一、对我国统计数据真实性的理性评价(论文文献综述)
张玉玲[1](2021)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历经百年而初心如始,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始终以自我革命的精神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全党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如何破解“历史周期律”,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拒腐防变的新路,一直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就是中国共产党成功探索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实践总结和理论概括。它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本源、传承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和显着优势的监督体系,是能够保持拥有9000多万党员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推动拥有14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始终具有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系。在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以宏观的历史视野,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性研究,仍是该领域研究的薄弱环节。本文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基本的理论基础,以逐一回答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中国“为什么”会形成独具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怎样形成的”,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坚持和巩固的优势是什么,应该完善和发展的短板是什么等基本问题为逻辑主线,渐次展开本文的研究与论述。本文总体结构包括三部分:引言、正文、结语。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依据与研究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论文正文部分由六章内容构成,分别概述如下:第一章主要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模式。分别从基本概念界定、十大要素的梳理整合和“多维立体协同”监督模式及其特点三个方面,从宏观上解读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第二章主要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逻辑。分别阐释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为谁监督”,厘清监督主体、强化问责——“谁来监督”,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重点——“监督什么”,从内容逻辑视角解读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第三章主要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的思想探源。本文认为对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思想的理论本源的坚守、对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督思想精神内核的继承创新、对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的秉承、对西方国家权力监督思想的域外借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重要的思想来源。分别从理论维度、实践维度、历史维度、世界维度,分析回答中国为什么会形成独具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第四章主要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经验。首先,依据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脉络,分三个阶段梳理其发展历程:一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初期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创立与撤销(1949-1978);二是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全面恢复与发展(1978-2012);三是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体系化创新(2012——)。其次,总结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党和国家体系建设的五个方面的基本经验: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紧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必须坚持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同发展,必须坚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必须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分别从发展历程和基本经验两个方面,阐释回答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怎样形成的。第五章主要凝炼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与现实贡献。首先,通过古今中外权力监督体系的比较,凝炼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显着优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优势,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优势,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优势,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优势。其次,基于显着优势分析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方面的现实贡献:理论维度——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历史维度——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新超越,实践维度——党和国家自我革命的新阶段,世界维度——腐败治理的中国经验。从显着优势和现实贡献两个方面,回答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坚持和巩固的优势是什么。第六章主要剖析新时代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和完善对策。本文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成果颇丰,但当前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党和国家监督制度逐渐成熟定型,仍然面临三个方面的现实挑战:一是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性有待提升;二是党内监督的短板——“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有待加强;三是社会监督体制机制有待健全。基于对现实挑战的剖析,本文提出新时代应对现实挑战、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三条对策:一是完善协同监督机制,增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协同性;二是多管齐下,破解“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三是固本强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机制。分别从现实挑战和完善对策两个方面,回答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完善和发展的薄弱环节是什么。结语部分是对全文观点的宏观提炼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的未来展望。本文基于以上六章内容的研究,得出如下三点结论:第一,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彻底胜利的必由之路。第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的“制度密码”。第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管住公权力”的“中国智慧”。笔者认为,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研究,协同监督机制研究,权力配置、运行和制约机制研究,以及关于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理论阐释,将成为该领域研究的重点方向。
李青[2](2021)在《现代性视角下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非正式科学教育为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培育了具备科学素养和理性精神的现代公民,以教育的现代化彰显人的主体性和科学理性,最终指向人的现代性。但当前,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却面临制度、观念和方法等因素制约而无法对接社会转型需要。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良性发展,为美国社会现代化转型培育了具有自主意识和理性精神的科学公民,有力地推动科学与社会的融动互进。美国社会现代化诉求是如何借助非正式科学教育渗透到民众心智中的,非正式科学教育在此过程中究竟扮演何种角色?研究以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历程为研究对象,试图揭示出美国社会现代性是如何体现并作用于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过程。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对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历程进行系统化梳理。依托社会文化情境理论等,对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演进的文化、政治、经济、等社会情境进行剖析,揭示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演进与美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互动关系,剖析非正式科学教育是如何培育具有主体意识、科学素养和理性精神思维的科学公民来顺应社会现代化转型的。绪论部分主要交代选题的价值、相关学术动态、研究设计的依据以及研究对象的合理化界定,使研究对象明确、重点突出、思路清晰。第一章聚焦宗教神性裹挟下的非正式科学教育是如何培育虔诚信徒,培育神性社会所需的宗教价值观;第二章聚焦政治化的非正式科学教育,剖析非正式科学教育如何通过科学启蒙为新国家培育具有民族意识和政治素养的国家公民,践行为民主政治巩固民意的政治使命;第三章聚焦工业化时期非正式科学教育是如何回应社会形态跃迁和生产力解放诉求,并强调非正式科学教育塑造的技术理性及其极化对人性的异化;第四章转向对技术理性极化的利弊反思,以培育具备科学反思精神和批判意识的能动公民为目标,批判技术理性对整全人性的异化,并强调非正式科学教育需要渗透知识背后的方法、态度和价值观元素,推动公众理解科学的价值及潜在的风险;第五章则根植于后现代实践哲学下的追求个体解放和意识独立的时代诉求,强调非正式科学教育逐渐从服务宗教、政治、经济和文化意识的姿态回归到追求个体自主意识的理性精神的本真使命,强调教育的实践性、情境性和交互对话性,以主体间性思维审视传播主体和公众间的互动关系,倡导公众在交流对话中加深对科学的认知,塑造具有整全理性的科学公民。研究认为,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经历了从科学大众走化向大众科学化的历程,即逐渐从外在于人的工具的现代性形态转向回归人性本体的后现代性形态。教育目的从“外在的目的”转向“本体的目的”;教育内容从“有序的科学”转向“跨界的科学”;实施模式从“单向的灌输”转向“双向的交互”,体现出一种从“依附性发展”转向“批判性发展”的态势。研究指出,美国文化传统、资本主义精神和分权自治体制是影响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的因素。目标与内容明晰、实施模式多元、广受社会支持和重视成效评估是其实践经验。最终在把握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面临的理念、经费、人员、制度和评估困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良性发展的路径:根植我国科学教育发展历史与现实,正确处理文化差异与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的辩证关系;营造适切非正式科学教育良性发展的生态环境,提升其制度体系完善性和民主参与的文化生态;聚焦专业性人才培养,加强非正式科学教育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重视家庭情境中的科学知识传递,弥补家庭科学教育的缺失;关切非正式科学教育成效评价,健全其的成效测评体系。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需要理性反思美国经验的适切性,思考“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模式的互鉴可能;检视整体迈向“公众参与科学”阶段是否冒进;探索非正式科学教育“情境断裂”的缝合思路。
王艺芳[3](2021)在《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监测研究》文中指出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普惠、公益、安全、优质发展已成为世界教育改革趋势和全球性议题。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是我国学前教育体制变革的目标,也是当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然而目前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如何?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存在哪些差异?影响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因素有哪些?基于回答这一系列问题的需要,本研究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访谈研究法、问卷调查法、比较研究法、统计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遵循“界定核心概念——确定价值取向——建立理论模型——构建指标体系——研制监测量表——监测发展水平”的思路对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监测进行研究。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是指基于公共性、公益性、公平性的理念,由政府主导,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参与的面向全体3-6岁儿童不以营利为目的、收费合理、办园规范、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准基本公共服务。基于西方和我国公共服务监测价值取向的演变历程及趋势,结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提出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的价值取向——“以人民为中心”。综合参考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评价学等多学科理论和经典成熟的公共服务监测模型,建立了涵盖功能、环节、价值目标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理论模型。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以公共性为基本价值,在功能上主要指向宏观区域公共利益和微观个体满意度的实现,在环节上包括“投入——分配——产出——结果”,在价值目标上要实现服务充分性、服务均衡性、服务公益性、服务满意度。在此基础上,研究者编制了相应的监测指标体系并利用三轮次德尔菲专家访谈法进行修订。基于建构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指标体系,研究者编制了分别用于监测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宏观发展水平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认可度监测量表》和微观发展水平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满意度监测量表》。经过小样本试测与大样本施测,运用经典测量理论和项目反应理论的项目分析、探索性因素分析、验证性因素分析、等级反应模型对《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认可度监测量表》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满意度监测量表》的信度、效度、难度、区分度进行检验,得到科学性和可行性有保障的监测量表以及经过实证检验与调整过的监测指标体系。采用两阶段分层整群抽样法选取山东省的青岛市、江西省的上饶市、贵州省的贵阳市为样本省市,抽取75位教育行政人员、994位幼儿园教师、4155位幼儿家长对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进行主观评价,并利用2019年相关客观教育统计数据获得客观绩效。通过潜在剖面分析、方差分析、多元回归分析等方法展现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发展现状、发展差异以及影响因素,研究发现:(1)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较高且存在较大差异,宏观发展指数、微观发展指数和综合发展指数的得分分别为87.19、77.94、84.68,且宏观发展指数高于微观发展指数,主观评价高于客观绩效;(2)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资源投入的充分性有待提高,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发展存在显着省际和城乡不均衡;(3)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家长满意度水平一般,政府职责满意度有待加强;(4)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相关利益者对幼儿园收费实惠性、入园平等性、时间匹配性的评价存在冲突性,而一致认为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依旧存在、教育经费补贴过低、幼儿园质量较高;(5)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认可度可以分为低认可度组、中认可度组和高认可度组,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满意度可分为低满意度组、中满意度组和高满意度组,来自山东、城市、县城的幼儿园教师和家长更有可能归属于高认可度组和高满意度组;(6)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影响因素存在多层次性与复杂性,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认可度在幼儿园教师的年龄、教龄、第一学历、职务、编制、园所级别、省份、城乡存在显着差异,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满意度在家长的性别、年龄、户口类型、家庭年收入、文化程度、园所性质、园所级别、省份、城乡等方面存在显着差异,多元回归分析显示省份、城乡、园所级别、职务、编制、户口类型等因素是影响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认可度和满意度的关键因素。基于此,本研究围绕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公共性、政府主导性、供给与分配的有效性、弱势补偿性等,提出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发展对策。综上所述,本研究明晰了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内涵与监测的价值取向,构建了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模型、监测指标与监测量表,分析了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发展现状、发展差异与影响因素,并提出了发展对策。本研究为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发展及监测提供了理论奠基与实证支持,也为相关研究的开展提供了经验借鉴。
阮重骏[4](2020)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研究》文中提出自人类社会诞生伊始,犯罪也就相伴而生。犯罪问题危害严重,其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因此一直受到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然而,分析与应对犯罪问题却从不容易。从我国目前的犯罪治理与研究现状来看,我们正面临诸多困境:过于理论化的犯罪学研究现状;“手段大于目的”的犯罪学实证研究;资源与技术交流的现实障碍;警务研究和犯罪研究的分离;犯罪预防的重视程度不足;科学思维没有深入犯罪治理过程。而另一边,科技的高速发展又导致了犯罪风险的与日俱增。新时期,犯罪形式的丰富、犯罪难度的降低、犯罪成本的降低、犯罪隐秘性的增加、犯罪危害性的提升以及犯罪数量的升高,对犯罪治理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其中最为突出的挑战来自五个方面:及时识别犯罪趋势与变化、科学应用先进技术与工具、犯罪治理对策的快速响应、快速积累犯罪治理知识、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应对当下的困境与挑战,犯罪治理思维与方法的转变要比工具的更新更为重要。然而,既有的研究尚无法有效地引导我们的犯罪治理工作摆脱困境、应对挑战。因此,我们目前亟需寻找一种符合我国当下犯罪治理需要的思维与方法。仔细地分析我国当下犯罪治理与研究的困境与挑战,我们不难发现:挑战是外因,只起到刺激作用,困境是内因,发挥主要作用。而潜藏于困境之下的核心问题是,犯罪治理与研究工作在解决犯罪问题上的能力下降。因此,最佳应对方法就是明确以解决犯罪问题为目标,在犯罪治理中贯彻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提出来自于问题导向警务的启发。在反思传统警务模式之后,问题导向警务指出:警察部门需要摆脱迅速进行事件响应的束缚,提前发现潜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以求减少犯罪以及失序的发生。因循这一思路,之后的学者进一步提出了SARA模型来规范问题导向警务运行,使之得以成为一种可以运用于现实的警务模式。从问题导向警务所受到的追捧与肯定可以看出,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运用到犯罪治理工作当中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然而问题导向警务也有着自身的局限性。这致使问题导向警务难以在现实中被有效实施。对比其他一些犯罪治理策略,问题导向警务所发挥的犯罪治理效果并没有如其理论价值那般突出。究其原因,问题导向警务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三大困境:第一,“问题”的定义无法帮助警察识别“问题”;第二,作为工具的问题导向警务不具有很好的操作性;第三,警察部门无法为问题导向警务提供足够的专业支持与技术支撑。而引发这些困境的主因是问题导向警务的先天不足——仅仅要求警务工作具有问题导向的思维和方法,而没有将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运用到犯罪治理的其他方面,由此造成了问题导向思维与方式在应用中出现主体角色、问题视角、策略选择、知识交流的限制。因此,扩展问题导向的思维至整个犯罪治理过程才是一条更加合理的途径。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主旨是将问题导向的思维和方法应用到犯罪治理的整个过程当中,因此它要求:第一,重视“目的”;第二,细致地检视“问题”;第三,科学地评估结果;第四,联系知识与现实;第五,整合各方力量。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提出有着重大的意义。首先,它带来了犯罪治理与研究的认识更新。这对于我们摆脱当下的犯罪治理困境有着重要价值。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视角下,犯罪学研究应该基于“问题”的观察而展开,以解决“问题”为目标,是一个循环推进、尊重科学的过程。而犯罪治理工作应以解决现实“问题”为目标,因地制宜地实施对策,是理论知识与科学手段相结合的过程。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犯罪学研究是犯罪治理工作的理论源泉,而犯罪治理工作是犯罪学研究的检验手段;犯罪学研究帮助犯罪治理工作进行评估与总结,而犯罪治理工作则推动犯罪学研究的发展。其次,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有助于我们应对新时期犯罪风险所带来的挑战。第一,聚焦于现实的目光使得及时发现犯罪的新趋势与新变化成为可能。第二,目的大于手段的观念引发对先进技术与工具的渴望,提升犯罪治理效率。第三,联系知识与实践的要求为探索犯罪治理策略提供助力。第四,对于评估环节的重视以及科学性的要求加速了犯罪治理知识的积累。第五,合理安排各方主体角色能够促进各方力量的有效整合。最后,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能够促进我国犯罪治理与研究的科学化。科学化是犯罪治理与研究的必然趋势。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对于客观现实的强调,将会给犯罪治理与研究的科学性带来更高的要求,从而推动其科学化进程。为了使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不仅仅只是一种理念,而能够被运用到现实的犯罪治理活动之中,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SARA模型被提出。该模型借鉴了问题导向警务的SARA模型。考虑到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中,“问题”已不再仅限于警察问题,而且警察部门也不再是唯一主体,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SARA模型在各个环节的内容以及参与者的角色定位都进行了调整与填充。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SARA模型分为四个阶段:Scanning,即理解“问题”以及识别“问题”阶段。这里的“问题”应该是有害的、反复发生的、民众期待解决的类似犯罪事件的集合。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中,“问题”应该是具有宏观、中观以及微观这三个层次的内涵。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要求,识别“问题”需要应用多种研究方法,细致地搜集和研究犯罪数据,并知悉犯罪治理参与者以及市民的真实感受。Analysis,即分析“问题”的成因、刺激因素、诱发机制。分析“问题”应由犯罪学研究者参与并主导。这一环节的主要任务是寻找那些对于“问题”的发生与发展具有决定作用,并且易于控制的影响因素。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下,影响因素并不受属性的限制。不论社会因素、文化因素、个体因素或者其他因素,只要满足具有决定作用以及易于控制的条件就应该被认为是影响因素。在分析环节,犯罪学研究者应该先通过犯罪学理论来限定影响因素的搜索范围,然后在正确理解具有决定作用与易于控制这两个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影响因素的识别。Response,是犯罪的响应环节,即针对犯罪影响因素制定相应的犯罪治理措施。响应阶段不只是警察部门的工作,还需要其他主体的共同参与,其中专业研究人员的参与更是必不可少。在选择对策过程中,对策制定者应从控制影响因素的角度进行思考,从既有的经验与知识中搜寻对策,并保障对策的可行性。在对策实施过程中,对策实施者需要确保规范地实施犯罪治理措施。他们应当:根据评估方案安排对策实施工作,制定对策实施细则与方案,开展对策实施的指导与训练,注意对策实施过程中信息的及时反馈。Assessment,是评估成效与总结成果的阶段。评估阶段以研究人员为主,犯罪治理部门为辅,二者协同进行。研究人员是评估工作的策划者、安排者以及评估者,犯罪治理部门是评估工作的数据收集与监督者。这一环节由事前工作、评估工作、事后工作三个部分组成。事前工作指评估方案的制定。评估工作包括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过程评估注重犯罪治理对策的实施过程是否被有效地执行。结果评估则是对于犯罪治理对策有效性的最终评判,其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直接效果、犯罪转移、效益扩散。事后工作是经验与策略的总结以及理论的升华。需要注意,SARA模型是一个环环相连,相互循环的过程。每个环节既可以是其他环节的后续也可以是其他环节的开始。在运行SARA模型的过程中,我们还需特别注意以下几个要求:树立以犯罪预防为起点的犯罪治理观念,强调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性,重视微观的研究视角和方法,贯彻综合治理的犯罪治理理念。以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为基础,本研究提出了一些与犯罪治理相关的制度性建议:契合问题导向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构建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完善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契合问题导向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主要在于修正目前犯罪专项治理行动中所存在的欠缺与不足,如:检视“问题”的科学性没有体现、科学地评估结果的要求被忽视、联系知识与实际的要求也没有突出、犯罪预防的重视不够。对于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我们可以采用SARA模型来规范其运行过程和内容。此外,重新正确认识犯罪专项治理行动也很重要。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旨在为犯罪治理部门、犯罪学研究者、当地居民这三者之间建立起定期的沟通途径。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是由犯罪治理部门定期组织犯罪学研究者、专业领域人士以及其他当地居民,就当下的犯罪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问题”的成因、可行的对策以及近期的犯罪治理成果进行说明与讨论的制度。咨询委员会成员由犯罪治理部门邀请或者公开招募。他们不享受任何形式的津贴与补助,也没有决策权。咨询委员会的成员需要按时参与并积极讨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构建能够有助于全面分析“问题”、提出最佳对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增强犯罪治理工作的认可程度。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是犯罪治理对策评估报告的集中存储、管理系统。其目的是更加有效地归纳、总结、提供犯罪治理的知识与经验。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应该采用问题导向的数据管理方式以及检索方式、建立犯罪治理对策的有效性指标并层次化地展示犯罪治理评估报告。此外,构建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还需注意:确保评估报告的真实性、确保犯罪治理对策评估报告的格式规范化、确保信息提取的准确性与规范性、保证数据更新的及时性、确定数据库的开放对象。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有着重要价值。犯罪数据的公开侧重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权。犯罪数据的共享侧重于分配犯罪数据资源,充分发挥犯罪数据的价值。目前,我国公开的犯罪数据存在收集方式单一、信息维度不足、数据层级缺失的问题。而我国犯罪数据的共享更是困难重重。借鉴美国的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情况,我国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应该:公开多层级的犯罪统计数据;扩展犯罪统计数据所包含的信息;提供多形式、多角度、交互式的犯罪统计报告;采用向高校研究中心提供犯罪数据共享的方式来完善犯罪数据的共享路径。本研究的最后介绍了笔者所进行的一项应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研究示例——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在涉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应用尝试,旨在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新的思路与视角。在Scanning阶段,虽然涉网络犯罪足以称之为“问题”,但是,以犯罪的涉网络性作为“问题”却并未将“问题”描述清楚。利用视角的转换,以动态的视角来审视这些犯罪事件,犯罪的网络化才是真正的“问题”。而跳出涉网络犯罪的概念,以历史发展的眼光来审视,一个更大的“问题”——犯罪的虚拟化被识别出来。犯罪的虚拟化,是指犯罪逐渐加深与虚拟世界的联系的现象。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犯罪手段的虚拟化;2.犯罪目标的虚拟化。犯罪的虚拟化的出现要远早于涉网络犯罪,未来还会进一步加剧。在Analysis阶段,为了分析这一“问题”,迈向虚拟世界的犯罪学研究理念成为关键。该理念强调聚焦犯罪的虚拟化现象并从既有的犯罪学成果中摄取灵感。在Response阶段,由于犯罪原因与机理不明,为了响应该“问题”,依托环境犯罪学来探索虚拟世界的犯罪预防策略是可行的思路。进而,我们需要对犯罪三角进行修正,并将情景犯罪预防策略运用到虚拟世界之中。在Assessment阶段,我们需要努力寻求评估的可能。为了应对犯罪的虚拟化“问题”,犯罪学者与犯罪治理部门应相互配合,从现有的项目中获取知识。同时,为了保证研究的科学性,未来的犯罪学研究者,不仅需要成为一位合格的犯罪学者还应该成为一位严谨的犯罪科学家。
邹群霞[5](2020)在《中美《早期儿童学习与发展标准·语言领域》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际学前教育质量提升背景下《早期儿童学习与发展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研究已成为早期儿童教育改革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语言领域是儿童学习与发展的其中一个领域,对中美《早期儿童学习与发展标准·语言领域》(以下简称《标准·语言领域》)的比较研究不仅可以为我国《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语言领域的修订确立相应的参照,也为我国早期儿童的语言教育理论与实践提供借鉴与思考。本文以中美《标准·语言领域》作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文献法、文本分析法、问卷调查法、比较法对中美《标准》制定背景、价值取向、目标和《标准·语言领域》的内容、实施及效果等进行比较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及结论如下:(1)通过对中美《标准》制定背景的比较,在国际背景方面,全球化时代背景是影响中美两国《标准》制定及其推进极其重要的元素;国内外学前教育相关研究成果交流直接或间接对中美《标准》制定起推进作用。同时,中美两国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背景的不同,进而对《标准》制定产生影响;(2)从课程政策视角探析中美《标准》的价值取向与目标,研究发现我国《指南》价值取向以幼儿为中心和幼儿的全面发展为价值取向,美国《标准》则呈现自由主义取向、保守主义取向和社会效率取向等多元价值取向态势。实现教育公平、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提升幼儿教师专业素质与能力、提升家庭教育质量、实施教学范式改革、实施评价改革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中美《标准》制定的目标,但中美目标方向并不一致;(3)通过对中美《标准·语言领域》的形式结构、内容结构和结构性质的比较分析,发现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同为指导幼儿语言学习与发展的学前教育课程政策文件,既有共性也有差异,不仅表现在编排体例、语言表述等形式结构方面,在基本框架设计上也呈现各自的特点,美国《标准·语言领域》结构框架所反映的框架性质和一体化衔接值得我们学习;(4)在借助于NVivo12软件对《标准·语言领域》相关内容进行编码与分析,结果表明: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在子领域分类、内容标准与表现标准、策略与建议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反映了两国语言领域的教育理念与理论取向。两国在早期儿童语言教育上坚持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关注语言发展的全面性。美国《标准·语言领域》关注语言与文化的相互渗透,为特殊需要儿童的语言发展提供支持,语言发展强调向早期读写偏移等理念。中美《标准·语言领域》也分别体现了“全语言教育”取向和“平衡化教育”取向;(5)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实施状况、实施过程及实施效果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我国《标准·语言领域》实施现状总体没有美国的实施现状乐观;我国受访教师对《标准·语言领域》实施评价感知与认同度较低;在样本数据下,美国受访教师的实施效果测度值总均值高于我国受访教师的实施效果测度值总均值。通过对中美《标准·语言领域》的研究得出主要的启示:一方面,对我国《标准·语言领域》修订的启示是标准修订需兼顾稳定性与发展性;标准修订需考虑连续性与阶段性;标准修订需考虑综合性与个别化;标准修订需注重指引性与操作性的统一;标准修订需平衡统一性与适宜性。另一方面,对《标准·语言领域》实施的启示是提升幼儿教师的专业发展水平;构建《标准·语言领域》实施的支持系统;发展我国幼儿语言学习与发展项目与评估体系。
戎卿文[6](2020)在《欧洲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理论与方法的演进及其中国实践》文中提出预防性保护的概念自1950年代由布兰迪(Cesare Brandi)引介入建筑保护领域,理论与实践发展至今已逾半个世纪,始终在国际建筑遗产保护的前沿领域占有一席之地。预防性保护理论自2009年左右引介入中国学界,历经十年的发展与实践,目前在政策制定、科研和工程实践层面逐渐成为我国遗产保护领域的热点。然而,国内存在的问题亦比较显着,包括:对预防性保护概念的片面化、碎片化认识,重技术、轻理念,重硬件、轻软件,重单体、轻区域,更有因时髦而冠“预防性”之名者。这些问题使得国家的文化遗产政策和基础科研投入面临着可预见的风险。因此,历史地、科学地、系统地重新认识以欧洲为代表的国际建筑遗产的预防性保护,把握其历史脉络和未来发展方向,藉此建构中国的理论与方法,是建筑遗产保护学界的重要任务。本文第1章首先系统整理和深入阐述了欧洲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发展历程,基本廓清了预防性保护的概念,揭示出相关话语体系与国际实践网络的生成过程。第2、3章通过对大量历史文献、研究评述的解读,结合在欧洲相关国家与学术组织的实地调研与观摩,发现并提炼了1950年代以来欧洲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2条主要原生路径:1.以科学归纳、区域巡检与整体规划为特征的规划式保护;2.以高频度巡检与反馈行动为特征的预防性维护。本文考证发现,前者主要以意大利学者的理论与实践为代表,反映了意大利城市、建筑遗产思想的整体观;后者则主要以荷兰、比利时等国的理论与实践为代表,深层动因来自荷兰的社区联结运作模式和文化传统。1990年代以来,预防性保护与当代保护理论语境呈现出协同发展的趋势,更显着地呈现出其科学面向和工具理性的特点。在第4章,笔者洞悉到近三十年来欧洲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衍变与重构,其背后的趋势在于原生路径的交融与整合,以及对建筑保护运动在现当代发展的回应。本文提出并建构了P-MMI模式(P规划式—M监测、M日常维护、I巡检),对欧洲建筑遗产的预防性保护研究与实践项目进行评价,有效提炼出其发展路径与趋势;通过该模式观察到,1970年代的两条原生路径自1990年代以来逐渐发展、交融,形成了一系列具有示范意义的综合性项目模式,包括:“风险地图”模式、“文化区”模式等,对中国形成了启发。面向中国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发展的新时期,本文第5章回顾指出,预防性保护引介入中国十年以来,并未得到系统性的学习和推广,但由于理念新颖、科技色彩浓厚,且与国内偏重硬件投入的科研运作模式相契合,预防性保护在重点建筑的监测领域有了较大发展。目前中国的预防性保护以对重点建筑的“科学保护”和预防监测见长,但忽视了区域面上的计划性预防,因此虽然在一些局部已具有“预防性”,但在宏观层面仍然是一种“应激性”保护;第5章后半部分进而以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的现行机制为基础,吸收国际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规律与进展,根据P-MMI模式,初步建构了中国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理论与方法。第6章以北京昌平区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实践对上述理论与方法进行了应用研究。结语总结了本文提出并建构的当前中国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发展的路径:加强整体观,参照P-MMI模式,发展区域规划式预防性体系,保持硬件监测的优势,推动软件建设,强化巡检与日常维护行动,促使目前的“科技——应激——预防”模式向“科技——计划——预防”模式转化。本文成果既响应了国家建设新时代文化强国的战略要求,也为国际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贡献了中国智慧。
孙晓静[7](2020)在《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统计数据失真治理研究》文中指出真实性和准确性是统计数据的核心价值,用统计数据客观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各级党政科学决策提供数据保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是政府统计工作的宗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统计工作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管理方式的科学化迅速提升,社会公众对政府统计数据的关注和需求越来越多,对政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统计数据来自纷繁复杂的客观现实,从采集、汇总到分析,都会产生统计误差,但技术层面的统计误差是可预估可防控的,并且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误差总体呈现下降态势。对于政府统计来说,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关键是人为因素。地方政府统计部门是统计体系的中坚力量,与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紧密,代表政府产生官方权威数据,在提高数据真实性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但由于地方政府统计部门受国家统计局与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当整体与局部、国家与地方利益出现冲突的时候,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曲解政府统计的“政治性”,存在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的情况,加之经济社会现象复杂,地方政府统计部门受制于人才、技术等原因,对客观世界认识水平有限,处理复杂情况的手段不多,在多种因素综合影响下,地方政府统计部门常常成为统计数据失真的重灾区。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统计数据失真会扰乱政府宏观政策的制定,影响企业和社会公众决策,降低政府公信力,阻碍国家进行国际交流,给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带来不稳定因素,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提升地方政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不仅是推动统计工作发展的关键所在,更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本文在公共管理学学科范畴内,从统计、政府统计的起源及发展、相关概念、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统计数据的定义、与政府统计的辨析等角度阐释地方政府统计数据失真的内涵,梳理地方政府统计数据失真的现状和危害,从利益相关方的博弈、体制机制、法治保障、统计地位等方面剖析产生失真问题的根源,归纳美国、英国和加拿大治理失真的经验,总结对我国治理地方统计部门统计数据失真的有益启示,明确治理该问题应把握的原则,提出改革完善统计体制,制度方法,构建规范统一的统计标准,提升统计法律权威,提高执法能力,深化多元统计体系建设,对统计数据进行内外部评估,加快数据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等具体措施。以期为提高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统计数据真实性,提升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统计工作能力提供参考。
许浙川[8](2020)在《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高质量成为教育发展重要取向的当下,推进学前教育普及依然是当前中国学前教育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都确定了普及学前教育的重要目标。纵观以往学前教育普及研究多是从某一侧面进行切入或研究某一主体在其中的作用,缺乏对学前教育普及问题的整体性关照。本研究所提出的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便是以一种生态性的视角来整体分析学前教育普及的道路选择问题。在微观研究盛行的时代,适当的中宏观研究实属必要。本研究围绕着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理论解读与实践应答而展开,寻求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提升之道,以达到推进学前教育普及的目的。论文整体分为导言、正文(六章)和结语三大部分。导言部分详细介绍了本研究的研究背景、研究问题、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研究的创新与不足,并围绕着承载力、教育资源承载力、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三个概念对以往研究做出梳理与述评。第一章是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理论初探。本章在对承载力历史发展演变的基础上结合学前教育现实,提出了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概念,并对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承压结构、现实样态、总体特征等进行了深度解构与阐述,为后续论文的展开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该章还对支撑承载力研究的可持续发展理论、治理理论、机制设计理论进行了阐释。第二章是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历史循迹。本章以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承压结构为分析框架,系统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在历史发展中的演变,即快速恢复期(1979-1992)、持续徘徊期(1993-2009)、优化提升期(2010至今)。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历史追问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广阔的历史背景与经验启迪。第三章是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困境遭遇。本章以历史背景和园长的访谈资料作为基础,以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现实样态作为问题分析的框架,具体呈现了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在情境弹性力方面存在区域供能低下和赋权不足的困境;在资源基础力方面存在资源区域失衡和结构失衡的困境;在管理形塑力方面存在管理缺位、信息时滞和激励阙如的困境。第四章是以静态关照的方式回应承载力的困境遭遇。静态关照的核心便是深入挖掘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静态形态,以更加系统化、全面化的方式呈现出来,即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指标建设。指标建设过程采用了三种方法,即用文本分析法从39份政策文件中提取承载力的相关要素;用德尔菲法对所提取的要素及其指标话语表达进行专家判断并生成指标体系;用主成分分析法对省级面板数据进行量化处理生成承载力指数以展示一种承载力的计算方法。通过对省级数据测量,我们发现我国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逐步从阶梯状分布转变为“中部塌陷”的状态,东部保持领先优势、西部强势崛起、中部发展滞后。第五章是以动态把握的方式回应承载力的困境遭遇。动态把握的核心便是系统把握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动态形态,即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平衡机制。同时,文章详细解析了平衡机制内部的驱动系统、承压系统和响应系统之间的作用关系,明确高效运行的平衡机制应该具有螺旋上升的线路地图、激励相容的主体关系、信息通畅的系统网络和制度明晰的系统结构。第六章是基于静态关照与动态把握,以及国际经验参考的背景下生成本土的具体行动策略。本章首先扩展了研究的国际视野,选择了两个具有不同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提升路径的西方大国(即美国和英国)作为国际经验参考。其次基于前述分析,从理念之维、制度之维、工具之维提出具体的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提升的本土策略。在理念层面,需要确立可持续发展与循证实践的理念;在制度层面,需要改革学前教育供给与管理制度;在工具层面,需要组建承载力数据系统和专业评价机构。结语是对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研究的未来展望。此部分通过对前述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研究的总结,阐述了承载力所应具有的三重向度,即内含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内置生态型思维的把握方式、内生承载力测量的评价工具,为未来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研究提供合理取向。
孟铂林[9](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董丽霞[10](2020)在《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文中认为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提出我国民事诉讼一般情形下之“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及特殊情形下之“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将“排除合理怀疑”概念直接引入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由于该标准的产生欠缺足够的理论构建与实践累积的过程,因此,对于该标准“是否适用”的质疑就在所难免。加之,该标准适用近五年来始终未有官方权威的、针对性的进一步解释,致使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困惑和理解上的混乱。本博士论文遵循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路径,以深入探究“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为研究对象,用实证的方法检视“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状况。本文立足于中国语境与实践,探究“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舶来品”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应然形态与表征,深入挖掘它的本土化的应用模式,进而尝试建构“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制度体系与应用范式,认真回答其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以及应当“如何适用”的问题。论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即问题篇、实证篇、比较篇、理论篇和构建篇。问题篇,在记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制度背景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本文的研究主题,即: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以及应当如何适用。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阐释了现有研究的成绩与不足。实证篇,采用问卷调查和判例分析两种实证研究方法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现状进行实证分析。第一,问卷调查以G省96名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和93名执业律师的问卷为样本,问卷主题确立为“法官/律师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注重调查分析法官/律师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况、法官判明事实的内心论证过程、法官将证明标准写入判决中的的行文规律、法官/律师对证明标准的制度期待等信息,探讨法官视角与律师视角下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民事诉讼适用样态和图景。第二,判例分析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范围内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为研究样本,研究主题确立为“法官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在时间上以2015年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确立为界分,重点对比分析在该标准确立前及确立后法官判明事实的内心论证过程、将证明标准写入判决中的的行文规律、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况等等。通过大量的判例统计分析,使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较为真实的适用现状得以呈现。第三,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的现实困境进行总结,并分析具体困境产生的深层原因,为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及解决埋下伏笔。比较篇,通过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域外比较考察,得到一些本土相关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有益的启示和借鉴。本篇分别从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司法实践三个维度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适用情况进行比较审视与观察分析。通过比较的方法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的适用找到一些具体的可以借鉴的资源。理论篇,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从民事一体化思维、法律解释学、证据学三个不同的维度和视角进行学理分析。倡导在民事一体化的思维方式下探讨民事证明标准的改革问题。运用法律解释学的原理对“排除合理怀疑”相关的核心概念进行阐释,以更好地理解司法解释的规范缘由和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诉讼适用的解释价值。同时,对“排除合理怀疑”进行证据学分析,明确该证明标准中特殊的证据规则要求。希望通过本章较为详细的学理阐释和证据脉络梳理,为接下来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体系构建奠定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构建篇,秉持“统一裁判尺度”的理想,以使得法官合理怀疑产生和排除的过程得以可视化的呈现为目标,尝试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适用过程进行层次化的拆解和分析,并提炼由诉方的递进式证明、辩方的递进式辩驳和法官的递进式审判三位一体的“递进式证明模式”作为排除合理怀疑的普遍性的适用模式,并探讨该模式运行不可或缺的前提、地位、支持等制度基础。在“递进式证明模式”的思路的指引下,笔者对一起“欺诈”典型案例从纵向审级和横向主体等角度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一方面,据以论证“递进式证明模式”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实践适用中的有效指引作用,另一方面,也从个案分析中归纳总结排除合理怀疑的成立要件等普遍性的适用规则。希望通过提炼可视化排除合理怀疑的递进式证明模式,逐步完成我国排除合理怀疑适用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搭建、理论阐释、应用推衍、案例指引等一体化构建任务。综上,在学术开放与制度互鉴的全球化格局中,理解域外概念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真实境遇,并有能力对其进行本土化的制度构建和应用完善,是当代中国诉讼理论接近成熟的重要路线。本文所探讨的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问题,正是一体践行这样的将实证检验上升为经验模式的研究路径,虽然困顿险阻,仍满心期待在不久的将来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理论能成为血肉饱满的拥有自主语境的制度体系。本文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研究内容的实践性。本文以“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作为核心研究主题,采用多种实证研究方法。不仅通过问卷调查和判例分析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现状进行较为深入的实证研究。而且,通过对排除合理怀疑典型个案的系统梳理,利用图表等对证据逻辑、证明关系、证明过程进行演示,从而论证民事诉讼各方在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时的应然路径。第二,应对视角的开放性。在论证过程中,本文注重相关域外理论和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借鉴,并采取开放视角借鉴逻辑学、解释学、价值论乃至历史学的理论工具和方法,较为全面地分析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性问题。第三,解决方案的整体性。本文通过提炼可视化排除合理怀疑的递进式证明模式,尝试完成我国排除合理怀疑适用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搭建、理论阐释、应用推衍、案例指引等一体化构建任务。
二、对我国统计数据真实性的理性评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我国统计数据真实性的理性评价(论文提纲范文)
(1)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和研究价值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一)国内外文献研究现状 |
(二)主要研究领域及代表性观点简介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与结构模式 |
一、基本概念阐释 |
(一)权力、政治权力、国家权力、公权力与腐败 |
(二)监督、监督制度、监督体系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成要素认识的不断深化 |
(二)学界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成要素的探讨 |
(三)梳理与整合:党和国监督体系的“十大要素”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结构模式 |
(一)“多维立体协同”监督结构模式及其结构分析 |
(二)“多维立体协同”结构模式的特点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逻辑 |
一、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为谁监督” |
(一)党内监督坚守“人民至上”的初心使命,不断推进自我革命 |
(二)国家监督践行“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打造廉政为民政府 |
(三)社会监督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构筑人民监督网 |
二、厘清监督主体——“谁来监督” |
(一)厘清党内监督多元主体 |
(二)厘清国家监督多元主体 |
(三)厘清社会监督主体 |
三、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谁” |
(一)党内监督对象始终坚持全覆盖和抓“关键少数”相结合 |
(二)国家监督逐步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 |
(三)社会监督对象的统一性和全覆盖 |
四、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重点——“监督什么” |
(一)压实责任,党内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二)强化责任担当,国家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三)依法有序监督,社会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的思想探源 |
一、始终坚守马列主义权力监督思想的理论本源 |
(一)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监督思想内核的坚守 |
(二)对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继承 |
二、始终继承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督思想的精神内核 |
(一)学习借鉴苏联的党政监督模式 |
(二)党政监督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 |
(三)重视党政监督法规建设 |
(四)建立局部政权条件下的行政监察制度体系 |
三、始终秉承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 |
(一)对我国传统法治监察思想的传承 |
(二)对我国传统监察制度体系建设思想的借鉴 |
(三)对我国传统廉政文化教育的扬弃 |
四、对西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思想的借鉴 |
(一)各国应在共同反腐中交流互鉴 |
(二)对资产阶级权力监督思想的批判吸收 |
第四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经验 |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 |
(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制度框架的创立与撤销(1949-1978) |
(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恢复发展(1978-2012) |
(三)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体系化创新发展(2012——)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基本经验 |
(一)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
(二)必须坚持紧扣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和中心任务 |
(三)必须坚持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同发展 |
(四)必须坚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 |
(五)必须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
第五章 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和现实贡献 |
一、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 |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优势 |
(二)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优势 |
(三)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优势 |
(四)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优势 |
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贡献 |
(一)理论维度——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 |
(二)历史维度——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新超越 |
(三)实践维度——党和国家自我革命的新阶段 |
(四)世界维度——腐败治理的中国经验 |
第六章 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与完善对策 |
一、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 |
(一)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性有待提升 |
(二) “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仍是党内监督的短板 |
(三)社会监督体制机制有待健全 |
二、健全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对策 |
(一)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协同监督机制 |
(二)多管齐下,破解“一把手”监督、同级监督难题 |
(三)固本强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现代性视角下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非正式科学教育相关研究 |
(二)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研究概况 |
(三)现代性相关研究 |
(四)文献述评 |
三、研究设计 |
(一)现代性与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关系 |
(二)理论基础 |
(三)具体方法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内容 |
四、核心概念 |
(一)现代性 |
(二)非正式科学教育 |
第一章 “侍奉上帝”与宗教信徒培育的非正式科学教育 |
一、前殖民时期的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 |
(一)前殖民阶段的美国社会发展样态 |
(二)前殖民阶段的非正式科学教育概况 |
二、“侍奉上帝”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背景 |
(一)清教政治模式在殖民地初步践行 |
(二)殖民地经济贸易水平逐渐增强 |
(三)欧洲文化教育传统在北美的沿袭 |
(四)宗教性教育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 |
三、“侍奉上帝”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样态 |
(一)“教义问答”模式中的家庭教育 |
(二)“社区布道”中的科学知识推广 |
(三)本杰明·富兰克林等人的科学实践 |
(四)“报刊出版”中的科学知识扩散 |
四、“侍奉上帝”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特征 |
(一)为开拓“新耶路撒冷”而教 |
(二)教育类型与方式分散多样 |
(三)以立法巩固教育的宗教性 |
(四)教育的实用性倾向日渐凸显 |
五、“侍奉上帝”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困境 |
(一)宗教神性对自然人性的无情宰治 |
(二)“杂乱拼凑”的教育师资队伍 |
(三)“潜匿于神学体系中的科学知识” |
(四)非正式科学教育层级化明显 |
第二章 “科学立国”与“国家公民”培育的非正式科学教育 |
一、“科学立国”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背景 |
(一)新生国家为自由民主而战 |
(二)“旧科学”的落寞与“新科学”的荣盛 |
(三)“大觉醒运动”与西进运动的发展 |
(四)以立法形式巩固民主政治观的实践 |
二、“科学立国”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样态 |
(一)“培育民族情感”的场馆科学实践 |
(二)“宣扬理性”的公共讲座与科学博览会 |
(三)“知识福音”与教会性科学知识推广 |
(四)政治主导的科学知识推广实践 |
(五)职业科学人的热情参与 |
(六)“公民社会塑造”与科学新闻出版 |
三、“科学立国”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特征 |
(一)“科学立国”成为核心价值诉求 |
(二)“宗教性的消退”与“世俗化的觉醒” |
(三)非正式科学教育具有国家化倾向 |
(四)注重借鉴西欧教育的优质经验 |
四、“科学立国”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困境 |
(一)“立国之师”的质量参差不齐 |
(二)“科学立国”存在严重的路径依赖 |
(三)“科学立国”的实利主义倾向显现 |
(四)“国家公民培育”面临“肤色歧视” |
第三章 “技术时代”与“科技理性人”培育的非正式科学教育 |
一、“技术时代”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背景 |
(一)内战对美国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助推 |
(二)“手工训练运动”的兴起与发展 |
(三)进步主义运动与进步教育实践 |
二、“技术时代”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样态 |
(一)教会推行的“科学肖陶扩之旅” |
(二)“政府推动”的技术知识推广 |
(三)“报刊科学”中的科技知识传递 |
(四)科学场馆的科学知识宣传 |
(五)技术行会的产业技能培训 |
(六)“新闻媒体人”的科技资讯传播 |
三、“技术时代”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特征 |
(一)以培育具有技术理性的产业人为目标 |
(二)教育内容更注重生产实用性 |
(三)非正式科学教育遵循“新闻模式” |
(四)“新闻人的出场”与“科学人的隐退” |
四、“技术时代”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困境 |
(一)唯技术理性的价值取向盛行 |
(二)科学新闻的“碎片化”与“主观化” |
(三)伪科学与迷信冲击下的非正式科学教育 |
(四)非正式科学教育出现衰退迹象 |
第四章 “科学危机”与“批判理性人”培育的非正式科学教育 |
一、“科学危机”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背景 |
(一)“科学危机”激化了美国社会发展矛盾 |
(二)“莫斯科的威胁”与“华盛顿的警觉” |
(三)公众“科学万能论”价值观的消解 |
(四)“经济起落”与非正式科学教育的“颠簸” |
二、“科学危机”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样态 |
(一)“新闻科学”的“荧幕化”与内容“专精化” |
(二)增强公众科学鉴别力的“电视科学” |
(三)创设“科学原生态”的场馆科学模式 |
(四)“共筑科学理解力”的“科学共同体” |
(五)“从做中学”的社区化科学教育 |
三、“科学危机”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特征 |
(一)“理解科学”的政治取向较为明显 |
(二)理性批判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困境 |
(三)“现代公众”概念的逐渐清晰化 |
(四)科学与消费的联姻:“科学广告”盛行 |
四、“科学危机”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困境 |
(一)消费文化对公众理智精神的侵蚀 |
(二)科学在公众视野中的形象滑落 |
(三)迷信和虚假内容仍然充斥其中 |
(四)公众定位从“知识缺失”转向“理解缺失” |
第五章 “交往社会”与“实践理性人”培育的非正式科学教育 |
一、“交往社会”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背景 |
(一)科学哲学的“生活实践转向” |
(二)知识生产模式的后现代转型 |
(三)社会转型对非正式科学教育提出新要求 |
(四)美国社会持续关注科学教育事业 |
二、“交往社会”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样态 |
(一)为公众参与科研创设“公共科学领域” |
(二)鼓励实践探索的科学场馆活动 |
(三)推行交互对话的科学传播模式 |
(四)“活动式”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开展 |
(五)“专业化”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 |
三、“交往社会”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特征 |
(一)强调公众参与科学的机会平等 |
(二)注重科学参与的交互性对话 |
(三)凸显公众参与科学的情境化 |
(四)关切非正式科学教育的成效测评 |
四、“交往社会”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困境 |
(一)“公众参与”面临过度商业化的侵蚀 |
(二)科学人与公众的科学理解错位 |
(三)非正式科学教育缺乏自我批判反思 |
(四)公众参与科学的活力受限 |
第六章 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审思:历程审视、影响因素、经验与反思 |
一、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审视 |
(一)目标追求:从外在的目的转向本体的目的 |
(二)教育内容:从有序的科学转向跨界的科学 |
(三)实践模式:从单向的灌输转向双向的交互 |
(四)“自我批判”:从依附性发展转向批判性发展 |
二、影响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的因素分析 |
(一)美国文化传统对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影响 |
(二)资本主义精神对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影响 |
(三)分权自治政治对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影响 |
(四)科学自身发展对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影响 |
三、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良性发展的实践经验 |
(一)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目标和内容清晰 |
(二)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实施模式多元化 |
(三)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社会支持力度高 |
(四)非正式科学教育更强调成效评价 |
四、美国经验对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的启示与反思 |
(一)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的现实困境 |
(二)美国经验对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的启示 |
(三)理性反思美国经验的本土化转译 |
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改革年表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 |
(3)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监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
三、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 |
第二节 文献的可视化分析 |
一、研究历程分析 |
二、研究内容分析 |
三、研究作者分析 |
第三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内涵的相关研究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内涵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内涵 |
第四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的相关研究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监测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监测指标体系 |
第五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措施的相关研究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发展历程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发展经验 |
第三章 研究设计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经济学相关理论及启示 |
二、管理学相关理论及启示 |
三、政治学相关理论及启示 |
四、评价学相关理论及启示 |
第四章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指标体系的构建 |
第一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的价值取向与价值选择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的价值取向:“以人民为中心” |
二、“以人民为中心”视域下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的价值选择 |
第二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理论模型的依据与确立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理论模型的依据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理论模型的确立 |
第三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与思路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指标体系构建的思路 |
第四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指标体系的初建与修订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指标体系的初建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指标体系的修订 |
第五章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量表的研制 |
第一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量表的编制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宏观监测量表的编制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微观监测量表的编制 |
第二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量表的修订 |
一、基于经典测量理论修订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宏观监测量表 |
二、基于项目反应理论修订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宏观监测量表 |
三、基于经典测量理论修订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微观监测量表 |
四、基于项目反应理论修订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微观监测量表 |
第三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量表的评价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宏观监测量表的评价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微观监测量表的评价 |
第六章 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监测 |
第一节 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的理念与设计 |
一、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的基本理念 |
二、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的方案设计 |
第二节 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现状分析 |
一、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指数分析 |
二、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潜在类别分析 |
第三节 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差异分析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认可度的差异分析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满意度的差异分析 |
第四节 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的讨论与结论 |
一、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较高且存在较大差异 |
二、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资源投入的充分性有待提高 |
三、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存在显着省际与城乡不均衡 |
四、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政府职责的满意度有待加强 |
五、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相关利益者具有冲突性与一致性 |
六、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影响因素具有多层次性与复杂性 |
第七章 提高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对策 |
第一节 把握起点:明晰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公共性与政府主导性 |
一、明确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公共性 |
二、发挥各级政府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主导性 |
第二节 抓住要点:提升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供给与分配的有效性 |
一、构建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体系 |
二、推进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 |
第三节 回归终点:办人民满意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
一、保障弱势家庭儿童优先享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
二、强化以儿童发展为中心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我国当下犯罪治理与研究现状的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犯罪治理与研究的困境 |
一、过于理论化的犯罪学研究现状 |
二、“手段大于目的”的犯罪学实证研究 |
三、资源与技术交流的现实障碍 |
四、警务研究和犯罪学研究的分离 |
五、犯罪预防的重视程度不足 |
六、科学思维没有深入犯罪治理过程 |
第二节 新时期的犯罪风险与挑战 |
一、新时期的犯罪风险 |
二、新时期犯罪治理与研究所面临的挑战 |
第三节 我国犯罪治理与研究需要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 |
第二章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提出——来自问题导向警务的启示 |
第一节 问题导向警务的简介 |
第二节 问题导向警务的困境与成因 |
第三节 从问题导向警务到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 |
一、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式应作用于犯罪治理的整个过程 |
二、作用于犯罪治理全程的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理念阐述 |
第四节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价值 |
一、犯罪治理与研究的认识更新 |
二、应对新时期的犯罪风险与挑战 |
三、推动犯罪治理与研究的科学化 |
第三章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实施步骤与要求 |
第一节 SARA模型的选择 |
第二节 Scanning:什么是“问题”以及如何识别“问题” |
一、什么是“问题” |
二、如何识别“问题” |
第三节 Analysis:什么引发了“问题” |
一、限定影响因素的搜索范围:从犯罪学理论中寻找灵感 |
二、找寻影响因素 |
三、分析“问题”的大胆假设与小心求证 |
第四节 Response:如何解决“问题” |
一、对策选择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
二、一些可供参考的对策 |
三、规范实施犯罪治理措施 |
第五节 Assessment:如何评估成效与总结成果 |
一、事前工作:制定评估方案 |
二、评估工作: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 |
三、事后工作:总结经验与策略 |
第六节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实施要点 |
一、树立以犯罪预防为起点的犯罪治理观念 |
二、强调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性 |
三、重视微观的研究视角和方法 |
四、贯彻综合治理的犯罪治理理念 |
第四章 基于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几项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契合问题导向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 |
一、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价值 |
二、目前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欠缺 |
三、依托SARA模型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 |
四、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认识更新 |
第二节 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 |
一、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设想 |
二、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意义 |
三、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可行性 |
四、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具体设计 |
第三节 构筑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 |
一、构筑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的意义 |
二、构筑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的可行性 |
三、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的设计 |
四、其他注意事项 |
第四节 完善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 |
一、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的价值 |
二、我国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的现状与困境 |
三、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的风险评判 |
四、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的域外经验——美国的犯罪数据公开共享情况 |
五、我国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的进路思考 |
第五章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应用——以涉网络犯罪为视角 |
第一节 Scanning:识别涉网络犯罪背后的“问题” |
一、涉网络犯罪背后的犯罪虚拟化“问题” |
二、认识犯罪的虚拟化“问题” |
第二节 Analysis:探索分析犯罪虚拟化“问题”的方法 |
一、以犯罪学视角聚焦犯罪的虚拟化现象 |
二、迈向虚拟世界的犯罪学研究理念 |
三、从既有的犯罪学成果中摄取灵感 |
第三节 Response:尝试虚拟世界的犯罪预防策略 |
第四节 Assessment:寻求评估的可能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5)中美《早期儿童学习与发展标准·语言领域》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概念界定 |
一、研究内容 |
二、概念界定 |
第四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美《标准》制定背景的比较 |
第一节 中美《标准》制定的国际背景 |
一、全球化趋势时代的发展 |
二、国际学前教育质量提升项目的推广 |
三、早期儿童理论研究成果的产出 |
第二节 中美《标准》制定的国内背景 |
一、政党的教育政策主张 |
二、政府财政的支持 |
三、教育立法的推进 |
四、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
五、学前教育的改革 |
第二章 中美《标准》价值取向与目标的比较 |
第一节 中美《标准》价值取向的比较 |
一、中美课程政策的决策模式 |
二、中美《标准》的价值取向 |
第二节 中美《标准》目标的比较 |
一、促进教育公平 |
二、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
三、实施教学范式改革 |
四、促进教育质量评价方式改革 |
五、提升幼儿教师专业素质 |
六、提升家庭教育质量 |
第三章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结构的比较 |
第一节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形式结构的比较 |
一、文本呈现形式 |
二、文本编排体例 |
三、文字表述形式 |
第二节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内容结构的比较 |
一、组成要素 |
二、基本框架 |
第三节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结构性质的比较 |
一、框架的性质 |
二、一体化的衔接 |
第四章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内容的比较 |
第一节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内容概况 |
一、中美语言领域“语言”的内涵 |
二、语言领域内容的分析框架 |
三、语言领域指标统计概况 |
第二节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引言的比较 |
一、引言的内容 |
二、语言教育的基本理念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子领域的比较 |
一、子领域的内容划分 |
二、子领域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内容标准与表现标准的比较 |
一、内容标准和表现标准的内容 |
二、内容标准与表现标准的比较分析 |
第五节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策略与建议的比较 |
一、策略与建议的内容 |
二、策略与建议的比较分析 |
第五章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实施与效果的比较 |
第一节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实施现状的比较 |
一、调查问卷设计及数据处理 |
二、现状的统计结果与分析 |
第二节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实施过程的比较 |
一、《标准·语言领域》实施推进的层级 |
二、课程实施计划制订 |
三、教师的语言教育实践活动 |
第三节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实施效果的比较 |
一、实施效果测度指标体系 |
二、实施效果测度统计分析 |
三、教师对《标准·语言领域》及实施效果评价 |
第六章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研究结论、启示与反思 |
第一节 研究的结论 |
一、中美《标准·语言领域》之共性 |
二、中美《标准·语言领域》之差异 |
第二节 研究的启示 |
一、对我国《标准·语言领域》修订的启示 |
二、对我国《标准·语言领域》实施的启示 |
第三节 研究的反思 |
一、研究的不足 |
二、研究的展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欧洲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理论与方法的演进及其中国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的背景与由来 |
0.2 研究意义 |
0.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4 研究方法 |
0.5 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
1 欧洲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时空网络生成:概念、话语与定义 |
1.1 两个关键词:“预防性(preventive)”与“规划式(planned)” |
1.2 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与可移动文物、考古遗址预防性保护的区别 |
1.3 定义的认识变迁与内涵的进一步界定 |
1.4 欧洲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发展的时间脉络 |
1.5 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国际网络的生长 |
小结:欧洲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定义、话语以及国际网络的生成 |
2 从整体规划控制出发:欧洲“规划式”预防性保护的原生路径 |
2.1 艺术作品的潜在统一性:布兰迪的艺术与史实评价 |
2.2 突破单一对象的保护思路:从布兰迪到乌勒巴尼 |
2.3 新世纪的可持续综合性设计方法:斯特法诺·戴拉·托雷的“文化区”理念与实践 |
2.4 1964和1975——意大利预防性保护思想与威尼斯宪章、整合式保护的时间耦合 |
小结:“规划式”——整体性思维下的预防性保护 |
3 从行动与反馈出发:欧洲预防性维护方法的原生路径及其多元求解 |
3.1 百年修复实践为根基:荷兰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
3.2 预防性维护与风险管理:英国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实践 |
3.3 文物古迹监护组织最成功的追随者:比利时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实践 |
3.4 德国和丹麦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研究与实践简述 |
3.5 预防性维护路径的适应性推行:“MOWA现象”与不同借鉴者 |
小结: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两条重要的原生路径 |
4 批判性反思:1990 年代以来建筑遗产保护运动的衍变与预防性保护的发展 |
4.1 1990 年代以来建筑遗产保护运动的衍变与重构 |
4.2 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理念和方法的反思与转变 |
4.3 欧洲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科学面向与工具理性 |
4.4 欧洲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P-MMI模式建构与模式整合 |
小结:欧洲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衍变与P-MMI模式建构 |
5 国际语境中中国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理论与方法初步建构的尝试 |
5.1 国际语境中中国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发展 |
5.2 中国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实践的回顾:基于P-MMI模式的观察 |
5.3 规划式预防性保护(P)理论与方法的初步建构与总体框架 |
5.4 巡检(I)理论与方法的初步建构 |
5.5 培育日常维护(M)的制度与支撑体系 |
5.6 监测(M)体系的适应性建设策略 |
5.7 中国背景下规划式的预防性保护(PPC)框架延展的思考 |
小结:国际语境中中国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理论与方法P-MMI框架初步建构的思考 |
6 北京昌平区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实践应用研究 |
6.1 北京昌平区作为预防性保护实践案例的意义和代表性 |
6.2 北京昌平区规划式的预防性保护框架构思 |
6.3 北京昌平区遗产风险地图绘制与生态敏感性初步评价 |
6.4 由北京昌平区推及一般情形的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的P-MMI思考 |
小结:基于保护管理规划的预防性保护构思 |
结语 |
附录 |
附录1 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相关的主要国际会议 |
附录2 欧盟系列研发框架计划FP1-8 中与建筑预防性保护或其强调的风险防范、监测等内容相关的研究项目 |
附录3 欧盟系列研发框架计划(FP)以外的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相关主要研究项目 |
附录4 国际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相关研究与实践大事记 |
附录5 “全球战略”的提出到“5C”目标的确定 |
附录6 荷兰乌特勒支省文物古迹监护组织(MOWA-Utrecht)的检查记录样本(建筑平面标示) |
附录7 比利时MOWAv(安特卫普)和英国Maintain our Heritage使用的检查清单 |
附录8 比利时MOWAv的培训方案 |
附录9 译文:文化遗产的风险地图 |
附录10 建筑遗产预防性与规划式维护典型工作流程 |
图表来源 |
参考文献 |
1 )中文文献 |
2 )德文文献 |
3 )英文文献 |
4 )意大利文文献 |
5 )荷兰文文献 |
6 )西班牙文文献 |
7 )法文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统计数据失真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
1.1.1 选题的目的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4.1 信息分析法 |
1.4.2 文献分析法 |
1.4.3 对比分析法 |
1.5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阐释 |
2.1 地方政府统计 |
2.1.1 统计 |
2.1.2 政府统计及地方政府统计 |
2.1.3 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统计 |
2.1.4 政府统计体制及我国统计体制的发展 |
2.2 地方政府统计数据失真 |
2.2.1 统计数据失真与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统计数据失真 |
2.2.2 地方政府统计数据失真的判断 |
2.2.3 地方政府统计数据失真的类型 |
2.3 地方政府统计数据失真治理的理论基础 |
2.3.1 政治锦标赛理论 |
2.3.2 信息化治理理论 |
2.3.3 政府全面质量管理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3章 地方政府统计数据失真的现状及危害 |
3.1 地方政府统计数据失真的现状 |
3.1.1 当前治理地方政府统计数据失真的举措和成效 |
3.1.2 地方政府统计数据失真的隐蔽性和破坏力增强 |
3.2 地方政府统计数据失真的危害 |
3.2.1 直接影响国家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
3.2.2 扰乱国家结构性调整、资源配置等决策 |
3.2.3 影响地方政府管理决策 |
3.2.4 干扰地方市场正常运行 |
3.2.5 降低地方政府公信力 |
本章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统计数据失真产生的原因分析 |
4.1 地方统计部门统计数据博弈失衡 |
4.1.1 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博弈失衡 |
4.1.2 地方政府统计部门与统计对象的博弈失衡 |
4.1.3 地方政府统计数据失真与惩处之间的博弈失衡 |
4.2 统计体制还未理顺 |
4.2.1 多头统计导致统计数据混乱 |
4.2.2 多重领导体制矛盾影响大 |
4.2.3 投入产出效率低 |
4.3 政府统计部门统计制度尚不完善 |
4.3.1 政府统计边界不清 |
4.3.2 地方统计部门统计源头数据质量不高 |
4.4 法治保障不健全 |
4.5 地方政府统计部门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
本章小结 |
第5章 数据失真治理的国外经验借鉴及启示 |
5.1 数据失真治理的国外经验借鉴 |
5.1.1 美国 |
5.1.2 英国 |
5.1.3 加拿大 |
5.2 启示 |
5.2.1 设立专门的政府统计数据质量监控机构 |
5.2.2 确立以抽样调查为主的统计数据质量监控模式 |
5.2.3 构建通用的地方政府统计数据质量框架 |
本章小结 |
第6章 治理地方政府统计数据失真的对策建议 |
6.1 治理地方政府统计数据失真的原则 |
6.1.1 数尽其用原则 |
6.1.2 统一归口原则 |
6.1.3 科技优先原则 |
6.1.4 因地制宜原则 |
6.2 治理政府统计数据失真的对策建议 |
6.2.1 改革完善统计体制 |
6.2.2 改革完善统计制度方法 |
6.2.3 构建规范统一的统计标准 |
6.2.4 提升统计法律权威,提高执法能力 |
6.2.5 深化多元统计体系建设,对统计数据进行内外部评估 |
6.2.6 加快数据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的深度和力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普及学前教育是当下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议程 |
(二)普及学前教育需要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供给 |
(三)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研究缺少生态性的思维方式 |
二、研究问题 |
(一)理论本体问题—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为何? |
(二)客观现实问题—历史与现实中的状况如何? |
(三)实践应答问题—提升路径与具体策略是何?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四、文献综述 |
(一)承载力相关研究述评 |
(二)教育资源承载力相关研究述评 |
(三)学前教育资源配置相关研究述评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法 |
(二)访谈法 |
(三)德尔菲法 |
六、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理论摸索: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理论初探 |
一、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概念解读 |
(一)承载力的内涵流变 |
(二)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概念释义 |
(三)资源承载力与资源配置的关系 |
二、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承压结构 |
(一)施压方—承载对象 |
(二)承载方—支撑结构 |
(三)承压结果—承载水平 |
三、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现实样态 |
(一)现实总样态—指向有质量的学位供给 |
(二)情境弹性力—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支撑条件 |
(三)资源基础力—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基础条件 |
(四)管理形塑力—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约束条件 |
四、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特征 |
(一)目标的双向寻优性 |
(二)结构的系统性 |
(三)边界的有限性与开放性 |
(四)关系的递阶性与相互性 |
五、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机制设计理论 |
(二)治理理论 |
(三)可持续发展理论 |
第二章 历史循迹: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历史演进 |
一、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快速恢复期(1978—1992) |
(一)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入开启了承载主体多元化进程 |
(二)承载媒介的空间附着导致了承载力边界的闭合性 |
(三)承载标准的初步规定刻画了承载力的总体轮廓 |
(四)学前教育的福利定位造成承载水平的普遍低质量 |
二、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持续徘徊期(1993—2009) |
(一)政府将责任推向市场造成了承载主体的结构失衡 |
(二)承载媒介的空间流动推动了承载力边界走向开放 |
(三)承载标准的逐步颁布刻画了承载力的内部结构 |
(四)学前教育的市场定位造成承载水平非公平低质量 |
三、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优化提升期(2010—至今) |
(一)政府强化责任的承担促进了承载主体趋向于稳态 |
(二)承载媒介质与量的提升标志着承载力的巨大进步 |
(三)承载标准精确化规定提升了承载力的质量要求 |
(四)学前教育的普惠定位促进承载水平的有质量均衡 |
四、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演进的思考 |
(一)多主体协同是主体结构趋向稳态的重要保证 |
(二)资源流动的互补功能有利于区域分异的消解 |
(三)标准精确化保证质量的同时不利于资源汇聚 |
(四)合理的学前教育定位有利于承载水平的提升 |
第三章 现实审视: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困境遭遇 |
一、情境弹性力层面的困境 |
(一)供能低下:区域可用资源的限制 |
(二)赋权不足:区域自主能力的低下 |
二、资源基础力层面的困境 |
(一)区域失衡:资源空间分布的不均 |
(二)结构失衡:教师队伍补充的滞后 |
三、管理形塑力层面的困境 |
(一)管理缺位:专业力量建设的不足 |
(二)信息时滞:政策响应对象的偏差 |
(三)激励阙如:市场资源汇聚的乏力 |
第四章 静态关照: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指标建设 |
一、指标建设对于困境突破何以必要 |
(一)探寻区域学前教育资源短板,推动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
(二)明确区域生境有效支撑能力,合理规划政府参与层级 |
二、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指标建设的思路 |
(一)教育资源承载力指标构建的相关研究经验 |
(二)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指标设计原则与依据 |
(三)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评价的核心要素提取 |
三、主成分分析法在测量中的应用—以省级面板数据为例 |
(一)2011—2017年省级承载力的测评过程 |
(二)2011—2017年省级承载力的简要分析 |
第五章 动态把握: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平衡机制 |
一、平衡机制对于困境突破何以必要 |
(一)展现承载力的运作路径,促进平衡路径的谋划 |
(二)解析承载力的动态困境,提升管理形塑的能力 |
二、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平衡机制的分析 |
(一)承载力非平衡状态的动因—驱动系统 |
(二)非平衡压力在结构中传导—承压系统 |
(三)非平衡向平衡状态的复归—响应系统 |
三、平衡机制高效运行的总体特征 |
(一)运行的线路地图:螺旋上升 |
(二)运行的主体关系:激励相容 |
(三)运行的系统联结:信息通畅 |
(四)运行的结构支持:制度保障 |
第六章 行动生成: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提升举措 |
一、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提升的美英经验参考 |
(一)以强化公共部门介入为特征提升承载力的美国经验 |
(二)以推动私人市场发展为特征提升承载力的英国经验 |
二、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提升的本土策略构建 |
(一)理念之维:可持续发展与循证实践理念的确立 |
(二)制度之维:学前教育供给侧与管理制度的改革 |
(三)工具之维:承载力数据系统与专业机构的组建 |
结语—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的三重向度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9)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10)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问题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制度期待与研究综述 |
1.1 制度背景和期待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现有研究的述评 |
2.实证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现状之实证分析 |
2.1 研究对象与实证方案 |
2.1.1 研究对象和研究思路 |
2.1.2 实证方案的设计与实施 |
2.2 法官视角: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民事诉讼适用样态 |
2.2.1 法官对证明标准的不同理解 |
2.2.2 法官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认识 |
2.2.3 法官的判决书中对证明标准进行释明的的情况 |
2.2.4 《民诉法解释》出台前后证明标准的对比 |
2.3 律师视角: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民事诉讼适用图景 |
2.3.1 律师对证明标准的不同理解 |
2.3.2 律师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认识 |
2.3.3 律师经办案件的判决书中对证明标准的释明的情况 |
2.3.4 《民诉法解释》出台前后证明标准的对比 |
2.4 客观视角:对排除合理怀疑相关判例的统计分析 |
2.4.1 判例统计概览 |
2.4.2 判例统计的总体分析 |
2.4.3 抽样判例体现的客观特点 |
2.5 问题归纳与原因分析 |
2.5.1 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理解差异问题 |
2.5.2 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理解不足问题 |
2.5.3 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失当问题 |
3.比较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之比较审视与资源借鉴 |
3.1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法律规定的比较审视 |
3.1.1 大陆法系国家之法律规定 |
3.1.2 英美法系国家之法律规定 |
3.2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理论学说的比较观察 |
3.2.1 大陆法系国家之理论学说 |
3.2.2 英美法系国家之理论学说 |
3.3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司法实践操作的比较分析 |
3.3.1 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操作 |
3.3.2 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操作 |
3.4 对我国的启示与资源借鉴 |
3.4.1 域外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之评析 |
3.4.2 启示与借鉴 |
4.学理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之理论分析 |
4.1 民事一体化的理论路径 |
4.1.1 在事实与标准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调适用维度 |
4.1.2 从事实出发:证明标准的民事一体化发展路径 |
4.1.3 司法不能承受之重——回归事实与证据的认识维度 |
4.2 法律解释学的理论支撑 |
4.2.1 排除合理怀疑的规范解释缘由 |
4.2.2 合理怀疑的法律解释学分析 |
4.2.3 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律解释学分析 |
4.3 证据学的理论分析 |
4.3.1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学价值 |
4.3.2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框架 |
4.4 小结 |
5.构建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方案构建 |
5.1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提出 |
5.1.1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基本内涵 |
5.1.2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概念语境 |
5.1.3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价值 |
5.2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制度基础 |
5.2.1 前提:构建体系化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 |
5.2.2 地位: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高层次 |
5.2.3 支持:配套制度的完善 |
5.3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场景应用:以欺诈案为例的具体分析 |
5.3.1 排除合理怀疑语境下的“欺诈”个案分析 |
5.3.2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实践应用指引 |
5.4 小结 |
6.结语 |
6.1 本文研究的主要观点 |
6.2 本文研究的限度和未来的改进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类 |
二、中文期刊类 |
三、外文着作类 |
四、外文期刊类 |
后记 |
四、对我国统计数据真实性的理性评价(论文参考文献)
- [1]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D]. 张玉玲.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2]现代性视角下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研究[D]. 李青.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0)
- [3]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监测研究[D]. 王艺芳. 华东师范大学, 2021(12)
- [4]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研究[D]. 阮重骏. 吉林大学, 2020(08)
- [5]中美《早期儿童学习与发展标准·语言领域》比较研究[D]. 邹群霞.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欧洲建筑遗产预防性保护理论与方法的演进及其中国实践[D]. 戎卿文. 东南大学, 2020
- [7]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统计数据失真治理研究[D]. 孙晓静. 新疆大学, 2020(07)
- [8]学前教育资源承载力研究[D]. 许浙川.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9]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10]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D]. 董丽霞.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