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贪局副局长涉嫌诽谤检察长(论文文献综述)
陈栋[1](2021)在《权力寻租视角下俄罗斯政府部门廉政建设研究》文中认为权力寻租行为是俄罗斯社会长久以来存在的一种腐败行为,它会破坏市场秩序,为俄罗斯的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的问题,因此,对权力寻租的治理就更加刻不容缓。本文从权力寻租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当前俄罗斯政府官员权力寻租现象的论述,探究俄罗斯权力寻租行为治理的成果,进而为我国的廉政建设提供借鉴。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绪论部分、论文主体五章、结论部分。绪论部分主要是阐述了本论文的选题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论文创新之处和研究方法。第二章对权力寻租的相关概念做了阐述,并从历史因素和社会因素两个方面对俄罗斯的权力寻租产生的原因做了分析。第三章描述了俄罗斯政府官员权钱交易的具体表现,并探讨了相应的遏制手段。第四章介绍了俄罗斯权物交易的现状,并剖析了相应的打击办法。第五章分析了俄罗斯的权权交易的现象,并论述了相应的制约措施。第六章探讨了俄罗斯政府官员权力寻租具体的治理成果以及给我国廉政建设所带来的借鉴。在最后结语部分对本文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概括总结,并对俄罗斯腐败治理中出现的不足进行了深入探讨。
于猛[2](2020)在《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时至今日,如何实现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运行,已经超越国界的限制,成为各国司法改革中共同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而解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的关系。作为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运而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初步建立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各地法院亦展开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探索。但是,法官司法豁免的衡量标准、规范程序以及该制度本身如何恰当嵌入我国的司法传统和政法体制当中,进而产生积极效果等问题却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向维度,既要符合法官司法豁免的制度发生规律,也要契合中国特色的司法国情与体制机制;既要对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运作进行反思与检讨,也要将之上升到制度建构的层面进行理论关照,以建立符合审判权运行基本规律、契合法官职业特点,并兼具中国特色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体系。为此,本文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演变脉络、运行现状、积极功效、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未来改革和发展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设计以及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协调等,进行了系统论述,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司法公正以审判权独立运行为前提,以司法责任制为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的统一。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即是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所得来的关于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关系的能动反映,并经历了观念萌生、初步建构、渐趋成型的演进过程。它以司法公正和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强调赋权与限权的有机统一,基于这样的内涵和实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对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机制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然而,就目前来看,囿于司法传统观念、法院治理机制和法官素质现状的影响,我国司法责任制更侧重于如何对法官进行司法追责,而对于法官司法豁免未报以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出现了制度设计合理性不足、运行机制泛行政化与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实质退隐等系列问题,减损了该项制度所产生的实际效益,也对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造成了影响。基于现实考量可以发现,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正当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非但不会危及或破坏司法责任制,相反可以通过对司法追责权力的规范,改变“重追责轻豁免”体制下的司法责任制,并推动其全面落实。实际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必然包括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完善。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地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不仅为法官中立审判提供了基本保障,还有利于消除司法干预现象。在必要性方面,面对法官权责失衡难题、法官职业角色紧张以及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新态势,现有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已然不能满足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及其完善,才能破解难题、缓解紧张及防范风险。在可行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具有宪法法律层面的依据,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而且,我国当下不断推进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也为其提供了制度和智识支持。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通过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化建设和实践则使其深化改革更加有章可循。党的十九大再一次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价值追求,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此为契机,要破除法官司法豁免的神秘感和畏惧感,必须审时度势,积极稳妥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首先应明确法官司法豁免改革应遵循司法规律、有限豁免和统筹协调三个基本原则,防止其偏离正确性的方向。并通过完善立法设计、畅通运行机制和强化监督管理三个层面依次改进、创新和优化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部构成,实现制度的规范完整、运行畅通和实施有效。同时,为了克服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障碍,还需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关联性制度如司法追责制、法官员额制、法官职业伦理和法官职业保障等制度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有序的衔接协调,以达成司法改革之目标。
吉方君[3](2016)在《杀招》文中研究表明1这天是六一儿童节,天不刮风天不下雨天上有太阳。吃罢早餐,县委副书记孔立秋夹起公文包准备出门,手机响了。"听说罗大光被双规了,这是真的吗?"从早晨起床到现在,孔立秋接到这样的电话十几个。她都有些不耐烦了。罗大光是"低职高配"的副县级官员,现任教育局长。在县直九十八个局级单位一把手中,仅有地税局长骆大刚与他比肩。他主政普桐教育十年,五次被评为全省先进,七次被评为市级模范,连续三届被评为全县"人民好公仆",去年还上
马莉[4](2014)在《网络反腐的影响路径及传播方式研究 ——基于十八大以来的网络反腐案例》文中研究说明网络之于反腐不再单纯是网络举报的作用,电子政务的展开正在深刻地改变政府的运作方式。网络为打击腐败提供了一种值得利用和探索的方式。本文从电子政务与网络举报两个方面展开分析。电子政务能够有效预防和监督腐败,减少腐败滋生空间,而网络举报对反腐制度形成了有力补充。其中官民互动模式以及政府、民众、网络三方面关系的建立与维护都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政府将更多的行政行为置于网络之中,包括政务微博和政务微信的建立与应用,传统的官民沟通模式正在被改变;另一方面,十八大之后的网络反腐案例有其独特型,所以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十八大以后的网络反腐案例,分析其举报方式、处理周期、举报文本等,以及其与中纪委、中央巡视制度的配合,从而对网络反腐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将重点分析罗昌平实名举报刘铁男一案和“3·21平度事件”,前者是实名举报高级官员并获得成功的典型案例,后者是网络影响基层政府行政作为的重要事件。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案例分析法,搜集自十八大以后的网络反腐案例建立案例库,并对网络举报的原始文本进行分析。综合政府自身的转变和网民利用网络参与监督的行为,可以看出二者对于反腐有着共同的意愿,而二者之间需要更多的沟通与良性互动,网络反腐也需要一定的监督,纳入政府反腐体系。
孙煜华[5](2013)在《论侦查权的宪法控制 ——以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实施为例》文中认为侦查权的局部扩张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趋势。技术侦查、秘密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如实供述的义务都是侦查权介入公民基本权利的突出表现,侦查权扩张的背后体现了权力扩张的固有规律和历史惯性、立法民主的匮乏和公共安全的威胁。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权利都给侦查权的扩张设定了边界,从法治、人权的观念和宪法的整体结构出发解释法检公互相制约原则,应是法院居于首要地位、检察机关次之,而公安机关位于最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的侦查权均应受法院审判权的制约。新刑诉法在侦查领域面临的困境是:一方面,人权保障水平还远远没有达到国际上的通行标准,需要控制过于强大的侦查权;另一方面,在当今这个全球化时代,各种传统和非传统的威胁却又迫使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侦查权或者保持其灵活性。控制强大的侦查权仍是我国当前主要的立法任务,因为唯有此才能实现侦查权和基本权利的总体平衡;不过,我们也不能让这种立法平衡机制过于僵化以致无法应对各种安全危机,为此还要引入司法令状制度和宪法监督制度这样相对灵活的平衡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静态平衡机制和动态平衡机制的统一,进而实现健全的宪法秩序。全文共分七章:第一章、新刑诉法中侦查权的消长。我国刑诉法中的侦查权是一种侦查机关相对独立行使的、调查取证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侦查权在权力外观上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在权力来源上则具有多元性,这决定了其本质属性的多元性。侦查权的历史变迁过程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侦查权的权力配置模式和国家宪法秩序有着密切的关联。新刑诉法在侦查权控制方面有很大进步,但侦查权也有不少局部扩张的情形,如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成为羁押性措施,新增了批准手续疲弱的技术侦查措施。导致侦查权局部扩张的原因包括:权力扩张的固有规律和历史惯性,立法民主的匮乏、公共安全面临客观威胁。第二章、宪法对侦查权的制约。侦查权的扩张必然会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反过来也给侦查权的扩张设定了边界。同时,宪法基本原则也从宏观上给侦查权设定了界线,弥补了具体控权规范的不足。此外,面对侦查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失衡的总体法权格局,我们在加强基本权利保障的同时,应当利用其他权力对侦查权进行限制,最终使得侦查权与公民基本权利之间达到平衡。第三章、技术侦查批准手续的合宪性困境与化解。技术侦查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的侦查措施。批准手续是控制技术侦查权、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所在。新刑事诉讼法尽管要求技术侦查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但是对批准手续的内容、主体、程序、监督机制均没有明确。历史上,技术侦查批准手续完全呈封闭状态,从批准权的设置、运行到批准文件的备案都由侦查部门自我授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的监督和审查。这既不利于落实宪法中的法检公互相制约原则,又可能侵犯公民宪法上的多项基本权利。在宪法的框架下,批准手续应是中立、细化的并受到内外监督。同时,这个机制还应以公开的、明确化的法律形式出现,并且受到宪法和法律监督制度的保障。第四章、秘密拘留条款的合宪性困境与化解。秘密拘留是指,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嫌疑人,在出现有碍侦查的情形时,不及时通知嫌疑人家属的拘留措施。当前这种在公安机关主导下的秘密拘留体制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缺少有力的事前和事后制约,而事后制约的价值大为降低并可能遭到反制。同时,由于在秘密拘留下嫌疑人无法与家属取得联系,在现有的制度条件下,是难以聘请律师给自己提供法律帮助的,即使人身自由受到侵犯,也无法有效行使辩护权、申诉权和控告权。为了化解秘密拘留遭遇的合宪性危机,我们可以借鉴域外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和司法复审制度,在中国宪法框架下构建司法主导的羁押程序机制;同时将嫌疑人移交中立的拘禁场所,实行侦押分离;即时通知嫌疑人的家属,并让其聘请律师协助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申诉权和控告权;逐步建立非裁量性、即时性和奉行当事人主义的人身保护救济模式。第五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合宪性困境与化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适用于一些特殊且严重的罪行的、为了防范有碍侦查的情况而采取的、在侦查部门批准的居所内执行的监视居住,可折抵刑期的羁押性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迁就了原法律执行中监视居住羁押化的现实,让名监实押的“潜规则”成为法定的“明规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背后潜藏着基本权利危机,其比拘留和逮捕更容易失控,不能体现法检公互相制约的程序控制精神。为了化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背后的基本权利危机,必须首先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定位于一种羁押措施,并比照拘留和逮捕这类羁押措施的人权保障要求,建立互相制约的决定、审查和救济程序,提高指定居所的保障程度,压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时间,让辩护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的行使更加充分,并且与其他羁押措施实行同等的抵扣和赔偿制度。第六章、如实供述义务的合宪性困境及化解。如实供述义务是与侦查机关讯问权相对应的被追诉人的法律义务。如实供述义务所面临的矛盾不仅存在于刑事诉讼法中,还进入到宪法层面。如实供述的义务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人格尊严等多项宪法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且与依法治国的宪法基本原则相悖。为了化解如实供述义务背后的合宪性困境,应当不再将如实供述作为一项法律义务,而应当按照免于自证其罪的要求,赋予嫌疑人完全的供述自由。同时,充分运用受宪法保障的沉默权,制约侦查机关的讯问权,避免刑讯逼供或变相逼供措施侵犯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此外,为了保障沉默权的实效,还应运用律师在场权、坦白从宽制度等各种辅助措施完善既有的沉默权制度。第七章、如何实现侦查权与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首先要构建法权平衡的规范体系。为此,一方面,在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应该立足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各项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权力配置由公安独大向审判优位转变。其次要让司法令状制度成为法权平衡的能动性支点。为了兼顾社会安全的需要和人权保障的要求,我应当在本国宪法框架下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司法令状制度,让其成为实现法权平衡的能动性支点。最后,使宪法监督体制成为法权平衡的最终保障。宪法监督难以激活让刑诉法修改中的合宪性问题无法纠正,为此必须转变党的执政方式,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局面,适时成立专门性的宪法监督机构,对各种作为式违宪和不作为式违宪采取有针对性的纠正措施。
杨涛[6](2011)在《“恶意诽谤”凸显反贪职业阳光化》文中研究指明刘宏退休之前,曾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厅级检察员,是侦办河北省国税局局长李真案的主要参与者。他先后指挥办案1100多起,从他手上落马的厅级官员就有6名;在他死后的一年多里,网上传言他有4个老婆、家产过亿……这位当年的“全国优秀侦查员”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但记者调查时,
文华[7](2010)在《我国警察权力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警察权力的法律规制,既是宪法与行政法学关注的重要课题,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必须重点解决的实践难题。本文围绕这一主题,在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意义、基本原则、基本途径和制度建构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论文分为导论、七章和结论共九个部分。导论部分,作者阐明了选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概括了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警察权力的研究现状、主要成果和不足。对论文采取的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即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方法、社会调查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和历史研究方法。对论文的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所谓“警察权力的法律规制”,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警察权力进行规范及制约,使警察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良性运行。第一章论述了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意义。全章分为三节。第一节简要梳理了古希腊以来思想家、法学家们关于权力应受规制的论述,对权力规制这一命题进行了法理分析。权力具有相对性、支配性、权威性,法律规制的功能在于防止权力越界或滥用,保证权力的统一行使。权力规制具有宪法依据,资本主义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而我国宪法则对国家权力进行了合理分工,建立了监督与制约机制。第二节具体分析了警察权力的特殊性。警察权力不仅具有国家权力所共有的公益性、法定性和支配性,而且具有独特的质的规定性,即特殊强制性、强限制性、高风险性和低可见度。警察权力的强制性包括对物的强制、人的强制和对环境的强制,这种强制措施可由警察机关自行决定、自行实施,并常伴以暴力。它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是唯一享有限制人身自由权的行政权力。警察权力的行使往往面临事件突发性、环境复杂性、结果难以预见性等因素,不仅容易造成警察自身的伤亡,而且易致权力对象死伤,甚至有引发骚乱的风险。警察权的运行具有一定的保密性,有的手段完全在封闭状态下运行,难以为公众所看见,可见性低。第三节对警察权力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实践中存在警察权力越权、施暴、腐败和失威等滥用的情形,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具有现实紧迫性。第二章对境外法治国家和地区规制警察权力的经验进行了考察,择要介绍了比例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和警察内部监督机制。比例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规制行政权违法的帝王条款,包括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项子原则。妥当性要求警察机关所采取的方法应能够实现其追求的目的。必要性原则要求在警察机关可能采取的各个手段之间进行比较与取舍,选择侵害最小、最温和的手段来实施。均衡性要求警察权力行为对相对人的侵害应小于所保护的公共利益。英美法系国家常用的原则是司法审查原则。特别是对警察权的事前和事中审查,即警察在实施强制性侦查行为前,需取得法官的令状,法官对警察提出的理由、对象等内容进行审查。对不当执行令状的,法律规定可通过申请人身保护令、以保释提起上诉、非法证据排除等途径予以救济。在警察内部监督机制方面,美国、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做法各具特色。美国实行地方自治的警察体制,上下级警察机关不隶属,一般在警察局内设立内部事务科对警察暴力、腐败和滥用行为进行调查。英国于2004年成立了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独立对警察投诉进行调查。香港警务处设有投诉及内部调查科,负责调查对警方的投诉和警察严重违纪事项。这些经验对我国警察权力法律规制具有借鉴意义。第三章提出了我国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即法治原则、程序原则、适度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长期以来,我们将对权力的规制寄托于权力行使者个人道德素养的提升,重视道德提倡而忽视法制建设,其结果是权力频繁滥用和严重腐化。在宪法已经确立法治国家目标的前提下,我们应当选择主要依靠法律规制权力的道路。鉴于警察权力的特殊性,警察权力的规制更应当强调法治原则,依法设定警察权力的名称、界限、方式、程序和责任。实践中,适用法治原则应妥善处理好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化解行政协助执行与警察权越位之间的矛盾。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的传统,为此,警察权力的法律规制应当特别强调程序正当的原则,正当程序对规范警察权力运行具有独立的价值,它要求警察执法程序应贯彻公正、公开、参与和效率的精神,包含表明身份、受理、立案、调查、听证、回避、告知和时效等内容。适度原则是比例原则的中国化,要求既保证警察权力的有效,又确保警察权力有限,在维持警察履职需要与人权保障之间求得动态平衡。确立这一原则是实现警察权力目的的需要,也是社会转型期治安形势对警察执法的客观要求。警察权行使应遵循必要性、最小侵害性和法益相称性原则,警察权作为行政权最严厉的一种,应作为社会管理的最后手段。此外,现代社会要求行使警察权力的同时应承担责任,遵循权责一致原则,警察权力违法或不当、侵权,被侵害的权利应得到救济。上述四项原则分别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对警察权力的运行进行规制,形成了一个互相照应、紧密联系的整体。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分别论述了我国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基本途径,即权力制约、权利制约、权力主体的自我约束和警察权力的制度建构。第四章论述了警察权力的权力制约。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检察权与审判权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在实践中最受关注。检察权制约的途径主要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前介入案件、接受控告申诉检举等,监督方式有提出检查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对警察职务犯罪立案侦查等,但现行检察监督机制存在范围不足、手段单一、力度不够等问题,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权,对当事人不服侦查机关搜查、拘留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复核权,对公安机关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的检察建议权。现行审判权对警察权的制约途径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对公安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者的加强有待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强化审判权对侦查权的监督,应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对以侵犯人的生命权为代价而获得的证据应绝对排除;对以侵犯人的健康权、自由权等基本人权为代价而获得的证据原则上予以排除,但如果放弃对非法证据的使用将危及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或者危及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利益的,应允许非法证据的使用;对以侵犯人的基本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为代价而获得的证据能否采用,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来决定。第五章介绍了警察权力的权利制约。公民权利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具有本源性、经常性、具体性和根本性,具体表现为相对人的权利制约、律师的权利制约和公民的监督权利制约。在警察权力运行中,公安机关要对相对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实体性权利和知情权、听证权、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等程序性权利提供保障,恪守警察权力的边界。通过保障相对人的积极参与,防止警察权力的恣意。扩大相对人的救济权利,相对人对强制侦查措施有异议的,应有权提出复议和复核。当事人法律素质的参差不齐以及被羁押后所处的不利地位,决定了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必要性。为此,国家应当扩大和保护律师的相应权利。公民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力,公民监督警察权力在法理上具有正当性,在实践中具有有效性。公安机关应适应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环境,主动接受公民监督,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公正调查处理各类案事件,保证权力的依法行使。第六章论述了警察权力主体的自我约束。警察权力的正当行使,不仅要靠良好的法律制度、外部的权力和权利制约,权力主体的法律素质与职业道德、细致的执法标准和有效的内部监督也极为重要。应严格把好招录警察的法律素质关,加强对警察的法律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推行执法能力等级考试考核制度,切实提高警察队伍的法律素质。内部执法规范是从法律、法规和规章过渡到警察权力行为的中间环节,是一种解释性规范,为警察执法活动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流程、证据要求以及裁量标准,因此具有规范警察权力行为、保证公安机关正确实施法律的功能。应针对接处警、调查取证、涉案物品管理以及群体性事件处置等执法实践中随意性较大的领域和最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制定内部执法规范,细化执法程序、证据标准和裁量准则。公安机关内部的督察、法制、行政监察部门是监督警察权力运行的重要力量。要明确内部监督的理念、原则和重点,树立“执法监督是公安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最佳结合点”、“法制引导刑事侦查、引导治安调查”等理念,树立法制监督的权威,确立“发现及时、纠正有力、责任必究”的原则,及时发现和纠正警察权力运行重点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整合各类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并运用信息化等科技手段,改进监督方式,实现对警察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督实时化、动态化,增强内部监督的实效。第七章论述了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制度构建。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思路和措施应当上升到立法层面来处理。为此,应对我国警察组织法、相关单行法、警察程序法和相对人权利救济法律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社会转型期警察承担的职责发生了变化,政治职能得到强化,服务职能进一步扩展,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应赋予公安机关对具有危害社会现实可能性的人员拘束权、对有重大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强制采样权。同时要明确行政协助执行的范围,减少警察权力泛化。要修改和完善警察执法程序制度,明确初查、诱惑侦察、监听等侦查手段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和救济途径,规范民事纠纷调解、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具体程序,提高诽谤罪等敏感案件立案侦查的审批层级,防止警察权力滥用。在警察权力相对人权利救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重点是拓宽警察权力相对人权利救济的范围,加大国家赔偿力度,使因警察权力违法或不当行使而受到侵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得到更有力的救济。结论部分对全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简要归纳,强调了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可行性,表明了对我国警察权力法治化建设的信心。
徐安,李明耀,卢志坚,江仁福[8](2009)在《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文中指出在庆祝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之际,省委政法委组织开展“杰出政法干警”评选表彰活动,这既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群众检阅检察工作的重要平台。通过评选活动,使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更好地监督检察工作,以促进全省检察工作新的发展。?
张慧铭[9](2009)在《论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的正当化》文中提出腐败犯罪是当前困扰中国的重大问题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日益猖獗的腐败犯罪不仅严重地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而且还使党和政府的威信下降。职务犯罪是当前最严重、最集中的腐败表现形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和涉案公职人员级别、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都有大幅提高,打击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分子反打击之间的较量日益加剧,党和政府以强大的行政力量和司法力量不断与愈演愈烈的职务犯罪活动作斗争,取得了显着成效。而检察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由于职务犯罪侦查程序混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缺乏有力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出现了一些违法办案、超期羁押的情形,甚至还出现了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案例,反映了有关职务犯罪侦查立法存在较多的问题。本文试图反思我国现行职务犯罪侦查程序存在的问题,依据联合国有关公约和法律文件所确立的一系列国际公认的刑事诉讼准则,借鉴外国有益的经验,探讨如何既保证及时有效地侦查职务犯罪罪案,又真正保障涉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受侵犯,进而提出我国职务侦查程序的正当化构想。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侦查的理论界定。分别对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特点、职务犯罪侦查的概念作简要概述,重点论述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第二部分,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的立法、司法现状。首先考察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程序自改革开放以来的演变。其次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实际,重点分析论证职务犯罪侦查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侦查主体组织形式缺乏立法保障、侦查启动程序的缺陷、现有强制措施不能适应侦查需要、收集固定证据措施不完善等。正是存在着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与当前严厉打击腐败犯罪形势要求不相适应,也容易发生侵犯人权事件。第三部分,考察、分析域外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第四部分,就如何实现职务犯罪侦查程序正当化改造,结合联合国有关公约和法律文件的国际刑事诉讼准则,阐述了四项基本原则,即人权保障原则、程序正义原则、实体公正原则和侦查效率原则。第五部分,笔者就如何实现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的正当化改造提出具体构想。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设置,保障人员编制;健全侦查启动程序;增设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措施;完善控制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扩大收集固定犯罪证据的有效措施;建立和完善有关职务犯罪侦查的保障措施;引入司法审查制作为保障。
郑仁荣[10](2009)在《论诽谤》文中研究指明诽谤是侵害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一种方式,但在一定的条件下,“诽谤”因涉及言论自由,不但有其存在的空间,而且涉及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两大基本权利。所以,如何实现这两大基本权利之间的完美平衡,是诽谤法所要关心问题。本文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第一,诽谤的概念。从诽谤的概念入手,我们就可以得知:诽谤一词的来源最初却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诽谤历经了多次的变化,最终形成了我们现在的诽谤,即过错发布针对他人的虚假的且贬损性的言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行为。第二,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言论自由与名誉权都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之一,都受到了国际公约、宪法、民法、刑法与行政法的保护,但这两种权利也都是可限制的权利,它们之间就是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而诽谤法的目的就是使这两者之间达到平衡,笔者从二分法入手,对它们之间的平衡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三,诽谤的构成要件。从诽谤的概念入手,我们就可以得知诽谤的构成要件:虚假不实的贬损性言论、发布、指向原告、过错、社会评价降低与名誉受损。通过一些案例的分析,以及与美国诽谤构成要件的比较,重点分析了我国比较薄弱的点:发布。通过对发布的详细研究,并结合当今互联网的发展,提出了网络发布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此外,还重点研究了名誉损害,名誉受损是损害的中心环节,它是精神痛苦损害与财产利益损害的基础,它以社会评价降低作为评判标准。而我国一直不重视名誉受损的问题,对它的研究也不深入。第四,抗辩事由。当诽谤的各种构成要件已经具备时,此时唯有抗辩事由才能阻却它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抗辩事由,我国并未进行详细的分类,造成一些混乱,如何进行科学的分类,如何进行科学的适用,都是本文要研究的课题。通过比较美国的抗辩事由,结合我国的抗辩事由,我们将抗辩事由分为同意、真实性抗辩、绝对免责特权与附条件免责特权。其中主要分析了附条件免责特权,从其产生的理论基础认识到为了保护言论自由、公共利益等利益,有必要对在一定程度上对诽谤进行保护。但这种保护大部份是有条件的,这种保护是出于更大的社会利益的需要。第五,诽谤的救济方式。在救济方式中,重点分析了损害赔偿、更正澄清、公正的报道与公平赔偿,通过对比各国的诽谤救济,特别美国、瑞士、中国台湾和埃塞俄比亚的救济,认为我国的名誉损害赔偿存在缺失,应当建立我国的名誉损害赔偿,且这种赔偿依据法理是名誉利益损害,故名誉损害赔偿也是其它损害的基础与必要先决条件。对于更正与澄清、反报道与公平赔偿,也是我国目前诽谤侵权赔偿中所欠缺的或不够完善的。通过对比分析,希望借鉴这些救济方式,以期对我国的诽谤救济进行完善。第六,我国诽谤法构建。在当世界各国都受诽谤诉讼的困扰,如何能较为完善的解决这个问题,也是当代诽谤研究的一个重点。各国都提出了诽谤改革方法,其中最着名的就是美国的诽谤统一更正与澄清法,它恢复名誉为优先选择,取代了过去的损害赔偿,并设计一套及时、充分的恢复名誉制度,且这套制度既可以在诉讼中施行,又可以以非诉的方式来解决诽谤纠纷,对我国的诽谤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一种很好的思路。在本文的最后,笔者在前面探讨的基础上,提出对诽谤法的立法建议稿。
二、反贪局副局长涉嫌诽谤检察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反贪局副局长涉嫌诽谤检察长(论文提纲范文)
(1)权力寻租视角下俄罗斯政府部门廉政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РЕФЕРАТ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目的与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论文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注释 |
第二章 权力寻租概述 |
一、权力寻租的相关概念 |
二、权力寻租的范畴 |
(一)权钱交易 |
(二)权物交易 |
(三)权权交易 |
三、俄罗斯权力寻租原因 |
(一)历史因素 |
(二)社会因素 |
注释 |
第三章 俄罗斯政府官员权钱交易现象及遏制手段 |
一、俄罗斯政府官员权钱交易现象 |
(一)官员索贿行为 |
(二)官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
二、俄罗斯政府对权钱交易的遏制手段 |
(一)利用法规规范官员的勒索行为 |
(二)成立专门反有组织犯罪机构 |
注释 |
第四章 俄罗斯政府官员权物交易现象及打击办法 |
一、俄罗斯政府官员权物交易现象 |
(一)政府官员低价购入不动产 |
(二)政府官员收受珍贵礼品 |
二、俄罗斯政府对权物交易的打击办法 |
(一)通过法律手段处罚政府官员非法获取不动产行为 |
(二)运用经济手段惩治政府官员收受珍贵礼品 |
注释 |
第五章 俄罗斯政府官员权权交易现象及制约措施 |
一、俄罗斯政府官员权权交易的现象 |
(一)“家族化”特征明显 |
(二)裙带关系盛行 |
二、俄罗斯政府对权权交易的制约措施 |
(一)限制官员亲属经商 |
(二)制约官员亲属入职官员 |
注释 |
第六章 俄罗斯政府部门廉政建设成果及对我国启示 |
一、俄罗斯政府部门廉政建设成果 |
(一)俄罗斯反腐法制的建设 |
(二)俄罗斯反腐败机构的成立 |
(三)俄罗斯官员制度的制定 |
二、俄罗斯廉政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
(一)健全反腐败配套法律 |
(二)构建反腐败机构体系 |
(三)完善官员制度规范 |
注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2)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创新点 |
三 本文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意义辨析 |
一 司法豁免的历史源流与现代含义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其他主体司法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与理论基础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二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与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 |
一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1949—1978):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观念萌生 |
二 改革开放后到十八大前(1979—2011):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初步建构 |
三 十八大以后(2012至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渐趋成型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基本现状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规范依据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积极功效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现有的局限与不足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一 传统司法观念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制约 |
二 法院治理机制泛行政化对法官权利的侵蚀 |
三 法官素质现状对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影响 |
第三章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 |
一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
二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
三 维护法官中立性地位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一 破解法官权责失衡难题的必要条件 |
二 回应法官职业角色紧张的实践需要 |
三 防范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有效途径 |
第三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
一 制度保障 |
二 技术条件 |
三 现实依据 |
第四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建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 遵循司法规律 |
二 有限豁免原则 |
三 统筹协调原则 |
第二节 健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路径 |
一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的立法设计 |
二 畅通法官司法豁免的运行机制 |
三 强化法官司法豁免的监督管理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衔接协调 |
一 司法豁免与司法追责制 |
二 司法豁免与法官员额制 |
三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伦理制度 |
四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4)网络反腐的影响路径及传播方式研究 ——基于十八大以来的网络反腐案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重点概念分析 |
(一) 腐败的定义、分类和特征 |
(二) 当代中国反腐制度建设 |
(三) 网络反腐的概念 |
二、当前我国网络反腐建设 |
(一) 网络举报的建设历程 |
(二) 网络举报现状及模式 |
(三) 十八大以后省部级官员被查处情况汇总 |
三、本文研究特点 |
四、研究方法 |
(一) 案例库的建立 |
(二) 研究路径 |
第一章 政府:通过网络预防、监管、打击腐败 |
1.1 电子政务:预防和监管腐败 |
1.1.1 电子政务的概念 |
1.1.2 电子政务平台:预防腐败 |
1.2 政务微博的管理与应用:预防腐败,建立理解与信任 |
1.3 中纪委等政府官网的网络反腐 |
1.3.1 中纪委网站的上线和设置 |
1.3.2 中纪委对2013年反腐工作的通报 |
1.3.3 “数字信访”平台的典型案例——南京市纪委 |
第二章 网络反腐的现状分析 |
2.1 网络中吏治反腐话题活跃 |
2.1.1 表现:高官和年轻干部快速提拔最受关注 |
2.1.2 网民对网络举报的信心在众多案件的成功中逐步提升 |
2.1.3 网络反腐最活跃时间段:2012年10月-2013年3月 |
2.1.4 网络谣言治理初见成效——给网络举报进入门槛“提出”要求 |
2.2 网络反腐、传统媒体报道与体制反腐的联动与配合 |
2.2.1 网络反腐与传统媒体的联动——相互作用(两种模式) |
2.2.2 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的联动配合 |
第三章 重点案例分析 |
3.1 罗昌平实名举报刘铁男案件 |
3.1.1 案件梳理 |
3.1.2 事件成功模式分析 |
3.1.3 案件启示 |
3.2 “3·21平度事件” |
3.2.1 平度征地纠纷案例回顾 |
3.2.2 微博博弈与不良沟通 |
3.2.3 案件启示 |
第四章 网络反腐案例综合分析 |
4.1 举报方式 |
4.2 行政级别 |
4.3 网络举报来源和当事人回应 |
4.3.1 举报来源分类:有无具体举报人 |
4.3.2 有具体网友举报的四种情况 |
4.4 处理周期 |
4.5 处理结果 |
4.6 举报内容的文本分析 |
4.6.1 陆帜然:网络反腐贴的语言表达模式感性vs理性 |
4.6.2 蔡彬举报贴:结合社会热点,营造话题 |
4.6.3 龚爱爱举报帖:房产位于北京且价值惊人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论侦查权的宪法控制 ——以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实施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严峻的安全形势给侦查权扩张提供了籍口 |
二、 人权保障之得失取决于侦查权制约之成败 |
三、 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 本文的主要思路、内容和创新 |
第一章 新刑诉法中侦查权之消长 |
第一节 侦查权的基本概念和宪法定位 |
一、 侦查权的基本概念 |
二、 侦查权的宪法定位 |
第二节 建国后侦查权的历史变迁 |
一、 1949 新中国成立到 1966 年文革前 |
二、 1966 年文革到 1979 年刑诉法制定前 |
三、 1979 年刑诉法到 1996 年刑诉法 |
第三节 新刑讼法中侦查权的主要实现方式 |
一、 强制措施 |
二、 讯问 |
三、 搜查 |
四、 查封、扣押和冻结 |
五、 技术侦查措施 |
六、 通缉 |
第四节 新刑诉法对侦查权的控制 |
一、 对非法取证的控制与如实供述义务存在矛盾 |
二、 对秘密强制措施扩张的遏制与保留 |
第五节 新刑诉法中侦查权的扩张 |
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成为羁押性措施 |
二、 技术侦查措施及批准手续的疲弱 |
第六节 侦查权扩张的主要原因 |
一、 权力扩张的固有规律和历史惯性 |
二、 立法民主的匮乏 |
三、 公共安全面临客观威胁 |
第二章 宪法对侦查权的制约 |
第一节 基本权利给侦查权的扩张设定了边界 |
一、 实体权利 |
二、 程序权利 |
第二节 基本原则给侦查权的扩张设定了框架 |
一、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对侦查权的制约 |
二、 法检公互相制约原则对侦查权的制约 |
三、 依法治国原则对侦查权的制约 |
第三节 宪法控权体系背后的法权平衡原理 |
一、 本次修法中侦查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失衡 |
二、 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侦查权力应当维持平衡 |
三、 侦查权和其他国家权力之间应当维持平衡 |
第三章 技术侦查批准手续的合宪性困境与化解 |
第一节 技术侦查措施及其批准手续 |
第二节 新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技术侦查的批准手续 |
第三节 侦查部门自我批准悖离宪法精神 |
一、 不利于落实法检公互相制约原则 |
二、 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
三、 没有体现民意机关对批准机关的监督 |
第四节 如何在宪法框架下构建严格的批准手续 |
一、 中立的批准手续 |
二、 细化的批准手续 |
三、 受监督的批准手续 |
第四章 秘密拘留条款的合宪性困境与化解 |
第一节 新刑事诉讼法中确实存在秘密拘留 |
第二节 公安机关主导下的秘密拘留体制不利于保障宪法权利 |
第三节 受秘密拘留影响的宪法权利 |
一、 人身自由 |
二、 辩护权 |
三、 申诉、控告权 |
四、 通信权 |
第四节 司法主导下的羁押程序机制是取代秘密拘留的可行方案 |
一、 人身保护令制度 |
二、 保护人身自由的司法审查制度 |
三、 国际公约中的人身保护制度 |
第五节 如何在中国宪法框架下构建司法主导的羁押程序 |
一、 迅速移交司法听审 |
二、 迅速移交中立的拘禁场所 |
三、 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协助行使辩护权、申诉权和控告权 |
四、 任何犯罪的嫌疑人都可以获得人身保护救济 |
第五章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合宪性困境与化解 |
第一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
第二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问题的由来 |
第三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背后的基本权利危机 |
一、 比逮捕更容易失控 |
二、 不是化解双规合宪性和合法性危机的有效途径 |
三、 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
第四节 如何化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背后的基本权利危机 |
一、 明确定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二、 建立互相制约的决定、审查和救济程序 |
三、 提高指定居所的保障程度 |
四、 压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时间 |
五、 辩护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的行使更加充分 |
六、 抵扣与赔偿与羁押性特征一致 |
第六章 如实供述义务的合宪性困境及化解 |
第一节 如实供述义务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碰撞 |
第二节 如实供述义务背后的宪法困境 |
一、 如实供述的义务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 |
二、 如实供述的义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 |
三、 如实供述的义务与依法治国原则相悖 |
第三节 如何化解如实供述义务背后的合宪性困境 |
一、 如实供述不再作为法律义务 |
二、 以沉默权制约讯问权 |
三、 运用各种措施辅助沉默权的实现 |
第七章 如何实现侦查权与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 |
第一节 、构建法权平衡的规范体系 |
一、 立法重心由保护人民向保障人权转变 |
二、 权力配置由公安独大向审判优位转变 |
第二节 让司法令状制度成为法权平衡的能动性支点 |
一、 司法令状制度的主要涵义和特征 |
二、 如何在中国宪法框架下确立司法令状制度机制 |
第三节 使宪法监督体制成为法权平衡的最终保障 |
一、 宪法监督难以激活的原因 |
二、 宪法监督如何激活 |
三、 宪法监督针对的具体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一、 着作类 |
二、 论文类 |
(7)我国警察权力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概念界定 |
第一章 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意义 |
第一节 权力规制理论 |
一、权力规制的思想渊源 |
二、权力规制的法理分析 |
三、权力规制的宪法依据 |
第二节 警察权力规制的特殊必要性 |
一、警察权力的特殊强制性 |
二、警察权力的强限制性 |
三、警察权力的高风险性 |
四、警察权力的低可见度 |
第三节 我国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现实依据 |
一、权力越位——体制影响与外力干预下的无奈 |
二、权力施暴——特权思想与案件负担共同作用的产物 |
三、权力腐败——少数警察私欲恶性膨胀的结果 |
四、权力失威——警队法律素质瓶颈制约下的必然 |
第二章 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境外经验 |
第一节 警察权行使之比例原则 |
一、妥当性原则 |
二、必要性原则 |
三、均衡性原则 |
第二节 警察权力之司法审查制度 |
一、司法审查制度概况 |
二、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 |
三、司法审查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警察权力的内部监督机制 |
一、美国警察内部监督制度 |
二、英国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 |
三、我国香港地区警察内部监督制度 |
第三章 我国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法治原则 |
一、法治原则在我国警察权力运行史上的确立与发展 |
二、法治原则及其在警察权力规制中的展开 |
三、法治原则在适用中的矛盾及其消解 |
第二节 正当程序原则 |
一、法律程序在警察权力控制中的价值 |
二、警察执法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
三、警察执法正当程序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 适度原则 |
一、以适度原则规制警察权力的必要性 |
二、适度原则对警察权力配置与运行的要求 |
第四节 权责一致原则 |
一、确立权责一致原则的意义 |
二、权责一致原则的具体要求 |
第四章 我国警察权力的权力制约 |
第一节 检察权对警察权力的监督 |
一、检察机关监督警察权力的法律依据 |
二、检察机关监督警察权力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
三、当前检察机关监督警察权力中存在的不足 |
四、加强检察权对警察权力监督的设想 |
第二节 审判权对警察权力的制约 |
一、审判权制约警察权力的途径 |
二、现行审判权对警察权制约机制的局限性 |
三、改进审判权对警察权力制约功能的措施 |
第五章 我国警察权力的权利制约 |
第一节 公民权利制约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 |
一、公民权利制约警察权力具有本源性 |
二、公民权利制约警察权力具有独特的优势 |
三、公民权利制约警察权力具有终极性 |
第二节 相对人权利对警察权力的制约 |
一、加强相对人实体权利的保障 |
二、加强违法犯罪嫌疑人程序权利的保障 |
三、加强警察权力相对人的救济权的保障 |
第三节 律师权利对警察权力的制约 |
一、律师在侦查活动中的权利保障 |
二、律师在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权利保障 |
第四节 公民监督权利对警察权力的制约 |
一、公民监督警察权力的正当性 |
二、公民监督警察权力的有效性 |
三、公民对警察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实现条件 |
第六章 我国警察权力主体的自我约束 |
第一节 权力主体法律素质的提升 |
一、严格招录:提升警队法律素质的溯源之举 |
二、教育培训:提升警队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 |
三、执法能力等级考试考核:提升警队法律素质的制度选择 |
第二节 内部执法规范的制定与完善 |
一、内部执法规范对警察权力正当行使的意义 |
二、内部执法规范的制定与完善 |
第三节 内部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强化 |
一、现行内部监督机制的构成及其缺陷 |
二、内部监督应明确的理念、原则及重点 |
三、内部监督力量的整合与联动 |
四、内部监督手段和方式的改进 |
第七章 我国警察权力法律规制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警察职责的变化及警察权力配置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的法定职责与职权 |
二、社会转型期我国警察职能的扩展 |
三、社会转型期警察职责与职权的调整 |
四、警察组织管理制度有关内容的完善 |
第二节 警察程序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侦查中相关行为程序的完善 |
二、行政执法中部分权力方式、手段和步骤的明确化 |
第三节 相对人权利救济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针对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设立不同的救济机制 |
二、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表一:媒体曝光的警察权滥用事件 |
附表二:公民监督纠正警察权滥用的案例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论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的正当化(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Summary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职务犯罪及职务犯罪侦查的理论界定 |
一、职务犯罪的理论界定 |
二、职务犯罪侦查的理论界定 |
第二章 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的法律现状 |
一、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程序自改革开放以来的演变 |
二、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三章 职务犯罪侦查程序域外考察 |
一、域外职务侦查的启动程序 |
二、域外职务犯罪侦查主体、管辖 |
三、域外职务犯罪侦查的侦查措施 |
四、域外职务犯罪侦查强制到案、审前羁押措施 |
五、域外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的司法审查机制 |
第四章 探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程序正当化构造的基本原则 |
一、人权保障的原则 |
二、程序正义的原则 |
三、实体公正的原则 |
四、侦查效率的原则 |
第五章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程序正当化构造的具体构想 |
一、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设置,保障人员编制 |
二、健全侦查启动程序 |
三、增设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措施 |
四、完善控制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 |
五、扩大收集、固定职务犯罪证据的有效措施 |
六、建立和完善有关职务犯罪侦查的保障措施 |
七、引入司法审查机制作为保障 |
结语 |
引文出处及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论诽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构思及基本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诽谤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诽谤的概念 |
一、关于诽谤概念的几种主要观点 |
二、本文对诽谤的概念探讨 |
三、诽谤的分类 |
四、诽谤与侮辱的区别 |
第二节 诽谤的历史比较研究 |
一、国外古代法律对诽谤的相关规定 |
二、英美诽谤法 |
三、中国诽谤发展史 |
第二章 诽谤与言论自由、名誉权保护 |
第一节 言论自由 |
一、言论自由的概念 |
二、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 |
三、言论自由的意义 |
四、言论自由的限制——名誉权 |
第二节 名誉权保护 |
一、名誉权的概念及特征 |
二、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
三、名誉权保护的意义 |
第三节 诽谤涉及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 |
一、名誉权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及解决理论 |
二、两分法的解决思路 |
第三章 诽谤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诽谤构成要件概述 |
一、构成要件的概念 |
二、诽谤构成要件 |
第二节 诽谤行为 |
一、诽谤行为的内容——虚假且贬损性言论 |
二、诽谤行为的方式——发布 |
三、诽谤行为的对象——指向原告 |
第三节损害及因果关系 |
一、诽谤的损害事实 |
二、名誉利益损害、精神痛苦损害和财产利益损害的关系 |
三、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的探讨 |
第四节 过错 |
一、过错概述 |
二、美国诽谤法上的过错 |
三、英国诽谤法上的过错 |
四、英美诽谤法过错的比较研究 |
五、我国诽谤中的过错 |
六、我国过错原则的选择 |
第五节 网络诽谤的构成要件分析 |
一、各国或地区有关网络诽谤构成的比较研究 |
二、我国网络诽谤构成的规定与改革 |
第四章 诽谤的抗辩 |
第一节 诽谤抗辩事由概述 |
一、诽谤抗辩事由 |
二、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诽谤的抗辩事由 |
第二节 诽谤抗辩之同意与真实性 |
一、诽谤抗辩之同意概述 |
二、美国诽谤法上的受害人同意 |
三、受害人同意在我国的诽谤案件中的适用 |
四、诽谤之真实性抗辩 |
第三节 诽谤抗辩事由之绝对免责之特权 |
一、绝对免责特权概述 |
二、我国有关绝对免责特权确认与适用 |
三、美国诽谤法中的绝对免责特权 |
四、美国诽谤法中的绝对免责特权对我国的借鉴 |
第四节 诽谤抗辩事由之附条件免责特权 |
一、附条件免责特权概述 |
二、我国附条件免责特权的现状 |
三、美国诽谤法附条件免责特权的规定 |
四、美国对我国附条件免责特权的借鉴 |
第五章 诽谤损害的救济 |
第一节 我国诽谤损害的救济 |
一、我国诽谤损害救济的种类 |
二、我国诽谤损害具体的救济方式 |
第二节 各国或地区诽谤损害救济的比较研究 |
一、美国法对诽谤损害的救济 |
二、德国法对诽谤损害的救济 |
三、瑞士法对诽谤损害的救济 |
四、日本法对诽谤损害的救济 |
五、我国台湾地区法对诽谤损害的救济 |
六、埃塞俄比亚法对诽谤损害的救济 |
七、各国或地区诽谤损害救济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我国诽谤损害救济方式的改革 |
一、对于名誉损害赔偿方面 |
二、扩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应用范围 |
三、创建我国的公平赔偿制度 |
第六章 我国诽谤法存在的问题及立法改革 |
第一节 各国或地区诽谤法的改革、创新及借鉴 |
一、各国或地区诽谤法存在的问题 |
二、各国诽谤法的改革与创新 |
三、国外的诽谤立法及改革对我国的借鉴 |
第二节 我国诽谤法的构建 |
一、我国诽谤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学者及相关机构的诽谤相关法律的改革 |
三、我国诽谤法构建中应考虑的基本问题 |
四、我国诽谤法的立法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反贪局副局长涉嫌诽谤检察长(论文参考文献)
- [1]权力寻租视角下俄罗斯政府部门廉政建设研究[D]. 陈栋.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21(09)
- [2]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D]. 于猛. 郑州大学, 2020(02)
- [3]杀招[J]. 吉方君. 野草, 2016(04)
- [4]网络反腐的影响路径及传播方式研究 ——基于十八大以来的网络反腐案例[D]. 马莉. 兰州大学, 2014(10)
- [5]论侦查权的宪法控制 ——以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实施为例[D]. 孙煜华.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6]“恶意诽谤”凸显反贪职业阳光化[N]. 杨涛. 法制日报, 2011
- [7]我国警察权力的法律规制研究[D]. 文华. 武汉大学, 2010(05)
- [8]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N]. 徐安,李明耀,卢志坚,江仁福. 新华日报, 2009
- [9]论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的正当化[D]. 张慧铭. 山东大学, 2009(S1)
- [10]论诽谤[D]. 郑仁荣. 福建师范大学,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