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余友斌[1](2021)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裁判对民事诉讼的效力 ——以杨某与罗某健康权纠纷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目前,从民刑交叉案件角度研究刑事裁判对民事诉讼效力问题的专着、文献不多。学者专家、实务工作者对基础概念、既有制度、效力范围等各抒已见却未形成一致性意见。本文以杨某与罗某健康权纠纷案件为例,对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裁判对民事诉讼效力进行研究。绪论部分主要包括选题背景及意义、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重点。第一章,主要对杨某与罗某健康权纠纷案件来龙去脉进行梳理。第二章,归纳出争议焦点如下:原告是否享有民事诉权、侵权行为是否需要重新认定、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有效、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援引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中如何选择法律适用、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对上述争议焦点进行分析。第三章,主要是刑事裁判对民事诉讼效力的检视,内容不再局限于案例,主要包括:牵连、竞合、冲突、制约、转换等基础关系,既判力、间接禁反言、证据力等三种视角,刑事诉讼程序具有优先性、民刑实体规范不兼容、现行模式等既有规则,“先刑观念”惯性思维、“先刑后民”程序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司法实践。第四章,主要是提出对策建议,分别以法秩序统一性为前提、以“先刑后民”为必要、以同一行为为起点、以多元思维为逻辑、以法律效果为归宿等五个方面作为明确刑事裁判对民事诉讼效力的先决条件。进而提出优化刑事裁判对民事诉讼效力的具体对策:补充法律漏洞、协调司法解释、优化审判实践。
郑琳[2](2020)在《刑民交叉案件中事实认定交互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金融商事领域得到快速发展,但是相应的法治程度却严重不足,制度规范明显短缺。对于民间借贷等民间金融以及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下产生的新金融业态的监管不足、边界不清。另外,对于新兴事物的包容性不够,往往通过政策规定或者制度的形式进行打击,刑事过度的介入民商事,导致了刑民交叉类案件愈发严重。然而,我国一直以来的的司法运作模式、法学研究都是根据部门法分别、独立的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进行研究,即呈现出了二元分离格局,尚未就两类案件的交叉问题发展出合理且有效的应对体系与学理分析。本文主要研究刑民交叉案件在不同程序中的事实互认问题,希望能够深化理论研究,并经进一步探索实践规制的方式与方法。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刑民交叉案件事实互认立法与实践现状分析。通过对立法中的困境分析了我国目前在立法上的有关互认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导致了刑事判决效力的扩张而民事判决效力不被承认的情况。另外还介绍了刑民交叉审理顺序问题,分别介绍了目前学界探讨的三种审理模式以及最新立法中的规定。第二部分为刑民交叉案件事实互认之预决效力理论基础分析。首先对司法中的事实认定与预决效力进行论述,探讨事实互认的理论基础。其次讨论了预决效力的分歧,即刑民各自对于事实认定是不同,包括同一概念的不同界定、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同以及法官的办案理念也有所不同。同时还列举了其他在事实互认时需要考量的因素,如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证明标准的不同。最后对事实互认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进行了论述,对于事实互认时可能会因过度追求诉讼效率而放弃了司法公正。第三部分为刑民交叉案件事实互认之域外经验。因我国在立法上的粗糙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模糊不清,因此对外国的法律进行研究,从域外寻找解决此类问题的经验。一方面,选取了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着重分析了英美法系的非交互原则下的争点排除规则。另一方面,选取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和日本,通过对大陆法系中的在既判力原则下的判决效力问题进行探究,总结出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经验,为事实互认提供理论基础及经验借鉴。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刑民交叉案件事实互认之立法建议。通过前文的论述,分析出了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现状,以及域外的经验,从而得出完善建议。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预决效力作为立法的法理基础。赋予刑事判决预决效力、民事判决证据效力。二是对互认的事实进行多层次的认定与划分。将实现事实互认的适用条件限定在具有关联性的两个案件,主体范围扩充至参加过前诉判决的当事人。刑事判决能够产生预决效力的是有罪判决中经过充分证明的、涉及到定罪与量刑的基础性事实,而民事判决能够产生证据效力的是经过充分证明的、涉及到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和影响责任轻重的事实。同时,能够产生预决效力或者证据效力的应当仅限于判决主文,但是如果判决理由中的基础性事实将会对后诉的裁判结果产生影响也应当赋予其一定的效力。三是对于事实互认的否定规则。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该先前刑事判决的证明标准应当采用的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标准。另外,也要更加强调民事与刑事独立性的维护。最后在刑事诉讼中否定民事判决也要采用适当的形式,防止出现矛盾裁判的情形。
舒梦瑶[3](2020)在《论法官自由心证的保障与规制 ——以民事诉讼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自由心证是法官依据良心和理性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自由评价,以达到内心确信从而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的一项原则,也是现代民事诉讼中评判证据与认定事实的基本原则。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实践,本着促进司法公平正义的要求,自由心证原则的良性发展显得尤为重要。现代自由心证源于欧洲,是欧洲诉讼证明方式发展的必要产物,在经历了神明裁判、法定证据制度之后,贯彻自由判断与内心选择精神的自由心证成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的主要方式;现代自由心证在我国经历了从否定到批判再到接纳的过程,法官如何有保障地充分进行自由心证,法官的自由心证又如何被有效监督与规制,二者如何并举与平衡成为一个重要议题。基于此,本文拟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切入,厘清自由心证的理论内涵与逻辑框架,比较两大法系对自由心证原则的适用所做出的探索与实践,围绕法官自由心证的保障与规制两个方面,探寻二者之界限与平衡点,既保障法官心证的自由,也要对这种自由的行使进行正确的规范与引导;既发挥法官在发现案件事实上的主观能动性,也要抑制过程之中可能存在的主观随意性,继而探寻现代中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理论与实践发展进路。
徐亚东[4](2020)在《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民事诉讼当中,基于传统辩证主义以及相应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通常当事人为了能够极大地得到于己有利的法律诉求,必须证明当事人提出的证明,这样才可以得到法官内心的确信。假如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确,那么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败诉或者不利后果。因此,双方当事人仅需为己方的利益而竭尽攻击防御,即使当事人由于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致使当事人本人处于证明不能的状态,也不能让对方当事人为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可是由于时代的进步,现代民事诉讼越来越多,特别在产品以及相应的医疗纠纷中,证据通常处于一方当事人控制下,而相应的被害人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证据,依据实体法律规定,即无法实现权利诉讼,从而导致增加诉讼失败的概率。在此种背景下,事案解明义务的概念便应运而生。事案解明义务要求在某些证据偏在型案件中,当应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己的客观原因而陷入举证困难时,应当课以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陈述事实、提出说明及忍受勘验的义务,以寻求当事人之间武器平等。由此可以看出,其能够维护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权益,充实了证据调查、防范证明责任滥用、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促进真实发现等诉讼功能。虽然事案解明义务尚未引入我国现行法,可是此类问题也存在于民事司法的实践过程。对此,最高法院的做法是通过颁布司法解释频繁运用证明责任倒置、法律推定、证明标准降低、证明妨碍等策略来加以应对。如果将事案解明义务比作一个立方体,那么我国以上诸制度则是一个个零散又不规则的平面,每一条都看似事案解明义务内涵的投影,但无论其如何拼凑也无法将事案解明义务的所有外延囊括其中,不能有效发挥事案解明义务的作用。从而法律制定部分引入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以纾解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调查的空洞化问题,弥补辩论主义的不足,殊为必要。本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正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为概述,其主要对如下几个概念进行解释: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法理基础、功能等。第二章,主要对我国现行的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相关的制度进行反思,以及剖析事案解明义务立法和实践困境及其成因。揭示出我国因缺乏系统的事案解明义务制度而在应对证据偏在问题方面捉襟见肘,为我国引入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提供依据。第三章旨在通过对域外事案解明义务及其相关制度进行考察分析,归纳和总结域外国家及地区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有效经验,进而对我国构建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有所启示。第四章,在对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进行选择的过程中,必须充分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的实际以及相应的国情,这样才可以形成要件、适用对象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
何爱伟[5](2020)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研究》文中认为在电子证据广泛应用的情况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对于采信未有较统一正式的规则与程序,司法审判人员在这一问题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司法审判人员对电子证据的采信呈现出质量不高的状况。由于审判人员对于新技术的不确定性,而将电子证据的采信大部分转到公证。经过公证的“书证”是认定电子证据的重要标准,因此诉讼的压力就转化成了取得电子证据公证文书的压力,这一情况明显地脱离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论体系。面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电子证据的司法采信问题,本文展开研究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判决关于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分析研究,具体而言,对电子司法采信结果以及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程序的进行分析,并且总结出其中的问题。电子证据司法采信判决结果分析,包括电子证据采信的理由分析、电子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分析,采信结论分析以及基于适用法律条文的立法情况分析。第二部分,研究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等相关概念、关于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原件的学说、建立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必要性分析和公证必要性分析、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标准,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最佳证据规则与真实性鉴证及有关背景和程序的比较。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和总结国内外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和理论,并从中分析出可借鉴和完善立法的合理因素,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特色的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观点。
牛子墨[6](2020)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运行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审判活动的核心即在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就事实之认定,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普遍采取自由心证原则授权裁判者于个案中予以认定,该原则亦被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所接纳。由于个案的多样性、证据的复杂性和法官的认知差别,裁判者的这种自由判断往往不甚稳定。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及相关制度的运用,特别是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的制约和保障仍然缺乏系统、深入的认识。而要形成民事诉讼语境下自由心证制度的具体认识、提出提高自由心证稳定性的方法,前提是对民事诉讼事实认定过程中自由心证的运行机制进行原理化剖析。鉴于此,本文对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自由心证原理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我国民事诉讼自由心证制度完善的思考。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概述,通过梳理自由心证的不同理论视角提出了本文对于自由心证的定义;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不同位阶法律渊源的自由心证原则进行梳理,并简要形成自由心证的运作过程;通过对证据制度发展的介绍思考制约和保障自由心证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运作基础原则分析,明确了证据裁判原则的前提地位和基础作用,区分了广义的辩论原则中的辩论主义和辩论权原则并分别介绍其对自由心证运行的不同作用,提出直接言词原则对法官事实认定的靶向作用并对我国存在的忽视直接言词现状进行了反思。第三部分为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自由心证的运行机制分析,以证明标准为体系目标,串联证明力评价、经验法则的运用和证明方式,构建比较完整的心证形成体系。在证明标准部分中形成了对证明标准内涵和作用的认识,整理了不同的证明标准类型并提出证明标准提高和降低的特殊情形;在证明力评价部分分析了证明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的特征以及证明力评价的对象——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在经验法则适用的分析中明确了经验法则的作用和内容,并从两个方面对经验法则适用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即适用范围的契合性和公众的可接受性;间接证明作为事实认定中最为典型、常见的心证运作方式具有体系化的特点,本文在此基础上构建出了间接证明的几种基本模型。第四部分为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完善的思考,结合前三部分对自由心证运作机制的分析,提出了相关基础原则的重塑,包括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约束性辩论原则的构建以及直接言词原则的强化;基于心证运行体系的分析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了再梳理,对司法实践中常常混用的一般证明标准进行厘清,对特殊证明标准的适用作出调整;从内容、适用的契合性和可接受性等角度提出经验法则运用的规制,包括对经验法则内容的类型化整理、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提高当事人在经验法则适用中的参与程度、完善合议庭组成结构等;提出自由心证过程可视性的增强,鼓励法官展示事实认定的过程,针对心证公开困境提出运用间接证明模型提高心证可视化的解决方法。
何江[7](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文中研究说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入法,辅之以传统的环境刑事公诉和新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由于同一环境侵害行为往往具备多重违法属性,而环境规制路径之间亦存在功能交叉或重叠,由此导致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艰巨的程序协调难题。具体表现在:其一,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的关系;其二,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各环境公益司法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其三,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与传统的环境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既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多及于特定类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而未顾及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之整体性构造,亟待从“整体主义环境哲学”的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由于对“环境公益”这一基石性概念的研究阙如,直接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清、模式选择混乱等现实难题。在解释论视角下,环境公益应当作“环境实体公益”和“环境制度公益”的二元界分,前者旨在恢复实体层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诉求;后者旨在救济因侵害行为而对环境秩序造成的冲击,并构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石诉求。加之环境刑事公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满足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亦可纳入广义的公益诉讼范畴。鉴此,本文将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间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个公法性质上、私法操作上的请求权,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民事性质诉讼的观点有违其公法内核,犯了“手段凌驾于目的”的归因错误,将其界定为在环境行政规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程序更为妥当。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类独立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诉讼类型。加上传统的环境民事/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有别,但程序上有所勾连。所以本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异质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外部程序衔接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附带审理”与“合并审理”,二者在本质上均属于“诉的合并”的范畴,因此“诉的合并”理论就构成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基础理论。本文以“3.0版本”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构造出一种广义的诉的合并理论,认为应当通过赋予法院以诉的合并自由裁量权保障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并通过对举证规则、管辖规则和既判力规则等的改造,使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程序协调能够在契合诉讼法理的前提下实现对环境法益的整全性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造出一种“法院——责任人”的直接规制路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构造出一种“法院——政府——责任人”的间接规制路径,二者在维护环境公益这一核心取向上是殊途同归的,由此引发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竞合。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可以通过设计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模式选择方案、完善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来具体展开。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重叠、过罪化倾向和检察机关“双重代位”引发的主体不适格质疑,可以通过构建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刑民分离”模式为补充的审理策略,并同时通过附带诉讼时的公告豁免、管辖级别冲突时的“就低”策略等手段来应对程序整合面临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紧密式衔接”和“松散式衔接”两条路径,鉴于前者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语境下面临着较大的“转轨成本”,“松散式衔接”模式则具有成本低廉而成效显着的优势,因此选择“松散式衔接”模式破解“双轨制环境诉讼”附带的弊端更具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争点分隔和中间裁判的方式实现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效率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也面临两条路径,即基于解释论的视角通过受案范围、诉前程序、起诉顺位、诉讼请求和证据融通等方面的制度改造实现程序衔接,以及基于建构论的视角赋予行政机关以责令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权力,以契合行政和司法相协同的“环境共治”理念。
朱刚[8](2019)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文中认为民事公益诉讼是因应现代工业文明快速发展和社会制度急剧变革所引发的侵害多数人利益的新型纠纷日渐增多而产生的新的诉讼类型。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始于清末,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得以确立,初创时期的民事公益诉讼仍然面临观念、体制、制度和现实环境诸多困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两造失衡、系争利益集合化与扩散化等特征,法院职权干预主义、职权探知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等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在程序规则方面,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证明规则、裁判规则等均与传统民事诉讼有着较大差异,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尚未形成独立完备的制度体系,需要进行系统的完善。全文共五章,主体内容约22万字,从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发背景展开,落脚于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引言部分对研究缘由与价值、研究方法、研究综述及创新之处等作了交代。第一章为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成与展开。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具有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治理与发展理念变革、民众意识觉醒、理论发展与制度借鉴等背景。公益诉讼于清末引入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即有探索,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得以确立,其规范体系包括程序基本法、实体单行法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统分结合的立法体系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开放性和前瞻性,并凸显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认知需要把握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诉讼构造、诉讼类型等。第二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审查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公共利益的判断是其基本前提和难点,包括集合性公益和纯粹性公益。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英烈权益保护。当事人适格与诉的利益理论密切相关,其理论发展促进了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的扩张,起诉主体包括个人、团体、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与侵权责任方式和裁判方式关系密切,可分为预防性请求、恢复性请求、赔偿性请求、抚慰性请求以及费用请求等,其中赔偿性请求是研究重点。此外,公益诉讼受理规则中的重复起诉问题、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牵连问题需要具体把握。民事公益诉讼受理中存在一系列独特的规则,包括诉前程序制度、公告与告知制度、参加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禁止反诉制度等。第三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规则。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诸多特点,原告对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遭受侵害的事实和具有基本因果关系负担初步证明责任,被告对免除或减轻责任的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目前我国司法解释确立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在《民事诉讼法》中仍旧存在一些受客观真实说影响的条款,而对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我国立法并未进行专门规定。证据的调查收集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大难点,为此,除了在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方面对原告予以照顾外,设定民事公益诉讼证据收集的特殊制度也是保障程序义务实质均衡的重要方面,包括证据调查令制度、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行政机关参与证据收集制度、“法庭之友”制度、法院依职权取证制度、证据保全制度等。第四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民事公益诉讼对撤诉、和解与调解、自认等处分权的行使存在限制。公益诉讼原告仅对诉讼结果享有名义上的利益,而诉讼利益的真正归属应当回归到社会公众,因而诉讼利益的实现、分配、管理、使用等方面必须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现有的民事诉讼成本制度是适应以保护私权为目的私益诉讼而确立的,其制度体系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要求存在冲突,构建单独的公益诉讼成本制度是我国公益诉讼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效力的特殊规则集中体现在既判力扩张、预决效、执行力诸方面。第五章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初创时期的民事公益诉讼面临观念、体制、制度和现实等诸方面的困境,包括公益保护的社会意识和力量的培育和发动不足、公共政策形成和权利生成功能孱弱、尚未形成独立完备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法定案件范围有限、起诉主体范围过窄且不明确、证明规则有待完善、诉讼成本畸高、诉讼利益归属失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存在诸多基础性障碍等。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本文研究的最终目的,应当从多个方面进行体系化完善,包括制定独立的公益诉讼法、适时扩大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放宽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制度、创设和运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与裁判方式、构建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完善诉讼利益归属制度、构建单独的民事公益诉讼成本制度体系、构建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完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等。
董丽霞[9](2020)在《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文中研究指明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提出我国民事诉讼一般情形下之“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及特殊情形下之“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将“排除合理怀疑”概念直接引入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由于该标准的产生欠缺足够的理论构建与实践累积的过程,因此,对于该标准“是否适用”的质疑就在所难免。加之,该标准适用近五年来始终未有官方权威的、针对性的进一步解释,致使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困惑和理解上的混乱。本博士论文遵循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路径,以深入探究“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为研究对象,用实证的方法检视“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状况。本文立足于中国语境与实践,探究“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舶来品”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应然形态与表征,深入挖掘它的本土化的应用模式,进而尝试建构“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制度体系与应用范式,认真回答其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以及应当“如何适用”的问题。论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即问题篇、实证篇、比较篇、理论篇和构建篇。问题篇,在记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制度背景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本文的研究主题,即: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以及应当如何适用。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阐释了现有研究的成绩与不足。实证篇,采用问卷调查和判例分析两种实证研究方法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现状进行实证分析。第一,问卷调查以G省96名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和93名执业律师的问卷为样本,问卷主题确立为“法官/律师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注重调查分析法官/律师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况、法官判明事实的内心论证过程、法官将证明标准写入判决中的的行文规律、法官/律师对证明标准的制度期待等信息,探讨法官视角与律师视角下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民事诉讼适用样态和图景。第二,判例分析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范围内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为研究样本,研究主题确立为“法官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在时间上以2015年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确立为界分,重点对比分析在该标准确立前及确立后法官判明事实的内心论证过程、将证明标准写入判决中的的行文规律、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况等等。通过大量的判例统计分析,使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较为真实的适用现状得以呈现。第三,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的现实困境进行总结,并分析具体困境产生的深层原因,为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及解决埋下伏笔。比较篇,通过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域外比较考察,得到一些本土相关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有益的启示和借鉴。本篇分别从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司法实践三个维度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适用情况进行比较审视与观察分析。通过比较的方法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我国的适用找到一些具体的可以借鉴的资源。理论篇,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从民事一体化思维、法律解释学、证据学三个不同的维度和视角进行学理分析。倡导在民事一体化的思维方式下探讨民事证明标准的改革问题。运用法律解释学的原理对“排除合理怀疑”相关的核心概念进行阐释,以更好地理解司法解释的规范缘由和排除合理怀疑民事诉讼适用的解释价值。同时,对“排除合理怀疑”进行证据学分析,明确该证明标准中特殊的证据规则要求。希望通过本章较为详细的学理阐释和证据脉络梳理,为接下来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体系构建奠定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构建篇,秉持“统一裁判尺度”的理想,以使得法官合理怀疑产生和排除的过程得以可视化的呈现为目标,尝试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适用过程进行层次化的拆解和分析,并提炼由诉方的递进式证明、辩方的递进式辩驳和法官的递进式审判三位一体的“递进式证明模式”作为排除合理怀疑的普遍性的适用模式,并探讨该模式运行不可或缺的前提、地位、支持等制度基础。在“递进式证明模式”的思路的指引下,笔者对一起“欺诈”典型案例从纵向审级和横向主体等角度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一方面,据以论证“递进式证明模式”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实践适用中的有效指引作用,另一方面,也从个案分析中归纳总结排除合理怀疑的成立要件等普遍性的适用规则。希望通过提炼可视化排除合理怀疑的递进式证明模式,逐步完成我国排除合理怀疑适用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搭建、理论阐释、应用推衍、案例指引等一体化构建任务。综上,在学术开放与制度互鉴的全球化格局中,理解域外概念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真实境遇,并有能力对其进行本土化的制度构建和应用完善,是当代中国诉讼理论接近成熟的重要路线。本文所探讨的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问题,正是一体践行这样的将实证检验上升为经验模式的研究路径,虽然困顿险阻,仍满心期待在不久的将来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理论能成为血肉饱满的拥有自主语境的制度体系。本文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研究内容的实践性。本文以“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作为核心研究主题,采用多种实证研究方法。不仅通过问卷调查和判例分析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现状进行较为深入的实证研究。而且,通过对排除合理怀疑典型个案的系统梳理,利用图表等对证据逻辑、证明关系、证明过程进行演示,从而论证民事诉讼各方在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时的应然路径。第二,应对视角的开放性。在论证过程中,本文注重相关域外理论和制度的比较研究及借鉴,并采取开放视角借鉴逻辑学、解释学、价值论乃至历史学的理论工具和方法,较为全面地分析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性问题。第三,解决方案的整体性。本文通过提炼可视化排除合理怀疑的递进式证明模式,尝试完成我国排除合理怀疑适用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搭建、理论阐释、应用推衍、案例指引等一体化构建任务。
顾婷[10](2019)在《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认证规则研究》文中认为进入21世纪以来,电子信息技术发展迅猛,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须臾离不开互联网,可以说只要在互联网上有人为的操作,就会产生电子数据。由于互联网上各类纠纷剧增,随之,电子数据证据越来越引起重视,立法上,我国三大诉讼法修改时均已将电子数据列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为电子数据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中涉及电子数据的案件越来越多,电子数据的举证、质证与认证无不影响着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就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对电子数据的认证而言,虽然裁判文书上一般都有认证结果,但往往认证过程较为简单,认证规则不一,导致法官对类似的案件形成不一样的心证,进而作出不一样的裁判结果,这不仅会导致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度降低,而且法院的权威性也大打折扣。所以规范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的认证规则,构建和完善相关制度势在必行。论文围绕构建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认证规则展开论述,首先,在阐述电子数据概念、特征与分类基础上,对电子数据证据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不同进行了分析,指出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类型的必要性,并就三大诉讼法中电子数据认证的共性与不同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认证标准有别于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其次,结合典型案例论述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认证的内容应包括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再次,对法院在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认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电子数据可采性普遍较低、电子数据原件认定标准不统一、证明力较弱、缺少公开认证、认证标准不确定等。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参考域外国家有效的做法,从证据能力、证明力及证明标准等多方面完善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确保法院审判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1)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裁判对民事诉讼的效力 ——以杨某与罗某健康权纠纷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一)案例分析法 |
(二)规范分析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三、研究内容和重点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重点 |
第一章 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
一、基本案情 |
二、裁判要旨 |
(一)一审刑事裁判要旨 |
(二)二审刑事裁判要旨 |
(三)一审民事裁判要旨 |
(四)二审民事裁判要旨 |
三、争议焦点 |
第二章 本案争议焦点的法理剖析 |
一、本案原告是否享有民事诉权 |
(一)原告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
(二)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受被告已承担刑事责任影响 |
(三)刑事赔偿能否阻却提起民事诉讼 |
(四)原告能否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 |
二、本案侵权行为是否需要重新认定 |
(一)刑事裁判判项主文的效力 |
(二)刑事裁判认定事实的效力 |
(三)民事法官与刑事法官认定事实之思维差异 |
三、本案刑事裁判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有效 |
(一)刑事裁判效力的主体范围 |
(二)本案刑事裁判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效力 |
四、本案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援引刑事诉讼证据 |
(一)诉讼证据交互使用 |
(二)本案刑事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 |
五、本案民事诉讼中如何选择法律适用 |
(一)因故意伤害行为引起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 |
(二)本案的法律适用 |
六、本案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一)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一致性 |
(二)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差异性 |
(三)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融合性 |
第三章 刑事裁判对民事诉讼效力的检视 |
一、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民刑基础关系 |
(一)牵连关系 |
(二)竞合关系 |
(三)冲突关系 |
(四)制约关系 |
(五)转换关系 |
二、刑事裁判对民事诉讼效力的三种视角 |
(一)既判力 |
(二)间接禁反言 |
(三)证据力 |
三、刑事裁判对民事诉讼效力的既有规则 |
(一)刑事诉讼程序具有优先性 |
(二)民刑实体规范不兼容 |
(三)现行模式 |
四、刑事裁判对民事诉讼效力的司法实践 |
(一)“先刑观念”惯性思维 |
(二)“先刑后民”程序选择 |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四)民事诉讼 |
第四章 完善刑事裁判对民事诉讼效力的建议 |
一、明确刑事裁判对民事诉讼效力的先决条件 |
(一)以法秩序统一性为前提 |
(二)以“先刑后民”为必要 |
(三)以同一行为为起点 |
(四)以多元思维为逻辑 |
(五)以法律效果为归宿 |
二、优化刑事裁判对民事诉讼效力的具体对策 |
(一)补充法律漏洞 |
(二)协调司法解释 |
(三)优化审判实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致谢 |
(2)刑民交叉案件中事实认定交互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刑民交叉案件事实互认立法与实践分析 |
第一节 立法之困境 |
一、事实互认之立法不足 |
二、事实互认之法理冲突 |
第二节 司法之难题 |
一、缺乏统一的适用规则 |
二、互认之事实不明确 |
三、“先刑后民”抑或“先民后刑”认知不同 |
第二章 刑民交叉案件事实互认之预决效力理论基础分析 |
第一节 事实认定与预决效力理论基础分析 |
一、事实认定 |
二、预决效力之理论基础争议 |
第二节 刑民交叉案件事实互认之预决效力之分歧 |
一、刑民各自对于事实认定不同 |
二、设置事实互认的考量因素各异 |
三、事实互认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 |
第三章 刑民交叉案件事实互认之域外经验 |
第一节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之先例判决原则规定 |
一、美国非交互性原则下的争点排除规则 |
二、英国非交互性原则下的争点排除规则 |
三、澳大利亚之既判事项原则下的排除规则 |
第二节 法国、德国、日本之既判力理论之规定 |
一、法国既判力理论之规定 |
二、德国既判力扩张理论之规定 |
三、日本既判力理论之规定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刑民交叉案件事实互认之立法建议 |
第一节 明确预决效力作为立法的法理基础 |
一、刑事诉讼的预决效力 |
二、民事判决的证据效力 |
第二节 实现事实互认的范围 |
一、适用条件——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应具有关联性 |
二、主体范围——扩充至参加过前诉的当事人 |
三、事实范围——经过充分证明的基础性事实 |
第三节 互认事实之否定规则 |
一、刑事判决之否定标准 |
二、注重对民事独立性和专业性的维护 |
三、对民事判决的否定应采用适当的形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论法官自由心证的保障与规制 ——以民事诉讼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自由心证原则概述 |
第一章 法官自由心证的发展与实践 |
一、域外自由心证的发展 |
(一)大陆法系自由心证的发展与实践 |
(二)英美法系自由心证的发展与实践 |
(三)两大法系自由心证原则之比较 |
二、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实践 |
第二章 法官自由心证的保障 |
一、内在保障 |
二、外在保障 |
第三章 法官自由心证的规制 |
一、内在规制 |
二、外在规制 |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自由心证原则的思考 |
一、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自由心证原则的必要性 |
二、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自由心证原则的具体措施 |
三、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自由心证原则的重要意义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问题的提出 |
第一章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概述 |
第一节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界定 |
一、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概念 |
二、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内涵 |
三、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性质 |
第二节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法理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武器平等原则 |
三、真实陈述义务 |
四、诉讼促进义务 |
五、实体法上的情报请求权与文书提出义务 |
六、证明妨碍理论 |
第三节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功能 |
一、充实民事诉讼证据调查 |
二、防范证明责任裁判滥用 |
三、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
四、促进真实发现 |
第二章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相关制度检讨 |
第一节 我国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相关立法 |
一、证明责任倒置 |
二、推定规则 |
三、证明标准降低 |
四、证明妨碍 |
五、文书提出义务 |
六、小结 |
第二节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相关制度实践困境 |
一、证明责任裁判滥用——以张志强诉苏宁公司再审案为例 |
(一)案例介绍 |
(二)适用小结 |
二、事实推定适用混乱——以彭宇案为例 |
(一)案例介绍 |
(二)适用小结 |
三、证明标准较难把握——以王炳娟与南阳市二院医疗纠纷案为例 |
(一)案例介绍 |
(二)适用小结 |
四、证明妨碍适用过度——以董宝珠案和陈英美案为例 |
(一)案例介绍 |
(二)适用小结 |
五、文书提出义务严格受限——以李建芳与斯贝斯拓劳动争议案为例 |
(一)案例介绍 |
(二)适用小结 |
六、小结 |
第三节 相关制度的实践困境之成因 |
一、民事诉讼的职权干预化 |
二、司法裁判行政决策化 |
三、制度设计过于原则粗疏 |
四、相关配套制度缺失不足 |
第三章 域外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之比较 |
第一节 域外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制度考察 |
一、大陆法系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制度 |
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证据开示义务制度 |
第二节 域外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制度启示 |
一、域外事案解明义务制度评析 |
二、域外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制度启发 |
第四章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中国路径 |
第一节 我国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理念要求 |
一、实现诉讼模式现代转型 |
二、确立约束性辩论主义 |
三、落实武器平等原则 |
四、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 |
第二节 我国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构建 |
一、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条件 |
二、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范围 |
三、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界限 |
四、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违反事案解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
第三节 我国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协同机制的完善 |
一、完善证明责任体系 |
二、充实诉前证据保全功能 |
三、强调当事人出庭义务 |
四、确立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 |
五、强化法官的阐明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现状 |
六、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裁判与可适用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对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裁判的分析 |
一、电子证据采信的理由分析 |
二、电子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分析 |
三、电子证据采信结果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有关电子证据司法采信可适用的现行法律情况分析 |
第二章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相关概念、特征及理论 |
第一节 电子证据的相关概念 |
一、电子证据概念的演变 |
二、电子证据和电子数据的区分 |
第二节 电子证据的特点分析与分类研究 |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分析 |
二、电子证据的分类研究 |
第三节 关于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原件理论 |
一、单一原件载体论 |
二、多原件论 |
三、无原件论 |
第三章 建立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提高电子证据司法采信来源多元化的需求 |
一、电子证据公证必要性 |
二、提升电子证据司法采信来源多元化 |
第二节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采信规则的现实必要性 |
一、完善我国电子证据采信的程序性和逻辑性 |
二、提高电子证据的采信结果说服力 |
三、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提高司法权威性 |
第四章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标准 |
第一节 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的“法律争点” |
一、关联性 |
二、合法性 |
三、客观真实性鉴证 |
第二节 电子证据证明能力的“事实争点” |
一、盖然性占优势的标准 |
二、清楚及确信的标准 |
三、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
第五章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归类规则的比较 |
一、依据书证采信规则 |
二、依据书证采信规则的例外 |
三、建立独立的电子证据采信规则 |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最佳证据规则适用的比较 |
一、适用最佳证据规则的纵向比较 |
二、适用最佳证据规则横向比较 |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程序的比较 |
一、关于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采信程序背景的比较 |
二、关于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采信程序运行的比较分析 |
第六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完善 |
第一节 确立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依据 |
一、真实性鉴证规则的适用 |
二、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 |
第二节 电子证据司法采信审查主体 |
一、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的形式审查主体 |
二、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验证主体 |
第三节 规范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的审查程序 |
一、规范电子证据提取和鉴证程序 |
二、规范电子证据开示 |
三、规范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裁判的说理性 |
四、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司法存证采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运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概述 |
1.1 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概念 |
1.1.1 自由心证的定义 |
1.1.2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的自由心证原则 |
1.2 从证据制度的发展看自由心证的规范 |
第二章 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运行机制的基础 |
2.1 证据裁判原则 |
2.1.1 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 |
2.1.2 证据裁判原则与自由心证 |
2.1.3 证据裁判原则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 |
2.2 辩论原则 |
2.2.1 约束性辩论原则与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
2.2.2 辩论原则与自由心证 |
2.3 直接言词原则 |
2.3.1 直接言词原则的内涵 |
2.3.2 直接言词原则与自由心证 |
2.3.3 直接言词原则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 |
第三章 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运行机制 |
3.1 作为自由心证目标尺度的证明标准 |
3.1.1 证明标准的内涵与作用 |
3.1.2 证明标准的分类 |
3.1.3 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标准 |
3.2 作为自由心证作用客体的证明力 |
3.2.1 证明力的概念与特征 |
3.2.2 对证明力的自由评价 |
3.3 作为自由心证运作要素的经验法则 |
3.3.1 经验法则的概念和作用 |
3.3.2 经验法则的内容 |
3.3.3 经验法则的适用 |
3.4 作为自由心证运作方式的间接证明 |
3.4.1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明 |
3.4.2 间接证明之运作 |
3.4.3 间接证明模型 |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运行状况与完善 |
4.1 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运行基础之缺陷与重塑 |
4.1.1 证据裁判原则的现状与再确立 |
4.1.2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缺失与构建 |
4.1.3 直接言词原则的欠缺与强化 |
4.2 自由心证目标尺度的混乱与再梳理 |
4.3 对自由心证运作要素适用的规范 |
4.4 自由心证运作过程可视性的增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7)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从程序竞合到模式选择 |
1.1.2 从模式选择到程序协调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的研究述评 |
1.2.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研究述评 |
1.3 研究旨趣与意义 |
1.3.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 |
1.3.2 探讨诉的合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
1.4 方法与可能的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 |
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 环境公益的学理解释 |
2.1.1 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关系 |
2.1.2 环境公益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
2.1.3 环境制度公益与环境实体公益的界分 |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
2.2.1 环境公益侵害行为的类型界分 |
2.2.2 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样态 |
2.2.3 小结 |
2.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框架 |
2.3.1 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识别 |
2.3.2 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建构 |
2.4 小结 |
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理论澄清 |
3.1 何以可能: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理论证成 |
3.1.1 法院在环境规制中的角色演进 |
3.1.2 “代理彩票理论”下的法院职能新解 |
3.1.3 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比较分析 |
3.1.4 小结: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
3.2 为何协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制度根源 |
3.2.1 制度供给: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选择的弊端 |
3.2.2 制度需求: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程序协调需求 |
3.2.3 如何调适:通过程序协调释放环境司法效能 |
3.3 如何协调:诉的合并在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
3.3.1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基础 |
3.3.2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形态 |
3.3.3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策略 |
4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 |
4.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1.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比较 |
4.1.2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 |
4.1.3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整合路径 |
4.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2.1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现实镜像 |
4.2.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理论证成 |
4.2.3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制度完善 |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 |
5.1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衔接 |
5.1.1 双轨制环境诉讼模式的现实镜像与问题梳理 |
5.1.2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理论基础 |
5.1.3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制度构造 |
5.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 |
5.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辩证关系 |
5.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 |
5.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 |
6 结语: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限度及其规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8)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由与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成与展开 |
第一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发背景 |
一、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 |
二、国家治理与发展理念调整 |
三、权利与诉讼意识觉醒 |
四、理论繁荣与制度借鉴 |
第二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演进 |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与初创 |
二、现行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 |
第三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 |
一、原则性与灵活性 |
二、包容性、开放性与前瞻性 |
三、阶梯性与兜底性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认知 |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
三、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构造 |
五、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 |
第二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 |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审查认定 |
一、公共利益学说概略 |
二、公共利益的类型 |
三、公共利益的特征 |
四、公共利益与相邻概念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有限性 |
二、域外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学说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 |
三、民事公益诉讼之诉的利益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意义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类型 |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第五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重复起诉 |
一、起诉阶段的合并管辖 |
二、公告阶段的参加诉讼 |
三、裁判生效后的禁止再诉 |
四、公益与私益诉讼的并行提起 |
第六节 民事公益诉讼受理中的特别制度 |
一、“诉前程序”制度 |
二、公告与告知制度 |
三、参加诉讼制度 |
四、支持起诉制度 |
五、禁止反诉制度 |
第三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规则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特点 |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 |
二、域外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 |
一、证据调查令制度 |
二、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
三、行政机关取证制度 |
四、“法庭之友”制度 |
五、法院取证制度 |
六、检察机关取证制度 |
七、证据保全制度 |
第四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处分权限制 |
一、处分权限制的法理 |
二、撤诉的限制 |
三、自认的限制 |
四、调解与和解的限制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利益归属 |
一、诉讼利益的意涵 |
二、民事公益诉讼利益的功能 |
三、民事公益诉讼利益的归属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成本负担 |
一、民事公益诉讼成本的意涵 |
二、民事公益诉讼成本制度的立法状况 |
三、民事公益诉讼现行成本制度的特点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效力 |
一、生效裁判既判力的扩张 |
二、生效裁判的预决效力 |
三、生效裁判的执行力 |
第五章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 |
一、社会层面:公益保护意识亟需培育 |
二、价值层面:公共政策形成功能孱弱 |
三、制度层面:缺乏独立完备的程序体系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一、制定独立的公益诉讼法 |
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受理规则体系 |
三、构建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规则体系 |
四、完善民事公益诉讼裁判规则体系 |
五、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 |
六、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9)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问题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制度期待与研究综述 |
1.1 制度背景和期待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现有研究的述评 |
2.实证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现状之实证分析 |
2.1 研究对象与实证方案 |
2.1.1 研究对象和研究思路 |
2.1.2 实证方案的设计与实施 |
2.2 法官视角: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民事诉讼适用样态 |
2.2.1 法官对证明标准的不同理解 |
2.2.2 法官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认识 |
2.2.3 法官的判决书中对证明标准进行释明的的情况 |
2.2.4 《民诉法解释》出台前后证明标准的对比 |
2.3 律师视角: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民事诉讼适用图景 |
2.3.1 律师对证明标准的不同理解 |
2.3.2 律师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认识 |
2.3.3 律师经办案件的判决书中对证明标准的释明的情况 |
2.3.4 《民诉法解释》出台前后证明标准的对比 |
2.4 客观视角:对排除合理怀疑相关判例的统计分析 |
2.4.1 判例统计概览 |
2.4.2 判例统计的总体分析 |
2.4.3 抽样判例体现的客观特点 |
2.5 问题归纳与原因分析 |
2.5.1 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理解差异问题 |
2.5.2 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理解不足问题 |
2.5.3 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失当问题 |
3.比较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之比较审视与资源借鉴 |
3.1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法律规定的比较审视 |
3.1.1 大陆法系国家之法律规定 |
3.1.2 英美法系国家之法律规定 |
3.2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理论学说的比较观察 |
3.2.1 大陆法系国家之理论学说 |
3.2.2 英美法系国家之理论学说 |
3.3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司法实践操作的比较分析 |
3.3.1 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操作 |
3.3.2 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操作 |
3.4 对我国的启示与资源借鉴 |
3.4.1 域外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之评析 |
3.4.2 启示与借鉴 |
4.学理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之理论分析 |
4.1 民事一体化的理论路径 |
4.1.1 在事实与标准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调适用维度 |
4.1.2 从事实出发:证明标准的民事一体化发展路径 |
4.1.3 司法不能承受之重——回归事实与证据的认识维度 |
4.2 法律解释学的理论支撑 |
4.2.1 排除合理怀疑的规范解释缘由 |
4.2.2 合理怀疑的法律解释学分析 |
4.2.3 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律解释学分析 |
4.3 证据学的理论分析 |
4.3.1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学价值 |
4.3.2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框架 |
4.4 小结 |
5.构建篇: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方案构建 |
5.1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提出 |
5.1.1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基本内涵 |
5.1.2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概念语境 |
5.1.3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价值 |
5.2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制度基础 |
5.2.1 前提:构建体系化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 |
5.2.2 地位: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高层次 |
5.2.3 支持:配套制度的完善 |
5.3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场景应用:以欺诈案为例的具体分析 |
5.3.1 排除合理怀疑语境下的“欺诈”个案分析 |
5.3.2 递进式证明模式的实践应用指引 |
5.4 小结 |
6.结语 |
6.1 本文研究的主要观点 |
6.2 本文研究的限度和未来的改进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类 |
二、中文期刊类 |
三、外文着作类 |
四、外文期刊类 |
后记 |
(10)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认证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难点及创新点 |
2.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概述 |
2.1 民事诉讼电子数据概述 |
2.1.1 电子数据概念的界定 |
2.1.2 电子数据特征 |
2.1.3 电子数据分类 |
2.2 电子数据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区别 |
2.2.1 电子数据与书证的区别 |
2.2.2 电子数据与物证的区别 |
2.2.3 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区别 |
2.3 三大诉讼中电子数据认证的共性与差异性 |
2.3.1 三大诉讼中电子数据认证的共性 |
2.3.2 三大诉讼中电子数据认证的差异性 |
3.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的内容 |
3.1 客观性认证 |
3.2 关联性认证 |
3.3 合法性认证 |
4.我国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存在的问题 |
4.1 电子数据的可采性普遍较低 |
4.2 电子数据原件认定没有统一标准 |
4.3 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较弱 |
4.4 电子数据认证过程中缺少公开心证 |
4.5 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认证标准不确定 |
5.健全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设想 |
5.1 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能力认证规则的运用 |
5.1.1 可采性规则 |
5.1.2 最佳证据认证规则 |
5.2 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明力认证规则的运用 |
5.2.1 客观性认证规则 |
5.2.2 补强证据认证规则 |
5.3 建立公正、高效的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标准规则 |
5.3.1 全面推行电子数据公开认证规则 |
5.3.2 构建高度盖然性认证标准规则 |
6.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 [1]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裁判对民事诉讼的效力 ——以杨某与罗某健康权纠纷案为例[D]. 余友斌. 兰州大学, 2021(02)
- [2]刑民交叉案件中事实认定交互问题研究[D]. 郑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论法官自由心证的保障与规制 ——以民事诉讼为视角[D]. 舒梦瑶. 外交学院, 2020(07)
- [4]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研究[D]. 徐亚东. 华侨大学, 2020(01)
- [5]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司法采信规则研究[D]. 何爱伟.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6]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运行机制研究[D]. 牛子墨. 南京财经大学, 2020(08)
- [7]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D]. 何江. 重庆大学, 2019(05)
- [8]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D]. 朱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9]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D]. 董丽霞.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10]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认证规则研究[D]. 顾婷. 安徽工业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