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地方文献数据库的建设(论文文献综述)
曹瀚予[1](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王倩[2](2021)在《山东省地级市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工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周志慧[3](2020)在《论地方立法对个人信息采集规范的设定权限》文中指出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息息相关,而地方法治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地方法制。地方法制,是指地方的规则与制度建设。有效的规则与制度是积极推动地方执法与司法活动良好运转的前提与基础。在某种程度上,个人信息作为地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纽带,具有不可比拟的重要意义。在实践生活中,地方执法与司法活动的运行有赖于一定的个人信息,其在过程中可能存在采集手段或是程序不当等问题,导致公民个人权益受损。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地方执法与司法活动的开展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地方立法的授权。也就是说,在立法阶段中个人信息采集所出现的问题就已经显现出来了,而地方执法与司法只是按部就班地实施。如地方立法主体未能在立法源头紧固采集个人信息的关卡,将会导致地方执法与司法活动失去原有的目标与方向,公民个人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本文基于此种考量,以地方立法为视角,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最终明确地方立法中个人信息采集规范的设定权限。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个部分主要通过规范研究揭示地方立法中设定采集个人信息条款的实践现状,并结合当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提出本文所探讨的问题,并通过梳理我国与欧盟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规定及有关理论学说,区别个人信息及其相关概念,并在此基础之上把握其内涵与外延。第二个部分主要是阐释地方立法及其有关分类,明确不同层级地方立法中设定采集个人信息条款的特征及差异。第三个部分主要讨论地方立法中设定采集个人信息条款所普遍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明确其设定采集的权限。第四个部分主要是结合前三个部分的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完善措施,如遵循行政法基本原则、修改《立法法》、将敏感个人信息的采集权限原则上保留至国家立法层面、加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梁厚浩[4](2020)在《论地方政府规章立法的困境与出路 ——以《立法法》第82条第6款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第82条第6款规定,没有上位法的根据规范作为立法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创制使相对人损益的规范。可见,立法者采用法律保留的方式将减损相对人权益规范的设定权限保留到了地方性法规及以上级别。这贴合了行政法治发展的要求,但也引发了地方政府规章立法的困境。一方面,在损益性立法上,《立法法》第82条第6款与“行政行为三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法律冲突,且对该款规定的内涵理解不明;另一方面,在授益性立法上,《立法法》采用消极、排除式的法律保留可能使地方政府规章逸脱法律的规制,并可能忽视对相关人利益的保护。通过对第82条第6款进行解析,确定其基本内涵,并对其进行检视以分析出现困境的原因。从损益性立法来看,其规制过强,弱化了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能力,不利于地方行政管理;从授益性立法来看,其规制过弱,导致法律保留原则适用的漏洞,不利于对相关人利益的保障。对此,从以上两个维度,谋求进路:一是从执行性立法、具体行政管理立法、授益性立法三个面相实现政府规章立法的主要功能回归;二是通过授权立法制度、临时性规章立法制度破除其损益性立法中的困境;三是尝试引入重要性理论、平等原则及正当法律程序,消除其授益性立法中存在的隐忧;四是建议有权主体对《立法法》第82条第6款进行立法解释,以明确其法律适用标准。
陈枫[5](2020)在《限制竞争规制下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政府采购既是具有巨大消费潜能的市场,又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管理市场的市场工具,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政府采购内在涉及大量财政资金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因此要求其在良好的运行机制下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实现供给效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对采购周期中政府采购主体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和采购运行机制完善,是对建立国内统一市场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应有回应。市场主体的竞争是在价格持续变化和资源不竭流动的市场环境下动态开展,限制竞争行为可能发生于动态竞争过程中的任一阶段,因此对政府采购领域中的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也要以动态的思维审视分析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中的各个环节,实现从内部运行机制管理入手,强化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规范。通过对公共产品和政府采购行为的内涵丰富与变化的过程的梳理,从历史维度出发分析政府与市场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功能定位的变化,旨在理清政府采购框架下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在新公共管理运动影响下,市场私人主体加入公共产品供给,打破了原有的“政府—受益者”的二元直线结构。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领域的角色功能发生变化,由原来的供给者、生产者向发起者、管理者转变。在政府采购领域,政府与市场发生交互联系,滥用公权力抑制正常供应商间竞争的行为也随之而来。政府采购中过度的行政干预导致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进而引起国内市场分割严重、抑制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公共财政资金浪费等消极影响的产生。从实证案例中分析发现公共产品采购中的政府限制竞争行为常发生于招标承接阶段和评标考核阶段。文章对当前现有的政府采购案例和各地相关制度和政策安排梳理,按事件发生的动态逻辑对政府采购运行中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对其中政府限制竞争行为造成的消极影响进行剖析以进一步了解规制限制竞争行为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随后,文章以实践案例和政策安排角度入手,探析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中存在限制竞争问题的成因。发现政府采购中涉及多元主体的价值追求差异是限制竞争产生的主观根源,而监管制度和执行组织架构不完善是导致限制竞争产生的客观原因。因此,对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的完善是防范多元主体价值追求差异导致的行为客观与对公共利益损害结果的应有回应。采取比较法研究的方式,通过对美国政府采购的法律及政策进行研究,对比我国当前政府采购运行过程中限制竞争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别从承接机制的调整与完善和监督考核机制两个层面,提出要扶持中小企业培育政府采购潜在的竞争力,完善政府采购集中代理机构和专家评价管理体系制度等多维度多角度的建议。
李妍[6](2019)在《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内容及特征研究》文中认为继续教育是在一定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对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成人进行知识补充和能力提升的再教育活动,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继续教育的发展,提出要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这是大力提高国民素质,建立学习型社会的必要举措,也是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对于劳动者素质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大国优势,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战略举措,当前我国继续教育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推进继续教育法制化建设,优化继续教育立法是办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础。继续教育地方立法是国家继续教育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继续教育法律体系,推进继续教育深入发展的必然选择。从当前已制定颁布的地方立法文本层面探寻各地方对于继续教育已做出的规范,存在的不足,并对原因进行分析,对于完善继续教育地方立法,推进继续教育办学质量的不断提升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本文基于继续教育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样本进行分析,力图将文本置于历史发展脉络中,解释继续教育规定发展变化中蕴含的丰富内涵和内在逻辑,并基于文本中存在的问题,探寻改进与完善路径。首先,运用政策文本的计量分析和内容分析对全国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的继续教育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从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两个维度进行研究。其次,对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呈现的特征进行归纳,并结合文本予以说明。再次,基于文本并结合实际对当前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并作出原因分析,最后借鉴国外地方立法相关经验,并依据中国国情提出优化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建议。研究认为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初步探索、快速发展、稳定发展和改革完善四个阶段;在文本层级上主要体现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种;地方立法的内容在结构体系和主要内容上有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立法内容的差异。继续教育地方立法主要分为学历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学历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招生考试、教育教学管理、收费管理和学籍学历管理等内容;非学历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内容则主要涵盖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前者具体涉及对继续教育对象涵盖范围、继续教育方式、继续教育管理体制、用人单位的职责、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经费、专业人员法律救济等多方面内容,后者则主要从学分登记、课程开设、证书管理、考核登记、基地建设等方面对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进行规范和管理。地方立法的政策体例主要表现为通知、办法、规定、条例。继续教育地方立法主要呈现立法内容的完备性、立法特色的区域性、立法形式的多样性和立法时间的时效性和延续性等特征。通过对政策文本的梳理,无论学历继续教育还是非学历继续教育都对继续教育的多个环节和领域进行了规定,覆盖了继续教育的主要领域和关键问题;立法过程中各地方也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历史文化背景等对专业设置、课程安排及相关服务保障进行了调整,体现了立法特色的区域性;同时地方立法文本形式多样,主要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三种,其中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最高;在地方继续教育法制建设进程中,各地方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及区域具体实际对立法文本不断进行修正与补充,体现了立法时间的时效性和延续性。当前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地方立法规范性缺乏,这主要源于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较低,国家层面继续教育法的缺失;继续教育对象具有局限性;立法重复性突出和教学资源建设不足等。针对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已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外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启示,本研究提出如下建议:加快继续教育国家层面立法进程,从法律上提高继续教育的地位;扩大继续教育对象范围,让更多人拥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继续突出地方立法特色,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特色需求对行业人员的学时和课程设置进行安排;完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明确文本用语,提升地方立法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欧阳赢[7](2019)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价与分类监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有效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确保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当下,虽然各地在积极的财政政策下,加快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使用,但是加大对地方政府债务举债行为的指导和督促力度仍是经济工作重点。坚决遏制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稳妥地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存量,做好债务风险的防范工作仍时刻不能放松。在此背景下,开展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价与分类监管研究,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措施的实施提供参考与支撑。本文通过对研究背景作了基本介绍,梳理、归纳、评述了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情况,同时阐述了本文研究工作的预期成效与影响,并简要介绍了研究内容、方法以及技术路线等。之后基于发展现状,构建了本文的理论研究框架。首先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发展现状、监管现状进行整理,并在比对国外的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归纳出我国存在的问题,随后基于委托代理、财政分权、风险管理等理论,构建文章的理论研究框架。基于理论框架设计,本文开展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形成机理博弈分析,并确定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价模型。首先从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表现形式。随后,运用了博弈理论,从债务风险形成及监管的角度,构建中央政府监管和地方政府举债的博弈模型,探讨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形成的影响因素及影响机制,论证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产生的根源。在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价模型方面,本文首先基于政府举债行为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从信用的角度分析了债务风险与地方政府信用之间的关系。之后,从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负效应的角度出发,在分析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选定Credit Metrics模型与KMV模型进行重点比对分析,并论证了 KMV模型可用于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将KMV模型应用到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价,并基于预测出的风险分类构建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监管机制。首先对确定的KMV模型进行了优化,使其更加适用于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评估。之后,基于2018年31个省市地方政府到期债务及财政收入等数据,对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做出预测并开展实际验证,论证预测方法的可行性。随后,预测2020年地方政府债务相关数据,并对风险作出预判以及风险等级分类。在构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分类监管机制构建方面,首先梳理了地方政府债务监管相关者体系图,借助调查问卷的方式,对体系图中的监管相关者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影响度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对地方政府债务监管相关者进行分类。基于预测2020年风险等级分类和监管相关者分类,构建了风险分类监管措施、政府监管主体协调机制和融资平台监管机制,形成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分类监管机制。通过研究,本文主要在风险形成机理、风险的评估与分配以及监管机制的构建等方面具有创新。首先,本文运用博弈的方法分析与论证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形成机理。在财税分权的机制下,中央政府的监管与地方政府的举债永远存在博弈。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就是这种博弈的副产品。通过5种情况的博弈假设,论证了这种博弈关系是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形成的根源。其次,在论证了 KMV模型可用于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基础上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行测评与分类。通过分析以往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研究的不足,重点比对CM模型与KMV模型,论证KMV模型更适用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评估。将评估范围从地方政府债券拓展至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从财政收入、资产价值波动、违约等方面对KMV模型进行优化,并对31个省市区2018年的风险做出评估并与实际情况进行比对,实证KMV模型的可行性。之后,对2020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相关数据以及风险情况做出预判。最后,在梳理地方政府监管相关者体系的基础上构建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协调与监管机制。借用调查问卷与德尔菲法,梳理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相关者体系,并结合预估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分类,提出不同类别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措施,构建基于地方政府的风险防控协调机制与基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监管机制。
马晨莲[8](2019)在《《东方杂志》(1904-1948)西学传播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西学”是晚清以来中国文化思潮中与“中学”相对的一个概念。在近代中国,西学的传播是伴随着西方国家的强势入侵和国人被迫主动学习的过程进行的。这种传播是一种具有侵略性质的文化殖民主义侵入,其影响范围广泛而深入,由表层器物文化层面到中层制度文化层面直至深层精神意识文化层面。在“西学东渐”的影响之下,“师夷长技以制夷”思想主张及“洋务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新文化运动”等社会变革运动,成为近代西学传播过程中的始点与拐点。《东方杂志》是中国近代史上首屈一指的大型综合性杂志。从1904年创刊到1948年终刊的近45年间,在不同的重大历史时期,其办刊宗旨和方针始终紧随历史和时代的变迁不断革新变化,从创刊时,以“启导国民,联络东亚”为宗旨,到关注时政与发表言论的“舆论前沿阵地”“舆论的顾问者”,再到“为国难而牺牲”“为文化而奋斗”“求中国智识者的新生”,最终以“阐明学术为主旨”,始终坚持传播世界新知的初心,为改变国家与民族命运而努力探索。《东方杂志》西学传播内容涉及领域广且专。不仅记录和传播20世纪上半叶世界的发展变化与西方科学文化知识,还积极参与中西文化交流,大量述评人文社会思想。通过对《东方杂志》西学传播内容进行量化分析,其西学传播进程总体呈现:初创期(1904-1911)积极与开放;发展期(1912-1926)反思与争鸣;成熟期(1927-1938)构建与传播;衰退期(1939-1948)失色与衰落等阶段性特征;逐渐形成审慎理性,温和渐进;开放自由,兼容并蓄的思想性特征。在西方社会思潮、文化思想与近代中国知识界激烈碰撞的时代。《东方杂志》在西方政治制度和思想、西方新文化、西方新式教育、西方自然科学和西方宗教等各个方面都站在时代最前沿发声,始终是引领风潮,针砭时弊、建言献策的先锋。择取若干问题专题研究,以点为中心全面关照。一方面将《东方杂志》西学传播置于历史背景中纵向分析,另一方面将《东方杂志》西学传播置于时代背景中横向考量,进行历史反思与现代意义思考。对当今中西文化交流和中国文化对外传播、探寻中国传统文化的当代复兴路径及增加中国文化的世界话语权和影响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面对西方文化的强势介入,《东方杂志》站在中西社会性质差异比较的视角上,立足于中国传统文化,以一种理性、客观的态度评判东西文化,认为历史和生存环境不同与社会性质的差异导致文明的差异,东西文明一“动”一“静”,各有所长又各俱不足。主张保守中国“旧”传统文化自身特色,吸纳借鉴西方“新”文化精髓,并进行调和互补,温和改良中国传统文化的弊端,反对盲目激进。认为“新旧”只是一个程度问题,“新旧”相续,以成调和。应根据客观事实“拣择”调和。对传统文化持一种接续主义和保守主义态度。《东方杂志》认为欧西近代文化是一种“物质文化”,而传统文化是一种“精神文化”,以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调和统整西方“物质”文化的流弊,是中国增强国力和文化发展的必由之路。将中国“国粹”摒弃而输入西方之“物质文明”,会将东方“精神文明”的根基毁灭无存。如能将西洋文明融合成功,不仅可以改善中国文化,还可以以中国传统文化为“绳”,统整全世界文化。《东方杂志》调和、协统的文化思想。具体表现为中国文化优越论、精神救国论、新旧调和论、动静调和论、精神物质协力调和论、互助论、第四种文化观等对西方文化的态度和思想主张。在社会政治及思想的传播方面,《东方杂志》不拘泥身份与派别,广纳百家言说,既推崇西方自由主义的思潮和政治实践,也刊译社会主义思潮的言论和主张。以平民色彩的民主思想表现和不偏不倚的政治立场,广泛传播西方社会制度,译介各种社会思想和思潮。它是中国最早传播马克思学说和社会主义思潮的媒介之一,以客观译介、学理分析、积极传播为特征,积极传播马克思主义学说及社会主义思潮。对马克思主义学说、科学社会主义和基尔特社会主义、费边主义等24个社会主义流派都有大量译介和传播,并在传播过程中形成了两个高峰期,客观上为促进马克思主义及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打下了基础。其对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及思潮的传播,起初是心态的自然流露。《东方杂志》创刊人之一张元济曾是“维新变法”参与人,始终坚持“革除弊政”“变法求新”的观点。希望通过“辅助教育为己任”循序渐进启导国民,开化民智,达到国富民强的理想。张元济的变革思想与清末立宪派内的开启民智、和平改革、避免流血的主张正相契合。主办者们一开始就对《东方杂志》寄予了言论救国的政治期待,使之成为晚清立宪派主要的舆论阵地。持一种“立宪救国论”的态度对宪政制度及思想进行译介与“鼓吹”,这也是《东方杂志》办刊期间唯一的一次政治立场激进倾向。然而《东方杂志》对宪政的传播也由“鼓吹”到失望,最终转向批驳和抨击的态度。“辛亥革命”结束了封建君主政体,也结束了进行中的君主立宪政体,开创了亚洲的第一个共和政体。前车之鉴与本身理性和审慎的办刊理念,使得《东方杂志》政治传播思想和主张趋于理性和成熟。虽然后来它逐渐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及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传播平台,积极传播民主共和制及联邦主义等西方民主制度和思想,但多以学理分析和知识传播为主流。近代史上西方传教士大批量来华进行传教活动,中国社会形成了前所未有的五大宗教并存的社会状态。《东方杂志》创刊于西方基督教在中国迅速发展及因中西观念差异而引起的“晚清教案”频发时期。创刊号上便设置了宗教专栏,对西方基督教和其引起的“晚清教案”问题进行传播与探讨。知识性译介西方宗教概念、历史和文化,学理性探讨和研究西方宗教学术成果,全面客观反映“晚清教案”问题。不仅启蒙了国人对西方宗教及宗教文化的认知,同时也为知识群体提供了发表对宗教问题、社会问题自由言论的平台。尤其关于“晚清教案”问题,《东方杂志》所刊载的文章和言论始终处于社会最前沿。凭借其时代敏感性和客观译介与学理分析的传播思想,引发了国人寻求解决宗教问题,探索中国宗教前途的热议与思考。东方学人用言论和文章传达着对中国宗教命运与前途的深切关注,可谓是当时社会中仅有的传播媒介。《东方杂志》这种临历史风潮变幻而独具的审慎理性、自由开放、兼容并蓄的思想传播态度,以传统文化为根基的温和渐进、借鉴吸收的文化改良主张,值得当今中国文化的发展、创新和文化振兴借鉴与思考。
张舜禹[9](2019)在《组织理论视阈下的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地方政府实务者在其组织生活中进行着创新,但他们并不完全明确“何谓创新”“如何创新”。尽管颇具政府创新经验的“创新者”时常将创新的成功归因于上级号召、问题倒逼、民众需要等偶然性因素,但事实上,创新同样也是作为一般公共组织的地方政府适应复杂嬗变情境、谋求组织生存发展的自觉选择。故创新是地方政府在偶然性因素影响下正常开展组织行为活动的必然趋势。基于此论断,我们应当把地方政府置于其作为创新场域局内人的主体位置,从地方政府组织的内在属性出发,观察创新活动的过程全景、把握创新行为的内在规律,探索出一套能够在我国地方政府创新语境下,为创新实践实时提供功能性支持的创新工具。上述努力在破除我国政府创新动力不足、持续性差、难于推广等现实困境的同时,补充了政府创新理论研究欠缺的整体性系统视角,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所谓“地方政府创新工具”,即地方政府基于创新目标要求和创新情境特点,在生成具有创新特征的决策与行为过程中,能够通过工具化利用实现功能性支持创新实践的要素或条件。那么,如何从地方政府的组织属性出发,探究生成与完善创新实践的内在机理?如何获取真正适用于地方政府的创新工具?组织理论揭示了组织将其可及的要素和条件进行工具化使用,以实现组织目标的现象。由此,可以推断,以组织理论知识为源流提取符合地方政府组织行为规律的创新工具,是值得展开深度学理探索的努力方向。根据组织内在性质的不同,组织理论为观察组织现象提供了多元视点。将组织解释为封闭系统的观点强调,组织在面对变化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和棘手问题时,倾向遵从理性-工具的行动逻辑,从耳熟能详或有口皆碑的流行组织方案中迅速找到并准确抉择解决思路。由此形成了组织面对复杂情境时习惯使用的“迷思”工具。将组织解读为自然系统的观点指明,组织通过保持结构敏感性,为实现既定目标和组织发展设计相匹配的组织形态,为实际需要提供动态的结构-功能支持。由此形成了组织在攻克自身发展障碍时倾向应用的“结构工具”。将组织理解为开放系统的观点认为,组织需要对“由自己的反应改变了的环境”做出反应,并循环往复地进行着情境-权变,由此形成的惯性思维、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使组织具备某种特定身份,成员基于对组织身份的文化认同会自觉输出符合身份要求的行为,由此形成了组织接受环境要求进行自我权变时偏好运用的“文化工具”。上述工具是基于组织依据其内在属性将其可资利用的要素和条件进行工具化使用,为组织发展提供功能性支持的内在机理而提出的。正是内在性质的相互叠加、彼此依托,使组织成为面向各种情境都能灵活应对的有机协作系统。依据组织行为基本规律获取的组织工具在地方政府创新语境中会否具有适用性?我国地方政府创新场域的基本特点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适应或超越经济社会转型“危机”、破除或防备创新障碍等客观要求亟待地方政府开发适用于自身行为规律的创新工具。其实,在创新实践过程中,业已存在地方政府借助组织要素的可及性、灵活性与普适性的优点,将组织要素进行工具化使用的迹象。只是相关经验一直未得系统归纳,因此,地方政府对于获取创新工具具有强烈的迫切性。诚然,以源自西方的组织理论预判创新工具存在嵌入本土语境的局限,创新场域中错综复杂的联动关系、含混不清的嬗变情境也成为创新工具的使用适应地方情境的掣肘,但是,我国地方政府被赋予的主体性地位和自主性空间,顶层设计与上级部门对地方探索的高度支持等均为创新工具的操作使用提供了可行因素。为探究地方政府是否也依据其内在属性,通过组织要素的工具化使用,为创新实践提供动态的功能性支持,我们找到理论推断与现实镜像的对接窗口——“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该奖项的获奖案例构成的数据库记录了我国进入全面改革时代背景下近20年地方创新的最佳实践。以创新程度、参与程度、效益程度、重要程度、节约程度和推广程度作为评选依据,该奖项高度耦合了政府创新概念本身所蕴含的组织目标、创新能力、结果实效、情境适当、新颖创造、扬弃速率等基本特征要素。地方政府向评选委员会提交了详细记录成功个案从筹备发起到实施持续,再到扩散推广等完整创新进程的文字材料,获奖案例为我们观察地方政府在创新语境中是否亦使用了上述工具提供契机。通过文本分析178项创新案例的评选材料,纵向过程追踪三项创新个案,研究发现,地方政府在创新语境下也存在将上述要素进行工具化使用的现象。源自西方组织理论的“迷思”一词表达了从领导者的视角出发,他们通常基于组织生活经验,从其熟悉的组织方案中迅速找到问题解决对策的思维惯性。“迷思”具体指代组织在其所处的制度环境中能够接触到的流行组织方案。创新场域中的地方政府时常处于“无序”的治理情境中,因方案之于问题解决极强的实效性,“迷思”便具备了工具属性。地方政府创新事业突飞猛进的20年间,地方政府既存在向国际公共部门的汲取先进方案的现象,也存在采纳国内优秀创新方案的情况,日渐盛行的“行政审批局”改革模式就是其中一个实例。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将其接触到的流行组织方案进行情境化、合理化的吸纳,按照“迷思”的思维进行工具化使用并有效推进本地创新。宁夏银川市委市政府吸纳天津市滨海新区“建立政务服务局”模式的样板方案,在经历合理扬弃的基础上,建立了“全国首家省会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文追踪了银川市实现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目标的全过程,研究发现,精准扬弃的合理化过程使“迷思”能够成功嵌入本地情境,是发挥“迷思”工具效用的关键。地方政府通过对方案的知识积累、确认方案对本地创新的嵌合度、重点考察方案背后的机制和技巧,以及自主开发、发展完善方案等途径,能够确保“迷思”吸纳的精确嵌合。同时,地方政府实时检视“迷思”的吸纳情况与本地合理化过程,能够及时避免嵌合“排异”导致“迷思”工具属性的失效和创新结果的失败。地方政府通过组织结构的分工与协作在垂直与水平两个向度上的变化形成了面向创新目标与嬗变情境的四种组织结构形态——设立任务型机构、增建新职能部门、多元主体协同合作、跨部门(组织)协作。通过对辽宁省纪委监察厅纠风室发起的“民心网”创新实践进行纵向过程追踪,分析发现,结构工具通过分工或协作在不同向度上内容与程度的调适所形成的“组织形态”,可以动态匹配创新目标、任务内容和情境变化,为地方政府提供最为恰切的结构形态,能够顺利发挥创新参与者的专业技术理性,从而助益创新。保持结构工具的形态敏捷性,从而动态匹配创新情境变化是正确应用结构工具的基本原则。在启用结构工具之前,地方政府应当准确预判组织形态变化对创新过程和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健全的机制设计、及时的制度跟进能够有效缓解组织结构形态的骤变或调适对地方政府功能正常运转造成的冲击。在结构工具启用后,健全与完善新组织形态下的“软件”保障,可以使创新实施者明确应当如何“作为”能够保证创新实践对情境变化的动态适应,且确保创新任务的稳步完成。文化因素会影响地方政府对创新的感知、认同和投入。地方领导者通过与创新参与者、实施者达成关于创新实践的社会契约,颁布植入文化建设指向的创新决策与制度安排,以及设计弘扬美好价值或文化理念的符号标识、口号标语等方法,激发了地方实务者的创新认同,亦获得了民众对创新的社会认同。通过追踪共青团贵州省委发动的“春晖行动”,还原创新领导者如何融合运用文化工具的实现方法,激发广泛认同,进而实现扶贫工作的社会化动员、组织化动员目标的完整过程,研究发现,地方政府因接受创新文化而树立的创新观念,起到了解放思想、激发创新动力的作用。此外,将创新文化与中华传统文化、地域文化等文化内涵相结合,在丰富文化工具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增强文化工具的运用效果。同时,文化工具实现方法的挑选与运用是一项具有技巧性、艺术性的领导活动。但是,文化工具的方法应用不当或文化内涵冲突,可能会影响创新参与者的决策认同,削弱创新动力与士气。如果地方政府有关创新方案的文化解释、文化宣传挑战了社会共识,会使创新实践因无法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同而举步维艰。上述两点均可能导致创新“中止”的后果。地方政府的确符合组织一般规律,存在将组织要素进行工具化使用,实时给予创新实践功能性支持的组织现象。地方政府通过创新工具之间的融合使用、创新工具的不同实现手段之间的彼此联动,切实确保了创新实践的可行性、稳健性与持续性。因此,以地方政府实务者对使用创新工具的思维化、知识化、操作化为落脚点,从而串联:地方政府创新主体地位的立足点,地方政府内在组织属性的出发点,依据组织属性给予创新实践功能性支持的关键点,为仍处于发展完善初期的政府创新理论研究补充了一个整体性的系统视角。同时,优化创新工具操作使用的实践探索,也拓宽了增进创新实践成效的助推路径。
陈汝模[10](2019)在《福建海丝文献数字化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新常态背景下,国家提倡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福建省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亟需抓住时代机遇,充分发挥文化资源优势。随着“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研究的深化,各学科领域对于海丝文献资源的需求迫切程度日益加深,为满足用户群体对海丝文献资源的迫切需求,实现海丝文献资源的收集整理、数字化建设不仅具有现实意义,相应的也成为长期保存以及二次创新的重要之举。为此,文章以福建海丝文献数字化建设概况为切入点,系统梳理数字化建设的概况,具体从数据库建设、信息门户建设、其他海丝数字资源开发现状三个方面来阐述现今福建海丝文献数字化建设所取得成果。并剖析不足之处,提出相应措施,以期助力于福建海丝文献数字化建设的进程以及福建文化软实力的提升。本文的研究方法以网络调查法和案例分析法为主,以分析归纳法为辅。首先,系统、全面论述海丝文献数字化建设的概况,包括数字化的内容、特征、原则,再接着论述数字化建设的意义。其次,全面分析福建省海丝文献数字化建设的概况,分别从数据库建设、信息门户建设、其他海丝数字资源开发现状三个方面来阐述。最后,对福建省海丝文献数字化建设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总结,提取共性之处,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海丝文献数字化建设的发展策略,以期对其建设有所助益。
二、论地方文献数据库的建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地方文献数据库的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
(一) 结构安排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
(一) 依据性标准 |
(二) 创制性标准 |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
(一) 对权力的创制 |
(二) 对权利的创制 |
(三) 对义务的创制 |
(四) 对责任的创制 |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3)论地方立法对个人信息采集规范的设定权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问题的缘起 |
1.1 地方立法中设定采集个人信息的规范不断涌现 |
1.1.1 网约车管理 |
1.1.2 居住区配套停车场管理 |
1.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1.2 地方立法与个人信息的研究现状 |
1.2.1 地方立法研究现状 |
1.2.2 个人信息研究现状 |
1.3 实践现状与研究现状的结合探讨 |
1.4 我国与欧盟立法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 |
1.4.1 我国立法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 |
1.4.2 欧盟立法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 |
1.5 个人信息的界定 |
1.5.1 个人信息的基本内涵 |
1.5.2 个人信息的法律特征 |
1.6 个人信息的分类 |
1.6.1 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 |
1.6.2 静态个人信息与动态个人信息 |
1.6.3 成人个人信息与儿童个人信息 |
1.6.4 抽象个人信息与具体个人信息 |
1.6.5 公开的个人信息与非公开的个人信息 |
1.6.6 径直识别的个人信息与非径直识别的个人信息 |
2 地方立法及其设定采集个人信息规范的层级差异 |
2.1 地方立法及其分类 |
2.1.1 地方人大立法与地方政府立法 |
2.1.2 省一级地方立法与设区市一级的地方立法 |
2.1.3 执行性地方立法、自主性地方立法与创新性地方立法 |
2.2 地方立法中设定采集个人信息规范的层级特征及差异 |
2.2.1 地方立法中设定采集个人信息规范的层级特征 |
2.2.2 地方立法中设定采集个人信息规范的层级差异 |
3 地方立法中设定采集个人信息规范所存在的误区及权力空间 |
3.1 地方立法中设定采集个人信息规范所存在的误区 |
3.1.1 混淆个人信息概念 |
3.1.2 不当采集个人信息 |
3.1.3 过度采集个人信息 |
3.1.4 部门利益与闭门立法 |
3.2 地方立法中设定采集个人信息规范的空间 |
3.2.1 坚持不抵触性 |
3.2.2 坚持有限性与具体性 |
3.2.3 坚持正当性与补充性 |
3.2.4 坚持民主性与公开性 |
3.3 地方立法中设定采集个人信息规范的权限 |
3.3.1 地方人大主导对重要个人信息采集的规范设定权 |
3.3.2 地方政府强化对一般个人信息采集的规范设定权 |
4 规范地方立法对个人信息采集条款的对策与建议 |
4.1 遵循行政法的相关原则 |
4.1.1 遵循目的正当原则 |
4.1.2 遵循行政比例原则 |
4.2 修改《立法法》相关规定 |
4.2.1 将敏感个人信息的立法采集权限原则上保留至国家立法层面 |
4.2.2 限定地方立法中的敏感个人信息采集权限 |
4.3 加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
4.3.1 明晰个人信息概念 |
4.3.2 协调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的关系 |
4.4 完善地方立法程序 |
4.4.1 完善民主立法程序 |
4.4.2 完善备案审查机制 |
4.4.3 完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地方政府规章立法的困境与出路 ——以《立法法》第82条第6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及方法 |
1 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依据及分析 |
1.1 损益性立法权限与授益性立法权限的界分 |
1.2 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权限的依据梳理 |
1.2.1 “行政行为三法”的规定 |
1.2.2 新旧《立法法》的规定 |
1.3 《立法法》第82条第6款下的政府规章立法权限分析 |
1.3.1 上位法依据应是行为法依据 |
1.3.2 设定“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规范的可能情形 |
1.3.3 结论:地方政府规章设定损益性规范的权限几近消失 |
2 当前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存在的困境 |
2.1 地方政府规章设定损益性规范的困境 |
2.1.1 法律冲突下的损益性立法权限收缩 |
2.1.2 《立法法》第82条第6款的涵义不明 |
2.2 地方政府规章设定授益性规范的困境 |
2.2.1 《立法法》对授益性立法权限的规制漏洞 |
2.2.2 可能忽视对相关人利益的保护 |
2.3 本章小结 |
3 原因分析:基于《立法法》第82条第6款的再检视 |
3.1 上位法保留下的政府规章立法权限 |
3.2 上位法保留对政府规章损益性立法的影响 |
3.2.1 秩序行政下对政府规章损益性立法的管控强化 |
3.2.2 政府规章损益性立法能力的严重弱化 |
3.3 上位法保留对政府规章授益性立法的影响 |
3.3.1 给付行政下对政府规章授益性立法的管控放松 |
3.3.2 对政府规章授益性立法权限的规制过于宽松 |
3.4 本章小结 |
4 地方政府规章立法的未来进路 |
4.1 今后地方政府规章立法的主要方向 |
4.1.1 执行性立法 |
4.1.2 具体行政管理立法 |
4.1.3 授益性立法 |
4.2 地方政府规章设定损益性规范的出路 |
4.2.1 授权立法制度 |
4.2.2 临时性规章立法制度 |
4.3 地方政府规章设定授益性规范的出路 |
4.3.1 上位立法对重要性给付事项的框架性设定 |
4.3.2 平等原则在授益性立法中的贯彻 |
4.3.3 贯彻正当法律程序 |
4.4 对《立法法》第82条第6款的立法解释建议 |
结语 |
附录:除南宁以外广西13个地级市的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情况对比(2015-2019)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5)限制竞争规制下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研究综述 |
(一)国内外文献综述 |
(二)文献评述 |
四、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的内涵 |
第一节 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相关定义和内涵 |
一、公共产品 |
二、政府采购 |
三、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
第二节 福利供给框架下的政府采购制度变革:以公共产品供给网络主体结构为视角 |
一、政府采购主体范围及权利义务的演变 |
二、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法适用正当性分析 |
第二章 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的限制竞争问题及其影响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采购运行中限制竞争行为立法规制现状 |
一、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管理的规范 |
二、以公开招标为主导地位的采购模式 |
三、具体评审标准设置与专家评审制度不足 |
四、公平竞争原则约束集中体现在招标承接和评标考核环节 |
第二节 招标承接机制存在的限制竞争问题 |
一、招标承接实体条件中隐形反竞争条款问题突出 |
二、预算监管范围的不确定性导致供应商救济渠道不畅 |
第三节 评标考核机制存在的限制竞争问题 |
一、评审专家制度的虚置化滋生寻租腐败 |
二、地方化的信用评价与反竞争 |
第四节 政府采购中限制竞争行为干预影响 |
一、形成地方保护,导致国内市场分割 |
二、抑制中小企业的创新,阻碍市场规模的培育 |
三、违背物有所值目标追求,造成公共财政资金的浪费 |
第三章 政府采购运行的限制竞争问题成因 |
第一节 多重主体利益关系与目标价值的错位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分散立法模式导致监管主体缺位 |
第三节 集中采购执行部门“孤岛”现象落空公平竞争审查 |
第四章 美国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经验 |
第一节 促进政府采购市场中小企业的参与 |
一、设置中小企业份额预留制度 |
二、独立的执行机构和评估汇报制度 |
第二节 “合同官”制度下的高度集中采购权 |
一、美国采购合同官的高度集中采购权 |
二、严密的权力约束监管制度 |
三、美国政府采购运行组织架构 |
第五章 我国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对竞争公平回应 |
第一节 政府采购承接机制的调整与完善 |
一、扶持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
二、完善政府采购集中代理机构设置 |
三、法律整合促进采购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机制 |
第二节 政府采购监督考核机制的健全 |
一、促进政府采购受益者反馈机制构建 |
二、探索完善专家评价管理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内容及特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核心概念界定 |
(五)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数据来源及处理办法 |
(一)继续教育地方立法文本收集 |
(二)地方立法文本分析框架 |
二、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文本现状分析 |
(一)形式特征 |
(二)内容特征 |
三、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特征 |
(一)立法内容的完备性 |
(二)立法特色的区域性 |
(三)立法形式的多样性 |
(四)立法的时效性和延续性 |
四、当前继续教育地方立法问题反思 |
(一)继续教育地方立法规范性缺乏 |
(二)继续教育对象具有局限性 |
(三)立法重复性突出 |
(四)师资建设不足 |
五、完善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建议 |
(一)重视继续教育法制建设 |
(二)拓展继续教育对象范围 |
(三)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
(四)完善政策文本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继续教育地方立法文件目录(部分) |
致谢 |
(7)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价与分类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选题来源 |
1.2 研究背景 |
1.2.1 地方政府债务的影响 |
1.2.2 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必要性 |
1.2.3 政府越来越重视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
1.3 相关研究现状 |
1.3.1 地方政府债务的基础理论研究 |
1.3.2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价研究 |
1.3.3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监管研究 |
1.3.4 研究评述 |
1.4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的意义 |
1.5 研究方法及内容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内容 |
1.6 技术路线 |
2 基于发展现状的理论研究框架设计 |
2.1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发展情况 |
2.1.1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发展总体概况 |
2.1.2 2015-2017年我国各地方政府债务发展情况 |
2.2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监管现状 |
2.2.1 当前体制下的监管现状 |
2.2.2 国外监管体制综述 |
2.2.3 监管模式比对分析 |
2.3 当前地方政府债务主要问题 |
2.3.1 巨大的债务规模导致地方政府负债面广 |
2.3.2 多元的举债主体导致举债行为缺乏规范 |
2.3.3 缺乏统一的监管导致债务风险发生概率较大 |
2.4 核心研究框架设计 |
2.4.1 基础研究理论 |
2.4.2 核心研究框架设计 |
2.5 本章小结 |
3 基于博弈论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形成机理分析 |
3.1 地方政府债务内部风险及表现 |
3.1.1 规模风险 |
3.1.2 结构风险 |
3.1.3 效率风险 |
3.1.4 地方赤字债务风险 |
3.2 地方政府债务外部风险及表现 |
3.2.1 债务负担向中央财政转移的风险 |
3.2.2 逾期债务诱发金融危机的风险 |
3.2.3 影响宏观经济政策效果的风险 |
3.2.4 债务违约降低社会信用的风险 |
3.3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形成机理分析 |
3.3.1 研究概述 |
3.3.2 模型前提假设 |
3.3.3 博弈模型构建 |
3.3.4 博弈模型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价模型确定 |
4.1 债务风险与政府信用关系分析 |
4.2 信用风险评估模型 |
4.2.1 传统债务风险衡量 |
4.2.2 Credit Metrics模型 |
4.2.3 KMV模型 |
4.2.4 KMV模型与CM模型比较 |
4.3 KMV模型可行性分析 |
4.3.1 从KMV模型本身考虑 |
4.3.2 从学者研究层面考虑 |
4.3.3 KMV模型评估原理考虑 |
4.4 本章小结 |
5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价模型优化与风险预测 |
5.1 模型优化 |
5.2 2018年风险评价与实际比对 |
5.2.1 参数选取 |
5.2.2 对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Dt的预测 |
5.2.3 预估可用于偿还债务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Rt并实际对比 |
5.2.4 增长率g和波动率σ的预测 |
5.2.5 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价结果 |
5.3 2020年风险预测 |
5.3.1 2020年31省市地方政府应还债务预测 |
5.3.2 预估可用于偿还债务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R_t |
5.3.3 增长率g和波动率σ的预测 |
5.3.4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价 |
5.3.5 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分类监管机制构建 |
6.1 地方政府债务监管相关者识别 |
6.2 地方政府债务监管相关者影响度评价 |
6.3 地方政府债务监管相关者影响度分析 |
6.3.1 分析步骤 |
6.3.2 信度分析 |
6.3.3 描述性统计分析 |
6.3.4 影响度评价 |
6.4 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监管机制构建 |
6.4.1 分类监管机制构建基础 |
6.4.2 构建债务风险分类治理模式 |
6.4.3 政府协调机制构建 |
6.4.4 融资平台监管机制构建 |
6.4.5 监管策略 |
6.5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创新点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附录5 |
附录6 |
附录7 |
(8)《东方杂志》(1904-1948)西学传播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东方杂志》与西学传播的不解之缘 |
1.1 西学在中国传播的发展脉络及历史嬗变 |
1.1.1 西学释义 |
1.1.2 西学传播的阶段性特征及文化变迁 |
1.2 西学传播过程中《东方杂志》的发展历程及其变化 |
1.2.1 “清末新政”促生《东方杂志》较早创刊 |
1.2.2 西学传播过程中《东方杂志》内容和形式上的变化 |
第二章 《东方杂志》西学传播内容量化分析及特征 |
2.1 《东方杂志》西学传播内容量化分析 |
2.1.1 研究设计与方法 |
2.1.2 《东方杂志》西学传播内容量化分析 |
2.2 《东方杂志》西学传播特征 |
2.2.1 《东方杂志》西学传播阶段性特征 |
2.2.2 《东方杂志》西学传播思想性特征 |
第三章 《东方杂志》对西方文化的态度和主张 |
3.1 相对的传统文化保守主义 |
3.1.1 传统文化“优越”论 |
3.1.2 东方保守文化派与新文化派的文化论争 |
3.2 调和与渐进的文化改良主义 |
3.2.1 “新”与“旧”调和论 |
3.2.2 “动”与“静”调和论 |
3.2.3 “精神”与“物质”协力调和论 |
3.2.4 互助文化观与第四种文化 |
第四章 《东方杂志》马克思主义学说及社会主义思潮的传播 |
4.1 中国最早传播马克思主义学说及社会主义思潮的媒体之一 |
4.1.1 《东方杂志》马克思主义学说及社会主义思潮传播的第一个高峰期 |
4.1.2 《东方杂志》马克思主义学说及社会主义思潮传播的第二个高峰期 |
4.2 《东方杂志》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客观介译及推进 |
4.2.1 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传播 |
4.2.2 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的传播 |
4.3 《东方杂志》关于非马克思派社会主义流派的传播 |
4.3.1 对基尔特(行会)社会主义的传播 |
4.3.2 对法屛(费边)社会主义的传播 |
4.3.3 对于无政府主义的传播 |
4.3.4 对法学的社会主义的传播 |
4.3.5 对于其它社会主义流派的传播 |
第五章 《东方杂志》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与思潮的传播 |
5.1 晚清立宪改良派的主要舆论阵地 |
5.1.1 君主立宪救国论 |
5.1.2 《东方杂志》对于宪政制度与思想的介译 |
5.1.3 由“鼓吹”——失望——批驳——抨击的态度转向 |
5.2 “不偏于政论之一方”的民主共和制及联邦主义的传播 |
第六章 《东方杂志》对西方基督教及“晚清教案”的传播 |
6.1 《东方杂志》西方宗教传播特征 |
6.2 全面关注与传播“晚清教案”的媒介 |
6.2.1 对“晚清教案”事件的客观呈现 |
6.2.2 引发了近代学人对中国宗教前途与命运的思考 |
第七章 《东方杂志》西学传播启示 |
7.1 西学传播过程中传统文化的“失语”之殇 |
7.1.1 清初以前中西文化的平等交流 |
7.1.2 清末以后中西文化激烈交锋中话语地位的逐渐衰落与式微 |
7.2 《东方杂志》西学传播的“得义”之鉴 |
7.2.1 “审慎与自由主义,兼容并蓄”利于文化的交流与多元化发展 |
7.2.2 “调和中庸,温和改良”利于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及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9)组织理论视阈下的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相关背景与选题意义 |
(二)研究问题与研究目标 |
二、文献述评 |
(一)经典范式与代表观点 |
(二)文献评析与研究展望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数据 |
(一)基本思路与结构安排 |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构建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组织理论基础 |
一、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政府创新的概念内涵与特征要素 |
(二)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概念界定与关键节点 |
二、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研究的理论源流 |
(一)理性-工具:封闭系统观点下的组织理论 |
(二)结构-功能:自然系统观点下的组织理论 |
(三)情境-权变:开放系统观点下的组织理论 |
三、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分析框架 |
(一)地方政府创新的生成机理分析 |
(二)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理论建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适用性分析 |
一、地方政府获取创新工具的迫切性 |
(一)地方政府动态适应性的自觉选择 |
(二)地方政府组织要素的工具化走向 |
二、地方场域适用创新工具的约束性 |
(一)创新工具嵌入本土语境的局限 |
(二)创新工具适应地方情境的掣肘 |
三、地方政府使用创新工具的可行性 |
(一)探索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的条件与动力 |
(二)地方政府创新工具逻辑框架的操作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地方政府创新的“迷思”工具 |
一、“迷思”及其工具化的原理解析 |
(一)“迷思”工具的内涵与由来 |
(二)“迷思”工具的原理与功用 |
(三)“迷思”工具的实现手段 |
二、地方政府创新语境中“迷思”工具的使用说明 |
(一)基于文本描述的“迷思”工具内容梳理 |
(二)基于个案还原的“迷思”工具使用过程追踪 |
三、以“迷思”工具助推地方政府创新实践 |
(一)确保“迷思”吸纳的精确嵌合 |
(二)避免“迷思”排异的创新失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地方政府创新的结构工具 |
一、结构及其工具化的原理解析 |
(一)结构工具的内涵与由来 |
(二)结构工具的原理与功用 |
(三)结构工具的基本形态 |
二、地方政府创新语境中结构工具的应用说明 |
(一)基于文本描述的结构工具形态梳理 |
(二)基于个案还原的结构工具应用过程追踪 |
三、以结构工具助推地方政府创新实践 |
(一)保持形态设计的动态匹配 |
(二)规避形态错位的创新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地方政府创新的文化工具 |
一、文化及其工具化的原理解析 |
(一)文化工具的内涵与由来 |
(二)文化工具的原理与功用 |
(三)文化工具的实现方法 |
二、地方政府创新语境中文化工具的运用说明 |
(一)基于文本描述的文化工具方法梳理 |
(二)基于个案还原的文化工具运用过程追踪 |
三、以文化工具助推地方政府创新实践 |
(一)保证方法运用的认同激发 |
(二)预防方法失灵的创新中止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国外各类公共部门创新奖项的评价标准汇编 |
附录二:国内各类公共组织创新奖项的评价标准汇编 |
附录三:历届获得“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的奖项名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福建海丝文献数字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中文文摘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分析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述评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福建省海丝文献数字化概述 |
2.1 福建海丝文献概述 |
2.2 福建海丝文献数字化建设概述 |
2.3 福建海丝文献数字化建设基础 |
2.4 福建海丝文献数字化建设的重要性 |
第三章 福建海丝文献数字化建设现状 |
3.1 福建海丝文献数据库建设现状 |
3.1.1 福建公共系统图书馆中的海丝数据库调查与研究 |
3.1.2 福建省高校系统图书馆中的海丝数据库建设现状 |
3.2 福建海丝主题的信息门户网站建设现状 |
3.3 福建其他形式的海丝文献数字化建设现状 |
3.3.1 福建海丝数字资源网上展览建设 |
3.3.2 海丝题材的动漫、电影等文艺精品创作 |
3.3.3 海丝题材的网络游戏开发 |
第四章 福建海丝文献数字化建设的特点及区域分布 |
4.1 福建海丝文献数字化建设的特点 |
4.1.1 海丝数字资源网络共享平台建设初见成效,资源分布不均衡 |
4.1.2 海丝数据库内容来源类型呈现多元化 |
4.1.3 海丝数据库表现形式单一化 |
4.1.4 海丝数据库内容格式日臻完善统一 |
4.1.5 海丝数据库的主题方向广泛 |
4.2 福建海丝文献数字化建设区域分布 |
第五章 福建省海丝文献数字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
5.1 海丝数字资源更新滞后,用户服务能力较弱 |
5.1.1 海丝数字资源更新维护机制不合理 |
5.1.2 海丝数字资源为用户服务能力有待提升 |
5.2 资源开发力度有限,海丝数字资源特色化羸弱 |
5.2.1 海丝数字资源的开发流于表面 |
5.2.2 海丝数字资源的创新性不足致使特色价值无法显现 |
5.3 海丝数字资源的建设开发不均衡,传播、共享体系建设不完善 |
5.3.1 海丝数字资源建设开发失衡严重 |
5.3.2 海丝数字资源传播、共享体系有待加强 |
5.4 海丝数字资源协同联合机制较弱,资源呈现内容同质化严重 |
5.4.1 管理缺位致使协同联合机制不健全 |
5.4.2 海丝数字资源重复建设严重 |
第六章 福建省海丝文献数字化现状的发展策略 |
6.1 保障资源更新与维护机制常态化,推动用户泛在化服务体系建设 |
6.1.1 实现海丝数字资源的定期更新,保证维护工作的及时性 |
6.1.2 切实把握用户真实需求,提升资源的用户黏度 |
6.2 加大海丝数字资源的开发力度,提升海丝数字资源的核心竞争力 |
6.2.1 强化数字化主体的开发能力,提升用户群体的信息素养 |
6.2.2 推进海丝数字资源的创新力度,延长海丝数字资源的价值链 |
6.3 建立健全现代传播体系,完善海丝数字资源的共享体系 |
6.3.1 通过“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扶持开发薄弱地区 |
6.3.2 借助互联网渠道,推广海丝数字信息资源 |
6.4 加大跨区域协调合作纵深维度,全面提升数字资源有序整合力度 |
6.4.1 逐步打破资源分布的区域隔阂,不断深化协调合作纵深维度 |
6.4.2 全面运用各类整合方式,实现海丝数字资源的帕累托最优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论地方文献数据库的建设(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
- [2]山东省地级市公共图书馆地方文献工作研究[D]. 王倩. 安徽大学, 2021
- [3]论地方立法对个人信息采集规范的设定权限[D]. 周志慧. 广西大学, 2020(07)
- [4]论地方政府规章立法的困境与出路 ——以《立法法》第82条第6款为中心[D]. 梁厚浩. 广西大学, 2020(07)
- [5]限制竞争规制下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完善[D]. 陈枫.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内容及特征研究[D]. 李妍. 西南大学, 2019(05)
- [7]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价与分类监管研究[D]. 欧阳赢.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9(04)
- [8]《东方杂志》(1904-1948)西学传播若干问题研究[D]. 马晨莲. 河北大学, 2019(04)
- [9]组织理论视阈下的地方政府创新工具研究[D]. 张舜禹. 吉林大学, 2019(10)
- [10]福建海丝文献数字化建设研究[D]. 陈汝模.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标签:法律论文; 立法法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上位法论文;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