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法(论文文献综述)
蓝纯杰[1](2021)在《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当前,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商业模式的不断更迭,司法实践中涌现出很多新型案件,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构成严峻挑战。特别是在一些情况下,同一知识产品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知识产权客体的构成要件,因而能够获得不止一种知识产权保护,这种现象在司法上产生了一些问题,引起了学界的讨论与争辩。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知识产权客体范围扩张的趋势不会改变,该现象的发生必然将变得更为频繁。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该现象及其产生的问题尚未作出全局考量,规则的缺失导致司法稳定性和制度功能遭到破坏。对此,必须对该现象、其产生的问题以及应对之策进行分析探讨。除导言与结论,本文正文部分共计四章,全面分析了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现状、问题、合理性以及存在的负面效应,对遏制该现象负面效应的路径、原则以及具体规则完善进行了论述。第一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现状与问题”。该章对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概念、类型、产生原因以及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文将该现象称为“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定义为同一知识产品构成不同客体而获得两种或两种以上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象,具体可以分为知识产权同时保护与先后保护。在类型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同一知识产品可能构成外观设计与作品,构成外观设计与商标,构成作品与商标,构成外观设计、作品与商标,构成商业秘密与作品,构成植物新品种与发明,构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发明。就我国司法实践而言,实际发生的案例主要集中于外观设计、作品与商标多重保护、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以及商业秘密与作品双重保护,其他类型包括作品与发明双重保护、植物新品种与发明双重保护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发明双重保护,但这些尚未产生过多法律影响。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是否具有合理性,国内外的司法界与学术界都存在分歧和争论,基于维护知识产权司法稳定性以及回应学界争论的需要,必须对其合理性进行论证。第二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合理性证成”。该章探讨了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在理论与现实层面的合理性基础。在理论层面上,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与各类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解释学说,包括激励学说、劳动学说、自然权利学说以及分配正义学说,均存在一定的契合。具体来说,多重保护高度契合激励学说,基本契合劳动学说、自然权利学说以及分配正义学说。在国际法层面上,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受到各类国际公约明确或默示允许。除了明确允许对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作品与外观设计双重保护,各类公约对于其他多重保护类型基本采取了默示态度。在域外法层面,对于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欧盟《外观设计指令》明确规定产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版权保护,保护的程度、条件以及要求的独创性水平由成员国自行确定。美国《版权法》在绘画、图形或雕塑这类作品类型下规定了对于实用物品的外观设计保护。对于外观设计与商标双重保护,根据欧盟《商标指令》与美国《兰姆法》,满足显着性与非功能性的要求的产品外观设计可以作为商标保护。对于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欧盟《商标指令》未排除商标作为作品保护,《信息社会版权指令》允许作品和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理论上文字、图形、绘画、照片、视听、三维艺术、音乐等知识产品都可能获得多重保护。《美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很多能够构成《兰姆法》中的商标要素,该法第13章明确允许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与版权法的多重保护。对于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根据欧美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似乎所有的知识产品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是先后双重保护。第三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遏制”。本章对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负面效应进行了归纳,对其产生根源进行了分析,对遏制负面效应的路径和适用的原则进行了探讨。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合理性存在界限,多重保护必须是一种适度保护,保护超过边界将导致制度冲突和过度保护。制度冲突体现在,权利归属规则不协调导致不同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权利人相同时可以基于不同权利规避权利限制规则、例外规则以及权利用尽规则,可以利用不同权利作为请求权基础进行主张。过度保护体现在,同一客体在权利保护范围和期限上都实现了延伸,破坏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功能,造成公共领域限缩。多重保护产生的根源在于,一方面,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创立宗旨存在不同,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没有就多重保护问题进行统筹,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工具主义与本体主义取向偏重,随着国际经贸一体化的加强,加剧了多重保护负面效应。在法律性质上,多重保护属于法律规范体的竞合,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其是否构成排斥的竞合、重叠的竞合或者择一的竞合。从分类角度来看,专利权、外观设计权与着作权等权利是为了弥补市场激励不足而设立的法律创设型知识产权,商标权与商业秘密权等是为了恢复市场原有的商业信誉与秘密管理秩序设立的市场补充型知识产权,两者存在正义与秩序价值的偏重。各类知识产权之间应当维持合理的互补关系,发挥各自领域激励与管理作用。遏制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路径在于,利用公共领域原则、比例原则、效率原则以及尊严原则等中层操作性法律原则,维护各类知识产权之间的这种合理互补关系。第四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本章对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具体规则完善进行了探讨。必须考虑各类多重保护类型的共性与特殊性,制定特殊性规则与终局性规则,在各种类型中适用不同的竞合规则。对于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一方面,需要建立和明确“实用物品”概念,完善“可分离性”规则,实用物品的艺术特征必须能够概念上与实用性方面相分离;另一方面,需要明确独创性判断规则,避免对独创性程度不高的外观设计给予着作权保护。对于外观设计与商标双重保护,产品外观设计构成立体商标必须满足显着性与非功能性,避免对市场竞争造成障碍。对于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同时保护时需要明确作品标题、标语、声音等内容的可其商标性与可作品性,严格审查独创性与显着性,符合要求的可以获得双重保护;先后保护时需要明确保护期限经过后的作品的可商标性,对于未被相关市场认可的作品,经过保护期限后可以作为商标保护,对于被市场广泛认可的作品,其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可能性大,原则上应当禁止或者限制作为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先后保护具有合理性,同时保护不具有合理性,商业秘密应当避免与作品以及发明的同时保护。就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而言,立法方面,需要协调各部门法的权利归属规则,在保持《着作权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修改《专利法》的部分规则,赋予权利人更多选择权;对于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应当在美术作品之下建立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特殊规则,引入“实用物品”与“可分离性”概念,并在司法上严格审查独创性。司法方面,应当对各部门法的权利限制和例外规则采取扩大解释,允许当事人合理抗辩;应当明确着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用尽都适用国际用尽,更好地配合国家构建区域经贸一体化战略,促进区域商品自由流动,但同时也需要附加一定限制,保护权利人正当权利;应当加强对于当事人请求权基础的审查,维护各部门法的保护秩序,避免特定部门法的制度设计被架空。执法方面,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的设置规则与执法操作规则,加强对专业执法人员的培训。结论部分对全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认为,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现象在未来会对立法和司法实践造成更大冲击,我们必须做好能够抵御的长期准备,在整个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之下,就多重保护问题在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进行规则完善,维护各部门法的保护秩序,厘清知识产权各类客体保护边界,可以更好地实现各类客体的价值。通过对制度冲突和过度保护这两类负面效应的遏制,能够构建更有效率的知识产权制度,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知识产权法治基础。
陈露[2](2021)在《论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保障的冲突与协调》文中认为“格列卫”是治疗白血病的特效药,对于患者可谓“神药”,但正版“格列卫”价格极高,很多患者无力消费以致影响健康。“格列卫”上的冲突表现为高药价引起的药品可及性下降,得不到有效药物治疗的情况下健康权自然得不到保障,而这一高药价很大程度上与药品受到专利权保护有关。不仅很多白血病患者因负担不起“格列卫”上的高药价而放弃治疗等待死亡,当今世界每年都有数百万人因得不到及时治疗死于各种疾病,其主要原因不外乎两种,一是由于药品专利垄断下药价高阻碍了患者获得有效药物,二是药品专利的利益导向下可能并不存在有效的药物,这导致了药品专利保护和公共健康之间的激烈冲突。随着药品专利保护的国际化,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问题不仅是国内问题,更是国际问题,尤其是手持药品专利优势的发达国家与无力负担药价的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之间的问题。与此同时,专利保护不仅是一项法律制度,还是一国保持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工具,这意味着药品专利保护还关系到各国国家利益,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复杂因素,使得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权之间的冲突复杂化。尽管国际社会为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做出了不懈努力,但仍存在不足。本文通过对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冲突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对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提出解决思路和对策。具体而言,本文第一部分首先揭示了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权在实践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并分析了两者冲突的实质,提出这一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对药品专利制度逻辑与公共健康理论的考察,从法理、经济和政治层面分析了药品专利保护和公共健康产生紧张关系的原因。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视角,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了国际社会在促进药品专利保护和公共健康利益之间平衡所作出的努力,借鉴有益经验,并反思了其中的不足之处。最后第四部分,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之间的正确关系,并提出了协调冲突的解决思路和具体措施。
宁立志,王宇[3](2020)在《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四十年:回顾与展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40多年见证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无到有、从被动封闭到主动开放、从单薄到丰富的艰难缔造历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立、拆分与重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的建立与改革,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应运而生。知识产权作为私权,是民事财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适逢"民法典"编纂的契机,"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成为知识产权法学界与民法学界热议的焦点。尽管知识产权是私权——这一本质属性不可动摇,但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特征以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与公共利益的诸多关联,使公权力的介入必不可少。同时,科技浪潮下,新型知识产品不断出现,人工智能、大数据、3D打印等科技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突出,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一带一路"倡议以及自由贸易区战略等的实施,也急需知识产权制度的回应。
曹子傲[4](2020)在《科技创新视角下欧洲专利制度演变规律及其启示》文中提出欧洲是专利制度的摇篮和发源地。自从具有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专利法——1624英国《垄断法案》颁布以来,欧洲专利制度走过了近400年的历程。如果将封建王室授予的垄断特权看作是萌芽状态的专利权,那么欧洲专利制度则经历了600年的沧桑巨变。纵观整个欧洲专利制度的演变史,我们可以发现,它不仅是一部科技创新史,而且是一部社会进步史。一方面,科技创新催生了专利制度,并推动专利制度随时代变迁而不断改革发展,另一方面,专利制度又反过来促进科技创新不断取得新的成果。在科技创新和专利制度互动互促中,经济得以发展,社会得以进步,文明得以延续。欧洲专利制度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专利制度与科技创新互动互促、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统筹兼顾、专利申请程序由繁琐走向简化、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逐渐扩大、保护强度与技术需要相互协调等演变规律。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中国专利制度起步较晚,为了保证专利制度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促进作用,我们应积极学习欧洲专利制度的成功经验,建立一个真正与我国现实语境相符合的专利制度体系。欧洲专利制度的发展规律启示我们: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利制度建设中,必须深入推进“两大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必须保持利益动态平衡,必须优化专利申请程序,必须扩大专利客体范围,必须适时调整保护强度。
张翰雄[5](2020)在《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法分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我国《专利法》体系结构的特点之一,是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专利权客体同时规定在一部法律文本之中,并将三种发明创造均称为"专利"。这一特点正在遭到质疑和诟病,由此产生了主张将《专利法》进行"三法分立"的主张。《专利法》的体系结构调整,应建立在尊重立法历史和法律稳定性的基础上,通过研究法律体系"分"与"合"的内在规律,结合我国民法典编纂和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整体趋势,从内生性动因和外生性动因两方面分析《专利法》"三法分立"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不应简单地将"分"与"合"的关系割裂开来,片面追求"三法分立"。《专利法》"三法分立"作为解决专利制度弊病的可能手段,也并不具备充足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应当以专利法的体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分"与"合"的技术,在"统分结合"的路线指导之下,实现《专利法》体系结构和内容的优化。
胡月[6](2020)在《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之构成要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显着增加,权利人大多采取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而知识产权合法来源抗辩条款已被侵权人广泛运用以对抗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总体上,我国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尚不完善,最主要的问题是该制度缺乏体系内的统一标准以及要件构成不完善。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关乎知识产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影响社会发展。因此,基于制度构建的初衷和本旨,统一完善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法及司法实践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情展开研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并作阐释。本文认为,一方面,三大知识产权单行法应当统一、协调合法来源抗辩的条文表述;另一方面,应当完善明确具体构成要件,建议完善主体要件的适用范围、明确“不知道”为主观要件、明确“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客体要件、明确“合法来源”为客观要件以及增设补充要件(即说明供货人信息)。本文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为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概述。通过对该制度的相关概念、基础理论和制度价值的探讨,做到对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基本认识。第二部分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的现状及问题。通过对着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的立法比较及司法裁判现状的阐释,分析总结该制度当前主要问题。第三部分为合法来源抗辩构成要件的域外法考察及启示。从善意侵权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出发,考察美国、新加坡及德国有关立法和具体案件,及TRIPS、ACTA协定的相关条款,获取科学合理之处,以对我国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借鉴。第四部分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之构成要件分析。首先,对统一协调合法来源抗辩条文规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探讨;其次,对具体构成要件进行探讨,结合司法案例对主体、主观、客体及客观要件进行分析。第五部分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构成要件的完善建议。在前部分分析讨论的基础上,从当前合法来源抗辩条款出发,为统一协调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定和完善具体构成要件,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建议。
林思颖[7](2020)在《《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TPP)后,其他缔约方于2018年3月18日在智利签署《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CPTPP)。CPTPP搁置了TPP中11项知识产权条款,主要集中在专利权、着作权及知识产权执法领域,而商标条款几乎被完整保留下来。CPTPP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较于TPP有所下降,但仍远远超过TRIPs协议设定的最低标准。CPTPP知识产权条款压缩了TRIPs协议中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条款的适用空间,剔除了有效协调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平衡的机制。在CPTPP区域内,发达国家几乎无需调整国内法律,与之相反,发展中国家将消耗更多的法律转换成本。虽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CPTPP各缔约方的经济影响仍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但从资金流动的角度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明显有利于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缔约方。可以认为,在知识经济时代,CPTPP知识产权条款是发达国家在区域内获取经贸利益的重要手段。然而从目前各缔约方的经济规模、国际影响力以及CPTPP未来扩容可能性来看,仅凭自身的吸引力和示范作用,都尚不足以支撑其发展成为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标准。短期来说,只能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体系进一步碎片化。但是,随着包含与CPTPP相同或类似的知识产权规则的FTAs数量增加,这些规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最终可能转化成为多边条约中的规则,形成新的国际标准,从这一层面看,CPTPP知识产权条款将助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的提升。由于我国与各缔约方保持着密切的贸易往来,CPTPP降低了启动边境执法等措施的门槛,加大侵权惩罚力度,将增加我国企业在海外面临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对我国对外贸易带来不利影响。同时,CPTPP保留的部分商标和执法条款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冲击较大,而这些条款的出现,也将严重阻碍我国目前和未来参与的自由贸易协议的谈判进程。此外,从CPTPP未来发展可能性来看,我国也将面临美国重返进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风险。为应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首先,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构建完善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其次,需要以知识产权适度保护为基本立场,科学制定FTA知识产权谈判策略,并合理利用多边、双边以及“一带一路”等区域体制,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再次,应坚持从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角度出发,循序渐进地调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最后,无论美国是否重返,都应以开放的心态面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不排除我国加入CPTPP的可能性。同时,应结合美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实践新动向,客观深入地研究被搁置知识产权条款,提前做好应对这些条款未来出现在多边或区域性场域的准备。
庞骊洁[8](2020)在《我国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研究》文中认为伴随中美贸易谈判及系列协议的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和国内市场进一步开放已成必然趋势。研究发现,以更加国际化的视角审视中国与世界的关系,以及通过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应对国际形势的变化,正成为平衡国际与国内利益的现实之需。本文以专利权滥用规制为视角对专利领域的利益冲突进行反思,意图探究如何构建一幅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理想图景(1),解决当下中国因专利权滥用“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法治现象而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为此,本文首先将专利权滥用的概念、构成要件与类型划分统合为一个整体,以《专利法》的目的与宗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反垄断法》第三条为依据将现实存在的专利权滥用行为划分为“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但未妨碍竞争型”、“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妨碍竞争型”、“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损害竞争型”三种;其次,本文重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现状、变化与发展,探究了TRIPS协议签订之时所确立的国际利益格局以及在后TRIPS时代发生的格局缓变与影响,以期在构建法律理想图景时体现我国知识产权话语权;再次,本文在对我国立法不足与法制优势进行比较分析以及对欧美的规制经验进行借鉴后,认为我国可结合专利权滥用的类型划分标准,通过在《专利法》中引入规制依据、增加《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性以及出台《专利权滥用反垄断审查适用指南》,形成一幅从初级规制到中级规制再到高级规制的完整法律理想图景;最后,本文以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理论利益平衡论为指导,将其贯穿于整个研究中,建设性提出在专利权滥用导致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失衡、自由竞争与市场秩序失衡以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失衡之时,以利益平衡论为方法论及理想目标对利益失衡状态进行综合调整。
李珍权[9](2018)在《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商标注册主义制度是以先申请先注册为原则,而不以有使用事实为条件,然而发挥商标功能与商标注册目的不单单在于取得商标权,还必须透过实际使用商标。因为只有标示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商标才能获得识别和区分产品来源的功能,如此商标权的意义才会产生。而从商标的法律保护维度而言,赋予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有利于填补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不足;另一方面从商标的侵害事实维度而言,由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价值比普通注册商标大,因此其受到滥用的风险更大,所以其理应受法律的保护。尽管我国采用经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制度,然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存在地位仍是合法的。故而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理论基础的研究并适当地赋予其在法律上的保护机制,此不仅是因应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消费公众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时并对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也有极大裨益。本文注重于,本文从商标使用与注册的立法缘由到商标的使用原则的实践,进而探求商标使用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外也透过商标淡化理论、商标符号表彰功能理论……等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最后对我国目前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不周延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来填补这些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商标使用与注册的法律意义辨析”。本章内容主要介绍商标的起源及功能、商标使用与注册、商标权的取得之立法缘由与原则,以建立商标理论的基本概念,进而比较各国商标使用与注册的制度规范。第二部分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正当性分析”。本章内容主要介绍以商标符号学理论检视未注册驰名商标之商标符号表彰的正当性,并从商标混淆理论及商标淡化理论探求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属性,并研究如何防止未注册驰名商标淡化的显着性或声誉受减损及其应当受到保护的内涵及意义。第三部分为“域外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的比较与借鉴”。本章内容,首先从观察《巴黎公约》、《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联合建议》与相关的知识产权多边贸易协定、《欧盟商标法》其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规范。其次,研究主要知识产权国家,例如英、美、德、法、日等五国,其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立法规范。最后,研究以上各国商标的侵权保护制度。第四部分为“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比较研究究”。本章内容乃针对我国大陆地区及我国台湾地区两地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实践来观察其实行、认定审查与救济的相关问题;并以两地的司法案例分析其侵权态样,最后比较海峡两岸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差异的地方。第五部分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完善”。本章内容,首先依据前面各章所分析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结果来探讨我国目前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其次,归纳各项国际协定、域外主要各国在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立法的要件、范围和限制来分析我国的问题与争点未来解决问题的方向。再则,梳理我国为来实行法律保护的界限与相应救济手段的问题。最后,本文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提出检讨、建议与相应的解决对策,并揭示未来的研究方向。
陈杨[10](2017)在《论传统知识的国际法律保护》文中指出传统知识是指土着人民、传统社区或其他传统知识持有人的诀窍、技能、创新、做法、教导和学问。它是一种对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资源。其价值主要表现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土着人权等几个方面。近几十年来,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原本只在传统社区造福一代又一代土着人民的传统知识越来越频繁地突破原有地域界限,成为现代科技的重要创新源泉,在涉及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的范围内被复制、传播和利用。传统知识在传统社区内外的巨大价值也因此而日益彰显。然而,问题也随之而来:传统知识面临存续危机;发达国家无偿掠夺和跨国盗用传统知识的现象频频发生;传统知识持有者与使用者的利益诉求冲突;现有国际法律保护制度不能满足传统知识保护的需求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对传统知识的国际法律保护,成为了当前倍受关注的焦点议题。传统知识的国际法律保护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生物多样性公约》是最早对传统知识作出规定的国际公约。此后,一些重要国际平台围绕传统知识保护的讨论持续展开,并取得了一些成果:生态环境视角下涉及传统知识的国际法律文书主要有《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知识产权视角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围绕传统知识的谈判已持续进行了十多年,WTO《多哈部长宣言》已将传统知识列入优先审议的议题;人权视角下有多个国际法律文书直接或间接涉及传统知识保护。当前的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体系并不能实现传统知识的充分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个视角下有关传统知识保护的规定零散且简单,缺少纲领性的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公约;在传统知识保护方式的选取上,国际社会存在较大分歧;传统知识的自身特点阻碍其获得充分的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等。针对这些问题,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首先,依托WIPO缔结和管理纲领性的《传统知识保护公约》,可从WIPO的最新谈判成果《保护传统知识:条款与草案》发展而成。第二,构建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的多元保护方式体系。该保护方式体系主要由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和非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构成。第三,对于传统知识的自身特点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应当通过加强理论研究和寻求制度突破等途径来予以协调。中国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基于建立有效的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体系任重而道远的客观事实,中国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与措施。具体地说,我国在应对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问题上可采用“高度重视”和“两条腿走路”的策略。“高度重视”是指中国应当在认识层面高度重视传统知识保护问题。“两条腿走路”是指在国内层面,积极制定传统知识保护国家战略,并形成具体保护措施;在国际层面,积极参与和推动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谈判。
二、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法(论文提纲范文)
(1)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四、 主要研究方法 |
五、 论文结构 |
六、 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
第—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概念与类型 |
一、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概念界定 |
二、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类型界定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产生原因 |
一、 知识产权客体的多重属性 |
二、 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扩张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影响与讨论 |
二、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影响与讨论 |
三、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影响与讨论 |
四、 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类型的法律影响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合理性证成 |
第—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 多重保护高度契合激励学说 |
二、 多重保护基本契合劳动学说 |
三、 多重保护基本契合自然权学说 |
四、 多重保护基本契合分配正义学说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一、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二、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三、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四、 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一、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二、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三、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四、 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遏制 |
第—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两大负面效应 |
一、 多重保护可能引起知识产权制度冲突 |
二、 多重保护可能导致知识产权过度保护 |
第二节 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产生根源 |
一、 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未统筹多重保护问题 |
二、 工具主义与本体主义价值偏向加剧了负面效应 |
第三节 遏制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路径与原则 |
一、 多重保护的法律性质——法律规范体的竞合 |
二、 负面效应的遏制路径——维护各类客体互补关系 |
三、 遏制多重保护负面效应所适用的法律原则 |
第四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第—节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二、 外观设计与商标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第二节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作品与商标同时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二、 作品与商标先后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商业秘密应避免与作品同时双重保护 |
二、 商业秘密应避免与专利同时双重保护 |
第四节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立法完善 |
二、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司法完善 |
三、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执法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论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保障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实践困境 |
第一节 个体层面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表现—以“格列卫”为例 |
一、“格列卫”简介 |
二、“格列卫”上的冲突现象 |
第二节 国家层面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表现 |
一、发展中国家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表现 |
二、发达国家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表现 |
第三节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之间冲突问题的性质分析 |
一、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问题的提出 |
二、冲突的性质分析 |
第二章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保障的冲突考察 |
第一节 药品专利制度法理分析 |
一、药品与药品专利 |
二、药品专利制度的正当性及制度价值 |
三、药品专利制度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公共健康的理论分析 |
一、公共健康的含义 |
二、公共健康的重要内容—药品可及性 |
三、公共健康保护的必要性 |
第三节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理论分析 |
一、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法理分析 |
二、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经济成因 |
三、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政治成因 |
第三章 从比较法的视角看实践困境的调适 |
第一节 协调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基本理论 |
一、个人利益优位论 |
二、公共利益优位论 |
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论 |
第二节 协调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域外经验 |
一、协调冲突的国际努力 |
二、国外有关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协调 |
第三节 对国际社会传统冲突协调办法的反思 |
一、强制许可面临重重困境 |
二、平行进口的制度设计及局限 |
三、“差别定价”的负面效应 |
第四章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协调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关系的正确阐释 |
一、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相互作用 |
二、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共生关系 |
第二节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解决思路 |
一、专利保护是手段而不是目标 |
二、用公平正义理念指导利益平衡 |
三、从分配正义到创造正义 |
第三节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解决对策 |
一、寻求并利用强制许可的替代机制 |
二、严控“常青专利” |
三、合理利用仿制药解决当前危机 |
四、探索促进和激励药品研发的创新机制 |
五、加强对药品定价和监管 |
六、提高医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四十年:回顾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制度的回顾:从艰难缔造到发展壮大———中国知识产权法治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
(一)历史视角下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制构建 |
1. 从无到有 |
2. 从被动到主动 |
3. 从单薄到丰富 |
(二)对“创新”和“效率”的渴求———强力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 |
1. 知识产权“分别管理”向“二合一”“三合一”模式转变 |
2.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手段与科技创新成果的结合 |
3.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思路与“效率”价值的呼应 |
(三)国际规则与中国特色的结合———“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
1.“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建立背景 |
2.“双轨制”保护模式的运行成效 |
3.“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发展思路 |
4.“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完善空间 |
二对理论的审思:从坚持传统到兼容并蓄 |
(一)从民法中来,到民法中去———知识产权与中国《民法典》 |
1. 知识产权与民法的渊源 |
2. 知识产权走进中国《民法典》 |
(二)私法自治与公权力的介入———知识产权是重要的市场竞争工具 |
1. 知识产权的竞争法调整 |
2. 知识产权的内部限制与外部规制 |
三对未来的展望:从微观创新到宏观战略———科技浪潮与世界潮流下的中国知识产权事业 |
(一)知识与信息带来的挑战———知识共享与科技成果权利化的边界 |
1. 人工智能 |
2.3D打印 |
3. 大数据 |
(二)全球视野下的民族复兴与国际挑战———国家战略与国际竞争中的知识产权 |
1. 知识产权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
2. 知识产权与“一带一路”倡议 |
3. 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区战略 |
四结语 |
(4)科技创新视角下欧洲专利制度演变规律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2 欧洲专利制度的历史演变 |
2.1 “专利”溯源及欧洲专利制度史分期 |
2.1.1 “专利”的词源及含义 |
2.1.2 欧洲专利制度史分期 |
2.2 萌芽与孕育时期(中世纪后期—1624年):促进新技术开发与引进 |
2.3 形成与确立时期(1624年—十九世纪末):回应近代科学革命和产业革命的召唤 |
2.3.1 欧洲专利制度形成与确立的语境 |
2.3.2 英国《垄断法》的诞生及其修订 |
2.3.3 其他欧洲国家专利制度的确立 |
2.4 区域一体化、国际化时期(19世纪末至今):适应科技创新成果国际流动的需要 |
2.4.1 欧洲专利制度走向区域一体化、国际化的语境 |
2.4.2 走向区域一体化的专利公约 |
2.4.2.1 《欧洲专利公约》(EPC) |
2.4.2.2 《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CPC) |
2.4.2.3 欧洲专利一揽子计划 |
2.4.3 迈向国际化的专利公约 |
2.4.3.1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2.4.3.2 《专利合作公约》(PCT) |
2.4.3.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
3 欧洲专利制度的演变规律 |
3.1 专利制度与科技创新互动互促 |
3.1.1 科技创新推动专利制度发展 |
3.1.2 专利制度促进科技创新进步 |
3.2 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统筹兼顾 |
3.2.1 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是专利制度的首要任务 |
3.2.2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专利制度的应有之义 |
3.2.3 统筹兼顾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专利制度的二元价值目标 |
3.3 专利申请程序由繁琐走向简化 |
3.4 专利保护的客体范围逐渐扩大 |
3.5 保护强度与技术需要相互协调 |
4 欧洲专利制度演变规律对中国的启示 |
4.1 深入推进“两大战略” |
4.1.1 我国科技创新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
4.1.2 欧洲在科技创新与专利制度互动互促方面的成功实践 |
4.1.3 对我国实现科技创新和专利制度互动互促的启示 |
4.2 保持利益动态平衡 |
4.2.1 我国专利制度在利益平衡方面的现状和问题 |
4.2.2 欧洲专利制度在利益平衡方面的有益实践 |
4.2.3 对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利益平衡方面的启示 |
4.3 优化专利申请程序 |
4.3.1 我国专利申请程序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4.3.2 欧洲在优化专利申请程序方面的先进经验 |
4.3.3 优化我国专利申请程序的启示 |
4.4 扩大专利客体范围 |
4.4.1 我国的专利客体范围与面临的挑战 |
4.4.2 欧洲关于可专利主题的探索和实践经验 |
4.4.3 欧洲可专利主题的实践探索对我国的启示 |
4.5 适时调整保护强度 |
4.5.1 我国专利保护强度的演变和存在的问题 |
4.5.2 欧洲调整专利保护强度的先进经验 |
4.5.3 对我国调整专利保护强度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法分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中外专利法立法模式比较研究 |
(一)域外专利法变迁史概述 |
1.专利法律制度的孕育和初创 |
1)威尼斯 |
2)英国 |
3)美国 |
2.专利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创新 |
1)德国 |
2)日本 |
3.小结 |
(二)中国《专利法》立法模式的历史背景 |
1.晚清至民国:初创专利制度 |
1)晚清至民国专利制度发展简史 |
2)继受论对晚清民国专利制度的深刻影响 |
2.新中国:重建专利制度 |
1)新中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 |
2)《专利法》立法草案关于专利种类和法律结构的主要变化40 |
3)专利法保护几种专利的争论 |
4)《专利法》颁布后历次修改的基本脉络 |
3.小结 |
(三)专利法典型立法模式比较分析 |
1.单独立法模式 |
1)单独立法模式的主要特征 |
2)单独立法模式的优势和问题 |
2.部分合并立法模式 |
1)部分合并立法模式的主要特征 |
2)部分合并立法模式的优势和问题 |
3.“合并立法,法内分编”模式 |
1)“合并立法,法内分编”模式的主要特征 |
2)“合并立法,法内分编”模式的优势和问题 |
4.“合并立法,集中规定”模式 |
1)“合并立法,集中规定”模式的主要特征 |
2)“合并立法,集中规定”模式的优势和问题 |
(四)本章小结 |
二、法律体系统合与分解的内在规律 |
(一)从法律体系到民法法典化 |
1.法律体系的概念 |
2.法律体系化的功用 |
3.法律体系化与法律结构 |
4.法律体系化与民法法典化 |
(二)民法的“法典化”、“解法典化”与“再法典化”的启示 |
1.民法“法典化”:从“分”到“合” |
1)民法“法典化”的基本概念和历史脉络 |
2)法典的形成条件 |
3)民法典结构的内生动因的进一步解析 |
2.民法“解法典化”:作为一种“分”的力量 |
1)“解法典化”的背景和特征 |
2)“解法典化”的实质——民法体系结构的分解与重构 |
3.民法“再法典化”:再次从分到合 |
1)“再法典化”的定义和方式 |
2)“再法典化”的部分共性特征 |
3)“再法典化”对专利法体系结构的启示 |
4.小结 |
(三)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 |
1.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背景 |
1)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通说的形成 |
2)“知识产权”概念的成型 |
3)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由“分”到“合” |
4)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由“分”到“合” |
2.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现实条件和不利因素 |
1)我国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现实条件 |
2)我国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不利因素 |
3.知识产权法的分合之辨 |
1)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是“入典”的必经之路 |
2)知识产权法的现状迫使我国知识产权法走向体系化 |
3)知识产权法体系化中的“合”与“分” |
(四)本章小结 |
三、《专利法》“三法分立”合理性的再考察 |
(一)《专利法》“三法分立”对专利质量问题的回应能力 |
1.专利质量问题的背景 |
2.专利质量的多维度定义 |
3.专利质量问题的多元诱因和解决路径 |
1)科研层面的技术方案创造 |
2)科研成果转化为专利申请 |
3)行政层面的专利申请审查 |
4)专利权的行使和保护 |
4.小结 |
(二)《专利法》“三法分立”对专利标识混淆问题的回应能力 |
1.专利标识混淆的担忧和质疑 |
2.专利标识混淆的实证研究 |
1)受访者基本情况 |
2)问卷调查结果分析 |
3.解决专利标识混淆的合理进路 |
(三)《专利法》“三法分立”与外观设计制度定位问题 |
1.我国外观设计制度保护客体的再厘清 |
2.外观设计的主要法律保护模式 |
3.外观设计法律保护模式与立法模式的关系 |
4.外观设计应保留在《专利法》体系之中 |
(四)《专利法》“三法分立”在立法层面的可行性 |
1.“三法分立”的立法难题 |
2.“三法分立”的高昂成本 |
(五)本章小结 |
四、《专利法》统合之下的“三法分立”路径 |
(一)我国专利法律体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
1.中国专利法律制度的整体框架 |
2.《专利法》的“法典基因” |
3.《专利法》的“解法典化”趋势 |
1)《专利法》以外的专利法律渊源在具体案件中的较多适用 |
2)《专利法》以外的专利法律渊源确立了大量新的法律规则 |
(二)在统合路径之下实现《专利法》“三法分立” |
1.保持统合的《专利法》体系结构 |
2.沿循“法典化”技术,逐步吸纳具体规则 |
3.提炼共性规则,单独成节整合特殊规则 |
五、结论 |
(一)建立法律体系结构“分”与“合”的综合辩证观 |
1.以辩证统一的眼光看待法律的“分”与“合”,尊重法律自我发展的基本逻辑 |
2.《专利法》体系结构优化调整的“统分结合” |
(二)充分考量多维度现实因素的影响 |
1.应匹配我国民法典编纂和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潮流和趋势 |
2.应审慎评价《专利法》“三法分立”对专利制度问题的回应能力 |
3.应谨慎评估《专利法》“三法分立”的社会效应 |
(三)以“体系化”为目标实现专利法体系结构优化 |
附录关于专利标识在消费中的引导和混淆情况的问卷调查 |
(6)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之构成要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概述 |
(一) 相关概念辨析 |
(二) 知识产权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基础理论 |
1.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民法理论溯源 |
2.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 知识产权合法来源抗辩的制度价值 |
1. 实现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
2. 区分商品流通中恶意侵权人和善意侵权人的责任 |
3. 有效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的市场流通 |
二、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一) 我国合法来源抗辩的立法条文比较与主要问题 |
1. 立法条文比较 |
2. 主要问题 |
(二) 我国知识产权合法来源抗辩的司法裁判现状及问题 |
1. 司法裁判现状 |
2. 主要问题 |
(三) 小结 |
三、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构成要件的域外法考察及启示 |
(一) 域外法考察 |
1. 美国法考察 |
2. 新加坡法考察 |
3. 德国法考察 |
4. 国际条约及区域性示范文本的考察 |
(二) 域外法的借鉴及启示 |
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之构成要件分析 |
(一) 关于合法来源抗辩条文规定缺乏体系内的统一协调的探讨 |
1. 法律统一协调的要求 |
2. 市场中“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普遍性的要求 |
3. 抗辩事由的同一性 |
(二) 关于具体构成要件的讨论 |
1. 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之主体要件分析 |
1.1 当前合法来源抗辩适格主体的合理性 |
1.2 扩张合法来源抗辩适格主体范围 |
2. 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之主观要件分析 |
2.1 “不知道”与“善意”的关系 |
2.2 对“不知道”的理解 |
3. 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之客体要件分析 |
3.1 客体与对象的区别 |
3.2 合法来源抗辩的客体要件之辩 |
4. 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之客观要件分析 |
4.1 取得渠道和方式的合法 |
4.2 物权交易真实 |
5. 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之补充要件分析 |
5.1 “说明供货人信息”的合理性 |
5.2 对“说明供货人信息”的理解 |
五、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构成要件的完善建议 |
(一) 统一、协调三大知识产权单行法合法来源抗辩条文表述 |
(二) 明确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构成要件 |
1. 完善现行法关于主体要件的规定 |
2. 明确主观要件为“不知道” |
3. 明确客体要件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
4. 明确客观要件为“商品合法来源” |
5. 增设补充要件“说明供货人信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CPTPP知识产权条款产生的背景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成因与演变 |
二、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困局 |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趋势 |
第二节 CPTPP的产生与发展 |
一、初始阶段:《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P4协议) |
二、扩容阶段:《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 |
三、成型阶段:《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变化 |
第一节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主要内容 |
一、总则部分 |
二、商标和地理标志 |
三、专利相关规定 |
四、着作权和相关权利 |
五、执法方面的规定 |
第二节 从TPP到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主要变化 |
一、缩小了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 |
二、缩小了可授予专利的客体范围 |
三、不再对药品和生物制剂的未披露数据提供保护 |
四、不再延长着作权和专利保护期限 |
五、降低了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力度 |
第三节 CPTPP知识产权条款变化的主要原因分析 |
一、美国退出TPP打破了知识产权条款重谈的博弈格局 |
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的适用要求考虑各缔约方国情的差异 |
三、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CPTPP |
四、为美国重返留下复谈的空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影响分析 |
第一节 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潜在影响 |
一、将加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格局的碎片化 |
二、短期内无法直接推高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 |
三、将进一步加剧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失衡 |
第二节 对各缔约方的影响 |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区域内贸易往来的效果尚不明确 |
二、可能极大冲击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 |
三、发达国家更易获取知识产权条款带来的经济利益 |
四、将阻碍东盟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 |
第三节 对中国可能产生的影响 |
一、严格的执法条款将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带来不利影响 |
二、可能阻碍我国参与的自由贸易协议谈判的进程 |
三、商标和执法相关条款可能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冲击较大 |
四、将面临美国重返进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应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建议 |
第一节 健全和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 |
一、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意识 |
二、构建完善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公共服务机制 |
第二节 提升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
一、科学制定符合国情的FTA知识产权谈判策略 |
二、合理利用现行多边或区域体制来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
第三节 循序渐进地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 |
一、尚无需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 |
二、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三、完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措施 |
四、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
第四节 科学研判和应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未来发展 |
一、不排除我国加入CPTPP的可能性 |
二、研判被搁置知识产权条款重返之可能性 |
三、关注美国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和实践的新动向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研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我国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理论概述 |
2.1 专利权滥用的概念界定 |
2.1.1 专利权滥用的内涵 |
2.1.2 法律构成要件 |
2.2 专利权滥用的类型划分 |
2.2.1 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但未妨碍竞争 |
2.2.2 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妨碍竞争 |
2.2.3 不正当行使专利权且损害竞争 |
2.3 专利权滥用的内部原因 |
2.3.1 专利权具有垄断性 |
2.3.2 专利权是法定之权 |
2.3.3 专利权保护力度加强 |
2.4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外部原因 |
2.4.1 知识经济时代“创新空间”日益逼仄 |
2.4.2 大国竞争时代知识产权成为国家利器 |
2.4.3 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与贸易联姻 |
2.5 理论依据:利益平衡论 |
2.5.1 利益平衡论法律内涵 |
2.5.2 专利权滥用导致利益失衡 |
2.5.3 利益平衡论对失衡状态的调整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国内外法律现状及比较 |
3.1 国际公约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 |
3.1.1 Trips协议确定后的规制情况 |
3.1.2 后Trips时代滥用规制的主要变化及趋势 |
3.2 以反托拉斯为核心的美国模式 |
3.2.1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两条路径 |
3.2.2 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基础 |
3.3 以竞争法为核心的欧盟模式 |
3.3.1 欧盟竞争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
3.3.2 欧盟竞争法体系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 |
3.4 我国对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现状 |
3.4.1 立法现状 |
3.4.2 司法现状 |
3.4.3 执法现状 |
3.5 比较 |
3.5.1 对美国模式的分析 |
3.5.2 对欧盟模式的分析 |
3.5.3 对中国模式的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的突出问题 |
4.1 立法方面 |
4.1.1 《专利法》缺少滥用规制的法律依据 |
4.1.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缺少适用条件 |
4.1.3 《反垄断法》缺少具体指引性指南 |
4.2 司法方面 |
4.2.1 缺少法律适用典型案例 |
4.2.2 反垄断法审查中证据适用不足 |
4.3 执法方面 |
4.3.1 未成立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处 |
4.3.2 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人员短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 |
5.1 建立滥用规制的三级立法体系 |
5.1.1 在《专利法》中引入滥用规制的法律依据 |
5.1.2 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性 |
5.1.3 出台《与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审查适用指南》 |
5.2 完善滥用规制的司法体系 |
5.2.1 定期公布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指导性案例 |
5.2.2 在司法审查中引入经济分析法 |
5.3 完善滥用规制的执法体系 |
5.3.1 成立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处 |
5.3.2 丰富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人员队伍 |
5.4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总体框架与研究内容 |
四、主要研究方法与学术创新 |
第一章 商标使用与注册的法律意义辨析 |
第一节 商标使用的意涵与价值 |
一、商标使用的定义 |
二、商标使用的类型 |
三、商标使用的表现形式 |
四、商标使用与商标功能 |
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取得制度的划分与兼合 |
一、商标注册使用的任意性与兼合性 |
二、商标权取得制度的比较与兼容 |
第三节 商标使用对未注册商标的意义 |
一、在商标注册主义下未注册商标的先使用保护 |
二、商标使用主义下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意义 |
三、商标使用在商标取得制度中的根本作用 |
第四节 商标使用对判定商标侵权的影响 |
一、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须具备一定市场的影响力 |
二、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判定 |
三、侵权行为类型 |
第二章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研究 |
第一节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符号学分析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显着性和识别功能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符号表彰功能 |
三、制止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寄生性侵害具有正当性 |
四、符号商标的意指作为体现未注册驰名商标 |
第二节 未注册驰名商标信誉的经济价值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承载商标使用者的信誉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标示商品或服务的优良质量 |
三、制止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搭便车”有利于市场公平、正当竞争 |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之适用 |
五、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有商标私权兼具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
第三节 混淆理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适用 |
一、商标混淆理论的概述 |
二、运用商标混淆理论解释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第四节 商标反淡化理论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运用 |
一、商标反淡化理论的提出 |
二、美国商标反淡化立法对商标反淡化理论的收纳 |
三、我国对商标淡化理论的态度 |
四、适用商标淡化理论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思考 |
第三章 域外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国际协定中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未注册弛名商标的保护机制 |
二、多边贸易协定框架下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 |
三、《欧盟商标法》 |
第二节 外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
一、美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二、德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三、日本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四、英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五、法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第三节 国际条约规定及外国立法实践的评价与借鉴 |
一、国际条约规定的评价与借鉴 |
二、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规范与性质 |
三、外国立法实践的评价与借鉴 |
第四章 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比较研究 |
第一节 中国大陆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与实务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架构及发展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在法律保护制度的构成 |
三、未注册驰名商标行政与司法实践案例及法律适用和解释 |
第二节 中国台湾地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与实务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架构及发展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法律规范 |
三、未注册驰名商标司法实践的法律适用与解释 |
第三节 两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的比较 |
一、两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共识 |
二、两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分歧 |
第五章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实践中存在保护不足的问题 |
二、侵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态样 |
第二节 完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建议 |
一、建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设计与思路 |
二、相关立法条文的具体完善建议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传统知识的国际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结构安排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概述 |
第一节 传统知识的界定 |
一、学界对传统知识的界定 |
二、相关国际机构对传统知识的界定 |
三、本文的界定 |
四、传统知识的特征 |
第二节 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的含义 |
一、与传统知识相关的“保护”的含义 |
二、国际法律文书对与传统知识相关的“保护”的规定 |
三、WIPO对与传统知识相关的“保护”的理解 |
四、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的含义 |
第三节 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二、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的可行性 |
第二章 生态环境视角下的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 |
第一节 传统知识的生态环境价值与国际环境法律保护历程 |
第二节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体系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
一、CBD关于传统知识的主要规定及评析 |
二、《名古屋议定书》对传统知识保护的规定 |
三、CBD体系下的传统知识保护模式 |
四、CBD体系下传统知识保护模式评析 |
五、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TPGRFA)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
一、ITPGRFA关于传统知识的规定 |
二、ITPGRFA框架下传统知识的农民权利保护模式 |
三、ITPGRFA框架下传统知识的农民权利保护模式评析 |
四、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节 ITPGRFA与 CBD体系的关系 |
一、ITPGRFA与 CBD体系的联系 |
二、ITPGRFA与 CBD体系的区别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视角下的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 |
第一节 传统知识的经济价值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历程 |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
一、TRIPS协议没有保护传统知识的规定 |
二、WTO《多哈部长宣言》的规定 |
三、TRIPS框架下围绕传统知识保护的谈判焦点 |
四、对WTO关于传统知识保护的评析 |
第三节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
一、WIPO框架下传统知识保护的发展历程 |
二、WIPO框架下传统知识的保护成果及谈判进展 |
三、WIPO《保护传统知识:条款草案》的规定与谈判焦点 |
四、对WIPO关于传统知识保护的评析 |
第四节 完善知识产权视角下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的建议.. |
一、尽快缔结《传统知识保护公约》 |
二、完善传统知识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以TRIPS为例 |
三、完善传统知识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以地理标志保护为例 |
第四章 人权视角下的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 |
第一节 传统知识的人权价值与国际人权法律保护历程 |
第二节 《联合国土着人民权利宣言》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
一、《宣言》对传统知识的规定 |
二、对《宣言》关于传统知识规定的评析 |
第三节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
一、《非遗公约》对传统知识的规定 |
二、对《非遗公约》关于传统知识规定的评析 |
第四节 其他国际人权法律文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
一、《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
二、《土着和部落人民公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 |
第五章 中国传统知识的保护 |
第一节 中国传统知识保护的现状 |
一、理论现状 |
二、立法现状 |
第二节 中国传统知识保护的问题 |
一、传统知识保护方式的选取存在分歧 |
二、缺少纲领性的传统知识法律 |
三、现行法律对传统知识保护存在不足 |
第三节 中国传统知识保护的完善 |
一、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保护传统知识 |
二、尽快制定《传统知识法》 |
三、完善现行法律 |
第四节 中国应对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的对策 |
一、中国应当重视传统知识保护 |
二、制定传统知识保护国家战略 |
三、积极参与和推动传统知识国际法律保护谈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四、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法(论文参考文献)
- [1]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问题研究[D]. 蓝纯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论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保障的冲突与协调[D]. 陈露.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四十年:回顾与展望[J]. 宁立志,王宇. 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研究, 2020(01)
- [4]科技创新视角下欧洲专利制度演变规律及其启示[D]. 曹子傲. 中原工学院, 2020(05)
- [5]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法分立问题研究[J]. 张翰雄. 私法, 2020(01)
- [6]知识产权侵权合法来源抗辩之构成要件研究[D]. 胡月. 苏州大学, 2020(03)
- [7]《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研究[D]. 林思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8]我国专利权滥用规制的法律研究[D]. 庞骊洁.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5)
- [9]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研究[D]. 李珍权. 厦门大学, 2018(06)
- [10]论传统知识的国际法律保护[D]. 陈杨. 湖南师范大学,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