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全球化对文化权的冲击(论文文献综述)
艾科热木·阿力普[1](2021)在《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研究 ——以莎车县为例》文中提出中国自古以来民族众多、地域辽阔;其有几千年的璀璨历史,凝聚出了伟大的中华民族,也孕育出了优秀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典型代表之一的新疆木卡姆艺术,其自古流传至今,至少走过了 500多年风风雨雨。如今木卡姆艺术留存于新疆各个不同的地区,主要的木卡姆艺术形式主要有:哈密木卡姆、刀郎木卡姆、十二木卡姆、吐鲁番木卡姆,这其中十二木卡姆最具有代表性。十二木卡姆是集歌、舞、乐于一体的大型古典套曲,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之下,木卡姆艺术从濒临灭失的困境中,逐渐得到了良好的保护与发展。成功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且是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足以证明其不仅是中国民间艺术,更是我国新疆各民族通过艺术方式来表达自己思维与感情的一种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蒸蒸日上。但是随着全球化、现代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与保护面临诸多问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虽然近些年来,国家和社会各界都对木卡姆艺术的传承、保护与发展等工作,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也获得了可喜的成就。然而,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传承工作依然面临着保护基础薄弱、各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不足、政府主体责任发挥不够充分、文化生态保护亟待加强、木卡姆艺术合理利用不足等诸多方面的不足。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面对所遇到的诸多问题,我们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并遵循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总方针。倡导政府主导,利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有效解决诸多问题。因此对木卡姆艺术的保护需要从立法完善、有效夯实木卡姆文化保护基础、提升对木卡姆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有效完善教育传承、加强木卡姆艺术的传播与实务资料的保护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完善。以期将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治理轨道。本文主要是一篇研究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学术论文,以十二木卡姆的发祥地莎车县为田野点,对十二木卡姆的生存生态环境、民俗状况、传承与保护情况、代表性传承人数量、政府扶持力度、传承与保护过程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较为系统、完整、客观的了解与描述,并就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中的不足与缺陷,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希望能对木卡姆艺术的传承、保护与发展带来一些积极的影响,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序发展,新时期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文共有六章组成:第一章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保护概述,主要描述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历程;并对木卡姆艺术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进行系统的总结;就木卡姆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类别:民间文学、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乐器手工制作技艺、传统节日与民俗,相互交融的现象进行说明。为本文后面章节做好铺垫。第二章主要从文化多样性、文化权利理论,以及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马克思民族平等理论方面进行论述,探讨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以新疆木卡姆艺术为主线,对其所处的生存环境进行详细的描述,并对近年来我国加入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国际公约以及创设的相关国内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论述。在此基础上,对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过程中所坚持的以人为本、促进发展、维护多元一体、整体性保护、真实性保护、文化共同繁荣等原则依次进行详细说明。以田野调查为基础,对莎车县保护木卡姆艺术的多种传承模式,所做的具体保护措施等,依据调研获得的信息进行全面的描述。第四章对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讨论,主要包括保护基础滞后、传承人面临困境、政府主体责任发挥不充分、文化生态遭破坏、合理利用不足问题,都一并进行深入的讨论,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细致、全面的分析。第五章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借鉴与启示,通过域外法国非物文化遗产——马洛亚、匈牙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舞蹈屋、葡萄牙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多的保护模式,进行详细的研究。总结出对我国木卡姆艺术保护有利的经验启示。第六章木卡姆文化保护的完善建议,主要从完善相关立法、夯实木卡姆文化保护基础、木卡姆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完善教育传承、加强对木卡姆乐器制作的保护、加强木卡姆文化的传播、加强木卡姆实物资料的保护等视角,对木卡姆艺术的保护提出完善意见。
李丹[2](2020)在《布尔迪厄文化资本理论与文艺社会学意义》文中认为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首次正式提出文化资本理论,自此引发广泛的研究讨论。进入文化消费兴盛、文化产业事业迅速发展、知识分子社会影响凸显的二十一世纪,文化资本的作用日益明显。文化资本理论是布尔迪厄从关系思维层面上出发,重新认识社会和个体的重要视角。布尔迪厄认为“资本是积累的劳动”,文化资本是文化场域积累的劳动,蕴含于个体身上,作用于社会结构之中。本文从理论溯源、机制架构、实践运用、社会意义四个方面研究布尔迪厄文化资本理论及其文艺社会学意义。第一,布尔迪厄文化资本概念的要素溯源,主要沿着资本理论和文化内涵两条线索回溯文化得以成为资本、文化资本得以出现的历史和现实依据。不同于中国古代社会将资本等同于生财本钱的观点,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家通过分析货币和资本的区别,发现了资本的逐利性特点;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深层逻辑中挖掘出资本的增殖属性及由此携带的支配性,发现了资本在物质和精神领域的双重异化。受马克思资本理论、现象学、结构主义等影响,布尔迪厄遵循实践原则,建立了以资本、场域、习性为要素的社会学理论体系。而中西方关于文化丰富内涵的多种定义和马克思的文化观、文化批判,为布尔迪厄从资本角度解读文化提供了背景基础。第二,文化资本理论的机制架构,主要阐述了文化资本的特征和运行机制这两大脉络。区隔性、继承性、转化性是文化资本区别于其他类型资本的突出特征,而资本与场域、习性、符号的多重缠绕则分别为文化资本实在地发挥作用提供了主客观环境、实践导向和操作原则。第三,文化资本理论的实践运用。布尔迪厄从文化资本视角出发,重新考察了法国的社会阶层关系、文学场的斗争和知识分子的不同选择,为我们从文化和社会层面认识中国古代社会统治阶级文化权威的确立、文学经典的建构和近现代知识分子的转型提供了独特的研究视角和切入方式。第四,文化资本理论对中国当代社会文化建设的启示。面对当下我国社会文化建设的种种现状,都能从文化资本理论中恰当地汲取所需经验。从具体化文化资本角度出发,一是提高作为文化消费者的个体文化趣味和审美鉴赏能力;二是促进作为文化建设者的知识分子文化资本的积累和再生产。从客观化文化资本角度出发,一是重新发现文学经典的审美价值和使用价值,重现经典“光晕”;二是以新视角解读、改编文学经典,对其进行符合时代文化特征的再阐释。从体制化文化资本的角度出发,一是健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相应的文化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是加快完善保障知识分子的诸如知识产权、文化专利、创新思想等易被损害的文化资本的相关政策。站在文艺社会学的视角研究布尔迪厄的文化资本理论,意在通过借鉴文化资本的理论架构和运行逻辑,来研究中国社会不同阶段、不同领域的文化资本实践,进而对当下社会文化建设有所启示裨益。
肖雷[3](2020)在《习近平文化自信重要论述的社会价值探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的展开,习近平文化自信重要论述的内涵及价值在不断的被挖掘。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和文献分析,在习近平文化自信重要论述的社会发展价值上,从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文化发展成就出发,发掘了习近平文化自信重要论述的社会发展价值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直接推动作用,从社会价值角度探究了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和理论创新的社会发展和时代价值。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绪论:提出研究问题,阐述相关文献综述,提出对习近平文化自信重要论述要探究其社会发展价值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成就意义。第一章:探讨了习近平文化自信重要论述的政治文化价值,指出文化自信首先应看到其社会发展的政治强度,要强化对文化发展的政治文化分析。第二章:分析了习近平文化自信重要论述的社会发展价值,指出习近平文化自信重要论述不仅是文化发展的层面,更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中的整体发展价值的体现。第三章:提出习近平文化自信重要论述的建立伴随着现代化过程中的现实生活革新,只有现实生活中实现对生活和消费活动的引领,文化自信才能实现其社会实践价值。第四章:指出习近平文化自信重要论述实际上开辟了应对西方文化霸权的思想路径,需要以自然而然的方式实现文化软实力的提升和在针对文化强权时完成中国文化形象的现代性转化。
黄捷[4](2020)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是传承和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为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以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情况的田野调查为切入点,深入实践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困境。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等方面凸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保护的正当性进行梳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为基础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论证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合理性。通过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措施提出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建议。除去绪论和结论,研究框架具体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和类型。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明确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范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类型界定,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主体的范围。第二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证分析。通过对广西防城港市、百色市、崇左市、桂林市、河池市等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情况进行田野调查,在梳理问题的基础之上总结经验。第三部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等方面梳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第四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正当性。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和平衡利益关系的需要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现实依据。从人格论、正义论、财产劳动论、文化多样性论的学理层面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为基础构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第五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提出。从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发展的需要、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行使的需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平衡的需要等方面论述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必要性。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界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私权属性两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进行法律分析。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权两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内容进行梳理。第六部分,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通过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
查建友[5](2019)在《文化发展活力论》文中研究说明文化发展活力是影响文化强弱盛衰的深层次因素。本研究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顺应时势,创设条件,最大限度激发文化发展活力,推动文化发展繁荣,复兴中华文化,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本文的中心思想,要言之,文化主体与社会环境相互促进的实践论,即文化主体与社会环境是影响文化发展活力的两个基本要素,它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相互作用、有机统一,制约着文化发展活力的强弱盛衰。全文包括绪论、正文九章(分三大部分)和结语。绪论阐述研究的背景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逻辑架构,以及研究的可能创新点。第一部分包括第一、二、三章,多维动态地界定文化发展活力概念:基本含义、表现形态和历史经验。第一章对论文的关键概念进行界定。论文中的“文化”涵盖了人们的一切精神活动及其成果,包含两个层次:浅层次是指精神文化、社会意识,它是观念形态的东西,可称为“观念文化”;深层次是指文化实践活动、精神生产活动,它是产生观念文化的基础,属于社会实践、社会存在范畴,可称为“实践文化”。文化发展活力是促进文化兴旺发达的生命力,它集中体现为文化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以及由此而来的文化生活的丰富性特别是文化创新,并能够促进人与社会的发展,它受到主体状况、社会环境最终是社会实践的制约。第二章研究文化发展活力的表现形态。文化发展活力的直接性表现是文化的供给与需求、主旋律与多样性、稳定性与变易性三个方面。在创造与消费、供给与需求中推动文化互动循环、供需两旺、发展繁荣;在主旋律与多样性的辩证统一、合理张力中,文化健康发展、长盛不衰;在稳定、变易再到新的稳定、变易……的循环往复状态中,文化生生不息、朝气蓬勃。文化发展活力的深层次特征是:文化主体的能动性,人民文化生活的丰富性,文化的创新性,文化促进人与社会的发展。文化发展活力说到底是文化主体的活力,主体的能动性即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主体状态,文化丰富性特别是文化创新则是主体活动的产物、产品,促进人与社会的发展是根本目的、价值旨归。它们在逻辑上应当是由主体到产品、由文化整体状态到核心要素、由文化自身到社会大系统的逐步展开的过程。第三章研究文化发展活力的历史经验。论文对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和苏联的文化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并总结、反思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文化发展得失,提炼出具有普遍性(文化发展的一般性规律)又兼顾特殊性(社会主义国家文化发展的特殊性规律)的历史经验教训,如文化发展与知识分子的关系问题、文化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关系问题、文化发展与文化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关系问题,等等。第二部分包括第四、五、六章,深入分析决定文化发展活力的基本因素:主体基础、社会条件和实践生成。第四章研究文化发展活力的主体基础。由每一个具体的个人构成的“人民”,是文化发展活力的主体——文化的生产创造主体、传播传承主体、消费享受主体、评价裁判主体。从根本上来看,文化发展活力根源于主体的文化生活需要,集中体现为文化自由:人民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不违背法律(良法)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享有文化的创造、传播、享受和评价的自由,文化活力的本质特征是文化主体的自由;具体来看,文化发展活力来源于文化的个体性与群体性间的互动并保持一定的张力,来源于文化的多元主体间的相互作用并形成文化发展合力。总而言之,个体性的、多元化的文化主体是文化发展活力的根本来源和基础。第五章研究文化发展活力的社会条件。文化发展活力与经济、政治等社会环境息息相关,特别是受政治环境的根本制约。一定的经济条件是开展文化活动的必要前提,尤其是,文化发展的方向、文化生产消费的内容、文化发展的层次或程度等始终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政治活动是影响文化发展活力的关键因素,政治活动通过影响文化主体的利益、控制文化生产资料、影响文化生产和消费的内容来对文化活动进行调节。第六章研究文化发展活力的实践生成。文化是实践活动的产物,文化发展活力孕育在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微观上,文化主体(主要是个人)的生存状态的改变带来文化的改变,如人们的实际地位(经济、社会等)的跃升跌落、人与人的交往方式的演化嬗变等;中观上,文化系统内生力量推动文化不断演化更替,如文化不同领域间的分化与融合、古今文化间的传承与创新、中外文化间的交流与借鉴等;宏观上,社会整体(国内外)的实践状况,尤其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社会实践,是文化发展的活水源头,催生出强劲的文化活力、激发出蓬勃的文化生机。第三部分包括第七、八、九章,提出增强当代中国文化发展活力的对策思路:主体提升、社会保障、实践推进。第七章从文化主体的角度研究文化发展活力的提升问题。从目标定位、现实状况、提升路径三个方面来分析:目标是培育具备主体意识、主体能力和主体权利的文化主体;同时,从意识、能力和权利三个维度来考察和把握文化主体的客观状况,找准差距、明确不足;进而,参照目标,立足现实,从主体意识培养、主体能力训练和主体权利获取三个方面来努力提升文化主体活力。第八章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研究文化发展活力的提升问题。基于文化发展与经济、政治等的密切关系,必须从经济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两个主要的方面来努力:大力发展经济,协调好人们的利益关系,为人们创设更多的自由时间,并推动文化投入的稳定增长以建设更好的文化活动基础设施;逐步推动政治体制改革,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文化发展理念,创设宽松自由、开放包容的文化发展环境。第九章从社会实践的角度研究文化发展活力的现实推进。理论来源于实践,终要回归到实践。文化发展活力的实践推进,总体思路是逐步从文化管理走向文化治理,最终实现文化治理的现代化。具体路径主要是:坚决推进依法治文,实现文化发展的法治化;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集共识、聚心合力、引领发展;完善“思想文化市场”,推动古今中外文化的交流借鉴、融合创新、发展繁荣。结语部分展望中华文化的伟大复兴并概述当前的现实进路。
夏星[6](2017)在《国际学校校长跨文化领导力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教育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拓展和深化,教育领导学领域中日益凸显的问题是,原本有效的领导力,为何在另一种文化情境中遭遇制约?这是本篇论文《国际学校校长跨文化领导力实证研究》的问题聚焦所在。研究问题定位于:跨文化情境中,在华国际学校的国际校长们如何掌握本论文所提议的归因能力和权变策略,从而提升领导力。本研究缘起于笔者与国际校长的共事经历中注意到的种种现实需求。以在华国际校长为研究对象发现,造成领导力瓶颈与困境的原因多种多样,然而,最深层、也最易被忽略的原因在于——跨文化情境中的归因技能与权变技能的匮缺,也就是说,面对出现的问题,国际校长往往找错了原因,继而导致处理问题的方法出现偏误。反言之,提高对归因和权变这两种技能的认识和掌握,有助于从源头上提升跨文化领导力。因此,学术假说定位于“正确归因是合理权变之本”。提高跨文化情境中的归因和权变技能,不仅针对在华国际校长,也是更广泛的跨文化领导者(国外来华的、本地出国的、各领域各机构的)都需要的领导力提途径。这些需求是本文研究价值的基础,也是其泛在应用价值所在。论文力求提出理论性兼具实践性的策略和主张,力求在如下几个方面尝试创新:1)开拓研究视角。现有的归因、权变、领导力研究,各循其道、缺乏关联,而在本文中,心理学的归因、领导学的权变,这两种种理论,形成有机结合——拓展出领导力研究的一个新视角,特别关注了“什么是权变的起点、什么是权变的终点、什么是跨文化权变的基本特质”等更彻底的问题。2)开发一手资料。基于专业学位“一手资料、紧扣实践”的要求(区别于学术学位侧重“认知深化、建构新论”的要求),采用量化与质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发掘第一手资料—国际校长们在华的真实经历,包括工作、生活、跨文化融入等。在现有研究中,这些资料尚无先例可循。3)深究领导环境。跨文化环境对领导力的影响究竟深刻或者严重到什么程度?现有的领导环境学说尚无专项研究。反映在以国际校长为例的跨文化领导者身上,表现为,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想要支配甚至干预其所在的跨文化领导情境,使领导者陷入思维误区。4)多元的跨文化领导力提升策略。有别于领导力的一般性培训,本文更强调:第一,以国际校长为试点,将归因和权变技能的应知应会作为跨文化领导力建设的有机组成;其次,紧密配套“助手教程”,提供给跨文化领导者的助理(多为外语较强的本地助理),使之能够更有效地发挥“跨文化桥梁”功能;第三,推向整个国际学校层面,建设求同存异、相互尊重的整体文化氛围。因此,优化跨文化领导力的构建对象具有“多元性”——既包括领导者,又涵盖被领导者。论文包含如下部分:[绪论]阐明选题由来、研究问题、研究意义,并简介研究样本,对全文进行总括性介绍。[第一章-文献综述]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回顾领导力基本理论,追溯与跨文化领导力密切相关的文化、价值观和权变的基本概念;第二部分,梳理校长领导力的研究现状;第三部分,发现并引出校长跨文化领导力研究领域的空白;第四部分,介绍本文着重运用的归因理论、以及归因与权变的关系。[第二章-研究设计]介绍研究思路、研究对象的选取,以及与笔者工作及经历先关的观察法和访谈法的研究应用。在国际学校校长跨文化领导力的结构性验证方面,通过问卷调查收集相关数据,发现共性问题。并且,借鉴人类学“田野调查”的基本精神,对本文研究进行指导。[第三章-研究发现:国际学校校长跨文化情境中的归因发现]为了验证国际学校校长跨文化领导力的内容结构,以问卷调查形式获取了中外文化差异下的校长跨文化领导力表现。配合数据,佐以实证,发现并陈述国际校长来华之后遇到的沟通问题、工作挑战、社交困境以及生活不适应等第一手资料。[第四章-研究分析:国际学校校长跨文化领导力的权变论析]回顾国际校长发生归因倾向的真实过程,发现其对领导力效能造成的制约和阻碍,讨论跨文化归因倾向形成的思维和行为偏差,对权变操作造成的不良影响。从跨文化角度反思归因,从源头上寻求合理权变的思路,以此,响应“正确归因是合理权变之本”的学术假说。[第五章-建议:国际学校跨文化领导力的提升]回归教育学主旨,设计国际校长的跨文化领导力构建。建议跨文化领导力的提升,不仅需要面向国际校长,也需要扩大到校长助理和学校团队,全面建设健康的跨文化组织。[结语]回顾上述各章中的要点,总结论文的创新诉求,思考历史,展望跨文化领导力研究的未来。
唐文婷[7](2017)在《论中国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法治化途径》文中指出文化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水平标志着国家步入现代化的文明的程度,它同时也为现代文化的健康和良性发展提供基本的必要条件,无论是对于民众成长诉求的表达,还是对于政府服务理念的体现,均为重要内容。但在当下的中国,文化权利明显被忽略,它被视作是公民政治权利以及经济权利的附属品。并且国家针对文化权利所提供的法治保障,存在明显的不可诉性,这就造成当前公民文化权在中国的整体实现状况并不是特别的理想。十八届四中全会针对依法治国颁布了相关决定,在决定里,中共中央明确表示:要保障落实公民所享有的多项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要通过法治化建设的渠道给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在这一背景下,探索我国公民文化权的法治化实现和保障就极为重要。研究在整体上共有如下三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了文化权利的含义、文化权利的发展,对文化权利的内涵界定、基本要素、具体特征、发展历程予以探讨。在笔者看来,文化权利含有多个层面上的内容,分别是受教育权以及文化信息权、创造权、认同权、合作权、参与权,还有享受科技进步权以及作者的合法权益获得保护的权利。第二部分剖析了我国公民所享有的文化权利在实现的过程中受到阻滞的原因。首先,借助人权教育对公民做好文化权利意识的培养;其次,加强文化认同感在公民内部确立起互为尊重的文化权利认知模式;其三,通过法治建设为文化权的实现提供良好的保障;第四,努力加强对文化环境的营造和构建,推动文化权利的实现。第三部分对文化权利实现的法治化建设路径进行探讨。对于研究文化权利来讲,最为根本的目标是在法治化的进程中更好地实现公民文化权利。根据目前我国文化权利的实现现状,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层面着手提出了对策。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明确义务主体;其次,自文化治理这个层面上规范文化市场的发展;第三,自司法角度思考如何对政府不作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当前我国,在这个文化强国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公民文化权利的理念,还是实践都需要加强。所以,无论是对于人权保障这一目的的实现来讲,还是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而言,全方位的、从法律层面上给予文化权利予以保障,都是应有之义。
陈军[8](2014)在《文化基本权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文化权利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权。二战后,文化权利逐渐演变成公民宪法基本权利。文化基本权利受多种因素影响,在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上内涵存在差异。文化基本权利有其独特的权利属性。文化基本权利法律保护是基于一定宪法基础,政府应该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杨艳芳[9](2013)在《我国公民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文中认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成为近年来党和国家提出的主要工作目标和任务。文化权利,是一项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同时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增长,人们对于自身权利的关注不再仅仅局限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文化权利的实现程度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尺,还是公民充分享有其他权利的必要条件。文化权利的切实保障,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公民的文化权利意识,增强民族文化认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然而现实生活中,文化权利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往往是作为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的附属物而存在。即使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文化权利的认知亦是十分模糊,甚至于法律学者对于文化权利的理解也是莫衷一是。在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的实践中,存在着文化权利不平等、不具有可诉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由此导致我国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状况并不理想。加强对公民文化权利意识淡薄、缺乏文化认同以及文化权利救济机制的不完善等成因的分析,可以为探索健全的公民文化权利保障体系提供前提和基础。因此,如何建立完善的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成为文化权利研究的重要议题。文化权利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从人权意义上讲,文化权利是保持人的本质和尊严的客观需求;从宪法的角度讲,文化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本文试图从宪法的角度,以文化的概念为依托,对文化权利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为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的研究提供基本的理论前提。在对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深度剖析文化权利在法律保障方面的种种问题,并对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国际社会在文化权利保障方面的立法以及实践经验,为我们建立完善的文化权利法律保障体系提供了借鉴的前提。因此,笔者试图从建立理念保障、进一步完善立法保障、形成供给机制以及完善司法救济机制等四个方面建立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论,共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详细的阐述了文化权利的法理学基础。在厘清文化的内涵的基础上,对于文化权利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界定,并赞成从狭义的角度理解文化权利。对文化权利的基本属性以及内容的剖析进一步充实了文化权利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并对文化权利的保障的必要性进行说明,为完善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提供理论前提和基础。第二部分从实证法的角度对文化权利进行剖析。从分析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入手,指出了文化权利法律保障中所存在的问题即法律法规不完善、文化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文化权利不平等以及文化权利可诉性不强,并对这些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由此得出:缺乏文化认同、文化权利意识淡薄以及司法救济机制的不完善,是文化权利保障中问题的原因。从而为探索完善的文化权利法律体系提供了思路和路径。第三部分探讨了国际上对于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立足于对文化权利保障的国际人权文件以及西方发达国家的宪法性文件,并对这些国家文化权利的实践保障中的特色予以归纳总结,得出了对于我国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的启示。在立足我们国家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外国在文化权利保障方面的优秀经验,探索出符合我们国家现实的文化权利法律保障体系。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们国家文化权利保障体系的具体方针和策略。文化权利法律保障体系的健全需要从理念、立法、行政以及司法等方面入手。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建立文化权利的理念保障以加强公民的文化权利意识,完善文化权利的相关立法为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提供依据,建立公民的文化权利行政供给机制以及司法救济机制,由此形成完善的文化权利保障体系。
周丽莎[10](2013)在《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族文化尤其是少数民族文化,在现代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遭到侵蚀。已有对民族文化法律保护的基础理论研究实践,尚不能为实现少数民族文化权提供充分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对少数民族文化权立法的价值理念、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等进行研究,并完善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建立少数民族文化权保障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现实基础。一方面,现代化的发展对少数民族文化带来影响。随着民族旅游的兴起、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等,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冲击,少数民族文化权被削弱。另一方面,国际社会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的共识已经达成,形成在发展的前提下予以保护的策略。联合国出台了相关的国际公约,在国际法层面达成了一些妥协,在各自国内也进行了少数民族文化权的立法,共同构成了目前的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国际法体系。国内存在的客观社会现实和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的国际法体系,需要制定相关法律对少数民族文化权予以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基本要素。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内容和因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是一定社会利益关系的体现,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状态。在这个关系状态中,具有主体和非主体之分。同时,这个关系还一定有所指向的对象,即一定的物质客体。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基本要素,是指构成少数民族文化权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和条件,它同样包括三个方面:主体、客体和内容。在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基本要素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确定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价值定位。对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进行价值分析,旨在确定分析少数民族文化权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促进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实现,并构建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法律制度。本文所分析的少数民族文化权的价值取向,是指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所力图实现的,体现社会需求的目标或者状态。少数民族文化权的价值分析,是指少数民族文化权制度构建价值理念的内容和体系结构。明确价值理念也就解决了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最根本的问题之一,内在地建立一套相对确定和稳定的价值理念体系,并据此构建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目标、原则和体系。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目标选择。价值理念本身并不体现于法律文本中,而是通过法律保护的目的和法律原则进行直观而确定的表述。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目标选择,就是指设定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体系的内容,并依此确立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本文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总原则、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从少数民族地区实际出发,将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目的归纳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文化的多样性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三个方面。在此基础上,结合价值定位分析了各项目的的价值倾向性以及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制度构建。制度构建是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不可或缺的部分。在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中,价值理念、立法目的构成了理念基础,需要通过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制度予以实现。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根据价值理念和目的确定其基本原则:文化人权原则、文化秩序原则和文化和谐原则。根据原则确定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制度:有效参与制度、政策帮扶制度和经济补偿制度。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基本制度,是为了实现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目的及其确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和遵循由调整少数民族文化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健全和完善。无论是关于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价值定位还是目标选择的理论探讨,抑或关于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原则和制度构建的实证研究,均旨在为健全和完善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法律保护的研究奠定基础。中国目前已经制定了十几部少数民族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法规和规章,相关领域的一些法律制度也直接或间接涉及少数民族文化权法律保护方面的内容。尽管这些法律制度为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法律保护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是仍然在法律理念、法规体系、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中国需要根据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一般内容建立少数民族文化权保障法,以满足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法律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
二、经济全球化对文化权的冲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经济全球化对文化权的冲击(论文提纲范文)
(1)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研究 ——以莎车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论文选题及意义 |
二、研究相关动态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保护概述 |
第一节 新疆木卡姆艺术的保护历程 |
一、新中国成立后木卡姆的搜集、整理与记录 |
二、改革开放后的整理、挖掘阶段 |
三、入选“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后的保护 |
第二节 木卡姆价值分析 |
一、历史价值 |
二、艺术价值 |
三、社会价值 |
四、经济价值 |
第三节 木卡姆艺术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个领域 |
一、木卡姆艺术与民间文学和传统戏曲的交叉 |
二、木卡姆艺术与传统舞蹈和传统乐器制作技艺的交融 |
三、木卡姆艺术与传统节日和民俗的相融 |
第二章 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文化多样性理论 |
一、文化多样性的形成与发展 |
二、文化多样性的的影响 |
三、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
四、文化多样性保护 |
第二节 文化权利理论 |
一、文化权利形成与发展 |
二、文化权利基本内涵 |
三、文化权利的要素 |
第三节 民族平等理论 |
一、罗尔斯的平等理论 |
二、罗伯特·诺齐克的平等理论 |
三、德沃金的自由主义平等理论 |
四、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观 |
第三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现状 |
第一节 木卡姆文化遗产起源与生存环境 |
一、新疆木卡姆文化遗产的起源 |
二、十二木卡姆简述 |
三、绿洲农业文明 |
四、各民族融合状况 |
五、民俗状况 |
第二节 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的立法现状 |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
二、《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 |
三、《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 |
六、《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
第三节 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的基本原则 |
一、整体性保护原则 |
二、真实性保护原则 |
三、维护多元一体原则 |
四、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原则 |
五、文化共同繁荣原则 |
第四节 莎车县十二木卡姆传承模式 |
一、莎车县地理环境介绍 |
二、父子传承模式 |
三、师徒传承模式 |
四、传统社区传承模式 |
五、学校教育传承模式 |
第五节 莎车县木卡姆艺术的具体保护措施 |
一、代表性传承人 |
二、木卡姆进校园和进社区情况 |
三、充分利用文化博物馆与文化中心 |
四、传统节日与木卡姆文化节的展演展示 |
五、扶持措施 |
第四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保护基础方面的问题 |
一、木卡姆传承保护方面的资金短缺 |
二、木卡姆博物馆与私人博物馆管理模式滞后 |
三、木卡姆相关的原始歌词、乐谱流失严重 |
四、生存空间逐渐萎缩 |
第二节 传承人面临的困境 |
一、各级各类代表性传承人人数较少 |
二、代表性传承人种类单一 |
三、缺乏规范的传承体系 |
四、传承基础薄弱,人才培养滞后 |
五、木卡姆艺术乐器作坊与制作艺人未得到足够重视 |
六、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不够完善 |
第三节 政府主体责任发挥不够充分 |
一、政府的扶持力度 |
二、公益性宣传 |
三、原始资料及有关实物收集与整理方面 |
四、数字化记录 |
五、交流与展演展示 |
第四节 文化生态保护亟待加强 |
一、民众的参与度不足 |
二、外来文化的影响 |
三、相关的文物古迹保护不力 |
第五节 合理利用不足 |
一、木卡姆艺术的不当创新 |
二、产业发展不足 |
三、完整性保护不足 |
四、传承培训尚未制度化 |
第五章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
第一节 法国非物文化遗产——马洛亚 |
一、“马洛亚”的定义及历史溯源 |
二、支持马洛亚艺术文化保护和传承的主要机构 |
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机构 |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的培训机构 |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料机构 |
第二节 匈牙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舞蹈屋 |
一、匈牙利非物质文化遗产舞蹈屋 |
二、舞蹈屋的参与者 |
三、保护措施 |
四、舞蹈屋模式的档案管理 |
五、促进区域、分区域和国际合作 |
第三节 葡萄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多的保护 |
一、法多基本情况与分类 |
二、法多的伴奏乐器 |
三、法多的管理模式 |
四、法多的保护模式 |
五、法多的宣传模式 |
第四节 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新疆木卡姆艺术保护的启示 |
一、建立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机构 |
二、建立新疆木卡姆艺术文献资料机构 |
三、积极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教育培训 |
四、积极推进新疆木卡姆艺术的档案建立 |
五、加强地区、区域与国内外推广合作 |
六、创新宣传手段 |
第六章 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相关立法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承人认定制度的修改建议 |
二、《自治区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修订建议 |
三、制定有关保护木卡姆艺术的地方性法规 |
第二节 木卡姆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 |
一、鼓励带徒授艺 |
二、提高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数量 |
三、积极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 |
四、完善奖励措施 |
第三节 完善教育传承 |
一、举办木卡姆艺术进校园活动 |
二、充分发挥社区民众在木卡姆艺术传承中的作用 |
三、提高高等学校的教育传承质量与研究 |
第四节 加强对木卡姆乐器制作技艺的保护 |
一、木卡姆乐器制作技艺的整理与记录 |
二、挖掘民间传统乐器传承人 |
三、加强对乐器制作原材料的保护 |
第五节 加强木卡姆艺术的传播 |
一、强化政府部门主导,学界并行 |
二、重视商界与新闻媒体共同辅助功能 |
三、加强木卡姆艺术展演展示与国内外交流 |
四、不同地区木卡姆艺术的交流合作 |
第六节 夯实木卡姆文化保护的基础 |
一、调查、记录与建档 |
二、加强对木卡姆艺术的研究 |
三、借助现代科技力量创新传承方式 |
四、搜集与木卡姆艺术有关的实物和资料 |
五、对木卡姆艺术博物馆进行全面完善 |
六、鼓励资深艺人建立私人博物馆 |
七、借助多方优势搜集与木卡姆艺术有关的藏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布尔迪厄文化资本理论与文艺社会学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布尔迪厄文化资本理论溯源 |
第一节 资本的内涵及其发展 |
一、传统视野中的资本 |
二、马克思主义框架中的资本 |
三、布尔迪厄对资本的创新理解 |
第二节 文化的内涵及其发展 |
一、中西方文化的发展史 |
二、马克思的文化观 |
三、全球化时代的文化 |
第三节 布尔迪厄的文化资本概念 |
一、文化何以成为资本 |
二、文化资本的内涵 |
第二章 文化资本理论的架构 |
第一节 文化资本的特征 |
一、区隔性 |
二、继承性 |
三、转化性 |
第二节 文化资本的运行机制 |
一、场域与资本 |
二、习性与资本 |
三、符号与资本 |
第三章 文化资本理论的实践 |
第一节 文化资本与文化权威的确立 |
一、文化资本与权力场域 |
二、文化权威的确立 |
第二节 文化资本与文学经典的建构 |
一、文化资本与文学场域 |
二、文学经典的建构 |
第三节 文化资本与知识分子的转型 |
一、文化资本对知识分子的区隔 |
二、中国知识分子的发展 |
第四章 文化资本理论对中国当代社会文化建设的启示 |
第一节 文化消费与文化产业 |
一、文化资本与文化消费的兴盛 |
二、文化资本与文化产业的发展 |
第二节 文化资本与文学经典 |
一、文学经典的失落 |
二、文学经典的再塑 |
第三节 文化资本与知识分子 |
一、知识分子的选择 |
二、知识分子重拾文化自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习近平文化自信重要论述的社会价值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问题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问题 |
(二) 相关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意义和方法 |
1. 研究意义 |
2.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重点和难点 |
1. 研究重点 |
2. 研究难点 |
二、 习近平文化自信重要论述的社会政治价值 |
(一) 习近平文化自信重要论述的社会现代化属性 |
(二) 需要文化政治构建文化自信 |
(三) 文化自信重要论述中的话语政治 |
(四) 文化思潮中的文化权争夺 |
三、 习近平文化自信重要论述的现代发展价值 |
(一) 现代发展道路的文化支撑 |
(二) 文化发展进入现代阶段的发展自觉 |
(三) 文化自信需要超越西方现代性文化 |
四、 习近平文化自信重要论述的社会生活价值 |
(一) 发展新阶段出现“新生活” |
(二) 习近平文化自信重要论述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反省 |
(三) 习近平文化自信重要论述中社会消费的价值引领 |
五、 习近平文化自信重要论述的社会文化价值 |
(一) 文化入侵的总体应对 |
(二) 软实角逐弈中的文化价值体现 |
(三) 在文化博弈中提升文化自信 |
六、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致谢 |
(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与类型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的法律界定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界定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类型 |
一、个体传承人、团体传承人和国家传承人 |
二、代表性传承人和普通传承人 |
三、外源性传承人和本源性传承人 |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田野调查基本情况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情况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人才的培养情况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资助情况 |
第二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困境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无人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难以获得发展利益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资助扶持相对有限 |
第三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践经验 |
一、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培养”模式 |
二、创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发展”模式 |
三、探索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新利用”模式 |
第三章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统一立法的原则与保护现状不适应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统一立法体系的欠缺 |
三、现行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完善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 |
一、个体传承人认定制度不科学 |
二、团体传承人认定体系不统一 |
三、国家传承人认定制度缺位 |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维护缺乏权利支撑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缺乏权利支撑 |
第四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 |
一、商标权利用不足 |
二、专利权保护难以实现 |
三、着作权保护不完善 |
第四章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正当性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现实依据 |
一、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
二、平衡利益关系的需要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学理检视 |
一、人格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利益分享的基础 |
二、正义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利益分配的保障性 |
三、财产劳动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利益的充分性 |
四、文化多样性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文化发展的适当性 |
第三节 基于正当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的特征 |
二、以二分法为基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 |
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提出 |
第一节 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必要性 |
一、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发展的需要 |
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行使的需要 |
三、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平衡的需要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法律分析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界定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私权属性 |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内容分析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权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权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 |
一、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原则 |
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 |
三、建立单一法律保护与多重法律保护无缝衔接制度 |
第二节 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 |
一、个体传承人认定制度的科学化 |
二、团体传承人认定制度的一体化 |
三、国家传承人认定制度的构建 |
第三节 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确立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内容设定 |
第四节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一、现行商标权利用制度的优化 |
二、现行专利权授权条件的科学化 |
三、现行着作权制度的扩张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5)文化发展活力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逻辑架构 |
四、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文化发展活力的概念界定 |
第一节 文化概念 |
一、“文化”的内涵 |
二、社会意识与文化 |
三、经济、政治与文化 |
四、“文化”的界定 |
第二节 发展概念 |
一、“发展”的含义 |
二、文化发展与精神生产 |
第三节 文化发展活力概念 |
一、“活力”的含义 |
二、文化发展活力与精神生产力 |
三、文化发展活力与文化创新 |
四、“文化发展活力”的界定 |
第二章 文化发展活力的表现形态 |
第一节 文化的供给与需求 |
一、供给与需求的辩证统一 |
二、传播媒介的不可或缺 |
第二节 文化的主旋律与多样性 |
一、理性认知文化的主旋律 |
二、理解接纳文化的多样性 |
三、弘扬主旋律与提倡多样性的有机统一 |
第三节 文化的稳定性与变易性 |
一、文化的相对稳定性 |
二、文化的动态变易性 |
三、稳定与变易的辩证运动 |
第四节 文化发展活力的深层次特征 |
一、文化主体的能动性 |
二、文化生活的丰富性 |
三、文化创新勃发 |
四、文化促进社会与人的发展 |
第三章 文化发展活力的历史经验 |
第一节 中国传统农业社会文化发展的经验教训 |
一、社会的自由度是影响文化发展的核心因素 |
二、文化系统的开放性、包容性、竞争性是文化发展的重要条件 |
三、封建专制制度是文化发展的根本障碍 |
第二节 苏联文化发展的经验教训 |
一、如何对待知识分子是文化发展的关键问题 |
二、文化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影响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 |
三、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对文化发展至关重要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文化建设的经验教训 |
一、从“阶级斗争”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二、从单一“红色文化”走向“多彩文化” |
三、逐步走向依法治文 |
第四章 文化发展活力的主体基础 |
第一节 文化发展活力源于主体文化生活需要 |
一、主体文化生活需要是文化发展活力的逻辑起点 |
二、文化自由是主体文化生活需要的核心诉求 |
第二节 文化的个体性、群体性及其互动 |
一、文化的个体性 |
二、文化的群体性 |
三、文化的个体性与群体性的互动 |
第三节 文化主体的多元性及其关系 |
一、文化主体具有多元性 |
二、多元文化主体的基本类型 |
三、文化生产条件所有者与生产者的统一 |
四、多元主体的文化合力 |
第五章 文化发展活力的社会条件 |
第一节 经济对文化发展的基础性制约 |
一、经济为文化活动创设基础条件 |
二、经济制约文化发展的基本内容 |
三、文化发展反作用于经济发展 |
四、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 |
第二节 政治对文化发展的直接性调控 |
一、政治活动调控文化活动的基本途径 |
二、政治活动调控文化活动的基本类型 |
三、文化发展反作用于政治活动 |
四、文化与政治相互熔铸 |
第六章 文化发展活力的实践生成 |
第一节 文化主体生存状态对文化的直接影响 |
一、个人生存状态变化的直接作用 |
二、个体自由度扩大的根本因素 |
第二节 文化系统内生力量推动文化的演进更替 |
一、文化各领域间的分化融合 |
二、古今文化间的传承创新 |
三、中外文化间的交流借鉴 |
第三节 社会整体实践状况对文化的强力支撑 |
一、社会整体实践状况是文化发展的活水源头 |
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是文化发展的现实动力 |
第七章 文化发展活力的主体提升 |
第一节 文化主体提升的目标定位 |
一、主体的自觉意识 |
二、主体的行为能力 |
三、主体的保障权利 |
第二节 文化主体提升的客观现实 |
一、自发型文化主体与自觉型文化主体 |
二、合格型文化主体与不合格型文化主体 |
三、自立型文化主体与依附型文化主体 |
第三节 文化主体提升的现实路径 |
一、主体意识的培养 |
二、主体能力的训练 |
三、主体权利的落实 |
第八章 文化发展活力的社会保障 |
第一节 发展经济以奠定坚实的文化发展基础 |
一、改善文化主体的物质生活条件 |
二、推进文化媒介的开发利用 |
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均等化 |
第二节 推动政治体制改革以营造健康的文化发展环境 |
一、厘清文化主体的重要地位及其作用 |
二、理性把握主体的文化活动边界 |
三、推进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文化发展理念 |
第九章 文化发展活力的实践推进 |
第一节 逐步从管理走向治理 |
一、文化治理的基本特点 |
二、文化治理的必然趋势 |
三、文化治理的基本格局 |
第二节 依法治文 |
一、依法治文的现实状况 |
二、依法治文的推进举措 |
第三节 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一、培育践行核心价值观以提升文化的价值引领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观念认同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推进 |
第四节 逐步完善“思想文化市场” |
一、思想文化市场的基本内涵 |
二、思想文化市场的重要价值 |
三、澄清对思想文化市场的两种误解 |
四、完善思想文化市场的现实进路 |
结语:逐步走向文化的复兴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6)国际学校校长跨文化领导力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由来 |
二、研究问题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样本 |
第一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领导力和跨文化领导力 |
一、文化价值观与领导力 |
二、跨文化领导力 |
三、跨文化情境中的权变 |
第二节 校长领导力 |
第三节 校长跨文化领导力 |
第四节 跨文化情境中的归因与权变 |
一、归因理论与跨文化 |
二、跨文化情境中的归因与权变过程 |
第二章 研究设计 |
第一节 研究思路 |
一、质性研究取向 |
二、研究对象的选取 |
三、研究进度 |
第二节 研究方法 |
一、观察法 |
二、问卷调查 |
三、访谈法 |
第三章 研究发现:国际学校校长跨文化情境中的归因发现 |
第一节 跨文化情境中的结构性验证结果 |
一、总体数据描述性统计 |
二、信度分析 |
第二节 对本地员工的归因倾向 |
一、校长眼中的员工职业程度 |
二、校长眼中的员工等级观 |
三、校长眼中的员工参与度 |
第三节 对当地机构的归因倾向 |
一、校长眼中的当地政府 |
二、校长眼中的合作单位 |
第四节 对境外上级的归因倾向 |
一、校长眼中的总部支持度 |
二、校长眼中的授权支配度 |
第五节 对当地生活与人的归因倾向 |
一、校长眼中的生活标准 |
二、校长眼中的中国物主 |
第四章 研究分析:国际学校校长跨文化领导力的权变论析 |
第一节 权变起点的跨文化偏差及其矫正 |
一、权变起点的初始定位 |
二、权变起点的偏差分析 |
三、权变起点的纠偏对策 |
第二节 权变过程的文化偏差及其矫正 |
一、权变与归因的过程性特征 |
二、过程偏差的主要表现 |
三、过程偏差的纠偏对策 |
第三节 权变终点的跨文化偏差及其矫正 |
一、跨文化权变的双重使命 |
二、跨文化权变终点的双重效应 |
三、跨文化权变终点的文化汇融 |
第五章 建议:国际学校跨文化领导力的提升 |
第一节 国际校长跨文化领导力提升现状 |
一、国际校长来华前培训 |
二、国际校长来华后培训 |
三、培训缺位的几点分析 |
第二节 提升国际校长跨文化领导力的应知应会 |
一、培训目标 |
二、培训课程设计 |
三、沟通与交流 |
第三节 国际学校的组织跨文化建设 |
一、校长助理——跨文化的纽带 |
二、跨文化团队建设 |
三、组织文化再造 |
结语 |
一、基本观点 |
二、创新诉求 |
三、跨文化领导力的未来 |
四、反思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7)论中国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法治化途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0.2 关于文化权利的研究现状 |
0.3 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
第1章 文化权利的发展历史及其基本内涵 |
1.1 文化权利的形成与发展 |
1.2 文化权利的基本内涵 |
1.2.1 文化权利的含义 |
1.2.2 文化权利的要素 |
1.3 文化权利的基本特征 |
第2章 阻滞中国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
2.1 中国公民文化权利保护现状 |
2.1.1 制度层面 |
2.1.2 实践层面 |
2.2 中国公民文化权利保护中所存在的问题 |
2.2.1 对文化权缺乏较高水平的认识 |
2.2.2 侵害了文化权的平等实现 |
2.2.3 严重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 |
2.3 中国公民文化权利保护不利的成因 |
2.3.1 经济资源稀缺的制约 |
2.3.2 政治环境尚存不足 |
2.3.3 传统儒家文化观念牵制 |
第3章 实现中国公民文化权利的法治化路径 |
3.1 明确文化权利义务主体责任 |
3.2 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执法监管 |
3.3 规制政府保障文化权利的不作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文化基本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文化基本权利的缘起 |
(一) 文化的涵义 |
(二) 文化基本权利的演变 |
二、文化基本权利的内涵与属性 |
(一) 文化基本权利的内涵 |
1.国际法层面上文化基本权利的内涵 |
2.国内宪法层面上文化基本权利的内涵 |
(二) 文化权利的属性 |
1. 文化权利的权利属性———自由权 抑或社会权 |
2. 文化权利 的主体属 性———个人权利 抑或集体权利 |
三、文化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 |
(一) 文化基本权利保护的宪法基础 |
1.社会国原则 |
2.基本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 |
(二) 文化基本权利宪法保护 |
1.文化基本权利宪法保护的重心 |
2.文化基本权利宪法保护的具体措施 |
(1) 文化权利的立法保障措施 |
(2) 文化权利的行政保障措施 |
(3) 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措施 |
(9)我国公民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及选题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 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一、 文化权利的法理学基础 |
(一) 文化权利的界定 |
1. 文化的含义 |
2. 文化权利的概念 |
(二) 文化权利的构成要素 |
1. 文化权的权利主体 |
2. 文化权的义务主体 |
3. 文化权利的内容 |
(三) 文化权利的权利属性 |
1. 人权属性与基本权利属性 |
2. 固有性与法定性 |
3. 普遍性与特殊性 |
4. 积极性与消极性 |
(四) 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
1. 文化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
2. 文化权利是其他基本人权实现的必要条件 |
3. 文化权利的保障程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
二、 我国现行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的实证分析 |
(一)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文化权利的相关规定 |
1. 我国宪法中文化权利的表述 |
2. 其他法律法规中文化权利的规定 |
(二) 我国文化权利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
1. 文化权利的权利体系不健全,文化权利保障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
2. 文化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文化平等权不能充分实现 |
3. 文化权利不具有可诉性,文化权利的保障容易成为“空头支票” |
(三) 我国文化权利法律保障问题的成因分析 |
1. 文化权利缺乏广泛的文化认同 |
2. 公民的文化权利意识淡薄 |
3. 文化权利主体占有文化资源不平衡 |
4. 文化权利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 |
三、 国际社会对于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及启示 |
(一) 国际社会法律文件中文化权利的表达 |
1. 国际人权公约对于文化权利的规定 |
2. 美国、法国及加拿大宪法对于文化权利的规定 |
3. 国际社会文化权利立法保障的特点 |
(二) 域外文化权利法律保障实践 |
1. 国际人权公约对于文化权利的保障实施 |
2. 美国:“有所为,有所不为” |
3. 加拿大:“多元文化与‘加拿大内容’” |
4. 法国:“文化保护主义” |
(三) 域外文化权利法律保障对我国的启示 |
1. 有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文化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的基本保证 |
2. 文化政策的引导是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的关键所在 |
3. 完备的机构和雄厚的资金支持是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的基础 |
四、 完善我国公民的文化权利法律保障体系 |
(一) 加强文化权利的理念保障 |
1. 增强民族文化意识,保护传统文化 |
2. 强化公民的文化权利意识,促进文化权利发展 |
3. 发展多元文化,增进文化认同 |
(二) 完善文化权利的立法保障 |
1. 建立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文化权利的宪法保障体系 |
2. 不断丰富其他法律法规对文化权利的保障 |
3. 文化权利保障的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一致 |
(三) 健全保障文化权利的行政供给机制 |
1. 建立国家文化的防御机制,保护国家文化安全 |
2. 加强主流文化的营造机制,增强民族凝聚力 |
3. 强化文化活动的资助机制,便于公民享有文化权利 |
(四) 建立保障文化权利的司法救济机制 |
1. 文化权利的可诉性是文化权利救济机制建立的首要前提 |
2. 正当法律程序是文化权利救济机制建立的必要条件 |
3. 建立文化权利救济机制的具体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10)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1.1 现代化进程下少数民族文化受到侵蚀与泯灭 |
1.1.1.2 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的理论研究亟待加强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2.1 契合国家文化强国战略,推动民族文化共生发展 |
1.1.2.2 完善区域自治理论实践,明确文化权保护法理基础 |
1.1.2.3 构建和谐稳定民族关系,提升中国人权保护国际形象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1.2.1 关于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的法学研究成果 |
1.2.1.1 “正义论”中的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 |
1.2.1.2 “平等理念”中的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 |
1.2.1.3 权利与人权理论对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 |
1.2.2 关于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的社会学研究成果 |
1.2.2.1 社会连带学说 |
1.2.2.2 文化多样性理论 |
1.2.2.3 和谐社会理论 |
1.2.2.4 社会结构理论 |
1.2.2.5 政府责任论 |
1.2.3 关于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的经济学研究成果 |
1.2.3.1 福利经济学的理论诠释 |
1.2.3.2 社会市场经济的理论分析 |
1.2.3.3 经济行为对文化权的影响 |
1.2.4 相关研究现状的评价 |
第三节 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 |
1.3.1 基本概念界定 |
1.3.1.1 文化 |
1.3.1.2 文化权 |
1.3.1.3 少数人与少数民族 |
1.3.1.4 少数民族文化 |
1.3.1.5 少数民族文化权 |
1.3.2 本文主要内容 |
1.3.3 本文研究方法 |
1.3.4 本文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现实基础 |
第一节 社会现实:现代化发展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 |
2.1.1 旅游业发展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 |
2.1.1.1 民族旅游的兴起 |
2.1.1.2 民族旅游开发产生的负面影响 |
2.1.2 城镇化发展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 |
2.1.2.1 游牧定居带来的“沙漠化”现象 |
2.1.2.2 少数民族村寨城镇化的影响 |
2.1.3 现代化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冲击 |
2.1.3.1 文化趋向同质化 |
2.1.3.2 少数民族物质文化正在消失 |
2.1.3.3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面临危机 |
第二节 国际体系:联合国、区域和典型国家的立法案例 |
2.2.1 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的国际立法 |
2.2.1.1 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国际法的发展阶段 |
2.2.1.2 少数人文化权保护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
2.2.2 典型地区少数人文化权保护的立法概述 |
2.2.2.1 美洲保护少数人文化权立法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
2.2.2.2 非洲保护少数人文化权立法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
第三章 少数民族文化权基本要素 |
第一节 少数民族文化权的主体 |
3.1.1 法律关系主体的一般理论 |
3.1.1.1 法律关系主体概念 |
3.1.1.2 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
3.1.1.3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
3.1.1.4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3.1.2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主体 |
3.1.2.1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主体构成 |
3.1.2.2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主体的权利、义务概述 |
第二节 少数民族文化权的客体 |
3.2.1 法律关系客体的一般理论 |
3.2.1.1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
3.2.1.2 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 |
3.2.2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法律制度客体的含义及其分类 |
3.2.2.1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客体的含义 |
3.2.2.2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客体的分类 |
第三节 少数民族文化权的主要内容 |
3.3.1 有关少数民族文化权内容的论争 |
3.3.2 少数民族文化权的内容及其分类 |
3.3.2.1 按照主体所享有物权的权益进行划分 |
3.3.2.2 从主体所享有行为权利来进行划分 |
3.3.2.3 按少数民族主体所享有的精神财富权利划分 |
第四章 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价值定位 |
第一节 基本观点: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价值性 |
第二节 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正义价值 |
4.2.1 “正义”的平等与自由侧面及其整合 |
4.2.2 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之正义价值的内容 |
4.2.2.1 正义价值的平等侧面 |
4.2.2.2 正义价值的自由侧面 |
第三节 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秩序价值 |
4.3.1 秩序价值的界定 |
4.3.2 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秩序价值的内容 |
4.3.2.1 秩序价值的“政治秩序”侧面 |
4.3.2.2 秩序价值的“社会秩序”侧面 |
4.3.2.3 秩序价值的“文化秩序”侧面 |
第四节 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效率价值 |
4.4.1 “效率”及其法学方法论考察 |
4.4.2 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效率价值的内在规定性 |
4.4.2.1 司法效率:政治文化权利的合理配置 |
4.4.2.2 经济效率:文化资本的动态发展 |
第五章 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目标选择 |
第一节 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目的 |
5.1.1 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确立目的的依据 |
5.1.2 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
5.1.2.1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理念基础 |
5.1.2.2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 |
5.1.3 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实现文化的多样性” |
5.1.3.1 文化多样性的价值理念 |
5.1.3.2 “文化多样性”的内在要求 |
5.1.4 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
5.1.4.1 “保护国家文化安全”的价值理念基础 |
5.1.4.2 “保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内在要求 |
5.1.5 目的体系的内在结构 |
5.1.5.1 各项目的的价值倾向性 |
5.1.5.2 各项立法目的间的逻辑关系 |
第六章 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制度构建要义 |
6.1.1 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确立基本制度的依据 |
6.1.2 少数民族文化权法律保护确立基本制度的标准 |
6.1.3 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基本制度体系 |
第二节 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
6.2.1 文化人权原则 |
6.2.1.1 文化人权原则内涵 |
6.2.1.2 文化人权原则的现实基础 |
6.2.1.3 文化人权原则的理论基础 |
6.2.1.4 文化人权原则的法律基础 |
6.2.2 文化秩序原则 |
6.2.2.1 文化秩序原则内涵 |
6.2.2.2 文化秩序原则的理论基础 |
6.2.2.3 文化秩序原则的法律基础 |
6.2.3 文化和谐原则 |
6.2.3.1 文化和谐原则内涵 |
6.2.3.2 文化和谐原则现实基础 |
6.2.3.3 文化和谐原则的理论基础 |
6.2.3.4 文化和谐原则的法律基础 |
第三节 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的制度构建 |
6.3.1 公众参与制度 |
6.3.1.1 公众参与制度的理念基础 |
6.3.1.2 参与知情权体制 |
6.3.1.3 参与决策权体制 |
6.3.1.4 参与监督权体制 |
6.3.2 政策帮扶制度 |
6.3.2.1 政策帮扶制度的理念基础 |
6.3.2.2 文化传承体制 |
6.3.2.3 文化名录体制 |
6.3.2.4 文化普查体制 |
6.3.3 经济补偿制度 |
6.3.3.1 经济补偿制度的理念基础 |
6.3.3.2 利益分享体制 |
6.3.3.3 基金支持体制 |
第七章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及其健全和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
7.1.1 中国现行少数民族文化权法律保护法规体系的构成 |
7.1.1.1 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
7.1.1.2 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 |
7.1.1.3 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自治立法 |
7.1.1.4 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公约 |
第二节 中国现行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7.2.1 立法理念定位不明确使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工作相对滞后 |
7.2.2 立法体系结构性缺陷导致少数民族文化权遭受侵蚀的问题凸显 |
7.2.3 立法权限不清晰造成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层次低、缺乏系统性 |
7.2.4 立法技术不成熟导致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法律法规适用困难重重 |
第三节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保障法的构建 |
7.3.1 加快健全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法规体系 |
7.3.1.1 健全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法规体系之必要性 |
7.3.1.2 健全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法规体系之构想 |
7.3.2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保障法主要内容建议 |
7.3.2.1 目的和原则 |
7.3.2.2 规制范围 |
7.3.2.3 管理制度 |
7.3.2.4 纠纷处理 |
7.3.2.5 法律责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旳学术成果目录 |
四、经济全球化对文化权的冲击(论文参考文献)
- [1]新疆木卡姆艺术法律保护研究 ——以莎车县为例[D]. 艾科热木·阿力普. 中央民族大学, 2021(12)
- [2]布尔迪厄文化资本理论与文艺社会学意义[D]. 李丹. 陕西理工大学, 2020(09)
- [3]习近平文化自信重要论述的社会价值探究[D]. 肖雷. 长春师范大学, 2020(08)
- [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黄捷.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1)
- [5]文化发展活力论[D]. 查建友.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
- [6]国际学校校长跨文化领导力实证研究[D]. 夏星. 华东师范大学, 2017(04)
- [7]论中国公民文化权利实现的法治化途径[D]. 唐文婷. 湘潭大学, 2017(02)
- [8]文化基本权利研究[J]. 陈军.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4)
- [9]我国公民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D]. 杨艳芳. 河北师范大学, 2013(S1)
- [10]少数民族文化权保护立法研究[D]. 周丽莎. 中央民族大学, 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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