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简介(论文文献综述)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2021)在《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文中研究指明第二十八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0月30日表决通过:免去:郭钢的深圳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现予公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30日第二十九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2](2020)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高检发办字[2020]2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经2020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将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等三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67—69号)作为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参照适用。2020年3月28日
刘燕聪[3](2020)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研究 ——基于220起案件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行政公益诉讼是近几年在学术界讨论较多的话题,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念指导下,制度的确立意味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进步。在本文中,我主要运用案例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和综合分析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两大法律数据库为案件查找来源,以检察机关和公益诉讼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两年内的案件进行系统分析,总结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就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能够保证在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的新颖性和创新性。本文主要有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写本文所研究的220起案件的来源和总体特征;第二部分是理论基础,主要有起源、概念和特征等;第三部分主要结合检索出的案件围绕被告、举证责任、起诉期限和判决类型四部分进行现状分析;第四部分主要是结合案件现状的分析,提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以结果导向为主、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起诉期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等问题;第五部分主要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如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被告资格、增加对起诉期限时长和起算点的明确规定和履行职责判决具体化等。通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4](2020)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中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检察院:经2020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将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等三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67-69号)作为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参照适用。
周雨施[5](2020)在《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情况的调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益诉讼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新任务,也是检察机关在检察职能调整后的新着力点和工作亮点。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公共利益、回应社会关切具有重要作用。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广东省被确定为试点省份之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确定广州、深圳等6个市两级检察机关作为试点检察院。2017年7月,公益诉讼制度在全国推行,广东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对公开途径所搜集到的广东行政公益诉讼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广东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从中探析当前行政公益诉讼领域面临的诸多制约因素,在受案范围、线索收集、调查核实、司法鉴定、诉前程序、执行监督、队伍建设等方面查找原因。最后针对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李潇[6](2019)在《汇聚力量 点亮心光——深圳市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纪实》文中认为为更好地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监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文件精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加强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深圳市民政局于2017年6月与深圳市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联合推进深圳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随后
郑衍彬[7](2019)在《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订阅号运营研究》文中提出近几年,在“互联网+”技术和政策的双重推动下,政务微信得到了蓬勃发展。与此同时,政务微信存在的内容同质化、违反传播规律、团队建设跟不上等问题也十分突出,已严重制约其健康发展,为此,必须加强相关运营研究,探寻问题解决方案。本文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订阅号为主要研究对象,在综合研读和评述国内外有关政务微信研究文献的基础上,运用新闻传播、市场营销、公共管理、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通过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数据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该订阅号的发展情况、运营策略、运营启示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具体研究。本研究最大的亮点在于,不再把政务微信当作一个整体进行研究,而是选取其细分类别,即专业类政务订阅号进行研究,并主张不同的政务主体应该根据自身的职能设置和使用需求,选择最优的微信公众号账号类型,进而把政务信息传播和政务公共服务做到更好。通过以上研究,本文主要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政务微信的创办主体不仅有广义的政府,还包含党委以及承担国家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二是政务微信有细分的种类区别,从职能范围而言,有综合类和专业类之分,从微信公众号账号种类而言,有订阅号、服务号、小程序之分;三是精心组织内容创作、用心塑造亲民服务形象、组建专业运营团队以及构建运营机制是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订阅号的主要制胜策略;四是政务订阅号应以优质政务信息传播为主,特别是优质垂直原创政务内容,是专业类政务订阅号的安生立命之本,至于政务主体的深度公共服务功能则应该顺应服务聚合趋势,接入一体化的聚合平台;五是发展政务微信必须尊重媒介传播规律,政务主体必须认清微信公众号不同账号种类的优势区别,从中选择最优媒介,通过发挥其优势来开展政务传播与服务工作;六是构建专业运营团队和一套与之紧密关联的协调运营机制,是发展好政务微信的必要条件;七是立足长远发展,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订阅号仍需要扬长避短,除了在内容和形式上创新求变,还需要在用户的挖掘、团队的建设和激励机制的完善等方面狠下功夫,才有可能再上新台阶、取得新辉煌。
陈实[8](2019)在《论捕诉一体化的合理适用》文中提出捕诉一体化是21世纪初在我国地方检察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办案机制。在新一轮检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该机制再度兴起并引发争议。捕诉一体化是对检察办案组织的职能改革,其内生逻辑是检察机关在多重因素叠加变化下通过重新配置办案资源,改革内部办案方式从而对新的司法需求进行回应。捕诉一体化与批捕权的归属问题不应混为一谈,前者不会异化审查逮捕程序和削弱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反而有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具有相对合理性。捕诉一体化可以通过限制适用层级、尊重地方实践模式、及时评估调整的制度试行方式予以适用,并通过落实审查逮捕实质化、切断捕诉利益关联、强化侦查监督引导等配套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其副作用的产生。
廖丽环[9](2019)在《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文中认为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顶层设计与地方摸索相结合”、“改革于法有据”重大理论判断,一方面,从高位推动的层面肯定了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另一方面,为试点改革开辟了新的时代征程的同时也带来了更严峻的现实挑战,这些新的发展态势以及新的现实问题因应了试点改革理论研究的现实必要性与重要性。司法领域的试点改革是政策试点方法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性运用。它是指地方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或中央默认特定地区、期限以试点项目的形式展开具有特色的法律先行、先行先试的司法改革试验,而后通过暂行条例等规范的出台巩固地方试点经验,再经中央认可吸收到正式制度并向全国铺开的先行先试——由点到面的改革路径。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是由我国司法改革现状与基本特性、渐进政治的总体安排以及降低制度变迁成本所共同决定的。同时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长期选择,是基于对有限理性与知识分立、调适的正确认知上所形成的司法改革方法。从当前试点改革运行的整体样态来看,“司法权为中央事权”是本轮试点改革的基础理论主张,并在此逻辑之上展开了央地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制度建构,通过借助小组机制、示范机制、指标管理机制以及传导机制作为盘活二者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机制。透过这一行动框架,可以得出本轮试点改革具有政策型倾向,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关系目标,以政策的主动反应作为其行动进路,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逻辑。但现阶段的政策型试点改革衍生了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问题,进一步加剧央地关系的结构性失衡以及试点改革的非制度化与非规范化,试点改革亟需加以修正。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应当致力于路径的规范化、成熟化与制度化,可以实验治理作为技术进阶,以法理型试点改革作为规范进路,从而建构一个制度化的体系。具体制度设想是确立不同梯度的主体构造、区分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推动改革体系深化、建立学习型推广、诊断性评估、问责性督导、科学性预测、权限分配等保障机制。
吴红艳[10](2019)在《值班律师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值班律师制度,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派驻或临时派遣律师为未得到委托律师或指定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速裁程序开展的重要配套制度,也是推行刑事辩护全覆盖的重要制度。值班律师能够及时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能有效的保障其诉讼权利,符合我国法治发展的需求。因此本文从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特征、本质以及价值进行研究分析,并结合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现状以及在我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并在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找到解决值班律师存在问题的办法,从而促进我国相关制度与法治的发展。第一章是值班律师制度概述部分,主要包括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性质、价值以及与其他相邻概念的辨析,值班律师虽然也是律师,也是法律援助体系的一部分,但其与传统上的委托律师、指定辩护律师有着较大的区别。要想深入的了解值班律师制度,并将其运用到实践中去并取得理想的效果,就有必要先对其独特的地方进行分析研究,从而为后面的实证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为域外法治国家值班律师制度发展情况与比较。从而引发对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启示与思考。对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的考察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荷兰的值班律师制度的考察。第二部分则是对英美法系中值班律师制度发展的较为完善的国家进行分析,如:英国、加拿大以及日本。并对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值班律师制度进行对比,找出其存在的异同,从而有利于发现值班律师制度的独特之处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第三章就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试点情况、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分析。通过对选取的三个试点城市的值班律师制度的试点情况进行研究,发现其优缺点,并结合我国其他城市的发展现状以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找到值班律师存在的问题,即主要是值班律师定位不明确、值班律师权利受到限制、服务质量难以保障以及运行机制不完善,而究其缘由,认为我国长期以来的理论误区、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奖励与惩戒机制、法检公配合不够是重要原因,只有对问题的原因有了深刻的了解,才能更好的找到解决办法。第四章即为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通过明确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地位,赋予其与值班律师工作内容相当的辩护权,再针对值班律师服务质量进行加强与考核,改变值班律师现有的运行模式,并结合各地试点以及国外先进法治国家发展的经验与教训,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体系,保障值班律师制度及其相关制度的良性发展。
二、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简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简介(论文提纲范文)
(1)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论文提纲范文)
第二十八号 |
第二十九号 |
第三十号 |
(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研究 ——基于220起案件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本文研究案件的来源和总体特征 |
1.1 本文研究案件的来源 |
1.2 本文案件的总体特征 |
2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述 |
2.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起源和理论依据 |
2.1.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起源 |
2.1.2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 |
2.2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
2.2.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 |
2.2.2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 |
3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现状分析 |
3.1 被告 |
3.1.1 被告的类型 |
3.1.2 被诉行政行为的类型 |
3.2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 |
3.3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期限 |
3.4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类型 |
4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
4.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否应作为被告 |
4.2 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以结果导向为主 |
4.3 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 |
4.4 起诉期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一 |
4.5 确认违法判决形式化严重 |
4.6 履行职责判决内容不明确 |
5 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完善意见 |
5.1 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被告资格 |
5.2 审查被诉行政行为以行为标准为主 |
5.3 建立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
5.4 增加对起诉期限时长和起算点的明确规定 |
5.5 合理使用确认违法判决 |
5.6 履行职责判决具体化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情况的调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理阐释 |
1.1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演化发展 |
1.2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 |
1.2.1 诉前程序 |
1.2.2 提起起诉 |
1.3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
1.3.1 有利于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功能秩序 |
1.3.2 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
1.3.3 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 |
第二章 广东省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现状 |
2.1 整体概况 |
2.2 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数据情况 |
2.3 各地市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情况 |
2.3.1 办案量不均衡 |
2.3.2 立案比不高 |
2.3.3 办案数据披露不规范 |
2.4 进入诉讼阶段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情况 |
2.4.1 各地市案件数量 |
2.4.2 年度办案情况 |
2.4.3 案件类型分布情况 |
2.4.4 被告人分布情况 |
2.4.5 诉讼请求情况 |
2.4.6 结案及上诉情况 |
2.5 广东省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 |
2.5.1 行政公益诉讼相较于民事公益诉讼占比更大 |
2.5.2 行政公益诉讼以诉前程序为主 |
2.5.3 检察机关胜诉率高 |
2.5.4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食药安全保护类案件占比较大 |
2.5.5 各方支持力度大 |
2.5.6 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 |
第三章 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 |
3.1 受案范围局限 |
3.1.1 条文内容较为单薄 |
3.1.2 “等外等”领域拓展乏力 |
3.2 线索收集不畅 |
3.2.1 收集渠道单一 |
3.2.2 转化机制不顺畅 |
3.3 调查核实困难 |
3.3.1 具体手段未有立法授权 |
3.3.2 检察机关缺乏处罚措施 |
3.3.3 学界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有争议 |
3.4 鉴定机制不成熟 |
3.4.1 鉴定体系不够完善 |
3.4.2 鉴定费用价格昂贵 |
3.4.3 鉴定机构分布不均 |
3.4.4 专家辅助人制度需规范 |
3.5 诉前程序适用机械 |
3.5.1 强制适用诉前程序不合理 |
3.5.2 诉前程序等待期设置不灵活 |
3.5.3 部分检察建议流于形式 |
3.6 判决执行难以监督 |
3.7 检察机关办案力量不足 |
3.7.1 内部资源配置不足 |
3.7.2 不熟悉新工作方式 |
3.7.3 人才结构单一 |
第四章 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优化对策 |
4.1 拓展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
4.1.1 服务公众需求 |
4.1.2 注重立法技巧 |
4.1.3 注重专项行动 |
4.2 完善案件线索排查机制 |
4.2.1 完善公益诉讼线索发现程序 |
4.2.2 完善“两法衔接”机制 |
4.2.3 完善双向移送机制 |
4.2.4 完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
4.2.5 利用媒体引导群众参与监督 |
4.3 保障调查核实权的施行 |
4.3.1 提高立法位阶 |
4.3.2 设定接受询问义务 |
4.3.3 设置证据保全 |
4.4 完善鉴定机构和专家参与制度 |
4.4.1 拓宽鉴定机构参与范围 |
4.4.2 保障鉴定费用 |
4.4.3 建立专家辅助人的准入机制 |
4.5 完善诉前程序设计 |
4.5.1 设置非前置诉前程序 |
4.5.2 附条件延长检察建议答复期限 |
4.5.3 规范检察建议的内容和形式 |
4.5.4 加强检察建议发出后的跟踪落实 |
4.6 完善执行监督程序 |
4.7 建设专业化办案队伍 |
4.7.1 配置专业队伍 |
4.7.2 提升业务素能 |
4.7.3 一体化办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汇聚力量 点亮心光——深圳市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纪实(论文提纲范文)
项目化运作,推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社会工作发展 |
(一)专项项目全覆盖 |
(二)特色项目呈亮点 |
(三)社会力量助发展 |
专业化服务,提升未成人司法领域社会工作成效 |
(一)个人、家庭、社会三管齐下 |
(二)产品、标准、人才齐驱并进 |
本土化实践,探索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社会工作模式 |
(7)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订阅号运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四、数据分析法 |
第四节 研究难点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难点 |
二、创新之处 |
第五节 微信公众号与政务微信的基本认识 |
一、微信公众号 |
二、政务微信 |
第一章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订阅号基本情况 |
第一节 人民检察院与订阅号的结缘分析 |
一、检察院职能设置和媒介需求 |
二、订阅号传播优势 |
第二节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订阅号概况 |
一、创办初期概况(2013-2016 年) |
二、当前运营概况(2017-2019 年)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订阅号运营策略 |
第一节 精心组织内容创作 |
一、坚持垂直原创 |
二、紧扣热点和节点 |
三、拟定吸睛推文标题 |
四、讲故事手法叙事 |
第二节 用心塑造亲民服务形象 |
一、打造亲民人设 |
二、坚持固定时段日更 |
三、使用大众语言传播 |
四、积极与用户互动 |
第三节 自上而下构建运营团队与机制 |
一、领导重视并充分授权 |
二、组建专业团队运营 |
三、发动系统内人员参与 |
四、形成运转流畅的运营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订阅号运营启示 |
第一节 优质内容是订阅号安身立命之本 |
一、深耕垂直领域,开创内容蓝海 |
二、巧妙借力传播,效果事半功倍 |
三、打造阅读入口,形成引流利器 |
四、叙事模式革新,打破陈条旧规 |
第二节 尊重媒介传播规律是发展好政务微信的核心法则 |
一、打造亲民服务形象,构建服务型政府 |
二、践行用户思维,推动政务微信发展 |
三、整合传播资源,进一步触达大众 |
第三节 团队和机制保障是政务微信良好运行的必要条件 |
一、领导体制决定上层作用 |
二、五类人才构成运营核心力量 |
三、三大运行机制形成制度保障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订阅号运营反思 |
第一节 对用户进一步挖掘 |
一、着力服务好本土用户 |
二、进一步挖掘用户喜好 |
第二节 内容和形式上推陈出新 |
一、内容上迭代升级 |
二、形式上丰富优化 |
第三节 团队建设打破天花板 |
一、积极打造学习型团队 |
二、合理利用外部优质资源 |
第四节 激励机制亟待明确 |
一、加大激励机制政策探索 |
二、构建运营人员发展可视化路径 |
第五节 政务新媒体纠偏与探索 |
一、重质轻量抓运营 |
二、大力培养视频化表达能力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论捕诉一体化的合理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捕诉一体化本质之澄清 |
(一) 从内设机构到办案组织的捕诉关系 |
(二) 作为办案组织职能配置的捕诉一体化 |
三、捕诉一体化内生逻辑之探究 |
(一) 缓解案多人少的积案压力 |
(二) 消除捕诉紧张关系的诉求 |
(三) 办案责任评价的内外诱因 |
四、捕诉一体化诉讼理性之揭示 |
(一) 捕诉一体化与批捕职权的归属不宜混谈 |
(二) 捕诉一体化不会消解审查逮捕以及削弱内部监督 |
第一, 捕诉一体化不会削弱审查逮捕程序的独立性。 |
第二, 捕诉一体化不会消解审查逮捕程序的中立性。 |
第三, 捕诉一体化不会弱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 |
(三) 捕诉一体化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五、捕诉一体化实施方案之设计 |
(一) 捕诉一体化的制度试行 |
第一, 限制捕诉一体化的适用层级。 |
第二, 尊重地方实践理性模式。 |
第三, 捕诉一体化的评估与调整。 |
(二) 捕诉一体化的制度配套 |
第一, 审查逮捕的实质化。 |
第二, 切断捕诉利益关联。 |
第三, 强化侦查监督的引导功能。 |
(9)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进路 |
第一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内部观察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问题缘起 |
一、政策试点的方法论传统与具体实践 |
二、政策试点在司法改革领域的延伸运用 |
第二节 试点改革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 |
一、探索型法制催生了试点改革路径 |
二、政策优位于法律的法制过渡性选择 |
三、司法的受制性强化了司法改革的试错色彩 |
四、司法改革的复杂性与不可预期性加剧改革的试验步伐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发展阶段 |
一、试点改革的低度活跃期: 1978—2002 |
二、试点改革的中度活跃期: 2003-2012 |
三、试点改革的高度活跃期: 2013-至今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性质 |
一、试点改革的总体特征 |
二、试点改革的形式特征 |
三、试点改革的路径特征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立场 |
一、试点改革的基本限度 |
二、试点改革的路径意义 |
第二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外部考量与理论支撑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政治考量: 服从渐进政治改革 |
一、西方渐进政治的决策模式 |
二、我国渐进政治的发展及改革目标 |
三、渐进政治改革下的司法试点改革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制度考量: 降低制度变迁成本 |
一、制度变迁的局部性与渐进性 |
二、制度变迁的成本计算 |
三、通过试点降低司法制度变迁成本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理性支撑: 批判理性与实践不及 |
一、批判理性: 否定唯理主义与虚无理性 |
二、实践不及: 质疑计划思维 |
三、理性论对司法试点改革的启示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知识依据: 知识的分工与调试 |
一、知识的存在状态: 无知与分立 |
二、知识的获取方式: 默会知识的实践性 |
三、知识的进化过程: 试错与调试 |
四、知识论对司法改革试点的启示 |
第三章 试点改革的运行概貌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行动框架 |
一、前期准备阶段 |
二、先行先试阶段 |
三、扩点总结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规范类型 |
一、两类重要主体的规范梳理 |
二、原则性规范 |
三、指导性规范 |
四、执行性规范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项目配置 |
一、尚未推进项目和难以推进项目 |
二、外源性应激项目与内源性需求项目 |
三、试点项目立法吸收的整体成效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空间分布 |
一、总体试点的地区分布 |
二、单项试点的地区分布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目标体系 |
一、纵向上的政策目标体系:总体目标VS框架目标VS任务目标 |
二、横向上的政策目标群:单一型VS复合型 |
三.政策目标分级对试点改革实效的影响 |
第四章 基于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政策型试点改革 |
第一节 司法权的属性判断: 中央事权的基本主张 |
一、中央事权的判断标准与具体内容 |
二、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规范表达与正当理据 |
第二节 中央事权的行动逻辑: 基于委托一代理关系的试点改革 |
一、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 |
二、委托一代理关系在试点改革的情境演化 |
第三节 委托一代理关系的特殊运作机制 |
一、解决改革主体内部组织关系的小组机制 |
二、解决试点单位与非试点单位关系的示范机制 |
三、解决技术管理与信息反馈关系的指标机制 |
四、解决内部与外部制度扩点的传导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权为中央事权对试点改革的政策型导向与表征 |
一、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组织目标 |
二、以政策反应的主动性作为其行动进路 |
三、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目标 |
第五章 当代政策型试点改革的问题诊断 |
第一节 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 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 |
一、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的体系关系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现存问题 |
第二节 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过度依赖顶层设计 |
一、计划作为顶层政策推动的主要调整手段 |
二、固化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
三、强制型与供给主导型成为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 |
第三节 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 路径依赖与试点异化 |
一、地方改革缺乏自我激励的成长 |
二、强化地方路径依赖与制度同化的效应 |
三、引发技术指标恶性竞争的机会主义与效果导向主义 |
四、衍生地方司法机关的应声虫行为 |
第四节 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 空间的压缩与垄断 |
一、社会主体参与试点改革的空间极为有限 |
二、社会主体的参与身份和地域具有高度垄断性 |
第六章 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二阶修正 |
第一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技术进阶: 实验治理 |
一、治理技术的革新: 作为新兴治理范式的实验治理 |
二、实验治理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精进: 异质关系与决策开放 |
三、实验治理在中国司法试点改革样本: 本土化实践与不足 |
第二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制度规范: 法理型试点改革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的理论渊源: 法理型支配的法治特性 |
二、法理型支配与司法试点改革的历史关联:解构与重构 |
三、法理型支配对司法改革的当代重塑: 法理型试点改革 |
第三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鼎故革新: 匡正与耦合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匡正 |
二、法理型试点改革与实验治理的二象耦合 |
第四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主体梯度: 国家—地方—社会的三重建构 |
一、主体构造的前提: 国家、地方与社会的关系再定位 |
二、主体构造的核心: 利益相关者的识别与分类 |
三、主体构造的具象: 参与主体的阶梯层次 |
第五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决策优化: 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的区分 |
一、直接决策法律拰制化的现实国情: 改革于法有据 |
二、法律推制化的现实途径: 授权改革的法定化 |
三、边际决策的自主协商化 |
第六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体系深化: 综合配套改革的功能定位 |
一、综合配套改革对主体改革的四种功能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改进方向: 突出核心功能 |
第七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机制保障 |
一、学习型的制度推广机制 |
二、实质诊断的评估机制 |
三、问责性的督查机制 |
四、科学性的预测机制 |
五、合理的权限分配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10)值班律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值班律师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 |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 |
二、值班律师的定位 |
第二节 值班律师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与委托辩护律师的区别 |
二、与指定辩护律师的区别 |
第三节 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 |
一、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 |
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
三、完善法律援助体系 |
第二章 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的介绍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值班律师制度 |
一、法国值班律师制度 |
二、德国值班律师制度 |
三、荷兰值班律师制度 |
四、日本值班律师制度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值班律师制度 |
一、英国值班律师制度 |
二、加拿大值班律师制度 |
第三节 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的异同 |
一、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的相同点 |
二、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的不同点 |
第三章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试点情况分析 |
一、沈阳市值班律师试点情况 |
二、武汉市值班律师试点情况 |
三、深圳市值班律师试点情况 |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对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 |
一、值班律师设置的场域 |
二、值班律师的职责 |
三、专门机关的保障义务 |
第三节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值班律师定位不明确 |
二、值班律师权利受到限制 |
三、值班律师服务质量难以保障 |
四、工作运行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值班律师的定位 |
一、确定值班律师的“辩护人”身份 |
二、与指定辩护律师明确分工 |
第二节 拓宽值班律师的权利 |
一、赋予基本的辩护权 |
二、加强对值班律师意见的重视 |
第三节 提高值班律师服务质量 |
一、严格值班律师的筛选与考核机制 |
二、加深值班律师对案件的参与度 |
三、给予值班律师合理的报酬与奖励 |
第四节 改变值班律师的运行模式 |
一、明确值班律师运行模式 |
二、加强值班律师管理机制 |
三、完善值班律师之间的工作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简介(论文参考文献)
- [1]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N].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特区报, 2021
-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J].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20(03)
- [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研究 ——基于220起案件的分析[D]. 刘燕聪.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J].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 2020(08)
- [5]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情况的调查研究[D]. 周雨施. 兰州大学, 2020(01)
- [6]汇聚力量 点亮心光——深圳市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纪实[J]. 李潇. 中国社会工作, 2019(33)
- [7]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订阅号运营研究[D]. 郑衍彬.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8]论捕诉一体化的合理适用[J]. 陈实. 法商研究, 2019(05)
- [9]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D]. 廖丽环. 厦门大学, 2019(07)
- [10]值班律师制度研究[D]. 吴红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