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地震风险责任保险——从台湾地震引起的损失谈起(论文文献综述)
张力毅[1](2018)在《台湾地区政策性地震保险制度构建经验之启示——写在中国大陆拟制定《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之际》文中研究表明自9·21大地震后,为了尽可能地分散地震这一巨灾可能导致的巨大财产损害,中国台湾地区从2002年起就尝试构建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在政策性保险的理论框架下,台湾地区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在规则体系的构建、投保方式的采行、损害补偿范围的确定、费率模式的划定,乃至危险分散方式的建立上,都有一定的特色。如今中国大陆正尝试构建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借鉴台湾地区的成熟经验并吸取可能的教训,争取早日将住宅地震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的范畴,并在普及地震保险、确立其充分的保险保障范围,以及合理分散巨灾风险等方面设计妥适的规则。
曹斯蔚[2](2018)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研究》文中指出2015年以来,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探索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已进入边试边行阶段。随着2016年5月16日《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发布和2017年5月16日财政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也预计将在2018年年内发布,我国城乡居民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将全面铺开。国内云南、陕西、四川等地的试点经验和实践表明,由于政策性农房保险在建立对地震巨灾风险的保障机制方面与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制度建设工作存在许多共性与交叉,制度的构建必须适应我国住宅供给的实际与变化,需要纳入到一个体系来分析和讨论。本文聚焦这些新特征,力图从理论探讨和实际操作层面,进行系统的综合研究。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制度设计与建设,既面临其本身所固有的偿付能力被“击穿”、附着抵押物灭失后系统性大规模信贷违约两大风险,又需要解决农村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精准对接农房保险地震风险保障机制、城市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覆盖范围适应住宅供给市场结构变化两项新问题,所以,在研究中逐一尽可能具体、全面、深入地分析其各种因素,使制度构建的对策建议条理化、系统化,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对指导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研究的背景、目的与意义、内容、方法、理论基础、技术指标,阐述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展,通过归纳和总结出本文的创新与不足,深化对本文研究选题的认识与理解;第二部分分析了农房保险地震风险保障机制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推断出制度构建必须遵循的规律与趋势;第三部分剖析制度建立过程中需要面对的风险与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从国外与我国台湾省的地震保险制度实践的比较分析中汲取经验,并获得对我国制度构建的启示;第五部分针对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与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与建议。
张蕴遐[3](2018)在《地震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再保险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是世界上受地震风险危害最大、死亡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与我国飞速发展的经济不匹配的,是相对滞后的地震风险管理体系。我国地震风险管理还停留在主要依靠政府救助的原始阶段。政府救助对财政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压力,令公共事务管理者不得不考虑一套灾前融资和风险转移方案。显然,地震保险是最佳的选择。然而,由于地震风险不符合传统的可保风险理想条件,地震保险具有正的外部性和准公共品属性,单纯依靠市场自身,难以形成有效供给,会导致市场失灵。地震再保险因其能够改善保险公司财务稳定性,实现风险跨区域分散等原因,能够帮助突破可保风险理论的限制,扩大承保能力,破解市场失灵局面,成为地震保险中的核心环节。利用再保险机制来构建地震保险体系是必要且可行的。我国地震保险发展历经曲折。近年来随着政府对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视,逐渐有了不同层面的地震保险制度创新和尝试,但始终没有建立起完整有效的地震风险管理体系。在这样的背景下,从再保险的视角开展研究,通过设计一套合理的再保险制度来促进我国地震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的研究内容涵盖与地震风险管理和地震再保险相关的各个领域和层面的理论及实践分析。具体来说,基于地震风险管理的相关理论,分析影响地震风险的因素,管理工具和地震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尝试从需求及供给端两方面,寻找破解市场失灵困局的策略。分析再保险在解决市场失灵中的价值,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我国地震再保险的现状,提出我国地震再保险制度的定位和功能。并在进行地震保险国际实践对比研究后,提炼了各种模式的相似性、共同点,分析其优缺点和适用性。进而从再保险市场均衡理论出发,以博弈分析的方式论证共保体模式在地震再保险中的适用性,并通过模拟仿真等方法,对地震再保险共保体的运营效果进行评估,提出一套可以用来分析和设计地震再保险共保体制度的研究范式。本文还研究了非传统再保险工具,包括政府支持和资本市场上的保险证券化等。最后对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总结,提出我国地震再保险制度的构想、框架、政策和落地建议。本文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同运用、比较分析与综合分析互佐证的研究方法,通过大量演绎和归纳,以及对案例的分析等,对所研究问题进行清晰、简明地分析和阐述。本文的结论包括:应立法建立由市场主导运作的地震再保险制度。再保险体系的核心结构和管理者为市场各家主体出资形成的共保体。共保体将风险在域内进行集中分散,再统一安排高层再保险。应建立分层次的再保险安排,并由国家主导成立国家巨灾基金,以应对包括地震、洪水、台风在内的多种自然巨灾风险。通过资本市场和政府政策等多渠道补充,完善整个地震再保险体系。政府对共保体和巨灾基金需给予政策优惠。未来可以考虑区块链和智能合约在共保体机制的应用。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两个方面。第一,本文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地震再保险制度,并从再保险的视角,论证了利用再保险机制影响地震保险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本文对共保体模式在地震再保险的应用做了详细的分析,通过博弈模型论证可行性,并通过资产负债模型和模拟仿真观察共保体的运营效果,给出制定相关政策的研究范式。本文不同于过去研究中偏向原保险市场视角,或以文献总结和模式讨论为主的研究。
张嘉洋[4](2017)在《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研究 ——以汶川地震为例》文中认为在我国,巨灾风险一般包括: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等等,当这种巨大的灾难发生之时,作为发展中国家,单单依靠政府拨款进行灾后恢复与重建,将会为国家财政造成严重打击。在各种巨灾风险中,地震作为最主要也是毁灭性最强的一类风险,时刻牵动着人心,损失发生时若单单依靠政府财政补贴及社会组织的救助,则会给国家财政带来极大负担。住宅作为城乡居民最重要的所有财产,应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作为主要保障对象。2016年5月11日,保险会和财政部共同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这一制度的落地标志着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有了里程碑式的突破,以地震为突破口,以城乡居民住宅为保障对象的巨灾保险制度正式出台,它的顺利推广及实施势必会为政府减轻负担,为广大城乡居民谋取福祉。本文以《实施方案》作为剖析基点,以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为案例范本,得出我国地震风险造成损失巨大、城乡居民对地震保险的潜在需求不断增加、我国地震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局限性较大等特点,并对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分析。先行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本文借鉴美国、日本、新西兰及中国台湾地区地震保险制度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现状,提出有利于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发展的有效政策建议。
孙玉[5](2016)在《由“东日本大地震”引发的对中国地震保险的思考》文中指出近年来地震灾害给全世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在地震中伤亡的人数和损失的财产不计其数,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难以估量的。在损失严重的地震面前,如果仅仅依靠政府来救灾显然并不可能。地震保险具有分散风险的功能和经济补偿的功能,因此地震保险在地震灾害中发挥的作用应该受到重视。从古至今只要发生地震灾害就一定会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灾难,中国也是全球地震发生次数较多的国家,由于中国恰好处于环太平洋地震带上,因此地震给中国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因为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上发展起来的,所以巨灾发生后生活设备的恢复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捐款、捐物。但是对于一般的民众由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通常采取“听天由命”的方式。汶川大地震的发生凸显了中国地震风险补偿机制的不足,也加快了中国经济社会对地震保险需求的紧迫感。东日本大地震的发生给日本造成了巨大的灾难,由于核泄漏引发的环境污染也给世界各国带来了重重危机。面对国难日本地震保险以及再保险制度在地震巨灾中所发挥的分散风险能力也起到了减轻地震损失的强大作用,因此,保险在地震灾害中应该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视。日本在《地震保险法》中要求地震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参与的,并且对于经营地震保险的保险公司政府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措施,通过这种方式保证了商业保险公司对于承保地震风险的积极性。文章基于对目前中国地震保险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借鉴了日本在大地震中的一系列措施,通过对我国地震保险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了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地震保险对策措施,即建立专门的地震保险法律;采取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模式;设立地震保险的专项基金:增强公众的地震保险意识等等。
伍国春[6](2015)在《巨灾保险机制研究——新西兰、土耳其、美国加州、中国台湾、日本案例分析》文中认为分析总结了新西兰、土耳其、美国加州、中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地震保险制度的特点,依据分析提出:中国需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政府要在其中承担主导性职责,同时,巨灾保险需要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的分工合作。
吕志[7](2014)在《我国多层次地震保险制度的构建》文中认为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不断上升,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距世界再保险业两大巨头的报告,2011年由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带来的损失达到了1000亿美元以上,经济损失达到了历史上的最高记录,达到了3700亿美元以上1。而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极大。建国以来,我国洪涝灾害每年平均发生5.8次,登陆台风每年大约7次,7级以上地震年均发生9次,平均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平均GDP的3.6%,占年财政收入的30%左右2。在这些巨灾损失中,地震给我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最大。地震以其突发性、惊人的破坏力给人类生命和财产安全、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我国处于环太平洋地震带,地震带分布广、破坏力强、灾害损失极其严重,并且还会引发如山体滑坡、海啸等次生灾害。从受灾人口看,因灾死亡人数最多的十次震中,有四次发生在中国。并且在受灾较严重的2008年和2010年,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直接占到了GDP的3.91%和1.33%。虽然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在震后第一时间进行了积极的救援,但是由于地震发生后果的惨烈性,震后人们的心灵遭受不可磨灭的严重创伤,灾后救援和重建工作难度大,商业保险公司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开展地震保险是实现减轻灾害、社会互助的有效途径,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土耳其、台湾等相继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而我国尚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造成的伤痛还未完全抚平,2010青海玉树地震和2013年芦山地震的发生让又一次让我们陷入了无限悲痛中,惨重的损失凸显了我国地震风险补偿机制的不足。悲痛之后我们更多的是应该反思如何减轻地震对我们造成的巨大损失,构建适合我国的多层次的地震保险制度和加快地震预测科技的发展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地震保险也起步较晚,且由于各方面条件所限制,地震保险在我国—直没有真正实施过。在关于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构建方面,近年来有不少学者一直专注于这方面的研究,并且也取得了重要的成果。但是,我国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风险意识所限,在地震保险的具体实施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不能一味照抄照搬国外地震保险制度的成功模式。而关于地震保险的模式的选择在我国学术界也一直备受争议,对于保险公司、政府在地震保险制度中各自该处于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和定位一直没有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因此,本文从地震保险的原理出发,论述了地震保险制度的涵义,从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并从模式类型、立法、主管机构、费率的厘定等方面对境外典型国家的地震保险模式进行了比较,从而得出对我国构建地震保险制度的一些启示。接着,笔者从政府和保险公司单独经营地震保险面临的理论和实践困境进行分析,在总结前面几章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具体的构建的框架,那就是应当走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道路,具体明确了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的角色和各自的职责,并且论述了资本市场和国际再保险市场对于分散地震风险的重要作用。最后,本文从监管的角度出发,提出保障地震保险制度运营的关键是要尽快出台巨灾保险监管方面的法律,并且也明确了NGO等在地震应急与救援中的作用,更好地构建我国多层次的地震风险分散机制。地震保险制度在我国建立后,必将更加有力地应对地震风险,造福于民。
梁昊然[8](2013)在《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法律构建》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巨灾事件可能带来的损失空前增大,人类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巨灾威胁。巨灾保险作为分散巨灾风险、补偿巨灾损失的核心机制,如何设计制度架构以促进其最大限度的发挥积极作用是各国面临的重大课题。以法律视角切入,有必要从理念基础到制度构建对巨灾保险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特别是立足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低、巨灾保险严重缺位的客观现实,更需要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及全面的制度剖析。本文就巨灾保险制度的功能定位、理论基础、域外借鉴、制度解析及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核心规则和立法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就巨灾保险制度的功能定位而言,由于巨灾风险具有损失巨大及突发性、损失高度相关性、低概率性等可保性障碍,因此需要通过增强保险人偿付能力与巨灾风险匹配程度的方式或通过风险组合以扩大巨灾风险分散范围的方式,在精算学及经济学上实现巨灾风险的可保性扩展。这直接决定了巨灾保险制度在以物利益为保险利益的基础之上,还具有政策性、社会保障性、逆选择高发性及体系性的特点。相较于政府补偿机制的低效性、滞后性、不确定性、危险性及反向激励性,作为巨灾风险分担的一种事前有偿互助共济机制,巨灾保险制度是高效的、更利于形成市场主体间权利义务良性循环的、具有防损减灾激励作用的可持续性风险分散机制,在巨灾风险分散补偿体系当中处于核心地位。就巨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而言。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选择、目的和基本理念的确定是制度构建的前提与基础。巨灾保险制度的正义价值主要体现在自由、平等两个侧面,二者统一于遵循自由权利优先、机会平等及合理差异三项原则之中,并表现出实质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倾向性特征。巨灾保险制度的秩序价值主要体现在安全性、可预见性两个侧面,二者是目的与实现途径的关系,以巨灾保险制度秩序价值的相对性、动态性、限度性为共同特征。巨灾保险制度的效率价值要求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应立足特定的现实条件,全面均衡的实现其分散巨灾风险、补偿财产损失的目的,在具体的权利义务结构上体现社会利益相关性及可持续性的特征。对巨灾保险制度秩序价值及效率价值的追求应以符合正义价值的内在规定性为前提,同时效率价值的实现应以有助于秩序价值的实现为基础。巨灾保险制度的价值选择直接决定了其制度目的体系的基本内容,补偿巨灾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侧重于实现巨灾保险制度的正义价值,分散巨灾风险、促进巨灾保险业发展的目的侧重于实现巨灾保险制度的效率价值,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则侧重于巨灾保险制度的秩序价值。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巨灾保险制度价值与目的的具体体现,是将制度价值与目的落实于具体规则的衔接环节,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理念包括风险控制理念、审慎发展理念及全面监管理念三项内容,三者彼此交叉渗透,共同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控制服务。就巨灾保险制度的域外借鉴以及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而言。本文围绕巨灾保险活动的主要法律关系,借鉴域外巨灾保险制度中具有代表性的、较为成熟的巨灾保险制度经验,将其中基础性、实体性、差异性的巨灾保险基本规则概括为风险控制规则、支持保障性规则、灾后补偿和减灾规则三方面。其中风险控制规则包括承保范围规则、投保人参与规则及限制保险人补偿责任规则;支持保障性规则包括保险人参与规则、费率厘定规则、风险转移规则及巨灾特别税收规则;灾后补偿与减灾规则包括灾后补偿规则和防灾减损规则。本文就上述基本规则对域外巨灾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考证和评析,并结合我国巨灾保险实际对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关于风险控制规则,一方面,我国应当以“无亏无盈”或微利保本为原则依法对当事人巨灾保险合同权利加以限制,具体表现为缔约强制、合同内容强制、合同维持强制等,并以政策引导与公众理解作为巨灾强制保险实施优化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我国应当在绘制风险区划图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保单、不同投保财产及不同投保期间分别设定不同的给付限额,并以订定科学的保费收取规则、设置免责条款限定巨灾损失类型及范围、发挥一般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构建巨灾风险证券化等替代性风险转移机制作为实施优化的重要途径。关于保障性规则,我国应当以再保险的方式建立全国性的巨灾保险基金,对巨灾保费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统一安排国际再保险及风险证券化;同时设计差别费率厘定规则,并辅之以政府补贴;最重要的是我国应当建立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相互渗透并与巨灾风险证券化组合运用的层级化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在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实施过程中构造良好的风险隔离交易规则及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规则,积极促进巨灾风险的分散和转移。关于补偿减灾规则,我国巨灾保险制度除应设置一般补偿规则外,还应就无保单的保险补偿、无法核实身份的保险补偿及保险标的物上存在权利限制的保险补偿设计特殊的补偿规则;并通过阶梯式自负额规则、防灾减损的费率优惠规则来发挥巨灾保险的防灾激励作用。就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立法设计而言。我国巨灾保险领域的立法实践经历了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多个阶段,立法重点集中在对政府应急救灾补偿行为的规范,而针对巨灾保险活动参加人的权利义务规制几近空白,就此本文认真分析了域外巨灾保险的主要立法模式,结合我国的国情因素、法治因素,认为构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应以针对主要灾种的专项立法为切入点,并由此铺开逐步构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体系。文章的最后,笔者在前文对我国巨灾保险规则构建建议的基础上,以地震保险为例设计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住宅地震强制保险条例(建议稿)》,并就其与我国现行立法的衔接从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及法律文本结构上等方面进行阐释。
董钢[9](2013)在《我国台湾地区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台湾地区1999年"9.21"南投地震后,组织多方力量着手建立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并于2002年4月正式启动实施。该制度建立了以住宅地震保险基金为核心的运作模式和"两层、五级"的风险分散机制,对居民住宅因地震导致的全损提供保障。制度运行十余年来,地震保险的覆盖面投保率逐年增加,地震保障逐步提高,各项地震准备金逐年增长,同时保险费率和民众负担却有所降低,取得了社会、政府、保险业等多方满意的良好效果。大陆与台湾地区同宗同源,通过对台湾地区有关经验的研究借鉴,对大陆地区地震保险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宗宁[10](2013)在《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最近半世纪以来,巨灾保险越来越成为统筹管理巨灾风险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因为低频率、高损失、影响面积广泛等特征,巨灾保险从创立伊始便时刻面临着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的难题。商业保险公司普遍不愿介入巨灾保险的承保领域,政府出于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需要而成为巨灾风险的主要甚至唯一的担保人。本文从法律制度完善的视角,对巨灾保险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与构建,以期能为我国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起到添砖加瓦之功效。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导论。介绍巨灾的内涵和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社会需求,对国内外巨灾保险的文献进行综述。对于巨灾保险的定义,不同国家或行业领域有不同立场。有的按照损失额度进行定义,有的国家则按照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进行定义。一般来说,巨灾保险是对突发并具有极大危害的自然灾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风险保障的机制。笔者认为,我国的巨灾保险应仅针对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巨灾风险,而不应将战争、爆炸、金融危机等人为因素所造成的风险包含内。巨灾保险具有运作方式市场化、社会保障目的和政策导向性等三个明显特征。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抗灾救灾政策,但缺乏应对巨大自然灾害的具体制度与理性政策安排。既有的巨灾保险政策凸显政府的主导,却没有采取更好的激励机制来吸纳商业保险公司和其他市场力量参与,也没有建立起专门针对巨灾保险的专项制度规范。第二章,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法律问题。巨灾保险经营模式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选择,主要有政府主导供给的巨灾保险、市场主导供给的巨灾保险和公私协作经营的巨灾保险等三种。巨灾保险政府供给经营模式具有成本较低、公平性高、实效性强和规范性高等优势,也有政府主导供给导致政府财政压力过大并保障水平不足、不具备商业保险公司所具有的专业化优势、巨灾保险建设的资本因需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各个地区而导致在区域之间的不平衡问题等局限。与政府相比,市场提供巨灾保险模式具有灵活性强、专业性较高和可促成市场主体的理性决策等的三方面优势,也有“高风险低利润”的巨灾保险业务对商业保险公司不具有吸引力、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开展该类业务的局限。巨灾保险合作经营模式的优势明显,能够有效调动商业保险公司费率厘定、理赔迅速等专长,也能够发挥政府的资金和政策优势,在必要的时候依靠法律和政策的力量有力推动巨灾保险的全面实施,以确保巨灾保险能够在市场效率和社会公平中寻求平衡。巨灾保险合作经营模式的劣势在于,政府与保险公司既有合作上的共识,也有利益上的冲突,两者的关系介于合作与独立之间,合作需要耗费较大的“沟通成本”。对于巨灾保险的经营模式而言,只存在最合适的而不存在最优的选择。政府采取何种巨灾保险经营模式,是由这个国家巨灾风险的可分散程度所决定的,是一个具有明显的本土化特征、地域性特征的问题。就发展趋势而言,风险共保的巨灾保险是巨灾保险经营模式发展的新方向。第三章,巨灾保险产品设计的法律问题。涉及巨灾保险的险种设计、保障范围确定、保费的设定和保险事故的界定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巨灾保险产品的险种,不应采取一般商业保险险种的方式设计,而应该按照自然灾害的种类进行分类设计,例如地震险、洪水险、台风险、旱灾险、雪灾险等等。巨灾保险产品险种的设计原则应遵循险种与灾害类别相对应、巨灾频度限定、险种齐备等原则。巨灾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涉及巨灾保险产品的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应遵循保障有限原则和防灾与救助并举原则等设计。巨灾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的设定,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和激励性原则,应该综合考虑灾害发生地区、发生频度、危害性大小、市场变化等因素,设置一个可变化的联动性机制,并实行差别性费率。巨灾保险的事故应采“事故原因加事故结果”的界定模式。第四章,巨灾保险销售与理赔的法律问题。巨灾保险的销售,国际上主要有强制性、完全自愿性和半强制性等三种销售方式。这三种方式,各有优劣。巨灾保险理赔应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公益性与营利性,在效率性与公平性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巨灾保险理赔的应急机制包括巨灾风险预警预案机制和巨灾保险金的预付机制。巨灾保险中的损失确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有“灾难”的确认、无保单的理赔、巨灾损失的确认和评估等问题。第五章,巨灾保险的政策支持机制。政府支持巨灾保险之因由在于:首先,巨灾保险市场失灵,难以通过市场自身的运作来得以克服,因此需要政府作为外在力量进行有限度的干预;其次,巨灾保险有着强大的社会需求,需要政府提供强大的资金和制度支持;最后,目前世界范围内,从大多数已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国家之经验看,由政府参与和主导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是巨灾风险管理的最佳手段。在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设中,政府对巨灾保险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巨灾保险基金,为巨灾保险提供强劲的资金后盾;二是实行巨灾保险的再保险制度,将巨灾风险的承担和分散主体扩大化,加强风险分散;三是建立综合性的巨灾保险补偿机制,让政府、商业保险公司、资本市场和社会等多样化力量共同参与补偿与供给。第六章,研究结论。针对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立法模式,和巨灾保险的经营模式、产品设计、销售理赔,巨灾保险的政策支持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立法缺失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巨灾保险的立法应该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市场化运作原则和兼具社会性与营利性原则。其次,应该采取分散与统一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既要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法律专项制度,又要在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中进行细化。第三,巨灾保险的经营制度应该采取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化运作方式的经营模式,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基金和巨灾保险的再保险机制以扩大巨灾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和风险分散面积。第四,巨灾保险产品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到巨灾保险产品所具有的对自然灾害的依附性特征,采取按照自然灾害的不同种类进行分类设立的办法。我国目前主要需要建立地震险、洪水险、台风险、旱灾险、雪灾险等巨灾险种。第五,巨灾保险销售应采取由半强制性销售方式逐步到自愿性销售方式过渡的循序渐进的方式。巨灾保险的理赔应兼顾巨灾保险的公益性与商业性共存的特点,采取公平度和效率性分析的办法进行合理性配置。第六,从现实问题出发,分别对我国巨灾保险的立法原则与模式、经营模式、产品设计、销售理赔与政策支持方面提出完善路径,以期对我国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提供现实可行的建议。
二、论地震风险责任保险——从台湾地震引起的损失谈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地震风险责任保险——从台湾地震引起的损失谈起(论文提纲范文)
(2)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及综述 |
1.2.1 国外研究动态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方法、理论基础、技术指标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的理论基础 |
1.3.4 研究的技术指标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状况分析 |
2.1 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地震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分析 |
2.1.1 综合性农房保险的地震风险责任扩责 |
2.1.2 云南省大理州农房地震震级触发型指数保险试点 |
2.1.3 政策性农房保险的模式类型 |
2.2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发展现状 |
2.2.1 政策支持与制度建设的逐渐落实 |
2.2.2 四川省的试点工作 |
2.2.3 河北省张家口、唐山市的试点工作 |
2.3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体系的发展趋势分析 |
2.3.1 农房保险地震巨灾风险保障机制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比较 |
2.3.2 农房保险、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双轨制”并存形式分析 |
第三章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之风险与问题分析 |
3.1 偿付能力“击穿”风险分析 |
3.1.1 前端地震巨灾风险的极大规模集聚 |
3.1.2 后端灾害偿付能力不足的局限 |
3.2 房贷违约系统性信用风险分析 |
3.2.1 四川省“5.12”汶川特大地震爆发后的按揭房贷大规模违约困境 |
3.2.2 投保人、银行、政府的房贷违约信用风险三方博弈分析 |
3.3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构建问题分析 |
3.3.1 农房保险地震巨灾风险保障机制与农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对接 |
3.3.2 城市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
第四章 国外及我国台湾省地震保险制度的经验启示 |
4.1 国外及我国台湾省地震保险制度的发展经验 |
4.1.1 SWISS RE下的瑞士强制性地震保险制度 |
4.1.2 EQC下的新西兰家财险强制地震保险制度 |
4.1.3 JER下的日本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险制度 |
4.1.4 FONDEN下的墨西哥地震保险运行制度 |
4.1.5 CEA下的美国加州强制供给地震保险制度 |
4.1.6 TCIP下的土耳其国际组织合作式地震保险制度 |
4.1.7 TREIF下的我国台湾省强制供给、半强制投保地震保险制度 |
4.2 国外及我国台湾省地震保险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4.2.1 具有适当的法定强制性 |
4.2.2 实行损失横纵分层赔付 |
4.2.3 巨灾风险费率厘定实行差异化 |
第五章 政策建议 |
5.1 实行损失横向细化赔付方式 |
5.1.1 建立多层次的共保体结构 |
5.1.2 设置更高的免赔额 |
5.1.3 实施超额赔款再保险分保 |
5.2 增加纵向损失赔付分层层次 |
5.2.1 从住房维修基金提取部分资金设立地震巨灾基金 |
5.2.2 设置或发行地震巨灾彩票,提高其偿付能力 |
5.2.3 以政府信用背书,由政策性银行“授信” |
5.2.4 提供政府紧急融资担保 |
5.3 进一步优化比例赔付回调机制 |
5.4 保费计算加入按揭房贷因子,实行差异化费率厘定 |
5.4.1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保费计算构成指标 |
5.4.2 费率厘定的精算模型 |
5.4.3 差异化保费厘定的按揭房贷因子 |
5.5 强制附加住房购置按揭贷款还贷履约信用风险保险保障 |
5.5.1 住宅购置费用构成分解 |
5.5.2 强制投保住房按揭还贷履约保证保险 |
5.5.3 推出包含地震巨灾风险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证保险产品 |
5.6 农村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构建 |
5.6.1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精准对接农房保险地震巨灾风险保障机制 |
5.6.2 重点农村扶贫地区、地震巨灾高风险地区由政府统保 |
5.7 城市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构建 |
5.7.1 农房保险地震巨灾风险保障机制扩面到城市 |
5.7.2 由财政全额出资统保公共共有保障住房、公寓、租赁住房 |
5.7.3 地震巨灾高风险城市由财政全额出资,进行重点区域统保 |
5.7.4 个人按揭抵押贷款购置的商品房实行强制投保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3)地震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再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地震可保性和市场供需研究 |
1.3.2 地震及巨灾保险模式选择 |
1.3.3 地震保险承保能力 |
1.3.4 地震保险定价 |
1.3.5 地震再保险和保险证券化 |
1.4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数据来源、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第二章 地震风险管理研究的相关理论基础 |
2.1 地震风险、损失特征和趋势 |
2.2 地震风险管理的措施和工具 |
2.2.1 政府救灾和财政补贴 |
2.2.2 慈善救助 |
2.2.3 地震保险 |
2.2.4 地震基金 |
2.2.5 地震风险证券化 |
2.3 我国地震风险管理和地震保险的实践探索 |
2.3.1 我国地震风险管理体系的现状 |
2.3.2 我国地震保险的沿革和探索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地震风险可保性分析和地震保险市场失灵 |
3.1 地震风险可保性分析 |
3.1.1 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
3.1.2 可保风险理想条件的突破 |
3.2 地震保险需求分析 |
3.2.1 地震保险需求的心理学理论 |
3.2.2 慈善对地震保险需求的挤出效应 |
3.3 地震保险供给分析 |
3.3.1 地震保险正外部性和准公共品属性 |
3.3.2 逆选择、高成本和技术经验限制 |
3.4 地震保险市场失灵困局的破解 |
3.4.1 需求端策略 |
3.4.2 供给端策略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地震再保险功能定位 |
4.1 再保险在地震保险中的地位与价值 |
4.1.1 提高经营地震保险的原保险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稳定性 |
4.1.2 实现风险的跨区域性分散 |
4.1.3 异质风险同质化功能 |
4.1.4 对风险累积和赔偿责任进行管控 |
4.1.5 跨险种风险分散 |
4.2 我国地震再保险现状 |
4.3 利用再保险机制构造地震保险体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4.3.1 必要性分析 |
4.3.2 可行性分析 |
4.4 我国地震再保险的定位和功能 |
4.4.1 民生性和公益性 |
4.4.2 充足的承保能力和稳定的市场价格 |
4.4.3 风险扩散和提高经营稳定性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地震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国际实践与经验借鉴:再保险视角 |
5.1 地震风险管理和地震保险的国际应用与实践 |
5.1.1 日本地震风险管理和地震保险模式 |
5.1.2 美国加州地震风险管理和地震保险模式 |
5.1.3 土耳其地震风险管理和地震保险模式 |
5.1.4 法国地震风险管理和地震保险模式 |
5.1.5 新西兰地震风险管理和地震保险模式 |
5.1.6 中国台湾地震风险管理和地震保险模式 |
5.2 国际地震保险模式的比较分析 |
5.3 国际地震再保险的比较分析 |
5.3.1 域内风险高度集中和统一分散 |
5.3.2 分层次再保险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共保体模式在地震再保险中的适应性分析 |
6.1 再保险市场均衡和共保体模式 |
6.1.1 再保险市场均衡 |
6.1.2 共保体模式 |
6.2 基于共保体实践的地震保险共保体模式的适应性分析 |
6.2.1 博弈模型 |
6.2.2 核保险共保体博弈分析 |
6.2.3 农业保险再保共保体博弈风险 |
6.2.4 共保体模式特点和适用性 |
6.3 共保体模式应用于地震再保险共保体的博弈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地震再保险共保体运营模拟分析 |
7.1 基于ALM模型和地震再保险共保体 |
7.2 地震风险和损失测度 |
7.3 基于ALM_GPD的地震再保险共保体的运营模拟分析 |
7.4 地震再保险共保体的实施建议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具有再保险功能的其他金融工具 |
8.1 具有再保险功能的金融工具的功能和特征 |
8.2 资本市场是传统再保险的有力补充 |
8.3 政府职能和传统地震再保险的界限 |
8.4 具有再保险功能的其他金融工具 |
8.4.1 风险分散工具 |
8.4.2 损失融资工具 |
8.5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我国地震再保险的制度构想与政策建议 |
9.1 我国地震再保险制度的构想 |
9.1.1 民生性和公益性定位 |
9.1.2 分层次地震再保险风险分散机制 |
9.1.3 以共保体模式运营的核心机构 |
9.1.4 非经营型政府定位 |
9.1.5 多种渠道和工具并存的融资机制 |
9.2 地震再保险制度构建与发展的外部环境优化 |
9.2.1 政策环境 |
9.2.2 社会环境 |
9.2.3 技术环境 |
9.2.4 法律环境 |
9.3 我国地震再保险制度政策建议 |
9.4 本章小结 |
第十章 结论与展望 |
10.1 主要观点和结论 |
10.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注释 |
致谢 |
附录 A:表目录 |
附录 B:图目录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研究 ——以汶川地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0.1.1 研究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相关文献综述 |
0.3 地震风险的特点及可保性 |
0.4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0.4.1 文章研究内容 |
0.4.2 文章研究方法 |
0.5 文章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0.5.1 文章的创新点 |
0.5.2 文章的不足之处 |
1 案例描述 |
2 案例分析 |
2.1 地震风险造成损失巨大 |
2.2 对地震保险的潜在需求大 |
2.3 我国地震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发展较缓 |
2.4 地震保险制度的局限性较大 |
3 建立我国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
3.1 必要性分析 |
3.1.1 地震风险较普通风险相比的特殊性 |
3.1.2 地震保险有利于促进社会有效防灾防损 |
3.1.3 地震保险有利于减轻和避免震后损失 |
3.1.4 地震保险的建立有效缓解政府财政负担 |
3.2 可行性分析 |
3.2.1 政府部门对地震灾害逐渐重视 |
3.2.2 技术上的可行条件 |
3.2.3 地震保险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在需求 |
3.2.4 地震保险研究工作取得新进展 |
4 域外地震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先进经验 |
4.1 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制度 |
4.2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 |
4.3 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 |
4.4 中国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制度 |
4.5 域外地震保险制度先进经验对我国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启示 |
4.5.1 完善地震保险制度相关法律 |
4.5.2 建立政府主导的地震保险体系 |
4.5.3 加快完善地震保险制度商业化的运作模式 |
4.5.4 建立巨灾保险风险准备金 |
4.5.5 公平合理的费率政策 |
4.5.6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分散地震风险 |
5 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发展的对策建议 |
5.1 加快地震巨灾保险立法进程 |
5.2 大力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
5.3 建立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机制 |
5.4 保险金额、条款费率及赔偿处理方面 |
5.5 按照“风险共担,分级共担”的原则分担损失 |
5.6 建立住宅地震共同体 |
5.7 建立健全地震风险证券化机制 |
5.8 政府指定专业机构进行外部监管 |
5.9 采取地方试点先行的方式 |
5.10 加大住宅地震保险宣传教育力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由“东日本大地震”引发的对中国地震保险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0.3.1 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4 创新与不足 |
0.4.1 创新之处 |
0.4.2 不足之处 |
1 案例介绍 |
2 案例分析 |
2.1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分析 |
2.2 从政府及社会民众的角度分析 |
3 我国开展地震保险的必要性 |
3.1 地震灾害损失严重 |
3.2 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
3.3 加快灾后重建工作 |
3.4 增强中国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 |
3.5 民众投保意识淡薄 |
4 中国地震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
4.1 中国地震保险的历史与现状 |
4.2 中国地震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4.2.1 缺乏针对地震保险的专门法律 |
4.2.2 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不足 |
4.2.3 我国再保险市场有限 |
4.2.4 民众参保意识薄弱 |
5 先进的地震保险制度对我国地震保险的建议 |
5.1 日本、台湾地震保险对我国的启示 |
5.2 我国建立地震保险的对策与建议 |
5.2.1 针对地震保险专门立法,确保地震保险的实施 |
5.2.2 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运行模式 |
5.2.3 探索再保险制度及多元化风险损失分摊机制 |
5.2.4 采取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试点相结合的方式 |
5.2.5 提升公众地震保险意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巨灾保险机制研究——新西兰、土耳其、美国加州、中国台湾、日本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为什么需要巨灾保险? |
2 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地震灾害保险制度 |
2.1 新西兰地震保险[4] |
2.1.1 运营主体 |
2.1.2 保险内容 |
2.1.3 保险金支付计划 |
2.2 土耳其地震保险[5] |
2.2.1 运营主体 |
2.2.2保险内容 |
2.2.3 再保险 |
2.3 加州地震保险[6] |
2.3.1 运营主体 |
2.3.2 运营机制 |
2.4 台湾地区的地震保险[7] |
2.4.1 地震保险内容 |
2.4.2 再保险机制 |
2.5 日本地震保险[8] |
2.5.1 日本地震保险内容 |
2.5.2 日本地震再保险机制 |
2.5.2.1 责任准备金 |
2.5.2.2 政府提供再保险的机制 |
(1)由原承保公司和地方再保险公司再保 |
(2)地方再保险公司向政府再再保险 |
(3)地方再保公司到原承保公司再再保险 |
2.5.3 民间和政府的职责划分 |
3 小结及对中国的启示 |
3.1 小结 |
3.2 启示 |
(7)我国多层次地震保险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成果 |
1.2.2 国内研究成果及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与不足 |
2. 地震与地震风险管理 |
2.1 地震与地震风险 |
2.2 地震风险的属性 |
2.2.1 地震风险的特征 |
2.2.2 地震风险的时空分布特点和损失分布特征 |
2.2.3 地震风险的评估 |
2.3 地震风险的分散和转移方式 |
2.3.1 地震保险 |
2.3.2 地震的政府救助方案 |
2.3.3 地震应急救援中NGO的作用 |
3. 地震保险制度及其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 |
3.1 地震保险制度的构成 |
3.2 地震巨灾保险市场的特点 |
3.3 地震保险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 |
3.3.1 地震保险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 |
3.3.2 地震保险在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 |
3.4 目前我国地震保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
4. 国外典型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地震保险制度 |
4.1 国际上典型国家和地区地震保险制度概述 |
4.1.1 美国的地震保险制度 |
4.1.2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 |
4.1.3 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 |
4.1.4 土耳其地震保险制度 |
4.1.5 中国台湾地区的地震保险制度 |
4.2 对以上国家和地区地震巨灾保险模式的总结和比较研究 |
4.2.1 地震保险模式的概括 |
4.2.2 对典型国家和地区地震保险模式的比较 |
4.3 对我国构建多层次地震保险制度的启示 |
5. 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构建 |
5.1 我国保险公司和政府独自经营地震保险的困境分析 |
5.1.1 保险公司单独开展地震保险的困境分析 |
5.1.2 我国政府独自应对地震风险损失所在存的弊端 |
5.2 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 |
5.3 商业保险公司的角色 |
5.3.1 采取恰当的地震保险承保形式 |
5.3.2 承保范围的确定 |
5.3.3 投保费率的确定 |
5.3.4 地震发生后保险公司的理赔 |
5.4 政府要充分发挥其公务服务职能 |
5.5 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和国际再保险市场,多层次分散地震风险 |
6. 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运营保障和实施 |
6.1 加快建立我国巨灾保险法律法规和巨灾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
6.2 加强地震保险经营中的监管 |
6.3 政府要给予保险公司财政和税收方面的优惠 |
6.4 提供防灾减灾的指导和灾后重建支持 |
6.5 充分发挥民间力量等NGO在地震应急与救援中的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8)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法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问题的缘起 |
二、 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 主要研究方法 |
四、 论证思路及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巨灾风险的可保性分析与巨灾保险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一节 巨灾风险的可保性分析 |
一、 巨灾风险的内涵 |
二、 巨灾风险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
三、 巨灾风险的可保性分析 |
第二节 巨灾保险的功能定位 |
一、 巨灾保险的内涵 |
二、 巨灾保险的保险利益 |
三、 巨灾保险的特征 |
四、 巨灾保险的功能 |
第三节 巨灾保险在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的角色定位——政府与巨灾保险市场在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的作用对比 |
一、 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构成 |
二、 政府灾后损失补偿与救济的局限性及角色定位 |
三、 巨灾保险在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的角色定位 |
第二章 巨灾保险制度构建的理念基础 |
第一节 巨灾保险制度的价值定位 |
一、 巨灾保险制度的正义价值 |
二、 巨灾保险制度的秩序价值 |
三、 巨灾保险制度的效率价值 |
第二节 巨灾保险制度的目的选择 |
一、 确定巨灾保险制度目的的依据 |
二、 分散巨灾风险,补偿财产损失 |
三、 促进巨灾保险业发展 |
四、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
第三节 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理念 |
一、 确定巨灾保险制度基本理念的依据 |
二、 风险控制理念 |
三、 审慎发展理念 |
四、 全面监管理念 |
第三章 域外巨灾保险制度的考证与评析 |
第一节 域外巨灾保险制度的比较 |
一、 风险控制规则的比较 |
二、 支持保障性规则的比较 |
三、 灾后补偿与减灾规则的比较 |
第二节 域外巨灾保险制度的评析与借鉴 |
一、 域外巨灾保险制度的共性 |
二、 域外巨灾保险制度的差异 |
三、 域外巨灾保险制度差异性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巨灾保险现状及缺陷 |
一、 我国巨灾保险现状 |
二、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风险控制规则的构建——以强制巨灾保险与给付限额为中心 |
一、 我国巨灾强制保险规则的构建 |
二、 我国巨灾保险给付限额规则的构建 |
第三节 支持保障性规则的构建——以风险转移机制为中心 |
一、 我国巨灾保险支持保障规则的基本内容 |
二、 我国巨灾支持保障规则的核心内容——风险转移规则 |
第四节 补偿减灾规则的构建 |
一、 巨灾保险补偿减灾规则的理念基础 |
二、 我国巨灾保险补偿规则的构建 |
三、 我国巨灾保险防灾减损规则的构建 |
第五节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立法设计 |
一、 我国巨灾保险的立法现状及缺陷分析 |
二、 我国巨灾保险立法的模式选择 |
三、 我国巨灾保险专项立法的内容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9)我国台湾地区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论 |
二、台湾地区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缘起与演进 |
三、台湾地区住宅地震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和对象 |
(一) 以居民住宅为主要保障对象 |
(二) 以地震导致的住宅全损为责任范围 |
(三) 以重置成本确定保险金额, 但有上限 |
(四) 实行全台统一的地震基本保险费率 |
四、台湾地区住宅地震保险制度运作模式和风险分散机制 |
(一) 以住宅地震保险基金为核心的运作模式 |
(二) 两层、五级的地震风险分散机制 |
(三) 风险分散机制中责任限额的确定 |
五、台湾地区住宅地震保险制度运行效果评估 |
(一) 地震基本保险覆盖面逐年扩大, 投保率大幅提高 |
(二) 地震基本保险保费收入逐年增长, 费率水平有所下降 |
(三) 地震风险总体责任限额逐步增加, 保障水平同步提升 |
(四) 地震风险保障基金逐步积累, 资金运用稳定成长 |
(五) 理赔机制不断完善, 服务效率不断提高 |
六、对大陆地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参考借鉴意义 |
(一) 因地制宜, 推动重点领域巨灾保险先试先建 |
(二) 建章立制, 为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提供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 |
(三) 政府支持, 推动地震等巨灾保险制度破题起步 |
(四) 分级负担, 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 |
(五) 宣传引导, 不断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
(10)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巨灾保险中的巨灾风险 |
一、巨灾风险的定义 |
二、本文的选择 |
第二节 巨灾保险的属性 |
一、保险的分类 |
二、巨灾保险的归属 |
第三节 巨灾保险制度建构的特殊考量 |
一、巨灾保险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 |
二、政府介入巨灾保险域外做法的经验汲取 |
第二章 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国际经验 |
一、国外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简介 |
二、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比较 |
第二节 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 |
一、选择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基本考量 |
二、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新方向——风险共保 |
第三章 巨灾保险产品设计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巨灾保险产品设计的法理基础 |
一、巨灾保险产品特性及其对设计的影响 |
二、巨灾保险产品设计的基本原则 |
三、巨灾保险产品设计的基本环节 |
第二节 巨灾保险的险种选择 |
一、巨灾保险险种设计的一般法理 |
二、几种主要的巨灾险种 |
第三节 巨灾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 |
一、保障范围确立的一般法理 |
二、保险标的 |
三、保险责任 |
第四节 巨灾保险产品的保费设定 |
一、巨灾保险保费设定一般法理 |
二、巨灾保险费率设计机制 |
第五节 巨灾保险的事故界定 |
一、巨灾保险的保险事故 |
二、巨灾保险事故界定的方法 |
三、巨灾保险事故的界定机制 |
第四章 巨灾保险的销售与理赔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巨灾保险的销售 |
一、巨灾保险投保方式的国际考察 |
二、强制抑或自愿:对巨灾保险的不同缔约方式评析 |
三、政府在销售中的作用 |
四、中国的选择 |
第二节 巨灾保险的理赔 |
一、巨灾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公平与效率 |
二、巨灾保险理赔的应急机制 |
三、巨灾保险中的损失确定 |
四、保险理赔与巨灾保险基金支付的关系 |
第五章 巨灾保险的政策支持机制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巨灾保险体系中政府承担责任之因由 |
一、巨灾保险供需二元矛盾需要政府解决 |
二、政府支持巨灾保险是巨灾风险管理的最佳手段 |
第二节 政府支持巨灾保险体系的路径 |
一、设立专门的巨灾保险基金 |
二、实行巨灾保险再保险制度 |
三、建立巨灾保险经营者政策经营支持机制 |
第六章 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巨灾保险立法原则与立法模式的问题与完善 |
一、立法原则 |
二、立法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法律问题与完善 |
一、经营模式的问题 |
二、经营模式的完善 |
第三节 我国巨灾保险产品设计的法律问题与完善 |
一、保险产品的问题 |
二、保险产品的完善 |
第四节 我国巨灾保险销售理赔的问题与完善 |
一、巨灾保险销售方式 |
二、巨灾保险理赔模式 |
第五节 我国巨灾保险政策支持的问题与完善 |
一、巨灾保险基金 |
二、再保险 |
三、巨灾险经营主体者支持机制 |
结束语 |
附:《巨灾保险条例》(建议稿)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地震风险责任保险——从台湾地震引起的损失谈起(论文参考文献)
- [1]台湾地区政策性地震保险制度构建经验之启示——写在中国大陆拟制定《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之际[J]. 张力毅. 保险研究, 2018(09)
- [2]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研究[D]. 曹斯蔚. 广西大学, 2018(12)
- [3]地震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再保险制度研究[D]. 张蕴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5)
- [4]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研究 ——以汶川地震为例[D]. 张嘉洋. 辽宁大学, 2017(03)
- [5]由“东日本大地震”引发的对中国地震保险的思考[D]. 孙玉. 辽宁大学, 2016(02)
- [6]巨灾保险机制研究——新西兰、土耳其、美国加州、中国台湾、日本案例分析[J]. 伍国春. 国际地震动态, 2015(03)
- [7]我国多层次地震保险制度的构建[D]. 吕志. 西南财经大学, 2014(02)
- [8]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法律构建[D]. 梁昊然. 吉林大学, 2013(04)
- [9]我国台湾地区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研究[J]. 董钢. 兰州学刊, 2013(06)
- [10]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宗宁.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