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论文文献综述)
孙舒[1](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提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黄昊[2](2019)在《从补充解释角度解读《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入世议定书》(《议定书》)第15条规定了其(a)(ii)目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5年后终止。虽然国内大部分学者都认为这个终止时限的意义是WTO框架下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就此终结,但部分WTO成员国如欧盟在其法律中继续对中国适用替代国方法及其变种,并认同第15条(a)(ii)目在失效后并不代表对中国的替代国方法也就此失效的理论。尽管学界对于《议定书》第15条的解释和各类观点的争辩层出不穷,但其中绝大多数解释和争辩都是基于现有解释方法展开的。但是在本案中,《议定书》第15条出现了颇为复杂的情况,以至于现有解释方法在应对欧盟的立法和欧美学者的理论时不能做到有效说理。原因在于,即便学者能够在文章中提出自圆其说的解释理论,也无法从根本上证明对立学者的解释不能够自圆其说,而根据《反倾销协议》的理论,两种被允许的解释之间是并不排斥的,上诉机构可以选择任意一种作为裁判的依据。本文花了大量的篇幅证明现有解释方法出现了使条文意义不明的情况,具有局限性。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公约》)的规定,如果根据《公约》第31条解释通则使条文意义不明或为了证实31条所得结论时运用补充解释资料可以加强说理效力。因此,本文的核心论证在于通过分析现有《公约》31条通则所具体展现的几种解释方法的不足和缺陷以及运用补充解释资料在本案中有别于其他解释方法的优点,得出可以对《议定书》第15条运用补充资料进行解释的结论。从而通过梳理现有的中国入世补充材料得到一个符合逻辑并且条理清晰的补充资料架构,并将其运用到如今以及日后的抗辩中去。本文所指的补充解释,就是指运用补充资料进行解释。为了论证这一论点,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的主要作用是引出本文的核心论点——解释第15条可以运用补充资料解释。第一章首先梳理了WTO框架下的替代国方法的形成,具体来说,替代国做法的渊源始于GATT时代,是GATT成员国鉴于贸易垄断国家的特殊性所做出的,本意是当所调查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时,选用替代国家的结构价值来确定出口国货物的正常价值。这一规定在冷战时期具有现实和正面意义,因为彼时某些国家的货物价格确实不能反映其国内的结构价值。冷战结束后,随着这类国家的解体或改革,实际上能够适用这一规定的国家已经不存在了。只是在WTO成立后仍然以上述条文形式存在于《反倾销协议》和GATT1994中,现实中没有任何实操性,属于名存实亡的条款。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际,鉴于东西方谈判的角力和政治力量的碰撞,形成了特定针对于中国的《议定书》第15条,以对中国出口货物实行替代国方法为原则,以实行正常价值测算为例外(除非该产品能够被证明是生产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实际上是对世贸组织确定正常价值一般规则的偏离,因为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并不是一个贸易完全被垄断的国家,且国内的价格大多数也并不由国家确定,这一点WTO成员国并无异议。但出于对中国的警惕和偏见,这一特殊条文最终形成并以《议定书》第15条的形式呈现在世界面前。受这一特定条文的影响,中国在入世十几年间遭遇了歧视性的反倾销待遇,给中国经济带来了极为严重的损失。中国政府及大部分中国学者认为这一歧视性待遇会在15年后失效,不料却引发了部分欧美学者的反弹,对立者认为15条的理解根本不是中国政府所期盼的那样,(a)(ii)目失效并不意味着替代国做法的失效,替代国方法应继续适用。欧盟立法遵循了这部分学者的解释逻辑,在《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日期到来之际,在法条中继续对中国适用替代国方法并最终引起中方不满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是为DS516案。虽然嗣后欧盟修改了相关法条,但其逻辑内核仍然是对中国继续适用反倾销正常价值歧视性计算方法的那一套。总之,这一章的作用是为了呈现替代国方法的来龙去脉以及表明学界对第15条的解释存在不同方法和不同结论,并有相关法律以此为基础进行规定,足以证明对第15条进行补充资料解释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二章是本文的核心论证部分,通过循序渐进的逻辑证明对于《议定书》第15条可以进行条约解释中的补充解释,能够得出15条应有的含义并对欧盟立法及其背后理论进行有效的抗辩。第二章首先介绍了条约解释的一般逻辑,《议定书》属于国际条约的范畴,应当使用《公约》第31条的相关原理进行解释,即以善意为原则首先对条文进行解释,具体通过运用文义、目的及体系三种具体方法进行解释。如果仅仅通过这些具体的方法使得条文本身意义不明或者显属荒谬,则需诉诸补充解释方法,参考条文背后的补充资料。本章接着介绍了当前学界对于第15条的几种代表性解释,分别是以DS397案中争端解决机构解读为代表的(a)项整体失效说,以大部分中国学者解释为代表的仅(a)项(ii)目失效但替代国方法亦应终止说以及以Bernard O’Connor和Jorge Miranda为代表的欧美学者的(a)项(ii)目失效且替代国方法继续有效说。笔者无意分析这些解释结论的正确性,因为根据现有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根本无法证明。本章接着通过对第15条本身的解读论证出文义解释、目的(宗旨)解释以及体系解释在本案中的不适用性,同时通过有效解释理论也得出了这些解释方法无法胜任解释第15条的结论,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了对第15条进行补充解释的可能性。本章最后则从正面分析了补充解释在本案中有必要性和客观性的适用原因,必要性是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明确指出可以对条约本身诉诸补充解释,而客观性是指补充资料本身多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存在,只要经过筛选和归纳,得到结论是很难从根本上进行驳斥的。此外,WTO上诉机构也有应用补充解释的先例。这三点的存在更加夯实了本案可以适用补充解释方法的论点。第三章是本文的实际应用部分。前文已经得出补充解释是解释第15条的恰当方法的结论,本章第一部分承接上文,具体运用了多种补充资料阐述15条应有的补充解释,通过分析和解读很容易得出结论:包括替代国方法在内的反倾销歧视性方法应在中国加入WTO15年之后停止适用,这样的解释不仅吻合补充解释字面含义,也符合条约解释的善意原则,更符合WTO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以及整个法律意义上而言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本章第二部分针对欧盟在DS516案中对第15条提出的解释和后续立法做出来相应的回击,属于将补充解释运用至具体案例中的应用。在本章最后,笔者提出了对替代国做法彻底终结的看法和相关忧虑。纵观全文,虽然关于《议定书》第15条的解读属于老生常谈的问题,从2016年底《议定书》第15条所约定的时间到期之际至今已有无数学者解读,但是,欧美方面特别是欧盟方面还在使用不利于中国的解释结论修改或继续施行反倾销方向的法律,如果不抗辩成功,将会实际对中国继续产生不利影响。本文弱化了传统的方法理论,不纠缠于文义、目的(宗旨)和体系解释本身,而是另辟蹊径提出了主要以补充解释理论解释第15条,不仅能得出有利于中国的解释结论,更是避开了15条条文本身的龃龉不清,属于旧瓶装新酒的解释方向,不失为日后中国应对欧美学者理论时的一把新的武器。
切·维克多利娅[3](2018)在《中俄WTO规则适用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过长达多年的谈判,中国和俄罗斯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第143个和156个成员国。就中国和俄罗斯而言,这是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因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两国家逐步提高国际地位和进一步参与国际事务的重要步骤。世界贸易组织对其成员国的要求十分严格,因此,中国和俄罗斯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说,都需要作出一系列的调整以满足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各项制度及规定要求。同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事实引起了许多问题,即国内法院如何处理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与国内法的关系,当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置。国内司法机关能否直接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这个问题变得更具现实意义。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其成员国内的执行和实施面临的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国家机关该怎样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规则,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何。对于这些问题不少中俄学者已经进行过探讨。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中俄学界角度,介绍了不同的观点关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概念,它的性质,主要原则和渊源体系;第二部分梳理了中国和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主要介绍中国和俄罗斯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做的准备工作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两国的影响,并从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对中俄国际条约和世界组织贸易协定的适用进行了分析,而且简要地研究了主要成员方对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适用的态度;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中俄关于适用世界组织贸易规则的立法和司法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田蕊[4](2017)在《新家园之他者:陕西省三门峡库区移民研究(1956-1966)》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中国成立后,因修建工程而引发的大规模人口迁移多次发生。三门峡水库区的移民又是其中十分典型的一例。本文以陕西省三门峡库区移民为中心,探究国家、社会和移民等各方力量的互动关系,呈现时代背景下的大型水利工程移民问题的复杂性。本文以档案文献资料与口述访谈材料为主,勾勒出一部陕西库区移民的历史。文章呈现了数以万计的库区移民离开原籍,与新家园相互适应,以及移民在各种身份之间寻找平衡与出路的过程。陕西库区移民具有复杂而多面的身份属性。他们既是相对于国家的个体国民,还是依赖土地而生的“农民”。这些复杂的属性统合于“三门峡库区移民”的身份之下,使其成为一把双刃剑:这种身份可以成为移民群体扭转与新家园博弈过程中所处颓势地位的重要武器;也可能化为加重新、老居民疏离关系的砝码,使库区移民最终成为“新家园之他者”。作为一次国家行为的人口迁移,国家政权不仅为三门峡库区移民的身份镶上特别的政治光环,还曾强有力地介入到迁安初期的各项活动之中。出于巩固成果的考虑,它可能成为移民群体借助或依附的力量。但同样出于对现实形势的考量,这种依附力量可能出现失效或反转的情况。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即绪论、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部分共有五章。第一章讨论陕西三门峡库区移民的因由。此次移民是由修建水库派生而出,故本章系统梳理中共中央的治黄理想和对三门峡水利工程的整体构想,以及身负巨大移民压力的陕西省的坚持与妥协:考察陕西省对于境内移民的总体规划、组织与初步应对。第二章具体呈现陕西库区移民的迁移过程。从迁安双方的协商、组织、接收与安置等方面,详细介绍移民外迁宁夏和内安渭北高塬的历程与最终归宿。第三章重点考察陕西库区移民,尤其“插社”安区“老户村”的移民,与新家园适应过程中的困境和应对策略。移民适时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掌握“上告”这一武器,借助国家政权争取自身利益,满足己方的身份期待。然而对类似国家政权等外部力量的过分依赖,使移民扭转相对弱势处境的目标同样存在无法实现的风险。第四章以发生在1961-1963年间的移民返库高潮为中心,关注移民夹缝中的身份,揭示他们在原籍与新家园之间摇摆不定、左右疏离的尴尬境遇。对安置区来说,这些三门峡库区移民是名副其实的外来者。故部分移民以内部联合的方式共同抵御外部压力,甚至要求基层单位对其进行二次“隔离安置”。同样,对于库区原籍而言,这些迁出的移民也不再是“本地人”。尤其在“拉吊庄”过程中,很多返库移民又卷入与原籍社队、国有农场的利益冲突和博弈之中,成为被原籍各方势力排斥的一方。第五章以蒲城县永平村移民安置为个案,考察迁入“客户村”的移民群体的实际境遇与内部关系,探究库区移民与当地居民之间的“疏离”的另一面相及其原因。
刘雪红[5](2015)在《“超WTO义务”问题的法律研究 ——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为焦点》文中研究说明与其他国际组织相比,WTO具有明显的“规则导向”特性,但WTO加入议定书及“超WTO义务”问题却暴露出WTO加入制度中的规则空白。从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视角探讨“超WTO义务”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导论部分简要介绍研究的背景并提出问题,对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和评述,概述文章的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介绍WTO加入议定书和“超WTO义务”的概念和现象表征。WTO加入议定书起源于GATT时期的加入机制,但沿袭过程中产生了与“超WTO义务”相关的各种法律问题。“超WTO义务”是WTO新加入成员在其加入议定书中所承诺的比WTO协定要求更严格的义务,它们散见于加入议定书及加入工作组报告段落中,隐蔽而不易被察知。很多WTO新加入成员都作出过不同程度的“超WTO义务”承诺,这些承诺涉及贸易、经济、金融甚至行政和司法体制等诸多领域,其中因WTO争端案件而引发关注的出口税承诺是目前研究得最为深入的主题。《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存在着大量的“超WTO义务”,其中补贴领域的“超WTO义务”是最为复杂且影响深远的。第二章分析“超WTO义务”条款存在的机制原因和政治原因。WTO的加入机制不仅区别于GATT时期的加入机制,也不同于联合国(UN)、欧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加入机制。尽管国际组织的在任成员都有可能以政治因素为由阻止申请者的加入,但是除了IMF外,申请者一旦被批准加入后,新成员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成员基本相同。尽管功能主义者及多数成员认为多边贸易体制应该具有“低政治性”,但无论是GATT还是WTO都存在普遍的政治性。加入WTO耗时且过程繁杂,GATT/WTO在任成员会以政治理由影响新成员的加入,此外,一些贸易大国会积极参与甚至主导加入谈判,尤其是美国非常善于利用“互不适用条款”对申请加入成员间接地施加政治影响。第三章探析“超WTO义务”所引发的WTO体制性难题。GATT-一般例外对加入议定书“超WTO义务”条款的可适用性问题,深层次上涉及加入议定书在WTO体系中的地位等制度性问题。对《WTO协定》、GATT 1994、加入议定书的范围界定均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将《WTO协定》界定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将GATT 1994视为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具有动态特性的规范,将加入议定书视为双边条约,这些均系比较符合逻辑的推论。关于“超WTO义务”条款的定性,无论运用条约的保留、修正还是连续性条约、嗣后协定等理论来进行分析,都会存在矛盾和漏洞,因此,可以考虑将其界定为是“针对每一名新成员的具体情况而对WTO普遍规则作出的特殊适用”,适用于主要成员的普遍规则却并未受到影响。WTO加入议定书具有法律拘束力,可以构成WTO法的法律渊源,但并不能自动地具有《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之下的强制执行力。加入议定书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并且加入议定书条款与多边贸易规则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性”,正是这两点才构成加入议定书条款具有可强制执行力的基础。无论是从词源还是WTO实践看,“组成部分”都具有深刻内涵,意指有机组成一个整体;对于新加入成员的权利义务,不能单凭"WTO协定”也不能单凭“加入议定书”而定,必须要两者相结合才能确定新成员在WTO法律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重新审视WTO义务性质及其合法性与正当性。WTO协定与WTO义务的性质问题一直没有受到重视,然而,它是正确解释和适用WTO条款的基本前提。WTO成员必须遵守的实体性义务主要分为“规则义务”和“市场准入义务”,它们分别来源于普遍性规则和契约性承诺,同时具有普遍性、双边性和互惠性。“超WTO义务”的规定从形式上看具有合法性,但由于其创设“无标准且无程序”,实体上也不公平,因而具有非正当性,会对WTO宪政化产生负面影响。第五章深入分析WTO司法解释规律下的“‘超WTO义务’条款”。条约的含义和适用取决于法律解释的方法,现代条约解释体制仍旧是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规则及未被编纂的习惯规则组成,WTO的司法实践仍旧会坚持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解释规则为主。在运用现存的条约解释规则时,应该根据条约的类型和义务的特性对不同的解释要素赋予不同的权重,同时,需要重视一些特殊解释习惯规则及格言的作用与运用规律,比如“遇有疑义,从轻解释”(限制性解释)和善意原则。WTO加入议定书存在着相当多的立法“沉默”,要辨明沉默并不等于司法不可裁。加入议定书中所存在的诸多沉默问题,完全有可能通过带有“司法造法”色彩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GATT一般例外具有灵活性、紧急性、不可预见性和一般适用性,应该适用于GATT项下的全部义务,包括涉及到商业政策、货物贸易等内容的加入议定书条款。实践中,对例外规定进行解释时需要厘清两个误区,即固有权利不同于约定权利,限制性解释不等于限制性适用。条约本身会向像有机组织一样适应环境而演进发展,对条约的解释也应该根据当代的环境、条约本身的发展情况来进行相应的调整。国际法委员会关于《随时间演进的条约》的研究成果已经表明,随着嗣后行为修改条约在理论与国际司法实践的衰落,演化解释会受到更大的重视和运用,在具体运用时则需要同时根据主客观要件来进行判断。除了“事实的演化”外,还存在着“法律的演化”,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3条通过将外部国际法规则纳入到条约解释中也会促使演化解释的产生。WTO中的“美国——虾案”和“中国音像制品案”在对“可用竭自然资源”和“录音产品分销服务”进行解释时运用了演化解释法。此后,WTO在相关的补贴与反补贴案例中对于外部基准问题的解释,进一步体现了演化解释的变异与扩大化使用的倾向,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结论部分总结全文主要观点,简要回应导论所提出的与加入议定书、“超WTO义务”条款相关的问题,并总结这些问题对中国的启示,进一步提炼出针对性建议。
彭德雷[6](2015)在《“超WTO条款”法律适用研究:基于中国“稀土案”的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WTO体系中存在专门适用中国之规则,主要表现为中国《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在这其中又包含不少"超WTO条款(WTO-plus provisions)",是中国承担"超WTO义务"的文本体现。新近"稀土案"再次将"超WTO条款"与《WTO协定》,尤其是与GATT例外规则的关系问题置于关注视野。立法上的不足导致目前司法裁判者对"超WTO条款"的适用采取区分对待,争端各方对此则各抒己见。"稀土案"的裁决表明即便裁判者内部对同一"超WTO条款"的适用也存在分歧,并出现"单独裁判意见"。对此适用争议,短期内试图通过顶层的立法澄清恐难实现,为此可考虑通过WTO决策机构"专有解释"的第三条路径,弥合对该问题的分歧。与此同时,"稀土案"及其法律适用,将为中国参与全球规则谈判和国内治理带来诸多启示。
彭德雷[7](2014)在《美国诉中国稀土出口规制措施的法律争议评析》文中指出WTO一审裁定中国对稀土等出口限制措施与WTO规则相抵触,这是继"原材料案"之后,中国在资源保护政策领域的又一次失利,美国等则可谓通过争端解决机制"一石击二鸟"。本案中,原被告围绕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的事实、法律实体和法律程序展开了激烈博弈;与此同时,裁判者内部对于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也开始出现分歧。本文对这起法律争议进行了评析,指出对中国而言,经历了WTO一系列败诉案例之后,对于自然资源出口的规制逻辑更应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和国际规则,以确保法律、政策和措施的合规性。
任清[8](2014)在《《中国加入议定书》研究的两个十年——兼论加入议定书的强制执行性等问题》文中提出2001年中国入世后,国内外学者对中国加入议定书及"加入WTO法"进行了比较广泛和深入的研究。在2011年的原材料案裁决之后,国内外的研究进入了新阶段,尤其体现为对加入议定书法律地位等根本性问题的反思。中国的加入议定书包含了大量特殊义务,中国迄今作为当事方的WTO争端有半数以上与议定书条款有关,因此进一步深化加入议定书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本文就议定书研究的方法论提出了建议,并就加入议定书的"间接适用论"以及2016年后其他成员是否有权在对华反倾销中继续使用特殊的价格比较方法这两个具体问题发表意见。
秦娅,吕晓杰,李伶[9](2013)在《论WTO出口税制度的改革:自然资源主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文中研究指明当前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出口限制的制度呈现两个极端:一方面,大多数WTO成员可以几乎完全自由地征收出口税,这使得WTO有关出口限制的纪律难以奏效;另一方面,少数几个加入成员承担着不得为任何目的征收出口税的严格义务。WTO对中国原材料案的裁决更固化了后一个极端。本文旨在揭示WTO现有制度的不合理性,尤其是仅由少数几个成员承担的严格义务所引发的后果。此等义务不仅剥夺了这些WTO成员将其自然资源留给本国使用的所有者权利,也使他们失去了控制资源产品环境负外部性的一个有效工具。这些义务的实际不可变更性还与国家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相矛盾。为纠正这一不合理状况,本文建议,将所有单独承担的出口税义务纳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关税减让表中。这样做将使所有负有出口税义务的成员获得GATT提供的政策空间和灵活度。此外,本文认为,要争取发展中国家对建立全面出口纪律的支持,关键在于承认出口税的合理功能。WTO应当以规范进口关税的相同方式规范出口税,而不是简单地推动出口税的取消。
塔尼亚·芙恩,安德鲁·米歇尔,彭德雷[10](2012)在《商业开放?中国电信服务市场与WTO》文中指出一、引言自2001年底中国加入WTO随之开始的"蜜月期"以来,很多WTO成员在争端解决机制下对中国提出申诉,声称中国违反了WTO规则。其中一些争端已由评审团和上诉机构解决,或达成双边协议,3而还有一些案件在本文写作时仍处于磋商或评审团评审阶段。这些争端揭示了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和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在全面融人世界贸易体系时不断进行的全球化调整。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角色也反映在某些单边措施中,如奥巴马总统2009年9月
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论文提纲范文)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2)从补充解释角度解读《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议定书》第15条的形成与影响 |
第一节 WTO框架下替代国方法的形成 |
一、前WTO时代的替代国方法 |
二、WTO时代下的替代国方法 |
第二节 《议定书》第15条的特殊规定 |
一、第15条规定的具体内容 |
二、十五年期限内第15条规定带来的不利后果 |
三、2016 年后第15 条的地位 |
第三节 《议定书》第15条解释对当下的影响 |
一、DS516 案的发展进程 |
二、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的修改 |
三、第15条解释对中美贸易争端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对《议定书》第15条进行补充解释的必要性 |
第一节 条约解释的一般逻辑 |
一、条约解释方法的应用顺序 |
二、条约解释应遵循的原则 |
第二节 对《议定书》第15条现有解释方法及其不足 |
一、对15条现有的解释方法 |
二、对15条现有的解释方法的不足 |
第三节 补充解释在本案的适用性 |
一、现有解释方法确有不足,补充解释具有可行性 |
二、补充解释具有客观性,更利于说理 |
三、补充解释在DSB中有应用的先例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对《议定书》第15条应有的补充解释及应用 |
第一节 对15条应有的补充解释 |
一、入世工作组报告中的补充解释 |
二、官方史料中的补充解释 |
三、入世当事人言论中的补充解释 |
第二节 对第15条补充解释的具体应用 |
一、欧盟针对第15条的抗辩及我国的应有回击 |
二、欧委会“市场严重扭曲”立法的相关对策 |
第三节 针对替代国做法的探索与忧虑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中俄WTO规则适用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意义及目的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的目的 |
二、俄中对WTO规则适用的文献综述及发展趋势 |
(一)俄罗斯对WTO规则适用的文献综述 |
(二)中国对WTO规则适用的文献综述 |
(三)发展趋势 |
三、研究内容的方法 |
第一章 WTO协定与“WTO法/规则”之提法 |
第一节 WTO法/规则的概念辨析 |
一、俄罗斯法学界关于WTO协定的概念观点 |
二、中国法学界关于WTO协定的概念观点 |
三、国际法学界关于WTO协定的概念观点 |
第二节 WTO法/规则的性质 |
第三节 WTO法/规则的基本原则 |
第四节 WTO法/规则的法律渊源体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俄等成员方WTO规则适用比较研究 |
第一节 WTO协定在成员方领域内的适用评析 |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观点 |
二、WTO协定在成员方领域内的适用 |
三、国内层面上的WTO规则直接与间接适用的理论问题 |
四、WTO成员方对WTO协定的适用态度 |
第二节 中国国内适用WTO规则评析 |
一、中国国际条约在中国内适用分析 |
二、中国WTO规则适用的立法分析 |
三、中国法学界对WTO规则法律效力的观点 |
四、中国司法机关适用WTO规则的概况 |
五、中国加入WTO后的困难分析 |
第三节 俄罗斯国内适用WTO规则评析 |
一、俄罗斯国际条约在俄罗斯国内适用分析 |
二、俄罗斯WTO规则适用的立法分析 |
三、俄罗斯法学界对WTO规则法律效力的观点 |
四、俄罗斯司法机关适用WTO规则的概况 |
五、俄罗斯加入WTO后的困难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俄WTO规则适用的问题与对策 |
第一节 俄罗斯适用WTO规则的问题与对策 |
第二节 中国适用WTO规则的问题与对策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新家园之他者:陕西省三门峡库区移民研究(1956-196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陕西省三门峡库区移民的因由 |
一、决策:中共中央对三门峡水利工程的整体构想 |
二、陕西省的初步回应 |
三、陕西省库区移民的总体设计 |
第二章 离乡:“外迁”与“内迁”(1956-1959) |
一、迁往银川 |
二、安置计划的改变与各方应对 |
三、省内安置:县内移民与迁往渭北 |
第三章 适应之难:作为博弈一方的移民(1960-1961) |
一、多重“彼此之分” |
二、上告:移民的武器 |
三、“武器失灵”:以盟庄大队安民问题的处理为例 |
第四章 夹缝中的移民:徘徊在新家园与库区之间(1961-1963) |
一、安区的“外来者” |
二、“拉吊庄”:与新乡党同返库区 |
三、库区“乱曲”:“外迁”移民的强势加入 |
四、“全员撤离库区” |
第五章 “新老疏离”的另一面相:以永平村为个案 |
一、溯源:走进蒲城永平 |
二、“新、老居民两相安” |
三、难以遮蔽的“另相疏离” |
四、引发“另相疏离”的原因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5)“超WTO义务”问题的法律研究 ——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为焦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一、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结构、方法和价值 |
第一章 加入议定书与“超WTO义务”概述 |
第一节 GATT/WTO加入议定书的源起与发展 |
第二节 “超WTO义务”的界定 |
一、WTO体系外的“复WTO协定”(“WTO-plus”) |
二、WTO体系内的“超WTO义务”(“WTO-plus”) |
三、判定WTO体系内的“超WTO义务” |
第三节 “超WTO义务”条款统计分析 |
一、新加入成员普遍存在的“超WTO义务”条款 |
二、中国承担的“超WTO义务”条款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超WTO义务”条款存在的原因 |
第一节 机制因素 |
一、WTO加入机制介绍 |
二、纵向比较:GATT时代的加入机制 |
三、横向比较:与其他国际组织加入机制的比较 |
第二节 WTO规则取向的政治化 |
一、规则取向与远离政治的设想 |
二、GATT/WTO中的政治化 |
三、被政治挟持的GATT/WTO加入过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超WTO义务”引发的WTO体制性难题 |
第一节 导致WTO裁判机构内部歧见的稀土案 |
第二节 与加入议定书相关的重要概念界定 |
一、WTO协定的内涵 |
二、GATT 1994的范围 |
三、加入议定书的界定 |
第三节 加入议定书法律性质问题 |
一、加入议定书不是对WTO协定的保留 |
二、加入议定书不构成对WTO协定的修正 |
三、加入议定书不是WTO协定的“连续性条约” |
四、加入议定书不构成WTO协定的嗣后行为 |
第四节 加入议定书和“超WTO义务”可强制执行性问题 |
一、涵盖协定与DSU的管辖范围 |
二、加入议定书与涵盖协定的关系 |
第五节 WTO加入议定书构成“WTO组成部分”问题 |
一、对“构成性条款”使用的实践分析 |
二、从词源的角度探究“Integral”的真正含义 |
三、所构成对象——“WTO协定”之定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重审WTO义务性质及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 |
第一节 WTO义务的性质 |
一、条约义务的分类及意义 |
二、WTO义务特性的再审视 |
第二节 “超WTO义务”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
一、“超WTO义务”是否符合WTO法规定 |
二、“超WTO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WTO司法解释规律下的“超WTO义务”条款 |
第一节 WTO的条约解释规则 |
一、条约解释与解释方法的重要意义 |
二、各主义之争与固定解释规则的诞生 |
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规则的内涵 |
四、对WTO是否存在特殊的解释规则 |
五、对“超WTO义务”条款解释的重要启示 |
第二节 对特殊习惯解释规则的态度和运用 |
一、“遇有疑义,从轻解释” |
二、国际法中的善意原则 |
第三节 WTO条约中的“沉默”解释问题 |
一、对“沉默”的解释及其与司法造法的冲突 |
二、解决“沉默”问题的主要技术 |
三、DSB对加入议定书立法“沉默”的处理方法及评价 |
第四节 如何解释WTO的例外 |
一、重新审视WTO例外规定及其特性 |
二、如何对例外规定进行解释 |
第五节 |
二、条约的“内生”方法——演化解释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对“超WTO义务”相关法律问题的回应 |
二、对中国的进一步启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超WTO条款”法律适用研究:基于中国“稀土案”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 稀土之争的裁决结果 |
二、 本案中 “超WTO条款” 的法律适用分析 |
(一) 《加入议定书》 第 11.3 条的法律适用 |
(二) 《加入议定书》 第 5.1 条及 《工作报告书》 相关段落的法律适用 |
三、 “超WTO条款” 司法适用的区分对待与争议弥合 |
(一) “超 WTO 条款” 司法适用的区分对待及原因分析 |
(二) “超 WTO 条款” 适用争议的弥合路径 |
四、 “稀土案” 及其法律适用的价值指导 |
(一) 重视多边参与经验, 为区域谈判提供参考 |
(二) 加强国际人才智库建设, 为争端解决提供专业化意见 |
(三) 完善国内法律、 政策治理, 并做到知己知彼 |
五、 结语 |
(7)美国诉中国稀土出口规制措施的法律争议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稀土之争”与专家组裁决结果 |
(一) 美、日、欧对华稀土限制政策积怨已久 |
(二) 专家组对本案裁决的结果 |
二、事实争议:中国国内稀土限制措施的合规性审查 |
(一) 中国新近稀土政策调整未获充分认可 |
(二) 稀土政策调整未获充分认可的原因 |
1. 关于稀土行业的国内资源税 |
2. 关于生产总量限制 |
3. 关于国内消费限制 |
4. 关于对国内生产和消费的环境要求和执行措施 |
三、法律实体争议:中国入世承诺在本案中的适用 |
(一) 违反《加入议定书》承诺的出口税能否援引例外规则 |
1. 争议焦点、中国论证与专家裁决 |
2. 本案独立专家组意见 |
(二) 出口配额管理分配措施 (贸易权限制) 能否援引例外规则并得到适用 |
1.《工作组报告书》的法律适用 |
2. 专家组对《工作组报告书》适用的裁判 |
四、法律程序争议:迟延证据与程序公正之对抗 |
(一) WTO关于对证据提交的规定与实践 |
(二) 专家组对迟延证据的裁判 |
五、稀土政策规制逻辑与后续关注 |
(一) 稀土政策规制 |
1. 稀土政策规制需认真对待中国入世承诺 |
2. 确保稀土规制符合国内可持续发展要求 |
3. 强化对贸易伙伴涉外措施的收集能力, 适时采取反制 |
(二) 本案后续关注 |
六、结语 |
(8)《中国加入议定书》研究的两个十年——兼论加入议定书的强制执行性等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导言 |
二、2001~2011:加入议定书研究的第一个十年 |
(一)国内研究成果 |
(二)国外研究成果 |
三、2011年底至今:老问题的新观察 |
(一)国内学者的研究 |
(二)国外学者的研究 |
四、深化加入议定书研究的实践价值 |
(一)中国在加入议定书中承担了广泛的特殊义务 |
(二)中国为当事方的WTO争端案件半数以上与加入议定书相关 |
五、关于加入议定书研究的一些浅见 |
(一)加入议定书研究的方法论 |
(二)加入议定书的强制执行性 |
1.现有观点 |
2.DSU难以直接适用到加入议定书 |
3.DSU可以通过适用协定间接适用到加入议定书 |
4.“间接适用论”的意涵 |
(三)2016年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1 |
六、结语 |
(9)论WTO出口税制度的改革:自然资源主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WTO出口限制制度的不合理性 |
(一)GATT之下出口税纪律的缺失 |
(二)《WTO协定》下的出口税承诺 |
1. GATT项下的出口税承诺 |
2. 入世议定书项下的出口税承诺 |
3. 单独设定出口税承诺引起的法律问题 |
4. 俄罗斯模式 |
(三)WTO成员的四个等级 |
三、WTO出口税制度的政策性影响 |
(一)出口税的作用 |
(二)出口税与经济发展 |
1. 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主权权利 |
2. WTO对自然资源主权的限制 |
3. 关税依然是限制出口以求发展的唯一合法手段一直以来,世界贸易体系都承认,有必要为保障发展中国家从贸易活动中受益而作出“积极努力”,以促进他们的经济发展。[97] |
4. 对若干加入成员的影响 |
(三)出口税与环境保护 |
1. 部分环保与渐进式改善 |
2. 对环境负外部性的管理 |
(四)中国原材料案裁决的影响:稀土案之争 |
1. 稀土争端的背景 |
2. 政府与公众的反应 |
四、改革之路 |
(一)全面建立出口税纪律 |
1. 重申规范出口税的必要性 |
2. 以规范进口税的相同方法规范出口税,并充分考虑出口税的合理功能 |
(二)将所有单独设立的出口税义务纳入GATT之中 |
1. 为加入成员建立GATT减让表的“第五部分” |
2. 中国应当引领变革 |
五、结论 |
(10)商业开放?中国电信服务市场与WTO(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引言 |
二、透明度、监管独立性与竞争 |
(一)透明度 |
1.翻译困难 |
2.电信法的缺失 |
3.对不规范的公司架构的容许 |
(二)监管独立性与竞争 |
1.确保监管独立性的义务 |
2.监管者和经营者的关系 |
3.防止限制竞争行为的义务 |
三、中国电信服务市场的外国参与 |
(一)可允许的外国参与方式 |
(二)外国参与的现有水平 |
1.基础电信服务 |
2.增值电信服务 |
四、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限制 |
(一)外资股权限制 |
1.中国GATS减让表下的限制 |
2.国民待遇义务的影响 |
(二)最低注册资本 |
1.必要条件和正当理由 |
2.中国GATS减让表中的转售 |
3.市场准入义务 |
4.国内法规义务 |
(三)合作伙伴的选择 |
1.国有合作伙伴 |
2.获得许可的或有经验的合资伙伴 |
(四)可允许的服务 |
1.W/120文件 |
2.中国GATS减让表 |
3.中国国内体系 |
4.中国合规性评价 |
5.“中国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的可能影响 |
五、WTO法中的相关例外 |
(一)《加入议定书》义务的例外 |
(二)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 |
(三)国家安全 |
六、结论 |
四、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论文参考文献)
-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2]从补充解释角度解读《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D]. 黄昊.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3]中俄WTO规则适用比较研究[D]. 切·维克多利娅. 黑龙江大学, 2018(09)
- [4]新家园之他者:陕西省三门峡库区移民研究(1956-1966)[D]. 田蕊. 华东师范大学, 2017(07)
- [5]“超WTO义务”问题的法律研究 ——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为焦点[D]. 刘雪红. 武汉大学, 2015(07)
- [6]“超WTO条款”法律适用研究:基于中国“稀土案”的考察[J]. 彭德雷. 国际经贸探索, 2015(01)
- [7]美国诉中国稀土出口规制措施的法律争议评析[J]. 彭德雷.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14(05)
- [8]《中国加入议定书》研究的两个十年——兼论加入议定书的强制执行性等问题[J]. 任清.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14(02)
- [9]论WTO出口税制度的改革:自然资源主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J]. 秦娅,吕晓杰,李伶. 清华法学, 2013(02)
- [10]商业开放?中国电信服务市场与WTO[J]. 塔尼亚·芙恩,安德鲁·米歇尔,彭德雷. 交大法学, 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