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耿梦珂[1](2020)在《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反倾销损害认定是反倾销立法中最核心的概念问题之一。它是采取反倾销制裁的前提,也是各个国家保护本国国内产业的一种有效手段。各国的反倾销法规定,提出对外国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方需列举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初步证据,否则调查机关将驳回申请。经初步调查发现只存在倾销而没有损害,调查机关也会中止调查。在终裁中,如果没有损害的肯定裁决,即使有倾销的肯定裁决,也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由此可见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的确在反倾销法中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日益加剧,倾销和反倾销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我国也在经济高速发展后屡屡遭受反倾销诉讼和制裁,给对外经济贸易造成巨大损失。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不够完善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自1994年首次出现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以来,多次对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但到目前为止,与损害认定相关的很多重要问题还没有完全在立法中给予明确规定。因此,为了更加公平合理地在反倾销调查中进行损害认定,扭转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是十分必要的。接下来笔者主要从反倾销法中损害认定的重要概念和标准展开阐述,对域外有关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以及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的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具体包含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的一般问题。从损害和损害认定的概念入手,对损害认定的主要内容即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等一一展开探究,这些要素都直接关系到损害裁决的结果和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最后对反倾销损害认定需要遵循的无歧视原则、客观原则、全面审查原则、透明度原则、累积评估原则五个原则加以阐述。第二部分作为文中的重点,首先对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相关立法的历史发展做了简要回顾,然后从同类产品、国内产业、损害类型、因果关系等方面分析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的现状。最后总结出我国目前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在法律规定上还有哪些不足之处,其中包括立法层次不够高,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有待完善以及可操作性不够强等问题。第三部分采用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别从WTO、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的角度阐述了域外反倾销损害认定相关的先进立法规定,着重分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损害认定标准三个方面的问题。通过分析上述内容,从中总结出值得我国汲取和借鉴的有益之处,包括完善同类产品认定因素的规定、细化国内产业的界定范围、明确损害认定标准的评估因素以及明确因果关系的判定因素四个方面。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方面的建议。笔者结合域外反倾销损害认定的有益经验,理性思考如何更合理地适用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相关立法。从立法层次上建议提高目前我国的反倾销损害立法的层次;从实体性规定上建议完善反倾销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包括确定不同损害形式的审查标准、完善国内产业和同类产品的规定、完善累积评估和因果关系判定的规定以及对公共利益方面的进一步补充;从程序性规定上建议规范损害认定的相关程序、建立专门的损害认定调查部门。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也能推动我国国内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张泽敏[2](2020)在《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自我国提出建设“一带一路”倡议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我国的贸易日趋增多,频繁的国际贸易也为我国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我国自加入WTO后一直是遭遇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也积极适应规则,对他国在我国进行倾销的行为积极采取反倾销措施。在“一带一路”的新背景下,他国对我国倾销的案件数量将会越来越多,为了保护我国产业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体系也迫在眉睫。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利害关系人在遭受反倾销措施时的司法救济途径,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还比较笼统、宽泛。反倾销司法审查作为反倾销的基本救济途径,其目的即是为了维护国际贸易中各利害关系方的合法的权益。此外,建立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在遵守WTO反倾销协议宗旨的前提下解决国家之间贸易纠纷的有效举措。目前使用率最高的贸易保护措施之一即是反倾销措施,通过反倾销司法审查这一救济途径,保障反倾销措施的合法性及有效性,避免反倾销措施成为构筑国际贸易壁垒的武器,也能更好地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因此利用好反倾销司法审查对构建我国反倾销制度有着独特的重要意义,一个健全的反倾销制度也有助于我国树立在国际贸易中的良好形象。本文首先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现状、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并论述本文的研究方法及目的,在阐述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发现我国现行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仍存在反倾销司法审查规范层级较低、反倾销司法审查程序法不完善和缺乏明确的管辖法院,以及受案范围较小等问题。本文通过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世界上反倾销立法相对发达的国家之制度进行对比,探寻我国现行反倾销制度与他国制度的差异及改良方向,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法律法规、建立不同层级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法院、扩大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案件受案范围的具体建议,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目前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我国产业利益,更能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构建新型国家贸易秩序的价值追求。
方敏琪[3](2019)在《欧盟反倾销新规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欧盟在《中国入世议定书》15条到期的背景之下修改反倾销法是因为欧盟不愿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想继续对我国采用“替代国”做法,以维护其自身经济利益。2017年12月19日,欧盟发布反倾销新规,引入市场“严重扭曲”概念。次日,欧委会由此对我国发布了市场扭曲报告。欧盟认为政府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扶持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则,我国存在市场扭曲,在反倾销调查的过程中依然不能直接适用一般方法以计算正常价值。因此,欧盟此次的修法对处于深化改革阶段的我国国有企业具有一定影响。本文以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为出发点,对欧盟出台反倾销新规否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进行梳理。同时,对欧盟提出的市场“严重扭曲”概念和对我国发布的市场扭曲报告进行分析,探讨欧盟反倾销新规引入的市场“严重扭曲”概念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影响,为正处于不断深化改革阶段的我国国有企业提出应对措施,于当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而言有所裨益。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分述如下:第一部分概述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本部分目的在于厘清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与我国国有企业以及政府干预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本部分介绍在WTO中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阐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通过介绍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产生的背景,分析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与政府干预二者之间的关系。欧盟不认可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之一是认为我国存在政府对国有企业过度补贴与扶持的情况,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过度补贴与扶持使得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享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然后,本部分分析了市场经济地位与我国国有企业二者之间的关系。认为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体制与我国的经济体制之间存在天然的差异,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认可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与我国国有企业的现实情况存在冲突。最后,本部分通过介绍我国国有企业在市场化进程中的改革现状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与政府干预二者之间的关系。国有企业向相对独立于政府的方向发展,我国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第二部分阐述欧盟反倾销新规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态度。通过欧盟发布反倾销新规这一举措,本部分从欧盟发布反倾销新规的缘由和欧盟反倾销新规的内容出发,讨论了当前欧盟反倾销新规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持否认的态度。首先,本部分对欧盟修改反倾销法的原因进行梳理,分析欧盟反倾销新规出台的各方因素;而后,本部分对欧盟反倾销新规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对欧盟反倾销新规引入“市场扭曲”概念,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的意图与本质进行分析。最后,本部分对欧盟对我国发布的第一份市场扭曲报告进行探究。欧盟引入“市场扭曲”概念、对我国发布市场扭曲报告,意指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存在过度补贴与扶持现象,国有企业享有的不公平竞争优势扰乱了市场秩序。第三部分探究欧盟反倾销新规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影响。欧盟引入市场“严重扭曲”概念,在欧盟对我国发布的市场扭曲报告中,欧盟将我国的国有企业设专章进行分析,过分强调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补贴情况,以此认为我国存在市场扭曲,这是欧盟在反倾销调查时依然不适用一般方法的前提。由此导致我国国有企业在出口欧盟时,若启动反倾销调查,在进行价格比较时依旧采用类似替代国方法,因此更容易被启动反倾销调查和认定存在倾销。同时,我国国有企业对欧盟的出口产品量有减少的可能。此外,报告中对我国资源类企业进行分析,指责我国能源领域市场化程度不高,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起到倒逼作用。第四部分详述我国国有企业的应对措施。笔者通过提炼欧盟反倾销新规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影响,从我国国有企业自身的改革以及出口方面提出应对措施。欧盟反倾销新规引入的市场“严重扭曲”概念在本质上依然出于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否认,因此本部分提到在国企改革的过程中可以合理内化竞争中立制度、加快国企分类改革,改变欧盟对我国市场的偏见,从根源避免反倾销新规对国有企业造成威胁;在出口方面提到可以继续出口产品的多元化战略,从正面减少摩擦。
许梦楠[4](2019)在《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7年欧盟新通过的(EU)2017/2321号修正案取消了对“非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分,提出了“严重扭曲”的概念和标准。该修正案确立了以国内市场“严重扭曲”标准为核心,适用于任何WTO成员国的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当调查机关认定涉案产品所在市场存在“严重扭曲”情形时,不再适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而是转为适用第三国市场或销售成本,国际价格、成本或基准,以及未扭曲的国内价格来构建正常价值。成本调整方法在实践中为欧盟频繁使用,尽管近期阿根廷生物柴油案(DS473)的裁决结果使欧盟的成本调整方法受到了挑战,但是新规则仍然允许欧盟不再使用被调查产品出口商的财务记录和成本记录,而是根据原产国以外的成本数据构建正常价值,此做法不符合上诉机构于此案的意见。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WTO成员不应再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的出口产品适用替代方法计算正常价值,但是欧盟此次的修正案在实质上是替代方法的延续,与WTO规则相矛盾,对此,我国已提起了WTO争端解决程序(DS516)。我国应当清醒地意识到欧盟反倾销规则和政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消极态度,要抛弃幻想和期待,同时也应当更加深入地研究欧盟新出台的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为我国政府和企业面对欧盟的反倾销措施做好准备。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从两个层面对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的认定进行了概述。在定义方面,主要阐述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对“正常价值”的定义,并从法理学角度对“正常价值”的概念和本质进行了归纳。在计算方法方面,从传统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和欧盟的新计算方法两个角度出发进行了梳理和总结。第二章从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和新规则对比的角度,对新规则进行了具体分析。首先从同类产品、可比价格、正常贸易过程、“非市场经济”规则以及证明责任的角度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中的主要规定做出分析和评价,再从新增的“严重扭曲”规则,数据来源规定,过渡期规定,以及修改的证明责任规定出发评价新规则,最后对新旧规则进行对比分析,并探究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发生变化的原因。第三章通过对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分析,揭示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的惯用做法,即成本调整方法,该方法违反了WTO规则,未得到上诉机构的支持。欧盟在本案中认定正常价值的做法与新规则下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有异曲同工之处。欧盟的做法不能得到上诉机构的支持,也正说明了新规则对WTO反倾销规则的违背。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在政府层面,我国仍应对“市场经济地位”据理力争,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并否定欧盟提出的“严重扭曲”规则,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理性采取贸易反制措施向欧盟施压,以及通过立法完善对企业的管理。在企业层面,应加强对欧盟相关规则的认识,提高应对意识并制定市场战略,建立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会计账簿。最后在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方面和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司法救济方面提出了建议。
扈银平[5](2019)在《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文中认为“没有公开即无所谓正义”,信息披露制度是程序法中的灵魂核心,程序法又是实体权利实现的根本途径,如果对程序法及信息披露制度不予以重视,那么实体的正义也终将难以实现。以往我国对于反倾销的研究大多聚焦于实体性规范,鲜少涉及程序法,轻视程序法所引致的严重后果就是,不少反倾销案件因程序问题而在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中遭遇滑铁卢。实际上,关于反倾销法律的研究中,程序法所展现的制衡作用更值得我们关注。因为在反倾销行政程序中,进口国行政当局自始至终都居于主导地位,又由于反倾销案件的特殊性,申请者利益直接关联着行政当局的本国利益,如此便会导致反倾销行政程序天然便带有偏向性,如果此时再缺少程序制约,那么行政权力更会无限扩张,并进而影响最终裁决。倘若案件的信息披露得到落实,高透明的程序便会有效限制行政当局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反倾销行政程序的公平正义。由此可见,信息披露对于反倾销行政程序来说相当重要,其通过影响程序的是否正当直接关联到案件最终的实体正义。所以,这也是本文探讨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因所在。本文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并针对反倾销信息披露的相关研究进行文献综述。第二部分以反倾销的源起引出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进而分析信息披露本身所蕴含的价值,即信息披露程度越高反倾销行政程序的透明度也越高,程序也越趋向正义。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解析WTO反倾销协定条款,对信息披露制度中的披露主体、披露范围、披露方式以及披露不实的法律后果等一一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信息披露中的保密信息。由于WTO反倾销协定本身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保密信息经常被滥用,从而造成案件的不公正性。本文以中欧紧固件案入手,对保密信息的构成条件以及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进行重点分析,并对未来保密信息决定权的归属问题略作探讨。第五部分是对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通过对比美国与欧盟信息披露制度的优劣,再结合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本文将从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趋势、保密信息具体化的分类、披露方式的多样化、披露不实的补正程序以及设立反倾销情报追踪警戒预告机制这五个方面对我国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苏苗苗[6](2018)在《中澳反倾销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今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贸易中不可避免的会有摩擦,为了保护本国国内产业和经济免受伤害,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次数不断增加。中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深受他国倾销与反倾销之苦。中国是澳大利亚最大的贸易伙伴,但同时也是澳大利亚发动反倾销调查的第一目标国。随着中-澳自贸区的建立,两国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中国与澳大利亚的经济交往更加频繁,两国相互的反倾销调查也越来越多。加紧研究中澳反倾销法律制度异同,为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提供对策,更好的解决中澳贸易摩擦显得很必要。随着加拿大反倾销法的颁布,各国也纷纷效仿,我国虽然有自己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也对保护我国国内产业和经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立法层次、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等方面的一些不足,使得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对于应对日益复杂的贸易环境还是显得力不从心。本文通过对中澳反倾销法律制度对比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发倾销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中国和澳大利亚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立法渊源、立法现状以及实施概况。第二部分通过详细对比中国和澳大利亚反倾销法律制度在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反规避制度四个方面,探究两国在实体规则方面的差异。第三部分通过详细对比中国和澳大利亚反倾销法律制度在主管机构、反倾销调查程序和行政复审三个方面,探究两国在程序规则方面的差异。第四部分通过对中澳两国国内反倾销法律制度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比较研究,探究两国国内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异同,并据此得出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建议。
常帆[7](2016)在《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研究》文中认为反倾销损害确定是反倾销立法要解决的最首要、最核心的概念问题。反倾销损害确定是采取反倾销制裁的前提,也是我国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有效手段。我国在立法层面对反倾销损害确定作了相关规定,但与国际优秀立法相去甚远,存在诸多不足。我国在加入WTO后屡屡遭受反倾销诉讼和制裁,给对外经济贸易造成巨大损失,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不完善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为了更加公平合理地在反倾销调查中确定损害,扭转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的逻辑思路为:从反倾销法中损害确定的主要内容谈起,对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进行回顾,指出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存在的问题,简述WTO、美国、欧盟等世界主要国家的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现状,通过借鉴欧美先进立法,提出从构建反倾销损害确定法律制度体系和完善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主要内容等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采用概念阐述等方法论述了反倾销损害确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包括“损害”及“损害确定”的界定,“同类产品”的确定、“国内产业”的确定、不同损害类别的确定等主要内容以及无歧视原则、客观原则、全面审查等原则。第二部分: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及存在的问题。该部分首先回顾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并对其现状进行分析,继而指出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存在立法的层次低、具体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等问题。第三部分:简要介绍WTO及欧美等国关于反倾销损害确定的立法,为下文我国借鉴欧美反倾销损害确定的优秀立法作铺垫。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建议。该部分结合我国国情从构建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体系和完善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主要内容等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曾艳军[8](2015)在《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用来抵制倾销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做法,该做法已经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在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依然处于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对象地位”,“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中国出口产品符合反倾销法上的倾销构成要件,是进口国对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反倾销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WTO《反倾销协议》是反倾销法上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在成员国内具有普遍效力。它规定反倾销措施仅适用于《关贸总协定》(GATT)1994第6条规定的情况。因此,关于倾销的构成要件,目前最常用的标准是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即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构成倾销。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进行裁决时,会涉及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贸易过程、损害的确定、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对中国而言,因为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还会涉及替代国制度和单独税率等等。这些问题是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之前首先要解决的。WTO允许其成员方采用反倾销的手段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因此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入世后,我国既是贸易大国,又是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反倾销是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主流之中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对华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这种局面难以在短期内根本扭转,因此要认真对待,只有正视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我国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出现不少对我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例如替代国制度、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日落复审、单独税率、“双反调查”、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等等。这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WTO《反倾销协议》的模糊规定和缺漏,给了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是由于进口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滥用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出口产品没有倾销的认定为倾销,倾销幅度低的认定为倾销幅度高,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造成极大的阻碍。反倾销不仅是国内问题,还是国际问题;不仅是贸易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企业问题。因此反倾销的应对是一项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采取措施,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三个角度来应对。从国际层面上,我国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应对:如果其他成员国利用WTO《反倾销协议》的不合理和模糊规定之处,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我国可以提议修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规定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如果其他成员国的反倾销措施不符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若胜诉可以要求其按照WTO的裁决修改其反倾销法。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不服的,我国出口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国寻求司法救济。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国出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到歧视对待,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多方交涉和谈判,争取合理对待,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待遇。从国内层面上,政府应对反倾销,主要从加强立法,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采取措施;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则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建立应诉基金制度等等;企业应对反倾销,应该转化观念,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内部协调,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积极应诉等等。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多方位的工程,仅靠任何一方是不行的,需要综合政府、企业、外贸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力量,各方面要通力合作并积极配合。2016年12月我国根据《入世议定书》将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进口国不能再采取替代国制度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国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会不会迎刃而解呢?情况不容乐观,因为西方发达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反倾销这种对中国出口产品非常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不少国家已经开始对我国提出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指控,这是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应。同时,国外对我国规避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也增长很快,成为我国继反倾销之后面临的新一轮贸易壁垒,将进一步削弱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能力。这些问题跟传统的反倾销比较起来,应对的难度更大,又具有现实紧迫性。面对反倾销的新发展,我国不能再沿用过去的解决办法,否则只会徒劳无功。我国应该从理论上阐述新型反倾销的缺陷,同时深刻理解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并加以运用,在实践中寻求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我国企业的正常出口保驾护航。
蔡岱松[9](2014)在《世贸组织框架下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反倾销法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采用的保护国内产业的贸易救济措施,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各成员国反倾销措施的公平实施,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规定了司法审查条款。依据此条款,世贸组织成员国均有义务在本国国内司法审查体系中建立起不同形式但实质上是专门针对各自国家实施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以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宣称建立了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原则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但至今为止,中国行政机关做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却没有一例被利益相关方在中国法院提起司法审查的诉求。而这正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屡屡遭受存在缺陷的质疑的原因。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为何要规定司法审查条款?该条款的实质是什么?我们应该怎么样将其本土化?这样做的意义何在?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就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司法审查条款的历史演化及其在各国国内法上的适用问题,通过以下二个方面的探讨对此问题开展了基础性研究:第一,解读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之司法审查条款,深刻把握其立法精神与制度设计理念,冀在熟悉规则的基础上,更好地适应规则。第二,考察条款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应用。以欧盟和美国为例,深度探析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在欧盟和美国国内法中的转化及在其审判实践中的适用。从中总结出欧盟和美国国内法中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功能是:在确保履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所要求承担的国际义务前提下,有效保护自身产业利益和维护其国内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该核心功能有两层含义:一是欧美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必须体现“法院对立法和行政权的相对制约”的理念和原则;二是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是为了对立法与行政行为包括具体及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其次,围绕为履约而构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动态过程进行分析中,发现,我国现行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体现该核心功能时存在一些缺陷。如,“法院对立法和行政权的相对制约”的理念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确立和贯彻;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实质是对立法与行政行为包括具体及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等原则的认识存在模糊的现象,因而,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显得准备不足等缺陷。再次,针对这些缺陷,在借鉴欧美履约经验的基础上,以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为基准,深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之对策。即从宏观方面探讨构建和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所需要遵循的国家政策、立法目的及原则,同时又从微观方面探讨如何完善诉讼主体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和救济措施,国际贸易法院的设置及配套规则等内容。特别强调要建立国际贸易法院。指出我国法院现行落后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体制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贸易保护政策的有效实施,已经到了不改革不如废除的程度。还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和世贸组织条约作为组织章程的解释权的理论出发,系统地论证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中司法审查条款如何在成员国国内适用,以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有关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判决同各成员国国内司法主权的关系。即国内法不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理由,世贸组织成员国不能依据其宪法和其他国内法来违背其作为成员国的义务。指出这条规则的理念是:防止以国内立法的名义违反国际义务并损害到国际法的有效性。但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如何在国内法产生实施这种有效性的法律效力则留给了世贸组织各成员国自己决定。中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积极履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在充分保障国际贸易自由的前提下确保我国国内产业能够在遭受国外生产商的倾销行为时得到全面及时的保护。中国现行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对当事人提供的保障因为其没有赋予法院对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的审查权力,而被认为是缺失西方现代司法审查制度的精髓。虽然中国的法治建设一直是将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置于公民和政治权利之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治原则在中国不存在,相反中国正在逐步建立法治社会、法治中国。中国的司法改革同经济发展互相影响,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将会推动中国的司法改革和司法独立。
彭月嫦[10](2013)在《我国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更加紧密,我国参与国际分工的程度进一步加深,从而促进了我国国际贸易的高速增长,现在我国的进出口总额现已位居世界的前列。与此同时,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经济安全也带来了许多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应诉国外反倾销就是其中的一个。近年来,欧美等发达国家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利用WTO规则,采取贸易保护的措施,频繁地对我国的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和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2011年3月发布的报告称,中国已经连续16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是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面对如此严峻的反倾销应诉形势,在政府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下,我国企业参与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总体应诉率已有明显提高,但由于应诉国外反倾销涉及法律、经济和会计等等诸多领域,给企业应诉带来了许多难题。如何建立完善的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是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一大课题。本文共分为五章。各章围绕着我国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构建展开分析和论述,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在绪论中主要介绍本篇文章的选题背景与研究的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章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概念和内容,从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概念入手,探讨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内涵,从而对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给予定义;其次通过介绍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类别,结合我国的反倾销应诉实际,确定本文研究的重点是鼓励本国的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再次从激励的主体、激励主体的职责和建立反倾销应诉激励制度等几方面阐明了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应包括的基本内容。第三章构建我国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从顺应国际反倾销法发展现状的需要和改善我国遭遇反倾销现状的迫切需要的角度阐述了我国现阶段面临反倾销应诉形势的严峻性,从而得出构建我国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必要性的结论;其次从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构建的价值取向及其成本分析等角度得出构建我国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可行性的结论。第四章我国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现状与不足,首先通过对我国反倾销应诉激励法律的变迁、新旧反倾销应诉规定的比较以及现行的鼓励和督促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的若干规定分析,总结出我国反倾销应诉立法存在激励主体规定不足、激励主体的职责规定不够明确、激励措施规定存在不足和未规定奖惩标准和条件,激励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其次通过我国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现状的分析,总结出我国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存在应诉激励基金严重不足等问题。第五章完善我国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建议,本章以前述各章为基础,首先提出构建我国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基本原则及其立法机关和形式,其次从完善我国应诉激励法规、支持行业协会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建议。笔者相信,通过完善我国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构建,明确政府、行业协会和应诉企业在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职责,提高遭遇反倾销调查各方参与应诉的积极性和应诉能力,有效解决国际间的贸易争端,对促进中国的出口产品更快、更好地融入开放的国际市场,乃至助力我国经济的腾飞,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政治、经济地位,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1.背景 |
2.理论意义 |
3.实践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一、损害和损害认定的基本理论 |
(一)损害和损害认定的概念 |
1.损害的概念 |
2.损害认定的概念 |
(二)损害认定的主要内容 |
1.同类产品的确定 |
2.国内产业的确定 |
3.实质损害的确定 |
4.倾销进口产品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
(三)损害认定的基本原则 |
1.无歧视原则 |
2.客观原则 |
3.全面审查原则 |
4.透明度原则 |
5.累积评估原则 |
二、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回顾及现状 |
1.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回顾 |
2.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现状 |
(二)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1.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层次不够高 |
2.反倾销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较为模糊 |
3.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程序性规定实操性不足 |
三、域外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和启示 |
(一)域外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规定 |
1.域外反倾销法中关于国内产业的规定 |
2.域外反倾销法中关于同类产品的规定 |
3.域外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形式和标准的规定 |
(二)域外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1.完善同类产品认定因素的规定 |
2.明确国内产业的界定范围 |
3.细化损害认定标准的评估因素 |
4.明确因果关系的判定因素 |
四、对完善我国反倾销法损害认定的思考和建议 |
(一)提高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层次 |
(二)完善反倾销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 |
1.完善确定不同损害形态的审查标准 |
2.完善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的规定 |
3.完善累积评估的规定 |
4.完善判定因果关系的规定 |
5.完善公共利益的规定 |
(三)健全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程序性规定 |
1.规范损害认定相关程序 |
2.建立专门的损害认定调查部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绪论 |
1.1 学界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研究 |
1.1.1 国内研究现状 |
1.1.2 国外研究现状 |
1.2 基于“一带一路”倡议改良我国反倾销制度的理论基础 |
1.3 研究方法和研究目的 |
2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现状 |
2.1 现行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适用规范 |
2.2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目的与特征 |
2.2.1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目的 |
2.2.2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特征 |
2.3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实施现状 |
2.4 “一带一路”倡议对我国反倾销审查制度带来的挑战 |
3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不足 |
3.1 较低的规范层级 |
3.2 不完善的程序法 |
3.3 无明确管辖法院 |
3.4 较小的受案范围 |
4 “一带一路”背景下他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借鉴 |
4.1 “一带一路”背景下借鉴他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
4.2 他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践经验 |
4.2.1 印度、新加坡和泰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及借鉴 |
4.2.2 欧盟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及借鉴 |
4.2.3 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及借鉴 |
4.3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改良方向 |
4.3.1 更高的立法层级 |
4.3.2 确定的管辖法院 |
4.3.3 更广的主体资格 |
5 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建议 |
5.1 改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规范 |
5.1.1 制定独立的反倾销法 |
5.1.2 优化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程序 |
5.2 建立不同层级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法院 |
5.2.1 建立我国专门国际贸易法院 |
5.2.2 在进口贸易发达地区成立派出法庭 |
5.3 扩大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5.4 探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反倾销司法审查交流沟通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欧盟反倾销新规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1.选题缘由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WTO反倾销法下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
(一)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 |
(二)市场经济地位与我国国有企业的冲突 |
(三)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现状 |
二、欧盟反倾销新规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态度 |
(一)欧盟出台反倾销新规否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 |
1.《中国入世议定书》15 条到期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存在争议 |
2.欧盟认为我国政府对国企补贴过多干预了市场竞争 |
3.欧盟自身经济政治法律的要求 |
(二)欧盟否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新规上的体现 |
1.引入“严重扭曲”概念认为我国存在市场严重扭曲 |
2.发布市场扭曲报告强调我国国企不公平竞争扭曲了市场秩序 |
三、欧盟反倾销新规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影响 |
(一)国有企业在对欧盟出口的过程中更易被认定存在倾销 |
(二)国有企业对欧盟市场上的出口减少 |
(三)倒逼我国国有企业产业结构优化 |
四、我国国有企业的应对 |
(一)合理内化竞争中立制度 |
(二)加强出口市场多元化 |
(三)加快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 |
四、研究创新点、方法和不足 |
第一章 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概述 |
第一节 “正常价值”的定义 |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对“正常价值”的定义 |
二、“正常价值”的法理分析 |
第二节 反倾销法中认定正常价值的方法 |
一、传统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 |
二、欧盟正常价值认定中的新计算方法 |
第二章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的变动及其原因 |
第一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 |
一、同类产品、可比价格与正常贸易过程 |
二、“非市场经济”规则(NME) |
三、证明责任规定 |
第二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 |
一、新增的“严重扭曲”规则 |
二、新增的数据来源规定 |
三、修改后的证明责任规定 |
四、新增的过渡期规定 |
第三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变动原因 |
一、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与旧规则的对比分析 |
二、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变动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阿根廷生物柴油案视角下新规则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第一节 阿根廷生物柴油案基本案情和进展概述 |
一、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基本案情 |
二、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进展 |
第二节 欧盟在本案中正常价值认定做法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一、对WTO《反倾销协议》第2.2.1.1 条的违反 |
二、对WTO《反倾销协议》第2.2 条和GATT1994 的违反 |
三、WTO裁决结果未达到成员方的合理预期 |
第三节 WTO规则对新规则的一致性检视 |
一、外部信息的使用 |
二、“合理性”规定 |
三、“正常贸易过程”规定 |
第四章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
第一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 |
一、我国政府面临的挑战 |
二、我国企业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我国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一、我国政府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二、我国企业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信息披露程序价值文献综述 |
1.2.2 信息披露所涉内容及关键问题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2.1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
2.1.1 反倾销的概念 |
2.1.2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
2.2 反倾销披露制度的法理基础 |
2.2.1 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
2.2.2 WTO透明度原则的具体体现 |
第三章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所涉主要问题 |
3.1 信息披露的主体 |
3.2 信息披露的内容 |
3.2.1 信息披露范围的“负面清单”模式 |
3.2.2 信息披露内容的归类 |
3.3 信息披露的方式 |
3.4 信息披露的期限 |
3.5 披露主体不合作的后果 |
3.5.1 可获得最佳资料规则的解析 |
3.5.2 案例分析:美日热轧钢案 |
第四章 保密信息的界定与存在的问题 |
4.1 保密信息概念 |
4.2 保密信息与一般信息的界限 |
4.2.1 保密信息标准的判定 |
4.2.2 案例分析:中欧紧固件案 |
4.3 保密信息的特殊问题 |
4.3.1 保密信息与例外信息的区别 |
4.3.2 “替代国”制度下的知情权 |
4.3.3 保密信息的决定权归属 |
第五章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5.1.1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
5.1.2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 |
5.2 欧美相关立法评析 |
5.2.1 美国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2.2 欧盟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3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3.1 建立统一的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3.2 完善保密信息相关条款 |
5.3.3 创建信息披露不实的补正程序 |
5.3.4 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披露方式 |
5.3.5 设立反倾销情报追踪警戒预告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6)中澳反倾销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中澳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中国反倾销法概述 |
一、法律渊源以及立法现状 |
二、实施现状分析 |
第二节 澳大利亚反倾销法概述 |
一、法律渊源以及立法现状 |
二、实施现状分析 |
第二章 中澳反倾销法律制度实体规则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倾销的确定 |
一、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中倾销的确定 |
二、澳大利亚反倾销法律制度中倾销的确定 |
三、中澳反倾销法律制度中倾销确定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损害的确定 |
一、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中损害的确定 |
二、澳大利亚反倾销法律制度中损害的确定 |
三、中澳反倾销法律制度中损害确定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 |
一、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中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的确定 |
二、澳大利亚反倾销法律制度中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的确定 |
三、中澳反倾销法律制度中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确定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反倾销法中的反规避制度 |
一、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中的反规避制度 |
二、澳大利亚反倾销法律制度中的反规避制度 |
三、中澳反倾销法律制度中反规避制度比较分析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三章 中澳反倾销法律制度程序规则比较分析 |
第一节 主管机构 |
一、中国反倾销主管机构的设置 |
二、澳大利亚反倾销主管机构的设置 |
三、中澳反倾销法律制度中反倾销主管机构设置比较分析 |
第二节 反倾销调查程序 |
一、中国反倾销法中的调查程序 |
二、澳大利亚反倾销法中的调查程序 |
三、中澳反倾销法律制度中反倾销调查程序比较分析 |
第三节 行政复审程序 |
一、中国反倾销法中的行政复审程序 |
二、澳大利亚反倾销法中的行政复审程序 |
三、中澳反倾销法律制度中行政复审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实体规则的完善 |
一、完善倾销的认定 |
二、明确损害的认定 |
三、健全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 |
四、明晰反规避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
五、完善其他方面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程序规则的完善 |
一、明确反倾销主管机构的规定 |
二、完善反倾销调查启动程序的规定 |
三、完善日落复审的规定 |
四、健全《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 |
五、明晰反规避制度调查程序的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反倾销损害确定的研究意义和目的 |
(一)反倾销损害确定的研究意义 |
(二)反倾销损害确定研究目的 |
二、相关研究状况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反倾销损害确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
一、损害和损害确定的界定 |
(一)损害的界定 |
(二)损害确定的界定 |
二、损害确定的主要内容 |
(一)同类产品的确定 |
(二)国内产业的确定 |
(三)损害的类别 |
三、损害确定的基本原则 |
(一)无歧视原则 |
(二)客观原则 |
(三)全面审查原则 |
(四)透明度原则 |
(五)累积评估原则 |
第二章 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回顾及实践现状 |
(一)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回顾 |
(二)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及实践 |
二、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层次低 |
(二)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具体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
(三)反倾销损害确定程序性规定不完善 |
第三章 WTO以及欧美等国关于反倾销损害确定的立法 |
一、WTO以及欧美等国关于反倾销损害确定相关要素的规定 |
(一)关于同类产品的规定 |
(二)关于国内产业的规定 |
二、WTO以及欧美等国关于反倾销损害确定形式和标准的规定 |
(一)关于实质性损害的规定 |
(二)关于实质性损害威胁的规定 |
(三)关于实质性阻碍的规定 |
三、WTO以及欧美等国关于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规定 |
(一)因果关系的确定 |
(二)确定因果关系应当考虑的因素 |
四、关于产业损害的累积评估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建议 |
一、构建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法律制度体系 |
(一)提高反倾销损害确定的立法层次 |
(二)完善现行的《反倾销条例》 |
二、完善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的主要内容 |
(一)完善确定不同损害形态的审查标准 |
(二)完善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的规定 |
(三)完善累积评估的相关规定 |
(四)完善因果关系判定规则 |
(五)完善公共利益的规定 |
三、健全反倾销损害确定的程序性规定 |
(一)规范损害确定相关程序 |
(二)建立专门的损害确定调查部门 |
(三)设立专门的管辖法院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8)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2.1 选题研究的背景 |
1.2.2 选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国内外对反倾销法的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本文拟创新之处 |
1.4.1 拟对我国应对反倾销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系统分析 |
1.4.2 在充分竞争和国际市场的视角下还原倾销制度的实质 |
1.4.3 适当运用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反制 |
1.4.4 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环境倾销问题 |
1.4.5 产业转型是解决反倾销问题的主要途径 |
1.5 研究方法 |
1.5.1 比较分析方法 |
1.5.2 文本分析方法 |
1.5.3 典型案例分析方法 |
1.5.4 综合分析方法 |
第2章 WTO体制下反倾销制度的功能与缺陷 |
2.1 反倾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1.1 反倾销和反倾销法的概念 |
2.1.2 反倾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2 反倾销法关于倾销的界定 |
2.2.1 倾销的概念 |
2.2.2 倾销的原因 |
2.2.3 反倾销法上倾销的构成要件 |
2.3 反倾销法的独特制度功能使其成为各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
2.3.1 WTO各成员方经济利益的需要 |
2.3.2 国内产业集团利益的驱使 |
2.3.3 反倾销操作方便且效果显着 |
2.4 反倾销法的理论缺陷与制度功能的扩大化 |
2.4.1 反倾销法的理论缺陷 |
2.4.2 反倾销法在现阶段存在的合理性 |
2.4.3 反倾销法的改革 |
第3章 我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原因与症结 |
3.1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现状考察 |
3.1.1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背景 |
3.1.2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具体情形 |
3.1.3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新特征 |
3.1.4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影响 |
3.2 中国出口企业频繁遭到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
3.2.1 中国经贸出口的持续增长对欧美相关产业形成竞争压力 |
3.2.2 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 |
3.2.3 国际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 |
3.2.4 WTO反倾销协议某些规定的模糊行和不确定性 |
3.2.5 对华日益增长的贸易逆差 |
3.2.6 部分倾销产品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进入中国 |
3.2.7 中国出口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引发反倾销调查的直接诱因 |
3.3 我国应对反倾销不力的症结所在 |
3.3.1 替代国制度成为我国应对反倾销的“绊脚石” |
3.3.2 倾销与损害之间一般因果关系的设定导致反倾销案件增多 |
3.3.3 国外对华频繁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 |
3.3.4 符合条件的中国出口企业没有被给予单独税率 |
3.3.5 对我国提起的“双反”案件日趋增多 |
3.3.6 我国被频频提起环境倾销和劳动力倾销的调查 |
3.3.7 反规避调查成为我国面临的新的贸易壁垒 |
第4章 国际层面上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基本策略 |
4.1 充分利用新回合谈判提出完善WTO《反倾销协议》的建议 |
4.1.1 明确反倾销措施实施基本要件中的相关概念 |
4.1.2 明确倾销要件 |
4.1.3 完善替代国制度 |
4.1.4 明确损害要件 |
4.1.5 改进累积评估制 |
4.1.6 明确损害和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 |
4.1.7 改进现有的调查启动机制 |
4.1.8 强化“公共利益”条款 |
4.1.9 强化“日落条款”的作用 |
4.1.10 强化对反倾销案件的监督 |
4.2 对恶意、不当反倾销调查及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
4.2.1 法律依据 |
4.2.2 我国提交D S B时应该重视的问题 |
4.2.3 我国诉国外对华反倾销措施的实践 |
4.2.4 我国提交WTO争端机制解决的典型案例 |
4.3 适时和有选择地利用进口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
4.3.1 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
4.3.2 利用进口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典型案例 |
第5章 国内层面上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基本对策 |
5.1 国家(政府)层面的法律应对 |
5.1.1 加强相关立法 |
5.1.2 争取市场经济国家的对待 |
5.1.3 加强政府机关在反倾销中的服务意识 |
5.1.4 政府推动设立出口应诉费用保险 |
5.1.5 调整企业出口的优惠及鼓励政策 |
5.1.6 产业转型 |
5.1.7 反倾销人才的培养 |
5.1.8 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
5.1.9 适当运用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进行反制 |
5.2 行业协会的协调应对 |
5.2.1 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
5.2.2 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应诉 |
5.2.3 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应诉 |
5.2.4 协调行业内部以杜绝低端无序竞争 |
5.2.5 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
5.2.6 建立应诉基金制度 |
5.3 企业自身的主动应对 |
5.3.1 改变低价出口的竞争战略 |
5.3.2 改变出口低端无序的状态 |
5.3.3 积极应诉 |
5.3.4 掌握反倾销协议中的“可获得最佳资料”规则 |
5.3.5 聘请熟悉反倾销规则的律师 |
第6章 我国应对新型反倾销的特殊对策 |
6.1 环境倾销问题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1.1 环境倾销理论产生的原因 |
6.1.2 环境倾销理论出台的国际背景 |
6.1.3 环境倾销与W TO反倾销规则的冲突 |
6.1.4 从中欧光伏贸易摩擦看环境成本转移 |
6.1.5 我国应对环境倾销的特殊对策 |
6.2 劳动力倾销问题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2.1 劳动力倾销问题概述 |
6.2.2 劳工标准定义 |
6.2.3 国家贸易中的劳工标准 |
6.2.4 实施反劳动力倾销贸易措施与W TO反倾销措施的关系 |
6.2.5 劳工标准已经进入贸易领域 |
6.2.6 劳动力倾销论调对中国贸易的影响 |
6.2.7 我国应对劳动力倾销的特殊对策 |
6.3 反规避措施的分析和特殊对策 |
6.3.1 反倾销领域规避和反规避概述 |
6.3.2 欧美反倾销法中反规避措施研究 |
6.3.3 反规避对我国的影响 |
6.3.4 我国应对反规避的特殊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世贸组织框架下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1.2.3 评述 |
1.3 文章的研究思路、框架及预期创新 |
1.4 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
第2章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司法审查条款之国际法透视 |
2.1 国际法意义上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机制 |
2.2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解读 |
2.2.1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的立法目的 |
2.2.2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 |
2.2.3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标准的适用 |
2.3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下成员国承担的国际义务 |
第3章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司法审查条款在欧美的转化及适用 |
3.1 在欧美国内法中的转化 |
3.1.1 在美国国内法中转化 |
3.1.2 在欧盟法上的转化 |
3.2 在欧美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
3.2.1 在美国法院及北美自由贸易区裁判所审判中的适用 |
3.2.2 在欧洲法院与欧洲初审法院的适用 |
3.3 欧美制度的评述和经验借鉴 |
3.3.1 美国制度的评述 |
3.3.2 欧盟制度的评述 |
3.3.3 经验借鉴 |
第4章 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分析 |
4.1 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历史演进 |
4.2 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缺陷分析 |
4.2.1 立法理念层面的缺陷 |
4.2.2 在制度设计层面的缺陷 |
4.3 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的缺陷 |
第5章 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
5.1 制定专门的反倾销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5.2 关于反倾销法司法审查条款设计的完善 |
5.2.1 目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
5.2.2 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是对具体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
5.2.3 受案范围、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和救济措施的完善 |
5.3 法院地位的完善兼论中国国际贸易法院之设置 |
5.3.1 建立专门国际贸易法院的重要性 |
5.3.2 国际贸易法院组织法 |
5.3.3 世贸组织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判决在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效力 |
5.4 其他法律法规与反倾销司法审查条款衔接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研究的意义 |
一、 选题的背景 |
二、 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二、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一、 研究方法 |
二、 创新点 |
第二章 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概念及内容 |
第一节 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概念 |
一、 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含义 |
二、 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类别 |
第二节 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基本内容 |
一、 激励主体 |
二、 激励主体的职责 |
三、 企业的职责 |
四、 建立反倾销应诉激励的制度 |
第三章 构建我国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构建我国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必要性 |
一、 顺应国际反倾销法发展现状的需要 |
二、 改善我国遭遇反倾销现状的迫切需要 |
第二节 构建我国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可行性 |
一、 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价值取向 |
二、 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成本分析 |
第四章 我国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现状与不足 |
第一节 我国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现状 |
一、 反倾销应诉立法概述 |
二、 我国反倾销应诉激励规定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不足 |
一、 反倾销应诉激励资金严重不足 |
二、 现行反倾销的激励机制缺乏层级差异 |
三、 激励机制实施时缺乏反馈的过程 |
四、 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缺乏考核的指标 |
五、 激励机制管理机构缺乏操作经验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我国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立法程序 |
一、 立法机关 |
二、 立法形式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具体措施 |
一、 完善应诉激励法规 |
二、 支持行业协会设立反倾销应诉激励基金 |
三、 筛选一批反倾销应诉激励企业典型 |
四、 建立反倾销应诉激励问责制度 |
五、 制定反倾销激励成本分担政策 |
六、 培育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的文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四、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研究[D]. 耿梦珂. 河南大学, 2020(02)
- [2]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D]. 张泽敏. 广西大学, 2020(07)
- [3]欧盟反倾销新规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方敏琪. 中南民族大学, 2019(08)
- [4]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D]. 许梦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
- [5]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D]. 扈银平. 南京财经大学, 2019(04)
- [6]中澳反倾销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苏苗苗. 贵州大学, 2018(05)
- [7]我国反倾销损害确定立法研究[D]. 常帆. 西南科技大学, 2016(03)
- [8]我国应对反倾销法律问题研究[D]. 曾艳军. 湖南大学, 2015(02)
- [9]世贸组织框架下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D]. 蔡岱松. 湖南大学, 2014(09)
- [10]我国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研究[D]. 彭月嫦. 华南理工大学, 2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