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部制定WTO工作司际联席会议工作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朱福林[1](2022)在《全球服务贸易基本图景与中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文中指出数字化成为当代全球服务贸易发展最基本的特征,数字技术大大提高了服务可贸易性,推动服务贸易发生重大变革。当前全球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面临诸多困境,主要包括全球服务贸易成本依然高昂,服务贸易多边谈判进展缓慢,各国监管差异巨大形成严重壁垒,全球数字治理"赤字"不利于服务贸易数字化进程等。现阶段中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面临诸多制约因素,主要有服务贸易地位仍有待提升,服务业开放滞后弊端凸显,服务贸易管理体制落后,服务贸易管理协调难度大,扶持政策力度仍显不足,劳动力成本上升且人才供给结构失衡等。为此,提出我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具体对策为:进一步增强、凝聚及扩大服务贸易发展共识,对标高水平区域贸易协定开放标准大力推动服务业有序扩大开放,以法治化为准则打造透明、可预期、一致性服务贸易规制环境,有效发挥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及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互促作用,不断提升服务贸易数字化水平。
于丽春[2](2020)在《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文中提出在组织活动中,通过合作能够提升组织效率、服务质量,而合作缺失,则会带来服务质效的下降。政府组织亦如此,即政府部门间合作与否会对其服务质量和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间合作是其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社会转型带来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问题,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提升治理能力加以解决;其次,发展经济的压力,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提高办事效率;再次,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满足公众需求;最后,信息化的推进,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打破传统的“碎片化”运行模式。在具体实践中,我国政府逐步加强对政府部门间合作问题的关注,并通过“大部制”改革、跨部门协调机制等方式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但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大部制”改革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关系调整,但没有形成顺畅的政府部门间合作关系;建立协调机制对高效推动特定跨部门事项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推动了政府部门间合作,但容易带来机构林立,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长效性、内生性不足等问题。并联审批是伴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产生、发展的一种促进审批效率提升的运行方式,外在形式上,其是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一个微观切口;内在本质上,并联审批通过流程优化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避免了组织机构变动和新的机构设置,有助于形成长效性、内生性的合作机制,是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一个必要切口。所以,基于现实问题与实践考量,本研究聚焦并联审批这一运行方式,对其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进行分析。那么,并联审批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通过何种机制、何种路径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这构成了本文要回答的核心问题。首先,政府部门间合作需求与合作困境共存,对合作困境生成逻辑的探索有助于破解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难题。在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场域内,政府部门面临着两方面的挑战,一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二是经济、社会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而政府部门间合作是应对以上挑战的必然选择。合作需求是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逻辑起点,其形成源于两方面的因素,第一,实现更高效率以满足经济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是形成合作需求的直接原因;第二,提升政府整体效能以获得更大效用,是形成合作需求的深层原因。虽然,政府部门间合作具有理论上的基础和实践中的需求,但是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的政府部门间合作常常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产生合作困境。主要体现在“权责壁垒”使政府部门间整体性价值缺失、增加沟通成本、阻碍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导致形成合作难;“分割式”审批使审批流程破碎、审批标准不一,导致合作执行难。那么,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逻辑为何?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目标不一致、行动不一致是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前者表现为,政府部门的“自利”导致部门间目标各异、政府部门的“利他”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一致;后者表现为,分散化审批、流程破碎、信息不畅致使部门间行动不一致。但分化的组织结构是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其纵向关系瓦解政府部门间合作意愿,横向关系削弱政府部门间合作动力。其次,并联审批作为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微观且必要的切口,具有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并联审批经历了萌芽、发展和相对成熟阶段,其发展历程中体现了各政府部门从简单的联合办公逐步转化为相互合作的过程。进一步地,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体现在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之中。第一,并联审批的形成过程包含了政府自身改革因素,以及来自群众和企业的经济社会因素,其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也体现在政治和经济社会方面。政治方面,并联审批是产生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种创新方式,目的在于提升政府的审批效能;经济社会方面,并联审批是相对于串联审批的一种高效运行的审批方式,强调各审批部门的共同推进;基于以上方面,其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第二,并联审批的执行过程,强调一个部门或者窗口向申请人收取申请材料,通过后台并联式运行对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送达审批结果。为达此要求,并联审批基于组织载体进行集中审批、以优化流程为运行前提、以信息科技为技术支撑,从而有利于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从最终效果来看,并联审批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合作,表现为促进了政府部门间的联合行动、增进了公共价值。但是,政府组织结构的分化不可避免、政府部门间的利益不会得到根本性的调和,这决定了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限度。最后,为了化解合作困境,实现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需要对政府部门间的目标和行动进行一致性协调。第一,基于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维度,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具体表现为,在行政体制改革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不断提升的公共服务需求的宏观背景下,跨部门行政审批中的政府部门需要进行合作,并联审批在不改变原有制度设置和职能划分的基础上,以审批事项为中心,促进了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第二,通过组织、流程和技术三个方面,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组织方面,政务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局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组织载体;流程方面,审批流程的整体化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运行前提;技术方面,电子政务建设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技术支撑;以此为基础,并联审批促进了传统上以政府部门为核心的“职能驱动型”服务模式向以审批流程为核心的“流程驱动型”服务模式的转变,促进了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通过目标一致、行动一致,并联审批促进了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本文最后一章,以J省不动产登记改革为例对前文的理论分析部分进行验证。第一,从合作需求来看,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引发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需求;但是,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存在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即“权责壁垒”导致形成合作难、“分割式”审批导致合作执行难;而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在于相关部门间的目标不一致、行动不一致,分化的组织结构则是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第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不动产登记已经从简单的部门联合办公转化为部门间的相互合作,与此同时,从其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来看,具有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形成、行动一致生成的优势;并且,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也因分化的组织结构使其具有一定的限度。第三,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主要体现在,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具体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维度;以及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具体包括组织载体、运行前提和技术支撑。综上,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包括,第一,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逻辑包括生成机理和深层诱因两个层面;第二,并联审批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合作,但面对合作困境生成逻辑的不同层面,其有效性与有限性并存;第三,基于目标一致和行动一致构建的分析框架,能够对并联审批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进行解释,而目标一致、行动一致是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效路径。
李其成[3](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于晨[4](2019)在《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研究》文中指出职业教育的“跨界”属性,促使校企合作政策成为改革开放后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的代表性政策。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成效与走向,对我国职业教育办学育人水平的稳定与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以回顾总结政策变迁历程为契机,准确认识和系统把握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是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合理有序变迁的基本前提。本研究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及其变迁历程”为研究对象,遵循描述性研究、解释性研究与规范性研究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坚持宏观层面方法论与微观层面分析技术的协同运用,在对政策演进历史分期、主要特征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阐释分析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及其作用条件,并据此提出若干优化政策变迁路径的对策建议。改革开放后四十年间,国家政策实践在不同时期分别呈现出三种“范式”:从上世纪末之前国家总体性控制下校企一体共生的行政推动,到本世纪第一个十年间与职业教育结构调整相伴随的促校联企改革攻坚,再到当前以校企一体化办学、多元协同共治为核心的国家制度探索。不同政策范式对于如何看待校企双方的角色定位,以及如何稳定与密切校企合作关系,均存在显着的差异。以上述政策范式变化为依据,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即1978年至1998年间的“校附行企、一体共生”阶段;1998年至2010年间的“校主企辅、促校联企”阶段;2010年至今的“校企同主、多元共治”阶段。不同阶段政策在类别形态、要素构成和变革强度等方面,呈现出由纲领性、散点式政策条文向系统与专门化政策体系发展,由权威命令与系统变革工具为主向多元工具协同应用转变,由依附共生范式变革后的渐进性调整向双主协同范式演进的特征。政策的产生及调整,归根结底是身为政策制定者的政府部门所作出的抉择。政府作出相应抉择的动力,一方面源自其所处环境的压力机制,另一方面则源自其自身的能动机制。长期以来,不同学者分别从上述两类机制入手,形成了社会中心论与国家中心论两种差异化的政策变迁解析路径。本研究综合运用政策网络、政策(政府)过程、新制度主义等多学科理论,基于“制度—场域—行动者”的辩证视角,构建政策变迁的“场域—学习”解释分析框架。该框架将“政策制定与执行场域”、“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确立为核心解析变量,力求从中央政府职业教育管理部门所处环境的压力机制及其自身的能动机制层面,系统探讨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及其作用条件,从而实现国家中心论与社会中心论两种差异化解析路径的有机整合。通过应用该框架,本研究发现,在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结构性因素和行动者能动性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政、行、企、校等各类关键行动者(公私组织)之间,因“权威”、“资金”、“信息”、“组织”、“合法性”等资源的彼此依赖而形成特定的相互作用关系,从而构成“政—政”、“政—行”两个政策制定场域和“央—地”、“企—校”两个政策执行场域。“政—政”制定场域涉及国务院系统内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决策关系。“政—行”制定场域涉及国务院职业教育管理部门(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家行业管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分级决策或合作治理关系。上述政策制定场域的运作与变革主要受到国家行政管理、社会治理等制度的影响。“央—地”执行场域涉及中央政府(国务院职业教育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事权关系。“企—校”执行场域涉及各类企业与中高职院校之间的办学合作关系。上述政策执行场域的运作与变革,主要受到国家税收分配、财政支付、产业经济、教育行政、劳动就业等制度的影响。政策制定与执行场域的持续运作与深刻变革,会对中央职能部门的决策与行为产生特定的压力机制,并引发校企合作政策在形态类别设置、工具选择运用乃至范式层面不断发生变迁。与此同时,作为具有自主能动性的“国家行动者”和政策的主要制定者,中央职能部门在特定制度结构性因素和场域关系性因素的影响下,会基于自身的角色定位与目标偏好,主动开展先期循证性学习、局部试验性学习、事后改进性学习,以引导和持续推动国家政策创新发展。这种中央职能部门的能动机制,为校企合作政策过程附加了源源不断的作用力,将国家政策实践限定在中央可控范围之内,并确保其始终具备旺盛的变革驱动力与发展调适力。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优化路径的择定,必须高度关注上述影响政策场域运作变革、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的主客观条件。国家应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引导政策场域的有序运作与良性变革,并完善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的组织程序。具体对策建议包括:强化全国人大与政协的顶层设计权能;优化中央跨部门协同决策的组织机制;保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与扶持效力;完善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社会中介职能;健全校企命运共同体的配套制度供给;破解局部试验性学习开展的现实瓶颈。
欧阳慧[5](2019)在《“岭南—北部湾”地区经济协同发展研究 ——机理与调控》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不平衡和不充分发展这两个问题并非孤立,恰是统一的,两者互根互用,相辅相成。不平衡会引发不充分,不充分也会导致不平衡。而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在理论上是将不平衡不充分两个问题统筹在同一框架下分析,在实践上也可以成为解决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全新方案。本课题源于对珠三角及周边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现象的观察和思考,特别是对珠三角地区在纵深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三对矛盾产生了关注:珠三角地区集聚效应的强大与辐射效应的弱小的矛盾;泛珠合作战略的积极推动与泛珠合作发展的尴尬困境的矛盾;珠三角地区参与国际分工获得经济收益的丰厚与知识溢出的不足的矛盾。这三对矛盾意味着市场、政府和全球化三种力量均未能很好解决珠三角及周边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都指向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辐射效应要依托分工体系,区域合作的内容为分工体系,知识溢出要基于分工体系,而分工体系正是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理论探讨,既有助于指导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乃至中国转型升级的实践,又有助于指导欠发达地区发展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践。本文在理论和应用两方面进行综合研究,总体主要采用“何为协同”—“为何协同”—“什么条件会协同”—“如何调控协同”的逻辑主线,遵循“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概念”—“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测度”—“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影响机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触发机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运动机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调控原理”的研究思路,展开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并以“岭南—北部湾”地区为切入点,探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路径。理论研究部分采用“概念辨析和量化探讨”—“机理建模与验证”—“调控原理阐释”的逻辑主线。包括:(1)明晰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内涵,厘清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并探索定量方法。在把握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运用训诂学和逻辑学的方法,深度挖掘区域协同、区域协调、区域一体化、区域趋同、区域合作等语境的侧重点,并从不同的维度进行剖析,以对比不同概念之间的异同,旨在准确把握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内涵,再从空间经济自组织原理出发阐述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动力模式,继而基于哈肯模型构建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测度方法。(2)建构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机理模型并验证。基于空间经济自组织理论,运用新兴古典经济学框架和超边际分析方法进行建模,从影响机理、触发机理和运动机理的视角说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经济效应、初始条件和路径依赖特征,并运用计量分析工具对理论框架进行验证,针对省际数据探讨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与交易效率、产业竞争优势的关系,区域经济协同发展与新常态诸多经济结构问题的关联,以及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所面临的路径依赖的不利影响。(3)探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调控原理,阐述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和行为空间,分析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路径,并论证调控模式和调控对象。应用研究部分采用“现状分析”—“问题探索”—“政策研究”的逻辑主线。包括:(1)梳理岭南—北部湾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状。界定岭南—北部湾地区的概念和区位特点,描述其发展基础与现状,总结其经济协同发展在静态分布、动态蔓延和所有制差异上的特点,并对区域中政府合作的最优圈层进行研判。(2)剖析岭南—北部湾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所在。阐述岭南—北部湾地区协同效应的失败与其发展瓶颈的关系,分析地区内出现的分工体系失衡及国内外双重协同效应失败的特点,并阐释协同发展的困境的本质在于当前分工体系序参量的支配原理和“锁定”效应,同时对失衡的分工体系战略是否产生了协同效应进行实证检验。(3)思考促进岭南—北部湾地区经济协同发展的战略和对策,分析岭南—北部湾地区协同发展的路径,继而提出“梯度对接”的战略及其任务和侧重点,并在初始条件他组织更改、路径依赖破除和序参量重构等方面提出对策思考。通过研究得到的主要结论有:(1)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有利于优化国有产权比重、有利于生产函数中技术要素的高投入、有利于产能过剩的化解、有利于降低对国外市场的过度依赖、有利于缓解贫富差距。新常态下的各类结构性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协同效应的失败。由于内分工体系未能建立,中西部地区生产要素因难以发挥价值而外流,地方政府官员在政治晋升与经济发展挂钩的考核制度下,只能鼓励国有企业投资行业以刺激经济;而过于依赖国际市场和国际资源的外分工体系性质较差,物质、能量、信息的流动并不自由,导致专业化、竞争、知识溢出三大机制失效,最终表现在进化功能不足上。这两方面导致了所有制结构、要素配置结构问题、产业结构、需求结构、收入结构等多方面的结构性问题。因此,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是解决新常态结构性问题的重要途径。(2)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初始条件是足够高的交易效率和耦合的产业竞争优势。只有足够高的交易效率,才能保证分工和专业化的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才能实现分工和专业化的产生。此外,各区域的产业竞争优势还要相互耦合,这意味不同区域的产业能够形成广泛而紧密的优势互补格局。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在无其他序参量的环境下,覆盖整个区域的分工体系才能建立起来,由此形成区域经济协同发展。(3)区域经济系统在运行过程中表现出路径依赖的特征,子系统(子区域)一旦被分工体系所排斥,以后将很难融入其中。区域经济系统的运行和发展具有高度自相关性,下期的发展在本期的基础上开展。就分工体系而言,一旦分工体系被构建起来,该分工体系的发展高度依赖于历史基准,不断地被强化。在区域经济的发展中,初始条件发挥着难以想象的巨大作用。而要重新构建新的分工体系,没有政府力量的介入是难以实现的。(4)岭南—北部湾地区的协同发展必须要有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的调控。一方面,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具有路径依赖特征,处于双重区域协同困境中,仅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自发调节,这是政府参与调控的基本依据。另一方面,岭南—北部湾地区面临着低附加值分工陷阱和廉价劳动力资源诅咒,这种特殊性加重了分工体系的重构成本,更需要政府的介入。(5)岭南—北部湾地区经济协同发展,可分为内外两个部分:内部是要更改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初始条件,包括提升交易效率和培育耦合的产业竞争优势,使内分工体系得以构建起来;外部是要调整对外开放格局,破除路径依赖的“锁定”效应,维护好内部分工体系,保证新的分工体系序参量得以形成。内外兼修,为岭南—北部湾地区的协同发展提供物质条件和制度保障。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建构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机理模型。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机理的模型分析和实证研究是现有研究中的空白地带和薄弱环节,本文基于空间经济自组织理论,运用新兴古典经济学框架和超边际分析方法,剖析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影响机理、触发机理、运动机理等方面的内容,有利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这一研究领域的进一步成熟和规范。(2)创新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测度方法。基于协同学理论,将Haken模型表达方式、零常数项设定、阻尼系数符号和大小、运动方程结构进行调整和修改,使模型从适应热力学系统向适应区域经济系统发展,同时进行指数构建,分别能从协同规模、协同比例、协同强度、协同质量、协同密度五个维度识别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促进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领域的实证分析多元化和后续研究。(3)丰富了研究视角。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与不平衡不充分两个问题统筹于一个框架内研究,通过剖析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影响机制及传导路径,把握当前经济形势的主脉络。既有利于提高理论界和实践主体对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重视程度,又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学科领域,有利于丰富学科的理论工具和内容。(4)补充了分工与专业化理论。国内协同通常与对外开放有一个难以跨越的鸿沟,一般不会将二者结合起来讨论,本文则基于分工体系失衡的分析框架,探讨了国内协同与对外开放二者之间的关系,这是对分工与专业化理论一个补充。(5)发展了梯度理论。传统的梯度理论强调了市场运行和要素的单方向流动,本文积极探索了“梯度对接”战略,在肯定市场自组织力量的同时发挥政府他组织力量的作用,在正视要素从高梯度向低梯度推移的同时提倡要素的双向交融,这可能是对梯度理论的一个发展。(6)辨析了相关概念。探索了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内涵,综合运用训诂学和逻辑学方法,试图厘清其与区域协调、区域趋同、区域合作、区域一体化等相关概念的关系,尽绵薄之力抛砖引玉,有利于更多学者加入并开展对区域经济协同的研究,有利于该研究领域的繁荣。
高丹[6](2019)在《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9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依靠改革开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政公用事业作为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准公共产品,其公共性和市场性属性交织,产业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错综复杂,公用事业领域的深化改革问题一直是学界和业界关注的焦点和难点。伴随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向更深层次发展,更广泛的社会资本参与到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如何处理好这一领域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做到引得进、干得好,即如何激励社会资本规范投资、自主运行、高效发展,成为地方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文章梳理了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历史进程,明确市场化改革进程减慢这一现实,成为本文的研究初衷;在概述激励性规制理论与实践的国内外研究基础上,发现了其中的理论争议以及未来的研究发展方向。文章始终以中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中的实例为论据,以多学科理论为支撑,坚持公共管理学研究范式,探讨激励性规制在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机制建构、工具选择及现实应用等问题,描绘出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博弈和合作关系。文章运用信息经济学解释市政公用事业何以需要运用激励性规制;运用机制设计理论和合同治理理论阐释激励性规制的机制设计问题;借助政策工具理论展现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现有可供选择的工具,以及工具的合理配置问题。以政策评估理论为基础介绍政府规制领域常用的评估方式;最终本文选择目前实际工作中最常用的绩效评估模式,将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公共道路工程特许经营作为评估样本,通过大量调研和资料整理,对激励性规制的实践应用状况展开评估检验。文章认为激励性规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都处于起步阶段,未来有很大发展空间。政府规制机构要重视激励性规制的制度化建设,拓宽工具选择空间,科学评估市场化改革成效,正面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科学合理的运用激励性规制,切实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高速发展和运行效率,为规制双方建构更加融洽的合作环境提供坚实的制度平台。
支树平[7](2017)在《建设质量强国 迈向质量时代》文中指出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同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由此,中国质量发展开启了新篇章,迈向了新时代。5年来,党和国家对质量工作、质检工作的重视前所未有,质量发展取得的成就前所未有。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战略家的雄才大略,深
高国钧[8](2016)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是政府为保障产品安全、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利益,由特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其内在动力来源于政府、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于安全、效率与秩序的价值追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众多的认证机构,其认证服务广泛渗透经济、社会、环境、政府管理、教育及人权保障,逐渐成长为重塑世界秩序的引导者。基于中立、客观、专业立场及“平民主义”精神,认证的理念、内容与方式具有普适性与超国家性,具有克服外部性、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方面替代政府规制市场,事实上承担着干预主体的角色。在国家干预与社会自治之间,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既有中介服务组织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异性。已有的研究探讨大多局限于认证对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与影响。多年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颇受垢病,认证标志的“安全性”与“消费导向”价值尚未得到社会认可。保障认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是认证行业的生命线,也是认证主体的基本法律义务。尽管入世以来,国家认监委组织多次专项执法行动,但效果并不佳,认证主体不实认证、认证合谋、市场主体花钱买证等认证“形式主义”尚未予以根治;另一方面,认证程序、认证模式、认证单元划分、认证收费制度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强制性认证产品合格率不高,认证有效性不强,消费安全面临极大隐患。本质上,在产品质量治理方面,当下政府所面临的并非单向式简单干预,而是双层干预,既要直面规制微观市场,维护竞争秩序,又要对认证主体实行干预。政府经济干预权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认证主体,对这种“混合规制”的规制已有的主流经济法理论并未对此予以恰当的重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存在问题也多,已构成对我国市场秩序及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的极大挑战,带来的命题是:什么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规制能够使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系统最有效率地履行其支持市场系统的应然功能?为此,本文坚持学术研究的问题导向,尝试在“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分析框架下,以风险社会为切入点,以认证权为逻辑起点,以解决认证有效性为主线,以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为研究重心,探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范畴,以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为基础,检视并总结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及运行的规律和特征、存在问题,细致考察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模式、特征及趋势,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做一个一般性和基础性的制度研究,以澄清和巩固认证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找到认证有效性不足问题发生的内在机理及多年未根治的原因,从宏观上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从微观上明晰政府规制认证有效性的策略工具及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各章内容具体分述如下:第一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在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三者间合理地分配权力与权利,明晰干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形成三方相互监督、互相促进的局面,可改变政府“一股独大”的权力配置结构。认证制度源于西方,只有观照其制度起源和发展史,才能探究和洞悉其内在的功能与价值。风险社会的来临,引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需求,凸显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首要“安全性”应用价值,阐释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的五个动因及意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本质上究竟有何特别的制度机理?故有必要梳理认证概念起源和沿革,从而揭示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从权力与权利的分野与耦合角度,揭示了认证权的权源、本质及其基本特征。择取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分别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视角、主体间性“多元治理”视角、法律与伦理交融视角,阐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该当性,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理论上的铺垫。第二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双重特征,引进并借鉴于西方,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正在从认证大国向认证强国迈进。作为一种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全景式梳理其基本内容及运行机制,具体包括制度渊源、监管体制、认证程序、认证模式及收费制度。制度渊源除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外,还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指南、国际标准及国家认监委、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认证认可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度渊源的广泛性、复杂性、多层次性凸显了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变动性特征。良好的监管体制、科学的认证程序、优化的认证模式、市场化的收费制度对提高行政效率、认证绩效具有正向效应。上述事实性内容的交代,为概括和总结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规律性特征提供素材和依据,即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第三章是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应然意义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现实运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简单模仿到改革完善,从被动依从到主动融入,在曲折探索中不断前行。在深入剖析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面板数据,总结认证主体社会化、认证证书集中化、认证市场结构寡头垄断等整体失衡基础上,梳理、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制度创新与完善提供靶向。大抵来说,主要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基于立法机制视角的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行政干预视角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认证绩效视角的认证有效性不高。具体表现为:立法位阶低层次,法律规范严重冲突,立法空白,立法体系不完整;机构设置不合理,运行机制不顺畅,执法力度不够大;机构独立性不强,技术标准不协调,认证程序不规范,虚假认证未根治及认证采信度不高。立法缺陷是根源,有效性不高是制度运行的表征,而监管不力是制度失灵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通过三个认证典型案例,运用博弈利益主体分析,进一步剖析和归纳造成上述问题的成因及影响。第四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作为“互补性”制度移植,认证来源与引进于西方发达国家,对其制度与实践的深入考察可为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经验和范本。基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和历史传统、法系差异,世界各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运行和规制并没有统一固定的版式,从而表现为一定的“地方性知识”。在概述世界主要国家放松规制政策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背景基础上,检视世界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运行状况,并从宏观上归纳了各国模式,即美国、德国的标准先行、市场推动型模式;俄罗斯、日本、印度立法规范、政府主导型模式;英国、韩国因势利导、协同推进型模式。并总结概括上述典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与借鉴,即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第五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基于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国际认证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我国的市场环境、产业发展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和完善。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坚持科学发展、认证主权的总体理念指导下,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为前提,科学界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定位,统筹规划,宏观布局,理顺政府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规制相结合,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认证有效性为核心目标,在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基础上,坚持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认证协同发展原则。针对目前中央力促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同时要克服国家干预过度与干预不足的倾向,坚持国家干预适度性的经济法理念。放开认证行业,不等于政府撒手不管,干预也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范围,要正确处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制度两者的关系和边界,促进合格评定方式的改革创新。剖析了《合格评定法》与《技术监督法》两种立法模式的历史条件和优劣,探讨了《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总体框架及立法重点,分析了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法律地位,建设性提出修订《标准化法》的总体导向、基本原则和建议。第六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法律制度运行好坏取决于其责任的科学设计与实施。预期成本超过预期收益是有效治理的基本要求,认证主体法律责任是认证市场有序发展的保证,是认证法律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所在。然而,认证的公益性与自利性的冲突与矛盾决定了对其规制的复杂程度。在论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效力和范围基础上,以提高认证有效性为目标,探讨了市场导向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提出科学构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标准、程序规则、权利救济途径。认证行为的可控性是法律规制的目标,建议从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规范性两个方面来强化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制。最后,从法律责任创新与完善角度,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法治化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声誉成本;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实现。从适用主体、行为模式、责任承担角度对《产品质量法》与《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连带责任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深入探讨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的程序与条件、责任分担规则等,并提出合理化的立法建议。从制度执行的个体维度,提出在保证职业独立性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制度。
刘永平[9](2016)在《我国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随之,产业安全问题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越来越突出,我国连续成为遭遇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对外投资频招安全审查,给产业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亦对外贸增长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其影响超越了经济领域,扩展到社会媒体、外交、政治领域。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影响到全球利益的再平衡,中国希望和平崛起,就必须防范不安全因素的发酵。当前,维护产业安全已成为国家的战略性任务。相对于现实的需求,产业安全理论中关于政府监管的部分还缺乏系统的研究,落后于国家在安全领域的监管实践和需要。因此,本文的选题目的,就是尝试填补在我国产业安全领域,政府监管体系理论研究的空白。产业安全作为经济安全的核心,受到经济安全因素的覆盖;经济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分支又受到国家安全因素的覆盖,导致产业安全研究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一个庞大的系统。所以,有关产业安全的研究,相应地涉及广泛的理论范畴和社会活动领域。本文在研究方法上,参阅产业安全基础理论、产业安全政府监管理论的已有研究成果,结合产业安全的特点,以系统论为基本研究方法,广泛融入管理学、经济学、贸易理论、竞争力理论、产业经济学、运筹学、博弈论等理论成果中的观点和思想,引用相关领域的实证研究成果,并援引大量案例和事实,尝试以新的视角,搭建对产业安全成因、演化轨迹更有解释力的理论框架。采取了实证分析与系统分析相结合、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理论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系统性地解析了产业安全的生成与发展规律。并借鉴各主要国家产业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系统地提出了完善和提高我国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建议。根据查新结果,国内外对产业安全理论的研究尚有很多的空白需要填补。因此本文的研究成果和结论涉及多个方面。首先,以系统论的方法确立了产业安全系统,认定国内产业的存在是因国家的存在所至,将政府作为产业安全主体之一纳入系统,确立了以产业和政府共同作为系统主体的“双主体”结构。揭示了产业竞争的内生性,说明了产业安全问题源于产业的对外竞争,产业竞争也会通过国家竞争的形式间接地表现出来。把系统与外部环境相联系的竞争关系作为产业安全的监管对象,监管范围覆盖了贸易竞争、投资竞争、要素竞争、环境竞争和危机竞争,明确了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在系统中所处的位置。研究揭示了产业竞争以国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竞争中国民利益发生减损即构成了产业安全问题;揭示了对国民利益的保全,即构成了产业安全系统的基本特征之目的性。依据系统论的开放性、目的性、多维度、突现性、反直觉行为原理,发现了与之对应的产业安全系统的涉外性、国民性、多元性、整体性和逆转性特征。根据产业安全系统特征的内在关系,深入解析了产业安全监管体系面临的各种竞争关系。其次,分析了产业安全问题的演变规律。以“双比较”模式解析了贸易摩擦的成因;以“产业微笑曲线”归纳了产业纵向要素竞争与产业转型的关系,揭示了横向要素竞争和产业升级的关系;以“要素流动性结构”分析了各种要素流动性的不均衡,是造成产业竞争力差异性的根源,并揭示了要素流动结构的演变规律。阐释了在全球化背景下,以参与国际分工为前提,实施全产业链产业安全监管的意义;分析了内外环境对产业安全的影响;将危机竞争作为常态化的存在纳入了产业安全监管的范畴。根据自由贸易和比较优势理论,说明了产业安全问题将长期存在、竞争和合作将相互依存的原因,说明“竞合”已成为全球化背景下的基本趋势;自贸区的建设是全球化趋势的应有过程。第三,总结各国实践,分析了全球化的影响,研究了反直觉行为对竞争关系的调节作用,并用以完善产业安全监管体系。以促进创新作为维护产业安全的根本出发点,提出了宏观的配套措施;以推动法治经济为出发点,系统地提出了“嵌入式”改良现有政府监管体系的建议;给出了敏感度评估模型用以评估产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为监管措施的改进提供了方向;依托云计算新技术、大数据管理的研究成果,提出了对监管体系进行信息化、数据化改造以提升预测预警能力的建议;对监管主体决策模式,提出了开放性、聚能式改革的建议,以全面提升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效能。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是产业安全系统的构成部分,为了给监管体系定位,本文首先从理论上阐释了其与产业安全系统的关系;并介绍了美欧印和我国产业安全监管的做法,明示其现实存在的可能状态。政府在产业安全系统的监管地位一经确定,同时也就定位了各具体产业等分系统在产业安全监管领域的位置。全系统定位对各分系统的超越,提供了解决产业安全问题的广阔视野,更有利于产业安全隐患的早期预警;也为管控危机、捕获危机和提供机遇,展现了更多的选择性。本文共使用图12幅,表5个,参考文献227篇。
杜兴华[10](2017)在《公共采购制度发展中的腐败治理研究 ——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例》文中提出近年来,我国一直处在工程建设的高峰期。与此同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不是说工程招投标导致腐败,而是招投标的不规范操作给腐败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从西方发达国家引入招投标制度,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市场化的要求,在节省投资和提升经济效益方面成效明显。此后不久,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医疗用品及器材采购等领域普遍采用公开招标和拍卖方式,加速了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进程。公共采购活动是政府管理和市场交易直接发生接触的一个环节,发生公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的机率较大,成了大面积滋生腐败的温床,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正确处理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发挥好政府作用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共采购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加强对公共权力行使的约束,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这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例,运用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等理论视角,对市场化公共采购制度的发展进行研究,重点从制度诱因、产权基础和社会心理三个方面对公共采购领域招投标腐败多发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对公共采购招投标中的腐败治理提出对策。我国公共采购制度创新是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高度集权的体制结构下,政府出于政治合法性的追求,偏好渐进的改革方式,通过增量改革的办法引入市场机制,采用试点方式先在一定范围内试验,然后再推广。我国公共采购制度变迁的路径为招投标实践先行和相关制度逐步完善的一个适应性的调整和演化。从统收统支的国家财政到市场配置资源的公共采购政策转向适应了市场化改革目标,从刚开始的制度移植时受到外力压迫和内在改革动力的共同作用,到公共采购领域的拓展完全是各级政府自发的行动,公共采购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是经济效益得到提升的同时,公共性有所缺失,很多招投标的违规操作是各种腐败问题滋生的根源。行政部门主导的立法、国有产权约束不到位和制度贯彻执行中的变通是我国公共采购制度变迁和发展面临的三个主要困难。分行业监管的体制是适应当时条件做出的不得已选择,较快地建成了公共采购的政府监管体系,也拓展了公共采购招投标的适用范围,却引发了不少监管方面的体制性障碍。统一监管平台的构建和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兴起,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分行业监管的体制性障碍,但一些涉及权钱交易的串通投标问题仍无法得到根治,问题的关键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国有体制造成的产权激励约束不到位,委托代理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搭便车”问题,造成招标人按招投标规范操作的内在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历史形成的政策执行变通问题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惯性思维导致了制度得不到严格执行。因此,我国公共采购制度的发展完善必须从制度创新和制度执行等层面去考虑。一是要遵循制度变迁发展的规律,建立健全操作层面制度规范。针对行政部门主导的立法和分行业治理带来的体制弊端,需要创新科技手段为公平公正交易提供技术保障,通过体制的设计甚至是政治制度安排,有效解决公共采购政策实施中的问题。二是强化国有产权的约束机制解决公共采购招标人行为失范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在不改变国有产权基本属性的前提下,探索以公益性机构投资者作为“国有产权替身”,解决国有产权的“所有者缺位”,通过明确公有产权的激励和约束,为公共采购招标提升经济效益目标提供内在动力。立足于现代企业“三权分离”的发展趋势,将国有产权转变为国有股权资本,把国有产权转化为真正的社会化产权,由公益性基金持有(包括实物形态和证券化形态),提出分两步走的具体设想,通过社会事业类基金持有实物形态的国有股权和机构投资者(公益性共同基金)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证券化流通基础上持股来实现所有权的社会化。三是以强力反腐推动招投标制度的规范化执行。强化招投标制度的规范化执行,按照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和各归其位、各尽其职的思路,分清中央和地方的权利义务,强化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厘清部门的监管职责,规范行政权力,防止公权力的不当行使。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突出案件查办的惩治功能,用治标的办法为治本赢得时间,通过实施强力反腐的一系列举措,改变了各级官员对违规成本的心理预期,为下一步完善采购招标制度和建成标本兼治的惩治预防腐败体系打好基础。
二、建设部制定WTO工作司际联席会议工作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设部制定WTO工作司际联席会议工作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全球服务贸易基本图景与中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数字化成为当代服务贸易发展最基本的特征 |
(一)数字技术大幅度地提高服务的可跨境贸易性 |
(二)数字技术推动服务贸易模式发生转变 |
(三)数字化催生服务贸易产业组织变革 |
(四)数字技术加速全球价值链服务化 |
(五)数字技术推动服务贸易,助力包容性发展 |
三、全球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
(一)全球服务贸易成本依然高昂 |
(二)全球服务贸易多边谈判进展缓慢 |
(三)全球服务贸易开放普遍不足 |
(四)国际间监管差异巨大,构成严重服务贸易壁垒 |
(五)全球数字治理“赤字”对服务贸易数字化造成不利 |
(六)劳动力成本上升且人力资本供给结构失衡 |
四、中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与挑战 |
(一)服务贸易地位仍有待提升 |
(二)服务业开放滞后对双循环战略构建造成阻碍 |
(三)服务贸易治理体制相对落后 |
(四)服务贸易横向协调难度很大 |
(五)服务贸易政策有效支持力度仍显不足 |
五、中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战略思路与路径 |
(一)进一步增强、凝聚、扩大服务贸易发展共识 |
(二)对标高水平区域贸易协定开放标准,大力推动服务业有序扩大开放 |
(三)以法治化为准则打造透明、可预期、一致性的服务贸易规制环境 |
(四)有效发挥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及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互促作用 |
(五)不断提升服务贸易数字化水平 |
(2)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述评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相关研究 |
(二)并联审批相关研究 |
(三)既有研究的启示与可供拓展的空间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概念界定 |
(二)并联审批的概念界定 |
二、理论基础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无缝隙政府理论 |
(三)协同学 |
三、分析框架 |
本章小节 |
第二章 政府部门间合作需求、困境及其生成逻辑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发生场域、需求与困境 |
(一)合作的发生场域: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 |
(二)合作需求的形成 |
(三)合作困境的外在表现 |
二、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基于目标和行动的解释 |
(一)目标不一致 |
(二)行动不一致 |
三、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分化的组织结构 |
(一)纵向关系:瓦解政府部门间合作意愿 |
(二)横向关系:削弱政府部门间合作动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及其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与效果 |
一、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 |
(一)并联审批的萌芽阶段(2001年以前) |
(二)并联审批的发展阶段(2001-2012) |
(三)并联审批的相对成熟阶段(2013年以来)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 |
(一)形成过程:有利于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 |
(二)执行过程:有利于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 |
三、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效果 |
(一)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效性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并联审批: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 |
一、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 |
(一)政治维度 |
(二)经济维度 |
(三)社会维度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 |
(一)组织载体 |
(二)运行前提 |
(三)技术支撑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案例分析:以J省不动产登记改革为例 |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需求、困境及生成逻辑 |
(一)合作需求 |
(二)合作困境 |
(三)生成逻辑 |
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及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与效果 |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 |
(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 |
(三)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效果 |
三、并联审批促进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 |
(一)目标一致的形成 |
(二)行动一致的生成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启示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不动产登记改革案例相关材料收集 |
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与背景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
二、政策变迁 |
三、政策场域 |
四、政策学习 |
第四节 文献综述 |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研究 |
二、政策变迁过程理论及应用研究 |
三、政策网络与政策变迁关系研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一、方法论层面 |
二、分析技术层面 |
第六节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思路 |
二、技术路线 |
第七节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的变迁轨迹 |
第一节 “校附行企、一体共生”阶段(1978—1998 年) |
一、实施行业企业自办或与教育部门联办方针 |
二、引导与支持职业教育校办产(企)业发展 |
三、选择在部分地区开展“双元制”改革试点 |
第二节 “校主企辅、促校联企”阶段(1998—2010 年) |
一、探索高职院校产学研合作路径 |
二、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程 |
三、启动实训基地及师资建设项目 |
四、开展半工半读等国家政策试验 |
第三节 “校企同主、多元共治”阶段(2010 年至今) |
一、加快健全央地校企合作专属法规制度体系 |
二、充分挖掘国家行业系统的指导与协调功能 |
三、依托央财项目持续搭建校企合作政策平台 |
四、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教师资培训体系建设 |
五、支持基层创新探索校企深度合作体制机制 |
第四节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主要特征 |
一、由行动纲领和散点式条文向国家政策体系发展 |
二、由少数政策工具主导向多元工具协同应用转变 |
三、由旧范式变革后的渐进调整向政策新范式演进 |
第三章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解释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制度—场域—行动者:构建解释分析框架的基本视角 |
一、“结构”与“行动者”的辩证关系:社会科学“元理论”的启示 |
二、制度与场域:“结构”维度的主体构成要素 |
三、结果性逻辑与适当性逻辑:“行动者”的能动机制 |
第二节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核心解析变量 |
一、政策场域 |
二、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 |
第三节 解释分析框架的结构设计及理论预设 |
一、框架设计原则与整体结构 |
二、理论预设 |
第四章 政策制定场域与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政—政”制定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由中央职能部门构成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同级协商到上级协调: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二节 “政—行”制定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与政企分开改革相伴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分级决策到合作治理: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五章 政策执行场域与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央—地”执行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行政科层体制影响下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市县为主到省域统筹: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二节 “企—校”执行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行政共生到互利共赢: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六章 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与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政策学习:中央职能部门主动引导政策变迁的有效策略 |
一、国家“适应能力”的集中体现 |
二、政策学习的主要形式 |
第二节 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影响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革命和国家建设实践成功历史经验的内化迁移 |
二、政策调整过程中节约政府决策成本的有效方法 |
三、有限理性约束下规避政策改革风险的合理选择 |
四、保障央地政策参与主体创新积极性的必要策略 |
第七章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强化全国人大与政协的顶层设计权能 |
一、推动全国人大主导校企合作立法进程 |
二、发挥政协协商决策职能助力政策创新 |
第二节 优化中央跨部门协同决策的组织机制 |
一、设立常设型的议事协调机构 |
二、建立健全国家行政协助制度 |
第三节 完善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社会中介职能 |
一、健全国家法律体系,强化政策设计参与权 |
二、扩大利益代表范畴,提升协同决策合法性 |
三、推行购买服务机制,增强政策变迁影响力 |
第四节 保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与扶持效力 |
一、加强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力度 |
二、保留适量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 |
第五节 健全校企命运共同体的配套制度供给 |
一、推行协调性的劳动就业制度 |
二、完善国家培训质量标准制度 |
第六节 破解局部试验性学习开展的现实瓶颈 |
一、加强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试验法治化 |
二、畅通信息渠道,提升政策试验透明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5)“岭南—北部湾”地区经济协同发展研究 ——机理与调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提出 |
1.1.1 现实问题 |
1.1.2 理论问题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3.1 技术路线图 |
1.3.2 内容结构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方法论 |
1.4.2 运用方法 |
1.5 边际贡献 |
2 文献综述 |
2.1 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理论脉络 |
2.1.1 空间经济自组织 |
2.1.2 协同学 |
2.1.3 分工与专业化 |
2.1.4 梯度理论 |
2.2 区域经济关系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
2.2.1 其他区域经济关系 |
2.2.2 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
2.3 本章小结 |
3 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概念辨析与量化探讨 |
3.1 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内涵 |
3.1.1 区域经济关系 |
3.1.2 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定义和特征 |
3.2 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序参量识别 |
3.2.1 分工体系是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物质基础 |
3.2.2 分工体系的序参量地位和支配原理 |
3.2.3 分工体系扩张与升级的自组织原理 |
3.3 基于哈肯模型的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测度方法 |
3.3.1 “复合系统协调度模型”的局限性 |
3.3.2 哈肯模型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测度的五个维度 |
3.4 本章小结 |
4 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机理的建模和检验:效应、条件和特征 |
4.1 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影响机理:经济效应 |
4.1.1 理论论述 |
4.1.2 数理模型 |
4.1.3 实证分析 |
4.2 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触发机理:初始条件 |
4.2.1 理论论述 |
4.2.2 数理模型 |
4.3 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运动机理:路径依赖特征 |
4.3.1 理论论述 |
4.3.2 数理模型 |
4.3.3 实证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岭南—北部湾地区的经济协同特点及区域合作最优圈层研判 |
5.1 地区总概 |
5.1.1 范围界定与特点 |
5.1.2 发展基础与现状 |
5.2 地区经济协同发展特点 |
5.2.1 静态分布 |
5.2.2 动态蔓延 |
5.2.3 所有制差异 |
5.3 实证分析:区域合作的处理效应与最优圈层 |
5.3.1 模型和变量 |
5.3.2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岭南—北部湾地区的分工体系失衡与双重协同困境 |
6.1 协同效应失败与地区发展瓶颈 |
6.1.1 岭南—北部湾地区在发展中的问题 |
6.1.2 岭南—北部湾地区的瓶颈在于区域协同 |
6.2 分工体系失衡与双重区域协同困境 |
6.2.1 岭南—北部湾地区的分工体系失衡 |
6.2.2 岭南—北部湾地区的双重区域经济协同困境 |
6.3 实证分析:失衡的分工体系战略是否产生了协同效应? |
6.3.1 研究对象与变量选择 |
6.3.2 实证结果显示与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岭南—北部湾地区经济协同发展的调控原理与对策思考 |
7.1 政府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当中的角色 |
7.1.1 区域经济系统的路径依赖特征是政府调控的基本依据 |
7.1.2 岭南—北部湾地区的特殊性加重了分工体系重构成本 |
7.2 岭南—北部湾地区经济协同发展的路径与相机决策 |
7.2.1 协同路径:从初级到中级,再到高级 |
7.2.2 相机决策:不同阶段,不同调控模式 |
7.2.3 “梯度对接”与分工体系重构 |
7.3 岭南—北部湾地区协同发展的对策思考 |
7.3.1 初始条件的他组织更改其一:提升交易效率 |
7.3.2 初始条件的他组织更改其二:培育耦合的产业竞争优势 |
7.3.3 路径依赖的破除与序参量的重构:内外分工体系的再平衡 |
7.4 本章小结 |
8 总结与展望 |
8.1 基本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综述与研究评价 |
第二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内生需求 |
第一节 提高规制效率的显性需求 |
第二节 规避信息不对称的隐性需求 |
第三节 达到“良好的规制”发展需求 |
第三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机制设计 |
第一节 机制设计的理论框架 |
第二节 机制设计的基本目标 |
第三节 机制设计的主要原则 |
第四节 机制设计的核心要点 |
第四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工具选择 |
第一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类别 |
第二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依据 |
第三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影响因素 |
第五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评估模式 |
第一节 政策评估模式的知识基础 |
第二节 规制评估模式的主要类别 |
第三节 激励性规制评估模式建构 |
第六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实践评估 |
第一节 实践评估的设计背景 |
第二节 实践评估的指标体系 |
第三节 实践评估的综合评判 |
第四节 规制行为主客体综合分析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的基本结论 |
第二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三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绩效考核相关表格 |
表格1: 总表 |
表格2: 2014-2016年南宁市公共道路工程特许经营绩效考核指标表 |
表格3: 2014-2016年南宁市公共道路工程激励机制绩效考核指标表 |
表格4: 特许经营过程中部分工程项目情况 |
致谢 |
(7)建设质量强国 迈向质量时代(论文提纲范文)
旗帜鲜明抓质量, 有效提升质量总体水平 |
全力以赴保安全, 筑牢“三大安全”防线 |
一心一意促发展, 全力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
矢志不渝强质检, 全面提升质检履职能力 |
(8)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社会对认证的制度需求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背景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动因与意义 |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理内涵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概念之界定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分析 |
三、认证权的本质与特征 |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治理理论 |
二、社会中间层理论 |
三、法律的道德性理论 |
第二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 |
第一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及转轨特性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历程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转轨特性 |
第二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体系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渊源 |
二、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运行体制 |
第三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征 |
一、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 |
二、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 |
三、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 |
四、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 |
五、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 |
第三章 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整体失衡 |
一、认证主体社会化 |
二、证书分布集中化 |
三、寡头垄断的认证市场结构 |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立法机制视角 |
二、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行政干预视角 |
三、认证有效性不高——基于认证绩效视角 |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与影响:案例研究与批判 |
一、案例述介 |
二、认证法律制度移植出现异化 |
三、认证合谋导致监管机制缺失 |
四、政府干预不足与干预过度并存 |
第四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运行概况 |
一、放松规制下的制度替代 |
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 |
第二节 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检视 |
一、标准先行、市场推动 |
二、立法规范、政府主导 |
三、因势利导、协同推进 |
第三节 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 |
一、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 |
二、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 |
三、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 |
四、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 |
第五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路径选择的基本原则 |
一、他治与自治平衡:强制性与自愿性协同发展 |
二、硬法与软法结合:适度干预理念下弹性管理 |
三、认证与审批衔接:促进合格评定的方式创新 |
第二节 路径选择的立法模式 |
一、总体思路:《合格评定法》抑或《技术监督法》? |
二、《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 |
三、标准改进模式——兼谈《标准化法》的修改 |
第六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效力和范围 |
第二节 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中市场准入制度 |
一、市场导向与强制性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 |
二、认证机构的指定及救济 |
第三节 强化对指定认证机构行为的规制 |
一、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 |
二、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的规范性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指定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一、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 |
二、完善认证制度中的连带责任 |
三、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我国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1.2 产业安全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2.1 产业安全基础理论研究综述 |
1.2.2 产业安全政府监管研究综述 |
1.2.3 对前期产业安全研究的思考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 创新和有待继续研究的问题 |
2 产业安全监管体系的理论解析 |
2.1 关于产业安全主体的辨析 |
2.1.1 产业的定义及其特征 |
2.1.2 产业安全系统的定义 |
2.2 产业安全系统特征辨析 |
2.2.1 产业安全系统的涉外性 |
2.2.2 产业安全系统的国民性 |
2.2.3 产业安全系统的多维度 |
2.2.4 产业安全系统的突现性 |
2.2.5 产业安全系统的反直觉行为 |
2.2.6 产业安全系统与环境的关系 |
2.3 产业安全系统结构及政府监管体系 |
2.3.1 产业安全系统结构描述 |
2.3.2 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描述 |
2.4 小结 |
3 产业竞争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 |
3.1 贸易竞争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 |
3.1.1 贸易竞争中的国民利益 |
3.1.2 贸易竞争与反直觉行为 |
3.2 投资竞争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 |
3.2.1 内生的资本外溢 |
3.2.2 投资竞争的贡献 |
3.2.3 投资竞争与反直觉行为 |
3.3 要素竞争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 |
3.3.1 纵向要素竞争 |
3.3.2 横向要素竞争 |
3.3.3 要素竞争与反直觉行为 |
3.4 解析要素流动结构对产业安全的影响 |
3.4.1 关于要素流动结构分类的探讨 |
3.4.2 流动结构与产业活动的组织 |
3.4.3 优化流动结构的方向性解析 |
3.5 小结 |
4 国家竞争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 |
4.1 管窥国家环境变化产生的影响 |
4.2 应运而生的国家竞争环境评估 |
4.3 中国产业生存环境优劣概论 |
4.3.1 中国产业生存环境的优势 |
4.3.2 中国产业生存环境的隐患 |
4.4 国家竞争与反直觉行为 |
4.5 小结 |
5 危机竞争状态下的产业安全问题 |
5.1 危机的存在及其特征 |
5.2 危机竞争与反直觉行为 |
5.3 危机投射对产业安全的影响 |
5.3.1 市场危机 |
5.3.2 产业危机 |
5.4 小结 |
6 全球化对产业安全系统和环境的影响 |
6.1 全球化对系统环境的影响 |
6.1.1 全球化重塑世界格局 |
6.1.2 全球化重塑世界之痛 |
6.1.3 全球化更追求自由化 |
6.2 全球化经济贸易摩擦成因解析 |
6.3 全球化背景下的竞争归宿探析 |
6.4 小结 |
7 主要国家的产业安全政府监管实践 |
7.1 产业安全视角的政府监管分类 |
7.2 美欧印产业安全政府监管实践 |
7.2.1 美国监管的突出领域 |
7.2.2 欧盟监管的突出领域 |
7.2.3 印度政府的监管实践 |
7.2.4 借鉴美欧印的监管实践 |
7.3 我国的产业安全政府监管实践 |
7.3.1 政府监管体系的嬗变 |
7.3.2 监管进化的突出领域 |
7.3.3 嵌入式改良监管体系 |
7.4 小结 |
8 系统完善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 |
8.1 完善对贸易竞争的产业安全监管 |
8.1.1 贸易竞争监管的内容 |
8.1.2 维护合理的贸易结构 |
8.1.3 统一内外贸监管法规 |
8.2 完善对投资竞争的产业安全监管 |
8.2.1 投资竞争监管的内容 |
8.2.2 放开汇率优化投资环境 |
8.2.3 完善金融体系保持货币政策稳健 |
8.3 完善对要素竞争的产业安全监管 |
8.3.1 要素竞争监管的内容 |
8.3.2 以市场机制为主配置资源 |
8.3.3 推行支持创新的积极财政 |
8.4 完善产业安全依存的国家竞争环境 |
8.4.1 优化基本制度环境 |
8.4.2 经略国际社会环境 |
8.5 完善对危机竞争的管控机制 |
8.5.1 危机竞争和危机预警的本质 |
8.5.2 危机竞争下反直觉行为的实现 |
8.6 小结 |
9 提高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效能 |
9.1 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效能评价 |
9.1.1 监管体系理想状态与设计标准 |
9.1.2 监管体系行为有效性评估模型 |
9.2 升级产业安全政府监管组织体系 |
9.2.1 当前政府监管职能的分布 |
9.2.2 集成各部门政府监管职能 |
9.3 大数据化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 |
9.3.1 我国产业安全数据库分布 |
9.3.2 建立国家产业安全数据库 |
9.5 小结 |
10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附录B |
附录C |
附录D |
附录E |
附录F |
附录G |
附录H |
附录I |
索引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公共采购制度发展中的腐败治理研究 ——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提出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基本概念和文献综述 |
一、基本概念 |
二、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框架 |
三、创新点 |
第二章 公共采购领域引入招投标制度:变迁发展历史 |
第一节 从“摸着石头过河”改革起步 |
一、放权让利的市场化改革 |
二、公共采购的财政基础 |
第二节 招投标制度移植和公共采购领域拓展 |
一、招标拍卖的起源和发展 |
二、我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引入招投标制度 |
三、招投标制度在公共采购领域的拓展 |
第三节 招投标制度移植效果 |
一、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从无到有 |
二、招投标制度移植效果堪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招投标腐败现象的制度诱因 |
第一节 分行业监管的体制弊端 |
一、行政主导立法的管理体制 |
二、“九龙治水”的监管乱象 |
第二节 监管体制改革调整尚未走出困境 |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强制招标规定 |
二、轰轰烈烈的工程专项治理冷清收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招投标腐败问题的行为分析 |
第一节 串通投标背后的权钱交易 |
一、博弈分析模型 |
二、招投标博弈中的合谋——串通投标 |
三、招投标市场主体之间的一般博弈分析 |
四、串通投标背后的权钱交易 |
五、招标采购中串通投标的危害与治理 |
第二节 公共采购招标人行为失范的产权分析 |
一、从私有产权到公有产权 |
二、公共采购中官员的私利 |
三、公共采购招标人的产权约束 |
四、政府采购市场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串通的产权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招投标腐败多发的社会基础 |
第一节 社会转型对招投标带来负面影响 |
一、社会转型带来的冲击 |
二、转型社会公共采购腐败新特点 |
第二节 政策执行中的变通行为对招投标带来冲击 |
一、公共采购的政策目标 |
二、招投标政策执行中的变通机制 |
三、加强招投标监管防止政策变通 |
第三节 建设国家治理体系要求招投标制度的规范执行 |
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二、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 |
三、对公共采购的权力行使加强执纪监督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防治工程腐败的公共采购制度创新 |
第一节 构建统一监管平台提升招投标监管效率 |
一、构建统一的监管平台 |
二、以信息技术进步推动招投标制度创新 |
三、创新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 |
第二节 分步实施公共采购产权约束的现实路径 |
一、国有产权的改革出路 |
二、“两权分离”和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 |
三、“三权分离”和“所有权替身”的选择 |
第三节 以强力反腐策略改变公共采购制度违规成本的心理预期 |
一、以加强监督和揭露来推动公共采购招投标规范化执行 |
二、以强力反腐策略改变公共采购制度违规成本的心理预期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建设部制定WTO工作司际联席会议工作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全球服务贸易基本图景与中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J]. 朱福林. 管理学刊, 2022(01)
- [2]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D]. 于丽春. 吉林大学, 2020(03)
- [3]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4]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研究[D]. 于晨. 天津大学, 2019(01)
- [5]“岭南—北部湾”地区经济协同发展研究 ——机理与调控[D]. 欧阳慧. 广西大学, 2019(06)
- [6]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D]. 高丹. 厦门大学, 2019(07)
- [7]建设质量强国 迈向质量时代[J]. 支树平. 品牌与标准化, 2017(12)
- [8]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D]. 高国钧.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9]我国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研究[D]. 刘永平. 北京交通大学, 2016(10)
- [10]公共采购制度发展中的腐败治理研究 ——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例[D]. 杜兴华. 南京大学, 20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