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司法文书中的说理语言(论文文献综述)
宋高初[1](2020)在《论司法对守法行为的指引》文中研究指明在现实生活中,司法过程及结果通常能对社会主体的守法行为发挥某种程度的指引作用。司法指引的属性及程度,受司法者进行司法指引的主观能动性、指引方式及司法权威等因素影响。当前,我国司法指引存在功效欠佳、方向偏差等缺陷。欲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主体守法行为的指引功能,司法者在扩展司法信息展示方式的同时,应加强司法强制力,树立司法权威,并使司法结果合乎情理。
刘坤轮[2](2020)在《修辞、隐科层与软暴力:人民调解个案解纷策略分析》文中研究说明作为一种解纷机制,人民调解如何在微观层面切入具体纠纷,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的民间纠纷个案提供了分析人民调解微观运作的具体场景,从"过程-事件"的分析框架出发,可以将人民调解介入个案的策略划分为修辞、隐科层和软暴力的三维解纷维度。修辞维度中所具体运用的移情策略、说理策略和论法策略,隐科层维度中的专业化或准职业化策略、合法性策略、公正策略和权威策略,软暴力维度中的符号性策略、剧场化策略和认同策略,构成人民调解个案解纷的整体策略,从中可以看出人民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的运作逻辑。在这个过程中,人民调解制度的根本属性和制度价值得以彰显,其所具有的非职业化和准职业化、易接近性与公正性、主体性或参与性以及共识性的制度特征,显在或隐在地贯穿于具体的纠纷解决过程之中,以切入微观个案的策略逻辑,凸显出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社会纠纷解决第一道防线的独特价值。
宋菲[3](2020)在《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文中指出裁判说理也即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其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理由,增强裁判行为的公正度和透明度,促进审判权的规范行使,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实司法中,裁判说理是一种动态过程,核心在于如何有效构建裁判理由,内容是阐释法律规范、基本原则、道德习惯、政治政策、指导案例等如何现实运用于司法裁判,遵从何种标准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裁判说理是针对特定主体的说服过程,主要涉及“谁在说”“向谁说”以及“怎么说”三个方面,并以“可接受性”作为说理的最终目标。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以法律商谈和法律论证(论辩)作为理论工具,具体包括说理理念、说理形式和主要内容三点。在理念方面,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遵从“规范性”和“有效性”双重指引,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效果;在形式方面,无论是针对多数类案的“一般化”说理,还是针对具体案件的“个性化”说理,只要符合基本格式规范要求,就能达到可接受性目标;在内容方面,可接受性说理既针对“事理”和“法理”,也针对“情理”和“文理”,覆盖整个裁判文书。从说理可接受性的衡量标准来看,因主客体不同,我们可从裁判理由本身和裁判文书受众两个方面进行构建。前者表现在,裁判说理必须是一个好的论证(论辩)的过程。受前提是否可接受、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前提与结论的相关性等因素影响,它应满足“论证不违反逻辑要求”“结论要回溯到法律规范”“事实叙述清晰并言之有据”等具体要求;后者表现在,裁判说理还必须是一个理性对话过程,要充分考虑作为特殊听众的法律职业者,和作为普通听众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不同心理认同和价值判断,借助法律商谈和心理学判断实现信服而不是威服或压服。基于该具体内容和衡量标准,符合可接受性要求的裁判说理主要包括以下三条实现路径:第一,制度方面要构建完善的说理体制机制,为可接受说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第二,技术方面要厘清裁判文书撰写格式和要求,为可接受性说理提供内在形式要求;第三,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裁判理由的论证标准,为可接受性说理提供方法论保障。如上具体内容、衡量标准和基本思路从应然界定了“何谓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这是文章的理论部分。现实裁判中,可接受性说理只是一种理论愿景,可接受性不足反而是司法的常态。因此,如何有效把握这些问题并针对原因进行分析,则成为了提升裁判释法说理水平的重要方面。该章节以“说理”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全文搜索并随即抽取600个将原审案件“说理问题”作为上诉或申诉意见的典型案例作为案例样本池。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可将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表现概括为:第一,不说理或概括式说理;第二,说理空洞化或程式化;第三,即兴说理或任意说理;第四,判非所请或论证不清。结合当下已有的法官专业素质、法官经验阅历、司法体制、司法环境、说理评价与激励机制以及法官枉法裁判等原因分析,以是否具有直接影响性和可操作性为删选标准,我们可将这些原因归为:重结果轻说理的司法理念,司法保障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健全,以及忽视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说理标准三类。这也是文章第三、四、五章主要围绕并试图解决的内容。实现可接受性说理要有健全的外部保障机制。裁判文书说理尽管是一种法官个人行为,但是该说理活动必须在特定司法语境中才能发挥更大优势。结合当下司法实践,助推裁判说理的外部保障机制主要有如下三方面:第一,案件分流机制实现针对性说理;第二,裁判公开机制倒逼规范说理;第三,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主动说理。繁简分流的主要任务是针对每一类案件确定不同的分流标准。明确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等需要重点说理的案件类型;裁判公开可以通过“倒逼”机制促使裁判者将自己的“成果”予以展现,使得裁判文书符合特定格式和论证要求。而且面对司法质疑,该公开机制亦可保护法官敢于说理;评价激励机制可以针对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和解释确立恰当的评价标准。与此同时,各级法院也在探索将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作为一项常规性重要工作并计入法院审判工作考核的指标体系,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可接受性说理还必须要满足内在的说理技术规范,主要是指裁判文书说理的格式和语言要求。结合裁判文书特点,该技术规范主要表现在裁判文书的格式体例、说理语言和文书样式三方面。在格式要求方面,不同类型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说理标准及说理重点各有不同,我们必须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方面意见”来构建裁判说理的基本框架,进以证据审查说理、事实认定说理、法律适用说理、自由裁判说理作为主要说理层面:在语言要求方面,必须要以听众需求为导向,裁判用语要准确规范而不应模糊抽象,裁判表述风格要沉稳平实而不哗众取宠,裁判表达要逻辑清晰而不笼统含混;在文书形式创新方面,为增强说理效果,法官可在一般的描述性裁判文书格式基础上,尝试进行要点引导式说理和表格式说理等技术创新。除了外在机制保障和内在技术规范外,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一个重要路径就是有效运用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和法律修辞三种。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说理的首要方法。其作用是明确法律中不确定性概念的真实含义;法律论证是裁判说理的核心方法。裁判说理的实质就是法律论证过程,该方法以可接受性为论证标准,通过逻辑分析进路、论题学进路和商谈程序进路实现裁判过程可接受性;法律修辞方法能增强可接受性说理效果,主要功能就在于构建说理的语境并明确说理效果。具体到说理活动中,这些方法主要运用于如何基于可接受的衡量标准构建裁判理由,以及阐明构建中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比如,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说理关键在于阐释“依照原则确立规则”的过程;运用道德情理说理时重点在于实现裁判的价值指引,在合理把握情理说理偏差基础上明确具体的说理标准;运用社会习惯进行说理首先要进行习惯识别,说清习惯作为裁判理由所应具有的规范要件,接着要阐明“事实性”习惯向“规范性”习惯的转化;运用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说理重心在于以案释法,阐释指导案例的论证推理过程,侧重论述“区分同案”和“形成同判”的具体说理要求。
刘树德[4](2020)在《“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的法理之辨及其实践样态——以裁判效力为中心的考察》文中提出无论是学界有关裁判文书说理的论述,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文件,均存在混用"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范畴的现象。本文立足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的视角,专门对"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范畴的各自内涵及相互关系进行法理辨析,进而对裁判文书中宪法条款和指导性案例的实践效力即法律定位加以延伸思考。
崔仕绣[5](2020)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文中指出定罪与量刑的重要性无分轩轾。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结果与量刑程序的适正直接反映刑事审判质量和刑罚目的之实现情况,乃为规范司法量刑活动的必然要求和健全公正、高效廉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应有之义。着眼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量刑失衡和量刑歧异现象,在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力关切的基础上,地方法院和科研院所的积极探索和果敢试错,最终与中央层面宏观政策形成耦合,一场“由下至上、由点及面、有浅入深、由外到内”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得以在全国范围内统筹部署并逐层推进。历经十余年砥砺前行,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攻坚克难,在确立科学的量刑方法和量刑步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增强量刑实践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缩减量刑差异以及提升裁判质量和司法权威等方面效果卓着。然而,在肯定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本土经验”的基础上,还需正视当前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存在的诸多障碍。除了长期盘踞的报应刑本位刑罚目的观对法官量刑实践的影响外,冗杂细密的量刑规则不免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缩,缺乏专职化改革统领机构同样导致以量刑规则和具体情节设置为研究对象的实证研究缺乏持续性和周期性,加之规则建制层面过度机械化倾向和量刑程序改革的不尽完备,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仍需克服障碍、踵事增华。本文立足于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涵探询、脉络梳理与经验总结,在对量刑规范化改革所涉之论理支撑的论析基础上,围绕我国量刑规范改革的现存障碍,结合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的可取经验,有针对性地展开指导观念、实体和程序侧面的完善举措之探讨,旨在促进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行稳致远、进而有为。全文除导论、结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概述,乃是对本文论述对象的明确。首先对量刑内涵、量刑规范化的产生背景和量刑规范化改革实际蕴含加以剖析,进而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终而对各阶段改革经验加以凝练。量刑是法官在规范指引下,秉持法律理性与朴素良知,对具体个案和行为人的逻辑论证动态过程。鉴于日益显着的量刑偏差、滞后的“估堆式”量刑方法以及民众对公正、透明量刑程序的强烈期盼,量刑规范化命题得以孕育和发展。随后,旨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善量刑程序、促进量刑公正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始得部署,并历经了探索试错、局部试点、全面推行和深入推进四个阶段,不仅使“地方法院的微观规范量刑探索”与“中央司法改革的宏观制度决策”形成“共振”,确立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量刑方法,还初步形成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协同发展格局,加强了理论与实践层面有关量刑规范化与刑罚裁量权、量刑统一化与刑罚个别化等辩证统一关系的理解。第二章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探讨,乃是本文研究的论理支撑。首先是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秉持之刑罚理论的探讨。在刑罚价值方面,不仅需要对刑罚可能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过度或错误发动而折损公民权利等负价值进行控制,还要对刑罚保护公民自由、国家秩序和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正价值加以弘扬。此外,法官基于何种刑罚目的进行裁量,是实现量刑公允、降低量刑歧异的重要前提,因此还需要明确刑罚之目的。在阐明报应理论、预防理论和综合理论的差异和不足后,并合主义刑罚目的之妥适与必要得以明确。在罪刑均衡理论的立法、司法实现方面,要始终坚持罪质与刑质、罪量与刑量、罪度与刑度之均衡,并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提高量刑方法与步骤的科学性、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刑罚理论之探讨进而衍生出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功能探究和理念反思,前者包括对无根据量刑偏差的消除、规范化量刑思维的培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以及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完善,后者则包含体现改革基本价值的公正理念、调和各方诉求的和谐理念、体现改革工作实效的效率理念和凸显实质正义的人权理念。第三章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存障碍,乃是研究主体亟待解决的问题归纳,包括指导理念、领导机制、规则建制和程序延伸层面所面临的改革阻碍。首先是指导观念层面,当前我国刑事司法过于强调“惩前”而忽略“警后”的报应刑本位刑罚目的观,难以调动社会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更有碍于人权保障目的之实现。其次是领导机制层面,仅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实难应对具有极高时效性、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的量刑规范化改革重任,亦不利于量刑实证调研的持续性推进。再次是规则建制层面,随着《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文件的相继出台,不免使法官“迷失”于细密化的量刑规则之中,加之量刑规范间存在的多义性冲突,同样令法官疲于计算各罪量刑起点和各个情节对基准刑的增减幅度。最后是程序延伸层面,畸高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不仅引发控方“胜诉结局”的价值倾向和裁判权向检察机关让渡的担忧,还可能导致量刑辩护的乏力甚至无效;量刑听证制度尚在规范依据、实施模式和理论支撑等方面存在不足;用语刁钻或解释片面的量刑裁判说理,徒增民众理解量刑结果之难度,无益于息诉服判;当前指导性案例制度援引效果不佳,同样引发理论与实务界关于构建量刑判例制度的思考。第四章是有关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指导观念的探讨,乃是对研究主体指导观念层面障碍之破除。该部分首先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演进脉络加以梳理和介评,进而探索我国规范化量刑观念的革新路径。相比之下,美国量刑改革指导理念经历了“直觉驱动”下的“康复矫治主义”刑罚观向“规则武断”下的“机械主义”刑罚观之过渡,最终形成参考性量刑指南体制下的“衡平主义”刑罚观,突出对量刑规范的简化和对法官量刑酌处权的保护;英国则是在普遍遵循先例的前提下,形成允许量刑结果“偶然偏离”的量化量刑格局;德国采用“幅的理论”以消解个案中罪责补偿和特殊预防的矛盾冲突,并以此建立“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日本量刑改革以行情约束模式为征表,要求法官依据司法经验和司法判决形成的量刑准则,并作出不超越相对确定的刑罚裁量幅度的判罚。鉴于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发展沿革,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应舍弃纯粹报应主义和纯粹功利主义的本身弱点,形成“报应为主、预防为辅”的刑罚目的观。其中,在凸显报应为主的实质正义要求之余,还需兼顾特殊预防为辅的刑罚个别化要求,而基于对我国刑法第61条量刑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考量,纯粹的一般预防目的除了存在超过报应限度的可能外,并不能在量刑阶段予以体现。第五章是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实体侧面的举措,乃是对研究主体实体层面障碍之破除。在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实体层面的可取经验充分论析基础上,从我国专职化量刑规范化改革领导机制的建构、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和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等方面,论述了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实体侧面的完善举措。一方面,英美两国专职委员会在员额配置、机构组成和日常管理等方面优势显着,既可在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量刑数据的基础上,预估犯罪趋势并适时调整量刑政策,又能确保稳定的财政支持和量刑改革学理研讨的充分开展。另一方面,德国虽无专职量改机构,但却通过构建完备的量刑法律框架,引导法官科学行使自由裁量权和强化上诉法院量刑审查,来实现量刑均衡目的。因此,基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司法机关的特殊性质,我国有必要设置统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专职机构,以便于制定和修改量刑指导意见、整合量刑数据并进行实证研究、获取稳定经费保障和开展周期性量刑培训等。此外,在员额构成上除了要包含卓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还应聘请法学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资深法学专家和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最后,在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层面,不仅要立足时效性与可适性对量刑规则进行完善,突出其与量刑法律基本原理、量刑规律的契合,还要着眼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对量刑规则进行适度简化,突出量刑规范化统领机构的规则解释功能,防止细密化、机械化的量刑规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缩。第六章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程序侧面的举措,乃是对研究主体程序层面障碍之破除。首先展开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进程中程序侧面合理经验的介评与论述,进而依次从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优化、量刑说理的渐次升级、量刑听证的模式创制、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和其他方面,分步展开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程序侧面的具体措施。域外国家和地区的量刑程序改革经验显示,美国的量刑听证程序和量刑数据系统,不仅为法官提供全面获取量刑信息的便捷途径,更符合信息搜集和刑期预判之要求。而英美德三国对量刑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上诉复审的重视,无不体现出程序侧面防止法官恣意行使裁量权之努力。此外,日本裁判员制度、被害人参与制度和量刑判例数据系统,也展现出提升量刑合理性、社会认同度和民众司法参与度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在优化量刑建议制度方面,要尤其注意建立量刑信息的遴选机制、促进控辩双方的量刑参与、强化检方量刑建议的说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支持以及创新量刑建议考评机制;在量刑裁判说理方面,既要注意实质内核的判罚证立与裁判认同,注重对量刑步骤的载明、相关情节的辨别和不同量刑情节作用力的述明,还要注意形式肌底的经验表述与繁简适度,经过法官精炼、简洁的裁判说理,让社会公众从简练的说理论证中体会各量刑情节和幅度的动态调节过程;在量刑听证程序的模式创制方面,应正视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源差异,设计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量刑听证程序;在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方面,应深刻认识到科技革新助力于司法实践的不可逆转趋势,把握法院信息化建设和人工智能重大战略机遇,同时防范功能定位和技术迟滞等风险,合理运用智能化资讯科技辅助法官量刑。最后在量刑程序改革的其他方面,不仅要在量刑参与层面不断完善被害人参与制度,规范其参与量刑之形式和提出意见之内容,还要在可操作性层面探索“准判例”量刑参考系统的构建可能,根据各地区、各审级刑事审判需要,整理刑事判例的量刑部分,给予法官从事类案裁判的参考和指引,完善多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建制,扩大社会参与量刑实践的参与度,提高量刑辩护的有效性。
黎宇[6](2020)在《面向民事裁判文书质量评估平台的设计和实现》文中提出为了贯彻网络强国战略思想,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先后建成运行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实现了司法业务关键节点的信息化及公开化,真正做到便民、透明的阳光执法。作为记录案件完整流程和关键信息的载体,裁判文书是公开信息中必不可少的基础数据。由于数据来源于各个省市的各级人民法院,整理上传过程难免出现纰漏,所以如何衡量数量巨大的司法数据质量,以确保公开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成为技术人员和司法专业人员共同的问题。本文结合数据质量和信息质量评估领域的知识,将数据根据格式划分为结构化、非结构化两种类型,根据场景的实际需求,从主观及客观两个维度完成评估指标的设计。对于结构化信息,主要为可按关键字抽取得到的标签数据,本文采用数据质量常用的度量方式,结合客观信息论中提到的度量维度对数据质量进行度量。涵盖细致性、延迟性、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易读性、准确性共七个类别,结合民事裁判文书场景需求共设计15个详细的评价指标。对于数据中的文本类非结构化信息,本系统更关注其中蕴含的语义信息的质量。本文借助有监督的机器学习及深度学习技术,借助系统中积累的大量数据作为带标签的信息质量高的训练正样本,模拟人为的信息质量评估过程对裁判文书进行评估。借助以上指标的设计和计算方法,本文基于Flask框架完成了民事文书质量度量平台的设计和实现。后端存储使用SQLAlchemy完成数据库表及数据到代码中类与对象的映射,借助Flasgger工具编写接口文档并完成测试,为前端提供符合Restful规范的接口,同时借助Redis作为消息存储中间件,使用Celery实现分布式异步任务调度。平台包括数据交互,用户数据管理,质量检测,统计分析四大模块,为用户提供数据上传,文书解析,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可视化的全流程质量度量服务。
王则元[7](2020)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论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论证作为一种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是刑事诉讼实践中重要的法律方法。由于刑事诉讼活动直接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追诉和对公民生命财产权益的保障,刑事诉讼中的法律论证具有更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文章追根溯源,对法律论证的源流、概念进行了深入考察,对法律论证的实践理性、相对合理性、可接受性等特征进行了梳理,阐述了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以及法律修辞等其他法律方法的关系,重点讨论了法律论证逻辑学、修辞学和语用学等理论进路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其局限。在对法律论证进行理论考察的基础上,文章在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论证进行了检视,总结了法律论证在防止司法专断、提高司法裁决可接受性、促进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结合等方面的实践意义,探讨了法律论证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量刑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并提出应在刑事裁判队伍、刑事司法审理、刑事裁判文书、刑事司法改革等路径方面进行法律论证的普及、法律论证习惯的培养、法律论证规则的执行、法律论证标准的实施等完善措施。
贺宗策[8](2020)在《智慧司法系统在刑事审判中的合理运用》文中提出伴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司法活动也在不断改革与重塑。为响应国家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更高水平“智慧法院”的号召,完善司法治理体系和司法治理能力的迫切需求,司法领域的人工智能化发展脚步不断加快,各地的智慧司法系统陆续投入使用,人工智能引入法院的实践正如火如荼地开展,司法领域已经进入了人工智能时代。本文从阐述智慧司法系统的诞生入手,视角涉及了国内外司法实务界,通过论述政策指引、改革趋势等方面入手,在多个维度解释了在我国司法领域适用智慧司法系统是势在必行的。智慧司法系统因其系统的高效性、全面性、稳定性,能够有效地弥补了人类法官个人认知的局限,限制了裁判的随意性,消除了判决畸轻畸重的情况,从而实现司法推理定量化、过程精细化、行为规范化,使司法活动更加科学、公正、规范、高效。刑事诉讼作为国家刑事自主裁判权的象征,直接保证了当事人的生命健康、身体自由等基本权利。刑事审判对于适用智慧司法系统的需求是迫切的,这当中有需要对提升判决质量和效率、减少司法腐败有所考量。在刑事审判阶段适用智慧司法系统,能够高效的处理案件信息,高效的形成判决建议,能很好地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效率。通过举例目前国内司法领域使用的多种智慧司法系统,论证了智慧司法系统对刑事审判的正向助力;另一方面,刑事审判阶段具有特殊性,在适用智慧司法系统过程中更需要慎之又慎。在对已经取得的建设成果给予肯定的同时,应当理性的审视,世界上没有完美的技术,技术有其原生性缺陷:作为智慧司法系统大脑的数据库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智慧司法系统逻辑的算法具有价值偏见,使用智慧司法系统使用者的司法人员又因能力不足、忽视审判说理的要求、裁决面临风险而选择机械司法。以上综合因素容易导致在刑事审判阶段智慧司法系统难以正确发挥功效,阻碍了智慧司法系统与刑事诉讼的深层次融合。本文接着通过分析刑事审判阶段智慧司法系统的适用现状,对司法系统中适用人工智能所取得的初步成效予以肯定,同时对国内外刑事司法领域适用智慧司法系统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细致分析了不合理运用智慧司法系统的内因外因。最后,基于刑事诉讼应当保护人权的理念,提出破解上述难题的路径要从严格筛选输入数据、严格算法审查、发挥法官主体作用等多个方面入手,从而解决实际问题,在刑事审判阶段充分发挥智慧司法系统的真正作用和价值。任何改革和建设过程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刑事审判阶段适用智慧司法系统是大势所趋,每一名法官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时刻清醒认识到系统存在固有的漏洞,必须充分发挥法官的主体作用,真正用好智慧司法系统这一科技助力,真正实现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社会实效,真正使得每一个判决都让人民群众感觉到公平正义,不断促进司法与人工智能的深入与发展。
吴鸣[9](2019)在《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犯罪圈”概念虽为人们熟知,但学界对“犯罪圈”的见地莫衷一是,对评判的对象也惟恍惟惚。有关“犯罪圈”的观点与理论存在诸多不同看法,源于立法与司法的不同出发点与立场。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司法实践面临的两大问题,在界分“立法上”司法圈与“司法上”的犯罪圈概念的前提下,有利于研究刑事司法中划定罪与非罪界限的现状,即“司法犯罪圈”的实际范围。“司法犯罪圈”的形成,不仅是在个案上如何确定刑法条文含义的问题,而且是在现有条文的基础上考察法条目的和案件事实,怎样平衡刑法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机能,合理界分罪与非罪的问题。所以,在近年来社会各界出现各种设立刑法新罪“立法建言”的热潮里,在民众对各类备受关注的司法案件高呼“同案不同判”的质疑中,以及在学界对部分刑法修改内容“立法虚置”、“象征性立法”的批评下,研究刑事司法中犯罪圈的形成机理,有利于追寻刑事司法应当以怎样的方式达至更公平、公正、高效、更利于刑法目的之实现。本文综合运用了比较、实证、经济分析、价值分析、博弈学理论等方法,围绕“司法犯罪圈”这一核心概念有序展开。首先,对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加以界分,厘清二者的区别与联系,以匡定文章的真实研究对象;然后对司法犯罪圈的构成要素和形成原理加以剖析,以厘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路径;再以立法犯罪圈为实际参照,通过对司法犯罪圈的立体解剖,从不同司法参与者对犯罪构成的不同认识、对刑事法律的不同解释、对刑事政策的不同理解、对刑事法规的不同运用,动态地展示司法犯罪圈的形成过程与具体形态。本文除导言和致谢之外,共分为六章,各个章节以层层递进的方式,逐步展开各层犯罪圈的形态与特征的论述。绪论旨在对文章的选题缘由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立场、创新之处做出提示性的说明。第一章,司法犯罪圈之争及相关疑问。对任何概念而言,都必须明晰其定义和范畴,学界对于犯罪圈的概念本身存在不同的认识,来自于对犯罪圈范畴的不同理解。犯罪概念本身具有复杂性,也涵摄了刑事司法的多重价值要素,犯罪圈作为刑法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兼具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标准的弹性概念。本章梳理了有关犯罪圈的不同观点及争议,即我国刑法学和社会各界对“犯罪圈”的研究较为混乱,以至于我们对犯罪圈本身的缺乏准确的认识,这也是造成学界对犯罪圈是否合理、刑事法律修订是否得当、刑罚范围是否适宜等问题存在诸多纠缠、争议任意一方都不能说服对方的重要原因之一。要解决学界有关犯罪圈大小是否恰当的“肯定论”与“否定论”这一问题,应当从研究的本质起点出发,在相同的论域中对犯罪圈开展研究,而且应当在相同的参照下加以评判。第二章,司法犯罪圈概念之提出。本章旨在回应这一现状:即,学界对犯罪圈的认识与理解混淆了“立法犯罪圈”和“司法犯罪圈”的概念,前者是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的集合,是指刑事法律通过成文法的形式确定的刑法值得科以处罚的行为所构成的应然的犯罪圈;而后者是经刑事裁判确定的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所构成的集合,是实然的、实际处断的犯罪圈。司法犯罪圈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它不仅能反映出司法者通过刑事法律的适用,如何通过自己对犯罪构成的认识、对刑事政策的理解、对刑事法律工具的运用,而且体现了司法者在罪刑法定原则下主观能动地确定具有刑事可罚性的反社会行为的过程与结果,调整与平衡国家、社会与个人利益间的冲突。这就体现了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的区别与联系:立法犯罪圈是刑法宣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犯罪圈是司法裁定的罪与非罪的范围,二者并非完全重合,应然的立法犯罪圈与实然的司法犯罪圈可以互为参考和对照。第三章,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运行要素及价值意义。如果说第一、二章已经确定了研究的意义、研究对象的比对样本和具体内容,那么,一方面本章从研究对象即司法犯罪圈内部出发,从司法犯罪圈的生成基础即司法定罪出发,阐释刑事立法的开放性使司法犯罪圈具有适度的灵活性,刑法原则的限制性又为司法犯罪圈设定了必要的界限,在此基础上,司法上的出罪与入罪作为罪与非罪间“灰色地带”的调整方式,调适着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合理范围。另一方面,由于任何刑事法律制度或法规都不会在真空中发挥作用,尽管立法规定了犯罪的种类,也决定了司法犯罪圈应然的规模,但对实然状态的司法犯罪圈而言,包括司法主体的认识预判、刑事政策的实际影响、社会因素和诉讼规则在内的各要素,都对司法犯罪圈的形态与范围起到了实质的影响,是司法犯罪圈运行的重要要素。对司法犯罪圈及其生成机制的研究,从理论上而言,能够反映出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之间互为参照、相互影响的关系。在司法博弈场中,司法犯罪圈通过司法主体对刑法价值选择、利益平衡、关系协调的动态化博弈,彰显了刑事法律对社会关系精密调节的目的,在罪刑均衡的博弈原则中展示了刑法解释与适用上的关系协调。在实践层面,司法犯罪圈体现了司法协调运作的具体过程与原理。通过司法的协调运作,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修补立法缺陷,使司法试错机制更加圆融,而且能以直接、鲜活的方式反应刑法现代化改革的实际需求与方向,使刑法不断地实现自我完善,以适应变化的社会生活。第四章,生成中的司法犯罪圈。通过前几章的系统性分析,使我们对司法犯罪圈的形态、结构与基本构成有了整体的认识。任何可能进入司法犯罪圈的行为都必须经由各诉讼环节的顺次筛选,而在各环节皆有不同程度、方式的司法出、入罪。司法犯罪圈因不同司法主体对犯罪构成的不同认识,通过对刑事规范的不同理解与运用,对司法犯罪圈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本章通过S省C市近五年来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真实数据统计与分析,以及博弈论的建模分析,展示出侦查机关于司法犯罪圈生成过程中:在社会本位刑法观下通常采用形式解释的解释方法,在国家本位刑事政策下采用非体系性解释的方法,在司法效益预期下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以至于在诉讼规则限制下如何形成的出罪认识;在刑事政策影响下对刑事法律的入罪理解与适用,以及在社会本位刑法观下坚持的入罪倾向。第五章,运行中的司法犯罪圈。出于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综合考虑,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保障,公诉机关对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纠偏”。本章以法经济学为分析工具,展示出检察机关通过审查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案件分流,变更罪名起诉的变通,是在刑法价值考虑下、在刑罚功能思忖下,通过功利主义刑法立场下的实质解释,以及倒置推理模式下的以刑释罪;具体体现为在刑事可罚性审查下的司法出罪,刑事政策作用下的特别司法出罪,以及存疑案件的特殊程序性出罪。第六章,司法犯罪圈的定型。审判机构对案件的定性及判决具有终局性的效果,并划定司法犯罪圈的范围。整体而言,在我国刑事司法多层解释体系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高”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解释和各级地方性解释对定罪标准的统一,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司法犯罪圈的形态及范围;而在刑法功能的综合考量目的下,审判机关也能通过个案适用刑法的实质解释,尤其在刑事立法暂时缺位的前提下,对空白罪状的具体解释与适用,以及刑法附典的司法补充,对个案罪与非罪的的处理得以个别化的调整。在此过程中,特殊刑事政策的影响、媒体舆论宣传、社会变动、科技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滞后等因素的作用,都可能影响审判机构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认识,需要审判机关通过罪刑均衡的权衡,对刑法以刑释罪的具体解释与适用,在现代法治社会愈发复杂的法律体系中通过体系解释、公众参与的协商解释等刑法的适用解释方法,智慧、合理地调整罪与非罪的边界。结语旨在简要回顾司法犯罪圈形成的过程及机理,最终回归司法犯罪圈与立法犯罪圈之关系,概括了司法犯罪圈生成过程中的司法博弈原理及各自问题的根源,强调了司法犯罪圈形成机制之本质。
任婕[10](2019)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效力研究》文中指出与新中国的许多法律及立法解释不同,司法解释并非其他国家的法律移植,而是在我国特殊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下逐渐发展而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解释形式。近年来,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不仅数量上是现行有效的法律的三倍有余,在内容和形式上也趋向立法,在审判、检察活动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立法者会对一些制定法律尚不成熟的问题有意留白,交由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司法者期待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具体化,使法律在审判、检察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行为人也会自觉对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事,以避免发生争议时司法活动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实践中,人们对于不假思索地适用司法解释已经司空见惯,逐渐像重视法律条文一样重视司法解释,甚至有时会忽略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而直接以司法解释中列举的具体情形作为法律依据。不可否认,司法解释在优化法律程序、阐释法律内涵、细化法律规定、具象法律原则、填补法律漏洞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司法解释越是举足轻重,就越应当回归本源,厘清司法解释的发展脉络,理性思考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提到司法解释,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往往忽略了司法解释的另一个制定主体——最高人民检察院,相比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卷帙浩繁,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在数量和适用领域上均无法与之相比,所以学者们也并没有给予过多的关注,故文章在研究司法解释的过程中,主要着眼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以拓宽视域、豁己耳目。检察机关制定司法解释经过近七十年的探索和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出台了七百余件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对于特定阶段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弥合法检对法律的认识冲突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通过对检察机关制定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进行类型化分析后发现,这些司法解释多侧重于刑事实体法和诉讼法,类型相对单一,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定的司法解释数量逐渐减少,现行有效的抽象司法解释数量也在降低,实践中,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定的司法解释的司法应用较少,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体系中的重要性也在逐渐减弱,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有将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从制定司法解释向发布指导性案例转移的趋势,故从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的实务分析看,与其保留其司法解释权,可能造成规范性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混淆不清、不针对具体法律问题的解释、任意扩大法律规定、对解释法律的司法解释进行二次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存在冲突和矛盾等问题,不如仅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部分程序性司法文件的效力,废止其对实体法律发布司法解释的权力,并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的方式由司法解释改为发布指导性案例。文章主要从五个方面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实质合法性问题。世界范围来看,对司法者的法律解释权,也经历了一个从绝对禁止到相对限制再到充分肯定的过程。司法解释权是司法权的重要体现,检察权又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以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阐释为前提,加之法律具有原则性、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导致司法者必须通过解释法律、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当然,司法解释权的行使也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二是司法解释的形式合法性问题。早在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即首次发布决议明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司法活动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部规范均对司法解释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通过对法律的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法令以及立法法对司法解释的授权是提示性规定,是对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解答下级司法机关疑难问题的司法惯例予以了肯定,并非是对其制定抽象司法解释的鼓励,且立法始终对没有具体指向对象的抽象司法解释持否定的态度。三是司法解释的实效问题,主要讨论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定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情况。通过对检察文书、裁判文书等正式法律文书进行考察后发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定的司法解释中,仅有约三分之一在一百零七个判决中被引用过,在全部四千七百多万件案件中引用率并不高,且检察机关未在起诉书中援引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定的司法解释作为起诉的依据,审判机关对其适用也是在法律、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均没有相关规定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不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才予以考虑,实质上在适用司法解释前也对其有效性进行了“司法审查”。但从我国现有的规定看,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过程中是不应有所偏废,或不应因制定主体的不同而产生效力上的差别,故讨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实效问题,也能够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应然效力。四是司法解释效力的适用范围问题。从罪刑法定和保护人权的角度考虑,刑事司法解释应当具有独立的时间效力;除法律外,司法解释的对象还应当包括司法解释和习惯法;此外,司法解释原则上应适用于司法程序,但在行政程序、仲裁程序中也可以对其进行选择适用。五是司法解释的效力层级问题。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是有限的,应当仅适用于司法活动中,在这个范围内、在不与被解释的法律相冲突的前提下,司法解释应当具有与被解释的法律同等的效力。此外,应当在我国现有的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司法解释进行专门审查的作用,促使最高人民检察院更为审慎地制定司法解释。
二、论司法文书中的说理语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司法文书中的说理语言(论文提纲范文)
(1)论司法对守法行为的指引(论文提纲范文)
一、司法指引社会主体守法的方式 |
(一)司法通过释法来教育社会主体知法、懂法 |
(二)司法借助强制力来督促社会主体守法 |
二、司法指引功效影响因素评析 |
(一)司法者进行司法指引的主观能动性 |
(二)司法信息被展示的广度与深度 |
(三)司法权威程度 |
(四)司法强制力度 |
三、我国司法在守法行为指引中存在的缺陷及其成因 |
(一)部分司法者释法深度不够,导致司法指引空洞化 |
(二)司法信息展示方式存在缺陷,导致司法指引受益面狭窄 |
(三)部分司法裁决漠视情理,导致指引方向发生偏差 |
(四)部分地区司法惩戒乏力无威,减损着司法指引效果 |
四、构建我国司法指引社会主体守法的激发措施 |
(一)强化司法决定的合情理性 |
(二)提升法官释法工作的积极性 |
(三)司法机关扩展司法信息展示方式 |
(四)从立法、执法两方面加大对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制裁力度 |
(2)修辞、隐科层与软暴力:人民调解个案解纷策略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研究对象与分析框架 |
(一)问题 |
(二)研究对象 |
(三)分析框架 |
二、作为解纷基础的修辞策略之运用 |
(一)移情策略的展开 |
(二)互为表里的说理与论法 |
三、点明解纷方案公正权威的隐科层之渗透 |
(一)专业化或准职业化:隐射与显在的合法性 |
(二)公正与权威:互为支撑的解纷策略 |
四、引导目标达成的软暴力符号之展开 |
五、结语 |
(3)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缘何研究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本文研究方法 |
四、基本论述框架和可能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理论 |
第一节 裁判说理应以可接受性为目标 |
一、有关裁判说理目标的争议 |
二、“可接受性”的理论分析 |
三、裁判说理可接受性的界定 |
第二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基本内涵 |
一、说理的“规范性”与“有效性” |
二、说理的“统一化”与“个性化” |
三、“事理”“法理”与“情理”“文理” |
第三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衡量标准 |
一、客观标准——基于论证规则构建裁判理由 |
二、主观标准——理性说服听众达成有效共识 |
第四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实现思路 |
一、依靠制度创新为说理提供外在保障机制 |
二、完善技术规范为说理提供内在形式要求 |
三、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裁判理由的论证标准 |
第二章 裁判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现状及原因 |
第一节 有关裁判说理问题的实证考察 |
一、当下实证研究综述 |
二、本文样本选择及分析 |
第二节 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具体表现 |
一、不说理或选择性说理 |
二、说理空洞化或程式化 |
三、即兴说理或任意说理 |
四、判非所请或论证不清 |
第三节 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原因分析 |
一、重结果轻说理的司法理念 |
二、保障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健全 |
三、忽视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说理标准 |
第三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制度机制 |
第一节 通过繁简分流制度实现针对性说理 |
一、案件繁简决定说理程度 |
二、繁简分流重点是明确分流标准 |
三、需要重点说理的具体案例类型 |
第二节 依靠裁判公开制度倒逼规范说理 |
一、裁判文书公开提升法官的说理要求 |
二、裁判文书公开保护法官敢于说理 |
三、通过反馈机制明确重点说理内容 |
第三节 诉诸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主动说理 |
一、评价激励重在构建合理的评价标准 |
二、裁判说理中评价激励机制的作用方式 |
第四节 提升裁判说理可接受性的其他机制 |
一、通过法官释明制度建构说理的理想语境 |
二、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增强理由的说服效果 |
第四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技术规范 |
第一节 裁判说理的文书格式要求 |
一、规范的文书格式有助提升说理效果 |
二、不同类型裁判文书的说理格式要求 |
三、裁判文书说理的通识性体例与结构 |
第二节 裁判说理的语言风格要求 |
一、裁判语言的“可接受性”特征 |
二、裁判文书用语要准确规范 |
三、裁判表述风格要沉稳平实 |
四、裁判内容表达要逻辑清晰 |
第三节 裁判文书体例及结构创新 |
一、裁判文书创新的实践意义 |
二、要点引导式说理型式 |
三、其他裁判文书说理新型式 |
第五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法律方法 |
第一节 主要运用的法律方法及其说理实效 |
一、法律解释:明确大前提的真实含义 |
二、法律论证:确立可接受的说理依据 |
三、法律修辞:说服听众强化说理效果 |
第二节 法律原则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法律原则进入裁判的说理要素 |
二、对“依照原则确立规则”过程的说理 |
三、运用法律原则裁判的具体说理要求 |
第三节 道德情理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道德情理说理重在进行价值指引 |
二、当下裁判中的道德情理说理偏差 |
三、道德情理说理规范化的基本要求 |
第四节 社会习惯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习惯作为裁判理由应具备的规范要件 |
二、“事实性”习惯向“规范性”习惯转化的阐明 |
三、习惯作为裁判理由的具体论证标准 |
第五节 指导案例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运用指导案例说理必须讲清“以案释法”过程 |
二、“区分同案”时的说理要求 |
三、“形成同判”时的说理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4)“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的法理之辨及其实践样态——以裁判效力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的法理之辨 |
(一)什么是裁判依据 |
(二)什么是裁判理由 |
(三)二者的关系框定 |
三、宪法条款的效力定位:裁判理由抑或裁判依据 |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 |
(二)地方各级法院的实践 |
1.将宪法作为裁判理由援引 |
2.将宪法作为裁判依据援引 |
3.将宪法作为诉求与回应的载体 |
四、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裁判理由抑或裁判依据 |
五、结论 |
(5)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主要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概述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涵探询 |
一、量刑规范化的概念厘定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含剖析 |
第二节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脉络 |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探索试错阶段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局部试点阶段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全面推行阶段 |
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深入推进阶段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发展进程的经验总结 |
一、地方试错与学理论证推动改革发展 |
二、分阶段协同推进加快模式聚合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推动量刑制度不断完善 |
第二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论理支撑 |
一、刑罚价值观 |
二、刑罚目的论 |
三、罪刑均衡理论 |
第二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功能探究 |
一、消除无根据量刑偏差 |
二、培养规范化量刑思维 |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四、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念 |
一、公正理念突出改革基本价值 |
二、和谐理念调和改革各方诉求 |
三、效率理念体现改革工作实效 |
四、人权理念凸显改革实质正义 |
第三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存障碍 |
第一节 指导观念层面:报应刑本位不利于人权保障 |
一、刑罚目的观影响法官量刑 |
二、报应刑本位有碍人权保障 |
第二节 领导机制层面:缺乏专门机构统领量刑规范化改革 |
一、最高法刑三庭统领量刑改革的职能有限 |
二、量刑实证调研缺乏周期性论证 |
三、“中央政策转向”与“地方经验凝练”对接不畅 |
第三节 规则建制层面:过度机械化倾向 |
一、量刑规则细密化压缩法官裁量空间 |
二、忽视量刑基准的学理价值 |
三、量刑规范适用存在多义性冲突 |
第四节 程序延伸层面:量刑程序改革任重道远 |
一、量刑建议实践效果不佳 |
二、量刑听证制度尚待明晰 |
三、量刑裁判说理流于形式 |
四、量刑判例体制尚待建制 |
第四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指导观念的完善 |
第一节 域外国家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参考 |
一、美国:“直觉驱动”与“规则武断”的折衷 |
二、英国:“量化量刑格局”的发展成熟 |
三、德国:“幅的理论”与“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促进量刑均衡 |
四、日本:“行情约束模式”和“裁判员制度”降低量刑歧异 |
第二节 我国规范化量刑观念的革新 |
一、并合主义刑罚观之确立:报应为主、特殊预防为辅 |
二、法官量刑裁量权的合理释宽:公正优先、限权为辅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实体举措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实体层面经验参考 |
一、美英:“独立量刑委员会”之效仿 |
二、美国:“合宪性质疑”与“量刑指南强制性降格”之警示 |
三、英国:“适度量化的量刑格局”之提倡 |
四、德国:“无量刑规则”之反观 |
第二节 专职化量刑改革领导机制的建构 |
一、设置专职化领导机构的必要性 |
二、本土化量刑改革领导机构建构思路 |
第三节 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 |
一、侧重规则时效性与可适性的修改 |
二、规避规则适用的多义性冲突 |
三、规则效力转变构想:“强制性”到“实质参考性” |
第四节 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 |
一、明确逻辑起始:量刑基准之确立原则与原理法则 |
二、明确择定机理:量刑基准之确定方法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程序举措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程序层面的经验参考 |
一、美国:“量刑前报告”和“量刑听证程序”之比照 |
二、美英德:“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上诉复审”制度之参照 |
三、美日:“量刑数据系统”与“量刑判例数据系统”之补强 |
四、日本:“裁判员制度”与“被害人参与制度”之融合 |
第二节 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优化 |
一、坚持和优化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 |
二、量刑建议的模式确证 |
三、完善量刑建议的形成机制 |
第三节 量刑说理的渐进升级 |
一、量刑裁判说理的法理与社会意义 |
二、实质内核:判罚证立与裁判认同的体现 |
三、形式肌底:经验表述与繁简适度的结合 |
第四节 量刑听证的模式创制 |
一、量刑听证的理性界说 |
二、量刑听证的价值分析 |
三、我国量刑听证制度的构建思路 |
第五节 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建制 |
一、人工智能技术融入司法实践的时代特性 |
二、建制我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必要性 |
三、人工智能刑事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 |
第六节 完善量刑程序的其他方面 |
一、量刑参与层面:被害人参与制度的完善 |
二、可操作性层面:“准判例”量刑参考系统的设想 |
三、量刑互动层面:多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面向民事裁判文书质量评估平台的设计和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项目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3.1 民事裁判文书度量体系的构建 |
1.3.2 文书评估平台的设计和实现 |
1.4 本文组织与结构 |
第二章 技术综述 |
2.1 裁判文书质量评估 |
2.1.1 数据质量相关研究综述 |
2.1.2 信息质量相关研究综述 |
2.2 自然语言处理技术 |
2.2.1 非平行式文本风格迁移技术 |
2.2.2 BERT技术综述 |
2.3 系统使用开发技术 |
2.3.1 web应用框架Flask |
2.3.2 分布式任务队列Celery |
2.3.3 对象关系映射工具SQLAlchemy |
2.3.4 Restful接口测试工具Flasgger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民事裁判文书质量评估指标设计 |
3.1 客观质量评估指标设计 |
3.1.1 客观信息质量度量指标设计 |
3.1.1.1 细致性 |
3.1.1.2 延迟性 |
3.1.1.3 真实性 |
3.1.2 客观数据质量度量指标设计 |
3.1.2.1 完整性 |
3.1.2.2 一致性 |
3.1.2.3 易读性 |
3.1.2.4 准确性 |
3.2 主观质量评估指标设计 |
3.2.1 引用法条合理性度量 |
3.2.2 语言风格度量 |
3.2.2.1 语言风格鲜明性 |
3.2.2.2 语言情感客观性 |
3.2.2.3 文本重构性检测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民事裁判文书质量评估系统需求分析及设计 |
4.1 系统边界 |
4.2 系统需求分析 |
4.2.1 用户数据交互及管理 |
4.2.2 文书质量检测与统计分析 |
4.2.3 系统功能性需求 |
4.2.4 系统非功能性需求 |
4.3 系统概要设计 |
4.3.1 系统整体框架 |
4.3.2 4+1视图 |
4.4 数据交互模块设计 |
4.5 用户数据管理模块设计 |
4.6 质量检测模块设计 |
4.7 统计分析模块设计 |
4.8 数据库设计 |
4.8.1 ER图 |
4.8.2 数据库表设计 |
4.9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民事裁判文书质量评估系统实现 |
5.1 数据交互模块实现 |
5.2 用户数据管理模块实现 |
5.3 文书质量检测模块实现 |
5.3.1 客观度量指标的实现 |
5.3.2 主观度量指标的实现 |
5.4 统计分析模块实现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民事裁判文书评估系统测试与分析 |
6.1 测试目的 |
6.2 测试环境 |
6.3 系统功能测试 |
6.4 系统性能测试 |
6.5 测试结果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总结与展望 |
7.1 总结 |
7.2 未来工作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简历与科研成果 |
致谢 |
(7)刑事诉讼中的法律论证(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法律论证释义 |
(一)法律论证的源流 |
(二)法律论证的概念 |
(三)法律论证的特征 |
1.法律论证的实践理性 |
2.法律论证的相对合理性 |
3.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 |
(四)法律论证与其他法律方法的关系 |
1.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的关系 |
2.法律论证与法律解释的关系 |
3.法律论证与法律修辞的关系 |
二、法律论证在刑事诉讼中的理论进路 |
(一)法律论证在刑事诉讼中的逻辑学进路 |
1.法律论证与法律逻辑 |
2.逻辑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律论证中的应用及局限性 |
(二)法律论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修辞学进路 |
1.法律论证和新修辞学 |
2.新修辞学在刑事诉讼法律论证中的作用 |
3.新修辞学在刑事诉讼法律论证中的局限性 |
(三)法律论证在刑事诉讼中的语用学进路 |
1.法律论证中的对话方法 |
2.对话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律论证中的运用 |
三、法律论证在刑事诉讼中的实践检视 |
(一)法律论证在刑事诉讼中的实践意义 |
1.防止司法专断 |
2.提高司法裁决的可接受性 |
3.促进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结合 |
(二)法律论证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1.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中法律论证不充分 |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商谈论证的权力主导 |
3.量刑程序制度中法律论证机制的缺失 |
(三)法律论证在刑事诉讼中的完善路径 |
1 法律论证习惯的培养 |
2.法律论证规则的执行 |
3.法律论证标准的实施 |
4.法律论证规范的普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8)智慧司法系统在刑事审判中的合理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智慧司法系统概述 |
第一节 智慧司法系统的诞生与发展 |
一、智慧司法系统的诞生 |
二、国内智慧司法系统发展的动因 |
第二节 智慧司法系统的定义与特征 |
一、智慧司法系统的定义 |
二、智慧司法系统的特征 |
第二章 智慧司法系统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 |
第一节 刑事审判呼唤智慧司法 |
一、对审判效率的考量 |
二、对审判质量的考量 |
三、对司法腐败的遏制 |
第二节 智慧司法系统在刑事审判中的功能 |
一、处理案件信息 |
二、提供判决意见 |
第三节 刑事审判实践运用智慧司法系统现状 |
一、上海206系统 |
二、其他智慧司法系统 |
第三章 刑事审判中运用智慧司法系统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智慧司法系统本身存在缺陷 |
一、匮乏且低质的数据库 |
二、算法存在偏差 |
第二节 司法人员的不当运用 |
一、司法人员缺乏专门培训 |
二、说理不充分造成算法黑箱 |
三、机械司法规避风险 |
第四章 合理运用智慧司法系统的思考与建议 |
第一节 加强数据库建设 |
一、扩大数据库抽样范围 |
二、强化数据质量把控 |
三、及时开展数据库梳理 |
第二节 严格算法审查 |
一、出台算法审查的法律法规 |
二、成立算法审查专门机构 |
三、保障当事人的异议权 |
第三节 发挥法官主体作用 |
一、重视法官人才建设 |
二、强化刑事裁判说理要求 |
三、健全法官保障与考核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 |
第一章 犯罪圈之争及相关疑问 |
第一节 犯罪圈概念的解读 |
一、犯罪圈概念的界定 |
二、犯罪圈观点的争议 |
第二节 有关犯罪圈争议的分析 |
一、犯罪圈的概念研究应在相同论域中开展 |
二、犯罪圈的范围评价应在相同参照下进行 |
第二章 司法犯罪圈概念之提出 |
第一节 司法犯罪圈的理论基础 |
一、刑事司法领域的犯罪圈概念 |
二、刑法宣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
三、刑事司法裁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
第二节 司法犯罪圈的实质构成 |
一、司法犯罪圈的前提是犯罪构成的充足 |
二、司法犯罪圈的结果是刑罚边界的划定 |
三、司法犯罪圈的内里是犯罪本质的判断 |
第三章 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运行要素及价值意义 |
第一节 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 |
一、司法犯罪圈的生成基础 |
二、司法出罪与司法入罪 |
三、司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
第二节 司法犯罪圈的调整方式 |
一、“司法出罪”的体现与表达 |
二、“司法入罪”的实现与表征 |
三、“存疑案件”的司法实践 |
第三节 司法犯罪圈的运行要素 |
一、司法主体的认识预判 |
二、刑事政策的实际作用 |
三、社会环境的多重影响 |
四、诉讼规则的程序限制 |
第四节 司法犯罪圈的价值意义 |
一、立法犯罪圈:司法犯罪圈生成的规范基础 |
二、司法博弈场:司法犯罪圈生成的社会范式 |
三、刑法适用解释:司法犯罪圈生成的实践方法 |
四、司法犯罪圈是司法协调运作的具体实现 |
五、司法犯罪圈是刑法改革需求的实践反映 |
第四章 生成中的司法犯罪圈 |
第一节 侦查机关对刑事规范的理解与运用 |
一、“轻罪”的司法入罪趋势 |
二、特别案件的司法出入罪 |
三、经济犯罪的司法出罪趋势 |
四、职务犯罪之动态司法出入罪 |
第二节 侦查机关对犯罪构成的认识与判断 |
一、诉讼规则限制下的出罪认识 |
二、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入罪理解 |
三、社会本位刑法观下的入罪倾向 |
第三节 侦查主体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与适用 |
一、社会本位刑法观下的形式解释 |
二、国家本位刑事政策下的非体系性解释 |
三、司法效益预期下的目的解释 |
第五章 运行中的司法犯罪圈 |
第一节 公诉机关对刑事规范的认识与运用 |
一、刑事可罚性审查下的司法出罪 |
二、刑事政策作用下的特别司法出罪 |
三、存疑案件的特殊程序性出罪 |
第二节 公诉机关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分析 |
一、刑法价值考虑下的出罪抉择 |
二、刑罚功能思忖下的出罪甄别 |
第三节 公诉机关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与应用 |
一、功利主义刑法立场下的实质解释 |
二、倒置推理模式下的以刑释罪 |
三、程序性司法出入罪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六章 司法犯罪圈的定型 |
第一节 审判机关对刑事规范的认识与适用 |
一、多层解释体系下定罪标准的统一适用 |
二、刑法功能综合考量下的个案调整 |
三、刑事立法暂缺位时的能动司法 |
第二节 审判机关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判定 |
一、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司法入罪倾向 |
二、社会因素作用下的司法出入罪调整 |
三、刑事诉讼程序规范下的司法出入罪 |
第三节 审判机关对解释方法的选取及适用 |
一、罪刑均衡考虑下的以刑释罪 |
二、现代法治环境下的体系解释 |
三、公众参与下的互动协商解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一般理论 |
第一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概念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滥觞 |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合理性 |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功能 |
(一)为特定阶段的诉讼活动提供司法指引 |
(二)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保障 |
(三)联合司法解释有助于司法机关消解认识分歧 |
第二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效力的特殊性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权 |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必要性 |
三、刑事诉讼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解释 |
(一)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
(二)符合刑法的基本法理 |
(三)刑法的解释而非“解释”的解释 |
(四)刑法司法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
四、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冲突 |
第三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表现形式 |
一、规范形式的司法解释 |
(一)解释、规则 |
(二)规定 |
(三)批复 |
(四)决定 |
二、非规范形式的司法解释 |
(一)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
(二)指导性案例 |
(三)特别授权规则 |
(四)联合解释 |
第四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现状考察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发展历程 |
(一)起步阶段(1951年9月29日至1965年12月31 日) |
(二)恢复阶段(1978年3月5日至1996年12月8日) |
(三)探索阶段(1996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31日) |
(四)规范阶段(2016年1月1日至今) |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范性司法解释类型化分析 |
(一)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标准 |
(二)规范性司法解释的类型化研究 |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实效考察 |
第二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效力来源 |
第一节 法律效力的维度 |
一、西方法哲学的法律效力观 |
二、法律效力的四重维度 |
第二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效力的法理依据 |
一、法律解释的发展历程 |
(一)古罗马和中世纪的绝对禁止时期 |
(二)法典化的相对限制时期 |
(三)近现代的充分肯定时期 |
二、司法解释的正当性 |
第三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效力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
一、宪法中的法律解释 |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中的法律解释 |
(一)195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 |
(二)198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
三、立法法中的法律解释 |
第四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中的法律解释 |
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
第三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效力适用范围 |
第一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
一、司法解释溯及力的论争 |
二、禁止刑法司法解释溯及既往的制度价值 |
三、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的交叉选择适用 |
第二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对象效力 |
一、宪法 |
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
三、司法解释 |
四、习惯法 |
五、法律事实 |
第三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对事效力 |
一、司法解释的“司法”适用 |
二、司法解释的“非司法”适用 |
(一)行政机关对司法解释的适用 |
(二)仲裁机构对司法解释的适用 |
第四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效力层级 |
第一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效力的有限性 |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效力等同 |
(一)司法解释效力层级的论争 |
(二)司法解释有效性的前提 |
(三)司法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
第二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效力冲突及解决 |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的冲突及解决 |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其他法律的冲突及解决 |
三、两高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
第三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效力的审查 |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
(一)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模式 |
(二)宪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审查模式 |
(三)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
二、我国立法权主导的备案审查模式 |
三、违宪责任的承担 |
结语:司法解释有效性的基本遵循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论司法文书中的说理语言(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司法对守法行为的指引[J]. 宋高初.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5)
- [2]修辞、隐科层与软暴力:人民调解个案解纷策略分析[J]. 刘坤轮. 法商研究, 2020(04)
- [3]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D]. 宋菲.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4]“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的法理之辨及其实践样态——以裁判效力为中心的考察[J]. 刘树德.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03)
- [5]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D]. 崔仕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6]面向民事裁判文书质量评估平台的设计和实现[D]. 黎宇. 南京大学, 2020(02)
- [7]刑事诉讼中的法律论证[D]. 王则元.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8]智慧司法系统在刑事审判中的合理运用[D]. 贺宗策.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9]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D]. 吴鸣.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效力研究[D]. 任婕.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