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邢宇博[1](2021)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吕雪坤[2](2021)在《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关于数据保护的规定却仅有《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宣示性规定,个人信息人格权单边保护框架已无法满足数据经济发展之需要。实践中,企业间数据之争的解决路径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通过主管部门的介入协调平息纷争,如顺丰菜鸟大战、华为与腾讯之争;二是诉诸法律,法院通常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如新浪微博诉脉脉、大众点评诉百度、谷米诉元光、淘宝诉美景案等。第一种路径最终的结果是顾全大局、“握手言和”、不了了之;第二种路径虽对企业数据权益给予竞争法的保护,但面临保护力度不足的困境。针对我国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本文在区分数据与信息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企业数据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借鉴欧美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启示,企业数据财产权不宜成为一种绝对化权利,基于数据问题本质是利益平衡问题的考量,对企业数据财产权进行权利构建时设置一定的权利限制至关重要。本文从结构上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该部分重在介绍学者们关于数据权利化、数据权利属性、数据权益归属、数据权体系构建以及数据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为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基础理论。本部分主要分析数据与信息的区别、数据的分类以及企业数据的财产属性和权利客体属性,阐述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第三部分为我国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立足于数据立法缺失及司法裁判混乱现状,指出我国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存在数据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现有法律保护不充分、数据利益分配不均衡等问题。第四部分为国外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现状及经验启示。选取欧盟和美国在数据权益法律保护领域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和判例进行深入分析,得出经验启示。第五部分为我国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在厘清数据概念、数据分类、企业数据法律属性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出现的种种问题,借鉴国外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有益经验,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王艳[3](2020)在《论企业数据权利的界定及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大数据时代下,数据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不断提升,企业数据是其中重要的部分,数据产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企业数据权利的界定存在争议,法律规制问题需要解决。企业数据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基础来源于于劳动权理论和激励理论。赋予企业数据权利具有以下意义:有利于提升企业数据产权的竞争力,有利于构建数据权利变动规则,有利于实现数据大国向数据强国的迈进。企业数据权利的定性存在理论上的争议,企业数据权既不是物权、也不单纯只是一种知识产权或财产性利益,企业数据的“无形性”注定了其无法成为物权的客体;即使存在部分企业数据符合着作权“独创性”智力成果的要求,或者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素的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大部分的企业数据仍然无法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现有法律对企业数据的规范不够全面,数据不正当行为频繁发生,并且存在企业利用数据技术优势侵犯个人隐私以及公共利益的现象。对于企业数据权利的界定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关于企业数据权属的定性,区分一般企业数据权属和特别企业数据权属;对于特殊数据而言,具有独创性的数据产品属于着作权法中的作品,具备价值性、秘密性和保密性的数据属于商业秘密;对于一般企业数据而言,赋予数据财产权存在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大数据交易平台承认数据产品可以作为资产进行交易,并且符合激励理论和公平正义原则。另一方面,关于企业数据的具体权能,企业数据包括数据收集权、数据挖掘处理权、数据储存权和交易权,这里的企业数据是指经过数据清洗之后的数据,数据的权能是指数据企业为实现权利、享有利益而可能形式的对数据财产的各种支配。在寻求企业数据权利法律保护的同时应当明确对权利的合理限制。运用现有的着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对企业数据进行保护,另外,建议数据财产权专门立法,使得数据企业的收集、挖掘、处理行为更加规范。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企业数据权利保护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避免出现“权利泛化”的现象。其一,注意妥当平衡企业数据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在知情同意的原则下个人数据进行匿名化处理;其二,秉承公共利益优于企业数据利益的原则,推动数据资源共享与自由流动,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其三,促进数据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丁晓东[4](2020)在《论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基于数据法律性质的分析》文中认为在互联网与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企业数据权益应当进行合理保护。但对企业数据不宜进行绝对化与排他性的财产权保护,因为此种保护违背数据的基本特征——数据并不具有排他性与竞争性。保护企业数据权益应当以促进数据共享为目标,企业数据的合理保护应当有利于促进数据共享。对企业数据应当进行类型化与场景化保护。对于非公开的企业数据,应当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半公开的数据库数据,应当提供类似欧盟的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对于公开的网络平台数据,应当采取竞争法保护,避免恶性搭便车行为。法律还应当为企业主动公开的数据提供特殊类型的保护,允许企业设置白名单与黑名单。此外,法律也应当协调保护个人数据与企业数据,在优先保护个人数据的前提下,实现个人数据隐私期待与企业数据权益的共赢。
姬蕾蕾[5](2019)在《数据权的民法保护研究》文中认为本文的主要内容是从民法视角系统分析数据的权利化,以及数据权的民法保护。具体而言,包括数据的法律属性、缘何与如何确立数据权、数据权的内容与界限、以及数据侵权的民法救济。第一章:数据法律属性。本章着力于对数据权确立的前提性概念进行系统梳理和界定。数据的法律属性是数据权属问题的逻辑起点,而数据权属问题是与数据相关法律关系的形成和调整的关键。数据法律属性确定的关键在于区分个人信息与数据。个人信息与数据的法律属性并不相同,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是人格利益,具有不可转让性,而数据的法律属性则是财产利益。第二章:数据权的确立。数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知识产权法保护路径以及物权法保护路径均存在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无法有效适应数据归属与利用中多元、复杂的法律关系。数据权利化的保护路径必要且可行的。就其必要性而言,数据权的确立可保障数据利益的全面实现;实践中数据交易是对数据权的现实确认。就其可行性而言,数据权的确立,是财产权利扩张的表现,更是对现实权益关系的一种抽象和确认;数据权确立的法理基础是罗马法中的无体物理论;数据权的确立符合利益上升为权利的正当性标准。数据权的主体是数据控制者,非信息主体,赋予数据控制者控制权,其哲学基础在于劳动财产理论;其法理基础在于添附理论;其现实基础在于数据控制者是数据价值的主要开拓者。数据权的客体是数据,包括独立存在的、具有财产价值的、可交换的数据资源与数据产品。第三章:数据权的内容。数据上关联的利益类型,主要有个人信息与隐私利益、市场经济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从民法上设立数据权、明确数据控制者的财产权利是一种采取私权形式的财产权构造,是对数据控制者付出的努力和劳动给予的肯定,同时对数据产业的发展起到激励作用。数据权的内容应该从积极面向与消极面向两部分来设计:积极面向是从内部确定数据权人的权利内容,消极面向是从外部对接或者协调数据权的各种利益关系的实现。数据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其内容的积极面向体现为数据控制者对其数据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与其权能相应的法律效力。其内容的消极面向主要体现为数据和个人信息、公共利益的冲突与协调。数据流通与个人信息安全协调的具体规则有:区分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更新知情同意机制、确立个人信息去身份化原则、保障个人信息权利、强化数据控制者的法律责任。数据上承载的公共利益的实现规则有:规制数据市场交易秩序、确定数据合理使用的范围、确立数据强制公开制度、建立数据强制许可制度。第四章:数据侵权救济。本章围绕数据权的侵权法保护而展开,主要涉及:数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责任方式。数据侵权的归责原则并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采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数据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加害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数据侵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与预防性责任方式。基于数据侵权行为本身的特性,民法可引入惩罚性赔偿来弥补填补性赔偿的不足,以保障数据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性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具体表现为停止处理、删除、采用技术手段恢复数据完整性。
许琦敏[6](2016)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框架建立初探》文中提出商业秘密的范围广泛,随着时代的发展、业务模式的变化的不断发展变化,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内容都会发生很大变化。由于商业秘密固有的价值性的特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会从中获得较大的现实或潜在的收益,因此,出于利益驱使和其他原因,会导致很多非法获取、侵犯商业秘密的事件和案件的发生。我们知道商业秘密主要依靠企业自身进行保护,所以企业自身的保护努力和保护意识对于有效防范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事后法律救济都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目前大多数企业普遍采用的方式是通过与员工或者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这也是目前通行的做法,但是实践下来效果不够理想,很多侵权行为在事后很长时间才被企业发现,或者发现后举证也很困难,因为案发时没有保留足够的证据,或者根本不知道如何保存证据,可见很多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上处在被动的境地。我的观点是企业通过单一的签署保密协议等方式是一种被动、事后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法,是不充分的,而应该将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商业秘密上升到企业重要的信息资产的高度,从企业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的角度出发,构建多层次、体系化的保护框架,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管理和事后救济为补充的管控思路,才能获得比较好的效果。本文就是想从全面风险管理的角度和方法来分析,探讨如何才能帮助企业有效地管理好商业秘密,在实现商业秘密的管控目标的同时实现法律法规的合规要求,从方法上将运用风险管理的方法,结合有关的信息保护的国际标准、最佳实践的应用和目前一些公司比较有效的做法。
王秀超[7](2016)在《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商业秘密的泄露,会给权利人带来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因此,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就变得非常必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出台了相关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并且对这些法律进行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但由于商业秘密的一些特性,目前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体系仍然无法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由此对相应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就显得至关重要,尤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更有利于保护企业公平竞争。通过对目前商业秘密的一些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出台的保护商业秘密的各种法律法规,对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分析,发现其中存在一些缺陷。在实体环境下,对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的定义过于狭窄,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的界定以及权力归属并不清晰,发生侵权行为后,对侵权方的处罚程度过轻,不足以补偿权利方的经济损失。在电商环境下,由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有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大部分法律中对于商业环境中的保护又过于原则性,不能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而且电商中侵权举证的难度又会比实体环境中更加困难,就算取得商业秘密侵权的证据又不够明晰,同时又缺乏相关部门及时有效的监管,导致权利人的损失不能及时得以赔偿。面对如此多的缺陷,单针对实体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就需要扩大商业秘密侵权主体范围,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和法律属性,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在传统的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增设惩罚性赔偿。而在电商环境下,应当在法律中适当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对侵权行为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在举证时应适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还应明确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环境中的证据效力,加大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以减少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方便在权利人有需求的时候能够迅速的调查和处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更好的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张薇[8](2013)在《论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指明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富,对企业发展和保有市场竞争力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获取竞争情报是现今企业经营者普遍采用的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保护已经拥有的特定的商业秘密或者获取与自己企业相关的商业秘密是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正是因为如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围绕或涉及商业秘密的纠纷频频发生。其中,由人才流动所引发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也并不鲜见。我国目前的理论研究尚未形成统一且权威的体系。对于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是否都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处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人才流动中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涉及到企业、雇员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研究这一问题时要注意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在争取社会公共利益最大的前提下,同时兼顾商业秘密权利人和义务人的权利。既要从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出发,充分发挥商业秘密对维护竞争秩序、保护治理成果、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的作用,又要兼顾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是从分析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所涉及的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等问题入手,提出了在立法执法中的一些建议,并结合国内外相关的法律,完善我国在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史斌[9](2013)在《论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文中研究指明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和信息爆炸的时代,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的智力成果财产,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各方主体争相获得的竞争武器。在这个过程中必然存在着非法的、不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就会给商业秘密持有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不利于市场竞争的公平、持续、有序的发展。因此,在日趋激烈的现代市场竞争中,注重和加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越发显得必要和重要。纵观世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现状,已经形成了商业秘密多元法律保护的模式,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更具优势,因而更有深入探讨和研究的价值。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及其创新之处,同时对国内外关于商业秘密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第二部分分别对市场竞争中的商业秘密与商业秘密权进行界定,阐述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分析了商业秘密权的法律属性;第三部分比较了商业秘密多元法律保护模式及其价值,阐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的独特优势,并介绍和借鉴了域外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经验与启示;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制度内涵,通过对现实社会中的侵权现象和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我国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存在的缺陷;第五部分构想了我国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的完善路径。
杨巧玲[10](2011)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研究》文中指出到目前为止,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人们对商业秘密的价值认识不够,对其保护的意识也很薄弱,这种观念必须加以修正,才能从根本上提升商业秘密的保护效果。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在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但是由于立法技术和法制经验等客观条件的不足,现行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难以全面发挥。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例分散、操作性不强,急需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本文从分析商业秘密的基本内涵入手,简要介绍商业秘密的含义、特征和分类,提出商业秘密权的构建。重点论述了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特征和优势,分析对其保护的价值所在,旨在形成对商业秘密的正确认识,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同时,参考国外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借鉴英美等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措施,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方法进行论证,提出自我保护和法律保护相结合的观点。并重点分析了网络环境的普遍运用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新挑战,提出了技术支持和立法保护的应对措施。希望这些分析和建议,能为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体系提供一些有利的参考。
二、论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2)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基础理论 |
一、数据的含义及相关概念辨析 |
二、数据的分类 |
三、企业数据的法律属性 |
四、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
五、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现实意义 |
第二章 我国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现状 |
二、我国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国外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现状及经验启示 |
一、欧盟立法及司法实践 |
二、美国立法及司法实践 |
三、经验启示 |
第四章 我国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数据法律规范体系 |
二、构建企业数据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
三、严格遵循利益平衡原则衡平各方利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论企业数据权利的界定及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企业数据权利的一般分析 |
(一)企业数据的特征和分类 |
1.企业数据的特征 |
2.企业数据的分类 |
(二)企业数据权利的内涵 |
(三)企业数据权利的理论基础 |
1.劳动理论基础 |
2.激励理论基础 |
(四)保护企业数据权利的意义 |
1.有利于提升企业数据产权的竞争力 |
2.有利于构建数据权利变动规则 |
3.有利于实现数据大国向数据强国的迈进 |
二、企业数据权利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企业数据权利的定性存在争议 |
(二)现有法律保护不够全面 |
(三)企业数据权利的过度行使损害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 |
1.企业数据的行使损害个人(用户)的数据权利 |
2.企业数据权利的过度保护损害公共利益 |
三、企业数据权利的界定 |
(一)明确企业数据权属的定性 |
1.一般企业数据的权利属性:数据财产权 |
2.特殊企业数据的权利属性 |
(二)合理划分企业数据权利的具体权能 |
1.数据收集权 |
2.数据挖掘处理权 |
3.数据的存储权和交易权 |
四、我国企业数据权利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加强企业数据权利的法律保护 |
1.运用现有法律规定 |
2.建议数据财产权专门立法 |
(二)对企业数据权利的合理限制 |
1.注重个人信息权利与企业数据权利的平衡 |
2.秉承公共利益优于企业数据利益的原则 |
3.促进数据企业的公平竞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基于数据法律性质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企业数据的现有法律保护及其不足 |
(一)企业数据保护的现有法律框架 |
1.企业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 |
2.企业数据的竞争法保护 |
3.企业数据的刑法与侵权法保护 |
(二)现有法律对企业数据保护的不足 |
二、企业数据的财产权保护及其困境 |
(一)企业数据的财产权保护 |
(二)企业数据财产权保护的困境 |
1.企业公开数据 |
2.企业半公开数据 |
3.企业非公开数据 |
(三)个人数据与企业数据的多重归属 |
三、数据共享与数据保护 |
(一)数据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 |
(二)以数据保护促进数据共享 |
四、企业数据法律保护的制度设计 |
(一)企业不同类型数据保护的制度设计 |
1.企业非公开数据 |
2.企业半公开数据 |
3.企业公开数据 |
(二)激励企业数据共享的制度设计 |
(三)企业数据与个人数据的协调保护 |
五、结语 |
(5)数据权的民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数据法律属性 |
第一节 数据法律属性的困惑与重要性 |
一、数据法律属性的困惑 |
二、数据法律属性的重要性 |
第二节 数据法律属性困惑的缘由 |
一、数据构造复杂 |
二、数据范围模糊 |
三、数据存在无形 |
四、破解困惑的关键:数据与个人信息的区分 |
第三节 数据财产属性的界定 |
一、财产概念的民法述评 |
二、财产含义的具体剖析 |
三、数据财产属性的证成 |
四、数据财产的具体范围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数据权的确立 |
第一节 数据法律保护的比较经验 |
一、美国数据法律保护经验 |
二、欧盟数据法律保护经验 |
三、我国数据法律保护现状及局限 |
四、小结:数据法律保护的比较法趋势 |
第二节 现行法律应对数据保护的可能路径及其局限性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及其局限性 |
二、知识产权法保护路径及其局限性 |
三、物权法保护路径及其局限性 |
第三节 数据权利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数据权利化的必要性 |
二、数据权利化的可行性 |
三、小结:数据权利化路径——数据权应纳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保护 |
第四节 数据权的主体抉择 |
一、信息主体作为数据权人的正当性质疑:个人信息泛财产化的反思 |
二、数据控制者作为数据权主体的哲学基础:劳动财产理论 |
三、数据控制者作为数据权主体的法理基础:添附理论 |
四、数据控制者作为数据权主体的现实基础:数据价值的主要开拓者 |
第五节 数据权的客体 |
一、数据资源 |
二、数据产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数据权的内容 |
第一节 数据权法律关系中的利益构成 |
一、个人信息与隐私利益 |
二、社会经济利益 |
三、公共利益 |
第二节 数据权内容的积极面向 |
一、数据权的期限 |
二、数据权的权能 |
三、数据权的效力 |
第三节 数据权内容的消极面向之一:数据流通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协调 |
一、区分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 |
二、更新知情同意机制 |
三、确立个人信息去身份化原则 |
四、保障信息主体的权利 |
五、强化数据控制者的责任 |
第四节 数据权内容的消极面向之二:数据流通与数据自由的平衡 |
一、规制数据市场交易秩序 |
二、确定数据合理使用范围 |
三、确立数据强制公开制度 |
四、建立数据强制许可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数据侵权救济 |
第一节 数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存疑性 |
二、一般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合理性 |
第二节 数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数据侵权的特殊形态与行为特征 |
二、数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认定 |
三、数据侵权的损害事实判断 |
四、数据侵权的因果关系识别 |
第三节 数据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一、损害赔偿责任 |
二、预防性责任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6)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框架建立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商业秘密的特点和泄漏途径 |
一、商业秘密的类型和范围 |
二、商业秘密的特点 |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 |
四、商业秘密泄漏的途径 |
第二章 商业秘密保护的风险、脆弱性分析 |
一、商业秘密侵权案例分析 |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风险、脆弱性分析 |
第三章 商业秘密保护框架的建立 |
第一节 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保障 |
第二节 识别和分级分类商业秘密 |
一、识别商业秘密 |
二、识别合规要求 |
三、分类商业秘密 |
四、分级商业秘密 |
第三节 差距和风险评估分析 |
第四节 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的战略、制度和流程 |
一、人员管理 |
二、物理和访问控制 |
三、记录和日志管理 |
四、对外宣传、发表文章、参展的管理 |
五、商业秘密文件存放和介质管理 |
六、商业秘密法律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2 商业秘密基本理论 |
2.1 商业秘密的认定 |
2.1.1 商业秘密的涵义 |
2.1.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2.2 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
2.2.1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 |
2.2.2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 |
2.3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
2.3.1 商业秘密的一般法律保护 |
2.3.2 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2.4 商业秘密保护的价值属性 |
2.4.1 商业秘密保护的经济价值 |
2.4.2 商业秘密保护的社会价值 |
3 国外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借鉴 |
3.1 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
3.2 英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
3.3 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
3.4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
4 我国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分析 |
4.1 我国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现状 |
4.1.1 我国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立法现状 |
4.1.2 我国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执法现状 |
4.2 实体环境下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缺陷 |
4.2.1 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过于狭窄 |
4.2.2 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及权利归属界定不清 |
4.2.3 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缺乏严厉的惩戒 |
4.3 电商环境下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缺陷 |
4.3.1 电商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过于原则性 |
4.3.2 电商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举证难度增强 |
4.3.3 电商环境下商业秘密证据效力不够明晰 |
4.3.4 电商环境下商业秘密执法监管力度不够 |
5 我国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完善 |
5.1 实体环境下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完善 |
5.1.1 扩大商业秘密侵权主体范围 |
5.1.2 明确商业秘密法律属性 |
5.1.3 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
5.2 电商环境下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完善 |
5.2.1 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
5.2.2 采取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 |
5.2.3 确认商务电子的证据效力 |
5.2.4 加强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论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本文的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 本文的研究特点与创新点 |
2 概述 |
2.1 商业秘密概述 |
2.1.1 商业秘密含义 |
2.1.2 商业秘密特征 |
2.2 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概述 |
2.2.1 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含义 |
2.2.2 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侵权形式 |
3 国内外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保护现状 |
3.1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现状 |
3.1.1 保密环境日趋复杂 |
3.1.2 商业秘密涉及领域渐宽 |
3.1.3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现状 |
3.2 国外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3.2.1 国外商业秘密保护现状 |
3.2.2 国外商业秘密保护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4 我国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4.1 人才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行为 |
4.1.1 “员工跳槽”带走原企业商业秘密 |
4.1.2 离职人员离开原单位后泄露商业秘密 |
4.2 企业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4.2.1 企业商业秘密的界定问题 |
4.2.2 竞业禁止协议有效性问题 |
4.3 法律保护措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
4.3.1 立法方面 |
4.3.2 执法方面 |
4.3.3 举证责任方面 |
5 完善我国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 |
5.1 加强司法保护 |
5.1.1 完善保密协议的法律规定 |
5.1.2 完善竞业禁止制度的法律规定 |
5.2 加强执法保护 |
5.2.1 提高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 |
5.2.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
5.2.3 提高企业的保密意识 |
5.3 企业自身的保护 |
5.3.1 稳定涉密人员队伍 |
5.3.2 重视劳动合同保密条款的规定 |
5.3.3 加强对涉密员工的管理 |
5.3.4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
5.4 完善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法律救济措施 |
5.4.1 完善诉讼前救济制度 |
5.4.2 完善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9)论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文章的结构安排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市场竞争中的商业秘密与商业秘密权 |
2.1 商业秘密的界定 |
2.1.1 商业秘密的定义 |
2.1.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2.2 商业秘密权的界定 |
2.2.1 商业秘密权的定义及法律特征 |
2.2.2 商业秘密权的法律属性 |
第3章 商业秘密的多元法律保护比较 |
3.1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多元模式及其形成基础 |
3.1.1 商业秘密的合同法保护 |
3.1.2 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法保护 |
3.1.3 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3.1.4 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 |
3.1.5 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
3.1.6 商业秘密的专门法律保护之评价 |
3.2 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价值及其比较优势 |
3.2.1 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体现了竞争法的内在价值 |
3.2.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与商业秘密的本质属性具有一致性 |
3.2.3 反不正当竞争法能为商业秘密提供综合性的全面保护 |
3.2.4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实意义 |
3.3 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
3.3.1 美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
3.3.2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
3.3.3 日本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
3.3.4 我国台湾地区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
3.3.5 域外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启示 |
第4章 我国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实践 |
4.1 我国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现实状况 |
4.1.1 我国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立法现状 |
4.1.2 我国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执法现状 |
4.2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缺陷 |
4.2.1 商业秘密侵权主体范围规定过于狭窄 |
4.2.2 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灵活性 |
4.2.3 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及商业秘密权的归属模糊不清 |
4.2.4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赔偿责任配置过轻 |
4.2.5 缺乏完善的禁令救济制度 |
4.2.6 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救济举证责任制度不合理 |
第5章 我国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制度完善构想 |
5.1 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实体制度的完善 |
5.1.1 厘清商业秘密的概念 |
5.1.2 增加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类型 |
5.1.3 完善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的建议 |
5.1.4 增加商业秘密的救济手段 |
5.2 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程序制度的完善 |
5.2.1 执法机制的完善 |
5.2.2 司法程序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商业秘密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基本内涵 |
一、商业秘密的含义、分类和特征 |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发展历程 |
三、商业秘密权的建构 |
第二节 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
二、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其他类型之比较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
第一节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 |
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 |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 |
第二节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 |
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和原因 |
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与TRIPS协议的差距 |
第三章 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及国际条约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
第一节 德国和日本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
一、大陆法系的总体保护趋势 |
二、德日各国的保护措施 |
第二节 英国和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
一、英美法系商业秘密保护的历程 |
二、英美国家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第三节 国际条约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条约 |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化趋势 |
第四章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完善 |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措施 |
一、商业秘密自我保护的重要性 |
二、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措施 |
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措施 |
一、商业秘密的实体法保护 |
二、商业秘密的程序法保护 |
三、网络环境下的保护措施 |
四、完善商业秘密立法的建议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论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邢宇博. 吉林财经大学, 2021
- [2]企业数据权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吕雪坤. 兰州大学, 2021
- [3]论企业数据权利的界定及法律规制[D]. 王艳. 安徽财经大学, 2020(12)
- [4]论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基于数据法律性质的分析[J]. 丁晓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02)
- [5]数据权的民法保护研究[D]. 姬蕾蕾.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框架建立初探[D]. 许琦敏.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7]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研究[D]. 王秀超.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6(03)
- [8]论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D]. 张薇. 山西财经大学, 2013(10)
- [9]论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D]. 史斌. 天津财经大学, 2013(07)
- [10]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研究[D]. 杨巧玲. 复旦大学, 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