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共治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学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赵莹莹[1](2021)在《城市多民族社区依法治理研究》文中提出
陈文,陈科霖[2](2019)在《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研究70年的进路与逻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植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和发展的历史实践,其研究主题有着不同的阶段特征和演进逻辑。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呈现出从二元解释到有机统一,从单向主从关系到双向互动关系,从强调协商酝酿到引入适度竞争,从代表的广泛性到有效性的结合,从形式化监督到实质性监督的研究趋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方面,呈现出从政党关系探讨到新型政党制度研究,从履职形式到履职能力,从协商民主到协商治理,从政治监督到治理监督的研究趋向;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呈现出从代表本民族到代表各民族,从民族自治到民族共治,从"中央-自治地方"关系到"中央-地方"关系,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到体系完善的研究趋向;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呈现出从自治制度到治理体系,从自治组织到多元组织,从行政主导到党建引领,从基层选举到基层协商的研究趋向。
曾礼[3](2019)在《民族共治理论研究述评》文中研究说明"民族共治"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众多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有的赞同,有的否定。对其相关论述进行梳理后发现,民族共治理论对我国的民族政治理论研究有正面价值,但民族共治理论体系的构建仍需进一步论证。我国的民族政治理论研究应遵循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研究方法,紧密围绕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三大主题,服务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沈寿文[4](2019)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范式》文中指出徘徊于"区域自治"与"民族自治"之间的三种理论范式,即"地方自治理论""民族自治理论"和"民族共治理论"无法有效解释和指导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超越于"区域自治"与"民族自治"之上的"优惠照顾理论",契合我国法律实践的实际,能够有效服务于当前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治建设的目标,可以成为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范式。
李远龙,李爽[5](2019)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法治70年回顾与展望》文中指出70年筚路蓝缕,70年一脉相承。新中国成立70年,我国民族法学理论与民族法治实践一同成长,立足于中国本土问题,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学科的话语体系和学术体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法学研究会—湖北省民族法学研究会2019年学术年会于6月22日在广西崇左顺利召开,与会专家、学者和青年研究生围绕会议主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为民族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王佳莉[6](2019)在《“本民族内部事务”内涵的实证分析 ——以76件变通补充规定为样本》文中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尊重和保障各聚居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但是,目前民族法学对“本民族内部事务”内涵的研究,存在诸多争议,尚未取得较为一致的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的理论深入和实践拓展。在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内涵进行分析前,有必要对“本民族内部事务”概念的理论价值与实践地位进行讨论。其一,在理论价值方面,厘清“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内涵,一方面有利于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研究的深入,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理解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本质;其二,在实践地位层面,“本民族内部事务”概念的研究对于界定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权限范围,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有效实现有着重要的功能。在理论上,目前学者们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主体要素和内容要素两个方面存在不同观点。详言之,就何为本民族的主体要素来说,存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所有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三种观点;就哪些事务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内容要素而言,理论界也存在两种极端的观点。一种观点提出在新时代背景下不应再主张“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存在;而另一种观点则坚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本民族内部事务”有着新的时代内涵,并有学者尝试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内容要素进行了概括式表达和列举式分析两种主张。在实践中,通过对现行有效的76件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内容进行梳理可以发现,与民族身份相关的变通补充规定和与区域身份相关的变通补充规定在适用对象上大不相同;而在内容要素方面,既包括彰显民族性的“本民族内部事务”,也包括体现区域性的“本地方内部事务”。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实务界,由于未能就“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内涵达成一个统一的定论,而《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第二段又从宗旨和目的上反映了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本质。因此,有必要通过回归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权所蕴涵的内在价值的基础上,对民族区域自治框架下的“本民族内部事务”进行重新认定。本文主张“本民族内部事务”中的“本民族”是指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本民族内部事务”中的“内部事务”是指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能够彰显民族特质的与民族自身发展相关的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
叶鲁[7](2019)在《《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研究 ——以湖南省为例》文中指出法律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推动经济的发展。而在现实立法过程中,由于立法者的认知水平局限导致立法条文不够完善以及法律相对滞后于社会的发展等局限,就需要相关配套条文去细化、解释以及完善原有的法律。因此“配套立法”的问题就相应提出。而聚焦我国的民族法领域。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第73条的规定要求中央和地方相关主体须完善其配套立法;另一方面,从实践层面来看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主体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不断深入实施,地方配套立法面临的特有的一些问题也逐渐引起学术界的关注,笔者在有必要继续按照配套立法的前提下,结合地方的具体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的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加以分析和论证。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一般法律的配套立法的概念到具体《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的概念进行梳理并试着去定义和界定范围;第二部分以具体的湖南省的民族自治地方去分析取得成效基础之上的现阶段出现的问题;第三部分在问题的基础之上分析成因和借鉴周边省份的民族自治地方配套立法的相关经验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希望接着实证研究的客观视角为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的良性发展提供可参考的路径。
陈永亮[8](2018)在《改革开放四十年当代中国民族研究的话语路径》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民族研究话语经历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族群"替代民族及民族问题"去政治化"、"促进各民族交融一体"、"中华民族国族建构"、"第二代民族政策"说等热点议题,在讨论和辨析中不断正本清源,坚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自信,逐步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研究的话语体系。
梁靖[9](2017)在《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研究》文中认为民族分裂主义既是一套关于分裂的思想理论体系,也是一场旨在从现属国分裂出去独立建国或与他国合并的政治运动。民族分裂主义是多民族国家的国家统一面临的最大内生性威胁,既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也破坏国家认同。意识形态领域是反分裂斗争的主战场之一。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作为一套危害国家认同、分裂国家的思想体系,为民族分裂主义提供合理性证明,维系民族分裂主义存续,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推动民族分裂主义进入“活跃期”。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主要危害在于破坏由文化认同、主流意识形态认同和政治认同所构成的国家认同,具体路径是“制造文化疏离和国家认同危机,进行分裂社会动员”。因此,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核心是解决国家认同问题。国家认同属于社会意识范畴,由社会存在决定。构建或强化国家认同,需要从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两个层面着手,围绕文化认同、主流意识形态认同和政治认同,综合施策。新疆是我国西北屏障,战略地位极为重要。新疆反分裂斗争,事关全党全国大局,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意识形态领域一直是新疆反分裂斗争的关键,关系到反分裂斗争全局的成败。新疆民族分裂主义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近代新疆区域国家认同危机、国际势力干预操纵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意识形态视域下,新疆民族分裂主义可以分为三个历史发展阶段: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新疆和平解放前,这是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产生和扩散发展阶段;新疆和平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前,这是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低迷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是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死灰复燃”和泛滥阶段。新疆和平解放前,“双泛”思潮与臆造的“东突厥斯坦国”,构成了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最初理论来源。“泛突厥主义”的民族观、“泛伊斯兰主义”的宗教观、“东突厥斯坦独立论”的国家观、“共同突厥文化论”的文化观、“东突厥斯坦革命论”的奋斗道路等内容构成这一时期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的主要内容。在伊敏等所谓“分裂精英”、苏联等国际势力的推动下,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迅速扩散,进一步破坏了新疆原本就非常脆弱的国家认同。这一时期,民国政府以构建国家认同为核心,在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开展了相应的反分裂斗争。但受限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以及民国政府自身的执政理念和政策失误,新疆区域的国家认同构建没有完成。伴随着当时国内社会矛盾激化、国际势力干预等因素,最终催生了“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和“东突厥斯坦共和国”两个分裂政权。新疆和平解放后,新中国在新疆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确立了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领导地位,推行了符合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和国情的民族、宗教政策,改变了新疆贫困落后面貌和各族群众生活水平,完成了新疆区域的国家认同构建,新疆各族群众对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的拥护空前。这一时期,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处于低迷状态,内容上没有新发展,传播方式转入地下,传播范围受限。民族分裂活动也相应陷入低谷,大多为解放前分裂活动的残余。改革开放后,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影响,伴随着美国等国际势力、境外分裂组织的渗透,“激活”了潜藏的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导致新疆民族分裂主义复苏。这一时期,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在“双泛”思潮的基础上,吸纳了极端民族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内容,强化了自身解释张力、对抗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能力和对本民族各个阶层适应能力。宗教领域和教育文化领域仍然是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传播的主要领域,“伊扎布特”、“伊吉拉特”等分裂组织和互联网成为重要的意识形态传播方式。美国等国际势力、境外分裂组织、国内所谓“分裂精英”(这一时期包括宗教人士、知识分子和草根精英)成为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主要传播主体;传播对象则覆盖了维吾尔族各个阶层,青少年、知识分子和党员干部成为重点拉拢对象。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整体呈蔓延泛滥,愈演愈烈之势,破坏了新疆业已形成的国家认同,推动民族分裂活动,特别是暴恐活动进入密集高发的“活跃期”。由此,改革开放以来新疆民族分裂主义的活跃,意识形态是根源性动因之一,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在当前具有决定性意义。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四代中央领导均高度重视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中指出“加强新疆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对于争取人心、筑牢长治久安的根基具有决定性作用”。中央和新疆自治区党委政府以恢复和强化被破坏的国家认同为核心,重点围绕宗教领域和教育文化领域开展了一系列反分裂斗争,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主客观原因影响,没有彻底改变当前分裂主义意识形态泛滥蔓延态势,没有完全恢复被破坏的国家认同。当前影响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成效的客观原因包括:1.美国将新疆问题作为遏制中国崛起战略布局的重要一环,在人权、宗教、民族等幌子下,干预操纵新疆民族分裂活动,导致极端民族主义在新疆进一步蔓延泛滥,破坏新疆区域的国家认同。2.“伊斯兰国”(is)的出现,极大刺激鼓舞了新疆民族分裂势力中的宗教极端分子,出境参加is的新疆籍人员日渐增多,推动新疆宗教氛围更加浓厚,导致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在新疆进一步蔓延泛滥,破坏新疆区域的国家认同。3.美国“9·11”事件后,在国际联合反恐的大背景下,“东伊运”元气大伤,改变派遣人员入境组织暴恐活动的策略,组织专门人员通过网络向境内传播煽动“圣战”和传授暴恐活动方法的暴恐音视频,导致新疆境内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进一步蔓延泛滥,破坏新疆区域的国家认同。4.乌鲁木齐“7·5”事件破坏了新疆民族关系,导致维汉之间不同程度的民族隔阂,而且“7·5”事件的“发酵”效应仍在继续,加之2013年以来的暴恐活动密集高发态势,一定程度阻碍了维汉间的文化交流和社会交往,影响了新疆区域的国家认同。5.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容易导致利益受损群体产生相对剥夺感和对政府不满情绪。这一情况同样存在于维吾尔族群体中。6.尽管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问题不是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但与民族情感、民族意识、民族情绪、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问题紧密交织在一起,非常复杂、敏感。当前影响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成效的主观原因包括:1.虽然中央明确指出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在新疆反分裂斗争全局中的决定性作用,但在具体工作部署中,如何落实中央的这一论断,还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2.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在新疆区域的领导地位需要进一步加强。3.为应对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宗教政策、民族政策、依法治疆政策在操作层面还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结合近百年来的反分裂斗争经验,当前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必须遵循以下理念:保持强大且稳固的中央政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以恢复和强化国家认同为核心;围绕国家认同,特别是文化认同、主流意识形态认同和政治认同,综合施策。具体措施包括: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在强化国家认同中的核心作用,筑牢国家认同的意识形态基础;丰富发展多元一体的中华文化,强化中华民族内生性聚合力,筑牢国家认同的民族基础和文化基础;依法管理宗教,深入开展“去极端化”工作,实现伊斯兰教“本土化”,妥善处理好宗教和国家认同的关系;坚持依法治国,运用法治资源强化国家认同;深化改革开放,让新疆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筑牢国家认同的经济基础;坚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新疆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筑牢国家认同的政治基础。
胡兴东[10](2017)在《完善云南民族区域自治法规体系及增加法规实效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对云南省37个民族自治州县的三十多年自治立法成果、实施现状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当前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特点、存在问题、法律实施中影响实效因素等进行考察后,提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体系的七点措施及增加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法规实施的六条路径。
二、民族共治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学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族共治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学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研究70年的进路与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的议题与趋向 |
(一)人大与执政党:从二元解释到有机统一 |
(二)人大与“一府两院”:从主从关系到互动关系 |
(三)人大选举制度改革:从协商酝酿到适度竞争 |
(四)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从广泛性到有效性的结合 |
(五)人大监督功能:从形式化监督到实质性监督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研究的议题与趋向 |
(一)多党合作:从政党关系探讨到新型政党制度研究 |
(二)参政议政:从履职形式研究到履职能力研究 |
(三)政治协商:从协商民主到协商治理 |
(四)民主监督:从政治监督到治理监督 |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的议题与趋向 |
(一)自治权行使:从代表本民族到代表各民族 |
(二)民族参与观:从民族自治到民族共治 |
(三)央地关系探讨:从“中央-自治地方”关系到“中央-地方”关系 |
(四)法制化建设:从制度建设到体系完善 |
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研究的议题与趋向 |
(一)制度研究视阈:从自治制度到治理体系 |
(二)组织研究视阈:从自治组织到多元组织 |
(三)秩序研究视阈:从行政主导到党建引领 |
(四)参与研究视阈:从基层选举到基层协商 |
五、结论与展望 |
(3)民族共治理论研究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族共治理论的提出:内涵与意义 |
(一)民族共治理论的内涵 |
(二)民族共治理论的意义 |
二、民族共治理论的合理性:理论与实践 |
(一)民族共治理论的理论基础 |
第一,民族关系治理理念从他治到自治,再到共和共治的发展,为民族共治提供了理论基础。 |
第二,“后自治”(1)理论的提出,夯实了民族共治的理论基础。 |
第三,个人自由主义向集体主义的转变,为民族共治提供了理论基础。 |
第四,西方宪政理论的发展,为民族共治提供了理论基础。 |
(二)民族共治理论的实证基础 |
第一,西欧国家民主政治结构的历史变迁证明,民族共治是必然。 |
第二,西方古典民族主义理论并不能解释现有的民族政治制度,民族共治是民族自治发展的必然。 |
第三,民族共治是民族政治制度对族际关系整合实践的反思和进步。 |
三、民族共治理论的关系辨析:自治与共治 |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背景下的自治与共治 |
第一,“小我”与“大我”的关系。 |
第二,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
(二)古典民族主义视域下的自治与共治 |
四、民族共治理论的评价:不足与展望 |
(5)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法治70年回顾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主题发言 |
二、民族自治法律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题 |
三、新时代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民族法治建设专题 |
四、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专题 |
(6)“本民族内部事务”内涵的实证分析 ——以76件变通补充规定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民族内部事务”概念的理论价值与实践地位 |
(一)“本民族内部事务”概念的理论价值 |
1.诠释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的基本范畴 |
2.解读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关键术语 |
(二)“本民族内部事务”概念的实践地位 |
1.界定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权限范围 |
2.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有效实现 |
二、“本民族内部事务”概念的要素分析 |
(一)主体要素:何为本民族? |
1.民族自治地方的所有民族 |
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 |
3.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 |
(二)内容要素:哪些事务? |
1.“内部事务”的概括式表达 |
2.“内部事务”的列举式分析 |
三、“本民族内部事务”概念的文本分析 |
(一)变通补充规定中的“本民族” |
1.与民族身份相关的变通补充规定的适用对象 |
2.与区域身份相关的变通补充规定的适用对象 |
(二)变通补充规定中的“内部事务” |
1.彰显民族性的“内部事务” |
2.体现区域性的“内部事务” |
四、“本民族内部事务”内涵的再认识 |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权 |
(二)民族区域自治框架下的“本民族内部事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研究 ——以湖南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1章 《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概述 |
1.1 “配套立法”的内涵 |
1.1.1 广义的配套立法 |
1.1.2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立法 |
1.2 《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意义 |
1.2.1 符合国情因素的必然选择 |
1.2.2 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必然要求 |
1.2.3 满足不同民族自治地方治理差异的需求 |
1.3 《民族区域自治法》对配套立法的要求 |
第2章 湖南省《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实践 |
2.1 湖南省《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概况 |
2.1.1 出台了省级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
2.1.2 湘西州出台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2.1.3 相关自治县出台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2.1.4 第三方参与主体配合立法工作推进 |
2.1.5 坚持配套立法与改革意图相结合 |
2.3 湖南省《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问题 |
2.3.1 立法队伍数量不足 |
2.3.2 立法制定存在缺陷 |
2.3.3 立法实施不畅 |
2.3.4 立法监督不完善 |
第3章 湖南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不足的成因及对策 |
3.1 湖南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不足的成因 |
3.1.1 人员配备机制不完整 |
3.1.2 法律对一般地方立法和自治立法制定范围界定不明 |
3.1.3 上位配套立法制定进程缓慢影响地方自治立法的推进 |
3.1.4 配套立法监督机制不足 |
3.2 完善湖南省《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的建议 |
3.2.1 借鉴吸收周边省份自治地方经验完善配套立法 |
3.2.2 完善湖南《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的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改革开放四十年当代中国民族研究的话语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回归民族、回归社会 |
(一) 拨乱反正:对“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批判 |
(二) 理论梳理:“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问题”的相关讨论 |
(三) 建章立制:《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出台 |
(四) 求得共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 |
二、民族研究的多元化 |
(一) 理论自信:适时召开中央民族工作会议 |
(二) 寻求突破:研究活跃与理论交锋 |
1. 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相关争论 |
2.“族群”还是“民族” |
3.“苏联模式”论、“民族共治”论 |
4.“国族”、“国语”的相关探讨 |
5.“第二代民族政策”说 |
(三) 提纲挈领:主流从未动摇 |
三、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的新境界 |
(一) 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说法可以休矣 |
(二) “一个民族都不能少” |
(三)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9)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和意义 |
(一)理论依据和意义 |
(二)现实依据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一)国内外关于民族分裂主义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外关于新疆民族分裂主义的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关于意识形态视角下新疆反分裂斗争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三)研究创新点 |
五、相关概念 |
(一)民族和民族主义的内涵 |
(二)国家认同的内涵 |
注释 |
第一章 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构建或强化国家认同的斗争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是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的思想武器 |
一、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概念的缘起和演进 |
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内涵 |
三、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理论 |
四、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功能理论 |
第二节 民族分裂主义:破坏国家统一的思想理论和政治运动 |
一、民族分裂主义的内涵 |
二、民族分裂主义产生的原因:文化、政治动因基础上产生的认同问题 |
三、民族分裂主义的构成要素:特定领土诉求、意识形态和所谓“分裂精英” |
四、民族分裂主义的主要危害:破坏国家统一 |
第三节 以国家认同为核心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 |
一、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是一套破坏国家认同、分裂国家的思想体系 |
二、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 |
三、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破坏国家认同的路径 |
注释 |
第二章 改革开放前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历史回顾 |
第一节 新疆民族分裂主义的产生 |
一、前提:历史上形成的新疆与内地间的文化差异 |
二、根源:近代新疆区域的国家认同危机 |
第二节 民国时期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快速发展 |
一、“双泛”思潮和臆造的“东突厥斯坦国”是主要理论来源 |
二、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的基本主张:国家观、民族观和宗教观等 |
三、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的传播渗透 |
四、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的危害和两个分裂政权 |
第三节 新疆和平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前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式微 |
一、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传播渗透是解放前的残余和延续 |
二、新疆民族分裂活动逐步归于平静 |
三、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传播渗透和分裂活动关系分析 |
第四节 中央政府在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开展的反分裂斗争述评 |
一、民国政府未完成新疆区域的国家认同构建 |
二、新中国完成了新疆区域的国家认同构建 |
注释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的新动向 |
第一节 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死灰复燃” |
一、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因其相对独立性存续下来 |
二、伊斯兰复兴运动和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的影响 |
三、美国等国际势力的干预操纵 |
四、境外分裂势力的渗透 |
第二节 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理论来源和基本主张的变化 |
一、极端民族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成为新的理论来源 |
二、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基本主张更具煽动性、破坏性 |
第三节 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的泛滥 |
一、传播主体多元化和传播对象全覆盖 |
二、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传播重点:宗教领域和教育文化领域 |
三、互联网在推动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泛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
第四节 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的危害 |
一、制造文化疏离,诱发民族对立 |
二、消解主流意识形态认同和政治认同,诱发国家认同危机 |
三、进行分裂动员,导致分裂活动处于“活跃期” |
注释 |
第四章 改革开放以来新疆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 |
第一节 国家高度重视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 |
一、中央对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的总体部署 |
二、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工作开展情况 |
三、当前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仍未结束 |
第二节 当前影响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成效的客观原因 |
一、美国、“伊斯兰国(IS)”、“东伊运”等国际(境外)因素的影响 |
二、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问题复杂性和敏感性的影响 |
三、“7·5”事件和暴恐活动高发造成的民族隔阂 |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
第三节 当前影响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成效的主观原因 |
一、意识形态领域在反分裂斗争整体布局中的定位问题 |
二、巩固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在新疆领导地位的问题 |
三、国家治疆措施在具体落实中的问题 |
注释 |
第五章 当前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的对策 |
第一节 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应当遵循的基本理念 |
一、保持强大而稳固的中央政权 |
二、坚持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
三、始终以解决国家认同问题为核心 |
四、构建国家认同必须坚持综合施策 |
第二节 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的具体措施 |
一、坚持马克思主流意识形态领导地位,强化主流意识形态认同 |
二、丰富发展“多元一体”中华文化,强化中华民族认同 |
三、坚持依法管理宗教,处理好宗教与国家认同的关系 |
四、深入推进依法治国,运用法治资源强化国家认同 |
五、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筑牢国家认同的经济基础 |
六、坚持并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筑牢国家认同的政治基础 |
注释 |
结论 |
一、马克思主义视角下的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基础理论 |
二、新疆民族分裂主义意识形态的产生与发展 |
三、历届中央政府在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开展的反分裂斗争评述 |
四、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的努力方向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10)完善云南民族区域自治法规体系及增加法规实效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云南省民族自治州县立法成就 |
三、云南民族区域自治法规体系和 |
(一) 云南民族区域自治法规体系的特点及存在问题 |
1.自治县县域法规体系构成具有特殊性 |
2.三种规范体系之间的关系没有很好界定 |
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内容上存在高度同质化的问题 |
4.立法中社会治理、生态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不足 |
5.大量存在用重要规范性文件替代单行条例的现象 |
(二) 云南民族自治州县法律法规实施实效中存在的问题 |
1.自治地方政府对自治州县制定的法规重视不够 |
2.自治法规在州县治理中执行力很低 |
3.国家的一些法律制度影响自治州县法律实施效果 |
4.国家现有行政运行机制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行使存在不协调 |
四、完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体系建设及提高实效的对策 |
(一) 完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体系的措施 |
1.以自治县县域法规体系为基础构建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 |
2.以单行条例为中心构建自治县合理完善的法规体系 |
3.以实现民族性、区域性、自治性和文化性有机结合作为县域法规体系建设的指导原则 |
4.充分、灵活地利用自治县自治权制定形式多样的法规 |
5.以文化、社会、生态和社会保障为重点开展新时期自治县立法 |
6.以实现服务型、治理型政府为自治县县域政府法治建设的目标 |
7.通过自治法规和村规民约相结合构建县域多层次规范体系 |
(二) 提高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规实效的措施 |
1.提高和强化自治县县域政府对自治地方法规的认识 |
2.建设以自治县县域法规为依据的法治政府的执法体系 |
3.从提高国家治理的区域能动性视角增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规实效 |
4.从实现服务型政府视角强化自治县法规在政府治理中的效力 |
5.自治县在法律适用中应采用县域法规优先原则 |
四、民族共治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学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城市多民族社区依法治理研究[D]. 赵莹莹.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2]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研究70年的进路与逻辑[J]. 陈文,陈科霖. 政治学研究, 2019(06)
- [3]民族共治理论研究述评[J]. 曾礼. 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5)
- [4]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范式[J]. 沈寿文.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9(04)
- [5]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法治70年回顾与展望[J]. 李远龙,李爽.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4)
- [6]“本民族内部事务”内涵的实证分析 ——以76件变通补充规定为样本[D]. 王佳莉. 中南民族大学, 2019(08)
- [7]《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研究 ——以湖南省为例[D]. 叶鲁. 西南民族大学, 2019(03)
- [8]改革开放四十年当代中国民族研究的话语路径[J]. 陈永亮.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8(02)
- [9]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研究[D]. 梁靖. 新疆大学, 2017(09)
- [10]完善云南民族区域自治法规体系及增加法规实效对策研究[J]. 胡兴东.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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