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27届信息系统和服务委员会(INFCO)大会概况(论文文献综述)
王肃之[1](2021)在《网络犯罪国际立法的模式之争与中国方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源于主权维护和有效协作的冲突,网络犯罪国际立法形成了区域模式与国际模式的差别,分别体现于《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合作公约(草案)》之中。区域模式与国际模式的核心分歧在于刑事程序条款适用范围的大小,刑事协助渠道是否特定,以及是否许可直接跨境访问数据。区域模式基于欧洲地区国家的现实状况展开,有其独特的前提基础和立法实践、法律协同实践,但在国际推广上面临障碍。国际模式是联合国框架下网络犯罪国际立法的应然选择,中国应根据自身的立场、实践经验提出科学的主张和方案。
崔燕婷[2](2021)在《赋权理论视角下城市社区的协商治理研究 ——以包头市哈达社区“吐槽大会”为例》文中提出社区协商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实践课题,也是一个极富成长性和延展性的理论课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单位制向社区制的渐进转型,社区逐渐成为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也由此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区治理模式。“城乡社区协商”是在多年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由中央正式推出的一项旨在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提升社区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2015年以来,各地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拓宽协商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创新协商形式,形成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跟进并分析总结各地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的实践经验对于社区治理研究是十分必要的,这对进一步改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也将大有助益。近年来,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积极推进社区治理创新,政府通过精简街道职能、下放治理资源、建设社会治理信息服务智慧平台、创建社区协商蓝图等多种方式,为社区协商实践创造了必要条件。哈达社区是青山区开展社区协商的试点社区之一。该社区吸纳了各种行政资源,联合社区内部多元主体,调动居民参与的积极性,积极打造居民议事和社区行动并重的“您来吐槽,我来办”的协商治理模式。这一做法有助于破解社区居民弱参与的现实困境。在本项研究中,作者以赋权理论、协商民主理论、双向负责理论为基础,以哈达社区“吐槽大会”作为典型案例,运用访谈法、问卷调查法深入了解哈达社区居民参与“吐槽大会”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作者初步建立了赋权视角下城市社区协商实践的分析框架,对“吐槽大会”创制过程、动力因素进行分析,从中找到影响社区居民参与“吐槽大会”的症结所在,并从权力结构、参与意识、协商能力、资源供给、平台建设、双向赋权等六个方面就改进社区协商实践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希望这一研究工作能够为城乡社区协商实践的深入开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高洁[3](2021)在《基于文化视角的中西文化遗产管理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从文化的视角出发,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比了中西方文化遗产管理的异同,对中西方各自传统文化影响下的文化遗产管理进行了梳理。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比中西方遗产管理的异同,通过比较来更好的认识自身,并探索可以借鉴的经验;二是将文化理论和跨文化理论应用在文化遗产管理的各个层面,尝试分析遗产所体现的文化价值以及传统文化对遗产管理的深层影响。中西文化遗产管理的比较可以分为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比较分为静态对比和动态对比,即中西方管理体系的静态对比和遗产管理中出现的跨文化交流;纵向对比即对比中西方遗产管理的发展阶段。遗产管理的横向比较从主体——利益相关者、客体一—文化遗产和介体——管理体制三个部分展开。西方是个宽泛的概念,从遗产管理的实践角度来看,这里的西方主要指西方的文化源头一—欧洲。在研究中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比较研究、跨文化研究和案例研究等方法。论文共分七章。第一章是中西遗产管理发展阶段的比较,即纵向比较。欧洲的保护思想演变主要围绕“修复”一词展开,不同的修复原则和手段反映了每个时代人们对遗产价值的不同理解。保护中的“价值理性”关注“为何保护”,而“工具理性”关注“如何保护”,这两者构成了对立又统一的整体。中国的遗产保护与管理同样面临这个问题,价值由谁决定?西方成熟的保护理念是否具有本土适应性?要解决这些问题都必须从根源入手,既要了解遗产的传统文化价值,也要了解遗产对当代人的价值。案例部分以西班牙世界遗产为例,西班牙的遗产保护与管理因社会制度等原因曾落后于英美意等国,也曾经历过因保护理念变化而造成破坏的问题。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独特性和多元化上与中国具有相似性,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中国的遗产保护开始较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大众旅游的兴起,以及申报世界遗产所带来的巨大效益的影响,遗产保护与管理的理论也迅速发展起来。我国的遗产保护理论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理论的影响和制约,还需探索真正适合于中国的遗产发展之路。第二章是中西传统文化差异在建筑遗产中的体现。本章以建筑遗产为例,说明了不同材质与风格的建筑遗产所反映出的文化特征和核心价值。西方建筑以石材为主,风格雄壮威严;中国建筑以木材为主,显得纤细灵动,遗产建筑本体的差异性体现出中西传统文化的不同精神内核。中西管理思想也与传统文化密切相关,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儒家文化,本身就是治国安邦的理论,可以被称作“管理型思想”。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儒家文化不断糅合其他文化特质,成为多个朝代管理大一统帝国的有效手段,这些管理思想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西方的管理思想起初是“见物不见人”的,没有将人的价值作为管理的目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西方也开始将管理中的人看作是复杂的个体,更接近儒家思想中所倡导的“以人为本”。到了现代这个紧密相连的全球化时代,中西文化的差异性日益显着。不同民族的文化可以拿来比较,但不存在统一的价值体系,文化不会向着同一个方向进化,只会在各自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样性并存是发展的趋势,文化交流与互补必定会对世界的发展有所助益。第三章是中西文化遗产管理体制比较。管理体制是遗产管理中的介体,连接起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客体的遗产。在中国遗产事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遗产地过度商业化、真实性受损、文化认同缺失、利益相关者的矛盾以及对世界遗产的过度利用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与遗产管理体制密切相关,因此体制问题一直是国内学者研究的焦点。我国的遗产管理体制经历了从封闭到开放的过程,多种管理经营模式应运而生,但总体上还是以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为主。同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目标仍是发展的主要目标,由此导致了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在遗产价值认知方面,管理者和民众的遗产保护意识尚需培养。在管理模式、资金来源、保护和管理的多元化参与等方面可以借鉴西方的经验。遗产管理和旅游管理关系密切,相互交融,由于遗产也可以被看作是资源,如何合理利用遗产资源,避免空置和过度利用两个极端,是每个遗产地都要平衡的问题。第四章是中西文化遗产管理中的利益相关者比较研究。利益相关者是遗产管理中的主体,包括管理者、保护者、经营者、社区居民、遗产旅游者、非政府组织、社会大众等。管理者与保护者有时是一体的,有时是多个主体,在我国政府是遗产管理责任的主要承担着者,但也不应忽视保护专家的作用。遗产经营者与遗产地居民是一对具有互动关系的主体,二者利益关系的平衡与否直接影响到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遗产旅游者是受到各方关注的群体,中西方遗产旅游者在看待遗产价值和审美文化方面都存在差异,特别是在对真实性的追求上差异更为显着。如何平衡旅游业发展与遗产保护的关系也是中西方学者研究的焦点问题,遗产地旅游活动中的各种关系都是围绕旅游者展开的,管理者、经营者和参与到景区经营中的社区居民往往会以旅游者的需求为目标。但遗产景区有其特殊性,它还担负着发展社会文化的任务,如果完全迎合大众游客的需求,遗产景区难以发挥它的全部功能。提升旅游的文化和精神层次,是现代文化和遗产旅游的发展方向。遗产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动态变化的,只有找到这些关系之间的平衡才能做到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第五、六、七章为案例研究。第五章比较了遗产活化和遗产数字化管理的中西理论与实践。“活化”是指对遗产的物质层面和价值层面所体现的文化加以“诠释—融合—重构”的过程。遗产的数字化既是主动迎合了时代的发展,也是为了应对社会的改变而必须做出的选择。由于信息时代和互联网的发展,我国与西方在数字化方面的发展齐头并进,并在应用领域超越了西方。故宫在遗产活化和数字化方面做出了许多创新性的实践,收获了正向的社会反馈,这些经验也被其他文化机构所借鉴,对推广和传承文化起到了积极作用。西方研究关注的焦点是数字化、新媒体和社交网络对社会和文化的影响,讨论了技术发展与文化变革的关系。一些学者对数字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快速发展抱有谨慎的态度,反对技术决定论,认为工具应当为人的目的服务。遗产活化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基本方式都是要对传统文化有了深入了解之后,解码“文化基因”,然后与现代生活方式相连接,给人以怀旧的体验或对文化的共鸣。第六章讨论了历史城镇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比较了西班牙的圣地亚哥古城与曲阜。这两处遗产都是各自国家的文化圣地,如何解决传统与现代的矛盾是它们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世代生活在历史城镇中的居民是那里的主人,历史城镇也是最能体现利益相关者关系的遗产,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其中的关键问题。曲阜和圣地亚哥古城同属于“文化圣地”,历史城镇常见的商业化倾向可能会削弱其神圣性和文化价值,也可能会出现“创造性破坏”的情况。历史城镇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基于文化的解决方案,除了要注重物质遗产的保护,还要重视遗产的价值和文化符号,关注遗产地的地格和历史文化背景。同时,保护传统和现代发展之间需要找到平衡,要考虑到住房、人口、就业、商业、环境、社区融合与文化认同等因素。未来曲阜的发展还要理清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找到阻碍发展的症结,从而将更好的阐释和发扬儒家文化。第七章比较了两条文化线路遗产,分别是丝绸之路和朝圣之路。文化线路遗产是世界文化遗产中较新的一类,它突破了过去以点状为主的类型特征,在空间上做了延伸。同时也扩展了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避免了文化脉络的割裂,丰富了遗产参观者的活动内容与体验。这类遗产具有流动性和跨文化交流的特征,在管理上更是涉及到跨国的遗产管理,可以借鉴国际管理的经验。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人多地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旅游经济的表现优于宏观经济发展,旅游业在这些国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更为突出,旅游减贫、带动就业等作用需进一步引导、扶持和彰显,文化旅游能够对丝绸之路的复兴发挥重要作用。创新点在于:首先,在研究视角方面,从文化的视角对遗产管理进行研究,是一个比较新的切入点。文化遗产不是无本之木,它的存在本身就代表了文化的传承,因此也要用延续的眼光去看待遗产,把文化遗产放置在传统文化的大背景下去理解和管理。其次,在研究思路与内容上,对比了两个空间——中国与西方,梳理了两个方向——横向与纵向,分析了三个组成部分——遗产管理的主体、客体和介体。在案例部分探讨了三类具有遗产管理领域代表性和前沿性的文化遗产。第三,在研究方法上,采取了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融合了历史学、文化比较学、国际管理学、旅游学的相关理论与方法。管理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种文化,运用了文化与跨文化的理论,讨论了中西差异和经验借鉴,也探索了我国文化遗产的国际化之路。文化遗产是由一代又一代人选择保存下来的,文化遗产的价值既取决于历史,也取决于当代和未来。目前我国文化遗产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遗产除经济价值之外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通过了解西方遗产的发展道路和经验,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认识自身,要学习西方的先进理念,更要从本国传统文化中汲取力量。文化遗产事业可以促进社会文化的良性发展,进而使我国的文化遗产“走出去”,推广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
龚天聪[4](2021)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茶旅融合景区高质量发展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是茶叶的原产地,茶在中国的发展历史久远。茶产业与旅游融合是从中国改革开放开始的,当时中国各茶叶产地纷纷推广饮茶文化、普及茶叶知识,力图通过茶产业与旅游融合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在1990年的国家级评选中,信阳毛尖品牌的绿茶综合品质就赢得了第一名,被冠之“绿茶之王”的美誉。早在1915年信阳毛尖就曾在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上获得金质奖。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全面爆发以来,旅游业经历了一年多时间的反复性的考验,需要在疫情有效防控的基础上,发掘国内消费潜力,完成产业转型。旅游业是一个关联性强、带动性强的行业,通过茶旅融合发展,可找到茶产业和旅游契合点。自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提出高质量发展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信阳市浉河区以茶旅融合为主线,通过多渠道及多平台促进茶旅融合发展。但是目前信阳市浉河区茶旅融合景区融合度不足,和茶旅融合的高质量发展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文研究结合SERVQUAL理论评价方法,从有形性、可靠性、响应性、保证性和移情性五个方面建立了信阳市浉河区茶旅融合发展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并通过田野调查的研究实例结合数据分析来论证,提出了影响信阳市浉河区茶旅融合发展质量的三个关键性因素,即旅游战略提升、茶旅融合质量、旅游体验质量,以期为茶旅融合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并为未来旅游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作用。本文的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诸论。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介绍了国内外产业融合、乡村旅游、茶旅融合、旅游高质量发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的现状,并说明了研究内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第二部分是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对茶产业、旅游产业、茶旅融合、茶旅融合景区、旅游高质量发展等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阐述了产业融合理论、旅游体验质量理论、旅游服务质量理论,以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信阳市浉河区茶旅融合发展概况。对信阳市浉河区茶产业发展历史与现状、访谈茶产业中茶农和茶企的现状以及茶旅融合后的发展、信阳市浉河区现有茶旅融合现状三方面分别进行了概述和分析。第四部分是信阳市浉河区茶旅融合发展质量评价研究。用SERVQUAL模型构建了信阳市浉河区茶旅融合发展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并通过调查样本进行了信阳市浉河区茶旅融合质量分析,包括信效度分析、总体感知服务质量差距分析、各维度间服务质量差距分析、各指标间服务质量差距分析。第五部分是信阳市浉河区茶旅融合发展质量提升策略。根据田野调查获得的资料和信阳市浉河区茶旅融合指标评价体系的分析结果,得出目前与旅游的优质发展仍然存在一定差距的结论。为了促进信阳市浉河区茶旅融合提质增效,应该从旅游战略提升、茶旅融合质量、旅游体验质量三个方面来促进旅游质量的提升。第六部分是结论及展望。对本文的研究内容进行了总结,指出了研究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并对未来进行展望。
邢伟[5](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汤君[6](2020)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刑法随着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典),结束了新中国长达30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典)。受到历史条件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刑法典的稳定性和完备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必然面对必要的修改补充,而刑法典的修改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发展。1979年刑法典的修改补充主要采用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1997年刑法典在采用了唯一一次单行刑法的修改方式后,改为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并先后出台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使得刑法修正案成为此后修改刑法的唯一方式。本文以1997年刑法典的十个刑法修正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论证刑法修改应当坚持的模式,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的特点,分析刑法修正案的发展趋势,提出刑法修正案应当秉承的理念以及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的重构。本文第一章对我国刑法修正案进行了总的概述。在法律修改概念的基础上,对刑法修改的内涵进行界定,考察了域外和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综合比较各类刑法修改方式,认为我国刑法修改应当坚持刑法修正案模式,并介绍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首先,界定法律修改的内涵,考察域内外刑法修改的历史。在综合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刑法通过增加、删除、替换等方式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立法活动。法律修改的类型包括法律修订、法律修正和法律修正案。法律修订是立法机关全面修改法律的一种方式,我国1997年刑法典就是在1979年刑法典基础上做出的全面修订。法律修正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局部或者个别的修改。法律修正案也是法律修正的一种,我国出台的十部刑法修正案便属于此类型。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是通过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和全面修订刑法典等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我国立法机关也先后通过制定24部单行刑法,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立法机关除了通过1部单行刑法外,主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陆续对1997年刑法典做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其次,论述了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刑法修改模式是指立法者修改、完善刑法典的方式。单行刑法具有灵活简便、针对性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存在随意性大,功利性明显的弊端,从而导致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存在适用协调性问题,会实际损伤刑法典的稳定。附属刑法具有协调性较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会导致刑法典同其他法律衔接不畅,缺乏体系性,缺乏监督制约等问题。笔者认为,采用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改刑法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一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二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实现刑法任务,三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公民认知和司法适用,四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限制立法者权力。再次,总结和分析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笔者梳理了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情况,对修改的条文数、增设(废除)罪名数,犯罪构成的变化情况进行详尽的量化比较分析,逐个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得失,展示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和趋势。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总体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1)总则与分则、广泛与集中相结合。为了保证刑法典整体的价值统一和逻辑统一,形成修改的普适性,减少修改频次,扩大适用范围,刑法修正案从只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扩大到总则和分则相结合修改。另外,刑法修正案出于社会发展和犯罪形态变化等不同需求,对刑法分则十个类罪名皆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有重点、有主次,体现出了广泛而集中的特点。(2)积极性与稳定性相结合。一方面,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刑事立法积极开展对新型犯罪的刑法规制,积极呼应社会关切,积极贯彻刑事政策,体现出了刑法修正案积极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非常重视刑法典的稳定性。将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的刑法修改模式,尽量坚守谦抑性原则,理性对待实践部门、理论学者和民众提出的修改刑法草案或建议。总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还是以稳定性为主。(3)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一方面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国际刑法理念;加强恐怖活动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国际化,实现与国际条约相关条文的对接。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践,在社区矫正和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上,设置了与其他国家并不相同的本土化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本土化特征。第二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犯罪圈扩张化趋势。我国十个刑法修正案基本上显示了犯罪圈扩张的主要导向,并主要从三种路径实现。(1)增设新罪,将原先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前五个刑法修正案是增设新罪的平稳期,增设新罪的条款相对较少。从《刑法修正案(六)》开始至今,增设罪名的高峰期到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十)》只增设1项罪名,但能否迎来增设罪名的拐点,有待后续的观察。(2)扩大犯罪主体。一是由特殊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犯罪主体,二是扩大特殊主体范围,三是在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四是将单位犯罪扩张至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3)降低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分别通过扩张行为方式,扩张犯罪对象范围,降低构成要件标准的方式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在犯罪圈扩张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1)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域外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对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刑法条款都进行了修改补充,适当扩大了犯罪圈。传统刑法的“后置化”保护已不能满足需要,刑事立法越来越注重保护“前置化”。受到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法益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大,导致犯罪圈呈现了扩张化。(2)刑法结构转型的需要。1997刑法典因罪名体系不严密,罪状设计粗疏,立法技术局限,导致很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长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能有效地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法益。同时刑罚严苛导致刑罚重刑主义,忽视人权保障。只有适当扩张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将一定的轻微犯罪纳入刑法规制,在刑罚轻缓化的前提下,整体上形成“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才能有效实现刑法目的。(3)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被犯罪化,刑法将部分“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犯罪圈的逐步扩张是弥补法律制裁漏洞的需要。针对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1)理性回应民意。刑法修正案应当尊重和回应民意,但需理性对待非理性的民意。刑法修正需要尊重刑事立法规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民意的回应应有限度,不能盲目满足民意表达,违背刑法谦抑原则,最终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刑法不应对非道德的行为过度介入,对道德刑法化应在一定的原则下有所限制,一是要限于普适的道德,二是要限于必要的道德,三是要坚持谦抑性原则,四是要限于以不法行为为基础,以侵害法益为结果。(3)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刑法修正案中预防性立法应当作为例外情况,应针对“危险行为”而非“风险行为”进行规制,应限于有“重大”危险的特定犯罪领域。第三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出民生化的趋势。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是立法实践强化对民生刑法保护的结果,是实践推动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其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应当肯定强化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深化对民生刑法观的理论研究。我国通过五个刑法修正案,分别从矜老恤幼、保护劳动权益、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等五个方面完善了刑法典对民生权益的保障。首次涉及到刑法典总则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出于矜老恤幼的考虑,强化民生保护,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矜老恤幼。《刑法修正案(八)》顺应了“矜老”刑法发展理念,一是增加了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二是有条件地排除死刑适用。三是缓刑的宣告条件从宽。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排除累犯。二是缓刑的宣告条件放宽。三是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保护劳动权益。在劳动刑法发展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也日益突出劳动权益的保护,先后三个修正案对刑法典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增设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出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作出修改,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个刑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进一步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3)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充分发挥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权益最后一道屏障作用,进一步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修改,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4)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进一步惩治危险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行为。(5)保护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七)》注重加强对侵犯公民信息个人行为的刑法规制,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修改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修改了该罪的犯罪构成,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第四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是法律修改国际化在刑法领域的展开,是中国化与国际化的结合,是我国出于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或保障人权的需要,根据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刑法发展理念,对国内刑法予以修改、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基础主要在于:一是国际社会存在共同的法律文化。各个国家的刑法体现出蕴含在刑法中得以为各国所接受和承认的法律文化,从而使得各国刑法在某些领域互相接近而彼此融合,形成一种互相借鉴、彼此联结的国际性刑法发展趋势。二是面临共同的犯罪问题。即出现了新的跨国犯罪形态,且呈现日趋严重的趋势,各类犯罪行为也展现出国际化的特点。三是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体现,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主体,应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平等交往。需要各国在平等善意、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充分的沟通与协作,并通过各国主权力量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以实现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同等限制与保护。二是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对于合法缔结的国际条约,缔约国在有效期内必须依法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从诚信、公正的角度,不仅限于遵守条约文字,更重要的是从立约精神的角度履行义务,不能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宗旨,应全面履行条约。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保护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责任主体是主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应成为国内刑法修正案国际化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立法路径上,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化。国际公约主要聚焦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分别从对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和前科封存制度三个角度的修正落实了国际公约中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和要求。(2)生命权保护的国际化。国际条约主要聚焦在死刑的废除和限制使用。我国立法机关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延续改革的基本方向,顺应了国际社会对于取消和限制死刑的人权保护理念。(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化。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和精神,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九)》全面修改与补充了1997年刑法典中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条文。契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要求和精神,将有关罪名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增设罪名,将以往作为共犯处理的犯罪行为单独作为正犯处理。犯罪圈进一步扩大,通过增设罪名或修改犯罪构成,将“结果犯”或“情节犯”的立法模式改为“行为犯”。(4)反腐败犯罪的国际化。我国通过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等,总体上实现了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的对接,履行了反腐败的国际义务,但也存在一定的错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刑事制裁措施与刑罚并非一个概念,刑事制裁措施是使犯罪行为人得到刑事制裁的具体措施,包含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两种类型。不仅包括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还包括社区矫正制度、从业禁止等预防性措施以及终身监禁制度等措施。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多元化的刑事制裁措施的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域外刑事制裁措施总体有三个特点:一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层次化。域外基本上采取了犯罪分层制裁设计,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从纵向上来对全部犯罪进行轻重分层,并针对轻罪和重罪采取不同制裁手段或方式。二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传统的4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事制裁制定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同时对于每一类制裁措施的规定又较为细化,考虑到了不同的犯罪形态,力求做到罪刑适当。三是刑事制裁措施的轻缓化。各国广泛适用罚金刑,注重行为矫正,充分利用保安处分措施,显示了制裁的轻缓化。我国逐渐重视对刑事制裁措施的改革,并通过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制裁措施的相关立法,体现出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趋势。一是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二是创设终身监禁制度,三是增设社区矫正制度。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一是刑罚轻缓化的需要,我国刑法典中的刑事制裁措施基本以重刑为主,种类偏少,也未规定保安处分等措施,使得我国刑罚轻缓化的选择余地较小。二是发挥刑罚预防目的的需要。立法机关不仅关注行为的危害性,还关注了对人身危险性的有效治理,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为发挥刑法功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一是需要应对严密法网带来的挑战。二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针对犯罪轻重的不同,需要采取轻重不同的制裁措施。(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克服从宽处理刑事制裁措施单一化的弊端。第六章讨论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科学化完善。在刑法修改实践中,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刑法立法观,对刑法修改实践缺乏有力的引导。在如何界定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护机能的平衡,以及犯罪圈大小的划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因受到不同刑法立法观的影响,导致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趋势。总体而言,一方秉持保守型、审慎型刑法立法观。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坚决反对刑法的过度犯罪化,反对犯罪圈的扩张。但该类立法观忽略了刑法自身发展完善的需求,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也忽略了国内外对于犯罪认识的巨大差异。另一方秉持积极型、预防型的刑法立法观。以社会转型、风险社会和刑法国际化为由,主张采取积极型、预防型刑法立法观。但该类立法观模糊了立法总结与立法指导的界限,将立法短暂的趋势当成指导立法的理念并不可取。与传统刑法理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刑法谦抑性,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错误认为刑法的积极介入为社会的刚性需求,而给不给其法律调整方式以机会。最终,不符合我国的依法治国现实国情与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本文认为应当坚持理性刑法观,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一是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纠正刑法万能主义,纠正刑法过分工具化,纠正重刑主义。刑事立法要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刑罚宽缓化。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刑罚报应与预防目的的统一,有利于协调有限的刑罚资源,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根据我国现今的国情和刑法发展的方向,有必要长期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化,探索犯罪分层,以犯罪类型为标准适用宽严对象,持续推进刑罚的宽缓化和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三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推进人权保障的刑法立法化,进一步限制和废除死刑,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的宽缓制度,进一步完善非监禁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问题,本文提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围绕我国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唯一主体的“一元主体”,还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二元主体”?及在刑法修正案立法主体“二元主体”下,两个主体的位次和权限如何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刑事立法的主体作用,大有架空全国人大基本法律立法权之势,并在刑法修改主体、修改限度和修改程度上存在失范的问题。一是修正案制定主体主次失序。作为刑法制定者的全国人大20年间11次刑法修改中,无一例外地被规避参与刑法的修改,全国人大的制定权意味着被虚置。二是修正案修改限度的失控。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罪名达97个之多,所占比例高达23.15%,修改罪名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速度较快。三是修正案修改程度的失当。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涉及到了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再加上因历次刑法修正案从量变带来的质变,导致刑法修改出现了程度上的失范情况,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受到了挑战。域外刑法修改的经验表明,刑法修改有且只能有唯一的立法机关,即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修改权利,并力行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此经验启示下,有必要将刑法修正案制定权回归全国人大。本文认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二元主体”下的限权路径更为符合我国法律和现实国情的需要。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附条件的刑法修改权,即限制修改刑法总则,限制增设新罪。最终,确立全国人大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一般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例外情况的位次,对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只能限于在非常紧迫情况下对刑法分则的必要修改。
孙舒[7](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提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孙俊杰[8](2020)在《新中国科技信息交流工作研究(1949-1966)》文中提出科技信息交流工作是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保障。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科技信息工作基础薄弱,科技信息交流活动效率低下。随着党和政府对该问题的重视,新中国科技信息交流工作在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艰难探索,逐渐走上了有序发展的轨道,并在推动我国科技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以新中国初期(1949—1966)的科技信息交流工作为研究对象,以中苏关系破裂为时间节点,将新中国初期的科技信息交流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梳理、分析和总结,以期给我国当前科技信息交流工作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本文除绪论、结语外,主体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新中国科技信息交流工作的初步开展(1949—1960)。面对贫弱的科技信息工作基础和复杂的国内外环境,新中国制定了相应的科技信息交流政策制度,逐步成立了专门的科技信息交流机构,并开展了对内对外的科技信息交流活动,初步建立起来了国家科技信息交流工作体系。第二部分为新中国科技信息交流工作的调整与探索(1960—1966)。随着中苏关系的完全破裂和国家科技战略方向的调整,我国制订了新的科技信息交流工作方针政策,调整和优化科技信息交流机构体系,进一步拓展了国内外科技信息交流渠道和活动内容,我国科技信息交流工作体系得到了有效地优化和完善。第三部分为新中国初期科技信息交流工作的特征和启示。新中国初期科技信息交流工作具有以吸收国外科技信息为主、以重工业科技信息交流为中心及以正式交流渠道为主的时代特征,其发展历程也为我国当前科技信息交流工作在政策制定、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了启示。
赵秋萍[9](2019)在《四川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地质公园自诞生到现在还不到二十个年头,但从表面上看通常会简单的理解为一种普遍的公园形式,然后从根本上讲地质公园最根本的意义是作为研究其所处地区的生态生物地理变迁以及地质遗迹历史发展的重要途径。正是由于中地质公园承担如此重要职能的现实与地质公园快速增长发展的大背景下,其建设管理方式无论是对于中国还是世界范围来说都是在不断地摸索和完善,虽然地质公园在主要管理问题及问题背后原因上大同小异,但受限于不同国家与地区间制度、法律、经济发展水平、自然地理条件、历史人文等差异,不同地质公园的管理方式与面临的具体问题存在较大差异,有待进一步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中国在地质公园建设上无论是速度、规模、还是数量都在全球领先,但同时由于管理经验上的欠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公园管理体制不健全、各方利益冲突等原因,暴露出的管理问题也非常严重。尽管我国当前在地质公园建设管理过程中对其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一直未曾停步,但由于我国在地质公园建设过程中重申报轻管理的根本原因使这项研究工作的发展同样缓慢滞后,因此总的说来地质公园在管理理论研究上还很薄弱。本研究课题选取了第二批申报国家地质公园成功的四川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为例,分析其管理问题,旨在找出国内地质公园管理上暴露的一些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为国内其他已建或在建地质公园提供相关理论依据。四川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举世闻名,它记录了十多亿年来地质演化的历史,然而公园建设起步相对较晚,对其建设与管理方面的研究也相对滞后,在建设管理的过程中必然的出现了一些问题。本论文研究着重从可持续性发展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精细化管理的理论从发思考,分析出地质公园建设管理主体应该从公共管理的视角进行思考,建立主体多元化管理模式。同时根据国内外地质公园管理经验,为其提出管理上的改进措施,分析预期成效,以期为地质公园的建设管理提出一些创新性指导意义。
张弛[10](2019)在《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文中指出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使传统的财产形式发生虚拟化、电子化、数据化的流变,催生了一大批网络化的新型财产,由此带来大量的实践难题,给刑法中“财产”、“财物”等基础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造成巨大冲击。本文主要就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新的财产类型和财产形式进行探讨,并对相关的司法疑难问题予以解答:第一章主要对“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刑法含义进行深入解读,准确把握概念的特征与认定标准,并对两者的关系加以厘清。本章首先对“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与域外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刑法学界围绕“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理论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得出刑法中财物(财产)概念的认定标准:具有客观的物质存在形式、具有能够以金钱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此外,本章还对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给刑法造成的冲击进行了总结,具体包括财产概念边界的模糊、财产犯罪行为模式的异化、与罪名界限的纠葛、犯罪数额与既遂标准的认定困境等。第二章主要对与电子资金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以银行电子现金、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具有支付功能的理财产品与比特币等“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为代表的电子资金均应当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害电子资金的案件按照行为模式可以被划分为“窃取型”、“复制型”、“套取型”等基本类型,前两者原则上应当以盗窃罪认定,而后者则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在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进行把握时,应当坚持控制说的立场,以行为人取得对电子资金的控制和占有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节点和标志。此外,本章还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中的罪名界分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三章以近年来出现的各类电子化的权利凭证为研究对象,分别对物品电子凭证、服务电子凭证与电子积分等三种典型的电子权利凭证的犯罪问题进行讨论。物品电子凭证无论获取途径免费与否均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服务电子凭证只有在同时满足有偿获取与能够独立兑换服务的情况下方可被认定为“财物”,至于电子积分,则应依据其实际功能具体判断。侵害电子权利凭证的案件可能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等罪名。仅具有打折或折抵功能、无法单独兑换物品或服务的电子权利凭证不属于“财物”。第四章主要涉及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的问题。“大数据”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集合而非一个单独的概念,只有那些满足刑法上“财物”认定标准的大数据表现形式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财产”。具体说来,“大数据财产”应当仅限于能够在大数据平台或者大数据交易市场上交易和出售的,经过收集的底层数据、清洗后的匿名化数据以及经过挖掘之后形成的大数据产品。大数据财产应当归属于大数据挖掘者和控制者所有,而非归属于产生数据的个人。对于侵害大数据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而对于那些无法被认定为“财物”的大数据表现形式则可以援引计算机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着作权罪等罪名加以保护。第五章对实践中争议颇多的“虚拟财产”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所谓的“虚拟财产”虽然被冠以“财产”之名,但其既不具有能够以货币加以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也不具有可以被玩家占有或转移的可能性,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在本质上是一种互联网娱乐服务的虚拟权利凭证。以技术手段从游戏运营商处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对于以技术手段从其他游戏玩家处“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则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采取抢劫、诱骗、威胁等现实性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此外,利用互联网游戏外挂大量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未使用破坏性程序、未对互联网游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的情况下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仅以个人娱乐为目的而制作、使用游戏外挂程序或者以其他技术性手段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并未用于销售牟利的,无论如何也不应以犯罪论处。任何人不能仅仅因为打游戏而受到刑事追诉。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就互联网背景下刑法如何应对“财产”概念的流变所带来的冲击作出全面回应。
二、第27届信息系统和服务委员会(INFCO)大会概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第27届信息系统和服务委员会(INFCO)大会概况(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犯罪国际立法的模式之争与中国方案(论文提纲范文)
一、打击网络犯罪国际立法的进路之争 |
(一)主权维护与有效协作的冲突 |
(二)打击网络犯罪国际立法的路径差异 |
1.欧洲道路:《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的推广 |
2.全球路径:制定联合国层面的打击网络犯罪公约 |
二、区域模式与国际模式的核心分歧 |
(一)是否扩大程序条款适用范围 |
(二)是否允许紧急直接请求协助[31] |
(三)是否允许直接跨境访问数据 |
三、区域模式:欧洲国家的法律实践 |
(一)区域模式的系统实践 |
1.立法实践 |
2.法律执行实践 |
(二)区域模式的推广障碍 |
四、国际模式:打击网络犯罪国际立法的前景展望 |
(一)联合国框架下的探索实践 |
(二)《联合国打击信息犯罪公约》的新前景 |
五、网络犯罪国际立法的中国实践与方案 |
(一)涉外网络犯罪立法的中国实践 |
(二)制定《联合国打击信息犯罪公约》的中国方案 |
(2)赋权理论视角下城市社区的协商治理研究 ——以包头市哈达社区“吐槽大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1.协商民主研究 |
2.社区协商研究 |
3.相关研究评析 |
(三)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内容 |
3.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1.创新之处 |
2.不足之处 |
一、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1.城市社区 |
2.城市社区协商治理 |
3.城市社区赋权 |
(二)本项研究的理论基础 |
1.赋权理论 |
2.协商民主理论 |
3.双向负责理论 |
二、包头市哈达社区协商治理创新 |
(一)哈达社区治理概况 |
1.哈达社区基本概况 |
2.哈达社区治理结构 |
(二)“吐槽大会” :哈达社区的协商治理创新 |
1.哈达社区开展协商治理的背景分析 |
2.哈达社区开展协商治理创新的动力因素 |
3.哈达社区“吐槽大会”的创制过程 |
(三)哈达社区“吐槽大会”运行情况调查 |
1.协商主体参与度调查 |
2.协商效果满意度调查 |
三、哈达社区协商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哈达社区协商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
1.居民对参与社区协商普遍缺乏认同感 |
2.社区协商主体的组织和参与能力有待提高 |
3.居民参与社区协商的权益保障不充分 |
4.社区“吐槽大会”的功能比较单一 |
5.社区协商的赋权功能未能充分实现 |
(二)哈达社区协商治理面临问题的原因分析 |
1.“居民本位”的理念未能充分转化为实践 |
2.社区协商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客观存在 |
3.社区社会组织的碎片化难以形成合力 |
4.智慧社区建设与社区协商治理缺乏契合度 |
5.地方政府对社区协商试点重考核、轻指导 |
四、其他城市开展社区协商治理的经验与启示 |
(一)杭州、南京和深圳三市社区协商的经验和做法 |
1.杭州市“以民主促民生”的社区协商实践 |
2.南京市以“六化”为特点的社区协商实践 |
3.深圳市“活化赋权”的社区协商治理创新 |
(二)对其他城市开展社区协商治理的重要启示 |
1.建立行政事项社区准入制度 |
2.加大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力度 |
3.搭建综合性的社区协商平台 |
五、全面提高城市社区协商治理水平的对策建议 |
(一)厘清党委、政府和社区的边界作用 |
1.坚持党的领导是开展社区协商的基本政治前提 |
2.明确政府职能边界是做好社区协商的重要保障 |
3.以“共治”促“自治”是社区协商治理的目标 |
(二)以培育参与能力提升协商专业程度 |
1.提升“两委”的社区协商组织能力 |
2.提高居民理性参与社区协商的能力 |
(三)加强城市社区内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
1.培育参与型社区协商文化 |
2.挖掘和培育社区政治精英 |
3.完善社区协商工作规则 |
4.充分挖掘社区社会资本 |
(四)协同推进社区协商的“双平台”建设 |
1.健全线下社区协商平台 |
2.建立线上社区协商平台 |
(五)促进社区赋权与社区协商的相互转化 |
1.明确自上而下的“双重赋权”范围 |
2.探索政社互动的“双向赋权”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录一:调研访谈提纲 |
附录二:哈达社区“吐槽大会”运行情况调查问卷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3)基于文化视角的中西文化遗产管理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概念界定与研究综述 |
一、概念界定 |
二、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的创新点 |
第四节 相关理论 |
一、文化遗产价值判定标准 |
二、文化遗产活化理论 |
三、真实性理论 |
四、文化认同理论 |
五、跨文化理论 |
第一章 中西遗产管理的发展阶段比较 |
第一节 欧洲遗产理论的发展阶段 |
一、古典时期(17世纪前) |
二、17世纪至19世纪初期 |
三、19世纪初期至19世纪90年代 |
四、19世纪90年代至20世纪中后期 |
五、现代修复理论(20世纪后期至21世纪) |
六、遗产保护与管理中常用词词义辨析 |
第二节 西班牙遗产管理的发展阶段 |
一、早期的修复实践(19世纪以前) |
二、19世纪的保护实践 |
三、20世纪的遗产保护与管理 |
第三节 中国遗产管理的发展阶段 |
一、中国传统的修复实践(20世纪之前) |
二、现代遗产管理的萌芽期(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 |
三、停滞期与摸索期(20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 |
四、现代遗产管理的发展期(20世纪90年代至今) |
第四节 中西遗产管理发展阶段的比较 |
一、英法遗产管理的比较 |
二、中西遗产管理发展阶段中体现出的文化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西传统文化差异在遗产管理中的体现 |
第一节 中国传统文化在建筑遗产及管理思想中的体现 |
一、中国传统文化的四个维度 |
二、中国建筑遗产的文化特征 |
三、中国的管理文化 |
第二节 西方传统文化在建筑遗产及管理思想中的体现 |
一、西方传统文化的四个维度 |
二、西方建筑遗产的文化特征 |
三、西方的管理文化 |
第三节 中西方建筑遗产特征及管理思想比较 |
一、中西传统文化四个维度的比较 |
二、中西建筑遗产的文化特征比较 |
三、中西方管理文化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西文化遗产管理体制比较 |
第一节 中国遗产管理体制 |
一、我国遗产管理体制 |
二、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 |
三、我国遗产管理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遗产管理的法律框架 |
第二节 西方遗产管理体制 |
一、西方国家的遗产管理体制 |
二、“以价值为导向”的管理方法 |
三、文化遗产的效益评价 |
四、国际遗产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框架 |
第三节 西班牙遗产管理体制 |
一、西班牙遗产保护机构 |
二、西班牙遗产管理的法律框架 |
三、西班牙的特色保护措施 |
第四节 中西遗产管理体制的比较与借鉴 |
一、中西遗产管理法律框架的比较 |
二、国际遗产管理理念的本土化问题 |
三、中西遗产管理体制的比较 |
四、西方管理体制的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西文化遗产管理中的利益相关者比较 |
第一节 文化遗产管理中的利益相关者概述 |
一、遗产管理者与保护者 |
二、遗产经营者 |
三、遗产地社区居民 |
四、遗产旅游者 |
五、非政府组织 |
六、社会大众 |
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中西文化遗产管理者与保护者的比较 |
一、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 |
二、保护与科学的关系 |
第三节 中西文化遗产经营者与社区居民的比较 |
一、遗产经营者比较 |
二、社区居民的参与度比较 |
三、社区居民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
第四节 中西文化遗产旅游者的比较 |
一、中西方旅游者对真实性的追求差异 |
二、中西方旅游者的审美差异 |
三、遗产旅游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
四、遗产旅游对遗产地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故宫与西方博物馆:遗产活化与数字化管理比较 |
第一节 案例部分的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 |
一、世界文化遗产 |
二、文化遗产的数字化 |
三、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
四、全球化对文化遗产的影响 |
五、中国与西班牙世界文化遗产概况 |
第二节 故宫博物院的遗产活化与数字化管理 |
一、故宫概况 |
二、故宫的遗产活化实践 |
三、故宫的遗产数字化实践 |
第三节 阿尔罕布拉宫的遗产活化与西方博物馆的数字化管理 |
一、阿尔罕布拉宫概况 |
二、阿尔罕布拉宫的遗产利用 |
三、西方遗产数字化研究 |
第四节 中西遗产活化与数字化管理比较 |
一、实体博物馆与数字博物馆 |
二、博物馆的体验方式 |
三、博物馆的创新之道 |
四、遗产活化的发展方向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曲阜与圣地亚哥古城:历史城镇的可持续发展比较 |
第一节 曲阜“三孔”及其遗产价值 |
一、曲阜的历史变化 |
二、曲阜的遗产价值 |
三、曲阜的城市发展演变 |
第二节 圣地亚哥古城的改造经验 |
一、圣地亚哥的古城与新城 |
二、圣地亚哥城市改造的经验 |
第三节 历史城镇的可持续发展经验借鉴 |
一、“圣地”类遗产的管理 |
二、历史城镇的商业化问题 |
三、两处圣地管理的异同 |
四、历史城镇可持续发展的经验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丝绸之路与朝圣之路:文化线路遗产的开发与管理比较 |
第一节 文化线路遗产 |
一、文化线路遗产的提出 |
二、文化线路遗产的价值 |
三、线性文化遗产的相关概念 |
第二节 丝绸之路的发展 |
一、丝绸之路概况 |
二、丝绸之路的文化价值 |
第三节 朝圣之路的发展 |
一、朝圣之路概况 |
二、朝圣之路的发展经验 |
第四节 欧洲的文化线路体系 |
一、文化线路认定 |
二、管理体系 |
三、财政制度 |
第五节 文化线路遗产的发展与管理比较 |
一、“欧洲文化线路”的管理经验借鉴 |
二、西班牙朝圣之路的发展经验借鉴 |
三、我国发展文化线路遗产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基于文化视角的发现 |
二、西方遗产管理体制借鉴 |
三、案例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茶旅融合景区高质量发展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内容、思路、方法及创新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小结 |
第2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茶产业 |
(二)旅游产业 |
(三)茶旅融合 |
(四)茶旅融合景区 |
(五)旅游高质量发展 |
二、理论基础 |
(一)产业融合理论 |
(二)旅游体验质量理论 |
(三)旅游服务质量理论 |
小结 |
第3章 信阳市浉河区茶旅融合发展现状调查分析 |
一、信阳市浉河区茶旅融合发展概况 |
(一)浉河区概况 |
(二)信阳市浉河区茶产业发展历史 |
(三)信阳市浉河区茶旅融合发展概况 |
二、信阳市浉河区茶产业和旅游融合归纳分析 |
(一)信阳市浉河区茶农访谈 |
(二)信阳市浉河区茶企访谈 |
三、信阳市浉河区茶旅融合发展现状 |
(一)宏观规划建设茶旅融合为核心的五大板块 |
(二)微观打造核心环南湾湖茶旅融合精品观光带 |
(三)发挥茶旅优势,建设百里茶廊 |
小结 |
第4章 信阳市浉河区茶旅融合景区发展质量评价 |
一、信阳市浉河区茶旅融合景区发展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一)评价指标体系的预构建 |
(二)SERVQUAL评价模型的构建 |
二、基于调查样本的信阳市浉河区茶旅融合景区质量分析 |
(一)数据来源及相关说明 |
(二)信效度分析 |
(三)总体感知服务质量差距分析 |
(四)各维度间服务质量差距分析 |
(五)各指标间服务质量差距分析 |
小结 |
第5章 信阳市浉河区茶旅融合景区高质量发展提升策略 |
一、旅游战略提升 |
(一)健全治理架构,完善整体智治 |
(二)以质量效果为导向,精准定位建设 |
(三)培育市场体系,优化产业发展赋能 |
二、茶旅融合质量提升 |
(一)加强融合平台建设,促进完成三个转变 |
(二)提升景区服务水平,及时有效处理投诉 |
(三)提高社区参与程度,优化社区服务供给 |
三、旅游体验质量提升 |
(一)提升游客信任感,加强景区监管约束 |
(二)提升游客参与度,提倡个人定制 |
(三)活化融合创新度,顺应数字化产业趋势 |
小结 |
第6章 研究结论和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不足与研究展望 |
(一)研究不足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信阳市浉河区茶旅融合景区发展质量调查问卷 |
致谢 |
(5)“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修改的历史 |
一、法律修改的界定 |
二、域外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 |
一、单行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二、附属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三、刑法修正案模式的确立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 |
一、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与成效 |
二、刑法修正案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圈扩张化体现 |
第一节 犯罪圈扩张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新罪 |
二、扩大犯罪主体 |
三、降低入罪门槛 |
第二节 犯罪圈扩张的必要性 |
一、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 |
二、刑法结构由“厉而不严”转型为“严而不厉”的需要 |
三、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 |
第三节 理性限定犯罪圈的扩张 |
一、理性回应民意 |
二、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 |
三、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 |
第三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体现 |
第一节 民生刑法的提出 |
一、民生刑法之历史渊源 |
二、民生刑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 |
一、矜老恤幼 |
二、保护劳动权益 |
三、保护食品安全权益 |
四、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 |
五、保护个人信息 |
第四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体现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缘起 |
一、法律国际化 |
二、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内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原则 |
一、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 |
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路径 |
一、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化 |
二、生命权保护国际化 |
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 |
四、反腐败犯罪国际化 |
第五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体现 |
第一节 刑事制裁措施立法的域外范式 |
一、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考察 |
二、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特点 |
第二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 |
二、创设终身监禁制度 |
三、增设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现实意义 |
一、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 |
二、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 |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 |
第六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完善的科学化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的理念问题 |
一、积极型、预防型刑法观之批判 |
二、保守型、审慎型刑法观之反思 |
三、确立理性刑法观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 |
一、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争 |
二、刑法修正案之失范 |
三、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重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8)新中国科技信息交流工作研究(1949-196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主要的研究内容 |
五、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新中国科技信息交流工作初步开展(1949—1960) |
第一节 新中国科技信息交流工作开展的背景 |
一、新中国科技信息工作基础薄弱 |
二、国际科技信息交流环境复杂 |
第二节 科技信息交流工作的初步探索 |
一、相关科技信息政策制度制订 |
二、科技信息交流机构成立 |
三、科技信息交流流动开展 |
第二章 新中国科技信息交流工作调整探索(1960-1966) |
第一节 我国科技信息交流工作形势新变化 |
一、国内科技信息交流工作的背景 |
二、国际科技信息交流工作新形势 |
第二节 科技信息交流工作的艰难调整 |
一、新的科技信息交流方针政策提出 |
二、科技信息交流机构调整 |
三、科技信息交流活动深入开展 |
第三章 新中国科技信息交流工作的特征和启示(1949-1966) |
第一节 科技信息交流工作的特征分析 |
一、吸收国外科技信息为主 |
二、以重工业科技信息交流为中心 |
三、以正式交流渠道为主 |
第二节 科技信息交流工作的启示 |
一、重视政府政策的科学性和导向性 |
二、加强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
三、注重科技信息人才培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 |
(9)四川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情况 |
1.2.2 国外研究情况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地质公园的内涵与特点 |
2.1.2 国家地质公园的分类与定位 |
2.2 理论基础 |
2.2.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3 精细化管理理论 |
第三章 四川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发展及管理现状概述 |
3.1 四川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发展概况 |
3.1.1 四川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建设背景及意义 |
3.1.2 四川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建设现状 |
3.2 四川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管理概况 |
3.2.1 公园管理制度建设现状 |
3.2.2 公园管理模式现状 |
3.2.3 公园地质遗迹及生态环境保护现状 |
第四章 四川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四川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存在的问题 |
4.1.1 公园整体管理制度体系发展缓慢 |
4.1.2 公园管理模式设置不科学 |
4.1.3 公园生态遗迹保护与地区经济发展难以平衡 |
4.1.4 公园基础设施配置不健全 |
4.1.5 公园信息系统建设空缺 |
4.1.6 公园旅游服务产业发展落后 |
4.2 四川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针对地质公园的法律法规及管理体制不健全 |
4.2.2 针对垮行政区域的管理结构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 |
4.2.3 公园资源开发与保护管理水平较底 |
4.2.4 各类型专业化人才队伍与技术缺乏 |
4.2.5 公园整体旅游规划及服务管理落后 |
第五章 地质公园管理的国内外经验启示 |
5.1 国内地质公园管理的先进经验 |
5.1.1 开放式地质公园管理经验 |
5.1.2 跨地区地质公园管理经验 |
5.1.3 相似资源类型地质公园管理经验 |
5.1.4 国内地质公园管理对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的启示 |
5.2 国外地质公园先进经验借鉴 |
5.2.1 美国国家公园管理经验 |
5.2.2 欧洲地质公园管理经验 |
5.2.3 国外管理经验对四川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的启示 |
第六章 四川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管理问题对策建议 |
6.1 完善大渡河地质公园相关体制制度建设 |
6.1.1 完善公园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
6.1.2 加强公园整体管理制度建设 |
6.1.3 健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制度 |
6.1.4 完善公园旅游资源开发机制 |
6.2 健全大渡河地质公园管理体系与运行机制 |
6.2.1 创立“1+3+1”分层管理模式 |
6.2.2 完善管理机构部门的科学配置 |
6.2.3 完善地质公园数字化管理系统 |
6.2.4 引导其他多方参与公同管理 |
6.3 平衡发展公园生态遗迹保护与资源开发 |
6.3.1 加强管理层面对地质遗迹保护的重要性认识 |
6.3.2 启动跨区域生态保护联动机制 |
6.3.3 完善生态资源开发补偿机制 |
6.4 完善大渡河国家地质公园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
6.4.1 完善专业管理人才配置体系 |
6.4.2 提升公园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
6.4.3 落实绩效考核机制 |
6.5 提高大渡河国家地质公园旅游服务管理能力 |
6.5.1 加强公园管理者服务意识 |
6.5.2 优化旅游资源内容及品质 |
6.5.3 加强地质公园科普教育宣传意识 |
6.5.4 建立游客满意度测评制度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刑法中的财产概念 |
第一节 “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 |
一、早期:“物”与“财产”的具体化列举 |
二、发展:作为法律术语的“物”与“财产”概念的成型 |
三、成熟:无体物概念的提出 |
四、流变:财产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张 |
第二节 “财产”概念的域外考察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英国 |
四、美国 |
五、苏联 |
六、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概念及认定标准 |
一、刑法中“财产”和“财物”概念的关系 |
二、关于“财物”属性的理论争讼 |
三、互联网背景下“财物”(财产)的认定标准 |
第四节 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的冲击 |
一、财产形式的流变对“财物”概念边界的冲击 |
二、行为模式的异变对犯罪认定和罪名界限的冲击 |
三、财产的数据化带来的数额认定的困境与既遂标准的漂移 |
小结 |
第二章 电子资金犯罪的刑法应对 |
第一节 电子资金概述 |
一、电子资金的概念范畴 |
二、电子资金的本质与财产性根基 |
三、电子资金的出现给刑事司法认定带来的冲击 |
第二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基本类型与行为认定 |
一、窃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二、复制型电子资金犯罪 |
三、套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第三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罪名界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纠葛 |
二、电子资金案件罪名界分的理论聚讼及评析 |
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界分步骤 |
第四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既遂标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既遂标准的漂移 |
二、财产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聚讼 |
三、侵害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 |
小结 |
第三章 涉电子权利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电子权利凭证概述:分类、财产性与刑法研究现状 |
一、刑法视域下电子权利凭证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二、电子权利凭证的种类 |
三、电子权利凭证的财产性辨析 |
第二节 涉物品电子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窃取他人物品电子凭证的行为定性 |
二、侵入系统生成物品电子凭证后倒卖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侵害服务电子凭证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二、不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第四节 电子积分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侵入系统后虚增电子积分行为的罪名适用 |
二、利用系统漏洞刷取电子积分案件的定性 |
三、利用规则漏洞刷取电子积分行为的认定 |
四、复制电子资金系统后伪卡盗刷案件的处理 |
小结 |
第四章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 |
第一节 大数据的概念界定与本质析正 |
一、大数据的定义与本质 |
二、大数据挖掘 |
三、“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之概念勘正 |
第二节 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与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一、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 |
二、“大数据财产”的认定标准与范围界定 |
三、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第三节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 |
一、大数据财产的保护路径之争 |
二、大数据财产的刑事司法保护 |
三、其他大数据侵害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小结 |
第五章 虚拟财产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
一、关于“虚拟财产”概念范围的学理争讼 |
二、虚拟财产的内涵厘清 |
三、虚拟财产的外延 |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分析 |
一、虚拟财产的客观价值性分析 |
二、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 |
三、虚拟财产的本质 |
第三节 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以技术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
二、以现实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 |
三、制售、使用外挂行为的定性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第27届信息系统和服务委员会(INFCO)大会概况(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犯罪国际立法的模式之争与中国方案[J]. 王肃之. 南大法学, 2021(05)
- [2]赋权理论视角下城市社区的协商治理研究 ——以包头市哈达社区“吐槽大会”为例[D]. 崔燕婷.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3]基于文化视角的中西文化遗产管理比较研究[D]. 高洁. 山东大学, 2021(11)
- [4]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茶旅融合景区高质量发展对策研究[D]. 龚天聪.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5]“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6]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D]. 汤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8]新中国科技信息交流工作研究(1949-1966)[D]. 孙俊杰.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9]四川大渡河峡谷国家地质公园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D]. 赵秋萍. 电子科技大学, 2019(04)
- [10]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D]. 张弛.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