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我国反倾销法程序问题的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孙舒[1](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耿梦珂[2](2020)在《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反倾销损害认定是反倾销立法中最核心的概念问题之一。它是采取反倾销制裁的前提,也是各个国家保护本国国内产业的一种有效手段。各国的反倾销法规定,提出对外国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方需列举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初步证据,否则调查机关将驳回申请。经初步调查发现只存在倾销而没有损害,调查机关也会中止调查。在终裁中,如果没有损害的肯定裁决,即使有倾销的肯定裁决,也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由此可见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的确在反倾销法中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日益加剧,倾销和反倾销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我国也在经济高速发展后屡屡遭受反倾销诉讼和制裁,给对外经济贸易造成巨大损失。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不够完善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自1994年首次出现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以来,多次对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但到目前为止,与损害认定相关的很多重要问题还没有完全在立法中给予明确规定。因此,为了更加公平合理地在反倾销调查中进行损害认定,扭转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是十分必要的。接下来笔者主要从反倾销法中损害认定的重要概念和标准展开阐述,对域外有关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以及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的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具体包含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的一般问题。从损害和损害认定的概念入手,对损害认定的主要内容即同类产品、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等一一展开探究,这些要素都直接关系到损害裁决的结果和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最后对反倾销损害认定需要遵循的无歧视原则、客观原则、全面审查原则、透明度原则、累积评估原则五个原则加以阐述。第二部分作为文中的重点,首先对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相关立法的历史发展做了简要回顾,然后从同类产品、国内产业、损害类型、因果关系等方面分析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的现状。最后总结出我国目前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在法律规定上还有哪些不足之处,其中包括立法层次不够高,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有待完善以及可操作性不够强等问题。第三部分采用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别从WTO、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的角度阐述了域外反倾销损害认定相关的先进立法规定,着重分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损害认定标准三个方面的问题。通过分析上述内容,从中总结出值得我国汲取和借鉴的有益之处,包括完善同类产品认定因素的规定、细化国内产业的界定范围、明确损害认定标准的评估因素以及明确因果关系的判定因素四个方面。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方面的建议。笔者结合域外反倾销损害认定的有益经验,理性思考如何更合理地适用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相关立法。从立法层次上建议提高目前我国的反倾销损害立法的层次;从实体性规定上建议完善反倾销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包括确定不同损害形式的审查标准、完善国内产业和同类产品的规定、完善累积评估和因果关系判定的规定以及对公共利益方面的进一步补充;从程序性规定上建议规范损害认定的相关程序、建立专门的损害认定调查部门。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也能推动我国国内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张泽敏[3](2020)在《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自我国提出建设“一带一路”倡议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我国的贸易日趋增多,频繁的国际贸易也为我国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我国自加入WTO后一直是遭遇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也积极适应规则,对他国在我国进行倾销的行为积极采取反倾销措施。在“一带一路”的新背景下,他国对我国倾销的案件数量将会越来越多,为了保护我国产业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体系也迫在眉睫。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利害关系人在遭受反倾销措施时的司法救济途径,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还比较笼统、宽泛。反倾销司法审查作为反倾销的基本救济途径,其目的即是为了维护国际贸易中各利害关系方的合法的权益。此外,建立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在遵守WTO反倾销协议宗旨的前提下解决国家之间贸易纠纷的有效举措。目前使用率最高的贸易保护措施之一即是反倾销措施,通过反倾销司法审查这一救济途径,保障反倾销措施的合法性及有效性,避免反倾销措施成为构筑国际贸易壁垒的武器,也能更好地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因此利用好反倾销司法审查对构建我国反倾销制度有着独特的重要意义,一个健全的反倾销制度也有助于我国树立在国际贸易中的良好形象。本文首先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现状、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并论述本文的研究方法及目的,在阐述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发现我国现行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仍存在反倾销司法审查规范层级较低、反倾销司法审查程序法不完善和缺乏明确的管辖法院,以及受案范围较小等问题。本文通过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世界上反倾销立法相对发达的国家之制度进行对比,探寻我国现行反倾销制度与他国制度的差异及改良方向,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法律法规、建立不同层级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法院、扩大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案件受案范围的具体建议,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目前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我国产业利益,更能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构建新型国家贸易秩序的价值追求。
方敏琪[4](2019)在《欧盟反倾销新规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欧盟在《中国入世议定书》15条到期的背景之下修改反倾销法是因为欧盟不愿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想继续对我国采用“替代国”做法,以维护其自身经济利益。2017年12月19日,欧盟发布反倾销新规,引入市场“严重扭曲”概念。次日,欧委会由此对我国发布了市场扭曲报告。欧盟认为政府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扶持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则,我国存在市场扭曲,在反倾销调查的过程中依然不能直接适用一般方法以计算正常价值。因此,欧盟此次的修法对处于深化改革阶段的我国国有企业具有一定影响。本文以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为出发点,对欧盟出台反倾销新规否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进行梳理。同时,对欧盟提出的市场“严重扭曲”概念和对我国发布的市场扭曲报告进行分析,探讨欧盟反倾销新规引入的市场“严重扭曲”概念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影响,为正处于不断深化改革阶段的我国国有企业提出应对措施,于当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而言有所裨益。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分述如下:第一部分概述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本部分目的在于厘清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与我国国有企业以及政府干预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本部分介绍在WTO中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阐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通过介绍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产生的背景,分析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与政府干预二者之间的关系。欧盟不认可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之一是认为我国存在政府对国有企业过度补贴与扶持的情况,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过度补贴与扶持使得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享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然后,本部分分析了市场经济地位与我国国有企业二者之间的关系。认为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体制与我国的经济体制之间存在天然的差异,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认可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与我国国有企业的现实情况存在冲突。最后,本部分通过介绍我国国有企业在市场化进程中的改革现状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与政府干预二者之间的关系。国有企业向相对独立于政府的方向发展,我国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第二部分阐述欧盟反倾销新规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态度。通过欧盟发布反倾销新规这一举措,本部分从欧盟发布反倾销新规的缘由和欧盟反倾销新规的内容出发,讨论了当前欧盟反倾销新规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持否认的态度。首先,本部分对欧盟修改反倾销法的原因进行梳理,分析欧盟反倾销新规出台的各方因素;而后,本部分对欧盟反倾销新规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对欧盟反倾销新规引入“市场扭曲”概念,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的意图与本质进行分析。最后,本部分对欧盟对我国发布的第一份市场扭曲报告进行探究。欧盟引入“市场扭曲”概念、对我国发布市场扭曲报告,意指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存在过度补贴与扶持现象,国有企业享有的不公平竞争优势扰乱了市场秩序。第三部分探究欧盟反倾销新规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影响。欧盟引入市场“严重扭曲”概念,在欧盟对我国发布的市场扭曲报告中,欧盟将我国的国有企业设专章进行分析,过分强调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补贴情况,以此认为我国存在市场扭曲,这是欧盟在反倾销调查时依然不适用一般方法的前提。由此导致我国国有企业在出口欧盟时,若启动反倾销调查,在进行价格比较时依旧采用类似替代国方法,因此更容易被启动反倾销调查和认定存在倾销。同时,我国国有企业对欧盟的出口产品量有减少的可能。此外,报告中对我国资源类企业进行分析,指责我国能源领域市场化程度不高,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起到倒逼作用。第四部分详述我国国有企业的应对措施。笔者通过提炼欧盟反倾销新规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影响,从我国国有企业自身的改革以及出口方面提出应对措施。欧盟反倾销新规引入的市场“严重扭曲”概念在本质上依然出于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否认,因此本部分提到在国企改革的过程中可以合理内化竞争中立制度、加快国企分类改革,改变欧盟对我国市场的偏见,从根源避免反倾销新规对国有企业造成威胁;在出口方面提到可以继续出口产品的多元化战略,从正面减少摩擦。
许梦楠[5](2019)在《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17年欧盟新通过的(EU)2017/2321号修正案取消了对“非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分,提出了“严重扭曲”的概念和标准。该修正案确立了以国内市场“严重扭曲”标准为核心,适用于任何WTO成员国的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当调查机关认定涉案产品所在市场存在“严重扭曲”情形时,不再适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而是转为适用第三国市场或销售成本,国际价格、成本或基准,以及未扭曲的国内价格来构建正常价值。成本调整方法在实践中为欧盟频繁使用,尽管近期阿根廷生物柴油案(DS473)的裁决结果使欧盟的成本调整方法受到了挑战,但是新规则仍然允许欧盟不再使用被调查产品出口商的财务记录和成本记录,而是根据原产国以外的成本数据构建正常价值,此做法不符合上诉机构于此案的意见。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WTO成员不应再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的出口产品适用替代方法计算正常价值,但是欧盟此次的修正案在实质上是替代方法的延续,与WTO规则相矛盾,对此,我国已提起了WTO争端解决程序(DS516)。我国应当清醒地意识到欧盟反倾销规则和政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消极态度,要抛弃幻想和期待,同时也应当更加深入地研究欧盟新出台的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为我国政府和企业面对欧盟的反倾销措施做好准备。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从两个层面对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的认定进行了概述。在定义方面,主要阐述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对“正常价值”的定义,并从法理学角度对“正常价值”的概念和本质进行了归纳。在计算方法方面,从传统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和欧盟的新计算方法两个角度出发进行了梳理和总结。第二章从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和新规则对比的角度,对新规则进行了具体分析。首先从同类产品、可比价格、正常贸易过程、“非市场经济”规则以及证明责任的角度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中的主要规定做出分析和评价,再从新增的“严重扭曲”规则,数据来源规定,过渡期规定,以及修改的证明责任规定出发评价新规则,最后对新旧规则进行对比分析,并探究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发生变化的原因。第三章通过对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分析,揭示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的惯用做法,即成本调整方法,该方法违反了WTO规则,未得到上诉机构的支持。欧盟在本案中认定正常价值的做法与新规则下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有异曲同工之处。欧盟的做法不能得到上诉机构的支持,也正说明了新规则对WTO反倾销规则的违背。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在政府层面,我国仍应对“市场经济地位”据理力争,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并否定欧盟提出的“严重扭曲”规则,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理性采取贸易反制措施向欧盟施压,以及通过立法完善对企业的管理。在企业层面,应加强对欧盟相关规则的认识,提高应对意识并制定市场战略,建立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会计账簿。最后在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方面和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司法救济方面提出了建议。
应佳佳[6](2019)在《欧盟《反倾销条例》市场扭曲规则探究》文中提出伴随着我国2016年《入世议定书》“日落条款”的到期,随后而来的是欧盟修改其《反倾销条例》的提案,并且该提案于委员会提起该议案的一年多之后,即2017年11月顺利通过并公布。修订后的法律引入了一种名为“市场扭曲”的新的描述经济因国家干预而扭曲的形态,并且基于此介绍了一种计算符合上述情形的国家进口到欧盟的产品是否发生倾销的新方法。“日落条款”的到期原本意味着我国在国家贸易中被区别对待的“替代国方法”的结束,在对某类国家的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因此需要计算正常价值时,需要以另外一个国家的同类商品的价格对原数据进行取代的一种计算方法。但是通过对“市场扭曲”规则的分析发现,欧盟的这一修法行为很明显是希望通过引入新的概念来规避“日落条款”的到期所导致欧盟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在WTO下的违法性和国际上受到的舆论谴责。文章将会这一事件进行介绍并且阐述“市场扭曲”规则的有关内容。文章第一章首先对欧盟“市场扭曲”有关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对包括经济学上和欧盟《反倾销条例》中的定义和内涵在内的部分进行阐述和分析,引入“市场扭曲”的基本内容,然后,在欧盟“严重扭曲”基本定义的基础上对该概念进行法律上的定性分析,主要从认定标准的确认、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救济方式的可行性和便利性上探讨“严重扭曲”的立法上的问题。随后,本文在第二章从欧委会发布的关于中国“严重扭曲”的报告、《反倾销条例》中“市场扭曲”适用下的价格比较方法和欧盟之前在《反倾销条例》中使用的“替代国价格“计算方法三个方面对欧盟新引进的”市场严重扭曲“规则的实质进行分析。主要是”涉华报告“中体现的例如国家干预、一党专政等制度的主观性、新的价格比较方法与替代国价格方法存在的相似性、替代国价格方法的定义和目前存在的争议等内容。本文的第三章是全文的重点章节,主要进行欧盟“严重扭曲”制度在WTO下的合法性分析。该章的论述从WTO“非市场经济”的起源开始,主要包括GATT1994的第6款和WTO《反倾销协定》的第2.2款,论述了其实WTO法下并没有规定“非市场经济”的概念,例如欧盟、美国等国在各自的与反倾销相关的立法其实对前两个两款做了无理由的扩充,扩大了“非市场经济”定义、标准,包括进行正常价值计算上对“替代国价格”方法也做了无理由的滥用。同时,该章还分析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替代国价格在到期日后应作何种解释。最后从欧盟“严重扭曲”概念的定义本身不符合WTO法下规定的限制情形,比较两者的差别,得出“市场扭曲”规则违反WTO立法原义的结论。文章的最后一章,则是分析欧盟该项新规可能对我国企业产生的影响以及中国政府和企业面对欧盟新的规则一些可行的应对方式和救济途径。
扈银平[7](2019)在《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文中研究表明“没有公开即无所谓正义”,信息披露制度是程序法中的灵魂核心,程序法又是实体权利实现的根本途径,如果对程序法及信息披露制度不予以重视,那么实体的正义也终将难以实现。以往我国对于反倾销的研究大多聚焦于实体性规范,鲜少涉及程序法,轻视程序法所引致的严重后果就是,不少反倾销案件因程序问题而在WTO的争端解决机构中遭遇滑铁卢。实际上,关于反倾销法律的研究中,程序法所展现的制衡作用更值得我们关注。因为在反倾销行政程序中,进口国行政当局自始至终都居于主导地位,又由于反倾销案件的特殊性,申请者利益直接关联着行政当局的本国利益,如此便会导致反倾销行政程序天然便带有偏向性,如果此时再缺少程序制约,那么行政权力更会无限扩张,并进而影响最终裁决。倘若案件的信息披露得到落实,高透明的程序便会有效限制行政当局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反倾销行政程序的公平正义。由此可见,信息披露对于反倾销行政程序来说相当重要,其通过影响程序的是否正当直接关联到案件最终的实体正义。所以,这也是本文探讨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因所在。本文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并针对反倾销信息披露的相关研究进行文献综述。第二部分以反倾销的源起引出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进而分析信息披露本身所蕴含的价值,即信息披露程度越高反倾销行政程序的透明度也越高,程序也越趋向正义。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解析WTO反倾销协定条款,对信息披露制度中的披露主体、披露范围、披露方式以及披露不实的法律后果等一一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信息披露中的保密信息。由于WTO反倾销协定本身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实践中保密信息经常被滥用,从而造成案件的不公正性。本文以中欧紧固件案入手,对保密信息的构成条件以及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进行重点分析,并对未来保密信息决定权的归属问题略作探讨。第五部分是对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通过对比美国与欧盟信息披露制度的优劣,再结合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本文将从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趋势、保密信息具体化的分类、披露方式的多样化、披露不实的补正程序以及设立反倾销情报追踪警戒预告机制这五个方面对我国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段海燕[8](2019)在《论欧盟反倾销法的新发展》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欧盟贸易保护措施现代化改革法案正式生效,与2017年颁布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修改法案共同构成自1995年以来欧盟贸易保护规则最大的一次改革,其中反倾销规则有较大的发展变化。中国作为欧盟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这必然会对中国产生重要影响。此次欧盟反倾销规则涉及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方面的修改,实体规则的修改内容引起广泛关注并受到严重质疑。主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场严重扭曲”概念及标准,规定新的正常价值计算方法,限制从低征税规则适用。欧盟虽然声称此次反倾销规则的修改是旨在使反倾销这一贸易保护工具在面临全球性挑战时继续保持有效,但通过研究可以发现,此次欧盟修改反倾销规则保护主义色彩浓厚,对公平自由的多边贸易造成的消极影响更为明显。中国应在充分了解欧盟反倾销新规则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减少欧盟反倾销新规则对中国企业的损害。文章总共分为六大部分,围绕欧盟反倾销法发生发展变化的三项主要规则进行展开:第一部分首先介绍欧盟反倾销法的基本内容,其次着重分析欧盟反倾销法与WTO多边反倾销规则的相互关系,最后在梳理欧盟反倾销法历史发展的基础上,剖析欧盟反倾销法新发展的原因。第二部分为新“市场严重扭曲”规则,首先介绍新“市场严重扭曲”规则的具体内容,之后通过与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则的比较指出新规则的特点,最后结合实践案例指出新规则存在的突破WTO规则、混淆反倾销反补贴概念、违反《反倾销协定》等问题。第三部分是关于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计算方法规则的新发展,首先介绍新规则有关新方法的具体规定,通过与“替代国方法”、成本调整方法进行对比分析,指出新规则“新瓶装旧酒”的实质,最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市场严重扭曲”标准下新计算方法本身与WTO多边反倾销规则的不符之处。第四部分以从低征税规则在欧盟贸易救济措施现代化改革中的发展变化为主要内容,首先介绍从低征税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之后指出将“原材料扭曲”、劳动和环境标准引入从低征税规则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是欧盟反倾销法新发展的影响,包括对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以及在今后欧盟对华反倾销中,新规则带给中国的挑战。第六部分针对欧盟反倾销新规则存在的问题和中国将要面临的挑战,结合中国实际,提出政府和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新规则的建议,为维护不公平国际反倾销规则下中国的正当权益提供路径。
武小岚[9](2019)在《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诉讼》文中研究说明细数过往对华反倾销案,我国企业应诉率低,胜诉率更低。中国已经连续十几年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然而,面对国外频繁的反倾销指控,我国企业反倾销意识不强,反倾销应诉不力。在已经发生的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的企业没有应诉.中国企业对外国的反倾销指控往往表现得很冷淡,应诉的企业中胜诉率很低。虽然近年来我国企业应诉率提高到了70%左右,但胜诉率长期徘徊在30%左右。面对反倾销
王静怡[10](2018)在《巴西反倾销制度特征评析》文中研究表明中国与巴西同为金砖国家,两国双边贸易频繁,互为彼此重要的贸易伙伴,多年来中国一直频繁遭受着巴西的反倾销调查。2013年9月,巴西对其反倾销条例做出了大幅度的修改。在此背景之下,本文分析了巴西反倾销制度在立法和执法方面的特征,以增进我国对巴西反倾销制度的理解,提高我国企业的应诉能力,把握巴西反倾销从立法到执法值得借鉴的经验。除结语外,本文主要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金砖国家面临的反倾销现状以及中国和巴西之间的贸易往来和反倾销形势。第二部分,着重于介绍和分析巴西反倾销制度在立法方面的特征,对于巴西在2013年修法中体现出的立法特征变化也做了分析和介绍,并分析了巴西在反倾销修法中体现出的政策取向变化,为本文第三部分做铺垫。第三部分,根据巴西反倾销的案例数据,分析巴西反倾销制度在执法中的特征及2013年条例修改前后巴西反倾销制度在执法上的特征变化,同时结合本文第二部分对巴西反倾销制度立法特征以及2013年修改部分的介绍与分析对巴西反倾销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性情况进行评述,进一步分析巴西在反倾销实践中体现出的政策取向。第四部分,以前文的分析为依据,对我国反倾销立法以及相关企业等提出建议。
二、对我国反倾销法程序问题的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我国反倾销法程序问题的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2)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1.背景 |
2.理论意义 |
3.实践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一、损害和损害认定的基本理论 |
(一)损害和损害认定的概念 |
1.损害的概念 |
2.损害认定的概念 |
(二)损害认定的主要内容 |
1.同类产品的确定 |
2.国内产业的确定 |
3.实质损害的确定 |
4.倾销进口产品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
(三)损害认定的基本原则 |
1.无歧视原则 |
2.客观原则 |
3.全面审查原则 |
4.透明度原则 |
5.累积评估原则 |
二、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回顾及现状 |
1.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回顾 |
2.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现状 |
(二)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1.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层次不够高 |
2.反倾销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较为模糊 |
3.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程序性规定实操性不足 |
三、域外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和启示 |
(一)域外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规定 |
1.域外反倾销法中关于国内产业的规定 |
2.域外反倾销法中关于同类产品的规定 |
3.域外关于反倾销损害认定形式和标准的规定 |
(二)域外反倾销损害认定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1.完善同类产品认定因素的规定 |
2.明确国内产业的界定范围 |
3.细化损害认定标准的评估因素 |
4.明确因果关系的判定因素 |
四、对完善我国反倾销法损害认定的思考和建议 |
(一)提高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立法层次 |
(二)完善反倾销损害认定的具体内容 |
1.完善确定不同损害形态的审查标准 |
2.完善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的规定 |
3.完善累积评估的规定 |
4.完善判定因果关系的规定 |
5.完善公共利益的规定 |
(三)健全反倾销损害认定的程序性规定 |
1.规范损害认定相关程序 |
2.建立专门的损害认定调查部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绪论 |
1.1 学界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研究 |
1.1.1 国内研究现状 |
1.1.2 国外研究现状 |
1.2 基于“一带一路”倡议改良我国反倾销制度的理论基础 |
1.3 研究方法和研究目的 |
2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现状 |
2.1 现行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适用规范 |
2.2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目的与特征 |
2.2.1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目的 |
2.2.2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特征 |
2.3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实施现状 |
2.4 “一带一路”倡议对我国反倾销审查制度带来的挑战 |
3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不足 |
3.1 较低的规范层级 |
3.2 不完善的程序法 |
3.3 无明确管辖法院 |
3.4 较小的受案范围 |
4 “一带一路”背景下他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借鉴 |
4.1 “一带一路”背景下借鉴他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
4.2 他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实践经验 |
4.2.1 印度、新加坡和泰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及借鉴 |
4.2.2 欧盟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及借鉴 |
4.2.3 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及借鉴 |
4.3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改良方向 |
4.3.1 更高的立法层级 |
4.3.2 确定的管辖法院 |
4.3.3 更广的主体资格 |
5 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建议 |
5.1 改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规范 |
5.1.1 制定独立的反倾销法 |
5.1.2 优化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程序 |
5.2 建立不同层级的反倾销司法审查法院 |
5.2.1 建立我国专门国际贸易法院 |
5.2.2 在进口贸易发达地区成立派出法庭 |
5.3 扩大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5.4 探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反倾销司法审查交流沟通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欧盟反倾销新规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1.选题缘由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WTO反倾销法下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
(一)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 |
(二)市场经济地位与我国国有企业的冲突 |
(三)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现状 |
二、欧盟反倾销新规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态度 |
(一)欧盟出台反倾销新规否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 |
1.《中国入世议定书》15 条到期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存在争议 |
2.欧盟认为我国政府对国企补贴过多干预了市场竞争 |
3.欧盟自身经济政治法律的要求 |
(二)欧盟否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新规上的体现 |
1.引入“严重扭曲”概念认为我国存在市场严重扭曲 |
2.发布市场扭曲报告强调我国国企不公平竞争扭曲了市场秩序 |
三、欧盟反倾销新规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影响 |
(一)国有企业在对欧盟出口的过程中更易被认定存在倾销 |
(二)国有企业对欧盟市场上的出口减少 |
(三)倒逼我国国有企业产业结构优化 |
四、我国国有企业的应对 |
(一)合理内化竞争中立制度 |
(二)加强出口市场多元化 |
(三)加快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 |
四、研究创新点、方法和不足 |
第一章 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概述 |
第一节 “正常价值”的定义 |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对“正常价值”的定义 |
二、“正常价值”的法理分析 |
第二节 反倾销法中认定正常价值的方法 |
一、传统的正常价值认定方法 |
二、欧盟正常价值认定中的新计算方法 |
第二章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的变动及其原因 |
第一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旧规则 |
一、同类产品、可比价格与正常贸易过程 |
二、“非市场经济”规则(NME) |
三、证明责任规定 |
第二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 |
一、新增的“严重扭曲”规则 |
二、新增的数据来源规定 |
三、修改后的证明责任规定 |
四、新增的过渡期规定 |
第三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变动原因 |
一、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与旧规则的对比分析 |
二、欧盟正常价值认定规则变动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阿根廷生物柴油案视角下新规则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第一节 阿根廷生物柴油案基本案情和进展概述 |
一、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基本案情 |
二、阿根廷生物柴油案的进展 |
第二节 欧盟在本案中正常价值认定做法与WTO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一、对WTO《反倾销协议》第2.2.1.1 条的违反 |
二、对WTO《反倾销协议》第2.2 条和GATT1994 的违反 |
三、WTO裁决结果未达到成员方的合理预期 |
第三节 WTO规则对新规则的一致性检视 |
一、外部信息的使用 |
二、“合理性”规定 |
三、“正常贸易过程”规定 |
第四章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
第一节 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下我国面临的挑战 |
一、我国政府面临的挑战 |
二、我国企业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我国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一、我国政府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二、我国企业应对欧盟正常价值认定新规则的策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欧盟《反倾销条例》市场扭曲规则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欧盟“市场扭曲”的内涵 |
第一节 “市场扭曲”的定义 |
一、经济学上的内涵 |
二、欧盟的定义 |
第二节 欧盟“严重扭曲”的定性 |
一、认定标准 |
二、举证责任分配 |
三、救济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欧盟“市场扭曲”规则的实质 |
第一节 欧委会发布的“涉华报告” |
一、报告的内容 |
二、报告的使用 |
三、报告的目的 |
第二节 新《反倾销》条例下的价格比较法 |
第三节 欧盟“替代国价格”计算方法 |
一、定义及适用 |
二、存在的争议—以中国诉欧盟正常价值计算方法(DS516)为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欧盟“市场扭曲”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比较 |
第一节 WTO“非市场经济”论述 |
一、产生背景 |
二、具体分析 |
第二节 “替代国价格”方法论述 |
一、WTO相关规定 |
二、适用方式 |
三、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替代国价格” |
第三节 欧盟“严重扭曲”与相应的WTO法的比较 |
一、不符合WTO“特殊市场情形” |
二、不符合WTO法下可以构造正常价值的其他例外情形 |
三、不属于可以使用替代国方法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欧盟“市场扭曲”的应对之策 |
第一节 应对的必要性——对我国企业和经济产生的影响 |
第二节 应对的路径选择 |
一、提高自身市场经济水平 |
二、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
三、提请欧盟内部司法审查 |
四、完善国内立法保护国内市场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信息披露程序价值文献综述 |
1.2.2 信息披露所涉内容及关键问题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2.1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
2.1.1 反倾销的概念 |
2.1.2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
2.2 反倾销披露制度的法理基础 |
2.2.1 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
2.2.2 WTO透明度原则的具体体现 |
第三章 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所涉主要问题 |
3.1 信息披露的主体 |
3.2 信息披露的内容 |
3.2.1 信息披露范围的“负面清单”模式 |
3.2.2 信息披露内容的归类 |
3.3 信息披露的方式 |
3.4 信息披露的期限 |
3.5 披露主体不合作的后果 |
3.5.1 可获得最佳资料规则的解析 |
3.5.2 案例分析:美日热轧钢案 |
第四章 保密信息的界定与存在的问题 |
4.1 保密信息概念 |
4.2 保密信息与一般信息的界限 |
4.2.1 保密信息标准的判定 |
4.2.2 案例分析:中欧紧固件案 |
4.3 保密信息的特殊问题 |
4.3.1 保密信息与例外信息的区别 |
4.3.2 “替代国”制度下的知情权 |
4.3.3 保密信息的决定权归属 |
第五章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5.1.1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
5.1.2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 |
5.2 欧美相关立法评析 |
5.2.1 美国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2.2 欧盟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3 我国现行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3.1 建立统一的反倾销信息披露制度 |
5.3.2 完善保密信息相关条款 |
5.3.3 创建信息披露不实的补正程序 |
5.3.4 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披露方式 |
5.3.5 设立反倾销情报追踪警戒预告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8)论欧盟反倾销法的新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欧盟反倾销法概述 |
(一)欧盟反倾销法基本内容 |
(二)欧盟反倾销法与WTO多边反倾销规则的关系 |
(三)欧盟反倾销法的发展沿革 |
(四)欧盟反倾销法新发展的原因 |
小结 |
二、欧盟反倾销法新“市场严重扭曲”规则 |
(一)新“市场严重扭曲”规则的内容 |
(二)新“市场严重扭曲”规则与“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则的比较 |
(三)新“市场严重扭曲”规则的问题分析 |
小结 |
三、欧盟反倾销法新正常价值计算方法规则 |
(一)新正常价值计算方法规则的内容 |
(二)新正常价值计算方法与“替代国方法”、成本调整法的比较 |
(三)新正常价值计算方法的问题分析 |
小结 |
四、欧盟反倾销法新从低征税规则 |
(一)从低征税规则概述 |
(二)新从低征税规则的具体内容 |
(三)新从低征税规则存在的问题分析 |
小结 |
五、欧盟反倾销法新发展的影响 |
(一)欧盟反倾销法的新发展对WTO多边体制的影响 |
(二)欧盟反倾销法新发展下中国面临的挑战 |
小结 |
六、欧盟反倾销法新发展的中国应对 |
(一)中国政府应对建议 |
(二)中国企业应对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诉讼(论文提纲范文)
深刻理解反倾销法的特征和作用 |
(一) 反倾销法的特征 |
(二) 反倾销法的作用 |
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 |
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应诉的策略 |
(一) 按要求回答调查问卷, 全面准确地提供资料和数据 |
(二) 收集和分析投诉者的资料, 充分准备抗辩 |
(三) 倾销与损害要分头做工作, 争取最好结果 |
(四) 争取区别税率, 维护公平竞争 |
(五) 在适当情况下提出价格承诺, 争取反倾销的主动 |
(10)巴西反倾销制度特征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金砖国家反倾销现状 |
(二) 中巴贸易往来及反倾销形势概述 |
一、巴西反倾销制度立法方面的特征 |
(一) 实体方面的特征 |
(二) 程序方面的特征 |
二、巴西反倾销制度执法方面的特征 |
(一) 案件数量 |
(二) 调查时长 |
(三) 初步裁决结论与临时反倾销措施 |
(四) 最终裁决结论与反倾销措施 |
三、对我国反倾销制度及相关企业等的建议 |
(一) 对我国反倾销制度的建议 |
(二) 对我国相关企业的建议 |
(三) 其他建议 |
四、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对我国反倾销法程序问题的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2]我国反倾销损害认定问题研究[D]. 耿梦珂. 河南大学, 2020(02)
- [3]论“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D]. 张泽敏. 广西大学, 2020(07)
- [4]欧盟反倾销新规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方敏琪. 中南民族大学, 2019(08)
- [5]欧盟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法律问题研究[D]. 许梦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
- [6]欧盟《反倾销条例》市场扭曲规则探究[D]. 应佳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论反倾销行政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D]. 扈银平. 南京财经大学, 2019(04)
- [8]论欧盟反倾销法的新发展[D]. 段海燕.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诉讼[J]. 武小岚. 商业文化, 2019(06)
- [10]巴西反倾销制度特征评析[D]. 王静怡. 云南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