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转卖未过户 买卖合同有效否(论文文献综述)
谢逸韬[1](2021)在《代偿请求权的本土化》文中认为
樊华中[2](2018)在《未更名再设抵押后抵押权人买卖房屋行为定性》文中研究指明出卖人将房屋卖出后,因政策原因未过户,事后又以所出卖的房屋设定抵押借款。在设定抵押时,未将房屋已出卖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在出卖人不能偿还借款时,去房屋现场勘查后得知房屋事前买卖过且有人居住,遂隐瞒该房屋被买卖过的事实,仍然凭借出卖人提供的房产证明、身份证明及公证委托书,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抵押权人的上述行为应属于实现抵押权的正当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李彩虹[3](2017)在《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司法认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赔偿。但是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可得利益,也未规定可得利益赔偿的具体司法适用规则。本文从一则案例入手,从不同角度展开,论述学者们对可得利益的概念是如何界定的、以及可得利益的特征、赔偿违约可得利益的必要性。第二章从可得利益赔偿范围的限制规则,比如可预见规则、减轻损失规则等限制规则。在司法实务中,根据我国最高法院2009年颁布的关于民商事审判的指导意见,可得利益损失可以区分为转售利润损失和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等类型。第三章是从多个案例和不同角度,从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相关案件中,分析可得利益损失的在司法实务中的赔偿情况,以及相关限制规则的适用情况,并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争议;第四章中,国外对可得利益赔偿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中,通过确立了合理确定性规则、事实与数额区分标准的划分,法官自由心证的放宽等方面的措施,降低了可得利益损失的证明标准,完善了可得利益数额的计算标准及方法。大陆法系国家对可预见性规则的具体适用前提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完善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相关司法制度。
刘生亮,董新辉[4](2015)在《买卖式担保的理论基础与司法对策——以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的处理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以买卖合同为担保形式的类案在借贷乃至他种交易方式中已表现为"事实上之惯行,"①实践中又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典型。此种担保方式有别于传统上的卖与型让与担保,关于此种担保方式的性质与效力,以及作为担保表达方式的买卖合同的性质与效力,学术界鲜有论及,实务界关于此类纠纷的司法对策亦未达成共识。文本旨在,遵循事物本然之理,检讨既有法律体系,探寻解决纠纷的妥当答案。
杨志敏[5](2015)在《机动车善意取得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物权法》规定动产可以善意取得,机动车性质上虽属于动产,但其可否善意取得却有疑问。盖其原因,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可赋予占有之公信力;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可赋予登记之公信力。而机动车的物权变动模式却为“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既不同于动产,也不同于不动产,占有和登记都是机动车的公示方法。究竟是否应当赋予机动车占有以公信力?或者是否应当赋予机动车登记以公信力?机动车是否可以善意取得?如果可以,又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善意取得?这些问题需要进行详细的讨论。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以外,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学界不同的学者关于机动车善意取得问题的观点,从而提出了本文需要讨论的问题,即在机动车善意取得中,第三人是基于什么样的信赖而获得法律的特别保护的?第三人的信赖是否基于对占有之公信力的认可?或者是否基于对登记之公信力的认可?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我国机动车物权变动模式的内涵和域外立法。《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确立了我国机动车物权变动模式为登记对抗主义,对于“登记对抗”的含义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交付生效与登记对抗”,另一种是“合同生效与登记对抗”。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就登记对抗主义的域外立法而言,与法国、日本建立在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基础之上的公示对抗主义不同,我国物权变动模式是建立在动产交付基础上的机动车“登记对抗主义”的折衷模式。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了机动车善意取得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理论基础来进行解释的问题。本文将善意取得理论基础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学界关于善意取得理论基础的传统学说,例如取得时效说、权利外形说等;第二阶段是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下关于善意取得的诸种理论,例如交易安全保护理论、外观引致理论等。笔者认为机动车善意取得不能适用传统学说,但是可以适用新形势下的诸种理论。第四部分主要讨论机动车占有是否具有公信力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当今社会,随着占有权利推定效力极大地弱化以及特殊动产领域登记制度取代占有成为物权的表征方式,占有无法再表征本权,加之我国法律并未赋予机动车占有以公信力,因此机动车占有是不具有公信力的。第五部分主要讨论机动车登记是否具有公信力的问题。笔者认为,从理论层面讲,我国法律并未赋予机动车登记以公信力;从实践层面讲,机动车登记公信力缺乏存在的基础;从技术层面讲,现有的机动车登记制度不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欠缺。因此,机动车登记也是不具有公信力的。第六部分主要讨论了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机动车能够善意取得的类型和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基于占有或者登记自身公信力的缺乏,单独信赖占有或者登记都无法达到公信标准,只有同时信赖占有和登记才是公信力标准的最佳设计。换言之,只有机动车被出让人占有并且登记在出让人名下时,受让人才能因合理信赖而善意取得机动车所有权,即双重公示型。
陈薇羽[6](2015)在《执行异议之诉:实务中的问题与对策》文中提出2007年《民事诉讼法》引入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改变了长期以来仅关注执行效率,而忽略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做法,给与了案外人以诉权保障,体现了立法从维护债权人利益到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态度转变。但时至今日,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法律和司法解释仍没有系统、统一的规范,立法上的阙如造成实务中的混乱,在诉讼标的、裁判范围、认定标准等问题上,法律还未能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本文选取实务中的案例,拟就实务中的热点问题、裁判中亟须统一的争议点展开讨论,期能抛砖引玉,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本文第一章重点讨论了执行异议之诉诉讼标的的认定。首先对实务中的不同做法进行梳理;其次,从案例、司法裁判和理论的角度分析各种不同的观点;最后,从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司法裁判和既判力的角度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界定异议之诉诉讼标的的建议。本文第二章主要讨论了执行异议之诉中对合同的裁判。本章论述主要围绕两个问题,首先,执行异议之诉中,对于合同问题,法院该不该审、该不该判:其次,对执行异议之诉中常见的几类合同效力情况进行分析。本文第三章主要讨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资格的认定。首先,明确认定方法及步骤;其次,对案外人是否享有实体权属进行讨论:最后,将“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这一抽象概念具体化,讨论实务中常见的案外人所享有的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刘佳佳[7](2015)在《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物权法》第24条将机动车与船舶、航空器等所有权变动作出统一规定,对此规定,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不同的理解,争议颇大。尽管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试图对此予以进一步明确,但该问题亦未得到彻底解决。基于此,本文在已有研究基础上,专门针对机动车所有权变动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的立法本源与本意予以“拨乱反正”之厘清,从而在揭示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之本质的基础上,化解理论问题与争议,提出完善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的立法建议,并为机动车交易实践提供符合实践本身的理论指导。全文除了引言与结论部分,共由五章构成:第一章,具体剖析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基本理论。具体包括:对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相关的概念予以界定,为本文下一步的研究奠定基础;对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样态予以分析,并根据机动车所有权变动发生的原因,将机动车所有权变动分为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变动;对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理论基础即物权行为理论和债权行为理论予以阐释,并寻求机动车所有权变动制度本身所追求的应然价值。第二章,比较考察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从比较法的角度,分别考察了意思主义模式与形式主义模式,并具体对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规定予以分析,为后续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的重新选择提供理论素材和立法经验。第三章,评析与反思我国现有的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在对我国《物权法》关于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的规定予以评析的基础上,明确了机动车登记与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无关,机动车所有权变动而未登记的,只是影响或者不产生所有者的“车籍权”。机动车本质上属于动产,其所有权变动理应采交付生效的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第四、五章,分析了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重新选择后的效应体系。笔者分两章对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所涉及一些基本问题以及边缘性问题予以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相配套的制度体系提供理论依据。
方乐坤[8](2014)在《土地利用二元体系下“小产权房”问题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土地利用二元体系传达了限制土地所有权、保障土地利用自由以及利用权中心化的物权观念。在规制"小产权房"问题上,应秉承物尽其用的理念,构建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处分制度,从宽认可相关交易主体的债权利益,畅通土地的债权利用权向物权利用权转化的机制。
张文可[9](2013)在《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变动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紧接其后的第24条规定,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引起了学界极大的争议,针对机动车所有权的变动,有学者认为这条规定属采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但多数学者认为属于混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机动车所有权的变动究竟该采物权变动模式呢?笔者认为,之所以将机动车视为“特殊动产”是因其经济价值较大,除此之外,其本质属性与普通动产并无不同。虽然《物权法》将登记规定为机动车物权变动的要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谓的登记就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目的在于便于国家对机动车的监督管理,无关乎其物权变动。鉴于机动车动产的本质属性及在市场上交易越来越频繁,笔者主张机动车物权变动方式采交付生效主义。文章采用对比分析、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论证方法最终得出机动车所有权变动采交付生效的方式最为合理。除引言之外,笔者将文章的正文设计为四个部分。首先,论文详细地罗列了机动车所有权变动可以采取的模式,登记对抗模式、登记生效模式及交付生效模式。笔者尽力做到客观中立地阐述各种模式的涵义、产生背景及各国适用情况,最终的落脚点在于否能在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领域发挥作用。其次,笔者对《物权法》第24条进行分析,从而引出由其引发的问题即机动车所有权变动采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还是混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针对两种物权变动的方式,笔者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研究进行研究。最终得出以下结论:针对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方式我国立法选择——登记对抗模式下的混合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再次,文章以罗列的三种变动模式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比分析的研究方法探索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最佳模式。在第一轮的比较中,将自身设计存在问题的登记对抗模式排除;在第二轮的比较中,基于机动车的本质属性仍旧为动产,笔者最终选择交付生效模式作为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最后,笔者研究了作为行政管理措施的登记在现实生活中有的意义,同时对于交付生效模式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构建了一些救济性制度,仅作参考用。
陈春琴[10](2013)在《特殊动产二重买卖的法律研究 ——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特殊动产指经济价值较大,维持价值较强,在法律上采取特殊管理和保护的可移动的物。在我国,特殊动产仅指船舶、航空器、汽车等交通工具。特殊动产虽然具有动产的本质属性,但动产的一般性规定不足以对其物权变动进行有效保护。因此,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国家对特殊动产作出了相应的特殊规定,这也为本文的探讨提供了素材。第一章从特殊动产二重买卖的概述入手,先对特殊动产二重买卖的相关概念作学理界定和立法界定,接着在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了特殊动产二重买卖发生的原因。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一物二卖产生的利益驱动,同时也是特殊动产二重买卖发生的首要动因。法律规定的滞后性、模糊性和缺陷性是特殊动产二重买卖发生的法律因素。第二章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结合小案例,分别对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下的特殊动产二重买卖展开分析和探讨,明确了各种模式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确定所有权归属的规则。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仅以债权合意的达成与否来认定可否形成债权和物权,不以交付或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物权变动需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物权合意和交付或者物权合意和登记,缺一不可。债权形式主义主张物权变动的发生以有效债权为前提,登记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必备条件。第三章针对我国特殊动产二重买卖的研究是本文的重点。该部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为基准,先梳理了我国调整特殊动产二重买卖的相关法律法规,然后以出卖人和先买受人间交付和登记的不同组合,对我国特殊动产二重买卖进行类型化分析。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为:有效债权合同和交付可使特殊动产发生物权变动,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有效债权合同和交付且登记,不仅可使特殊动产发生物权变动,还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可见,交付和登记在我国特殊动产交易中,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最后,本文还论述了我国特殊动产二重买卖中公示方式的意义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在适用中可能存在的争议,并对该条提出了一些初步的完善意见。
二、房屋转卖未过户 买卖合同有效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房屋转卖未过户 买卖合同有效否(论文提纲范文)
(2)未更名再设抵押后抵押权人买卖房屋行为定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法律适用之争议 |
二、刑事法律适用争议背后的法理分析 |
(一) 抵押权与债权并存于抵押物时, 抵押权的效力能否对抗债权 |
(二)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 知道抵押物被处分而执意实现抵押权的是否就一定是恶意 |
三、本案法律适用解析 |
(一) 丙行使抵押权系正当的权利实现行为 |
(二) 应当区分实现抵押权与保障抵押权实现的手段行为的违法性 |
(三) 本案的受害人分析 |
(3)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及相关概念辨析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违约可得利益相关概念辨析 |
1.2.1 履行利益与信赖利益 |
1.2.2 期待利益 |
1.2.3 信赖利益、可得利益之比较 |
1.2.4 可得利益与机会丧失 |
1.3 违约可得利益的特征 |
1.3.1 未来性 |
1.3.2 相对确定性 |
1.3.3 可期待性 |
1.3.4 增值性 |
第二章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必要性及限制规则 |
2.1 违约可得利益进行赔偿的必要性 |
2.1.1 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 |
2.1.2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有利于发挥合同的激励和保护功能 |
2.1.3 完全赔偿原则的要求 |
2.2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限制规则 |
2.2.1 可预见规则 |
2.2.2 减轻损害规则 |
2.2.3 过失相抵规则 |
2.2.4 损益相抵规则 |
第三章 可得利益赔偿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3.1 转售利润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3.2 经营利润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3.3 生产利润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3.4 可预见规则的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3.4.1 违约方的预见能力未能明确规定 |
3.4.2 预见的内容除损失的类型外还需预见损失的数额 |
3.4.3 守约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得利益损失的影响 |
3.4.4 未明确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约情形时可否适用可预见规则 |
3.5 减少损失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3.6 可得利益损失计算规则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3.6.1 约定计算法 |
3.6.2 收益对比法 |
3.6.3 估算法(自由裁量法)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违约可得利益赔偿制度得若干建议 |
4.1 国外立法对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相关规定 |
4.1.1 英美法系:证明标准从“确定性标准”到“合理确定性标准” |
4.1.2 区分事实与数额标准 |
4.1.3 大陆法系国家对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相关规定 |
4.2 关于完善我国可得利益赔偿制度的建议 |
4.2.1 合理确定性规则的确定和完善 |
4.2.2 可预见规则的完善 |
4.2.3 减损规则运用的完善:确定合理期限 |
4.2.4 完善可得利益计算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机动车善意取得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机动车物权变动模式 |
(一)机动车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理由 |
(二)机动车物权变动模式:登记对抗主义 |
(三)小结 |
三、机动车善意取得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理论基础的探讨 |
(一)学界关于善意取得理论基础的学说 |
(二)善意取得理论基础的再探讨 |
(三)机动车善意取得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理论基础的探讨 |
四、机动车占有公信力问题探讨 |
(一)占有及占有的效力 |
(二)机动车占有不具有公信力 |
五、机动车登记公信力问题探讨 |
(一)机动车登记 |
(二)机动车登记不具有公信力 |
(三)登记对抗与善意取得相冲突 |
六、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机动车善意取得的类型和构成要件 |
(一)机动车善意取得的唯一类型:双重公示型 |
(二)机动车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执行异议之诉:实务中的问题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案例统计分析 |
二、相关问题 |
第一章 执行异议之诉诉讼标的的认定 |
第一节 典型案例 |
第二节 现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诉讼标的是实体法律关系 |
二、诉讼标的是异议权 |
三、诉讼标的是实体法律关系及异议权 |
第三节 执行异议之诉诉讼标的的界定 |
一、从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分析 |
二、从司法裁判角度分析 |
三、从既判力角度分析 |
第二章 执行异议之诉中合同的认定与判明 |
第一节 典型案例 |
第二节 现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合同的认定 |
二、合同的判明 |
第三节 执行异议之诉中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判明 |
一、执行措施前成立的合同 |
二、执行措施后成立的合同 |
第三章 案外人资格的认定 |
第一节 典型案例 |
第二节 现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权属认定不明确 |
二、权利种类受限制 |
第三节 案外人资格的认定标准 |
一、实体权属的认定 |
二、“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认定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一般理论 |
1.1 机动车所有权概述 |
1.1.1 机动车 |
1.1.2 机动车所有权 |
1.1.3 机动车所有人 |
1.2 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构成 |
1.2.1 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概念 |
1.2.2 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样态 |
1.2.3 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原因 |
1.3 机动车所有权变动之学理基础 |
1.3.1 从物权行为看物权变动 |
1.3.2 从债权行为看物权变动 |
1.3.3 机动车所有权变动之价值取向 |
第2章 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比较法考察 |
2.1 意思主义立法模式 |
2.1.1. 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的概念 |
2.1.2 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的制度表现 |
2.1.3 对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的评价 |
2.2 形式主义立法模式 |
2.2.1 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概念 |
2.2.2 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制度表现 |
2.2.3 对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评价 |
第3章 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评析与思考 |
3.1 我国现行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辨析 |
3.1.1 学界对物权法规定的不同理解 |
3.1.2 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 |
3.2 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的透析 |
3.2.1 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的立法本意 |
3.2.2 采登记对抗主义模式的本意质疑 |
3.3 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的反思 |
3.3.1 机动车登记的法律属性 |
3.3.2 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的重新选择 |
第4章 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重新选择后的效应体系 |
4.1 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力 |
4.1.1 公示与公信力的概述 |
4.1.2 不同立法模式下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力 |
4.1.3 我国现行立法下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力分析 |
4.1.4 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公示方式和公信力模式的选择 |
4.2 机动车无权处分 |
4.2.1 无权处分的概述 |
4.2.2 不同立法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
4.2.3 我国学界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争论 |
4.2.4 我国现行立法下机动车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分析 |
4.2.5 机动车无权处分行为之效力模式选择 |
4.3 机动车善意取得 |
4.3.1 善意取得的理论概说 |
4.3.2 不同立法模式下机动车善意取得的规定 |
4.3.3 我国现行立法下机动车善意取得分析 |
4.3.4 我国机动车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 |
第5章 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法律适用与责任承担 |
5.1 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法律适用 |
5.1.1 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
5.1.2 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法律适用规则 |
5.1.3 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法律适用规则的选择 |
5.2 机动车所有权变动与责任承担 |
5.2.1 物权法的规定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影响 |
5.2.2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比较法考察 |
5.2.3 机动车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
5.2.4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土地利用二元体系下“小产权房”问题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物权法定抑或物权意定:“小产权房”问题的症结 |
二、土地利用的二元体系:基本内容和价值基础 |
(一) 土地二元利用体系的基本内容 |
1. 土地的物权利用权 |
2. 土地的债权利用权 |
3. 土地二元利用权的相互渗透和转化 |
(二) 土地二元利用体系的价值基础 |
三、“小产权房”问题的法律规制——土地二元利用的思路 |
(一) 法律规制的理念和原则 |
1. 物尽其用 |
2. 公益保留 |
3. 法治原则 |
(二) 物权利用权模式的实践运作:构建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处分制度 |
1. 基本建议 |
2. 相关案例评析 |
(三) 债权利用模式的实践运作:从宽认可“小产权房”交易主体的债权利益 |
1. 基本建议 |
2. 相关案例评析 |
(四) 土地债权利用权向物权利用权转化机制的构建 |
1. 基本建议 |
2. 相关案例评析 |
四、结语 |
(9)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机动车所有权变动能采取的模式 |
2.1 交付生效模式 |
2.2 登记生效模式 |
2.3 登记对抗模式 |
3 《物权法》第24条变动模式评析 |
3.1 《物权法》第24条引起两种物权变动模式之争 |
3.1.1 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分析 |
3.1.2 混合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分析 |
3.2 我国《物权法》的选择——混合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
4 机动车所有权最佳变动模式之选择 |
4.1 登记对抗模式与登记生效模式之抉择 |
4.1.1 登记对抗模式制度设计之弊端 |
4.1.2 登记生效模式之优势 |
4.2 登记生效模式与交付生效模式之抉择 |
4.2.1 登记生效模式之不足 |
4.2.2 交付生效模式之优势 |
5 余论 |
5.1 机动车登记在我国的现状 |
5.1.1 我国机动车登记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
5.1.2 我国机动车登记制度的意义 |
5.2 交付生效模式的补救措施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生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10)特殊动产二重买卖的法律研究 ——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特殊动产二重买卖概述 |
第一节 特殊动产二重买卖的界定 |
一、特殊动产的法律界定 |
二、特殊动产二重买卖的法律界定 |
第二节 特殊动产二重买卖的形成原因 |
一、特殊动产二重买卖形成的经济原因 |
二、特殊动产二重买卖形成的法律原因 |
第二章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特殊动产二重买卖分析 |
第一节 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下特殊动产二重买卖 |
一、债权意思主义的基本界定 |
二、债权意思主义模式下的特殊动产二重买卖 |
三、特殊动产二重买卖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特殊动产二重买卖 |
一、物权形式主义的基本界定 |
二、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特殊动产二重买卖 |
三、特殊动产二重买卖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三节 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特殊动产二重买卖 |
一、债权形式主义的基本界定 |
二、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特殊动产二重买卖 |
三、特殊动产二重买卖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三章 我国债权形式主义兼登记对抗原则的立法模式下特殊动产二重买卖的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特殊动产二重买卖中的法律选择 |
一、我国特殊动产二重买卖中关于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 |
二、我国特殊动产二重买卖中关于所有权移转的立法规定 |
第二节 我国特殊动产二重买卖的类型化分析 |
一、已交付但未登记下的二重买卖 |
二、已交付且登记下的二重买卖 |
三、未交付且未登记下的二重买卖 |
四、未交付但已登记下的二重买卖 |
第三节 我国特殊动产二重买卖中的法律争议 |
一、公示方式在我国物权变动中的意义 |
二、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10 条的检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房屋转卖未过户 买卖合同有效否(论文参考文献)
- [1]代偿请求权的本土化[D]. 谢逸韬.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未更名再设抵押后抵押权人买卖房屋行为定性[J]. 樊华中. 中国检察官, 2018(16)
- [3]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司法认定[D]. 李彩虹. 兰州大学, 2017(02)
- [4]买卖式担保的理论基础与司法对策——以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的处理为中心[A]. 刘生亮,董新辉. 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司法体制改革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2015
- [5]机动车善意取得问题研究[D]. 杨志敏.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 [6]执行异议之诉:实务中的问题与对策[D]. 陈薇羽. 东南大学, 2015(08)
- [7]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研究[D]. 刘佳佳. 大连海事大学, 2015(01)
- [8]土地利用二元体系下“小产权房”问题的法律规制[J]. 方乐坤.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03)
- [9]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研究[D]. 张文可. 郑州大学, 2013(S2)
- [10]特殊动产二重买卖的法律研究 ——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D]. 陈春琴.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