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立法: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外部保障——与美、德两国立法实践的比较(论文文献综述)
王美[1](2021)在《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研究(1912-1949)》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政策在承袭清末的基础上,破旧立新、中西融合,随时代的发展不断调适、充实、完善,推动了高等教育的近代转型,保障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存续发展,实现了功能与价值的合一。本研究基于对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历程的回顾,呈现了民国时期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与其政策制定及实施过程相互制约与促进的样态,并累积了特殊时期高等教育政策革新与完善的历史经验。本研究以一种找寻与回溯的历史视角,对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变迁进行了系统考察,结合全面与局部高等教育发展概况,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展现了高等教育政策内容要素变化和政策运行过程,让色彩斑斓的民国高等教育政策图景生动地铺展开来,从动态中去把握高等教育政策的演进轨迹与特征,阐释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历史合理性与局限性,从而为当下高等教育政策改革提供借鉴与启示,达到以史鉴今的目的。论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首先,着眼于挖掘民国历史的大格局之异,与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关联,侧重分析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社会背景,从政治局势的杌陧、经济形势的起伏、文化运动的洗礼,以及教育轨迹的转换四个方面展开。其次,按照回溯性的政策分析方式,根据高等教育政策的基本组成要素分类,对办学政策、经费政策、学科与课程政策、招生与考试政策、教员与学生政策的演进轨迹进行深度把握。在纵向深描政策变迁的同时,又以横向的视角,来透视不同阶段各类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内容、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并将高等教育政策的要素变化、地方应对、大学实践、校长活动穿插起来,构成一个动态、丰富的叙述结构,使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变迁过程得以真实的复原呈现。再次,聚焦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进程的关键之处,分析影响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内外因素,从外部因素来看,包括社会诉求的不断牵引、知识分子及教育团体的持续呼吁、教育问题的严重性变化等;从内部因素来看,涉及权威集团理念的转变、议案审议方式的变化、目标群体价值偏好选择的差异等。在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发生了回应性与适应性的变迁。与此同时,归纳凝练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特点,并探究其中的利益逻辑。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演进呈现出“工具本位”的政策价值取向不断强化、政策内容体系日臻完善与成熟、政策施行手段逐步多样化等重要的历史特点。其背后的利益逻辑则主要是利益群体矛盾调和的分期变化、利益群体价值博弈的纵向映现以及政策利益与代价之间的成本考量。最后,审视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所呈现的先进性与局限性。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政策,在新潮与旧浪的冲击下流变绵延,一直在努力谋求西方文化与本土文化的适当融合,不断通过立法建设来规范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同时,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历史演进,是铺陈理想与务实选择的产物,其生命力既来源于预先的理论准备,更扎根于实践中的丰富与拓展。但回溯历史,对民国高等教育政策的变迁进行审慎的考量后,发现其也有局限性。如高等教育政策数量与质量的不匹配、政策设计与政策执行的阻隔、“行政决策”与“学术决策”沟通与协调的非一贯性等。探赜索隐、以史鉴今。本研究将目光投射到那段逝去的历史中,通过多层面、多角度对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的演进进行分析,得出一些现实启示,即在当下高等教育政策建设过程中,要秉承一种辩证视角和开放心态,既坚持高等教育政策的国际化视野,又要积极建构中国化坐标,不断推进高等教育政策的法制化建设,兼顾高等教育政策的“质”与“量”的双重效益,靶向高等教育需求精准施策,完善高等教育政策的执行监督机制,并合理定位高等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使当下高等教育政策改革与发展能够真正助力“双一流建设”,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黎婷婷[2](2020)在《美、澳两国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后期,专业认证源起美国,以认证制度为特征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成为世界各国追捧的主要模式。而我国教育认证起步较迟,20世纪后期高等教育专业认证开始萌芽。近5年来,随着高职教育对市场经济的显性刺激作用愈发明显。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的构建对我国的意义也更为显着。专业认证作为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实行外部质量保障的重要手段,目前理论和实践层面尚且不足,借鉴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的国际经验重要且必要。首先,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通过对专业认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高等教育治理理论、质量认证理论等进行阐释,从而进一步充实专业认证制度治理模式的理论框架。其次,通过对美国和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的现状及体系特征分析。最后,提出对我国构建高职教育实施专业认证制度的启示。虽然我国工程教育推行专业认证制度已有一段时间,但在高职教育尚未全面开展。因此,本研究通过对美国和澳大利亚两国高等职业教育在专业认证制度的文献研究,并进行比较研究,且针对当前高职教育专业认证的薄弱环节,探析加强高职专业认证的策略方法,实现相关者利益共赢,推动高职教育内涵式发展渐入佳境。
刘亮亮[3](2020)在《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发展研究》文中提出项目管理是当代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中的热门理念和模式,在当代教育管理中也被广泛采用,美国则是教育项目管理的最早策源地和当代应用最为普遍和成效显着的国家。在今日美国联邦政府层面,几乎所有体现美国国家教育意志和导向需要的教育事务和相应资源,都是以一定的教育目标和相应的独立事项为基本单元,设计划分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教育项目来加以推进和管理的。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完整性质和内涵是什么?何以如此之先地在美国土地上原创性生成并有序地发展成长为体现甚至代表当代教育管理走向的教育项目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在协调和处理教育国家行政干预和社会市场运作的矛盾中有何优势和局限,能否为我国教育管理模式乃至体制的改革提供相应的启示和借鉴?对这些当代教育项目管理根本问题的热切关注和思考,自然也就使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进入笔者的考察研究视野,成为博士学位论文题目的首选。本研究在马克思主义逻辑与历史科学统一的方法论指导下,以教育社会生态理念为基本研究范式,运用文献法、观察法和纵向比较法,按着教育项目管理形态由单项到体系的演化的基本进程和轨迹,对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演进背景、现实实践、成效问题和主要特征进行了系统的分阶段梳理考察,在简要把握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在二战前萌芽成型奠定的基础上,对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重点创设(二战后—20世纪60年代初)、系统整合(20世纪60年代中—80年代初)、体系优化(20世纪80年代初—20世纪末)和创新提升(21世纪初—今)的各个阶段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综合,力求揭示其逐步铺开、连续改进和不断优化的发展历程与规律。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发展,是在二战前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萌芽成型所奠定的基础上起步的。现实教育的分散性发展条件、形态和格局,国家机器的天然教育使命、责任和权力,宪法的国会征税权与社会福利保障责任的明确规定,为联邦政府对教育进行直接有力但有限的项目管理干预提供了历史的必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战结束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在战前奠定的坚实基础上进入了重点创设阶段,开始了蓬勃发展的历史进程。国会于1944年通过颁布了《退役军人权利法》和1958年《国防教育法》,为联邦政府创设了退役军人教育援助项目和国防研究生奖学金项目及其管理模式,开始了运用教育项目管理对高等教育进行直接干预的重点探索。这些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有力实施,极大地促进了高等教育的重点发展和质量提升,为事关全局的现实高等教育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合法合规、切实适用的机制和抓手,也为联邦政府更加积极全面的教育直接干预提供了基本模式与良好示范。当然,这种直接动用联邦政府力量对眼前的高等教育问题进行直接的干预,也不可避免地带有应急性、权宜性和局部性的局限或不足。1965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进入到系统发展阶段。经过二战后的迅速调整与强势拓展,到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经济社会进入到空前繁荣时期,“民权运动”也应时而生、风起云涌。这不仅使联邦政府财力雄厚,成为“教育资源的提供者”;也为联邦政府加强对教育的全面干预创造了有利的历史条件和需求。两法和随后国会一系列教育法案中陆续出台的大量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从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到高等教育,从职业教育、双语教育到少数民族教育,从移民教育到国际教育等,可谓遍及教育的各个层次和领域,直至1979年联邦教育部的设立。这些联邦教育项目的创设和实施与整个教育系统对应一致、相辅相成、相映成辉,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教育系统的全层次、全类型的全员性发展,也为教育项目管理的体系性优化提供了完整的框架、基础和资源。随着联邦教育项目的系统化设置与实施,在有力地保障和促进美国教育全面完整发展的同时,其固有的局限性也越来越显露了出来,特别是随着联邦教育部对联邦教育项目直接干预的日渐加强,各个教育项目实施运行的孤立性、形式化、行政化、各自为政性和发展不平衡性日渐突出,促使和要求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协调配合,不断增强所有联邦教育项目的有机体系性,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由此进入体系优化阶段。20世纪70年代初的中东石油危机,也大大地削弱了美国联邦政府资助教育项目的能力。80年代初期,里根总统坚决反对联邦政府对教育的过分干预,开始了“新联邦主义”教育计划,通过《1981年综合预算调节法》消减和整合联邦教育项目,减少联邦政府的教育拨款和干预措施,将联邦政府各部门分散化管理的项目转换为联邦教育部的集中化管理。直至20世纪80年代末期乔治·布什总统上台,联邦政府再次调整教育项目管理的体系结构优化,强化教育项目的相互衔接、体系性与弹性,制定了总揽全局、明确整体目标、优化和提升教育项目总体效能的《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和《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和国家教育发展战略紧密对接,联邦政府的教育职能也更加广泛,成为“教育标准的制定者”。在1993年《政府绩效和成果法》的影响下,教育部开始注重业绩文化和问责文化的建立,加强联邦教育项目的绩效评估,促进联邦教育项目的结构改进和质量提升。进入21世纪,伴随着“9·11”事件的发生和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为应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外局势,缓和各类社会问题和提升教育质量,联邦政府在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教育项目管理体系对国家社会发展战略的体现、支撑和合理合法化的作用,开始了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的创新提升新阶段。国会密集立法加大教育拨款力度,仅2009年《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就专门为教育投入了1000多亿美元,其中投资额最大的项目为536亿美元的州财政稳定基金项目,包括486亿美元的公式拨款项目和50亿美元的竞争性拨款项目,为国家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联邦教育项目财政管理支持。《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中设置推行的体系化教育项目把社会全员发展作为国家责任和终极目标,把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和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利完美有机地融合在一起;联邦政府创设实施的STEM系列科技教育项目,重新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覆盖的“十万强”系列国际教育交流项目,促进国际间经济文化的交流,更是把美国国家社会的发展与高科技、全球化和生态化高度融合在一起,绘就美国与人类共同发展的教育项目管理蓝图。上述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发展进程表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产生、发展和最终成为美国教育管理体制的主体模式,既深深地植根于美国特定的教育社会生态体系之中,即早期教育分散化发展的起步及后续格局、相应的文化理念和现实教育实践,更得益于美国社会全员普遍具有的能动参与干预意识和行动力;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既不是行政部门拍脑门的忽发奇想、权力任性的结果,也不是墨守成规、固执经验的因因相袭,而是按照教育行动的完整结构和展开过程,立法先行,职能明确,权责对应,事财一体,科学设计,不断创新提升,最终形成健全而富有活力的、国家行政合理干预和社会市场积极运作有机一体的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制。由此启示借鉴,当会大有脾益。
邹群霞[4](2020)在《中美《早期儿童学习与发展标准·语言领域》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国际学前教育质量提升背景下《早期儿童学习与发展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研究已成为早期儿童教育改革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语言领域是儿童学习与发展的其中一个领域,对中美《早期儿童学习与发展标准·语言领域》(以下简称《标准·语言领域》)的比较研究不仅可以为我国《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语言领域的修订确立相应的参照,也为我国早期儿童的语言教育理论与实践提供借鉴与思考。本文以中美《标准·语言领域》作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文献法、文本分析法、问卷调查法、比较法对中美《标准》制定背景、价值取向、目标和《标准·语言领域》的内容、实施及效果等进行比较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及结论如下:(1)通过对中美《标准》制定背景的比较,在国际背景方面,全球化时代背景是影响中美两国《标准》制定及其推进极其重要的元素;国内外学前教育相关研究成果交流直接或间接对中美《标准》制定起推进作用。同时,中美两国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背景的不同,进而对《标准》制定产生影响;(2)从课程政策视角探析中美《标准》的价值取向与目标,研究发现我国《指南》价值取向以幼儿为中心和幼儿的全面发展为价值取向,美国《标准》则呈现自由主义取向、保守主义取向和社会效率取向等多元价值取向态势。实现教育公平、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提升幼儿教师专业素质与能力、提升家庭教育质量、实施教学范式改革、实施评价改革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中美《标准》制定的目标,但中美目标方向并不一致;(3)通过对中美《标准·语言领域》的形式结构、内容结构和结构性质的比较分析,发现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同为指导幼儿语言学习与发展的学前教育课程政策文件,既有共性也有差异,不仅表现在编排体例、语言表述等形式结构方面,在基本框架设计上也呈现各自的特点,美国《标准·语言领域》结构框架所反映的框架性质和一体化衔接值得我们学习;(4)在借助于NVivo12软件对《标准·语言领域》相关内容进行编码与分析,结果表明: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在子领域分类、内容标准与表现标准、策略与建议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反映了两国语言领域的教育理念与理论取向。两国在早期儿童语言教育上坚持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关注语言发展的全面性。美国《标准·语言领域》关注语言与文化的相互渗透,为特殊需要儿童的语言发展提供支持,语言发展强调向早期读写偏移等理念。中美《标准·语言领域》也分别体现了“全语言教育”取向和“平衡化教育”取向;(5)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实施状况、实施过程及实施效果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我国《标准·语言领域》实施现状总体没有美国的实施现状乐观;我国受访教师对《标准·语言领域》实施评价感知与认同度较低;在样本数据下,美国受访教师的实施效果测度值总均值高于我国受访教师的实施效果测度值总均值。通过对中美《标准·语言领域》的研究得出主要的启示:一方面,对我国《标准·语言领域》修订的启示是标准修订需兼顾稳定性与发展性;标准修订需考虑连续性与阶段性;标准修订需考虑综合性与个别化;标准修订需注重指引性与操作性的统一;标准修订需平衡统一性与适宜性。另一方面,对《标准·语言领域》实施的启示是提升幼儿教师的专业发展水平;构建《标准·语言领域》实施的支持系统;发展我国幼儿语言学习与发展项目与评估体系。
阿格(DORJDEREM ALTANSUKH)[5](2020)在《蒙古国中小学残疾人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众所周知,残疾人是我们社会成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容忽视的主体性存在,同时亦是教育机会的享有者,他们理应接受与其能力水平相匹配的适切性教育。近年来,虽然蒙古国在残疾人教育方面成果颇丰,但在专门学校数量、受教育机会、教育经费投入、教师专业素养、契合式课程、蒙古国残疾人教育立法还不健全等六方面仍存在问题。国家政府及残疾人相关教育组织应及时意识到这一危急现实,以施以切实有效的措施来“治愈”残疾人教育之“顽疾”,并使其获得长足发展。本研究力图通过深入剖析蒙古国残疾人教育中潜藏的诸多问题,来唤起国家及相关部门对残疾人教育的充分重视,同时力求丰富该领域教育资料,为今后蒙古国残疾人教育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尽献绵薄之力。本研究基于中国教育家施良方课程编制理论和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根据调查研究,阐释了蒙古国中小学残疾人教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通过对蒙古国残疾人教育与中小学残疾人教育专门学校的史料和文献的梳理、全面考察并进行了系统分析、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内容为论文的主要是本研充的理论基础、重点阐述了本研究的目的和意义,蒙古国残疾人教育历史研究现状、分析了残疾人、残疾人教育、残疾人教育的对象,最后指出了本研究的创新与研究的方法。第二部分内容为论文的主要相关研究综述。根据本论文研究的内容蒙古国关于残疾人教育研究的文献综述、中国关于残疾人教育研究的文献综述、关于罗尔斯正义论研究的文献综述。第三部分内容为论文的主要研究的理论基础。本论文旨在提出蒙古国残疾人教育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策略。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与所提出的解决策略主要是基于美国着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和中国优秀学者施良方的课程理论,所以,本章主要梳理、阐述与本研究密切相关的罗尔斯正义论和施良方课程理论的有关内容。第四部分内容为论文的主要蒙古国残疾人教育发展的历史阶段,发展历史之短直接导致蒙古国关于残疾人教育方面的研究之少,由此也不难想象国家关于残疾人教育历史方面的研究也就更少了。我按蒙古国残疾人教育整体发展状况来分类的。把它分为四个方面内容来说;蒙古国残疾人教育发展的初期阶段(1962至1973)、蒙古国残疾人教育的发展阶段(1974至1990)、蒙古国残疾人教育的衰退阶段(1991至2013)、蒙古国残疾人教育发展的复苏阶段(2014年以来)。第五部分内容为论文的主要蒙古国中小学残疾人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本研究力图通过深入剖析蒙古国残疾人教育中潜藏的许多问题,来唤起国家及相关部门对残疾人教育的充分重视,同时力求丰富该领域教育资料,为今后蒙古国残疾人教育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尽献绵薄之力。第六部分内容为论文的主要蒙古国中小学残疾人教育发展的对策建议近年来;蒙古国残疾人教育发展最好的年,国家组织实施了残疾人教育提升计划,全面提升了残疾人教育发展水平,从基层学校层面来看,这些年,经费投入多、保障力度大、普及水平高、教育教学质量大幅提升、办学水平得到明显改善、政府对残疾人弱势群体和残疾人教育关心与支持,通过残疾人教育专门学校的变化得到了最好的体现。我相信,蒙古国政府、残疾人教育部领导下,从以后残疾人教育发展,教育战线上下一心,残疾人教育必将迎来更好更快的发展,残疾人教育体系将会更加完善,保障机制将更加健全,教育质量会有大幅度提高。我们一定会更加勤奋地工作、努力让残疾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同在蓝天下、共同接受良好教育,每一个残疾儿童的心田、帮助他们实现、更加美好的人生梦想。
陈兰英[6](2019)在《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国家兴盛,教育先行。历史经验一再证明,一个民族的文明进步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教育所决定的,同时,一个民族国家的教育进步和文明又必须依赖法制和法治这一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我国,警察、警察制度以致警察教育及其法制化却是近代文明的产物。可以说,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是经科学和理性启蒙的民族国家所为的有法可依、依法而行的制度实践。近代中国警察教育和近代中国法制建设是相契合的,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客观事实存在,在中国教育史、中国法制史及中国警察史上,被认为是较为成功的,但其重要性往往被学界所忽视。只有保有高度的历史自觉及对现实问题的警觉,才有可能意识到研究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的重要价值。本文的研究路径是在系统阅读、考察及整理大量近代中国警政及警察教育方面的历史档案、立法文本以及其他历史文献的基础上,选取警察教育法制问题这一专题即对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律制度做出一个历史性的研究,在时间跨度上限定在1901年~1949年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对这一历史阶段在中国发生的警察教育法律制度进行一个纵向梳理,尽可能展示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律制度的产生、变迁及制度进步的全貌,对其多样性发展要素及特点予以理性认知和历史解释。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经历了一个建构式的、移植式的、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发展历程。本研究以历史描述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力图系统完整地呈现这份曾是无数先贤为之奋斗近半个世纪的辉煌事业,通过这一尘封已久的历史痕迹的再现,以管窥豹,寻历史逻辑,以史为鉴,通古明今。本文主要从近代化(现代化)范式的角度展示且阐释这一主题的。法律是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基础,警察制度及警察教育法律制度诞生于近代社会,可谓一个历史性的跃进,一个现代化的早期物种。警察制度及警察教育法律制度在近代的产生与发展,是人类社会法律演进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阶段,是华夏民族走出中古走向现代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鲜明的特点便是近代化或现代化。中国近代化或现代化是一个时代的表征,是一个在由传统封建专制社会向现代民主共和社会转变中,处于动荡中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整体性的发生根本变化和不断调适的历史过程。一般而言,政法领域的近代化或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是民主化、法制化和科学化,这三大标准是因思维领域的理性化而导致的。近代社会变革是整体的、连续性的过程,处于这一社会变革中的警察教育法制是中国法制现代化典型代表。法制与近代化或现代化存有密切关系。本文对这一专题的研究是将近代警察教育的内容和历史置于法制这一概念框架内加以审视和讨论的,尤其专注于警察教育与法律的关系以及二者是如何相辅相成又是如何进步的,其中,对有关规范、组织结构、制度机制及运行实践等教育教学制度进行实证分析和系统性理论研究。通过对警察教育立法规范体系、教育组织管理制度及警察学校教育教学制度的建构,以及其教育教学宗旨的确立和课程体系的设置,等等依法而立,依法而行的法制模式的研究,进而揭示这一制度实践背后合理化运动的法律逻辑、科学逻辑和社会逻辑。无疑,近代中国警察教育及其法制化进程是近代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秩序及其不断演进变革的一个集中反映,是中国政法体制一种革命性的进步。这一始于清末终于新中国建立近半个世纪的特殊法律制度现象,不仅扮演了拉下中国长期置于封建统治历史帷幕的重要力量,也成为揭开了近代中国走向法制以至法治历史篇章的重要一页,更是成为现当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建设的不可轻视的历史基石。
刘媛媛[7](2019)在《中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政策分析与比较研究》文中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实施重点大学发展战略,2015年以来“双一流”建设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加快了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进程。而美国在二战后高等教育迅速发展,逐步成为世界一流大学的聚集地,成为世界科学中心,在此过程中美国联邦政府以及州政府在政策方面均给予了大力支持。通过分析和比较中美建设一流大学的政策,更好地认识和弥补我国教育政策的不足,完善国家高等教育政策体系,从而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一流大学建设之路。纵观世界大学排名,美国一流大学的数量遥遥领先,在最新的2018年QS世界大学排名百强榜单中,美国入榜31所,英国16所,中国仅次于美国和英国,总数达到12所(内地6所,港澳台6所),日本与韩国分别拥有5所,相比之下,我国已经成为拥有世界百强大学最多的亚洲国家,表明我国高校“双一流”建设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与美英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而且美国一流大学发展迅速,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在高等教育中均扮演重要角色,因而美国对大学的政策导向对我国“双一流”大学的建设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中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一流大学建设与发展的时代背景也不尽相同,本研究主要基于中美一流大学建设的政策文本及目前一流大学建设的现状,采用文献研究法与比较研究法对两国一流大学建设的相关政策进行剖析,分别从人才培养政策、师资队伍政策、学科建设政策、科学技术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国际化政策等视角切入,分析比较中美一流大学建设政策的异同,发现中美建设一流大学的政策各具特色,各有优势,美国已然处于一流大学建设的深化发展阶段,而我国尚处于初步建设与发展时期,存在立法保障体制不健全、学科体系不完善、经费投入体制单一以及国际化程度偏低等问题。根据在中美建设一流大学政策比较中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一流大学建设的政策建议:加强高等教育立法,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强化政府政策引导,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引入第三方绩效评价,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深化大学治理体系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校。
刘艳琴[8](2019)在《法治视野下美国顶尖高校惩戒违纪学生研究 ——以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为例》文中提出高校应如何惩戒违纪学生一直是教育法规与政策领域的学者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随着“双一流”大学建设和依法治校工作的深入推进,高校迫切需要完善学生违纪惩戒制度,不断加强法治化管理。完备的学生违纪惩戒制度对于规范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推动高校管理法治化起着关键性的支撑作用。然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我国高校在惩戒违纪学生方面存在着诸如惩戒权力滥用、惩戒方式单一、惩戒程序不正当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阻碍了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美国顶尖高校在惩戒违纪学生方面的制度体系已相对完备。虽然各国高等教育制度有所不同,但在高校惩戒违纪学生层面依然存在共通之处。其可以为我国提供一些可能的借鉴和参考。本研究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选取美国顶尖高校之一——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作为研究个案,基于法治视角,从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对该校惩戒违纪学生的情况作了具体详细的分析与介绍。美国校生间的法律关系经历了“替代父母理论”、“特权理论”、“宪法理论”和“契约理论”几个不同的理论学说。目前,“宪法理论”和“契约理论”成为美国法院处理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美国法院依据这两大理论对高校惩戒违纪学生的行为进行正当程序审查,而权利的三大权能(防御权能、受益权能和救济权能)也为审查提供了支撑。美国法院可以帮助权利主体——学生对抗学校的惩戒权,同时也能够平衡私主体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为学生提供司法救济,保护其权益免受侵害。权利抗衡权力、权利平衡权利成为美国顶尖高校惩戒违纪学生重要的法治化路径。美国顶尖高校将学生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学校利益以及政府利益作为界定违纪行为的主要原则。麻省理工学院依据这些原则从学术违纪行为和非学术违纪行为两个方面界定了学生违纪行为的具体标准,并设立了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针对学术违纪行为、非学术违纪行为以及其他的违纪情形,麻省理工学院从指控程序、认定程序和处罚程序三个层面对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且,该校有着完善的校内救济制度处理学生不服惩戒的情形,并采取了积极的举措来防范学生的违纪行为。协调诉讼实现利益平衡、职能分工界清具体职责、内容周到促进处理效率、细化程序提高可操作性、信息公开促进惩戒公正以及教育惩戒强调育人为本是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惩戒违纪学生的主要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可以从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惩戒违纪学生的经验中得到的启示包括:厘清高校校生间的法律关系、设立专门的违纪行为处理机构、构建精细的学生工作管理体系、制定规范的违纪行为处理程序、倡导违纪处理信息的公开透明和坚持惩戒活动育生为本的原则。
荣丽敏[9](2019)在《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比较研究》文中提出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极大地推动了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促进了日益频繁的国际教育交流活动,使得教育服务贸易成为服务贸易种类中占比上升速度最快的一个,为推动国家经济的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国际服务贸易种类中,教育服务贸易为第五类,同时也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的重要构成部分之一。对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来说,教育服务贸易在国民经济中作用显着。虽然教育服务存在一定的公共产品属性,但在GATS的教育服务承诺中,很多国家都表现出积极、开放的态度。同时,全球贸易自由化对拥有跨文化学习经历的人才需求不断増加,对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世界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格局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传统教育服务贸易强国,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欧美经济发达国家,其中美国居首位;第二个层面是教育服务贸易后起之秀,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这些国家利用后发优势,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增幅较大;第三个层面是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印度、俄罗斯等“金砖”国家,它们是全球最主要的教育服务贸易进口市场。本文对中国、美国和澳大利亚三个国家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分析三个国家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演进,从而总结出不同发展阶段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动因、现状和前景。通过对中美澳三个国家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和影响因素分析,发掘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成因,借鉴美澳两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成功经验,对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提出对策建议。按照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内容总体分为以下七个部分:第一章绪论,提出论文的研究问题和研究意义。通过对中外研究现状的梳理,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并提出研究的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章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理论基础,分析了本文所使用或者涉及的理论基础,包括绝对优势理论、比较优势理论、国家竞争优势理论、高等教育全球化与人力资本理论、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理论等。第三章GATS对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影响,重点研究GATS关于教育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定、GATS中有关教育服务贸易的争议、GATS影响下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等方面内容。第四章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历程及其比较,主要比较了中国、美国、澳大利亚三个国家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历程,以及从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政策、产品、方式方面对比分析了三个国家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不同及相同之处。第五章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评估分析,从指标选取、指标比较以及综合竞争力指数方面入手,以实证的方式对比分析了三个国家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异同以及优势劣势之处。第六章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影响因素比较分析。首先对可能影响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因素进行关联度分析。然后从生产要素、需求要素、组织战略和结构、相关和支持产业、政府因素、机遇因素等影响因素分析了三个国家的异同。第七章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启示与对策,本章从思想观念、政府、高校、社会四个方面分析了美澳两国发达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理念对中国未来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启示与对策。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导致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世界格局的因素有很多,例如经济实力、政策环境、教育质量、地缘因素等。美国是世界上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最大出口市场,近十年来,美国的教育服务贸易顺差十分巨大,大量高端人才的流入,为美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而澳大利亚是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已经成为该国的第三大出口行业,而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之所以能得到发展,主要是因为国家在整体战略规划上高度重视,并进行了系统的政策支持。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也越来越快,而且国际市场份额也在逐步上升,这与我国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随着美国、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出口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缩减,也逐渐形成了世界各国共同参与、相互竞争的局面,这对于我国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是一个巨大的发展机遇。因此我国必须牢牢抓住发展机遇,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实现我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陈武元[10](2018)在《美日两国高校经费筹措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认为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制度安排大致分为市场主导型和政府主导型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对高校经费筹措方式有着很大的影响。从历史和国际比较两个视角来系统分析市场主导型的美国高校和政府主导型的日本高校的经费筹措方式,可以归纳出各自的经费筹措模式或经验。我国应在重视教育立法、引入市场机制、改革财政拨款分配方式、为民办高校发展营造环境和培育捐赠文化等方面学习借鉴美日两国高校经费筹措的有益经验。
二、教育立法: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外部保障——与美、德两国立法实践的比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教育立法: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外部保障——与美、德两国立法实践的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1)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研究(1912-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的问题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四、相关文献综述 |
五、研究的价值 |
六、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七、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社会的变化: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背景 |
一、政治局势的杌陧 |
(一)共和体制初建催发民初教育新气象 |
(二)一元权力制度促使教育权向上集中 |
(三)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引发教育态势迫紧 |
二、经济形势的起伏 |
(一)实业经济初步发展对教育的有限投入 |
(二)稳定财政格局促使教育经费短暂平稳 |
(三)强化收支控制导致教育陷入生存困境 |
三、文化运动的洗礼 |
(一)复古逆流回澜与反复古主义的斗争 |
(二)新文化运动的兴起与多元思想碰撞 |
(三)三民主义文化涌现与国家意志统制 |
四、教育轨迹的转换 |
(一)“以日为师”教育基准的破除 |
(二)德美教育理念由边缘走向主流 |
(三)法国教育模式在近代中国的延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初期的探索:高等教育政策实现多样化起步(1912-1926) |
一、民主决策机制及其多样高等教育政策制定 |
(一)学制的趋新改造与办学新规定 |
(二)教育经费“指定专款”的设想 |
(三)学科规程“现代性”的融入 |
(四)招考办法“独立化”的尝试 |
(五)教员与学生管理规程的初拟 |
二、“悬浮型”政权管理下的高等教育政策实施 |
(一)自由治学改革实践的进行 |
(二)管理中的纷乱:教育财政方案执行失范与索薪运动 |
(三)自由中的无序:单独招生政策的实施困境 |
三、革新起步的高等教育政策效果 |
(一)近代政策体系初具,引导高等教育事业初步发展 |
(二)政策设计缺乏规划,导致大学规模过度扩张 |
(三)政策实施效果式微,管理高等教育能力有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秩序的选择:高等教育政策趋向规范化与体系化(1927-1936) |
一、国家意识形态的深嵌及其高等教育政策选择 |
(一)三民主义教育宗旨下办学法令的颁布 |
(二)国家对教育经费筹拨的权威保障 |
(三)训政时期学科政策内容的不断充实 |
(四)“单独招生”向“计划招生”的政策过渡 |
(五)教员与学生管理规定的“规范化”完善 |
二、“压力型”强权推动下的高等教育政策落实 |
(一)大学整顿工作的有力推进 |
(二)中央财政训令下发与地方应对 |
(三)“党化”与“秩序化”:训育政策的强化执行 |
(四)“取舍”与“统一”:各校师生管理办法的实施 |
三、发展与控制双重奏的高等教育政策效果 |
(一)政策体系逐步规范,立法建设取得成果 |
(二)政策实施效力增强,推动高等教育秩序化管理 |
(三)政策强制性加大,促使府学互动和博弈增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失序的应对:高等教育政策进行应急调整与迁变(1937-1949) |
一、抗战建国及其高等教育应急政策部署 |
(一)教育方针的仓促调整与学校布局规划 |
(二)教育经费“减成拨发”办法的采用 |
(三)配合战时需求的学科训令变化 |
(四)“统一招生”到“多元选拔”的政策转衔 |
(五)教员与学生相关事项的“调适性”补充 |
二、“挽救性”动员督促下的高等教育政策执行 |
(一)抗敌御辱与内迁方案的临危施行 |
(二)统一招生政策的短暂实施与终止 |
(三)恢复秩序的艰难努力:复员与甄审计划的开展 |
(四)困境中的生存维系:各校有限的师生救济方案和措施 |
三、喜忧参半的高等教育政策效果 |
(一)政策纵向供给较为密集,立法数量得到扩充 |
(二)确立战时教育政策体系,挽救高等教育事业 |
(三)政策执行效果欠佳,影响大学稳定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动因的探寻: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影响因素 |
一、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外部因素 |
(一)社会诉求与国家危机的回应——外部场域发生的改变 |
(二)知识分子与教育团体的起弊——政府与民间的自主互动 |
(三)教育问题凸显及严重性变化——决策主体关注度的提升 |
二、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内部因素 |
(一)政党规约的折射与渗透——执政集团理念的转变 |
(二)决策程序的失调与规范——议案审议方式的变化 |
(三)目标群体的规避与适从——价值偏好选择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演进的归结: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特点表征与利益逻辑 |
一、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特点表征 |
(一)“工具本位”的政策价值取向不断强化 |
(二)政策内容体系日臻完善与成熟 |
(三)政策施行手段逐步多样化 |
二、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利益逻辑 |
(一)利益群体矛盾调和的分期变化 |
(二)利益群体价值博弈的纵向映现 |
(三)政策利益与代价之间成本考量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历史的审思: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评析与启示 |
一、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经验借鉴 |
(一)谋求西方文化与本土文化的适当融合 |
(二)通过立法建设来规范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
(三)从理论构建和实践需求中生成教育政策 |
二、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历史局限 |
(一)政策“质”呈现与“量”供给的脱节 |
(二)政策设计“幻象”与执行“真相”的阻隔 |
(三)“行政决策”与“学术决策”的摇摆 |
三、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现实启示 |
(一)建构高等教育政策的国际化视野与中国化坐标 |
(二)推进高等教育政策法制化建设与社会发展并轨 |
(三)兼顾“质”“量”效益,靶向高教需求精准施策 |
(四)完善高等教育政策的执行监督与约束机制 |
(五)形成合理的高等教育政策价值取向与选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美、澳两国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创新点摘要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为高职院校自身转型服务 |
(二)推进高职教育国际化发展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趋势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
四、研究内容与主要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思路 |
(三)资料收集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框架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分析 |
一、相关概念 |
(一)专业认证 |
(二)高等职业教育 |
(三)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 |
二、理论基础 |
(一)高等教育治理理论 |
(二)质量认证的相关理论 |
第二章 美国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的现状及特征分析 |
一、美国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的现状分析 |
(一)美国高等职业教育认证产生的历史背景 |
(二)美国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机构与认证程序 |
(三)美国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的类型 |
(四)美国高等职业教育认证的功能与作用 |
二、美国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的理念和标准分析 |
(一)核心理念 |
(二)培养方案和认证标准 |
(三)质量监督机制 |
三、美国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的运行机制分析 |
(一)美国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
(二)美国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的学术自由和个人价值分析 |
四、美国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的特征分析 |
(一)以学生为中心,以社会为主导 |
(二)认证组织完善,多元主体参与 |
(三)双重标准推进,实现学历互认 |
(四)强化问责意识,坚持持续改进 |
第三章 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的现状及特征分析 |
一、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的现状分析 |
(一)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产生的背景 |
(二)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机构和程序 |
二、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的理念和标准分析 |
(一)核心理念 |
(二)认证标准 |
三、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的运行机制分析 |
(一)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的形成性评价理论分析 |
(二)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
四、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的特征分析 |
(一)重视学生反馈,持续改进教学质量 |
(二)结成职教伙伴关系,多元协商治理 |
(三)健全认证立法机构,实施质量监控 |
(四)以学习结果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 |
第四章 美、澳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的经验总结及启示 |
一、美国和澳大利亚高职专业认证的比较与经验总结 |
(一)美国和澳大利亚高职专业认证的比较分析 |
(二)美国和澳大利亚高职专业认证的经验总结 |
二、我国构建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体系所面临的困境 |
(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实行专业认证的必要性 |
(二)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可能面临的困境 |
三、对我国构建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体系的启示 |
(一)更新专业认证理念,完善认证立法机制 |
(二)制定专业认证标准,加强专业人员培训 |
(三)遴选行业专家团队,扶持第三方认证机构 |
(四)多元协商治理,持续改进教育质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3)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一)教育项目 |
(二)美国联邦教育项目 |
(三)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四、主要研究内容 |
(一)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演变历程的分期依据 |
(二)各章研究内容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六、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本论文的创新点 |
(二)本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重点创设(二战后至20 世纪60 年代初) |
第一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奠基 |
一、美国建国前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萌芽 |
二、20世纪初期美国教育项目管理的雏形生成 |
第二节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实践 |
一、退役军人教育援助项目的创设 |
二、国防研究奖学金项目的创设 |
三、国际交流与教育项目的创设 |
第三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特点、成效及问题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特点 |
二、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成效 |
三、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问题 |
第二章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系统整合(20 世纪60 年代中至80 年代初) |
第一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背景 |
一、“民权运动”的兴起与“伟大社会”建设 |
二、联邦管理体制的变革 |
三、从联邦教育总署到联邦教育部的管理探索 |
第二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实践 |
一、初中等教育法中的系列教育项目的设置与运作 |
二、高等教育项目管理的系列化运作 |
三、关注社会地位处境不利人群项目的创设 |
四、职业教育项目管理的调整 |
五、影响援助项目的创设 |
第三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特点、成效及问题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特点 |
二、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成效 |
三、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问题 |
第三章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体系优化(20 世纪80 年代初至20 世纪末) ·· |
第一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背景 |
一、教育项目管理固有局限的逐渐显露 |
二、教育项目管理主体的“门户”之行 |
三、“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 |
第二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实践 |
一、1981 年《综合预算调节法》对项目管理的改革 |
二、教育项目管理向早期教育干预层面的延伸 |
三、教育项目管理向优质学校示范引领层次的拓展 |
四、教育项目管理向职业技术教育领域的跨越 |
五、教育灵活性示范项目的设立 |
六、大学生资助项目的反复调整 |
第三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特点、成效及问题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特点 |
二、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成效 |
三、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问题 |
第四章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创新提升(21世纪初至今) |
第一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背景 |
一、苏东剧变与世界体系的震荡 |
二、多极化世界格局的新挑战 |
三、教育升级创新的新需要 |
第二节 联邦政府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实践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战略的升级与落实 |
二、强化联邦对教育项目管理体制的操控 |
三、项目引导各地构建STEM学习生态系统 |
四、“十万强”系列国际教育交流项目的全球覆盖 |
第三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特点、成效及问题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特点 |
二、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成效 |
三、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问题 |
结语 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启示 |
一、深深地植根于美国教育社会生态的文化土壤 |
二、联邦运作的法制化为教育项目管理提供合法性权威 |
三、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和社会全员主体的能动参与和干预 |
四、结构清晰精细的教育项目科学设计 |
五、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不断探索、创新与提升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4)中美《早期儿童学习与发展标准·语言领域》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概念界定 |
一、研究内容 |
二、概念界定 |
第四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美《标准》制定背景的比较 |
第一节 中美《标准》制定的国际背景 |
一、全球化趋势时代的发展 |
二、国际学前教育质量提升项目的推广 |
三、早期儿童理论研究成果的产出 |
第二节 中美《标准》制定的国内背景 |
一、政党的教育政策主张 |
二、政府财政的支持 |
三、教育立法的推进 |
四、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
五、学前教育的改革 |
第二章 中美《标准》价值取向与目标的比较 |
第一节 中美《标准》价值取向的比较 |
一、中美课程政策的决策模式 |
二、中美《标准》的价值取向 |
第二节 中美《标准》目标的比较 |
一、促进教育公平 |
二、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
三、实施教学范式改革 |
四、促进教育质量评价方式改革 |
五、提升幼儿教师专业素质 |
六、提升家庭教育质量 |
第三章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结构的比较 |
第一节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形式结构的比较 |
一、文本呈现形式 |
二、文本编排体例 |
三、文字表述形式 |
第二节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内容结构的比较 |
一、组成要素 |
二、基本框架 |
第三节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结构性质的比较 |
一、框架的性质 |
二、一体化的衔接 |
第四章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内容的比较 |
第一节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内容概况 |
一、中美语言领域“语言”的内涵 |
二、语言领域内容的分析框架 |
三、语言领域指标统计概况 |
第二节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引言的比较 |
一、引言的内容 |
二、语言教育的基本理念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子领域的比较 |
一、子领域的内容划分 |
二、子领域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内容标准与表现标准的比较 |
一、内容标准和表现标准的内容 |
二、内容标准与表现标准的比较分析 |
第五节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策略与建议的比较 |
一、策略与建议的内容 |
二、策略与建议的比较分析 |
第五章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实施与效果的比较 |
第一节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实施现状的比较 |
一、调查问卷设计及数据处理 |
二、现状的统计结果与分析 |
第二节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实施过程的比较 |
一、《标准·语言领域》实施推进的层级 |
二、课程实施计划制订 |
三、教师的语言教育实践活动 |
第三节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实施效果的比较 |
一、实施效果测度指标体系 |
二、实施效果测度统计分析 |
三、教师对《标准·语言领域》及实施效果评价 |
第六章 中美《标准·语言领域》研究结论、启示与反思 |
第一节 研究的结论 |
一、中美《标准·语言领域》之共性 |
二、中美《标准·语言领域》之差异 |
第二节 研究的启示 |
一、对我国《标准·语言领域》修订的启示 |
二、对我国《标准·语言领域》实施的启示 |
第三节 研究的反思 |
一、研究的不足 |
二、研究的展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蒙古国中小学残疾人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一)蒙古国中小学残疾人教育中存在诸多问题 |
(二)笔者对残疾人教育比较感兴趣 |
(三)鲜有学者从正义论角度去探讨残疾人教育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的目的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的内容 |
(二)研究的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 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五、相关概念界定 |
(一)残疾人 |
(二)残疾人教育 |
(三)残疾人教育的对象 |
(四)中小学残疾人教育的发展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一、蒙古国关于残疾人教育研究的文献综述 |
二、中国关于残疾人教育研究文献综述 |
三、关于罗尔斯“正义论”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三章 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的主要内容 |
二、施良方课程编制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一)课程目标 |
(二)课程内容 |
(三)课程实施 |
(四)课程评价 |
第四章 蒙古国残疾人教育的发展历史 |
一、蒙古国残疾人教育的发展初期阶段(1962年至1973年) |
二、蒙古国残疾人教育的发展阶段(1974至1990) |
三、蒙古国残疾人教育的发展衰退阶段(1991至2013) |
四、蒙古国残疾人教育的发展复苏阶段(2014年以来) |
小结 |
第五章 蒙古国中小学残疾人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
一、专门学校数量稀少 |
二、受教机会有失公平 |
三、教育经费投入甚微 |
四、教师专业素养欠缺 |
五、契合式课程尚阙如 |
六、蒙古国残疾人教育立法体系不完善 |
第六章 蒙古国中小学残疾人教育发展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
一、完善残疾人教育法律体系 |
二、促进残疾儿童入学机会公平 |
(一)残疾人教育专门学校数量增加 |
(二)继续加强随班就读的建设 |
(三)继续加强“特教班”教学 |
三、提高政府对残疾人教育的重视,加大教育经费投入 |
(一)提升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 |
(二)优化残疾人教育自然经费配置 |
(三)提高政府对残疾人教育重视 |
四、提高残疾人教育教师的专业素质 |
(一)残疾人教育教师职前培养 |
(二)提高残疾人教育教师的待遇,稳定教师队伍 |
(三)参加国内外残疾人教育师资培训 |
五、加强中小学残疾人教育的课程建设 |
六、提高残疾儿童保险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附录 |
个人简历 |
致谢 |
(6)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1.1.1 选题的缘起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3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2 基础概念界定 |
1.2.1 警察教育 |
1.2.2 警察教育法制 |
1.2.3 警察教育法律关系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5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体例安排 |
2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的历史沿革 |
2.1 “警政”开端:清末的探索(1901年~1911年) |
2.1.1 1901年“京师警务学堂” |
2.1.2 1902年《京师警务学堂章程》 |
2.1.3 高等巡警学堂 |
2.2 民初和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1927年):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体系初步形成 |
2.2.1 民初:“整顿警政,先从改良警学入手” |
2.2.2 北洋:“统一警政”,健全警察教育体制 |
2.2.3 警察教育立法取得新进展 |
2.3 南京国民政府(1927年~1949年):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体系确立和发展 |
2.3.1 创建首都警察厅,确立中央与地方警察的建制 |
2.3.2 成立中央警官学校,加强中央对警察的培训教育机制 |
2.3.3 《警官高等学校教育章程》和《警官学校章程》 |
2.4 小结 |
3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立法 |
3.1 立法概况 |
3.1.1 1901~1911年警察教育立法的启动 |
3.1.2 1912年~1927年警察教育立法的形成 |
3.1.3 1927年~1949年警察教育立法的确立和发展 |
3.2 警察教育立法体制与法律渊源 |
3.2.1 警察教育立法主体 |
3.2.2 警察教育立法权限 |
3.2.3 警察教育法渊源 |
3.3 近代警察教育立法特点评析 |
3.3.1 统一而多层次的警察教育立法体制 |
3.3.2 近代警察教育立法的规范化 |
3.3.3 近代警察教育立法的系统化 |
3.3.4 警察教育立法的科学化 |
3.4 小结 |
4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
4.1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行政管理机构 |
4.1.1 清末时期警察教育行政管理机构 |
4.1.2 民初时期警察教育行政管理机构 |
4.1.3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警察教育行政管理机构 |
4.2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管理机构职权 |
4.2.1 清末警察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职权及其隶属关系 |
4.2.2 南京临时国民政府警察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职权及其隶属关系 |
4.2.3 北洋政府警察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职权及其隶属关系 |
4.2.4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警察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职权及其隶属关系 |
4.3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管理机制 |
4.3.1 警察教育经费 |
4.3.2 警察教育章程及规则的制定 |
4.3.3 警察教育学科设置 |
4.4 小结 |
5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的基本要素及其规制 |
5.1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教学组织机构的构建 |
5.1.1 清末警察教育教学组织机构 |
5.1.2 南京临时国民政府警察教育教学组织机构 |
5.1.3 北洋政府时期警察教育教学组织机构 |
5.1.4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警察教育教学组织机构 |
5.2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教学机构教职员制度 |
5.2.1 近代警察教育教学机构内部组织成员及其职权 |
5.2.2 警察教育教学教职员职务制度 |
5.2.3 警察教育教学教师的培训和培养 |
5.3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学员制度 |
5.3.1 警察教育机构招生制度的形成和变迁 |
5.3.2 警察教育学警考核制度的变迁 |
5.3.3 警察教育机构学警毕业选送制度的变迁 |
5.4 小结 |
6 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化模式分析 |
6.1 警察教育的建构移植模式及其历史逻辑 |
6.1.1 建构路径:以建构为主的模式 |
6.1.2 移植方式:制度移植的典范 |
6.1.3 动力系统:多方合力的作用 |
6.2 警察教育的近代化模式及其科学逻辑 |
6.2.1 近代化\现代化的模式 |
6.2.2 健全的法制化样式 |
6.2.3 因地制宜的教育宗旨 |
6.3 警察教育的社会变革及政治逻辑 |
6.3.1 社会秩序变革的影响 |
6.3.2 维护政治秩序的需要 |
6.3.3 民主与法制的理性启蒙 |
6.4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7)中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政策分析与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概念界定 |
(一) 一流大学 |
(二) 教育政策 |
四、研究现状 |
(一) 国内建设一流大学的政策研究 |
(二) 美国建设一流大学的政策研究 |
五、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中美建设一流大学的政策演变 |
一、中国建设一流大学的政策演变 |
(一) “重点大学”建设起步阶段(1949-1978年) |
(二) “重点大学”建设发展阶段(1979-1993年) |
(三) “211工程”“985工程”建设阶段(1994-2014年) |
(四) “双一流”建设阶段(2015年至今) |
二、美国建设一流大学的政策演变 |
(一) “科技政策”阶段(1941-1960年) |
(二) “立项建设”阶段(1961-1969年) |
(三) “稳定发展”阶段(1970-1999年) |
(四) “深化发展”阶段(2000至今) |
三、中美建设一流大学政策演变的启示 |
(一) 尊重教育规律是一流大学建设的基础 |
(二) 持续支持是一流大学建设发展的关键 |
(三) 国情和文化是一流大学建设政策的重要因素 |
(四) 教育政策在一流大学建设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
第二章 中美建设一流大学的政策比较 |
一、中美建设一流大学人才培养政策比较 |
(一) 人才培养目标 |
(二) 人才培养模式 |
(三) 教育质量评估体系 |
二、中美建设一流大学师资队伍政策比较 |
(一) 教师学缘结构 |
(二) 教师聘任制度 |
(三) 兼职教师制度 |
三、中美建设一流大学学科建设政策比较 |
(一) 国家管理体制 |
(二) 跨学科交融政策 |
(三) 学科特色政策 |
四、中美建设一流大学科学技术政策比较 |
(一) 科研管理体制 |
(二) 科研保障体系 |
五、中美建设一流大学财政政策比较 |
(一) 经费渠道 |
(二) 政府资金扶持政策 |
六、中美建设一流大学国际化政策比较 |
(一)政策触发机制 |
(二) 政策价值取向 |
(三) 政策保障体系 |
第三章 中美建设一流大学的政策分析与建议 |
一、中美建设一流大学的政策分析 |
(一) 学科体系建设是创建一流大学的基础前提 |
(二) 一流本科教育是创建一流大学的关键举措 |
(三) 强化社会服务是创建一流大学的有效途径 |
(四) 扎根民族文化是创建一流大学的立足点 |
二、中美建设一流大学政策启示及对我国的建议 |
(一) 加强高等教育立法,完善法律保障体系 |
(二) 强化政府政策引导,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
(三) 引入第三方绩效评价,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
(四) 深化大学治理体系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8)法治视野下美国顶尖高校惩戒违纪学生研究 ——以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评价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对现有文献的评价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美国顶尖高校惩戒违纪学生的法治基础 |
2.1 法治的起源和概念 |
2.1.1 法治的起源 |
2.1.2 法治的概念 |
2.2 美国顶尖高校惩戒违纪学生的法治化路径 |
2.2.1 权利抗衡权力 |
2.2.2 权利平衡权利 |
2.3 美国顶尖高校惩戒违纪学生的法制确认 |
2.3.1 美国校生间法律关系的演变 |
2.3.2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校生间法律关系的现状 |
第3章 美国顶尖高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界定 |
3.1 界定违纪行为的主要原则 |
3.1.1 不得危害压倒性公共利益 |
3.1.2 不得违背学校的教育目标 |
3.1.3 不得破坏学校的正常秩序 |
3.1.4 不得损害教育措施有效性 |
3.1.5 不得侵害政府的合法利益 |
3.2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界定违纪行为的具体标准 |
3.2.1 学术违纪行为的具体标准 |
3.2.2 非学术违纪行为的具体标准 |
第4章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 |
4.1 处理违纪行为的职能部门 |
4.1.1 学生行为办公室 |
4.1.2 纪律委员会 |
4.1.3 《第九条》办公室 |
4.1.4 偏见应对团队部门 |
4.2 处理违纪行为的主要程序 |
4.2.1 违纪行为的指控程序 |
4.2.2 违纪行为的认定程序 |
4.2.3 违纪行为的处罚程序 |
4.2.4 违纪行为处理程序的其他情形 |
4.3 不服违纪惩戒的校内救济 |
4.3.1 违纪惩戒的主要形式 |
4.3.2 不服惩戒的校内申诉 |
4.3.3 惩戒消极后果的积极补救 |
4.4 防范违纪行为的积极举措 |
4.4.1 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
4.4.2 建立专司防范的部门 |
第5章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惩戒违纪学生的经验与启示 |
5.1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惩戒违纪学生的经验 |
5.1.1 协调诉求实现利益平衡 |
5.1.2 职能分工界清具体职责 |
5.1.3 内容周到促进处理效率 |
5.1.4 细化程序提升可操作性 |
5.1.5 信息公开促进惩戒公正 |
5.1.6 教育惩戒强调育人本位 |
5.2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惩戒违纪学生的启示 |
5.2.1 厘清高校校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
5.2.2 设立专门的违纪行为处理机构 |
5.2.3 构建精细的学生工作管理体系 |
5.2.4 制定规范的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
5.2.5 倡导违纪处理信息的公开透明 |
5.2.6 坚持惩戒活动育生为本的原则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 A:麻省理工学院对如何避免剽窃的指导性建议 |
附录 B:麻省理工学院校园警局预防犯罪的主要做法 |
(9)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与GATS研究 |
二、国际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特点及比较研究 |
三、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研究 |
四、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经济效应研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目标、方法 |
一、研究思路和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之处 |
第二章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概念与特点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概念与特点 |
一、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概念 |
二、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比较优势理论与要素禀赋理论 |
一、比较优势理论的基本内容与适用性 |
二、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内容与适用性 |
第三节 国家竞争优势理论 |
一、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的基本内容 |
二、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对教育服务贸易实践的适用性 |
第四节 人力资本理论 |
一、人力资本理论的基本内容 |
二、人力资本理论在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中的应用 |
第五节 国际服务贸易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GATS对国际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影响 |
第一节 GATS关于教育服务贸易的相关规定 |
一、GATS的主要目标和原则 |
二、GATS关于教育服务的分类和贸易形式 |
三、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对于GATS的需求 |
第二节 GATS中有关教育服务贸易的争议 |
一、有关公共服务的争议 |
二、有关国家政府规范权力的争议 |
三、有关逐步自由化原则的争议 |
第三节 GATS对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影响 |
一、GATS对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影响 |
二、GATS对美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影响 |
三、GATS对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历程及其比较 |
第一节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历程比较 |
一、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 |
二、美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 |
三、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 |
第二节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政策比较 |
一、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政策 |
二、美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政策 |
三、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政策 |
第三节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产品比较 |
一、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产品 |
二、美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产品 |
三、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产品 |
第四节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方式比较 |
一、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方式 |
二、美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方式 |
三、澳大利亚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评估分析 |
第一节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评估指标选取 |
一、国际市场占有率 |
二、贸易竞争优势指数 |
三、显性比较优势指数 |
第二节 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评估指标比较 |
一、国际市场占有率指标比较 |
二、贸易竞争优势指标比较 |
三、显性比较优势指标比较 |
第三节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综合评价 |
一、权重的确定 |
二、综合国际竞争力计算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影响因素比较 |
第一节 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影响因素选取 |
一、理论分析和假设 |
二、研究方法和数据说明 |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
第二节 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竞争力影响因素比较 |
一、生产要素比较 |
二、需求要素比较 |
三、院校战略、结构和竞争比较 |
四、相关和支持产业比较 |
五、政府因素比较 |
六、机遇要素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提高中国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水平的启示 |
第一节 对思想观念方面的启示 |
一、加强高等教育业产业化的科学发展观 |
二、树立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国家化思想 |
第二节 对政府方面启示 |
一、确定国家教育服务的整体战略,有效引导教育服务贸易发展 |
二、制定教育服务的扶持体系,扩大出口市场 |
三、合理运用经济全球化趋势,提高教育服务贸易收益 |
第三节 对学校层方面启示 |
一、提高教育质量,增强高校的核心竞争力 |
二、建立现代大学制度,适应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发展 |
三、发挥比较优势,找准市场定位 |
四、促进高校教育服务的国际化,提高学历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
第四节 对社会方面启示 |
一、改善国内自然人文环境,优化贸易流通渠道 |
二、语言培训机构和标准制定,构建多维立体宣传平台和网络 |
三、加强保障行业的建设,完善社会服务配套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美日两国高校经费筹措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美国高校的经费筹措模式 |
二、日本高校的经费筹措模式 |
三、美日两国高校经费筹措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1. 重视教育立法 |
2. 引入市场机制 |
3. 改革财政拨款分配方式 |
4. 为民办高校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
5. 培育捐赠文化 |
四、教育立法: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外部保障——与美、德两国立法实践的比较(论文参考文献)
- [1]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研究(1912-1949)[D]. 王美.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2]美、澳两国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认证研究[D]. 黎婷婷. 东北石油大学, 2020(04)
- [3]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发展研究[D]. 刘亮亮. 河北大学, 2020(08)
- [4]中美《早期儿童学习与发展标准·语言领域》比较研究[D]. 邹群霞.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5]蒙古国中小学残疾人教育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研究[D]. 阿格(DORJDEREM ALTANSUKH).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20(12)
- [6]近代中国警察教育法制研究[D]. 陈兰英.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7]中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政策分析与比较研究[D]. 刘媛媛. 鲁东大学, 2019(01)
- [8]法治视野下美国顶尖高校惩戒违纪学生研究 ——以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为例[D]. 刘艳琴. 武汉理工大学, 2019(07)
- [9]中美澳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比较研究[D]. 荣丽敏.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6)
- [10]美日两国高校经费筹措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陈武元. 高等教育研究, 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