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农民利益的关键是维护农民的平等权(论文文献综述)
樊传凯[1](2020)在《论医疗保障制度中平等化的实现》文中认为医疗保障制度是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目标是使先进的医疗服务惠及全体公民,只有实现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等化才能稳定社会,促进民生。而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等化是指全体公民在全国范围内,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医疗服务,具体而言就是在相同的情况下获得同等的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等化不但是社会经济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医疗保障制度平等化的实现是党和国家实现中国梦的关键因素,也是治国安邦的重要措施,只有实现了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等化国家才能稳定,人民才能获得幸福感和满足感。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基本实现全覆盖,在大病保险以及医疗救助领域也有一些成就,但是法制建设的不足仍然是很大的问题。医疗保障领域还存在法律体系不完整,由于贫富差距、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医疗保险措施不恰当等原因导致的医疗保障不平等现象存在。为此,必须通过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体系,在立法中深化平等意识,有效调控医疗费用,减轻看病负担,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缩小城乡差距,方便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等措施消除医疗保障中产生不平等现象的因素,这样才能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实现医疗保障制度平等化的道路。
李钰[2](2020)在《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司法解决的调研报告》文中认为平等的愿望和诉求,根植于人性深处。平等权的发展与推进更是势所必至,天然使得。现代宪法普遍将平等权视为一项基本权利,它不仅包括立法平等,其深层次的内涵要求在实施法律时应该更加注重平等权的具体实现。虽然目前我国在平等权保护方面已经卓有成就,但是对于社会中数量庞大的农民的平等权的保护还不尽人意,这一点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部分村落表现的尤为明显。在包头市九原区的哈林格尔镇厂汉村、哈业胡同镇乌兰计一村、麻池镇西壕口村等村落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村民会被人为的划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村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当中享受不同份额的经济利益分配与村庄政治待遇,并且村民等级的延续竟然采取令人匪夷所思的世袭制。这种人为的将村民划分为三六九等的行为显然是对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的一种漠视。一个时期以来,九原区村民因被划分等级所引发的纠纷数量骤然增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扞卫其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平等权,那些游离在法律边缘的低等级村民只能无奈诉诸法院,与自己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对簿公堂。通过查阅此类纠纷已经上网的裁判文书,从其审判结果可以发现,目前的诉讼制度事实上往往无法为低等级村民提供实质性的救济。在实践中,包头市九原区部分村落低等级村民的维权之路步履维艰。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缺位,在此种缺位状态下,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款等重要经济权益的分配方案由“村民自治决议”实际上已经成为确定该领域关系的不二法则,但这种法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与宪法法律的精神发生冲突。因此,从法律上给予广大农民以平等保护已经可不容缓。笔者通过调研分析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案件发现,此类纠纷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村民宪法平等权保护问题、村民自治权的制约问题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案例来解决与九原区村民分等类似的问题,并且构建村民自治权的制约机制对村集体的自治权加以限制,以及通过立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进行明晰,在发生类似案件时,通过认定涉案村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来确认其与其他村民应该享有同等待遇,从而最大限度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地解决村规民约与宪法法律的冲突问题。
张敬轩[3](2020)在《当代中国迁徙自由实现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城镇化进程加速,城市与乡村进一步融合,随之而来的公民迁徙自由问题再一次引起学界关注。当代中国,“人”作为第一生产要素,其权利空间被释放。如何使公民能够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产、生活地域,而完成对社会资源、空间的合理占有至关重要成为突出问题。简而言之,充分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不仅是我国当下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兑现宪法“保障人权”承诺的有效途径。社会转型时期,城镇化加速造成的资源不均衡、权利不平等以及秩序混乱等问题都会对宪法秩序造成冲击。顺利解决公民迁徙自由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能够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决策部署提供更多本源性的答案。首先,本文阐明迁徙自由的基本含义、法理渊源,在理论上对迁徙自由的正当化给予充分肯定。通过对迁徙自由进行概念区分及属性界定,结合当下我国迁徙自由的宪法实践,迁徙自由不仅具有丰富的内涵,也具有多重属性。从主体上看,迁徙自由权并非专属于某一类群体,而应当属于所有宪法权利主体;从内容上看,迁徙自由不仅涉及宪法其他的基本权利,更涉及法律外学科,诸如政治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领域。其次,从历史维度阐释我国迁徙自由的演进与变迁。从我国的身份制度谈起,传统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中的身份制度与我国当前公民的身份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进而对迁徙自由在我国宪法文本、宪法实践中的变迁进一步探讨,包括改革开放前后的城镇化及逆城镇化的现实情况;最后再通过评析域外迁徙自由的宪法保障方式,为全面研究我国迁徙自由的立法、理念、机制等提供更多参考经验。再次,全面分析、讨论当代中国实现迁徙自由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在必要性的相关论述中,分别从法治现代化的要求、城镇化的驱动以及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等角度进行论述;在可行性中,社会发展下各项条件的成熟是我国社会能够全面实现公民迁徙自由的充分条件。故此,在立法技术、宪法实践等诸多条件较为完备的前提下,逐步地实现迁徙自由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在前述分析与论证的基础上,从现实角度系统阐释实现我国迁徙自由需要的多重机制。一、从宪法实施角度出发,分别论述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的重要性以及相关具体操作;二、从制度保障来看,应当通过一系列的综合性、联动性制度改革,对当下的公民户籍制度、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做出适时、合理的改革。三、从宪法意识的培育看,要加快推进全社会范围内的公民宪法意识。通过增强各社会主体的宪法意识、权利意识,从而为实现迁徙自由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王帆宇[4](2019)在《快速社会转型期我国环境冲突的特征、危害与优化路径》文中提出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因环境污染所引发的社会冲突逐渐增多。文章首先从冲突潜伏、冲突显现、冲突爆发等三阶段环境冲突的演变机理进行了分析,其次立足于区域特征、聚集规模、参与主体、反抗策略、借助力量等多方面,对环境冲突的特征与发展走势进行了总结和研判,然后从现实风险和潜在风险相结合的角度对冲突风险进行了深入揭示,最后提出环境冲突治理模式的创新路径。
周亮,安会茹[5](2019)在《确权赋能:激活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的路径选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民主体性问题贯穿乡村振兴始终,农民主体性是否得到激活事关乡村振兴的长远发展。长久以来,农民主体性问题是政府的乡村振兴工作关注点,但是现实中,农民主体性经常陷入尴尬境地,这有其理论和现实的原因。在理论上,农民主体性问题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揭示不到位,没有明晰农民主体性的历史线索和内涵。在现实中,一方面,宪法确权缺失、制度机制界限不明晰、行政定位准确度不高,使农民主体性权利保障缺失;另一方面,农村老龄化配置、乡土文化变异、农民身份认同缺失使农民主体性的内在动能不足。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揭示主体性历史线索、找到症结、为农民主体性确权赋能,对于激活新时代农民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性有着重要意义。
朱军[6](2019)在《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会权限制是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组成部分,但因社会权权利属性的特殊性,其能否直接适用传统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存在争议。社会权不是单一权利,而是一种基本权利类型,一种权利束。故社会权的权利内涵需要从抽象的层面提取,而“权利—权力”的宪法范式所引出的人与国家的关系范畴成为界定社会权内涵的关键。“人”的层面,社会权表现为保障人的尊严;追求实质平等;实现人的全面自由;追求更高层次的幸福。“国家”层面,社会权表现为国家权力和国家义务的协同,前者是社会权实现的可行性条件,后者是社会权实现的必要性条件。社会权外延的梳理应坚持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路径,构建阶层式的权利框架:(1)符合最低限度尊严的生活水准为核心内容;(2)劳动权、生存权和受教育权为第二层次内容;(3)健康权、环境权和文化权等构成社会权的第三个维度;(4)特殊群体权利、发展权、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则为外围权利类型。界定社会权内涵和外延是为社会权限制服务,社会权限制理论需理清三组概念:即权利冲突、位阶和限制;基本权利冲突、形成与限制;社会权的形成与限制作用。社会权的形成作用是确定权利的构成范围,限制作用是国家权力对权利的干预和影响。社会权限制的具体内涵包括社会权未获实现、社会权实现不充分和社会权实现过度。任何主体限制社会权都应从理论或实践层面提供相应理由,以使限制行为正当化。理论上,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因方法上的“拿来主义”,规范上社会权条款效力不足,公共利益与社会权之间关系模糊,以及否定基本权利限制要素类型化等原因,导致在限制目的、限制本体、限制要素和违宪阻却事由等层面缺失对社会权的考量,从而需要以社会权为切入点补正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实践中,社会权过度保障会威胁社会发展:社会权实现具有条件性,国家应在合理限度内干预;资源有限性理论要求限制人类需求,保障公共利益;而社会权滥用亦会造成社会动力不足,浪费公共资源,甚至侵犯自由权。虽然社会权实现程度存在静态兜底标准和动态发展标准,但正面评价体系存在多方面的弊端,从而引发不同程度的争议,而限制理论因包含权利构成理论,并能反向保障社会权,从而有助于形成三层次实现程度的评价体系。社会权的限制要素可以从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两个层面予以考察。规范上的社会权限制内容呈现在国际人权公约、宪法和具体立法之中。第一,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的限制规定可分为概括式限制条款和区别式限制条款,两类限制条款在数量、内容设置、权利类型分置以及语词选择上都存在不同。限制条款中包含的限制要素有最低核心标准、合法性、合目的性、主体、正当性以及功能性要素等。上述要素具有强、中、弱不同的适用强度,在适用步骤上也存在纵向和横向的区分。第二,宪法上的社会权限制条款,呈现出不同的属性和效力。其中的限制要素可分为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内在限制要素包括内涵性限制、享有主体限制、义务主体限制和保障内容的限制;外在限制要素则包含公共利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等。其中,第14条第4款规定的“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乃典型限制要素。第三,立法对社会权的限制主要是社会权具体化过程中的限制作用。立法限制社会权的具体形式包括内涵性性限制、享有主体的限制、保障内容限制、义务性条款规定以及立法不作为等。社会权实现程度还受现实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财政水平和治理能力,以及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权客观限制的基础性要素,决定着社会权的总体保障程度,影响其他客观限制要素。社会权需要国家履行给付义务,投入相当大的财政支出,故国家财政给付规模以及国家财税收入和支出的限度也限制社会权的实现程度,因此应从宪法的高度,完善财税收支法律体系,实现租税正义与社会权保障的动态平衡。国家能力对社会权保障质量的影响是社会权的政治限制因素,其中西方政党政治的局限影响社会权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国家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社会权立法不健全,政府执行能力怠惰影响社会权给付的质量和效率,而传统司法机关的救济能力则可能阻碍社会权可诉性程度的提高。除此之外,社会权的实现力度还受到法律传统与权利观念等文化层面的限制,不同的意识形态对社会权的承认和实现产生直接影响,而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则可能造成社会权享有主体的不充分,导致公民平等享有社会权的机会受到限制。凡限制社会权的立法和行为,都要受到宪法的审查和控制。一般而言,规范限制要素的合宪性控制程度高于客观限制要素,故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应尽可能从宪法文本上寻求规范化依据,从而提高社会权实现程度,限制公权力的滥用。社会权的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程度具有一定的高低序列,即租税限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能力>文化和意识形态,它们存在难以规范化和不能规范化的可能。相反,客观限制要素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其宪法控制路径一般通过宪法商谈推进客观限制要素进入公共领域,以公议民主促使其实现程序法治控制,以宪法理念提升国家能力现代化,以“改革宪法”的精神指引经济社会发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建立人权和法治教育体系。就社会权的规范限制要素而言,应依托对话式的合宪性审查模式,运用相应的合宪性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实现合宪性控制。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尚在构建,为避免传统审查模式的弊端,立法、司法与合宪性审查机关对话的审查模式适用于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审查。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需要自身的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审查原则主要包括由法律保留和正当程序构成的形式审查原则,由合乎人性尊严的社会权核心内容不受限制与比例原则构成的实质审查原则,以及对立法不作为的审查;合宪性审查基准的构建则主要借鉴美国的阶层式三重审查基准和德国的比例原则下的三层次审查基准,并进而围绕社会权的权利内涵、社会权规范制定主体和社会权的国家义务内容等因素,构建特色的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向鹏[7](2019)在《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研究》文中指出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问题关系到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改革开放的顺利实现,解决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的落脚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问题是我国现阶段犯罪的重要类型,我国学者对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问题的研究还只停留在个别问题的讨论上,本文以社会性弱势群体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调查研究,从犯罪学、刑法学及统计学等多视角开展研究工作,尝试开拓这一研究领域的“处女地”,对我国犯罪学理论无疑是一种丰富和提升。除了绪论和结语外,本文一共由五章构成。第一章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界定社会性弱势群体;第二章分析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现象;第三章剖析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第四章探究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理念和治理政策;第五章探寻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治理模式及路径。社会性弱群体现在已成为社会学、法学和政治学等领域研究的重点。不同学科对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界定不尽相同,研究重点也不一样。从犯罪学视角界定社会性弱势群体,以“权利”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一个人若要正常生活或者正常发展,必须要享有一些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平等权等。若一类人不是自己的原因而未能享有上述权利,而这类人若要享有这些基本权利需靠国家保护,或者需社会保护才能得以实现(这类人没有明显的生理缺陷,具有基本的劳动能力,但这类人的素质普遍不高),则这类人就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社会性弱势群体包括农民工、城市贫困群体、农村贫困群体等。从以往的研究来看,通常犯罪类型划分标准包括:犯罪性质、犯罪经历、年龄、性别、组织形式等。研究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主要依据犯罪人享有的权利不平等为标准对犯罪进行类型划分。社会性弱势群体包括农民工、城市贫困群体、农村贫困群体等,由于农民工、城市贫困群体、农村贫困群体等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平等,对他们犯罪可以作为一种犯罪类型来进行研究,也即是本文研究的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本文研究思路为探究农民工、城市贫困群体、农村贫困群体的个性犯罪,总结这些个性犯罪现象、规律及犯罪产生的原因及治理对策,进一步研究社会性弱势群体类型化犯罪现象、规律及犯罪产生的原因及治理对策,从而达到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目的。目前我国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呈现出犯罪人年龄低龄化的趋势,且文化程度不高,在犯罪前没有工作或以临时工和散工为主,性格存在缺陷,犯罪后不知后悔所占的比例较高。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抢劫和盗窃为主,二是经济损失较大。就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特征而言,有的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对公权力部门不满,进而报复社会,有的因自己的工资被拖欠,而伤害或杀害企业老板,还有的因经济问题和情感问题引发犯罪。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人以判重刑为主。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加剧,社会性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发泄途径不畅通,产生仇恨心理;经济发展不平衡,结构性失业,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贫富差距过大等因素造成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在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上,要体现公平、人本主义、禁止歧视,进行倾斜保护及增强权利保障理念;在治理政策上,摒弃“严打”的方式,注重社会支持政策,形成以“社会支持为主,以打击为辅”的治理政策。在治理模式上,现有的治理模式存在不足,应采用“公众参与”的新治理模式,从社会性弱势群体在犯罪前情景预防、犯罪后的刑事应对及其他社会治理路径等方面对其犯罪进行治理。在犯罪前情景预防的具体路径包括增加犯罪难度、提高犯罪风险和降低犯罪刺激、减少犯罪诱因;在犯罪后的刑事应对表现为加强对社会性弱势群体的刑事法律保护,包括在立法上、刑事司法上的对策,对被害人救助措施的完善;社会政策治理路径包括健全社会性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畅通其排泄路径,保障其平等权;打破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城乡二元体制结构的影响,鼓励社会性弱势群体就业,保障其生存权、劳动权;调整社会结构,确保社会性弱势群体的机会公平,实现其受教育权、发展权;加强收入分配调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等内容。通过对社会性弱势群体在犯罪前进行情景预防、犯罪后的刑事应对及其他社会治理路径对其犯罪进行治理,其目的是保护社会性弱势群体的权利,从根本上遏制和预防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发生。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路径如下图所示: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问题实质上是人权保障问题。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形势严峻,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他们的权利保障不够,是社会制度方面的缺陷与影响所造成的,对他们的关爱与支持不够。这促使我们反思,我们应当全力维护他们的权利,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友爱。
刘富升,孙一海[8](2016)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农民平等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农民的平等权一直面临普遍缺失的困境,与农民息息相关的经济平等权、政治平等权、社会平等权和文化平等权等权利都未能得到有力保护和全面保障。农民平等权受到损害,大多是因为城乡二元结构根深蒂固、政府权力滥用、农民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等原因。我国政府需要通过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有效、合理、科学的发展方式,通过提升政府服务,强化司法保障,树立权利意识,实现实质平等途经,让农民主体地位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得到保障,全面充分地保护农民的平等权。
朱颂[9](2015)在《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文中认为土地财产权是一项古老、传统的权利,在当前人多地少、用地紧张的现代社会,土地财产权的实现与社会多元价值的冲突成为现代法律制度亟待解决的矛盾。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已经成为现阶段社会制度深化改革的第一要务。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初始构造起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产权制度,存在产权内容模糊、权利边界不清、权利流转效率低等问题。本文通过系统梳理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历史变迁,阐释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理论,提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路径、机制、对策。本文主要研究内容为:第一章对国内外农民土地财产权产生进行了历史考察,阐述了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确立的意义。域外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发与演变,以不同时期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发展特点为主线,结合特定时期社会制度变革,揭示了西方社会发展与农民土地财产权演变的相互作用关系。现代西方民主法制社会逐渐孕育了独立、排他、权利内容充实的农民土地财产权。通过对我国历史上农民土地制度的研究,发现我国古代农民在土地上义务多于权利,劳役、税收成为农民土地的沉重负担,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芽毫无生存土壤;近现代农民土地权利虽渐渐得到立法认可,但因社会环境动荡不安,农民土地权利终未得到真正实施;建国后,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经历了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公社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个阶段。第二章诠释了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理论。产权理论是法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其中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与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是研究产权的两种分析范式。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启示在于,公有制下土地产权权能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并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得进行适当的调整。西方经济学界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独立性、完整性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基础。这两种分析范式均肯定了产权的激励作用,提高产权效率的前提需要清晰的产权界线——此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改革方向。财产权平等理念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更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平等的内涵包括财产权起点平等、交换平等、结果平等。财产权行使理论包括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与财产权适度限制理论。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要求农民土地财产权得到法律承认与保障、并当受到侵害时获得法律救济或补偿。财产权适度限制体现在物权法定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限制、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等。第三章对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实践方式进行了分析评价。成都模式以城乡统筹为基础,确权赋能。重庆模式注重创新,指标交易独具特色。广东模式较早进行三权分置,大力倡导土地股权改革。浙江模式由下而上,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农民土地财产权流转。这些模式的共性特点在于农民土地财产权趋向企业制经营主体、政府主导作用凸显、农民土地财产权明晰化。各地实践模式存在主要问题在于改革常违背农民权益保障的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存在冲突、部分地区农民积极性不高。因此,在各地实践改革下应充分重视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充分尊重农民自主权、建构完整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第四章系统梳理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与属性,解析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障碍及原因,最后提出我国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破解的路径。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具有私权属性、家庭权属性与社会保障属性。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权能残缺、效率低下、公平缺失。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要充实权利内容,回归处分权,提高提高权利利用效率,明晰权利主体地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配套制度。在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完善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制度。基于我国现有农村土地增值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现状,提出均衡政府、集体、农民三方利益,以及重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我国各地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存在产权交易种类混乱、交易缺乏统一规范等缺陷,应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注重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产权市场。
隋欣[10](2015)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权利实现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进入了城镇化进程的快车道,在这个过程中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是核心问题。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这里的“人”,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指农民,城镇化就是要推动农民的身份、生产生活方式的不断转换和各项基本权利的不断实现,中国要推动新型城镇化,就必须充分重视农民权利的实现问题。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城镇化基本理论和党的城镇化政策、农民权利保障思想为指导,综合运用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知识,采用文献研究与调查研究、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及比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对农民权利和我国城镇化进程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重点研究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困境及原因、基础与条件,提出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具体路径。论文的主体分为五个部分:分别阐述城镇化、农民权利与农民权利实现,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重构,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现实基础,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困境及原因,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对策建议。论文认为新型城镇化是有利于农民权利实现的城镇化,是推动农民身份转换的城镇化,是依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农民权利实现的城镇化。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城乡之间人口的流动性逐渐增强,农民群体的内部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传统意义上的农民逐渐分化为三类群体,即“农民工、失地农民、留守农民”,农民既是城镇化的主体,是城镇化的建设者,同时也是城镇化的对象,是需要“市民化”的改造对象。农民权利是指户口登记在农村并为农业户口的农村人作为社会主体所拥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农民的权利包括了宪法赋予我国每个公民的一般权利,我们可以将农民的基本权利依次区分为基础型权利、保障型权利和发展型权利三种类型。农民权利的实现包括农民权利的创制、实施、救济、维护、保障等环节。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的某些权利会凸显出来,论文提出了农民权利的自由维度和平等维度,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自由维度包括生存发展权利、迁移权利、财产权利,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平等维度包括农民的公民身份权利、劳动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保障权利。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现实基础,可以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分析,宏观层面的国家制度、法律基础、中观层面城镇化的制度安排与改革、微观层面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进步。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也存在一些困境,也主要体现在自由维度和平等维度等方面,造成困境的原因也包括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农民权利实现的总体目标是缩小城乡差距,确保农民和城镇居民一样充分享有和行使自身的各项基本权利,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个目标也可分解为两个具体目标:即保障农民权利的整体性实现、优先实现自由、平等两个纬度中的权利;基本原则是在在实现理念上由“简单均等”向“倾斜保护”转变、在内容设置上实现由“现实性权利体系”向“目标性权利体系”的过渡、在方式方法上要实现“个别突破”与“多层共进”相结合。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实现机制包括宏观层面的制度供给机制、权利确认机制、权利保障机制,中观层面的利益诉求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和社会治理机制,微观层面的自愿退出机制、身份转换机制和教育培育机制。论文最后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提出了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对策与路径,提出宏观层面要加强国家的法治建设、中观层面要合理应对与解决城镇化进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微观层面要实现农村社会转型与农民身份转化。
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键是维护农民的平等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保护农民利益的关键是维护农民的平等权(论文提纲范文)
(1)论医疗保障制度中平等化的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由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重点 |
一、医疗保障制度平等化概述 |
(一)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概述 |
1. 医疗保障制度概念 |
2. 新中国建立以来医疗保障制度的演变 |
3.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制现状 |
(二) 平等及平等权的概述 |
1. 平等理念的产生和发展 |
2. 平等与平等权的界定 |
3. 人权公约和我国宪法对于平等权的规定 |
(三) 医疗保障制度平等化的界定 |
1. 医疗保障制度平等化概述 |
2. 实现医疗保障制度平等化的重要意义 |
3. 医疗保障制度平等化的基本特征 |
二、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平等化存在的问题 |
(一) 医疗保障制度法律体系中平等保障不足 |
1. 医疗保障制度立法缺乏协调性 |
2. 缺少对弱者保护的相关法律 |
3. 平等理念贯彻不力 |
(二) 医疗保障体制内看病负担过重 |
1. 医疗成本不断提高 |
2. 医疗保障制度中规定的报销范围有限 |
(三) 医疗保障制度内资源配置不平等 |
1. 医疗服务供给不平等 |
2. 医疗设施资源分配不平等 |
3. 医疗人才分布不平等 |
(四) 医疗保险措施限制平等化的实现 |
1. 新农合报销比例太低 |
2. 医保定点政策具有局限性 |
3. 医疗保险的异地就医和结算困难 |
三、医疗保障制度平等化的国际对比 |
(一) 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 |
1. 德国 |
2. 日本 |
(二) 发展中国家的立法经验 |
1. 泰国 |
2. 巴西 |
(三) 国外医疗保障制度平等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1. 立法先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
2. 选择适合国情的医疗保障模式 |
3. 坚持政府的主导,同时积极调动民间力量 |
四、医疗保障制度平等化的推进措施 |
(一) 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法律体系 |
1. 加强医疗保障立法方面的平等权保护 |
2. 加强对弱者保护的立法 |
3. 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监管体系 |
4.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平等权意识 |
(二) 调控医疗费用,减轻看病负担 |
1. 优化医疗保障结构 |
2. 平衡医疗卫生投入,加强医疗补贴力度 |
3. 促进公立医院体制改革,提高公益性 |
(三)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缩小城乡差距 |
1. 推动构建多元化的医疗服务供给体系 |
2. 医疗设施资源分配适度倾斜于农村 |
3. 优化医疗人才资源配置 |
(四) 消除医疗保险制度中影响平等就医的障碍 |
1. 医疗保障供给方应当扩大救助范围 |
2. 取消医保定点政策,为患者提供自由选择权 |
3. 实现异地就医结算的大数据管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司法解决的调研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现状 |
1.4.1 国内外平等权保护研究现状 |
1.4.2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与村民自治权研究现状 |
2 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概况 |
2.1 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调研范围 |
2.1.1 具体调研地区 |
2.1.2 调研的内容 |
2.2 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的调研方法 |
2.2.1 查阅裁判文书,收集数据 |
2.2.2 调查问卷 |
2.2.3 走访及电话访谈 |
2.3 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调研情况 |
2.3.1 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的产生 |
2.3.2 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的问题聚焦 |
2.4 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调研数据资料情况 |
2.4.1 九原区村民分等情况调研数据 |
2.4.2 九原区村民分等司法解决调研数据 |
3 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司法解决情况 |
3.1 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司法审理情况 |
3.1.1 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上网裁判文书概况 |
3.1.2 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裁判结果概况 |
3.2 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的裁判结果和实际效果 |
3.2.1 村民分等纠纷的裁判结果 |
3.2.2 村民分等纠纷的实际效果 |
3.3 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司法解决焦点情况 |
4 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司法解决的难点及原因分析 |
4.1 村规民约与宪法法律冲突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1 村民平等权保护问题 |
4.1.2 村民自治权行使问题 |
4.1.3 平等权与村民自治权冲突问题及原因分析 |
4.2 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及原因分析 |
4.2.1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概述 |
4.2.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现实困境 |
4.2.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困境的原因 |
4.3 村民分等纠纷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及原因分析 |
4.3.1 村集体无序管理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 |
4.3.2 当事人不积极应诉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 |
5 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司法解决的完善措施与建议 |
5.1 通过颁布司法解释与指导型案例的方式保障村民平等权 |
5.1.1 颁布司法解释 |
5.1.2 发布指导型案例 |
5.2 构建村民自治权力制约机制 |
5.2.1 构建村民自治权力制约机制的基本思路 |
5.2.2 村民自治权力制约机制的制度设计 |
5.3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进行立法设计 |
5.3.1 资格取得的认定标准 |
5.3.2 资格丧失的认定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当代中国迁徙自由实现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迁徙自由的理论概说 |
1.1 迁徙自由的内涵及属性 |
1.1.1 迁徙自由的界定 |
1.1.2 迁徙自由的权利内涵 |
1.1.3 迁徙自由的权利属性 |
1.2 迁徙自由的主体 |
1.3 迁徙自由的内容 |
2 迁徙自由的历史嬗变与域外经验 |
2.1 我国迁徙自由的历史变迁 |
2.1.1 迁徙自由与身份制度 |
2.1.2 迁徙自由的宪法规定变迁 |
2.1.3 迁徙自由的宪法实践变迁 |
2.2 域外迁徙自由的宪法保障与经验 |
2.2.1 美国的宪法保障 |
2.2.2 德国的宪法保障 |
2.2.3 经验与启示 |
3 当代中国迁徙自由实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3.1 必要性分析 |
3.1.1 城乡融合的必然趋势 |
3.1.2 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
3.1.3 以人为核心的实现 |
3.1.4 国际人权事业的中国义务 |
3.1.5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
3.2 可行性分析 |
3.2.1 城市化的驱动 |
3.2.2 人口流动规模化的形成 |
3.2.3 迁徙主体理性化的回归 |
4 我国迁徙自由实现机制的建构 |
4.1 迁徙自由实现的路径选择 |
4.1.1 宪法修改 |
4.1.2 宪法解释 |
4.1.3 合宪性审查 |
4.1.4 专门性法律 |
4.2 相关制度的联动改革 |
4.2.1 户籍身份制度 |
4.2.2 土地流转制度 |
4.2.3 社会保障制度 |
4.3 宪法意识的培育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快速社会转型期我国环境冲突的特征、危害与优化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环境冲突的演化机理与过程 |
(一)有限参与背景下的环境冲突潜伏期 |
(二)网络“造势”背景下的环境冲突显现期 |
(三)群体极化背景下的环境冲突爆发期 |
二、现阶段我国环境冲突的特征与发展走势 |
(一)大都发生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 |
(二)参与者行为取向呈现出较强的组织性 |
(三)参与者来源广泛且诉求多元化 |
(四)网络对环境冲突的放大效应凸显 |
(五)参与者反抗策略前移化 |
三、当代中国“环境冲突”的风险及其危害 |
(一)环境冲突的现实风险 |
(二)环境冲突的潜在风险 |
四、社会冲突理论视域下的我国环境冲突的治理路径 |
(一)拓展公众参与机制 |
(二)完善平等协商程序机制 |
(三)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
(四)构建社会预警机制 |
(5)确权赋能:激活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的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突出主体:对农民与乡村振兴的关系探析 |
二、揭示遮蔽:对农民主体性问题的历史反思 |
三、确定症结:农民主体性地位缺失及原因 |
(一)农民主体性地位缺失的五个方面 |
1. 农民的政治主体性缺位。 |
2. 农民的经济主体性缺位。 |
3. 农民的社会主体性缺位。 |
4. 农民的文化主体性缺位。 |
5. 农民的生态环境主体性缺位。 |
(二)农民的主体性缺位的原因 |
1. 从外在原因来看,有以下几点: |
2. 从内在原因来看,有以下几点: |
四、探索路径:破解主体困境,激发主体活力 |
(一)破解农民“权利缺失”困境 |
1. 农民的政治平等权的保护。 |
2. 农民的经济平等权的保护。 |
3. 农民的社会平等权的保护。 |
4. 农民的文化平等权的保护。 |
5. 农民的生态环境平等权的保护。 |
(二)破解农民“能力缺乏”困境 |
1. 以农民职业价值为引领,赋予职业农民“爱农”意识。 |
2. 以农民职业技能为重点,赋予职业农民“懂农”能力。 |
3. 以农民职业道德为约束,赋予职业农民“强农”素质。 |
4. 以农民职业法制思维为保障,赋予职业农民“法制”与“民主”精神。 |
(6)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社会权限制的基本概念界定 |
第一节 社会权的定义 |
一、社会权首先是一种“权利” |
二、人权法范畴中的社会权 |
三、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社会权 |
第二节 作为权利束的社会权保障范围 |
一、社会权在基本权利分类中的地位 |
二、社会权的权利内涵 |
三、社会权的外延 |
第三节 社会权限制与相关概念的理清 |
一、权利冲突、位阶与限制 |
二、基本权利冲突、形成与限制 |
三、社会权的形成与限制作用 |
第二章 社会权限制的正当性基础: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缺失社会权的成因与补正 |
一、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社会权缺失现象 |
二、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缺失社会权之成因 |
三、以社会权为中心补正基本权利限制理论 |
第二节 实践层面社会权限制的必要性考量 |
一、基于权利实现的限制必要性 |
二、基于社会发展的限制必要性 |
三、基于权利滥用危害的限制必要性 |
第三节 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判断标准需要限制理论 |
一、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判断标准存在争议 |
二、社会权实现程度的正面评价标准及其局限 |
三、社会权限制理论有助于完善社会权实现程度的评价标准 |
第三章 规范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内在限制 |
第一节 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的社会权限制 |
一、人权公约中社会权限制的具体规定 |
二、人权公约中关于社会权限制条款的特征 |
三、人权公约中社会权限制的要素类别及解释适用 |
第二节 宪法中的社会权限制 |
一、我国宪法中社会权规范的性质及效力 |
二、宪法中社会权的内在限制与外在限制要素 |
三、宪法中社会权典型条款:第14条第4款 |
第三节 社会权的立法限制 |
一、立法对基本权利的多元作用 |
二、立法限制社会权的正当性证成 |
三、立法限制社会权形式的类型化 |
第四章 功能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客观限制因素 |
第一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功能主义选择 |
一、公法中的功能主义界定 |
二、功能主义在确定社会权限制要素中的应用 |
第二节 社会权的经济限制:财税收支决定社会权的给付总量 |
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权客观限制之基础因素 |
二、社会权实现程度依赖于国家财政给付 |
三、国家财税收支的限度制约社会权实现程度 |
四、宪法视野下租税正义与社会权保障的动态平衡 |
第三节 社会权的政治限制:国家能力决定社会权保障质量 |
一、国家能力对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影响 |
二、政党政治的局限影响社会权政策的连续性 |
三、国家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社会立法缺陷 |
四、政府执行能力影响社会权给付的质量与效率 |
五、司法救济能力阻碍社会权可诉性程度的提高 |
第四节 社会权的文化限制:意识形态与文化观念影响社会权的实现力度 |
一、政治意识形态对社会权保障的影响 |
二、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造成享有社会权的主体受限 |
第五章 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控制模式与方法 |
第一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 |
一、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必要性 |
二、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可能性及其路径 |
三、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程度序列 |
四、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局限 |
第二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方式 |
一、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独立存在意义 |
二、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路径 |
第三节 社会权规范限制的对话式合宪性审查模式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合宪性审查的正当性证成 |
二、我国当前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三、功能定位对构建社会权限制规范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影响 |
四、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对话式审查模式的构建路径 |
第四节 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审查原则与审查基准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原则 |
二、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硕博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相关成果 |
致谢 |
(7)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四、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案 |
五、论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社会性弱势群体概述 |
第一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界定 |
一、不同学科对弱势群体的界定 |
二、弱势群体界定遵循的原则 |
三、从犯罪学的角度界定弱势群体 |
四、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犯罪学界定 |
第二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状况 |
一、数量大,占的比例非常高 |
二、遭受各种歧视 |
三、一些制度与法律对社会性弱势群体的保护存在漏洞 |
四、社会性弱势群体权益受损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群体事件不断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现象考察 |
第一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个性犯罪实证研究 |
一、农民工犯罪现象及特点 |
二、城市贫困群体犯罪现象及特点 |
三、农村贫困群体犯罪现象及特点 |
第二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共性特征和规律 |
一、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人的共性特征和规律 |
二、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行为特征 |
三、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目的和动机特征 |
四、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人以判重刑为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社会性弱势体犯罪原因剖析 |
第一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个性原因 |
一、农民工犯罪原因 |
二、城市弱势群体犯罪原因 |
三、农村贫困群体犯罪原因 |
第二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共性原因 |
一、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宏观原因 |
二、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微观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理念与治理政策 |
第一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理念 |
一、公平理念 |
二、“人本主义”的理念 |
三、禁止歧视,倾斜保护理念 |
四、权利保障理念 |
第二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现有的治理政策 |
一、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以“严打”为主导的治理政策 |
二、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严打政策的合理性 |
三、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严打政策的弊端 |
第三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政策的选择 |
一、社会支持政策的内涵 |
二、社会支持政策的功能 |
三、社会支持政策选择的必要性 |
四、社会支持政策为主、严打为辅的治理政策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治理模式及路径 |
第一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治理模式 |
一、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现有的治理模式 |
二、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模式的选择 |
第二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治理路径 |
一、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现有的治理路径 |
二、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路径的选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农民平等权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平等权保护的现实缺失 |
(一) 农民的经济平等权的缺失 |
(二) 农民的政治平等权的缺失 |
(三) 农民的文化平等权的缺失 |
(四) 农民社会平等权的缺失 |
二、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平等权保护缺失的原因分析 |
(一) 城乡二元结构根深蒂固 |
(二) 政府权力滥用 |
(三) 向城市倾斜的国家政策突破法律限制 |
(四) 农民自我保护能力不足 |
三、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对农民平等权的保护 |
(一) 提升政府服务, 强化司法保障 |
(二) 帮助农民树立权利意识, 实现公民身份 |
(三) 调整产业结构, 保障机会平等 |
(四) 加强社会保障, 实现实质平等 |
(9)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 国内文献综述 |
(二) 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框架 |
四、基本概念厘清 |
(一) 农民 |
(二) 土地 |
(三) 财产权 |
(四) 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一章 农民土地财产权产生之历史考察 |
第一节 古希腊罗马时期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孕育 |
一、土地私有制的产生与农民权利 |
二、土地权利的兴起与农民权利 |
三、古希腊罗马时期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二节 中世纪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发 |
一、日耳曼法制的瓦解与农民土地财产权 |
二、中世纪英国土地保有制与农民土地财产权 |
三、中世纪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三节 近代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流变 |
一、近代英国圈地运动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流变 |
二、近代美国西部开发立法中的农民土地财产权 |
三、《法国民法典》颁布与物权概念的兴起中的农民土地财产权 |
四、近代西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四节 现代西方国家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路径之解析 |
一、土地财产权界线清晰与市场流转导向的紧密结合 |
二、政府注重农业调控手段的运用与实现 |
三、土地发展权等新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
第五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发展的历史梳理 |
一、我国古代农民土地财产权状况考察 |
二、我国近现代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概述 |
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考察 |
第二章 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之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产权权能理论 |
一、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
二、西方经济学界产权权能理论 |
三、产权权能理论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二节 产权效率理论 |
一、马克思产权效率理论 |
二、西方经济学产权效率理论 |
三、产权效率理论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三节 财产权平等理论 |
一、财产权平等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 |
二、财产权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
三、财产权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
四、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三维平等理论 |
第四节 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 |
一、财产权自由行使之价值 |
二、财产权自由行使之理论学说 |
三、农民土地财产权自由行使之要素 |
第五节 财产权适度限制理论 |
一、财产权适度限制之价值 |
二、财产权适度限制之理论学说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适度限制 |
第三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实践模式 |
第一节 成都模式 |
一、“双放弃换三保障”模式 |
二、“两股一改”模式 |
三、“土地银行”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二节 重庆模式 |
一、“地票”模式 |
二、“股田制公司”模式 |
三、模式特点 |
第三节 广东模式 |
一、股份合作制模式 |
二、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模式 |
三、“两化一流转”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四节 浙江模式 |
一、“两分两换”模式 |
二、规模化转包模式 |
三、土地信托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五节 实践中具体问题分析 |
一、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保障 |
二、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间的冲突与选择 |
三、部分地区农民参与程度低 |
第四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之障碍与破解 |
第一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与属性 |
一、我国现有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理论种类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权能解析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表征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功能性弱化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差异性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身份性色彩浓厚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流转效率低下 |
第三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原因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归属不明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权能缺失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客体差异性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取得规范缺失 |
五、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退出困难 |
第四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破解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方式创新 |
二、充实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内容:未来利益 |
三、回归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处分权:流转利益 |
四、提高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用效率:利用利益 |
五、明晰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主体地位:归属利益 |
第五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配套制度 |
第一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制度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确权的现实状况 |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下农村土地登记的新调适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登记效力须统一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辐射力的强化 |
第二节 我国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
一、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基础理论 |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均 |
三、我国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与农村土地征收的关系 |
四、建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
第三节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 |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现状分析 |
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及基本规范 |
三、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主体作用发挥 |
四、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土地产权市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学术成果简介 |
(10)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权利实现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内容与结构 |
六、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城镇化、农民权利与农民权利实现 |
一、城镇化与我国的城镇化进程 |
二、农民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角色与地位 |
三、农民权利 |
四、农民权利实现的一般原理 |
第二章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重构 |
一、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重构的主要依据 |
二、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自由维度 |
三、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平等维度 |
第三章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现实基础 |
一、宏观层面国家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 |
二、中观层面城镇化的制度安排与改革 |
三、微观层面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进步 |
第四章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困境及原因 |
一、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困境 |
二、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存在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对策建议 |
一、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 |
二、构建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实现机制 |
三、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实现的对策与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四、保护农民利益的关键是维护农民的平等权(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医疗保障制度中平等化的实现[D]. 樊传凯. 苏州大学, 2020(03)
- [2]包头市九原区村民分等纠纷司法解决的调研报告[D]. 李钰.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3]当代中国迁徙自由实现路径研究[D]. 张敬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4]快速社会转型期我国环境冲突的特征、危害与优化路径[J]. 王帆宇.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9(05)
- [5]确权赋能:激活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的路径选择[J]. 周亮,安会茹.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9(05)
- [6]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D]. 朱军. 东南大学, 2019(01)
- [7]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研究[D]. 向鹏.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农民平等权保护问题研究[J]. 刘富升,孙一海. 山东工会论坛, 2016(05)
- [9]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D]. 朱颂. 南京大学, 2015(10)
- [10]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权利实现问题研究[D]. 隋欣. 东北师范大学, 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