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修订外贸法凸显诸多变化(论文文献综述)
孙舒[1](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周艳云[2](2019)在《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美国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232条款”展开“232调查”,美国商务部于2018年公布《钢铝进口对美国国家安全影响的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得出钢铝进口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结论。美国总统依据调查报告颁布总统令,决定对中国、欧盟、俄罗斯等多国进口到美国的钢铝产品分别加征25%与10%的进口关税。此后,中国、欧盟、加拿大、墨西哥、土耳其、印度等国采取反制措施以对抗美国“232措施”。至此,美国“232措施”导致贸易战的全面爆发。美国“232措施”引发美国与被征“232关税”的国家之间双方互将对方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是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廓清对232贸易争端的解决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美国企图凭借1962年《美国贸易扩展法》中的“232条款”规避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使之成为美国对外贸易中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推行单边贸易保护主义、实施其贸易霸凌主义的有利工具。因此,对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极具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中国是美国“232措施”的主要针对国和受害国,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对中国而言更具重要理论价值和重大现实意义。在美国“232措施”的WTO争端中,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美国“232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的相符性问题;“232措施”的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美国“232措施”的正确定性是解决“232措施”合法性问题的前提。美国“232措施”在措施的构成、特征、功能、核心要素方面均与保障措施相一致。美国的232措施无论是在措施的外在形式方面还是措施的内在实质方面,均与保障措施均极度契合。因而,美国的232措施应定性为保障措施。然而,美国“232措施”并不符合WTO保障措施规则所规定的国家合法实施保障措施的标准。首先,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实体性规则。美国“232措施”违反WTO保障措施实施条件规则,违反保障措施的对应性原则、违反禁止采用“灰色区域措施”规则,违反保障措施实施限度规则。其次,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美国违反保障措施调查、通知和磋商中的必为性义务。美国“232措施”不但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货物贸易的特定规则,也不符合GATT1994中货物贸易的一般规则。美国在实施“232措施”的过程中违反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的必为性义务,违反关税减让义务,违反贸易条例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违反不得采用数量限制措施的禁止性义务。美国违反上述WTO义务的责任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而免除。因为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的诸多标准相背离,美国“232措施”不符“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标准,美国“232措施”保护的利益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美国“232措施”不符“必需”基准,美国“232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的紧急情况”,美国“232措施”悖逆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义务。美国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而享有安全例外免责的权利。此外,232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亦是美国“232措施”争端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232反制措施具有WTO合规性,无需DSB事先授权,符合WTO《保障措施协定》中止减让规则的规定。在WTO外部国际法视域中,232反制措施实质为反措施,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同时,反制措施实施时应遵循措施实施前提、程度和目的上的限定和边界。在政府应对方面,中国政府应采用WTO争端解决等多种救济方式,如合法适当的反制、积极推动国家间磋商与合作、利用WTO贸易政策审评机制对美国施加舆论压力、争取掌握世贸组织反制规则和国家安全例外规则修订的话语权,建立针对美国“232措施”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在企业应对方面,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232调查及其听证会,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必要时诉诸美国国内法院以维护本企业合法利益。在立法应对方面,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设置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则。同时,我国应制定中国贸易救济的综合性专门法,并优化和完善我国出口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美国推行“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美国在世界经济领域的霸主地位,借由“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攻击和排挤对美国经济和政治霸主地位存有威胁的任何国家。希望世界友善、各国团结一致共同抵制美国的不公平和歧视性的“232措施”,共同致力于维护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稳健,增进国际社会的永续繁荣与良性发展。
李胜利[3](2018)在《应用型本科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世界经济转型发展的飓风席卷全球之时,思变创新、转型跨越成为时代主题词。语言作为时代发展的活化石,始于实践,终于应用。今天的英语教学正处于转型的十字路口,为支撑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培养适销对路的高端应用型英语人才,成为应用型本科院校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的时代新使命。本研究采用混合研究方法,首先选取国内10所应用型本科院校为调查对象,以英语类专业教师教学体验、学生学习体验为调查内容,结合麦可思提供的中国英语类专业本科毕业生社会需求与培养质量的相关定制化数据,分析我国应用型本科英语类专业教学的现状与问题。其次,选取公办应用型本科、民办应用型本科以及混合所有制应用型本科共3所作为质性研究样本,通过解读不同属性院校英语类专业教学在转型制度供给、教师制度认同、教师行动选择与教学组织再造四个维度上的不同表现,评估诊断教学转型的制约瓶颈,反思剖析转型困难的深刻根源,探索总结推进转型的实践策略。为增强研究的科学性与逻辑严密性,本研究在对新制度主义理论进行借鉴与适切性改造的基础上,尝试为应用型本科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建构了一个融“制度供给——制度认同——行动选择——组织再造”为一体的动态“四维立体”螺旋式理论框架。该教学转型框架宏微共现,中观拓展。首先,在大学组织视域下探讨教学转型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制度反应。在这个教学制度形成与变迁的多重博弈中,检视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之间的适配状况。其次,利用宏观层面的制度环境与技术环境,对教学转型的正式制度供给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论证。技术环境与制度环境之间交叉关系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组合情况,各种情况为教学组织提供不同的制度供给选择。再次,本研究建构的“四维立体”整合分析框架,通过促成教学转型制度环境的宏观框架、学院及教学组织的中观框架及教师教学转型认同与行动的微观框架之间的互动与耦合,深描出了一个“鲜活真实的教学转型全景世界”。教师对教学制度的认同程度和行动选择状况构成教学转型制度分析的微观基础。基于学校、院系(部)组织及教师的转型行动反馈,本研究聚焦中观教学组织再造。本研究围绕应用型本科组织场域中,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为何迟迟难以推进这个核心问题,综合运用混合研究方法,整合量化调查与质性深访的结果,在借鉴与改造新制度主义理论框架的基础上,以公办应用型本科、民办应用型本科和混合所有制应用型本科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实践为主线,对我国应用型本科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路径进行探索。论文主体分为三部分:第一,通过构建应用型本科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的动态“四维立体”螺旋模型,分析转型内外环境,探究教学转型在四个维度上的作用机制及相互关系;第二,通过问卷调查和量化分析对我国应用型本科英语类专业教学现状进行整体扫描、问题凝练及瓶颈聚焦;第三,通过对不同属性应用型本科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的跟踪调查及对教师的深度访谈,深描教师教学转型的情感挣扎,探索教学组织再造的创新实践,重构教学转型理论,制定针对性的教学转型策略。本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本研究所建构的动态“四维立体”螺旋模型为应用型本科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打造了环环相扣的行动链(Action Chain)。教学转型在四大因素(教学制度供给、教师制度认同、教师转型行动选择和教学组织再造)和三大机制(合作机制、心理机制和反馈机制)共同作用下螺旋上升演进。第二、在应用祛魅——理性附魅——创新返魅的教学转型逻辑指引下,不同属性应用型本科英语类专业的教学转型,可能需要经历从学术型英语教学向应用型英语教学的“一次转型”和从传统通用英语(EGP)教学向“通用英语(EGP)+专门用途英语(ESP)”教学的“二次转型”。与此同时,推动与之相匹配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课程体系、实践教学体系、教学管理、教师发展等方面也做出配套的应用型转型。院校属性、生源状况以及教学基础不同的应用型本科院校,其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和特殊性特征。本研究针对英语类专业教学提出以下转型建议:第一,在提升教学转型制度供给力方面,以需求为导向,使教学转型制度供需匹配;查缺补漏,使教学转型制度供给不留空白;强化升级,使教学转型制度供给与时俱进;坚守底线,使教学转型制度有令必行;沟通协调,使教学转型制度供给多元完善。第二,在强化教学转型制度认同方面,激发教学转型原动力,满足转型教师的利益诉求及心理动机;把握教学转型继发力,深化转型教师的制度认知;锁定教学转型趋向力,激发教师教学转型的参与动机;明辨教学转型指示力,转变教师的转型参与态度。第三,在促进转型行动理性高效方面,导航定向,明确教学转型路向何方;绘就蓝图,规划教师职业生涯转型发展;取舍有度,突出教学转型重难点。第四,在教学组织再造提质增效方面,再造流程,环节入手;以生为本,能力导向;创新教学,强化应用;技术支撑,补齐短板;管理转型,共治共享。
李晋华[4](2016)在《矿产品出口管制研究 ——国际比较与中国政策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矿产品出口管制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独立的经济体当局,根据本国(地区)政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签订的国际协议,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矿产品出口进行管理和制约的活动。矿产品是重要的原材料,其生产和供应对全球的工业发展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矿产品所具有的可用竭性,多数矿产品所具有的不可再生或再生过程漫长的特性,决定了一个国家(地区)在制定矿产品出口战略时,既要考虑到国际经济和政治关系发展的需要,也要考虑本国(地区)生产和生活所需以及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合理的矿产品出口管制体系包含的要素,不但需要从矿产业本身发展需要的各种因素出发,更是涵盖社会、经济、法制等方面。合理的矿产品出口管制能够充分发挥本国优势资源,有利于巩固由矿产品优势带来的经济方面的优势,也会有益于就业增长、开采技术的创新、产品的创新、产业链生长等。出口管制作为一国(地区)或一个独立经济体对外政策的重要工具,对外交和政治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需要对对方进行约束,可以采取禁止或者减少矿产品出口的管制措施,如果需要改善与对方的关系,则可以采取取消或放宽矿产品出口的管制措施。本文研究主要分三大部分,第一个大的部分主要是对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含义、特点、方式、措施、影响等展开分析,第二个大的部分主要是对经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矿产品出口管制体系和特点等展开分析,第三大部分主要是对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的严格、现状、特点、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出口管制政策展开分析。矿产品出口管制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的自然资源安全,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外交等方面的利益。但矿产资源的管制,尤其是矿产品的出口管制的性质、严苛程度、管制方式和手段等如果不当,也会影响出口收益,影响国际市场参与能力和影响力,由此给整个矿业发展和整个供应链上各个产业带来的影响也需要更为慎重的仔细考量。因此一国、地区将实施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内容、方式、程度等的衡量标准设定显得极为重要。对于国家、地区来说,由于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影响程度直接取决于矿产品进口依赖程度。一国、地区采取严苛的出口管制政策,相对的进口国即管制对象国来看,会产生包括经济安全在内的各类安全威胁。由此给管制对象国的相关产业发展、技术进步、涉及相关产品价格定价和企业发展等都会带来不容小觑的冲击和威胁。在规避出口管制国对本国相关产业发展形成的不利影响,并有的放矢的规避不利因素是应对矿产品出口管制影响的重要课题。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国际市场的影响更为直观。矿产品出口管制程度严,就会阻碍矿产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原本的运营成本大大增加会推高国际市场该类矿产品的销售价格,由此降低矿产品交易的便利程度。贸易程度降低不利于世界范围内整体工业化发展进程,而且由于矿产品获得易度降低带来的政治危机也会威胁世界和平。由武力带来的世界和平威胁造成的越来越多的难民潮,不仅影响着战争国的政治、经济发展进程,也给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美国作为出口管制制度建立最早、较完善的国家,在矿产品的出口管制中更多的是关注矿产品作为原料组成的其他工业产品的出口管制。在出口管制涉及的对象实际十分广泛、执行管制法规和管制清单的执法力度严苛。美国的矿产品出口管制秉持着整个国家出口管制体系的一贯性,管制的出发点和管制体系更新都基于整个国家的政治、外交需要。加拿大作为主要矿产品出口国,基于与美国建立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整体的出口管制体系与美国的体系十分相近。但对于主要依靠出口矿产品的国家经济发展体系来看,也有十分突出的自身特色。对于矿产品特别是钻石一类的稀有矿产的出口,加拿大政府专门制定出口管制条例对于出口加以管理和限制。但在涉及的管制主体和管制对象等方面仍存在,管制主体庞杂不清晰,整体专业性管制体系构建模糊等问题。英国的矿产品出口管制,作为基于本国长期国际贸易发展进程积累的经验所建立管制体系中的一部分,更加侧重对于相关矿产品出口进行的管理和规制活动。英国大多数矿产品需求依赖进口满足,对于出口的态度十分明确。基于整体出口管制建立的完善程度,相关涉及的出口管制主体、管制手段等也比较明确。欧盟作为世界上特殊的国际组织和第一大经济实体,在出口管制层面结合各个成员国的自身出口管制制度,形成了自身多层面的出口管制体系。对于矿产品出口管制的针对性不高,多样化是欧盟出口管制的一大特色,但涉及的具体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层面繁杂也使管制的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澳大利亚矿产品出口管制,是基于国家整体出口管制体系建立的。对于鼓励矿产品出口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模式,出口管制的出发点依旧关注在国家防御和战略商品管制的方面。管制的相关机构业务交叉,重点突出的方面稍显不足,对于矿产品出口的约束力低。非洲作为矿产资源富集之地,对于矿产品的出口一方面受到各国殖民经济历史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但基于整体长期发展滞后因素存在,致使非洲各主要矿产国家的矿产品出口管制在整个国家政策、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不突出。诸如南非没有具体矿产品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整个国家管制体系中涉及除矿业自身管理约束的《契约登记法》外,就进出口还有《国际贸易管理法》、《进出口控制法》等法律条文作为出口管理的参照依据。印度的出口管制历史很长,但具体涉及的矿产品出口管制在整个体系中却不突出。只有对包括石油、高品位铁矿砂在内的特定矿产品出口方面进行企业专营制管理,此外其他类别矿产品出口和整体管制在管制主体、管制对象和管制方式等方面的指定也不十分明确俄罗斯有专门的《出口管制法》和《出口管制清单》对出口进行管理和规制。矿产品凡涉及在内都会受到规制和管理。也在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制度中明确矿产资源等出口必须持有出口许可证方能出口。俄罗斯矿产品出口管制主体较多,整个管制体系由于侧重点不同,导致执法力度不够。国际局势不断变化中,俄罗斯的矿产品出口受到的多边出口管制约束多,在执行管制方面难免会产生力度不到位,顾忌因素多。中国的矿产品出口管制近年来随着稀土出口等矿产品出口问题凸显逐渐被人们重视起来。在管制体系建立、管制法律法规、管制政策等多方面基于国家贸易管制体系变革逐渐形成重视包括WTO在内的各种国际贸易规则约束的多层面庞杂政策管制体系。但我们也必须清楚意识到中国的矿产品出口管制体系建设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管制的法律、法规的条款规定不够具体,缺乏专门的矿产品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在管制主体方面管制部门涉及面广,没有专门的政府部门专门将这些管制工作进行统一,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制约关系较弱。管制方式的简单粗放致使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威胁。为维护国家自然矿产资源有序、安全利用,使国家政治、外交、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总结其他发达国家矿产品出口管制体系的同时,不断完善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体系构建对于国家资源、安全有益且必要。在法律法规方面,制定专门条例就矿产品出口涉及的重要敏感产品列入管制清单,建立一个有益于维护国家安全、加速凸显特殊优势矿产业发展、管制效率高、管制公正严明的矿产品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将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层面的完善始终与国际多边管制体系的接轨作为完善和提高管制的重要工作,在政府管制水平方面加大收益。为此而带动整个国家整体管制体制效能增长,在整个矿业发展的产业链各个层面上予以最大助力。
徐建东[5](2015)在《我国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世界经贸一体化和自由化推动着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快速发展和进步。然而,农产品倾销、补贴、进口激增等现象的大量出现也扰乱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秩序,损害了农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为此,WTO及世界大部分国家重视并建立了囊括农产品在内的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形成了农产品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规则,并据此开展了大量农产品贸易救济实践工作。目前国际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仍是以美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地区主导的,他们制定了合理的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体系,规定了较为全面的规则内容,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然而,他们的规则也体现着贸易保护主义倾向,部分内容与WTO规则相冲突,特别是对我国采取了一些歧视性限制。我国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发端于上个世纪80年代,2004年才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近十年来,我国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鲜有改革成效,贸易救济实践也相对稀少,远不能满足于我国农产品贸易和农业产业促发展和保安全的迫切所需。因此,我国十分有必要全面分析我国农产品贸易救济面对的国际环境,辩证研究WTO及美欧等国家或地区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经验与启示,针对我国现存问题客观准确地提出我国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完善之策,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产品贸易救济长效运行机制。为达到研究目的,本文从以下六个部分依次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导论,系统阐释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国内外就研究对象的文献综述情况,研究设计与技术路线,研究创新点等内容;第二部分为基础理论研究,就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相关基础和重要概念、本质属性、法学理论及经济学理论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为WTO及美欧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分析与启示,阐释了目前国际社会及美欧等国家和地区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及其实践的内容,总结出其可借鉴之处以及我国需重点防范的内容;第四部分为我国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系统分析,从我国面临的农产品贸易救济环境出发,考量了我国农产品贸易救济实践现状及问题,回顾了我国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内容,进而揭示并剖析了其有待完善的弊病;第五部分为我国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完善,针对前面提出的问题,从理论和制度上综合性和针对性地提出了诸多解决之策,便于我国早日实现农产品贸易救济制度良好有序的长效运行机制;第六部分为研究结论与展望,对本研究包含的重要理论和观点进行总括,并提出了未来展望。
陈瑶[6](2015)在《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文中提出“保护”与“限制”是知识产权法体系中两条并行不悖的机制。在TRIPS实施行将二十年,基本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限制与例外的安排问题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关键性议题。近年来,许多国家知识产权法的修订都涉及限制与例外,若不加以规制,将冲击多边已有之成果。此外,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人权等贸易联结问题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也愈加突出。梳理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国内法及其参加的条约可以发现,人权与知识产权是规制权利限制的立法较为突出的领域。人权法领域的实践表明,通过“限制的限制”条款规制各类限制与例外是一行之有效的经验。该条款具有极强统摄力和包容性,在各国规制自主权与统一规制之间留有回旋余地和空间,从而能在人权这样背景复杂的领域实现一定程度的约束与规制。由于知识产权与人权之间联系紧密,且同样面临多样而复杂的限制和例外如何约束这一难题,故相关模式与经验可以为知识产权领域所借鉴。当前,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与例外,无论是多边贸易条约、纯粹的知识产权条约,还是区域贸易、投资协定,除了少数达成共识的具体事项外,或援引TRIPS协定,或是直接采用规制权利限制的“三步测试”条款。由于多边贸易协定成员广泛,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强制管辖权,且裁决具有一定强制执行力,其中的“三步测试”条款已经成为当前规制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核心规范。主要法系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也表明,虽然条款形式不同,但因为“三步测试”在TRIPS等条约中的扩展,不同的权利限制制度在改革中也都吸收借鉴了“三步”的理念和原则。另外,尽管实效性尚在发展之中,多边贸易条约和许多区域协定也吸收了诸如公共健康这类人权规范;代表性国家国(域)内宪法中的权利条款也直接或间接地为知识产权纠纷所适用。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人权法与“三步测试”条款构成了目前知识产权领域规制权利限制的基本法律框架,反映出这一体系的基础性架构。这一基础性架构覆盖面广,尤其是通过“三步测试”,这一“限制的限制”条款统摄力和包容性的发挥,促使成员国(域)内法在基本要素方面尽可能趋向一致,能够实现一种可期待的、相对稳定的秩序,因而具有类似宪法的功能。通过基础性架构司法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出:人权法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约束目前主要体现在财产权、生命健康、表达自由、通讯自由等条款,在欧洲人权法院以及代表性国家的国内司法实践中均有所反映。“三步测试”条款的超强统摄和包容功能在多边实践以及国(域)内法司法实践中也都得到了验证。上述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具体表现为:对国际社会成员国(域)内法中的知识产权限制与例外安排均具约束力,包含着权利、义务及各类利益安排应当遵循的基本脉络,为成员国(域)内法调整、创设限制与例外确立了基本的规则和原则,设定了界限。就这一基础性架构的内部而言,人权法对知识产权的约束,在数量、内容,以及司法效力方面远不及“三步测试”条款,目前也未能在多边层面直接适用。因此,“三步测试”也就成为这一结构中事实上最为核心的条款,是“控制中心”,具有更为显着的宪法意义和宪法功能。其制度和内容既是实体性标准,也具有方法论意义。该条款在规制方法上用“特定情形”、“有限”、“正常使用”、“不合理损害”、“第三人”等作为基本逻辑要素,通过这些要素的定位,实现对复杂多样的限制与例外的统摄,也使得部分人权内容及其它公共政策考量可以被引入知识产权领域,为各国规制自主权留下较为充分的回旋空间。在以往的多边实践中,专家组对“三步测试”条款的重要法律地位和统摄功能认识不足,在公共政策问题的考虑上存在误判,亟待改进。该条款不仅因为这些要素组合,对限制和例外具有强大统摄力,而且因为在其适用、解释中,包含了人权保障、正当程序、权利不得滥用、比例原则等用以判断实在法正当性的原则,从而也具有实质宪法的功能。在当前多边停滞的背景下,这种宪法功能对公共健康问题的处理、对新技术、新的商业形式带来的新挑战、对击破TRIPS僵局、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自身诉求制度化,以及抗衡过度强保护,都具有重要作用。这一宪法功能对于知识产权法的未来发展也具有特别的战略意义。依据宪法功能考察,WTO与WIPO在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中既功能有别,又相互支撑,使得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规则从“弃权性质的守则”迈向“积极的合作性质的规则”。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对于我国也具有特别意义。我国着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等领域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安排,应考虑这一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以履行条约之义务。在例外条款的适用中,应引入“三步测试”条款的判断标准,增强限制和例外标准的统一性趋向,逐渐累积基于中国立场的“客观实践”,争取话语权。在我国区域、多边贸易的实践中,知识产权内容的谈判、条款的设计与安排也应当考虑如何利用、协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以寻得合理的回旋余地和政策空间。
张群卉[7](2012)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研究》文中提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是指一些国家从其本身的政治、军事和经济利益出发,通过国家法令和行政措施,对本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贸易实行管理和控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上实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国家越来越多,所管制的高新技术产品种类也越来越多。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出口管制,从经济方面来看,可以限制某些短缺物资的外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供求不平衡的矛盾,有利于本国对商品价格的管制。如果该高新技术产品是中间投入品,还可以起到为本国的加工工业提供较为充足的生产资料的作用。此外,适度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可以保存本国在生产力方面的优势,有利于保持本国的技术领先优势,有利于本国的产品创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从军事和政治方面来看,通过限制或禁止某些可能增强其他国家军事实力的物资、特别是战略物资的对外出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缓敌对国军事实力的增长速度,从而维护本国或国家集团的政治利益与军事安全。再者,禁止向某国或某国家集团出售产品和技术也可以作为推行外交政策的一种手段。当两国关系紧张时,可以实施较为严厉的出口管制,当两国关系缓和或有意缓和关系时,可以适当放松出口管制。但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有时也会为出口管制政策实施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损害国家外交利益和政治利益、削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商的国际竞争力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究竟会为管制政策实施国带来哪些有利的影响?哪些不利的影响?会为管制对象国带来哪些有利影响?哪些不利影响?对整个世界又会有哪些影响?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是怎么样的?有哪些特点?中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是什么样的?有些什么特点?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都是本文试图研究和回答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本文最后将探讨中国如何去应对其他国家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以及如何去重构本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法、历史研究法、典型研究法、政策分析和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影响做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并对代表性国家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做了介绍和分析,得出了一系列的结论:第一,在一般情况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有利于维护管制政策实施国的政治安全、军事安全、信息安全,但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会让本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失去大量的国际市场,不利于企业收回投资,还有可能会导致大量的贸易逆差。此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对管制政策实施国的外交、生态安全、产品创新、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对消费者的影响也是不确定的,其影响取决于被管制产品的性质、管制的程度和企业的定价策略。第二,对管制对象国来说,其他国家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对于维护本国的政治安全、军事安全、信息安全是不利的,而对于生态安全、技术进步的影响则是不确定的,对于消费者的影响也是不确定的,取决于被管制产品的性质、管制的严格程度、外国企业的定价策略以及本国国内企业的行为。同时,其他国家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减少了对本国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冲击,减少了本国企业模仿和借鉴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内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第三,站在整个世界的角度来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不利于高新技术产品的升级换代,制约了世界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还容易形成两极分化,不利于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容易导致世界经济失衡。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对于世界和平的影响则是不确定的,取决于所管制产品的性质、各国对于其他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态度和处理方法。第四,美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主体较多,法规非常完备,管制的对象也非常广泛,其管制清单和国际多边管制清单较为一致,实行域外管制,执法严格且透明度高;美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具有强烈的歧视性,外交政策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有重要影响。美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管制主体的权力存在交叉重叠现象、管制清单更新缓慢、管制体系过于繁杂等。第五,日本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具有管制主体多元化、官方管制机构权责分明、管制对象较为全面、在管制清单的设置上注意与国际接轨、管制主体和管制对象之间的联系紧密、管制法规呈层级式结构、管制程度依产品性质而有区别、执法有度等特点。但是日本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缺乏专门的出口管制立法、缺乏对官方管制主体的制约、缺乏对变更管制对象的明确规定等。第六,欧盟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具有管制主体多元化、管制客体多样化、管制客体分类较细、既有整体的共同政策也有各成员国的保留权利、决定出口许可证的标准灵活、对不同的高新技术产品实施宽严程度不同的管制等特点,存在着未能平衡灵活性和统一性、制定的统一政策偏于一般化、欧盟间转让管制过于严厉等问题。第七,较多“外来压力”是俄罗斯出口管制政策的重要影响因素;俄罗斯加入了很多多边出口管制体系,其管制清单与多边出口管制体系的管制清单较为一致;俄罗斯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主体较多,权责交叉,协调较差,整个管制体系中缺乏对官方管制主体的制约,执法力度也不够。第八,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体系建设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要晚一些,它们实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原因多样,所管制的主要是战略性高新技术产品,在实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过程中非常看重企业的意见,对于多边出口管制体系也是有选择性的加入。第九,中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体系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在管制政策、法规方面,具有政策上推崇多边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具有国际性、管制法规较为全面等特点;在管制主体方面,具有管制部门权责分明、各主管部门之间大多实行分级制、管制部门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变化等特点;在管制客体方面,具有管制的高新技术产品主要集中在两用领域和军事领域、出口管制的地域标准较为公正、出口经营者一般都是企业等特点;在管制方式上,具有实行单一的出口许可制度、许可证种类较多、许可证的审批单位多样化等特点。但是,中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体系建设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在管制法规方面,部分管制法规的条款规定不够具体、法律法规相互交叉、缺乏专门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不够完善;在管制主体方面,中国缺乏专门的管制机构,管制部门种类较少,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制约关系较弱,部分管制部门权利过大;在管制客体方面,缺乏对经纪人、转运人的管制,缺乏对民用领域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对出口管制的对象国的限定标准不够明确;在管制方式上,管制方式单一、没有配套的国别管制清单、管制方式透明度低。第十,世界各国对高新技术产品广泛而严格的管制不利于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不利于中国传统产业的发展,不利于优化中国的出口商品结构,不利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利于中国增加财政收入,不利于中国发挥“后发优势”。中国应本着维护中国的国民利益、促进中国的科技发展、不干涉出口管制政策实施国内政、不损害有关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的基本原则积极应对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如制定应对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进口产品应有权利的保护、利用各国出口管制政策的某些特点引进部分被管制产品、多渠道的引进高新技术产品、向国外公开招标某些项目,吸引国外高新技术企业前来投资、有选择性的加入多边出口管制体系、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扩展到民用领域、对管制对象国实行差别待遇、和其他国家的出口管制部门进行磋商、争取管制政策实施国国内放松出口管制政策的力量、利用多边协定来迫使管制政策实施国放松或放弃管制、联合有关国家一起应对某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等。第十一,为了维护中国的国家安全、外交利益和经济利益,保持适度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中国需要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体制和政策进行重构。在重构时,应以维护中国的经济安全、维护中国的外交利益、不得丧失或削弱中国技术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能力、有利于推进国际防扩散活动、保障其他国家和平利用与分享两用领域和民用领域高新技术产品的权利为基本原则,建立一个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有利于推进中国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进口、有利于培育中国的产业竞争优势、管制效率高、管制程序透明度高、执行程序公正严明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体制与政策。为达到这一目标,中国首先要充分重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并制定专门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政策,正确处理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与出口管制的关系,积极将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引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程序,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引导企业建立内部守则机制,动员全民参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加入对中国有利的多边出口管制体系以加强出口管制的效果。
彭爽[8](2012)在《出口管制研究》文中认为出口管制是指一国政府管制机构依据国家法令和政策对本国出口贸易进行控制和管理的行为。出口管制由来已久,在古埃及和古希腊,限制出口是为了将必需的食品和原料留在国内;在中国汉代,出口管制被用于防止外来侵略和巩固统治。此后,出口管制作为贸易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延续至今。出口管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说明,贸易管制等经济力量是国家实现政治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尽管出口管制是一种对外贸易政策工具,它有助于确保国内供应、稳定商品价格、增加政府收入、规范出口秩序、优化出口结构、减少贸易摩擦等,然而在国家利益的整体考虑之下,各国出口管制均发挥着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与政治利益、推行本国外交政策的重要作用,既具有经济意义也具有战略意义。对贸易保护理论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发现西欧重商主义者,美国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以及以克鲁格曼、格罗斯曼、布兰德、斯宾塞等为代表的创立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现代国际贸易理论专家均提出了出口管制理论与政策。重商主义的出口管制思想与政策分为两个阶段:早期重商主义主张禁止金银输出、控制原材料出口、管制外国商人的活动,这一时期的出口管制政策包括严格管制货币出口、限制原料和粮食出口等;晚期重商主义主张放松货币输出管制、保证对外贸易出超,在该理论指导之下,西欧各国实行了保护关税、扶持出口商、垄断殖民地贸易、禁止熟练技工和先进机器设备外流、重视出口质量管制等出口管制政策。从政策效果来看,重商主义的出口管制思想为西欧国家干预出口贸易建立了理论基础;重商主义出口管制政策的实施,则加快了资本的原始积累,促进了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迅速发展,扩大了对外贸易的范围和规模。但是,重商主义的出口管制政策也存在局限,它所推行的以邻为壑的贸易政策极易引发各国之间的冲突。汉密尔顿的出口管制思想集中体现在《关于制造业的报告》中,他主张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禁止制造业原料出口、免除原料关税、检查制成品质量、限制改良机器和工具输出;他出任美国财政部长期间推行的出口管制政策主要有区别对待的关税政策、短缺原料免税政策、出口退税政策、外贸商船注册登记政策等。汉密尔顿关于出口管制的思想,为经济落后国家干预对外贸易、实现经济赶超提供了理论支撑;汉密尔顿的出口管制政策,推动了美国独立发展国内民族工业的进程,增加了美国的出口收入。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战略性出口政策、战略性进口政策、用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战略性出口政策指政府依据不同的国际市场结构所选择的有利于本国的出口政策,即政府补贴政策、政府征收出口税政策、政府不干预政策;战略性进口政策指政府在不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干预进口,以抽取外国寡头企业的垄断租金、促进本国企业获得更多垄断利润的贸易政策;用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是政府采取进口保护措施帮助本国企业获得规模经济优势,进而促进出口的政策。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为不完全竞争及规模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外贸活动构建了新的理论依据,该理论的提出凸显了政府合理限制出口以获取更多贸易利益的重要性。加强合理的出口管制非常必要,出口管制既是确保国家安全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国家之间竞争的必然结果、是反对其他国家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贸易平等化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必然选择。正因如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各国和地区纷纷实施了全面的出口管制。除了国家和地区层面的出口管制,国际层面的出口管制活动也如火如荼地展开。其一,世界贸易组织(WTO)对成员方出口管制的管制主要基于WTO法律框架下关于出口管制的法律条款,其内容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出口管制的规定、《农产品协议》关于出口管制的规定、《装运前检验协议》关于出口管制的规定、《原产地规则协议》关于出口管制的规定、《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关于出口管制的规定、《关于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关于出口管制的规定、《保障措施协议》关于出口管制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关于出口管制的规定等,WTO以此为指导监督和规范各成员方的出口行为。由于WTO对出口管制的规定存在缺陷,表现在WTO法律框架下关于出口管制的规定用词模糊,不利于世贸组织管理各成员方的出口管制活动;WTO法律框架下关于出口管制的条款比较缺乏,影响了WTO对成员方出口管制行为的约束力;例外条款的规定易于产生漏洞,等等。因此,应通过补充和增加WTO关于出口管制的法律条款、要求成员方慎用例外条款、提高各成员方的出口管制透明度、对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的国家与地区的出口管制活动进行不同程度的管理等方式禁止歧视性出口管制,敦促各成员方放松不必要的出口管制,以完善WTO对出口管制的管制。其二,国际多边出口管制机制在军备控制、反对恐怖主义、防扩散、维护世界和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建立在共同经济利益与安全利益基础之上的多边出口管制机制有效协调着成员国共同的出口管制政策,然而现有的四大多边出口控制机制均存在不足。国际多边出口管制机制面临的严峻挑战体现在,这一非正式的出口控制机制不能约束非参与国的出口活动、尚未形成正式的制度安排、成员国之间存在利益差异与利益矛盾、无法监控和及时管制企业及非国家实体的扩散行为、缺乏充分的信息共享、无形技术转让更为隐蔽等方面,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有,推动更多国家参与国际多边出口管制机制、颁布防扩散国际法、重建多边出口控制机制、大国承担更多责任、加大对企业出口行为的管制力度等。总之,各成员方要依据多边管制原则与触发清单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口管制政策,在多边出口管制机制下继续实施合理的出口管制,履行国际承诺;同时,要反对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利用多边出口管制推迟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化、现代化进程。考察国外出口管制体制,发现经过多年演变与发展,这些国家和地区均已制订和颁布了《出口管制法》,建立了出口管制清单,设有专门的出口管制机构负责执行包括出口许可证、全面控制等在内的各项管制措施,形成了较为系统完整的出口管制体制。从中我们可以得到多方面启示,即出口管制必须建立在完善的立法基础之上、统一出口管制机构有利于提高管制效率、实现信息公开是提升出口管制透明度的保证、加强宣传与培训促进了高效执法与自觉守法、开展出口管制的国际合作可以更好地维护世界和平与国家安全利益。同时,必须弄清国外出口管制的实质,即出口管制是其维护自身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阻止其他国家和地区提升经济实力与军事实力的政策工具。国外歧视性出口管制阻碍了商品与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正常流动,不利于全球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全球贸易的平衡发展,导致了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不均;既不利于管制目标国的经济发展,也损害了出口商的经济利益,引起管制国的出口结构扭曲和贸易收支失衡。中国的出口管制经历了从国家统制型管制政策向开放型管制政策的演变历程,完成了出口管制由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的转变。现在,中国已建立了涵盖核生化产品和导弹等各种敏感物项及所有军品的较为完备的出口控制体制,实行了国际通行的清单管制、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制、全面管制等做法,大大提升了出口管制政策的法制化程度和透明度,并加强了与国际出口管制机制的合作。我国出口管制的立法基础由出口管制主要法律、出口管制行政法规、出口管制部门规章构成,以此为依据,我国编制了《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核生化产品及导弹等两用物项及其技术管制清单、《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等,明确了出口管制对象。商务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原子能机构、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是我国出口管制的主管部门。一直以来,我国高度重视防扩散出口管制,近年来又加大了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管制力度,出口管制工作成绩斐然。但是,我国在出口管制架构、出口管制主体、出口管制目标、出口管制对象、出口管制手段、出口管制设施、出口管制国际合作、出口管制动态调整机制等方面均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未来我们应及时总结我国出口管制的经验与教训,从健全出口管制体系架构,加强出口管制法规建设,规范出口管制制度以保证出口管制执法的公平与公正;统一出口管制主体,简化出口审批程序;兼顾出口管制的政治目标与经济目标;及时更新出口管制对象;调整出口管制手段;加大出口管制的资金投入与人员投入,升级出口管制的硬件与软件设施,扩大出口管制主管部门的人员编制、不断充实出口管制专家库,为企业组织出口管制培训;开展出口管制的多边和双边合作,加强与国际出口管制机制的交流;认真学习出口管制的国际规则,形成成熟的应急机制等方面尽快完善我国的出口管制体制,集中有限的管制资源提高管制效率,充分实现管制目标。
程欣[9](2015)在《我国高校国际经贸专业课程改革研究 ——基于就业能力的视角》文中提出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各国之间的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加深,一国对外贸易经济的发展指标往往会带动该国的全球影响力指标。经过多年的磨砺,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外贸进出口高速发展,已然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但却不是贸易强国,国际经贸领域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而这种竞争最终将表现为人才竞争,特别是高素质专业人才的竞争。我国高校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一直是经济学门类中毕业生规模最大的专业,研究这个有着庞大毕业生规模的专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当前,在就业难的压力之下,许多应用型高校的国际经贸专业都在进行旨在提高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转变,但受长期专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我国国际经贸专业的课程仍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国际经贸专业课程应怎样改革才能有效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基于这样的形势和认识,本论文提出了核心研究问题:如何在国际经贸专业课程改革中融入就业能力的培养?为了全面深入地回答该研究问题,本研究综合运用了文本分析、问卷调查、访谈调查、案例研究、历史研究等方法,具体研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国际经贸专业课程改革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基本概念的界定与描述及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我国高校国际经贸教育的历史追溯,主要是对从萌芽、起步、探索到发展的四个阶段进行了简要的回顾,从中梳理出一些经验和值得深思之处。第三部分为国外高校国际经贸专业课程基于就业能力改革的探索,对英国和澳大利亚两所大学的国际经贸专业课程改革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从而得出了一定的改革经验。第四部分为我国高校国际经贸专业课程现状调研,包括了对国际经贸专业课程设计的文本分析,用问卷与访谈调查的方法洞悉了毕业生和企业雇主对国际经贸专业课程改革的诉求,了解了当前的课程现状及对毕业生就业能力的评价,并获得了相关的课程改革建议。第五部分从就业能力的视角探讨了我国高校国际经贸专业课程应如何改革,首先分析了课程目标及重建的措施,其次对课程结构与内容进行了优化与调整,并尝试构建了要素设计的框架,最后对课程实施和课程评价改革进行了阐述和探究。第六部分为本文的研究总结与展望。本论文得出的主要结论:第一,在课程目标方面,要明确以培养就业能力为核心的目标,在课程目标的重建中,要注意让学生尽早明晰就业能力要求及其重要性;并加强与国际经贸企业的合作,体现企业界的参与。第二,在课程结构与内容方面,首先要对课程结构进行优化,具体体现在课程类型、学分比例、学习进程、学习场所这四个方面的改革。其次应对课程内容进行调整,如适当精简课程,进行内容整合;增加每门课程内容的广度和深度,更注重课程的质量,而非数量;结合当前经贸形势增加新的内容。最后在对课程结构与内容的要素进行框架设计时应体现出基于就业能力的特点。第三,在课程实施方面,教师应在课程教学中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综合性的就业能力。要做到采用多种方式将就业能力嵌入到课程教学中,如贸易情境模拟、研讨、团队业务合作、经贸业务软件操作、真实业务案例分析、双语课程、企业现场的学习等;营造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氛围,特别是要加强学生在课程中的主动学习和深入思考,并尽可能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服务,如配备学业导师、设置专门的办公时间与学生交流、聘请国际经贸企业的资深业务员作为实践教学的指导老师、在课程中穿插专门提高就业能力的专题讲座、提供配套的辅助支持等。第四,在课程评价方面,应明确课程评价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发展,通过多种形式的评价方法考核且激发学生的就业能力,尤其应重视形成性评价。同时应注重发展性的学生成长记录,不仅记录学校给出的课业成绩,也记录学生们在就业能力培养中的进步,这既有助于学生阶段性地进行学习总结与反思,也有助于企业雇主更全面客观地了解毕业生。本研究的实践意义在于,通过学习国外高校该专业课程改革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本土特色,探索出就业能力视域下我国应用型高校国际经贸专业课程改革的路径,为高校正在展开的将就业能力融入课程的培养方案提供参考和借鉴。
陈宗伟[10](2014)在《论我国低碳立法》文中认为近年来,气候变化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全球性问题。应对气候变化、控制碳排放已成为国际谈判与合作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及推行国际低碳规则成为大势所趋。为应对气候变化,抢占发展低碳经济的有利地位,国际上兴起了低碳立法的热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应对气候变化、促进低碳发展的公约、条约应运而生。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组织及民间机构不断加强碳足迹、碳认证等低碳标准的研究与制定。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低碳法律体系日渐健全。国际低碳立法对各国经济社会以及贸易发展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货物贸易国以及第一大碳排放国,将首当其冲。虽然我国在低碳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然存在基本法缺位、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理念滞后等不足,难以适应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因此,研究、借鉴国际低碳立法经验,推进我国低碳立法的理论研究及立法实践,无疑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国际法视角,运用比较法等研究方法,对国际低碳立法、低碳标准以及中国低碳立法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并借鉴国际经验,立足国情,对我国低碳立法提出了具体建议。本文内容共包括六章。第1章为引言,对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以及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进行了阐述,并指出了论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之处。第2章在厘清低碳立法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我国低碳立法的法学理论基础、现实意义进行了分析与阐述。第3章从立法原则、取向等方面对国际低碳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评价了其对我国低碳立法的借鉴价值和启示。第4章对国际低碳标准进行了比较研究,评价了其对我国低碳标准建设以及争取国际低碳标准话语权的启示。第5章对我国低碳立法的必要性及其原则进行了分析和论述。第6章在对我国原有低碳相关立法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立足国情,提出了我国低碳立法的具体建议。此外,还附上了《低碳发展法》建议稿。
二、中国修订外贸法凸显诸多变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修订外贸法凸显诸多变化(论文提纲范文)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2)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框架 |
五、学术创新 |
六、论证方法 |
第一章 贸易战背景下美国“232措施”及其合法性争议 |
第一节 贸易战中的美国“232措施” |
一、美国“232措施”的实施背景 |
二、贸易战中美国的“232措施” |
第二节 美国“232 措施”的WTO典型争端 |
一、中国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4) |
二、印度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7) |
三、欧盟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8) |
四、美国诉五国232 措施的反制措施案(DS557-DS561) |
第三节 WTO争端中美国“232 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
一、“合法性”解析 |
二、系争措施中的合法性问题 |
三、争端双方诉求中的合法性问题 |
四、诉请中的合法性问题 |
第二章 美国“232 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 |
一、美国“232 措施”的属性之争:保障措施or国家安全措施 |
二、WTO保障措施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 |
三、美国“232 措施”构成WTO保障措施 |
四、美国“232措施”并非国家安全措施 |
第二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中的证明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性证明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前提条件相符的证明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措施”中违反相符性证明义务 |
第三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规则中禁止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禁止性义务 |
第四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程序正义问题 |
一、美国“232措施”是否符合程序正义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中必为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违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正义轨范 |
第三章 美国“232 措施”与GATT1994 一般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给惠国义务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之履行原则 |
三、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及履行基准 |
四、美国背离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 |
第二节 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关税减让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及其履行的必要性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未恪守关税减让义务 |
第三节 贸易政策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贸易政策实施透明度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 |
三、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232 措施”违反贸易政策实施的透明度义务 |
第四节 GATT1994 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的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履行之必要 |
三、取消一般数量限制规则中的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 |
第四章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适用于美国“232 措施”所涉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美国232 措施的抗辩依据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在232 措施案中所涉争议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立和特性 |
三、安全例外条款的功能及其罅隙 |
第二节 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问题 |
一、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博弈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文本解读 |
三、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司法解读 |
四、美国对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误解 |
第三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界定问题 |
一、“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范围之争 |
二、“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应然范围 |
三、美国“232 措施”保护的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 |
第四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必需性”的认定问题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之分歧 |
二、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的应然解释 |
三、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的检测标准 |
四、美国“232 措施”不具有“必需性” |
第五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认定问题 |
一、“国际关系紧急情况”认定之分歧 |
二、“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应然认定 |
三、美国“232 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紧急情况” |
第六节 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问题 |
一、美国援引安全例外条款是否善意之争 |
二、援引行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三、援引动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四、美国违反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履行义务 |
第五章 美国“232措施”合法性争议之延伸: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 |
第一节 贸易战中“232 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的争议 |
一、贸易战中的“232 反制措施” |
二、反制措施合法性的争议 |
第二节 反制的法理依据 |
一、反制的自然法理据 |
二、反制契合WTO法的价值诉求 |
第三节 “232 反制措施”的WTO合规性分析 |
一、DSB事先授权问题 |
二、“232 措施”反制国实施中止减让权合法 |
第四节 反制合法性证成的WTO外部国际法规则 |
一、反制的WTO外法律依据之争议及解决 |
二、WTO外部国际法对反制的界定 |
三、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 |
第五节 反制合法性的边界 |
一、反制前提的限制 |
二、反制程度的限制 |
三、反制目的的限制 |
第六章 “232 措施”合法性争议下中国的应对 |
第一节 美国“232 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
一、影响我国对美钢铝的直接出口 |
二、导致我国对第三国钢铝出口量的减缩 |
第二节 中国政府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中国政府的国际应对路径 |
二、中国政府的国内应对路径 |
第三节 我国企业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积极参与232 调查及其听证会 |
二、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 |
三、诉诸美国国内法院 |
第四节 我国应对“232 措施”的立法路向 |
一、中国对外贸易法在应对“232 措施”上的缺陷 |
二、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 |
三、优化我国贸易救济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清单 |
后记 |
(3)应用型本科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已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问题聚焦与思路框架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新制度主义路向分析与应用局限 |
第二节 新制度主义分析框架的借鉴与修正 |
第三节 “四维立体”整合分析框架的构建 |
第三章 研究方法与研究设计 |
第一节 研究方法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第三节 研究可靠性、伦理、自反性和限制 |
第四章 应用型本科英语类专业教学现状调查 |
第一节 调查问卷设计与实施依据 |
第二节 问卷的效度与信度检验 |
第三节 应用型本科英语类专业教与学的现状与问题 |
第四节 毕业生社会需求与培养质量的现状与问题 |
第五章 “双一流”卓越梦的辗转:公办应用型本科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研究 |
第一节 L大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的制度供给 |
第二节 L大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的制度认同 |
第三节 L大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的行动选择 |
第四节 L大英语类专业教学组织再造 |
第六章 “二等公民”的涅盘:民办应用型本科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研究 |
第一节 F学院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的制度供给 |
第二节 F学院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的制度认同 |
第三节 F学院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的行动选择 |
第四节 F学院英语类专业教学组织再造 |
第七章 “第三部门”的蹊径:混合所有制应用型本科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研究 |
第一节 W学院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的制度供给 |
第二节 W学院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的制度认同 |
第三节 W学院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的行动选择 |
第四节 W学院英语类专业教学组织再造 |
第八章 讨论与检思 |
第一节 差异与趋同:教学转型案例比较 |
第二节 检思与重构:教学转型理论框架完善 |
第三节 策略与实践:教学转型的行动方略 |
第九章 结论与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三、结语:尚在征程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访谈邀约信 |
附录2: 应用型本科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研究访谈提纲(院长) |
附录3: 应用型本科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研究访谈提纲(教学院长) |
附录4: 应用型本科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研究访谈提纲(教研室主任) |
附录5: 应用型本科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研究访谈提纲(教师及教辅) |
附录6: 访谈摘要单 |
附录7: 课堂观察表 |
附录8: 应用型本科英语类专业教学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9: 应用型本科英语类专业学生学习需求调查问卷 |
附录10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矿产品出口管制研究 ——国际比较与中国政策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可能的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关于矿产品出口管制研究的相关文献综述 |
一、关于矿产品出口管制目的的研究 |
二、关于矿产品出口管制原因的研究 |
三、关于矿产品出口管制形式的研究 |
四、关于矿产品出口管制手段的研究 |
五、关于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的研究 |
六、关于矿产品出口管制影响的研究 |
七、关于矿产品出口管制效果评判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目标 |
二、主要研究内容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重点、难点、创新及不足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三、创新之处 |
四、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理论 |
第一节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理论 |
一、重商主义的出口管制理论 |
二、汉密尔顿的出口管制思想 |
三、李斯特经济理论下的出口管制理论 |
四、福利经济学理论下的出口管制理论 |
第二节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理论 |
一、战略贸易理论下的出口管制 |
二、现代比较优势理论下的出口管制 |
三、博弈理论下的出口管制 |
第三章 矿产品出口管制概述 |
第一节 矿产品的基本概念、分类与特征 |
一、矿产品的基本概念 |
二、矿产品分类 |
三、矿产品的特征 |
第二节 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基本概念、分类及其特殊性 |
一、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基本概念 |
二、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分类 |
三、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特殊性 |
第三节 矿产品出口管制的主要内容 |
一、矿产品出口管制的主体 |
二、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客体 |
三、矿产品出口管制的方式 |
四、矿产品出口管制的措施 |
第四节 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影响 |
一、对矿产品出口管制实施国的影响 |
二、对矿产品管制政策对象国的影响 |
三、对世界经济和矿业发展的影响 |
第四章 世界主要矿产国家的矿产品出口管制及比较 |
第一节 世界主要矿产国家矿产品出口管制的演进 |
一、矿产品出口管制的产生和发展 |
二、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美国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一、美国矿产品出口管制法规及相关内容 |
二、美国实施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能 |
三、美国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第三节 加拿大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一、加拿大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法规 |
二、加拿大矿产品出口管制相关机构及其职能 |
三、加拿大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第四节 英国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一、英国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法规 |
二、英国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能 |
三、英国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第五节 欧盟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一、欧盟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法规 |
二、欧盟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能 |
三、欧盟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第六节 澳大利亚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一、澳大利亚矿产品出口管制法规 |
二、澳大利亚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能 |
三、澳大利亚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第七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一、非洲国家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二、印度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三、俄罗斯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第八节 国际矿产品出口管制的比较及启示 |
一、国际矿产品出口管制比较 |
二、各国(地区)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启示 |
第五章 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与体制 |
第一节 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的发展历程 |
一、新中国出口管制政策的演变 |
二、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演变 |
第二节 中国现行的矿产品出口管制体制 |
一、矿产品出口管制的政策法规 |
二、矿产品出口管制的主体及分工 |
三、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客体 |
第六章 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
第一节 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矿产品出口管制法律和政策建设方面的问题 |
二、矿产品出口管制主体方面的问题 |
三、矿产品出口管制形式和手段方面的问题 |
四、矿产品出口管制对象方面的问题 |
五、矿产品出口管制效果方面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存在问题的成因 |
一、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定位不合理 |
二、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理念不清晰 |
三、国家经济发展阶段的影响 |
四、矿产品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不完整 |
五、矿产品出口管制内容缺乏国际视野 |
六、矿产品出口管制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高 |
第七章 完善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的必要性 |
一、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 |
二、保护国家资源的需要 |
三、维护国家政治利益的需要 |
四、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需要 |
第二节 完善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
一、完善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的基本原则 |
二、完善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的政策的目标 |
第三节 完善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具体政策建议 |
一、矿产品出口管制体系需要整体系统升级 |
二、建立健全矿产品出口管制法律法规体系 |
三、完善出口管制主体功能 |
四、创新出口管制手段与方式 |
五、尽快制定与颁布矿产品出口管制清单 |
六、促进出口经营主体建立出口内控机制 |
七、增强矿产品出口管制机构效能 |
八、建立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 |
九、拓展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国际视野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部分 |
二、英文部分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5)我国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研究设计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路线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 |
2.1 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 |
2.1.1 相关概念释义 |
2.1.2 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本质 |
2.2 农产品贸易救济的法学理论 |
2.2.1 生存权与发展权理论 |
2.2.2 利益平衡理论 |
2.2.3 政府规制理论 |
2.3 农产品贸易救济的经济学理论 |
2.3.1 幼稚产业保护理论 |
2.3.2 国家经济(农业产业)安全理论 |
第三章 WTO及美欧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
3.1 国际农产品贸易救济的实践 |
3.2 WTO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探析 |
3.2.1 WTO农产品反倾销法律制度 |
3.2.2 WTO农产品反补贴法律制度 |
3.2.3 WTO农产品保障措施法律制度 |
3.3 美国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分析 |
3.3.1 建立了体系完整,内容细致的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 |
3.3.2 形成了长效的农产品贸易救济工作机制 |
3.3.3 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适用具有一定的扩张性 |
3.3.4 制定了一些歧视性规则 |
3.4 欧盟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分析 |
3.4.1 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与时俱进 |
3.4.2 农产品贸易救济内容注重创新发展 |
3.4.3 建立了完善的农产品贸易救济预警监测机制 |
3.4.4 有条件的适用市场经济规则 |
3.5 WTO及美欧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启示 |
3.5.1 健全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体系 |
3.5.2 加强农产品贸易救济规则的改革与创新 |
3.5.3 重视组织建设,确保法律制度的有序运行 |
3.5.4 利用国际和国内规则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第四章 我国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现状 |
4.1 我国面临的农产品贸易救济环境 |
4.2 我国农产品贸易救济的实践 |
4.2.1 欧盟输华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 |
4.2.2 美国输华白羽肉鸡“双反”案 |
4.3 我国农产品贸易救济制度的发展与内容 |
4.3.1 我国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发展 |
4.3.2 我国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内容 |
4.4 我国农产品贸易救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4.4.1 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体系不完善 |
4.4.2 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规则不健全 |
4.4.3 农产品贸易救济组织体系不完整 |
4.4.4 农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滞后 |
第五章 我国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5.1 完善我国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原则 |
5.1.1 与国际规则相协调 |
5.1.2 保护农业产业安全 |
5.1.3 政府管控与农业市场主体促进相结合 |
5.1.4 可持续发展 |
5.2 我国农产品贸易救济立法体系的完善 |
5.2.1 制定独立的“贸易救济法” |
5.2.2 协调“贸易救济法”与“产业法”的关系 |
5.3 我国农产品贸易救济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 |
5.3.1 增加农产品出.贸易救济制度 |
5.3.2 引入农产品贸易救济援助制度 |
5.3.3 强化农产品贸易救济主体法律制度 |
5.3.4 强化我国农业损害预警机制 |
5.3.5 健全农产品贸易第三国救济制度 |
5.3.6 完善农产品救济反规避和反吸收制度 |
5.3.7 完善农产品贸易救济行政审查制度 |
5.3.8 完善农产品贸易救济纠纷解决制度 |
5.4 参与国际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改革 |
5.4.1 积极参与多哈谈判,推动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建立 |
5.4.2 明确我国在贸易救济未决规则中的立场与行动 |
第六章 结语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研究生在读期间的学术成果、社会工作及奖励 |
致谢 |
(6)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关键语词的界定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现状 |
五、研究思路及框架 |
第一章 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第一节 “权利限制的限制”之现象 |
一、权利、权利限制与“限制的限制” |
二、“限制的限制”规范之表现 |
三、“限制的限制”国内法和国际法之比较 |
第二节 权利限制规制体系探寻----以人权条约为例 |
一、权利限制的路径分析 |
二、人权法领域权利限制的规制实践 |
三、人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规制路径与方法展开 |
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权利限制的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规制路径 |
三、知识产权本质争议对权利限制规制的影响 |
四、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规制方法 |
第二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之探寻 |
第一节 多边条约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一、《巴黎公约》相关规定---工业产权领域的实践 |
二、从伯尔尼到马拉喀什----着作权领域的探索 |
三、TRIPS协定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四、“三步测试”: 从有限到全面 |
第二节 RTAs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一、RTAs中知识产权条款概况 |
二、权利限制的限制与三步测试 |
三、RTA之典型--NAFTA中的权利限制及其规制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及其规制的国(域)内法比较 |
一、国内宪法上的制度建构 |
二、专利法上的制度建构—以可专利范围为例 |
三、版权法上的制度建构----以“合理使用”为例 |
四、国(域)内法上的基础性架构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 |
一、国(域)内规制改革中共性之生长 |
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 |
三、基础性架构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的“司法过程” |
第一节 人权条款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一、人权与知识产权案例概况 |
二、财产权条款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三、表达自由及私生活、通信自由保护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四、公平程序条款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
五、评析 |
第二节 贸易领域的“三步测试” |
一、基本案情及判解思路 |
二、“三步测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
三、“三步测试”判断标准之比较 |
四、法律适用不足之考量 |
第三节 国内法(域内法)中的“三步测试” |
一、“三步测试”条款的解释问题 |
二、解释角度和方法小结 |
三、“三步测试”条款的统摄功能分析 |
四、“三步测试”条款中的“规范承诺”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宪法化”的背景、意义及功能 |
一、知识产权领域的“碎片化”与“宪法化”问题 |
二、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
三、基础性架构的宪法意义和宪法功能 |
第二节 基础性架构之核心---“三步测试”条款的宪法功能探析 |
一、“三步测试”条款的宪法意义和宪法功能 |
二、“三步测试”在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 |
三、“三步测试”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不平衡 |
第三节 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与知识产权法的未来 |
一、知识产权法的体系问题 |
二、信息社会的主权问题与知识产权 |
三、基础性架构的宪法功能与知识产权法的未来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之于中国 |
第一节 我国着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之反思 |
一、“合理使用”法律属性之探究---“私权”OR“公法”? |
二、我国“合理使用”案例的法律适用评析---“三步条款”之运用 |
三、基于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与宪法功能的完善 |
第二节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及其它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限制问题 |
一、专利法、商标法及其它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和例外 |
二、法律适用评析 |
三、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与宪法功能之借鉴 |
第三节 对我国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启示 |
一、我国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条款概况 |
二、限制与例外安排之不足 |
三、基于规制体系基础性架构与宪法功能的改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论着 |
(7)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可能的创新点 |
一、 选题的创新 |
二、 研究内容的创新 |
三、 对策研究的创新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表目次 |
图目次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研究文献综述 |
一、 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必要性 |
二、 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政策 |
三、 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影响 |
四、 关于中国应对国外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五、 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制度建设 |
六、 对现有研究文献的评论 |
第三节 研究思路、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一、 本文的研究思路 |
二、 本文的结构安排 |
三、 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 论文可能的创新点 |
二、 本文的不足之处和今后的研究方向 |
第二章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概述 |
第一节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与高新技术出口管制 |
一、 高新技术产品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含义 |
二、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与高新技术出口管制的联系与区别 |
第二节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分类 |
一、 按照管制形式进行的分类 |
二、 按照管制对象的行业特性进行的分类 |
三、 按照被管制产品的用途进行的分类 |
四、 按照管制结构进行的分类 |
五、 按照出口管制的利益动机进行的分类 |
六、 按照出口管制机构的类型进行的分类 |
七、 按照出口管制机构的性质进行的分类 |
八、 按照出口管制的经常性进行的分类 |
九、 按照出口管制对社会福利的影响进行的分类 |
十、 按照出口管制的有效性进行的分类 |
第三节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理论基础及原因 |
一、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理论基础 |
二、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原因 |
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影响 |
第一节 对出口管制政策实施国的影响 |
一、 对出口管制政策实施国的政治安全的影响 |
二、 对出口管制政策实施国的军事安全的影响 |
三、 对出口管制政策实施国外交的影响 |
四、 对出口管制政策实施国信息安全的影响 |
五、 对出口管制政策实施国生态安全的影响 |
六、 对出口管制政策实施国产品创新的影响 |
七、 对出口管制政策实施国企业的影响 |
八、 对出口管制政策实施国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的影响 |
九、 对出口管制政策实施国贸易收支的影响 |
十、 对出口管制政策实施国消费者的影响 |
第二节 对管制对象国的影响 |
一、 对管制对象国政治安全的影响 |
二、 对管制对象国军事安全的影响 |
三、 对管制对象国信息安全的影响 |
四、 对管制对象国生态安全的影响 |
五、 对管制对象国技术进步的影响 |
六、 对管制对象国消费者的影响 |
七、 对管制对象国生产者的影响 |
第三节 对世界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影响 |
一、 对世界科技发展的影响 |
二、 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
三、 对世界和平的影响 |
第四章 国际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管制 |
第一节 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发展历程 |
一、 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产生 |
二、 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发展 |
三、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美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一、 美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 |
二、 美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能 |
三、 美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措施 |
四、 美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执行情况 |
五、 美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六、 美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日本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一、 日本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政策的历史沿革 |
二、 日本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法律框架 |
三、 日本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主要机构 |
四、 “清单管制”和“最终用途管制” |
五、 日本的出口许可证政策 |
六、 日本私有企业的出口管制 |
七、 日本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执法情况 |
八、 日本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九、 日本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欧盟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一、 欧盟军民两用类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政策法规 |
二、 欧盟军品类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政策法规 |
三、 欧盟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四、 欧盟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俄罗斯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一、 俄罗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政策的历史沿革 |
二、 俄罗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主体 |
三、 俄罗斯的出口管制清单 |
四、 俄罗斯的“全方位管制”机制 |
五、 俄罗斯的许可证发行程序 |
六、 俄罗斯的信息搜集和共享机制 |
七、 俄罗斯对违规者的惩罚 |
八、 俄罗斯参与的多边出口管制体系 |
九、 俄罗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十、 俄罗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存在的问题 |
第六节 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一、 巴西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二、 印度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三、 以色列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四、 新加坡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五、 中国台湾地区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六、 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第七节 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比较与启示 |
一、 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比较 |
二、 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对中国的启示 |
第五章 中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第一节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 新中国建立初期至 1979 年改革开放 |
二、 1979 年改革开放后至 2001 年中国加入 WTO |
三、 2001 年加入 WTO 开始至今 |
第二节 中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体制 |
一、 中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法规 |
二、 中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主体 |
三、 中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客体 |
四、 中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方式 |
第三节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一、 管制政策、法规方面的特点 |
二、 管制主体方面的特点 |
三、 管制客体方面的特点 |
四、 管制方式上的特点 |
第四节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 管制法规方面的问题 |
二、 管制主体方面的问题 |
三、 管制客体方面的问题 |
四、 管制方式上的问题 |
第六章 中国应对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体制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
一、 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
二、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
三、 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
四、 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
五、 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 |
六、 促进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七、 促进“后发优势”的发挥 |
八、 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
第二节 后发优势与高新技术产品进口 |
一、 马克思关于后发优势的论述 |
二、 西方学者关于后发优势的论述 |
三、 高新技术产品进口对发挥后发优势的促进作用 |
第三节 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制约 |
一、 对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制约 |
二、 对中国传统产业发展的制约 |
三、 对优化中国的出口商品结构的制约 |
四、 对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制约 |
五、 对中国增加财政收入的制约 |
六、 对中国发挥“后发优势”的制约 |
第四节 中国应对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体制与政策建议 |
一、 中国应对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体制建议 |
二、 中国应对国际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政策建议 |
第七章 重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体制与政策的建议 |
第一节 重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体制与政策的必要性 |
一、 维护中国的国家安全需要对管制体制和政策进行重构 |
二、 维护中国的外交利益需要对管制体制和政策进行重构 |
三、 维护中国的经济利益需要对管制体制和政策进行重构 |
四、 保持适度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需要对管制体制和政策进行重构 |
第二节 重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体制与政策的基本原则与目标 |
一、 重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体制与政策的基本原则 |
二、 重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体制与政策的目标 |
第三节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体制的体系架构 |
一、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主体体系 |
二、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对象与重点 |
三、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程序 |
四、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方式 |
第四节 完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政策的建议 |
一、 制定专门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政策 |
二、 充分重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三、 正确处理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与出口管制的关系 |
四、 积极将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引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程序 |
五、 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 |
六、 引导企业建立内部守则机制 |
七、 动员全民参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 |
八、 加入对中国有利的多边出口管制体系 |
参考文献 |
一、 中文部分 |
二、 英文部分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附件 |
(8)出口管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的创新之处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表目次 |
图目次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关于出口管制原因的研究 |
二、 关于出口管制目的的研究 |
三、 关于出口管制形式的研究 |
四、 关于出口管制措施的研究 |
五、 关于出口管制影响的研究 |
六、 关于出口管制政策主张的研究 |
七、 关于出口管制效果的研究 |
第三节 论文的研究框架、研究方法、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一、 论文的研究框架 |
二、 论文的研究方法 |
三、 论文的创新之处 |
四、 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出口管制概述 |
第一节 出口管制的涵义、构成与分类 |
一、 出口管制的涵义 |
二、 出口管制的构成 |
三、 出口管制的分类 |
第二节 出口管制的措施 |
一、 国家专营 |
二、 出口配额 |
三、 出口禁运 |
四、 出口关税 |
五、 出口许可证 |
第三节 出口管制的必要性 |
一、 出口管制是确保国家安全利益的必然要求 |
二、 出口管制是国家之间竞争的必然结果 |
三、 出口管制是反对其他国家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 |
四、 出口管制是促进贸易平等化的客观要求 |
五、 出口管制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必然选择 |
第四节 出口管制的目的 |
一、 出口管制的经济目的 |
二、 出口管制的政治目的 |
三、 出口管制的其他目的 |
第三章 出口管制理论与政策的发展脉络 |
第一节 重商主义的出口管制思想与政策 |
一、 重商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
二、 早期重商主义的出口管制思想与出口管制政策 |
三、 晚期重商主义的出口管制思想与出口管制政策 |
第二节 汉密尔顿的出口管制思想及政策实践 |
一、 汉密尔顿的出口管制思想 |
二、 汉密尔顿推行的出口管制政策 |
第三节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与出口管制 |
一、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主要内容 |
二、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与出口管制 |
第四章 出口管制与国际组织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与出口管制 |
一、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下关于出口管制的规定 |
二、 世界贸易组织与出口管制的完善 |
第二节 国际多边出口管制机制与出口管制 |
一、 非正式国际组织与出口管制 |
二、 国际多边出口管制机制与出口管制 |
三、 国际多边出口管制机制面临的挑战及其完善 |
第五章 国外出口管制 |
第一节 美国的出口管制 |
一、 美国出口管制政策的演变 |
二、 美国出口管制的法律体系 |
三、 美国的出口管制清单和出口许可 |
四、 美国的出口管制机构 |
五、 美国出口管制改革的最新进展 |
第二节 欧盟的出口管制 |
一、 欧盟出口管制政策的演变 |
二、 欧盟出口管制的法律体系 |
三、 欧盟的出口管制清单和出口许可 |
四、 欧盟的出口管制机构 |
第三节 日本的出口管制 |
一、 日本出口管制政策的演变 |
二、 日本出口管制的法律体系 |
三、 日本的出口管制清单和出口许可 |
四、 日本的出口管制机构 |
五、 日本的清单管制与全面管制 |
第四节 俄罗斯的出口管制 |
一、 俄罗斯出口管制政策的演变 |
二、 俄罗斯出口管制的法律体系 |
三、 俄罗斯的出口管制清单和出口许可 |
四、 俄罗斯的出口管制机构 |
第五节 国外出口管制的启示 |
一、 国外出口管制的实质 |
二、 国外出口管制的启示 |
第六章 中国的出口管制 |
第一节 中国出口管制政策的演变 |
一、 第一阶段的出口管制政策:1949-1978 年 |
二、 第二阶段的出口管制政策:1978-1994 年 |
三、 第三阶段的出口管制政策:1994 年至今 |
第二节 中国出口管制的法律体系 |
一、 出口管制主要法律 |
二、 出口管制行政法规 |
三、 出口管制部门规章 |
第三节 中国的出口管制清单和出口管制措施 |
一、 中国的出口管制清单 |
二、 中国的出口管制措施 |
第四节 中国的出口管制机构 |
一、 中国主要的出口管制机构 |
二、 受控物项和技术的出口许可审批过程 |
第五节 中国出口管制的政策绩效 |
一、 中国出口管制政策效果的整体评价 |
二、 中国出口管制政策绩效的案例分析——以稀土出口管制为例 |
第六节 中国出口管制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出口管制架构存在的问题 |
二、 出口管制主体存在的问题 |
三、 出口管制目标存在的问题 |
四、 出口管制对象存在的问题 |
五、 出口管制手段存在的问题 |
六、 出口管制设施存在的问题 |
七、 出口管制国际合作存在的问题 |
八、 出口管制动态调整机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七节 中国出口管制的经验与教训 |
一、 及时调整出口管制的重点 |
二、 正确处理出口管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
三、 对不同行业和不同种类的产品与技术设置不同的出口管制标准 |
第七章 完善中国出口管制体制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中国出口管制体制调整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
第二节 完善中国出口管制体制的政策建议 |
一、 健全出口管制的体系架构 |
二、 统一出口管制机构 |
三、 明确出口管制目标 |
四、 及时更新出口管制对象 |
五、 调整出口管制手段 |
六、 增加对出口管制工作的资金投入与人员投入 |
七、 加强出口管制的国际交流 |
八、 建立成熟的应急机制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附件 |
(9)我国高校国际经贸专业课程改革研究 ——基于就业能力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中外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思路 |
第四节 核心概念 |
一、课程 |
二、国际经贸专业课程 |
三、就业能力 |
第五节 理论基础 |
第二章 我国高校国际经贸教育的历史追溯 |
第一节 萌芽阶段(1949年之前) |
第二节 起步阶段(1949—1977年) |
第三节 探索阶段(1978—1991年) |
第四节 发展阶段(1992年—至今) |
第三章 国外高校国际经贸专业基于就业能力课程改革的探索 |
第一节 英国谢菲尔德哈勒姆大学商学院的课程改革 |
一、国际经贸专业的现状 |
二、国际经贸专业的课程改革 |
第二节 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商学院的课程改革 |
一、国际经贸专业的现状 |
二、国际经贸专业的课程改革 |
第三节 就业能力视域下国外高校国际经贸专业课程改革的经验 |
一、以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为课程的总体目标 |
二、课程内容注重与职场内容的对接 |
三、教学实施以生为本,以提高就业能力为主旨 |
四、课程评价重视过程性和发展性的学生成长记录 |
五、课程持续关注雇主和毕业生对课程效果的反馈 |
第四章 我国高校国际经贸专业课程现状调研 |
第一节 国际经贸专业的课程设计:文本分析 |
一、教育目标与学习结果 |
二、课程的结构与内容 |
三、与就业能力的关联度分析 |
第二节 毕业生对国际经贸专业课程改革的诉求:问卷与访谈调查 |
一、课程学习目标 |
二、课程结构与课程内容 |
三、课程实施 |
四、课程评价 |
五、专业课程与就业能力 |
六、对基于就业能力的课程改革的建议 |
第三节 企业雇主对国际经贸专业课程改革的诉求:访谈调查 |
一、对毕业生就业能力的评价 |
二、对毕业生就业能力的期望 |
三、对基于就业能力的课程改革的建议 |
第五章 就业能力视域下我国高校国际经贸专业课程改革探析 |
第一节 课程目标 |
一、专业的定位 |
二、以培养就业能力为核心的课程目标 |
三、课程目标重建的措施 |
第二节 课程结构与课程内容 |
一、课程结构的优化 |
二、课程内容的调整 |
三、课程结构与内容的要素设计框架 |
第三节 课程实施 |
一、采用多种方式将就业能力嵌入到课程教学中 |
二、营造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氛围 |
第四节 课程评价 |
一、基于就业能力的课程评价 |
二、发展性的学生成长记录 |
第六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的贡献与局限 |
一、研究贡献 |
二、研究局限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论我国低碳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外低碳立法相关研究 |
1.2.2 国际低碳立法对我国外贸影响研究 |
1.2.3 经济全球化对低碳立法影响研究 |
1.3 研究思路、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主要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低碳立法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 |
2.1 相关概念 |
2.1.1 低碳、低碳经济、低碳发展 |
2.1.2 低碳立法 |
2.2 低碳立法的法学理论 |
2.2.1 可持续发展的法哲学理论 |
2.2.2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环境公平的法伦理学理论 |
2.2.3 环境容量和环境产权的法经济学理论 |
2.3 低碳立法的现实意义 |
2.3.1 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2.3.2 保护公民安全与社会稳定 |
2.3.3 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 |
2.3.4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
第3章 国际低碳立法比较 |
3.1 各国低碳立法的共同原则 |
3.1.1 依托于国家发展战略目标 |
3.1.2 立足本国实际、坚持发展为先 |
3.1.3 重视与其他法律相衔接 |
3.1.4 低碳立法尊重民意、争取公众广泛支持 |
3.2 各国低碳立法的不同取向 |
3.2.1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立法取向 |
3.2.2 能源丰富国家与能源匮乏国家的不同立法取向 |
3.2.3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的不同立法取向 |
3.3 对我国低碳立法的启示 |
3.3.1 低碳立法应从国家发展战略出发 |
3.3.2 低碳立法应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 |
3.3.3 低碳立法应紧密结合本国实际 |
3.3.4 低碳立法应充分反映人民意志 |
3.3.5 抢占道德高点、树立负责任国家形象 |
第4章 国际低碳标准比较 |
4.1 国际低碳标准的由来 |
4.1.1 落实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要求的需要 |
4.1.2 适应联合履约、排放贸易、清洁发展机制的需要 |
4.1.3 满足碳关税、碳标签、碳认证措施的需要 |
4.2 国际低碳标准的分类及其特点 |
4.2.1 低碳产品标准 |
4.2.2 低碳行业标准 |
4.2.3 温室气体标准 |
4.2.4 碳足迹计算标准 |
4.3 对我国低碳立法的启示 |
4.3.1 在遵守约束性国际标准的同时争取更多话语权 |
4.3.2 借鉴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并善加引导 |
4.3.3 适当借鉴应用其他国家、地区或民间机构较具影响力的标准 |
4.3.4 建立健全我国的低碳标准 |
第5章 我国低碳立法的必要性及其原则 |
5.1 我国低碳立法的必要性 |
5.1.1 保障可持续发展 |
5.1.2 有效控制碳排放 |
5.1.3 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效的缺陷 |
5.1.4 履行气候变化相关国际义务 |
5.2 我国低碳立法的原则 |
5.2.1 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 |
5.2.2 立足我国能源发展战略 |
5.2.3 保护我国国际竞争力 |
5.2.4 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 |
5.2.5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
第6章 我国低碳立法建议 |
6.1 我国低碳立法的现状 |
6.1.1 环境保护立法 |
6.1.2 能源资源生产和使用立法 |
6.1.3 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立法 |
6.1.4 森林碳汇立法 |
6.2 我国低碳立法的不足 |
6.2.1 法律体系不完善 |
6.2.2 基本法缺位 |
6.2.3 相关立法未适时修订 |
6.2.4 对外贸易立法滞后 |
6.2.5 环境刑法立法理念等存在不足 |
6.2.6 责任设置缺失,处罚力度过轻 |
6.2.7 部分法律可操作性较差及缺乏配套法规支持 |
6.2.8 控制碳排放的基本制度缺失 |
6.2.9 激励措施规定不足 |
6.2.10 公众参与监督制度不健全 |
6.3 对我国低碳立法的建议 |
6.3.1 构筑协调配套的低碳法律体系 |
6.3.2 推进低碳基本法建设 |
6.3.3 完善低碳发展相关立法 |
6.3.4 健全低碳认证制度及标准体系 |
6.3.5 加强低碳激励制度建设 |
6.3.6 完善法律责任设置、适当加大处罚力度 |
6.3.7 完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
6.3.8 适时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
参考文献 |
附录A 中华人民共和国低碳发展法(建议稿) |
个人简历 |
致谢 |
四、中国修订外贸法凸显诸多变化(论文参考文献)
-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2]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D]. 周艳云. 东南大学, 2019(05)
- [3]应用型本科英语类专业教学转型研究[D]. 李胜利. 厦门大学, 2018(07)
- [4]矿产品出口管制研究 ——国际比较与中国政策的完善[D]. 李晋华. 武汉大学, 2016(01)
- [5]我国农产品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研究[D]. 徐建东. 华中农业大学, 2015(07)
- [6]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规制体系的基础性架构及其宪法功能[D]. 陈瑶. 南京大学, 2015(01)
- [7]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研究[D]. 张群卉. 武汉大学, 2012(07)
- [8]出口管制研究[D]. 彭爽. 武汉大学, 2012(07)
- [9]我国高校国际经贸专业课程改革研究 ——基于就业能力的视角[D]. 程欣. 南京大学, 2015(05)
- [10]论我国低碳立法[D]. 陈宗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