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我国完善审判组织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覃燕[1](2021)在《我国民事审判组织适用范围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赵力[2](2020)在《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研究 ——基于组织社会学的视角》文中指出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不仅是法院自身运作与内部治理的需求,更是应对司法复杂的外部性,以及不断适应社会转型、政治体制改革等的体现。作为一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举措,这一改革在本质上是法院内部的一场“脱胎换骨”,是一种对自身结构与功能的优化。如何恰当地设置各个内设机构,实现彼此之间的分工协作。一方面,在宏观上,这一改革应当与政治权力结构、社会治理的要求相适应;另一方面,在微观上,它又涉及到法院内部的人、财、物等要素的重新配置。可以说,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是内外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产物。它既要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又应当满足法院内部治理的需求。由此,基于组织社会学的视角,从组织环境、组织目标、组织结构、组织机制、组织决策等方面入手,来分析和研究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逻辑、历程和方式。在性质上,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是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它是以审判为目的,由专业的法官按照一定规则成立的组织。但是,和任何其他组织一样,法院也需要行政管理来维持自身的正常运转。由此,作为组织的人民法院,其运行呈现为一种“审判—管理”的二元模式。这种运作模式构成了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组织基础。围绕着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一方面,法院通过与外部环境的互动,嵌入整个政治社会体制之中,并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迁。另一方面,基于职能分工的要求,它又在内部结构上实行分庭管理,由不同的机构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能,并呈现出一种异质化、矩阵式的组织结构。这一改革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复杂到专业”“从表层到实质”等四个阶段,分别体现为不同时期法院组织体制的发展特点。作为一个开放系统,法院通过与外部环境的资源交换、持续互动,嵌入到政治、经济、社会系统之中。它不仅取决于能否适应外部环境的要求,还将随着环境的变迁和复杂化,不断进行自我调整以满足其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可以说,环境构成组织变迁的外在动力,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也是适应特定社会经济环境的产物。一方面,从一般外部环境入手,法院不仅依附于政治权力的安排,还需要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顺应经济秩序的发展,以及获得民众的接受与认可。另一方面,在司法场域中,这些环境因素又在进一步影响或塑造着法院的组织形态。既促使其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内设机构数量持续增多,又在推动着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来保障审判权运行的高效公正。基于“审判—管理”二元模式,法院的运作以公正和效率为基本目标,并依赖于合法性和效率两种机制组织起来。作为一种正式组织,特定的目标是法院存在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但是,法院究竟会选择或追求何种组织目标,后者又将如何影响法院组织形态的塑造。在新制度主义组织理论中,来自业务技术环境、制度环境的制约,构成了组织目标选择的外部空间。与之相应,一方面,技术环境要求组织有效率,即按最大化原则组织生产。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构,法院应当保持稳定、高效的产出,并将资源集中于组织的生产系统——各个审判部门。另一方面,制度环境对组织的制约将通过合法性机制实现。在合法性压力下,法院与其他行政组织产生了同质化的演变过程,也采用了科层制的组织形式。但是,司法权的判断属性以及中立、公正的要求,又反过来塑造了法院的组织结构,发展出有别于行政机构的独特性。由此,效率机制与合法性机制,这两种组织机制构成了不同制度变迁的逻辑,在实际支配着法院组织形态的塑造和变革。在本质上,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是一种组织结构的分化与整合。作为一种正式组织,法院之所以具有一定的功能,是由法院相应的组织结构所决定和保证的。伴随着结构分化的过程,科层制组织模式被逐步扩张到整个法院系统,并在法院内部形成一种科层化的“线性构造”。包括内部职权的“层级配置”、司法资源的“线性分配”和司法人员的“分级安排”。一方面,通过组织的水平分化,导致法院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其内设机构数量持续增多。另一方面,法院的垂直分化又将使其产生新的等级和层次,通过上下级之间的控制关系来加强法院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法院来说,这种科层制结构存在正功能与反功能之分。一方面,正功能构成科层制结构存在之必要性,它们体现为该结构在法院组织体系中的作用,并对组织目标的实现有所助益。另一方面,反功能源于科层化管理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张力,这种张力又将进一步导致结构紧张或者引起结构变迁。于是,这种反功能的存在,可以反映出法院组织结构中所蕴含的紧张或冲突,进一步成为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内在动力。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全面启动,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精简整合内设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成为了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从科层制结构到扁平化管理,这种转变需要经过一种结构整合的过程来优化法院内部结构,形成明确合理的分工协作体系。一方面,通过精简整合机构,特别是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严格控制法院组织规模,来改变法院以往臃肿的体制;另一方面,这种结构整合关键在于减少法院内部管理层级,合理调整结构安排,进一步提高法院运作的效率。总之,围绕着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是适应特定社会经济环境的产物。它不仅依赖于合法性和效率两种机制组织起来,也体现为一种法院组织结构的分化与整合。这一改革只有满足外部环境变化的需求,通过优化职能分工和结构安排,才能实现法院内部职权的合理配置。
王中[3](2020)在《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文中提出依据说服理论,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过程中,存在中央路径与外围路径两种不同的决策路径选择,当审判人员选择中央路径时会依据科学证据实质内容所提供的信息做出可靠性认定决策,而当选择外围路径时则会依据科学证据实质内容以外的启发式信息做出可靠性认定决策。且依据相应证据学理论基础,以及即行的证据制度与规则,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方面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存在审判人员依据其所具有裁量权限选择不同路径做出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的可能性。据此,从应然层面上来说,审判人员在具体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过程中决策路径存在多种可能性,且决策路径的具体选择受到认知动力、认知能力等内部因素,以及科学证据提供者出庭、辅助意见等外部因素的共同影响。并且,审判人员在具体个案中的决策路径选择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存在于不同路径之间切换的可能。而审判人员在决策过程中的路径切换,也会导致实质性因素与启发式因素对其决策结果产生共同影响。由于针对我国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审查认定方面认知能力的质疑广泛存在,在明确应然决策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选取鉴定意见为实证分析所涉及的具体科学证据类型对我国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实然决策行为进行检验。首先,通过适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获取包含三大类鉴定意见的裁判文书作为样本数据。其次,将科学证据可靠性程度具体化为鉴定意见在实践决策过程中被认定为具备真实性的概率,同时从样本数据中提取机构认证认可、平均司法鉴定人数、平均高职人数、鉴定机构年龄与司法机关委托案件比例作为自变量,审判组织形式、当事人异议、鉴定人答复、辅助意见以及诉争利益等作为调节变量,以及鉴定委托主体与鉴定意见类别作为控制变量。最后,通过构建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分别对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的相关性,以及调节变量对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相关性的调节作用进行实证分析。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平均鉴定人数与司法机关委托业务比例对科学证据可靠性产生了显着的正向影响,诉争利益对司法机关委托业务比例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的相关性起到了显着调节作用。该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包括司法鉴定人数以及司法机关委托案件比例在内的启发式信息对审判人员关于鉴定意见可靠性认定的决策产生了显着影响,并且诉争利益越大,启发式信息对于审判人员决策的影响越大。基于应然决策模型对实证分析结果进行解读证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具备一定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相关的认知能力,但其所具有的认知能力不足以使其完全通过审查科学证据实质内容来形成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内心确信,因而需要进一步借助其他外部启发式信息做出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具体决策。无论是基于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认知能力缺陷本身,还是在认知能力缺乏时所依据的替代解决方案,均会导致审判人员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审查认定结果缺乏准确性。据此,可以得出关于审判人员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行为正当性探讨的结论,即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行为缺乏正当性。由于审判人员不具备对科学证据实质内容进行全面有效审查的认知能力,除影响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准确性外,还可能进一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权威性,并最终从整体上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因此,完全有必要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评价科学证据可靠性的相关行为与机制进行规范。在充分考虑包括审判人员认知能力提升方式的多样性、认知能力缺失的不可避免性,以及经验信息的可调整性基础上,可以从提升审判主体内容认知能力、加强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辅助机制,以及完善经验信息调整相关机制等几个方面对审判人员认定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具体行为进行规制。
蔡舒眉[4](2020)在《复合型管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实证研究》文中指出法院审判管理是一个日久弥新的话题,学界主流观点把法院审判管理置于司法行政化这一宏观命题中,而“去行政化”框架下的“去科层管理”成为改革的基本方向。但结合历次司法改革来看,“去行政化”的改革实践呈现出回环往复的特点。尤其是“四五”改革之后,科层管理的现实需要与科层管理合法性丧失之间的矛盾,促使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呈现出“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管了也没有责任”的实践乱象。为此,应突破规范研究范式中把“行政化”、“去行政化”等概念绝对化的分析模式,以实证方法剖析我国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的实践样态和内在机制十分必要。在结构功能主义的研究视角下,我国基层法院嵌入以地方党委为核心的块块系统和上下法院层级的条条系统中,由此导致我国基层法院兼具回应地方治理需求与承接上级法院专业化的双重职能。与此对应,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成为整合微观司法运作、回应法院条块关系、调试法院外部意志的体制性渠道,并由此衍生出规范化和竞争性双重审判管理目标。以类型化视角,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可以分为信息化审判管理与科层化审判管理两种样态。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核心,审判质量管理办公室为主体,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与审判绩效管理为内容的信息化审判管理构成了法院审判管理的常规方式。审判流程管理覆盖司法审判全过程,以诉讼程序为依据实现了对审判行为的动态监管。在权力规训与绩效追寻之间,以发改案件为核心的审判质量管理呈现出“强警示——弱惩罚”于一体的实践特点。司法绩效同质化扩大了法院评比范围,但在绩效锦标赛中,上下级法院绩效连带,由此衍生出考核指标层层下压、层层加码的实践样态,并最终形塑了基层法院司法绩效唯数据化的特征。信息化审判管理具有提高司法绩效、约束权力、实现同步监督与同质化管理等正向功能,但也存在着数目字管理与司法价值的内在张力、唯数字化司法绩效异化等负面影响。与信息化审判管理相对,科层审判管理作为法院审判管理的传统方式,通过把关程序事项、配置审判资源、分析审判态势、组织疑难案件集体决议以及对个案的审判监督来发挥审判管理职能。作为法院一把手,院长、书记一肩挑的职权设置保障了基层法院院长的制度性权威,而实践中职级晋升、岗位调换以及各种考核考评机制进一步巩固了院长实际领导能力。院长审判管理侧重于全局管理和重点管理,通过继受既有管理制度、转化非正式管理制度、综合素质匹配具体岗位以及岗位动态调整等方式来发挥全局管理的职能。而在与外部机关沟通协调、构建集中讨论机制、用领导权威进行责任豁免以及利用社会权威化解矛盾的过程中,院长实现对特殊案件的重点管理。受制于科层行政化强推的限度,科层柔性监管与普通法官对领导工作的共情构成了法院科层化审判管理的深层运作机制。作为中间管理阶层,庭长以管理的亲历性、权力的弱行政化以及权威的自我生产而呈现出浸入式管理的特点。庭长常态管理的弱行政化表现为去个案化管理、审判绩效柔性监管以及管理公平约束上,而在带头干活的过程中庭长首先需要以身作则的完成本职工作,并在特殊案件上发挥担当精神、补强自身权威。而创造和谐的庭室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案件集中讨论机制也是庭长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把审判管理类型化为信息化审判管理与科层审判管理的同时,也需要对类型研究方法进行反思。在基层司法实践中,信息化审判管理与科层审判管理并不是相互区隔而是相互协调、相互勾芡并最终形成了一种复合型的管理模式。信息化审判管理在本质上是一种技术管理,通过技术约束权力、技术释放科层管理、技术的去层级化等方式,信息化审判管理实现了对科层管理的再塑,并最终回应了审判管理规范化的目标。而难以规约的权力缝隙、难以均质化的审判实践、脱域化管理与司法实践的疏离以及唯数据化的倾向构成了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内在缺陷,并产生对科层管理依赖的内在机制。由此,复合型审判管理形成了审判流程管理与院庭长的节点督促督办、审判质量管理与作为评查主体的院庭长以及审判绩效管理与院庭长的绩效督促的互动样态。复合型管理面向下我国法院审判管理的未来走向,应该在肯定法院审判管理重要性的基础上,坚持和完善信息审判管理的基础性作用,构建权责一体的科层管理体系,通过复合机制来发挥审判管理的最大效能。
李兴艳[5](2020)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委员会之职能定位与优化研究》文中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司法制度,萌芽于特殊的历史时期与社会环境中,和其他制度一样,其产生与发展受到了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审判委员会制度得以产生与发展,并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民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司法改革工作不断向纵深化发展,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一些弊端也渐渐浮现在了大众眼前。本文试从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委员会职能再定位为切入点,探索我国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优化路径。文章从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考察入手,追根溯源探索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产生原因,并剖析了我国审判委员会职能演变历程,即先后经历了雏形阶段、形成阶段、发展阶段及改革阶段四个阶段;随后文章着重分析了审判委员会职能发挥面临的诸如机构行政化明显、议事事项泛化、议事机制有待完善等现实困境;面临困境,文章还探析了审判委员会职能的最初定位,分析审判委员会职能的异化境况,在此前提下,提出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委员会职能的重新定位,即强化审判委员会经验指导职能、健全案件裁判职能和落实审判监督职能;基于审判委员会职能的重新定位,文章结合理论与实践,构建了通过强化审判委员会宏观指导职能、弱化个案审理职能以及规范审判监督与管理职能等具体手段的审判委员会职能优化路径,以达到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的目的,推动建立健全权责清晰、权责统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
马晖[6](2020)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协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在制度上确定了诉讼主体以诉讼手段维护公众权益,通过六年来实施,在保护生态环境和弥补行政行为的工作的不足上取得了不错的社会和法律效果。但是,环境损害行为可能会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和个人私人利益,使这种诉讼必然存在利益交织的复杂性。不同利益主体带来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人利益诉讼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当今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更多地关注两者之间的差异。虽划分了不同诉讼制度可以避免两者在应用上的混淆,但忽视两者之间的共同运作会带来诸多弊端。当前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还有一些规则尚未确立,系统构建还不完善。许多具体措施仍处于实验探索阶段,使得双方在实体和程序运行皆遇到障碍。实体层面,存在着不同诉讼主体间开展权益救济衔接不融洽和诉讼管辖制度不同致若干诉讼结果存在差异。在程序层面,审判机关对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审理顺位未确定、当前我国两种权益诉讼平行双轨制排除了审判机关合并审理之可能等困局,同时存在着利益位阶的冲突与国家补位的缺失致使两者权益未合理保护。当前诉讼的运作过甚于二者的互斥与差异,侧重于单个诉讼的各行其是,而疏漏了环境侵害的整体性与复杂性,尚未剖析此种困境产生原因,也未依照实际场景对诉讼制度与流程进行统筹规划。面对环境侵害,域外多国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积极应对。在借鉴境外成熟法律制度经验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实际运作中的实际情况,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协调问题研究完善的路径主要有:在实体层面,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以第三人介入私益诉讼、环保团体与公民共同启动诉讼程序和法院公告制度的运用拓宽不同诉讼主体参与环境权益救济的途径,同时将两种环境权益诉讼进行集中统一地管辖。在程序层面,通过赋予诉讼启动主体申请暂缓审理之权能与适当允许公益诉讼先行审理促成诉讼审理次序上的理顺,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一定条件下允许两种诉讼审理程序的合并,在赔偿上两种诉讼的赔偿顺序的厘清与国家责任的补位保证救济实现。
高阳[7](2020)在《审判委员会个案讨论职能的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独有的司法制度,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承担着宏观指导和个案讨论的职能。一直以来,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等宏观指导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其个案讨论职能始终处于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风口浪尖。目前,法学界关于审判委员会个案讨论职能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存与废”这个方面。学界对于个案讨论职能存在或废除的主要焦点,在于个案讨论程序是否违背司法审判的原则以及讨案件范围是否过于宽泛,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是否相符,是否有碍于司法效率的提高。与此同时,在改革路径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审判委员会个案讨论职能的态度,在相关文件中已可明晰,持肯定态度,而目前的改革文件仅针对原则性问题进行了明确,并没有提供关于审判委员会个案讨论职能根本症结的解决方法。学界关于审判委员会个案讨论职能的改革模式也有诸多意见,但仍未形成统一观点。本文将通过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解析审判委员会个案讨论职能存在的问题,探讨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完善审判委员会个案讨论职能改革的基本路径。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法,剖析我国审判委员会个案讨论职能产生、发展、改革,揭示其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研究分析审判委员会个案讨论职能设立的初衷;通过查阅国内有关审判委员会个案审判职能的文献资料,明确并了解我国审判委员会个案讨论职能的主要问题,比如案件范围和议事规则等方面;通过实证材料和数据统计,具体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分析审判委员会个案讨论运行过程不符合一般审判活动运行规律的原因;从理论与实证相结合角度提出改革的路径,探讨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委员会个案讨论职能的转变及定位,以个案讨论过程由“会议模式”转向“审判模式”的大基调为主,完善具体运行规则和制度,以期望能够对审判委员会个案讨论职能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一定的改革建议,更好地发挥其最高审判组织的作用。
罗秀雪[8](2020)在《民族地区巡回审判制度实证研究 ——以广西壮语巡回法庭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巡回审判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虽然其发展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但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得到了较快发展,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先后成立了六个巡回法庭,为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巡回审判工作提供了蓝本,由此推动了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巡回审判制度在基层人民法院的成立和运行是我国巡回审判制度不断发展的结果,本文探讨的就是基层人民法院实施的巡回审判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民族地区的社会矛盾、纠纷数量不断增多,特别是矛盾类型呈现新型化、多元化特点。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和“驻庭式”的审判模式难以适应民族地区地处边远、交通不便的现实情况,也难以满足少数民族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而巡回审判制度能够回应偏远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的多元司法需求。因此,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法的研究进路,选取民族地区巡回审判制度成效明显的广西壮语巡回法庭作为个案研究,以田野调查资料为基础,对广西壮语巡回法庭巡回审判的基本情况、运行现状和取得成效进行研究探讨,以期为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开展巡回审判提供借鉴经验。本文除绪论、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概述,主要对巡回审判制度相关概念、产生与发展进行理论阐述,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民族地区实施巡回审判制度的意义。第二章以广西壮语巡回法庭为个案研究,具体分析壮语巡回法庭基本情况、运行现状和审判成效,以此展现我国民族地区巡回审判制度实施现状。第三章以第二章为基础,深入剖析当前民族地区巡回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从完善民族地区巡回审判的法律规范和解决民族地区巡回审判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两方面,提出完善民族地区巡回审判制度的建议,由此积极探索符合民族地区地域特色的巡回审判之路,更好地推动民族地区法治化建设,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肖文宇[9](2020)在《少年审判运行机制实证研究 ——以A市为例》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各类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下简称“涉少刑事案件”)的审判制度陆续建立,我国少年审判运行机制总体格局已经基本形成。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之下,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得到有效控制,各地涉少刑事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然而,当前我国少年审判工作仍然存在顶层设计不足、程序性立法缺失、审判组织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少年审判运行机制仍面临着诸多挑战。从域外少年审判运行机制来看,许多国家都较为重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综合保护,包括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前的预防工作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后的矫正工作,不少经验值得学习与借鉴。论文从少年审判实务入手,在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以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A市两级法院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当前我国少年审判运行机制进行研究,并比较借鉴域外少年审判运行机制的积极做法,以文献梳理、实证调研、数据分析作为主要研究方法,将理论思考与实践论证相结合,对我国少年审判工作提出了若干具有可行性的对策建议。除绪论和结论外,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少年审判制度基础理论。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少年审判制度的基本概念。然后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原则、受案范围以及审判人员三个方面介绍了少年审判制度的特征。之后从保护型少年司法理论、惩罚型少年司法理论以及修复型少年司法理论三个角度介绍了少年司法理论形成的脉络。最后对我国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了适当的梳理。这一部分为后文的实证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第二部分:域外少年审判运行机制研究。该部分选取了英美法系国家中的美国与英国以及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德国与日本,通过对这四个国家少年审判运行机制的发展状况、体制建设、运行模式等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提炼出四点域外涉少审判工作经验,供我国少年审判运行机制学习与借鉴。具体包括:赋予少年法庭“先议权”、拓宽涉少案件的受案范围、扩展非刑罚的处置措施和完善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第三部分:国内少年审判运行机制现状研究——以A市为例。该部分内部又细分为三小部分,具体包括我国少年审判工作的发展历程、A市两级法院少年审判运行机制现状研究和A市少年审判运行机制社会调查报告。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少年审判工作的发展历程。然后通过实证调研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A市两级法院少年审判运行机制现状进行客观阐释。最后将前期对A市普通民众进行的社会问卷抽样调查以报告的形式呈现出来,以期能够更加全面地分析出A市少年审判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第四部分:A市少年审判运行机制的现存问题与挑战。该部分是在前文实证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分析出A市乃至全国少年审判运行机制正在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其中分析出的问题包括少年审判的独立价值未被普遍认可、未成年人审判原则存在缺失、受案范围未形成统一标准、上下级法院缺乏联动机制、审判人员绩效考评机制单一以及社会帮扶力度不够等。除此之外,结合当前建设智慧法院的时代背景下,分析出我国少年审判运行机制还面临着三大挑战,具体包括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原则受到冲击、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难度增大以及未成年人案外延伸工作受到影响。第五部分:少年审判运行机制的完善建议与前瞻思考。该部分是在前文理论支撑与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少年审判运行机制提出了理念转变、健全立法、完善路径等三方面的建议。具体涉及肯定少年审判制度的独立价值、确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受案范围的统一与适度扩张、立法确认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建立统一的少年审判组织体系、完善审判人员绩效考评机制以及做好法院审判与社会帮扶的衔接工作等。此外,在当前智慧法院的时代背景下,对少年审判运行机制的未来走向进行了一定的前瞻性思考,具体涉及“智慧服务”与“智慧管理”双管齐下、严格把控线上审理涉少案件范围以及利用大数据平台完善案外延伸工作等内容。
刘嘉裕[10](2020)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研究》文中提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事实,是指知识产权案件关键争议点中的技术问题,也可以概括为案件争议对象的技术元素。技术事实的查明一直是知识产权诉讼审判的核心问题,对查明手段、查明方式的完善也一直是近年来知识产权法院改革和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的事实查明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当前各地法院大体上形成了以技术调查官为基础,专家陪审、专家咨询、专家辅助人及司法技术鉴定相互配合的技术事实查明格局。但由于多种查明方式本身存在固有缺陷,相互之间又缺少协调,常常出现无法避免的矛盾和问题。规范、准确、高效地查明技术事实是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的必然需求。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各种查明方式都体现出了自身的制度价值,发挥着各具特色的作用。但每种技术事实查明方式仍存在着各自的问题,这既导致法官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无法高效运用各查明方式,也使得各种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无法合理有效地相互衔接,更缺乏完整的体系机制构建,影响案件的审判效率。如何在借鉴域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践来完善各种技术事实查明方式,且在此基础上,构建出一套协调适用各种查明方式的机制,从而提高知识产权诉讼技术事实查明的效率,是值得探索和研究的问题。通过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事实的特性进行分析研究,发现我国各种技术事实查明方式在制度设计、实践运行中都存在着亟需解决的价值冲突或规范化问题。为了完善各项技术事实查明制度、将其有机组合起来,可以构建以审判组织为中心的技术事实查明体制和依据案件技术查明难易程度为标准的繁简分流查明机制,探索组建专业的技术法官队伍、完善专家陪审制度、进行审判团队的协同专业化建设,辅以技术调查官的纽带作用以及其他各种技术事实查明方式的配合完善,对需要相互衔接的重点制度进行整合。同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各种查明得出的意见进行效力层级的区分,使得多种意见的采纳更加具备有序性,以提高法官的裁判效率,从而达到提高知识产权技术事实查明准确度、高效解决知识产权诉讼纠纷的目的。
二、对我国完善审判组织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我国完善审判组织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研究 ——基于组织社会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现有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框架和内容 |
第一章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组织基础 |
第一节 作为组织的人民法院 |
一、“审判—管理”二元模式 |
二、条块状的制度环境 |
三、矩阵式的组织结构 |
第二节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历程 |
一、第一个阶段:从无到有 |
二、第二个阶段:从简单到复杂 |
三、第三个阶段:从复杂到专业 |
四、第四个阶段:从表层到实质 |
第三节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分析框架 |
第二章 组织与环境:法院组织变迁的外在动力 |
第一节 组织作为一个开放系统 |
第二节 环境构成组织变迁的动力 |
第三节 法院嵌入社会结构环境之中 |
一、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
二、依附于政治权力的安排 |
三、顺应经济秩序的发展 |
四、获取社会民众的认可 |
第四节 通过司法场域塑造法院体制 |
一、法院体制的初步建立 |
二、形成庞大的组织体系 |
三、不断深化的机构改革 |
第三章 效率与合法性:法院组织形态塑造的两种机制 |
第一节 效率与公正:法院的组织目标 |
第二节 技术环境与制度环境:组织目标选择的外部空间 |
第三节 效率机制与合法性机制:组织结构塑造的内部机制 |
第四节 作为一种制度变迁的逻辑 |
第四章 分化与整合:法院组织结构变革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法院的组织结构与功能 |
第二节 结构分化:科层制向法院组织的扩张 |
一、科层化的“线性构造” |
二、水平分化:法院组织规模扩大 |
三、垂直分化:新的等级层次产生 |
第三节 正功能与反功能:法院科层制结构的功能分析 |
一、正功能:科层制结构存在之必要性 |
二、反功能:科层化管理与审判独立的张力 |
第四节 结构整合与实行扁平化管理 |
一、扁平化的“水平装置” |
二、结构整合:精简机构与减少管理层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3.3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应然决策模型构建 |
2.1 基础概念及其实践表征 |
2.1.1 科学证据 |
2.1.2 科学证据可靠性 |
2.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认知心理学基础 |
2.2.1 说服情景中的决策行为 |
2.2.2 决策路径选择的内在决定因素 |
2.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制度基础 |
2.3.1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证据评价原则 |
2.3.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证据规则 |
2.4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路径选择及应然决策模型 |
2.4.1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路径选择的可能性 |
2.4.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路径选择的外部影响因素 |
2.4.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应然决策模型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理论推导与假设 |
3.1 审判主体认知能力质疑 |
3.1.1 审判主体在科学证据审查方面的先验知识储备不足 |
3.1.2 辅助机制对审判主体认知能力的提升作用有限 |
3.1.3 决策风险提升科学证据审查中的认知能力需求 |
3.2 应然决策模型与实践行为的联接 |
3.2.1 科学证据的实践观测对象 |
3.2.2 审判主体的自由裁量空间 |
3.2.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结果 |
3.2.4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启发式信息 |
3.3 基于应然决策模型的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假设 |
3.3.1 启发式信息对于审判人员决策的影响 |
3.3.2 审判主体差异对决策行为的调节 |
3.3.3 外部因素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 |
3.3.4 诉争利益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检验 |
4.1 检验方案 |
4.1.1 变量选取与测度 |
4.1.2 样本数据来源与选取 |
4.1.3 实证分析方法 |
4.2 样本描述 |
4.2.1 样本筛选结果 |
4.2.2 样本分布 |
4.3 变量描述与分析 |
4.3.1 分类变量描述 |
4.3.2 连续变量描述 |
4.3.3 变量相关性分析 |
4.3.4 变量有效性检验 |
4.4 研究假设检验 |
4.4.1 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相关性检验 |
4.4.2 诉求金额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3 鉴定人答复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4 审判组织形式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5 当事人异议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5 基于假设检验的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解析 |
4.5.1 审判人员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路径选择 |
4.5.2 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路径选择决定因素的影响机理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正当性探讨与规制建议 |
5.1 我国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正当性探讨 |
5.1.1 外围路径选择不必然缺乏正当性 |
5.1.2 启发式信息选择存在不合理成分及偏见 |
5.1.3 整体决策行为缺乏正当性 |
5.2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必要性与思路 |
5.2.1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必要性 |
5.2.2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基本思路 |
5.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规制方案 |
5.3.1 提升审判主体内部认知能力 |
5.3.2 加强辅助机制 |
5.3.3 完善经验信息调整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录B 鉴定机构抽样结果 |
致谢 |
(4)复合型管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节 本文的研究对象 |
一、审判管理的概念 |
二、嵌入“法院管理”中的“审判管理” |
第二节 为什么研究基层法院审判管理 |
一、为什么研究“审判管理” |
(一)实践中收权与放权的回环往复 |
(二)信息时代技术治理引出的新问题 |
二、为什么研究“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 |
(一)县域结构下基层司法运作的政治生态 |
(二)一线司法的社会生态 |
三、既有研究的不足 |
(一)“权利——权力”规范研究范式 |
(二)“价值——现实”的研究范式 |
(三)实证研究的范式 |
(四)本文的推进 |
第三节 实践法学的研究径路与材料收集 |
一、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一)实证研究方法 |
(二)类型化的研究方法 |
(三)结构功能的研究径路 |
二、本文的材料搜集 |
第四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基层法院在条块关系中的政治序位 |
第一节 基层法院在县域政权结构中的位置 |
一、党管政法:基层法院与地方党委的关系 |
(一)“党管政法”的历史沿革 |
(二)党管政法的组织渠道 |
二、基层法院与地方人大 |
三、法院嵌入地方政治架构中的正当性探讨 |
(一)历史正当性 |
(二)基层司法的实践需求 |
(三)司法的治理功能 |
第二节 基层法院在法院系统中的序位 |
一、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历史演变 |
二、当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
(一)不同级别法院在法院系统中的角色面向 |
(二)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之间的具体关系样态 |
第二章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的目标定位 |
第一节 面对复杂司法实践的基层法院审判管理 |
一、基层司法的复杂面向 |
(一)司法人员结构的复杂性 |
(二)诉讼程序纵向分工的复杂性 |
(三)案件体系结构的复杂性 |
二、审判管理的双重目标 |
第二节 司法规范化:审判管理的平面目标 |
一、司法规范化的争鸣与实践 |
(一)理论争鸣:中国特色的司法抑或规范化的司法 |
(二)司法规范化的改革实践 |
二、审判管理的规范化目标 |
(一)审判程序上:规范审判流程 |
(二)审判实体:依法公正裁判 |
(三)审判考核:统一绩效考核标准 |
三、规范化目标的动力学:法院系统内自上而下的推动 |
第三节 竞争性目标:法院行动的自主利益 |
一、竞争性面向概述 |
二、积极性竞争 |
(一)法院的审判绩效考核 |
(二)审判质效之外的竞争性指标 |
三、消极性竞争 |
(一)消极性竞争概述 |
(二)消极竞争的实践样态——以立案庭阻挡案件为例 |
第三章 法院审判管理的常规方式:信息化审判管理 |
第一节 信息化审判管理概况 |
一、信息化审判管理产生的背景 |
二、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实践历程 |
三、信息化审判管理的主体:审管办 |
(一)审管办的设置与职能 |
(二)审管办的职能扩张 |
四、信息化审判管理的特征 |
(一)管理方式的发展依托于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 |
(二)指标的精细化 |
(三)信息审判管理内容的同质化 |
(四)审判管理指标调整的机动性 |
第二节 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实践样态 |
一、审判流程管理 |
(一)审判流程监管的概况 |
(二)审判流程监管的实践特点 |
二、审判质量评查 |
(一)错案追究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发改案件重点评查的实践样态 |
三、审判绩效考核 |
(一)可视化的审判绩效管理 |
(二)上下级法院审判绩效考核的连带与协调 |
第三节 唯数据化——信息化审判管理的问题与限度 |
一、信息化审判管理对传统的革新 |
(一)便捷高效 |
(二)同步监督 |
(三)约束权力 |
(四)同质管理 |
二、司法政绩观下的唯数据论倾向 |
(一)数目字管理与司法价值的内在张力 |
(二)司法政绩观下的唯数目字化倾向 |
第四章 院长审判管理:一把手管理 |
第一节 权力一把手:管理内容和管理能力 |
一、院长、书记一肩挑 |
(一)法院的科层体系 |
(二)党组权力中枢下院长的内外角色 |
二、院长审判管理的内容 |
(一)程序上的管理权限 |
(二)配置审判资源 |
(三)审判态势管理 |
(四)组织疑难案件集体决议 |
(五)审判监督职责 |
三、院长的管理能力 |
(一)职级晋升 |
(二)岗位调换 |
(三)考核、考评机制 |
第二节 全局管理 |
一、制定审判管理制度 |
(一)继受既有管理制度 |
(二)转化非正式管理制度 |
二、分配法院审判资源 |
(一)分人:以综合素质匹配岗位 |
(二)分案:具体考量与把控 |
(三)岗位的动态调整 |
第三节 重点管理——以长期未结案为例 |
一、信息识别与绩效统计下的重点案件 |
(一)信息化管理“析出”重点案件 |
(二)重点管理中的绩效动因 |
二、院长重点管理的实践 |
(一)与外部机关的沟通协调功能 |
(二)构建集中讨论机制 |
(三)领导权威下的责任“豁免” |
(四)作为领导的社会权威 |
第四节 “领导也不容易”——科层管理的柔化与共情 |
一、科层行政化推进的限度 |
(一)司法的实体和程序约束 |
(二)去行政化的改革趋势 |
(三)行政化强行推行的效果 |
二、科层柔化管理与“共情” |
(一)科层柔化管理 |
(二)对领导的体恤与“共情” |
第五章 庭长审判管理:浸入式管理 |
第一节 浸入式审判管理概述 |
一、作为中间管理层的庭长 |
二、浸入式审判管理概述 |
(一)管理行为的亲历性 |
(二)管理权力的弱行政化 |
(三)管理权威的自我生产 |
第二节 庭长管理的弱行政化 |
一、去个案化管理 |
(一)管理权限的去个案化 |
(二)权责一体中的责任下卸 |
二、审判绩效柔性监管 |
(一)作为专业监督主体的审管办 |
(二)审判绩效的院长负责制 |
(三)任务落实的个人化:自己的事 |
(四)庭长监督方式的辅助性 |
三、庭长权威的补强原则:一碗水端平 |
(一)案件分配上的公平 |
(二)人力分配的均衡 |
第三节 带头干活 |
一、做好本职工作 |
二、庭长需要具有担当精神 |
(一)难以均分的棘手案件 |
(二)庭长特殊主义的化解策略 |
(三)庭长化解棘手案件的优势 |
第四节 构建集体主义 |
一、调解庭室氛围 |
二、自己人讨论案件 |
第六章 复合型管理:技术与组织的互动与胶合 |
第一节 信息化对科层管理的再塑 |
一、技术释放科层审判管理职能 |
(一)常态管理的职能定位 |
(二)常态管理下的去行政化改革 |
二、技术约束科层恣意 |
(一)技术的本质:高度规范化的制度 |
(二)信息化限制科层恣意 |
三、信息化对科层管理的去层级化再塑 |
(一)上下级法院审判管理的去层级化 |
(二)院庭长审判管理的去科层化 |
第二节 信息化常态管理的科层依赖 |
一、管理实践中的超技术难题 |
(一)难以规约的权力缝隙 |
(二)难以均质化的审判实践 |
(三)脱域化管理与司法实践的疏离 |
(四)唯数据化信息审判管理的走形 |
二、信息化审判管理与院庭长审判管理的嵌合状态 |
(一)审判流程管理与院庭长的节点督促督办 |
(二)审判质量评查与作为评查主体的院庭长 |
(三)审判绩效管理与院庭长的绩效督促 |
三、信息化筛选下的科层重点、动态管理 |
(一)重点监管:“留口子”的“四类案件” |
(二)院庭长在重点案件上的动态监管 |
(三)动态监管的扩大化 |
第三节 复合型管理面向下我国审判管理的未来走向 |
一、制度性定位:审判管理的重要性 |
(一)管理之于组织的重要性 |
(二)审判管理之于司法工作的重要性 |
(三)管理之于我国转型时期司法工作的重要性 |
二、审判管理的实践展望 |
(一)继续坚持和完善信息化审判管理的基础性作用 |
(二)在正确定位的基础上完善科层审判管理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致谢 |
(5)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委员会之职能定位与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审判委员会职能之历史考察 |
第一节 我国审判委员会之制度缘起 |
一、传统文化影响 |
二、外来有关因素影响 |
三、行政化集体领导意识使然 |
四、司法治理能力水平限制 |
第二节 我国审判委员会之职能演变 |
一、雏形阶段:案件审理 |
二、形成阶段:总结经验、案件讨论 |
三、发展阶段:案件讨论决定 |
四、改革阶段:总结经验、案件讨论决定 |
第二章 我国审判委员会职能发挥困境 |
第一节 审判委员会机构行政化明显 |
一、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行政化 |
二、审判委员会机构定位行政化 |
三、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行政化 |
第二节 审判委员会议事事项泛化 |
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难以界定 |
二、案件过滤机制缺失 |
三、讨论主题的考量因素泛化 |
第三节 审判委员会议事机制有待完善 |
一、议事过程隐秘化 |
二、议事职能分配不平衡 |
三、议事责任机制缺失 |
第三章 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委员会之职能再定位 |
第一节 审判委员会制度属性及职能定位 |
一、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法律性质 |
二、审判委员会职能的原有定位 |
第二节 审判委员会职能的重新定位 |
一、强化经验指导职能:加强审判委员会的宏观指导 |
二、健全案件裁判职能:实现审判委员会的程序正义 |
三、落实审判监管职能:提高法院整体的司法公信力 |
第四章 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委员会职能优化之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强化审判委员会宏观指导职能 |
一、加强经验积累,强化类案指导职能 |
二、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审判委员会运行效率 |
第二节 弱化审判委员会个案审理职能 |
一、落实机构改革,确保程序正义 |
二、明确分流机制,减少个案讨论数量 |
三、完善议事机制,提高个案讨论质量 |
第三节 规范审判监督与管理职能 |
一、加强审判委员会审判管理职能 |
二、完善审判委员会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协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
(一)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界定 |
1.环境公益与私益的同异 |
2.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的定义 |
3.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定义 |
(二)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区别 |
1.两诉角色定位不同 |
2.诉讼原告适格条件不同 |
3.两种环境权益诉讼的管辖制度不同 |
4.可提起的诉讼请求的类型有差异 |
5.受案范围不同 |
(三)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间的联系 |
1.诉讼价值的关联性 |
2.审理对象的相关性 |
3.案件事实认定的联系 |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运行困境及原因 |
(一)两种诉讼协同运作困境表现 |
(二)原因分析 |
1.不同诉讼主体开展权益救济衔接不融洽 |
2.管辖制度不同导致若干诉讼结果的差异 |
3.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审理顺位不明确 |
4.诉讼平行双轨制排除合并处理两种诉讼可能性 |
5.利益位阶的冲突与国家补位的缺失致使两者权益未合理保护 |
三、 域外有关国家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运作状况的立法考察及启示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美国 |
(四)启示 |
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协调之策 |
(一)环境权益诉讼的协调概念 |
(二)环境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协调必要性 |
1.诉讼效率提升的需要 |
2.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 |
3.环境公共利益恢复的保障 |
4.弥补私益诉讼原被告力量对比悬殊不足的切实路径 |
5.完善我国的环境权益诉讼制度必然之举 |
(三)两种环境权益诉讼协调的相关思路 |
(四)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协调之策 |
1.扩宽诉讼主体参与环境权益诉讼的渠道 |
2.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同一管辖 |
3.理顺两种诉讼审理次序 |
4.诉讼审理程序合并 |
5.两种诉讼的赔偿顺序的厘清及国家责任的补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审判委员会个案讨论职能的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 废除论的主要观点 |
(二) 改革论的主要观点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一) 历史分析法 |
(二) 文献研究法 |
(三) 实证研究法 |
第一章 审判委员会个案讨论职能的概述 |
第一节 个案讨论职能的内涵 |
一、司法审判功能 |
二、民主集中制 |
第二节 个案讨论职能的历史发展 |
一、出现的历史原因 |
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改革历程 |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个案讨论职能的争议 |
第一节 学者们的争论焦点 |
第二节 现存的主要问题 |
一、案件范围过于宽泛 |
二、案件提交程序不规范 |
三、案件讨论程序“非诉讼化” |
第三章 审判委员会个案讨论职能的价值分析 |
第一节 提升案件审判质量 |
第二节 分担法官审判压力 |
第三节 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
第四章 审判委员会个案讨论职能的改革 |
第一节 限缩讨论案件范围 |
一、将抗诉刑事案件修改为“可以”提交 |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明确化 |
三、将“事实认定”纳入讨论范围之内 |
第二节 完善提交程序前置过滤机制—专业法官会议 |
第三节 案件讨论程序向“诉讼化”转变 |
一、完善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和旁听庭审制度 |
二、完善控辩双方列席制度 |
三、完善议事规则以减轻“行政化” |
第四节 完善专业委员会议制度,建立“专业委员共享资源库” |
一、专业委员会议的“困境” |
二、建立“专业委员共享资源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民族地区巡回审判制度实证研究 ——以广西壮语巡回法庭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概述 |
第一节 巡回审判制度相关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巡回审判制度产生与发展 |
第三节 民族地区实施巡回审判制度的意义 |
第三章 民族地区巡回审判制度的实施现状 |
第一节 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广西壮语巡回法庭审判运行现状 |
第三节 广西壮语巡回法庭巡回审判成效 |
第四章 民族地区巡回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民族地区巡回审判制度法律规制不完善 |
第二节 民族地区巡回审判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民族地区巡回审判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巡回审判制度的法律规范 |
第二节 解决民族地区巡回审判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9)少年审判运行机制实证研究 ——以A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标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少年审判制度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少年审判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
一、概念 |
二、特征 |
第二节 少年审判制度的理论支撑 |
一、学理基础 |
二、法律支撑 |
第二章 域外少年审判运行机制研究 |
第一节 域外少年审判运行机制研究 |
一、美国的少年审判运行机制 |
二、英国的少年审判运行机制 |
三、德国的少年审判运行机制 |
四、日本的少年审判运行机制 |
第二节 经验与借鉴 |
一、赋予少年审判法庭“先议权” |
二、拓宽涉少案件的受案范围 |
三、扩展非刑罚的处置措施 |
四、完善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 |
第三章 国内少年审判运行机制现状研究——以A市为例 |
第一节 我国少年审判工作的发展历程 |
一、创设探索阶段(1984 年~1988 年) |
二、推广普及阶段(1989 年~2003 年) |
三、改革健全阶段(2004 年至今) |
第二节 A市两级法院少年审判运行机制现状研究 |
一、为何选择A市作为研究对象 |
二、A市未成年人案件数据分析 |
三、A市少年审判工作现状总结 |
第三节 A市少年审判运行机制社会调查报告 |
一、接受调查者基本信息 |
二、调查情况与数据分析 |
三、社会调查报告总结 |
第四章 A市少年审判运行机制的现存问题与挑战 |
第一节 理念误差:少年审判的独立价值未被普遍认可 |
第二节 立法缺失:少年审判相关法律支撑不够 |
一、未成年人审判原则存在缺失 |
二、受案范围未形成统一标准 |
第三节 机制不全:少年审判程序运行之困 |
一、上下级法院缺乏联动机制 |
二、审判人员绩效考评机制单一 |
三、社会帮扶参与机制不健全 |
第四节 因素制约:智慧法院时代少年审判运行机制面临的挑战 |
一、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原则受到冲击 |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难度增大 |
三、未成年人案外延伸工作受到影响 |
第五章 少年审判运行机制的完善建议与前瞻思考 |
第一节 转变理念:少年审判制度具有独立价值 |
第二节 健全立法:法制基础的夯实 |
一、确立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
二、受案范围的统一与适度扩张 |
三、立法确认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 |
第三节 完善路径:少年审判工作全方面发展 |
一、建立统一的少年审判组织体系 |
二、审判人员绩效考评机制多元化 |
三、做好法院审判与社会帮扶的衔接工作 |
第四节 前瞻思考:智慧法院时代少年审判运行机制的走向 |
一、“智慧服务”与“智慧管理”双管齐下 |
二、严格把控线上审理涉少案件范围 |
三、利用大数据平台完善案外延伸工作 |
结论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附录1:A市少年审判运行机制社会调查问卷 |
附录2:A市少年审判运行机制社会调查数据统计 |
附录3:与A市少年审判工作人员的访谈提纲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10)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诉讼技术事实查明理论概述 |
第一节 技术事实的概念与特征 |
一、技术事实的概念 |
二、技术事实的特征 |
第二节 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内涵 |
第二章 我国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立法梳理 |
第二节 我国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司法实践 |
一、我国技术事实查明组织机制发展状况 |
二、我国技术事实查明多种制度现状评价 |
三、我国技术事实查明运行机制现状评析 |
第三章 我国技术事实查明机制问题剖析 |
第一节 我国技术事实查明内部机制的问题 |
一、知识产权专家陪审制度的价值冲突 |
二、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制度的规范化问题 |
三、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尚需完善 |
第二节 我国技术事实查明外部机制的问题 |
一、知识产权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内部矛盾 |
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运行困境 |
第四章 我国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完善与构建 |
第一节 构建以审判组织为中心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
一、组建专业技术法官团队 |
二、完善知识产权专家陪审制度 |
三、审判团队专业化建设 |
第二节 其他技术事实查明制度的配合完善 |
一、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制度的规范化 |
二、知识产权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清晰定位 |
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科学运行 |
四、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细化完善 |
第三节 技术事实查明机制运行模式构建 |
一、繁简分流的整体架构 |
二、重点制度的配合衔接 |
三、意见冲突的效力位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四、对我国完善审判组织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民事审判组织适用范围改革研究[D]. 覃燕. 中国矿业大学, 2021
- [2]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研究 ——基于组织社会学的视角[D]. 赵力. 吉林大学, 2020(03)
- [3]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D]. 王中. 湖南大学, 2020(02)
- [4]复合型管理: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实证研究[D]. 蔡舒眉. 吉林大学, 2020(08)
- [5]司法改革背景下审判委员会之职能定位与优化研究[D]. 李兴艳.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协调问题研究[D]. 马晖.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8)
- [7]审判委员会个案讨论职能的改革研究[D]. 高阳.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8]民族地区巡回审判制度实证研究 ——以广西壮语巡回法庭为例[D]. 罗秀雪. 北方民族大学, 2020(01)
- [9]少年审判运行机制实证研究 ——以A市为例[D]. 肖文宇.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0(08)
- [10]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研究[D]. 刘嘉裕. 太原科技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