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如何正确认定企业动产抵押物的价值和所有权的一点看法(论文文献综述)
黄超艺[1](2021)在《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文中认为我国破产法在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上的立法政策经历了从完全行使到限制行使的变革,无论是一开始的完全行使还是如今的限制行使都是对社会背景的反映,因此都具有正当性。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规则在不同国家差异较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要求对担保财产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及时处置担保财产,否则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可能因此而丧失相关权利,利害关系人甚至可以要求法院为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设置处置担保财产的时限,如果担保财产由债务人占有,担保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及时处置担保财产,否则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为担保债权人提供补偿并防止担保财产发生价值贬损。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主体主要是管理人,此时管理人应被拟制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善意第三人,有权行使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权利。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人受限的权利主要包括担保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变现权,以及期待利益保护请求权这两项权利。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这一事实,使债权人获得了对破产程序中相关事项的表决权,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担保债权人享有的是不完全的表决权,因此也构成了对担保债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担保债权人享有的上述三项权利不仅在重整程序中受限,在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中亦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关涉到的第一个问题是破产法是否有权对担保债权人依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权益进行限制,以及担保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享有的哪些权益在破产程序中仍应被认可。法经济学领域的学者从监督成本理论、公共鱼塘理论等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论证,解释了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正当性问题,但是法经济学上的相关论证存在对破产法的政策目标关注不足的问题。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正当性问题还需要从破产法中的利益平衡,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制度追求,以及道德风险防范等角度进行论证。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包括对应予保护或者承认的权益保护不足,还包括对应予限制的权益缺乏限制。具体而言,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规则的缺陷体现在,担保债权人应有权益被不当限制,对担保债权人应享有的期待利益保护不足,以及由于缺乏明确的担保财产估值规则导致的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受损。除此之外,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存在的不足还体现在立法对日渐成熟的特殊类型担保关注不足。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的缺陷源于我国立法者缺乏对破产程序中道德风险防范的考量,以及对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曲解与忽视。基于上述分析,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的制定与完善应立足于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确立道德风险防范的立法目标,树立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立法追求。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不仅包括公平地分配现有财产,还包括对担保债权人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进行公平补偿。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中的道德风险防范不仅应包括对包括担保债权人在内所有债权人的道德风险防范,还应包括对债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道德风险防范。破产程序中的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不应仅考虑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或者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更应该考虑破产程序中为实现上述两个目标而牺牲的利益是否小于因此增加的利益。立法者应该意识到,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是破产法所应坚持的首要理念,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必须建立在破产法上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具体而言,立法者应完善担保债权的充分保护规则,加强对公平原则和道德风险防范的考量,强化对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的保护,优化担保财产的评估方式。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立法者既应防止过度保护担保债权人的权益,又要防止过度限制担保债权人的权益。除此之外,基于道德风险防范和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立法者还应当对担保财产的处置规则进行完善,而非照搬民事诉讼法及其他非破产法的规定,尤其是在个人破产立法中更应该树立该意识。破产法有自己的价值追求,破产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民事诉讼法及其他非破产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存在本质差别,因此立法者必须基于破产法的特殊性,规定符合破产法价值追求的担保财产处置方式。
沈阳[2](2021)在《论动产抵押中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王炫宜[3](2021)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解释与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梁悦[4](2021)在《在建工程抵押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建工程就其初始属性来讲,并非完整的物质形态,但却是能够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有体物。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在建工程在现阶段不仅有着非常重大的交换价值,并且也具有着很重要的变现可能性,一般用于资金担保进行抵押,广泛应用在工程建设中。另一方面,由于在建工程无法被视作独立的交易客体,但为了实现民法物尽其用的原则,关于在建工程的抵押权就产生了诸多问题。诸如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的客体范围、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公示的性质、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效力以及权利实现的制度不足等。通过对比其他国家对在建工程抵押制度的学说及立法例,对在建工程抵押权在设立、登记、效力、实现一系列权利运行过程中涉及到的理论争议以及制度问题进行梳理得出:首先,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时关于客体范围问题的考量尚不成熟,其中未建成部分这一“未来之物”一直以来不被承认为抵押权客体,但就抵押权设立的目的与完整建筑物与土地之间的关系而言应该被纳入抵押范围内。其次,在建工程抵押在登记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登记性质问题一直以来都有所争议,于是以在建工程抵押权性质以及前述的抵押客体范围的观点为依据,认为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性质为预告登记更为妥当。另外,对于在建工程抵押权效力问题的研究中,又着重探讨了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问题。通过对比国际上其他国家对此的规定,对于该优先受偿权的性质究竟为留置权还是法定抵押权的问题中,认为在建工程承包人所享有的优先权应为法定抵押权。最后,在建工程抵押权在我国的实现可突破现有的方式,基于先前的预告登记性质放宽在建工程抵押领域内的在建工程物权转让限制,并参考日本的收益执行制度以保证多种情况下权利实现。
李凯[5](2021)在《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不仅是大陆法系吸收英美法系制度的成果,而且也是民法商法化的典型,具有自己的特点。但我国缺乏关于浮动抵押受偿顺位规则的制度安排,这一立法漏洞使得浮动抵押的整体制度价值大打折扣,应借鉴外国立法并结合浮动抵押的特性,基于浮动抵押的安全与效率的双重价值诉求,完善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从浮动抵押制度实践中发生权利竞合时的受偿顺位出发,分析以下问题:浮动抵押权与固定担保物权之间的受偿顺位问题;浮动抵押财产“流出”时,浮动抵押权与抵押财产买受人取得的所有权之间的受偿顺位以及存在限制性担保条款时,浮动抵押权的受偿顺位问题。本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的整体概述。主要简要介绍浮动抵押制度的起源,特征以及界定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的重要意义。指出浮动抵押人的自由处分权是浮动抵押的本质特征。《民法典》第404条将其扩张至动产抵押权领域不甚合理。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浮动抵押受偿顺位规则的检视。首先交代了浮动抵押在我国的立法沿革,言明我国浮动抵押受偿顺位规则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浮动抵押受偿顺位规则存在不足:存在固定担保物权时的受偿顺位不明、存在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时的受偿顺位难以界定、存在限制性担保条款时的受偿顺位未被明确以及作为受偿顺位基础制度的浮动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缺陷。第三部分主要是对针对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域外经验的考察借鉴,以期对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之完善有所裨益,尤其着眼于对“美式浮动抵押”和“英式浮动抵押”经验之借鉴。第四部分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首先,明确浮动抵押权和固定担保权之间的受偿顺位,在考虑如下因素的基础上对二者优先顺位作出特殊安排:其一,浮动抵押财产“结晶”与否;其二,在上述基础上,考虑担保物权公示与否以及先后顺序。其次,界定浮动抵押权与动产买受人所有权之间的权利顺位,明确买受人优先于浮动抵押权的“正常经营活动”范围。此外,针对存在限制性担保条款时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应当明确承认经登记的限制性担保条款享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须对其适用范围作出限制。最后,作为浮动抵押受偿顺位规则的制度基础,浮动抵押登记制度应当在现行立法基础上增设抵押财产确认登记制度。
刘贵祥[6](2021)在《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文中研究表明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民法典在总结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和发展。担保的从属性包括发生、消灭、特定性和抗辩上的从属性,民法典区分了主合同无效和被解除对担保责任不同的影响。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既有共同之处,也有区别,在难以认定当事人的意思是债务加入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时,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认定担保合同效力时,除了要考虑行为主体的担保资格外,还要审查标的物本身是否具有可流通性以及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作出决议,否则构成越权代表。共同担保中,仅在当事人对追偿有约定或者构成连带共同担保时担保人才能相互追偿;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构成连带共同担保。民法典在保证方式的认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上都有新的变化,并修改了抵押物转让的规则,尤其是对动产抵押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不仅扩大了正常经营中买受人的保护,而且确立了价金超级优先权。让与担保与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有追索权的保理一起,构成非典型担保。
郑旭[7](2020)在《让与担保制度法典化研究》文中指出让与担保作为顺应社会之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在两大法系的大多数代表国家中都得到了承认,如大陆法系代表国家之德国、日本,英美法系代表国家之美国、英国都通过判例或者是立法的方式承认过该制度的地位。但是我国对于是否引入该制度尚有争议。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对担保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非典型担保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第71条对让与担保制度的概括性表述过于笼统。《民法典(草案)》也未将让与担保列入其中,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已被社会各界所接纳。本文认为让与担保制度可以作为担保物权进入《民法典》担保物权编中规制,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合同法中合同订立自由原则。对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演进变化进行分析逐渐承认让与担保制度的效力。分析让与担保可以作为担保物权进入民法典的进行理论性突破创新,不违反流质契约并符合物权法定缓和制度。与传统担保相比,让与担保标的物范围更为广泛包括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性权利等等,还有程序便捷,交易成本低等优势。独特的社会价值和实践中的广泛应用也为让与担保进入民法典从现实生活中提供了基础。本文认为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应将让与担保的标的物范围设定在动产以及部分财产性权利范围内,并将让与担保的权利类型应当限制在所有权上,公示制度相应的对应不同标的物进行规制,动产采取登记加占有,财产性权利则以其具体财产性转让方式进行公示以及对让与担保在实现方式上完善,在民法典担保物权编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后应设立第二十章让与担保权。
马欣[8](2020)在《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动产抵押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能同时满足商事交易对担保功能和使用功能的双重需求。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产生于1963年,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双方达成合意即可设立,登记与否只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动产本身以占有为公示外观,因此当抵押人为无权处分人,比如保管人或借用人时,第三人就可能会基于对抵押人占有动产的外观信赖而与其设立抵押权,此时所有权人的利益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就产生了冲突。在这种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我们要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得不引入“善意取得”制度。因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本质就是在无权处分时对现有状态的保护,同时也是外观公示原则的体现,是一种建立在第三人合理占有动产基础上的原始取得方式。从日耳曼法对所有权人追及力的阻止到近代对占有人的信赖保护,善意取得不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善意取得制度毕竟是以牺牲所有权人的静态利益为代价保护交易利益,且动产抵押权缺乏外观公示,因此动产抵押权能否善意取得,在学界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的争议。在这一问题上,大陆法系国家由于不存在动产抵押,英美法系又缺乏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很难直接从国外法中寻求相关经验,只能曲线救国,在动产的公示和管理制度上获得一些借鉴。本文将通过对当前学术论文的检索总结,结合实务案例的归纳,立足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修订的特殊时期,探讨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在学界存在的争议和实务运行中的问题,寻求可能的解决途径。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叙述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问题的理论基础及争议,第二章以实务为主,归纳总结实践中的难点和焦点,第三章通过不同角度提出可供解决的建议,力图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矛盾和实务困难。
申书畅[9](2020)在《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制度建构研究》文中提出股权让与担保是让与担保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一种区别于传统担保方式的非典型担保模式,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其在商事实践中也愈发频繁的产生。该担保模式对推进商事交易的发展具有重要价值,不仅可以提升经济交往效率、解决融资困难,而且有助于稳定交易秩序,这也是该担保模式在未获取法律明确认可的前提下,依然不断发展的重要原因。但是伴随着股权让与担保模式的兴起,相关的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尽管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对该担保模式的法律效力给予了明确的认可,但是也有部分法院对该担保模式的法律效力给予了否定,司法裁决依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因此,本文以让与担保基础理论为根基,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实证案例进行分析,拟对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建构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我国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探索。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部分是对股权让与担保的基础理论探究。本部分首先从让与担保的界定入手,以学界相关研究成果为基础,对股权让与担保的定义与特征进行分析,并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随后将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转让、股权质押以及股份回购进行比较分析,突出股权让与担保的自身特质。最后围绕着“所有权构成说”与“担保物权构成说”两大学说对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并指出“担保物权构成说”更具合理性。第二部分是对股权让与担保制度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本部分首先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实证数据为基础,围绕股权让与担保纠纷数量的庞大、对债务人融资效率的提升以及对债权人融资成本的降低,对其制度建构必要性进行分析。随后,结合私法自治原则、域外立法经验、当前学界研究成果以及物权法基本原则等相关内容,对其制度建构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对股权让与担保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认定的论述。本部分首先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实证案例,对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进行实证分析,包括支持性案例及其裁决理由、否定性案例及其裁决理由。随后结合担保债权的范围、股权的行使以及清偿方式等内容,对股权让与担保的内部效力认定分析。最后,从股权让与担保对其他股东、其他股权受让人以及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影响方面,对其外部效力认定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是对我国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制度具体建构路径的分析。本部分是论文的重点与核心,旨在提出股权让与担保纠纷的解决路径,为此本部分提出了系统化的法律制度架构路径,包括股权让与担保立法模式的选择、股权让与担保基本构成要件的架构、股权让与担保实现方式的确定、债权人对股权的优先受偿权以及强化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的适用等等。
付建彬[10](2020)在《新型非典型担保司法认定的规则建构》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民法典编纂进程中,担保制度未发生实质性改变,但是《民法典》中出现一些新型担保规则,对担保的发展也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新型非典型担保是在典型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保证)和传统非典型担保(所有权保留、典当、让与担保)之外的、近些年社会中出现并普遍运用的担保方式。实践中对新型非典型担保的争议,是因为新型非典型担保相关规则未能建立,导致司法实践司法认定不统一,出现的问题表现为合同和担保的性质与效力如何认定,本文拟从合同、担保效力的司法认定以及公示、效力、实现规则如何建构来对新型非典型担保进行深入研究。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将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重申本文将新型非典型担保的基本含义界定为:与典型担保和传统非典型担保区别的,在近年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几种最常见新的担保形态。笔者通过分析实践中存在的买卖型担保、租赁型担保(附让与担保的资产转让返租协议)、融资租赁回购合同三种新型非典型担保的案例,提出其在实践中出现的合同效力问题、担保效力问题,及缺乏相应的公示、效力、实现规则等共性问题;笔者进一步分析了新型非典型担保存在的理论争执,确定新型非典型担保作为担保形态而存在的法律定位。最后,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探讨了新型非典型担保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笔者详细论证了新型非典型担保合同效力和担保效力的司法认定。对新型非典型担保涉及到的合同,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之时,我们应当承认合同有效,并且阐明其依据:笔者认为裁判者不能以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对流担保条款的规定、不符合合同规定形式而判定合同无效。担保效力的司法认定部分,论述了物权变动并非当然有效,而在相关规则框架之下应该承认优先受偿效力,以体现物尽其用的原则。第三部分,笔者对新型非典型担保的相应规则进行建构,作为担保的配套规则。首先是公示规则,最为可取的就是建立统一的电子公示系统,在这一系统建立之前可以将“公证+标识”作为过渡性手段,以此作为新型非典型担保的公示规则;其次,担保法上对担保人和担保权人权利义务关系上着重体现对担保标的物的维护,以及在实现担保物权上双方各享有的权利;最后,建议明确新型非典型担保的担保范围和数额,附加清算程序作为对新型非典型担保实现方式上的限制。
二、对如何正确认定企业动产抵押物的价值和所有权的一点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如何正确认定企业动产抵押物的价值和所有权的一点看法(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概论 |
第一节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立法政策变迁 |
一、1986 年破产法确立的担保债权完全行使规则 |
二、2006 年破产法确立的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 |
三、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立法政策变迁的逻辑 |
第二节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理论解构 |
一、域外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
二、管理人在担保债权限制行使中的主体身份 |
三、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内容 |
第三节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正当性 |
一、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中的利益平衡 |
二、公平原则的应有之意 |
三、实现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必然要求 |
四、道德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担保债权人应有权利的不当限制 |
一、担保债权人表决权的不当限制 |
二、担保债权强制剥离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三、担保债权自动冻结解除权的不当限制 |
第二节 担保财产评估缺乏统一标准 |
一、担保财产评估规则与担保债权的行使 |
二、清算价作为担保财产评估标准的理论缺陷 |
三、破产程序排斥重置价评估标准的理论悖论 |
第三节 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规则的缺陷 |
一、债务人无偿使用担保财产的理论悖论 |
二、担保债权延期清偿补偿标准的缺失 |
三、足额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问题 |
第四节 担保财产处置方式的固化与缺陷 |
一、担保财产处置方式与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
二、担保财产拍卖存在的价值失真问题 |
三、担保财产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中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
四、个人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处置规则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的缺陷 |
一、关联担保清偿效力规则的缺失 |
二、“禁止任何人从破产程序获益”规则的缺失 |
三、信赖利益保护规则的缺失 |
第六节 特殊类型担保行使与限制规则的不足 |
一、现金担保品使用规则的缺失 |
二、公司担保收购的效力问题 |
三、浮动抵押中担保财产的确定问题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破产法中公平原则理论梳证 |
一、公平原则的应有内涵 |
二、公平原则作为破产法首要原则的法理证成 |
三、公平原则在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中的实现 |
第二节 破产法中道德风险防范的再定位 |
一、破产程序中道德风险的类型化 |
二、道德风险防范作为破产法立法目标的正当性 |
三、道德风险防范与担保债权限制行使 |
第三节 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理性认识 |
一、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理论解构 |
二、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劣后地位之缘由 |
三、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与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基于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与公平原则平衡的立法完善 |
一、担保债权充分保护规则的完善 |
二、担保债权冻结解除规则的完善 |
三、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基于公平原则的的立法完善 |
一、担保债权剥离选择权的确立 |
二、担保债权人表决权规则的完善 |
三、担保财产评估方式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基于道德风险防范的立法完善 |
一、未经公示的动产抵押之撤销 |
二、特殊类型担保的权利行使限制 |
三、担保债权人顺位利益的限制 |
第四节 基于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立法完善 |
一、债权竞标的内涵与借鉴 |
二、回赎规则概述与借鉴 |
三、担保债务再认规则概述与借鉴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成果 |
致谢 |
(4)在建工程抵押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基本理论 |
(一)在建工程的概念与特征 |
1.在建工程的概念 |
2.在建工程的特征 |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
1.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 |
2.在建工程抵押的特征 |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设立 |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主体 |
1.抵押人 |
2.抵押权人 |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客体 |
1.在建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 |
2.已建成部分与未建成部分 |
三、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 |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程序 |
1.申请程序 |
2.解押程序 |
(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性质 |
1.预告登记说 |
2.终局登记说 |
3.本文的观点 |
四、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效力 |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效力范围 |
1.被担保债务的范围 |
2.在建建筑物本身 |
(二)在建工程抵押对抵押人的效力 |
(三)在建工程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
1.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
2.抵押权人的保全权 |
3.抵押权人的处分权 |
(四)在建工程抵押对在建工程承包人的效力 |
五、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实现 |
(一)在建工程抵押权的约定实现 |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法定实现 |
1.非诉讼模式下的法定实现 |
2.诉讼模式下的法定实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5)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五、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浮动抵押之历史渊源 |
第二节 浮动抵押之识别 |
一、浮动抵押物具有浮动性 |
二、浮动抵押人享有自由处分权 |
三、浮动抵押具有可转化性 |
第三节 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之界定及意义 |
一、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之界定 |
二、浮动抵押受偿顺位研究之意义 |
第二章 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之检视 |
第一节 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之现状 |
一、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之立法现状 |
二、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之司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浮动抵押受偿顺位规则之检讨 |
一、存在固定担保权时的受偿顺位规则不明 |
二、存在正常经营买受人时的受偿顺位难以界定 |
三、存在限制性担保条款时的受偿顺位未被明确 |
四、浮动抵押登记制度存在缺陷 |
第三章 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域外浮动抵押权和固定担保权之受偿顺位规则 |
一、依担保权益确定受偿顺序的立法例 |
二、依登记顺序确定受偿顺序的立法例 |
第二节 域外“正常经营活动”范围之界定 |
一、英国法上的“正常经营活动” |
二、美国法上的“正常经营活动” |
第三节 域外限制性担保条款在浮动抵押制度中的效力 |
一、域外对限制性担保条款效力之规定 |
二、域外限制性担保条款和登记的关系 |
第四节 域外浮动抵押登记制度之规定 |
一、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
第四章 我国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之设计 |
第一节 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设计的基本原则 |
一、效率价值主导原则 |
二、依权利确定时序确定优先顺位原则 |
三、正常经营活动中自由处分权优先原则 |
第二节 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设计之制度基础 |
一、明确正常经营买受人优先制度之适用要件 |
二、明确限制性担保条款优先权制度之运用 |
三、增设浮动抵押财产确认登记制度 |
第三节 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之具体设计 |
一、浮动抵押权与固定担保权之间的受偿顺位 |
二、浮动抵押权和抵押物买受人之间的受偿顺位 |
三、存在限制性担保条款时浮动抵押权的受偿顺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让与担保制度法典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主要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让与担保制度基本理论 |
2.1 让与担保的概念 |
2.2 让与担保制度的性质 |
2.2.1 所有权构成 |
2.2.2 担保权构成 |
2.3 让与担保制度的分类 |
2.3.1 动产让与担保 |
2.3.2 不动产让与担保 |
2.3.3 股权让与担保 |
2.3.4 债权让与担保 |
3 让与担保制度的立法研究 |
3.1 两大法系部分国家的相关立法 |
3.2 我国澳门台湾地区的让与担保规制 |
3.2.1 我国澳门地区的规定 |
3.2.2 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 |
4 我国让与担保制度的立法及司法现状 |
4.1 立法状况 |
4.1.1 《合同法》中的规定 |
4.1.2 《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
4.2 让与担保司法立场 |
4.2.1 法院立场的演进过程 |
4.2.2 《九民纪要》的规定 |
4.3 我国立法状况及司法立场的评价 |
4.3.1 我国担保物权立法总体上呈现出制度创新的品格 |
4.3.2 让与担保制度价值的无可代替性 |
4.3.3 担保物权创新中理论困境的可突破性 |
5 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典化设想 |
5.1 《民法典(草案)》中担保物权部分规定评述 |
5.1.1 关于担保物权规定评述 |
5.1.2 让与担保的担保物权限定 |
5.2 让与担保法典化中的公示和实现 |
5.2.1 公示制度的设立 |
5.2.2 让与担保的实现 |
5.3 让与担保法典化的法条设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一般理论及其争议 |
第一节 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界定 |
一、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释义 |
二、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三、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特征 |
一、与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相比——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损失价值小 |
二、与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相比——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无需转移占有 |
三、与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相比——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登记对抗 |
第三节 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主要争议 |
一、不同学者的观点——肯定说和否定说 |
二、无权处分人的占有能否形成合理的信赖外观 |
三、第三人取得的抵押权能否产生公信力 |
第二章 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司法实践 |
第一节 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类型 |
一、共有关系中的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 |
二、金融借贷关系中的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 |
三、其他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 |
第二节 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焦点:“善意” |
一、合同效力对“善意”的影响 |
二、司法主体对“善意”的影响 |
三、公示制度对“善意”的影响 |
第三节 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在司法实践中的其他权利冲突 |
一、未登记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的“第三人”范围 |
二、抵押权人和原所有权人的权利冲突 |
三、抵押权人和其他物权人的权利冲突 |
第三章 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目前法律对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规定 |
一、现行立法和《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的规定 |
二、通过法律认可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
三、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完善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中“善意”认定的影响因素 |
一、将“已登记”作为“善意”的认定要件 |
二、通过辅助手段补强动产抵押公示的不足 |
三、区分不同司法主体“善意”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完善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之后的权利冲突解决机制 |
一、对原所有权人的权利救济 |
二、对其他抵押权人的权利救济 |
三、对标的物的买受人的权利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制度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二章 股权让与担保基础理论问题分析 |
2.1 让与担保的界定 |
2.1.1 让与担保的概念 |
2.1.2 让与担保的特点 |
2.2 股权让与担保的定义与特征 |
2.2.1 股权让与担保的定义 |
2.2.2 股权让与担保的特征 |
2.3 股权让与担保与相关制度辨析 |
2.3.1 股权转让与股权让与担保 |
2.3.2 股权质押与股权让与担保 |
2.3.3 股份回购与股权让与担保 |
2.4 股权让与担保的性质界定 |
2.4.1 所有权构成说 |
2.4.2 担保物权构成说 |
2.4.3 本文观点 |
第三章 股权让与担保制度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3.1 必要性分析 |
3.1.1 股权让与担保纠纷数量庞大 |
3.1.2 股权让与担保能够提升债务人融资效率 |
3.1.3 股权让与担保能够降低债权人债权实现成本 |
3.2 可行性分析 |
3.2.1 私法自治原则的理论支撑 |
3.2.2 域外成熟让与担保制度的经验支撑 |
3.2.3 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立法建构学术研究成果的有力支撑 |
3.2.4 契合物权法的原则要求 |
第四章 股权让与担保司法裁判的主要诤点及效力认定分析 |
4.1 股权让与担保司法裁判的主要诤点分析 |
4.1.1 诤点一:是否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
4.1.2 诤点二:是否违反意思自治原则 |
4.1.3 诤点三:是否违反流质契约条款 |
4.2 股权让与担保内部效力认定分析 |
4.2.1 担保债权的范围 |
4.2.2 担保股权的权利行使问题 |
4.2.3 债权清偿方式效力的认定 |
4.3 股权让与担保外部效力认定分析 |
4.3.1 股权让与担保对其他股东的效力 |
4.3.2 股权让与担保对其他股权受让人的效力 |
4.3.3 股权让与担保对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
4.3.4 公司破产时股权让与担保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
第五章 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制度建构的具体路径 |
5.1 股权让与担保立法模式的选择 |
5.1.1 在民法典中设定股权让与担保 |
5.1.2 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设定股权让与担保 |
5.2 对股权让与担保基本构成要件的规定 |
5.2.1 有效的债权 |
5.2.2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
5.2.3 意思表示以债权担保为目的 |
5.2.4 股权让与担保的公示程序 |
5.3 明确规定股权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 |
5.4 明确债权人对股权的优先受偿权 |
5.5 强化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新型非典型担保司法认定的规则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期待与现实的差距 |
一 学界呼吁开放担保立法 |
二 经济发展需要新型非典型担保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理论研究状况 |
二 国外理论研究状况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对象 |
第四节 研究意义与创新点 |
一 研究意义 |
二 创新点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新型非典型担保的实践类型与问题 |
一 买卖型担保的实践与问题 |
二 租赁型担保的实践与问题 |
三 融资租赁回购合同的实践与问题 |
第二节 新型非典型担保性质的理论争执与法律定位 |
一 新型非典型担保性质的理论争执 |
二 新型非典型担保的法律定位 |
第三节 新型非典型担保存在的必要性 |
一 寻求立法与司法的平衡 |
二 促进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的融合 |
三 社会发展的需要 |
第二章 新型非典型担保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新型非典型担保司法认定的分歧 |
一 买卖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分歧 |
二 租赁型担保的合同效力分歧 |
三 融资租赁回购合同的合同效力分歧 |
第二节 新型非典型担保司法认定的依据 |
一 承认新型非典型担保合同有效的依据 |
二 确认新型非典型担保担保效力的依据 |
第三章 新型非典型担保的规则建构 |
第一节 新型非典型担保公示规则建构 |
一 公示规则的作用 |
二 统一的电子化担保公示的合理性 |
三 公示产生的后果 |
第二节 新型非典型担保效力规则建构 |
一 对担保人的效力规则 |
二 对担保权人的效力规则 |
三 与其他担保之间的关系 |
第三节 新型非典型担保实现规则的建构 |
一 新型非典型担保的清偿范围与数额 |
二 建议在实现方式上引入清算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对如何正确认定企业动产抵押物的价值和所有权的一点看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D]. 黄超艺. 吉林大学, 2021(01)
- [2]论动产抵押中的“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D]. 沈阳.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解释与适用[D]. 王炫宜. 燕山大学, 2021
- [4]在建工程抵押法律问题研究[D]. 梁悦.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5]浮动抵押权受偿顺位规则研究[D]. 李凯.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6]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J]. 刘贵祥. 法律适用, 2021(01)
- [7]让与担保制度法典化研究[D]. 郑旭.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2)
- [8]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问题研究[D]. 马欣. 华侨大学, 2020(01)
- [9]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制度建构研究[D]. 申书畅. 河北大学, 2020(08)
- [10]新型非典型担保司法认定的规则建构[D]. 付建彬. 郑州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