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森林资源法上的权利与权利冲突(论文文献综述)
王中庆[1](2020)在《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利益是社会历史变迁的内在动因,而利益分配则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矿产资源以其蕴含的巨大利益有力地支撑着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但一段时期内,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领域所出现的两极分化、严重不公现象引发广泛而强烈的关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仍存在诸多理论困境,矿产资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需提升。本研究以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为研究对象,围绕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理论与经验,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存在问题与成因分析,完善新时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应坚持的原则与举措等三部分进行框架建构。从矿产资源相关概念与界定、理论与经验切入,梳理古今中外不同时期与制度下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和观点,探讨改革开放前后及“深改”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状况、经验和问题,剖析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内在成因,思考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所应坚持的原则,探索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辩证评析诸多学术观点,以期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研究进路提供智慧启迪。导论部分主要说明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的背景与意义,梳理国内外最新的研究现状,确定基本的研究思路和方法,考量研究中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一章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概述。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阐释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专业术语的内涵,归纳马克思主义及中国化发展的思想理论,梳理中国古代及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实践经验,确定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第二章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在确定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范畴内,对改革开放前后及“深改”以来三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总体情况、基本经验和主要问题进行研究,系统探讨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整体发展路径,确定研究的目标和对象。第三章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从理论认识和实践偏差两个维度,剖析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在各阶段存在问题的内在机理和形成原因,以基本原理与具体规范相结合、主观思维与客观现实相联系,找到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困境的根源,确定研究的重点和界线。第四章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原则。依据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从党的领导、国有化、人民共享和社会共建等四个方面,思考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所应坚持的原则,确定研究的规范和依据。第五章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探索并完善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理论,通过全面深化矿产资源体制改革路径,以权益金制度、税费体系、法治化和生态文明制度体制建设等举措,有效提升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现代化治理水平,以期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纵深发展。
赵明霞[2](2019)在《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文中提出20世纪以来,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从根源上看,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仅反映了生态资源的有限性问题,更反映了人类在利用自然环境上的失序问题。也可以说,环境问题的根源是资源生态的有序性和有限性,与人的需求和行为、关系的无限性和无序性之间的矛盾。生态环境的有序性和有限性是其事物的本性,要解决环境问题,必须从调整人的行为和关系出发。不论是研究者还是实践者、组织还是个人,每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人都在探索如何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系统的基础上实现人类自由发展的路径。上世纪70年代,在可持续发展观和人权观的推动下,环境权第一次出现在国际文件之中。对于环境权的价值和意义,国际社会已经初步达成了共识。环境权是“公众在安全、健康和良好环境中生活,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权利”,是人类维护自身生存发展利益的重要手段,对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梳理多年来关于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过程,发现环境权的理想性与工具性双重内涵之间存在明显的疏离,它依然处于一个比较边缘化的状态。虽然学者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视角多元,但视角之间缺乏一种整合性和系统性的求实态度,而在实践中,各国的环境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给环境权进一步发展的营养素材也是有限的。环境权依然是“在理论上可取、实践上难以操作”的权利类型。如何认识环境权,明确其现实价值和意义,这是破解所有问题的关键。反思之,权利的意义不是在于宣示,而在于对现实发挥切实的指引力,人权更是如此。权利的实现,其重心不仅在于权利所代表的价值和利益得到权威的认可,也在于被权威认可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并为主体所实际享有。追溯根源,环境权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促进环境保护、配置环境利益、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要义不容否认。环境权的价值和根本任务在于推动社会发展的“价值更新”和“制度建设”双重变革。环境权的实现就是要求公民能够切实享有安全、健康和良好的环境品质,并且这一权利能够得到法律保障、社会尊重和国家保护。然而,变革之路并非坦途,因此环境权的实现也是社会内部各种因素之间博弈并走向平衡的过程。本文从人权法学的视角,探析环境权的实现逻辑,并相应的构建环境权实现过程中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运用法律、道德原理,实现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合作共赢机制。论文除了导论和结论的基础论证外,将主要内容分为六章:第一章,梳理环境权的研究和发展进程。总结环境权的发展背景、理论探讨、国际组织及世界主要国家环境权的实践现状,提出环境权的研究需要务实的态度将其付诸实施,而其价值在于对社会关系和制度的引导。第二章,探讨环境权的人权属性构造。环境权作为人权的属性体现在环境权的内涵、外延和效能上。环境权是人类享有安全、健康和良好环境品质,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权利,具有促进环境保护、维护环境利益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要义,其主体、客体和内容都体现出鲜明的人权属性。第三章,探索环境权的实现路径。作为人权的环境权,其法律实现和社会实现的途径都至关重要。首先环境权应在作为社会基本规范的法律中得到体现;其次环境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表现为政府、企业等社会组织、公众等积极采取行动,履行职责义务,推定环境相关制度的实施;而环境权的实现最终在于塑造人格,塑造一种理性的规范意识和秩序,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文明形态。第四章,分析影响环境权实现的主要外部因素。环境权的实现并非“真空操作”,必然受到特定时空条件的影响。不同的经济状况、社会结构和文化因素等现实条件不仅影响具体的环境品质,而且也决定了各国、各区域或群体为实现环境权而采取的不同途径和制度设计重心。第五章,构建环境权实现的机制体系。社会制度建设及其内部的有机衔接是环境权实现的关键环节。以国际环境公约为指导,以当代环境权实现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为基础,构建完整的环境权利调配、保障、救济和发展、国际合作的机制体系。第六章,作为对法理分析的实践延伸,以我国国情为基础,探索环境权相关理论与实践的本土化状况。环境权的价值及其实现目标与我国传统文化传承、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具有现实的契合性。在总结我国相关有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回顾和梳理我国环境权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机制优化的对策和建议。
莫静[3](2017)在《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家财产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拟制,在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会将它定为一项基本法律制度而在其宪法文本中得以体现。其中,我国《宪法》总纲近一半的条款也都与该概念相关,内容大致涉及到了全民所有制、国有经济、自然资源和土地的国家所有、国家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征收和国家企事业组织等。那么,该术语是如何形成的呢?对此,通过语源学和中外法制史上有关这一概念的脉络梳理,基本上能得到较为明晰的解答。但是,出于对宪法效力的理解差异、“国家”这一主体的特殊性、国有财产实际行使主体的不定性等相关理论难题和现实悖论,有关宪法文本上“国家所有”的真实属性、宪法上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在规范适用上到底从公还是从私抑或公私兼有等问题却掀起了一股强大的学说纷争。概括说来,对宪法上“国家所有”的理解主要分为国家所有制说、制度性保障说和国家权利(力)说和综合说;在规范适用上,国家财产所有权或公或私的争议声潮大致可归纳为名义所有权说、公法法人说、物权说、公权力说、剩余所有权说、以及折衷说这几大流派。其实,通过宪法总纲的效力、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的分析可知,宪法文本中“国家所有”的归宿应是一种国家财产所有权,且这种所有权是一种公私法通涉性的权利(力)。其公私通涉性主要表现在主体的双重委托性、法益的总有性、权能的可分割性、客体用途的固定性和功能的双面性。也就是说,宪法上的国家财产所有权,是指国家基于宪法文本的规定而能对特定形态的财产享有绝对支配地位的权利或权力。其外延包括国有自然资源(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国有土地、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和国有文物档案五大类。其他法律文件对这一外延的创设性规定的合宪性与否也因其公私属性而异。与法、日、台等国家地区不同,我国(大陆)并未制定统一的法典而是采用分类立法模式来规范不同财产形态的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问题。通过对与国有财产相关的现有法律文件及其施法实践的归纳整理可知,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范围大致可从目的、取得源头和利用用途这三个方面的限制条件来界定,而其他具体的行使机制(如主体、客体、方式与手段、责任机制等)则可以悉数归纳到分头管理、分类行使和特殊保护等几个部分中去论述。大体而言,建国至今在这些机制的作用之下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取得了不菲的成效,不过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负效应。究其原因,则主要在于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规则的散乱、交错、冲突乃至欠缺,以致生活实践中国家财产所有权与国家行政权混同、经济效益优于一切。不可否认,从整体环境、主体安排、行为方式选择上来说如何将国家财产所有权同国家其他权力尤其是国家行政权相分离,至今依旧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所面临的一个棘手的难题。但是,除了主体变通或改革的手段外,至少从行为规则上对两权的适用场合加以区分仍然还是具备可行性的。因此为了防治国有财产浪费流失、实现权责分明和两权分离、化解权利冲突等等负面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制度实践中都亟需一套具备全局性、统一性而又自带层次性的规则体系来引导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依法和有效行使。由于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不可转让,因此其行使只能是创设各种非所有权类型的其他权利(力),即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的主要内容是国有财产的具体利用问题,尤其是当中的占有或保管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的分配。所以,在抉择“物与人”之间最佳的配置组合时,传统基于物质本身形态分类的五类法定的国有财产并无优势,反而以宪法上国有财产所能发挥的功效差异,即所保障的权利位阶及成本收益率差额为主要考量依据则是一种“更好”的谨慎权衡;且当这两个功效出现根本性冲突时,应以权利位阶为准。其中,在众多权利位阶的排序方式中,无论是从理性还是感性来说个人或组织对国有财产的“依赖度”应是最为妥切的尺标。由此,宪法上的国有财产就可区分为生活生存所需的国有财产、生产经营所需的国有财产、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的国有财产和文化传统保存所需的国有财产四大类。同时,通过对延展后的“卡-梅框架”的改良运用,不仅具备可适性而且还能化解制度缺陷并实现两权分离的四类行使规则体系,即禁易规则、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管制规则也得以建构。余下工作就是在区分国家财产所有权两重关系三方当事人的基础上,将上述四类行使规则对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过程中首次新设的权利按照国有财产的不同功效分别加以规范。具体而言,四类规则的“分类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生活生存所需的国有财产主要适用禁易规则; (2)生产经营所需的和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的国有财产的利用都在规则适用上比较近似,在对应的两重关系主体间都分别适用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3)文化传统保存所需的国有财产主要适用责任规则;(4)管制规则贯穿于四类国有财产利用的始终,它直接为各类国有财产的利用主体预设了诸多交易条件。从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的后果来看,财产规则是达成了国有财产所有权外的财产权交易的合意;责任规则是在侵权者付出“代价”的前提下承认其对国有财产的不法占有、使用、处置或收益;管制规则是以“条件模式”的方式对国有财产的配置及其交易行为加以干预,不合条件的都被剔除或无效;禁易规则则是旨在保障个人对国有财产的生活生存利用,任何人(含自身,也包括组织乃至国家)都禁止干预或侵害,而直接用于生活生存的国有财产的配给对象、方式和份量则是按照“目的模式”的做法由国家进行裁量。因此,对于非国家主体的违反行为,以上四类规则从民事、行政到刑事责任的监管主体、利害关系人、惩罚补救方式和程序等来说都比较明确。只是对于代表国家来行使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管机关的违反行为,利害关系人以及作为国有财产真正主人的“全民”的维权方式则存在如下不同的情形。第一,在财产规则中,国有财产的主管机关与利用者之间的关系与上述非国家主体间关系类似。第二,对于主管机关在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管制规则中所采取的附带行政权力性的侵害行为,则适用典型的行政争议处理方式。此外还需补充公物致害、挪用一般公物的处理手段。第三,对主管机关实施的具备行政立法权性质的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行为(主要是在管制规则和禁易规则中),在行政复议纠错、裁决之外民主程序的引入则是最好的监督手段。
张牧遥[4](2017)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文中提出现代社会的自然环境危机已经不由我们继续“任性”于“私益”与“经济目标”,自然资源环境的公益使命甚至要求我们“刻意”关注“公益”与“生态目标”。那么寄望于延续民法物权及其理论框架,只需对其进行适度松绑的所谓“社会化”救赎恐怕无法完成兼顾私益与公益的大任。毕竟自然资源并非一般“物”,它是一类特殊财产。它的特殊性,以及其上所负担的特殊使命促使我们从公法视角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研究之现行、主流的私法模式予以批判性思考,以开辟新的思路,探寻更为科学、合理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建构。按照这种构想,首先应该看到,在长期民法物权化模式影响下,我们对自然资源使用的基本形态认识并不合理,并未充分注意到自然资源特殊性与人的多元化需要之间所可能存在的秩序性对级,因此也就无法对自然资源使用形态进行科学、完整的类型化。而使用形态的类型化是否科学、合理则又直接影响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类型化以及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所以,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准确分类就成为一个源头性问题。应该从充分关照自然资源的多元属性,并以其与人的多元需要之间的双向对级关系为基础,将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对应划分为生存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生态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公共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四类;其中,前三类实质上应属于自由权范畴,不可物权化,唯有第四类,即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方可物权化。一般认为,这种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在我国即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学界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进行研讨的主流模式仍是民法物权化模式。近年来,学者们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问题的热烈讨论中,也会或多或少地附带讨论这一问题,但对它关注的广度和深度显然不够。而且,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客体、内容、行使、保护等方面实际上都与传统民法物权存在诸多差异,它不仅体现了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关系,更体现了划分国家与个人界线,并主要由国家“间接干预”资源利用,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使用问题上之公共价值的公权性特征。也就是说,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虽具有物权属性,但却不宜直接将之定性为民法物权。由于它不仅涉及权利和权力的动态平衡问题,还涉及私益和公益的协作问题;自然资源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不仅具有“生态屏障”的重大价值,而且还深刻牵动资源利益的公平正义价值。所以,相较而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上所寄予的公共价值更应具有优先性。考虑到实现和维护这种公共价值,通常需要为此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取得、到行使、再到保护附加诸多公法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与民法物权所谓之“财产的社会义务”应有本质区别,后者的主要目标仍是实现和保护私益。这些都为我们从公法视角去认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提供了支持,故而,宜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定位为一种公法物权。以此为基线,关照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取得、行使和保护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主要从公法学视角去探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就成为一种有别于民法物权化模式的新的径路与方法。由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价值目标上既要尊重私益,更要维护公共利益,所以,在这种权利取得上的全球性经验是国家干预的介入,但由于这种权利又是一种物权、财产权,从便利物的流通和增加财富的角度来看,市场机制的引入和利用也必须得到重视。所以,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就成为此处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应结合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理论和实践,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基本路径是,在尊重国家干预的基础上,从公共行政革新和规制变革之中寻找启示,通过从传统行政法向激励行政法的转变,将激励这一市场化机制引入行政法,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更为科学、合理,形成政府和市场合作共治的格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主体、客体上的特殊性,以及其价值目标的特殊性都使其权利行使具有一定特殊性,为适应这些特殊性并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客体等方面的实践问题寻找解决方案,必须在尊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受限的大局下,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进行限制式重构,具体是,个人主体性的尊重、强化和保障,公益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尊重,以及经营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限制。对于客体问题,在厘清理论纷争和机制构设需要的基础上,宜将其客体统一定位为自然资源自身。在行使方式上,竞争性、排他性和有偿性体现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物权属性,结合使用目的、方式、时间、范围、工具等方面的公法限制,则正体现和回应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公法物权属性,以及其应有别于民法物权法律机制的需要,其法律规范之适用可以准用物权法。正是因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由来、性质、取得、行使等方面具有诸多特殊性,所以,对这种权利的保护也就具有了一定独特之处,公法保护方法吸收了私法保护方法使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不可能或者不需要适用私法保护方法。
陈仪[5](2015)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性质研究》文中提出《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以来认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物权,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之所以渐趋普遍主要是由于自然资源的公共性、整体性等特征,各国将自然资源规定为国家所有多出于追求社会公正、全民福祉、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国家的政治与经济安全等目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带有浓厚的公益性质。同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民法物权在设立基础、设立目的、取得方式、主体、客体、权能、行使方式、追及效力、侵权责任等方面都存在不相容性,适用民法规则也无助于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有关自然资源利用的争议。事实上,法律上的所有权可分为五个层次:1.个人在民法上的所有权,2.个人在宪法上的所有权,3.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4.行政法上的国家所有权,5.国家在民法上的所有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涉及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和行政法上的国家所有权,对我国《宪法》第9条应按英美法系的公共信托理论将“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解释为自然资源“法律上国家所有,实质上全民所有”。其权力本质是宪法对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利益对一国主权范围内的“整体意义上的自然资源”按照“全民意志”行使限制、干预之权的宪法授权,具体包括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立法权和管理权。对于国家而言,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更多的并非私法上的权利,而是公法上的义务;不是赋予其私法上的财产权,使之通过利用该财产去获利,而是通过赋予其职权/职责,使其为了公共利益去更好地管理自然资源。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不能理解为国家对特定资源物(资源产品)的民法所有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权力性质决定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立法权和管理权的行使均不得“任性”,自然资源国家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应以控制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为核心,充分体现其为了全民利益的本质特征,使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真正回归其公益目的。具体包括:首先,应通过立法权的行使从源头上控制和防止行政权不当地侵犯公众公平、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国家应对需要保护的自然资源通过立法清晰设定有关自然资源利用的禁止和许可。设定禁止和许可须符合《宪法》第9条第2款及《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设定的规定;考虑管理成本与效益;不得完全排除公众对自然资源的一般利用和习惯使用。其次,自然资源特许权的行使应遵循基本的实体和程序性要求:不应使公益受到损害,不使第三人原存于该物上之既得权受到侵害,特许的行使方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充分考虑公益,不宜一律采用竞争性方式来决定自然资源特许的授予;自然资源特许决定的作出须遵循正当程序,强化公众参与。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权的行使须以法律的明确禁止为前提,不应对法律未明确禁止的公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予以处罚,行政机关也不得仅凭国家所有权主张对特定自然资源物的民法所有权。最后,应建立对自然资源管理行为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现对违反公益目的的违法资源管理行为的有效监督。
张一鸣[6](2015)在《中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水资源利用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我国被联合国列为全球贫水国家之一,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制约因素。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水资源短缺问题的解决之道似乎愈发明显,既在水资源配置中引入市场机制,培育水市场。然而水资源能否像一般财产一样在资源配置中引入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机制还尚需验证。本文以水资源双重属性作为逻辑起点,通过对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发现水资源管利用管理体制构架缺陷与水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的缺失是我国水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并得出我国应该在充分发扬与继承自身优势与传统的基础上,通过对水资源利用国际经验的借鉴,以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改革为基础,构建以水权制度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第一章,水资源属性的分析。正确认识水资源的属性是构建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水资源资源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共生,导致水资源既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基础又是受人支配的物。水资源的财产属性推动了水资源财产权利体系的构建,对应着人类的财产利益;而资源属性则化身为水资源财产权利必须承担的“社会义务”,对应着人类的生存利益。在水资源利用过程中必须兼顾资源属性与财产属性,水资源相关立法应更多地关注分配的公平与利用的可持续性,“利用与保护兼顾”是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第二章与第三章,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梳理与启示。这一部分对建国以来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发展近路、取得的成就及不足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对制度生成过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改革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提升水资源管理效果、平衡行政管制与市场配置两种力量,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构建水资源财产权制度,既水权制度,将财产权作为水资源利用市场配置的特殊工具。第四章,对水资源利用国际经验的借鉴。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面临着水资源危机,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各国都在努力寻求解决办法。文章选取了美国、澳大利亚、欧盟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及组织,对其水文状况、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及水市场建设等情况进行考察,发现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构建的一些共性特征:水资源利用管理制度的公法色彩日益浓厚,国家公权力对水资源配置的干预力度逐渐加大;水资源管理逐渐从分散管理走向综合管理,从区域管理走向流域管理;水权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核心,市场是水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选择。第五章,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选择。水资源公有制、中央集权式管理与科层模式的治水传统及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是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的体制优势。水资源利用管理应该在发扬优势的基础上,延续传统水资源管理中优秀因素,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国际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利用管理模式。该模式的核心一是构建统一协调的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理顺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关系,实现涉水部门的协调合作,因为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率,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水资源利用法制不健全而产生的不足。二是在水资源利用中引入市场配置机制,重构水权制度,拟制一项有独立物权性质,能够在市场中自由交易的水资源使用权,为水资源的市场配置创造基础条件。第六章,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的改革。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主要是规定中央、地方、流域机构在各自方面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利益及其相互关系的准则。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设置直接影响到水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效能,关系到水资源利用的未来发展形态和方向。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分为中央、地方、流域三个层面,核心思想是实现我国法律规定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在中央层面,构建涉水领域部门管理的协作机制、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来实现水资源的综合管理。并确定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人,避免政府既管水又用水,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一个可行的思路是成立一个与水行政管理部门相对分离的部门作为国家水资源所有权的代表,把水管理与提供水服务方面的职能分别交给不同的实体,降低利益冲突;在地方层面,地方政府负责水资源管理具体职能,深化水务体制改革与地方政府水资源管理考核体制;在流域层面,加强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具有独立地位的综合性流域管理机构,并通过建立流域管理委员会、流域保护管理局与流域咨询协调委员会,形成决策、执行、协调三层管理的组织框架,为实现流域综合管理的目标打下良好的体制基础。第七章,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构造。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几近完善,唯独水权制度的供给十分稀缺,我国水资源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都没有真正意义上对水权制度进行创设。然而,水权制度又是现代水资源利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尤其是对水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今后一段时间内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建设应该是:以水权制度建设为基础,构建高效合理的水资源利用市场配置制度。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与水资源使用权。水资源公有制的前提决定了水资源所有权无法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在水资源所有权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拟制一项具有独立物权属性的水资源使用权则是我国水权制度构建的核心。具体做法是将水资源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转移给水资源使用权,使其成为一项活跃的、能够在市场中独立自由流转权利。同时,在水资源使用权拟制时注入水资源管理的目标,通过权利权能、运行范围、使用时间、水量份额等要素将其锁定,并设置权利运行的规则与形式,在实现水资源高效配置的同时,实现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水资源上都可以设置水资源使用权。通过对用水目的、产权界定成本高低等因素的考察,将水资源的供给分为“双轨制”,公共物品特性较强的用水由国家保留其所有权权能,这类用水上界定财产权的成本高昂,且公共物品在任何社会都是由政府提供比较妥当。
黄萍[7](2012)在《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法主要对土地利用而产生的物权关系进行规制。随着人类社会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深度、广度的扩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负外部性日益显现,传统的命令加控制的自然资源行政管理体制难以消除自然资源利用中的负外部性,建立一种有效率地利用资源的内在激励机制成为必然,而物权制度是内在激励机制的基础和前提,财产权制度通过规范和引导人们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在自然资源利用中达到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将自然资源公有化,自然资源利用的制度主要表现为非所有人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使用权制度,因此,本文只探讨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自然资源法首先对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各种自然资源使用权进行了规制,但仅有自然资源法的规制是不够的,物权法作为规范物之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范,需对此作出回应。物权法在规制自然资源使用权时,也必须考虑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注意与自然资源法的沟通和协调。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首先分析了自然资源使用权含义及其性质。在比较、分析了理论上各种自然资源利用权利的观点后,选择使用自然资源使用权概念,但必须对传统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内涵进行改造。改造后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在内容上,更加注意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生态化和权利义务的平衡;在客体上,扩展自然资源使用权客体范围。在主体上,强调各类主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平等地享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因此,改造后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非属于自己所有的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从自然资源使用权主体、内容、客体分析,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政许可取得和较多公法限制不能改变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私权性。自然资源使用权本质上是用益物权。但自然资源使用权确与以实现物的最大经济价值的传统用益物权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应看作是对用益物权制度的丰富和发展。自然资源使用权以自然资源为客体。自然资源属性是构建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的起点和内在决定性因素。自然资源使用权语境下的自然资源是指能为人力所控制或支配,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可以特定化的自然物质。自然资源的自然性、价值性、社会性、整体性、相对性、公共物品属性是构建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基础和出发点。自然资源的特性在其作为物时,对传统物权客体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物权理论关于物权客体应是有体物及物的特定性、独立性、价值性、可支配性等传统观点应作出新的解释甚至修正。第二章探讨了自然资源使用权体系。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体系是由不同自然资源使用权类型通过归类而组成的。在对民法及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体系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从权利构造来看,传统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分类不能准确揭示各类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本质,将使自然资源使用权研究和立法陷于混乱。应根据权利行使的结果是否获取自然资源所有权,将自然资源使用权分为非获取型自然资源使用权和获取型自然资源使用权。自然资源赋存的整体性及法律规范的分散易造成各类自然资源使用权之间相互影响或冲突,因此,应注意各种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协调。第三章探讨了自然资源使用权在当代的生态化。在分析了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之后,指出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应当以生态人本主义作为伦理基础。自然资源使用权在当代的生态化包括主体的生态化、客体的生态化、内容的生态化和行使方式的生态化。第四章探讨了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公私法限制及利益平衡。权利限制包括外在权利限制和内在权利限制,在我国法律对一些自然资源使用权私权性还没有明确确认的背景下,确立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私权性、保护私权、培养权利意识非常重要。尊重私权,在权利本位的基础上依法对权利进行外在限制是我国法律的明智选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限制包括私法限制和公法限制,私法主要从相邻关系、地役权、权利不得滥用等方面进行限制;公法对自然资源使用权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和征收制度等。对自然资源使用权限制时应注意个人之间的利益、私益与公益、代际利益的平衡。第五章分析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功能偏离的内在根源。认为我国目前之所以存在自然资源使用权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以及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保护功能出现偏差等问题,内在根源是多方面的,如长期以来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不明、规范自然资源使用权法律之间缺少沟通和协调、自然资源价值观念落后、自然资源使用权相关制度缺失等。第六章对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重构作了探讨。在对传统自然资源价值观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树立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价值观。认为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重构应遵循整体与区别相结合原则、生态化原则、永续利用原则和权利义务相协调原则。在具体制度上应做到物权客体现代化、自然资源使用权立体化、自然资源使用权类型化、自然资源使用权生态化、自然资源使用权权利义务协调化、自然资源使用权流转化、自然资源使用权登记制度规范化、自然资源使用权征收补偿制度合理化。
林旭霞,张冬梅[8](2011)在《林权概念的体系化研究》文中提出法学研究的体系化视角,通过认识、描述法的内在关联,将法律概念或法律规则连成一个高度统一的整体。反思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和林权改革实践,对林权概念进行体系化的安排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从外部体系的建构来看,林权与水权、渔业权、矿业权等自然资源物权在客体及规范功能上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决定了它与上述权利同属一个法律位阶,应纳入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体系;在内部体系方面,林权客体的复合性及其相互间密切的联系,决定了它的具体权利构成,以及在权利冲突时的协调原则,从而形成了林权概念的内部体系。
单平基[9](2011)在《水权取得及转让制度研究 ——以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证成为基础》文中研究说明当今社会正面临异常严峻的水资源危机。这是哲学、政治、经济、法律等众多学科需要面对的共同课题。在解决水资源危机中,法律已经、正在并将继续扮演不可替代的角色。法学理论的研究、法律制度的创设及有效实施在水资源归属、配置、利用及监管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解决水资源危机的基础是理清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在内的行为人享有何种权利、履行何种义务及承担何种责任。若无对水资源所有权和水权的界定,义务人履行何种义务及违反义务者承担何种责任自无从谈起。其中,水权取得机制的不尽完善及水权的不当行使是形成水资源危机的重要促因,这又与对水资源所有权的研究不足紧密相关。因为若无水资源所有权(自物权),当无水权(他物权)。基于水资源所有权和水权在理论及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问题,论文以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证成为基础,对水权取得及转让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除导言和结论之外,论文正文共分四章,其主要内容为:第一章为水资源作为所有权客体之属性界定。水资源属性的界定将对水资源归属及使用产生重大影响,是研究水资源法律问题的前提。本章对法律所调控水资源的内涵及特征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对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原则进行解读,得出水资源可以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结论。进而在对诸如共用物、公物、公共用物、公产、公用物、公有物等非私人所有物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证成水资源之公共用物属性。水资源作为所有权客体之公共用物的属性界定为证成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章为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之证成。水资源所有权是水资源分配及利用的基础。当今绝大多数立法例都将水资源归国家、州或全民所有,而非私人所有。水资源全民所有并非民法上的共有及合有,而仅具有“类似总有”的法律属性。作为非严格意义上法学概念的水资源全民所有需要过渡到宪法上国家所有权以获得法律保护,宪法上国家所有权还需要进一步转化为民法上国家所有权才能使水资源作为民法上所有权的客体。伴随着主权国家向国家法人的主体转化,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亦转变为民法上国家所有权。这为在其上设置用益物权性质的水权提供了可能,从而保障了水资源效用的最大发挥。第三章为水权取得的制度考察及应然选择。本章对负载于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上水权的取得机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水权的性质为水资源用益物权,属于私权的一种。水权取得机制在我国无论是实体规范,还是程序设计均存在缺陷。河岸权规则、在先占用规则、绝对所有权规则等国外传统水权取得规则自身均存在很大不足,虽经相关规则进行修正,但已逐渐走向衰落,现代水权许可规则正日益兴起。顺应此种立法趋势,水权取得规则之设定应以人人享有平等用水机会为前提,以完善的公共参与机制作为合理性之保障,以明晰水权之优先位序为核心内容,并应建立水权取得登记公示制度,赋予水权取得登记以公信力,从而为水权转让提供制度性前提。第四章为水权转让的制度分析及缺陷补正。在建立完善的水权取得规则的基础上,本章对通过水权转让实现水资源市场效益的可能性及水权转让的私法构造进行了分析。水权转让的本质为一种私权移转,然而现行法律关于水权转让却存在很大限制。水权作为私权的特性决定了法律禁止水权转让缺乏理论依据,而完善的水权取得机制为水权转让构建了制度性前提。水权转让是水权的一种变动形式,本质上属于物权的变动。水权转让合同是水权转让的原因行为。在不采纳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情况下,水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会对水权转让的效力产生重大影响。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无水权转让合同就不会产生水权转让的结果,但仅有水权转让合同亦无法产生水权变动的效力,尚需进行水权移转登记。为保障水权转让之动态交易安全,进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赋予水权移转登记以公信力。
陈文[10](2011)在《生态物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人类步入生态经济的今天,亟待通过生态哲学的思考与生态立法来调整人类社会关系和自然关系,使之既符合生态规律又符合社会经济规律,促使人类社会的经济增长方式按照可持续的增长模式来发展。作为一种专门用于解决因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紧张关系的物权法律制度责无旁贷。现代物权法只注意到“物”之正价值,而没有注意到“物”之负熵值。并将阻遏“物”负熵之职推给了公法性质的经济法,然而公法在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面前疲于应付。本文坚持实证研究与历史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民法之私权利而非经济法之公权力的角度探究生态化理念与物权法的对接,协调物权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的生态化理念对现代物权法制进行生态化改造,构建生态物权法律制度,实现生态保护与法制发展之双重目的。未来生态保护机制应当是以私法救济为主、公法与私法互相配合式多元机制,与此相对应,未来生态责任归责原则也应当是以社会责任为主、自己责任为辅的多元归责原则结构体系。
二、论森林资源法上的权利与权利冲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森林资源法上的权利与权利冲突(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概述 |
1.1 相关概念界定 |
1.1.1 矿产资源 |
1.1.2 利益 |
1.1.3 利益分配 |
1.1.4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 |
1.2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相关理论 |
1.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 |
1.2.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 |
1.2.3 西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相关理论 |
1.3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1 中国古代及近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2 资本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3 社会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第二章 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1 改革前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1.1 总体情况 |
2.1.2 基本经验 |
2.1.3 主要问题 |
2.2 改革中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2.1 总体情况 |
2.2.2 基本经验 |
2.2.3 主要问题 |
2.3 “深改”以来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3.1 总体情况 |
2.3.2 基本经验 |
2.3.3 主要问题 |
第三章 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3.1 理论认识误区 |
3.1.1 忽略对矿山地租理论的研究 |
3.1.2 地质矿业规律理解错位 |
3.1.3 法律规范存在逻辑矛盾 |
3.2 政策实践偏差 |
3.2.1 借鉴国内外经验不全面 |
3.2.2 税费政策运用不准确 |
3.2.3 利益主体不平衡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原则 |
4.1 坚持党的领导 |
4.1.1 加强党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领导 |
4.1.2 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 |
4.2 坚持国有化方向 |
4.2.1 国有化的依据 |
4.2.2 国有化的内涵 |
4.2.3 国有化的步骤 |
4.3 坚持人民共享目标 |
4.3.1 侧重民生领域建设 |
4.3.2 健全利益共享可持续发展机制 |
4.4 坚持社会共建方式 |
4.4.1 中央统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 |
4.4.2 协调相关主体权利冲突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 |
5.1 完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理论 |
5.1.1 规范参与分配的规则依据 |
5.1.2 健全参与分配主体范畴 |
5.1.3 调整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价值取向 |
5.2 全面深化矿产资源体制改革 |
5.2.1 坚守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 |
5.2.2 全面放开竞争性环节 |
5.3 提升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治理水平 |
5.3.1 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
5.3.2 健全矿产资源税费体系 |
5.3.3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法治化建设 |
5.3.4 生态文明制度体制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2)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设计 |
第一章 环境权的发展考察 |
第一节 环境权的生成理路 |
一、时代背景 |
二、现实条件 |
三、理论基础 |
第二节 环境权的理论探讨 |
一、必要性讨论 |
二、确定性讨论 |
三、可行性讨论 |
第三节 环境权的实践探索 |
一、国际社会的实践 |
二、主要国家的实践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反思与启发 |
一、理论局限 |
二、实践不足 |
三、权利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环境权的人权属性证成 |
第一节 环境权的本质要义 |
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
二、保护环境生态利益 |
三、调适环境社会关系 |
第二节 环境权的基本构造 |
一、主体 |
二、客体 |
三、内容 |
第三节 环境权的主要特征 |
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
二、公益与私益相统一 |
三、防御与合作相结合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关联性辨析 |
一、环境权与生存权 |
二、环境权与健康权 |
三、环境权与发展权 |
四、环境权与财产权、人格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环境权实现的规范体系 |
第一节 基本原理 |
一、理论视角 |
二、主要原则 |
三、阶段分解 |
第二节 从应有到法定:环境权的法律规范 |
一、环境权的“正当性” |
二、权利入宪 |
三、规则建构 |
四、程序保障 |
第三节 从法定到实有:环境权的制度规范 |
一、环境权的“可行性” |
二、国家保护 |
三、社会尊重 |
四、公众维权 |
第四节 从实有到应有:环境权的文化规范 |
一、环境权的“普适性” |
二、生态秩序 |
三、环境人格 |
四、生态习俗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环境权实现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经济发展条件 |
一、经济水平 |
二、增长方式 |
三、产业结构 |
第二节 社会治理结构 |
一、政府管理 |
二、社会自治 |
三、市场调配 |
第三节 现代法治状况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权结构 |
三、法治素养 |
第四节 传统价值观念 |
一、单一的物质主义 |
二、过度的个人本位 |
三、狭隘的局部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环境权实现的机制设计 |
第一节 环境权的配置机制 |
一、权利基准 |
二、环境优先 |
三、服务均等 |
第二节 环境权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公开 |
二、公众参与 |
三、公共管理 |
第三节 环境权的救济机制 |
一、司法救济 |
二、社会救济 |
三、行政救济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发展机制 |
一、法制绿色化 |
二、文化多元化 |
三、环境社会化 |
第五节 国际合作共治机制 |
一、国际环境规范框架 |
二、共同有区别的责任 |
三、共享性的交流对话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环境权的中国场景 |
第一节 环境权实现的理想架构 |
一、环境权与天人合一 |
二、环境权与环境治理 |
三、环境权与生态文明 |
第二节 环境权实现的现实面相 |
一、环境权的法律规范现状 |
二、环境权的制度规范现状 |
三、环境权的文化规范现状 |
第三节 环境权实现的阻却因素 |
一、环境法治未完成全面转型 |
二、经济发展未达到历史拐点 |
三、政治共识未制定践行方案 |
第四节 环境权实现的机制优化 |
一、政策提升机制 |
二、法制实施机制 |
三、社会参与机制 |
四、教育引导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家财产所有权研究的背景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国内研究现状 |
三、题解及研究重点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第一章 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及其财产形态 |
第一节 “国家财产所有权”这一术语的由来 |
第二节 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
一、宪法上“国家所有”属性的学说纷争及其辨析 |
(一) 国家所有制说的由来及其发展 |
(二) 制度性保障说的主要观点概述 |
(三) 国家权利(力)说的观点分歧 |
(四) 纷争化解的关键:宪法总纲的效力 |
二、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属性 |
(一) 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其公私法的通涉性 |
(二) 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法律特征的具体表现 |
(三) 对公私属性争点的回应 |
三、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一) 国家所有制与社会所有制 |
(二) 国有财产与国有资产 |
(三) 国有财产与公产/公物 |
第三节 宪法上国有财产的财产形态 |
一、国有财产之形态的制度现状 |
二、有关国有财产创制性立法合宪性的判断标准 |
三、国有土地的概念界定 第二章 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现有行使机制之构成 |
第一节 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范围的界定 |
一、从目的上的限制条件来界定 |
二、从取得源头上的限制条件来界定 |
(一) 国有资产取得源头上的限制 |
(二) 国有自然资源取得源头上的限制 |
(三) 国有文物档案取得源头上的限制 |
(四) 国有土地取得源头上的限制 |
三、从利用用途上的限制条件来界定 |
第二节 分类立法下的分头管理 |
一、国有财产分类立法的总体安排 |
二、现有的行使主体 |
三、现有行使主体间的关系协调机制 |
第三节 分类立法下的分类行使 |
一、按所有权性能类型的分类行使 |
二、按所有权针对对象的分类行使 |
第四节 共通性的责任机制 第三章 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的实效分析 |
第一节 现有行使机制运行的成效 |
一、对物利用和保存的成效 |
二、政府服务职能的提升 |
三、惠民工程的建设 |
第二节 现有行使机制运行的负效应及其成因 |
一、国有财产浪费流失严重 |
二、政府权责不明 |
三、对其他主体所享权益的侵犯 |
四、负效应的症结在于行使规则的缺位 |
(一) 制度本身的短缺与不足 |
(二) 国家财产所有权与国家行政权的界限模糊 |
(三) 现有制度下两权分离的可行性基础薄弱 第四章 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规则体系的建构 |
第一节 宪法上国有财产的功效:行使规则的抉择理由 |
一、据依赖度来判断权利位阶 |
二、经济效益考量的配合使用 |
三、规则抉择理由的运用实例:对“城市化”的理解 |
第二节 基于财产功效对宪法上国有财产的分类排序 |
一、生活生存所需的国有财产处于利用的第一梯度 |
二、生产经营所需的国有财产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
三、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的国有财产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源泉 |
四、文化传统保存所需的国有财产负载着深厚的文化传承使命 |
第三节 以“卡-梅框架”的延展来定性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规则 |
一、“卡-梅框架”及其理论延展 |
(一) 禁易规则 |
(二) 财产规则 |
(三) 责任规则 |
(四) 管制规则 |
二、四类规则适用于国有财产的可行性分析 |
三、可交易规则与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禁易性的理解 |
第四节 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规则的分类适用 |
一、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中的关系主体 |
二、宪法上四类国有财产在利用规则上呈现的性质差异 |
(一) 生活生存所需的国有财产主要适用禁易规则 |
(二) 第二、三类国有财产在利用规则上的类似性 |
(三) 文化传统保存所需的国有财产主要适用责任规则 |
三、所有类型的国有财产都适用管制规则 |
第五节 违反行使规则的监督救济制度 |
一、对非国家主体违反行为的监督与救济 |
二、对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者违反行为的监督与救济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与成果清单 致谢 |
(4)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二、域内外研究概况 |
(一)域外相关研究概况 |
(二)域内相关研究概况 |
三、框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一)基本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 |
第一节 自然资源使用的现代价值 |
一、何谓“自然资源” |
二、人与自然关系简史:从蛮荒到文明 |
三、生态文明的启示:既要效率也要公平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理论 |
一、域外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
二、我国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
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意义 |
第三节 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变迁 |
一、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类型学思考 |
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与方法的发展 |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新观念 |
一、主-客互动关系视域下的分类基准 |
二、对目前我国学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及其观念的进一步反思 |
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新观点的提出 |
四、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新观念的价值与规范实证 |
第二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第一节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性质 |
一、何谓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
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属性质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一、关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属性的学说之争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公法物权属性的进一步厘定 |
第三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取得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基础 |
一、何以成为基础 |
二、究竟以何为基础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政府与市场的分立与合作 |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完善 |
一、政府与市场合作: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完善的方向 |
二、完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基本策略 |
第四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主体 |
一、公共秩序视角下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认知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配置 |
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主体的限制式再构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之争:权利还是自然资源自身 |
二、不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分析 |
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客体的公法物权意义 |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方式 |
一、排他行使 |
二、有偿行使 |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限制 |
一、限制的形式与表现 |
二、限制的公法物权意义 |
第五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规范适用 |
一、实体规范准用物权法 |
二、程序规范主要适用相关行政法 |
第五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概说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统一公法保护方法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的重点与难点 |
第二节 行政机关撤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限制和补偿 |
一、撤销行政许可与信赖保护 |
二、合法还是违法:变更或撤回特许使用权的典型事件思考 |
第三节 行政违法侵犯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与责任 |
一、行政违法侵权一般理论 |
二、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 |
三、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5)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性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一、研究背景:频频引发争议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
二、研究价值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基本框架、研究方法、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基本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本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自然资源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概述 |
第一节 自然资源的涵义、特征与分类 |
一、自然资源的内涵与基本要素 |
二、自然资源的特征 |
三、自然资源的分类 |
第二节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可再生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度 |
二、不可再生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度 |
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自然资源被创设为国有的立法目的 |
一、全民福祉和社会公正 |
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观 |
三、维护国家政治和经济安全的需要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罗马法上的共有物与公有物理论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公产理论 |
一、法国行政法上的国家公产理论 |
二、德国的公物制度 |
三、日本的公物制度 |
第三节 英美法系的公共信托理论 |
一、信托制度与公共信托理论的产生 |
二、公共信托理论的内涵及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物权说”批判 |
第一节 公权与私权的界分 |
一、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
二、公权与私权 |
三、国家的准私人地位与国家行为的公权与私权性质划分 |
第二节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物权的不相容 |
一、设立基础与设立目的异于民法物权 |
二、取得来自于法律直接规定 |
三、主体不符合物权主体独立性、平等性的要求 |
四、客体具有不确定性 |
五、权能与权利行使方式异于民法物权 |
六、不具有物权的追及效力 |
七、侵权责任与民法物权明显不同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性质辩护 |
第一节 学界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物权化的反思 |
一、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写入《物权法》的立法争议 |
二、“乌木案”等案后学界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反思 |
第二节 几组重要概念之法律辨析 |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国家所有、全民所有 |
二、物权与财产权、产权 |
三、国家所有权与公产(公物)所有权 |
四、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自然资源物(产品)所有权 |
第三节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性质解读 |
一、五个层次上的所有权 |
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本质是公法上的立法权与管理权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性质的制度构想 |
第一节 可以设定禁止和许可的自然资源的范围 |
一、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不限于矿藏等七种自然资源 |
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不等于在自然资源上设立禁止和许可 |
三、设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禁止与许可的条件 |
四、设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禁止和许可的主体 |
第二节 自然资源管理权的行使要求 |
一、自然资源特许的行使要求 |
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要求 |
第三节 自然资源管理行为的司法监督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6)中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水资源危机 |
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改革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 |
二、国外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为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法律制度建设指明方向 |
二、优化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 |
三、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理论构建 |
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构建提供理论支撑和典型样本 |
第四节 论文研究创新性 |
第五节 论文研究方法及思路 |
一、论文研究方法 |
二、论文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水资源的属性 |
第一节 水资源的内涵及自然特性 |
一、水资源的内涵 |
二、水资源的自然特性 |
第二节 水资源的财产属性 |
一、水资源的可占有性 |
二、水资源的稀缺性 |
三、水资源的有价值性 |
第三节 水资源的资源属性 |
一、水资源的生物伦理性 |
二、水资源的准公共物品性 |
第四节 水资源财产属性与资源属性的关系 |
一、纯粹资源属性的水 |
二、资源的财产属性彰显 |
三、水资源资源属性与财产属性共生 |
四、资源性财产与非资源性财产 |
第五节 水资源属性与水资源利用 |
一、水资源利用手段 |
二、水资源利用模式 |
三、水资源属性对水资源利用模式的影响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水资源利用制度历史考察及启示 |
第一节 1949—1977兴修水利,夯实发展根基 |
一、防治水患,兴修水利 |
二、组建流域性水利机构 |
第二节 1978-1987调整过渡:水资源利用立法萌芽 |
第三节 1988-1997依法治水:提升管理水平 |
一、明晰水资源权属,明确水资源管理体制 |
二、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比较科学合理、相互配套的水法规体系 |
三、水资源财产属性逐渐显现 |
四、建立水事纠纷解决制度 |
第四节 1998-2008年 法治完善:水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
一、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二、确立以取水权为核心的取用水管理制度 |
三、水资源保护制度体系初步建成 |
四、建立节水型社会的目标提出 |
五、水权与水市场 |
第五节 2009年至今 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
一、“三条红线”和“四项制度”为框架的的基本体系 |
二、编制实施水功能区划 |
三、确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
四、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
第三章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变迁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成就 |
一、基础与保障--水资源管理体制统一 |
二、建章立制—水资源利用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
三、人水和谐—水资源利用理念从传统走向现代 |
四、产权配置—水权制度建设框架 |
五、强化监督管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 |
第二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综合管理体制没有完全形成,部门协调机制没有完全建立 |
二、水量分配体系不完善,水资源竞争性开发利用 |
三、水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缺失 |
第三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变迁的启示与方向 |
一、两种力量:市场配置与行政管制的平衡 |
二、管理体制:水资源管理体制影响资源管理效果 |
三、水资源财产权:自然资源管理模式改变的基础 |
第四章 水资源利用的国际经验 |
第一节 美国水资源利用 |
一、美国水资源概况 |
二、美国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 |
三、美国水资源利用管理法律制度 |
四、小节 |
第二节 澳大利亚水资源利用 |
一、澳大利亚水资源概况 |
二、澳大利亚水资源管理体制 |
三、澳大利亚水资源利用法律与政策 |
四、墨累-达令流域管理 |
五、澳大利亚水权和水市场 |
六、小结 |
第三节 欧盟水框架指令与水资源利用 |
一、欧盟水资源概况 |
二、欧洲水资源管理政策的演进 |
三、欧盟水框架指令主要内容 |
四、小节 |
第四节 水资源利用管理的启示 |
一、水资源利用管理制度公法色彩日益浓厚 |
二、综合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发展趋势 |
三、水资源管理从区域控制走向流域管理 |
四、水权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核心 |
五、市场是水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选择 |
第五章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选择 |
第一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选择与本土资源 |
一、我国水资源自然环境因素 |
二、我国治水的历史传统 |
三、国家经济、政治体制发展及转型 |
第二节 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框架 |
一、水权制度--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 |
二、政府与市场--政府宏观调控下的有限度的水市场 |
三、公私融合--公有制基础上的水资源使用权利体系构建 |
四、统一协调--多层次水资源管理体制 |
第三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的优势 |
一、水资源所有权公有制 |
二、中央集权降低水资源管理成本 |
三、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与水资源的双重属性契合 |
第六章 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第一节 中央层面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一、构建涉水领域部门管理的协作机制 |
二、构建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
三、构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代表制度 |
第二节 地方层面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一、地方政府负责水资源管理具体职能 |
二、深化水务体制改革 |
三、深化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体制改革 |
第三节 流域层面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一、加强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 |
二、综合性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框架 |
第七章 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水权概念厘清 |
一、水权的内涵 |
二、水资源所有权 |
三、水资源使用权 |
四、取水权 |
第二节 水资源供给的双轨制 |
一、水权及其类型化探讨 |
二、水资源使用权界定的可行性分析 |
三、公共性用水的政府供给 |
第三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构造 |
一、水资源使用权构造的基础分析 |
二、现行水量分配方式带来的启示 |
三、用水比例--强化水资源使用的排他性 |
四、配水量--水资源使用权的量化 |
第四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取得与期限 |
一、水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
二、水资源使用权的利用期限 |
第五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实现基础 |
一、严格执行水资源规划 |
二、明确水量分配方案 |
三、水量监测计量系统建设 |
四、水资源使用权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厘清 |
五、建立完善的权利登记系统 |
第六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市场交易 |
一、水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的主体 |
二、水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的管理 |
三、水银行(Water banks)制度 |
四、水权交易所制度 |
五、水资源使用权的期权交易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论文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第一章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基本理论分析 |
第一节 自然资源使用权概念及其性质 |
一、有关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各种观点梳理及评述 |
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内涵 |
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性质 |
四、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是对传统用益物权的发展 |
第二节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客体 |
一、自然资源使用权客体语境下的自然资源的法律含义 |
二、土地与其他自然资源在法律上的关系 |
三、自然资源的法律性质 |
四、自然资源成为物权客体的理论证成 |
第二章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体系 |
第一节 民法中以土地利用为中心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体系 |
一、民法中以土地利用为中心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体系 |
二、民法中以土地利用为中心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的特点 |
三、民法中以土地利用为中心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的历史局限性 |
四、民法中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在当代的发展 |
第二节 环境资源法中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体系 |
一、各国(地区)环境资源法中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立法状况 |
二、各国(地区)环境资源法中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体系 |
三、对环境资源法中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体系评述 |
第三节 自然资源使用权应有体系 |
一、研究自然资源使用权体系的意义 |
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应有体系 |
第四节 各种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协调 |
一、矿业权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协调 |
二、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协调 |
三、渔业权和海域使用权的协调 |
四、森林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协调 |
五、经济性自然资源使用权与生态性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协调 |
第三章 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在当代的生态化 |
第一节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伦理基础及理念的生态化 |
一、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伦理基础 |
二、物权法理念的生态化 |
第二节 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在当代的生态化 |
一、自然资源使用权主体的生态化 |
二、自然资源使用权客体的扩张和生态化 |
三、自然资源使用权内容的生态化 |
四、自然资源使用权行使方式的生态化 |
第四章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公私法限制及利益平衡 |
第一节 自然资源使用权限制的理论基础 |
一、权利限制的不同观点及我国的选择 |
二、自然资源使用权限制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自然资源使用权公私法限制 |
一、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私法限制 |
二、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公法限制 |
第三节 自然资源使用权中的利益平衡 |
一、自然资源使用权中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
二、自然资源使用权中的私益与公益的平衡 |
三、自然资源使用权中的代际利益平衡 |
第五章 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功能偏离的内在根源 |
第一节 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功能偏离的具体表现 |
一、合理配置自然资源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 |
二、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的功能没有有效发挥 |
三、自然资源保护功能缺失 |
第二节 自然资源使用权功能偏离的内在根源 |
一、长期以来自然资源使用权性质不明 |
二、法律规范之间缺少沟通和协调 |
三、价值观念落后 |
四、自然资源使用权相关制度缺失 |
第六章 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重构 |
第一节 自然资源价值观念的变革 |
一、自然资源传统价值观 |
二、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价值观 |
第二节 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构建的原则 |
一、整体与差别相结合原则 |
二、生态化原则 |
三、可持续利用原则 |
四、权利与义务相协调原则 |
第三节 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内容的重构 |
一、物权客体现代化 |
二、自然资源使用权立体化 |
三、自然资源使用权类型化 |
四、自然资源使用权生态化 |
五、自然资源使用权权利和义务协调化 |
六、自然资源使用权流转化 |
七、自然资源使用权登记制度规范化 |
八、自然资源使用权征收补偿制度合理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林权概念的体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林权概念体系化思考的依据 |
(一) 林权的形成及其与民法体系的“关联”性 |
(二) 我国现行的林权立法及其非体系化缺陷 |
1. 林权规范在内容及效力上的不统一 |
2. 林权制度及其适用的不连贯和不稳定 |
(三) 林权概念体系化安排的意义 |
1. 保证法律的安定及其正义价值 |
2. 确保法律适用的连续性 |
3.保障林权制度改革实践中法律秩序的健全和发展 |
(四) 小结 |
二、林权概念的外部体系:林权的法律位阶 |
(一) 法律概念的位阶体系以共同特征为基础 |
(二) 林权之客体特征:与其他自然资源物权客体的共性 |
(三) 林权之规范功能:与其他自然资源物权的共性 |
(四) 确定林权法律位阶的重要意义 |
1.有助于明晰林权内涵 |
2.有助于科学构建林权规范体系 |
3. 有助于健全和完善自然资源物权制度 |
三、林权规范的内部体系:林权的权利构成 |
(一) 构建林权内部体系的基础 |
(二) 构成林权内部体系的具体权利 |
1.具体权利的设定标准 |
2.具体权利的种类 |
3.具体权利间的相互关系 |
(三) 具体林权间的效力冲突及协调 |
1.具体林权之间冲突的几种情形 |
2.解决具体林权冲突的原则 |
四、结语:林权概念体系化的实现 |
(9)水权取得及转让制度研究 ——以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证成为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水资源危机的私法根源 |
一、21 世纪面临的水资源危机 |
二、对水资源危机的认识转变——制度建构的作用 |
三、水资源危机的私法根源——水权取得及转让制度研究的切入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水资源的所有权客体属性界定 |
第一节 法律所调控水资源之内涵界定 |
一、法律所调控水资源之内涵解读 |
二、法律所调控水资源之特征分析 |
第二节 水资源与土地资源权属的分离 |
一、水资源作为土地资源附属的传统模式及缘由探究 |
二、水资源从土地资源权属中的分离 |
第三节 水资源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证成——所有权客体特定性解读 |
一、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原则概观 |
二、水资源作为所有权客体符合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原则 |
第四节 水资源之所有权客体属性的可能选择 |
一、水资源在法国属于原则上适用公法规则的公产 |
二、水资源在德国属于原则上适用私法规则的公物 |
三、河川水资源在日本属于公物中的公共用物 |
第五节 水资源的所有权客体属性——公共用物 |
一、水资源作为所有权客体无法纳入共用物范围 |
二、水资源不宜纳入学理上之公用物及公有物范围 |
三、我国水资源之公共用物属性界定——基于公产、公物及公共用物比较 |
第六节 水资源之公共用物属性的理论价值 |
第二章 水权取得及转让之母权基础——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证成 |
第一节 水资源国家或全民所有——基于比较法考察 |
一、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水资源的归属 |
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水资源的归属 |
三、小结:水资源归国家或全民所有 |
第二节 水资源全民所有“类似总有”法律属性之界定 |
一、水资源全民所有不同于民法上的共有 |
二、水资源全民所有“类似总有”法律属性之认定 |
三、小结:水资源全民所有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水资源全民所有至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路径理顺 |
一、水资源全民所有向宪法上国家所有权的过渡 |
二、水资源宪法上国家所有权向民法上国家所有权的转化 |
三、两种性质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具体区别 |
四、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体现 |
五、小结:宪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转化为民法上所有权的表现 |
第四节 证成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践价值 |
一、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优于其他所有权模式 |
二、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为私人取得水权提供了可能 |
三、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有利于彰显水资源的公共用物属性 |
四、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有利于降低市场竞争导致的外部性 |
五、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有利于水资源合理配置目标的实现 |
六、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能够体现水资源负载利益的全民性 |
七、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能够促进水资源改革的深入 |
第三章 水权取得的制度考察与应然选择 |
第一节 水权作为用益物权之属性界定——兼及准物权概念的取舍 |
一、不同情境下准物权含义的纷争 |
二、水权之上适用准物权称谓存在的问题 |
三、水权性质界定——用益物权 |
四、行政许可对水权之私权性质的影响 |
第二节 我国水权取得之现状及评析 |
一、我国水权取得之现状 |
二、水权取得现状之评析 |
第三节 国外传统水权取得规则考察及评析 |
一、传统水权取得规则之考察 |
二、传统水权取得规则之评析 |
第四节 现代水权取得规则的兴起 |
一、传统水权取得规则的修正及衰落 |
二、现代水权许可规则的兴起 |
第五节 水权取得规则之应然选择 |
一、水权取得规则之设定前提——平等用水机会 |
二、水权取得规则之合理保障——公共参与机制 |
三、水权取得规则之核心内容——水权优先位序 |
四、水权取得规则之重要环节——公示及公信力 |
第四章 水权转让的制度分析及缺陷补正 |
第一节 水权转让的内涵解读 |
一、水权转让的含义界定 |
二、水权转让与水产品买卖、供用水合同债权转让 |
第二节 水权转让的必要性分析 |
一、水权转让立法存废之争考证 |
二、水权转让之必要性探讨 |
三、水权转让之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水权转让的限制性因素 |
一、现行立法对水权转让的诘难 |
二、用水目的对水权转让的限制 |
第四节 水权转让的私法构造 |
一、水权转让的当事人 |
二、水权转让之原因行为——水权转让合同 |
三、水权转让之公示方式——水权移转登记 |
结论:水资源危机的私法应对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10)生态物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生态物权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
二、生态物权的研究范围与结构体系 |
三、生态物权研究方法 |
四、生态物权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
第一章 生态物与生态物权 |
第一节 生态物 |
一、私法中物的分类 |
二、物权法“物”与环境法“物” |
三、生态物的基本内涵 |
第二节 生态物权 |
一、生态物权法律制度的生成与历史沿革 |
二、生态物权几种学说的争论及评析 |
三、生态物权的再界定 |
四、生态物权的基本特征 |
五、生态物权与相关物权的比较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态物权基本原则 |
第一节 生物多样性原则 |
一、生物多样性与基因多态性是生态系统稳定的基石 |
二、多样性生物之间存在链际等级 |
三、个性优位 |
四、维护生态系统链际序等及链内序级 |
第二节 生态公平正义原则 |
一、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 |
二、“最大最小值”原则 |
三、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 |
第三节 可持续性发展原则 |
一、可持续发展的协调观 |
二、可持续发展的法治观 |
三、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价值观 |
四、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理性观 |
第四节 谨慎性原则 |
一、谨慎原则是生态立法的重要原则 |
二、风险防范原则是谨慎性原则的重要子原则 |
第五节 生态优先性原则 |
一、生态优先性原则依据 |
二、生态优先原则倡导“绿色”经济模式 |
第六节 有害推定原则 |
一、人类认识局限无法在短期内克服生态不确定性风险 |
二、“不确定性风险责任推定给风险制造者”符合生态正义 |
第七节 公序良俗原则 |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学历评价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生态化拓展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态物权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生态物权的伦理学基础 |
一、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博弈 |
二、无心主义与空心主义的分野 |
第二节 生态物权的法社会学基础 |
一、后现代主义 |
二、可持续发展观 |
三、生态协调论 |
四、深层生态学 |
五、生态现代化 |
第三节 生态物权的经济学基础 |
一、外部效应论 |
二、公共产品论 |
三、生态资本论 |
四、熵理论 |
五、商品三重性理论 |
六、再生产理论重构论 |
第四节 生态物权的法哲学基础 |
一、生态规律 |
二、演替顶极理论 |
三、生态正义理论与公正理论 |
四、现代生态相邻关系理论 |
五、新契约理论 |
六、共同危险责任的新发展 |
七、禁止权利滥用与利益平衡理论 |
八、生态权客体的整体性与私法对生态利益的特殊保护 |
九、生态因子的物权属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态化物权与物权生态化 |
第一节 “生态化”——一个从思想到行为的过程 |
一、生态思想最初源自一种简单的信念 |
二、生态思想的推广普及成为人类接受的学问 |
三、生态思想到生态行为是历史性过程 |
四、法律生态化 |
五、生态化的特征 |
第二节 生态化物权 |
一、生态物的历史与未来 |
二、生态物权客体理论对传统物权客体理论产生替代性冲击 |
第三节 物权生态化 |
一、物权生态化的历史变迁 |
二、物权生态化发展的原因 |
三、物权生态化的法律表现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生态物权保障制度及实现机制 |
第一节 生态物权保障制度 |
一、绿色(或生态)法律制度体系 |
二、生态物权私法保障体系 |
三、生态物权公法保障体系 |
第二节 生态物权实现机制 |
一、生态物权实现机制体系 |
二、生态损害的价值量化机制 |
三、社会填补责任机制 |
四、索赔机制 |
五、公众参与机制 |
六、国际合作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物权法语境下的生态责任 |
第一节 生态责任的特殊性 |
第二节 生态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生态损害行为 |
二、生态损害事实 |
三、因果关系 |
四、免责条件 |
第三节 生态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自己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社会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生态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
第四节 追究生态责任的公法路径与私法路径 |
一、公法路径与私法路径的区别 |
二、公法路径与私法路径的联系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详细摘要 |
四、论森林资源法上的权利与权利冲突(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D]. 王中庆. 山西大学, 2020(12)
- [2]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D]. 赵明霞.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3]宪法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机制研究[D]. 莫静. 东南大学, 2017(02)
- [4]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D]. 张牧遥. 苏州大学, 2017(04)
- [5]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权性质研究[D]. 陈仪. 苏州大学, 2015(02)
- [6]中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D]. 张一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7]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研究[D]. 黄萍. 复旦大学, 2012(02)
- [8]林权概念的体系化研究[J]. 林旭霞,张冬梅. 东南学术, 2011(06)
- [9]水权取得及转让制度研究 ——以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证成为基础[D]. 单平基. 吉林大学, 2011(08)
- [10]生态物权研究[D]. 陈文. 黑龙江大学, 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