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省农业厅政务公开事项公告(论文文献综述)
谢毅[1](2021)在《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对企业发展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姚连营[2](2021)在《政策试点成效的影响因素研究 ——以浙江省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政策试点是促进制度创新的有力手段和避免因情况不明而导致改革震荡的一种有效方法,是塑造中国制度优势、创造“中国奇迹”的基础性治理机制之一。本文研究聚焦于政策试点运作过程这个“黑箱”,深入探究政策试点运作机制是怎样的,具体运行中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以及这些因素通过怎样的组合和路径对试点的结果产生影响。通过文献研究本文选取政策试点运作过程中的“试点如何发起”“试点方案清晰度”两个关键要素作为分类标准,将政策试点分为“选点试验”“发标申报”“申请授权”“自主探索”四种模式,并基于这四种模式的分类,选取了四个典型案例,对政策试点的运作过程和运作机制进行了深度解析,从实践层面对试点机制运作过程中的核心影响因素进行总结提炼。同时,本文从过程论的视角,把政策试点看作是一个政策创新和扩散的复合过程,引入政策创新扩散相关理论,对政策创新扩散影响因素相关的文献进行概括总结。进而,综合案例提炼和文献总结,本文提出了影响政策试点运作成效的综合分析框架,即一个基于行动者-互动-场域的综合分析框架。从包含试点批准机关、试点地方政府的行动者,试点行动者围绕试点开展的互动,以及试点具体运作的场域三个维度,对政策试点成效的影响因素进行深度分析。在提出分析框架的基础上,本文对试点的行动者、互动过程、和试点场域三个维度,进行概念化和操作化,析出9个变量,据此分别提出研究假设,构建了离散选择模型,采用2013年12月-2018年4月纳入浙江省委改革办台账管理的417项政策试点,量化编码提取数据,实证检验了各影响因素对试点成效的影响方向和影响强度。更进一步,为了验证本文分析框架中各要素的组合形态(组态)对政策试点成效的影响,我们采用定性比较分析法(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QCA),总结分析出了政策试单各类结果产生的影响因素和清晰路径。研究发现,“试点批准机关的权威性”“试点设置方式”“试点场域内利益复杂性”等因素对试点的执行成效和扩散成效都产生显着影响,这其中“场域内利益复杂性”对试点执行和扩散两个阶段产生着相反的影响,即对试点的执行成效产生负向影响,但对于已经取得经验的试点,场域内利益复杂性对试点扩散成效产生正向的影响。试点地区官员任期、试点地区财政收入试点的范围等场域因素只对试点执行成效产生显着影响,而对试点的扩散成效产生的影响不显着。此外,有些影响因素在不同领域的试点上表现出异质性,如,“试点经费”因素对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影响不显着,但对社会文化领域和生态领域的改革试点成效影响显着等等。最后,基于QCA的分析,使我们从多重并发的角度对政策试点影响因素及其路径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我们认识到各因素的影响不是单独进行起作用的,往往是以组态方式存在的,也即多种因素并发对试点的执行和扩散产生影响。有意义的发现是,在有些关键因素的缺失的情况下,搭配合理的组态,试点仍然可以取得好的成效,而有些具备较多有利条件的试点,也会往往因缺乏一个条件的搭配,而导致试点不能顺利执行或扩散。比如,回归分析显示,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具有弱地方财政,甚至有些还具有较低的官员动机等不利因素,容易导致试点成效不好,但在组态的视角下的研究发现,搭配以“有力的督查评估”“试点经费支持”等因素,依然能得到试点成功路径。再如,回归分析结果显示“试点设置方式显着影响试点的成效,自上而下设置的试点成效好于自下而上设置的试点”,但考虑组态效应,自下而上设置的试点,如果组合有力的督查评估和高权威的批准机关等其他因素,也同样推动试点取得成效。基于上述实证分析发现,我们通过梳理归纳上文实证分析结论,明确分析试点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几个视角和改进试点工作的原则,并通过深度挖掘案例、开展访谈和问卷调查等方式,深入了解当前我国政策试点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从合理界定试点批准机关在试点过程中的职责,根据试点事项属性和复杂性恰当选择试点地区,在试点批准机关与试点地区政府之间建立健全良性沟通机制,配置良好的试点运作的场域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提升试点运作成效的建议。
戴燕[3](2020)在《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栗战书强调,地方立法作为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制度规范,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我国的地方立法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顺应我国已经带来的新时代对立法提出的新要求、呼应人民群众热切关心、紧跟党中央新部署,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而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工作的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和经验,在1979年7月1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当中明确赋予了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在这之后,各种地方立法在我国蓬勃发展,地方立法总体量已经远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数量之上。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的格局作出了改变,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扩大了享有立法权的地方立法主体范围,据大数据统计资料显示,从2015年3月到2017年12月底,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数量为595件,呈现出急剧上升的态势。(1)如此体量和急速增长的地方立法却存在着诸多问题:追求立法数量,填补立法空白领域的面子工程,超过了对解决地方实际问题的关注;大量的重复国家立法,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还有大量僵尸法规规章,从诞生之日起就在沉睡。因此,我国急需一种立法评估手段或者评估方法,解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地方立法的成本效益评估作为一种相对综合全面的评估工具,主要通过法经济学的方法评价法律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影响,用比较立法成本和效益的方法,确定是否应当立法或者是否采取某种制度(2)。美国是建立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最早的国家,其制度设计、操作经验都相对丰富和完备。从1974年福特总统制定并发布的《通货膨胀影响声明》,到1993年克林顿签署12866号行政命令《联邦规制经济分析》,再到2011年奥巴马颁布的13563号行政命令《改善规章和规制审查》,美国已经形成了由行政立法、总统行政命令和政府部门文件等组成的系统的行政立法和政府规制的成本效益评估制度。从世界范围看,目前其它建立起比较成熟的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国家主要有加拿大、英国、德国和日本等。成本效益评估具有属性的多样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在立法中去评估成本效益实质上不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当中,都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决策性程序,任何决策者在作出立法这样的重大决定前,都会运用多种评估手段来进行一个较为客观的利弊权衡或者是成本和收益利益评估,从程序的角度看整个美国行政立法制度体系,成本效益评估是被作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行为中必须遵守的正当程序;其次,成本效益评估在法理上被认为是一种实体性标准,因为在成本效益评估中要求行政机关的规制必须是效益能证明成本是正当的,换言之就是作出行政规制所形成的成本与得到的效益应当成合理的比例,效益必须要明显大于规制成本,同时成本效益评估要求为得到效益所作出的规制手段造成的负担最小化。第三,成本效益评估作为一种科学化、严谨化的规制影响分析方法,其能够为立法和行政决策者提供一套以数学为基础的评估计算方法,进而能非常准确的评估出将要实施的规制耗费的成本和获取的效益,使决策者能够作出既能提升经济效率和又符合经济理性的决策;所以,成本效益评估这种方法不仅是一项必要的决策性正当程序,也是一种实体性正当标准,还是一种科学的规制影响分析工具。成本效益评估因其有着许多特有的制度化积极功能,使得近年来其地位不断提高的趋势,而且在美国行政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我国学者高秦伟认为:成本效益评估之所以会越来越盛,一方面是经济分析法学思潮在规制与行政法领域充分应用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在于它适应了规制缓和的需求。随着经济学方法在法学领域的运用日益广泛化和多样化,对于立法过程中的成本效益评估不仅能有效解决资源配置和收益之间的矛盾,还能够预防行政机关滥规制与不规制,有效的优化行政规制的质量。除此而外,成本效益评估的正确运用,还能有效提升行政合法性,让“民主赤字”危机所遭受的争议有所缓和。成本效益评估从诞生之日起,质疑和批判一直相伴相随。集中起来有几种声音,包括成本效益评估只能反映客观上现有的财富、资源和投入的水平、必然存在着一个大的弊端就是无涉价值和难以考虑到道德因素,无视社会价值重视个人价值,依靠市场价值比较了不可比较的和定价了不可定价的,忽视不可量化的价值,忽视了代际公平。折现率、基准线和计算方法欠缺科学方法造成成本效益的差距巨大等等。这些质疑和批评推动了成本效益评估自身的完善,在实务领域已经不断的创新和尝试用更加科学的方法弥补成本效益评估方法所呈现出来的不足。传统法哲学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正义。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法律会对经济施加越来越大的影响,法律的效益问题就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目标,而且发展为当代法律的所追求价值之一。(1)在经济分析法学中曾经有学者提出过一个重要的基本观点,即真正的正义、公正、自由和公共的善只能通过成本效益评估才能判断,以及确定它们在现实当中的存在状态和程度,才能在更进一步的程度上去实现它们”。(1)因此,在这种意义上,成本效益评估方法在更高层次上能够实现对法的公平正义的追求目标。随着地方立法对地方经济发展规制的更进一步深化,宏观调控再进一步加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社会经济利益需要更加公平分配和有序的协调。成本效益评估方法正是基于对立法成本和立法收益对比产生的净现值的正负,体现出立法效益的大小,从而不断增进立法收益,降低立法的成本,实现立法效益最大化。美国学者理查德·波斯纳有过一个着名的论述:“传统的法律保障人们公平分享蛋糕;当代的法律不仅要保证公平分享蛋糕,更要让人们努力把蛋糕做大。”(2)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研究和探索以及最后的确立都非常符合当代法律发展的任务和目的,对于我国地方在立法程序中能够科学配置和调动各种地方立法资源,突出地方立法推动经济发展的要求,从制度和科学上保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现和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我国最早规定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中指出,我国各地方要探索和建立对政府行政立法项目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特别指出尤其对经济立法项目要适用成本效益评估方法,对其立法的过程成本和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进行分析,追求立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其后,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实施《关于开展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实施意见》率先尝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我国的立法评估的理论和实务风起云涌,立法后评估已经被我国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加以固定,《立法法》中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法学界和实务界的人士开始更多的认识到立法中成本效益评估的重要性,成本效益评估是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是重要方法和制度。成本效益评估是评估标准中难度最大,但也是提高目前中国立法质量最有效的方法。但是任何一种制度的引入都不是全盘的照搬,必须结合所在地的国情做适度的调整,特别是在我国法律经济学尚不是很发达的情形下,构建我国的成本效益评估制度更需要精准发力,分步实施。构建我国的成本效益评估制度,比较好的模式选择是培育参与主体,建立独立的审查主体,由相对专业和独立的审查主体,制定出台我国的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指引性文件,在实施阶段强化对成本和效益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和政府信息收集和公开,为成本和效益的货币化提供科学的数据信息,对于暂时不能够进行定量分析的因素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进行有效的补充。成本效益评估作为一种程序、或者说是方法和标准,运用到我国地方立法中,将使得我国政府所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地方行政立法等政府行为更加科学化、客观化、理性化,但是就目前而言,这种程序和标准的建立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和实践。
吕军燃[4](2020)在《吉林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在开展政务服务工作中,我国政府机关需制定相应的优化服务策略,以实现服务水平的提升。在以往政务服务当中,业务办理流程复杂、政务处理效率低下、服务内容相对固化、区域资源配置不合理和为民服务渠道单一等问题突出,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智慧型政府的进程。自从2015年我国提出“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模式之后,各级政府积极响应、借助大数据技术创新应用,实现经济社会中各个领域项目发展的深度融合和顺利转型,其中建立高效政务服务体制至关重要。在积极践行国家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策略的过程中,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相继取得了可观成绩,人民对政务服务的满意度显着提升。但是,很多突出的难以短期解决的问题仍然存在,例如信息开放性与共享性不足、业务流程复杂与标准规范缺失等。在我国不断深化政务服务改革的进程中,公众对政务服务质量高低评价具有唯一发言权。因此,充分了解公众对政务服务方面的需求,并能够切实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平台进行精准预测,而不是单一的遇见问题、解决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政务服务的持续改进和稳步提升。在践行“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建设过程中,吉林省积极发挥互联网技术对资源优化配置的优势,降低政务服务成本,改善群众对过去“跑断腿、难办事”的政府服务认知,使群众在获得政府提供的优质便捷服务的同时,还能够积极参与到建设和改善政务政府服务工作中来。但线上政务服务覆盖不全面、信息共享难和地域性差异大等问题仍然存在,且丞待解决。因此,为了能够为吉林省政务服务建设的改进提供理论指导和现实手段依据,本文采用文献法,比较研究法、文献研究法、调查法和定量研究法,总结吉林省政务服务“一张网”的建设概况、实践和成效,分析建设问题及原因,探究适合吉林省线上政务服务建设的策略和途径。最后,结合吉林省发展实际和发达省份的建设经验,本文提出了吉林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的有效对策和实现途径:加速推动不同区域均衡发展、优化多元化服务渠道、扩大配套法律法规及人才队伍建设和突破政务服务平台技术壁垒四大策略。从而为吉林省政务服务信息化在各市、县跨区域、跨部门和跨层级范围内,实现均衡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价值,进而建设健成吉林省特有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体系。
张俊[5](2020)在《宜宾市翠屏区设施农用地政策执行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文中认为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以集约、高效、占用土地少、单位产出高为主要特征,是国家和政府重点扶持的农业对象。目前,我国的设施农用地水平不高、分布零散,缺乏统一规划,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性质、超标准建设等违法行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政府部门对设施农用地监管不到位,对违法用地行为查处不及时等问题也较为突出,成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本文以公共管理学、公共经济学、公共政策学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并将史密斯模型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经济人假设”理论结合起来,采用文献资料、调查、访谈等方法,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学者在政策执行和设施农用地管理研究方面已有的研究成果,分析宜宾市翠屏区设施农用地政策执行的现状、存在问题,并从政策自身、执行主体、目标群体、政策环境4个层面剖析翠屏区设施农用地政策执行中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本文第一章首先对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目的、内容、方法等内容做简要概述,梳理了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并进行了评述;第二章对研究所涉及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做了界定分析,对涉及的政策执行、设施农用地、史密斯模型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经济人假设”理论做了阐释;第三章对宜宾市翠屏区设施农用地政策发展脉络及政策执行现状进行分析;第四章对宜宾市翠屏区设施农用地政策执行中面临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第五章从政策本身、执行主体、目标群体、政策环境等方面,挖掘造成宜宾市翠屏区设施农用地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第六章提出宜宾市翠屏区设施农用地政策执行的对策建议,主要分析政策改进、机制体制优化、目标群体引导、政策执行环境改善等方面的对策,以期加强宜宾市翠屏区设施农用地政策执行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农用地管理秩序;第七章全文进行了总结,提出相关的研究展望。
李元勋[6](2019)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文中指出脱胎于“政社合一”人民公社体制的村民自治,是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进国家民主化进程的时代背景下萌发起来的,是一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国家力量介入高位推动的中国特色的基层直接民主形式,是乡村治理的主体框架和核心内容及有效方式,是基层群众自治在农村的民主实践和伟大创举。改革开放之初,这种发韧于农村的由村民创造的民主改革实践,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推广。国家逐步通过立法形式对这种民主形式进行了制度化设计,形成了一套科学、完备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使之上升为制度化的基层民主形式和在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上运行。同时又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亿万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村民当家作主。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不可能一成不变,它是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实状况的变迁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因此在不同历史时期,村民自治的实现形式甚至文字表述都会发生某些变化。20世纪末至本世纪初实现了从村民自治向乡村治理话语体系的转变。进入21世纪后,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的推进,十八大后要求探索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特别是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自治、德治、法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便成为重要的政策话语,实现了从自治到共治的转变。通过对改革开放40年来农村基层民主发展与具体实践的梳理和研究,总结概括出了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成效与基本经验。本论文共包括六个部分,由绪论和正文五章组成。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缘起及意义,核心概念的界定,相关文献综述,研究方法、重点、难点和可能创新之处,并梳理了本论文的理论渊源。第一章是村民自治的萌生。本章对村民自治产生前的乡村治理作了梳理与分析;对其产生的背景作了深度剖析,这些背景主要包括宽松的政治环境、包产到户的推行、社会结构和文化基础的变化等因素。梳理了村民自治兴起的过程,从建立第一个村委会到在全国的普及,村民自治组织在广大农村得以全面建立。第二章是村民自治的发展。本章对村民自治活动的发动和村民自治的发展作了论述,这一时期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为起点的,主要是开始建章立制,推进村民自治达标示范活动,与村民自治相关的一些规章制度得以完善、村务公开的广泛开展和选举模式的创新。第三章是村民自治的深化。1998年《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村民自治实践全面推行,进行了世纪之交“真枪实弹”的选举;在新农村建设战略提出背景下,村民自治面临新挑战,农村社区建设不断开展与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建设逐步规范和选举方式方法不断创新。第四章是村民自治的提升。在这一时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以村民自治为主体框架和核心内容的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和实践场域,开启了对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开始了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中共十八大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求广大基层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各地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开始了对基层民主协商的探索与实践。在进入新时代和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背景下,针对“三农”问题,党中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开启了对“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模式的探索和实践。第五章是村民自治的成效和历史经验。从总体上来看,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经过40年的发展,成效显着,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加强,各项民主机制体制逐步完善,农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基本得以实现。通过考察村民自治40年的进程得出了最基本的经验: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理有机结合,始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首创精神,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坚持问题导向,循序渐进推动制度革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发展道路。
孙逸凡[7](2019)在《智慧政府背景下的移动政务APP研究 ——以江苏省盐城市为例》文中认为社会经济和现代信息技术地不断发展使政府管理面临新的挑战,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已经落后于时代浪潮。智慧政府概念的出现正迎合了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需要,它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工具,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新路径。移动政务APP作为“互联网+政府服务”中的创新形式,是政府对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探索实践,也是构建智慧政府的重要抓手。我国当前的移动政务APP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还存在着政务APP盲目开发、供应市场秩序混乱、运营管理不到位、公众接受度和满意度不高等诸多问题。因此,探讨在智慧政府背景下如何优化政务APP应用,进一步推动政务APP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智慧政府背景,对我国整体政务APP建设发展现状加以梳理,从数量、类别、下载量、分布、同类型平台对比五大方面展开详尽地分析,同时通过问卷调查对盐城市移动政务APP使用现状进行分析,结合整体和地区两个方面的现状分析,归纳总结当前移动政务APP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了研究政务APP公众使用意愿的影响因素,为提出政务APP优化对策提供针对性的依据,本文继续选取盐城市为例,以技术接受模型(TAM)为理论基础构建政务APP公众使用意愿影响因素模型,通过统计分析得到影响公众使用意愿的具体因素分别为感知有用性、感知易用性和社会影响。基于具体案例的实证分析结果,结合理论基础、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本文分别从理念、制度、行动三个维度提出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明晰目标定位、做好顶层规划设计、完善相关管理机制、打造一站式移动政务平台、加强政企合作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宣传推广力度、提升供应规范化程度等对策,期望对智慧政府背景下推进移动政务APP建设提供参考。
时岚[8](2019)在《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运用研究 ——以A省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是新时代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监督和推进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着。开展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推动了审计从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的跨越。通过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方式加大审计结果的运用力度,进一步发挥了审计事中监督的效用,从而最大程度地挖掘了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在国家治理中的价值。目前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持续开展,其审计结果运用已取得很大成效,但在总体上仍缺乏统一明确的操作方案。这既影响了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制度建设,也不能为具体实践提供强有力的指导。因此,与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相比,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在结果运用时,存在较为突出的困难,主要表现在:审计公告内容不够全面,不能充分展示审计机关工作成果;审计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现象较为严重;审计问责力度相对较弱,无法形成应有的威慑力。在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后,本文进而以A省农用地领域重大政策措施跟踪审计为例,分析了A省审计结果充分运用取得成效的原因。这些因素主要有:协调政策执行部门、关注顶层制度设计、鉴证和评价整改效果、提升对审计结果运用的认识等。基于以上原因,审计机关在A省农用地领域重大政策措施跟踪审计实践中的一些经验值得借鉴和推广,主要在于加大整改后续跟踪力度、建立审计整改台账、提升揭示问题的层次以及完善问责和推动法律法规健全等,进一步发挥了审计结果价值。最后,本文认为需推进审计结果运用程序系统化,并通过以下六种具体路径来提升审计结果运用质量:一是标准化审计报告内容和流程,以保障报告质量和及时性;二是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强化整改检查,并建立自查自纠,以防范屡审屡犯;三是制定完善权威、统一的标准,以加强问责;四是建立审计台账,以优化审计结果内部管理;五是审计机关需从可行性和建设性两个维度,提升审计建议质量;六是法律法规需及时修正,且要对审计结果运用予以规范。通过以上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运用的优化措施,可促进审计结果价值利用最大化,发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在新时代的治理价值。
张海明[9](2019)在《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文中研究说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土地政策史就是一部土地产权制度不断调整的历史。这种调整的脉络有两条主线,一条明线是土地私有向土地公有的嬗变,体现在农民土地所有制向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城市私有土地所有制向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演变;一条暗线是由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转向,体现在土地产权结构由作为阶段斗争的目标和手段向成为经济发展的要素和对象转移。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产权制度本身的变化及其变化的主被动关系,迄今为止,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历程大体可分为自为性变迁时期、自发性变迁时期和自觉性变迁时期等3个不同的阶段。土地产权制度自为性变迁的历程涵盖土地改革时期(1949—1952)、社会主义过渡时期(1953—1957)、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1958—1978)等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3个不同时期,这一阶段的主体特征是公有土地产权的建立。通过国家强制性改造,土地产权制度实现由建国初期公私并存向公有土地产权的转变。土地产权制度的自发性变迁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建设探索调整时期(1979—1985)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1986—2006)这两个阶段,其主体特征是自下而上的实践探索推进了公有土地产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两权分离。土地产权制度的自觉性变迁时期自2007年起,主要体现在国家确立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开始主动强化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在内的国家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标志着土地产权制度从此进入物权制度体系时代。土地产权形态的持续变迁深刻反映了国家对农村和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演进轨迹。土地改革时期,农村土地私有和土地国有并存的二元产权结构,反映出中央政府既承认农民土地所有权,又试图探索农业集体化道路的意图;城市私有土地、国有土地和私人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多元复合结构,反映了新政权对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工商业资本和城市居民的不同政治态度和政治策略。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经过合作化运动,农民土地所有制完成向集体土地所有制事实上的转变;社会主义改造形成了城镇集体所有土地、小私有土地和国有土地等多种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局面,改变了以往城市以私有土地房地产为主体的格局。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人民公社化运动彻底消灭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土地归集体所有;经过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城市土地呈现国有、集体所有和土地私人所有并存的状态,国家对改造私人土地进行了尝试和努力,但并未完全消灭城市土地的私有产权,尽管城市私人土地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非法强制收为国有,但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事实上回避了城市土地的所有制性质。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调整时期,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实现两权分离,在土地产权服务城市建设和国家发展的现实考虑下,城市私有土地被国有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为事实上的国家所有背书;国家上地所有权的范围得以界定,法律明确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物权体系时期,国家将国有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纳入了物权的范畴,并限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现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保护。土地产权权能在不同时期持续调整变化并体现出鲜明的特点。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村土地和城市私人土地所有者均享有占有、使用、买卖、租赁等各种权利。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农民事实上丧失了土地的经营权,买卖土地的行为也受到限制;此时工商业者已经实际丧失对土地的支配权。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农民只拥有宅基地和自留地的使用权,城市私有土地所有者已无法自主支配和使用土地。社会主义探索调整时期,农民被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农村和城镇居民亦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居民同时还拥有城市宅基地的使用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用地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除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能受到严格限制。物权体系时期,《物权法》改变了以往土地使用权的分类方式,由依据土地所有权性质分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两类,变为根据土地的用途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同时也严格限制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主体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建国以来土地产权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探索前行而不断变迁,经历了一个私有土地产权逐渐消亡和公有土地产权逐步扩张直至完全取代私有土地产权的此消彼涨过程。建国以来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演变,具有简单化、虚置化和碎片化的鲜明特征。所谓简单化,是指在将多种形式的私有土地所有制改造为公有制的过程中,工作过粗,要求过急,界限不清,没有针对具体情况实行差别化的政策,对原有土地产权人造成损害。虚置化,一方面是指国有土地所有权没有真正实现,公民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人无法享有所有权收益;另一方面是指“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无法行使土地的经营管理权,无法行使实质上的权能。碎片化,是指国家层面的土地产权制度一直处于应对、修补的状态,土地产权制度的探索实践在国家转型发展的过程中,总是在良性违法甚至是良性违宪的情况下,逆向推动国家层面的制度立法。土地产权立法一直处于立法和修法的恶性循环之中,国家层面缺乏对土地产权制度体系全局性、根本性、前瞻性的顶层设计。
应建均[10](2018)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文中研究表明对我们大多数人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事物。20世纪50年代以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是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织,是乡村微观经济组织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然而1978年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推行与深化,以及乡村治理体制的变化与更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成为了一个几乎纯粹概念意义上的存在,没有一部法律对其内涵、范围等作出权威的规定和解释,法律制度建构十分粗糙。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悄然改变,政策法律背景也在深刻发展。一方面,国家政策、文件连续聚焦并不断部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与立法完善问题;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进入《民法总则》的机会,被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系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制度及其如何实现,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六个部分。第一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当前,人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性存在极大困惑。一方面,在农业经济统计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数量及其运行情况总体稳定,稳中有升;另一方面,在理论判断层面,学者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属性普遍持悲观的态度,或者认为已被取消,或者认为不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必须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史的纵向角度去理解其核心要义,评定其事实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组织形式的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可以分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以及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个主要阶段。其中,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当前,法律界以及地方立法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卷轶浩繁,林林总总。归纳而言,比较有影响的定义范式主要有“广义——狭义”、类型化和特征描述三种。综合比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优劣,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种属序列,“农村”、“功能特殊性”以及“社区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必备“种差”。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区域,以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等社区为单位建立,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和服务集体成员的经济组织,同时承担一定的集体公共社会功能。第三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存在重大理论分歧。实践中,全国规范性文件缺位,各地规定相互矛盾,存在立法困惑和制度缺陷。因此,在民法典编纂前、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以及《民法总则》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并不是一项高度的立法共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必要性,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实现物权主体统一于民事主体的需要,是因应国家政策,平衡改革探索和于法有据关系的需要,是推进中国农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可行性,从政策引领、实践探索、历史渊源和时代契机等方面,都是可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基本选项是特别法人。第四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特别法人,它的特别性是其得以独立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能够独立建构的基础和依据,也是进行自我肯定的最简单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反映在多个方面,具体表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管理的财产性质的特别性、承担的职能的特别性、设立的特别性、终止的特别性和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五个方面。同时,从特别法人内部的视角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还存在与其他三种特别法人类型(机关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内在特别性,需要体系上的补充。第五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依据民法的主体规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予以明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改革的核心问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名为“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选择的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选择应当贯彻组织形态法定缓和论,最具法律意义的因素是设立目的和意欲从事的活动类型。在恪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私法性、独立性、社区性的基础上,且有合适的方式予以公示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采取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包括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及公司、企业形态。第六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股权设置与管理、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以及经营管理机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实现机制完善中的五个重大争议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级组织的形成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不宜一般性地取消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组集体经济组织。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格局正在被逐渐打破,应当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不同归属、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形,具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应当采“生活保障+户籍”的双重标准:第一层次,以是否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界分“全民”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的问题;第二层次,以户籍界分“集体”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属于哪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成员股的种类、集体股的设置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并以贯彻动态管理模式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应当坚持“一人一票”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可采自营或他营模式,他营模式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而存在的法人实体。
二、浙江省农业厅政务公开事项公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浙江省农业厅政务公开事项公告(论文提纲范文)
(2)政策试点成效的影响因素研究 ——以浙江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关键概念辨析 |
(二)政策试点的运作过程和机制相关研究 |
(三)政策试点成效评价及影响因素研究综述 |
(四)相关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框架 |
五、主要创新与研究的限制 |
(一)主要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限制 |
第一章 政策试点的运作过程解析 |
一、笼统认识带来的困境 |
(一)试点的目的:“试对”还是“试错” |
(二)试点的设置:“指派”还是“争取” |
(三)试点的执行:“控制”还是“有选择的控制” |
二、政策试点主要模式划分及其运作过程:基于案例描述 |
(一)选点试验:国家级“多规合一”试点 |
(二)发标申报:“坡地村镇”改革试点 |
(三)申请授权:太阳能光伏产业“五位一体”创新综合试点 |
(四)探索追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
三、政策试点的内在运行机制解析 |
(一)选点试验模式:中央(上级)主导的政策试验 |
(二)发标申报模式:央地互动中的政策创新 |
(三)申请授权模式:基层诱致的改革突破 |
(四)自主探索模式:中央对地方经验的吸纳-辐射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政策试点成效影响因素的分析框架:行动者-互动-场域 |
一、政策试点是创新与扩散的复合过程 |
(一)政策试点的阶段:“点上创新”与“面上扩散” |
(二)政策过程与创新扩散理论的引入 |
(三)一个分析框架:行动者-互动-场域 |
二、政策试点中的“行动者” |
(一)试点的授权方:中央(上级政府) |
(二)试点实施者:地方政府 |
三、政策试点运作中的“互动” |
(一)选点设置 |
(二)经费支持 |
(三)督查与评估 |
四、政策试点运作的“场域” |
(一)试点场域中的利益复杂性 |
(二)试点场域的空间与资源 |
(三)试点的时间跨度 |
五、政策试点运作的结果:创新与扩散 |
六、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政策试点成效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单因素的影响效应 |
一、研究假设 |
(一)行动者因素对政策试点成效的影响 |
(二)互动因素对政策试点成效的影响 |
(三)场域因素对政策试点成效的影响 |
二、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
三、变量的设定与模型构建 |
(一)变量的测量 |
(二)模型的构建:离散选择模型 |
四、统计分析 |
(一)描述性分析 |
(二)政策试点影响因素的总效应分析 |
(三)不同政策领域影响因素的异质性分析 |
五、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政策试点成效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多重并发关系与主要影响路径 |
一、定性比较分析法(QCA)的适用性 |
二、案例、变量和校准 |
(一)案例选择 |
(二)变量设计 |
三、试点各类效果的定性比较分析 |
(一)总效果的定性比较分析 |
(二)分阶段的深化分析:执行效应 |
(三)分阶段的深化分析:扩散效应 |
四、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政策试点运行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从行动者的视角看 |
(一)试点批准机关职责履行不到位,试点运行多点受阻 |
(二)试点地方政府认识模糊、创新动力不足,试点功能异化 |
二、从互动的视角看 |
(一)选点设置和顶层设计对基层需求回应不够 |
(二)配套经费支持不够精准 |
(三)多数试点督查评估环节缺失 |
三、从场域的视角看 |
(一)单项型试点缺少系统集成,整体效应难以发挥 |
(二)部门间利益一致性协调难,合力抓试点的机制未形成 |
(三)试点时间跨度和空间范围设置不合理 |
四、从试点经验推广扩散的视角看 |
(一)试点“吸纳-辐射”机制不健全,试点成效多停留在点上 |
(二)创新采纳的动力激发不足,试点自发学习机制不畅 |
第六章 提升政策试点成效的建议 |
一、在全局视野中正确定位行动者的角色和功能 |
(一)试点批准机关要根据试点模式把握好“参与度” |
(二)地方政府在试点工作中要关照全局 |
二、优化政策试点的互动机制 |
(一)畅通上下协同机制,确保选点设置的科学性 |
(二)区分不同试点领域合理发挥经费激励与支持作用 |
(三)把握试点执行中的模糊性特征,用好督查评估手段 |
三、科学配置政策试点的场域资源 |
(一)正确处理好单一事项改革与综合改革之间的关系 |
(二)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部门利益成为创新的障碍 |
(三)根据政策成熟度合理设置试点范围和时间跨度 |
四、构建整体性扩散结构,推动试点经验扩散 |
(一)建立完善的吸纳-辐射机制 |
(二)畅通区域间自发学习机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选题的实践意义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法律经济学的研究现状 |
(二)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 |
(二)规范分析方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实证分析法 |
五、研究思路和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地方经济立法辨析 |
一、地方经济立法的含义和特征 |
二、地方经济立法的表现形式、地位和作用 |
三、地方经济立法的发展历程和时代使命 |
第二节 成本效益评估的基本理论 |
一、成本效益评估的概念 |
二、成本效益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成本效益评估的基本假定 |
第三节 成本效益评估的发展进程和历史规律 |
一、发展进程 |
二、历史规律 |
第四节 成本收益分析引入地方经济立法的制度功效 |
一、促进地方经济立法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 |
二、推动地方立法资源配置科学化 |
三、增进社会福利最大化 |
四、克服信息不对称,促进民主立法 |
第五节 对成本效益评估的质疑和挑战 |
一、忽视了对法的多维度价值的考量 |
二、注重功利性而忽视了道德准则 |
三、成本效益量化不精确 |
四、成本效益评估自身运作成本过高 |
第二章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主体、对象和标准 |
第一节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主体 |
一、我国现有的立法评估主体 |
二、建立多元化的成本效益评估主体 |
第二节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对象 |
一、确立成本效益评估对象的依据 |
二、地方经济立法的适用对象 |
第三节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标准 |
一、成本效益评估的一般标准 |
二、成本效益评估的特殊标准 |
第三章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内容和方法 |
第一节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内容 |
一、立法成本的构成 |
二、立法收益的构成 |
第二节 立法成本和收益的量化方法 |
一、立法成本收益的可测量性 |
二、立法成本的量化 |
三、立法收益的量化 |
第三节 成本和收益计算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
一、成本收益量化的前提——基线 |
二、成本收益的时间问题——折现率 |
三、分配影响分析 |
第四节 立法效益的计算方法 |
一、立法成本和收益的加总计算 |
二、立法效益的判断标准 |
第五节 其他分析方法 |
一、成本有效性分析 |
二、风险分析 |
三、敏感性分析 |
第四章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程序 |
第一节 成本效益评估程序概述 |
一、成本效益评估程序与立法程序的关系 |
二、成本效益评估程序的要素 |
第二节 成本效益评估程序的启动 |
一、制定评估方案 |
二、选择评估方法 |
第三节 成本效益评估程序的运行 |
一、信息收集 |
二、信息的整理和分析 |
三、成本效益评估报告 |
第四节 成本效益评估程序的回应 |
一、立法评估结果回应的含义 |
二、立法评估回应方式 |
第五章 我国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适用的困境 |
一、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 |
二、缺乏合理的评估技术与量化方法 |
三、参与成本效益评估主体不明确 |
四、公众参与立法的深度不够 |
第二节 《立法法》的规定和顶层设计 |
一、《立法法》对地方立法评估的规定 |
二、《立法法》的顶层设计 |
第三节 我国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总体构想 |
一、我国地方经济立法评估制度的现状 |
二、我国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总体设想 |
第四节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重要措施 |
一、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评价制度 |
二、建立我国大数据信息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专着类 |
(二)译着类 |
(三)中文论文类 |
(四)学位论文 |
(五)网络资料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4)吉林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方法和创新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理论基础阐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互联网+ |
2.1.2 政务服务 |
2.1.3 电子政务 |
2.1.4 政务服务“一张网” |
2.2 基础理论阐述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2.3 整合型科技接受模式(UTAUT)理论 |
第3章 吉林省政务服务建设的现状及成效 |
3.1 我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的现状 |
3.2 吉林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的现状 |
3.2.1 政务服务便捷化 |
3.2.2 政务服务云端化 |
3.2.3 政务服务平台化 |
3.2.4 政务服务一体化 |
3.2.5 政务服务透明化 |
3.2.6 政务服务智能化 |
3.3 吉林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的成效 |
3.3.1 网上行政审批效率得到显着提升 |
3.3.2 政务服务工作开展实现集约化 |
3.3.3 业务办理程序实现全流程化 |
第4章 吉林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4.1 吉林省政务服务“一张网”落实情况的问卷调查 |
4.1.1 问卷情况描述 |
4.1.2 问卷调查情况描述 |
4.2 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存在的问题 |
4.2.1 行政区域覆盖不完全 |
4.2.2 政务服务效能差 |
4.2.3 网络信息安全存在隐患 |
4.3 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存在问题的成因 |
4.3.1 不同区域的政务及科技水平不均衡发展 |
4.3.2 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不完备 |
4.3.3 网络安全制度不完善 |
第5章 国内发达省份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的经验及对吉林省的启示 |
5.1 浙江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的发展 |
5.1.1 “2+4”的功能板块设计助力互联网与政务的高效融合 |
5.1.2 “1+X”资质联合审批制度保障政务流程不断简化 |
5.2 江苏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的发展 |
5.2.1 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方针消除区域性政务服务信息壁垒 |
5.2.2 便民化APP配置升级政务信息化建设水平 |
5.3 对吉林省政务服务“一张网”的建设启示 |
第6章 优化吉林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的对策 |
6.1 加速不同区域均衡发展 |
6.1.1 加强吉林省乡镇“一张网”的建设 |
6.1.2 树立“领头羊”,健全考核与考评体系 |
6.2 优化吉林省多元化服务渠道 |
6.2.1 消除政务服务信息化孤岛 |
6.2.2 统筹应用线上线下服务平台 |
6.3 扩大配套法律法规及人才队伍建设 |
6.3.1 扩大配套法律法规 |
6.3.2 注重人才队伍建设 |
6.4 突破吉林省政务服务平台技术壁垒 |
6.4.1 建立安全保障机制 |
6.4.2 优化吉林省政务服务移动应用平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 调查问卷设计 |
2. 调查问卷及结果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宜宾市翠屏区设施农用地政策执行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目的、内容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图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资料法 |
1.5.2 调查问卷法 |
1.5.3 现场访谈法 |
1.6 创新和不足 |
1.6.1 创新性方面 |
1.6.2 不足方面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策执行 |
2.1.2 设施农用地 |
2.2 理论基础 |
2.2.1 史密斯模型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3 “经济人假设”理论 |
第三章 宜宾市翠屏区设施农用地政策执行现状 |
3.1 设施农用地政策发展脉络 |
3.1.1 国家部委政策文件 |
3.1.2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政策文件 |
3.2 宜宾市翠屏区设施农用地政策执行调研概况 |
3.3 宜宾市翠屏区设施农用地政策执行调研受访对象情况 |
3.4 宜宾市翠屏区设施农用地政策执行用地备案情况 |
3.5 宜宾市翠屏区设施农用地政策执行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
第四章 宜宾市翠屏区设施农用地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
4.1 政策执行难 |
4.1.1 占用林地、基本农田备案困难 |
4.1.2 可选址范围有限 |
4.2 违法、违规执行政策 |
4.2.1 政策执行监督不力 |
4.2.2 擅自建设情况发现不及时 |
4.2.3 农产品初加工用地保障难题 |
4.2.4 政策法规公开不到位 |
4.2.5 村级政策执行有待加强 |
4.2.6 未实施项目的清理不到位 |
4.2.7 耕作层破坏严重 |
4.3 政策执行缺位 |
4.3.1 复耕保证金制度未落实 |
4.4 政策执行效率低 |
4.5 政策配套不力 |
第五章 宜宾市翠屏区设施农用地政策执行中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政策方面原因 |
5.1.1 政策缺乏完整性 |
5.1.2 政策缺乏可操作性 |
5.1.3 政策缺乏前瞻性 |
5.1.4 政策配套不到位 |
5.1.5 政策缺乏合理性 |
5.2 体制机制原因 |
5.2.1 统筹协调机制不健全 |
5.2.2 “压力型体制”影响 |
5.2.3 基层自然资源管理垂直管理体制影响 |
5.3 目标群体原因 |
5.3.1 用地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
5.3.2 用地人法治意识薄弱 |
5.3.3 宣传责任未落实 |
5.3.4 村集体缺乏监管动力 |
5.3.5 农户维权意识不足 |
5.4 环境制约原因 |
5.4.1 经济环境方面的原因 |
5.4.2 政治环境方面的原因 |
5.4.3 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 |
第六章 宜宾市翠屏区设施农用地政策执行的对策建议 |
6.1 推进政策文件完善 |
6.1.1 完善设施农用地占用林地、基本农田的规定 |
6.1.2 设立设施农用地的用途变更和注销制 |
6.1.3 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和验收制度 |
6.1.4 完善耕作层保护、复耕规定 |
6.1.5 明确项目选址要求 |
6.1.6 建立项目准入清单和禁入清单 |
6.2 补齐机制体制短板 |
6.2.1 规划引领,引导设施农用地选址布局 |
6.2.2 提高效率,实现政府部门、机构内部流程优化 |
6.2.3 畅通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用共享 |
6.2.4 加强统筹,建立健全协调联系机制 |
6.2.5 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设施农用地合规使用 |
6.2.6 加强执法,及时查处、纠正违法用地行为 |
6.3 加强目标群体引导 |
6.3.1 加强宣传,提高群众懂法、守法、用法意识 |
6.3.2 加强引导,提高用地人的依法依规意识 |
6.3.3 强化措施,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与 |
6.3.4 优化环境,促进返乡民工、优秀大学生回乡创业 |
6.3.5 维护权益,引导土地流转权利人依法维权 |
6.4 营造良好的政策执行环境 |
6.4.1 服务促进,建立规范健康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
6.4.2 依法行政,优化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环境 |
6.4.3 公示公开,营造透明、高效的政务环境 |
6.4.4 强化监督,创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
第七章 研究总结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6)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价值 |
二、概念界定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可能创新之处 |
六、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章 村民自治的萌生 |
一、1949-1978 年乡村治理的简要回顾 |
(一)农民协会和乡—村政权组织 |
(二)合作化时期的乡村治理 |
(三)人民公社体制下的乡村治理 |
二、村民自治产生的背景 |
(一)宽松的政治环境 |
(二)包产到户的推行 |
(三)农村管理出现组织真空与公共权力缺位 |
(四)社会结构和文化基础的变化 |
三、村民自治组织的逐步建立 |
(一)人民公社体制改革与第一个村委会的成立 |
(二)由点到面建立村民委员会 |
(三)民主选举的初步探索:“海选” |
第二章 村民自治的发展 |
一、村民自治制度化的初步探索 |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 |
(二)“莱西会议”促进村级组织的健全 |
(三)初步建章立制 |
(四)民主选举的进一步探索 |
二、开展村民自治达标示范活动 |
(一)推进达标示范活动的急迫性 |
(二)开展达标示范活动的进程 |
(三)村民自治达标示范活动的成效 |
三、村民自治制度化的推进 |
(一)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完善 |
(二)村务公开的广泛开展 |
(三)选举模式的创新 |
第三章 村民自治的深化 |
一、村民自治的全面实践 |
(一)《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 |
(二)世纪之交“真枪实弹”的选举 |
(三)依法罢免民选村官 |
(四)民主选举中暴露的问题 |
二、制度化建设的逐步完善 |
(一)从国家到地方对制度的逐步规范 |
(二)民主选举的进一步规范与超越 |
(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推进与创新 |
三、新农村建设战略下的村民自治实践 |
(一)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村民自治的挑战 |
(二)农村社区建设的开展 |
(三)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成效 |
第四章 村民自治的提升 |
一、基层协商民主的探索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对协商民主的诉求 |
(二)基层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 |
(三)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 |
二、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 |
(一)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背景 |
(二)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实践 |
(三)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成效 |
三、“自治、德治、法治”合一的乡村治理探索 |
(一)治理有效提出的背景 |
(二)打造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
(三)“三治合一”治理模式的实践 |
第五章 村民自治的成效与历史经验 |
一、村民自治的成效 |
(一)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推动着中国政治发展 |
(二)村民自治的法制保障不断完善 |
(三)民主实践不断规范 |
(四)村民民主参与意识、法制观念增强 |
二、村民自治的历史经验 |
(一)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发展最根本的政治保障 |
(二)依法治理是村民自治发展的法理基础 |
(三)充分尊重农民首创精神和主体地位 |
(四)顺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村民自治发展的动力 |
(五)推进村民自治始终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期间学术成果 |
(7)智慧政府背景下的移动政务APP研究 ——以江苏省盐城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智慧政府概念与特征 |
一、智慧政府概念 |
二、智慧政府特征 |
第二节 移动政务APP概念与特征 |
一、移动政务APP概念 |
二、移动政务APP特征 |
第三节 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 |
二、无缝隙政府理论 |
第三章 智慧政府背景下移动政务APP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移动政务APP发展现状分析 |
第二节 盐城市移动政务APP发展现状分析 |
一、总体情况概述 |
二、盐城市政务APP使用情况调查分析 |
第三节 移动政务APP发展存在问题分析 |
一、缺乏顶层设计,整体认知不足 |
二、运营管理水平不高,缺乏专业人才团队 |
三、目标定位不清晰,功能重叠、实用性不强 |
四、宣传推广乏力,供应规范化程度不高 |
第四章 移动政务APP公众使用意愿影响因素实证分析——以盐城市为例 |
第一节 变量选取与定义 |
一、变量选取 |
二、变量定义和测量 |
第二节 研究假设与模型构建 |
一、研究假设 |
二、模型构建 |
第三节 问卷发放 |
第四节 数据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
二、信效度分析 |
三、假设验证 |
第五章 智慧政府背景下移动政务APP优化对策 |
第一节 理念革新:以公共需求为导向 |
一、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 |
二、明晰目标定位 |
第二节 制度完善:以规范持续发展为目标 |
一、做好顶层设计规划 |
二、完善相关管理机制 |
第三节 服务优化:以集聚化、专业化建设为方向 |
一、打造一站式移动服务平台 |
二、加强政企合作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
三、强化宣传推广力度 |
四、提升供应规范化程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8)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运用研究 ——以A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与研究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研究不足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
2.1.2 审计结果 |
2.1.3 审计结果运用 |
2.2 理论基础 |
2.2.1 国家治理理论 |
2.2.2 信号传递理论 |
3 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运用的现状 |
3.1 审计结果运用的需求 |
3.2 审计结果运用取得的成效 |
3.3 审计结果运用的不足 |
3.3.1 审计公告内容不充分 |
3.3.2 屡审屡犯 |
3.3.3 审计问责力度较弱 |
4 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运用的实施框架 |
4.1 审计结果运用的依据 |
4.2 审计结果的特征 |
4.2.1 宏观性 |
4.2.2 需求多样性 |
4.2.3 时效性 |
4.3 审计结果运用路径 |
5 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运用的案例分析 |
5.1 案例背景 |
5.2 审计实施过程及审计结果 |
5.2.1 审计实施过程 |
5.2.2 审计结果 |
5.3 A省审计结果运用及成效 |
5.4 A省取得成效的原因 |
5.4.1 协调政策执行部门 |
5.4.2 关注顶层制度设计 |
5.4.3 鉴证和评价整改效果 |
5.4.4 提升对审计结果运用的认识 |
5.5 审计结果运用的优化经验 |
5.5.1 加大整改后续跟踪力度 |
5.5.2 建立审计整改台账 |
5.5.3 提升揭示问题的层次 |
5.5.4 完善问责和法律法规 |
5.6 案例小结 |
6 政策建议 |
6.1 系统化审计结果运用程序 |
6.1.1 标准化审计报告内容和流程 |
6.1.2 全面化审计整改 |
6.1.3 完善问责标准 |
6.1.4 优化审计结果内部管理 |
6.2 提高审计建议质量 |
6.3 健全相关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难点和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一编 自为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1949-1978) |
第一章 建国前中共地权政策的回顾 |
第一节 土地国有化政策的确立与演变 |
第二节 土地国有到耕地农有的政策变迁 |
第三节 土地政策的调和与减租减息 |
第四节 解放区土地改革与“耕者有其田” |
小结 |
第二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为性变迁 |
第一节 自为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为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为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土地改革与地权剧变 |
第一节 土地改革的动因 |
第二节 土地改革的历程 |
第三节 城乡地权结构的变化 |
第四节 地权转移与确认 |
小结 |
第四章 三大改造与地权变动 |
第一节 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
第二节 合作化运动与农村地权变动 |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改造与城市地权变革 |
第四节 土地产权登记及转让 |
小结 |
第五章 土地公有的曲折探索 |
第一节 认识分歧与土地公有 |
第二节 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地权的急剧变革 |
第三节 “文化大革命”中的土地产权制度 |
第四节 徘徊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 |
第五节 土地征用与地权变动 |
小结 |
第二编 自发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1979—2006) |
第六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发性变迁 |
第一节 自发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发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发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七章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 |
第一节 “两权分离”动因和背景 |
第二节 农村土地制度的松动 |
第三节 城市土地的国有化 |
第四节 产权转移与登记发证 |
小结 |
第八章 地权革新与立法规制 |
第一节 地权变化的时代背景 |
第二节 《土地管理法》的制定与修改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规定 |
第四节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历程 |
第五节 土地征用与产权转换 |
小结 |
第三编 自觉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2007—2015) |
第九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觉性变迁 |
第一节 自觉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觉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觉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十章 土地物权体系的建构 |
第一节 《物权法》出台的背景 |
第二节 《物权法》起草的曲折历程 |
第三节 土地物权的有关规定 |
小结 |
第十一章 土地物权权能的完善 |
第一节 土地物权的现状 |
第二节 土地用益物权的完善 |
第三节 土地担保物权的扩能 |
第四节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之缘起 |
二、文献综述: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现状 |
三、关于本文的四点说明 |
第一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性的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 |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起源的不同学说及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阶段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变迁的启示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 |
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 |
第一节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式 |
一、基于内涵和外延的范围大小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二、基于类型化方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三、基于特征描述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第二节 本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选择 |
一、如何选择定义的范式 |
二、特征描述法再评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要素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含义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理论争议 |
一、民法典编纂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观点概览 |
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不同方案 |
三、《民法总则》通过后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审视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选项——特别法人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第一节 特别法人的提出与解释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的特别性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其他特别法人的关系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机关法人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实践考察 |
一、经济合作社 |
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
四、村社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五、公司 |
六、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理论梳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现实样态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改革方略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选择 |
一、实践之评析与理论之反思 |
二、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原则与因素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多元化组织形式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文本分析与实践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改革及评析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设立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地方立法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司法实践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应然标准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与管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管理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 |
第五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 |
结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制度配套与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配套 |
三、《民法总则》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浙江省农业厅政务公开事项公告(论文参考文献)
- [1]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对企业发展影响研究[D]. 谢毅. 西南大学, 2021
- [2]政策试点成效的影响因素研究 ——以浙江省为例[D]. 姚连营.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研究[D]. 戴燕. 吉林大学, 2020(08)
- [4]吉林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吕军燃. 吉林财经大学, 2020(07)
- [5]宜宾市翠屏区设施农用地政策执行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D]. 张俊. 电子科技大学, 2020(07)
- [6]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D]. 李元勋.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7]智慧政府背景下的移动政务APP研究 ——以江苏省盐城市为例[D]. 孙逸凡. 东南大学, 2019(01)
- [8]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运用研究 ——以A省为例[D]. 时岚. 南京审计大学, 2019(08)
- [9]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D]. 张海明. 山东大学, 2019(09)
-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D]. 应建均.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标签:村民自治论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论文; 土地产权论文; 成本效益论文; 政务公开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