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卵子赠送和不育妇女的卵巢组织冷冻(论文文献综述)
马文俐[1](2021)在《社会性冻卵的道德难题和法律构造 ——围绕“自主”概念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冻卵,是指通过医疗技术手段取出女性的健康卵子进行冷冻。从我国临床使用上来看,冻卵主要为医疗性冻卵,基于医疗目的冻卵获得了国家与社会的支持。随着技术的成熟,为预防年龄增长而导致卵子生育质量下降的女性带去了希望。2019年12月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开庭,原告徐枣枣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告上法庭,因医院以徐枣枣是单身女性为由拒绝提供冻卵服务。因此,法律是否应该赋予单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的权利,放开冻卵限制,允许单身女性进行所谓的“社会性冻卵”,引发了激烈的讨论。我国学界对单身女性冻卵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主要存在两种观点:持反对观点的学者们从技术、家庭伦理等角度进行了论证;而持赞成观点的学者平等权、婚姻自主决定权角度论证正当性。还有一部分学者分析单身女性是否具有生育权,达到了论证单身女性是否能够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结果。在以色列、美国等已经放开单身女性冻卵的国家,学者们发现了新的道德难题——女性自主,对社会性冻卵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们基于女性自主角度这一新路径来考究单身女性冻卵是否具有自主性,立足于广泛的社会环境中寻找影响单身女性作出冻卵决策的动机,分析自主的两种不同形式:一种是评估个人决策的自主性;一种是诉诸于自主的关系路径。从上述的两个理论路径来理解社会性冻卵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本文认为“关系自主”并不足以支撑反对学者的观点,进而父母家长式地禁止社会性冻卵。人们作出的生育决策无法处于“真空”社会关系中,必然受到主体身处传统文化等因素塑造的社会关系影响,不应当通过限定可供选择机会的范围来抵消社会压力。最后,在为社会性冻卵正当性提供理论依据后,从当下我国法律规范造成单身女性冻卵困境出发,对社会性冻卵相关制度规范进行初步构想。总而言之,通过对冻卵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本文为社会性冻卵在法律、道德伦理上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依据。本文表明,冻卵技术作为女性实现生育的一种技术手段,属于女性自主权的范畴,即女性具有选择通过冻卵实现生育的自主权。
黎敏儿[2](2021)在《人体冷冻胚胎的归属与处置问题研究 ——兼议处置问题引发的代孕困境》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适龄产妇不孕不育患病率的大幅增长,不孕不育已经成为困扰公众、影响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重大社会性问题。作为20世纪后人类婚姻和家庭领域发生的最具影响力的进程之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诞生和发展给大多数不孕不育患者带来了福音,让他们可以通过辅助生殖的医疗手段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作为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中关键的一环,冷冻胚胎技术是一项目前较为成熟的解决生育难题的技术。鉴于内外环境差异所导致的胚胎移植后的低成功率,又为了延长体外胚胎的存活期限和为随时移植做准备,实践中会一次性在女性体内取出多个卵子,并培育多个胚胎。但与此同时也有一系列法律问题接踵而至,比如冷冻胚胎的民事法律地位要如何认定,当出现夫妻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或双方死亡等情形时应如何确定冷冻胚胎的处置。笔者将试图并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探究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和不同情形下的处置规则,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合理认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解决冷冻胚胎纠纷的基础与前提,本文第一部分将着重分析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首先,本文将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切入明确冷冻胚胎在生物学上的具体内涵和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并抛出研究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重要性。再者,对学术界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三种理论学说:认为冷冻胚胎具有民事法律主体地位的“主体说”、认为冷冻胚胎属于客观实体物的“客体说”以及认为冷冻胚胎属于人与物的“过渡性存在”的“中介说”进行解释和学说评析。然后,在比较法视野下列举并分析域外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认定。笔者再对以上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相关的学说和域外经验进行论述和评析,目的旨在文末总结得出笔者的观点:冷冻胚胎应属于“人格化的特殊物”。界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的目的在于解决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但我国司法实践中现存的冷冻胚胎处置纠纷尚有不少问题和缺陷,因此第二部分紧接着第一部分对法律属性的探讨,主要围绕司法实践中冷冻胚胎归属及处置纠纷的案由选择、原被告关系、法院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分析以及对冷冻胚胎归属及处置的裁判依据进行具体的统计学分析和案例分析。其中笔者通过不同原被告主体和纠纷类型选择了五个重点案例,对法院的裁判思路作出解读,发现在法律属性不明朗的情况下,法院的裁判思路存在诸多矛盾。而这些矛盾笔者将在该部分的最后予以最后的总结,旨在为下一部分具体分析冷冻胚胎的处置规则做铺垫和建构。第三部分系作者基于对冷冻胚胎属于“人格化的特殊物”的法律属性认定,对冷冻胚胎的归属和处置的具体规则作出的详细分析。“宜兴冷冻胚胎案”首次提出对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概念,但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故第二部分开篇首先解释在冷冻胚胎语境下监管权和处置权的内涵所在,明确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本质在于有特别限制的所有权,其实质仍是冷冻胚胎在实践应用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内涵后,笔者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离婚、夫妻一方去世以及夫妻双方去世四个具体情形,分析对应情形下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其中着重提及以夫妻合意为原则,当出现双方生育权冲突时对弱者的保护与利益平衡原则的考量以及冷冻胚胎的继承权问题。第四部分承继对第一、二部分的思考和研究,首先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其中先从现有法律中对胎儿和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法律规定突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认定之法律空白和困境所在,然后通过对域外经验的列举和分析,以为后续提出我国立法建构作出铺垫。最后,本文将站在我国立法和司法语境下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与处置问题提出司法与立法方面完善建议。
宋璇[3](2020)在《关于人体冷冻胚胎的民法保护研究 ——以江苏省无锡市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等三个案例为视角》文中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然环境在变化,人们生活节奏在加快,诸多因素综合作用下,有数据显示我国不孕不育夫妻比例在上升。但是随着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给不孕不育夫妻带来了福音,同时,也给伦理学和法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引发了一系列矛盾和纠纷。由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我国法律关于人体冷冻胚胎还存在很多空白领域,仅是在行政规章等效力级别较低的领域对其进行规范,所以针对人体冷冻胚胎的民法保护研究刻不容缓。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绪论。在介绍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后,对于国内外关于人体冷冻胚胎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做了归纳,总结了国内外主要学者对于本文三个焦点问题的观点与看法,最后介绍了本论文在撰写过程中所用到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案情介绍和争议焦点。通过对三个较为典型且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总结和整理,得出人体冷冻胚胎民法保护研究中存在的争议焦点,即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人体冷冻胚胎的继承性和人体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三个焦点问题。第三部分:法理分析。在结合国内外学界代表性观点的基础上,回归本文所取三个案例,从理论学说、法律依据、司法实践等方面对三个焦点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同时,也明晰了三个焦点问题的内在逻辑联系。第四部分:结论与启示。通过研究,在文章最后,笔者综合案例分析和相关法理分析,提出了自己关于人体冷冻胚胎民法保护法律制度构建方面的结论和启示。笔者认为人体冷冻胚胎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具有发展成生命的潜能,应界定为伦理物;其具有可继承性,可以成为继承的标的;对于人体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规则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存在以下五种情况,即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时、夫妻一方死亡时、夫妻双方死亡时和无主胚胎。随着人体冷冻胚胎在我国医学界的角色越来越重要,那么民法保护的力度自然也不能忽视,笔者认为,应在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人体冷冻胚胎的定义、性质和地位,明确规定其可以成为继承标的,明确规定相关权利行使规则,有条件地允许人体冷冻胚胎代孕,设立人体冷冻胚胎捐赠制度。第五部分:结语。对于全篇进行简要概括与总结,并进一步阐述了完善人体冷冻胚胎的相关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王昀[4](2019)在《人类冷冻胚胎的处置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国家政策不断调整的背景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临床应用之中愈发普及,是治疗不孕不育病症较为有效的方法,而运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人类冷冻胚胎,并在夫妻双方处置冷冻胚胎等方面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如何界定此种胚胎的属性,又如何确立冷冻胚胎处置的规则,成为国内外学界近年来讨论的热点之一。冷冻胚胎是主体还是客体亦或是“非人非物”的中间体,属性之争是确立冷冻胚胎处置规则的前提。因其需要载体发育且尚未拥有神经组织、器官等人之自主特性,将冷冻胚胎定义为主体并不妥当;所谓“中间体”的概念也过于超前,其更像是为了定义其属性而定义的产物,现实情况下无可操作性。考虑到冷冻胚胎的伦理特性以及其停止发育且可支配的属性,将其定义为特殊的物是最佳选择。在此基础上,处置冷冻胚胎所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确立的规则都必须注重其物之属性及伦理特性,在尊重夫妻双方合意的同时,保留司法对于具体情形下通过利益衡量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利,同时鉴于目前运用辅助生殖技术求子的夫妻越来越多,医疗机构冷冻胚胎保存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应当重视社会资源的合理化利用,在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在特定情况下处置冷冻胚胎的权利。现实生活中,夫妻婚姻关系动摇和夫妻一方或双方逝去情形下,都需要对冷冻胚胎的去留进行抉择,越来越多关于冷冻胚胎处置的纠纷也将冷冻胚胎在该种情形下立法和司法如何导向的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在冷冻胚胎具有特殊的物的属性前提下,夫妻双方健在时必然是可以通过双方合意处置的,辅以司法利益衡量并对弱势方加以保护的方式,确定冷冻胚胎的归属和处置冷冻胚胎的方式更为科学。一方过世,另一方健在的情况下,虽然夫妻双方对于冷冻胚胎是共同共有的情况,但冷冻胚胎无法分割,且另一方与冷冻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所以另一方应当拥有独自处置冷冻胚胎的权利。而在双方过世的情况下,冷冻胚胎是否可以继承又成为了新的争议焦点,既然是物,且具有家族基因,继承是可行的,但根据我国现实国情,继承人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方式应当进行严格限制。
梅静[5](2019)在《冷冻胚胎处置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体外胚胎移植技术作为现代医学治疗不孕不育的重要手段,对传统的性交生殖方式有一定的弥补作用,已经成为大多数不孕不育夫妇的最优选择。传统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都是以性交生殖为基础构建的,而体外胚胎移植技术的广泛运用,不仅打破了以往的自然生殖方式,而且对传统法律的适用也提出了挑战。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方法和比较法学研究方法,对冷冻胚胎的主要法律问题即胚胎的法律地位、处置原则以及胚胎在夫妇二人在世、死亡时应如何处置等问题进行研究。在总结我国人工生殖立法不足的基础上,立足于国内典型案例的分析,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和判例研究,力求为冷冻胚胎的处置寻找一条妥善的判决思路。本文分以下四个部分来讨论与冷冻胚胎有关的法律问题:第一部分总结归纳与冷冻胚胎有关的法律问题。笔者列举了涉及冷冻胚胎纠纷的三个典型案例:夫妇离婚时胚胎处置案、单方亡故时胚胎处置案、夫妇死亡时胚胎处置案。通过对典型案例争议焦点的分析,引出焦点背后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难题,即冷冻胚胎是人是物的法律地位问题、夫妇如何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处置冷冻胚胎的问题,特别是在夫妇离婚时、单方死亡时以及双方死亡时如何处置的问题。第二部分探讨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由于民法对法律主体和客体的保护程度不同,冷冻胚胎想要得到法律最客观的保护,首先要解决它的法律地位问题。本文分别从国内外立法、判例以及学理研究等不同方面对冷冻胚胎法律地位的三个主流观点进行梳理:主体说给予冷冻胚胎最受尊重的人的地位,支持冷冻胚胎在法律上享有自然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并禁止对其进行利用和销毁,被很多学者所诟病。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首先是受物权法和合同法共同调整的物,只是由于其携带了人类的基因,处置时需要立法给予区别于其他普通物的限制。在客体说的不断发展下各国学者又提出了体外财产说、私生活利益说、人格物说以及伦理物说。中介说坚持冷冻胚胎属于主体、客体以外第三种法律模型,认为其有人的基因但没有人的理性,只能被界定为中间体。中介说无法将冷冻胚胎纳入民法保护的主、客体范围,这样定义会给司法实践造成无法可依的困境。本文认为冷冻胚胎可以为人类所控制,本质上属于“物”,但是由于其与人类生育权联系紧密,又含有人类的生物基因,将其界定为“伦理物”,能更好的体现其特殊伦理法律地位,在适用物权法和合同法对其处置时,立法也有正当理由对其作出限制。第三部分探讨处置冷冻胚胎时应坚持主体合意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特别尊重原则以及情势变更原则。由于冷冻胚胎牵涉到夫妻双方的生育自由,也是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生育目的而创造的,因此在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上,法律应当给予夫妻双方充分自由的选择权利,尊重夫妻合意。主体合意原则应该成为处置冷冻胚胎的主导原则。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涉及亲子人伦、家庭血脉,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调整社会伦理秩序的概括条款,调整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儿童最佳利益和胚胎作为人类物种的人格尊严。冷冻胚胎作为“基因生物”,对其进行处置时还要坚持特别尊重原则,禁止对其进行市场交易、禁止将其滥用于科学研究,并且允许继承法对其进行限制。尊重夫妻的意思自治并不是没有限制,在执行协议的过程中,若一方出现不可预料的情况,双方继续坚持主体合意明显有违公平时,法院可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各方利益进行衡量。第四部分提出冷冻胚胎处置制度设计的建议。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可以维护夫妇双方在生育上的自由,夫妻双方提前书面约定冷冻胚胎的处置,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按照协议执行。对于夫妻离异的情况,欧美国家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解决路径,常用的三种模式是事前协议模式、事中合意模式以及负担衡量模式。事前协议模式凸显了私法上的契约自由理念,该模式要作为处置冷冻胚胎的首要指导模式,若出现签订协议时无法预料的客观状况,法院也可依据情势变更并通过平衡双方负担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当夫妻一方死亡时,除非死者生前明确表示拒绝移植胚胎,冷冻胚胎就应当归属于生存一方,此时冷冻胚胎不作为遗产发生继承。当夫妻双方死亡时,若双方签订事前协议,约定双方死亡后胚胎用于销毁或捐赠给科研机构,我们应该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思。尊重夫妻术前签订的协议,即尊重了双方的生前意愿,也维护了双方的人格尊严。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则可以由供体夫妻的直系血亲长辈作为继承人,为实现胚胎的最大利益保护,胚胎继承人应将胚胎赠予给胚胎收养机构。
张敏[6](2019)在《人体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婚姻生育观念的自由化,越来越多的家庭或者单身人士选择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来实现生育权,形成了以自然生育和辅助生育双轨制的生育方式,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广泛应用尤其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口问题。但是由于人体冷冻胚胎的特殊性,也为司法和立法工作提出了挑战。从民法的角度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够在民法体系下探讨对人体冷冻胚胎进行处置,确定权利人对人体冷冻胚胎享有的权利及权利行使规则。关于人类冷冻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三种学说。将冷冻胚胎界定为人格物既没有突破法律的限制,又充分考虑了胚胎的人格属性。在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归属、处置权行使规则方面应充分考虑物权客体属性和人格属性。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冷冻胚胎处置权的实务案例为研究基础,探讨我国冷冻胚胎处置过程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冷冻胚胎专门立法的缺漏导致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不明,同时也是冷冻胚胎处置问题无法解决的根源。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莫衷一是,导致在处理冷冻胚胎纠纷中出现了各种疑难案件及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困境。第二部分将伦理和法律结合讨论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学界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主流学说有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主体说忽略了法律主体的本质特征,扩大了法律主体的范围,虽然有利于对冷冻胚胎的保护,但与我国支持堕胎和剩余胚胎可用于科学研究的立法目的相悖;客体说没有突出人体冷冻胚胎的人格属性,易造成人体冷冻胚胎商品化和代孕现象的泛滥;中介说则突破了我国传统的“人-物”二分理论,若将人体冷冻胚胎界定为中介物,则无法适用现有的法律体系给与其充分的法律保护。将人体冷冻胚胎界定为人格物,即能够体现冷冻胚胎具有一般物的法律特征,又能够充分体现人体冷冻胚胎具有人格属性的法律特性。冷冻胚胎作为人格物是处置权利内容和行使方式认定的基础和前提。第三部分在冷冻胚胎人格物属性的基础上界定权利人之间的处置权归属问题。接受胚胎移植手术的夫妻是冷冻胚胎的原始权利人,双方对人体冷冻胚胎享有共同处置权;医疗机构在夫妻双方放弃人体冷冻胚胎后,对剩余无主冷冻胚胎享有处置权,但医疗机构的处置权的内容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由于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特殊,不得分割和转让,在夫妻婚姻关系结束后,胚胎不能够像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一样进行分割,仍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胚胎的处置权。在夫妻一方死亡后,由活着的一方享有冷冻胚胎完整的处置权;当夫妻双方死亡时,人体冷冻胚胎虽然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但是基于胚胎的生命价值和人格利益的考量,胚胎上的处置权可以有死者的父母继受。第四部分主要讨论冷冻胚胎处置权因其具有特殊性应该遵循特殊的行使规则,处置权的内容也应当有别于一般的法律客体。冷冻胚胎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处置权利的内容应当根据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分和限制。受术夫妻是人体冷冻胚胎的原始权利主体,处置权的内容包括胚胎移植、捐赠给其他不孕夫妻、捐献给医疗机构、销毁,夫妻在行使处置权时应该遵循《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必须达成一致同意方可。冷冻胚胎尚未被移植入母体内或者移植后剩余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归属医疗机构,在确认夫妻双方已经放弃冷冻胚胎时,医疗机构可将其销毁或者做科学研究使用,但是不得有偿提供给其他夫妻生育子女,除非夫妻先前有明确的捐赠意思表示,否则医疗机构也不得擅自将人体冷冻胚胎无偿提供给其他夫妻孕育子女。夫妻双方离婚时,基于冷冻胚胎不能分割、不能转让的属性,应仍有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权利。在处置冷冻胚胎时,应遵循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在夫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对冷冻胚胎的处置国外有合同模式、最后意思表示模式、利益衡量模式。结合我国的社会文化和家庭伦理考量,在夫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支持不生育一方的意思表示,继续将冷冻胚胎保存;当夫妻双方处置冲突在于胚胎的存废问题时,为了避免日后更多冲突的产生,选择将冷冻胚胎予以销毁。当夫妻双方一方死亡时,活着的一方则成为冷冻胚胎的权利人,活着的一方可以决定将胚胎捐赠、销毁、捐献给医疗机构做研究使用,丧夫妇女原则上不得利用胚胎孕育子女,但是丈夫生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利用胚胎进行生育且经过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准许其进行胚胎移植孕育子女。夫妻双方都死亡时,死者的父母有权利获得冷冻胚胎上的权利,但是在行使处置权时,权利内容不得超出甚至应当小于原始权利人的权利,为了防止代孕行为的产生,继承人不得利用冷冻胚胎生育,不得利用胚胎收益,可以将冷冻胚胎捐赠给他人生育或者捐献给科研机构或者选择继续保存。
庄绪龙[7](2017)在《对“有限开放代孕”之批判观点的思考与回应》文中研究指明涉及代孕的理论争议一直存在,主要存在"全面否定说"与"有限开放说"两种观点。在不孕不育和失独现象日渐成为社会困境的现实背景下,"全面否定说"主张及其主要支撑点经不起论证和推敲:"违法说"并无实质依据,部门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并不能提供明确支撑,相反"有限开放说"却存在相对充分的法理渊源;"生育权实现需要自身具备条件说"实质上是一种罔顾法理与人性的诡辩,与国家公共管理的本义和要求存在差距;"少数人权利关系不大说"在形式上貌似契合"法律不理会细小琐碎之事"的法理原则,但在实质上混淆了权利保障与惩罚谦抑的范畴,充满了不确定性的道德风险;"违背人性说"忽视了人工生殖领域中的类比性解释对接,实际上是一种偏向性的理念选择;"法律家长主义说"的解释,在代孕禁止的论证视域并不周延,存在价值偏差。
周从容[8](2017)在《赠卵IVF中的伦理问题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赠卵IVF技术的实施和发展使许多卵巢功能减退和排卵障碍的妇女实现妊娠并获得后代,但同时也突显出一系列的伦理道德问题。本文通过对卵子捐赠产生的伦理问题进行思考,初步探讨如何解决这些伦理问题。
刘兵[9](2016)在《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权利归属》文中指出目前,我国有超过100万失独家庭,预计到2050年将增加到1100万,同时中国人口协会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不孕不育患者目前已超过5000万,占育龄人口的12.5%-15%,意味着每八对育龄夫妻中就存在一对夫妻不能生育,在人类自然生育困难的情况下,医学进步而带来的红利十分凸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的人工助孕技术成为生殖领域的重头戏,它是世界上保存生育功能的唯一成熟方法,我国的第一例试管婴儿于1988年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产生,截至到目前,大陆地区每年产生的冷冻胚胎在30万颗左右,其中大部分的冷冻胚胎能够得到孕育,医疗机构将未被植入母体剩余的冷冻胚胎通作出销毁处置,但伴随国内首例冷冻胚胎之争的出现,如何处置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冷冻胚胎开始成为医学领域、法学领域、科学领域、伦理学界的关注的焦点,冷冻的法律属性的界定以及权利的行使规则成为司法裁判新的难题。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直接影响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以及权利行使规则,目前国内对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的认定存在三种学说:冷冻胚胎属人的主体说,冷冻胚胎为民法之物的客体说,冷冻胚胎属于人、物之间过渡体的折中说。本人认为冷冻胚胎是体现着生育权的人格物。冷冻胚胎具有独特的物质形态并且能够被人类通过科学手段植入或者销毁,它承载着父母双方的完整的基因信息,从情理上它还承载着某种精神价值,冷冻胚胎满足了可支配、有价值、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求的特征,属于民法上的物。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即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的自由,将冷冻胚胎的植入母体子宫继而孕育或废弃销毁正是体现出当事人生育与不生的自由,因此冷冻胚胎是体现生育权的人格物。其权利行使的规则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虽然冷冻胚胎属于民法上的物即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无论夫妻关系是否存续,双方对冷冻胚胎的处分均应达成合意,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处分。因为夫妻中任何一方自由行使生育权将对另一方的重大生活利益产生影响,并且生育权的属性(后文详细论述)也决定当事人双方的对该项权利行使时应达成合意。冷冻胚胎的特殊性使得它不能像其他夫妻共同财产那样进行分割,正如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终止而发生改变,冷冻胚胎的特殊性就体现在它所承载的基因信息上,虽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亲子关系,但这种基因信息不因婚姻关系终止而改变,当夫妻关系终止冷冻胚胎仍属于夫妻共有,对其处分应基于合意;其次,当双方当事人死亡后,冷冻胚胎所承载的生育权的属性随即消亡,此时的冷冻胚胎作为一项体现着情感寄托、精神象征的特殊物而存在着,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冷冻胚胎并不满足财产的概念和本质特征,无法进入《继承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冷冻胚胎不能被继承。最后,国内可以通过结合本国的实际国情、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来建立胚胎收养制度,既能够解决不孕家庭养育子女的难题也为冷冻胚胎的生命属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汪丽青[10](2015)在《人类辅助生殖私法调整机制研究》文中认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运用为解决不孕问题和实现优生带来了希望,开启了人类社会的新时代,对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但与此同时,该技术也使得人类的自然繁衍规律被打破,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道德伦理危机和法律问题。本论文采取多学科研究方法、比较法学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法律解释方法,对人类辅助生殖的私法调整机制问题进行研究。从人类辅助生殖合同的研究入手,探讨人类辅助生殖法律关系的共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一些具体的法律关系: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法律关系、代孕法律关系、人类辅助生殖亲子关系和死后生殖法律关系。本论文一共六章:第一章为人类辅助生殖与私法调整。本部分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含义及分类入手,提出笔者对人类辅助生殖的分类。人类辅助生殖是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人类辅助生殖的私法调整具有必要性及紧迫性,界定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私法调整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公法性因素。第二章为人类辅助生殖合同。本部分以人类辅助生殖合同为研究的主线,探讨该合同的生效要件,以法律关系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为逻辑思路。主体部分研究不同主体包括受术者、辅助生殖机构、遗传物质(包括精、卵、胚胎)提供者的条件与管理。客体部分研究生殖细胞和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于冷冻胚胎在不同情形下如何处置加以研究。内容部分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的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为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法律关系。中国对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的运用有比较笼统的规定。其应用引发了激烈的伦理争议,在法律层面涉及胚胎的地位,父母的生殖权与胚胎利益的平衡,患病孩子的健康权与胚胎利益的平衡。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例,对于其应用我国法律应作出严格限定。应严格掌握性别鉴定标准,准确确定适应症与适应人群,对治疗他人疾病而适用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应当严格限制条件。第四章为代孕法律关系。对于代孕,各国立法例有禁止型、宽容型和有限调控型三种。有限代孕具有正当性依据。我国地下代孕市场庞大,代孕纠纷频发,一概禁止并不能解决问题。我国将来的选择应该是有条件地许可代孕,并对代孕法律关系诸如代孕合同的效力、生效要件、内容、终止与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作出明文规定。第五章为人类辅助生殖亲子关系。比较自然生殖和辅助生殖中亲子关系认定的考量因素,考察在同质授精、异质授精、代孕等不同情形下亲子关系的具体认定规则展开研究,并总结各种情形,在维持现有法律制度规范一致性的基础上,考察辅助生殖的特殊性寻求亲子关系认定的统一规则。在保持传统亲子关系认定规则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人类辅助生殖亲子关系认定规则以保护所出生孩子的利益。第六章为死后生殖法律关系。我国已经出现死后生殖的案例,死后生殖中涉及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冲突与平衡:死者的利益、配偶的权利、所出生子女的权利、既存继承人的利益保障等方面。域外的司法判例和立法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指引。对死后生殖应该有条件地许可。其中最重要的是保障死者生前意愿的落实和所出生孩子利益的保护。
二、卵子赠送和不育妇女的卵巢组织冷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卵子赠送和不育妇女的卵巢组织冷冻(论文提纲范文)
(1)社会性冻卵的道德难题和法律构造 ——围绕“自主”概念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社会性冻卵的学界争论——从徐枣枣案说起 |
(一)院方的抗辩理由——技术现状 |
(二)单身女性冻卵反对之声 |
(三)支持者的观点——社会性冻卵的正当性 |
二、知情同意、自主与社会性冻卵 |
(一)知情同意 |
(二)知情同意的理论基础——自主(autonomy) |
三、关系自主对自主概念的反思 |
(一)关系自主的提出 |
(二)斯托亚(Stoljar)的关系自主理论 |
(三)关系自主批判社会性冻卵的理由 |
四、关系自主理论不足以反对社会性冻卵 |
(一)对“关系自主”批判的回应 |
(二)基于杰拉德·德沃金对自主理论的辩护 |
五、对社会性冻卵的初步制度构想 |
(一)我国规范现状 |
(二)明确社会性冻卵的权利基础 |
(三)社会性冻卵相关法律法规细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2)人体冷冻胚胎的归属与处置问题研究 ——兼议处置问题引发的代孕困境(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人体冷冻胚胎归属认定的法理基础:法律属性 |
第一节 确定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重要意义 |
一、冷冻胚胎应用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 |
二、确定冷冻胚胎法律属性是解决处置纠纷的前提 |
三、法律属性不明引发胚胎归属后的代孕困境 |
第二节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理论争议 |
一、生物学角度:冷冻胚胎属于“脱离人体的组织” |
二、国内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理论学说 |
三、国外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主要学说 |
第三节 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学说评析 |
一、对主体说和中介说的反对理由 |
二、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定位:人格化的特殊物 |
三、德国动物立法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认定的启示 |
第二章 人体冷冻胚胎归属与处置司法实践分析 |
第一节 冷冻胚胎的归属与处置实务判决统计学分析 |
一、案由的确定:物权与债权纠纷居多 |
二、原被告关系:多为受术夫妻与医疗机构 |
第二节 我国法院界定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分析 |
第三节 我国冷冻胚胎归属与处置典型案例分析 |
一、“宜兴冷冻胚胎案”:内涵不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
二、受术夫妻双方要求医院返还冷冻胚胎经典案例分析 |
三、妻子去世、丈夫要求医院返还冷冻胚胎的案例分析 |
四、丈夫去世、妻子请求医院继续移植胚胎的案例分析 |
五、法院裁判思路总结:“两步走”判断路径 |
六、法院裁判分析:对后续的代孕问题模糊处理 |
第三章 人体冷冻胚胎归属与处置的具体规则探究 |
第一节 监管权和处置权的内涵:具有特别限制的所有权 |
第二节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冷冻胚胎归属与处置问题 |
一、以夫妻双方合意为基础 |
二、未达成合意:以保障生育权为先 |
第三节 夫妻离婚时冷冻胚胎归属与处置问题 |
一、冷冻胚胎处置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二、离婚时应尊重夫妻合意选择处置方式 |
三、双方生育权冲突时的利益平衡与女性权益保护 |
第四节 夫妻一方去世时冷冻胚胎归属与处置问题 |
第五节 夫妻双方去世时冷冻胚胎的继承权问题 |
第六节 冷冻胚胎归属与处置引发的代孕问题 |
第四章 我国人体冷冻胚胎归属与处置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冷冻胚胎归属与处置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域外关于冷冻胚胎归属与处置的立法借鉴 |
一、英国的立法经验 |
二、瑞典的立法经验 |
三、德国的立法经验 |
四、美国的立法经验 |
五、法国的立法经验 |
六、对域外立法经验之思考 |
第三节 我国关于冷冻胚胎归属及处置的立法建议 |
一、制定《人工辅助生殖法》 |
二、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
三、规范冷冻胚胎的归属及处置规则 |
四、完善胚胎处置后的合理利用问题:有限制性地放开代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3)关于人体冷冻胚胎的民法保护研究 ——以江苏省无锡市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等三个案例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一)案例分析法 |
(二)文献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第一章 案件介绍和争议焦点 |
一、案件介绍 |
(一)江苏省无锡市人体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 |
(二)高某与汪某义、罗某珍、南京鼓楼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
(三)男方废弃夫妻共有人体胚胎侵权赔偿案 |
二、案件争议焦点 |
(一)焦点一: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 |
(二)焦点二:人体冷冻胚胎的继承性 |
(三)焦点三:人体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问题 |
第二章 案件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 |
一、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 |
(一)人体冷冻胚胎的定义 |
(二)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主要观点及评析 |
(三)人体冷冻胚胎的特征 |
(四)人体冷冻胚胎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定性趋势 |
二、人体冷冻胚胎的继承性 |
(一)人体冷冻胚胎可被继承的依据 |
(二)人体冷冻胚胎不可被继承的驳斥 |
三、我国人体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问题 |
(一)权利行使规则 |
(二)不同情况下人体冷冻胚胎权利归属及行使问题 |
第三章 案件研究结论与启示 |
一、案件研究结论 |
(一)人体冷冻胚胎属于伦理物 |
(二)人体冷冻胚胎可被继承 |
(三)人体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二、案件研究启示 |
(一)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人体冷冻胚胎伦理物的法律地位 |
(二)在法律体系中明确人体冷冻胚胎的继承规则 |
(三)人体冷冻胚胎处分规则的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4)人类冷冻胚胎的处置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案例及问题的提出 |
2.1 相关案例介绍 |
2.1.1 关于冷冻胚胎继承权的案件 |
2.1.2 关于冷冻胚胎移植纠纷的案件 |
2.1.3 关于废弃冷冻胚胎侵权赔偿的案件 |
2.2 问题的提出 |
2.2.1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不明 |
2.2.2 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未解决 |
第3章 人类冷冻胚胎处置规则的逻辑起点 |
3.1 人类冷冻胚胎的技术起源 |
3.2 人类冷冻胚胎的特征 |
3.2.1 冷冻胚胎是体外受精的胚胎 |
3.2.2 冷冻胚胎是暂停发育的胚胎 |
3.2.3 冷冻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属性且蕴含伦理意义 |
3.3 人类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 |
3.3.1 尊重冷冻胚胎潜在生命属性的主体说 |
3.3.2 强调冷冻胚胎可支配属性的客体说 |
3.3.3 平衡主体说与客体说的折中说 |
3.3.4 本文观点:采用客体说的相对合理性及缺陷补正 |
第4章 我国人类冷冻胚胎处置立法的基本原则构想 |
4.1 尊重夫妻双方合意原则 |
4.2 利益平衡原则 |
4.3 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原则 |
第5章 不同情形下人类冷冻胚胎的具体处置规则 |
5.1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冷冻胚胎的处置 |
5.2 夫妻离婚冷冻胚胎的处置 |
5.3 夫妻一方过世冷冻胚胎的处置 |
5.4 夫妻双方过世冷冻胚胎的处置 |
5.5 超期冷冻胚胎的处置 |
5.5.1 医疗机构具备处置权 |
5.5.2 限制医疗机构将超期冷冻胚胎捐赠用于科学研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冷冻胚胎处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的 |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分析 |
(一)主体说 |
1.有限自然人说 |
2.法人说 |
(二)客体说 |
1.体外财产说 |
2.私生活利益说 |
3.人格物说 |
4.伦理物说 |
(三)中介说 |
(四)本文观点 |
1.主体说的不足 |
2.客体说的不足 |
3.中介说的不足 |
4.笔者赞成“伦理物”说 |
二、冷冻胚胎的处置原则探讨 |
(一)主体合意原则 |
(二)公序良俗原则 |
(三)特别尊重原则 |
(四)情势变更原则 |
三、冷冻胚胎的处置制度完善 |
(一)夫妻双方健在时的处置制度 |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处置制度 |
2.夫妻离异时的处置制度 |
(二)夫妻一方死亡时的处置制度 |
(三)夫妻双方死亡时的处置制度 |
1.冷冻胚胎具有可继承性 |
2.对冷冻胚胎的继承限制 |
3.设立胚胎收养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人体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人体冷冻胚胎处置实务中的法律困境 |
第一节 人体冷冻胚胎处置的司法实践 |
一、宜兴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 |
二、单方处置冷冻胚胎侵权纠纷案 |
第二节 人体冷冻胚胎处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不明导致处置权内容难以界定 |
二、人体冷冻胚胎处置权的具体行使存在困境 |
第二章 人体冷冻胚胎作为处置权客体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理论学说 |
一、人体冷冻胚胎主体说 |
二、人体冷冻胚胎客体说 |
三、人体冷冻胚胎中介说 |
四、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学说评析 |
第二节 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界定 |
一、人体冷冻胚胎具有物的特征 |
二、人体冷冻胚胎具有人格属性 |
三、人体冷冻胚胎是人格物 |
第三节 人体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界定是处置权认定的基础 |
一、人体冷冻胚胎作为人格物可认定为处置权的客体 |
二、人体冷冻胚胎作为人格物是处置权内容确定的前提 |
三、人体冷冻胚胎作为人格物是处置权行使的基础 |
第三章 人体冷冻胚胎处置权的归属 |
第一节 受术夫妻与医疗机构之间处置权的归属 |
一、夫妻是人体冷冻胚胎处置权的原始主体 |
二、医疗机构对超期或剩余无主冷冻胚胎享有处置权 |
第二节 夫妻婚姻关系结束后人体冷冻胚胎处置权的归属 |
一、夫妻婚姻关系结束时同质冷冻胚胎处置权的归属 |
二、夫妻婚姻关系结束时异质冷冻胚胎处置权的归属 |
第三节 受术夫妻死亡时人体冷冻胚胎处置权的归属 |
一、夫妻一方死亡时人体冷冻胚胎处置权的归属 |
二、夫妻双方死亡时人体冷冻胚胎处置权的归属 |
第四章 人体冷冻胚胎处置权的具体行使 |
第一节 有约定情形下人体冷冻胚胎的处置 |
一、知情同意书是约定处置权行使的依据 |
二、约定情形下人体冷冻胚胎处置权的具体行使 |
第二节 无约定情形下人体冷冻胚胎的处置 |
一、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结束后人体冷冻胚胎的处置 |
二、夫妻一方死亡时人体冷冻胚胎的处置 |
三、夫妻双方死亡时人体冷冻胚胎的处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专着文献类 |
二、期刊论文类 |
三、中译论着类 |
致谢 |
(7)对“有限开放代孕”之批判观点的思考与回应(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违法说”的自我想象 |
二、“生育权实现需要自身具备条件说”的逻辑悖论 |
三、“少数人权利关系不大说”的道德风险 |
四、“违背人性说”质疑的视野局限与类比性解释 |
五、“法律家长主义说”的价值偏差 |
(8)赠卵IVF中的伦理问题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赠卵历史回顾和现状 |
二、与赠卵有关的伦理与思考 |
(一)应该得到赠卵的人群 |
(二)如何选择赠卵者 |
1. 卵子来源: |
2. 赠卵者的年龄: |
3. 捐赠卵子的数目: |
(三)实施过程中的伦理 |
(四)互盲与后代知情的思考 |
三、结束语 |
(9)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权利归属(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学说 (一)认为冷冻胚胎属于人的主体说 (二)将冷冻胚胎视为物的客体说 (三)将冷冻胚胎视为人、物之间过渡体的折中说 二、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一)主体说的缺陷 (二)折中说的弊端 (三)人的冷冻胚胎是体现着生育权的人格物 三、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及权利行使的规则 (二)夫妻双方离婚时冷冻胚胎的权利归属及权利行使规则 (三)冷冻胚胎不应当作为遗产被继承人继承 四、冷冻胚胎的保护制度之构建 (一)部分学者主张代孕合法之理由 (二)代孕制度之弊端 (三)人的冷冻胚胎的收养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
(10)人类辅助生殖私法调整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四、本文的基本观点和难点 |
第一章 人类辅助生殖与私法调整 |
第一节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概念与分类 |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义与范围 |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种类 |
三、本文对人类辅助生殖的分类 |
第二节 人类辅助生殖与生育选择权 |
一、自然生殖与宪法权利 |
二、辅助生殖作为一项基本权利 |
第三节 人类辅助生殖私法调整的主要问题 |
一、人类辅助生殖私法调整的特点 |
二、人类辅助生殖私法调整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
三、人类辅助生殖私法调整的主要范围 |
四、人类辅助生殖私法调整中的公法性因素 |
第二章 人类辅助生殖合同 |
第一节 人类辅助生殖合同概述 |
一、人类辅助生殖合同的界定 |
二、人类辅助生殖合同的生效 |
三、人类辅助生殖合同的要素 |
第二节 人类辅助生殖合同的主体 |
一、受术者 |
二、生殖细胞的捐赠者 |
三、生殖细胞的储存机构 |
四、辅助生殖机构 |
第三节 人类辅助生殖合同的客体 |
一、生殖细胞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归属 |
二、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权利归属 |
第四节 人类辅助生殖合同的内容 |
一、人类辅助生殖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义务 |
二、受术夫妇与生殖细胞捐赠者的关系 |
三、孩子与生殖细胞捐赠者的关系 |
第三章 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法律关系 |
第一节 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技术的现状 |
一、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技术与现行产前诊断技术的比较 |
二、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技术的运用领域 |
第二节 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的伦理问题 |
一、性别选择的伦理争议 |
二、医疗目的基因选择的伦理争议 |
三、非医疗目的基因选择的伦理争议 |
第三节 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的法律问题 |
一、胚胎的地位 |
二、父母的生殖权与胚胎利益的平衡 |
三、患病孩子的健康权与胚胎利益的平衡 |
第四节 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的法律规范 |
一、各国判例的考察 |
二、各国立法例的考察 |
第五节 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的立法建议 |
一、准确界定人类胚胎的地位 |
二、严格掌握性别选择的标准 |
三、严格确定适应症和适应人群 |
四、严格限定治疗他人疾病的适用条件 |
第四章 代孕法律关系 |
第一节 代孕的基本问题 |
一、代孕的界定 |
二、代孕的理论争议 |
三、有限代孕的正当性依据 |
四、代孕的各国立法例比较 |
第二节 代孕合同的法律问题 |
一、代孕合同的效力 |
二、代孕合同的性质 |
三、代孕合同的生效要件 |
四、代孕合同的内容 |
五、代孕合同的终止与损害赔偿 |
第三节 代孕在中国大陆的规制 |
一、中国大陆的现实与选择 |
二、中国大陆未来规制代孕的建议 |
第五章 人类辅助生殖亲子关系 |
第一节 人类辅助生殖亲子关系认定概说 |
一、自然生殖中亲子关系认定的考量因素 |
二、人类辅助生殖中亲子关系认定的一般规则 |
第二节 人类辅助生殖具体情形下亲子关系的认定 |
一、同质授精情形下亲子关系的认定 |
二、异质授精情形下亲子关系的认定 |
三、代孕情形下亲子关系的认定 |
四、人类辅助生殖条件下亲子关系认定的总结 |
第三节 人类辅助生殖亲子关系认定的立法建议 |
一、中国大陆现行立法评述 |
二、相关法律条文设计 |
第六章 死后生殖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死后生殖的现状 |
一、死后生殖的技术层面分析 |
二、死后生殖的样态分析 |
三、中国有关死后生殖的案例 |
第二节 死后生殖中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冲突与平衡 |
一、死者的利益 |
二、被指定者的权利 |
三、孩子的权利保障 |
四、既存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利益保障 |
第三节 死者生前意愿的落实 |
一、死者同意的认定 |
二、近亲属的决定权 |
第四节 死后生殖孩子利益的保护 |
一、身份法方面 |
二、继承法方面 |
三、社会保险利益方面 |
第五节 死后生殖的立法建议 |
一、各国立法例的考察 |
二、中国大陆立法应该采取的对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卵子赠送和不育妇女的卵巢组织冷冻(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会性冻卵的道德难题和法律构造 ——围绕“自主”概念的分析[D]. 马文俐. 吉林大学, 2021(01)
- [2]人体冷冻胚胎的归属与处置问题研究 ——兼议处置问题引发的代孕困境[D]. 黎敏儿.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11)
- [3]关于人体冷冻胚胎的民法保护研究 ——以江苏省无锡市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等三个案例为视角[D]. 宋璇.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6)
- [4]人类冷冻胚胎的处置规则研究[D]. 王昀. 湘潭大学, 2019(02)
- [5]冷冻胚胎处置问题研究[D]. 梅静. 中南民族大学, 2019(08)
- [6]人体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研究[D]. 张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7]对“有限开放代孕”之批判观点的思考与回应[J]. 庄绪龙. 法治研究, 2017(06)
- [8]赠卵IVF中的伦理问题思考[J]. 周从容. 生殖医学杂志, 2017(03)
- [9]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权利归属[D]. 刘兵. 吉林大学, 2016(09)
- [10]人类辅助生殖私法调整机制研究[D]. 汪丽青. 山东大学,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