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更应注意发展集体经济(论文文献综述)
祝洪章[1](2021)在《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文中指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问题,具有鲜明效率维度的价值追求和经济属性。立足中国特殊国情、农情,耕地流转问题不单纯是经济效率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在自发演化力量和有意识构建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具有自身特定的演进规律。我国现行耕地“三权分置”改革就是考虑到耕地流转的多重属性,通过权利分层方式,兼顾耕地社会属性、意识形态属性和经济属性。这是理解当下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问题的前提,是耕地经营权流转的制度环境。主流经济学推崇的简约理论模型的研究范式在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研究上存在明显的缺陷。本文结合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和西方新制度经济理论研究方法,从历史演进规律、制度逻辑的宏观视角,顺推制约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制度环境因素;从制度目标、制度机制的应然预设与流转运行和流转制度经济影响绩效实然状态的差异,逆推权利结构设计和流转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最终,针对问题成因提出优化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对策建议。本文分析了建国至今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历程和演化规律,提出农地产权制度存在制度价值复合化取向,呈现渐进、路径依赖式演化模式,具有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相结合,服务于国家城乡关系的国家意志等发展演进规律。“三权分置”改革以农户分化发展的社会现实为背景,遵循了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演进的历史规律,依托多重制度逻辑框架,将“系统观念、底线思维”作为多重逻辑兼容的指引,通过“地权细分”为多重逻辑兼容共存提供载体,通过“走廊调控”方式为多重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机制,通过增量改革和绩效提升为多重逻辑兼容共存提供动力。经营权流转制度是以经济绩效为主导逻辑的农地产权交易制度,相关的政策制定和立法近年取得较大发展。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目标主要是优化耕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保障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实现以上预设功能,国家通过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稳定机制三种制度机制综合推进流转改革。激励机制包括鼓励主体分流、客体强权赋权和完善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等;约束机制包括设立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红线、流转用途红线、农民权利保护红线等;稳定机制包括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等。本文在系统梳理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规模、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合约、流转价格、流转效力等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从宏观时空角度,运用LMDI法分析了耕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影响因素;从微观农户行为角度,基于农户流转规模决策模型,分析了影响农户流转决策行为的主要因素和农户耕地福利保障效应、农户耕地禀赋效应以及农户政策感知、预期与反馈效应等对流转决策的影响。对照流转制度功能目标定位,本文分别分析了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耕地配置绩效、生产效率绩效、粮食安全保障绩效。研究发现,虽然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耕地配置效率,但面积和地块细碎化和耕地撂荒等问题依然存在;耕地流转制度提升了农业全要素生产率,但对流转双方、全国区域间影响存在较强的异质性;现有耕地流转制度对流转“非农化”“非粮化”抑制效果不佳,经济发达地区的流转“非农化”明显,非粮食主产区流转“非粮化”明显,粮食主产区也存在流转“非粮化”趋势。依循“制度环境-制度逻辑-制度功能-制度机制-制度绩效”分析脉络,本文得出了我国城乡融合发展进程和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进程的渐进性约束了流转制度绩效发挥的结论;根据“产权结构-行为激励与约束-制度绩效”分析脉络,本文得出了耕地“三权”赋权方案不确定性、立法内容与技术缺陷影响了流转制度绩效发挥的结论;根据“制度交易成本”分析,本文得出了农户政策认知弱、流转交易平台建设滞后、交易监管薄弱、交易信息化程度低等因素增加了制度交易成本,造成流转制度绩效损失的结论。针对制度环境,本文提出耕地经营权流转应与农业非农转移、城市及乡村非农产业吸纳能力、农业技术进步水平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相适应发展,加快协同配套进程推进。针对赋权环节,本文建议应捋顺三权关系,采取“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的赋权路径,完善立法以减轻经营权非经济属性功能负荷;针对流转制度运行,本文提出从规模化思路、政策指导、主体培育、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持续降低经营权流转制度交易成本,提高流转制度效能。
祝之舟[2](2021)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机制的法理内涵与体系完善》文中研究说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集体组织与承包农户因土地承包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以土地承包权为核心,表现为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上专属于集体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从本质上反映了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分割,是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实现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和自愿交回是集体农户自主调整承包关系的法律机制,其本质是土地承包关系的自我调适,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的制度范畴,与集体组织主导的调整制度不同,也区别于土地经营权的自由流转。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与土地经营权流转进行了科学区分,凸显了前者的法律地位,但在体系建构上仍有完善空间。
邢伟[3](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杨立新,李怡雯[4](2020)在《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规则的修改与具体适用》文中研究表明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规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主要集中在以下13个方面:一是对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规则的修改,二是对所有权一般规则的修改,三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则的修改,四是对共有规则的修改,五是对用益物权一般规定的修改,六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及三权分置的修改,七是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的修改,八是对居住权规定了新规则,九是对地役权规则的修改,十是对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修改,十一是对抵押权规则的修改,十二是对质权规则的修改,十三是对占有规则的修改。这些重大修改共计52处,都会对人民法院处理相关物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带来变化。本文对这些修改进行整理分析,并就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方法说明具体意见。
祝之舟[5](2019)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制度要点与实施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体制性品格的基础上,强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身份性,实现了土地经营权的流动性,对原《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系统性的修正,农地承包体系、流转体系和权利体系均得以重新构建。为了保障新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效衔接以及新法的顺利实施,应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则。在新旧制度衔接方面,应妥善处理"四荒"土地经营权的登记换证问题,科学认定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效力,准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与土地经营权出租的关系。在新增制度实施方面,细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自动延长的规则,认可依法登记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统一承包地和"四荒"地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方式和规则。
刘芮[6](2019)在《“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对于农民而言,享有一项具有真正“财产属性”的农地权利,是一直以来的愿望。民间对于开放农地市场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些都在中央立法以及相关政策中及时予以反映。自2014年中央正式提出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以来,法学界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学术成果并不多。“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经营权是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核心。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根据既有的法律规范与现行立法政策,从权利的法理定位、权利的静态构造、权利的动态构造三大维度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对于落实“三权分置”模式的改革,推进物权法理论研究,具有突出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围绕“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问题展开,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内容包括土地经营权的概念界定、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通过论述土地经营权概念的原则、对象、关键与核心,分解土地经营权概念在法律层面上的含义,土地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在农村土地上以农业产业化生产为目的的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可以从权利的私权性质和物权性质分别展开分析。就私权性质而言,建构私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是在集体土地领域里建立商品经济体制的最关键举措,为解决我国农地利用效率低下提供方案,为清晰化国家与集体组织、农户之间的土地关系提供依据;就物权性质而言,土地经营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受物权保护的绝对性与完整性。将土地经营权设定为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可以发挥集体土地的使用价值,应对农业生产主体弃耕抛荒的困境、有助于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项制度功能。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包括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就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而言,以用益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构建土地经营权的基础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就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而言,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第二部分,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包括定名、定位、定型三个方面的内容。从一般法律概念的角度、民事主体意义的角度、物权主体意义的角度分层次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问题,并探讨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以及系统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认为包括承包农户在内的、所有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民事主体,均可为土地经营权主体。第三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违反“一物一权”原则,以“权利行使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具有合理性。同时,结合我国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构成的一般要件、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对土地经营权客体界定的启示,从客体的定性、定量方面,提出并论证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即集体所有的可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土地。第四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就承包型土地经营权而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大体一致,但不同之处在于,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原则上不具有处分权能,有关主体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尊重其约定,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可转为转让型土地经营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互换权、入股权、补偿请求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不得弃耕抛荒等义务。就转让型土地经营权而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包括占有(直接占有农村土地)、使用(经营自主性、用途限制性)、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和处分(权利处分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地上物所有权、依约使用土地的权利、流转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续期请求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义务有支付土地使用费、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保持与优化地力。同时,从物权法理论、民法平等性价值以及法律公平理念入手,认为在土地经营权之上设定权利负担且该负担有可能减损承包农户之既有权利时,才需要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做法。第五部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依据物权法理论,从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设立的一般概念和特征出发,并以权利设立方式的不同,区分“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两种类型。其中,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为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是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此种“二分法”对于土地经营权法构造的设计具有核心意义,能够使土地经营权制度真正承载中央提出的“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标。两种类型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规则有所区别: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可采形式主义登记,即当事人在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发生对外转让其权利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成立时,承包型土地经营权随之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应采实质主义登记,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属于物权合同,该合同成立后,需进行登记才可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第六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我国新时代农地制度改革的落脚点,其关键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转让、抵押、入股、出租、赠与和继承。其中,土地经营权转让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成立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与意思要件两方面,生效要件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抵押不存在法律障碍,通过抵押土地经营权,可以有效缓解权利人融资困难等资本层面的困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具有必要性;土地经营权入股是土地经营权资本化最重要的模式。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制度设计需要考量的是,入股的形式、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入股风险防范措施等。土地经营权出租是土地经营权债权性流转方式,应当从五层涵义上分析理解此种流转方式。土地经营权赠与在现行法上为诺成性法律行为,未来立法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公证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赠与合同纳入要式合同范畴。土地经营权继承属于权利继承,是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纯粹财产权利的必然要求,具有成为继承权客体的正当性基础。第七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土地经营权的变更包括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土地经营权内容变更应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典型内容的范围内进行变更;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包括“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增加”和“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减少”两种情形。前者指的是“原土地范围内的客体增加”,即在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后者包含“农村土地的部分灭失”和“农村土地的分割”两类情形。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手续、向集体组织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土地经营权终止的原因有:权利期限届满、违反法定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土地被征收、权利人死亡后不发生继承、土地灭失等。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是:承包农户或集体组织产生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具有注销登记义务、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地上物取回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补偿请求权。
蔡蕊文[7](2019)在《新中国70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农村土地产权理论视角》文中认为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在不断实践和探索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主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放前30年,农村土地制度历经土地改革时期、初级农业合作化时期、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时期,最终实现了农村土地从农民所有制转向集体所有制。改革开放以后,创新发展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实现了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问题,面对新情况,提出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这是新时代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又一重大创新,为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当下农村土地制度“三权分置”正处于试点实验阶段,亟需进一步的巩固和完善。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农村土地产权理论为视角,在密切联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土地制度“三权分置”改革重要论述的基础上,梳理了新中国70年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轨迹,分析了每一时期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内在原因,论述了70年来农村土地制度对马克思主义农村土地产权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总结了70年来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一些宝贵经验,最后结合马克思主义农村土地产权理论阐述了其对当下深化农村土地制度“三权分置”改革的启示。
朱兆伟[8](2019)在《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我国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在我国城镇化率依然偏低,农业人口依然占比偏高,农业生产潜能面临危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不足和粮食安全等问题交错叠加的当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和走向成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问题。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核心议题是农地产权权利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配置变化,即农地产权结构的变化。本文通过把握集体农地产权主体和细分农地产权权利束之间的关系,从考察细分农地产权权利束在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和承包地农户之间配置变化、配置效应及影响变革过程的各种因素的视角出发分析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依据我国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的实际变革情况,从分析农地产权主体中的集体、农地处分权在集体和农户间的配置及农地收益权在集体和农户间的配置三个方面,建立了“农地集体产权主体-集体农地流转和再分配制度-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的分析框架。我国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是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承担者,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完善程度直接决定这集体所有权的有效性,决定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性。本文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受到原公社体制时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影响和改革开放后国家城市化发展导向战略主导下“有意的制度模糊”的影响,在法律规范中和农村现实实践中均呈现出模糊、混乱的问题。而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模糊、混乱的情况使得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很容易遭受行政权力的干涉和被村干部强势小集团控制,沦为侵犯农民权益的工具。为了避免这一问题的产生,我国农地产权配置变革趋向于不断充实承包地农户的农地权利,限制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农地权利,但由此也引发了许多无法克服的负面效应。因此,构建完善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成为我国农地集体产权制度变革的重要内容。本文提出应利用我国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在继承集体化时期形成的生产队(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基础上,构建集体农地产权主体和合理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内部治理结构,调整在行政村设立村委会的制度,变革“政社合一”的制度遗产和强势村干部小团体得以形成的制度土壤,以形成真正能够被农民认同和代表农民利益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我国农地产权细分权利束包括农地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四项基本子权利。农村改革初期,在保留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集体拥有农地的所有权及其他子权利,集体成员农户获得农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集体和农户成为相对独立的农地权利主体,我国农村地区形成“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因此,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农地细分权利束配置,主要是农地处分权和收益权在集体和农户之间的重新配置。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农地处分权在集体和农户之间的配置主要反映在集体农地调整权和农户农地流转权之间的变化。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地再分配制度和农地流转制度的变迁及引致的效应发现,我国农地处分权的配置呈现出集体农地处分权严格受限、个体农户农地处分权扩张的特征:农户获得充分的农地流转权、集体的农地调整权受到严格限制。而这一变革的意蕴是为了培育我国农村的土地市场,促进市场机制在我国农地资源的配置过程发挥作用和让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稳定的农地经营预期。但是由于我国农地呈小农经营形态的这一根本国情限制,使得市场机制配置我国细碎化、固化的小块农地资源可能遇到严重的市场失灵问题。如在维护我国耕者有其田制度和农地细碎化治理的过程中,农地流转的市场机制面临着高昂的交易成本,而集体的农地调整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农地流转机制引致的这些负面效应。因此,需要在重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基础上,赋予集体以合理的农地处分权权利。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对于农地收益权配置来说,国家和基层政府虽然不是农地产权主体,却可以公权力主体身份参与农地收益的分配,从而对农地收益权在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和承包地农户之间的配置产生重要影响,甚至是决定性影响。本文通过考察国家、集体和农户多个利益主体在农地收益上的分配合约关系,分析农地收益权配置变迁过程、影响因素、配置效应和问题。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农地收益权的配置呈现出集体农地收益权严格受限、个体农户农地收益权扩张的特征。国家、集体和农民围绕农地收益分配形成的合约关系被中央政府在巨大的政治压力下强制性改变,税费改革后,我国集体向承包地农户收取承包地租金的权利被废止。但是当国家和地方财政不足以支撑广大农村社区对公共品供给需求的时期,取消集体提留制度无疑会给集体范围的公共品供给和农业生产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需要构建新型集体与农户基于双层农地产权结构的收益分配合约。
化田田[9](2019)在《十八大以来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研究》文中提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且长久不变,并作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重要指示。土地承包期延长三十年,意味着在第二个百年目标实现之前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经济不变,意味着我国农民依然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意味着土地经营者可放心投入资源在土地上。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体现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农民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经营者的经营权合法并受保护。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有多方面原因。在理论上,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化理论的核心是土地产权归集体所有,我国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实施的,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化理论。从邓小平的农业现代化“两次飞跃”理论来看,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贯穿于“两次飞跃”全过程,是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历史上,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解放、维护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在现实中,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需要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现实中存在导致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诸多因素,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是稳定农村的稳压器,保持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需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和相关土地法律法规都对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有:第一,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既要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又要顺应农业现代化要求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还要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之中。第二,完善土地承包政策,要在全国范围内落实好土地确权工作,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不断探索和发展“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第三,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对土地用途、土地征收、土地管理作出相应地要求,严格规范土地用途,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修订土地管理法规。在党的领导下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有利于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在集体所有制下,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更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所以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有利于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和社会保障通过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得以实现,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促进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提高了土地生产效率,所以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有利于兼顾公平与效率。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经济平稳运行、农民生活稳定、农业生产稳定和农村管理秩序稳定,保持土地承包关系对改善老人农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有促进作用,还有利于农业生产规模化和机械化发展,所以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有利于处理好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的稳定。
陈亚恒[10](2019)在《农地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权法律属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关于农村耕地实行“三权分置”的政策文件近年来连续颁布,而且各地关于“三权分置”的改革实践也热闹非凡,其在政策上指的是将农地之上的所有权、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经营权分置,为了将这一政策红利转化为法律表达,《土地承包法》在2018年也不断被讨论修改,并最终在该年年末形成了《土地承包法(修正案)》,与讨论草案不同的是,修正案直接将草案中规定土地承包权定义的内容删去(草案中指的是农户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全文仅剩一处表达了土地承包权:“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相比于农地的所有权以及土地经营权的篇幅,其是否能够达到“稳定土地承包权”的政策目标值得怀疑。从讨论修改的过程可以看出,各界对土地承包权为何物尚存在较大争议,这也正凸显了本文的意义所在。在“三权分置”中,土地承包权上承所有权,下接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权的定义和性质直接关系到了“三权分置”的法律结构。从学界的大量讨论来看,关于土地承包权为何物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其究竟是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说其为一种成员权。前者决定了土地经营权为权利用益物权,而这一观点在大陆法系的物权理论下存在较大争议:首先,其无法区分权利的客体与对象,其次,其可能造成对“一物一权”理论的突破,再者,设立物权化的土地经营权的方式可能造成物与债二元区分的混淆,造成原有农地流转在法律文本表达上的混乱。而对土地承包权的成员权解读则没有上述问题,并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也是本文主要表达的观点。本文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角度论证土地承包权为成员权。从农村土地“承包”一词的历史演变来看,其实现了从义务向权利的转变,农民通过这种权利向集体申请分配土地的使用权,因为农民不能当然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现实实践的角度讲,一般实行农地规模流转的地区,需要集体充当中介的作用,这就降低了流转的交易成本,更有利于实现规模流转。在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践中,村委充当了这一角色,并通过“返租倒包”等形式实现农地流转。当我们将这集体假设为集体经济组织时,就变成了农民借助自己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对外流转,是农民共同行使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设立了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而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就是借助成员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每一位农民通过行使土地承包权实现集体表决。这样整个土地流转中的“三权分置”实际上为土地承包权-集体所有权-土地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权不仅仅是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其为成员权的权利内容之一,更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表达方式。基于前述的性质阐释,本文希望对土地承包权有更加完善的法律构造,而不是仅有农民享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这一单薄的内容。对一个尚未成型的权利进行法律构造,其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将其置于法律关系之中,这与霍菲尔德在《基本法律概念》中的观点不谋而合。通过将其置于法律关系之中,尤其是农民与集体关系之中,实现对其权利内容的不同角度的解读。而若要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规模流转中的中介作用,最有效的方式是土地承包权的股份化,这样既有利于缓解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固化所造成的人地矛盾,也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创建,摆脱村委在农地流转中过分干涉的可能。而在股份化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解决的三个重要问题是:首先是关于集体成员身份的认定问题,其次是股份的数量划分问题,最后是股份数是否依据人口变化而做出调整。
二、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更应注意发展集体经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更应注意发展集体经济(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一)关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述评 |
(二)关于我国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研究述评 |
(三)关于家庭承包耕地经营权及流转的研究述评 |
(四)关于农地制度绩效的研究述评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耕地 |
二、耕地经营权及耕地经营权流转 |
三、制度及制度绩效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制度经济学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 |
三、多重制度逻辑理论 |
四、小农经济与规模经济理论 |
五、土地用益物权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与“三权分置”改革制度逻辑 |
第一节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与演进特征 |
一、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 |
二、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演进特征 |
第二节 “三权分置”改革的多重制度逻辑 |
一、以“系统观念、底线思维”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指引 |
二、通过“地权细分”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载体 |
三、以“走廊调控”方式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机制 |
四、以“增量改革”和“绩效提升”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动力 |
五、“三条底线”与“放活经营权”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运行机制 |
第一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立法现状 |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 |
二、《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土地经营权及流转的相关规定 |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关于经营权流转内容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一、耕地配置优化功能 |
二、生产效率优化功能 |
三、粮食安全保障功能 |
第三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运行机制 |
一、流转激励机制 |
二、流转约束机制 |
三、流转稳定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现状与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现状 |
一、流转规模方面 |
二、流转主体方面 |
三、流转方式方面 |
四、流转合约方面 |
五、流转价格方面 |
六、流转效力方面 |
第二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时空特征与影响因素 |
一、LMDI法模型设计 |
二、变量解释 |
三、数据来源 |
四、结果与分析 |
第三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的微观决策与影响因素 |
一、农户耕地流转规模决策模型 |
二、农户耕地福利保障效应 |
三、农户耕地禀赋效应 |
四、农户政策感知、预期与反馈效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绩效评价 |
第一节 耕地配置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耕地经营权流转对“撂荒”的影响 |
二、耕地经营权流转与规模种植 |
第二节 生产效率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研究方法与模型设计 |
二、变量与数据 |
三、结果分析 |
第三节 粮食安全保障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耕地经营权流转对“非农化”的影响 |
二、耕地经营权流转对“非粮化”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制约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根源分析 |
第一节 制度环境发展进展约束 |
一、城乡融合发展水平约束 |
二、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衔接程度约束 |
第二节 三权赋权方案解读的不确定性 |
一、“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不动产租赁权)”赋权方案 |
二、“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 |
第三节 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缺陷 |
一、现行法律对承包权的性质、内容没有明确规定 |
二、涉及经营权性质的部分表述容易引发歧义 |
三、法条对承包权受让与经营权受让的身份未区分 |
第四节 流转制度实施环节交易费用高 |
一、农户对流转制度认知度差 |
二、耕地流转市场交易平台建设滞后 |
三、耕地流转外部监管缺失 |
四、耕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范性差 |
五、耕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化水平低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提升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持续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 |
一、引导务农人口的城镇化转移 |
二、引导务农人口的农村非农产业转移 |
三、推进转移人口的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
第二节 推进生产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双轮驱动协调 |
一、推进流转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的互补与转化 |
二、科学设计流转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的优序与组合 |
第三节 采用“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的赋权方案 |
一、“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架构 |
二、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优势 |
三、逐步实现承包权对承包经营权的替代 |
四、明确承包权成员权性质与内容 |
第四节 加强立法平等保护耕地经营权 |
一、明确经营权“分段”式用益物权权利期限细分模式 |
二、修改完善现有经营权权属性质法条内容 |
第五节 加强耕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分类指导 |
一、根据城乡融合差异重点对规模化路径进行分类指导 |
二、根据农业现代化模式差异重点对适度规模标准进行分类指导 |
三、根据粮食安全功能差异重点对流转租金、租期进行分类指导 |
第六节 加快耕地流转市场体系建设 |
一、建立完善耕地流转公开交易平台 |
二、加强流转合同管理 |
三、优化耕地经营权流转抵押担保等配套服务 |
四、加强承包地流转及流转用途的监督管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表附录 |
图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2)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机制的法理内涵与体系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及其调整的法理内涵 |
(一)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内涵界定 |
(二)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与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逻辑关联 |
(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调整的法理解析 |
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机制的概念界定与制度价值 |
(一)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机制的概念生成 |
(二)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区分 |
(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机制的制度价值 |
四、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机制的体系完善 |
(一)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机制的立法缺憾 |
第一,没有设置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的一般条款或基本规则。 |
第二,没有规定土地承包关系集体调整和自主调整的上位制度和协调机制。 |
第三,没有明确自愿交回承包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法律后果,即其与土地承包关系变化的因果关系。 |
第四,没有规定未经集体组织同意或跨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机制的若干建议 |
第一,认可集体农户自主调整承包关系的一般性权利。 |
第二,明确集体农户自主调整承包关系的自愿与平等原则。 |
第三,统一集体农户自主调整承包关系的法律效果。 |
第四,建立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衔接机制。 |
第五,进一步规范集体组织在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机制中的法律地位。 |
(3)“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规则的修改与具体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变动和物权保护规则的修改与具体适用 |
(一)受遗赠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是继承开始时 |
(二)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的属性是侵权责任请求权 |
二、民法典物权编对所有权一般规则的修改与具体适用 |
(一)完善不动产的征收规则 |
(二)因疫情防控需要可依法征用财产 |
(三)增加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的规定 |
(四)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相关资料享有查阅权和复制权 |
(五)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土壤污染物、光辐射等有害物质 |
(六)增加规定添附为所有权取得方式 |
三、民法典物权编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则的修改与具体适用 |
(一)补充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权限和程序 |
(二)修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与表决规则 |
(三)“住改商”用房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
(四)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
(五)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业主共有 |
(六)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负有及时答复及执行应急处置措施的义务 |
(七)进一步强调业主的法定义务 |
(八)进一步强调保护业主的权利 |
四、民法典物权编对共有规则的修改与具体适用 |
(一)变更共有财产的性质或用途属于共有人决定的重大事项 |
(二)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须依照法定规则 |
五、民法典物权编对用益物权一般规定的修改与具体适用 |
六、民法典物权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及三权分置的修改与具体适用 |
(一)删除特殊林木承包期延长规则,调整承包期届满的续期规则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限于互换与转让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三权分置的基本规则 |
(四)特殊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流转土地经营权 |
七、民法典物权编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的修改与具体适用 |
(一)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民法的绿色原则要求 |
(二)删除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别要求 |
(三)原则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应依法办理 |
八、民法典物权编对居住权规定的规则与具体适用 |
(一)界定居住权的概念 |
(二)设立居住权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完成登记 |
(三)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和出租 |
(四)居住权因居住权期间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 |
(五)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
九、民法典物权编对地役权规则的修改与具体适用 |
(一)用益物权人继受土地所有权人享有或者负担的地役权 |
(二)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设立地役权须经用益物权人同意 |
十、民法典物权编对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修改与具体适用 |
十一、民法典物权编对抵押权规则的修改与具体适用 |
(一)海域使用权为可抵押财产 |
(二)债权人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
(三)删除耕地使用权禁止抵押的限制 |
(四)抵押合同应当包括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
(五)订立流押条款不影响抵押权优先受偿效力 |
(六)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抵押财产正常流转 |
(七)抵押不破租赁限于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 |
(八)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须抵押权人同意 |
(九)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抵押权受偿顺序 |
(十)进一步明确同一物上的抵押权、质权受偿顺序 |
(十一)增加规定动产抵押中间价款超级优先权 |
(十二)规定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的限制性规则 |
(十三)进一步完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事由 |
十二、民法典物权编对质权规则的修改与具体适用 |
(一)质押合同应当包括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交付方式等 |
(二)订立流质条款不影响质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
(三)调整了汇票、本票和支票的顺序 |
(四)修正权利质押登记规则 |
十三、民法典物权编对占有规则的修改与具体适用 |
(5)《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制度要点与实施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制度要点 |
(一) 完善了农村土地的承包体系 |
(二) 丰富了农村土地的流转体系 |
(三) 贯彻“三权”分置, 重塑农地权利体系 |
(四) 衔接三轮承包, 实施承包期延长政策 |
二、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的根本遵循 |
(一) 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体制性 |
(二) 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身份性 |
(三) 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流动性 |
三、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的技术路径 |
(一) 实现原有制度的有效衔接 |
1. 妥善处理“四荒”土地经营权的登记换证问题 |
2. 科学认定跨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效力 |
3. 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与土地经营权出租的关系 |
(二) 制定新增制度的实施规则 |
1. 细化承包期延长的具体规则 |
2. 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 |
3. 明确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规则 |
四、结语 |
(6)“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一章 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界定概说 |
二、界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
三、土地经营权之“土地”——农村土地 |
四、土地经营权之“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 |
五、土地经营权之“权”——用益物权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的私权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
三、土地经营权为独立用益物权 |
四、土地经营权为不动产用益物权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
二、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
第二章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 |
一、一般法律概念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二、民事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三、物权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价值目标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之功能定位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型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构造的正当性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 |
三、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 |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及其研究价值 |
一、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 |
二、土地经营权客体立法研究的价值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处理 |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限缩 |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主要适用场景 |
三、土地经营权与现行农地权利互不冲突 |
第三节 以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之辨析 |
一、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的传统适用范围 |
二、土地经营权不应被视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例外 |
三、土地经营权与地上权的不可比性 |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悖反性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一、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
二、我国农地制度变迁与土地经营权的客体界定 |
三、客体定性:不动产之农村土地 |
四、客体定量:农业经营型土地资源 |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内容的法构造 |
第一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特征 |
二、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三、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二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三、全面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法理检视 |
第五章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
一、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 |
二、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
第二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困境 |
二、集体组织中无地农民的发展权 |
三、“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出路 |
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与内容 |
第三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
四、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规则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可采形式主义登记规则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采实质主义登记规则 |
三、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时间节点及风险负担规则 |
第六章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转让 |
一、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与出让的关系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性质与特征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抵押 |
一、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理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类型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的作用 |
四、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度实效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入股 |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 |
二、土地经营权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 |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防范措施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出租 |
一、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债权性法律关系范畴 |
二、土地经营权出租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
三、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行使方式上的意义 |
四、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出租 |
五、土地经营权出租的具体类型 |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的赠与、继承 |
一、土地经营权赠与 |
二、土地经营权继承 |
第七章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 |
一、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变更 |
二、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变更 |
三、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 |
四、土地经营权其他事项变更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终止 |
一、土地经营权终止的事由 |
二、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 |
结论与创新 |
一、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新中国70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农村土地产权理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创新点 |
四、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概述 |
(一)基本概念阐释 |
(二)马克思主义农村土地产权理论概述 |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回顾 |
第一节 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历程(1949—1978 年) |
一、农村土地改革时期:农村土地农民私有制(1949—1953 年) |
二、初级农业合作化时期:农民所有集体经营(1953—1955 年) |
三、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时期:集体所有集体经营(1956—1978 年) |
第二节 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 |
一、土改时期实行农民私有制的动因分析 |
二、初级农业合作化时期农地产权关系变更的动因分析 |
三、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时期农地制度变革的动因分析 |
第二章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轨迹及其基本特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初次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过渡与确立时期(1978—1984 年) |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巩固时期(1985—1992 年) |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时期(1993—2002 年) |
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进一步发展时期(2003—2012 年) |
第二节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再次改革——“三权分置”制度 |
一、“三权分置”在地方上的探索时期(2004—2012 年) |
二、“三权分置”制度正式过渡与确立时期(2013—2014 年) |
三、“三权分置”制度发展完善时期(2015—至今) |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基本特征 |
一、诱致性与强制性相结合 |
二、渐进性与曲折性相统一 |
三、延续性与创新性相交融 |
第三章 7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农村土地制度的理论贡献和局限性 |
一、主要理论贡献 |
二、存在的局限性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理论分析 |
一、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生产力发展缓慢 |
二、农民获取土地谋求生存与发展的迫切尝试 |
三、农民思想观念得以深刻解放 |
第三节 农村承包地实施“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的理论分析 |
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是根本原因 |
二、农村人地关系的突出矛盾是直接原因 |
三、“两权分离”的制度日益显现的局限性是重要原因 |
第四节 改革开放后农地制度对马克思主义农村土地产权理论的创新发展 |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的创新发展 |
二、“三权分置”是新时代对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的创新发展 |
第四章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经验及深化“三权分置”改革的路径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经验 |
一、始终坚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
二、始终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
三、必须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作为根本保障 |
第二节 深化“三权分置”改革的路径 |
一、建立清晰的农村承包地“三权”权能体系 |
二、建立系统全面的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体系 |
三、秉承“农民”为主体的理念推进“三权分置”改革 |
四、加大对农民的基础性保障以助推“三权分置”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家与农地集体产权制度变迁 |
二、现行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的问题 |
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内容和分析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三、分析框架 |
第四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本文研究的创新点 |
二、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理论基础与概念界定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产权理论 |
二、制度变迁理论 |
第二节 概念界定 |
一、农地产权制度、集体产权内涵 |
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 |
第二章 典型农地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农地私有制 |
一、农地农民个人所有制 |
二、地主租佃制 |
三、资本主义雇佣农场制 |
第二节 农地国有制 |
一、历史中的农地国有制 |
二、当代农地国有制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集体化时期农地产权制度概述 |
第一节 集体化时期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塑造与演变 |
一、初级社:集体产权主体的雏形 |
二、高级社:集体产权主体的形成 |
三、人民公社大公社体制时期:变动的集体产权主体 |
四、“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人民公社时期:集体产权主体的稳定 |
第二节 集体化时期农地处分权配置变迁及效应 |
一、集体化时期农地处分权配置变迁 |
二、集体化时期农地处分权配置效应 |
第三节 集体化时期农地收益分配合约分析 |
一、国家提取农业剩余合约安排 |
二、集体内部农地收益分配合约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双层经营体制下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研究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后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变革 |
一、生产队的解体与农民集体 |
二、公社体制的转化与集体组织形态 |
第二节 双层经营体制下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问题:集体产权主体的“虚”与“实” |
一、法律规范中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有意的制度模糊 |
二、现实经济中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 |
第三节 双层经营体制下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重构 |
一、集体产权主体重构的一般机理 |
二、集体产权主体的重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流转与再分配制度 |
第一节 集体农地流转与再分配制度:农地处分权配置的变迁 |
一、1978 年至今农地处分权配置变迁 |
二、1978 年至今农地处分权配置变迁评述 |
第二节 集体农地流转与再分配制度的研究概述 |
一、集体农地流转的研究概述 |
二、集体农地再分配制度研究概述 |
第三节 集体农地流转与再分配制度:耕者有其田制度 |
一、双层经营体制下耕者有其田制度的内涵、效应和问题 |
二、集体农地流转、农地再分配与耕者有其田 |
第四节 集体农地流转与再分配制度:农地细碎化治理 |
一、集体农地细碎化的现状、成因与影响 |
二、集体农地流转、农地再分配与农地细碎化治理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安排 |
第一节 地租理论与土地收益分配理论 |
一、地租理论 |
二、土地收益分配理论 |
三、集体农地收益分配的一般原则 |
第二节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分析 |
一、改革开放后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 |
二、税费改革与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 |
第三节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中的地租机制 |
一、集体农地地租机制分析 |
二、集体农地地租机制与农地集体产权主体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启示:实现农地三权有效分置 |
第一节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配置的经验与启示 |
第二节 我国集体农地产权制度改革试验:一个案例 |
一、清远市农村综合改革概况 |
二、清远市村民自治重心下移和土地整合的改革实践 |
三、清远市农村综合改革的启示与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与潜在风险:基于产权配置的视角 |
一、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源流 |
二、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潜在风险 |
第四节 实现我国农地三权有效分置 |
一、农地三权有效分置的产权配置状态 |
二、农地三权有效分置的实现路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十八大以来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十八大以来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依据 |
1.1 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理论依据 |
1.1.1 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的要求 |
1.1.2 是对邓小平“两个飞跃”理论的坚持 |
1.2 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历史依据 |
1.2.1 稳定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了农村生产力解放 |
1.2.2 稳定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了集体所有制经济 |
1.2.3 稳定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了社会稳定 |
1.3 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现实依据 |
1.3.1 是解决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问题的必然要求 |
1.3.2 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必然要求 |
1.3.3 是保持社会稳定的“稳压器” |
1.3.4 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 |
1.3.5 是规范工商资本经营农村土地的制度保证 |
第2章 十八大以来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内容 |
2.1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2.1.1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 |
2.1.2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
2.1.3 促进小农户和发展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
2.2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
2.2.1 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 |
2.2.2 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 |
2.3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
2.3.1 严格管制土地用途 |
2.3.2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
2.3.3 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规 |
第3章 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意义 |
3.1 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有利于坚持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 |
3.1.1 有利于维护集体所有制经济 |
3.1.2 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
3.1.3 有利于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 |
3.2 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有利于兼顾公平与效率 |
3.2.1 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 |
3.2.2 有利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生产效率 |
3.3 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有利于处理好稳定与发展的关系 |
3.3.1 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
3.3.2 有利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致谢 |
(10)农地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权法律属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关于土地承包权的政策梳理 |
第二节 关于土地承包权政策的法律检讨 |
一、现有法律规范缺乏对土地承包权的明确定位 |
二、土地承包权定位不明确所导致的问题 |
第二章 土地承包权的生成逻辑与性质阐释 |
第一节 “承包”一词的历史演进 |
一、土地承包由责任向权利的转变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分离出土地承包权 |
第二节 当前农地“三权分置”的实践的实证分析 |
一、当前农地流转的模式 |
二、对依靠集体进行规模流转的经济分析 |
三、借助土地承包权实现集体土地规模流转下的“三权分置” |
第三节 土地承包权的性质阐释 |
一、土地承包权主要体现为一种期待权 |
二、土地承包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表现之一 |
三、土地承包权是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的表现形式之一 |
四、土地承包权并非权利负担状态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三章 成员权下的土地承包权的法律构造 |
第一节 土地承包权的主体 |
一、当前政策文件以及法律法规对承包权主体的确定存在混乱 |
二、农民与农户的关系问题 |
三、承包权主体的确定 |
第二节 基于成员与集体关系对土地承包权权利内容的分析 |
一、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概念 |
二、基于霍菲尔德的“最小公分母”对土地承包权的分析 |
第四章 成员权下土地承包权的实现路径-以土地承包权股份化为角度 |
第一节 土地承包权股份化的意义与合理性 |
一、土地承包权股份化的意义 |
二、土地承包权股份化的合理性探讨 |
第二节 土地承包权股份化的实现 |
一、以土地承包权为基础的股份数量问题 |
二、股权的管理模式问题 |
三、成员身份的确定问题 |
四、小结 |
后记 |
参考文献 |
四、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更应注意发展集体经济(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D]. 祝洪章.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自主调整机制的法理内涵与体系完善[J]. 祝之舟. 法学家, 2021(02)
- [3]“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规则的修改与具体适用[J]. 杨立新,李怡雯. 法律适用, 2020(11)
- [5]《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制度要点与实施问题研究[J]. 祝之舟.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4)
- [6]“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D]. 刘芮.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7]新中国70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农村土地产权理论视角[D]. 蔡蕊文.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8]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研究[D]. 朱兆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9]十八大以来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研究[D]. 化田田. 湖南科技大学, 2019(06)
- [10]农地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权法律属性研究[D]. 陈亚恒.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标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论文; 三权分置论文; 集体经济组织论文; 土地产权论文;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