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公务员的行政法律意识(论文文献综述)
陆庆兵[1](2020)在《海门市悦来镇基层公务员激励管理研究》文中提出基层公务员是我国公务员队伍中人数最为庞大的一个群体,现如今我国正处在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阶段,为满足政府部门的需求,国家对公务员招录的数量和质量每年也在不断地提升。公务员作为政府公共部门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这当下如何培养一支高效负责的公务员人才队伍,对我国建设服务型和创新型政府显得至关重要。本文以海门市悦来镇基层公务员群体为具体研究对象,详尽地介绍了海门市悦来镇基层公务员激励管理的现状和特色,通过对海门市悦来镇基层公务员的问卷调查及访谈,结合人力资源相关理论,对获得的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从激励因素方面对造成悦来镇基层公务员激励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同时根据海门市悦来镇政府具体实际以及现行的管理制度,从内部因素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海门市悦来镇基层公务员激励管理的相关对策。具体有:完善培训机制和加强精神文化建设。从外部增强悦来镇基层公务员自身能力,同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营造组织文化,增强悦来镇基层公务员的使命感、存在感与归属感;合理分配悦来镇基层公务员工作量和落实岗位职责,搭建一个更好的工作平台;改良悦来镇基层公务员晋升机制,净化悦来镇的晋升环境;完善悦来镇基层公务员报酬和奖励机制,从正反两方面对悦来镇基层公务员进行工作激励。
王科[2](2020)在《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1993年实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来,党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逐步实现凡进必考、择优录用,以保障基层公务员具备应有的工作能力。2006年《公务员法》正式施行后,更是将对各级公务员的教育培训、挂职锻炼制度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重视党的政治建设,各级地方政府也将提升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放到了重要地位,而且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级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的政治素质、政治胜任力得到很大提升。但是近年来,在提升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要求,还有提升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过程中也出现一些形式主义、急功近利等问题。鉴于基层公务员的重要地位,如何优化和改进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的提升方式的问题,制度性持续提升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就成为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现实问题了。本文综合运用文献分析、问卷调查、统计分析、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的现状进行了研究。本文通过网络形式在全国东、中、西地区共26个省的基层公务员中,发放并回收528份调查问卷作为样本开展研究:(1)运用李克特五点量表、他人评价的方式测量了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水平;(2)运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方法测量了组织因素和个人因素对政治胜任力的影响作用,(3)运用文献分析法研究政治胜任力及提升的逻辑基础,提升方式作用机制及信度效度;(4)运用卡方拟合优度检验方法分析政治胜任力教育培训方式的问题和改进意见;(5)运用历史分析法研究交流锻炼和行政问责方式的发展逻辑、现实问题及原因;(6)运用比较分析法研究西方发达国家政治胜任力的提升方式来作为参考和借鉴;(7)综合全文提出政治胜任力提升方式的优化进路,为建设一支符合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履职尽责,忠诚、干净、担当的基层公务员队伍提供参考。一般来说,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就是指其能够忠于国家、忠于宪法法律、忠于职守,从而能够客观、公正、公平履行职责的能力。与西方国家坚持“文官中立”原则不同,在中国,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就是指公务员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职守,以及能够客观、公正、公平履行职责的能力。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的提升,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使基层公务员不断强化国家意识、宪法意识、职责意识,从而提升其在复杂环境下客观、公正、公平履行职责的能力。在中国,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的提升,则指通过教育、实践等方式,使基层公务员不断增强理想信念、不断增强“两个维护”意识、以人民为中心意识、忠诚干净担当意识,从而提升其在复杂环境下履行职责的能力。本文的研究内容:(1)提出研究问题,并阐释选题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梳理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研究创新;(2)对研究的相关文献进行评述,探索研究空间;通过对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政治胜任力提升等相关概念的涵义进行了界定,明确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根据研究的需要,对胜任力理论、公共产品理论、职位分类理论进行论述,为研究提供理论支撑与指导作用;(3)测量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现实水平及影响因素,通过他评的方式测量基层公务员当前的政治胜任力状况,并从组织因素和个人因素分析其影响效果,形成结论并为后文奠定基础;(4)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的教育培训方式的实证研究。通过调查问卷分析政治胜任力教育培训方式的满意度、教育培训的有效性以及未来的改进策略;(5)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的交流锻炼方式和行政问责方式的规范研究,分析两种方式发展的历史逻辑,以及当前提升方式面临的问题,诸如法律建设不足,动力不够、保障欠佳和缺乏绩效评估等,并分析其原因;(6)国外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的域外经验,分析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导向型国家的提升经验、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导向型的提升经验,以及两种提升方式对中国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的借鉴;(7)提出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的优化路径。从“教育培训”、“交流锻炼”和“行政问责”三个维度完善提升对策,主要包括加强法治建设、激发提升动力、实施管理创新、健全保障机制、强化监督评估等,以期实现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得到有效提升的目标;(8)总结主要研究结论,分析主要的不足之处,以及未来研究的展望。本文的创新点如下:第一,本文针对基层公务员这一群体的政治胜任力提升开展研究,在研究对象上有所创新。基层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中人数最多、分布广泛,且直接服务群众,是政府同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所以政治胜任力应该是基层公务员首位胜任力。比较现有的研究成果将基层公务员能力或胜任力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本文提出政治胜任力的概念,并指出其在各项胜任力中的核心地位,深入研究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及其提升的有关问题,这样的研究对象确定是有比较明显的新意的。第二,本文将政治素质的研究由定性研究转入定量研究,在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既往的政治素质研究主要运用的是家庭出身和阶级成分的审查评价法、日常观察和谈话了解的评语鉴定法等定性研究方法,这些方法按照判定标准作出定性的文字描述,研究结论往往过于简单、主观性强、表述笼统,不利于全面客观的把握政治素质及其提升过程。定量研究方法在学术研究中比较容易操作、标准规范、易于比较、匿名性强、主观性少,研究资料也容易获取。通过采用成熟的调查问卷,运用他人评价、自我评价或者两者结合的测量方式,发放问卷并回收后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处理数据,得出结论。通过量化分析能够更为准确的分析政治胜任力的现状和影响因素、提升方式的现状与问题,并针对性的提供对策建议。第三,本文建立了一个“理论-实践-监督”的“三维框架”以提升基层公务员的政治胜任力,在研究框架上有所创新。在这个“三维框架”中,“理论”是教育培训方式;“实践”是交流锻炼方式;“监督”是“行政问责方式”。根据胜任力的冰山(洋葱)模型,这个“三维框架”能够改变胜任力模型中的五个要素(知识、技能、自我概念、特质、动机),教育培训能够改变知识、自我概念和动机;交流锻炼能够改变技能、自我概念和特质;行政问责能够改变技能和自我概念。比较已有研究成果往往只关注“三维框架”中的某一个方面,比如教育培训一个维度,本文的观点不仅是全新的,而且对于政治胜任力的提升作用也应该是全面的。
徐翕明[3](2020)在《论刑法中的法令行为》文中研究表明刑法中的“法令行为”是一个具有浓厚历史底蕴与民族传承的刑事法律概念。它发轫于先秦,盛兴于唐宋,对当代中国刑法制度、司法实践的发展影响巨大。但就目前而言,“法令行为”在刑法立法上存在明显的不足,并且在理论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上也难以令人满意。针对这一现状,本文采用分类研究、分别阐释、交叉学科分析的方法,对“法令行为”进行由总到分全面、深入的探讨。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约20万字。第一章是对“法令行为”基本内容及其原理的介绍。该部分从古代刑律中寻找“法令行为”的源头,并结合当下“法令行为”的定义,进而提出“法令行为”的概念是,依照其他法律(包括法规)、公务员或军人内部的上级命令实施的行为。“法令行为’”具体可区分为依照法律的行为与执行命令的行为,其中,前者可进一步分解为依实体法实施的行为和依程序法实施的行为,而后者则可分为公务员执行命令和军人执行命令。“法令行为”都具有出罪效果,但由于依照法律的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行为在行为本质上存在不同,故而根据秩序统一性原理中的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和实质违法性理论中的社会相当性说对两者的出罪根据分别阐释。第二章是对中外刑法中“法令行为”立法例的系统梳理与分析。通过对“法令行为”的全球化考察,在借鉴他国规定的基础上,将“法令行为”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当然,如何在《刑法》体系中准确地定位“法令行为”还有深究空间,本文主张将其规定在《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之后,作为一项独立的出罪事由。具体条文可采用如下表述:“依据其他法律或上级命令而实施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所实施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三章是对依照实体法实施的行为的展开。具体来说,依照实体法实施的行为种类繁多,但与出罪相关的内容包括:《宪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大代表发言、表决行为,民事监护中的惩戒行为,《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警察基于其职务而实施的防卫行为,以及大量行政性法律规定的特别许可行为。这些行为原则上继承了“法令行为”的出罪效果,但由于依据的是不同的法律法规,因此在阻却具体犯罪的成立上也会有所不同。同时,本文还对实施各个行为所具备的条件予以明确,以避免动辄对这些行为作非罪化处理。第四章是对依照程序法实施的行为的展开。具体来说,依照程序法实施且与出罪相关的行为,主要是刑事诉中的侦查行为、逮捕行为、扭送行为和执行死刑行为,其中扭送行为的问题最为复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民扭送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主要是由于我们对于扭送行为的条件认识不足引起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扭送的主体是任何公民,但这是不准确的,应当修改为“公众”或“任何人”;扭送的对象是现行犯和在逃犯,应当将现行犯理解为“具有犯罪嫌疑的人”,同时,借鉴美国法中“合理根据”规则,对在逃犯的标准做合理解释。对于现行法律尚未规定的扭送限度问题,我们应当从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两方面作补充解释,从而使扭送行为能够积极发挥出罪效果。第五章是对执行命令的行为的展开。基于行为主体的不同,执行命令的行为分为公务员执行命令和军人执行命令,故而在讨论二者出罪问题上也应当有所区别。在分析公务员执行命令行为出罪时,应当格外重视《公务员法》第60条的规定,立足于法律文本总结出具体的出罪条件;而解决军人执行命令出罪时,则有赖于相关法律的制定,并适时地与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相衔接。
刘岳林[4](2019)在《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研究》文中提出公务员权利救济是公务员法律制度的重要方面,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运行情况是一个国家公务员法制和法治政府建设状况的真实反映。长期以来,由于传统政治文化、特权关系以及干部管理机制等各项要素的影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关注重点始终放在如何加强对公务员群体的监督管理,确保这一群体能够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行使其公权力,构建的法律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性,更多的集中在义务性规范层面,忽视了这一群体所应享受的权利性规范,没有为这一群体设立科学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的关键,在于维护公共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务员权利保障二者之间有效平衡。对于这一问题,侧重点是放置在秩序上,并非道德层面的简单判断问题,而是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法治水平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程度等要素直接相关。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历经了威权体制下的秩序中心主义、民权体制下的权利中心主义两项制度的演变,随着这一演变进程的循序渐进,能够充分显现出整个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印记。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逐渐被现代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尊重人权原则所摒弃,逐渐形成了非诉讼救济和司法救济二者有效结合的公务员救济体系。本文主要利用比较分析法,对比分析域外法治先进国家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总结出对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启示,并对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梳理,并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并从培养公务员群体的法治意识、完善我国公务员非诉救济制度、建立公务员行政处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救济制度等方面入手,探究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可行路径。
肖新平[5](2019)在《中国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研究 ——基于组织文化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研究聚焦于中国基层公务员考核制度与考核实效之间的偏差问题或曰考核制度为何难以全面落实和取得预期或理想的效果。针对中国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问题进行实地研究与组织文化的分析,结合政府组织发展趋势及基层公务员自身的时代特征及中国公共行政的组织文化特质,提出提升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有效性的对策建议。本文主要采用参与观察与深度访谈的方法获取有关资料,以X市政务中心及该市N部门的考核管理为主要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研究、叙事分析、文本分析、个案分析、跨学科研究以及比较、归纳等。缘起于美国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及其实践主要借用与学习了西方企业管理的经验做法,主张用企业家精神改革公共部门与重塑政府。诚然,这种做法有其现实的效用与价值,然而这一理论源于企业管理、产生自美国而本身无法摆脱固有的企业文化与美国文化特质。由于公私部门性质与中美国家文化的差异,以重塑政府与企业家精神为主导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及其绩效考核应用于中国基层公务员考核,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双重的“组织文化不适应”,即与公共部门组织文化及国家宏观组织文化的不匹配、不契合,并产生经验借鉴、接受与阐释过程的变异与误读等认知偏差,从而导致考核制度难以取得预期与应有的实效。本研究从公私部门的组织文化差异与中西国家宏观组织文化即国家文化差异两种视角进行比较研究,力求对于我国基层公务员考核进行比较客观、全面、系统、深入的组织文化解读与阐释。研究价值:研究的理论价值在于通过整合沙因与霍夫斯泰德的组织文化理论并将其变通作为论文的理论分析框架,对我国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问题存在从组织文化的三个层面进行阐释,同时对于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工具与理论来源即新公共管理及绩效管理进行分析;研究的实践价值在于以个案分析为视角考察2007-2017年十年间X市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发展、演变及其问题的根源,提出建设适应中国公务员考核管理的组织文化的对策建议,如优化公务员考核管理的总体设计、深化对人性向善管理假设的认知、树立以人为本的公务员管理价值导向、提高公务员对考核的知情参与及自我管理、借助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组织文化建设等,这些建议有助于深化各方对于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认知,并为今后各地基层公务员的考核管理提供启示、经验借鉴以及具体的改进举措,更好促进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实效的提升。研究主要创新点:1.理论创新。鉴于沙因与霍夫斯泰德组织文化理论彼此的相似相容与互补性,将他们加以整合、变通应用,沙因组织文化三个层次基础上,将潜在基本假设层面与国家文化维度对应,并鉴于中国传统社会建立在差序格局与熟人社会基础上人际关系对于考核的重要影响,将性别维度替换为特殊主义维度,从而更有针对性的分析中国基层公务员考核。2.阐释创新。公共部门组织文化的特质在于其任务与职责的公共性,这决定了其所追求的信念与价值观;同时,论证了中国公共行政的组织文化特质在于集体主义的文化倾向,核心是中和思想。3.考核理念的创新。提出人性向善的管理假设与四类人性假设及“去考核”、“考核替代”、“公务员自我管理”等。4.考核举措创新。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三级分类管理;德能勤绩廉考核指标具体内容的细化;考核中公务员合法权益的维护与救济;讨论领导与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的规范管理;X市考核经验与启示。研究结论:本文研究了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制度的实践及问题,得出考核制度之所以难以取得预期与应有实效的原因在于:借鉴企业管理做法的外来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在应用于中国公务员考核时遭遇了双重的文化不适应,即公私部门组织文化与中西方国家文化的本质差异导致的对于该理论的理念与考核工具接受与阐释过程的变异、误读与认知偏差。公共部门工作职责与任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其所信奉的信念与价值观与新公共管理主张的竞争、效率、成本、收益、顾客导向等价值理念及理性经济人假设等共享文化假设的不匹配;中国公共行政的组织文化特质在于中国国家文化的集体主义倾向。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与农耕文明决定了中国集体主义的生活与生产方式,集体生活与劳作需要家族成员协作与家长的统领,产生了尊卑与亲疏的差序格局,进而形成高权力距离、特殊主义以及长期导向等国家文化特点。
张丹丹[6](2019)在《论公务员任职条件中品行良好》文中认为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肩负着建设法治政府的重任。为了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在继承传统社会注重官员道德建设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将对公务员良好道德的要求从伦理和纪律方面延伸到法律层面。是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在第十三条第四项将品行良好作为公务员任职的法定条件。公务员具有品行良好有利于规范公务员管理,严守公务员的“入口”环节,选拔真正德才兼备的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品行良好是一个规范性不确定性的法律概念,确定其考察的法治指标是其正确适用的前提。生活作风、家庭美德、诚信行为、不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均是衡量其道德品行的重要指标。鉴于品行良好的抽象性和原则性,行政机关在客观化“品行良好”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首先,判断品行良好的裁量基准不统一;其次,品行良好考察的方式、程序有瑕疵;再次,品行良好的认定没有考虑社会效果;最后,禁止任用违法违纪者为公务员违反公平正义的原则。为此,行政机关惯用原则补充、行政裁量基准、专家意见、利用民主测评方式来客观化品行良好的内涵和意蕴。品行良好是保持公务员队伍纯洁性的“重要法宝”。故而,需我们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行政机关在客观化品行良好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建立相对统一的行政裁量基准、完善品行考察之内容、方式和程序、考虑社会效果和朴素价值观对品行良好认定效果的影响等均是完善品行良好客观化的建议。
吴顶忠[7](2017)在《公务员服从义务及其两难境地之对策》文中研究指明公务员队伍是当今社会不可忽视的群体,除去传统刻板印象外,这个群体有自己的权利需要得到关注和保障。公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上级发布的决定或命令有服从的义务,该服从义务来源于我国《公务员法》第12条第5项,但当该决定或命令违法时,容易使公务员陷入两难的境地。公务员服从违法的决定或命令,有触犯法律之责,不服从该决定或命令,则容易得罪上级领导进而影响公务员的切身利益。为消解该两难境地,本文从产生该两难境地的原因展开研究,即公务员的服从义务。本文由如下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首先通过"水门事件案"、"湛江违法审批案"两个案件引出公务员群体中广泛存在的一种两难境地,即公务员在面对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服从的义务,但当该决定或命令是违法时,公务员该当何为以及如何保障其权利?其次是对目前现有的研究状态进行了说明。接着澄清了相关概念范围,指出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通过梳理公务员基础法律关系的演进,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到特别法律关系,从身份关系到职务关系,进而得出结论:公务员服从义务的本质内涵,即在现代公务员制度的职能性层级制中,职员对上司命令的服从义务,必须用大大偏重职员个人的独立性的方式解释,公务员服从是原则,不服从是例外,其服从义务的本质内涵是依据法律履行服从义务。第三部分进而论证公务员不服从违法决定或命令的合理性,通过对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类推适用以及探究依法行政的目的,进而总结出结论:当上级向下级发布违法的决定和命令以至于与自然正义、依法行政的目的相悖,下级公务员则没有服从的义务;公务员对上级的服从是基于职务的服从而非身份的服从,公务员不用再对上级人身依附,公务员从事职务活动不再是为了服从或满足某一个人或团体,而是为了一个客观、非个人的目标,也就是公共利益;公务员的服从义务让步于公务员对法律的忠诚义务。第四部分通过列举我国与服从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辨析,可以看出在立法过程中,制定这些的法条的出发点是以维护和保障行政的效率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公务员基本权利得到的关注很少。尽管可以对《公务员法》第54条解释出其他权利,比如监督权、抗辩权,但是没有其他制度的辅助,这些权利很难发挥出保障公务员权利的作用。第五部分通过列举公务员不恰当地履行其职务,可能面临身份和惩戒责任、赔偿责任、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分析了我国公务员两难境地的现状。现实生活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比如领导口头指示、事后举证困难、事后打击报复等,都使得《公务员法》第54条无法发挥应有的法律作用。如果不对《公务员法》第54条作出改变,仅仅通过法解释学难以消解此种两难困境。本文认为修订该条款需要注意两点:将向上级提出意见的权利改为向上级提出意见的义务,引入书面免责机制。如果没有这两点制度,其他的对策难以发挥有效作用。最后一部分认为公务员之所以处于这种两难境地并难以消解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对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没有把握清楚,也就是对公务员的基础法律关系存在着模糊的认识。公务员与国家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受法律的规范,同时也是一种职务关系;公务员依据法律履行服从义务,若上级的决定或命令违法,公务员有义务指出这种错误并在取得上级的书面指示下予以执行,对于符合"明显违法"标准的命令,公务员有权拒绝服从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杨继龙[8](2017)在《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为政之要,惟在得人”。我国现行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是在辩证借鉴科举考试制度中的合理部分与吸收现在西方文官制度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我国公共人事制度长期实践逐步建立起来的。在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广泛存在偏重对报考者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或者在录用考试过程的各个环节对报考者身份、条件多加限制,甚至存在诸多方面的歧视。对于这种情况,报考者与相关主管和职能部门的关系并不对等,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当认为自身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时往往采取行政诉讼等诉讼意义上的申诉渠道寻求保护,因此,报考者状告公共人事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等相关部门报道频繁见诸媒体,并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这些事例的发生使得更多的人更加关注公务员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也严重影响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公信力。对于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研究应根植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大环境之中,研究成果应该既有历史的厚重感,也要有突出的时代感;对于公务员录用考试权的研究应作为探讨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结构体系、操作模式研究的重要基础,将其作为界定、辨明申诉主体以及主体之间互动关系的连接点。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随着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的发展而产生、发展,并建立在深厚的科学理论基础之上,这构成了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研究的理论基础。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是为了完善和实现其所具有的政治录用功能、社会稳定功能及其所约定的社会秩序而进行的制度安排。因此,考试的政治录用功能理论,公民权利救济理论构成了其理论基础。从制度历史演进的逻辑来看,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以及相关录用考试权利救济制度的历史演进规律,揭示了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相关制度背景。人本原理、控制原理、责任原理则形成了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运行的基本原理。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结构体系的基本要素。申诉的主体、申诉的条件、申诉的受理范围、申诉的受理机关、申诉的效力和申诉的监督管理等方面构成了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操作模式。以考试程序为主线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操作流程,可以将之划分为事前咨询、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申诉处理四个阶段。而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与相关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则是当前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所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从完善立法、健全制度、规范操作程序等方面入手实现制度创新。
李雪丽[9](2016)在《行政文化对公务员行为的影响研究 ——以山西省侯马市公务员群体为例》文中认为文化作为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强弱的衡量标准之一,是国家“软实力”的核心内容,现代国家的发展战略从政治、经济、军事等这些曾被持续关注的“硬实力”向“软实力”平衡,形成多位一体的均衡发展态势。公务员群体是国家行政主体,是国家的管理者,公务员群体的行为影响着国家行政体系的运转,在“反腐倡廉”的政治大背景下,行政文化对公务员行为的影响作用成为研究规范和约束公务员行为的新思路。行政文化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在至今三十多年的研究过程中,一大批学者不断发展和丰富了行政文化的理论体系,从行政伦理、行政道德、行政思想、行政理念、行政心理、行政观念以及行政组织文化等方面进行集中的研究。本文从地方行政文化的特色、发展状况等方面的研究入手,探讨了山西省侯马市行政文化对公务员的影响,围绕主题本文从的研究概况、行政文化与公务员行为的理论概述、侯马市行政文化和公务员行为发展状况及其影响、侯马市行政文化和公务员行为存在的问题、革新行政文化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本着坚持“行政文化—公务员观念—公务员行为”的机制过程,层层推进行政文化的改善和实施,以确保形成约束、纠错、改正公务员行为的长效机制。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深厚底蕴的影响下,山西省侯马市围绕党中央的战略布局,积极推进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侯马市在行政文化发展状况良好的同时,仍然存在诸如“官本位”思想、“人治”思想和“中立”思想等消极行政文化观念,使得一部分公务员在行政行为中存在“懒惰行政”、“瑕疵行政”和“随意行政”等突出问题,不同程度地阻碍着公务员行为向着服务性、法治性、效能性的方向规范和进步。因此,本文提出从革新不良行政文化以改变公务员行政行为,从而营造行政良好的文化氛围以强化公务员廉政务实的行政思维,最后形成以优秀的行政文化风气引导和规范公务员的行政行为。
徐锦萍[10](2016)在《论公务员兼职行为的规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从广受社会关注的黄政耀事件为切入点,剖析评价了这—与公务员兼职行为密切相关的事件,由此引出本文的论题——公务员兼职行为的规制。顺着黄政耀事件反映出的问题,文章归纳总结了当前公务员兼职行为规制的两大困境,即法律规制缺陷与现实操作困境。并且进一步从历史背景、行为属性、公务员制度三个方面分析探讨了造成困境的原因,认为造成两难困境是由改革开放初期“引官入商”的政策惯性、公务员兼职行为的双重属性和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缺陷综合造成的。在总结困境和探究困境原由的基础上,从规范和实践两个层面,对公务员兼职行为的规制提出了对策建议:在规范层面上,明确界定了“兼职”的含义,对《公务员法》第42条进行了规范分析,并厘清了其与第53条第14项之间的关系,从而明确了公务员兼职行为的规制范围;在实践层面,认为应当探索合理有效的规制机制,具体来说可以从确立规制而非禁止的基本原则、建立具体合理的法律责任体系、划定绝对禁止兼职的范围、明确审查内容和强度、规范机关内兼职几个方面具体展开。最后,由公务员兼职行为规制出发提出了几点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的思考。
二、论公务员的行政法律意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公务员的行政法律意识(论文提纲范文)
(1)海门市悦来镇基层公务员激励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问卷调查法 |
(三) 访谈法 |
五、研究内容 |
(一)研究对象创新 |
(二) 研究角度创新 |
第一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 基层公务员 |
(二) 公务员管理 |
(三) 激励机制 |
二、理论基础 |
(一) 人力资本理论 |
(二) 双因素理论 |
第二章 海门市悦来镇基层公务员基本现状 |
一、悦来镇政府总体情况 |
(一) 地域人口情况 |
(二) 经济社会情况 |
二、悦来镇政府组织机构和职能情况 |
(一) 组织机构概况 |
(二) 各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能情况 |
三、悦来镇基层公务员队伍情况 |
(一) 悦来镇基层公务员队伍概况 |
(二) 悦来镇基层公务员各层次结构情况 |
第三章 海门市悦来镇基层公务员激励管理实践 |
一、悦来镇基层公务员考核和晋升激励管理实践情况 |
(一) 悦来镇基层公务员考核和晋升激励管理措施 |
(二) 悦来镇基层公务员考核和晋升激励管理成效 |
二、悦来镇基层公务员薪酬和福利激励管理实践情况 |
(一) 悦来镇基层公务员薪酬和福利激励管理措施 |
(二) 悦来镇基层公务员薪酬和福利激励管理成效 |
三、悦来镇基层公务员培训激励管理实践情况 |
(一) 悦来镇基层公务员培训激励管理措施 |
(二) 悦来镇基层公务员培训激励管理成效 |
四、悦来镇基层公务员后勤保障激励管理实践情况 |
(一) 悦来镇基层公务员后勤保障激励管理措施 |
(二) 悦来镇基层公务员后勤保障激励管理成效 |
第四章 海门市悦来镇基层公务员激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海门市悦来镇基层公务员激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一) 悦来镇基层公务员内生动力不足 |
(二) 悦来镇基层公务员岗位职责和考核机制不完善 |
(三) 悦来镇基层公务员晋升通道狭窄 |
(四) 悦来镇基层公务员报酬和奖励机制单一 |
(五) 悦来镇基层公务员培训流于形式 |
二、海门市悦来镇基层公务员激励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悦来镇乡镇环境限制 |
(二) 悦来镇基层公务员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复杂 |
(三) 悦来镇人才培养机制存在缺陷 |
(四) 悦来镇基层公务员收入分配和奖惩机制不完善 |
(五) 悦来镇基层公务员培训缺乏有效管理 |
第五章 优化海门市悦来镇基层公务员激励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
一、完善培训机制和加强精神文化建设 |
(一) 完善培训机制 |
(二) 加强精神文化建设 |
二、落实悦来镇基层公务员岗位职责和完善考核机制 |
(一) 落实岗位职责 |
(二) 完善考核机制 |
三、改良悦来镇基层公务员晋升通道和机制 |
(一) 拓宽悦来镇基层公务员晋升通道 |
(二) 改良悦来镇基层公务员晋升机制 |
四、完善悦来镇基层公务员报酬和奖励机制 |
(一) 完善悦来镇基层公务员报酬机制 |
(二) 完善悦来镇基层公务员奖励机制 |
五、改善悦来镇基层公务员软硬环境 |
(一) 改善工作硬件环境 |
(二) 营造和谐社交氛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海门市悦来镇基层公务员工作满意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2)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文献综述、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研究相关的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第二节 研究相关的概念界定 |
一、公务员与基层公务员 |
二、胜任力与政治胜任力 |
三、政治胜任力提升一般方式 |
第三节 研究相关的理论基础 |
一、胜任力理论 |
二、职位分类理论 |
三、公共产品理论 |
第二章 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及其提升研究的逻辑框架 |
第一节 政治胜任力研究的法律逻辑与政策逻辑 |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政治胜任力的论述 |
二、法律法规关于政治胜任力的规定 |
三、政策文件关于政治胜任力的要求 |
第二节 政治胜任力提升方式的作用机制 |
一、教育培训的作用机制 |
二、交流锻炼的作用机制 |
三、行政问责的作用机制 |
第三节 政治胜任力提升的效度与限度 |
一、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的效度 |
二、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的限度 |
第三章 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的现实状态与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政治胜任力现实状态的数据描述与样本特征 |
一、本章的数据来源 |
二、政治胜任力的测量 |
三、组织与个人因素的测量 |
第二节 组织因素对政治胜任力的影响 |
一、组织之间的政治胜任力差异 |
二、职级之间的政治胜任力差异 |
三、职务之间的政治胜任力差异 |
四、专业之间的政治胜任力差异 |
五、区域之间的政治胜任力差异 |
第三节 个人因素对政治胜任力的影响 |
一、个体性征的政治胜任力差异 |
二、年龄区间的政治胜任力差异 |
三、教育程度的政治胜任力差异 |
第四节 本章的结论与启示 |
一、政治胜任力现实状况的分析与启示 |
二、组织和个人因素的影响效用的分析与启示 |
第四章 教育培训方式提升政治胜任力的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政治胜任力教育培训方式的数据描述与样本特征 |
一、本章的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 |
二、教育培训方式的满意度调查 |
第二节 政治胜任力教育培训方式的有效性调查 |
一、培训内容方面的问题分析 |
二、培训方式方法的问题分析 |
三、培训监督管理的问题分析 |
第三节 政治胜任力教育培训方式的改进意见调查 |
一、培训分类方式的改进调查 |
二、培训管理机制的改进调查 |
三、培训教学师资的改进调查 |
第四节 本章的结论与启示 |
一、教育培训满意度分析的结论与启示 |
二、教育培训有效性调查的结论与启示 |
三、教育培训的改进意见的结论与启示 |
第五章 交流、问责方式提升政治胜任力的现状研究 |
第一节 交流锻炼与行政问责的历史逻辑与现状分析 |
一、交流锻炼的历史逻辑与现状分析 |
二、行政问责的历史逻辑与现状分析 |
第二节 交流锻炼方式现存问题与原因分析 |
一、交流锻炼方式现存问题的分析 |
二、交流锻炼方式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行政问责方式现存问题与原因分析 |
一、行政问责方式现存问题的分析 |
二、行政问责方式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六章 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导向型国家提升方式 |
一、教育培训的经验启示 |
二、交流锻炼的经验启示 |
三、行政问责的经验启示 |
第二节 日本为代表的政府导向型国家提升方式 |
一、教育培训的经验启示 |
二、交流锻炼的经验启示 |
三、行政问责的经验启示 |
第三节 域外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方式的启示 |
一、教育培训的经验借鉴 |
二、交流锻炼的经验借鉴 |
三、行政问责的经验借鉴 |
第七章 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的优化进路 |
第一节 教育培训方式的优化进路 |
一、更新基层政府的培训理念 |
二、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及方式 |
三、优化与调整培训组织机构 |
四、建立健全监督保障的机制 |
第二节 交流锻炼方式的优化进路 |
一、健全法规体系与统筹规划 |
二、积极深化认识与转换观念 |
三、完善工作流程与工作机制 |
四、构建考核评价与奖惩机制 |
第三节 行政问责方式的优化进路 |
一、加强法治建设与事权划分 |
二、理顺行政问责的工作机制 |
三、构建多元的问责评估体系 |
四、理顺党政问责之间的关系 |
研究结论及展望 |
一、本文的研究结论 |
二、本文研究的局限 |
三、本文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附录一 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调查问卷 |
附录二 基层公务员教育培训的调查问卷 |
附录三 多选题项的卡方显着性检验列表 |
致谢 |
(3)论刑法中的法令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法令行为”的概念 |
(二) “法令行为”的类型 |
(三) “法令行为”的出罪根据 |
(四) “法令行为”的具体展开 |
三、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方法 |
(二) 历史研究方法 |
(三) 实证研究方法 |
(四) 比较研究方法 |
(五) 学科交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主要内容 |
五、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令行为”的概述: 基本内容及其原理 |
一、“法令行为”的基本内容: 概念、类型与效果 |
(一) 概念的追溯与重塑 |
(二) 类型的解构与建构 |
(三) 效果的辨析与变通 |
二、“法令行为”出罪的理论根据: 基于“二分制”的展开 |
(一) “依照法律的行为”出罪的根据 |
(二) “执行命令的行为”出罪的根据 |
三、本章论要 |
第二章 “法令行为”的中外立法:系统梳理与分析 |
一、中国刑法中“法令行为”的立法例 |
(一) 大陆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二) 香港地区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三) 台湾地区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四) 澳门地区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二、外国刑法中“法令行为”的立法例 |
(一)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二) 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三、域外“法令行为”规定之比较与启示 |
(一)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法令行为”的总体差异和聚焦重点 |
(二)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法令行为”的总体差异和聚焦重点 |
(三) 域外“法令行为”的规定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四、本章论要 |
第三章 依照法律的行为:以实体法为分析对象 |
一、《宪法》及其相关法律中规定的人大代表“发言、表决行为” |
(一) 中外“言论免责权”制度略考 |
(二) “发言、表决行为”出罪效果的涵摄范围 |
(三) “发言、表决行为”出罪的条件 |
二、民事监护中的“惩戒行为” |
(一) 中外“惩戒行为”制度略考 |
(二) “惩戒行为”出罪效果的涵摄范围 |
(三) “惩戒行为”出罪的条件 |
三、《人民警察法》中规定的“警察防卫行为” |
(一) “警察防卫行为”的类案比较 |
(二) “警察防卫行为”的本质 |
(三) “警察防卫行为”出罪的条件 |
(四) 几种特殊“警察防卫行为”的出罪 |
四、行政性法律中规定的“特别许可” |
(一) “行政许可”的种类及其出罪 |
(二) 可撤销的“特别许可”及其出罪 |
(三) 相对人对“特别许可”产生认识错误时的出罪 |
五、本章论要 |
第四章 依照法律的行为: 以程序法为分析对象 |
一、《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侦查行为” |
(一) 中外“侦查行为”制度略考 |
(二) “侦查行为”出罪效果的涵摄范围 |
(三) “侦查行为”出罪的条件 |
(四) 几种特殊“侦查行为”的出罪 |
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逮捕行为” |
(一) 中外“逮捕行为”制度略考 |
(二) “逮捕行为”出罪效果的涵摄范围 |
(三) “逮捕行为”出罪的条件 |
三、《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扭送行为” |
(一) “扭送权”行使的类案比较 |
(二) 中外“扭送行为”制度略考 |
(三) “扭送行为”出罪的条件 |
四、《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执行死刑” |
(一) 中外“执行死刑”制度略考 |
(二) “执行死刑”出罪的条件 |
五、本章论要 |
第五章 执行命令的行为: 公务员与军人两类主体的分析 |
一、公务员执行命令的行为 |
(一) “公务员执行命令”的类案比较 |
(二) “公务员执行命令”的中外立法及启示 |
(三) “公务员执行命令”出罪的条件 |
(四) “上级命令”的审查与“明显违法”的判断 |
二、军人执行命令的行为 |
(一) “军人执行命令”的源起与演变 |
(二) “军人执行命令”的中外立法及启示 |
(三) “军人执行命令”出罪的完善 |
三、本章论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本文框架和研究方法 |
第2章 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 |
2.1 公务员的含义 |
2.2 公务员权利的内容 |
2.3 公务员权利的分类 |
2.4 公务员的权利救济的内涵 |
2.5 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 |
2.5.1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
2.5.2 特权理论 |
2.5.3 雇佣合同理论 |
2.5.4 现代行政法原则对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影响 |
第3章 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现状 |
3.1 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
3.1.1 复核制度 |
3.1.2 申诉制度 |
3.1.3 控告制度 |
3.2 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运行情况 |
3.2.1 行政救济的范围过窄 |
3.2.2 行政救济程序不完善 |
3.2.3 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 |
3.3 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存在问题的原因 |
3.3.1 公务员权利救济立法滞后 |
3.3.2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阻碍 |
3.3.3 救济机构缺乏独立性、专业性 |
第4章 域外公务员权利救济方式之比较分析 |
4.1 国外公务员权利救济方式 |
4.1.1 行政救济 |
4.1.2 仲裁救济 |
4.1.3 司法救济 |
4.2 对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启示 |
4.2.1 增强公务员权利救济部门的独立性 |
4.2.2 将人事处理决定纳入司法审查 |
第5章 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
5.1 培养公务员群体的法治意识 |
5.2 完善我国公务员非诉救济制度 |
5.2.1 完善公务员申诉制度 |
5.2.2 确保非诉救济机构的独立 |
5.2.3 完善非诉救济程序 |
5.2.4 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
5.3 建立公务员行政处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
5.4 建立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 |
5.4.1 界定司法救济的适用范围 |
5.4.2 建立司法救济机构 |
5.4.3 确立司法审查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本人在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发表的论文 |
(5)中国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研究 ——基于组织文化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对象与相关概念界定 |
一、研究对象界定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目的、价值及方法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基层公务员考核已有文献研究统计分析 |
二、我国公务员考核的作用与成效 |
三、我国公务员考核管理存在问题的研究 |
四、我国公务员考核管理问题存在原因的研究 |
五、改进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建议及其问题 |
六、古今中外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启示与借鉴 |
第四节 理论基础:组织文化相关理论 |
一、文化与组织文化的概念 |
二、沙因的组织文化理论 |
三、霍夫斯泰德的组织文化理论 |
四、应用理论的适用性与可行性 |
五、本研究的理论分析与内容框架 |
第二章 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个案 |
第一节 X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考核管理 |
一、X市政务中心相关情况介绍 |
二、X市政务中心的考核管理 |
三、X市政务中心考核过程诸要素 |
四、X市政务中心考核制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
第二节 X市N局的考核管理 |
一、X市N局相关情况介绍 |
二、X市N局的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 |
三、X市N局的晋升考核 |
四、X市的其他考核 |
第三节 基层公务员考核中的问责 |
一、四类问责的案例 |
二、对不负责任现象的态度的调查 |
本章小结: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中的矛盾性 |
第三章 基层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现实效果 |
第一节 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一、基层公务员考核存在的突出问题 |
二、基层公务员考核有效性的影响因素 |
三、基层公务员考核规定与考核实践的差距 |
第二节 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启示 |
一、考核制度的持续改进至关重要 |
二、考核奖惩与问责的得当公正至关重要 |
三、行政审批局的模式需辩证全面看待 |
四、人事绩效考核管理需审慎引入第三方评估 |
五、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其他启示 |
本章小结:基层公务员考核制度整体设计的思考 |
第四章 公私比较:信念与价值观对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影响 |
第一节 对新公共管理考核管理理念的认知与接受 |
一、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观念与理论的来源 |
二、如何看待新公共管理理论及其绩效考核工具 |
三、新公共管理与新公共服务理念的差异与联系 |
四、中国对新公共管理理论及其考核工具的接受与认知偏差 |
第二节 公私部门考核管理价值理念追求的差异 |
一、强调竞争与协作协同的差异 |
二、顾客导向与公共治理导向的差异 |
三、效率、成本、收益与多重价值目标的差异 |
四、绩效结果导向与公共事务的被动性、延续性的差异 |
五、领导者及奖惩激励的权限、结果差异 |
小结:绩效考核问题存在有其必然性 |
第三节 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原则要求与具体操作间的偏差 |
一、考核要素的客观公正与有效合理问题 |
二、考核实施中的公平与合理问题 |
三、业绩评比的可测量性与可比性问题 |
四、考核中的形式主义问题 |
五、小结:应对基层公务员考核的“表现主义” |
第四节 公私部门组织文化的本质差异:公共性及其体现 |
一、公务员任务职责的多样性与公共责任问责之难 |
二、公务员社会角色与自我形象的公共性 |
三、公共部门内部人际关系的公共性 |
四、公务员管理经验与领导艺术的必要性 |
五、公私部门组织文化差异的根源 |
本章小结:新公共管理理念与公共部门价值追寻的貌合神离 |
第五章 中西比较:共享文化假设对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影响 |
第一节 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问题存在的国家文化阐释 |
一、集体主义倾向与考核的竞争评比 |
二、特殊主义的中和与考核的客观公正 |
三、长期导向与人际关系的克制隐忍 |
四、高权力距离倾向与领导的重要作用 |
五、不确定性规避维度与考核结果的测评 |
六、小结 |
第二节 新公共管理理论传播与接受的变异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适用的“美国情境” |
二、管理者与理论家自带的文化特性 |
三、理论在中国接受的文化土壤 |
四、变异: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实际效果 |
第三节 问题根源:考核指导理念与国家文化的不匹配 |
一、中西方国家文化的比较 |
二、中西方国家文化差异的根源 |
三、中国国家文化的特质:集体主义文化 |
本章小结:共享潜在基本假设对于民族认知模式的塑造 |
第六章 建设适应中国公务员考核管理的组织文化 |
第一节 优化公务员考核管理制度的总体设计 |
一、客观辩证认识考核的作用与功能 |
二、整体全面认识考核的宗旨与价值 |
三、科学规范考核分类 |
四、系统设计考核指标各要素 |
第二节 深化对人性向善管理假设与理念的认知 |
一、人性的复杂与变化 |
二、人性层次与比例的差异和人性假设 |
三、应有的管理潜在假设:人性可变与人性向善 |
四、人性假设与灰度管理 |
第三节 树立以人为本的公务员管理的价值与观念 |
一、现代管理要求以人为本的赋能型组织 |
二、组织成员期待以人为本的卓有成效的管理者 |
三、基层公务员权益维护需要以人为本的组织的强力支持 |
四、以人为本的管理需要制度的精细化与人性化 |
第四节 提高公务员对考核管理的知情、参与和自我管理 |
一、职工主动建言及其实效 |
二、适度适时授权职工参与 |
三、自我管理与自我效能感 |
四、基层公务员的需求特性与考核激励效果的有限性 |
第五节 借助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政府组织文化建设 |
一、客观认识传统文化与基层公务员考核的关系 |
二、行政组织文化的特征与重要作用 |
三、传统优秀文化的契合传承与转化应用 |
本章小结:提升考核管理有效性需要以人为本的组织文化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公务员考核实效取决于诸多因素的合力 |
第二节 组织文化对公务员考核实效的双重影响 |
一、基层公务员考核问题存在的原因 |
二、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问题的组织文化阐释 |
三、理论的传播——接受与阐释——变异 |
四、结论 |
五、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三节 未来中国公务员考核管理 |
一、未来我国行政管理的发展趋势 |
二、未来公务员个体职业发展的需求 |
三、中国公共行政组织文化发展的趋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6)论公务员任职条件中品行良好(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品行良好成为公务员任职条件的法定要求 |
第一节 品行良好是公务员任职的普遍性要求 |
第二节 公务员具有品行良好的重要意义 |
一、有利于把好公务员“入口关” |
二、有利于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建立完善的考核标准 |
三、发挥良好行为规范的社会引领作用 |
第二章 品行良好考察的法治指标 |
第一节 品行良好考察内容之生活作风 |
一、生活作风的内涵和范围 |
二、生活作风是考察对象长期生活的体现 |
三、生活作风问题也应适用时效制度 |
第二节 品行良好考察内容之家庭美德 |
第三节 品行良好考察内容之诚信行为 |
一、诚信行为是品行良好考察的重要标尺 |
二、常见失信行为之分类 |
第四节 品行良好考察内容之不赌博、不吸毒、不卖淫嫖娼 |
一、公务员不良行为案件较多 |
二、国内外相关立法规定 |
第三章 行政机关在客观化“品行良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判断品行良好的裁量基准不统一 |
第二节 品行良好考察的方式、程序有瑕疵 |
第三节 品行良好的认定没有考虑社会效果 |
第四节 禁止任用前科者为公务员的规定有失偏颇 |
一、违背平等之原则 |
二、品行良好不应排除轻微的违法违纪者 |
第四章 品行良好的客观化及司法审查 |
第一节 品行良好客观化之方法 |
一、原则补充法是“品行良好”客观化的主要方法 |
二、运用行政裁量基准填补“品行良好” |
三、通过专家意见填补“品行良好” |
四、利用民主测评实现“品行良好”的客观化 |
第二节 涉品行良好案件的救济程序 |
第五章 完善行政机关客观化品行良好之建议 |
第一节 建立相对统一的裁量基准 |
第二节 完善品行考察之内容、方式和程序 |
一、科学民主地制定品行良好的考察内容 |
二、丰富品行良好的考察方式 |
三、严格遵守正当程序原则 |
第三节 品行良好的认定应考虑社会效果等要素 |
第四节 任用前科者为公务员的条件 |
一、排除特定类型的刑事犯罪行为 |
二、科学合理地限制品行不端之人的任用时间 |
第五节 科学制定品行良好的考察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公务员服从义务及其两难境地之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文献回顾 |
(三) 概念界定及研究方法 |
二、公务员服从义务概述 |
(一) 公务员制度的本质 |
(二) 公务员基础法律关系之演进 |
(三) 公务员服从义务之内涵 |
(四) 服从是原则,不服从是例外 |
三、公务员不服从违法决定或命令的合理性 |
(一) 拉德布鲁赫公式的类推适用 |
(二) 依法治国下的依法行政 |
(三) 公务员对上级的服从是基于职务的服从而非身份的服从 |
(四) 公务员的忠诚义务 |
四、服从义务之我国法律规定 |
(一) 与服从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
(二) 我国《公务员法》第54条辨析 |
五、公务员的两难境地及其消解之策 |
(一) 公务员之服从义务与责任 |
(二) 《公务员法》第54条存在的问题 |
(三) 德、日之经验 |
(四) 公务员两难境地的消解之策 |
六、结语 |
(一) 本文的主要观点以及创新之处 |
(二)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词 |
(8)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 国外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研究 |
(二) 国内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研究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案例研究法 |
(三) 综合研究法 |
(四) 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概念内涵 |
(一)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范畴归类 |
(二)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层次定位 |
(三)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概念辨析 |
二、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价值诉求 |
(一) 国家构建价值 |
(二) 人事行政价值 |
(三) 社会文明价值 |
三、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相关理论论述 |
(一) 政治录用功能理论 |
(二) 公民权利救济理论 |
四、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
(二)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
第二章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背景、原则与原理 |
一、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背景 |
(一)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的历史演进 |
(二) 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历史变迁 |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原则 |
(一) 合法性原则 |
(二) 保障性原则 |
(三) 公益性原则 |
三、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原理 |
(一) 人本原理 |
(二) 控制原理 |
(三) 责任原理 |
第三章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结构体系 |
一、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纵向结构体系 |
(一) 国家层面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设定 |
(二) 地方层面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设定 |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横向结构体系 |
(一) 行政申诉 |
(二) 行政复议 |
(三) 行政诉讼 |
第四章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主要问题及原因 |
一、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主要问题 |
(一) 法律体系不完善 |
(二) 制度架构不完整 |
(三) 操作程序不规范 |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当前我国政治环境的影响 |
(二) 当前我国经济环境的影响 |
(三) 我国考试文化环境的影响 |
第五章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操作模式 |
一、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适用对象及代理 |
(一)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适用对象 |
(二)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代理 |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申诉人与被申诉人 |
(一) 申诉人 |
(二) 被申诉人 |
三、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受理条件与范围 |
(一)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受理条件 |
(二)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受理范围 |
四、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中的义务与责任 |
(一) 申诉人的义务和责任 |
(二) 被申诉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
(三) 受理考生申诉的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
五、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受理机构 |
(一) 公务员录用考试民事法律责任受理机构 |
(二) 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法律责任受理机构 |
(三) 公务员录用考试刑事法律责任受理机构 |
六、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程序及时效制度 |
(一)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程序 |
(二)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时效 |
七、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监督体系 |
(一) 对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监督 |
(二) 对申诉过程的监督 |
第六章 发达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经验及启示 |
一、发达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经验 |
(一) 适应所处制度环境 |
(二) 考试行为界定合理 |
(三) 遵循考试核心价值 |
(四) 具有坚实法律基础 |
(五) 相关制度相对独立 |
(六) 报考资格设定合理 |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
(一) 适应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制度环境 |
(二) 出台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及相关管理办法 |
(三) 构建和完善制度结构体系和配套制度措施 |
(四) 构建相对独立的公务员考试监督管理体系 |
参考文献 |
着作类 |
期刊论文类 |
学位论文类 |
其他类型文献 |
附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
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 |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
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
致谢 |
(9)行政文化对公务员行为的影响研究 ——以山西省侯马市公务员群体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行政文化对公务员行为影响的相关理论概述 |
第一节 行政文化概述 |
一、行政文化的概念界定 |
二、行政文化的内容、分类及特征 |
三、行政文化的发展趋势及影响 |
第二节 公务员行为概述 |
一、公务员行为的界定 |
二、公务员行为的分类及界定标准 |
三、公务员行为的影响因素 |
第三节 相关理论依据概述 |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 |
二、棱柱模式理论 |
第三章 侯马市行政文化对公务员行为影响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山西省侯马市行政文化对公务员行为影响的问卷调查说明 |
一、本单位行政文化及公务员行为状况调查 |
二、本市行政文化状况调查 |
三、行政文化对公务员行为影响状况调查 |
第二节 侯马市行政文化发展探析 |
一、侯马市传统行政文化的沿革 |
二、侯马市现代行政文化发展现状 |
三、侯马市影响行政文化发展的因素 |
第三节 侯马市行政文化对公务员行为的影响分析 |
一、侯马市传统公务员行为表现 |
二、传统行政文化对公务员行为产生的影响 |
三、现代行政文化对公务员行为产生的影响 |
四、行政文化对公务员行为产生影响的作用机制 |
第四章 侯马市公务员行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侯马市行政文化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表现 |
一、创新文化问题:创新意识亟待增强 |
二、服务文化问题:群众观念仍需强化 |
三、法治文化问题:人情关系需理性对待 |
第二节 侯马市公务员在行政中表现的突出问题 |
一、存在低效行政:行政效率不高办事拖沓 |
二、存在瑕疵行政:存在瑕疵职务行为的现象 |
三、存在随意行政:工作时行为随意、忽视规则性 |
第三节 侯马市公务员行为表现产生问题的原因 |
一、消极行政文化阻碍公务员行为的改善 |
二、行政文化滞后性拖慢公务员行为的规范化 |
三、行政控制力度弱导致部分公务员行为失范 |
第五章 革新行政文化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优化传统行政文化,改变公务员行政观念 |
一、弱化“官本”思想,加强服务型行政理念 |
二、转变“人治”思想,强化法治型行政理念 |
三、摒除“中立”思想,增强效能型行政观念 |
第二节 营造优秀行政文化氛围,强化公务员行政思维 |
一、传播媒介宣传优秀行政文化 |
二、系统培训学习优秀行政文化 |
三、职工文体活动渲染优秀行政文化 |
第三节 形成优秀行政文化风气,规范公务员行为 |
一、将特色行政文化明文化,提供公务员行为的方向指导 |
二、将特色行政文化法制化,推进公务员行为的自察自省 |
三、将行政文化引入考核体系,完善公务员行为的奖罚标准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10)论公务员兼职行为的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由司法局局长兼职翻译被控贪污事件引发的思考 |
2 公务员兼职行为规制的两大困境 |
2.1 公务员兼职行为的法律规制困境 |
2.1.1 “兼职”概念界定的缺失 |
2.1.2 “沉睡”的《公务员法》第42条 |
2.2 公务员兼职行为规制的现实困境 |
2.2.1 惯于依赖政策手段 |
2.2.2 “运动式”清理指标不治本 |
2.2.3 “兼职”形式复杂化 |
3 公务员兼职行为规制困境原由 |
3.1 历史原由——改革初期官商结合的政策惯性 |
3.2 属性原由——公务员兼职行为的双重属性 |
3.2.1 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 |
3.2.2 兼职行为构成双重劳动关系的倾向性 |
3.2.3 公务员兼职行为的双重属性 |
3.2.4 双重属性引起的利弊衡量 |
3.3 制度原由——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缺陷 |
3.3.1 薪酬制度不合理 |
3.3.2 考核、退出机制不完善 |
4 公务员兼职行为规制的对策建议 |
4.1 规范层面:确定公务员兼职行为的规制范围 |
4.1.1 明确“兼职”的含义 |
4.1.2 对《公务员法》第42条的规范分析 |
4.1.3 厘清第42条与第53条第14项的关系 |
4.1.4 小结 |
4.2 实践层面:探索合理有效的规制机制 |
4.2.1 确立规制而非禁止的基本原则 |
4.2.2 建立具体合理的法律责任体系 |
4.2.3 明确审查内容与强度 |
4.2.4 规范机关内兼职 |
5 由公务员兼职行为规制引发的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思考 |
5.1 限缩公务员的界定范围 |
5.2 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 |
5.3 完善考核和退出机制 |
5.4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定化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984年—2016年规制公务员兼职行为主要规范性文件汇总 |
作者简介 |
四、论公务员的行政法律意识(论文参考文献)
- [1]海门市悦来镇基层公务员激励管理研究[D]. 陆庆兵. 苏州大学, 2020(03)
- [2]基层公务员政治胜任力提升研究[D]. 王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3]论刑法中的法令行为[D]. 徐翕明. 苏州大学, 2020(06)
- [4]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研究[D]. 刘岳林. 湘潭大学, 2019(12)
- [5]中国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研究 ——基于组织文化视角[D]. 肖新平.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6]论公务员任职条件中品行良好[D]. 张丹丹. 湖南师范大学, 2019(12)
- [7]公务员服从义务及其两难境地之对策[D]. 吴顶忠. 南京大学, 2017(02)
- [8]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研究[D]. 杨继龙.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5)
- [9]行政文化对公务员行为的影响研究 ——以山西省侯马市公务员群体为例[D]. 李雪丽. 云南师范大学, 2016(02)
- [10]论公务员兼职行为的规制[D]. 徐锦萍. 浙江大学,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