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切为了“双过半”(论文文献综述)
刘镇东[1](2020)在《论物业管理的共治模式》文中指出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衍生出的业主自治,是国家社区治理及城市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业主自治作为一种私法规范,无法完全解决私主体之间的矛盾与纠纷,也难以避免私法自治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失序局面。此时,行政权力的适度介入将能对业主自治运行中的行为缺陷予以适当地规制及弥补,将有利于保障业主权利的有效实现。本文首先从作为业主自治权能基础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展开研究,通过规范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业主自治的起源与发展及当前业主自治运行中的现实困境进行深入剖析。其次,以业主自治所存在的功能缺陷及制度缺失为切入点,就行政权力介入到业主私领域过程中对于业主权利的实现及公共福祉的保障所产生的作用及负面功能进行阐释。最后,立足于弥补业主自治缺陷以及矫正行政权力过度干预业主私权利的视角,对实现业主自治与公权介入的平衡秩序展开思考,并在符合我国国情及适应物业管理发展的基础之上,提出建构一种业主自治与公权介入相结合的“共治”型物业管理模式,以期实现对业主权利有效保障之目的。
张庭江[2](2020)在《广东省住宅小区治理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房地产的改革和城市化的推进,住宅小区成为大部分城市居民的生活场所,在其内部主要呈现以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为主要组织的治理结构,并以物业管理服务为主要治理内容。目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领域矛盾纠纷日益高发,严重影响基层治理和社会稳定,小区治理日益成为党和政府重点关注的课题。根据网上案例和信访数据分析,小区治理主要矛盾点在于:一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两个主体的权利不对等,业主弱势,物业服务企业强势,引发住宅小区冲突。二是业主委员会超越职责范围去干涉小区治理,且无有效监督,导致小区治理恶化。本文研究目的在于,探索不同治理模式的小区特点,就住宅小区治理模式研究的发展过程进行简单的梳理,基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将住宅小区不同的治理路径、方法方式进行归纳,梳理出良好治理小区共同要件。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回答如下几个问题:第一,不同治理模式的住宅小区的治理效能的差异;第二,运行良好、治理有序的住宅小区具备哪些特征;第三,如何提升住宅小区的治理效能,从而避免“公地悲剧”发生。全文分为5部分:第一章为绪论,提出研究背景、意义、目的,并对核心概念和文献综述进行了阐述。第二章通过研究分析广东省住宅小区情况发展历史、广东省住宅小区治理基本概况,设定住宅小区模式划分标准,将住宅小区分为两方合作型、业主委员会主导型、物业服务公司主导型、缺少管理型等四种类型。第三章通过分析五个住宅小区,研判小区治理要件来说明住宅小区的治理特点,以及不同主体对住宅小区治理模式的评价。第四章是基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进行分析,阐述案例小区的治理模式和主要存在问题,着重分析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等不同主体治理策略,得出良好小区治理应具备的要件。第五章提出了提升优化住宅小区治理模式的对策建议。笔者认为要通过健全和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机制、建立住宅小区业委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协调治理机制、修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国有企业兜底管理等措施,并结合当地实际择优选择住宅小区治理模式,从而实现住宅小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郭玲灵[3](2020)在《业主表决权保护研究》文中指出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我国首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构建起了业主自治机制。《物权法》第76条规定在建筑区划内,归属共有或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赋予了业主表决权。业主表决权的行使关乎业主利益和业主自治成效,因此要注重对该权利的保护。然而,就实践来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表决权事件与日俱增且业主难以获得救济,这很大程度上源于我国业主表决权保护尚不完善。因此,亟待结合我国业主表决权保护的现状与表决权受侵害的实际情况,发现表决权保护存在的不足并进行分析论证,并结合国内外有益经验,提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业主表决权保护的具体细则。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梳理并总结业主表决权保护在立法和司法中的现状及问题,发现表决权保护存在的不足。业主表决权保护的立法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业主表决程序性规定不足且缺乏监督,导致表决过程中易出现违法违规现象;二是多数决表决规则无法兼顾少数业主的特殊权益,致使部分业主为维护其表决权及其它权益,不可避免地走入救济层面;三是业主表决权的救济渠道单一,私力救济式微,公力救济不足。业主表决权保护在司法层面的困境主要体现在撤销权救济方式的救济效能不足。其次,阐述了业主表决权的内涵、性质、权利保护的正当性及保护的内容等基本理论。业主表决权是指小区专有部分所有权人通过当场、书面、网络等合理方式对立法、自治规约规定或经一定比例的业主提议的,属于小区公共管理领域内的事项表明赞同、反对或者其它态度的权利。该权利具有自治性、程序性和公益性。权利保护的正当性是源于业主自治理论和利益平衡理论。并指出为了保护业主表决权,需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与表达权。再次,结合业主表决权保护不足的成因分析和权利实现的内容可知,业主表决权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保护。第一,基于业主自治理论加强对小区表决活动的监督,督促业主大会、业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二,基于私法程序理论规范业主表决权的行使程序,广义的业主表决权的行使程序包含前期召集程序,议事程序以及最终的表决程序,应当对以上三个程序中的关键性事项及步骤作出必要规定;第三,基于利益平衡理论矫正多数决规则的缺陷,不仅要注重保护少数特殊权益业主的表决权,也要维护多数业主行使表决权形成的来之不易的表决结果。最后,基于上述理论及方法,对业主表决权保护制度进行完善。在事前保护方面,主张通过完善外部监督审查机制,同时在内部设立多方参与的业主监督委员会或引进第三方监督机构对业主表决过程和内容进行监督;通过适度规定表决权行使的程序性事项并明确规定会议记录需记载表决的关键性内容为业主表决权提供程序性保护;通过确立特定事项业主表决通过规则保护少数业主的表决权。在私力救济层面,赋予业主表决异议权;在公力救济层面,确定业主表决权纠纷民事案由,增设表决无效与不成立情形,设立业主表决程序瑕疵补正规则平衡个人利益与小区整体利益。
刘永竟[4](2020)在《业主大会瑕疵决议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业主通过参加业主大会,形成业主大会决议之方式管理自身居住环境,决定自己生活方式。但现实中由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并不总是完美的,如决议有可能会在形成程序上存在瑕疵。而当前我国有关业主大会瑕疵决议的规定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为防止业主大会瑕疵决议损害业主的合法利益,业主大会瑕疵决议规则的完善十分重要。因此本文将围绕业主大会瑕疵决议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业主大会瑕疵决议的概述。主要研究了业主大会瑕疵决议的概念、性质、分类及业主大会瑕疵决议效力的认定思路等基本问题。第二章是我国有关业主大会瑕疵决议的制度现状和问题。文章通过梳理我国有关业主大会瑕疵决议的立法现状,指出我国立法在对业主大会决议不成立、可撤销、无效事由的规定上存在缺失或不完善之处。第三章是对业主大会决议因瑕疵而不成立的认定分析。在厘清业主大会决议不成立、可撤销与无效之间的区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导致业主大会决议不成立的事由。本文认为业主大会决议不成立的事由应为决议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主要包括业主大会未召开、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人数或参会业主所持表决权不符规定、会议表决结果未达法律或业主约定的通过比例等情形。第四章是对业主大会瑕疵决议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的认定分析。本文认为业主大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主要有业主大会在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中存瑕疵、决议违反管理规约等,但决议存在轻微瑕疵不属于可撤销情形。对于业主大会决议的无效事由,本文认为主要是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之情形。
张乐[5](2020)在《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破产法律制度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萌芽,经过多个世纪的发展演变,到今天其功能早已不满足于简单的债务清偿,诸如和解、重整等程序相继创设。而随着岁月变迁,各国现行破产法关注的重心也从传统的破产清算转移到破产重整。以美国为代表的多个国家相继创设并不断完善具有本国特色的重整法律体系。从历史坐标的时间轴上看,这条线上贯穿着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有代表性的重整体系国家。法律是须保持与时俱进的,中国破产法亦如是。我国于2006年《企业破产法》中首次设立引自美国破产法上DIP制度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后,至今已实施十余年,但无论从制度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实务层面都诟病良多,被认为是一项失败的引入制度。比较法的一项功能是实现法律现代化,这就需要我们立足于我国破产法实践,与时俱进,对外国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之间、中外破产重整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之间的立法进行比较。从比较法的视野,解读各国破产法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构成、发展历程、特殊设计等,为我国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和思路。故而,针对当下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在我国名存实亡、势在必行的改革现状,选取具有代表性美国的DIP制度、德国的自行管理制度、日本的民事再生制度,从其模式特征、成因分析、适用条件、职权配置和风险规避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发掘其规律和经验,就其可取之处为借鉴,为本国制度完善在加强相关立法和完善制约机制上提出几点针对性建议,希望能早日实现制度价值,造福于破产危机中的困境企业。
李元勋[6](2019)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文中提出脱胎于“政社合一”人民公社体制的村民自治,是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进国家民主化进程的时代背景下萌发起来的,是一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国家力量介入高位推动的中国特色的基层直接民主形式,是乡村治理的主体框架和核心内容及有效方式,是基层群众自治在农村的民主实践和伟大创举。改革开放之初,这种发韧于农村的由村民创造的民主改革实践,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推广。国家逐步通过立法形式对这种民主形式进行了制度化设计,形成了一套科学、完备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使之上升为制度化的基层民主形式和在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上运行。同时又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亿万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村民当家作主。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不可能一成不变,它是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实状况的变迁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因此在不同历史时期,村民自治的实现形式甚至文字表述都会发生某些变化。20世纪末至本世纪初实现了从村民自治向乡村治理话语体系的转变。进入21世纪后,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的推进,十八大后要求探索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特别是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自治、德治、法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便成为重要的政策话语,实现了从自治到共治的转变。通过对改革开放40年来农村基层民主发展与具体实践的梳理和研究,总结概括出了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成效与基本经验。本论文共包括六个部分,由绪论和正文五章组成。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缘起及意义,核心概念的界定,相关文献综述,研究方法、重点、难点和可能创新之处,并梳理了本论文的理论渊源。第一章是村民自治的萌生。本章对村民自治产生前的乡村治理作了梳理与分析;对其产生的背景作了深度剖析,这些背景主要包括宽松的政治环境、包产到户的推行、社会结构和文化基础的变化等因素。梳理了村民自治兴起的过程,从建立第一个村委会到在全国的普及,村民自治组织在广大农村得以全面建立。第二章是村民自治的发展。本章对村民自治活动的发动和村民自治的发展作了论述,这一时期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为起点的,主要是开始建章立制,推进村民自治达标示范活动,与村民自治相关的一些规章制度得以完善、村务公开的广泛开展和选举模式的创新。第三章是村民自治的深化。1998年《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村民自治实践全面推行,进行了世纪之交“真枪实弹”的选举;在新农村建设战略提出背景下,村民自治面临新挑战,农村社区建设不断开展与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建设逐步规范和选举方式方法不断创新。第四章是村民自治的提升。在这一时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以村民自治为主体框架和核心内容的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和实践场域,开启了对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开始了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中共十八大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求广大基层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各地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开始了对基层民主协商的探索与实践。在进入新时代和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背景下,针对“三农”问题,党中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开启了对“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模式的探索和实践。第五章是村民自治的成效和历史经验。从总体上来看,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经过40年的发展,成效显着,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加强,各项民主机制体制逐步完善,农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基本得以实现。通过考察村民自治40年的进程得出了最基本的经验: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理有机结合,始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首创精神,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坚持问题导向,循序渐进推动制度革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发展道路。
朱林方[7](2016)在《论中国法上的“家” ——以古今家国之变为线索》文中研究说明不同的文化传统有着不同的元分析单位,分析单位价值排序的不同,塑造了差异化的社会生活方式。中国传统文化将“家”作为制度的最后根据,家庭在价值序列上成为高于个人的存在。中国法受此“家本位”文化之影响最深最巨,法律系统在古代的生成、在近代的变革以及在当代的重构,均与对“家”的理解和定位息息相关。因此,“家”成为理解中国政治法律体系古今之变的枢机。本文从民事法、刑事法、政事法三个领域切入,分别将法上的“家”问题化为“国家通过法律所塑造的家庭关系形态”、“国家介入家庭实施强制的方式”、“国家如何通过家庭将人民‘组织起来’”,考察“家”在中国法上的变与常。除“引论”和“结论”外,本文主体部分共五章:第一章梳理了塑造中国法律基本形态的“拟家化”的政教结构。以“家”为母体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思在”合一地形成了“拟家化”的治理体系,其核心在于建立起“家”与“国”之间的关联。中国早期国家的产生,便被认为是宗族的团结方式与政权的组织形式相结合,导致“社会组织领域之内的革命”由以致成,即政治国家与血缘团体完美结合,形成了“国”与“家”的统一。宗法制与封建制相结合的治理结构虽然崩溃,但儒家通过“轴心突破”,建立了一套缘“家”而生的整体性社会政治理论,把“家”内的秩序形态扩大到整个国家秩序中,从而在哲学上重建了“家”与“国”的关联。新兴的“家产制”国家,经过改易更化,与父权制家庭相结合,通过拟制,家庭与家庭关系重新成为国家治理的组织基础和心智模型,从而在新的政治社会基础之上重建了“家”与“国”的和合关系,并发展出一套传衍两千载的“拟家化”治理之道。第二章以三个法律类型、六条法律原则呈现“家”在中国古代法中的位置。在“拟家化”治理体系统摄之下,“中国之法律乃以家庭之观念为中心”便是自然而然的结果。中国古代刑事、民事、政事之法,皆围绕以家庭为核心的名分关系而展开。刑事法的定罪、量刑与归责皆蕴含着家庭主义的因素,区分亲属关系的丧服制度成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同样的犯罪因亲属间尊卑、长幼、亲疏的不同而科以差等刑罚,通过缘坐实施一人犯罪、责及亲属的家庭连带责任;民事规范的法权逻辑并非立基于独立的个人,而是围绕人所置身其中的家庭展开,在人身关系上突出表现为在父子与夫妻之间建立尊卑秩序的父权家长制,在财产关系上体现为“同居共财”的家产制;政事法上的保甲制以家庭作为规训主体,令家庭承担起公法上的自我管理责任,使得家庭成为“一种独特的政治机构”,建立基于信息的家际连带责任,使得分散的家庭之间通过横向的相互性监视成为“有系统之政体”,从而对万千家庭及附着其下的个人实施有效规训。第三章讨论中国法上的“家”原则在近代变法中所引发的争执及其命运选择。随着个人从共同体中“脱嵌”而出,分离“家”、“国”,使国民出于家庭而直抵于国家,成为变法的精神主旨。清末民初次第展开的一系列法律变革,使“家”在中国法上的位格发生了巨变。刑事法之变自清末开启,以缘坐为代表的家庭连带责任宣告废除,“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不再被严格遵守,基于家庭伦常而予以差别对待的原则经历激烈争辩后在部分条款中得到保留;民法典究竟如何安顿“家”与“人”,因关涉到现代中国人伦秩序和政制安排的重新奠基,在民国民法典制定中成为争讼焦点,民事法通过将无差别的权利能力赋予千差万别的所有人而赋予自然人独立的个体人格,法律主体从家庭向个人迈进,平等型的家庭关系初步确立,个体财产制基本取代家庭财产制;近代民族国家的政权建设,要求国家权力扩张、下沉直至最低的社会层级,以提升经济汲取和社会控制能力,为达此目的,以家庭为规训主体的保甲法,起初在“共和”的呼声中被地方自治所取代,之后又被纳入“以自治为体,以保甲为用”的实用主义政治策略,在国民政府的推动下全面复兴。第四章考察法律中的“家”原则在新中国建立后的重新定位以及在当代法中的遗存。新中国废除旧法统,建立了一套全新的刑事、民事、政事法律、政策体系,重置了个人与家庭在法律中的位置。在刑事法中,差等刑原则隐而不退,司法解释隐约存在一副亲属之间财产侵犯予以差别处断的法律图景,诉讼法也承认了一种“不完整意义上的亲属作证豁免权”,在司法运行中,亲属之间的侵犯与庇佑予以差别对待更是强有力的实践逻辑;民事立法取消了家制和家长制,实现了家庭成员人身上的平权,个人财产制越来越具体、明确地成为主导性的财产原则,尽管个人取代家庭成为民法基本主体,“家”并没有完全消失,尤其在财产关系中,家庭在个人的强势挺进中依然保持了顽强的适应性,并借助“户”的概念获得了制度性的依托;新中国成立后,保甲法彻底被取消,不再作为将人民“组织起来”的制度选择,但改革开放之前,总体性体制借助对家庭出身、家庭户口等政治、行政符号以及附着于其上的象征性资本与实质性资源的调配而实现其治理目的,改革开放之后,家庭成为通过户内委托投票和户代表选举制实现自治的单元,作为初级组织,一直发挥着次级组织整合社会的功用。第五章重拾“文质论”传统,观察中国法上的“家”在“长时段”下的流变与得失。法统的根本性变易,必然源于变法的准据之变。“文质论”是传统中国人理解变法问题的准据法,近代以后被自西方引进的进化论与革命论取代。在文质损益之道的观照下,中国法律儒家化呈现出文胜于质的衰变逻辑,导致家庭成为礼法节文压抑自然情义的场域;近代早期变法不出以质救文、以仁黜礼的框架,后受唯“最先进者”是求的进化论影响,以西法为准绳,极力取消“家”在中国法上的地位与影响;改革开放之前,由于阶级政治被高度强化,家庭自然情感也成为被批判的对象;改革开放以来,以实践为导向的道德实用主义变易哲学,为法律上的“家”的变革实现文质相宜提供了可能的空间。由于个体自家庭“脱嵌”而出,“家”、“国”之关联分化解纽,中国法的历史变迁表现出一种“离家出走”的个体化态势。然而,法上的“家”,在巨变之中依旧有保持恒常不变的内容,“家”不断以与往昔不同的方式和面目重返法律,成为当代中国法中隐性的实践逻辑。中国文化传统的落根之处在“家”,中国文化复兴之着力处亦必在“家”。中国法律之于中国家庭的历史任务就在于,通过创造性转化,从家庭伦常的破瓦颓垣里,寻找出不可毁灭的种子,保卫她,使其生根发芽,从而重新建立起能够安顿现代中国人的伦理家园。
张华[8](2015)在《村改居社区居委会选举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西安市Z街道居委会选举为例》文中提出村改居社区是通过城中村改造从行政村转化而来的,与一般城市社区有很大差距,过渡性是其最大特征。无论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是各地出台的实施办法或操作规程,都缺乏针对这一类特殊社区开展居委会选举工作的指导办法,导致该类社区在选举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法律问题。论文以西安市z街道17个村改居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为样本,采用实证研究方法,着重分析了选举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就如何规范提出法律建议。本文共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村改居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法律依据及其实施的现状。第二部分以Z街道17个社区居委会选举为例,分析了选举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一是选举办法的确定比较随意;二是选民资格的界定标准存在争议;三是居民代表产生办法操作性不强:四是拖延选举、破坏选举等时有发生:五是贿选现象比较普遍。第三部分在个案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村改居社区居委会选举提出法律建议:一是要明确选举的法律依据。分析了制定过度性选举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这一选举办法要坚持强制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刚性与弹性相结合、教育引导与严厉惩处相结合这三条原则,并启动立法程序予以确定。二是要从选民登记范围、居民代表产生办法、遏制破坏选举和贿选行为等方面完善选举法律制度。三是要从选前、选中、选后三个层面健全选举监督机制。
李永洪[9](2013)在《选举民主经济成本论》文中指出无论是对于民主巩固国家来说,还是对于民主转型国家来说,选举民主都是其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要件和基础工程。众所周知,任何一个大的建设工程都需要关注其成本问题。选举民主作为一项庞大而复杂的政治工程,也同样需要关注其成本问题。选举民主经济成本作为选举民主成本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理应是选举民主理论和现实研究的重要内容。另外,从当今中外各国选举民主经济成本投入与绩效产出的现状来看,更有必要对选举民主经济成本问题开展系统研究。实施选举民主不仅需要激情,更需要理性;不仅应关注其绩效,更应关注其成本。在绩效持续提升与成本合理控制中促进选举民主健康发展,是一个国家实施选举民主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基于对选举民主的理论认知与实践审思,本文从组织视角(即国家、政府与政党视角)而非个体视角(即选民与候选人视角)来研究选举民主经济成本问题。这样的研究,不是否定选举民主的重要价值与功能,更不是要阻碍发展社会主义选举民主。恰恰相反,而是为了更理性更有效地推进选举民主。本文研究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主旨在于:一方面是为了在客观理性把握中外选举民主经济成本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增强对选举民主经济成本客观存在性的理性认识,树立正确的选举民主经济成本意识,提升应对选举民主经济成本高增长态势的能力。另一方面是在当代中国选举民主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思考如何合理控制当代中国选举民主的经济成本,进而有效提升当代中国选举民主绩效。本文除了导论和结语外,包括五章:第一章选举民主及其经济成本,第二章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构成和特点,第三章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影响因素,第四章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现状的中外考察,第五章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合理控制。对于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一系列基本概念以及相关基础理论。因此,本文采取规范研究方法首先介绍了选举民主和经济成本的概念。本文认为,选举民主经济成本是指选举民主行为主体为了选举民主绩效的实现而在选举民主活动过程中所付出的人财物成本的总和。选举民主经济成本在要素构成上,既包括可用货币单位直接表示和计量的财力成本,也包括可用货币单位间接表示和计量的人力成本和物力成本。选举民主经济成本不仅具有一般成本的客观性、普遍性、目的性等共性特点外,而且还具有承担主体的多元性、影响因素的多样性、目标取向的超经济性、绩效产出的难确定性和功能评价的折射性等特点。选举民主经济成本与选举民主绩效之间存在十一种理论关系。对于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研究,需要我们全面系统地分析影响选举民主经济成本高低变化的基本因素。因此,本文从内外在两大方面具体分析了影响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影响因素。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内在影响因素包括选举民主主体、选举民主制度、选举民主规模和选举民主技术等四个方面。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外在影响因素包括经济发展状况、文化发展状况、社会发展状况等三个方面。这些内外在影响因素的每一个虽然可能单独对选举民主经济成本产生影响,但更多是共同叠加对选举民主经济成本产生影响。对于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研究,必须对中外不同国家的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现状进行客观全面地把握。因此,本文采取文献研究和比较分析两类方法,首先有选择性地对域外不同类型的十一个国家之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现状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具体考察分析。其次,对当代中国人大代表选举、村委会选举、居委会选举和党内民主选举的经济成本现状及其存在问题也进行了具体考察分析。通过对中外不同国家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现状的考察发现:选举民主经济成本在当今世界各国具有普遍递增趋势,但也有程度的差异及其影响原因的不同。在系统阐释和具体考察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基本理论与现实状况之后,本文基于中国的“立场”,具体探讨了选举民主经济成本合理控制的问题。首先,界定选举民主经济成本控制的基本内涵。所谓选举民主经济成本控制就是选举民主行为主体在遵循选举民主经济成本付出基本规律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各种制度规范及技术手段将选举民主的经济成本付出量控制在合理性范围内的社会实践活动。其次,指明选举民主经济成本控制的基本目标在于合理性。选举民主经济成本控制合理性的基本标准在于选举民主经济成本付出的必要性、选举民主经济成本付出的可承受性、选举民主经济成本效应的有利性和选举民主经济成本分配的公平性等四项。第三,阐明选举民主经济成本控制的重要意义。选举民主经济成本控制有助于促进选举民主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选举民主活动的良性运转、促进选举民主绩效的综合提升。最后,提出对当代中国选举民主经济成本进行有效控制的基本思路。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树立和增强选举民主成本意识,是当代中国选举民主经济成本有效控制的前提;第二,改革和完善选举民主制度,是当代中国选举民主经济成本有效控制的根本;第三,创新和应用选举民主技术,是当代中国选举民主经济成本有效控制的关键。
董红[10](2012)在《当代中国村民自治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初的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伟大成果。它的推行,使农村社会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对农村社会不再直接管理,而是赋予其自我管理的权力,由农村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在三十年的风雨历程中,村民自治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对中国农村甚至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然而,自从村民自治推行以来,人们关于村民自治有关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而且,村民自治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这严重制约了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村民自治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更加突出,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如何解决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不仅成为农村基层工作中亟待解决和研究的问题,而且成为重构乡村治理体系,甚至成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本文通过对村民自治的变迁、体系与结构、运行以及保障村民自治实现的对策建议等问题进行考察,以期为村民自治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可行性政策支持,以促进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文认为,村民自治是现代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整合的一种方式,是继清朝末年以来国家对乡村社会治理策略不断探索的结果。只是和以往的治理方式相比,村民自治带有民主化的色彩。村民自治是农村社会人民群众为了解决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面临的公共事务管理问题而自发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由于它有效地满足了人民公社解体后国家重建农村秩序的现实需要而得到国家的确认,因而上升为一项国家民主制度。村民自治产生以后,在实践中又不断地发展,日益完善,不断走向成熟。村民自治需要制度来确认和保障,而制度是通过规范确立的。村民自治规范已经形成一个规范体系,它由国家、地方和村级三个层面的规范构成。国家层面的规范是由中央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主要包括《宪法》、《村委会组织法》和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地方层面的规范是由地方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在地方范围内具有普遍意义和约束力,包括省、市、县和乡镇四级。村级层面的规范是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定的,在村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主要包括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各项专门性规定。村民进行自治活动必须依托一定的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已经形成一个组织体系,主要由权力机构、工作机构构成。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内部,各种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同,对村民自治功能的影响不同。村民自治制度确立后,与乡镇政权和党的领导权等农村公权力发生一定的关系。就制度的设计来说,村民自治与乡镇政权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与党的领导权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村民自治的关键在于实施和运行。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日益制度化、规范化,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村民自治在现实中并没有完全落实和实现,还存在许多问题,离制度设计的初衷还有很大的距离。不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存在不足,而且还受乡镇政府和党支部的不当干预。为了保障村民自治的实现,有必要采取相关的措施。要完善《宪法》、《村委会组织法》等村民自治实体法律制度,完善村民自治的内部程序和外部救济程序等程序法律制度,为村民自治的实现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要进一步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理顺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以及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完善对农村公权力的制约机制,以消除农村公权力对村民自治的不当干预。要构建完善的司法救济机制,完善行政救济机制,健全信访机制和法律援助机制,为村民自治的实现提供完善的救济保障。
二、一切为了“双过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切为了“双过半”(论文提纲范文)
(1)论物业管理的共治模式(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核心概念界定 |
2 我国物业管理中业主自治的障碍 |
2.1 业主自治的权利来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 |
2.2 业主自治的起源与发展 |
2.3 业主自治的运行困境 |
3 我国物业管理中行政权力的介入及其负面功能 |
3.1 行政权力介入的理论基础:合作规制理论 |
3.2 行政权力介入的实践情形 |
3.3 行政权力介入的负面功能 |
4 “共治”型物业管理模式的构建 |
4.1 业主自治行为缺陷的弥补 |
4.2 行政权力不当介入的矫正 |
4.3 构建共治型物业管理模式的若干实施路径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后记 |
(2)广东省住宅小区治理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1.1 关于小区治理的研究 |
1.2.1.2 关于物业管理的研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2.1 关于小区治理的研究 |
1.2.2.2 关于物业管理的研究 |
1.2.3 文献述评 |
1.3 主要概念与基本理论 |
1.3.1 主要概念 |
1.3.2 基本理论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广东省住宅小区治理概况及主要模式 |
2.1 广东省住宅小区发展历史 |
2.2 广东省住宅小区治理基本概况 |
2.3 广东省住宅小区治理主要模式划分 |
2.3.1 住宅小区治理模式分类标准 |
2.3.2 广东省住宅小区治理主要模式 |
第三章 广东省住宅小区治理模式的典型案例分析 |
3.1 珠海市A小区(业主委员会主导型) |
3.1.1 小区概况 |
3.1.2 小区治理结构 |
3.1.3 小区治理特征 |
3.1.4 小区治理模式要件 |
3.2 江门市B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主导型) |
3.2.1 小区概况 |
3.2.2 小区治理结构 |
3.2.3 小区治理特征 |
3.2.4 小区治理模式要件 |
3.3 广州市C小区(两方合作型) |
3.3.1 小区概况 |
3.3.2 小区治理结构 |
3.3.3 小区治理特征 |
3.3.4 小区治理模式要件 |
3.4 广州市D小区(业主委员会主导型) |
3.4.1 小区概况 |
3.4.2 小区治理结构 |
3.4.3 小区治理特征 |
3.4.4 小区治理模式要件 |
3.5 江门市E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主导型) |
3.5.1 小区概况 |
3.5.2 小区治理结构 |
3.5.3 小区治理特征 |
3.5.4 小区治理模式要件 |
第四章 基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各小区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
4.1 公共池塘资源理论的治理要件 |
4.2 基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比对各小区治理模式的特征和治理结构 |
4.3 住宅小区治理主要存在问题 |
4.4 良好小区治理的特征和要件 |
4.4.1 具有领导力的带头人 |
4.4.2 财务公开 |
4.4.3 有效监督 |
4.4.4 制度约束 |
第五章 提升广东省住宅小区治理水平的对策建议 |
5.1 健全和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机制 |
5.1.1 选优配强住宅小区业委会班子,提前介入把好人选关 |
5.1.2 加强街道办、镇政府对业主委员会筹备工作的指导力度 |
5.1.3 积极利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手段提升运作效率 |
5.1.4 创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策机制 |
5.2 建立住宅小区业委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协调治理机制 |
5.2.1 以公民治理为核心,形成住宅小区三方协同治理工作组织架构 |
5.2.2 重点突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
5.2.3 加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指导 |
5.2.4 推动住宅小区由行业管理向综合治理转变 |
5.2.5 成立住宅小区党支部,以党建引领小区治理 |
5.2.6 探索信托制小区物业管理模式 |
5.3 修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5.3.1 完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5.3.2 制定物业服务企业监管政策法规 |
5.3.3 完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机制 |
5.4 因地制宜由国有企业进行物业服务的兜底管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小区治理问卷调查 |
附录2 住宅小区治理访谈提纲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业主表决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文献综述 |
2. 小结 |
(三) 研究方法 |
1. 文献分析法 |
2. 案例分析法 |
3. 法解释学方法 |
(四) 创新之处 |
一、我国业主表决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
(一) 业主表决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1. 业主表决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
2. 缺陷一:业主表决程序性规定不足且缺乏监督 |
3. 缺陷二:“多数决”表决规则无法兼顾少数业主特殊权益 |
4. 缺陷三:业主表决权救济渠道单一 |
(二) 业主表决权保护的司法现状及困境 |
1. 侵权案件聚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表决权 |
2. 困境:撤销权救济方式的救济效能不足 |
二、业主表决权保护的基本理论 |
(一) 业主表决权的内涵 |
1. 业主 |
2. 业主表决权 |
(二) 业主表决权的性质 |
1. 业主表决权具有自治性 |
2. 业主表决权具有程序性 |
3. 业主表决权具有公益性 |
(三) 业主表决权保护的正当性 |
1. 业主自治理论 |
2. 利益平衡理论 |
(四) 业主表决权保护的内容 |
1. 保障知情权 |
2. 实现参与权 |
3. 尊重表达权 |
三、业主表决权保护的逻辑进路 |
(一) 基于业主自治理论的保护——加强内外部监督 |
1. 落实外部监督部门的监督方式与职责 |
2. 增强内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与有效性 |
(二) 基于私法程序理论的保护——规定表决权行使程序 |
1. 规范召集程序 |
2. 设立议事程序 |
3. 完善表决程序 |
(三) 基于利益平衡理论的保护——寻求保护中公益与私益的平衡 |
1. 注重少数业主表决权的保护以矫正多数决规则的缺陷 |
2. 维护多数业主表决结果 |
四、业主表决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 建立小区业主表决活动监督机制 |
1. 落实外部监督审查机制 |
2. 设立多方参与的业主监督委员会 |
3. 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 |
(二) 增设业主大会表决程序的内容 |
1. 适度规定表决权行使的程序性事项 |
2. 明确规定会议记录需记载表决的关键性内容 |
3. 确立特定事项业主表决通过规则 |
(三) 细化业主表决权救济的规定 |
1. 赋予业主表决异议权 |
2. 确定业主表决权纠纷民事案由以及表决无效与不成立情形 |
3. 设立业主表决程序瑕疵补正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全文涉及的主要案例 |
附录2 全文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文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业主大会瑕疵决议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业主大会瑕疵决议概述 |
第一节 业主大会瑕疵决议之界定 |
一、业主大会瑕疵决议概念 |
二、业主大会决议性质 |
三、业主大会决议瑕疵之分类 |
第二节 业主大会瑕疵决议效力之认定思路 |
一、关于瑕疵决议效力认定之学说分析 |
二、业主大会瑕疵决议效力认定采“三分法”之合理性分析 |
第二章 业主大会瑕疵决议立法的现状与不足 |
第一节 立法现状之梳理 |
第二节 立法上存在问题之分析 |
一、未规定导致业主大会决议不成立之事由 |
二、缺少对业主大会决议无效事由之规定 |
三、有关业主大会决议可撤销的规定不完善 |
四、未规定业主大会决议存轻微瑕疵之效力规则 |
第三章 业主大会决议因瑕疵而不成立的认定 |
第一节 业主大会决议不成立与可撤销、无效之区别 |
一、业主大会决议不成立与决议可撤销之区别 |
二、业主大会决议不成立与决议无效之区别 |
第二节 业主大会决议不成立事由之认定 |
一、业主大会未实际召开 |
二、业主大会未就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参会业主所持表决权不符合规定 |
四、会议表决结果未达法律或业主约定之通过比例 |
第四章 业主大会瑕疵决议可撤销和无效事由的认定 |
第一节 业主大会决议可撤销事由之认定 |
一、召集程序出现瑕疵 |
二、召开程序出现瑕疵 |
三、表决程序出现瑕疵 |
四、决议违反管理规约 |
五、对业主大会决议存在轻微瑕疵之效力分析 |
第二节 业主大会决议无效事由之认定 |
一、业主大会决议内容违法 |
二、业主大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序良俗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5)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相关重要概念的厘清 |
一、破产重整制度 |
二、破产原因 |
三、重整人、重整机构与重整模式 |
第二节 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内涵 |
一、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概念 |
二、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价值分析 |
三、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优势分析 |
第二章 中外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特点比较 |
第一节 绝对债务人在位与重生主义的美国DIP制度 |
一、美国 DIP 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
二、DIP 制度的特征 |
第二节 宽严相济的德国自行管理制度 |
一、德国自行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
二、德国自行管理制度的特征 |
第三节 效率与责任并重的日本民事再生制度 |
一、日本民事再生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
二、日本民事再生制度特征 |
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一、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 |
二、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三、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司法实践 |
四、小结 |
第三章 中外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具体立法规定比较 |
第一节 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适用条件比较 |
一、国外关于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适用条件的比较分析 |
二、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适用条件 |
第二节 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职权配置比较 |
一、国外关于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职权配置的比较分析 |
二、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职权配置 |
第三节 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风险规避比较 |
一、国外关于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风险规避的比较分析 |
二、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风险规避 |
第四节 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与批准比较 |
一、域外关于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与批准的比较分析 |
二、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中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与批准 |
第四章 我国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加强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相关立法 |
一、明确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适用条件 |
二、明确自行管理制度中债务人职权配置及范围 |
第二节 完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制约机制 |
一、完善对自行管理制度中的债务人监督体系 |
二、设立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的风险归责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价值 |
二、概念界定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可能创新之处 |
六、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章 村民自治的萌生 |
一、1949-1978 年乡村治理的简要回顾 |
(一)农民协会和乡—村政权组织 |
(二)合作化时期的乡村治理 |
(三)人民公社体制下的乡村治理 |
二、村民自治产生的背景 |
(一)宽松的政治环境 |
(二)包产到户的推行 |
(三)农村管理出现组织真空与公共权力缺位 |
(四)社会结构和文化基础的变化 |
三、村民自治组织的逐步建立 |
(一)人民公社体制改革与第一个村委会的成立 |
(二)由点到面建立村民委员会 |
(三)民主选举的初步探索:“海选” |
第二章 村民自治的发展 |
一、村民自治制度化的初步探索 |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 |
(二)“莱西会议”促进村级组织的健全 |
(三)初步建章立制 |
(四)民主选举的进一步探索 |
二、开展村民自治达标示范活动 |
(一)推进达标示范活动的急迫性 |
(二)开展达标示范活动的进程 |
(三)村民自治达标示范活动的成效 |
三、村民自治制度化的推进 |
(一)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完善 |
(二)村务公开的广泛开展 |
(三)选举模式的创新 |
第三章 村民自治的深化 |
一、村民自治的全面实践 |
(一)《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 |
(二)世纪之交“真枪实弹”的选举 |
(三)依法罢免民选村官 |
(四)民主选举中暴露的问题 |
二、制度化建设的逐步完善 |
(一)从国家到地方对制度的逐步规范 |
(二)民主选举的进一步规范与超越 |
(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推进与创新 |
三、新农村建设战略下的村民自治实践 |
(一)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村民自治的挑战 |
(二)农村社区建设的开展 |
(三)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成效 |
第四章 村民自治的提升 |
一、基层协商民主的探索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对协商民主的诉求 |
(二)基层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 |
(三)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 |
二、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 |
(一)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背景 |
(二)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实践 |
(三)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成效 |
三、“自治、德治、法治”合一的乡村治理探索 |
(一)治理有效提出的背景 |
(二)打造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
(三)“三治合一”治理模式的实践 |
第五章 村民自治的成效与历史经验 |
一、村民自治的成效 |
(一)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推动着中国政治发展 |
(二)村民自治的法制保障不断完善 |
(三)民主实践不断规范 |
(四)村民民主参与意识、法制观念增强 |
二、村民自治的历史经验 |
(一)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发展最根本的政治保障 |
(二)依法治理是村民自治发展的法理基础 |
(三)充分尊重农民首创精神和主体地位 |
(四)顺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村民自治发展的动力 |
(五)推进村民自治始终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期间学术成果 |
(7)论中国法上的“家” ——以古今家国之变为线索(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概念的厘定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既有研究评述 |
四、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拟家化”治理体系的形成 |
第一节 “天下一家”的宗法构造 |
一、宗法:“家天下”如何继承 |
二、封建:“家天下”如何治理 |
第二节 “家”的宗教向度与哲学建构 |
一、“家”的宗教根基 |
二、“家”与内在超越 |
三、“家”的哲学创发 |
第三节 “家”、“国”的断裂与和合 |
一、法家的“去宗法化”改革 |
二、社会的“编户齐民”化 |
三、儒法国家的合“家”、“国”之道 |
第二章 中国古代法中的“家” |
第一节 五服治罪、差等刑罚与家庭连带责任 |
一、“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确立 |
二、差等刑原则 |
三、家庭一体的连带责任 |
第二节 人身上的家长制与财产上的家产制 |
一、人身关系上的父权家长制 |
二、“同居共财”的家产制 |
第三节 以家户为规训主体的保甲法 |
一、保甲法之构成与演变 |
二、家户式规训的法理 |
第三章 近代变法中的“家”问题 |
第一节 “礼法之争”下的伦常之变 |
一、家庭连带责任之取消 |
二、准礼制刑原则之存废 |
三、伦常差等条款之争执 |
第二节 民法典如何安顿“家”与“人” |
一、个体人格出离家庭 |
二、家庭关系的平权化 |
三、个人财产制取代家产制 |
第三节 国家政权建设中的家户式规训 |
一、自治,抑或保甲? |
二、“容保甲于自治之中” |
第四章 当代中国法中“家”的复归 |
第一节 隐而不退的差等刑逻辑 |
一、亲属相犯差等处断原则的遗存 |
二、大义灭亲与亲属相隐的博弈 |
三、差等刑的隐性实践逻辑 |
第二节 民法上“人”的挺进与“家”的自适应 |
一、“人”的形象与“家”的位置变迁 |
二、个人财产制的挺进 |
三、家产制的自适应 |
第三节 从规训主体到自治单元的家庭 |
一、总体性支配:家庭出身与家庭户口 |
二、自治性治理:户内委托投票与户代表选举制 |
第五章 家庭法律位格之变与常 |
第一节 变法准据之变 |
一、文质论 |
二、进化论 |
三、革命论 |
第二节 文质损益之辨 |
一、文胜于质 |
二、文质驰离 |
三、文质再变 |
第三节 法之变与不变 |
一、家国的谱系 |
二、就其变者而观之 |
三、就其不变者而观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村改居社区居委会选举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西安市Z街道居委会选举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关于农村村委会选举问题研究的梳理 |
1.2.2 关于社区居委会选举问题研究的梳理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村改居社区居委会选举的法律依据及实施现状 |
2.1 《宪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现状 |
2.1.1 《宪法》关于居委会选举的有关规定 |
2.1.2 《宪法》适用上的争论 |
2. 2 《居委会组织法》及其实施现状 |
2. 3 《刑法》处罚规定适用上的局限性 |
第三章 村改居社区居委会选举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 选举办法的确定具有随意性 |
3.1.1 村改居社区的选举依据不明确 |
3.1.2 各社区确定的选举办法差别大 |
3.2 选民资格的界定标准存在争议 |
3.3 居民代表产生办法操作性不强 |
3.4 拖延选举、破坏干扰选举时有发生 |
3.5 贿选现象比较普遍 |
第四章 对村改居社区居委会选举的法律建议 |
4.1 明确选举的法律依据 |
4.1.1 明确选举法律依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4.1.2 村改居社区选举法律依据的主要原则 |
4.1.3 启动立法程序确定村改居社区选举的法律依据 |
4.2 完善选举法律制度 |
4.2.1 扩大选民登记范围 |
4.2.2 完善居民代表的产生办法 |
4.2.3 明确拖延选举、破坏干扰选举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
4.2.4 完善贿选治理制度 |
4.3 健全选举监督机制 |
4.3.1 选前监督是基础 |
4.3.2 选中监督是关键 |
4.3.3 选后监督是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选举民主经济成本论(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生自认为的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结构安排 |
五、主要创新点 |
六、研究方法 |
(一) 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
(二) 文献研究方法 |
(三) 成本—收益分析方法 |
(四) 比较分析方法 |
第一章 选举民主及其经济成本 |
一、选举民主的科学内涵 |
(一) 选举民主内涵的不同解释 |
(二) 选举民主内涵的科学界定 |
二、经济成本的科学内涵 |
(一) 成本内涵的阐释 |
(二) 经济成本内涵的界定 |
三、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科学内涵 |
第二章 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构成、特点与绩效分析 |
一、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要素构成 |
(一) 人力成本 |
(二) 财力成本 |
(三) 物力成本 |
(四) 三大要素构成之关系 |
(五) 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类型划分 |
二、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基本特点 |
(一) 承担主体的多元性 |
(二) 影响因素的多样性 |
(三) 目标取向的超经济性 |
(四) 绩效产出的难确定性 |
(五) 功能评价的折射性 |
三、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绩效分析 |
(一)选举民主经济成本一绩效分析的基本方法 |
(二)选举民主经济成本一绩效分析的制约因素 |
(三)选举民主经济成本一绩效分析的图式模型 |
第三章 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影响因素 |
一、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内在影响因素 |
(一) 选举民主主体对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影响 |
(二) 选举民主制度对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影响 |
(三) 选举民主规模对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影响 |
(四) 选举民主技术对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影响 |
二、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外在影响因素 |
(一) 经济发展状况对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影响 |
(二) 文化发展状况对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影响 |
(三) 社会发展状况对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影响 |
三、选举民主经济成本内外在影响因素的作用机理 |
第四章 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现状的中外考察 |
一、域外相关国家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现状的考察 |
(一) 域外相关国家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基本现状 |
(二) 域外相关国家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变化趋势与存在问题 |
二、当代中国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现状的考察 |
(一) 当代中国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基本现状 |
(二) 当代中国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变化趋势与存在问题 |
第五章 选举民主经济成本的合理控制 |
一、选举民主经济成本控制的基本内涵 |
二、选举民主经济成本控制的基本目标:合理性 |
(一) 选举民主经济成本合理性的基本内涵 |
(二) 选举民主经济成本合理性的基本标准 |
三、选举民主经济成本控制的重要意义 |
四、当代中国选举民主经济成本有效控制的基本思路 |
(一) 当代中国选举民主经济成本有效控制的前提:树立和增强选举民主成本意识 |
(二) 当代中国选举民主经济成本有效控制的根本:改革和完善选举民主制度 |
(三) 当代中国选举民主经济成本有效控制的关键:创新和应用选举民主技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10)当代中国村民自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基本概念 |
1.3.1 村民 |
1.3.2 村民自治 |
1.4 国内外研究动态及评析 |
1.4.1 国内研究动态 |
1.4.2 国外研究动态 |
1.4.3 国内外研究动态评析 |
1.5 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1.5.1 论文结构 |
1.5.2 研究方法 |
1.6 论文可能创新之处与不足 |
1.6.1 论文可能创新之处 |
1.6.2 不足之处 第二章 我国乡村治理与村民自治的变迁 |
2.1 我国乡村治理的演进 |
2.1.1 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 |
2.1.2 近代社会的乡村治理 |
2.1.3 改革开放前的乡村治理 |
2.1.4 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治理 |
2.2 村民自治的产生 |
2.2.1 人民公社的解体 |
2.2.2 村民自治的产生 |
2.3 村民自治的发展 |
2.3.1 村民自治制度的萌芽 |
2.3.2 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2.3.3 村民自治制度的深入发展 第三章 村民自治的体系以及与农村公权力的关系分析 |
3.1 村民自治的规范体系分析 |
3.1.1 国家层面规范 |
3.1.2 地方层面规范 |
3.1.3 村级层面规范 |
3.2 村民自治的组织体系分析 |
3.2.1 村民自治的权力机构 |
3.2.2 村民自治的工作机构 |
3.2.3 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探究 |
3.3 村民自治与农村公权力的关系 |
3.3.1 村民自治与乡镇政权的关系 |
3.3.2 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权的关系 第四章 村民自治的运行分析 |
4.1 村民自治运行取得的成效分析 |
4.1.1 民主选举普遍化、制度化 |
4.1.2 民主决策日益制度化,机制不断创新 |
4.1.3 民主管理日益规范化 |
4.1.4 民主监督初步运行,机制不断创新 |
4.2 村民自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4.2.1 民主选举形式化 |
4.2.2 民主决策表面化 |
4.2.3 民主管理不规范 |
4.2.4 民主监督缺失 |
4.2.5 乡镇政府和党支部对村民自治的不当干预 第五章 保障村民自治实现的对策建议 |
5.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
5.1.1 完善村民自治实体法 |
5.1.2 完善村民自治程法律制度 |
5.2 消除公权力的不当干预 |
5.2.1 统筹城乡发展 |
5.2.2 理顺两种关系 |
5.2.3 完善对农村公权力的制约机制 |
5.3 完善救济机制 |
5.3.1 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
5.3.2 完善行政救济机制 |
5.3.3 完善其他救济机制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
四、一切为了“双过半”(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物业管理的共治模式[D]. 刘镇东. 暨南大学, 2020(04)
- [2]广东省住宅小区治理模式研究[D]. 张庭江.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3]业主表决权保护研究[D]. 郭玲灵. 浙江师范大学, 2020(02)
- [4]业主大会瑕疵决议法律问题研究[D]. 刘永竟.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08)
- [5]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比较研究[D]. 张乐.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D]. 李元勋.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7]论中国法上的“家” ——以古今家国之变为线索[D]. 朱林方.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8]村改居社区居委会选举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西安市Z街道居委会选举为例[D]. 张华. 西北大学, 2015(10)
- [9]选举民主经济成本论[D]. 李永洪. 武汉大学, 2013(07)
- [10]当代中国村民自治问题研究[D]. 董红.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