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法官助理制度调研报告

关于完善法官助理制度调研报告

问:法官助理制度
  1. 答:法律分析:法官助理制度是人民法院为了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实现人员分类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而进行的一项人事改革制度。法官助理不同于助理审判员,是好胡不享有审判权的审判辅助人员,是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工作人员群体。
    法律依据:《法官助理管理办法》 第四条 法官助理根据指导和安排,履行以下审判辅助性工作职责:
    (1)在员额法官指导下,履行审查诉讼材料,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
    (2)组织庭前会议、庭前证据展示和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3)依法调查、收集、核对相关证据;
    (4)受员额法官委托或协助员额法官办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等;
    (5)承担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务友此拦性工作;
    (6)协助员额法官进行调解并草拟调解文书扒肢报合议庭审核;
    (7)根据员额法官要求查询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参考案例和法理观点,研究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8)根据员额法官的意见参加庭审活动、列席合议庭评议;
    (9)在员额法官的指导下起草审理报告、裁判文书;
    (10)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材料等;
    (11)与审判工作相关的调研、督查、考核、信息、宣传、审判管理、司法技术及其他综合性事务工作;
    (12)完成合议庭或员额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问:审判助理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1. 答:审判制度
    编辑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中顷碰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职权介绍编辑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乎拦人有权获得辩护,即可以自己进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监护人等其他公民进行辩护。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卖谈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答: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败清23岁的公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首档助理审判员”,是审判员的“助理”,即助手。
    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此亦予以明确,其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助理审判员”,不是法院内部人员的行政级别称谓,而是可以完整地、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的审判职位称谓,因而可以与“审判员”一样,出现在裁判文书的署名栏中,此其一。其二,当助理审判员独立行使审判权时,须经法定程序,其职务性质也只察芹前是“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尽管如此,此时的助理审判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审判权。
问:怎样作好法官助理
  1. 答:作好法官助胡启理需要完成以下工作和职责:
    最高法院在《人民蔽做宽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确定如下:
    “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二)庭前组织交换证据;
    (三)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人代为诉讼的有关事宜;
    (五)接待案件当事人、***人、辩护人的来访和查阅案卷材料;
    (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九)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
    (十)办理案件管理的宏亮有关事务;
    (十一)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
    (十二)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法官助理,是指专职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他们在法官的督导下工作,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工作。
关于完善法官助理制度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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