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再认识(论文文献综述)
杨迪[1](2020)在《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订以来,在20余年的时间里,立法机关通过多个修正案回应了社会对刑法和刑罚的期待。在逐步修订刑法的过程中,法网严密化和违法行为入罪成为一个显着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发展,犯罪态势和罪犯结构发生了变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暴力犯罪数量下降,性质和情节较为轻微的犯罪案件数量上升。因此,建构起具有我国特点的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内核的轻罪制度,能够较为准确识别轻罪案件和轻罪罪犯,实现刑罚配置和刑事处遇的分类施策,既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成部分。从世界范围看,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多个国家在内,均在其刑事实体法中或依照犯罪的严重程度为标准或以法定刑为标准或以宣告刑为标准,进行了重罪与轻罪的划分。与实体法上轻罪制度相适应,各国在其轻罪处罚机制上出现了轻缓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在刑事诉讼程序上也建立了相应的特别化的轻罪处理机制。在刑事政策方面,西方国家也经历了调整的过程,逐渐形成了“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在“轻轻”方面,强调立法上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罚执行社会化和刑事诉讼程序简便化。在“重重”方面,强调对罪行严重或主观恶性较深的犯罪进行更为严厉的刑事政策调处。我国刑法中虽然并没有规定重罪与轻罪划分的犯罪分类制度,但无论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关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的要求,还是近年来我国犯罪态势整体平稳、轻罪案件数量上升,刑事案件总体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和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仍然突出的现实状况,都要求建构起轻罪处理特别原则与机制,实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同时,我国历史上的“世重世轻”刑事政策,有关重罪区别对待的犯罪分类的雏形,区分刑罚轻重而设定的刑制以及轻刑案件特别的执行和处理程序,为轻罪制度的建构提供了文化土壤;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则为轻罪制度的建构提供了制度土壤和实践经验。因此在我国建构轻罪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是理性的选择。传统观念中,我国对于刑罚功能的强调偏重于惩罚和威慑,认为刑法规制的是最严重的危害社会行为。与这种观念相适应,我国刑法立法模式上对于犯罪行为描述采用的是“定性+定量”模式。性质和情节没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在过去不会进入刑法的评价范围。在这一前提下,过去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适用隔离措施是必须和适当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势发生变化,社会公众对于悖德行为和越轨行为的情感和容忍度也发生变化,对于刑法功能的期望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若再以过去眼光看待轻罪罪犯及其家属,要求对轻罪罪犯剥夺自由,对服刑完毕的轻罪罪犯及其家属歧视疏远,必将导致轻罪罪犯难以复归社会。这不仅不能适应轻罪治理的现实需要,还会带来社会对立的问题。因此,对于刑法功能、轻罪罪犯特征、轻刑功能和轻罪案件诉讼程序模式在认识上的转变,促动了从更新、也更贴近社会生活现实的角度对轻罪制度功能和轻罪案件处理的思考,也成为在我国建构并运行轻罪制度的观念前提。建构轻罪制度既涉及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落实、刑罚配置的完善、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又涉及到现有轻罪处理制度的完善和现行规范无法通过改进方式解决问题情况下的新制度建构,是一个界分与选择的过程。为实现较为准确甄别轻罪案件和更好的轻罪治理效果的目标,轻罪范围的划分宜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经济原则,在我国刑法所划定的犯罪圈基础上进行研究。相较于西方国家确定轻罪范围所采取的法定刑形式确定模式,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轻罪的概念和范围,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实际上总结了关于轻罪识别和界定的拟定刑模式。这种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由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框架内运用司法经验进行预判、尊重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利并通过救济程序进行纠偏的模式,由于兼具法定性和裁量性,更加适宜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衔接,并可以向后观照案件裁判结果即宣告刑,故而更加适应我国现实情况下的轻罪认定和处理需要。在此模式下将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作为轻罪案件,更适宜在我国语境下进行轻罪制度建构探讨。通过实践观察发现,我国部分轻罪案件处理出现了事实上的“轻罪不轻”问题。这一问题的产生既有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刑罚配置原因,也有轻罪案件处理程序机制问题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引发的责任体系内部责任叠加的原因。针对轻罪及轻罪被告人的特点,为实现更好的犯罪治理效果,以相对均衡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对我国轻罪刑罚配置进行检视,可以发现短期自由刑的配置仍然处于轻刑体系的核心地位、罚金刑作用发挥不理想、缓刑适用不精准等问题的存在。为实现轻罪刑罚功能的协调发挥,应当提升缓刑适用的精准性、有效配置和适用罚金刑、完善资格刑配置和适用制度及内容。在程序机制配套方面,轻罪治理问题不仅需要实体法上针对轻罪问题作出更科学的刑罚配置,刑事司法上作出更科学的量刑,也需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上进一步探索建立针对部分轻罪案件的处罚令程序和有条件的轻罪罪犯前科消灭制度。通过建构多元快速的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真正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帮助轻罪罪犯复归社会、消弭社会裂痕。此外,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实施轻罪行为的被告人不仅会因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要面对来自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被侵权人要求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来自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要求其承担的公共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环境犯罪领域即为较有代表性的例证。在环境犯罪视域下,被告人可能同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侵权责任、公益赔偿责任等等。若仅将各种责任进行简单累加,不仅事实上加重了轻罪罪犯责任,难以做到罪责适应,还会因实际上对被告人科处责任过重,引发社会的质疑。因此,在责任体系的完善上应当坚持以犯罪治理为导向的体系化整合,坚持犯罪治理手段和刑罚方法的多元化,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措施的应用,鼓励轻罪被告人自愿承担修复生态环境义务,以更小的刑罚成本和社会成本实现更好的犯罪治理效果。
白宇[2](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对抗”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推进的动力,但却不应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尖锐的控辩对抗往往使诉讼利益向着诉讼资源强势的一方倾斜,争议虽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但却以潜隐的方式继续存在,形成新的社会隐患。由此,刑事诉讼在手段及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在社会本质上则应当是调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在此逻辑前提及客观需求下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立论高度,以对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刑事法律制度内外协调为主要进路,以实现权力制衡为内在动力,以促进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以优化诉讼程序为重要载体,以增加权利供给、平衡控辩力量为运行保障。既包含了对刑事法领域实然制度的合理整合,又包含了对应然制度的理性扩展,形成了以控辩合作为特征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得刑事司法不再呈现出惩罚犯罪的单一面孔,而逐渐展现出体察犯罪社会根源、创造利益兼得空间、节制国家追诉权力和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向。弥补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在处理认罪案件时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以柔性、灵活及轻缓的方式实现犯罪治理及社会关系恢复,促进社会和谐与有序。全文正文共分四章,以“从本体到运行”逐渐递进的逻辑顺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架构予以阐述。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本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犯罪的治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综合运用实体、程序及政策手段,鼓励、引导、感召被追诉人与国家合作,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实体及程序方面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刑事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三重维度上分别展现出不同的内涵。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以及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承认正义的相对性与控辩合意中的利益交换,但二者因形成动因、哲学基础、有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关照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异向发展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但前者并未停留在理论抽象层面,且不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在司法理念、权力内容、处分权自由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摆脱与取代,前者的实施仍以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制度为保障。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民主、宽容与和谐的内在价值,同时具有恢复、治理与效率的外在价值。第五,我们应当警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固有风险,如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等。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本章有六部分内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与扬弃。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贵和”思想在社会纠纷解决方面的价值导向及制度安排,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及运行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古代法律文化中泛道德化、人治以及程序缺位等因素的消极影响。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是突破宪法或刑事法律原则的标新立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裁判等原则,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了正当性界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我国刑事法律原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刑事政策在西方的原本概念以及在我国制度语境下的特殊发展,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基础。认罪从宽制度吸收并延伸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与系统化,同时体现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由本体向观念的转变。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现实基础,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表征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于程序简化、量刑规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等一系列改革实践,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具有延续性。“严打”作为遏制犯罪的方针呈现出全面且持续的状态,其与宽缓刑事政策交相呼应,从犯罪治理的深层理念方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实践价值。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隐性的“控辩交易”规则反映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这些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在客观上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基础。第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相较于美国辩诉交易的水土不服,大陆法系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制度实践更能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未将“协商”二字表露于外,但在制度构造中却为控辩合意创造了空间及可能。第三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本章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指导下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系统的形式而存在。对其构造及运行的研究,以及该制度之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价值及功能的探讨,均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予以分析和揭示。第二,伦理学基础:人本思想与宽恕理论。法治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为,以权利化的制度设计使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性关怀。认罪认罚表征被追诉人对已然之罪的悔恨、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以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恢复,刑事法律对于这类被追诉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恕理由及空间。第三,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家以相对平等的姿态与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模式——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第四,犯罪学基础: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以及犯罪治理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协商、和解、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等制度安排,弥补单纯依赖刑罚控制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在犯罪控制方面展现出“程序治理”的先进理念。第五,刑法学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与合并主义刑罚观。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降低。人身危险性理论为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责任刑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施加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契合了合并主义刑罚观“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理念。第六,刑事诉讼法学基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程序分流理论。基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均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具有理性和可接受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刑法机能的最优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传递了 一种新的追诉理念:刑事追诉程序可以以“停止下来”的方式或更加简化的程序来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体现程序分流理论。第七,刑事政策学基础:刑事政策的合法性与新社会防卫思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制度在设定时便为政策引导留有了合理的余地。其制度目标不仅在于对犯罪人科以罪责相称的刑罚,更力图探索一条合理应对犯罪、积极保障人权、有效防卫社会相互协调的犯罪治理之路,体现了新社会防卫思想。第四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闭合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实体制度基础、程序制度框架、证据制度规制及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的逐步递进与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不能同日而语。以相对精确的犯罪分层体系为起点,以认罪认罚为枢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刑罚上的区别对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体构造的基本框架及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以法定刑为标准,将刑法中的犯罪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三个层次。第二,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始终具备合理的将案件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滤出”的机能。侦查机关的微罪处分制度和公诉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高效解决,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阶段则主要通过繁简分流,对于必须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区别对待。第三,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对于所有刑事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都应是“确实、充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要求都是同一的。应当以是否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的枢纽,形成针对轻微犯罪速裁程序、轻微犯罪简易程序、重罪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普通程序及死刑程序,由低至高五个不同层级的证明要求。第四,从平面化的刑罚结构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刑罚是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这一实体性结果的外在表现。刑罚应更多地关心如何通过刑罚的方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轻重的犯罪使用不同程度的“刑罚力”,来实现罪与刑的动态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刑罚功能的整体提升,逐步实现刑罚量的轻缓与刑罚种类的丰富,并着眼于刑罚制度与犯罪纵向层级以及多元刑事诉讼程序间的协调。如“严主宽辅”的重罪刑罚制度,“宽主严辅”的轻罪刑罚制度,以半监禁刑、非监禁刑为主的微罪刑罚制度。第五,运行保障。以权利供给来实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权力与权利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解创造更加全面的机会与可能,关照被害人权利恢复,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相互保障。通过全面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及构建系统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防御性权利,迫使追诉方恪守界限,以平等的姿态同被追诉人对话,保障控辩合意的自愿与真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现实基础及制度环境。
徐博强[3](2018)在《新中国刑事政策变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政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任何现代国家,刑事政策都是构成其犯罪治理体系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无疑,中国的刑事政策及实践有着不同于西方的语境与样态。新中国成立以来近70年间,随着整体环境和社会形势的变化,刑事政策审时而变、与时俱进。纵向考察,在基本刑事政策层面,经历了由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严打”刑事政策,再到当今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演变历程。而这一规范话语的历史变迁及其实践背后隐藏着的则是刑事政策的内在规定性及其相关性,这恰恰是本文致力于研究且须揭示的重点所在。若放眼历史,对于刑事政策问题的深度思考,需要超越以往的规范、结构及实践经验的层面,需要从历史出发,将刑事政策置入历史的长河中、置于社会历史环境中,以发展和比较的眼光阐述其本体且揭示其内部的原理。从历史的视角对刑事政策及其运行之演变经历进行观察及阐释,不仅有助于对这一研究主题在理论思维上的拓展,特别对进一步思考其蕴含的价值观念、利益冲突及运行机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中国,刑事政策的变迁意味着国家在刑罚权的配置与运行方面一直在做着选择和权衡;由于刑事政策是其所处时空整体环境、社会力量利益主张冲突及妥协的反映,体现着决策者在诸多社会要素作用下的利益取向和价值偏好,因而其选择的结果必然会对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制度产生重大的影响。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政策的变迁,就是要在梳理和总结不同历史时期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特质,把握其变迁的脉络,揭示其规律,探寻政策变迁的内在动因,在传承中挖掘刑事政策发展与创新的资源。围绕上述核心命题,笔者的研究得以展开:首先,本文的开头以绪论的形式阐述了本文研究的主旨与重要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对当代中国刑事政策研究的现状进行评述,在此基础上展开自己的思考及论述;论文的逻辑结构安排及本文研究所运用或涉及到的研究方法。其次,廓清刑事政策理论的基本问题,为下文正式展开研究进行铺垫。通过对刑事政策概念内涵的界定及其外延的论述,阐明本文立足的理论基点,即在广义刑事政策的概念框架内展开文章的分析判断及论述。在此,刑事政策是高于刑法规范的政治考量,是针对犯罪的治理措施与宏观战略;在对犯罪治理实践中,刑事政策所具有的主要功能可归纳为“导向”与“调节”及“补充”。尽管在我国传统政治理念与各家学说中不乏刑事政策思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也有着丰富的刑事政策实践,但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政策源自西方,与我国传统刑事政策并非同源。现代刑事政策是在罪刑法定前提下,立于防卫社会与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旨在解决广义犯罪现象的抗制与预防的措施与战略。再次,在界定刑事政策的基本范畴之后,探寻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刑事政策对犯罪防控的具体活动起到指引与导向作用,而价值目标则引导着刑事政策的制定与运行。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是政策主体所设定的、对刑事政策运行的基本预期。刑事政策目标是多元的,不同价值目标之间存在冲突与对抗,且往往存在次序与位阶。概之,其中自由与秩序可谓刑事政策的基本价值,二者具有显在对抗的属性,同时又有着内在统一性。一般而言,每一刑事政策都是一定时空下的产物,具有时效的时空相对性,都是回应和实现特定历史阶段国家和社会目标的刑事选择和权衡,刑事政策多以秩序优位,刑事法律则更倾向于保障自由。在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社会治理模式下,自由与秩序何者为先往往有着不同的衡量与取舍。在现代刑事法治的语境下,秩序是自由的基础和手段,自由是秩序的目的和标尺,而自由秩序则为理想追求。复次,在基本刑事政策层面,新中国成立以来大体经历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严打”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三个阶段。笔者从发展历程、精神内涵与政策发生变迁的内在动因三个维度分别考察这三个基本刑事政策的历史内容。描述上述刑事政策确立及转变的历史轨迹;阐述其基本内容、精神实质,并分别分析上述刑事政策过程中对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衡量与抉择;评述其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对犯罪抗制所起到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分别探寻刑事政策演变的内在逻辑:刑事政策并非孤立的事物,其发展是有其政治、经济、社会、伦理及法理逻辑的,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现实基础与观念基础之上,特定时期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结构变化,国内治安形势与犯罪态势决定了刑事政策的基本形态;同时,国家执政理念的变革,对犯罪规律的把握、犯罪观与刑罚观的转变以及刑事法律的修改等等要素都在不同程度地影响且促使刑事政策朝着更加科学和理性的方向发展。最后,基于对刑事政策变迁的动因分析,把握刑事政策变迁的趋势,展望当代中国刑事政策的未来走向。笔者首先从政策内容、精神实质与价值取向三个维度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政策变迁的趋势:政策内容在扬弃中实现传承与超越;精神实质随着时代的发展演进,但总体来说是防控犯罪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统一;价值取向上,由单纯注重秩序维护到权利保障与社会防卫相统一,由过分功利回归人性关怀。继而,笔者在三个不同层面就刑事政策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在宏观层面,探讨了刑事政策在我国犯罪治理体系的应然定位。应通过法治化与制度化的方式继续推进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当代刑事法治的语境之下,刑事政策的价值判断应被置于刑法体系之内,实现刑事政策、罪刑法定与刑法体系的深度融合与对话。在中观层面,分析了未来刑事政策之于刑法的影响方式。应致力于发挥其批判特质,探究刑法的应然。在微观层面,探索了刑事政策的模式构建。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视野之下,刑事政策的权力配置模式应依托刑事司法模式;刑事政策的行动展开模式应提倡日常式治理模式;刑事政策主体模式应深化为公众参与模式。
黄吉英[4](2017)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在不认罪案件中的适用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体现,是基于追求诉讼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突出问题的需要,但是这种为解决成本、效率问题的努力需要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低限度的配合为前提,包括对基本事实以及适用简化程序的认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就无法适用相关的简化程序,量刑上的从宽处理也就无从谈起。不认罪的原因是非常多样化的,有的因为其事实上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有的认为公诉机关已经掌握的证据不足以定罪量刑而存在能脱逃刑罚制裁的侥幸心理,还有的则是因为不相信“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当前学界虽然对于不认罪案件的相关处理程序尤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行了大量研究,但是理论总是与实践相脱节,相应的程序设计并不能切实保障这类案件该有的“繁者更繁”的特点,程序仍然给人有走过场的感觉。诉讼效率虽然可能与程序公正各有侧重或者并行不悖,但是,在程序公正并不能切实保障的前提下大张旗鼓地进行追求诉讼效率的改革反过来可能会带来牺牲程序公正的代价。因此笔者认为针对不认罪案件,应该更加侧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方面,用严格、严密的诉讼程序查明案件真相,既还无罪之人一个清白,也使有罪之人受到应有制裁。这就要求在新的形势条件下,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进行正确的理解和定位,一方面利用“从宽”政策的激励效果,促使不认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变供述态度,与司法机关进行合作,保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充分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另一方面利用“从严”政策的威慑效力以严格、严密的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无端抗拒行为进行有针对的从严惩处以查明案件真相,实现罚当其罪。总之,针对不认罪案件,要切实发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精神,从犯罪嫌人、被告人的心理影响以及外在程序建设两个方面出发,发挥“从宽”政策激励效果的同时,更不能忽视“从严”政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威慑以及人权保障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背景下基于诉讼效率提高的制度安排,是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中宽缓精神的肯定和发展,而严密、严格的审判程序和证据规则,才是实现庭审实质化,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所在。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着眼于简化程序的改革并不能很好的控制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总量,而普通程序的正当化、精细化程度又不够,庭审流于形式,繁简程序之间分化程度不够,在本质上差别不大。程序的分流如果不能形成司法资源最终的有效配置,而是加剧审判的空洞化、形式化,这恐怕不是改革的初衷和最终目标。因此,改革应当并驾齐驱,在进一步“简者更简”优化我国简易程序的同时,将现行的普通程序改造成完整的抗辩式诉讼程序,使“繁者更繁”,这样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可能充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将节约的司法资源投入到不认罪案件中去,以最大限度的追求这类案件的程序公正。因此,本文主要立足于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不认罪案件主要特点,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的主要成因,对不认罪案件中如何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精神,如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进行了研究,主要内容如下:在第一章中,主要是对不认罪的概念和内涵进行论述,在探究犯罪嫌人、被告人不认罪主要原因的基础上分析不认罪这种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来的不同后果。在第二章中,主要是论述对不认罪案件进行实证研究的主要方法,不认罪案件特点总结。笔者认为不认罪案件主要呈现出上诉率高、一般不当庭宣判、证据收集要求较高,难度大、司法成本耗费高、诉讼效率低下、被告人权益保障缺失等特点。在第三章中,主要是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在不认罪案件中的适用性进行分析。从该政策的理论基础、心理及经济需求、面临的主要问题三个角度进行阐述。笔者认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本身并没有问题,司法实践中,以侦查为主导的诉讼模式以及长期对该政策的曲解和错误定位是导致该政策在适用中经常沦为“支持”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所以有必要纠正对该政策的错误认知和定位,重新审视该政策在不认罪案件中的重要价值。在第四章中,主要是介绍不认罪案件中如何贯彻落实“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精神。笔者认为要解决不认罪案件诉讼效率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障差等问题,核心有两点:一个是要发挥“从宽”政策的激励作用,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的心理建设出发,激励其进行供述合作。另外一个是从外部政策环境着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意认罪的情况下,用严格的诉讼程序查明案件真相,对有罪之人从严惩处或者还无罪之人一个清白。综上,全文主要以不认罪的成因,不认罪案件的特点为线索,从不认罪案件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之间主要关系为切入点,分析研究“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是否适用于不认罪案件以及怎样贯彻适用的问题。笔者认为,属于我国的“正当程序革命”还没有完成,仍应继续,期待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刑事诉讼能真正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统一。
张继钢[5](2014)在《刑事和解程序中“从宽处罚”之解析与适用》文中提出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特别程序编第二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简称"刑事和解程序"),实现了刑事和解的法制化。刑事和解程序概述(一)刑事和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在吸收学术研究成果、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程序规定在特别程序编第二章,自第277条至第279条共计3个法律条文,涉
陈实[6](2014)在《话语与实践: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刑事诉讼》文中提出刑事政策不仅与刑法联系紧密,还形成了对刑事诉讼的话语引导,表现为指引刑事诉讼法典文本的创制与修订,关照刑事诉讼基本范畴的构建与定型,规制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形成与实施,并通过政策法制化、组织行动和政治动员三种技术构成的实施机制来实现。刑事政策与刑事诉讼之间单向度的话语关系,可能导致"刑事诉讼政策化"的危险,应从刑事诉讼独立的程序品味和价值追求出发,在践行刑事政策的同时将程序正义观导入刑事政策,实现对刑事政策的反制,与刑事政策形成良性互动。
林国强[7](2014)在《刑事诉讼中的非法取供行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导致在任何国家均存在程度不同的供述依赖问题。侦查机关为获取供述,有可能采取非法行为。本文即以非法取供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围绕相关问题展开探讨。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第一部分为引言,交代了写作动机和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思路和方法以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为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为非法取供行为概说及相关问题。对非法取供行为应采用狭义和实质界定的方法,即应从非法供述排除的角度和实质侵权的角度界定非法取供行为。对非法取供行为的分类有多种,本文按照侵犯嫌疑人的权利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分为方法非法的取供行为和程序非法的取供行为。前者表现为通过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供,后者表现为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取供。为有效地预防和制裁非法取供行为,从国际、地区公约到国内立法均对非法取供行为进行了规制。在非法取供行为、非法证据和非法供述排除的关系上,通过非法取供行为获取的供述即非法供述,但非法取供行为、非法证据和非法供述排除之间并不存在绝对和必然的对应关系。在法治国家(地区),非法取供行为的判断标准和非法供述排除标准具有相当程度的重叠性。而在我国,两者的标准存在较大差距。第二章围绕刑讯这一非法取供行为展开探讨。刑讯的识别与实践样态是本章研究的重点,也是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供述排除规则时容易引起困惑的问题。“两高”司法解释虽然对刑讯做了界定,但和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对酷刑的定义相比存在差异,即我国关于刑讯的界定未包括精神刑讯。刑讯的识别应重点把握两个方面,一是采用的手段或方法,二是对嫌疑人造成损害的程度。构成刑讯的手段要件有三:肉刑、变相肉刑及精神折磨。刑讯中的肉刑是指直接施加于嫌疑人身体使其产生剧烈疼痛的暴力方法。常见的肉刑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殴打,另一类是借助工具殴打或折磨。所谓变相肉刑,是指未积极地对嫌疑人的肉体施加暴力,而是通过相对消极的行为使嫌疑人遭受肉体折磨。常见的方式如烤、饿、冻、晒、疲劳审讯、长时间保持固定姿势等。精神刑讯是指通过精神折磨使嫌疑人产生剧烈精神痛苦的方法。精神刑讯既不存在直接针对肉体的暴力,也不存在变相肉刑,而是通过对精神、听觉、视觉等感觉系统的折磨,使嫌疑人屈服供述。从对嫌疑人造成损害的程度上看,应把握以下方面:第一,由于构成刑讯的疼痛或痛苦需要达到“剧烈”程度,因而,行为手段应具有一定的严重性。虽然疼痛或痛苦的具体程度难以从正面清晰界定,但是,借助人类社会的一般常识和经验法则,仍可从反向或客观因素方面进行辅助判断。第二,在判断行为手段造成疼痛或痛苦的程度时,应避免“一刀切”。第三,在运用经验法则和依据常识进行判断出现困难时,应当要求医生介入并以医学标准进行评判。就结果而言,如果讯问手段对嫌疑人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则应倾向于认定刑讯。在刑讯与酷刑、不人道及有辱人格待遇关系上,本文认为,基于获取供述的目的,我国意义上的刑讯除当然包括酷刑外,还应包括不人道及有辱人格待遇。在刑讯和非法供述排除关系上,通过刑讯获取的供述应绝对排除,没有例外。第三章探讨了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在国际、地区公约、各国国内立法均禁止刑讯的情况下,通过心理操控方法获取供述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心理操控的本质是运用心理学的理论与方法消除嫌疑人的拒供心理。从刑讯到心理操控,其根本目的始终如一,即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心理操控的一般方法在讯问实践中有两种,一是反向刺激,具体表现形式有反复指控、斥责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情节和证据欺诈、反复施压和压力不断升级。二是正向刺激,具体表现为,满足犯罪嫌疑人暂时的心理或生理要求、使犯罪嫌疑人在法律后果上得到好处、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寻找开脱借口。反向和正向刺激在具体内容上充斥着威胁、引诱和欺骗。在讯问实践中,心理操控方法徘徊在“讯问策略”和“非法讯问”之间。讯问策略的使用在审讯实践中具有必要性和必然性,各国(地区)也为使用讯问策略留下了空间。然而,如果超过必要的度,心理操控方法有可能侵犯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甚至导致虚假供述。因此,必须为司法实践中使用心理操控方法设定恰当的界限。判断心理操控方法的合法性应以是否侵犯嫌疑人的自由意志为主要标准,同时遵守六项原则,即不得导致供述虚假原则、不得违法原则、比例原则、诚信原则、不得对基本道德和伦理造成损害之原则、不得对特定人群使用之原则。就威胁方法而言,以暴力相威胁应予以禁止;以加重处罚或实施强制措施相威胁应具体分析,如果威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未超越侦查机关的职权,则应允许,反之,不具有允许性;以损害嫌疑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基本生理需求相威胁不具有允许性;以损害亲属利益相威胁应具体分析,一方面,要看嫌疑人和亲属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是否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亲属涉嫌犯罪;讯问人员使用模糊语言实施威胁,一般应具有允许性。就引诱方法而言,如果所许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且属于侦查机关的权限,则具有允许性;如果以嫌疑人的基本生理需求为引诱,不具有允许性;如果承诺的利益未兑现或根本就是欺骗性许诺则损害讯问机关的信用,不具有允许性。就欺骗方法而言,相对于威胁和引诱,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有较高的允许度,一般情况下,单纯的欺骗不会导致供述不可采。欺骗方法在理论上可以分为形式讯问下的欺骗和实质讯问下的欺骗。就形式讯问下的欺骗方法而言,不得突破社会通常可以接受的道德伦理底线;不得通过伪造证据的方式获取供述;威胁型欺骗和引诱型欺骗不具有允许性。就实质形式下的欺骗方法而言,在实施隐秘探话时,不得乔装为特定职业以及虚假恋人;不得侵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第四章探讨了其他非法取供方法。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两高”司法解释的框架内,“等非法方法”的具体样态包括暴力威胁;以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重大利益相威胁或引诱;非法羁押;使用药物。从比较法及强化人权保障的角度,“两高”司法解释对“等非法方法”的界定不妥当,应扩大“等非法方法”所包括的非法取供方法。讯问实践中,心理操控方法除威胁、引诱及欺骗方法外,还包括测谎和催眠。对使用测谎而言,要求对嫌疑人测谎本身不构成导致供述不可采的“压力”;如果讯问人员夸大测谎的精确性或欺骗嫌疑人未通过测谎,以此质疑嫌疑人以获取供述的方法,原则上应禁止使用。就催眠方法的使用而言,由于通过此方法获取供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无法保证,因此,应禁止使用。第五章主要采用比较法的方法,对几项可能导致所获供述不可采的程序违法取供行为进行了探讨。在法治国家(地区),讯问前权利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美、英、德、意等国通过立法或判例确立了讯问前未告知权利,所获供述不可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讯问前权利告知与法治国家(地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一是告知内容单薄,二是未确立讯问前未告知权利所获供述不可采。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82条,在将未记载权利告知的首次讯问笔录视为瑕疵证据同时,也为排除未告知权利时所获得的供述留下了空间。嫌疑人的律师帮助权是其宪法权利,如果侵犯这一权利,所获供述应被排除。在我国,讯问时,嫌疑人不享有律师帮助权,但讯问后与律师的会见交流权可以间接对讯问发挥作用,这一权利是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因此,如侦查机关拒绝辩护人会见嫌疑人,或阻挠自由交流,则随后嫌疑人作出的供述不具有可采性,除非侦查机关具有法定理由或证明随后的供述是嫌疑人自愿作出的。讯问时录音录像已成为嫌疑人免受非法讯问的重要程序保障,也已成为各国讯问程序改革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在未全程录音录像与排除书面讯问供述笔录的关系上有两种模式,第一种为法定排除加例外模式,该种模式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讯问笔录原则上排除,除非控方能够证明未录音录像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或具有正当理由;另一种是例外情形的增加,即除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或正当理由外,控方还可以通过证明供述具有自愿性从而使得书面供述笔录具有可采性。第二种模式为裁量排除模式,即未全程录音录像只是影响讯问笔录是否可采的因素之一,此种情况下讯问笔录的可采性,应综合案件的所有情况进行判定。我国应采用第一种模式中的第二种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嫌疑人的权利,要求讯问时,应有合适成年人在场。如果违反这一程序,所获供述有可能被排除。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也规定了这一程序,但未规定违反后的程序制裁后果。对此缺陷,应通过设立原则加例外的排除模式予以完善。作为原则,如果讯问未成年嫌疑人时,没有合适成年人在场,则所获供述应予以排除。所谓例外包括合适成年人未在场有正当理由或紧急情况。另外,如果讯问时,有成年人在场,但辩方认为该成年人不属于“合适成年人”或合适成年人未有效履行其职责,此时所获供述是否排除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最后一部分为结语,指出理论研究仅能为非法取供行为的界定提供相对明确的标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从有利于实务人员把握和操作的角度,对非法取供行为的识别、具体样态的认定以及与非法供述排除的关系,最可行的途径是就此问题确立具有普遍参照意义的指导性案例。在未来,应对《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取供行为的范围和非法供述排除规则所针对的取供行为进行改造,以实现判断非法取供行为标准与非法供述排除标准在更大程度上的重叠。
包勇[8](2013)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适用性分析》文中研究指明职务犯罪侦查是我国反腐肃贪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是完整还原犯罪事实、及时打击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特别是贪污贿赂案件,不但犯罪影响巨大,而且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变化,调查对象在案件中的身份和作用也越来越隐蔽。实务中,侦查人员对这类案件的侦查往往有着一段漫长而艰辛的历程,期间面对的是一群高智商且具有丰富社会阅历的当事人。如此艰巨形势之下,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手段的局限性却使得职务犯罪侦查时常陷入司法成本投入巨大而破案率低下的尴尬局面。为了能有效地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鉴于涉案当事人在案件侦查中的特殊地位,如何妥善利用询问、讯问阶段,在保障调查对象权益的同时,成功获得其真实供述是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不断探索的一个命题。随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正式入律,侦查机关和涉案当事人之间假设起一个双方落座圆桌前进行权益交换的刑事规则背景。在这一背景下,涉案当事人作为一个意思自由的主体,被认定为能够权衡自身行为结果,继而作出最优选择的理性人。基于此,无论从“心理渴求”层面还是“经济效益比”层面,涉案当事人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需求都呈现出依赖状态。笔者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结合自身办案实际,尝试建议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适用“侦辩协作”制度,并针对这一制度可能与“公正”、“正义”等法律原则产生的冲突,具体分析将侦、辩双方置于权益交换平台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操作性,以求在具体运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时更符合侦查实务的现实要求。
秦萌[9](2012)在《论我国刑法中的坦白制度》文中研究说明坦白制度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正确地理解和适用坦白制度,对于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认罪悔罪、改过自新,节约国家司法成本,优化国家司法资源,提高国家司法效率,促进国家司法公正等方面有显着的功效,对于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的刑事立法活动频繁,相关的刑事法律法规也得到了补充和完善。坦白制度借此契机,由刑事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并且日渐臻于完善。本文从坦白的概述入手,对中外的坦白制度进行了考究,阐述了坦白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辨析,坦白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蕴含以及司法意义,特殊情形下坦白的认定,还对坦白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坦白制度概述。首先,本部分对中外坦白制度进行了考究,分析了坦白制度在中国的历史嬗变及其出现的问题和改变,也简要描述了外国坦白制度的历史概况。其次,本部分介绍了坦白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辨析,包括坦白制度与自首制度、立功制度、沉默权制度、辩诉交易制度。将坦白制度与自首制度、立功制度进行的比较分析,介绍了它们相似相通及相互区别之处;介绍了沉默权制度,并做重点论述,从沉默权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它的起源与发展、问题与改变,也对坦白制度与沉默权制度的关系进行了定位;介绍了辩诉交易制度,并进行了重点论述,研究了它的概况和存在的争议之处,并探讨了坦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相互关系。最后,本部分阐述了坦白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蕴含及司法意义。坦白制度理论基础包括: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刑相适应原则、心理学基础三个方面,并重点论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其中展开论述了人身危险性与刑罚个别化理论对坦白制度的影响;分析了坦白制度所蕴含价值,即功利价值和体系价值,并以功利价值为主展开论述;介绍了坦白制度的司法意义,说明了坦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本部分对坦白制度的基本理论有了一个总体的把握,并为下文的叙述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坦白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其处罚原则。首先,本部分对坦白的概念进行阐述,将学者们对于坦白的不同定义进行分析比对,说明各个定义的欠缺之处,并确定作者认为合理的坦白的概念。其次,本部分对坦白的成立条件进行阐述,从坦白的概念推导出坦白成立所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重要条件。最后,本部分探讨了坦白的处罚原则,分析了两种立法模式,即绝对从宽原则与相对从宽原则,并列举国外立法实例加以印证,接着介绍了中国关于坦白的处罚原则及其合理之处。第三部分,特殊情形下坦白的认定。本部分结合坦白制度的成立条件,对特殊情况下坦白的认定进行了阐述,包括数罪(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坦白的认定,,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坦白的认定,单位犯罪坦白、过失犯罪坦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坦白的认定进行了分析,其中,重点论述了单位犯罪坦白认定过程中的问题,从单位犯罪坦白制度的依据入手,继而说明单位犯罪坦白的认定要件,不同情况下单位犯罪坦白的认定和不予认定的情况,以及单位犯罪坦白的处罚。第四部分,我国坦白制度的完善。本部分在前文对坦白制度全面分析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完善坦白制度的几点建议,包括从实体法上补充和程序法上作出改革。在实体法方面要适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指导坦白制度在司法实践的应用;在程序法上,适时引入沉默权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是坦白制度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上实现完美的契合,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总而言之,坦白制度是刑法中一项兼具重要性与复杂性的刑罚裁量制度,要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这项制度,加强对坦白制度的理论研究,以期为坦白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发展与完善提供支持。
何泉生,唐兢,王治平,王剑强[10](2011)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困境与出路》文中指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是我国一项十分重要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现面临难以兑现的困境。困境的成因: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解释的不当;片面的理解和错误的认识;执行不严、贯彻不力。摆脱困境的出路:澄清、纠正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错误理解和认识;为"坦白从宽"立法;加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司法解释;切实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
二、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再认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再认识(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他山之石:何谓“轻罪制度” |
第一节 域外轻罪制度概述 |
一、大陆法系国家轻罪制度概述 |
二、大陆法系国家典型的轻罪与违警罪 |
(一)侵犯人身的轻罪和违警罪 |
(二)侵犯财产的轻罪和违警罪 |
(三)违反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轻罪和违警罪 |
三、英美法系国家轻罪制度概述 |
四、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轻罪 |
(一)英国 |
(二)美国 |
第二节 域外轻罪处遇机制 |
一、大陆法系国家典型轻刑制度 |
(一)德国罚金制度 |
(二)俄罗斯部分轻罪刑罚制度 |
二、大陆法系国家典型轻罪处理制度 |
(一)法国轻刑制度 |
(二)日本资格限制制度 |
三、英美法系国家典型轻罪处理制度 |
(一)英国保护观察制度 |
(二)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域外轻罪处理程序 |
一、法国轻罪处理程序 |
二、美国轻罪处理程序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必要前提 |
第一节 “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与轻罪制度 |
一、“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概述 |
二、“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对轻罪制度的前提性作用 |
(一)“轻者更轻”观念与非犯罪化 |
(二)“轻者更轻”观念与罪刑结构平衡 |
第二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政策基础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比较 |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前提性作用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密刑事法网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宽缓化 |
第三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现实基础 |
一、犯罪形势变化与轻罪制度建构 |
(一)新型犯罪表现突出 |
(二)轻罪案件数量上升 |
(三)犯罪形势变化对刑法运行的影响 |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与轻罪制度建构 |
第四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历史基础 |
一、“世重世轻”刑事政策 |
二、犯罪分类的雏形 |
三、轻刑制度 |
四、轻刑执行制度 |
第五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制度基础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横向比较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观念基础 |
第一节 刑法功能的再认识 |
一、刑法机能与刑法功能 |
二、刑法功能转变的动力 |
三、刑法功能变化与犯罪圈划定 |
第二节 轻罪罪犯的再认识 |
一、犯罪结构变化与罪犯 |
二、对于轻罪罪犯认识的转变 |
第三节 轻刑的再认识 |
一、刑罚功能的转变与刑罚现代化 |
二、轻刑价值的重塑 |
三、轻刑的朝向 |
第四节 轻罪诉讼模式的再认识 |
一、刑事诉讼合作模式的正当性分析 |
二、合作模式下参与沟通的各方 |
三、合作模式与我国轻罪诉讼制度改革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轻罪范围的本土化界定 |
第一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原则 |
一、轻罪范围的探讨 |
(一)广义的轻罪范围 |
(二)狭义的轻罪范围 |
二、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
三、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比例原则 |
四、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经济原则 |
第二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标准 |
一、轻罪与重罪的界分基础 |
二、轻罪与重罪的划分标准 |
三、我国语境下轻罪范围的探讨 |
(一)我国语境下确定轻罪界定标准的困难 |
(二)我国轻罪范围界定的拟定刑模式 |
第三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界限 |
一、轻罪重罪具体划分界限概说 |
二、轻罪范围划分的具体界限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轻罪处理制度的实体建构 |
第一节 轻刑与轻刑配置 |
一、关于轻刑配置的一般分析 |
二、轻罪刑罚配置原则 |
(一)相对均衡原则 |
(二)成本——效益原则 |
第二节 轻罪刑罚配置检讨 |
一、短期自由刑配置仍处于核心地位 |
二、罚金刑作用不够理想 |
三、缓刑适用不够科学 |
四、影响刑罚配置因素的司法观察 |
(一)关于轻刑配置的实践观察 |
(二)实践观察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完善轻罪刑罚配置的进路分析 |
一、提升罚金刑配置效能 |
二、提升缓刑配置精准度 |
三、提升资格刑配置规范度 |
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轻罪处理制度的程序机制配套 |
第一节 我国现行轻罪处理机制反思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被缩减 |
二、刑罚执行附随效果问题被忽视 |
三、责任叠加问题没有得到重视 |
第二节 处罚令程序建构 |
一、处罚令制度比较 |
(一)德国处罚令制度 |
(二)意大利处罚令制度 |
(三)日本刑事诉讼简易命令程序 |
(四)俄罗斯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
(五)韩国简易命令和即决审判程序 |
二、处罚令制度的修正与借鉴 |
(一)处罚令制度的启发 |
(二)我国处罚令程序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建构 |
一、前科消灭制度考察 |
二、我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三、我国轻罪前科消灭的制度选择 |
第四节 轻罪责任体系完善的环境犯罪视域管窥 |
一、环境犯罪视域的选择理由 |
二、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现状及反思 |
(一)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构成 |
(二)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检讨 |
三、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的完善 |
(一)协调责任体系内部关系 |
(二)完善犯罪治理为核心的轻罪责任体系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三重维度:实体、程序、证据 |
1.1.1 认罪:事实认可与价值认同相协调 |
1.1.2 认罚:核心要素与修复性要素并重 |
1.1.3 从宽:有效激励与必要限度兼顾 |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 |
1.2.1 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 |
1.2.2 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 |
1.2.3 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
1.2.4 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 |
1.2.5 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 |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 |
1.3.1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坦白从宽的法治化体现 |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限吸收与异向发展 |
1.3.3 认罪认罚从宽与协商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达 |
1.3.4 认罪认罚从宽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对传统的修补与依赖 |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1.4.1 独立的内在价值:民主、宽容与和谐 |
1.4.2 外在的功能价值:恢复、治理与效率 |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 |
1.5.1 实体方面的风险: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 |
1.5.2 程序方面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 |
1.5.3 刑事政策方面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 |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 |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扬弃 |
2.1.1 “无讼”思想与“息诉”之术 |
2.1.2 “和合而同”的契约观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 |
2.2.1 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2.2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 |
2.2.3 刑事诉讼法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 |
2.2.4 证据法原则:证据裁判 |
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 |
2.3.1 观念影响:刑事政策的本原概念及在我国的特殊发展 |
2.3.2 直接来源: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演化 |
2.3.3 价值引导:刑事政策法治化 |
2.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 |
2.4.1 宏观视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 |
2.4.2 中观层面:刑事法治与回应型法 |
2.4.3 微观驱动:控辩交互与诉讼经济 |
2.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 |
2.5.1 司法改革的合理延续 |
2.5.2 “严打”与宽缓的相得益彰 |
2.5.3 对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 |
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 |
3.1 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 |
3.2 伦理学基础 |
3.2.1 人本思想 |
3.2.2 宽恕理论 |
3.3 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3.4 犯罪学基础 |
3.4.1 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 |
3.4.2 犯罪治理理论 |
3.5 刑法学基础 |
3.5.1 人身危险性理论 |
3.5.2 合并主义刑罚观 |
3.6 刑事诉讼法学基础 |
3.6.1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
3.6.2 程序分流理论 |
3.7 刑事政策学基础 |
3.7.1 刑事政策的合法性 |
3.7.2 新社会防卫思想 |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 |
4.1 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 |
4.1.1 犯罪分层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
4.1.2 犯罪分层的具体路径 |
4.2 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 |
4.2.1 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 |
4.2.2 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 |
4.2.3 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 |
4.3 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 |
4.3.1 证明标准争论之误区 |
4.3.2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正当性理由 |
4.3.3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实现进路 |
4.4 从平面化的刑罚构造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 |
4.4.1 平面化刑罚构造的制约 |
4.4.2 层次化刑罚体系的构建 |
4.5 以增加权利供给为主要内容的运行保障 |
4.5.1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全面确立 |
4.5.3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性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新中国刑事政策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1.1 问题缘起 |
1.1.2 研究价值 |
1.2 研究评述 |
1.2.1 研究现状概览 |
1.2.2 相关研究评价 |
1.3 研究进路 |
1.4 研究方法 |
2 刑事政策理论概述 |
2.1 刑事政策的内涵 |
2.1.1 刑事政策的概念 |
2.1.2 刑事政策的要素 |
2.2 刑事政策的功能 |
2.2.1 导向功能 |
2.2.2 调节功能 |
2.3 刑事政策的历史渊源 |
2.3.1 中国刑事政策的历史回溯 |
2.3.2 西方刑事政策的流变与趋向 |
3 刑事政策价值目标 |
3.1 刑事政策价值目标概说 |
3.1.1 刑事政策价值目标界定 |
3.1.2 刑事政策价值目标构成 |
3.2 刑事政策的自由秩序观 |
3.2.1 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之一——自由 |
3.2.2 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之二——秩序 |
3.3 自由与秩序的博弈及刑事政策抉择 |
3.3.1 自由秩序价值的互动共存 |
3.3.2 自由与秩序的刑事政策选择 |
4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演进 |
4.1 历史发展 |
4.1.1 初步形成: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斗争策略 |
4.1.2 充实发展:镇压反革命,恢复国民经济 |
4.1.3 丰富明确:惩治各类犯罪,保障改革开放 |
4.2 精神内涵 |
4.2.1 内涵阐述 |
4.2.2 精神实质 |
4.2.3 价值考量 |
4.3 动因分析 |
4.3.1 由镇压到惩办——对现实的回应 |
4.3.2 由“敌人”到“犯罪人”的转变——理性犯罪观的回归 |
4.3.3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规律使然 |
4.4 本章小结 |
5 “严打”刑事政策的回顾与反思 |
5.1 历史发展 |
5.1.1 大规模“严打”战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
5.1.2 “严打”专项斗争,维护社会稳定 |
5.1.3 “严打”专项整治,促进经济发展 |
5.2 精神内涵 |
5.2.1 内涵解读 |
5.2.2 精神实质 |
5.2.3 价值考量 |
5.3 动因分析 |
5.3.1 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严打”政策的现实基础 |
5.3.2 自由意志的犯罪观与威慑的刑罚观:“严打”政策的法理基础 |
5.3.3 顺应民意:“严打”政策的决策基础 |
5.4 本章小结 |
6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性审读 |
6.1 历史发展 |
6.1.1 “宽严相济”表述的形成:“严打”中强调宽严结合 |
6.1.2 酝酿发展:各类政策文本中频繁出现 |
6.1.3 正式确立:走向法治化路径 |
6.2 精神内涵 |
6.2.1 内涵解读 |
6.2.2 精神实质 |
6.2.3 政策定位 |
6.2.4 价值考量 |
6.3 动因分析 |
6.3.1 观念基础 |
6.3.2 现实基础 |
6.4 本章小结 |
7 刑事政策当代发展的展望 |
7.1 刑事政策变迁的趋势总结 |
7.1.1 延续与继承:政策内容的发展 |
7.1.2 传承与超越:政策精神的演进 |
7.1.3 功利到人性:价值目标的嬗递 |
7.2 当代刑事政策之应然定位 |
7.2.1 刑事法治视野下的刑事政策 |
7.2.2 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刑法体系的深度融合 |
7.2.3 当下我国刑事政策的定位——价值整合机能的发挥 |
7.3 刑事政策与刑法完善 |
7.3.1 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影响之中国现实 |
7.3.2 发挥批判理性,探究刑法的应然 |
7.3.3 治理现代化视野下刑事政策模式重构 |
7.4 刑事政策的社会公众参与 |
7.4.1 民间社会在我国刑事政策体系中的角色演变 |
7.4.2 民间社会参与犯罪治理的刑事政策逻辑 |
7.4.3 制度建设与创新:优化刑事政策运行的社会基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在不认罪案件中的适用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不认罪问题概述 |
第一节 不认罪释义 |
一、概念及内涵解析 |
二、分类及具体表现 |
第二节 不认罪成因探究 |
一、内部心理障碍 |
二、外部环境障碍 |
第三节 不认罪之法律效果评析 |
一、实体效果 |
二、程序效果 |
第二章 不认罪案件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样本的选取以及分析、统计方法 |
第二节 主要特点总结分析 |
第三章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概述 |
第一节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含义 |
第二节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历史发展 |
第三节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适用性分析 |
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 |
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现实需求 |
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困境 |
第四章 不认罪案件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现实构想 |
第一节 发挥“从宽”的激励作用,保证承诺兑现 |
一、纠正对政策的错误认知和定位 |
二、从刑法的角度把握从宽的限度 |
三、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构建程序激励机制 |
第二节 发挥“从严”的威慑效力,保证罚当其罪 |
一、纠正对政策的错误认知和定位 |
二、从刑法的角度把握从严的限度 |
三、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构建严密、完整的普通程序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6)话语与实践: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刑事诉讼(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政策的二重解读 |
(一) 刑事政策的辅助与超越 |
(二) 我国刑事政策的特点 |
二、我国刑事政策对刑事诉讼的话语引导 |
(一) 指引法典文本的创制与修订 |
1. 刑事政策是刑事诉讼法典的法律渊源和表现形式 |
2. 刑事政策引领刑事诉讼法的改进动力和前行方向 |
(二) 关照基本范畴的构建与定型 |
1. 刑事政策决定了刑事诉讼的目的追求和功能定位 |
2. 刑事政策内在规定了刑事诉讼的模式和结构 |
(三) 规制程序制度的形成与实施 |
1. 刑事政策影响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和制度安排 |
2. 刑事政策指导刑事诉讼的制度实施和程序适用 |
三、我国刑事政策对刑事诉讼的话语实践 |
(一) 政策法制化技术 |
(二) 组织行动技术 |
(三) 政治动员技术 |
四、刑事诉讼应实现与刑事政策的良性互动 |
(7)刑事诉讼中的非法取供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写作动机和目的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非法取供行为概说及其相关问题 |
第一节 非法取供行为概说 |
一、 非法取供行为的界定 |
二、 非法取供行为的类型 |
三、 非法取供行为的立法规制 |
第二节 非法取供行为、非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 |
一、 非法取供行为与非法证据 |
二、 非法取供行为、非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的关系 |
三、 非法供述排除的标准 |
第二章 刑讯 |
第一节 刑讯的识别与实践样态 |
一、 何为刑讯 |
二、 刑讯的识别和样态 |
三、 刑讯与酷刑、不人道及有辱人格待遇 |
第二节 刑讯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 |
一、 绝对排除 |
二、 禁止刑讯是否存在例外 |
第三章 威胁、引诱、欺骗 |
第一节 由刑讯到心理操控的转变 |
一、 转变的背景 |
二、 心理操控的本质与假设 |
三、 心理操控的一般方法 |
第二节 心理操控:讯问策略抑或非法讯问 |
一、 讯问谋略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
二、 心理操控与供述任意性及虚假供述 |
三、 心理操控的界限 |
第三节 威胁 |
一、 何为威胁 |
二、 威胁的实践样态 |
三、 威胁的界限 |
第四节 引诱 |
一、 何为引诱 |
二、 引诱的实践样态 |
三、 引诱的界限 |
第五节 欺骗 |
一、 何为欺骗 |
二、 欺骗的实践样态 |
三、 欺骗的界限 |
第四章 其他非法取供方法 |
第一节 “等非法方法” |
一、 “等非法方法”的实践样态 |
二、 对“等非法方法”司法解释的评析 |
第二节 其他心理操控方法 |
一、 测谎 |
二、 催眠 |
第五章 程序违法的讯问行为 |
第一节 讯问前未进行权利告知 |
一、 权利告知的内容 |
二、 未告知权利与非法供述排除 |
第二节 侵犯律师帮助权 |
一、 律师帮助权的内容 |
二、 侵犯律师帮助权与非法供述排除 |
第三节 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一、 录音录像与书面讯问笔录 |
二、 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排除供述的三种模式 |
第四节 合适成年人未在场 |
一、 合适成年人在场的理论基础 |
二、 合适成年人未在场与供述排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适用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职务犯罪侦查概述 |
第一节 职务犯罪侦查对象的特点 |
一、涉案当事人日趋“成熟” |
二、犯罪形式更加“隐蔽” |
第二节 职务犯罪侦查形势 |
一、侦查成本高昂 |
二、侦查手段单一 |
三、证据效益低下 |
四、律师介入提前 |
第二章 当事人供述对职务犯罪侦查的意义 |
第一节 当事人供述的历史地位 |
第二节 当事人供述在现代案件侦办中的价值 |
一、当事人供述的指引价值 |
二、当事人供述的证明价值 |
第三章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概述 |
第一节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提出 |
第二节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争议 |
一、地位不平等 |
二、供述不自由 |
三、认定不客观 |
第三节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需求分析 |
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经济性需求 |
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心理需求 |
第四章 职务犯罪侦查的“侦辩协作”模式 |
第一节 “辩诉交易”制度的概述 |
一、“辩诉交易”的产生 |
二、美国“辩诉交易”的现状 |
第二节 我国“侦辩协作”制度的设想 |
一、“侦辩协作”中侦查机关的让渡 |
二、“侦辩协作”的适用原则 |
三、“侦辩协作”制度的适用范围 |
四、“侦辩协作”的具体运作 |
五、“侦辩协作”制度的应用优势 |
尾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我国刑法中的坦白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坦白制度概述 |
(一)坦白制度中外略考 |
1.中国坦白制度 |
2.外国坦白制度 |
(二)坦白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辨析 |
1.坦白制度与自首制度 |
2.坦白制度与立功制度 |
3.坦白制度与沉默权制度 |
4.坦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 |
(三)坦白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蕴含及司法意义 |
1.坦白制度的理论基础 |
2.坦白制度的价值蕴含 |
3.坦白制度的司法意义 |
二、坦白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其处罚原则 |
(一)坦白的概念 |
(二)坦白的成立条件 |
1.被动归案是坦白成立的首要条件 |
2.犯罪嫌疑人主动如实地供述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
3.犯罪嫌疑人必须接受国家的依法审判 |
(三)坦白的处罚原则 |
1.绝对从宽原则 |
2.相对从宽原则 |
3.中国的坦白处罚原则 |
三、特殊情形下坦白的认定 |
(一)数罪坦白的认定 |
1.同种数罪的坦白 |
2.异种数罪的坦白 |
(二)共同犯罪坦白的认定 |
1.主犯应当坦白的罪行范围 |
2.从犯应当坦白的罪行范围 |
3.胁从犯应当坦白的罪行范围 |
4.教唆犯应当坦白的罪行范围 |
(三)单位犯罪坦白的认定 |
1.单位犯罪坦白制度的依据 |
2.单位犯罪坦白的认定要件 |
3.不同情况下单位坦白的认定 |
4.不予认定的单位坦白情况 |
5.单位犯罪坦白的处罚 |
(四)过失犯罪的坦白 |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坦白 |
四、我国坦白制度的完善 |
(一)实体法上的补充 |
(二)程序法上的改革 |
1.引入沉默权制度 |
2.引入辩诉交易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这一政策面临的困境与成因 |
(一)这一政策面临的困境 |
(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困境的成因 |
1. 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解释的不当是形成政策困境的根本原因。 |
2. 片面的理解和错误的认识是形成政策困境的思想原因。 |
3.执行不严、贯彻不力是形成政策困境的主要原因。 |
二、摆脱这一政策困境的出路 |
(一)澄清、纠正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错误理解和认识 |
1. 进一步提高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认识。 |
2. 澄清和纠正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几种错误理解和认识。 |
(二)为“坦白从宽”立法 |
(三)加强司法解释 |
1. 应明确界定“坦白”、“抗拒”的概念和条件,为正确执行刑事政策创造前提条件。 |
2. 对坦白者从宽处理及从宽的幅度以及对抗拒者如何从严及从严的幅度,均应做出更明确、具体的解释,为落实这一政策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
(四)切实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 |
1. 必须做到政策兑现。 |
2. 公、检、法机关应就兑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进行必要的协调。 |
3. 以“宽严相济”政策指导“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执行。 |
4. 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执行进行检查和监督。 |
四、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再认识(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D]. 杨迪. 吉林大学, 2020(03)
-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3]新中国刑事政策变迁研究[D]. 徐博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8(09)
- [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在不认罪案件中的适用性研究[D]. 黄吉英. 厦门大学, 2017(05)
- [5]刑事和解程序中“从宽处罚”之解析与适用[J]. 张继钢. 刑事法评论, 2014(02)
- [6]话语与实践: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刑事诉讼[J]. 陈实. 江西社会科学, 2014(11)
- [7]刑事诉讼中的非法取供行为研究[D]. 林国强.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8]“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适用性分析[D]. 包勇.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5)
- [9]论我国刑法中的坦白制度[D]. 秦萌. 河南大学, 2012(10)
- [10]“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困境与出路[J]. 何泉生,唐兢,王治平,王剑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