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树司法权威 追求司法公正(论文文献综述)
崔永东[1](2021)在《信用司法的理论探究与制度进路》文中提出信用司法是一种"取信于民"的司法,取信于民意味着司法能够输出正义的产品并得到公众的认同和信赖。信用司法是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赖以产生的基础,目前信用司法建设的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如实行"失信黑名单"制度、虚假诉讼惩戒制度、司法责任制度、监督制度、司法公开制度等等,上述制度对推进信用司法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信用司法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基础性工程,也是"信用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会助推中国司法文明的进步,还会为促进中国道德文明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刘欣[2](2019)在《法官职业伦理研究》文中认为“徒法不足以自行”。防治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具有关键性作用。法官职业伦理则对规范法官职业行为,塑造法官职业信仰,培养法官职业美德,都是不可或缺的。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司法改革正如火如荼的进行。在司法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改变了原有落后的局面。但在司法改革的软件方面,也即法官的伦理道德方面却捉襟见肘,改革迟缓,效果不佳。以至于影响了法官在人们当中的信誉和司法的公信力。中国法官在道德伦理上的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司法改革的水准,甚至是关系到司法改革的成败。所以,在新时代背景下,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法官职业伦理问题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进程中不可回避的关键问题。本文以伦理学的视角,研究法官职业伦理,依据法官职业发展的规律和方式,总结法官职业发展的特征,职业伦理伴随着法官的产生并发展和逐步完善。本文还对历史上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进行研究和梳理,其不仅是一个研究法官职业伦理特殊性与普遍性的方法,也是基于新时代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现状的考量,对其进行深入研究的一种途径和方式。法官职业伦理不仅是法官个体的道德问题,更是法官职业群体的伦理问题,它是一种信念、良知、价值的纽带、更是道德的载体,法官职业伦理乃是法官的职业方式和态度合理性的恒定的公约数。伦理是一种客观的关系。伦理学是研究“人伦”关系的学问,法官职业伦理理论则是研究“法官”自身以及“法官”与外界关系的学问。这个关系其实就是潜在的人性的显现,在此意义上讲法官职业伦理就是法官潜在的人性的显现以及相互关系。本文依据伦理学界的两大理论流派的观点作为分析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源头和分析工具。自亚里士多德开始,就把伦理学当作一门科学。伦理学将伦理道德分为规范伦理和德性伦理(或美德伦理)。规范伦理涉及社会秩序,它的使命不只是宣示规范,还要追问规范本身的合法性。德性伦理即强调对行为者及其品格的伦理评价,并把它作为关于人的道德品格和道德气质的最基本的判断依据。德性伦理学所关注的不是具体行为,而是人的整体。它聚焦在道德主体,而道德主体的性格是伦理行为的推动力。因此,德性伦理学丰富了人们的道德描述和道德生活。本文通过德性伦理、规范伦理等多个维度去考察和分析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容,通过不同维度对法官职业伦理进性分析,并对结论进行反思,以指导我法官职业伦理之建设,建立我国法官职业伦理之共识,促进司法改革之顺利进行。导论部分,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选题的缘起,研究的背景,研究的目的,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等内容,该部分从整体宏观上交代了本文主要的写作思想,写作的目的,写作思路以及大体的内容。第一章,对法官职业伦理的历史进行梳理和研究。历史的梳理分三个阶段,分别从古希腊到中世纪再到近现代这三个时间段,对法官职业伦理进行理论上的剖析和研读。理论脉络大体从法官的德性伦理逐步转向法官的规范伦理。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关于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学说经历了如下的发展:善的本质、德性分类、快乐幸福学说、意志自由、道德价值、伦理关系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许多学派,如德性主义、经验主义、情感主义、功利主义、理性主义、意志主义、个人主义、社会主义等。通过法官职业理论的历史梳理,更好的为论文的后续研究做理论上的铺垫和支撑。第二章,法官职业的德性伦理考量。德性伦理乃是伦理学中的重要的流派和理论支撑,其理论关注的重点是人本身是怎样的。本章通过德性伦理这一维度来分析法官职业伦理的伦理状况、伦理诉求以及其伦理特征。最后对法官职业的德性伦理进行反思,探究其理论的缺陷及其困境。第三章,法官职业的规范伦理考量。规范伦理是目前伦理学理论和实践中运用的最为广泛的理论,其理论关注的重点是人的行为是怎样的。规范伦理的代表学说是康德的义务论规范伦理学说,该学说的理论特征用两个字来表达就是“应该”。本章通过规范伦理这一维度来分析法官职业伦理的伦理状况、伦理诉求以及其伦理特征。最后对法官职业的规范伦理进行反思,探究其理论的缺陷及其困境。第四章,法官职业的角色伦理考量。考虑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本章从社会学和伦理学的角度出发,以角色的扮演,社会的定位来对法官职业进行角色伦理的考量。法官是一个多重统一的角色集,本章从公务员、党员、法官本身三个角色去考察法官在不同角色扮演中,所体现出来的角色伦理状况、角色伦理诉求以及其角色伦理特征。最后对法官职业的角色伦理进行反思,不同的角色之间必然会有其冲突和不适。第五章,法官职业伦理的中国问题及其回应。前面通过三个维度来探究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优势和不足,目的是用以指导我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建设。本章第一节首先分析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再结合现实论述司法改革对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影响,并找出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存在的问题,最后探究我国法官职业伦理问题存在的成因。本章第二节乃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对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做理论上的回应。意在表达出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内涵是什么,我国法官职业伦理是客观物质性与主观精神性的统一,是德性伦理和规范伦理的统一。第六章,中国法官职业伦理建设。从对以上理论的分析,来指导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实践中的建设和完善。本章首先从法官职业伦理的主观精神性入手,对其内在动力进行道德激发;其次从法官职业伦理的客观物质性入手,对其外在力量进行强化;最后完成从“自在”到“自为”,从他律到自律的转换。
廖丽环[3](2019)在《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文中指出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顶层设计与地方摸索相结合”、“改革于法有据”重大理论判断,一方面,从高位推动的层面肯定了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另一方面,为试点改革开辟了新的时代征程的同时也带来了更严峻的现实挑战,这些新的发展态势以及新的现实问题因应了试点改革理论研究的现实必要性与重要性。司法领域的试点改革是政策试点方法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性运用。它是指地方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或中央默认特定地区、期限以试点项目的形式展开具有特色的法律先行、先行先试的司法改革试验,而后通过暂行条例等规范的出台巩固地方试点经验,再经中央认可吸收到正式制度并向全国铺开的先行先试——由点到面的改革路径。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是由我国司法改革现状与基本特性、渐进政治的总体安排以及降低制度变迁成本所共同决定的。同时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长期选择,是基于对有限理性与知识分立、调适的正确认知上所形成的司法改革方法。从当前试点改革运行的整体样态来看,“司法权为中央事权”是本轮试点改革的基础理论主张,并在此逻辑之上展开了央地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制度建构,通过借助小组机制、示范机制、指标管理机制以及传导机制作为盘活二者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机制。透过这一行动框架,可以得出本轮试点改革具有政策型倾向,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关系目标,以政策的主动反应作为其行动进路,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逻辑。但现阶段的政策型试点改革衍生了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问题,进一步加剧央地关系的结构性失衡以及试点改革的非制度化与非规范化,试点改革亟需加以修正。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应当致力于路径的规范化、成熟化与制度化,可以实验治理作为技术进阶,以法理型试点改革作为规范进路,从而建构一个制度化的体系。具体制度设想是确立不同梯度的主体构造、区分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推动改革体系深化、建立学习型推广、诊断性评估、问责性督导、科学性预测、权限分配等保障机制。
孙喜萍[4](2019)在《论民意和司法审判的矛盾与调适 ——以于欢案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民意与司法审判的关系是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民意由公众意愿组成,代表一个社会大多数公众的意志,是对社会构成与运行方式的一种反思与推测,司法审判是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主要方式。民意期望司法审判承担更多的社会任务,实现公众的正义期待与司法正义的契合,而司法审判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和历史使命,导致民意与司法审判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本文以“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之一的“于欢案”为例,通过对“于欢案”的梳理,分析民意在司法审判不同阶段扮演的不同角色,再现我国当下民意与司法审判的“司法伦理困境”。分析如何解决民意与司法审判的矛盾,化解两者之间的冲突,发挥司法审判对民意的引领作用,探寻在保持司法审判独立性的同时兼顾民意的道路,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和梳理。以“于欢案”为例,对该案引发的民意与司法审判的矛盾关系进行分析解构,继而从法理学角度分别对民意与司法审判的国外研究现状与国内研究现状进行系统梳理,以历史发展的角度重点论证司法审判如何审视与吸纳民意。第二章是探讨民意与司法审判矛盾的影响。一方面,从民意反映公众对司法正义的广泛关注、民意一定程度上反映民众的朴素正义、民意体现公众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三个方面论述民意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另一方面,从民意影响司法审判权的独立性、民意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方面探究民意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第三章是对民意与司法审判矛盾原因的法理分析。一是民意蕴涵的是一种朴素正义,司法遵循的是程序正义,民众的朴素正义与司法程序正义之间生成矛盾;二是机械的法条主义、审判结果与公众的朴素正义相悖。第四章是对民意与司法审判矛盾调适的探究。先从公众舆论具有监督司法审判的权利、罔顾民意影响司法审判正当性、民意可促进司法机关纠错三个方面论证民意与司法审判矛盾调适的必要性,继而从公众应提升理性的法治思维、司法审判既要保持独立性又要回应舆情的关切、法官应摆脱机械的法条主义三方面论证如何保持民意与司法审判权的平衡。
徐嘉欢[5](2019)在《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政治保障》文中提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深化改革开放的基本举措,司法公信力更是司法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根本尺度。目前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理论研究多集中于体制改革、主体素质和社会支持这三个方面,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政治保障缺乏系统的研究与论述。本文从司法与政治的关系角度出发,认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要在司法服从于政治领导的同时具有一定的能动性。论文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政治保障分为政治领导、政治宽容、政治支持三种具体途径:政治领导是指通过党的领导引领司法方向、统合社会资源;政治宽容是指赋予司法机关以独立政治地位和充分政治职能;政治支持是指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对于司法机关工作的尊重与配合来保证司法裁判的作出与履行。政治保障的三种具体途径可以从外部改善司法机关所处的生态环境,从内部促成司法机关的体制改革,提升对司法主体的保障。基于政治保障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内外兼修之效,可以说,政治保障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途径。
柴苗苗[6](2018)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2016年开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18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只是“完善”,并非“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实现刑罚的宽缓化;二是通过繁简分流的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质是,减少控辩双方在定罪方面的对抗性,实现程序简化和量刑从宽的合作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突破了传统诉讼程序中各诉讼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必然带来刑事诉讼的新变化和新效果。本文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系统研究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范畴、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借鉴域外国家的立法经验、反思我国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模式,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字面含以上看,可分解为“认罪”、“认罚”、“从宽”三个元素。要准确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必须逐步解释这三个元素的含义,进而对这三个元素的内在关系进行论证,最终提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其实体性和程序性可以从“认罪”、“认罚”“从宽”等字面含义中解读而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并不是一蹴而就,是从宽思想在历史长河中积累而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其正当性离不开实体法和程序法理论基础的支撑。人身危险性理论、刑罚谦抑性理论和刑罚效益理论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基础。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从宽处罚,一方面,体现了刑罚的宽容与仁慈;另一方面,从宽处罚并非任意而非,从宽幅度必须满足预防犯罪的需求。程序主体性理论、协商性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法基础。被追诉人作为诉讼的主体,应当享有决定程序进程及方向的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选择,也体现其实体与程序结合的性质,追求实体结果公正底线基础上的程序效率最大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域外成功经验的借鉴,域外国家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称为有罪答辩,域外有罪答辩可以引起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处理。在实体方面,有罪答辩从宽通过辩诉交易完成,辩诉交易作为一项程序制度,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根据从宽交易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定罪及量刑从宽、定罪从宽和量刑从宽三种模式。在程序方面,根据案件性质及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有罪答辩可以作审前程序简化处理,审判程序简化处理及刑事和解程序处理。通过对域外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比较,为我国提供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列为司法改革的内容后,在立法与实践领域得以迅速发展。在立法方面,国家机关颁布了全国性立法文件,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各试点城市在全国性立法文件的指导下,颁布了各种地方性立法文件,增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运行中的可操作性。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两年期间,部分城市结合实际情况,形成了特色模式。本文选取了杭州模式、西安模式、郑州模式作为样本,分析出各试点模式主要在加快流程、细化量刑、强化律师辩护等方面有所建树,并在实践运行中取得良好效果。随着实践工作的不断运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人案矛盾仍然存在、认罪形式化现象普遍、刑事和解功效不佳、量刑从宽幅度混乱等,经过分析,其主要由审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薄弱、控辩协商制度尚未确立、审判简化程序规制不明晰、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缺陷、缺乏统一量刑机制等原因所致。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问题的梳理及其成因的分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作好铺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完成试点工作之后,需要以立法的方式进行确立。在立法完善的总体思路上,通过特别程序和基本原则两种方式的比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适宜选择基本原则的方式立法,且在适用范围、适用阶段、诉讼结构、证明标准等方面重塑了框架结构。在具体完善中,从设置认罪认罚评估机制和精确量刑从宽等级方面完善了实体从宽路径;从审前简化制度、控辩协商制度、审判简化程序、刑事和解程序方面完善了程序简化路径;并从预防性保障、救济性保障和职业惩戒措施方面,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保障机制。
吴迪[7](2018)在《论我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文中认为在信息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方式不断增多,同时随着民主法治意识的进步,人们越来越愿意参与到司法案件的讨论中来,越来越重视司法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民意的集体发声,形成强大的舆论势力,这时舆论裹挟司法的现象就会发生,对司法独立造成冲击。但舆论监督司法案件,有其重要的社会价值。舆论监督确会防范司法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的司法参与权,推进民主法治进程。在此社会意义下,对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冲突进行平衡,建立起二者的平衡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以期双方共同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效力。文章从法学、新闻传播学、伦理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多个角度,采用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的方法对我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进行论证,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使其论证说理更加充分。文章首先从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相关概念介绍入手,从司法公开、言论自由、媒体的社会功能三方面探讨舆论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其次分析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表现,提出“媒介审判”这一社会现象,具体的冲突表现从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司法权威的侵犯四方面分析;然后分析二者之间冲突的原因,从价值和固有属性两方面来分析;再次探讨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大视角来探讨;最后从舆论和司法两方面视角研究建立二者的平衡机制,以此来让舆论有效的监督司法,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李文娟[8](2013)在《论市民社会的司法基础》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提出以来,我国就一直在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努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其基本理念是以人为本,此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完善民主法治、制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益,而市民社会正具有这样的功能和作用。并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在我国开始萌芽。然而,市民社会在我国进一步发展的条件还远未成熟,这主要表现在对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基础性保障作用的司法还很不完善,还未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虽然我国学者从许多不同角度和领域对市民社会进行了广泛研究,但是市民社会的司法基础这一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鲜有论及。因此,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和实践,借鉴西方市民社会建设经验,从理论上探索我国市民社会的司法基础及其实现路径,就构成了本文的主题。市民社会起源于西方并成熟于西方,国外学者对它的研究从最初的古典的政治领域转向经济领域,而近代的西方学者再次将这一转向扩展到文化领域,主要强调市民社会的社会整合和文化传播功能。而我国学者对于这一理论也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和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并未达成统一的意见。国内学者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主要分为两分法(邓正来等学者从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来划分)和三分法(何增科等学者从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以及介于这两者之间的第三领域来划分)。市民社会与司法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司法作为市民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因素之一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司法的发展不仅反映了市民社会的发展需求,更进一步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尤其在三权分立的国家中司法与市民社会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对市民社会的保障作用尤为明显。实际上,市民社会对于司法有浓重的价值诉求,因为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能够通过对案件的裁决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正常,并以其权力制衡国家的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而保障市民社会权利免受国家权力的肆意侵犯,保障多元广泛的市民社会权利和自由,从而使公权力服从和服务于市民社会权利要求,并且只在必要的、为权利实现所需要的、十分有限的范围内行使。司法的这种保障功能是通过司法的公正、独立和中立来实现的。司法在原则上确保公正,在职权上实现独立,在裁判时维持中立,是司法作为市民社会发展基础的必备因素。我国在传统上是一个行政主导型的国家,历来就有司法依附行政的传统,司法的发展受到传统政治模式、文化因素以及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以致其无法满足市民社会产生和发展所需要的司法公正、独立、中立的要求,也就无法很好地承担起保障市民社会发展的重任。加上国家对社会的高度集权的控制,侵占了市民社会产生的空间,以权力压制权利的实现,导致市民社会在我国并未很好的萌生和发展。市民对自身权益保障要求的提高,而能够满足市民这一需求的市民社会便成为人们的选择之一,因此如何促生我国的市民社会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及其和司法的关系启示我们,要促进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就需要改善我国的司法现状,为市民社会的发展创设良好的司法环境。而改善我国的司法现状,一方面需要从具体的制度措施着手,实现司法的去行政化,明确权利的运作标准,实现司法民主,并借鉴国外的陪审模式,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从而促进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和司法中立的实现;另一方面,要注重文化和市民心理建设,这是改善司法现状更重要的方面,外部的制度因素只有通过市民的意识,并转化为他们的自觉行为才能起作用,因此发挥文化的引导作用,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市民的心理素质,是改善我国司法现状,促进市民社会生发的一个重要因素。当然,改善我国的司法现状还需要完善司法程序建设,包括司法人员的选拔程序、司法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促进司法专业化的实现,增进司法权威。总之,市民社会能够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能够为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创造条件。市民社会在我国萌生和发展,需要司法方面的基础,需要司法发挥其应有的基础保障作用。而这一基础尚未建立起来,因此要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和实际、借鉴西方市民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经验,从司法体制、社会心理等方面完善司法,为市民社会奠定司法基础,促生市民社会,进而促进和保障和谐社会建设。当然,市民社会建设还需要政治、经济、文化等基础,司法受立法制约从而市民社会也必受立法制约,这些方面都是有待研究的。
孙伟良[9](2012)在《我国法官权利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依法治国进程日益推进的今天,人民法院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人民法官作为社会纠纷的化解者、社会和谐的促进者和社会正义的维护者,其自身的权利如何保障,越来越多地被社会各界所关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权利保障对于提升法官的职业尊严和社会声望、促进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司法领域的各项改革方兴未艾、成效突出,但是,法官权利保障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其理论研究不够系统深入、政策措施更是无从下手。因此,对法官权利保障问题开展研究,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权利保障制度,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加快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打造一支高素质、强能力并且比较稳定的法官队伍,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构建并不断完善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应着眼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大局,并有赖于立法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和长期努力。从上述理论观点和实践需要出发,本文以法官权利保障为主题,通过实证调研、文献综述和比较分析,对这一主题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本文包括绪论和四章。绪论。介绍法官权利保障这一问题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对法官职业保障、法官权利保障、法官权力保障等若干重要概念加以明晰,并将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加以说明。第一章:法官权利保障的基本理论。首先对法官权利的定义及法官权利保障的内涵作了界定。法官权利是法律所确立的权利,是指法官为合法、有效地履行职务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法官权利保障主要包含法官独立审判权、身份权、经济权和履行职务时特别权利的保障。提出了如今法官权利保障的内在必要性,对司法独立的内在要求,从基本内涵、司法独立的理论依据、司法独立的前置性条件进行分析。从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双重角度上看,法官有人们广泛关注的社会基础、宪法中有关于独立审判的规定、《法官法》颁布实施的法律依据和法院推行“维权”活动的实践经验,论述了构建与完善法官权利保障机制的可行性。第二章:法官权利保障的域外考察。主要采取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各国法官权利保障及其自身发展过程及本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相适应的个性特征进行了分析研究。列出国际规范中的法官身份保障、经济保障和特别权利保障的内容,将英美法系国家较为完善的法官权利保障和大陆法系国家较为系统的法官权利保障进行比较分析。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特别是西方法治国家为保障法官独立审判,均对法官权利保障问题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如:法官终身制、高薪制、司法豁免制等权利保障,同时,许多国际文件也对法官权利保障做出了相关规定。通过具体阐述国际规范中的法官权利保障,了解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等代表性国家和地区有关法官权利保障、身份保障、经济保障、尊严保障等方面的制度概况。然后对国际规范及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法官权利保障从期限、地位、待遇等一系列制度上进行比较研究,从事实上证实了国际规范及两大法系表现出的相互借鉴、相互交融的趋势。因此,比较分析域外法官权利保障的共同点和不同点,探求法官权利保障发展的一般规律,对我国法官权利保障的构建与完善,将具有重要的借鉴与启示作用。第三章:我国法官权利保障的现状评析。从我国法官心理和工作现状来看,突出了法官心理面临的内外监督的压力、工作上面临日益复杂的法律运用及法官面临日益增大的涉诉信访压力。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官权利保障机制,无论是从质量或数量上、观念与制度双重层面上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从而导致了法官多方面权利保障不到位。其主要表现为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导致法官独立审判权不到位、管理体制不合理导致法官身份保障不到位、经费依附性导致法官经济待遇不到位、保护体制的缺陷导致法官职业特权的不落实。而权利保障不到位进一步对法官心理状态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法官职业压力主要来源于权利保障的不到位,其主要包括独立审判、司法权威、法官地位及个人待遇等。因此,在分析我国法官权利保障现状的基础上,分别从观念层面、制度层面、经济层面、技术层面等四个方面阐述我国法官权利保障不到位、不完善的成因。第四章:我国法官权利保障的构建与完善。通过对我国当下法官权利保障的现状评析,提出了不断完善法官独立权利保障、身份权利保障、经济权利保障和特别权利保障的建议。逐步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官权利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首先,从外部环境和内部制度双方面实行构建与完善法官的独立审判权;进一步完善法官身份权利的保障,构建法官终身任职制、免职程序法定化、职务变更自愿制及退休年龄适当延长;完善法官经济权利的保障,构建合理的司法经费保障体系和合理的薪俸制度;完善法官履行职务时特别权利保障,分别从构建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强化法官刑法保护、构建法官尊严保障、健全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及身心健康保障机制五方面做了详细论述,并结合国际规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有关法官权利保障方面比较成熟的经验,提出了若干设想和建议。最后,本文提出:构建并不断完善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应着眼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大局,并有赖于立法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和长期努力。
童海超[10](2012)在《当代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研究》文中提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的奇迹要归功于地方之间为实现经济增长而展开的竞争,中国的地方法院也参与到地方的竞争之中,存在着政绩型竞争、公共型竞争和知识型竞争这三种竞争形态。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着激励、引导、规制和监督地方法院竞争的政策调控作用。当代中国地方法院竞争是司法改革的内在动力来源,地方法院竞争的方向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全文共分为六章,其各章的基本内容概述如下:第一章导论。本章分析了当代中国地方法院竞争这一课题的研究意义,对国内外关于地方政府竞争和法院竞争的文献作了综述,概括了本文的写作视角、分析框架和研究方法。第二章当代中国地方法院竞争问题的提出。本章论述了竞争的概念及意义;对当代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的背景进行了分析,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地方法院竞争的竞争平台,地方法院竞争肇始于地方政府竞争向司法领域延伸,国家与社会的分离造就的多元司法需求也促进了地方法院的竞争;当代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符合资源的稀缺性、对资源的需求与争夺、资源具有流动性、多个需求主体且竞争主体具有平等性等竞争的基本条件;本章还提出了当代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的概念。第三章法院竞争的比较研究。英国的法院竞争主要表现在中世纪时期王室法庭与宗教法院、封建贵族法院等不同司法系统之间的竞争;美国的法院竞争既有州法院之间的竞争,也有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竞争,还有公共法院(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与私人法庭之间的竞争;法国的法院竞争主要表现在行政法院与普通民事法院这两个法院系统之间的竞争。域外法院的竞争,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变革与创新,为社会提供了更好的司法产品和服务。第四章当代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的形态分析。一是因司法权的地方化、法院管理的行政化和审判活动的服务化导致的为地方利益服务的政绩型竞争;二是地方法院因司法权的国家属性、地方法院的公共理性与法官的职业意识引发的向社会提供司法公共产品的公共型竞争;三是因司法理性与司法经验之相互碰撞产生的生产司法知识的知识型竞争。第五章对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的调控。当代中国地方法院的恶性竞争问题十分严重,一是表现为法院利益优先于公共利益的偏好替代,二是表现为社会稳定优先于公平正义的激励扭曲;三是表现为地方保护优先于法制统一的地方割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竞争的政策调控包括激励地方试验的司法改革、规制地方审判的司法绩效、引导地方竞争的司法导向、遏制地方保护的司法监督。中国地方法院竞争之调控的目标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调控的前提是尊重司法权的本质属性,调控的关键是实现地方法院的国家化。第六章当代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的法理意义与目标模式。当代中国地方法院之间的竞争,成为了法院系统司法改革的内在动力来源,推动了法院系统司法改革的进程。地方法院竞争的法经济学意义在于法律市场的供给激励,地方法院竞争的法政治学意义在于地方保护的司法控制,地方法院竞争的法社会学意义在于司法权威的竞争生成,地方法院竞争的法哲学意义在于制度创新的进化理性。当代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的目标模式是:在法治秩序的规则约束下,建立竞争与调控相结合的地方法院竞争秩序。
二、建树司法权威 追求司法公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树司法权威 追求司法公正(论文提纲范文)
(1)信用司法的理论探究与制度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信用司法是司法权威性的基础 |
二、实行“失信黑名单”制度有助于推进信用司法建设 |
三、打击虚假诉讼有助于推进信用司法建设 |
四、司法公开有助于推进信用司法建设 |
五、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有助推进信用司法建设 |
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和保障信用司法建设 |
结语 |
(2)法官职业伦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目的 |
四、研究综述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法官职业伦理的历史溯源 |
第一节 美德伦理学的法官职业开端 |
一、尼各马可式的法官职业伦理初探 |
二、罗马时代法官职业的德性伦理发展 |
第二节 中世纪基督教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 |
一、早期基督教的道德观 |
二、教父道德哲学的伦理指引 |
三、神学美德体系思想的集中展现 |
第三节 近现代伦理学的法官职业伦理窥探 |
一、法官职业伦理中的道德情操 |
二、法官职业伦理中的契约正义 |
三、法官职业伦理的正义与功利 |
四、法官职业伦理中的善良意志 |
第二章 法官职业的德性伦理考量 |
第一节 法官职业伦理之德性基础 |
一、法官职业与德性伦理 |
二、法官职业的伦理维系 |
三、法官德性伦理的道德作用 |
第二节 法官职业德性伦理的价值体现 |
一、实践是法官德性价值体现的定在 |
二、法官德性伦理的内化作用 |
第三节 法官职业的德性伦理发展 |
一、法官职业德性伦理发展之源泉 |
二、法官职业德性伦理发展之动力 |
第四节 法官职业的德性伦理反思 |
一、法官职业德性伦理的无助 |
二、法官职业德性伦理的困境 |
第三章 法官职业的规范伦理考量 |
第一节 法官职业伦理的规范性特征 |
一、法官道德行为之于伦理价值和关系的评价 |
二、法官道德行为的规范依据:义务与责任 |
第二节 功利主义规范伦理的法官职业思考 |
一、法官职业的幸福主义 |
二、正义与功利主义的冲突 |
第三节 义务论规范伦理的法官职业思考 |
一、法官职业中的实践理性 |
二、法官职业中的意志自律 |
第四节 法官职业的规范伦理反思 |
一、规范伦理的理性狂妄 |
二、规范伦理追寻德性起点 |
第四章 法官职业的角色伦理考量 |
第一节 法官职业角色的伦理蕴意 |
一、法官职业角色的伦理指向 |
二、法官职业角色的伦理诉求 |
三、法官职业角色的伦理责任 |
第二节 法官职业的多重统一角色集 |
一、法官作为公务员角色 |
二、法官作为司法从业者角色 |
三、法官作为党员角色 |
第三节 法官职业的角色伦理反思 |
一、法官职业角色重叠的困境 |
二、法官职业角色切换的冲突 |
第五章 法官职业伦理的中国问题及其回应 |
第一节 中国司法改革视角下的法官职业伦理 |
一、中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 |
二、司法改革对中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影响 |
三、中国法官职业伦理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
第二节 中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理论回应 |
一、中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客观性 |
二、中国法官道德的主观精神性 |
三、中国法官职业伦理之发展路径探寻 |
第六章 中国法官职业伦理建设 |
第一节 内在动力:法官的道德理性 |
一、法官职业的道德良知 |
二、法官职业的道德素质修养 |
三、激发法官道德需要的基本方法 |
第二节 外在强化:法官职业伦理的客观发展 |
一、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 |
二、法官职业伦理教育的完善 |
三、法官职业多元监督体系的完善 |
四、法官职业惩戒体系的完善 |
第三节 从“自在”到“自为”:从他律到自律 |
一、他律与自律的辩证关系 |
二、法官职业伦理建设中的他律与自律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进路 |
第一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内部观察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问题缘起 |
一、政策试点的方法论传统与具体实践 |
二、政策试点在司法改革领域的延伸运用 |
第二节 试点改革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 |
一、探索型法制催生了试点改革路径 |
二、政策优位于法律的法制过渡性选择 |
三、司法的受制性强化了司法改革的试错色彩 |
四、司法改革的复杂性与不可预期性加剧改革的试验步伐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发展阶段 |
一、试点改革的低度活跃期: 1978—2002 |
二、试点改革的中度活跃期: 2003-2012 |
三、试点改革的高度活跃期: 2013-至今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性质 |
一、试点改革的总体特征 |
二、试点改革的形式特征 |
三、试点改革的路径特征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立场 |
一、试点改革的基本限度 |
二、试点改革的路径意义 |
第二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外部考量与理论支撑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政治考量: 服从渐进政治改革 |
一、西方渐进政治的决策模式 |
二、我国渐进政治的发展及改革目标 |
三、渐进政治改革下的司法试点改革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制度考量: 降低制度变迁成本 |
一、制度变迁的局部性与渐进性 |
二、制度变迁的成本计算 |
三、通过试点降低司法制度变迁成本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理性支撑: 批判理性与实践不及 |
一、批判理性: 否定唯理主义与虚无理性 |
二、实践不及: 质疑计划思维 |
三、理性论对司法试点改革的启示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知识依据: 知识的分工与调试 |
一、知识的存在状态: 无知与分立 |
二、知识的获取方式: 默会知识的实践性 |
三、知识的进化过程: 试错与调试 |
四、知识论对司法改革试点的启示 |
第三章 试点改革的运行概貌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行动框架 |
一、前期准备阶段 |
二、先行先试阶段 |
三、扩点总结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规范类型 |
一、两类重要主体的规范梳理 |
二、原则性规范 |
三、指导性规范 |
四、执行性规范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项目配置 |
一、尚未推进项目和难以推进项目 |
二、外源性应激项目与内源性需求项目 |
三、试点项目立法吸收的整体成效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空间分布 |
一、总体试点的地区分布 |
二、单项试点的地区分布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目标体系 |
一、纵向上的政策目标体系:总体目标VS框架目标VS任务目标 |
二、横向上的政策目标群:单一型VS复合型 |
三.政策目标分级对试点改革实效的影响 |
第四章 基于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政策型试点改革 |
第一节 司法权的属性判断: 中央事权的基本主张 |
一、中央事权的判断标准与具体内容 |
二、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规范表达与正当理据 |
第二节 中央事权的行动逻辑: 基于委托一代理关系的试点改革 |
一、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 |
二、委托一代理关系在试点改革的情境演化 |
第三节 委托一代理关系的特殊运作机制 |
一、解决改革主体内部组织关系的小组机制 |
二、解决试点单位与非试点单位关系的示范机制 |
三、解决技术管理与信息反馈关系的指标机制 |
四、解决内部与外部制度扩点的传导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权为中央事权对试点改革的政策型导向与表征 |
一、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组织目标 |
二、以政策反应的主动性作为其行动进路 |
三、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目标 |
第五章 当代政策型试点改革的问题诊断 |
第一节 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 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 |
一、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的体系关系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现存问题 |
第二节 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过度依赖顶层设计 |
一、计划作为顶层政策推动的主要调整手段 |
二、固化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
三、强制型与供给主导型成为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 |
第三节 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 路径依赖与试点异化 |
一、地方改革缺乏自我激励的成长 |
二、强化地方路径依赖与制度同化的效应 |
三、引发技术指标恶性竞争的机会主义与效果导向主义 |
四、衍生地方司法机关的应声虫行为 |
第四节 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 空间的压缩与垄断 |
一、社会主体参与试点改革的空间极为有限 |
二、社会主体的参与身份和地域具有高度垄断性 |
第六章 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二阶修正 |
第一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技术进阶: 实验治理 |
一、治理技术的革新: 作为新兴治理范式的实验治理 |
二、实验治理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精进: 异质关系与决策开放 |
三、实验治理在中国司法试点改革样本: 本土化实践与不足 |
第二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制度规范: 法理型试点改革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的理论渊源: 法理型支配的法治特性 |
二、法理型支配与司法试点改革的历史关联:解构与重构 |
三、法理型支配对司法改革的当代重塑: 法理型试点改革 |
第三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鼎故革新: 匡正与耦合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匡正 |
二、法理型试点改革与实验治理的二象耦合 |
第四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主体梯度: 国家—地方—社会的三重建构 |
一、主体构造的前提: 国家、地方与社会的关系再定位 |
二、主体构造的核心: 利益相关者的识别与分类 |
三、主体构造的具象: 参与主体的阶梯层次 |
第五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决策优化: 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的区分 |
一、直接决策法律拰制化的现实国情: 改革于法有据 |
二、法律推制化的现实途径: 授权改革的法定化 |
三、边际决策的自主协商化 |
第六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体系深化: 综合配套改革的功能定位 |
一、综合配套改革对主体改革的四种功能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改进方向: 突出核心功能 |
第七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机制保障 |
一、学习型的制度推广机制 |
二、实质诊断的评估机制 |
三、问责性的督查机制 |
四、科学性的预测机制 |
五、合理的权限分配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论民意和司法审判的矛盾与调适 ——以于欢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一、概述 |
(一)问题的由来:于欢案引发的思考 |
1.于欢案概述 |
2.于欢案引发的民意与司法审判的矛盾 |
(二)研究综述 |
1.国外有关研究 |
2.国内有关研究 |
3.各界对“于欢案”的观点 |
二、民意与司法审判矛盾的影响 |
(一)民意与司法审判矛盾的积极影响 |
1.反映了公众对司法正义的广泛关注 |
2.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众的朴素正义 |
3.体现了公众舆论对司法的监督 |
(二)民意与司法审判矛盾的消极影响 |
1.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审判权的独立性 |
2.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
三、民意与司法审判矛盾的原因 |
(一)民众的朴素正义与司法程序正义的矛盾 |
1.民意蕴涵的是一种朴素正义 |
2.司法遵循的是程序正义 |
3.民众的朴素正义与司法程序正义的矛盾 |
(二)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
1.机械的法条主义 |
2.审判结果与民众的朴素正义相悖 |
四、民意与司法审判矛盾的调适 |
(一)调适的必要性论证 |
1.公众舆论具有监督司法审判的权利 |
2.罔顾民意影响司法审判正当性 |
3.民意可促进司法机关纠错 |
(二)保持民意与司法审判权的平衡 |
1.公众应提升理性的法治思维 |
2.司法审判既要保持独立性又要回应舆情的关切 |
3.法官应摆脱机械的法条主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等 |
(5)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政治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政治保障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路径 |
一、司法、司法公信力与政治关系之辨析 |
(一) 司法、司法公信力与政治的认识误区 |
(二) 实然角度:历史上的司法、司法公信力与政治 |
(三) 应然角度:法律与政治的三种理想类型 |
二、中国司法体制下政治保障之于司法公信力 |
(一) 司法政治化与法院享有政治功能之辨析 |
(二) 政治保障之于中国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必要性 |
第二章 提升司法公信力与政治领导 |
一、政治领导的意涵 |
(一) 党的领导方式 |
(二) 党的统合作用 |
二、政治领导之于我国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必要性 |
三、通过政治领导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要路径 |
(一) 坚持完善党对司法的领导方式 |
(二) 引领社会协同,参与司法公信力提升 |
(三) 统合政体系统,减轻司法机关非必要裁判负担 |
第三章 提升司法公信力与政治宽容 |
一、政治宽容的意涵 |
(一) 赋予司法机关应有之政治地位 |
(二) 允许司法机关行使政治职能 |
二、政治宽容之于我国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必要性 |
三、通过政治宽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要路径 |
(一) 提升司法机关的政治地位 |
(二) 允许司法一定程度地介入政治 |
第四章 提升司法公信力与政治支持 |
一、政治支持的意涵 |
(一) 立法机关对司法机关的政治支持 |
(二) 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的政治支持 |
(三) 监察机关对司法机关的政治支持 |
二、政治支持之于我国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必要性 |
三、通过政治支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要路径 |
(一) 立法机关之政治支持实践 |
(二) 行政机关之政治支持实践 |
(三) 监察机关之政治支持实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引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选题意义及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念厘定 |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释义 |
二、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性质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法性质 |
第三节 认罪认罚从宽思想的源流 |
一、认罪认罚从宽思想之“源” |
二、认罪认罚从宽思想之“流” |
第二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选择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基础 |
一、人身危险性理论 |
二、刑罚谦抑性理论 |
三、刑罚效益理论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法理论基础 |
一、程序主体性理论 |
二、协商性司法理念 |
三、恢复性司法理念 |
第三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选择 |
一、司法效率相对优先 |
二、恪守司法公正底限 |
第三章 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有罪答辩—辩诉交易的域外考察 |
一、定罪及量刑从宽交易 |
二、定罪从宽交易 |
三、量刑从宽交易 |
第二节 有罪答辩程序简化的域外考察 |
一、有罪答辩审前程序简化 |
二、有罪答辩审判程序简化 |
三、有罪答辩刑事和解程序 |
第三节 域外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比较 |
一、域外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相似性 |
二、域外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差异性 |
三、域外有罪答辩从宽处理的启示 |
第四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实践探索 |
第一节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全国性法律文件的立法现状 |
二、地方性法律文件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模式探索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杭州模式探索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西安模式探索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郑州模式探索 |
第五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人案矛盾仍然存在 |
二、认罪形式化现象普遍 |
三、刑事和解功效不佳 |
四、量刑从宽幅度混乱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审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薄弱 |
二、控辩协商制度尚未确立 |
三、审判简化程序规制不明晰 |
四、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缺陷 |
五、缺乏统一量刑机制 |
第六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思路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方式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框架重构 |
第二节 完善认罪认罚实体从宽路径 |
一、设置认罪认罚评估机制 |
二、精确量刑从宽等级 |
第三节 完善认罪认罚程序简化路径 |
一、完善审前简化制度 |
二、构建控辩协商制度 |
三、优化审判简化程序 |
四、健全刑事和解程序 |
第四节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障机制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预防性保障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救济性保障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职业惩戒措施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学术成果 |
致谢 |
(7)论我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
2.1 舆论监督概述 |
2.2 司法公正概述 |
2.3 舆论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 |
2.3.1 司法公开 |
2.3.2 言论自由 |
2.3.3 媒体的社会功能 |
第3章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表现 |
3.1 被异化的舆论监督—媒介审判 |
3.2 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侵害 |
3.2.1 对司法独立的侵犯 |
3.2.2 对程序公正的侵犯 |
3.2.3 对实体公正的侵犯 |
3.2.4 对司法权威的侵犯 |
第4章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分析 |
4.1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般价值冲突 |
4.1.1 自由与秩序的冲突 |
4.1.2 自由与正义的冲突 |
4.2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固有属性冲突 |
4.2.1 评价事实的冲突 |
4.2.2 评价标准的冲突 |
4.2.3 评价主体的冲突 |
4.2.4 运行逻辑的冲突 |
第5章 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
5.1 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必要性 |
5.1.1 防范司法权力滥用 |
5.1.2 保障公众参与权 |
5.1.3 推进民主法治进程 |
5.2 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可能性 |
5.2.1 追求公正 |
5.2.2 保障权利 |
5.2.3 制约权力 |
第6章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平衡机制 |
6.1 从舆论视角平衡二者冲突的机制 |
6.1.1 加强媒体自律机制建设 |
6.1.2 加强媒体记者法律教育 |
6.1.3 加强媒体法律宣传力度 |
6.2 从司法视角平衡二者冲突的机制 |
6.2.1 司法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
6.2.2 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执业水平 |
6.2.3 立法界定舆论监督的界限 |
第7章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8)论市民社会的司法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的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对市民社会研究 |
1.3 主要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之处 |
2 市民社会的内涵及历史演进 |
2.1 市民社会的内涵 |
2.1.1 国外学者对市民社会的界定 |
2.1.2 国内学者对市民社会的界定 |
2.1.3 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 |
2.2 市民社会的历史演进过程 |
3 市民社会的司法价值诉求及司法保障 |
3.1 市民社会的司法价值诉求——司法公正 |
3.1.1 市民社会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 |
3.1.2 市民社会司法公正的内容 |
3.1.3 市民社会司法公正的价值维度 |
3.2 市民社会的基本司法保障——司法独立 |
3.2.1 市民社会司法独立的依据 |
3.2.2 市民社会司法独立的内容 |
3.2.3 市民社会司法独立的价值 |
3.3 市民社会的直接司法保障——司法中立 |
3.3.1 司法中立的内容 |
3.3.2 司法中立保障市民社会生发条件的形成 |
3.3.3 司法中立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关系 |
3.4 司法及其对市民社会的作用 |
3.4.1 保障市民社会独立发展的空间 |
3.4.2 保障市民社会的运行规则 |
3.4.3 确保市民社会市民权利的实现 |
4 我国司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市民社会生发的影响 |
4.1 我国司法存在的问题 |
4.1.1 司法行政化倾向依旧存在 |
4.1.2 法院及法官仍受行政干预 |
4.1.3 执法不公现象部分存在 |
4.1.4 司法权威下降 |
4.2 我国司法存在的问题的主要成因 |
4.2.1 政治发展模式限制司法独立的实现 |
4.2.2 传统文化因素制约司法公正的实现 |
4.2.3 经济体制影响司法中立的实现 |
4.3 我国司法存在的问题对市民社会生发的影响 |
5 以完善司法促生我国市民社会 |
5.1 我国社会和市民社会及司法的关系 |
5.1.1 我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
5.1.2 我国社会主义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
5.1.3 市民社会在我国社会建设中的意义 |
5.1.4 我国市民社会与司法的关系 |
5.2 “把市民应得的东西归于市民” |
5.2.1 维护市民司法基本权利 |
5.2.2 明确司法权力运作标准和程序 |
5.2.3 维护市民社会主体的平等地位 |
5.2.4 借鉴陪审法庭制度完善陪审形式 |
5.3 促进司法独立和司法中立为市民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
5.3.1 通过司法去行政化保障司法主体独立 |
5.3.2 严格设定法律程序维护法官职权中立 |
5.4 提高市民司法心理素质 |
5.4.1 树立市民司法平等心理 |
5.4.2 树立市民司法公正心理 |
5.5 推进司法专业化 |
5.6 促进司法统一,增进司法权威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硕士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就 |
(9)我国法官权利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内容结构 |
四、几个重要概念的解读分析 |
第一章 法官权利保障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法官权利保障的界定 |
一、法官权利的定义 |
二、法官权利保障的内涵 |
第二节 法官权利保障的内在必要性 |
一、司法独立的内在要求 |
二、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 |
三、法官整体高素质的现实需要 |
第三节 法官权利保障的机制可行性 |
一、社会基础——开始受到人们广泛关注 |
二、宪法依据——独立审判是我国一项宪法原则 |
三、法律依据——《法官法》的颁布实施 |
四、实践经验——法院推行“维权”活动 |
第二章 法官权利保障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国际规范中的法官权利保障 |
一、国际规范中的法官身份保障 |
二、国际规范中的法官经济保障 |
三、国际规范中的法官特别权利保障 |
第二节 英美法系法官权利保障 |
一、英美法系法官身份保障 |
二、英美法系法官经济保障 |
三、英美法系法官特别权利保障 |
第三节 大陆法系法官权利保障 |
一、大陆法系法官身份保障 |
二、大陆法系法官经济保障 |
三、大陆法系法官特别权利保障 |
第四节 域外法官权利保障的比较与启示 |
一、域外法官权利保障的共同点 |
二、域外法官权利保障的不同点 |
三、域外法官权利保障给我们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法官权利保障的现状评析 |
第一节 法官的心理和工作现状 |
一、法官心理面临着内外监督的压力 |
二、法官工作上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法律运用难题 |
三、法官面临日益增大的涉诉信访压力 |
第二节 法官权利保障不完善的表现形式 |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导致法官独立权不到位 |
二、管理体制不合理导致法官身份保障不健全 |
三、经费依附性导致法官经济待遇不到位 |
四、保护体制的缺陷导致法官职业特权不落实 |
第三节 法官权利保障不完善对法官心态的影响 |
一、法官职业理想与职业压力 |
二、法官压力来源于权利保障不完善 |
第四节 法官权利保障不完善的成因 |
一、观念层面因素 |
二、制度层面因素 |
三、经济层面因素 |
四、技术层面因素 |
第四章 我国法官权利保障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法官独立审判权的构建与完善 |
一、从外部环境上构建法官独立审判权 |
二、从内部制度上完善法官独立审判权 |
第二节 法官身份权利保障的构建与完善 |
一、构建法官终身任职制 |
二、法官免职程序法定化 |
三、法官职务变更自愿制 |
四、法官退休年龄适度延长 |
第三节 法官经济权利保障的构建与完善 |
一、司法经费保障体制的构建与完善 |
二、法官薪俸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四节 法官特别权利保障的构建与完善 |
一、构建法官司法豁免制度 |
二、强化法官权利的刑法保护 |
三、构建法官尊严保障制度 |
四、健全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 |
五、健全法官身心健康保障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当代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的意义 |
1.2 文献的综述 |
1.2.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3 分析的框架 |
1.3.1 写作视角 |
1.3.2 各章主要内容 |
1.3.3 研究的方法 |
2 当代中国地方法院竞争问题的提出 |
2.1 竞争的概念及意义 |
2.2 当代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的背景 |
2.2.1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竞争平台 |
2.2.2 地方政府竞争向司法领域延伸 |
2.2.3 国家与社会的分离造就司法需求的多元化 |
2.3 当代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的形成条件 |
2.3.1 资源的稀缺性 |
2.3.2 对资源的需求与争夺 |
2.3.3 资源具有流动性 |
2.3.4 多个需求主体 |
2.4 当代中国地方法院竞争概念的提出 |
3 法院竞争的历史与比较研究 |
3.1 英国的法院竞争 |
3.2 美国的法院竞争 |
3.3 法国的法院竞争 |
3.4 域外法院竞争的特点、启示以及中外比较 |
3.4.1 域外法院竞争的特点 |
3.4.2 域外法院竞争的启示 |
3.4.3 域外法院竞争与当代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的比较 |
3.5 当代之前的中国地方法院竞争 |
4 当代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的形态分析 |
4.1 政绩型竞争 |
4.1.1 政绩型竞争的表现:经济绩效与社会绩效 |
4.1.2 政绩型竞争的动因:司法权的地方化、法院管理的行政化和审判活动的服务化 |
4.2 公共型竞争 |
4.2.1 公共型竞争的表现:提供司法公共产品 |
4.2.2 公共型竞争的动因:司法权的国家属性、地方法院的公共理性与法官的职业意识 |
4.3 知识型竞争 |
4.3.1 知识型竞争的表现:以法院口号和征文主题为样本 |
4.3.2 知识型竞争的动因:司法理性与司法经验 |
4.4 其它类型划分 |
4.4.1 道德评价标准:良性竞争与恶性竞争 |
4.4.2 效果评价标准:积极竞争与消极竞争 |
4.4.3 规则评价标准:有序竞争与无序竞争 |
4.4.4 后果评价标准:race to bottom(底线竞争)与 race to up(争优竞争) |
5 对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的调控 |
5.1 当代中国地方法院竞争存在的问题 |
5.1.1 法院利益优先于公共利益 |
5.1.2 社会稳定优先于公平正义 |
5.1.3 地方保护优先于法制统一 |
5.2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竞争的政策调控 |
5.2.1 司法改革:激励地方试验 |
5.2.2 司法绩效:规制地方审判 |
5.2.3 司法导向:引导地方竞争 |
5.2.4 司法监督:遏制地方保护 |
5.3 调控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的应有要素 |
5.3.1 调控的目标: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
5.3.2 调控的前提:尊重司法权的本质属性 |
5.3.3 调控的关键:实现地方法院的国家化 |
6 地方法院竞争的法理意义与目标模式 |
6.1 当代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的法理意义 |
6.1.1 法经济学意义:法律市场的供给激励 |
6.1.2 法政治学意义:地方保护的司法控制 |
6.1.3 法社会学意义:司法权威的竞争生成 |
6.1.4 法哲学意义:制度创新的进化理性 |
6.2 当代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的目标模式 |
6.2.1 司法改革的目标评价 |
6.2.2 司法改革的动力来源 |
6.2.3 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的目标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附件 |
四、建树司法权威 追求司法公正(论文参考文献)
- [1]信用司法的理论探究与制度进路[J]. 崔永东. 政法论丛, 2021(03)
- [2]法官职业伦理研究[D]. 刘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3]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D]. 廖丽环. 厦门大学, 2019(07)
- [4]论民意和司法审判的矛盾与调适 ——以于欢案为例[D]. 孙喜萍. 江西师范大学, 2019(01)
- [5]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政治保障[D]. 徐嘉欢. 苏州大学, 2019(04)
-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柴苗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7]论我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D]. 吴迪. 沈阳工业大学, 2018(12)
- [8]论市民社会的司法基础[D]. 李文娟. 山东农业大学, 2013(05)
- [9]我国法官权利保障研究[D]. 孙伟良. 吉林大学, 2012(11)
- [10]当代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研究[D]. 童海超. 武汉大学, 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