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医疗纠纷相关法律若干问题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岳雪瑜[1](2021)在《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现代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法治观念也不断增强,医疗纠纷诉讼也越来越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基于其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在侵权纠纷中属于特殊侵权纠纷。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经历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定—倒置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区别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过程,从这一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在平衡医患双方矛盾,保持双方武器平等方面不断进行努力。域外关于减轻患者举证责任的规定主要有德国的“表见证明”原则和举证责任转换理论、日本的“大致推定”原则和美国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分析域外立法规定对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分析相关医疗纠纷案例,指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对《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过错推定的性质存在允许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两种不同的观点,因此导致实务中的结果不同;总结医疗纠纷获赔情况,患方获得高比例赔偿仍然较少,其中患方败诉原因多是由于过错和因果关系举证困难;并且,医疗纠纷中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存在问题,司法实践中“以鉴代审”问题突出。基于以上问题,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于医疗纠纷中关于过错推定的性质,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明确过错的认定标准是“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民法典》第1222条第1项规定的过错推定是允许反驳的推定,第2、3项的规定通过证明妨碍制度区分故意与过失。另外,在明确由患者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基础上,引入表见证明和举证责任缓和,减轻患者关于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对于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问题和以鉴代审现象,要推进医疗鉴定双轨制并轨,建立医疗纠纷专家责任库,在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原则的基础上,引入辩论原则,保证鉴定意见的中立性与客观性。
张小余[2](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指出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杨国焘[3](2021)在《执业医师医疗干涉权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执业医师医疗干涉权作为医师在特定情况下才能使用的豁免权,一直散见于我国若干法条之中,其中《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就有关于医疗干涉权最重要的两条规定。从2010年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至2021年1月《民法典》实施,关于医疗干涉权问题研究的发展变迁已经经历了10年,在此期间,关于医疗干涉权的案件从最初每年一两件,上升至每年几百件,其中不乏因医疗干涉引起恶性医闹事件,也有因医疗干涉而损害患者生命健康权的案例,这些都严重影响着我国和谐的医患关系。在当前人格权兴盛的大背景下,知情权、同意权和患者自由权作为患者的人格权受到患者前所未有的重视,作为医生,在一定条件下需要对抗患者人格权来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所以医师行使医疗干涉权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基于上述背景,本文首先筛选近10年有关医疗干涉权的案件进行整理统计,并依据统计的案件类型和张赞宁教授对医疗干涉权的一般分类,将医疗干涉权分为医疗干涉权利以及医疗干涉权力,对患者知情权和同意权的干涉属于医疗干涉权利,对患者人身自由干涉属于医疗干涉权力。然后通过择选一些经典案例,以及对《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干涉权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用新法分析旧案和旧法分析旧案的方式,发现医疗干涉权在经过《民法典》的补充修改后,仍有程序缺失,法律依据不完善的问题。如在实施紧急救治中,患者或家属拒绝治疗的情况该如何应对?患者不能做出意思表示时,家属的医疗决定与患者生命健康利益相背离时,能否限制患者家属的权利?在对患者知情权的干涉当中,未明确哪些是法条规定“不宜”或“不能”告知的情形,导致在实践当中无论隐瞒或知告知患者病情造成不良后果的,法院大都判决医方败诉。同时,医疗干涉权力的立法缺乏程序约束,不适应我国现实需要。最后本文结合国外关于医疗干涉权的相关经验,认为应当从明确医师的医疗干涉权,统一和细化我国医疗干涉权的法律规定等方面,来完善我国医疗干涉权,以期能解决我国医疗干涉权在行使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王亮[4](2020)在《低治愈率患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几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低治愈率疾病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在低治愈率疾病案件中,医生的医疗行为没有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结果的产生,但加剧了病情恶化,降低了患者治愈或存活的机会,加快了死亡结果的到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医疗侵权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分配举证责任,适用传统因果关系理论证明损害与医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患者请求的赔偿损失是可以衡量的。但低治愈率医疗侵权案件由于患者自身疾病的特殊性,患者请求赔偿的是治愈或存活机会丧失的损失,这部分损失往往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适用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很难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导致患者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本文首先是对低治愈率患者医疗损害赔偿的52个具体案例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患者治愈或存活机会丧失的损失赔偿请求支持比例较小。其次对学界关于低治愈率患者医疗侵权纠纷赔偿的理论学说、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进行梳理。理论学说主要包括“实质可能说”、“机会损失赔偿说”、“比例因果关系说”,本文比较支持“比例因果关系说”,比例因果关系其主要在于确认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大小,有利于患者提供的证据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然后结合案例分析司法实务中患者治愈或存活机会丧失赔偿请求支持小的主要缘由,一方面是患者自身疾病的特殊性以及复杂性,另一方面是适用传统侵权理论很难认定医生诊疗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且很难证明医生诊疗行为与患者治愈或存活机会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针对低治愈率患者面临的困境本文提出两条救济途径,一是修正传统侵权理论,完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二是借鉴机会丧失理论,用法律因果关系代替事实因果关系,提倡法官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司法鉴定,适用比例原则确定赔偿金额。
龙凯[5](2020)在《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发展研究》文中指出长期以来,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与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构成了我国医疗纠纷鉴定的两种主要形式,前者为地方各级医学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技术鉴定,后者为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司法鉴定。两种鉴定制度并存,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依据二元化”、鉴定“双轨制”的尴尬境地。2010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基本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问题。此后,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的法律依据,不再存在既往的二元化现象。但是在我国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方面,不管是《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还是《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都没有对二元鉴定体制作出相应修定,由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医疗鉴定体制二元化的局面依然存在,进而导致医疗鉴定标准不统一、法律依据存在冲突。其直接后果,则是造成以鉴代审、同案不同判、当事人信任危机等一系列负责影响。在此背景下,构建一体化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实现同一个医疗行为,在法律事实层面的判断上,应当只有一个鉴定结论,正是当务之急。2018年《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意见稿)》的颁布,迈出了构建一体化医疗损害鉴定体系的重要一步,但它依然保留二元鉴定机构,只是通过统一鉴定人员、鉴定程序等方式,力求快速解决困扰已久的二元化难题。本文尝试综合医疗事故鉴定专业性与司法鉴定中立性两者之优势,对建立一体化医疗损害鉴定体系提出如下建议:首先,明确立法目的。无论作为对医方行政处罚的依据,还是作为调解与司法裁量的依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都具有事实判断属性。因此,将来立法应明确规定,依据《鉴定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作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具有权威唯一性与普遍适用性。其次,在确定“只有一个鉴定意见”的前提下,确定立法基本原则。结合《意见稿》以及我国医疗损害鉴定的现实困境,本文建议其应遵循辩论原则、科学与同行评议原则、公正与异地鉴定原则等。最后,依据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文章进一步指出,建立统一的鉴定专家数据库,确定医疗损害鉴定主体,明确医疗损害鉴定内容,统一鉴定程序及鉴定标准,完善监督审查制度等等措施,应该成为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一体化模式的题中应有之义。
苏冬冬[6](2020)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医药技术、医药经济和公共健康备受关注的当下,如何有效对医药发明进行专利保护,既可以激励医药技术创新和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又可以满足药品可及性和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实现,已成为国内外学界和产业界讨论的重点话题。目前,我国药品注册审批环节不审查拟上市药品的专利状况,导致上市后的药品面临着专利侵权和退市的双重风险。药品注册审批环节缺乏有效的专利争议解决机制,难以有效保护药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制度上需要引入一种机制将药品的注册审批与专利权的保护相联系。美国1984年的《Hatch-Maxman法案》首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并在2003年的《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MMA)中得到优化和完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包括程序链接和职能机构链接,涵盖简化新药申请程序、专利信息公示、专利声明、暂缓审批期、专利挑战机制、首仿药市场独占期等内容。我国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仅是对药品的审评审批与专利的权属状态之间的联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尚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我国既有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实际运行效果不佳,难以满足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际需求。为此,国家从宏观政策和立法层面提出要探索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这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为了保障医药创新政策的有效部署落实和立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有必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设计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建构方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进行全方位和体系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本文通过全面梳理和分析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产生的缘由、创立的背景、发展历程、基本内容、发挥的功效,挖掘该制度所蕴含的宗旨和价值理念,剖析制度的内在运行机理及其缺陷,探寻该制度建立、实施过程中的关键和重要影响因素,发现和解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协调与衔接问题,剖析制度运行中产生的竞争法问题,在对比分析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实践、实际运行状况及其实施效果、所进行的革新举措的基础上,总结分析不同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吸收、合理借鉴这些国家在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改革方面所进行的有益尝试、探索和经验,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创新政策和制度环境,确立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立法模式和构建出科学、合理、健全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完善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体系。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由六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本章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涵出发,厘清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明晰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判断标准,梳理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产生缘由与演变过程,剖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及其缺陷,确定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分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本章的内容为全文探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奠定了基础。就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本身而言,其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促进新药研发和及时确定专利法律状态的正效应时,也具有阻碍仿制药竞争和危及药品可及性的负效应。第二章,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章通过深入剖析药品专利链接的制度逻辑及其合理内核,挖掘出该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基础和基本价值取向,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产业政策的演变过程,探寻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为药品专利权人提供了在药品上市前解决专利纠纷的途径,是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得以实现的手段之一。该制度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和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立场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政策目标。该制度有助于强化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激励药品创新;有利于促进仿制药与创新药的充分竞争,实现医药产业的良性发展;有助于解决公民健康需求与药品供给不足的矛盾。该制度是解决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不力、医药产业创新不足和高质量药品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是落实国家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创新政策和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制度设计。第三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章主要考察了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结合近年来签订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定,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和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其后得到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的响应和仿效实施。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基于本国实际和政策目标采取了不同的链接模式,且产生了不同的实施效果。美国将国内立法中的药品专利链接机制通过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推行。现阶段,由于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经济结构不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尚无法在国际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标准。未来将会成为国际药品专利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准则。第四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本章详细介绍了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配套的药品试验例外、药品专利期限延长、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内容,分析了这三个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制度本身的利与弊,以及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之间的关系。这几个制度实质上是围绕着药品专利保护与创新药研发之间的矛盾和药品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和社会福利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而展开。药品试验例外制度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并行实施,起到了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作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是药品专利链接的基础,药品专利链接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延伸。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关的各个制度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能够起到共同激励创新药物的开发和加快仿制药及时上市的作用。第五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探讨了美国和加拿大在应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问题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也考察了欧盟在应对相关问题上的经验做法。从微观的角度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施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挖掘法院对同类案件作不同处理的法理依据,总结归纳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判定要件。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医药产业发展实际、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提出了我国应对相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滥用主要表现为药品专利常青(药品专利不当登记)和反向支付协议两类典型行为。药品领域的专利常青、反向支付协议问题本质上反映了药品创新激励保护和市场自由竞争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运用反垄断法规制药品专利常青行为和反向支付协议行为具有正当性基础,对这些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应遵循合理分析原则,综合衡量其垄断行为对竞争的正负效应,以判定是否落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第六章,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本章在梳理及评析现有药品专利链接模式,分析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实施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与实践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和法制环境,提出该制度在我国建构的基本设想和具体实施方案。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主要存在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规定不具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突出问题。在药品注册审批实践中因药品注册申报引发的专利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而,在我国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需要补充制度创设的依据和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专利链接方案。同时,在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立足我国实际、注重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衔接,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法律机制。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合理内核在于利益平衡,其通过一系列精巧的平衡设计,激励原研药企业继续研发新药并推向市场,鼓励仿制药企业挑战原研药企业的专利,使原研药行业与仿制药行业保持良性协调发展。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有效实施及其所追求的利益平衡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制约、配合和支撑,构建起一套较为完整的促进原研药与仿制药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在中国语境下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应当警惕该制度滥用可能带来的反竞争风险。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应科学评估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利弊,克服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消解该制度对药品可及性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舒凯[7](2020)在《“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的保险纠纷应运而生。“非医保用药不赔”这一条款的性质和有效性在理论和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论。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由于意见分歧,往往缺乏统一的审理依据。非医保用药的理赔责任的明确有助于对《保险法》和《合同法》上的免责条款、格式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同时也能加深对权利和义务统一原则以及公平原则的理解,具有较大的理论研究意义;对实践中提出如何防止过度医疗、滥用药物以及如何平衡好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受害人三方的利益的相关解决措施也具有实践意义。文章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产生背景,接着从概念入手,介绍了该条款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了该条款与之相近概念的区别和联系。然后根据学界不同观点对保险条款中的三种类型条款的性质与该条款比较分析后,对该条款进行综合的判断和定性,认为该条款并非免责条款,应属特殊的“格式条款”,符合一般性保险合同条款的性质。第二部分提出“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所处的窘境,通过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计结果分析,因该条款产生纠纷的案件占比大,迫切需要解决。紧接着用三种案例表明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对案件加以分析,总结归纳出了实践中此类纠纷中所出现对该条款效力认定不一、过度医疗、药品的鉴定举证存在困难等问题。并且现行法律对该纠纷的赔偿责任并未明确,因此各地司法意见也存在分歧。总结出所有问题的核心均是“非医保用药不赔”的合理性的认定。第三部分是对“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合理性分析,先分析车辆责任险的性质,是属于规章类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并用实证论证了该条款契合保险的分摊风险和损失补偿功能,体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与义务一致。然后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分析,有利于促进交通安全,并总结得出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费率的联系处于一种动态平衡,降低保险费率利于维护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促进保险行业和社会稳定发展。第四部分是“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合理实施的途径。首先从司法角度上,提出司法解释加重了保险人的举证责任,认为举证责任应合理分配,并提出对法条的补充建议,然后从被保险人的角度叙述了设立附加险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对附加险设置的条件限制提出相对具体的意见,最后通过抑制过度医疗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就对医院建立过度医疗的防控机制提出构想。
浦娟[8](2020)在《危机管理应用于医疗纠纷管理中的实践研究 ——以云南省某三甲专科医院为例》文中研究指明[目 的]本研究基于危机管理的视角,对样本医院近5年来医疗纠纷处置案例进行研究,采用罗伯特·希斯危机管理4R模型为分析框架,梳理医疗纠纷事件的始末,对事件发展的预防、处理、恢复、缩减等各个阶段进行分析评估,针对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对策和建议,完善医院医疗纠纷危机管理制度,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及服务能力,同时为其他同级医院提供理论参考。[方 法]本研究选择云南省某三甲专科医院为研究地点,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样本医院2014-2018年的287例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对比分析,查阅相关档案,了解样本医院相关管理制度,按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发生科室、解决方式、每年发生例数及赔偿数量进行分类统计。采用自制问卷,基于危机管理的视角,对云南省某三甲专科医院医、护、管386人采用立意及分层随机抽样方法开展调查,采用EpiData 3.1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并运用卫生统计学知识及SPSS23.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分类资料用例数和百分数[n,(%)]进行描述,结合访谈、文献、政策资料等对统计结果进行描述。[结 果]1.2014-2018年样本医院就诊人数、出院人数和医疗纠纷比率均逐年递增;产生的原因大多数为医疗相关纠纷,占64.11%;其次是非医疗过失纠纷,占31.71%;医疗过失纠纷仅占4.18%。2.2014-2018年医疗纠纷发生科室外科系统医疗纠纷数234例,占81.53%;其次是医技科室及门诊,医疗纠纷数27例,占9.41%;最少的是内科系统,医疗纠纷数26例,占9.06%;外科科室三、四级手术占比情况也呈逐年增加趋势;医疗纠纷发生前六位科室均为样本医院省级重点专科,分别是胸外科、妇瘤科、乳腺外科、头颈外科、骨科。3.医疗纠纷处理方式,样本医院2014-2018年来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医疗纠纷22例,占医疗纠纷总例数的7.67%,通过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占81.18%,非诉讼方式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4.2014年医疗纠纷比率为0.42‰,到2018年医疗纠纷比率为1.67‰,呈逐年增长趋势。但医疗纠纷赔偿中赔偿人次逐年降低,从2014年50%降至2018年3.73%。5.医疗纠纷管理预防阶段、处理阶段、恢复阶段和缩减阶段四个维度总体情况结果中位数评分在3-4分之间,介于做得一般和做得好之间,相较而言,处理阶段和恢复阶段略优于预防阶段和建立长效阶段。[结 论]1.样本医院是云南省唯一一所省级三级甲等肿瘤专科医院,近5年来,就诊人数、出院人数不断增加,医疗纠纷发生率呈现外科集中高发现状。2.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多样化、非技术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比例呈上升趋势;从医疗纠纷事件发生的分布情况来看,呈现外科集中高发的现状。3.样本医院医疗纠纷处理途径逐渐规范化,非诉讼形式的双方协商是医疗纠纷的主要处理方式。医疗纠纷赔偿中以未赔偿为主,赔偿人次比逐年降低。4.样本医院对医疗纠纷危机暴发前的风险评估和危机防范重视不足。样本医院虽然成立了专门的医疗投诉管理办公室,配备了工作人员和设备,但仍缺乏专业的危机管理团队。此外,在医院管理人员如何精细化操作、做好危机管理等方面相应的危机应对演练几乎没开展。[建议]1.预防阶段优化内部管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关口前移,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和预警机制。2.处理阶段积极应对与加强多方合作:强化医疗风险告知意识,降低非技术原因医疗纠纷发生率;落实医患沟通制度。3.恢复阶段加强重视与管控:流程优化与再造,重视事后总结;落实医院投诉督办制度及涉事人员奖惩制度。4.建立长效机制阶段:组建职责分明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加强医院职工危机管理意识。
罗凯伦[9](2020)在《“过度医疗”案件裁判困境与出路》文中研究说明近年“过度医疗”引发不少医患矛盾,成为医学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一类现象。本文在吸收前人关于“过度医疗”概念、侵权判定标准等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运用数据统计和个案分析方法,对2011-2018年间117件涉过度医疗侵权的判例进行了实证研究,呈现了过度医疗纠纷案件的裁判困境,发现此类案件在法律关系性质、主观过错、客观行为、行为后果以及因果关系判断等方面均存在“度”的难以把握。此困境的原因在于:案件本身的高度专门技术性、“医疗行为”法律规制不全、明确具体的裁判依据缺乏、专业鉴定体系科学性不足,由此建议加强司法裁判指引、确立权威统一的诊疗规范、建立“一元化”医疗鉴定体系,以图缓解过度医疗纠纷案件裁判困境。
林子[10](2020)在《我国院前急救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院前急救医疗作为急救过程的第一阶段,是急诊医学的始发环节,有着救治的紧迫性、就诊的随机性、医疗环境的不可预知性、治疗条件的有限性、抢救的高风险性等特点。随着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院前急救医疗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其医疗风险也高于一般的医疗活动,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各个阶段都容易引发医疗纠纷。文章通过对院前急救医疗现状、特点及相关医疗纠纷进行全面考察,重点梳理了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部分介绍了院前急救医疗概况,包括四种院前急救医疗模式(独立型、指挥型、附属型、综合型)和紧迫性、随机性、医疗环境不可预知性、治疗条件有限性、高风险性的院前急救特点,以及五个院前急救医疗服务阶段(通信、出车、现场急救、转运维持、交接),还有院前急救相关立法情况;第二部分笔者对院前急救医疗纠纷现状进行简单阐述,主要在所整理院前急救医疗纠纷相关案例的基础上,从医疗纠纷发生阶段、案件类型、医疗纠纷诉讼主体、证明责任、援引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了统计分析;第三部分着重探讨了院前急救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提出:院前急救医疗法律主体问题、急救行为的证明问题、民事责任认定问题、法律适用和法律风险防控等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准确界定法律主体、加强院前急救证据制度化建设、提高院前急救民事责任的认定水平、推进院前急救医疗法律规范的制订和实施以及强化院前急救风险防控等方面具体的对策建议。最后,本文立足价值分析,提出在维护患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障院前急救医疗机构的正当利益,在法律的框架内院前急救医患双方的权益平衡,从而促进我国院前急救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关于医疗纠纷相关法律若干问题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医疗纠纷相关法律若干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内容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概述 |
2.1 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 |
2.1.1 举证责任的含义 |
2.1.2 举证责任的分配理论 |
2.2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
2.3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历史演变 |
2.3.1 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2 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3 区别的举证责任分配 |
2.3.4 《民法典》中的规定 |
第三章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考察与启示 |
3.1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考察 |
3.1.1 德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1.2 日本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1.3 美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3.2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及其问题 |
4.1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 |
4.2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 |
4.2.1 过错推定性质存在争议 |
4.2.2 医疗纠纷患方举证责任过重 |
4.2.3 过度依赖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建议 |
5.1 明确过错推定的性质 |
5.2 减轻患方举证责任 |
5.2.1 探索运用表见证明 |
5.2.2 缓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
5.3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 |
5.3.1 推进医疗鉴定双轨制并轨 |
5.3.2 建立医疗纠纷专家责任库 |
5.3.3 引入辩论原则,避免以鉴代审 |
5.3.4 探索“互联网+医疗损害鉴定”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3)执业医师医疗干涉权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医疗干涉权理论概述 |
第一节 执业医师医疗干涉权的界定 |
一、关联概念的辨析 |
二、医疗干涉权立法必要性及其现状 |
第二节 医疗干涉权的主体与法律属性 |
一、医疗干涉权所涉主体 |
二、医疗干涉权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医疗干涉权的法律风险 |
一、医疗干涉权的内部风险 |
二、医疗干涉权的外部风险 |
第二章 医疗干涉权法律问题的调查分析 |
第一节 调查方法及基本情况概述 |
一、调查方案与数据来源 |
二、十年间三种医疗干涉案例整体趋势 |
第二节 对患者同意权干涉的案例及法律问题 |
一、典型案例案情简介 |
二、患方拒绝救治情形的规定缺失 |
三、《民法典》中紧急救治权的立法问题 |
第三节 对患者知情权干涉的案例及其法律问题 |
一、三个经典案例的梗概 |
二、“不能或不宜”界定不清 |
三、《民法典》中保护性医疗规范的变化 |
第四节 对患者人身自由干涉的案例及其法律问题 |
一、若干经典案例及摘要 |
二、“强制医疗”立法层面现存问题 |
三、“强制医疗”执法层面现存问题 |
第三章 医疗干涉权的域外立法经验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域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医疗干涉经验 |
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医疗干涉权的规定 |
三、港澳台地区立法规定 |
第二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执业医师医疗干涉权的完善 |
第一节 宏观层面的制度完善 |
一、确定医疗干涉权的行使原则 |
二、立法上统一概念和相关规定 |
三、构建“伦理委员会” |
第二节 微观层面法律规定的细化 |
一、明确紧急救治权的行使条件 |
二、细化实施保护性医疗的具体情形 |
三、规范强制医疗实施具体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低治愈率患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低治愈率患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数据分析 |
第一节 案例检索方法 |
一、检索案由与关键词 |
二、文书筛选标准 |
三、处理的方法 |
第二节 案例数据描述性统计分析 |
一、裁判案件年份分布图 |
二、裁判案件地区分布图 |
三、法院判决是否承认治愈或存活机会丧失 |
四、治愈或存活机会丧失原因 |
五、案件裁判文书说理理由 |
第二章 我国低治愈率患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低治愈率患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理论研究 |
第二节 我国关于低治愈率患者医疗侵权赔偿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生命健康权的规定 |
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医疗侵权证明责任的规定 |
第三节 我国关于低治愈率患者医疗侵权赔偿的司法现状 |
第三章 低治愈率患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困境 |
第一节 低治愈率患者医疗侵权纠纷的特殊性 |
一、低治愈率案件的特殊性 |
二、损害结果的特殊性 |
第二节 传统医疗侵权理论的适用缺陷 |
一、医疗行为违法的认定缺陷 |
二、过错的认定缺陷 |
三、损害的证明缺陷 |
四、因果关系的适用缺陷 |
第四章 低治愈率患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发展途径 |
第一节 修正传统医疗侵权责任理论 |
一、规范医疗行为违法性的认定 |
二、规范过错的认定 |
三、转换损害内容 |
四、适当降低因果关系证明标准 |
第二节 借鉴适用机会丧失理论确定损害赔偿 |
一、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 |
二、赔偿客体的确定 |
三、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5)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综述 |
0.3 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
0.4 研究创新 |
第1章 医疗损害鉴定的演化进程与现状分析 |
1.1 医疗损害鉴定二元模式的演化进程 |
1.2 医学会鉴定模式的突出优势及其主要不足 |
1.3 法医司法模式的自身优势及其主要问题 |
1.4 两种模式的现状对比分析 |
第2章 医疗损害鉴定二元模式的主要困境 |
2.1 鉴定标准混乱 |
2.1.1 鉴定标准的立法冲突 |
2.1.2 鉴定标准的司法适用分歧 |
2.2 鉴定中立性难以保障 |
2.2.1 鉴定主体定位不明确 |
2.2.2 鉴定程序公正性不足 |
2.3 权责边界模糊不清 |
2.3.1 法律鉴定与技术鉴定混同不分 |
2.3.2 “以鉴代审”现象突出 |
2.3.3 虚假意见追责困难 |
第3章 建构医疗损害鉴定一体化模式 |
3.1 一体化模式的三种理论构想及其选择 |
3.2 医疗损害鉴定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确定 |
3.2.1 明确立法目的 |
3.2.2 确立基本原则 |
3.3 医疗损害鉴定一体化模式具体制度完善 |
3.3.1 明确鉴定主体 |
3.3.2 统一鉴定标准 |
3.3.3 统一鉴定程序 |
3.3.4 加强审查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6)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适用范围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溯源与发展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背景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正式确立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缘由及标准 |
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运行机制及缺陷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缺陷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及作用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作用解析 |
第五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可及性 |
一、对药品价格的影响 |
二、对医药产业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提升我国医药行业创新能力与产业发展的需要 |
一、我国医药行业创新发展现状分析 |
二、我国医药行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 |
三、我国医药政策的演变 |
四、我国医药产业的总体评价 |
五、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保障公民健康权与生命权的重要途径 |
一、药品取得是公共健康的重要保障 |
二、利于解决药品短缺这一现实问题 |
第三节 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需要 |
一、提升我国医药企业国际竞争力 |
二、我国对药品专利国际规则变革的需求 |
第四节 制度移植可行性的多维分析 |
一、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 |
二、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 |
三、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 |
四、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 |
五、因应公共政策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三、加拿大与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异同 |
四、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一、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情况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
一、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
二、国际药品专利规则的未来走向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前景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 |
一、药品试验例外的创立 |
二、药品试验例外的正当性及制度功用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相互制衡 |
四、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的冲突与解决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 |
一、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
二、药品专利期限延长的制度评价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专利期限延长的关系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 |
一、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创立与发展 |
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评价 |
三、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与药品专利链接的关系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法律规制的理论溯源 |
一、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差异性 |
二、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协调性 |
三、专利法与反垄断法适用的竞合及取舍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表现形式 |
一、药品专利常青 |
二、反向支付协议 |
第三节 药品专利常青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典型国家的规制路径之考察 |
二、我国的规制路径之选择 |
第四节 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典型国家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之考察 |
二、我国对典型国家执法经验的现实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 |
第一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的规定及实践之评价 |
一、我国现行药品专利链接规定之梳理 |
二、我国现有实践之考察 |
三、我国现行规定及实践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本质定位与立法选择 |
一、药品专利链接模式梳理与评介 |
二、推行以利益平衡为核心的强保护模式 |
三、制度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范设计 |
一、补充制度设计的法律依据 |
二、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衔接 |
三、药品专利链接的具体操作流程 |
四、药品专利信息的公示 |
五、暂缓审批期的设定 |
六、专利挑战制度的设计 |
七、首仿药市场独占期制度的设计 |
第四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
一、与药品试验例外制度的衔接 |
二、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衔接 |
三、与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衔接 |
四、与诉前禁令制度的衔接 |
五、与药品专利诉讼制度的衔接 |
六、与专利行政处理制度的衔接 |
第五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机制之完善 |
一、简化药品上市审批程序 |
二、适当提高医药发明可专利性标准 |
三、修改和完善专利无效程序 |
四、建立首仿药替代制度 |
五、完善药品价格管控机制 |
六、健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7)“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概述 |
第一节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产生背景 |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出现 |
二、“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诞生 |
第二节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概念 |
一、“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内涵 |
二、“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外延 |
第三节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性质判断 |
一、商业保险合同中“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分布 |
二、保险条款中的一般性保险条款、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 |
三、“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本质 |
第二章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遭遇的窘境 |
第一节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实践困境 |
一、“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纠纷现状 |
二、“非医保用药不赔”案件同案不同判 |
三、“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实施中的具体纠纷 |
第二节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司法解释的歧义 |
一、有权解释不明确 |
二、各地司法意见分歧 |
第三章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合理性分析 |
第一节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契合保险的功能 |
一、机动车责任险的性质和功能 |
二、保险功能在“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中的适用 |
三、保险功能的实证分析 |
第二节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利于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
一、促进交通安全 |
二、被保险人的利益与保险费率的联系 |
第四章 “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合理实施的途径 |
第一节 司法解释的完善及建议 |
一、司法解释加重保险人的举证责任 |
二、对“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司法解释的补充之建议 |
第二节 设立大额非医保用药责任险的附加险种 |
一、附加险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
二、附加险的条件限制 |
第三节 限制医疗机构过度医疗 |
一、我国过度医疗的现状 |
二、过度医疗的成因 |
三、建立过度医疗的防控机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8)危机管理应用于医疗纠纷管理中的实践研究 ——以云南省某三甲专科医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缩略词表 |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材料与方法 |
结果与分析 |
讨论 |
结论 |
建议 |
创新与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 |
综述 危机管理在医疗纠纷中的实践研究综述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9)“过度医疗”案件裁判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一章 过度医疗纠纷案件裁判现状 |
第一节 过度医疗纠纷概况 |
一、过度医疗纠纷案件时间分布情况 |
二、过度医疗纠纷案件行为类型情况 |
三、医患两方各自胜诉数、调解结案数情况 |
四、裁判适用依据情况 |
五、过度医疗纠纷案件鉴定情况 |
第二节 过度医疗纠纷案件处理困难 |
一、受理的诉讼案件数量有限、类型有限 |
二、原被告分歧难以调和,两方服判意愿低 |
三、裁判结果合理性难以把握,同案不同判现象存在 |
四、裁判过程过度依赖鉴定意见,审理周期长 |
第二章 过度医疗纠纷案件裁判难点 |
第一节 有关法规体系和一般裁判方法 |
一、有关法规体系 |
二、一般裁判方法 |
第二节 难点:法律关系性质与“度”难以把握 |
一、法律关系性质判断困难 |
二、主观过错判断困难 |
三、客观行为判断困难 |
四、行为后果判断困难 |
五、因果关系判断困难 |
第三章 过度医疗纠纷案件裁判困难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此类案件高度专门技术性 |
第二节 过度医疗“行为”规制不全 |
第三节 明确具体的裁判依据缺乏 |
第四节 专业鉴定体系科学性不足 |
第四章 可能的解决思路 |
第一节 加强司法裁判指引 |
第二节 确立权威统一的诊疗规范 |
第三节 建立“一元化”医疗鉴定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我国院前急救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院前急救医疗概况 |
(一)院前急救医疗的模式特点 |
(二)院前急救医疗的阶段划分 |
(三)院前急救医疗的立法情况 |
二、我国院前急救医疗纠纷现状分析 |
(一)医疗纠纷发生阶段分析 |
(二)医疗纠纷案件类型分析 |
(三)医疗纠纷诉讼主体分析 |
(四)证明责任分析 |
(五)瑕疵证据情况分析 |
(六)援引法律规范情况分析 |
三、我国院前急救医疗纠纷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
(一)法律主体问题 |
(二)急救行为的证明问题 |
(三)民事责任认定问题 |
(四)法律适用问题 |
(五)法律风险防控问题 |
四、我国院前急救医疗纠纷中法律问题的对策思考 |
(一)准确界定诉讼中的法律主体 |
(二)加强院前急救证据制度化建设 |
(三)提高院前急救民事责任的认定水平 |
(四)推进院前急救医疗法律规范的制订和实施 |
(五)强化院前急救医疗法律风险防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关于医疗纠纷相关法律若干问题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D]. 岳雪瑜. 河北大学, 2021(02)
- [2]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执业医师医疗干涉权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杨国焘. 兰州大学, 2021(02)
- [4]低治愈率患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研究[D]. 王亮.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5]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发展研究[D]. 龙凯. 湘潭大学, 2020(02)
- [6]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D]. 苏冬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7]“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研究[D]. 舒凯. 吉首大学, 2020(03)
- [8]危机管理应用于医疗纠纷管理中的实践研究 ——以云南省某三甲专科医院为例[D]. 浦娟. 昆明医科大学, 2020(02)
- [9]“过度医疗”案件裁判困境与出路[D]. 罗凯伦.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10]我国院前急救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D]. 林子. 西南医科大学,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