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农业税制改革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张莉[1](2021)在《中国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经济在经历了近40年的高速增长之后,出现了产能过剩、地区经济发展严重失衡以及有效需求不足等诸多问题。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经济要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要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助于社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经济增长又会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即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之间不仅存在对应关系,而且能够互相影响,这也被世界各国的经济增长路径与产业结构演变进程间存在的耦合性不断证实。对于想要获得迅速发展的后发展国家来说,借鉴先发展国家产业变革的经验,适时采取有效的税收政策以扫清本国产业升级的障碍并奠定产业发展的基础,不失为加速推动本国产业结构升级进程,实现经济发展“弯道超车”的良好手段。中国作为后发展国家,其产业结构和税制结构都存在较大的改善空间。一方面,区域经济差异造成产业结构呈现区域异质性的特点,产业结构优化成为当下经济增速放缓所要迫切关注的问题。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后发展国家,中国想要在短时间内实现发达国家长时期形成的更合理更高级的产业结构,除了依靠市场利用供需关系自由引导资源配置外,更需要政府对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远见和干预,因此税制结构对于中国产业结构优化引致的高质量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以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为主题,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税制结构调整提供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本文梳理了税制结构与产业结构优化间的关系,指出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优化的直接影响效应,即资源配置效应和全要素生产率效应;同时从需求侧、供给侧和对外开放三个角度阐述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优化的间接影响效应。实践层面,本文采用中国1994年至2017年的省际面板数据,首先测度了中国产业结构偏离度和Moore指数(即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度化水平);其次通过PVAR模型、门槛效应模型计量分析中国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优化的总体效应、区域异质效应、门槛效应等影响;再次构建并行多重中介模型检验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中介效应;随后利用准自然实验法考察税制结构改革政策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最后,基于前文研究结论,为税制结构调整提出具体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结论归纳如下:第一,借鉴并拓展了税制结构及产业结构衡量指标体系。(1)本文组建了税制结构与产业结构优化指标体系,分别从税制结构的宏观和中观角度测评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合理化以及产业结构高度化的影响。相较已有研究,本文针对税制结构的衡量主要增加了中观指标,该指标更能体现出税制结构内部不同税种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2)选择结构偏离度指数作为衡量产业结构合理化程度的指标,结构偏离度指数能够将整体分割成组内与组间差异,通过标准化处理得到产业结构距离理想均衡状况的差异。采用Moore结构变动指数衡量产业结构高度化,基于空间向量度量的方法,通过不同时期两组向量空间中的夹角来测度产业结构的调整过程,使得空间向量夹角大小的变动能够作为三次产业结构内部变化幅度的依据,进而刻画产业结构高级化程度。Moore结构变动指数对结构演变的动态过程反应更为灵敏,对三个产业的变动刻画得更为细致,同时对产业结构高度化的整体测度也更为全面。第二,测度了中国产业结构偏离度和Moore指数。本文从产业结构优化的两个维度对中国1994年至2017年的省级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度化程度进行了测算。结果发现:(1)自2008年以来,中国进行了增值税改革和所得税改革,实施结构性降税,税制结构逐步得到优化,税收负担不断减轻,消费和投资水平不断提高,各产业间关系更加协调,产业供给与国民需求相匹配,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近十几年来,产业结构偏离度指数呈下降趋势,产业结构日益合理化。(2)欠发达省份的产业结构高度化水平虽然不高,但变动速率在增强,说明产业结构高度化程度不断增强,经济发展潜力大,而发达省份高度化程度高,但是高度化趋势相对较缓,上升空间相对有限。总体来看,各省份产业结构变化速率均经过或者正在经历由低值上升到高值而后下降的过程。第三,考察了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优化的直接影响。基于动态面板模型检验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结果表明:(1)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东、中、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合理化均会产生抑制性的影响,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产业结构合理化的影响在区域之间并不具有一致性。(2)企业所得税对产业结构高度化的影响在东、中、西部均具有抑制作用,而个人所得税对产业结构高度化的影响在三个地区均具备促进作用,增值税和消费税对产业结构高度化的影响在东、中、西部并不具有一致性。其次,本文基于面板门槛模型验证了税制结构与产业结构优化之间不仅存在简单的线性关系,还具有明显的门槛效应。研究结果表明:(1)对直接税系而言,当人均实际GDP高于门槛值时,直接税系对产业结构合理化以及产业结构高度化的影响由抑制转为促进,这说明经济发展水平对直接税系影响产业结构合理化水平具有明显的调节作用。(2)间接税系对产业结构偏离度都具有促进作用,这意味着间接税的提高对产业结构合理化具有抑制作用,但是随着人均GDP水平的提高,间接税的抑制效果被削弱。(3)间接税系对产业结构高度化具有促进作用,随着人均GDP水平的提高,间接税的促进效果会增强。这意味着直接税和间接税对产业结构合理化的抑制作用均受到经济发展水平门槛作用的影响,且相对于低经济发展水平而言,高发展水平下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高度化的促进作用会明显增强。第四,构建了税制结构影响产业结构优化的中介路径。采用OLS对建立的并行多重中介效应模型进行回归。实证研究发现:(1)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合理化具有抑制作用。当直接税作为核心解释变量时,经过计算可以得到,投资需求、劳动供给、资金供给与对外开放为中介变量,而当间接税作为核心解释变量时,投资需求、劳动供给和资金供给为中介变量。(2)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高度化具有促进作用。当直接税作为核心解释变量时,中介变量为消费需求、投资需求、劳动供给和资本供给为中介变量,而当间接税作为核心解释变量时,经过计算可以得到,消费需求、投资需求、技术供给和对外开放为中介变量。第五,论证了税制结构改革政策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通过理论分析和准自然实验论证税制结构改革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考虑到税制结构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因此本文选择以营业税为代表的间接税改革及以企业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变动来构建税制结构改革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准自然实验,并通过双重差分方法对政策改革效果进行识别,实验结果为“营改增”以及企业所得税改革能够显着提高企业创新水平。相较于已有研究,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一是深入剖析了税制结构影响产业结构优化的理论机理。本文从产业资本形成、产业资源配置等层面分析了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优化的直接影响机理,解释了税制结构影响产业结构优化的原因;同时基于需求侧、供给侧以及对外开放等层面探究了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优化的间接影响机理,阐明了税制结构影响产业结构优化的路径。这对理论界继续探讨税制结构与产业结构优化的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路。二是探寻并拓展了税制结构影响产业结构优化的多条传导路径。本文系统梳理并归纳总结了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路径,并通过新古典投资理论、消费者行为理论等理论模型加以分析,发现税制结构可通过多条作用路径来影响产业结构优化。然后采用并行多重中介模型验证税制结构影响产业结构优化的传导路径。相较于以往研究,本文的研究明晰了税制结构作用于产业结构优化的机制和渠道,为更好的发挥税制结构在产业结构优化中的作用提供科学的路径选择。三是全面考察了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效应。相较于以往影响产业结构优化的研究,本文构建的影响其优化的税制结构体系更为全面。先是基于税制结构直接影响产业结构优化的前提,提出门槛效应假设,并且就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优化的门槛效应进行验证。随后就影响产业结构优化的因素,检验税制结构与产业结构间是否存在传导效应。亦即实证检验了税制结构是如何通过“直接影响——门槛效应——中介效应”作用于产业结构优化的。最后,利用准自然实验方法考察了税制结构改革政策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相较已有研究,本文针对税制结构影响产业结构优化的分析更为全面,构建的税制结构体系也相对完整,为有关研究领域提供了重要的经验支持。
李佳[2](2021)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蒋震,苏京春,杨金亮[3](2021)在《数字经济转型与税制结构变动》文中指出税收制度总是与经济社会形态相适应,课征税收总是遵循普遍征收、社会公平、简便易行的基本原则,征税对象的选择往往针对特定经济社会形态下价值创造的主体部门和主体要素,并综合考虑征管成本因素。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突破,数据作为新生产要素,正在成为价值创造的新来源。部分行业的需求呈现个性化、非标准化特征,工业社会"企业+雇员"的要素合约形态可能被基于数字技术的短期市场交易契约替代,企业组织形态不再是最节省交易成本的生产方式。经济社会运行领域的这些新变化必然会推动税制体系变革:数据流转课税将成为新税种,个人所得税比重会不断上升,增值税等传统流转税比重趋于下降。为了更好地阐述上述逻辑,本文构建了税制结构演变的理论模型,对论点作了简要论证。
邹新凯[4](2021)在《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税制检视及补正》文中研究指明绿色发展是现代农业的目标之一。税收法律与政策工具在导引农业绿色生产方面存在针对性不强、协同性不足等问题;在创新农业绿色科技方面存在工具类型和性能开发使用不足、工具地域差异估量不够等问题;在推动农业绿色消费方面存在税制工具不健全、激励与约束功能不足等问题;这些皆亟待有效应对。若欲建构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税制工具体系,宜坚持税收法定、量能课税、稽征经济的功能性标准,遵循简化税制要素、精选税制工具、打造透明税制与减少例外规定的效率性标准,最终在税法建制原则与结构性简化路线指引下,实现税收优惠等绿色农业激励工具的充分开发与组合适配,实现税收重课、基准税制等绿色农业约束工具的稳步探索与有序推进,进而为城乡统一税制奠基。
杨志勇[5](2020)在《平等与税收:对税制改革动向的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收入不平等问题已是一个全球问题。自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全球各国不平等问题在加剧。应对不平等问题,需追根溯源,探寻分配与平等的关系。国家出现之后,税收与平等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在不同的资源配置条件下,税收与平等的关系有根本性的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税收与平等的关系仍有不同的理解。税收如何在降低不平等程度的同时,不过多地损害经济效率,一直是税制改革的关注点,权衡取舍不断地发生。一国选择的税制,受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影响。技术进步催生数字经济,不仅对具体税制改革方案有较大影响,而且可能重塑税制,税制改革因此可能有新的动向。
于兆言[6](2021)在《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现阶段所面临的水资源环境并不能够让人十分满意,基于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层面分析,根本达不到全球平均标准,不仅如此水资源还存在着明显的时空分配不均的情况。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水资源协调发展水平,我国政府专门推出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其中明确提出自2016年7月1日起水资源税正式开始进行试点。顾名思义,水资源税与水资源息息相关,重点反映出我国对水资源价值的关注程度。随着资源税改革稳步推进,我国水资源税试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在此基础上,政府于2017年底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其中重点强调了我国水资源税以及相关税种尚处在试点阶段这一基本现状。按照暂行办法的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水资源税会进一步延伸试点范围,其中主要将北京、天津、山西等9个省纳入试点范畴。当前,中国水资源税才刚刚开始实行,整体还处在起步阶段,合理的水资源税收制度,能够充分发挥资源的价值,为经济调节做出卓越的贡献,可以确保市场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路线。这种情况下要求中国水资源税税收制度应当尽快优化。本文由6个章节组成。第1章会重点阐释与水资源税收相关的研究背景、研究价值、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当前的研究成果和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二章,会重点阐释水资源税改革的具体含义以及与之对应的先进理论。其中主要涉及到庇古税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这三项理论。第三章,会展开实证研究,以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当前所取得的具体成果以及发展情况为切入点,展开全方位的调查,进一步把握其中的问题,其中主要包括制度不够科学、征管工作不合理、基础设施不完善、部门难以保持足够的协调状态等相关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因为缺乏足够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征管模式不科学、并未打造价值激励体系、部门相互间存在利益冲突,以此评估我国水资源税改革所存在的普遍问题。第四章,基于制度、经济、生态这三大维度来研究山东省水资源税制改革所取得的实际成果。第五章,总结并汲取目前全球范围内相关制度的实践及理论成果,其中主要涉及完善规章制度机制、设定科学的征税标准、延伸征税覆盖的范围、合理明确纳税人、税收专款专用。第六章,提出具有实践价值的改善性方案,其中主要包括提速立法进程、拉高立法层次、规范征管工作、优化基础设施、实现信息共享与联合惩处等方案。第七章,总结并展望。确保笔者的研究可以给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税改革提供积极有益的指导。
郭婷婷[7](2020)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效应分析 ——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的测算》文中研究表明在2018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背景下,本文基于国内外文献研究,梳理了效率与公平双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理论,以是否发生个人所得税改革为基础建立反事实假设,通过2017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微观数据库进一步分析改革带来的政策效应。研究显示:在效率方面,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大幅降低了平均税率,具有良好的减税效应,有助于减少经济效率损失,特别是以半综合课税模式和拓宽税率级距为主的政策效应显着,而标准费用扣除的变化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平均税率影响较小。在公平方面,个人所得税整体累进性加强,尤其是综合计税大幅增强累进性抵消了标准费用扣除带来的负向作用,整体改善了横向公平,其改善程度高于纵向公平的恶化,最终改革增强了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功能。总体而言,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具有明显的效率倾向,将会较大程度地减轻纳税人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税负,未来应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以充分发挥其收入分配功能,尤其是在纵向公平方面,应体现量能负担原则,高收入人群与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应有明显差别。
吕慧娜[8](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指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焦文卿[9](2020)在《从官商协作看牙税的民间运作形态 ——以清末民初清苑县牙税征管为例(1903-1937)》文中认为从晚清自民国,中央屡屡颁行牙税的整顿新章,希图加强对地方税源的控制,然而在实践层面,县作为经征机构,在长期政费匮乏的压力下,往往结合既有的税政结构,在与民间社会势力的互动协作下表现出灵活地自我调适能力,以非正式手段因应中央或省一级的行政权威,竭力保障地方财政的正常运转。本文围绕清末民初县财政压力下税收秩序的打破与重塑,以清苑县牙税征收为例,呈现县署、商会与包税商的冲突纠葛与协商互动,揭示民初税制近代化改革的浪潮下,地方税收过程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糅合汇流的复杂面貌。另一方面,官商互动谈判的公函往来中,措辞表达逐渐透露出民间社会对官方意识形态地迎合与利用,新的税政观念与法律意识同样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谈判效力,成为左右权势的关键要素之一。以往的研究侧重以现代化作为近代财政发展的预定目标和评判标准,本文则以清苑县牙税运作为例,尝试分析“近代化”财政改制在县一级税政实践中引发的冲突,呈现地方政府与保定商会如何围绕税收征管展开协商,尤其在非正式体制下,利用官方权威与税权利益达成各方认可的规章秩序、维系税收运转的过程,探讨中国近代财政改制的真正路径。
杨志勇[10](2020)在《面向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税制改革》文中提出深化税制改革,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三大任务之一。面向未来,中国应该推行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制改革。深化税制改革必须走出六大认识误区:将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等同于建立以直接税收入为主的税制结构;认为税制改革可以替代国家治理体系改革;迈向急于求成、徒有其表的所谓现代税制;过高估计税收作用;将发达经济体的税制当成改革目标;以为存在一劳永逸的理想税制改革方案。深化税制改革必须应对四大挑战:国家治理风险的挑战;技术进步、新业态不断涌现的挑战;全球化的挑战;税收理论缺乏的挑战。深化税制改革,需要树立起税制改革的现代理念。当下,减税降费背景下的税制改革的逻辑是以大税种减税为重点,全面减税,尽可能不出台增税的改革措施。深化税制改革需要有明确的战略指引,改革时机的选择至关重要。对深化税制改革可能带来的风险,应有充分的防范措施,以消除改革的阻力,推动税制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二、关于农业税制改革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农业税制改革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框架 |
1.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主要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税制结构相关研究 |
2.1.1 税制结构及其优化理论 |
2.1.2 税制结构的经济效应 |
2.2 产业结构优化相关研究 |
2.2.1 产业结构优化的概念界定 |
2.2.2 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因素 |
2.3 税制结构与产业结构优化的关系 |
2.3.1 产业结构优化中的政府角色及其政策有效性 |
2.3.2 税系结构与产业结构优化 |
2.3.3 税种结构与产业结构优化 |
2.4 文献评述 |
2.4.1 现有文献取得的成果 |
2.4.2 研究启示 |
第3章 中国税制结构变迁历程与产业结构演变实践分析 |
3.1 中国税制结构变迁历程 |
3.1.1 中国税制结构的演变路径及特征 |
3.1.2 中国区域税制结构变更进程 |
3.2 中国产业结构演变过程 |
3.2.1 中国产业结构演变的主要阶段及特征 |
3.2.2 三次产业及各产业内部结构调整 |
3.2.3 中国产业结构升级路径 |
3.3 中国税制结构与产业结构演变耦合性分析 |
3.4 本章小节 |
第4章 税制结构影响产业结构优化的理论分析 |
4.1 税制结构影响产业结构优化的直接作用机理 |
4.1.1 资源配置效应 |
4.1.2 全要素生产率效应 |
4.1.3 门槛效应 |
4.2 税制结构影响产业结构优化的间接作用机理 |
4.2.1 需求视角下税制结构影响结构优化的理论机制 |
4.2.2 供给视角下税制结构影响结构优化的理论机制 |
4.2.3 对外开放视角下税制结构影响结构优化的理论机制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产业结构优化测度 |
5.1 中国产业结构合理化测度 |
5.1.1 产业结构合理化的度量方法 |
5.1.2 中国产业结构合理水平测度 |
5.2 中国产业结构高度化测度 |
5.2.1 产业结构高度化的度量方法 |
5.2.2 中国产业结构高度化水平测度 |
第6章 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实证分析 |
6.1 基准模型与实证检验 |
6.1.1 实证研究设计 |
6.1.2 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合理化影响的实证检验 |
6.1.3 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高度化影响的实证检验 |
6.2 税制结构影响产业结构优化的门槛效应实证分析 |
6.2.1 实证研究设计 |
6.2.2 税制结构影响产业结构合理化的门槛效应分析 |
6.2.3 税制结构影响产业结构高度化的门槛效应分析 |
6.3 税制结构影响产业结构优化的异质性检验 |
6.3.1 对产业结构合理化的异质性影响 |
6.3.2 对产业结构高度化的异质性影响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作用机制实证分析 |
7.1 实证研究设计 |
7.1.1 中介效应模型 |
7.1.2 并行多重中介效应模型构建 |
7.1.3 变量选择与数据来源 |
7.1.4 数据平稳性检验 |
7.2 税制结构影响产业结构合理化的作用机制检验 |
7.2.1 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合理化影响的总体效应 |
7.2.2 税制结构对中介变量的影响效应分析 |
7.2.3 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合理化影响的直接效应 |
7.2.4 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合理化的中介效应分析 |
7.3 税制结构影响产业结构高度化的作用机制检验 |
7.3.1 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高度化影响的总体效应 |
7.3.2 税制结构对中介变量的影响效应分析 |
7.3.3 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高度化影响的直接效应 |
7.3.4 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高度化的中介效应分析 |
7.4 税制结构间接影响产业结构优化的异质性检验 |
7.4.1 对产业结构合理化的异质性影响 |
7.4.2 对产业结构高度化的异质性影响 |
7.5 稳健性检验与分析 |
7.5.1 影响产业结构合理化的稳健性检验 |
7.5.2 影响产业结构高度化的稳健性检验 |
7.6 本章小结 |
第8章 税制结构改革政策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实证研究 |
8.1 问题的提出 |
8.1.1 政策背景 |
8.1.2 研究假设 |
8.2 实证研究设计 |
8.2.1 双重差分法 |
8.2.2 模型设定 |
8.2.3 变量与数据 |
8.2.4 共同趋势检验 |
8.3 “营改增”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实证分析——来自准自然实验的证据 |
8.3.1 基准回归 |
8.3.2 稳健性检验一:替换被解释变量 |
8.3.3 稳健性检验二:反事实分析 |
8.4 企业所得税改革对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的实证分析——来自准自然实验的证据 |
8.4.1 基准回归 |
8.4.2 稳健性检验一:替换被解释变量 |
8.4.3 稳健性检验二:反事实分析 |
8.5 本章小结 |
第9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9.1 主要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2.1 深化增值税改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 |
9.2.2 推动消费税改革以引导消费行为促进产业转型 |
9.2.3 完善企业所得税改革“加减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 |
9.2.4 继续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助推产业升级 |
9.2.5 推进地方税体系改革协调区域产业结构发展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与科研情况 |
致谢 |
(3)数字经济转型与税制结构变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税制结构演变的基本逻辑:理论模型 |
(一)工业化影响税制结构的简要理论逻辑 |
(二)基本假设 |
1.传统农业部门。 |
2.现代工业部门。 |
3.政府部门。 |
(三)最优化过程 |
(四)模型讨论 |
(五)小结:工业社会税制体系及税制结构特征的一般规律 |
三、数字经济转型的税制结构变化:理论模型的扩展 |
(一)数字经济让“科斯问题”和合约选择产生反转 |
(二)数字经济转型对税制结构变化的影响:对理论模型的进一步扩展 |
1.数字经济转型带来生产方式的重要变化。 |
第一,采取企业组织形态(中长期要素契约)生产: |
第二,采取市场交易方式(短期市场交易契约)生产。 |
2.数字经济转型带来税制体系变化。 |
3.理论模型的进一步扩展。 |
四、总结与展望 |
(4)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税制检视及补正(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当前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税制设计与实施困境 |
(一)导引农业绿色生产的税制激励不足 |
1.农业绿色生产税制针对性不强 |
2.农业绿色生产税制协同性不足 |
(二)创新农业绿色科技的税制尚不健全 |
1.税制工具类型和性能开发使用不足 |
2.工具的地域差异估量不够 |
(三)推动农业绿色消费的税制结构失衡 |
三、税制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功能基础与效率保障 |
(一)税法建制原则:农业绿色税制的功能基础 |
1.税收法定层面 |
2.量能课税层面 |
3.稽征经济层面 |
(二)税法结构性简化:农业绿色税制的效率保障 |
1.简化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税种税制要素 |
2.精选推动农业绿色发展的税收法律与政策工具 |
3.致力打造扶助绿色农业的透明税制,减少例外规定 |
四、促进我国农业绿色发展的税制补正:以农业绿色生产为例 |
(一)域外促进农业绿色生产的税制经验与启示 |
(二)农业绿色生产税制的体系完善与征管优化 |
1.税收激励工具的开发与适配 |
2.税收约束工具的探索与推进 |
(5)平等与税收:对税制改革动向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分配与平等 |
二、国家、税收与平等 |
三、不同资源配置条件下应对平等问题的逻辑 |
(一)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平等问题 |
(二)市场化改革后的平等问题 |
四、税收促平等:结合现实税制的探讨 |
(一)个人所得税视角的分析 |
(二)税制总体视角的分析 |
(三)税收竞争视角的分析 |
五、税收与平等:对税制改革动向的思考 |
(一)税收促进平等的经典争论 |
(二)全球不平等正在影响税制改革动向 |
(三)技术进步:对税制改革新动向的影响 |
1. 技术进步冲击传统税制 |
2. 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税制改革 |
3. 适应后工业社会发展需要的税制改革 |
(6)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3.3 简要述评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重点与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水资源的概念 |
2.1.2 水资源税改革 |
2.2 理论基础 |
2.2.1 庇古税理论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2.2.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第3章 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现状、问题及原因 |
3.1 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现状调查 |
3.1.1 政策认知情况调查 |
3.1.2 政策影响情况调查 |
3.1.3 政策应对情况调查 |
3.1.4 政策执行情况调查 |
3.1.5 政策反馈情况调查 |
3.2 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存在的问题 |
3.2.1 制度设计不够完善 |
3.2.2 征管工作不够规范 |
3.2.3 基础设施不够完备 |
3.2.4 部门配合不够默契 |
3.3 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
3.3.2 征管手段办法滞后 |
3.3.3 缺乏价值激励机制 |
3.3.4 部门之间利益掣肘 |
3.4 我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问题及原因思考 |
3.4.1 水资源税法律体系不成熟、执法刚性不足 |
3.4.2 征收标准不合适 |
3.4.3 无证取水纳税人征管难 |
第4章 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效果分析 |
4.1 制度层面 |
4.1.1 创新管理模式 |
4.1.2 堵塞征管漏洞 |
4.1.3 行政效能提高 |
4.2 经济层面 |
4.2.1 企业生产方式转变 |
4.2.2 税收收入增加明显 |
4.2.3 税收杠杆作用显现 |
4.3 生态层面 |
4.3.1 用水结构优化 |
4.3.2 用水效率提高 |
4.3.3 节水意识增强 |
第5章 国内外水资源税制度经验借鉴 |
5.1 国外水资源税制度 |
5.1.1 荷兰水资源税制度 |
5.1.2 俄罗斯水资源税制度 |
5.1.3 丹麦水资源税制度 |
5.1.4 巴西水资源税制度 |
5.2 国内河北省水资源税试点经验 |
5.2.1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
5.2.2 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
5.2.3 合理制定税额标准 |
5.3 国内外经验参考借鉴 |
5.3.1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
5.3.2 合理设置征税标准 |
5.3.3 征税范围全面覆盖 |
5.3.4 科学划分纳税人 |
5.3.5 税收收入专款专用 |
第6章 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完善对策 |
6.1 加快立法进程提升立法层级 |
6.1.1 健全水资源税法律体系 |
6.1.2 建立水资源保护激励机制 |
6.1.3 完善水资源税税制设计 |
6.1.4 完善其他与水资源相关的税种 |
6.2 规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征管工作 |
6.2.1 重视试点工作中问题解决 |
6.2.2 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 |
6.2.3 建立水资源市场机制 |
6.2.4 加大水资源计量设施投入 |
6.3 完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基础设施 |
6.3.1 政府特殊政策扶持 |
6.3.2 优化升级征管信息系统 |
6.3.3 调整终端供水价格结构 |
6.3.4 科学衡量水资源税税率 |
6.4 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
6.4.1 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
6.4.2 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
6.4.3 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
6.4.4 拓宽群众参与监督的途径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总结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效应分析 ——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的测算(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主要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 |
2 理论基础 |
2.1 税收效率理论 |
2.2 税收公平理论 |
3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发展现状 |
3.1 个人所得税改革概述 |
3.2 个人所得税发展现状 |
4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效率效应分析 |
4.1 数据描述 |
4.2 个人所得税改革效率效应分析 |
5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公平效应分析 |
5.1 公平效应指标的选择 |
5.2 个人所得税改革公平效应分析 |
6 政策建议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对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
6.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从官商协作看牙税的民间运作形态 ——以清末民初清苑县牙税征管为例(1903-1937)(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明清时期清苑县的牙税规模与整顿规制——“原额主义”下的地方财政扩张 |
一、方兴未艾的牙行、牙税研究 |
二、“原额主义”体制下地方财权的转移——晚清牙税整顿 |
三、保定商会的崛起——士绅精英的社会参与 |
第三章、行业自承代征体制的维系(1911-1923)——民初牙税整顿与清苑县牙税征管 |
一、新帖换旧符:北京政府时期的牙税整顿 |
二、官商协调下的税权归属之争——以干鲜果业牙税为例 |
第四章、招商包收与行业代征的融合(1923-1928 年)——财政压力与官商协调因应 |
一、直省财政困境与招商包税政策的出台 |
二、利权分割与纠纷协调:实际运作中招商包收与行业代征的融合 |
三、商会调解与其对税收征管的参与 |
第五章、旧秩序的再维持(1928-1937年)——国民政府前期的牙税运作 |
一、1929 年牙税新章:牙税的变质与维护 |
二、招商运作的妥协:行业代征的保留与县署的斡旋 |
三、重塑平衡:商会改组对税收秩序的冲击——以干鲜果业牙税征收为例 |
结论 |
一、牙税整顿历程与现代财政体制的建构 |
二、“地方立场”:县财政的维系与牙税运作实态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面向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税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关于税制改革理论研究的评述 |
二、深化税制改革的六大认识误区 |
(一)误区之一:将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等同于建立以直接税收入为主的税制结构 |
(二)误区之二:认为税制改革可以替代国家治理体系改革 |
(三)误区之三:迈向急于求成、徒有其表的所谓现代税制 |
(四)误区之四:过高估计税收作用 |
(五)误区之五:将发达经济体的税制当成改革目标 |
(六)误区之六:以为存在一劳永逸的理想税制改革方案 |
三、深化税制改革的四大挑战 |
(一)挑战之一:国家治理风险的挑战 |
(二)挑战之二:技术进步、新业态不断涌现的挑战 |
(三)挑战之三:全球化令税制改革考虑更多的国际因素 |
(四)挑战之四:税收理论不能充分支撑税制改革 |
四、面向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改革 |
(一)深化税制改革需要面向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二)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树立起税制改革的现代理念 |
(三)减税降费背景下的税制改革逻辑 |
五、结语 |
四、关于农业税制改革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税制结构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影响研究[D]. 张莉. 吉林大学, 2021(01)
- [2]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制研究[D]. 李佳. 辽宁大学, 2021
- [3]数字经济转型与税制结构变动[J]. 蒋震,苏京春,杨金亮. 经济学动态, 2021(05)
- [4]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税制检视及补正[J]. 邹新凯.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2)
- [5]平等与税收:对税制改革动向的思考[J]. 杨志勇. 国际税收, 2020(07)
- [6]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问题及对策研究[D]. 于兆言.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7]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效应分析 ——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的测算[D]. 郭婷婷. 暨南大学, 2020(04)
- [8]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从官商协作看牙税的民间运作形态 ——以清末民初清苑县牙税征管为例(1903-1937)[D]. 焦文卿. 华东师范大学, 2020(01)
- [10]面向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税制改革[J]. 杨志勇. 改革,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