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王倩[1](2021)在《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文中指出弱势群体主要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等。为防止弱势群体权益受到侵害,我国应在立法中不断完善弱势群体保护措施,健全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机制,只有依靠法律营造一种公平氛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权益易受侵害的问题。我们不仅要严惩不良行为,还要重视法律保护,这在价值层面上对自由、正义的理念形成了补充。
田焱[2](2019)在《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分析》文中研究说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客观上增加了弱势群体,加强弱势群体的保护,能够充分反映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追求。实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运用法律武器至关重要。本文通过运用经济法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原因分析,明确了经济立法保护弱势群体的意义及原则,提出了相应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促进弱势群体的转化,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戴杭[3](2019)在《我国弱势群体宪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弱势群体”是一个新概念,早些时候被称作底层群体或是潜在的困难群体,很长时间官方并没有认同这个概念。直到2002年3月“弱势群体”这个词第一次出现在了朱镕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这个概念才被广泛运用,对其基本权利进行保护的路程便开始了。近年来,我国经济急速发展,经济体制、市场结构、社会形态都发生了改变,进而产生了很多的社会矛盾和诸多社会问题,这一特殊群体的社会体量越来越大。目前我国正在大刀阔斧的改革中,中国梦深入人心,逐渐缩小的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的小康社会,弱势群体与这一切的目标是相违背的,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若此问题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将随着改革的进程演变为更加复杂。因此,学术界对弱势群体展开了充分的研讨。本文主要从法学的角度来定义“弱势群体”。站在宪法学的高度并运用宪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来研究“弱势群体”相关的权益保护问题,健全并完善“弱势群体”相关保障制度,对全面构建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论文正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别通过法学和社会学两个学科角度阐述并简要引进了弱势群体的成因和基本内涵,进而通过分析弱势群体的法学及社会学概念以及成因,来为下面文章的深入研究奠定学理基础。第二部分:从宪法自身的特性入手论述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正当性,充分且全面的展现在弱势群体保护这一问题上,运用宪法是完全能够证成其逻辑的,并且与人道主义、道德关怀、人性等多个角度相吻合。第三部分:在给予我国宪法在完善保障弱势群体基本权利上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充分肯定的同时,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分析国外在这一问题的现状,剖析目前我国宪法对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方面还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第四部分:对我国当前几类具有代表性的弱势群体保护现状进行着重分析,从而提出当前立法、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对我国目前弱势群体宪法保护提出五个可行性的建议,其中主要是在于提高对弱势群体的认识以保障其最基本的人权,完善宪法,扩大宪法保护范围,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体系,建立健全宪法司法制度,构建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机制以及最终的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向鹏[4](2019)在《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问题关系到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改革开放的顺利实现,解决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的落脚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问题是我国现阶段犯罪的重要类型,我国学者对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问题的研究还只停留在个别问题的讨论上,本文以社会性弱势群体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调查研究,从犯罪学、刑法学及统计学等多视角开展研究工作,尝试开拓这一研究领域的“处女地”,对我国犯罪学理论无疑是一种丰富和提升。除了绪论和结语外,本文一共由五章构成。第一章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界定社会性弱势群体;第二章分析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现象;第三章剖析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第四章探究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理念和治理政策;第五章探寻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治理模式及路径。社会性弱群体现在已成为社会学、法学和政治学等领域研究的重点。不同学科对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界定不尽相同,研究重点也不一样。从犯罪学视角界定社会性弱势群体,以“权利”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一个人若要正常生活或者正常发展,必须要享有一些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平等权等。若一类人不是自己的原因而未能享有上述权利,而这类人若要享有这些基本权利需靠国家保护,或者需社会保护才能得以实现(这类人没有明显的生理缺陷,具有基本的劳动能力,但这类人的素质普遍不高),则这类人就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社会性弱势群体包括农民工、城市贫困群体、农村贫困群体等。从以往的研究来看,通常犯罪类型划分标准包括:犯罪性质、犯罪经历、年龄、性别、组织形式等。研究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主要依据犯罪人享有的权利不平等为标准对犯罪进行类型划分。社会性弱势群体包括农民工、城市贫困群体、农村贫困群体等,由于农民工、城市贫困群体、农村贫困群体等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平等,对他们犯罪可以作为一种犯罪类型来进行研究,也即是本文研究的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本文研究思路为探究农民工、城市贫困群体、农村贫困群体的个性犯罪,总结这些个性犯罪现象、规律及犯罪产生的原因及治理对策,进一步研究社会性弱势群体类型化犯罪现象、规律及犯罪产生的原因及治理对策,从而达到遏制和减少犯罪的目的。目前我国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呈现出犯罪人年龄低龄化的趋势,且文化程度不高,在犯罪前没有工作或以临时工和散工为主,性格存在缺陷,犯罪后不知后悔所占的比例较高。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抢劫和盗窃为主,二是经济损失较大。就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特征而言,有的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对公权力部门不满,进而报复社会,有的因自己的工资被拖欠,而伤害或杀害企业老板,还有的因经济问题和情感问题引发犯罪。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人以判重刑为主。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加剧,社会性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发泄途径不畅通,产生仇恨心理;经济发展不平衡,结构性失业,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影响;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贫富差距过大等因素造成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在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上,要体现公平、人本主义、禁止歧视,进行倾斜保护及增强权利保障理念;在治理政策上,摒弃“严打”的方式,注重社会支持政策,形成以“社会支持为主,以打击为辅”的治理政策。在治理模式上,现有的治理模式存在不足,应采用“公众参与”的新治理模式,从社会性弱势群体在犯罪前情景预防、犯罪后的刑事应对及其他社会治理路径等方面对其犯罪进行治理。在犯罪前情景预防的具体路径包括增加犯罪难度、提高犯罪风险和降低犯罪刺激、减少犯罪诱因;在犯罪后的刑事应对表现为加强对社会性弱势群体的刑事法律保护,包括在立法上、刑事司法上的对策,对被害人救助措施的完善;社会政策治理路径包括健全社会性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畅通其排泄路径,保障其平等权;打破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城乡二元体制结构的影响,鼓励社会性弱势群体就业,保障其生存权、劳动权;调整社会结构,确保社会性弱势群体的机会公平,实现其受教育权、发展权;加强收入分配调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等内容。通过对社会性弱势群体在犯罪前进行情景预防、犯罪后的刑事应对及其他社会治理路径对其犯罪进行治理,其目的是保护社会性弱势群体的权利,从根本上遏制和预防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发生。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路径如下图所示: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问题实质上是人权保障问题。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形势严峻,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他们的权利保障不够,是社会制度方面的缺陷与影响所造成的,对他们的关爱与支持不够。这促使我们反思,我们应当全力维护他们的权利,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友爱。
李少娜[5](2017)在《中国古代善待弱势群体制度的法理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弱势群体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无论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哪个阶段,无论在世界范围的哪个国家。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只要有社会的存在,只要人与人之间有区别,强弱对立就是不可避免的。自建国以来至今,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同时伴随着许多社会矛盾的产生,而中国弱势群体范围的逐渐扩大,保护需求的日益强烈,就是众多时代性难题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论文主要通过研究中国古代及当代的弱势群体法律制度,一方面更好地了解古代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剖析其思想渊源,掌握其合理之处及不足之处,从古代弱势群体法律善待制度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再通过对中国当代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对比中国古代,以求从古代善待弱势群体制度中获取借鉴。本文正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包括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弱势群体的内涵和分类。第二部分是中国古代善待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的思想渊源。任何的法律制度都有其特定的思想渊源,中国古代善待弱势群体制度的思想渊源依次有以下四个层面的内容:西周忧患意识的觉醒——以“德”配天、孔子天道的人道化——推己之“恕”、孟子性善说的提出——恻隐之“心”、小康儒学派的“大同思想”。第三部分是中国古代善待弱势群体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国古代善待弱势群体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分为四个阶段:西周时期是中国古代善待弱势群体制度的起兴阶段,汉代时期是中国古代善待弱势群体制度的发展阶段,唐朝时期是中国古代善待弱势群体制度的成熟阶段,宋明清时期是中国古代善待弱势群体制度的完善阶段。第四部分是中国古代善待弱势群体制度的实践,笔者从案例的角度分析中国古代司法官在实践中如何倾向性保护弱势群体,从两则一房两卖的案例对比可以看出,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在于一方是否有弱势群体,又列举几个案例以说明古代中国实践中主要是对鳏寡孤独和残疾的善待。第五部分是当代中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当代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的理想基础是西方的人本主义诉求、社会正义与公平、实质平等。当下我国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的制度设计主要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两个方面的保护。当代中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仍存在较大的不足,古代中国对弱势群体的善待制度经历几千年的考验,仍能对当下法律有所启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的权利保护实施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弱弱势群体势群体更广泛的刑法保护;发挥政府的主导性,鼓励和发展公益基金等社会团体。
张振良[6](2016)在《论弱势群体保护之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文中认为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护,不仅是人道主义和法律正义的体现,更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真正意义上实现"中国梦"的基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扩大和社会结构转型的加快,"弱势群体"问题越来越严重地影响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和伟大"中国梦"的实现。因此,理清弱势群体的概念和特征、分析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以及探讨保障机制的建立等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且具有深远意义。只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建全且完善法律保障机制,才能真正地解决好"弱势群体"问题,社会才能又好又快地发展,才有利于推动"中国梦"的实现。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了解"弱势群体"的概念及其特征,并具体阐述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必要性及提出建立保障机制的意见。
谭春芳[7](2016)在《二战后美国基础教育公平演进研究—法律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黑人、贫困群体、语言少数族裔和残疾学生是美国基础教育中的弱势群体,美国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推进基础教育公平。20世纪50-80年代,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基础教育机会均等;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基础教育质量公平成为联邦政府关注的重点。本研究试图分析半个世纪以来相关教育法的立法背景、内容、实施及其基础教育公平效果。论文共分为六部分。绪论部分阐明选题缘由,对教育公平、教育机会均等、教育质量公平、法律等核心概念进行界定,梳理国内外重要的相关文献,并限定研究内容。第一章分析布朗案的具体过程,布朗案是基础教育机会均等法律保障的肇始。普莱西案“隔离但平等”判决使种族隔离合法化,根据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于1954年做出的第一次布朗案判决从法律意义上结束了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但判决遭到南部各州的强烈抵制。1955年的第二次布朗案判决提出以“十分谨慎的速度”推进种族合校,种族合校进程缓慢。在1968年的格林案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要求建立单一、非种族的教育制度,种族合校的速度加快。1969年的斯旺案判决要求学区配置校车接送学生,以推进种族融合。但在1974年的米利肯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没有支持跨学区救济的主张,种族合校速度减缓。第二章阐述基础教育机会均等法律保障的拓展。20世纪60年代后,联邦立法将基础教育机会均等的受益群体扩大至贫困群体、语言少数族裔和残疾学生。1965年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法》希望通过联邦政府的资助,使贫困儿童获得均等的教育机会,法案取得了成效,但也存在项目设置和资金使用混乱、实施人员短缺等问题。1968年,《双语教育法》出台,不再限制非英语教学,认可了母语在基础教育中的地位。随着法案的多次修订,英语在教学中的地位逐渐提高,“英语熟练”最终成为双语教育的目标。加强英语教学是语言少数族裔学生获得均等教育机会的重要保障。1975年,国会通过《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其目的在于保障所有残疾儿童都能获得免费适合的公立教育,向残疾儿童提供能满足其独特需要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使特殊教育投入大幅度增加,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数量增加,特殊教育对残疾儿童表现的改善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程序保护实施效果不理想、对残疾学生鉴定不可靠等问题。第三章阐述基础教育质量公平法律保障的萌芽。1983年《国家处在危机中》报告使美国社会意识到教育质量危机,制定教育标准、实施择校成为美国推进教育质量公平的主要途径。1989年的夏洛特斯维尔教育峰会提出了美国教育应该达到的6项目标,这些目标重视学习标准和结果。1994年国会通过了《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帮助各州制定标准以及相应的评价系统,以保障所有美国儿童均等的教育机会和高水平的教育成就。《改善美国学校法案》致力于使学生获得有挑战性的州教育内容标准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达到为所有孩子制定的有挑战性的州成绩标准。但是,通过对弱势和优势学生成绩的比较分析发现,20世纪90年代,美国各群体学生的成绩提高幅度很小,弱势学生和优势学生的成绩差距基本呈扩大趋势,基础教育质量不公平程度提高。教育券、磁石学校和特许学校是美国主要的择校形式,择校为低收入和少数族裔学生提供了选择优质学校的机会。对于择校的教育质量公平效果,争议很大,但不能否认的是,教育质量公平是立法的重要价值选择。第四章探讨基础教育质量公平法律保障的完善。以2002年《不让一个孩子落伍法案》为起点,联邦政府开始通过强制性的立法缩小成绩差距。法案Title Ⅰ的目的是提高处境不利学生的学业成绩。法案的执行遭到一些阻力,教育部放宽了一些执行条款的要求。《不让一个孩子落伍法案》Title Ⅲ为《英语熟练水平有限及移民学生的语言教学》,其基本目的是使英语熟练水平有限学生达到英语熟练,使英语学业成绩达到高水平、达到同所有学生一样的有挑战性学业内容标准和学业成绩标准。2004年的《残疾人教育促进法》修订了高质量教师的标准、学生评估制度、问责制度和个别化教育项目。在贫富学生、黑白学生、英语熟练水平有限学生和非英语熟练水平有限学生、残疾和正常学生成绩差距变化的25组数据中,13组成绩差距缩小,4组成绩差距未变,8组成绩差距扩大,可以说,法案对缩小成绩差距,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公平起到了作用。结语部分总结二战后法律视角下美国基础教育公平演进的基本特征、经验,并对美国基础教育公平的演进进行了反思。本研究认为,美国基础教育公平的演进有三个主要特征:从保障基础教育机会均等到保障教育质量公平,从重视教育投入公平到重视教育产出公平,从对弱势群体的隔离到各群体的融合。演进的特点有: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根据教育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法案,满足不同时期基础教育公平的需求;制定可操作性的法律文本,保障基础教育公平条款的有效实施。美国基础教育公平的演进值得反思,各主体不同的利益需求使基础教育公平的推进举步维艰,法律对推进基础教育公平起到了作用,但其作用有限。
唐玉洁[8](2016)在《我国弱势群体的行政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改革开放序幕的拉开,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得以确立,在此期间所伴随的不仅仅是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还包括了社会结构的重塑性调整以及利益格局的巨大改变。在这一转型阶段,部分社会群体之利益遭受到极大的损害,产生了所谓的弱势群体问题。更严重的是,弱势群体在规模上以及程度上呈现出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已经对深化改革构成严重障碍,对社会的稳定与繁荣构成严重威胁。对我国而言,弱势群体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由于弱势群体概念的学科交叉性与外延的复杂性,常常难以准确定位,更难以谈及周延保护。加之相关理论依据的不清与现实依据的不明,本应在现阶段行政承担重要责任的行政法常常被人们忽视,或未引起足足够重视。加之现有制度仍存在一定弊端,串联性、过渡性以及承接性机制仍停留于口号、理念层面,以致于这一问题相当长阶段内呈现出恶化趋势。本文试图在明确弱势群体概念的基础上,明晰弱势群体行政法保护的理论与现实依据,并思考完善现有制度、创新应有制度的方略。本文一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是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在交叉学科的基础上比较国内相关定义以明确弱势群体的定义,并在梳理弱势群体分类特征的基础上推断出弱势群体的成因。第二部分从其他部门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行政法保护的优势等角度阐述了弱势群体行政法保护的应然性。从理论层面分析弱势行政法保护的依据,并从现实层面介绍了弱势群体行政法保护的现状,通过明确其中的不足之处逐渐梳理出完善行政给付制度、构建社会保障帮扶体系两条主线。第三部分是国外弱势群体保护的分析。其中包括英国、美国、德国三个国家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做出的探索与实践,我们可以从中得到经验和教训,使我国弱势群体的行政法保护得以借鉴。最后一部分是对我国目前弱势群体行政法保护的现状作出阐述,发现其中的不足。进而对我国弱势群体行政法保护做出构建与完善,首先明确了这个过程中所应遵循基本原则理念,随后分别针对行政给付制度的完善以及社会帮扶机制的构建进行了一些尝试性思考。
杨婷[9](2016)在《论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知识文化水平的提高,社会弱势群体问题越来越成为了个人、社会和国家关注的焦点话题。本文通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弱势群体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一些完善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构想。
胡光志,张军[10](2014)在《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文中研究指明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弱势群体保护需求日益突显。社会弱势群体保护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聚焦的热点问题。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是实现社会实质公平和法律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文章从经济法视角,主要从市场秩序规制与宏观调控两大维度探讨弱势群体保护问题,就社会弱势群体的相对性为出发点,秉承社会本位理念,追求实质公平,侧重构建弱势群体发展性保护制度。
二、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 问题的提出 |
1.1 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及存在的问题 |
1.2 对残疾人的法律保护及存在的问题 |
1.3 对老年人的法律保护及存在的问题 |
1.4 对妇女的法律保护及存在的问题 |
2 弱势群体人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2.1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性 |
2.2 法律目的与保障的机能的统一性 |
3 针对法律盲区进行不断的完善 |
3.1 立法部门应该不断完善关于弱势群体的相关法律 |
3.2 司法推动型弱势群体保护体系之构建 |
3.3 重点完善执法 |
(2)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运用经济法保护弱势群体的主要原因 |
1.1 经济法具有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功能 |
1.2 经济问题是弱势群体的突出矛盾 |
2 重视经济立法保护弱势群体的意义 |
2.1 有利于真正实现社会公平 |
2.2 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
3 利用经济法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原则 |
3.1 公平性原则 |
3.2 发展性原则 |
3.3 无差别原则 |
4 运用经济法保护弱势群体面临的问题 |
4.1 弱势群体基数不断增加 |
4.2 经济法律保护制度不健全 |
4.3 缺少其他法律部门的联动与配合 |
5 运用经济法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建议 |
5.1 健全和完善经济法律保护体系 |
5.2 建立弱势群体保护监督机制 |
5.3 提供公益性的经济法律援助 |
(3)我国弱势群体宪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1.4 研究方法 |
1.2 弱势群体宪法保护的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2 弱势群体宪法保护理论 |
2.1 弱势群体宪法保护的基本内涵及产生原因和背景 |
2.1.1 弱势群体的基本内涵 |
2.1.2 弱势群体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
2.2 弱势群体宪法保护的正当性 |
2.2.1 弱势群体宪法保护的法哲学基础 |
2.2.2 宪法本身的特质是弱势群体保护的根基 |
2.2.3 弱势群体宪法保护是对平等正义的追求 |
3 国外弱势群体宪法保护及经验借鉴 |
3.1 国外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状况 |
3.1.1 美国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保护 |
3.1.2 德国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保护 |
3.2 国外弱势群体宪法保护的经验及借鉴 |
4 我国弱势群体宪法保护现状 |
4.1 我国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
4.1.1 宪法的直接保护 |
4.1.2 宪法的间接保护 |
4.2 我国弱势群体宪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
4.2.1 弱势群体宪法保护意识薄弱 |
4.2.2 宪法的立法保护不够 |
4.2.3 宪法保护体系尚未完善 |
4.2.4 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监督机制不健全 |
4.2.5 基本权利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待完善 |
5 完善我国弱势群体宪法保护的可行性路径 |
5.1 提高认识 |
5.1.1 提高弱势群体的自我认识 |
5.1.2 提高国家机关对弱势群体的认识 |
5.2 修改并完善宪法 |
5.2.1 扩大弱势群体保护范围 |
5.2.2 适当增加权利平等的相关条款 |
5.3 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保护体系 |
5.4 构建宪法诉求监督机制 |
5.5 健全基本权利的社会保障制度 |
5.5.1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
5.5.2 完善法律援助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专利 |
致谢 |
(4)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四、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案 |
五、论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社会性弱势群体概述 |
第一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界定 |
一、不同学科对弱势群体的界定 |
二、弱势群体界定遵循的原则 |
三、从犯罪学的角度界定弱势群体 |
四、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犯罪学界定 |
第二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状况 |
一、数量大,占的比例非常高 |
二、遭受各种歧视 |
三、一些制度与法律对社会性弱势群体的保护存在漏洞 |
四、社会性弱势群体权益受损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群体事件不断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现象考察 |
第一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个性犯罪实证研究 |
一、农民工犯罪现象及特点 |
二、城市贫困群体犯罪现象及特点 |
三、农村贫困群体犯罪现象及特点 |
第二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共性特征和规律 |
一、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人的共性特征和规律 |
二、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行为特征 |
三、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目的和动机特征 |
四、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人以判重刑为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社会性弱势体犯罪原因剖析 |
第一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个性原因 |
一、农民工犯罪原因 |
二、城市弱势群体犯罪原因 |
三、农村贫困群体犯罪原因 |
第二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共性原因 |
一、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宏观原因 |
二、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微观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理念与治理政策 |
第一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理念 |
一、公平理念 |
二、“人本主义”的理念 |
三、禁止歧视,倾斜保护理念 |
四、权利保障理念 |
第二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现有的治理政策 |
一、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以“严打”为主导的治理政策 |
二、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严打政策的合理性 |
三、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严打政策的弊端 |
第三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政策的选择 |
一、社会支持政策的内涵 |
二、社会支持政策的功能 |
三、社会支持政策选择的必要性 |
四、社会支持政策为主、严打为辅的治理政策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治理模式及路径 |
第一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治理模式 |
一、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现有的治理模式 |
二、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模式的选择 |
第二节 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的治理路径 |
一、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现有的治理路径 |
二、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路径的选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中国古代善待弱势群体制度的法理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
第二节 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弱势群体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弱势群体的内涵 |
第二节 弱势群体的特征 |
第三节 弱势群体的外延 |
第二章 中国古代善待弱势群体法律制度的思想渊源 |
第一节 西周忧患意识的觉醒——以“德”配天 |
第二节 孔子天道的人道化——推己之“恕” |
第三节 孟子性善说的提出——恻隐之“心” |
第四节 小康儒学派的“大同思想” |
第三章 中国古代善待弱势群体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
第一节 起兴阶段——西周时期善待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发展阶段——汉朝时期善待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成熟阶段——唐朝时期善待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 |
第四节 完善阶段——宋明清时期善待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 |
第四章 中国古代善待弱势群体法律制度的实践 |
第一节 对鳏寡孤独的倾向性保护 |
第二节 对贫困者的司法保护 |
第五章 当代中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 |
第一节 弱势群体保护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当代中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当代中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制度的不足 |
第四节 古代中国弱势群体善待制度对当下中国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弱势群体保护之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论文提纲范文)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及特征 |
(一) 弱势群体的涵义 |
(二) 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 |
1. 弱势群体的相对性特征[4] |
2. 弱势群体的多变性特征[4] |
3. 弱势群体的依赖性特征[5] |
二、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一) 法律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6] |
(二) 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有利于实现法的最终追求和根本目的 |
(三) 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是实现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基石 |
(四) 法律保护弱势群体有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7] |
三、弱势群体保护之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 |
(一) 加强立法, 完善保障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 |
(二) 加强执法, 健全弱势群体的行政保护机制和司法保护机制 |
(三) 强化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
四、结语 |
(7)二战后美国基础教育公平演进研究—法律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文献综述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第一章 基础教育机会均等法律保障的肇始 |
第一节 布朗案前争取黑人教育机会均等的斗争 |
一、南北战争后至19世纪末的黑人教育 |
二、普莱西案判决及对黑人均等教育机会的剥夺 |
三、隔离时期争取黑人教育机会均等的斗争 |
第二节 布朗案的审理 |
一、布朗案的缘起和初审 |
二、联邦最高法院的复审和第一次布朗案判决 |
第三节 第一次布朗案判决的执行 |
一、第二次布朗案判决 |
二、种族合校的推进 |
三、对布朗案基础教育机会均等效果的分析 |
小结 |
第二章 基础教育机会均等法律保障的拓展 |
第一节 贫困学生基础教育机会均等的法律保障 |
一、《初等和中等教育法》颁布的背景 |
二、《初等和中等教育法》对贫困学生基础教育机会均等的保障 |
三、《初等和中等教育法》的实施 |
四、《初等和中等教育法》的基础教育机会均等效果 |
第二节 语言少数族裔学生基础教育机会均等的法律保障 |
一、《双语教育法》颁布的背景 |
二、《双语教育法》对语言少数族裔学生基础教育机会均等的保障 |
三、总结与分析 |
第三节 残疾学生基础教育机会均等的法律保障 |
一、《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颁布的背景 |
二、《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对残疾学生基础教育机会均等的保障 |
三、《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的实施 |
四、《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的基础教育机会均等效果 |
小结 |
第三章 基础教育质量公平法律保障的萌芽 |
第一节 基于标准教育改革与基础教育质量公平 |
一、基于标准教育改革的背景 |
二、基于标准教育改革的相关法律与基础教育质量公平 |
三、基于标准教育改革相关法律的实施 |
四、基于标准教育改革的基础教育质量公平效果 |
第二节 择校与基础教育质量公平 |
一、择校产生的背景 |
二、择校相关法律与基础教育质量公平 |
三、择校相关法律的实施 |
四、关于择校基础教育质量公平效果的争议 |
小结 |
第四章 基础教育质量公平法律保障的完善 |
第一节 黑人和贫困学生基础教育质量公平的法律保障 |
一、《不让一个孩子落伍法案》TitleⅠ颁布的背景 |
二、《不让一个孩子落伍法案》TitleⅠ对黑人和贫困学生基础教育质量公平的保障 |
三、《不让一个孩子落伍法案》TitleⅠ的实施 |
四、《不让一个孩子落伍法案》TitleⅠ的基础教育质量公平效果 |
第二节 语言少数族裔学生基础教育质量公平的法律保障 |
一、《不让一个孩子落伍法案》TitleⅢ颁布的背景 |
二、《不让一个孩子落伍法案》TitleⅢ对语言少数族裔学生基础教育质量公平的保障 |
三、《不让一个孩子落伍法案》TitleⅢ的实施 |
四、《不让一个孩子落伍法案》TitleⅢ的基础教育质量公平效果 |
第三节 残疾学生基础教育质量公平的法律保障 |
一、《残疾人教育促进法》颁布的背景 |
二、《残疾人教育促进法》对残疾学生基础教育质量公平的保障 |
三、《残疾人教育促进法》的实施 |
四、《残疾人教育促进法》的基础教育质量公平效果 |
小结 |
结语 |
一、二战后法律视角下美国基础教育公平演进的特征 |
二、二战后法律视角下美国基础教育公平演进的经验 |
三、二战后法律视角下美国基础教育公平演进的反思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我国弱势群体的行政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弱势群体的概念 |
(一) 弱势群体的内涵 |
1、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 |
2、法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 |
(二) 弱势群体的分类和特征 |
1、弱势群体的分类 |
2、弱势群体的特征 |
(三) 弱势群体的形成原因 |
1、社会转型等制度性因素 |
2、非制度性因素 |
二、弱势群体行政法保护的依据 |
(一) 我国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体系 |
1、弱势群体的经济法和民商法保护 |
2、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 |
3、弱势群体的行政法保护 |
(二) 行政法在保护弱势群体上的优势 |
1、行政法保护弱势群体是行政机关责任之所在 |
2、行政法保护弱势群体是依法行政原则的体现 |
3、行政法保护弱势群体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 |
(三) 弱势群体行政法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
1、弱势群体行政法保护的理论依据 |
2、弱势群体行政法保护的现实依据 |
三、英国、德国、美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方面的简略介绍 |
(一) 英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方面的介绍 |
(二) 德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方面的介绍 |
(三) 美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方面的介绍 |
(四) 英国、德国、美国在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方面的共同特征 |
1、对权利保护进行宪法规范化 |
2、在权利保护方面实施全面化 |
3、多样化的制度运行模式 |
4、在保护措施上具有倾斜性 |
5、对权利保障进行司法化 |
四、弱势群体行政法保护的完善 |
(一) 我国弱势群体保护的行政法现状 |
1、我国弱势群体行政法保护立法层面的现状 |
2、我国弱势群体行政法保护实施层面的现状 |
(二) 确立弱势群体行政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
1、行政保护与社会帮扶相结合 |
2、平等原则与特殊保护原则相结合 |
3、区别对待原则与合理有度的原则相结合 |
(三) 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
1、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
2、进一步完善行政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
3、进一步完善行政给付制度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
(四) 加强行政帮扶的行政指导 |
1、努力建立服务政府 |
2、丰富扩展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的形式 |
3、对帮扶途径进行完善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弱势群体的定义 |
二、完善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意义 |
( 一) 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
( 二) 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保障 |
( 三) 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原则的体现 |
三、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四、完善我国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构想 |
( 一) 立法层面的完善 |
( 二) 执法层面的完善 |
( 三) 司法层面的完善 |
五、结语 |
四、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J]. 王倩. 河北农机, 2021(03)
- [2]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分析[J]. 田焱. 管理观察, 2019(26)
- [3]我国弱势群体宪法保护研究[D]. 戴杭. 长春理工大学, 2019(12)
- [4]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治理研究[D]. 向鹏.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5]中国古代善待弱势群体制度的法理分析[D]. 李少娜. 浙江财经大学, 2017(05)
- [6]论弱势群体保护之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J]. 张振良. 法制博览, 2016(32)
- [7]二战后美国基础教育公平演进研究—法律的视角[D]. 谭春芳. 天津师范大学, 2016(04)
- [8]我国弱势群体的行政法保护研究[D]. 唐玉洁. 广西师范大学, 2016(02)
- [9]论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J]. 杨婷. 法制博览, 2016(08)
- [10]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J]. 胡光志,张军.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