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试论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答:法律主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具有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的,则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问: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答:法律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刑事司法制度,是适应我国现时代刑事犯罪发生结构性变化,跟进优化刑事司法制度供给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报告披露,2019年以来,共对54394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由2019年的64.8%提升至今年以来(1-7月数据)的7.8%。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 答:从政治价值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近些年来我国社御隐会建构和谐社会的追求,和谐社会意味着社会发展和进步以及相应的各种社会矛盾的缓解蔽拆扮。从文化效果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和了我国和合文化的特质。从司法价值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近些年来倡导的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宏灶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