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产业部发布七项通信行业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丁福金[1](2021)在《网络内容治理的结构分型及法治化发展》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已经没有哪一个国家仅仅将其视为技术现象,网络治理已经逐渐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而网络内容治理是网络治理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该领域建构一个科学的且符合国家发展实际需求的治理体系已经成为网络法学术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以系统理论和治理理论为基础,以功能性分权理论为工具,以结构现实主义的“单元——结构”为分析框架,围绕构建一种针对网络不良内容的不同特性和场域要素的可分型处置的治理结构并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这个总问题,探讨网络内容治理的结构分型和法治化发展。本文的具体研究工作如下:在系统阐释网络内容治理的法理学问题之后,本文第一章分析了相关的理论基础,以结构现实主义作为理论支撑,构建起适恰网络内容治理领域的“单元——结构”分析框架。本章首先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了网络内容治理的概念,认为网络内容治理是针对网络不良内容的多主体协同行为,需要在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下保护相关法益、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本章认为,网络表达自由不是一项绝对的自由权,在严格遵守程序性和实体性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对网络表达自由进行限制。在充分吸收治理理论,特别是多中心理论、协同治理理论和元治理理论的基础上,本章提出了法治思维指导下的结构主义分析进路,强调规则之治、良法善治,重视对公权力的控制和约束、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将治理主体的权力、功能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形态纳入法治范围。本章构建的分析框架主要在结构层面进行分析,重视主体的位置关系和排列原则,以及由此形成的结构形态。以此为基础,第二章、第三章分别从“单元”和“结构”的角度分析影响网络内容治理的主要因素。其中,第二章主要分析网络内容治理中的主体“单元”,包括国家及政府部门、互联网企业和行业组织、网民和社会组织。其一,充分论述了作为治理主体的国家及政府部门所承担的治理责任,认为国家通过确立网络发展战略、制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出台相关制度、参与网络行政执法、对执法行为进行司法控制等方式承担治理责任。其二,对互联网企业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并具体论述其治理责任,以中、美、英、日等多个国家为例分析行业组织在网络内容治理中的治理职能。其三,对作为治理主体的网民和社会组织进行了具体分析,论述其参与网络内容治理进程的主要途径。第三章通过理论的抽象和提炼,概括了目前世界范围内三种主要的网络内容治理功能性结构。首先是层级式结构,本章以新加坡、韩国等国家为例分析层级式结构中各主体的位置及其关系模式,并以新加坡为例分析了其结构的具体演进过程,再结合其具体的运作机制讨论其治理功能和适用领域。其次是多中心结构,本章以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为例分析多中心结构中各主体的位置,以及多中心结构中若干种不同的关系模式及其演进过程,在充分论述其治理功能之后,分析了其具体适用的治理子领域。第三是混合式结构,本章通过分析和论证认为这种结构具有特殊的研究价值,可以根据不同的混合方式和原则形成若干种结构子形态,其具有可塑造性的品质,在网络内容治理中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通过研究论证,本章认为三种结构形态并无绝对优劣之分,但各有适用的情形和领域。在总结学术探讨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本文第四章从一般意义上论述了网络内容治理结构的塑造过程。塑造治理结构的第一步是网络不良内容的认定。本章认为合法律性是判断网络不良内容的唯一标准,要以法治的方式确定网络不良内容认定的主体、程序和标准,并对网络不良内容的类型加以界定。第二步是确定治理主体的位置以及他们之间的功能性分权。其中最重要的是广义政府位置的确定,这基本决定了主要采取哪一种结构形态。位置确定的同时,按照功能性分权理论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新三权分立”确定广义政府和其他治理主体之间、广义政府内部的功能性分权体系,这其中涉及结构的具体运作。第三步是针对网络不良内容的治理结构的设置及变换机制的建立,由于三种主要的结构形态具有各自适用的治理领域,在治理结构塑造的过程中,应该针对不同的治理对象设置不同的结构,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结构之间变换的制度性机制。本章认为,要在法治逻辑的指引之下寻找治理结构优化的途径与策略。最后,本文第五章围绕结构优化和法治催动的双重目标,提出了塑造中国网络内容治理主体结构的法治化方案。本章认为网络内容治理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之义,必然遵循“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逻辑。推进网络内容的结构优化必然要以法治化作为基本保障,结构化和法治化是共生的嵌入式发展关系。结构优化必须植入法治理念,其过程要以法治的方式进行,特别需要合理限定广义政府的公权力,建立均衡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完善的权力监督体系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本章最后论证了网络内容治理功能性分权和治理结构分型的法律保障措施,认为要在坚持“法律保留”“均衡责任”“法律与科技共治”“安全优先兼顾发展”等原则的指导下,逐步完善法律规则体系,特别是要在完善网络不良内容认定的基础上完善治理主体结构的规定,从而架构起符合中国治理实际需求的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在规范体系中特别需要完善“网络内容治理负面清单制度”“网络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网络企业信用评级制度”“网络内容分级管理制度”和“网络实名制”等五大制度,同时充分发挥软法体系培育广义政府之外的治理主体,形成一套软硬齐备的规范体系,推动中国网络内容治理结构的优化升级。
张竹荞[2](2020)在《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研究 ——基于1994-2019年政策的文本分析》文中认为网络空间是社会空间在互联网世界的发展和延伸,“互联网+”时代网络空间开始崛起,网络空间的各种矛盾与现实社会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催生出新的复杂问题和矛盾。网络空间治理受到世界各国、国际组织和公民社会的普遍关注,也是目前我国在网络空间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在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的背景下,网络空间成为政府公共事务治理的难点,而对网络空间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事务的有效治理,不仅有利于消除网络空间的潜在公共风险,同时也能通过引导良好社会风尚增强现实社会的自我调节功能。而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中,政策既是治理决策过程的结果,也是治理执行过程的起点,因此要想探索中国网络空间治理路径,提升网络空间治理能力,就必须系统研究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发展与变迁,了解政策体系中相关要素间的联系。基于此,本论文在广泛收集1994—2019年间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基础上,通过政策文本分析法对我国263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进行梳理总结,以此对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体系进行科学化分析,分析总结出当前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实际特点,且对此类政策的演变过程加以阐释,发现并了解现阶段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体系中的各类问题,再在此基础上充分参考网络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划指导,制定出合理的调整修改措施。本文共有六个部分,分别为:第一章:绪论部分。依次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以及研究意义,并明确阐述了本文所涉及相关概念的界定;整理归纳国内外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评述;介绍本文的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以及本文研究内容的创新点。第二章:理论部分,即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文本研究的理论基础。介绍了公共政策系统理论以及政策工具理论,并阐述了这两种理论适用于本文研究的原因。第三章: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文本编码分类和统计分析。第一,利用权威渠道来完成对满足本研究条件的政策文本信息的样本筛选采集工作;第二,按照本研究的具体需求完成已收集政策文本的编码工作,且分析政策文本的区别因素;第三,依靠政策文本分析法来完成对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文本的数量发展、政策工具选用情况、政策主题的分布情况、政策文本的文种类型分布、政策文本的制定主体构成、政策文本特别说明及其交互关系的分析,由分析结果可知:政策文本主题内容的“重应用轻内容性”、政策文本制定效力层级的“多规范性少法律性”、政策文本制定主体的“强权威性与多机构性”、政策文本制定方式的“渐进性与试探性”、政策文本发展趋势的“强管制性弱自由性”。第四章: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历史演变。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经历了以规制网络接入为核心的起步探索阶段,这个阶段很多更重要的议题尚未纳入政策主题中,是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仍旧处于摸索时期的起步阶段;以规范网络应用为重点的发展酝酿阶段,这是公共政策变迁期间的关键阶段,不仅政策数量明显增加,其关注的议题更是由网络接入问题逐步演化为服务性、应用性问题;以引导产业融合为特征的转型升级阶段,既是网络空间治理的政策主题转型,更是政策特征的转型,这同样意味着对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系统化、宏观性和全面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保障网络安全为宗旨的稳步提升阶段,在这个时期,网络空间治理政策制定紧跟网络安全战略发展的步伐,同时重视网络空间内容治理,不仅出台的政策数量众多,且法律效力明显提升。第五章: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存在的问题。由第四章的分析总结可知,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最普遍的问题为政策效力位阶普遍较低、政策主体权力交叉与缺位、政策内容普适性不强、政策体系系统性不足、政策工具结构性失衡等。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也是未来我国网络空间治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前提与必要指导。第六章: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改进建议。根据我国当前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现有的问题,制定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基石,提升政策效力、以机构精简整合为衔接,加强政策主体沟通与协调、以多方协同发力为助推,打造政策内容高质量、以问题意识为导向,强化政策系统性与前瞻性、以政策工具结构优化为支撑,提升政策协调性等政策改进建议。
王聪[3](2020)在《我国网络安全政策文本研究(1994-2018)》文中提出自1994年我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网络安全政策经历了20余年的发展和演变。作为我国新时代网络安全工作开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支撑,我国网络安全政策体系是确保网络安全的重要保障和人民生活幸福美满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国网络安全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我国网络安全工作的开展,阻碍了网信事业的全面发展。基于此,本论文在收集1994-2018年间我国网络安全相关的政策基础上,通过政策文本研究法分析我国网络安全政策文本,对政策文本进行编码,并运用SPSS软件对网络安全政策的政策主体、政策主题内容、政策工具、政策发文时间分布以及它们之间的交互分析得出结论:政策文本制定结构的“多主体性和强战略性”、政策文本法定效力的“多规章性和少法律性”、政策发文主体的“多专业性和少协同性”、政策文本主题内容的“强具体性和弱基础性”、政策文本使用政策工具的“强环境性和弱需求性”。本文通过梳理我国网络安全政策的历史演变过程,总结和归纳我国网络安全政策体系特点,将我国网络安全政策发展历程划分为四个阶段,逻辑关系是从初步引进到主动布局、从分散宏观政策体系到集中且较为具体的政策布局,并结合前文的数据分析找出政策体系存在的不足。问题通过四个方面展开,一是政策主体方面发文主体出台法律欠缺体系化设计、立法分散和权责不明;二是政策主题分布失衡和主题内容与社会发展脱节;三是政策工具运用方面过于依赖环境型政策工具,忽视了供给型和需求型政策工具的运用;四是政策效力方面程序性法规及上位法较少、立法较为滞后。笔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建议,就我国网络安全政策存在的不足提出网络安全政策主体层面加强各发文主体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建立健全政策法规的体系化设计;在政策主题层面提出要重视政策主题内容的系统性发展并重视政策主题方向的阶段性和均衡性特点;在政策工具运用层面提出要加强政策工具的合理使用以及政策配套的市场调节;在政策效力层面提出从网络生命周期出发增强法规操作性、细致立法。
王丽娜[4](2020)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其负面问题不断显现,由此互联网治理的相关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随之推动互联网监管部门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在诸多互联网的治理方式中,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凭借其治理的快速和有效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一种重要治理选择,同时也受到研究者的关注。本文梳理不同时期的全局性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案例,纵向勾勒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历程;界定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厘清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分析其治理主体的构成,对其治理客体进行分类,并分析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此外,本文探讨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和过渡性,对治理的效果评价和价值评价等理论问题进行细致探讨,提出以下观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具有过渡性特点,体现在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并存,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反复重叠,治理中运动性治理和常规化治理相冲突等方面;就其治理的效果评价来说,最初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显现出治理速度快、治理效果好的优势,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问题的增多,其治理成本高、治理效率低、治理违规现象多及治理内卷化等弊端也越来越突出,由此对它的评价从最初的肯定其治理有效性转向对其弊端的多方诟病;鉴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存在的底层逻辑和规定性,本文认为对其应进行客观的再评价: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行动催生的规则在不断导正其治理行为偏差;要看到其治理行动中输送的制度对互联网秩序的维护作用;要看到其法治化转型对互联网治理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在增加;要看到其制度供给背后的法治追求和治理理念的转型努力;要看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维护治理对象的相关权利的客观结果。对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进行否定之否定不是不顾其弊端而默守陈规,恰是为了正视其所面临的困境。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面临着的法律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主体经常不能协调好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诸多法律价值的平衡,导致治理中多元法律价值的失衡和错位;另外,治理中所依据的法律文本缺失和模糊导致治理的法律规制中出现较多困难。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和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而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主体的同质化困境、复合性困境和权威性困境亟待解决;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治理客体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框架内,受到治理主体所采取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技术的治理手段的影响,导致互联网优势的发挥、互联网融合发展趋势以及治理主客体间的协调发展都受到极大限制。上述互联网运动式治理所面临的多种困境使得其合理转型变得非常迫切。就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方向而言,法治中国建设、网络空间法治化建设和公共治理理念引入等背景和因素都指向了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这一解决之道。具体而言,要转变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观念,走出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各自面临的困境,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治理中的法制输送机制,包括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律文本输送机制和法律制度输送机制,从而推动互联网法的完备化、制度化、体系化和均衡化发展,并有力推动互联网法的良好执行、适用、遵守和互联网法的监督体系建设;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中的治理学习机制和技术再塑机制,共同推动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陈民豪[5](2020)在《5G时代DG公司竞争力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科技正越来越成为第一生产力,科技的创新与应用缩短了产业变更的周期,不断改变了社会的各种形态,包括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等。电信作为科技产业变更的集中体现,正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移动通讯作为电信产业发展的焦点与热点,从1G开始,历经2G网络、3G网络、4G网络,目前正面临5G网络的升级换代。每一次的移动通讯网络升级换代都对电信行业、IT产业和国家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改写了行业的竞争格局,并推动经济和社会结构的转型升级。然而,我国运营商的发展与IT行业的突飞猛进却形成鲜明对比,陷入了整体竞争力严重下降的状况,对于国家和社会的信息安全、IT基础设施的夯实构成重大挑战。因此,研究和提升我国电信企业竞争力成为十分迫切的理论和现实课题。目前,国家正在推动5G战略,在整个5G产业链的源头,我国拥有5G的国际认可的自主产权标准,作为国家的战略目标和方向,将进一步深刻改变社会的方方面面,在下一轮的国际竞争中占据领先位置,从而使中国的电信、互联网、电子商务从落后追赶变为全面超越,弯道超车成为可能。而作为经济社会基础设施的电信运营企业在5G产业中承担建设、运营的责任,能否在为5G整个产业的繁荣和经济的飞跃发展提供加速器作用的基础上,同时提升运营商的经营效益,是整个电信行业在发展中需要重点考虑的焦点。DG公司在集团的5G规划中,起到先行试点的示范作用,一直处于市场竞争的最前沿阵地,各方均在此区域进行角逐搏弈,因此DG公司在推动5G产业的发展经验对集团的5G战略起到一个很好的验证作用。而作为一个区域公司在面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时候,其内部竞争力的高低将决定了其应变能力的高低,因此研究一个地方公司在5G时代下如何提升竞争力将为如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提升电信运营商在产业链中的经营价值具有重要的决策参考意义。论文基于企业竞争力的理论基础,从市场规模、技术要素、创新能力和转型能力方面等分析了DG公司在竞争力发展中的存在问题,围绕建立的钻石模型提出了在五个方面提升竞争力的措施:借助外力、转换经营理念、建立并强化转型能力、建立和完善企业创新机制、深化企业资本运作能力。通过论文的研究,取得了二个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的创新成果。第一,构建了一个适合电信运营商提升竞争力的钻石模型。第二,点明了电信运营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需要重拾互联网思维、强化转型能力和促进创新转变,最终建立行业竞争力的实践标准。
金仙辉[6](2020)在《网络直播的行政立法规制研究》文中提出网络直播行业伴随着互联网的浪潮而兴起。但在其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乱象,包括色情直播、窥私直播、飙车直播等等。虽然民法、刑法等部门法也针对以上问题进行救济和规制,但各自由于缺少主动性以及较高的门槛等原因,无法针对以上乱象进行充分规制。行政立法规制由于具有监管执法的积极主动性以及较低的门槛等特点,具有先天的网络直播规制优势。尽管具有先天优势,但网络直播的乱象依旧频出。行政立法规制的实质在于立法规制。因此,本文将重点围绕网络直播领域的行政立法层面的问题展开重点分析。行政立法就我国的情况而言,一般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准立法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主要包括国务院为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而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决定、命令,而在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本文以期通过进一步梳理网络直播领域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实践案例进行分析,以探究行政立法层面存在哪些问题,在适当借鉴域外国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立法完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现状进行考察,总结梳理出了网络直播领域常见的几类典型的问题,主要是色情泛滥、隐私侵权频发、未成年人网络直播使用问题、突发事件等。同时针对网络直播行业的行政立法规制概念进行了界定,总结出其实质在于立法规制。第二部分主要梳理了当前我国行政立法在规制网络直播时存在的问题,实质上是立法层面的问题。按分类可以归纳为规制客体、对象和手段三类问题。包括立法重叠导致“多头执法问题”、立法模糊导致“色情认定标准不明”、立法空白导致的“未成年人网络主播问题”无法可依等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论文第三部分通过对域外网络直播行业几类典型规制模式进行考察,为我国网络直播行业行政立法规制的完善提供了启发和思考。论文第四部分根据梳理出的问题,并在借鉴域外国家和我国在手机视频领域规制问题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网络直播领域的行政立法规制的完善建议,即主要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工作,通过出台解释的方式针对前文梳理出的几类问题进行补充细化。
韩建力[7](2019)在《政治沟通视域下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1994年中国全面接入互联网以来,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应用的发展,网民规模的扩大,互联网以其去中心化、迅捷性、强互动性和开放性的传播方式,逐步成为公众进行利益和意见表达以及政治参与的平台和渠道,网络舆论逐步成为中国的主流舆论。受“数字鸿沟”和网民参与意识、参与能力的客观影响,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有限规模”“有限理性”的民意形式,为提升公民利益表达效能,强化决策者意见整合能力、推进决策民主化和政治回应性、强化社会监督产生了全面而深刻的积极影响。同时,网络舆情因其去中心化、跨地域性、多媒体、多渠道传播的特征,具有一定的非理性和不可控性。面对多元化的信息和渠道,分散化的网民在一些组织或个体的动员、引导之下容易出现“信息茧房效应”“流瀑效应”和“群体极化效应”,引发意见气候向极端化流变。近些年频发的由网络谣言导致的舆情危机以及舆论反转事件可以作为其典型表征。此外,网络舆情的发展造成了舆论环境的剧变:此前由政治逻辑主导的舆论场渐渐被市场逻辑和技术逻辑分解,以往“大一统”的舆论场被分割成官方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加上境外舆论场,这就形成了三大舆论场的鼎立之势。舆论场的分立可能树立和强化官民对立,并且破坏社会共识以及达成共识的能力,甚至可能诱致社会撕裂。这决定了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公共权力有义务进行网络舆情治理。从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规则体系和既往的网络舆情治理实践上看,公权力主体在网络舆情治理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随着网络信息媒介和应用的发展,中国也逐步形成了以媒体和新闻信息管控为核心的管控方式,以行政法规为主体的规则架构,并进行渐进性调整的网络舆情治理模式。从治理效果看,这一模式有效提升了网络媒体和网络信息的可控性,对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公权力主体更关注网络的媒体属性,强调对网络舆情负面功能的管控:一方面在治理方式上延承了传统媒体的治理思路,注重对渠道和信源的管控;另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缺少舆情应对经验,往往将网络舆情视为洪水猛兽,采用删帖、封号、设置敏感词,甚至由公安机关在线下直接介入的“摆平主义”的舆情应对方式。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体现出了鲜明的“管制平抑”特征。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公权力主体在治理目标和治理规则设定,以及治理规则执行方面的主导性作用,赋予了中国网络舆情治理鲜明的政治性。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本身即为一种公共权力运用的行为,不仅需要考察其有效性,还需要考虑权力应用的合法性。此外,网络舆情的功能多样性也决定了网络舆情治理效果的复杂性。因此,如何控制网络舆情治理的负外部性后果,也成为审视网络舆情治理效果的标准之一。以合法性、有效性和负外部性三个标准审视现行的网络舆情治理机制,可以发现,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模式还存在合法性不足、有效性不足以及网络渠道阻塞三大风险。政治沟通理论注重作为信息的“舆论”的重要性。在政治沟通视域下,网络舆论作为一种“有限规模”“有限理性”的民意形式,不仅作为一种“社会皮肤”,有表征矛盾、社会预警、权力监督以及提升决策合法性和质量等正向功能,也可能对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特别是意识形态安全造成威胁。在政治沟通理论看来,网络舆情治理有两个面相:一是以网络媒体和网络信息管理为核心的政治宣传面相,这一网络舆情治理模式倾向于以强化信息源头和信息渠道的控制方式,提升网络信息特别是新闻信息的可控性,以实现网络舆情治理的目标;二是以协商沟通渠道建设和维护为核心的政治决策面相,这一网络舆情治理模式注重网络渠道的构建、拓展与维护,倾向于以协商沟通的方式,对网络舆情予以整合、回应和管理,以实现网络舆情危机的有效应对以及对网络民意的有效吸纳,推动网络舆情正向功能的发挥。只是,中国的网络舆情治理侧重于政治宣传面相,而在以政治决策为核心的网络舆情治理方面着力不足。网络舆情治理的三重风险要求,公共权力主体在网络舆情治理过程中,应注重以协商保证规则本身以及规则执行中的合法性、以协同提升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的有效性、以沟通保证网络舆情渠道的畅通,发现政治沟通逻辑在优化网络舆情治理机制中的积极作用。本研究即从政治沟通视角审视网络舆情治理,构建分析框架,梳理历史延革和现状,明确当前网络舆情治理机制存在的三重风险和原因,提出在以协商、协同和沟通为主要特征的“政治沟通逻辑”作为网络舆情治理的优化思路,并提供了完善网络舆情治理法规体系,强化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性,提升治理主体行为规范性,推动网络舆情治理体系嵌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之中的体系化构建路径。
曾维新[8](2019)在《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研究》文中指出网络文化产业在世界范围内都属于新兴产业,并日益成为推动各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大部分国家对该产业采取扶持政策。目前中国网络文化产业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态势,以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网络新闻媒体等为代表的新型业态已初具规模,并逐渐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这一方面得益于中国网络基础设施的完善及消费群体的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得益于政府的政策支持。近几年国家先后出台了众多涉及该产业的重要政策,从明确该产业的重要地位到文化产业统计范围变化以及各种财政、税收、金融扶持补助政策不一而足。这些财税金融扶持政策提供的各种政府资源最终落实到企业层面都归入了政府补助范畴。然而对于政府是否应当介入和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尚存争议,有关网络文化产业的相关扶持政策情况如何,因扶持政策形成的巨额补助是如何落实到网络文化企业层面,补助是否实现了政府部门既定目标,这些问题都亟待深入探讨。因此研究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政府补助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通过梳理现有文献发现:一是当前国内外对网络文化产业并无权威统一的界定,众多学者或部门将其称之为数字创意产业、数字文化产业、数字内容产业、互联网文化产业等;二是现有对政府补助的研究大都聚焦于战略新兴产业、信息技术产业等,鲜有以网络文化产业为对象的研究;三是对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研究主要以定性为主,较少以定量方法来研究政府补助的绩效;四是在考察政府补助对企业的影响时,大都只考察总体补助的作用,较少考察不同类型补助的效果差异,且对政府补助类型的研究仍有细化的空间。基于此,本文依据“要不要-怎么样-行不行”的逻辑,聚焦中国网络文化产业,研究其政府补助问题。“要不要”是解决政府是否有必要对网络文化产业进行补助,这就需要对网络文化产业的特性及在中国国情下的现实必要性开展研究。“怎么样”是解决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现状如何,这就需要梳理中国现有的关于网络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和研究当前中国网络文化企业获取政府补助所呈现的总体特征和内容特征。“行不行”则要解决政府补助是否有效,即绩效评价问题,这就需要验证政府补助(包括总体补助和不同细分类型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的经营绩效、创新和社会责任方面是否起到积极作用。最终目的在于为政府通过补助扶持网络文化产业提供依据,并帮助其更好的制定和修正补助政策,实现补助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网络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本文的研究工作可概括为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研究政府通过补助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必要性。本文采用归纳演绎法在明确和完善网络文化产业概念及系统研究网络文化产业各种特性的基础上,先是从市场失灵、产业竞争力理论和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出发论述政府扶持该产业的理论依据;然后在介绍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新兴业态发展现状及其原因之后,从中国经济转轨及文化体制改革角度探讨政府通过补助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必要性。同时尝试明确政府在网络文化产业发展中应扮演的角色。第二部分全面剖析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现状。一是依据重要政策出台或技术进步的关键节点将中国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划分为六个阶段,并详细梳理各阶段的政府政策,总结政策演进情况以及特点和问题。二是依据筛选的179家网络文化上市公司(其中核心领域132家,相关领域47家)年报中披露的政府补助金额数据剖析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特征,包括总体政府补助和不同类型补助(财政拨款、政府奖励和税收优惠)在所有制、细分行业和区域等方面呈现出的分布特征;并使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法(one-way ANOVA)和LSD多重比较法(Least-Significant Difference)验证所有制性质、细分行业和区域因素是否是影响网络文化企业获取政府补助的因素。三是对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内容结构进行分析。基于补助的目的和具体指向性,将样本企业补助明细科目归类整理分为七大内容板块,通过统计分析揭示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内容结构特征。第三部分检验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有效性。本文搭建了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有效性的综合评价框架,利用179家网络文化样本企业2013-2017年的非平衡面板数据,实证考察了政府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经营绩效(财务绩效和市场价值)、创新和增加就业三方面的影响。不仅考察总体政府补助,还考察财政拨款、政府奖励和税收优惠三种细分类型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的影响。在整个实证研究中还考虑了所有制因素和细分行业因素对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各种绩效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调节作用。此外还检验了研发投入在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创新之间是否起到中介作用。本文的研究结论可归纳为:第一,网络文化产业是一个不断变化和演进的动态概念。通过梳理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及学者繁杂众多的概念中可知,从文化创意产业、文化内容产业到数字文化产业、数字创意产业、数字内容产业再到互联网文化产业、网络文化产业,这些概念的出现是文化产业和不同时段的技术融合发展产生的必然结果。随着科技进步,文化与科技的深度融合,网络文化产业的定义还会不断演进。第二,中国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存在理论依据和现实需求。网络文化产业具有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三重属性,同时表现出强大的产业融合和技术关联性等特征,这些特征让其具备了其他产业没有的优势。市场失灵理论(外部性、公共产品、信号传递理论)、产业竞争力理论及幼稚产业保护理论为政府介入网络文化产业提供了理论基石。同时我国经济转型发展、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缓解中小科技型网络文化企业融资困境的现实情况也需政府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本文还明确政府的角色应定位为公共网络文化产品的监管者和提供者,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引导者和调控者,网络文化市场秩序的建设者和维护者。第三,中国网络文化产业补助政策不断完善但仍需优化。我国网络文化产业从萌芽发展至今可划分为六个阶段,管理和补助扶持政策经历了从无到有,并不断丰富完善的过程。现有补助政策呈现出规制监管的专门性和政府补助的一般性,推动传统文化产业网络化转型补助政策多过扶持新兴网络文化产业补助政策等特征。同时补助政策也存在不够具体,相对被动和滞后需求等问题。虽然我国已形成了包含财政资金、专项基金、税收减免、政府采购、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项目补贴和政府奖励等在内的多种手段的综合补助政策体系,但尚未建立对各种政策和措施的效果和绩效进行评价的机制。第四,中国网络文化产业补助具有普惠性并且特征复杂。我国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2013-2017年政府补助覆盖率在95%以上,说明补助对于网络文化上市公司是“普惠”政策,而非“特惠”政策。财政拨款是我国网络文化上市公司政府补助最主要的形式,其次为税收优惠;政府奖励呈现出“奖励名目较多,奖励金额不高”的特征。进一步研究发现,国有网络文化企业、相关领域企业和东部地区的网络文化企业相较于非国有、核心领域和中西部地区的网络文化企业在获取补助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但通过单因素方差分析和LSD多重比较法研究发现,网络文化企业在获取政府补助上存在显着的所有制和细分行业差异,而地区差异并没有统计上的显着性。第五,技术创新类补助是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主要内容。中国政府对网络文化产业的补助大部分都投向了技术和创新方面,这符合网络文化产业与技术高度关联的特征。其次为产业专项补助和项目专项补助,投融资补助、涉外补助、人才和就业补助、无形资产补助四块内容的政府补助金额占比较少。第六,实证研究结果表明:(1)总体而言,在网络文化企业经营绩效方面,政府补助的影响较为复杂,其中对企业市场价值具有显着正向影响,对企业财务绩效并无显着影响;在网络文化企业创新和社会责任(就业)方面,政府补助均有积极正向促进作用;(2)不同类型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的影响存在差异,财政拨款对网络文化企业的市场价值、创新和增加就业方面均有显着正向促进作用,税收优惠对其网络文化企业的市场价值和增加就业方面均有显着正向促进作用,政府奖励对网络文化企业创新有负向影响;(3)所有制因素并没有对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的经营绩效、创新和就业之间的关系起到调节作用;(4)细分行业是影响政府补助和网络文化企业创新、就业之间关系的重要因素,以生产网络文化设备为主的相关领域相较于以网络内容生产为主的核心领域而言,政府补助对企业创新和增加就业的影响更加显着;(5)研发投入(RD)在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创新之间起到中介作用,政府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创新的正向促进作用有6.63%是通过企业研发投入来实现的。鉴于以上主要发现和研究结论,本文就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提出如下优化建议:一是要建立专门的网络文化产业管理体制和补助体系;二是明确财政拨款、政府奖励和税收优惠三类补助各自的特征和效果,依据政策既定目标选择合适的补助类型,确保补助发挥最佳效用;三是破除“所有制惯性”,坚持“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立”原则,给予国有和民营网络文化企业平等市场地位,公平合理分配补助资源。四是关注网络文化产业内部结构差异,鉴于核心领域企业是网络文化产业的主体最能体现该产业特性,补助可适当向核心领域企业倾斜;五是建立科学有效的网络文化产业补助绩效评价机制,以提高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利用效率。
尹健[9](2019)在《中国互联网信息的治理机制及路径优化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逐步由传统社会向信息社会迈进,互联网信息力量不断冲击信息控制的旧模式,为政府的社会治理带来许多新的挑战。在5G时代来临的前夜,调整优化中国的互联网信息治理工作方向,以应对即将迎来革命性变化的网络信息传播形势,显得很有必要。本文从基本概念和定义出发,认为界定清楚互联网信息治理的主要概念是开展后续研究的基础。在概念界定之后,从认识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出发,通过多个研究视角梳理了我国互联网信息治理机制的形成路径。随后对我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现状进行了回顾,提出互联网信息传播中出现的大量失范现象,不良信息泛滥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导致我国要加强互联网信息治理。并且从治理主体、治理措施、治理效果三个维度总结互联网信息治理的历史经验和现实困境。发现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互联网信息治理模式;在治理主体上以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委员会为核心,私营部门、市民社会等多主体协同治理;通过立法规制、行政管理、自律调节、技术防范、国际合作等多种措施对互联网信息进行治理。此后,对主要发达国家互联网信息治理实践进行分析总结,在中外比较中,发现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主要存在非政府治理主体缺位、立法规制滞后、行政管理过度、自律调节不足、技术防范过严、国际话语权弱小等问题。最后,从以优质内容弘扬主流意识形态、以政府主导引领多元主体共治、以综合措施维系网络传播秩序、以中国方案推进网络共享共治四个方面提出了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优化路径。最后,对本文主要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并结合本文的不足,提出了进一步研究的展望与设想。
霍凤娇[10](2019)在《社会资本视角下企业对技术标准制定的影响力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扩展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速,争夺技术标准制定话语权已成为企业间竞争的一种新形式。现有关于技术标准的文献主要围绕事实标准和正式标准展开研究。其中,关于事实标准形成的文献主要关注导致事实标准形成的驱动因素。关于正式标准的文献则基于社会网络理论、战略管理理论和资源基础理论,探讨企业加入标准化委员会的动机以及企业如何影响技术标准制定。从已有文献来看,首先,基于社会网络理论视角的文献大多侧重于分析企业所嵌入的网络位置对技术标准制定的影响,极少涉及到企业所嵌入网络的关系维度和认知维度如何影响技术标准形成。其次,已有关于正式标准制定的文献多数以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作为研究对象,缺乏以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如中国)为背景探讨正式标准的制定。最后,囿于数据所限,涉及技术标准竞争的文献多数采用案例研究方法,其研究结论有待采用大样本的实证方法进行进一步检验。本研究将企业对技术标准制定的影响力定义为“在正式标准确立的过程中,企业能在多大程度上参与标准的制定或者影响标准的制定”。以网络嵌入理论与社会资本理论为基础,本研究基于CNKI《标准数据总库》中2000年-2017年中国通信行业的技术标准文献,通过构建参与标准制定的行动者之间的合作网络,分析了企业在标准合作网络中的社会资本特征与其在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影响力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本研究首先基于社会网络分析方法,构建了参与技术标准制定行动者之间的合作网络,从标准合作网络整体演化、核心节点演化两个视角,分析了标准合作网络演化的结构特征、内部关系特征以及网络内节点的地位变化。其次,本研究基于社会资本视角,采用负二项回归方法探究了社会资本与企业对标准制定的影响力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1)具有适当度中心性的企业在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具有更高的影响力,而占据结构洞位置越多的企业在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影响力更大。(2)具有适当关系强度的企业在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具有更高的影响力。(3)具有较高认知资本的企业在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本研究的实证结果对企业提高技术标准制定的影响力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1)企业应积极展开研发并进行专利布局,提高技术创新能力,这是企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的基础。(2)企业应积极与行业内的其他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扩大直接合作者的规模。(3)企业应适度发展不同类型的社会资本,不论是合作伙伴的数量还是合作强度均应遵循适度原则,避免过度网络嵌入所带来的负面影响。(4)企业应密切关注政府在技术标准制定方面的信息,尽早参与到政府的各种标准孵化工程中。
二、信息产业部发布七项通信行业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信息产业部发布七项通信行业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内容治理的结构分型及法治化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界定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既有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已取得的共识性观点 |
四、以往研究的缺欠及本论文的目标 |
第三节 本研究的基本方法 |
一、本文的基本观点 |
二、以结构主义为分析视角 |
三、以规范研究为主要方法 |
四、论文的逻辑结构 |
第一章 网络内容治理的法理学问题及其分析进路 |
第一节 对网络内容治理的法理学理解 |
一、网络内容治理的概念界定 |
二、网络内容治理的法理学意涵 |
三、本研究的目标有限性 |
第二节 网络内容治理的理论基础 |
一、治理理论 |
二、表达自由及其限度 |
三、结构现实主义理论 |
第三节 基于法治思维的分析进路 |
一、法治思维的基本逻辑 |
二、法治思维指导下的结构主义分析 |
三、“单元—结构”研究框架 |
第二章 网络内容治理的主体“单元” |
第一节 国家及政府部门 |
一、作为治理主体的国家 |
二、承担治理任务的政府部门 |
三、国家在网络内容治理中的主要角色 |
第二节 互联网企业和行业组织 |
一、互联网企业的类型化分析 |
二、互联网企业的治理责任 |
三、互联网行业组织 |
四、互联网行业组织的治理责任 |
第三节 网民和社会组织 |
一、作为治理主体的网民 |
二、参与治理的社会组织 |
第三章 网络内容治理的功能性结构 |
第一节 层级式结构及其治理功能 |
一、层级式“位置”及其关系模式 |
二、层级式结构的治理功能 |
三、层级式结构的适用领域 |
第二节 多中心结构及其治理功能 |
一、多中心“位置”及其关系模式 |
二、多中心结构的治理功能 |
三、多中心结构的适用领域 |
第三节 混合式结构及其治理功能 |
一、混合式结构的研究价值 |
二、混合式结构的多种形态 |
三、混合式结构的可塑造性 |
第四章 网络内容治理的结构塑造 |
第一节 网络不良内容的认定 |
一、网络不良内容的性质认定 |
二、网络不良内容的类型认定 |
三、网络不良内容认定的合法律性 |
第二节 治理主体的位置确认及功能性分权 |
一、网络内容治理主体的位置确认 |
二、基于“位置”的功能性分权 |
第三节 针对性治理结构的设置与变换 |
一、针对网络不良内容的治理结构设置 |
二、以功能性分权为基础的治理结构变换 |
三、法治逻辑下的治理结构优化 |
第五章 结构优化与法治催动的双目标发展模式 |
第一节 网络内容治理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之义 |
一、网络内容治理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
二、网络内容治理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
三、网络内容治理要遵循“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逻辑 |
第二节 结构化与法治化共生的嵌入式发展 |
一、结构化与法治化共生的发展逻辑 |
二、以法治化保障结构化 |
三、以结构化助推法治化 |
第三节 植入法治理念的结构优化目标 |
一、以法律为抓手优化治理结构 |
二、合理限定公权力的功能性分权体系 |
三、权利义务均衡的主体协同体系 |
四、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基础的权力监督体系 |
第四节 功能性分权和治理结构分型的法律保障 |
一、法律规则完善的基本原则 |
二、法律规则体系的完善 |
三、基础法律制度的完善 |
四、“软法”体系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类 |
二、中文译着类 |
三、中文论文类 |
四、中译论文类 |
五、学位论文类 |
六、中文网站类 |
七、外文论着类 |
附录 我国现行有效的网络内容治理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部门规范性文件以上) |
在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研究 ——基于1994-2019年政策的文本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网络空间治理政策及相关概念界定 |
1.3.1 网络空间 |
1.3.2 网络空间治理 |
1.3.3 网络空间治理政策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及评论 |
1.4.1 国外研究现状 |
1.4.2 国内研究现状 |
1.5 论文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 |
1.5.1 主要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5.3 技术路线 |
1.6 本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文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公共政策系统理论 |
2.2 政策工具理论 |
第3章 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文本编码分类和统计分析 |
3.1 政策文本的样本选择 |
3.2 政策文本的研究类目及其编码 |
3.3 政策文本统计分析 |
3.3.1 政策文本的数量发展 |
3.3.2 政策文本的文种类型分布 |
3.3.3 政策文本的制定主体构成及发文数量分析 |
3.3.4 政策主题的分布情况 |
3.3.5 政策工具选用情况分布 |
3.3.6 政策主题与政策主要制定主体的交互分析 |
3.3.7 政策文本特别说明与政策制定主体的交互分析 |
3.3.8 政策制定主体与政策工具的交互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历史演变 |
4.1 以规制网络接入为核心的起步探索阶段(1994-1999) |
4.2 以规范网络应用为重点的发展酝酿阶段(2000-2009) |
4.3 以引导产业融合为特征的转型升级阶段(2010-2015) |
4.4 以保障网络安全为宗旨的稳步提升阶段(2016-至今)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存在的问题 |
5.1 政策效力位阶普遍较低 |
5.2 政策主体权力交叉与缺位 |
5.3 政策内容普适性不强 |
5.4 政策体系系统性不足 |
5.5 政策工具结构性失衡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的改进建议 |
6.1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基石,提升政策效力 |
6.2 以机构精简整合为衔接,加强政策主体沟通协调 |
6.3 以多方协同发力为助推,打造政策内容高质量 |
6.4 以问题意识为导向,强化政策系统性与前瞻性 |
6.5 以政策工具结构优化为支撑,优化政策协调性 |
6.6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我国网络安全政策文本研究(1994-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网络安全问题频发 |
1.1.2 网络安全重要性不断凸显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网络安全研究综述 |
1.3.2 网络安全政策研究综述 |
1.3.3 政策文本研究方法综述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文本分析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1.5.1 研究内容 |
1.5.2 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与理论依据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网络安全 |
2.1.2 网络安全政策 |
2.2 理论依据 |
2.2.1 总体国家安全观 |
2.2.2 政府治理理论 |
2.2.3 政策工具理论 |
第三章 我国网络安全政策文本编码分类与统计分析 |
3.1 网络安全政策样本选择 |
3.2 政策文本编码体系 |
3.3 政策文本统计分析 |
3.3.1 政策文本的数量发展 |
3.3.2 政策文本的文种类型分布 |
3.3.3 政策文本的主体分析 |
3.3.4 政策文本的主题分析 |
3.3.5 政策文本的政策工具分析 |
3.3.6 政策文本发文主体与政策主题的交互分析 |
3.3.7 政策文本发文主体与政策工具的交互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网络安全政策的历史演变 |
4.1 基础政策构建的探索期(1994-2000) |
4.2 政策体系构建的启动期(2001-2002) |
4.3 具体政策出台的高峰期(2003-2011) |
4.4 政策体系整体布局的完善期(2012至今) |
4.4.1 党的十八大之后五年来的网络安全政策发展 |
4.4.2 党的十九大之后网络安全政策发展思路与前景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网络安全政策存在的不足之处 |
5.1 发文主体层级关系有待合理规划 |
5.1.1 政策发文主体出台法律欠缺体系化设计 |
5.1.2 网络安全政策发文主体立法分散,权责不明 |
5.2 政策文本主题覆盖面有待加强 |
5.2.1 政策主题分布失衡 |
5.2.2 政策主题内容与社会发展脱节 |
5.3 政策工具运用能力有待提升 |
5.4 政策效力有待全面加强 |
5.4.1 程序性法规及上位法较少 |
5.4.2 立法滞后导致政策效力不足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网络安全政策的优化对策 |
6.1 健全体系化设计,强化发文主体间沟通能力 |
6.1.1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政策法规体系化设计 |
6.1.2 加强各发文主体合作以及主体间的沟通能力 |
6.2 政策主题内容增大覆盖范围 |
6.2.1 重视政策主题内容的系统性发展 |
6.2.2 重视政策主题方向的阶段性和均衡性 |
6.3 政策工具运用注重均衡性 |
6.3.1 加强政策工具的合理使用 |
6.3.2 强化市场调节作用 |
6.4 强化细致立法,提升政策效力 |
6.5 本章小结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本文数据分析的原始表格截图 |
附录2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4)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作为行动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发展及现状 |
一、常规行政管理方式被移植 |
二、运动式行政监管日见成效 |
三、运动式行政监管趋于成熟 |
四、运动式行政监管纵深发展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涵义界定 |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 |
二、管理行政与治理行政 |
三、互联网治理与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动逻辑 |
一、行政主体的主导性 |
二、行政方式的强制性 |
三、秩序优位的导向性 |
第二章 作为规制的互联网运动式治理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规制体系 |
一、管制型行政传统和秩序追求 |
二、制度资源不足的外部局限性 |
三、互联网典型事件爆发的刺激 |
四、行政路径依赖的消极性因素 |
五、治理主体选择的积极性因素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必然性 |
一、治理中行政与法的一致和相悖 |
二、治理的行政合作机制繁复重叠 |
三、运动治理与常态治理时有冲突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过渡性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主体及其职责与职权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客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
三、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行政过程及其实施机制 |
第四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结果评价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正向结果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负向结果 |
第五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价值评价 |
一、对治理价值的正面评价 |
二、对治理价值的负面评价 |
三、治理的价值评价的否定之否定 |
第三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转型困境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法律困境 |
一、治理的法律价值平衡之难 |
二、治理的法律规制文本之失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体困境 |
一、治理主体的构成同质和单一 |
二、治理主体内部行政协调不良 |
三、治理主体的合法性日趋弱化 |
第三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主客体间的相对困境 |
一、运动式治理的管制思维限制互联网的优势发挥 |
二、运动式治理的分割治理阻碍互联网的融合发展 |
第四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和目标 |
第一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型的方向 |
一、法治中国建设指引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二、公共治理理念影响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三、互联网法治建设引导互联网运动式治理转向法治化 |
第二节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目标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健全化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与互联网法的良好实施 |
第五章 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保障 |
第一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实施路径 |
一、治理的法律观念的转型路径 |
二、治理主体的转型路径 |
三、治理主客体间相对性困境的缓解路径 |
第二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法制输送机制 |
一、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文本输送机制 |
二、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制度输送机制 |
第三节 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配套机制 |
一、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治理学习机制 |
二、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的技术反塑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目录 |
后记 |
(5)5G时代DG公司竞争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主要研究内容及论文结构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竞争力研究 |
2.1.1 国家竞争力研究 |
2.1.2 产业竞争力研究 |
2.1.3 企业竞争力研究 |
2.2 企业竞争力评价研究 |
2.3 关于5G的理论研究 |
2.3.1 5G产业发展研究 |
2.3.2 5G运营商发展研究 |
2.4 电信运营企业竞争力评价研究 |
第三章 5G时代DG公司竞争环境分析 |
3.1 宏观环境分析 |
3.1.1 政治环境 |
3.1.2 经济与社会环境 |
3.1.3 技术环境 |
3.2 微观环境分析 |
3.2.1 现有竞争者 |
3.2.2 潜在威胁者 |
3.2.3 用户 |
3.2.4 供应商 |
3.2.5 替代者 |
3.2.6 协力者 |
第四章 5G时代DG公司SWOT分析 |
4.1 优势 |
4.1.1 基础设施优势 |
4.1.2 网络带宽优势 |
4.1.3 云计算领先同行 |
4.2 劣势 |
4.2.1 核心业务市场份额呈劣势 |
4.2.2 没有现象级产品 |
4.2.3 5G频谱带宽呈劣势 |
4.2.4 ICT能力变薄弱 |
4.3 机会 |
4.3.1 转型机会 |
4.3.2 规模发展机会 |
4.3.3 产业政策调整的机会 |
4.4 威胁 |
第五章 5G时代DG公司竞争力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5.1 经营理念落后 |
5.2 体制和机制束缚 |
5.3 创新能力不足 |
5.4 缺乏转型人才 |
第六章 5G时代DG公司企业竞争力提升策略 |
6.1 转变经营理念 |
6.1.1 用互联网思维打造业务体系 |
6.1.2 用互联网思维改造企业组织 |
6.2 建立和完善企业创新机制 |
6.2.1 树立开放型的技术创新文化 |
6.2.2 搭建创新技术孵化地 |
6.2.3 建立创新型组织体系 |
6.3 建立并强化转型能力 |
6.3.1 有所为与有所不为 |
6.3.2 优化人才结构 |
6.3.3 激励转向 |
6.4 深化企业资本运作能力 |
6.5 借助外力 |
6.5.1 逐步推动到核心网的共建共享 |
6.5.2 推动地方重组试验 |
6.5.3 联合广电对抗龙头企业 |
6.5.4 推动产业政策落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网络直播的行政立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络直播乱象及其行政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
(一)网络直播中的不良现象 |
1.网络直播色情泛滥问题:“黄鳝门事件” |
2.网络直播隐私侵权问题:“360 水滴直播事件” |
3.未成年人网络直播使用问题:郑某涵高额打赏主播案 |
4.突发事件:“虎牙直播斗殴”和内蒙古直播狩猎案 |
(二)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
二、我国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规制主体层面 |
1.立法重叠:多头执法引发“执法空白” |
2.立法缺漏:社会监督缺失引发“监管盲区” |
(二)规制客体层面 |
1.立法滞后:未成年人网络直播使用问题 |
2.立法模糊:直播色情认定标准不明 |
(三)规制手段层面 |
1.立法粗疏:分级分类监管缺失 |
2.软法缺失:强制性规制手段激化矛盾 |
三、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的域外经验及借鉴 |
(一)域外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经验 |
1.分级监管模式 |
2.行政主体与民间主体合作规制模式 |
3.统一监管模式 |
(二)域外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经验借鉴 |
1.分级监管:规范未成年人群体合理使用网络直播 |
2.行政主体与民间主体合作规制:强化社会监督 |
3.统一监管:避免“多头执法” |
四、网络直播行政立规制的完善 |
(一)明晰网络直播监管权 |
1.立法完善:统一规定网络直播色情监管权 |
2.立法建议:网信办统一负责“淫秽色情”监管 |
(二)构建行政主体与民间主体合作机制 |
1.理论基础:“控权—服务论” |
2.立法完善:引导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参与监督 |
3.立法建议:细化《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十八条、十九条 |
(三)完善未成年人网络直播立法 |
1.立法完善:补充细化和分级分类监管 |
2.立法建议:分级监管 |
(四)明晰认定标准 |
1.立法完善:明晰“色情认定标准” |
2.立法建议:网信办细化“色情认定标准” |
(五)引入“行政约谈”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政治沟通视域下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网络舆情治理的基础理论研究 |
(二)网络舆情治理实践研究 |
(三)国内外网络舆情治理研究视角的对比分析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历史分析法 |
(三)案例分析法 |
五、可能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 |
(一)政治沟通 |
(二)网络舆情 |
(三)网络舆情治理 |
二、理论基础 |
(一)协商民主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三、分析框架 |
第二章 中国网络舆情治理机制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
一、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的历史沿革 |
(一)“九龙治水”治理主体架构与网络内容规制基本框架的确立(1994-2002) |
(二)网络媒介和网络信息规制体系的渐进式发展(2003—2012) |
(三)多主体协同治理架构与网络舆情治理法规体系的完善(2013至今) |
二、中国网络舆情治理机制的现状 |
(一)治理主体:党领导下的“九龙治水”主体架构 |
(二)治理规则:以行政法规为主体的规制体系架构 |
(三)治理技术:适应技术和压力变化的渐进性调整模式 |
三、小结 |
第三章 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的风险与归因 |
一、网络舆情治理的风险 |
(一)合法性不足风险 |
(二)治理效力不足风险 |
(三)网络渠道阻塞风险 |
二、网络舆情治理风险的归因 |
(一)网络舆情治理法律体系不完备 |
(二)网络舆情治理行为规范性不足 |
(三)各治理主体间协同性困境 |
三、小结 |
第四章 网络舆情治理风险的应对思路和实践路径 |
一、协商、协同与沟通:应对网络舆情治理风险的基本要求 |
(一)网络舆情治理中的协商 |
(二)网络舆情治理中的协同 |
(三)网络舆情治理中的沟通 |
(四)协商、协同、沟通的有机整合:网络舆情治理的政治沟通逻辑 |
二、政治沟通视域下网络舆情治理体系构建的实践原则 |
(一)维护中国共产党政治合法性 |
(二)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稳定 |
(三)满足公众协商沟通的基本诉求 |
(四)规避网络舆情治理次生风险 |
三、优化网络舆情综合治理体系 |
(一)明确党领导下的多元主体治理架构 |
(二)完善法德兼备的治理规则体系 |
(三)提升治理主体间协同性 |
(四)严格规范治理主体行为 |
(五)推动网络舆情治理体系嵌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之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三、论文结构和创新 |
四、研究不足及展望 |
第一章 概念界定和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政府补助研究综述 |
一、政府补助界定及类型 |
二、政府补助的动机研究—政府宏观角度 |
三、政府补助的影响研究—企业微观角度 |
第二节 网络文化产业研究综述 |
一、网络文化产业的界定和分类 |
二、网络文化产业发展影响因素及评价 |
三、网络文化产业政策研究 |
四、网络文化产业发展模式及国际经验 |
第三节 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研究综述 |
一、网络文化产业发展中政府的作用和角色 |
二、网络文化产业的财税金融补助政策 |
三、政府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的影响 |
文献述评 |
第二章 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网络文化产业的特性 |
一、网络文化产业的“三重属性” |
二、网络文化产业的经济特征 |
三、网络文化产业的产业特征 |
第二节 政府补助网络文化产业的理论依据 |
一、市场失灵理论 |
二、产业竞争力理论 |
三、幼稚产业保护理论 |
第三节 政府补助网络文化产业的现实依据 |
一、中国网络文化产业发展情况简析 |
二、中国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因 |
三、中国政府补助网络文化产业的现实考虑 |
第四节 网络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政府定位 |
一、网络文化产业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
二、网络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角色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演进历程及政策梳理 |
第一节 网络文化产业孕育期(2000 年以前)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第二节 网络文化产业初步发展期(2001-2004 年)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第三节 网络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期(2005-2008 年)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第四节 网络文化产业全面发展期(2009-2012 年)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第五节 步入移动互联网时期(2013-2015 年)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第六节 成为战略新兴产业新时期(2016 年至今)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政府补助特征 |
第一节 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筛选与政府补助总体情况 |
一、样本公司筛选和数据来源 |
二、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政府补助总体情况 |
第二节 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总体政府补助特征 |
一、总体政府补助的所有制分布特征 |
二、总体政府补助的实际控制人分布特征 |
三、总体政府补助的细分行业分布特征 |
四、总体政府补助的区域分布特征 |
第三节 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不同类型政府补助特征 |
一、不同类型补助的所有制分布特征 |
二、不同类型补助的细分行业分布特征 |
三、不同类型补助的区域分布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内容结构分析 |
第一节 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内容分类 |
一、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补助明细科目情况 |
二、网络文化上市公司补助内容分类 |
第二节 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内容结构特征 |
一、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补助内容结构总体分析 |
二、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政府补助内容结构分析 |
三、不同细分行业的政府补助内容结构分析 |
四、不同区域的政府补助内容结构分析 |
第三节 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内容结构交互分析 |
一、区域与细分行业政府补助内容结构交互分析 |
二、区域与所有制性质政府补助内容结构交互分析 |
三、所有制性质与细分行业政府补助内容结构交互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有效性验证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经营绩效 |
二、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创新 |
三、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社会责任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和数据来源 |
二、变量选取和度量 |
三、模型设计 |
第三节 实证结果分析 |
一、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经营绩效 |
二、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创新 |
三、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社会责任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本文主要研究结论 |
一、网络文化产业是一个不断变化和演进的动态概念 |
二、中国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存在理论依据和现实需求 |
三、中国网络文化产业补助政策不断完善但仍需优化 |
四、中国网络文化产业补助具有普惠性并且特征复杂 |
五、技术创新类补助是网络文化产业补助的主要内容 |
六、补助有益于企业提升市值及促进创新和增加就业 |
第二节 网络文化产业补助优化建议 |
一、建立专门的网络文化产业管理体制和补助体系 |
二、明确各类补助的特征和效果确保发挥最佳效用 |
三、破除所有制惯性确保市场主体可公平获得补助 |
四、关注产业内部结构差异可适当向核心领域倾斜 |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网络文化产业补助绩效评价机制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 A:《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
附录 B:中国网络文化及相关产业上市公司名单 |
致谢 |
(9)中国互联网信息的治理机制及路径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价值及意义 |
1.3 概念界定 |
1.4 文献综述 |
1.5 研究思路 |
1.6 研究方法 |
2 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机制形成 |
2.1 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特殊性与必要性 |
2.2 多部门治理视角下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主体的结构与演化 |
2.3 网络安全视角下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措施的结构与演化 |
2.4 内容生态视角下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目标的演化 |
3 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现状考察 |
3.1 互联网信息传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 互联网信息治理的关键挑战 |
3.3 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现状评价 |
3.4 互联网信息治理的国际镜鉴 |
4 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路径优化 |
4.1 内容层面:以优质内容弘扬主流意识形态 |
4.2 主体层面:以政府主导引领多元主体共治 |
4.3 措施层面:以综合措施维系网络传播秩序 |
4.4 对外层面:以中国方案推进网络共享共治 |
5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10)社会资本视角下企业对技术标准制定的影响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技术标准的产生机制 |
1.2.2 基于市场的技术标准产生机制 |
1.2.3 基于标准化委员会的技术标准产生机制 |
1.2.4 已有文献的研究局限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
2.1 理论基础 |
2.1.1 网络嵌入理论 |
2.1.2 社会资本理论 |
2.2 研究假设 |
2.2.1 结构资本与企业对技术标准制定的影响力 |
2.2.2 关系资本与企业对技术标准制定的影响力 |
2.2.3 认知资本与企业对技术标准制定的影响力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数据来源与变量测量 |
3.1 数据来源与收集 |
3.1.1 行业选择 |
3.1.2 样本和数据来源 |
3.1.3 数据预处理 |
3.2 变量测量 |
3.2.1 被解释变量 |
3.2.2 解释变量 |
3.2.3 控制变量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通信行业标准合作网络的结构特征及其演化分析 |
4.1 通信行业标准合作网络的结构特征分析 |
4.1.1 中心性分析 |
4.1.2 结构洞分析 |
4.2 通信行业标准合作网络演化分析 |
4.2.1 标准合作网络整体演化特征分析 |
4.2.2 标准合作网络核心节点演化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标准合作网络、社会资本与企业对技术标准制定的影响力 |
5.1 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分析 |
5.2 实证分析 |
5.3 结果讨论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启示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贡献 |
6.2.1 理论贡献 |
6.2.2 管理启示 |
6.3 研究局限与进一步研究方向 |
6.4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四、信息产业部发布七项通信行业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内容治理的结构分型及法治化发展[D]. 丁福金.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我国网络空间治理政策研究 ——基于1994-2019年政策的文本分析[D]. 张竹荞. 湖北工业大学, 2020(04)
- [3]我国网络安全政策文本研究(1994-2018)[D]. 王聪. 湖北工业大学, 2020(04)
- [4]互联网运动式治理的法治化转型研究[D]. 王丽娜.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5]5G时代DG公司竞争力研究[D]. 陈民豪. 广东工业大学, 2020(02)
- [6]网络直播的行政立法规制研究[D]. 金仙辉.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7]政治沟通视域下中国网络舆情治理研究[D]. 韩建力. 吉林大学, 2019(02)
- [8]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研究[D]. 曾维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9]中国互联网信息的治理机制及路径优化研究[D]. 尹健. 暨南大学, 2019(02)
- [10]社会资本视角下企业对技术标准制定的影响力研究[D]. 霍凤娇. 山西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