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正当竞争问题及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张蕾蕾[1](2021)在《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认为
王震宇[2](2021)在《网络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法规制研究》文中提出
张恒[3](2021)在《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司法案例研究(2018-2020)》文中研究表明
段毅浩[4](2021)在《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以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个别不法经营者为了获取更高额的利润而利用互联网成本低、隐蔽性好等特点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给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构成了不利的影响。尤其是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互联网经济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升,相关制度失位使得市场上不正当竞争丛生,严重阻碍了网络市场的稳定发展。我国原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于1993年,当时互联网在民用领域的应用极少,绝大多数民众尚未接触过互联网,所以在法律条文中并未对互联网这一特定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进行有针对性地规定。这就导致当下在对互联网市场不正当行为进行规范或惩戒时,只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性条款为法律依据,由法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但法官所作出的裁决是由其主观认知所决定的,这也就使得在司法实务中很多要件相似的案件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2017年国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增补了互联网市场不正当竞争的专项规定,主要内容均包含于第十二条之中。此次修订是国家从规范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为了完善互联网经济的法律保障体系而做出的重要举措。在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制了传统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市场中的应用,对目前已出现过的以及大概率将要出现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随着市场竞争的愈发激烈以及国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近年来我国涉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诉讼案件数量呈现出极高的增速,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奇虎诉腾讯案”、“互动百科诉百度案”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诉讼案件。这些案件从提起诉讼到终审判决旷日持久,且判决结果在社会范围内引起了一定的争议,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领域的法律制度体系还有待完善,判决结果多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做出的,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笔者认为对当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并给出针对性的建议,对规范我国互联网市场秩序,推动网络经济蓬勃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马玉[5](2021)在《同人作品纠纷法律适用路径探究》文中认为同人作品是创作者基于已有作品的部分元素进行再创作的成果。事实上,同人作品并非新的作品类型,只是其创作取材于已有作品中的元素,这并不影响同人作品依其本身的表现形式被归类于现有的作品类型,如文字、美术作品等,因此同人作品的相关权利、法律适用问题仍然可以在当前法律框架下解决。同人作品作为一种再创作,其主流形式是利用已有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创作出不同于原作情节的新作品。一方面,按照原作品类型来分,同人作品主要包括利用文字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和利用美术、视听作品中的角色图象再创作两种。通过实证研究可以发现,实践中对于后者构成着作权侵权的认定模式已经达成一致,故本文重点讨论的是仅利用文字作品中角色名称的同人作品。另一方面,按照对原作品的利用程度来分,同人作品可分为演绎类与非演绎类。其中,演绎类同人作品已经超出了同人作品的应有之义,其在原作情节基础上续写或改写,或是仅改变原作品类型,这基本上触及到了原作者的改编权范畴。经过实证研究可知,对此类案件的着作权侵权认定同样基本无争议。因此,本文第三、四章所探讨的法律适用争议仅针对“只利用原作角色名称、脱离于原作情节、形成全新作品”的非演绎类同人作品。同人作品最主要的创作形式就是利用原作角色名称发展出全新情节,因此本文探讨的同人作品纠纷法律适用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利用角色名称的行为是否受着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因不属于独创性表达而无法单独受到着作权保护,此时便应归属于公有领域,供公众自由模仿借鉴。然而实践中却对这些本应属于公有领域的元素另外提供了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在同人作品利用角色名称既不侵犯着作权、也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时,任意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加以规制。这种适用一般条款认定上述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有违法理且论证不足,实际上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产权兜底法”属性标签不适当地扩张了着作权的权利范围,也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本身的适用条件。因此,同人作品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不仅涉及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也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的适用条件。本文论证了对借用文字作品角色名称的同人作品予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不合理性,主张不应再对不受着作权保护的作品元素提供一般性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除导言与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从定义发展与特征分类两方面对同人作品予以界定,第二部分全面梳理了同人作品相关案例,归纳了当前司法实践对于引发争议的不同类型同人作品的认定模式,主要是着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情形,其中还梳理了注册商标纠纷中将角色名称作为在先商品化权益保护的司法认定意见,借以进一步理解实践中对同人作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逻辑;进而根据实证研究结果提出实践中对同人作品纠纷法律适用的问题所在。第三部分分析了两法在同人作品纠纷中的适用关系问题,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联系与区别展开,结合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理念,认为不应过度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法属性,而应重视其自身的法律定位。具体到同人作品中利用的角色名称,其既不受着作权保护,也不当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补充保护,而应该归于公有领域。第四部分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同人作品纠纷中的适用问题,首先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和价值追求,结合一典型判决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正确适用逻辑,并据此分析了对同人作品适用一般条款的不合理性。最后,本文认为,只要同人作品乃适当地借用已有作品中不受着作权保护的元素如角色名称,且作品独立情节架构并未与原作实质性相似,也不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就应该具有完全的合法性。
严玉喜[6](2021)在《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当前,网络科技的发展催生了电子商务行业的繁荣,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电商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网络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家为了获取更多利益,抢占市场,依靠互联网技术的便捷性、虚拟性,采取虚假广告、刷单炒信等的方式对所售商品和提供的服务进行不符实际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做出消费选择。电商经营者的虚假宣传是在利益驱动下做出的,包括多种不法行为,侵害网络市场中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监管和法律规制,营造公平公正的网络市场经营环境,实现商家利益和消费便利的双赢。但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等针对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条款尚有不足,无法进行全面的规制管控,对电商虚假网络宣传行为的惩罚规则也亟需完善。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引言部分介绍了有关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理论,以及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章电商网络虚假宣传概述,详细论述了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概念,其特征包括手段的技术性、方法的多样性、传播范围的广泛性和传播的快速性,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虚假广告推销、虚假商品参数、虚假刷单炒信和网络水军煽动,基于此提出,对电商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具有维护公平竞争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净化网络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国经济健康繁荣发展的必要性。第三章分析了我国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现状,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现行法律规定中分析不足之处,主要有:构成要件规定不明确,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平台义务规范不完善、监督监管机制不完善、涉案管辖权难以确定等问题。第四章是域外关于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借鉴,通过分析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分别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和研究,总结其所长之处,给我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借鉴。第五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商网络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的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明确电商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对电商利用网络技术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有清晰界定;其次,完善电商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使针对虚假宣传的行为规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制定完备的电商义务规范,最后,提出完善电商监督监管机制的建议。
黄思婷[7](2021)在《论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表明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立法重视,这与综艺节目模式带来的可观经济利益存在矛盾。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综艺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的问题,分析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综艺模式上的困境,而着作权法在保护综艺节目模式上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将综艺节目模式作为独立知识财产,从着作权法角度加以保护。除第一部分引言外,其他主要内容如下:本文第二部分,在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综艺节目模式侵权纠纷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发现综艺节目模式法律保护存在综艺节目模式性质认定不清、现行法律保护效果不佳、认定综艺节目模式侵权方法不成熟的问题。本文第三部分,是对综艺节目模式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局限性的分析。商标法在保护综艺节目模式上具有保护对象的有限性和保护效果的低效性,因此商标法对于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只能起到辅助作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保护综艺节目模式存在商业秘密保护模式作用有限、适用一般条款保护综艺节目模式可能导致不合理的扩张保护、不正当竞争认定标准模糊等问题。本文第四部分,是对综艺节目模式的着作权法保护的成因、难点和对策的分析。综艺节目模式的经济价值和整体保护要求着作权法对综艺节目模式进行保护,而且综艺节目模式是表达、满足作品条件要求,具有着作权法保护的可行性。但目前对综艺节目定义、性质认定的不清晰,不成熟的、不统一的侵权认定方法,导致了实践中难以利用着作权法保护综艺节目模式。因此,要厘清综艺节目模式的概念和性质,应明确综艺节目模式独立知识财产的性质,建立节目模式权。明确作为作品的综艺节目模式应具有内容可辨识性、特征可区别性、逻辑性与主题性、创作性与重复性四个方面的特征。在侵权认定方法上,提出以抽象测试法和整体观感法结合的认定方法。
杨春爽[8](2021)在《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政府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发展和行政改革的持续推进,营商环境建设问题成为学界和政界关注的焦点。2019年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正式出台不仅揭示了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的普遍性、重要性,而且标志着营商环境建设问题已被正式提上政府工作日程并纳入制度运行轨道。经过几年的实践,全国各地方政府作为建设主体认真履行营商环境建设职责,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不小的成就,积累了宝贵的履职经验,但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也暴露出一些共性的政府履责问题。这些问题关涉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整体进程和最终效果,同时这些问题也是本次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从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政府责任的角度出发,借鉴责任政府理论和服务型政府理论,从历史、实践两个层面剖析营商环境与政府责任间具有关联,结合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论述了政府履责存在履责不力、整改工作不到位,政策实行过程中缺乏系统运营、服务供给中重视短期绩效而忽视持续发展、市场监管与审批过程中脱节的主要问题,明晰了产生问题的原因为责任意识不强导致不愿担责、履责能力不强导致不能担责、权责边界模糊导致责任界限不清、法治不到位导致担责失范、监督制度不足导致担责失序。最后,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提出针对性措施,明晰政府具有责任主体地位、提高优化营商环境意识、建立营商环境政府责任的长效机制。
龙伟[9](2021)在《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研究》文中认为2017-2019年我国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数量显着增加。在商业秘密侵权领域出现了一些亟待研究的新问题,比如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频繁出现,侵权类型化区分模糊不清,密点分割问题、惩罚性赔偿的引入及适用的条件等争论不一。本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为切入点,为我国商业秘密损害赔偿提出思考和建议:在密点分割上应遵循合理性原则,合理计算涉案密点的合理权重;在商业秘密涉及犯罪的前提下应采取“重新认定”原则,综合判定刑事判决中的损失认定;在类型化区分上应根据其侵权路径,在不同类型下选择不同的赔偿方式;在惩罚性赔偿上应正确认识法条中的“情节严重”,综合考量惩罚性赔偿的影响因素。本文将采取文献与数据研究法,共分为五个部分,行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本部分主要是从问题的提出、研究综述、本文的研究思路、关键问题以及本文的创新之处等方面,谈论本文的研究概况。第二部分为我国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制度考察。在本章中,首先笔者将对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一些基本理论基础进行阐述;其次,笔者将分析我国分散式、零散式的商业秘密立法,对我国商业秘密损害赔偿有一个总体认识;最后,笔者将以裁判文书网检索的案例为样本,通过样本抽取,以“总体+典型”的研究方式,探究我国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存在的新问题以及在损害赔偿领域的新动向。第三部分为我国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适用困境。本章将从文章第一部分数据展示与分析的结果出发,分析商业秘密在损害赔偿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密点分割标准不一、惩罚性赔偿适用存疑、民刑交叉损失认定以及商业秘密类型化区分,以一种不同的视角,提出商业秘密损害赔偿面临的新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初步分析。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对策与建议。本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从四个方面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提出思考和建议,包括民刑交叉下的损害赔偿问题、密点分割下的损失认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商业秘密类型化区分的完善。第五部分为结语。本章是对本文提及的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观点和建议进行总结,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重要性。
张峻豪[10](2021)在《我国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在信息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区别于依附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互联网购物、虚拟产品交易等依托于信息网络数据交换的新兴行业得到了飞速发展,其中网络直播的发展速度更在众多新兴媒体当中遥遥领先。国内传统视频门户网站如爱奇艺、优酷、腾讯等都已经在美食、旅游等各个行业领域建立起专属于网络直播的特色板块。依托5G商业运用的不断深入,基于移动手机、平板的自媒体网络直播更加专注于提供各种多元化的网络直播内容,导致了从业者在短期内激增、网络直播内容混乱,逐渐造成了网络直播空间恶性竞争。对于网络直播市场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也逐渐开始受到学界和专家的重视,但目前关于制度化的网络直播市场监督管理机制仍然是处于空白。为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直播等新兴领域的适用,进一步明确竞争关系从而规制网络直播市场,及时有效的通过竞争关系要件对网络直播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分析,从而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网络直播的适用途径。本文将通过竞争法视角对网络直播空间的竞争行为进行梳理和分类,对当前网络直播的行业特征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总结当前网络直播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将网络直播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传统商业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比较分析,寻找出两者之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维度具体分析当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存在的障碍,找出现有程序性事项规定不明、行业规则援引标准不清、有关规范性文件效力层次偏低等问题。参考美国高效便捷的救济途径、多部门配合的执法机制;比照德国在网络监督管理上的多元管理架构,完成科学规范的顶层设计;学习韩国网民实名登记,专人检测方式推动区域网络标准的形成。最后结合我国当前网络直播市场的现状,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维度提出规制我国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对策建议。在立法层面上纠正在竞争关系的认定上以同业竞争为前提的陈旧观念,进一步提升立法层级,加强法律效力。在司法层面上提出推进一般性条款和具体条款的有效衔接,明确援引行业准则的标准和前提。在执法层面上提出利用人工职能加强数据监督,明确专门执法机构、优化执法程序、降低执法成本等建议。
二、不正当竞争问题及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不正当竞争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4)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一章 概述 |
第一节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 |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
二、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解 |
第二节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背景 |
一、以流量争夺为核心 |
二、上游企业压制下游企业 |
三、互联网市场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
第三节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系 |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联系 |
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别 |
第二章 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
第一节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
一、行为手段具有高技术性 |
二、实施场所具有虚拟性与蒙蔽性 |
三、危害结果具有广泛性和严重性 |
第二节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表现 |
一、劫持流量行为 |
二、恶意诱导行为 |
三、软件不兼容行为 |
四、其他妨碍、破坏行为 |
第三章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一、法律规制 |
二、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制 |
三、配套司法解释规制 |
第二节 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
二、法律内容规定不全面 |
第三节 司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
一、管辖障碍 |
二、电子证据取证保全问题 |
三、缺乏诉前保障 |
第四节 执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美日两国对我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启示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规制情况 |
第二节 日本规制情况 |
第三节 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
第五章 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立法规定 |
一、完善规定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二、赔偿责任的规定 |
第二节 改进司法工作 |
一、明确法院管辖权 |
二、健全证据采集机制 |
第三节 加强执法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同人作品纠纷法律适用路径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同人作品的界定 |
第一节 同人作品的定义与发展 |
一、同人作品的定义 |
二、同人作品的发展 |
第二节 同人作品的特征与分类 |
一、同人作品的特征 |
二、同人作品的分类 |
第二章 同人作品纠纷法律适用现状 |
第一节 构成着作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
一、侵权事实及争议焦点 |
二、法律适用 |
第二节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 |
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 |
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
三、从角色名称的商标法保护实践理解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逻辑 |
第三节 同人作品纠纷中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对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认识不清 |
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把握不准 |
第三章 两法在同人作品纠纷中的适用关系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
一、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联系 |
二、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为例外”的理念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限补充 |
一、“公有领域为原则,知识产权为例外”的基本理念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限补充作用 |
三、两法在同人作品纠纷中的适用关系思考 |
第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同人作品纠纷中予以适用的反思 |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定位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 |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 |
一、一般条款的构成要件 |
二、一般条款的正确适用逻辑 |
三、同人作品纠纷不应适用一般条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电商网络虚假宣传概述 |
2.1 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概念及特征 |
2.1.1 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概念 |
2.1.2 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特征 |
2.2 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 |
2.2.1 虚假广告推销 |
2.2.2 虚假商品参数 |
2.2.3 虚假刷单炒信 |
2.2.4 网络水军煽动 |
2.3 电商网络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2.3.1 维护电商经营者公平竞争权 |
2.3.2 保护消费者权益 |
2.3.3 净化网络市场竞争环境 |
3 我国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现状 |
3.1.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
3.1.2 《广告法》的规制 |
3.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 |
3.1.4 《电子商务法》的规制 |
3.2 我国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3.2.1 行为构成要件不明确 |
3.2.2 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 |
3.2.3 平台义务规范不完备 |
3.2.4 监督监管机制不完善 |
3.2.5 涉案管辖权难以确定 |
4 域外关于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及借鉴 |
4.1 域外关于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 |
4.1.1 英美法系有关规定 |
4.1.2 大陆法系有关规定 |
4.2 域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
4.2.1 细化相关法律规范 |
4.2.2 加强行业监管 |
4.2.3 明确管辖权 |
5 完善我国电商网络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的建议 |
5.1 明确电商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 |
5.1.1 确认电商网络虚假宣传行为实施主体 |
5.1.2 明确电商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违法性标准 |
5.1.3 注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后果 |
5.2 完善电商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
5.2.1 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
5.2.2 责任承担方式多元化 |
5.2.3 明确损害赔偿标准 |
5.3 制定完备的电商义务规范 |
5.3.1 提高准入门槛,加强行业自律 |
5.3.2 定期信用公示,优化信用管理 |
5.4 完善电商监督监管机制 |
5.4.1 构建全网络电商经营者数据库 |
5.4.2 构建电商经营者信用监管平台 |
5.4.3 构建多元化协同监管模式 |
5.5 明确涉案司法管辖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7)论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2.2 研究的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1.3.1 节目模式的定义 |
1.3.2 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路径 |
1.3.3 各国对综艺节目模式的保护态度 |
1.3.4 总体评价 |
第2章 综艺节目模式保护的司法现状 |
2.1 综艺节目模式纠纷类型化分析 |
2.1.1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2.1.2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2.1.3 着作权纠纷 |
2.2 综艺节目模式侵权维权难成因 |
2.2.1 综艺节目模式性质不清晰 |
2.2.2 现行法律保护的效果不佳 |
2.2.3 认定综艺节目模式侵权方法不成熟 |
第3章 综艺节目模式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困境 |
3.1 商标法保护的困境 |
3.1.1 保护对象的有限性 |
3.1.2 保护效果的低效性 |
3.2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困境 |
3.2.1 商业秘密保护模式作用的有限性 |
3.2.2 警惕“搭便车”理论的扩张 |
3.2.3 综艺节目模式不正当竞争认定标准的模糊 |
第4章 综艺节目模式的着作权法保护 |
4.1 综艺节目模式着作权法保护的成因分析 |
4.1.1 综艺节目模式着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性 |
4.1.2 着作权法保护的可行性 |
4.2 着作权法在保护综艺节目模式方面的难点 |
4.2.1 综艺节目模式定义的不明确 |
4.2.2 综艺节目模式性质的不明确 |
4.2.3 侵权认定的模糊性 |
4.3 着作权综艺节目模式保护的对策 |
4.3.1 明确综艺节目模式的概念和性质 |
4.3.2 将综艺节目模式作为独立知识财产 |
4.3.3 综艺节目模式的作品特征限制 |
4.3.4 综艺节目模式的侵权认定方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政府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优化营商环境与政府责任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营商环境和政府责任的内涵 |
一、营商环境的内涵 |
二、政府责任的内涵 |
三、政府履责对营商环境建设的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责任政府理论 |
二、服务型政府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政府履行营商环境建设职责的历史依据和现实依据 |
第一节 营商环境建设中政府履责的历史依据 |
一、政府履行营商环境建设职责的起源 |
二、政府履行营商环境建设职责的拓展 |
三、政府履行营商环境建设职责的调整优化 |
四、政府履行营商环境建设职责的全面协同 |
第二节 营商环境建设中政府履责的现实依据 |
一、政府经济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区域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政府应承担的责任 |
第一节 营商环境优化的体系建构责任 |
一、营商环境的制度供给 |
二、组织设立专门机构 |
三、协调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
第二节 高效政务服务的供给责任 |
一、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
二、优化服务流程设计 |
三、加强服务效能监管 |
第三节 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责任 |
一、市场监管制度化 |
二、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三、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政府履责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政府履责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政府履责不力、整改工作不到位 |
二、政策施行过程中缺乏系统运营 |
三、服务供给中重视短期绩效忽视持续发展 |
四、市场监管与审批过程中脱节 |
第二节 政府履责中产生问题的原因 |
一、责任意识不强导致不愿担责 |
二、履责能力不强导致不能担责 |
三、权责边界模糊导致责任界限不清 |
四、法治不到位导致担责失范 |
五、监督制度不足导致担责失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确保政府有效履责的对策 |
第一节 加强党委对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的领导 |
一、强化党委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引领性作用 |
二、确立党委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政策指导地位 |
三、明确党委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内部监督职责 |
第二节 加强责任导向的行政伦理建设 |
一、深化服务理念完善政务服务责任的履责 |
二、强化责任意识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
第三节 明晰政府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权责边界 |
一、深化“放管服”综合改革 |
二、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优势 |
三、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合作 |
第四节 建设完善的法治体系 |
一、健全政府法律责任的体系和制度 |
二、强化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
三、健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
第五节 建立完善的营商环境监督和考评体系 |
一、构建规范化的行政监督体系 |
二、构建切合营商环境建设实际的绩效考核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9)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关键问题及创新之处 |
1.研究思路 |
2.关键问题 |
3.创新之处 |
一、我国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制度考察 |
(一)理论基础 |
1.商业秘密保护的法理基础 |
2.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 |
(二)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立法观察 |
1.一般民法保护阶段 |
2.《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年)》保护阶段 |
3.《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 年、2019 年)》保护阶段 |
4.《民法典》时代 |
(三)司法实践动态—基于558 篇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
1.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时间分布 |
2.侵犯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的分类考察 |
二、我国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适用困境 |
(一)密点分割认定标准不一 |
1.密点与密点分割 |
2.密点分割的必要性 |
(二)商业秘密涉罪赔偿问题认识混乱 |
(三)商业秘密侵权类型化不明确 |
1.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类型 |
2.对象、行为路径与损害赔偿 |
(四)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存疑 |
三、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对策与建议 |
(一)明晰密点分割下的损失认定 |
(二)厘清商业秘密民刑交叉下的损失差异 |
1.商业秘密民刑交叉下的损失差别 |
2.商业秘密民刑交叉下的损失认定 |
(三)重视商业秘密侵权的类型化区分 |
1.不同模式下技术秘密侵权赔偿的计算 |
2.经营信息侵权赔偿方式的选择 |
(四)综合考量惩罚性赔偿的影响因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及不足 |
第二章 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理论 |
2.1 网络直播涵义及其行业特征 |
2.1.1 网络直播涵义 |
2.1.2 网络直播行业特征 |
2.2 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别 |
2.2.1 共同点 |
2.2.2 不同点 |
2.3 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成因 |
2.3.1 监督机制缺失催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
2.3.2 巨额经济收益催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
2.4 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常见纠纷类型 |
2.4.1 引诱跳槽引起的纠纷 |
2.4.2 销售假货引起的纠纷 |
2.4.3 知识产权引起的纠纷 |
2.4.4 纳税主体引起的纠纷 |
第三章 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面临的障碍 |
3.1 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存在的立法障碍 |
3.1.1 出台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效力偏低,法益保护范围局限 |
3.1.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竞争关系的表述过于模糊 |
3.2 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存在的司法障碍 |
3.2.1 网络直播权益保护尚未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
3.2.2 一般性条款具有明显的适用不确定性 |
3.2.3 援引行业准则可能阻碍法律适用 |
3.3 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存在的执法障碍 |
3.3.1 执法机构设置分散,救济途径单一 |
3.3.2 调查取证执行等程序性事项尚无规定 |
第四章 国外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与借鉴 |
4.1 美国 |
4.1.1 高效便捷的救济渠道 |
4.1.2 强化法律规制手段提升商业道德防线作用 |
4.2 德国 |
4.2.1 科学规范的监管体系 |
4.2.2 明确一般条款在个案当中适用标准 |
4.3 韩国 |
4.3.1 强化对网络直播内容的审查力度 |
4.3.2 通过立法手段进一步加强网民实名登记力度 |
4.4 国外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
4.4.1 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趋于同步 |
4.4.2 强化部门法之间的衔接配合 |
4.4.3 加大对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对策 |
5.1 立法层面上的规制对策 |
5.1.1 通过提升立法层级,增强法律效力 |
5.1.2 纠正以同业竞争作为竞争关系存在的观念 |
5.2 司法层面上的规制对策 |
5.2.1 增强同知识产权保护的衔接,拓宽利益保护范围 |
5.2.2 促进一般条款同具体条款实现有效衔接 |
5.2.3 细化援引行业规则的标准和条件 |
5.3 执法层面上的规制对策 |
5.3.1 明确各部门职能界限、拓宽救济途径 |
5.3.2 借助人工智能手段落实证据采集工作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不正当竞争问题及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涉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张蕾蕾. 西北大学, 2021
- [2]网络直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法规制研究[D]. 王震宇. 湖北大学, 2021
- [3]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司法案例研究(2018-2020)[D]. 张恒. 西北大学, 2021
- [4]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段毅浩.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5]同人作品纠纷法律适用路径探究[D]. 马玉.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12)
- [6]电商网络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研究[D]. 严玉喜.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7]论综艺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D]. 黄思婷.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8]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政府责任问题研究[D]. 杨春爽. 黑龙江大学, 2021(10)
- [9]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研究[D]. 龙伟.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10]我国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研究[D]. 张峻豪. 延边大学,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