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活中的违法告示(论文文献综述)
马国钧[1](2021)在《宋代粉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粉壁,墙面平整,其上施有白灰,可录写文字。两宋时期,粉壁题记受到文人、墨客的推崇,传世的诗词中,有一部分是在粉壁上创作的。文艺创作中的粉壁,是附属于寺观、驿站、亭台、楼阁、酒肆等建筑上的,这与用于公布告示的粉壁有本质上的不同。传播诏令、条法等内容的粉壁是官修的,其使用权属于宋政府。在粉壁上公布诏令的做法,可追溯至汉代。悬泉置遗址中就曾发现一面录写有《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的墙壁。唐代,官署、官员会食之所内的粉壁上,录写有律令格式一类的法律文本,旨在督促官僚谙熟律法,守法奉公。唐政府还利用冲要道路、馆驿等的粉壁,向百姓公布敕书、赦书等文告。迄至宋代,粉壁更加频繁的用于传播条法、诏书等各类告示,成为了信息通传的官方媒介。梳理宋代以粉壁为媒介的传播事件,应着眼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时间维度上,粉壁上的信息传播是长时段的,部分条法的公布是持续的、常态化的;空间维度上,粉壁的地域分布是全国性的,州县、乡村皆有分布。宋政府还将规制粉壁传播内容、时限、时效以及使用权限等方面的典型性的敕、令,作为管制粉壁的法律依据。针对基层社会层出不穷的,偶发或常发的各类社会问题,宋政府通过粉壁告示,明示法律义务,禁人为非,维持社会秩序。粉壁悬法,有其影响力、威慑力,在劝服、教化百姓的同时,又以刑事、民事上的惩罚相威慑。粉壁上揭示的诏书,有其说服力、动员力,诏书以君主的口吻,或晓之以理,或诱之以利,敦促百姓服从统治者的命令和指示。粉壁,凭借着媒介功用、法律功用,成为民众权威的信源,为其提供有益的指引。粉壁告示的传达是由州县官府主导的,问题往往就出在这个环节。地方官府玩愒诏令不行,使粉壁告示沦为具文。更有甚者,地方官府隐匿告示不发,阻断民众的信息来源。官府之间互相扯皮,粉壁上的信息前后抵牾,百姓无所适从,这都使得“粉壁告示”沦为“墙壁具文”,民众对粉壁的关注度、信任度也随之降低,严重影响了粉壁的传播实效。实际上,较之于榜示,粉壁晓示在技术运用、媒介形态、传播范围等方面都有其局限性。
张立新[2](2021)在《诽谤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基于全国220篇刑事判决书的检视》文中指出我国大陆《刑法》将诽谤罪与侮辱罪同列于第246条,相较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多将诽谤罪与侮辱罪分别规定在不同条文中之立法体例不同。诽谤罪作为妨害名誉的一大罪名,我国大陆《刑法》第246条却在行文中未出现“名誉”字样。因“名誉”本身的抽象性,加之法条对于构成本罪之描述亦为含混,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出现诸多问题。本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到2013年至2020年3月12日共计220篇有关诽谤罪认定的刑事判决书,对其按照三阶层犯罪理论体系进行整理与分析,描述其中问题并进行反思并提出自己主张,以期能够对日后司法实践更准确适用《刑法》第246条提供些许帮助。本文行文层次安排如下:绪论部分交代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现状、创新与不足之处以及研究样本相关数据。国内目前对诽谤罪的研究主要关注于网络诽谤,尚不存在运用三阶层犯罪理论体系对全国判决书进行实证研究。本部分尝试循阶层犯罪论体系逐一检视并描述学界中关于诽谤罪的不同争议,并引出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第一章描述了判决书对本罪保护法益的见解。总结出我国司法实践中认为本罪应保护的法益类型。第二章描述了判决书对本罪构成要件的见解。按照客观构成要件之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结果以及主观构成要件的顺序,逐步整理了判决书对各要素认定情况。第三章描述了判决书对违法性的见解。发现司法实践中不存在相关的认定,故基于比较法,客观描述了判决书所涉案件中可能适用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违法阻却事由之案件事实。第四章主要从责任能力要素、责任阻却事由、刑罚适用情况三个方面描述了我国大陆刑事判决书对于本罪刑责的见解。第五章旨在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主要理论工具,对前述诽谤罪刑事判决书及其呈现出的问题予以反思。首先基于名誉保护的法制史沿革、宪法依据、相关国家或地区对本罪保护法益的理解,提出本罪保护的法益应为规范名誉的结论,并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法益认定出现的错误进行了反思。其次,对本罪之构成要件进行反思,认为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只能为自然人,指出实践中认为单位可构成本罪的错误。基于规范名誉立场以及本罪法条的体系定位,本文认为本罪行为对象不包括死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政府机关。本罪的实行行为应该是以“散布”为核心,对于法条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之“捏造”一词,应认为是对事实虚假性描述,而不是实行行为。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为故意,不限于直接故意,也非目的犯,并提出相关判决存在的错误。同时指出,条文中“情节严重”应作为客观处罚条件来考虑,而不应该将其理解为构成本罪的结果要素。再次,笔者对违法性进行了反思,提出我国台湾刑法有关违法阻却事由之规定对于我国大陆刑法具有借鉴意义。最后,笔者对有责性进行反思,基于三阶层犯罪理论发现我国在责任能力认定存在一定的问题。此外,本文研究还发现了在本罪的刑罚适用上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结论部分对全文之主要研究所得予以总结。本文所证成之观点可概括为:本罪保护的法益为规范名誉,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对象为自然人,实行行为以散布为核心,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之规定,我国大陆刑法应对本罪设立特别违法阻却事由,在有责性阶层中对责任的认定应加入预防,在量刑规则编制中应注重不法与刑责的考量。
白天[3](2021)在《汽车消费维权困境及有效途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21年上海车展最大的瓜、最大的爆点,绝对非4月19日特斯拉女车主穿"刹车失灵"T恤衫站特斯拉车顶维权事件莫属。特斯拉车主在上海车展上维权的事件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在上海车展上,一位特斯拉女车主因特斯拉车制动失灵的原因,"大闹"特斯拉展台,结果当场被特斯拉工作人员抬着"请"了出去,并被行政拘留5日。此事件至今依然在持续发酵中,并引发了全民关注。一时间,汽车消费维权难的问题成了坊间的热议话题。女性、车顶、维权,看来这是个绝妙的引爆舆论秘籍。如果正常维权可以解决问题,谁会采取过激行为走维权之路呢?含沙射影,这样的事例并不单一,可见,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摆在当前的首要问题,企业应该有责任和担当,敢于面对问题,主动积极解决问题,而不是把顾客当成无理取闹的怀疑对象,身正不怕影子斜,拿数据说话,你有技术、有证据,你怕什么?监管部门更要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让企业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上做的更加合理规范、公平公正。
逯国利[4](2021)在《言语行为视角下的交通标语研究》文中提出文明交通是一座城市文明程度的体现,对展示国家良好形象亦有着重要意义。在创建文明交通环境的过程中,交通标语的设置对树立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倡导民众安全文明出行等都是大有裨益的。本文以2018年至今互联网发布的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活动新闻稿和图片为语料来源,共收集了310条交通标语,从言语行为理论的视角进行分析研究。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介绍了研究目的、意义和现状,研究方法、创新之处、理论基础及可行性。第一章至第四章是主体部分。第一章介绍了交通标语的言语行为类型,包括指令类、阐述类和指令兼阐述类三大类。第二章立足于交通标语的言语行为内容,探讨交通标语在词语、句类及修辞格等方面的选用特点,分析其在行为意图的驱使下语言表达方面的特质。第三章聚焦交通标语的言语行为主体,对作为言语发出者的设计制作者和负责发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作为言语接收者的交通参与者进行探讨,分析言语接收者对交通标语的关注度和接受度。第四章阐明了交通标语言语行为的策略及影响策略选择的因素。第六部分结语对前文各章内容进行系统梳理,总结研究成果,并指出文章的不足之处和今后的研究方向。
张家雯[5](2020)在《日本和新加坡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比较研究》文中指出21世纪是文化自觉的时代。世界各民族国家都纷纷把文化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进行审视。民族国家越来越意识到自己文化传统的价值,都把弘扬民族文化传统置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并将文化传统教育贯穿于国民教育始终。文化传统教育立足于民族国家从历史上传承下来的文化精神,关注现实,面向未来。其目的是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推进文化自觉的形成,使文化传统精神内化为个体的文化修养,培育由文化传统凝聚的国民素养。作为实施文化传统教育的主阵地,中小学是国民共享文化记忆、形成文化认同、塑造国民精神的重要场所。本研究根植于我国学校文化传统教育的现实需要,以日本和新加坡两国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为比较研究对象,围绕两国通过文化传统教育来培育有着文化传统底蕴的国民这一主题展开具体探究,力求推动我国学校文化传统教育的发展。全文除绪论外,共分五章。前三章分别从历史演变、课程与教科书、教学三个方面分析和探究日本和新加坡两国学校文化传统教育的具体表现。历史演变部分是对日本战后和新加坡独立后的学校文化传统教育展开历史溯源。日本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经历了战后教育的文化转向,文化传统教育的新生,逐步发展,文化传统教育的凸显四个阶段。新加坡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经历了生存驱动、效率导向、能力导向、价值导向四个教育阶段的发展。课程与教科书部分以日本和新加坡两国中小学课程设置和小学教科书作为研究对象,对文化传统教育的内容进行分析。两国均以渗透的方式进行课程设置;教科书中的内容涵盖了丰富的文化传统元素;内容编制上统一知识逻辑和学生认知特点,由浅入深,层层递进,做到有效契合课标中文化传统教育的要求。教学研究部分探究两国实施文化传统教育的教学方式和特色,并辅以具体案例介绍。两国学校均采用课堂教学和实践活动两种教学途径。教学特色上,日本扎根文化特色贯通课程体系,开发地域文化素材,重视体验教学的作用,聚合校内外教育资源,发挥教师课程研制组织的力量;新加坡方面强化国家认同,多渠道提升师资力量,建设学校文化,调动家庭和社会资源。第四章和第五章聚焦于日本和新加坡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的异同比较,并以此为参考,借鉴和探索我国学校文化传统教育的实践路径。在探究日本和新加坡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中,我们不难发现,日本和新加坡的文化传统教育已被嵌入到国民教育中。两国在文化传统教育实施过程中呈现出一定共性,总结为:凝练文化传统价值,明确文化传统教育目标,日本旨在培育传承和创新传统与文化,对国家和家乡怀有热爱之心,且具有丰富人性的日本人;新加坡旨在培育能够认同母族文化传统,且有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新加坡”国家意识和共同价值观的新加坡人。在文化传统教育实施中,政府是主导,进行顶层规划,指导文化传统教育的有序开展。面对多重文化价值关系,两国都强调个人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将过去、现在与未来联系起来,在继承中实现文化传统的现代创新;同时凸显本土文化,面向世界,以我为主,兼收并蓄。在推进课程的具体落实中,重视文化传统与学科课程的融汇,课程内容设置统一且有层次。教学活动采取知行结合、显隐结合、学校与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方式。但由于各自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现实背景,两国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又呈现出不同的目标内涵和施教内容,同时也面临着不同的文化传统教育问题。因此,在以日本和新加坡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为经验参考时,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国情和现实需求,探索适合我国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的发展路径。在厘清我国文化传统价值的基础上,确立由文化传统凝聚的现代中国人为文化传统教育目标。围绕此目标,系统设计文化传统教育的课程内容,创设有文化传统价值内涵的教学实践,加强学校与家庭、社会间的协同合作,提升教师文化传统底蕴,加强文化传统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郑欣[6](2020)在《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之认识与应变研究(1882-1909)》文中认为晚清以降,西方各国不断扩大对中国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各方面的侵略。基督教作为西方宗教文化的组成部分,亦跟随着列强的坚船利炮传播至中华各地。由于来华基督教的迅速传播,以及传教士对中国人民生活的积极参与和干涉,中国各地教案与人民反洋教斗争此起彼伏。张之洞在晚清长期担任地方督抚,与近代来华基督教的接触可谓非常频繁,由此形成了自己的涉教思想与实践。通过分析张之洞地方督抚任上与基督教的交涉实践,本文将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的应变之策总结为:第一,协调保护各国官商民教。镇压会匪与反洋教运动;严禁匿名揭帖,打击谣言,捉拿造谣生事匪徒;保护商民教士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第二,审慎、持平地办理教案。查核案情,破除民教畛域之见,讯明严办民教交涉案件;秉公妥结教案,合理赔偿,理据兼备地拒绝外国领事和传教士、教民的无理索求;惩办保教不力的官员,严惩滋事民众;查阅教堂,筹办育婴,防止发生教案。第三,加强对基督教势力的合作与管理。一方面限制基督教传教士在华特权。禁止传教士借教案干涉中国内政,限制传教士在内地买地置业和设堂传教;拒绝传教士的无理要求。另一方面利用传教士的人脉和知识兴办洋务事业和举办新政。总而言之,张之洞对待基督教的思想认识以及应变政策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具有与时俱进、讲求实际的特点,发展趋势是由批判走向建设,忠君卫道的思想贯彻始终。透过张之洞涉教事务之思想与实践,不仅可以了解张之洞在不同时期应对基督教这一外来事物的思想与实践的转变与特点,而且可以对张之洞在中国近代史上的个人形象与影响有更深刻的认识。这不仅有助于理解代表的晚清上层人士、近代官绅面对外洋事物的思想转变和社会变革的心路历程,也可更好地认知张之洞与晚清政治、外交的关系。
陈天成[7](2020)在《乡约与明代基层法秩序构建 ——以公权力角色变迁为视角》文中提出明代是乡约发展的重要时期。乡约和国家权力正式接触,始于明代。乡约具有治理基层、凝聚乡民的作用。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是乡约的最初内涵。不过,民间私自执行乡约,引发各种矛盾冲突。在此基础上,明代官府认同乡约价值,加以推广。同时,针对乡约在合法性和强制力上的问题,加以改造。明代国家对乡约的整合中,加入了自我治理之外的内容。使乡约成为构建基层法秩序的一种规范,发挥乡约的秩序价值、管理作用。明代乡约将《太祖圣谕》《教民榜文》《大诰三编》等明代国家法律作为渊源。明代官员不断地在没有自发乡约的地区发布乡约。或者,在权力鞭长莫及的地区,审查并授权既有乡约。本文以公权力控制下的明代乡约为研究对象。指出巩固统治、强化权力是明代基层法秩序建设的主轴。明代公权力对乡约的逐步改造、整合,使乡约成为强化帝国对基层统治权力的工具。本文包括以下内容:导言部分介绍本文的选题依据、研究现状、选题意义以及研究方法。明代这一时间段,基层秩序与公权力这一角度,对研究乡约具备显着意义。乡约在明代具备丰富内涵,包括行为规范文本、人员组织、聚会、奖惩执行机制。其次,公权力是明代乡约整合和基层法秩序变化的动因。权力的介入改变了乡约的渊源,乡约成为约法兼备的规范。第一章介绍乡约进入权力视野的过程。约、法之间存在调整领域的空白。乡间的社会公共秩序,缺乏相应调整规范。于是,地方权威开始自觉订立乡约,优化秩序。乡约具备灵活的调整手段。但是在合法性和强制力方面,乡约面临结党营私、滥用私刑的风险。第二章介绍明代国家从法律规范角度对乡约的吸纳。明代皇帝的态度变化,引发中央政府对乡约的力推。发扬洪武祖制,成为推行乡约的核心要义。太祖圣谕、教民榜文、洪武礼制、大诰等成为乡约依据。地方官员受命推行,地方权威积极配合,乡约在各地基层流行起来。第三章介绍乡约对基层的秩序价值。乡约宗旨转为重视统治秩序。强调约正和约众服从官员。地方官通过乡约宣传乡里和睦,实现对约众的教化。举办乡约聚会凝聚约众,宣讲法律规范。同时,通过乡约的行为规范作用,打击陋俗,改善风气。第四章介绍乡约对基层的管理作用。乡约从原先的重视福利,转向重视治安管理。尤其对不安定地区,乡约强调镇压反叛。乡约将赋役征收纳入规范内容。约正负责募集建设公共设施的资金。乡约大力强调约众对国家的认同,彰显天下意识,防止官府权力下移。这一过程背后,是儒家理想和法家权术的冲突。第五章介绍明代乡约对基层统治的强化。乡约贯彻圣谕以及榜文,进行圣谕解释、圣谕宣讲,设置圣谕牌案,在基层传播皇帝意志。地方官逐步取得管理约正的人事权,有权决定约正选任、职权和责任。地方官府以直接介入、依律断罪以及连坐责任的方式,强化对违反乡约者的处罚。第六章介绍乡约的权力分配问题。对官员在乡约中的角色,有不同见解。有的坚持限制官吏下乡,过度介入。但大部分乡约则坚持官员主导地位。同时,权力对乡约的整合,导致了约正地位下降。一些失职约正滥用权力,导致腐败。结论部分提出重新认识明代乡约的定位。指出国家权力决定明代乡约的发展路径。明代乡约的自治色彩较为薄弱。乡约的良性发展,需要以广大乡民利益和意志为基础,实现官民共成其美。
李继刚[8](2020)在《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运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社会生活中,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致,不同社会组织基于社会分工的不同开始履行各自不同的行为义务,在这些社会组织中,成员相互间以及成员与组织间的相互信赖是每个组织提高自身抵御各种不同风险并使其保持在可接受的范围内的必要手段,特别是由于风险本身是未知的、不可确定的,此时彼此相互间的信赖就显得更加重要和可贵。信赖不仅是阻止风险的基础,还能够极大地节约信息成本并使社会个体获得安全感,因此,信赖构成了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一项基础。基于信赖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价值,各国往往都在立法中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对信赖进行确认并提供保护,通过这些制度设计维护并巩固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信赖,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和经济交往,并在此基础上抽象出了信赖保护的灵魂,即各部门法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尽管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内容极其复杂,但不同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在内在规定性上是一致的,特别是信赖保护原则在各部门法领域的具体制度体现都基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对当事人的合理信赖提供法律保护的共同目标,基于此,我们可以把信赖保护原则界定为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基于理性人的一般认知,对某种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不论该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是公法关系中还是私法关系中)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并基于信赖而有所行为,法律应对当事人基于合理信赖产生的信赖利益提供应有的保护。公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以法安定性原则及基本权保障原则作为其理论依据,这既提升了该原则本身的法律位阶,也使其在实践层面能够更好的得到适用。就该原则的价值而言,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该制度本身所引导实现的生活价值,其二是经由信赖保护所客观产生的由信赖所带来的其他价值。具体来讲,该原则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其一,在维护公共利益和顾及私人利益的制度运行中,真正实现了实质正义;其二,通过行政主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效力的维持实现行政行为的持续、稳定来体现社会秩序的价值;其三,信赖保护原则倡导公权力机关要讲求诚信,这不仅减少了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同时也降低了国家对相对人进行救济可能会付出的成本,成本投入减少的同时提高了行政行为的产出当然会提高行政效率;最后,信赖保护原则通过对国家机关权力的必要限制,纠正了国家机关和相对人间原本存在的力量对比方面的客观悬殊,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进而产生实质平等的效果。信赖保护原则能否应用于立法中及如何应用于立法中,各国在具体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在德国,信赖保护原则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务领域都已被普遍认为是一个具有宪法位阶的基本原则。德国学者认为基于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应将其作为人民可信赖的基础并在立法中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也以信赖保护理论为基础逐步发展出一套稳定的做法,即除有例外情形外,真正溯及既往原则上是容许的,而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则上不生溯及禁止的问题。法国的法律规范长期以来十分稳定,所以当然就不会有德国法上信赖保护的强烈需求。而是借助于既得权来规范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基于既得权理论,围绕法的溯及力与“既得权”之间的关系,法国形成了两个相辅相成的原则:“新法不应溯及既往;新法不得影响既得权”。美国早期在讨论立法可否溯及既往问题时主要以既得权理论作为依据,但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以信赖利益、合法预期等作为理论依据来探讨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并在实务上从Chenery原则(即Chenery Ⅱ案)发展出一套损益权衡检测,衡量违反法律规范所造成的损害与立法溯及对人民造成的损害,若前者损害较大,则此类立法允许溯及既往,但若后者损害较大,则不允许溯及既往。信赖保护在英国法上通常被称为“正当期待”并借助于正当期待理论考察立法可否溯及既往,此后在考夫兰案的判决中逐步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信赖保护原则强调国家机关应当通过合理的方式实现对人们信赖利益的保护,避免由公众来承担因为法律的变动所产生的不利益。从另一个角度讲,信赖保护原则也要求国家立法机关为了避免对人们信赖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应当尽量避免频繁变动国家法律,保障法律的稳定性,规范国家立法权的行使。同时,在制定法空白的领域,信赖保护原则还可以起到补充制定法漏洞的功能。此外,将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不仅解决了新旧法变动如何适用法律法规更好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信赖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一条在当事人信赖利益因新旧法变动受到损害后如何对其利益进行保护的路径,为立法机关在立法中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具体的实践方式。作为一个具有宪法位阶的基本原则,当信赖保护原则应用于立法领域时,抽象的法律规范将成为信赖的基础,人民基于对旧法律规范的信赖有所行为,则其信赖利益应获得法律的保护。存续保障具体到立法领域则要求在法律规范出现变动时,新法应当被限制在仅适用于未来发生的案件,而排除适用在“之前已经发生的案件上”,即要求立法者变更法律规范时要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从人民的信赖利益角度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无疑是对人民信赖利益的最彻底的保护方式,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但是,立法中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身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普遍在立法中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又规定了诸多例外情形,实现了原则与作为原则题中应有之义的例外共同构成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完整内涵。这种原则与例外相结合的做法,实现了既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正确的价值取向同时又克服了绝对不溯及既往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制定新法溯及既往的情形主要有:对当事人有利的立法;程序法;对旧法律中瑕疵或漏洞进行修补的新法;紧急性立法;法律解释等。通常来讲,立法者在考量可否制定溯及既往型法律法规时应当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基于此作出最终的评价结果,这些因素包括新法是否对个人产生了不利影响、当事人的信赖基础、信赖表现、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是否值得保护、当事人已经取得的法律地位以及公益衡量等。当立法者允许立法溯及既往时,如果新法溯及既往将会对当事人合理的信赖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其因新法溯及既往遭受的损失国家应当进行必要的补偿,补偿的数额应当根据相对人对旧法的信赖程度来确定并与损失的范围相当。在立法过程中解决新旧法的交替问题,并非只能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和特殊情形下允许立法溯及既往这两种解决方案中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立法者为了完成旧法向新法的平稳过渡,防止对公共利益或人们信赖利益造成过度冲击,还可以在新法中规定“过渡条款”以明确在新旧法过渡期间如何选择和适用新旧法。由于立法内容不同、新旧法过渡的复杂程度各异,各国立法中过渡条款的立法方式也有差异,通常来讲,过渡条款主要有三种立法方式:通过在立法中制定“附则”的方式规定新旧法的过渡问题,这种方式是各国立法中最常采用的过渡条款立法方式;通过制定法律修正案的方式,即在修正一个法律时顺便将原法的相关规定一并过渡处理;通过制定施行法的方式对过渡条款予以规定。立法实践中过渡条款的具体类型主要有:在时间上或案件类型上限制可以进行适用旧法律规范的范围;新法生效后适用新法规定,同时通过法定方式减轻或排除新法秩序给当事人利益造成的不利影响;新法律规范的内容逐步得以落实,使人们能够逐渐适应新法的内容;新旧法分段适用;延后新法的生效实施等。尽管我国现行立法中通过制定过渡条款协调新旧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已经大量存在,但是由于立法经验的相对不足加之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实践中我国立法中的过渡条款还存在大量问题。在重视立法质量、强调立法精细化的今天,我国立法机关应高度重视过渡条款的制定问题,通过设置合理的过渡条款科学解决新旧法的衔接问题,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及法律适用的混乱。
阮重骏[9](2020)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人类社会诞生伊始,犯罪也就相伴而生。犯罪问题危害严重,其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因此一直受到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然而,分析与应对犯罪问题却从不容易。从我国目前的犯罪治理与研究现状来看,我们正面临诸多困境:过于理论化的犯罪学研究现状;“手段大于目的”的犯罪学实证研究;资源与技术交流的现实障碍;警务研究和犯罪研究的分离;犯罪预防的重视程度不足;科学思维没有深入犯罪治理过程。而另一边,科技的高速发展又导致了犯罪风险的与日俱增。新时期,犯罪形式的丰富、犯罪难度的降低、犯罪成本的降低、犯罪隐秘性的增加、犯罪危害性的提升以及犯罪数量的升高,对犯罪治理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其中最为突出的挑战来自五个方面:及时识别犯罪趋势与变化、科学应用先进技术与工具、犯罪治理对策的快速响应、快速积累犯罪治理知识、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应对当下的困境与挑战,犯罪治理思维与方法的转变要比工具的更新更为重要。然而,既有的研究尚无法有效地引导我们的犯罪治理工作摆脱困境、应对挑战。因此,我们目前亟需寻找一种符合我国当下犯罪治理需要的思维与方法。仔细地分析我国当下犯罪治理与研究的困境与挑战,我们不难发现:挑战是外因,只起到刺激作用,困境是内因,发挥主要作用。而潜藏于困境之下的核心问题是,犯罪治理与研究工作在解决犯罪问题上的能力下降。因此,最佳应对方法就是明确以解决犯罪问题为目标,在犯罪治理中贯彻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提出来自于问题导向警务的启发。在反思传统警务模式之后,问题导向警务指出:警察部门需要摆脱迅速进行事件响应的束缚,提前发现潜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以求减少犯罪以及失序的发生。因循这一思路,之后的学者进一步提出了SARA模型来规范问题导向警务运行,使之得以成为一种可以运用于现实的警务模式。从问题导向警务所受到的追捧与肯定可以看出,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运用到犯罪治理工作当中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然而问题导向警务也有着自身的局限性。这致使问题导向警务难以在现实中被有效实施。对比其他一些犯罪治理策略,问题导向警务所发挥的犯罪治理效果并没有如其理论价值那般突出。究其原因,问题导向警务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三大困境:第一,“问题”的定义无法帮助警察识别“问题”;第二,作为工具的问题导向警务不具有很好的操作性;第三,警察部门无法为问题导向警务提供足够的专业支持与技术支撑。而引发这些困境的主因是问题导向警务的先天不足——仅仅要求警务工作具有问题导向的思维和方法,而没有将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运用到犯罪治理的其他方面,由此造成了问题导向思维与方式在应用中出现主体角色、问题视角、策略选择、知识交流的限制。因此,扩展问题导向的思维至整个犯罪治理过程才是一条更加合理的途径。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主旨是将问题导向的思维和方法应用到犯罪治理的整个过程当中,因此它要求:第一,重视“目的”;第二,细致地检视“问题”;第三,科学地评估结果;第四,联系知识与现实;第五,整合各方力量。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提出有着重大的意义。首先,它带来了犯罪治理与研究的认识更新。这对于我们摆脱当下的犯罪治理困境有着重要价值。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视角下,犯罪学研究应该基于“问题”的观察而展开,以解决“问题”为目标,是一个循环推进、尊重科学的过程。而犯罪治理工作应以解决现实“问题”为目标,因地制宜地实施对策,是理论知识与科学手段相结合的过程。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犯罪学研究是犯罪治理工作的理论源泉,而犯罪治理工作是犯罪学研究的检验手段;犯罪学研究帮助犯罪治理工作进行评估与总结,而犯罪治理工作则推动犯罪学研究的发展。其次,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有助于我们应对新时期犯罪风险所带来的挑战。第一,聚焦于现实的目光使得及时发现犯罪的新趋势与新变化成为可能。第二,目的大于手段的观念引发对先进技术与工具的渴望,提升犯罪治理效率。第三,联系知识与实践的要求为探索犯罪治理策略提供助力。第四,对于评估环节的重视以及科学性的要求加速了犯罪治理知识的积累。第五,合理安排各方主体角色能够促进各方力量的有效整合。最后,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能够促进我国犯罪治理与研究的科学化。科学化是犯罪治理与研究的必然趋势。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对于客观现实的强调,将会给犯罪治理与研究的科学性带来更高的要求,从而推动其科学化进程。为了使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不仅仅只是一种理念,而能够被运用到现实的犯罪治理活动之中,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SARA模型被提出。该模型借鉴了问题导向警务的SARA模型。考虑到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中,“问题”已不再仅限于警察问题,而且警察部门也不再是唯一主体,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SARA模型在各个环节的内容以及参与者的角色定位都进行了调整与填充。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SARA模型分为四个阶段:Scanning,即理解“问题”以及识别“问题”阶段。这里的“问题”应该是有害的、反复发生的、民众期待解决的类似犯罪事件的集合。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中,“问题”应该是具有宏观、中观以及微观这三个层次的内涵。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要求,识别“问题”需要应用多种研究方法,细致地搜集和研究犯罪数据,并知悉犯罪治理参与者以及市民的真实感受。Analysis,即分析“问题”的成因、刺激因素、诱发机制。分析“问题”应由犯罪学研究者参与并主导。这一环节的主要任务是寻找那些对于“问题”的发生与发展具有决定作用,并且易于控制的影响因素。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下,影响因素并不受属性的限制。不论社会因素、文化因素、个体因素或者其他因素,只要满足具有决定作用以及易于控制的条件就应该被认为是影响因素。在分析环节,犯罪学研究者应该先通过犯罪学理论来限定影响因素的搜索范围,然后在正确理解具有决定作用与易于控制这两个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影响因素的识别。Response,是犯罪的响应环节,即针对犯罪影响因素制定相应的犯罪治理措施。响应阶段不只是警察部门的工作,还需要其他主体的共同参与,其中专业研究人员的参与更是必不可少。在选择对策过程中,对策制定者应从控制影响因素的角度进行思考,从既有的经验与知识中搜寻对策,并保障对策的可行性。在对策实施过程中,对策实施者需要确保规范地实施犯罪治理措施。他们应当:根据评估方案安排对策实施工作,制定对策实施细则与方案,开展对策实施的指导与训练,注意对策实施过程中信息的及时反馈。Assessment,是评估成效与总结成果的阶段。评估阶段以研究人员为主,犯罪治理部门为辅,二者协同进行。研究人员是评估工作的策划者、安排者以及评估者,犯罪治理部门是评估工作的数据收集与监督者。这一环节由事前工作、评估工作、事后工作三个部分组成。事前工作指评估方案的制定。评估工作包括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过程评估注重犯罪治理对策的实施过程是否被有效地执行。结果评估则是对于犯罪治理对策有效性的最终评判,其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直接效果、犯罪转移、效益扩散。事后工作是经验与策略的总结以及理论的升华。需要注意,SARA模型是一个环环相连,相互循环的过程。每个环节既可以是其他环节的后续也可以是其他环节的开始。在运行SARA模型的过程中,我们还需特别注意以下几个要求:树立以犯罪预防为起点的犯罪治理观念,强调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性,重视微观的研究视角和方法,贯彻综合治理的犯罪治理理念。以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为基础,本研究提出了一些与犯罪治理相关的制度性建议:契合问题导向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构建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完善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契合问题导向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主要在于修正目前犯罪专项治理行动中所存在的欠缺与不足,如:检视“问题”的科学性没有体现、科学地评估结果的要求被忽视、联系知识与实际的要求也没有突出、犯罪预防的重视不够。对于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我们可以采用SARA模型来规范其运行过程和内容。此外,重新正确认识犯罪专项治理行动也很重要。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旨在为犯罪治理部门、犯罪学研究者、当地居民这三者之间建立起定期的沟通途径。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是由犯罪治理部门定期组织犯罪学研究者、专业领域人士以及其他当地居民,就当下的犯罪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问题”的成因、可行的对策以及近期的犯罪治理成果进行说明与讨论的制度。咨询委员会成员由犯罪治理部门邀请或者公开招募。他们不享受任何形式的津贴与补助,也没有决策权。咨询委员会的成员需要按时参与并积极讨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构建能够有助于全面分析“问题”、提出最佳对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增强犯罪治理工作的认可程度。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是犯罪治理对策评估报告的集中存储、管理系统。其目的是更加有效地归纳、总结、提供犯罪治理的知识与经验。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应该采用问题导向的数据管理方式以及检索方式、建立犯罪治理对策的有效性指标并层次化地展示犯罪治理评估报告。此外,构建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还需注意:确保评估报告的真实性、确保犯罪治理对策评估报告的格式规范化、确保信息提取的准确性与规范性、保证数据更新的及时性、确定数据库的开放对象。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有着重要价值。犯罪数据的公开侧重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权。犯罪数据的共享侧重于分配犯罪数据资源,充分发挥犯罪数据的价值。目前,我国公开的犯罪数据存在收集方式单一、信息维度不足、数据层级缺失的问题。而我国犯罪数据的共享更是困难重重。借鉴美国的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情况,我国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应该:公开多层级的犯罪统计数据;扩展犯罪统计数据所包含的信息;提供多形式、多角度、交互式的犯罪统计报告;采用向高校研究中心提供犯罪数据共享的方式来完善犯罪数据的共享路径。本研究的最后介绍了笔者所进行的一项应用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研究示例——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在涉网络犯罪治理中的应用尝试,旨在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新的思路与视角。在Scanning阶段,虽然涉网络犯罪足以称之为“问题”,但是,以犯罪的涉网络性作为“问题”却并未将“问题”描述清楚。利用视角的转换,以动态的视角来审视这些犯罪事件,犯罪的网络化才是真正的“问题”。而跳出涉网络犯罪的概念,以历史发展的眼光来审视,一个更大的“问题”——犯罪的虚拟化被识别出来。犯罪的虚拟化,是指犯罪逐渐加深与虚拟世界的联系的现象。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犯罪手段的虚拟化;2.犯罪目标的虚拟化。犯罪的虚拟化的出现要远早于涉网络犯罪,未来还会进一步加剧。在Analysis阶段,为了分析这一“问题”,迈向虚拟世界的犯罪学研究理念成为关键。该理念强调聚焦犯罪的虚拟化现象并从既有的犯罪学成果中摄取灵感。在Response阶段,由于犯罪原因与机理不明,为了响应该“问题”,依托环境犯罪学来探索虚拟世界的犯罪预防策略是可行的思路。进而,我们需要对犯罪三角进行修正,并将情景犯罪预防策略运用到虚拟世界之中。在Assessment阶段,我们需要努力寻求评估的可能。为了应对犯罪的虚拟化“问题”,犯罪学者与犯罪治理部门应相互配合,从现有的项目中获取知识。同时,为了保证研究的科学性,未来的犯罪学研究者,不仅需要成为一位合格的犯罪学者还应该成为一位严谨的犯罪科学家。
张瑞[10](2020)在《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96与第497条对原《合同法》第39与第40条作了全面修订,表明当下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制度存在更新需求。系统讨论该议题应沿“本体论——原因论——方法论”路径推进,也即应着重解答如下三方面问题:何谓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为何实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以及如何实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蕴意,应统筹格式条款与法律规制两者定义而把握。原《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2019年12月16日《民法典(草案)》496条第1款则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立法者有意通过删除“为反复使用”要件而重述格式条款定义,并借此实现格式条款内涵认识更新。就其幕后动因,乃系为将“某些仅为一次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在缔约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消费者合同条款”纳入到格式条款认定范畴中,由此与民法典编纂背景下蓬勃发展的消费者保护势头形成呼应。然其剔除“为反复使用”要件时未作任何限制的做法,极容易使有关受众在理解格式条款定义时扩大解释,由此不当扩张格式条款认定范畴,进而为滥用规制埋下风险。最终在最近审议通过的《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中,格式条款定义又重新恢复到原《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上。可见如何在格式条款使用客观状态与消费者保护价值追求之间寻得平衡,这是影响立法者拟定格式条款定义时的关键因素。就此当前更为完善的定义可参考表述如下: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条款。消费者合同条款虽仅为一次使用而预先拟定,但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也属于格式条款。另在把握法律规制蕴意时,须由“规制日常含义”向“规制法律含义”推进。前者可被归纳为“掌握规制力量的主体对其之外的对象所施加的调控”,进而后者亦可被界定为“由掌握立法权的主体,借助其所创制的法律规范,对其之外的对象所实施的调控”。统筹前述格式条款与法律规制定义,则格式条款法律规制之蕴意可概述如下:由掌握立法权的主体,借助其所创制的法律规范,针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条款所实施的调控。就某些仅为一次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个别协商的消费者合同条款所实施前述调控亦在此列。最后还应注意,格式条款使用实践事实上囊括微观与宏观两大位面。前者以个别合同关系下格式条款使用活动为核心,此时合同法系主要调控手段,以管控因具体格式条款滥用而导致的个别合同关系紊乱风险;后者则以格式条款使用泛社会化现象为焦点,彼时经济法系主要干预机制,以防止因格式条款群体滥用而导致的市场机制失灵风险。故最宽泛的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应牵涉合同法与经济法两大场域,但为突出研究特色与集中研究范畴,前述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定义仅限于合同法位面。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缘由,应从存续依据与受限依据两方面整合论证。针对格式条款存续依据,以往主流观点指向其“交易效率提升功效”。然对此论点可提出如下疑问:一是在格式条款早已褪变成使用人压迫相对人工具的当下时代,相对人为何仍愿意继续接受格式条款?二是在对格式条款使用进行管控已成普遍趋势的背景下,维持使用人使用热情的动因是否仅限于此种功效?循此疑问可知,眼下“交易效率提升功效”观点在论证格式条款存续依据时已甚为单薄,由此需要挖掘更为多元的支撑理由。立足相对人角度审视,彼时其接受格式条款而完成的资源再配置相对于拒绝格式条款而维持资源配置原状,其利益获得了改善。且因此过程之完成系基于相对人自身经济理性与自主决定,故此种利益改善结果属于帕累托最优,此乃相对人认可格式条款继续存在的根本原因。再者立足使用人角度审视,格式条款与法人“科层制”之“业务细致分工并得以专业化”、“权力始终掌握在上级手中”、“维持自身稳定”及“角色去人格化设计降低失误风险”四方面特性相契合,这使其极大适应了法人制度在当下时代的推广与运转,由此亦极大强化了使用人予以采纳的动因。另针对格式条款受限依据,以往主流观点则指向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双重崩坏事实。然此种观点只把握住了格式条款被滥用之表面现象,而并未触及此种现象发生的内在源头因素——格式条款当事人行为心理。格式条款当事人基于不同“成本—收益”权衡,双方之间存在“动机对比失衡”与“信息对比失衡”。前者表现为使用人使用格式条款的动机较相对人认识格式条款并展开博弈的动机远为强烈,后者表现为使用人掌握的交易讯息较相对人更为丰富。受此影响,“使用人机会主义行为”与“相对人理性忽视行为”通常在所难免。前者表现为使用人惯常性迫使相对人接受于其不利的格式条款,后者表现为相对人不愿意也难以对此压迫进行反抗。进一步受“格式附从条款削弱效应”影响,前述两种行为终将合力掏空整体合同关系下的意思自治与给付公平。另伴随格式条款使用泛社会化趋势的推进,前述两种行为还会衍生出市场机制层面的“逆向选择”结果,破坏整体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转,并加剧“私法主体身份二重分化趋势”,最终使弱者保护在当下时代获得与意思自治同样重要的地位。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方法,首推方案为“形式规制”,即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之过程所为规制,具体包括“纳入规制”与“解释规制”。所谓纳入规制,意即从格式条款合意达成过程方面探索规制方案。在当今世界,“提示说明义务规则”(提示说明不充分条款排除技巧)与“意外性条款排除规则”(合理性期待规则/意外性排除技巧)系比较主流的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手段。二者均着眼于相对人意思自治机会之保障,以消解格式条款关系下契约自由形式化褪变风险。未来我国也应吸收这两种规则,并考虑将《民法典》第498条中“非格式条款优先”解释规则还原为纳入规制规则,由此形成我国法上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机制。其中“提示说明义务规则”可参考表述如下:(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对其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予以说明。前述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以对方可知悉及可理解为合格标准,未合格履行者相关条款不得成为合同组成部分,但相对人予以认可的除外。(2)述法条款免于第(1)款中提示说明义务约束。另“意外性条款排除规则”亦可参考表述如下:格式条款的形式或内容过于异常,以至对方无法合理期待的,其不构成合同组成部分,但相对人予以认可的除外。至于“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则可继续沿用《民法典》第498条第三句之表述。另外所谓解释规制,系指在化解格式条款语义分歧时对其加以管控,借此限制滥用性格式条款被订入合同之中。依以往主流观点,“客观解释规则”、“疑义不利于使用人解释规则”以及“严格解释规则”系代表性规则。然当具体构思这些规则时,《民法典》第498条采“使用人限制主义”,即在满足客观解释前提下,解释格式条款时的直接目的为对使用人进行限制。然在实践中,使用人限制却并不同时意味着相对人救济,由此在“使用人限制主义”指引下,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的适用亦并非绝对导向为相对人提供救济这一法律规制终极目标。未来我国法应以“相对人救济主义”取代“使用人限制主义”,并持此理念重塑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具言之可参考表述如下: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对相对人最有利的解释。对格式条款含义应作最狭义解释,但对相对人不利的除外。就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方法,终局方案为“内容控制”,即从已以确定语义订入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之内容公平性角度所为规制。作为前述形式规制之“补位”机制,内容控制集中呈现了私法在当下社会“由程序干预转向程序干预与内容干预共存”,以及“由自治控制转向自治控制与国家控制并举”的发展动向。然内容控制导入时仍存在对象范畴限制,即满足透明性要求的核心给付条款、与强制性规范相偏离的条款、仅与任意性规范行为类型相偏离的条款、在非自然人主体相对人核心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条款、劳动合同条款、家事法上合同条款、公司法上合同条款、合伙协议条款、基于有效法律规定而拟定的条款以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而拟定的条款,均具有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豁免资格,但并非同时免于民法中一般性内容控制规范之审查。与此同时,价格优惠也不能成为相关格式条款免于内容控制的理由。进一步具体构建格式条款内容控制机制时,以私法权义规则为单一要素的传统体系并不可靠,私法权义规则搭配行政督促规则之新体系更值采纳。其以私法权义规则为内部核心,由此确立格式条款关系演进时的内容公平标准;同时以行政督促规则为外缘保障,借此确保前述私法权义规则普遍实现。具言之,私法权义规则应同时囊括内容控制基本规则与类型化规则:前者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蕴意,以不适当不利益为日常表达,以条款透明性、合同标的属性、相对人合同目的等为指引要素,以相对人予以追认为法律后果;而后者之归纳,则端赖于实践经验之总结。至于行政督促规则,常见有“制定示范文本”、“格式条款强制备案”、“提出行政修改建议”、“举行异议听证”、“拒不修改时的警示公告”以及“行政处罚”等。
二、生活中的违法告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生活中的违法告示(论文提纲范文)
(1)宋代粉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粉壁题记与粉壁悬法 |
(一)粉壁考释 |
(二)粉壁题记 |
(三)粉壁悬法 |
二、宋代的粉壁告示 |
(一)粉壁告示 |
(二)晓示条法 |
(三)揭示诏书 |
小结 |
三、宋代粉壁晓示与榜示 |
(一)宋代的榜示 |
(二)粉壁晓示与榜示 |
(三)晓示文书 |
小结 |
四、宋代粉壁的地域分布与管制 |
(一)粉壁的地域分布 |
(二)粉壁的依法管制 |
五、宋代粉壁的功用与实效 |
(一)粉壁功用 |
(二)粉壁实效 |
余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2)诽谤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基于全国220篇刑事判决书的检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五、研究样本 |
(一)刑事判决书的来源及其获取过程 |
(二)刑事判决书概况 |
第一章 刑事判决书对诽谤罪保护法益的见解 |
1.1 未对本罪保护之法益进行描述 |
1.2 将本罪保护的法益认定为人格与名誉 |
1.3 将本罪保护的法益认定为人格权与名誉权 |
1.4 将本罪保护的法益认定为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
1.5 将本罪保护的法益认定为名誉 |
1.6 将本罪保护的法益认定为人格、名誉和单位社会形象 |
1.7 将本罪保护的法益认定为国家利益与国家形象 |
第二章 刑事判决书对诽谤罪构成要件的见解 |
2.1 判决书对客观要件的认定 |
2.1.1 关于本罪之行为主体要素的认定 |
2.1.2 关于本罪之行为要素的认定 |
2.1.3 关于本罪之行为对象的认定 |
2.1.4 关于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
2.2 判决书对主观构成要件的认定 |
2.2.1 认为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为故意 |
2.2.2 认为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为直接故意 |
2.2.3 认为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为直接故意并且有损坏名誉的目的 |
第三章 刑事判决对诽谤行为违法性的见解 |
3.1 关于刑法总则中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 |
3.2 关于刑法分则中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 |
3.2.1 “自卫、自辩或者保护合法利益” |
3.2.2 “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评论” |
3.2.3 “事后证明为真实” |
第四章 刑事判决书对诽谤罪刑责的见解 |
4.1 判决书对责任要素的认定 |
4.1.1 责任能力 |
4.1.2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
4.1.3 期待可能性 |
4.2 责任阻却事由 |
4.3 判决书的刑罚适用情况 |
4.3.1 刑罚适用的整体数据 |
4.3.2 判处有期徒刑数据 |
4.3.3 判处管制数据 |
4.3.4 判处拘役数据 |
第五章 关于诽谤罪刑事判决的反思 |
5.1 关于名誉法益的反思 |
5.1.1 名誉保护之法制史沿革 |
5.1.2 诽谤罪保护法益之宪法依据 |
5.1.3 刑法保护的“名誉” |
5.1.4 关于判决书认定本罪保护法益的反思 |
5.2 关于构成要件的反思 |
5.2.1 关于本罪客观构成要件的反思 |
5.2.2 关于本罪主观构成要件的反思 |
5.3 关于违法性的反思 |
5.3.1 关于刑法总则中违法阻却事由的反思 |
5.3.2 关于刑法分则中违法阻却事由的反思 |
5.4 关于刑责的反思 |
5.4.1 关于责任能力的反思 |
5.4.2 关于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反思 |
5.4.3 关于期待可能性的反思 |
5.4.4 关于刑罚适用的反思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汽车消费维权困境及有效途径(论文提纲范文)
1 汽车消费维权消费的困境 |
1.1 汽车消费“失态”式维权 |
1.2 维权难掣肘汽车消费 |
1.3 汽车消费维权涉及的问题 |
2 消费者维权的合法途径 |
3 汽车消费者维权的正确打开方式 |
3.1 消费者权益受损向谁索赔 |
3.2 消费者维权收集证据的方式 |
3.3 汽车消费维权过程中纠纷的处理方法 |
3.4 汽车消费理性维权步骤详解 |
3.4.1 理性维权第一步:保证购车各项手续合法 |
3.4.2 理性维权第二步:联系厂家寻求解决 |
3.4.3 理性维权第三步:注意收集证据 |
3.4.4 理性维权第四步:寻找权威鉴定 |
3.4.5 进行不同方式的投诉 |
(4)言语行为视角下的交通标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 |
第二节 交通标语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理论基础及可行性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一章 交通标语的言语行为类型 |
第一节 指令类言语行为 |
第二节 阐述类言语行为 |
第三节 指令兼阐述类言语行为 |
第二章 交通标语的言语行为言语特点 |
第一节 词语的选用特点 |
第二节 句类的使用特点 |
第三节 修辞格的运用特点 |
第三章 交通标语的言语行为主体分析 |
第一节 交通标语的言语发出者 |
第二节 交通标语的言语接收者 |
第四章 交通标语的言语行为策略分析 |
第一节 施压引导策略 |
第二节 动之以礼策略 |
第三节 策略选择的影响因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交通标语语料 |
致谢 |
个人简介 |
(5)日本和新加坡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1.当代中国文化传统教育凸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2.日本和新加坡国别考察的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1.文化传统 |
2.文化传统教育 |
3.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 |
(四)文献综述 |
1.日本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相关研究现状 |
2.新加坡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相关研究现状 |
3.日本和新加坡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比较研究现状 |
(五)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一、日本和新加坡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的历史演变 |
(一)日本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的历史演变 |
1.战后初期日本教育在文化上的转向 |
2.战后文化传统教育的新生(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至70年代) |
3.文化传统教育的逐步发展(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期) |
4.文化传统教育的凸显(2006年以来) |
(二)新加坡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的历史演变 |
1.生存驱动教育下的文化传统教育(1965-1978) |
2.效率导向教育下的文化传统教育(1979-1996) |
3.能力导向教育下的文化传统教育(1997-2011) |
4.价值导向教育下的文化传统教育(2012年起至未来20年) |
二、日本和新加坡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的课程与教科书分析 |
(一)日本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的课程与教科书分析 |
1.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的课程设置 |
2.小学教科书中的文化传统内容构成——以社会课和特别科目道德课为例 |
(1)社会课和特别科目道德课教科书中的文化传统元素 |
(2)社会课和特别科目道德课教科书中的文化传统内容编写方式 |
(二)新加坡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的课程与教科书分析 |
1.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的课程设置 |
2.小学教科书中的文化传统内容构成——以品格与公民教育课和华文课为例 |
(1)品格与公民教育教科书中的文化传统元素及编写方式 |
(2)华文教科书中的文化传统元素及编写方式 |
三、日本和新加坡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的教学研究 |
(一)日本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的教学实践 |
1.日本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的教学途径 |
(1)课堂教学 |
(2)实践活动 |
2.日本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的教学实践特色 |
(1)扎根文化特色,贯通课程体系 |
(2)开发整合地域文化素材 |
(3)重视学生在体验中形成文化态度和能力 |
(4)有效聚合校内外教育资源 |
(5)校内教师课程研制组织提供原动力 |
(二)新加坡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的教学实践 |
1.新加坡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的教学途径 |
(1)课堂教学 |
(2)实践活动 |
2.新加坡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的教学实践特色 |
(1)凸显本土文化积累,强化国家认同 |
(2)多元渠道提高文化传统教育的师资力量 |
(3)建设学校文化,营造有力的教育氛围 |
(4)调动家庭和社会资源,支援学校教育 |
四、日本和新加坡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的异同比较 |
(一)日本和新加坡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的共性 |
1.确立文化传统教育的重要地位 |
(1)凝练文化传统价值,明确文化传统教育目标 |
(2)政府是文化传统教育的主导 |
2.处理文化传统教育的多重价值关系 |
(1)统一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 |
(2)在继承中实现文化传统的现代创新 |
(3)以本土文化为主体,对外来文化持开放姿态 |
3.统筹推进文化传统教育课程的落实 |
(1)文化传统与学科课程的融汇 |
(2)课程内容设置统一且有层次性 |
4.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 |
(1)知行结合 |
(2)显隐结合 |
(3)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 |
(二)日本和新加坡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的差异性 |
1.目标内涵的差异性 |
2.实施内容的差异性 |
3.面临着不同的问题 |
五、日本和新加坡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
(一)确立由文化传统凝聚的现代中国人为文化传统教育目标 |
(二)系统设计文化传统教育课程内容 |
1.加强文化传统教育课程内容的逻辑和衔接 |
2.系统设计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内容 |
3.开发学校隐性课程资源 |
(三)重视教学中对文化传统价值内涵的挖掘 |
1.面向实践,强调知行合一 |
2.以文化传统创新的视角设计教学 |
3.基于多元文化视野深化对文化传统的认识 |
(四)加强学校与家庭、社会间的协同合作 |
1.家庭方面 |
2.社会方面 |
(五)提升教师文化传统底蕴 |
1.积累文化传统知识,构建全面的专业知识结构 |
2.重视以传统德性来丰富教师专业发展内涵 |
3.提供多样化的文化传统教育专业发展途径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之认识与应变研究(1882-1909)(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相关概念与时间之界定 |
三、学术史回顾 |
四、资料来源及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法战争前的张之洞与基督教 |
第一节 词臣学使时期对基督教的初步认识(1863—1881) |
第二节 巡抚晋省时期对基督教的进一步认识(1882—1884) |
第二章 两广总督张之洞与基督教(1884—1889) |
第一节 中法战争期间张之洞的防患之策 |
第二节 中法战争后张之洞的民教治理之策 |
第三章 张之洞总督湖广前后涉教实践与思想(1889—1907) |
第一节 十九世纪九十年代的张之洞与基督教之交涉 |
第二节 二十世纪初的张之洞与基督教之交涉 |
第三节 分析 |
第四章 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之思想认识与应变方法评析 |
第一节 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之认识态度与应变方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
第二节 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之认识态度与应变方法的两次转变 |
第三节 张之洞涉教事务之思想与实践的影响与评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7)乡约与明代基层法秩序构建 ——以公权力角色变迁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现状 |
三、选题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进入权力视野的乡约 |
第一节 填补法律秩序空隙 |
一、“约”“法”之间的空白领域 |
二、优化秩序的自觉行动 |
第二节 灵活的调整手段 |
一、制裁手段多样 |
二、弱化私刑色彩 |
第三节 合法性和强制力面临的冲突 |
一、未经授权举办乡约是否合法 |
二、乡约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
第二章 国家如何吸纳乡约 |
第一节 朝廷颁布乡约规范 |
一、明代皇帝态度变化 |
二、中央政府力推乡约 |
第二节 地方官员受命推行 |
一、推广既有文本 |
二、自行编写颁布 |
三、依据上位授权 |
四、完善立法技术 |
第三节 地方权威积极配合 |
一、寻求官法督促 |
二、接受官员招募 |
第三章 乡约的秩序价值 |
第一节 宗旨转为辅助治理 |
一、约正辅助官员 |
二、重视秩序价值 |
第二节 重视教化宣传 |
一、宣传乡里和睦 |
二、减少违法行为 |
三、树立乡贤榜样 |
第三节 聚会凝聚约众 |
一、宣讲法律规范 |
二、特定仪式程序 |
第四节 改善风气打击陋俗 |
一、土地争夺 |
二、经济往来 |
三、水道安全 |
第四章 乡约的管理作用 |
第一节 重视治安管理 |
一、重视福利 |
二、重视治安 |
第二节 承担赋役征收 |
一、防止偷税漏税 |
二、遏制贪污舞弊 |
三、募集设施经费 |
第三节 强调国家认同 |
一、防止权力下移 |
二、彰显天下意识 |
第五章 乡约与基层统治强化 |
第一节 贯彻皇帝意志 |
一、以圣谕和榜文为依据 |
二、具体落实圣谕 |
第二节 官员主导人事 |
一、掌握选任权 |
二、确定人员职权 |
三、加强监督 |
第三节 强化处罚 |
一、有司介入 |
二、依律断罪 |
三、连坐责任 |
第六章 乡约与权力分配 |
第一节 官员定位问题 |
一、限制官员介入 |
二、坚持官员主导 |
第二节 约正身份问题 |
一、约正地位下降 |
二、约正滥权失职 |
结论 明代乡约定位的重新认识 |
一、权力决定发展路径 |
二、明代乡约难说自治 |
三、实现官民共成其美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榜文告示所见乡约规范告示 |
附录2 明代国家权力下乡约活动举隅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运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之处和可能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信赖保护原则理论基础 |
一、信赖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
(一) 信赖的解读 |
(二) 信赖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
(三) 自然法为信赖获得法律上的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 |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界定 |
(一) 信赖保护原则及影响因素 |
(二) 信赖保护原则与合法预期原则的比较 |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依据 |
(一) 诚实信用原则说 |
(二) 法安定性原则说 |
(三) 基本权利保障说 |
(四) 社会国家说 |
四、信赖保护原则的价值 |
(一) 实现了法律的正义价值 |
(二) 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
(三) 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 |
(四) 实现了制度各方的平等 |
第二章 域外信赖保护原则的发展及其立法运用 |
一、大陆法系国家信赖保护原则在立法中的运用:以德法为例 |
(一) 信赖保护原则在德国的发展及其在立法中的运用 |
(二) 法国的“既得权”在立法中的运用 |
二、英美法系国家(地区)信赖保护原则在立法中的运用:以美英为例 |
(一) 美国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借鉴 |
(二) 英国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在立法中的运用 |
第三章 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的必要性 |
(一) 有助于规范各立法机关立法权的行使 |
(二) 可以补充、修正制定法 |
(三) 有助于立法中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
二、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的可行性 |
(一) 信赖保护原则是一个法律原则 |
(二) 信赖保护原则是具有宪法位阶的基本原则 |
(三) 信赖保护原则主要是以法律不溯及既往运用于立法领域 |
第四章 信赖保护原则在立法中的实践机制 |
一、通过法不溯及既往,对信赖利益提供存续保障 |
(一)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发展及其理论基础 |
(二)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立法原则 |
(三) 法不溯及既往是立法对信赖利益的存续保障 |
(四) 借助落日条款,强化法不溯及既往,保护信赖利益 |
二、法律溯及既往,为信赖利益提供损失补偿 |
(一) 法律溯及既往的分类 |
(二) 信赖保护原则对新法可否溯及的影响因素 |
(三) 新法溯及既往的常见情形 |
(四) 新法溯及后对当事人信赖利益提供损失补偿 |
第五章 提供过渡条款,调和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 |
一、过渡条款及其特征 |
(一) 适用时间上的暂时性 |
(二) 内容上的单一性 |
(三) 方式上的多样性 |
二、制定过渡条款的必要性 |
(一) 能使立法更好地保护公众的信赖利益及其他合法权益 |
(二) 防止法律适用的混乱或冲突 |
(三) 保证国家政策的连续性,实现社会政治经济的平稳发展 |
三、信赖利益等对制定过渡条款的影响 |
四、过渡条款平衡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方式 |
(一) 过渡条款的立法方式 |
(二) 过渡条款平衡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方式 |
五、完善我国立法中过渡条款 |
(一) 我国立法中过渡条款存在的问题 |
(二) 完善我国立法中过渡条款的具体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附件 |
(9)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我国当下犯罪治理与研究现状的审视 |
第一节 我国犯罪治理与研究的困境 |
一、过于理论化的犯罪学研究现状 |
二、“手段大于目的”的犯罪学实证研究 |
三、资源与技术交流的现实障碍 |
四、警务研究和犯罪学研究的分离 |
五、犯罪预防的重视程度不足 |
六、科学思维没有深入犯罪治理过程 |
第二节 新时期的犯罪风险与挑战 |
一、新时期的犯罪风险 |
二、新时期犯罪治理与研究所面临的挑战 |
第三节 我国犯罪治理与研究需要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法 |
第二章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提出——来自问题导向警务的启示 |
第一节 问题导向警务的简介 |
第二节 问题导向警务的困境与成因 |
第三节 从问题导向警务到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 |
一、问题导向的思维与方式应作用于犯罪治理的整个过程 |
二、作用于犯罪治理全程的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理念阐述 |
第四节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价值 |
一、犯罪治理与研究的认识更新 |
二、应对新时期的犯罪风险与挑战 |
三、推动犯罪治理与研究的科学化 |
第三章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实施步骤与要求 |
第一节 SARA模型的选择 |
第二节 Scanning:什么是“问题”以及如何识别“问题” |
一、什么是“问题” |
二、如何识别“问题” |
第三节 Analysis:什么引发了“问题” |
一、限定影响因素的搜索范围:从犯罪学理论中寻找灵感 |
二、找寻影响因素 |
三、分析“问题”的大胆假设与小心求证 |
第四节 Response:如何解决“问题” |
一、对策选择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
二、一些可供参考的对策 |
三、规范实施犯罪治理措施 |
第五节 Assessment:如何评估成效与总结成果 |
一、事前工作:制定评估方案 |
二、评估工作: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 |
三、事后工作:总结经验与策略 |
第六节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实施要点 |
一、树立以犯罪预防为起点的犯罪治理观念 |
二、强调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性 |
三、重视微观的研究视角和方法 |
四、贯彻综合治理的犯罪治理理念 |
第四章 基于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的几项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契合问题导向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 |
一、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价值 |
二、目前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欠缺 |
三、依托SARA模型的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修正 |
四、犯罪专项治理行动的认识更新 |
第二节 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 |
一、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设想 |
二、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意义 |
三、构建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可行性 |
四、犯罪治理咨询委员会的具体设计 |
第三节 构筑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 |
一、构筑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的意义 |
二、构筑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的可行性 |
三、犯罪治理智慧数据库的设计 |
四、其他注意事项 |
第四节 完善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 |
一、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的价值 |
二、我国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的现状与困境 |
三、犯罪数据的公开与共享的风险评判 |
四、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的域外经验——美国的犯罪数据公开共享情况 |
五、我国犯罪数据公开与共享的进路思考 |
第五章 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应用——以涉网络犯罪为视角 |
第一节 Scanning:识别涉网络犯罪背后的“问题” |
一、涉网络犯罪背后的犯罪虚拟化“问题” |
二、认识犯罪的虚拟化“问题” |
第二节 Analysis:探索分析犯罪虚拟化“问题”的方法 |
一、以犯罪学视角聚焦犯罪的虚拟化现象 |
二、迈向虚拟世界的犯罪学研究理念 |
三、从既有的犯罪学成果中摄取灵感 |
第三节 Response:尝试虚拟世界的犯罪预防策略 |
第四节 Assessment:寻求评估的可能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蕴意注疏 |
第一节 格式条款定义重述 |
一、原《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评注 |
二、民法草案2019 年稿第496 条第1 款评注 |
三、《民法典》第496 条第1 款评注 |
四、格式条款定义再构思 |
第二节 法律规制内涵界定 |
一、“规制”语义演进路径梳理 |
二、“规制”日常语义陈述 |
三、“法律规制”语义厘定 |
第三节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蕴意核定 |
一、格式条款与法律规制内涵整合 |
二、合同法与经济法分野补充思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缘由梳证 |
第一节 “帕累托最优”维持探究 |
一、非格式条款关系下维持解读 |
二、格式条款关系下维持解读 |
三、“帕累托最优”维持总结 |
第二节 法人“科层制”结构契合探究 |
一、使用人考察视角内向转换 |
二、“企业内部组织”理论引介 |
三、格式条款对法人“科层制”契合 |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崩坏探究 |
一、格式条款关系下契约自由形式化褪变 |
二、格式条款关系下契约公平实质性畸变 |
三、契约自由与契约公平崩坏总结与反思 |
第四节 动机对比失衡与信息对比失衡探究 |
一、两种失衡发生原因解读 |
二、两种失衡影响结果解读 |
三、格式条款受限论证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格式条款形式规制分析 |
第一节 形式规制优先介入资格证成 |
一、形式规制与内容控制关系考 |
二、形式规制优先介入资格释明 |
第二节 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探究之域外法考察 |
一、德国BGB中纳入机制考评 |
二、英国合理期待性规则考评 |
三、美国司法控制技巧考评 |
第三节 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探究之我国法完善 |
一、我国法导入纳入规制机制必要性论证 |
二、提示说明义务规则拟定设想 |
三、意外性条款排除规则拟定设想 |
四、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移转设想 |
五、格式条款纳入规制机制构思总结 |
第四节 格式条款解释规制探究 |
一、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概述 |
二、相对人保护主义之确立 |
三、我国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完善建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分析一:依据与范畴 |
第一节 内容控制滥用风险警惕 |
一、契约法研究惯性思维 |
二、契约自治与内容控制 |
三、导入依据与导入范畴 |
第二节 内容控制导入依据核定 |
一、纳入规制运行局限性透视 |
二、内容控制补位必要性解读 |
三、导入依据论证总结 |
第三节 条款与规范视角下内容控制对象范畴厘定 |
一、基于核心给付条款与附从给付条款区别分析 |
二、基于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区别分析 |
三、分析总结 |
第四节 业务与其他视角下内容控制对象范畴厘定 |
一、基于非自然人主体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区别分析 |
二、其他具备豁免资格的格式条款类型归纳 |
三、分析总结 |
第五节 “价格辩争”问题探讨 |
一、价格辩争释义 |
二、价格辩争合理性争议 |
三、价格辩争分析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分析二:体系与规则 |
第一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体系构思 |
一、以权义规则为单一要素之传统体系考评 |
二、权义规则搭配督促规则之新型体系构思 |
第二节 内容控制基本规则探究 |
一、德国BGB与 DCFR规范评注 |
二、域外法考察经验集萃 |
三、我国法未来方案构思 |
第三节 透明性规则探究 |
一、域外法素材梳理与解读 |
二、透明性规则功能再思考 |
三、透明性规则本土化展望 |
第四节 内容控制类型化规则探究 |
一、孕育动因分析及内涵概括 |
二、格式条款“黑名单”与“灰名单”引介 |
三、我国地方法制实践下“黑名单”整合 |
第五节 内容控制督促规则探究 |
一、制定示范文本 |
二、格式条款强制备案 |
三、提出修改建议 |
四、举行异议听证 |
五、拒不修改时警示公告 |
六、行政处罚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生活中的违法告示(论文参考文献)
- [1]宋代粉壁研究[D]. 马国钧.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2]诽谤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基于全国220篇刑事判决书的检视[D]. 张立新. 兰州大学, 2021(12)
- [3]汽车消费维权困境及有效途径[J]. 白天. 汽车维护与修理, 2021(09)
- [4]言语行为视角下的交通标语研究[D]. 逯国利. 北方民族大学, 2021(09)
- [5]日本和新加坡中小学文化传统教育比较研究[D]. 张家雯. 浙江师范大学, 2020(01)
- [6]张之洞对来华基督教之认识与应变研究(1882-1909)[D]. 郑欣. 暨南大学, 2020(04)
- [7]乡约与明代基层法秩序构建 ——以公权力角色变迁为视角[D]. 陈天成.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运用研究[D]. 李继刚. 山东大学, 2020(12)
- [9]问题导向的犯罪治理研究[D]. 阮重骏. 吉林大学, 2020(08)
- [10]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D]. 张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