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逼农致富”现象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侯欢[1](2018)在《基层财政稳定性的法律路径思考——基于烟叶税法治化的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梳理我国烟叶税制近70年的演进过程,发现其变迁史乃逐步法治化的进程。考察典型样本下烟叶税与基层财政的关系,显示后者对前者呈现一定程度之依赖性样态。烟叶税法治化背景下实现基层财政稳定性的当务之急是准确定位烟叶税,核心课题是实现基层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即,将烟叶税仍定位为地方税种以维持基层财政稳定性。合理配置基层财权与事权。重构地方税体系,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保证基层财力。
李洪君[2](2014)在《当代乡村消费文化及其变革:一个东北村庄的物质、规范与表达》文中认为本文以东北河村作为田野工作地点,在发展社会学“后发展效应”的分析框架内,观察中国普通农村消费文化(物质消费文化、规范型消费文化、表达型消费文化)的表现特征与发展脉络。本文以专题式民族志作为文本范式,描述并讨论河村呈现的后发展地区消费文化“后发展”的景观。河村自1980年代以来在住房、家用电子设备领域发生了“静悄悄的消费革命”,其发生机制如下:国家通过将公共消费转化为个人消费、开放农村市场、提升农民收入等公共政策,塑造了农村消费革命的大环境。“人民公社”时期的社区记忆推进了农村消费革命的广度与深度。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导致城乡二元消费结构。河村的“物质消费文化”经历了跨越式发展:河村传统的自然经济平台上的物质产品在没有技术革新、规模生产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到商品的符号化竞争平台。时间、空间在社区的地方性知识体系里被物质化。河村的规范型消费文化日益多元化。(1)当全能型国家从村庄退出、当家庭重新作为生产单位、当家庭日益小型化/核心化之后,在家庭消费过程中,集体主义在家庭整体与成员之间被重视、利他主义在家庭成员之间得以张扬,其端在于维护家庭这个生产、消费、情感各功能集于一体的基层社会单位的稳定。(2)作为家庭与其姻亲家庭、子代家庭交际消费项目中的彩礼消费,其功能之一系为已婚女性提供生活保障。(3)社区消费规范是社区集体意识的反映,回应着村民消费过程中的越轨与失范:熟人社会里明显超出消费者经济能力的消费、明显暴露女性“性征”的消费行为遭到否定性评价;返乡青年的奢侈性消费、村民的日常服饰则获得宽容对待。表达型消费文化表现为社会成员在消费领域内的自我认知与表达。(1)村民在衣食住行各领域的时尚追求目标是以城市为代表的“文明的进程”,但在基层市场共同体的参照下,村民制造了衣食住行各领域的“地方化时尚”,展示了以“我”为主的“自我型”消费。(2)村民在电视节目的消费过程中有清醒而完整的自我。(3)消费维度的“自我”也呈现于村民的休闲体育消费过程中:他们在国家意志、大众传媒、市场经济、地方性知识所确立的消费规范中,用休闲的方式消费着自己的身体,并通过实践将它转化为自己的文化资本及社会资本。针对农村消费文化的型塑机制,本文在马斯洛的需要层级论及马克思、恩格斯相关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宽泛的“生存——享受”二分法分析框架。其中,(1)生存型需要(生理、安全)由生存型物质消费提供满足;享受型需要(社会交往、归属、尊重、情感、自我实现、精神文化生活等)由享受型消费提供满足,享受型消费包括规范型消费与表达型消费。(2)消费者在生存型需要满足后,在边际效益递减效应的驱使下,会将持续追加的消费投入到享受型消费。在生存型需要基本满足的情况下,将消费重心转向享受型需要将提升村民的幸福感。其中,弱经济效益、强社会效益的精神文化产品很难由市场提供,这正是市场化经济、开放社会背景下政府介入地方性消费文化型塑机制的有效之途。本文认为,后发展地区消费文化的后发展之路不必然走向消费主义。尽管消费具有相对于生产的独立性,在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核心与边缘的全球化体系中,位于边缘地区的后发展地区极易被城市、发达国家等文化核心的示范效应所裹胁,但物质的“社会生命”本身也具有后发展效应,致使后发展地区的物质消费文化表现出跨越式发展。人们或能跨越奢侈/昂贵物质消费的“卡夫丁峡谷”,透析物质消费差异化逻辑背后的控制机制,甚至形成“后物质主义”认知,并在日益多元化的地方性消费知识的规范下,在基层市场共同体的参照下,在衣食住行及精神文化生活中创造出富有“地方性时尚”特征的个性化消费,并获得生活领域内的自我。河村经验表明,后发展地区具有形成“后物质主义”消费文化的可能。
刘晓峰[3](2011)在《我国乡镇干部行为的情境与过程 ——以Q镇政府为例》文中提出本文试图通过对当下乡镇干部行为情境与过程的呈现,将中国地方性的日常行政实践同基层行政组织的理论研究联系起来,为那些希望了解有关中国行政真实经验而又不便深入实践的智识提供一种可能。本研究还希望能够让真实生活世界和理论世界有效地得以对接,并以此引发更多学者就有关西方理论之于中国经验适用性的问题进行思考,以推进本土化行政学理论的发展。本研究的确立源于笔者在日常生活中所面对的诸多经验性困惑,笔者发现,行政学理论中所阐述的有关政府组织及干部行为的理论与基层行政的实际情况往往有很大距离,理论中的政府和干部形象在老百姓眼里是陌生的,而那些与“理论形象”相背离的政府及干部行为却为老百姓所习以为常。作为行政学研究者,如何有效地弥补理论文本与实践的差距,而不是简单地以西方理论来质疑或解释本土行政现象,是笔者思考从日常行政经验出发来研究行政组织行为的一个基本考量;其次,不论老百姓还是理论研究者,对基层政府普遍持有一种偏见,认为“中央是好的,地方把经念歪了”,并将基层政府或是整个行政体系视为一个封闭的系统,这种观点忽视了外部环境对行政组织及其成员的影响,如果简单地从这个视角出发,也就无从认识一个真实的基层政府了;再次,不论从研究视角、研究取向还是研究方法上,已有的研究都没能很好地呈现和解释有关乡镇干部行为的一些现象。在上述背景下,乡镇政府之于我们似乎仍然是一个“黑箱”,我们不了解乡镇干部是怎样一群人?不了解他们是怎样互动的?哪些因素影响了他们的行为选择?这些行为背后隐藏了怎样的理论逻辑?这些困惑是笔者决定深入到乡镇政府进行“近距离观察”的主要原因。本文在研究策略上属于定性研究的范畴,笔者在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期间对中国北方的Q镇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田野调查,通过参与式观察、访谈以及文字资料的收集等方法获取了大量的有关Q镇干部行为的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运用“编码分析”、叙事分析、比较分析、“过程-事件分析”等方法围绕本研究的核心问题,对上述材料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分析。在研究内容方面,本文首先试图在批判性借鉴帕森斯“唯意志行动理论”基础上构建一个适合乡镇干部行为的分析工具,将组织的个体行动抽象为情境、行动者、手段和结果四个基本要素,并以“情境理性人”和“结构二重”作为本研究的两个前提性假设。接下来,文章呈现了乡镇政府的外部环境,即外情境的特征。首先,在文化环境方面,处于乡土文化转型期乡土文化呈现出现代性、多样性、市场性相互交融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从“封闭同质”到“开放异质”、从“生存理性”到“经济理性”、从“伦理本位”到“利益本位”三个方面;其次,在政治环境方面,文章着重关注了那些对乡镇政府行为具有直接影响的政治制度因素,包括自上而下的“压力型”政务体制和农民自下而上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再次,在经济环境方面则主要表现为失衡的资源配置结构和“关系资本化”的倾向。紧接着,文章呈现了乡镇政府内部的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通过结合在Q镇的调研讨论了乡镇政府中正式规则的表现形式,即“条”与“块”的规则、“党”与“政”的规则、“指标化”奖惩规则以及“中心任务规则”。这些正式规则的结果是塑造了乡镇政府中的“规定性行为”,即设定准任务型组织、会议与通知、检查与应查、评比与总结;本文还从“人情法则”与“面子工夫”、晋升资本以及“关系艺术”三个方面对乡镇政府中的非正式规则给予了介绍,非正式规则的结果是产生了“策略性行为”,这是一种更为复杂的行为现象,因为乡镇干部在做出行为选择之前所考虑的因素要比社会中原子化的个体决策所考虑的因素更为复杂,它是乡镇干部对组织外情境、乡镇政府中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以及自身状况等各种因素的综合考虑的结果。本文结合Q镇的调研主要呈现了乡镇政府中存在的三种“策略性行为”,即:制度性说谎、责任规避和关系运作。在有关干部行为过程的一章里,本文尝试从微观社会学的角度建构一个新的分析框架,来回答“情境是如何被乡镇干部所内化的?”这一问题。文章将这一内化过程分为感知、修正和维持三个子过程。文章还将乡镇干部的日常互动行为视为一种社会交换,并改进了布劳的社会交换过程模型,改进后的模型包括:需求认知、供方寻找、交换能力展示、获取与回报四个阶段,文章通过Q镇的个案调查更具体地展示了这个模型在经验上的运作过程。本研究的主要结论是:一、“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是乡镇干部行为的总体性特征,它是乡镇政府“乡土性”和“官僚性”相互交融的现实在微观层面上的体现。文章认为大部分乡镇干部在进入官僚体系之前是“生于斯长于斯”的农民,他们对乡土社会规则具有高度认同,当他们进入官僚体系之后,又接受了官僚体系规则的约束,并逐渐建构起对自身“干部身份”的认同,但却又无法完全摆脱乡土社会性的身份认同,再加上他们工作中面对的是“老百姓”,工作的主要场域也仍然是乡土社会,因此他们不得不通过对自身行为的策略性调试来适应各种复杂的、相互交织的规则,呈现出“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行为特点;二、乡镇干部对行为的选择与他们如何理解和权衡情境有关。乡镇干部对情境心存敬畏,能够清醒地意识到情境与自身未来处境是息息相关的,因而有强烈的内在动力去认识、理解情境并据此调整行为。这些情境包括外情境和内情境两个方面,但不管是外情境还是内情境,其结果是使乡镇干部承担了绝大的压力,但却又缺乏法定的权力和能力去应付这些压力,而此时,外情境中特有的乡土文化环境和内情境中的非正式规则又恰恰为乡镇干部“变通”自身行为方式提供了空间,于是“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也就出现了;三、乡镇政府中存在“规则替代”的现象,非正式规则的出现并非为了弥补正式规则职能方面的不足,而是在正式规则职能范围内起主要行为约束作用,这些非正式规则是隐性的,并不被组织价值所认可。乡镇政府中的“规则替代”现象,实质上是“乡土性”社会关系原则对官僚制公共关系规则的一种替代。“规则替代”的直接后果是产生“双轨行政”现象,也即一方面,乡镇行政有一个完整而程序化的组织体系,所有乡镇行政活动都有正式的规范和程序,其特征是理性化、一元性和抽象性,是国家力量在地方上理性建构的体现。如果从公开的、形式化的和象征的角度来看,乡镇行政运作是科层化的,这是乡镇行政运作的一个维度;而另一方面,非正式运作作为隐藏在科层制背后的文本,表明基层干部创造并维持着一个巨大的权力运作空间,这是了解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的另一个维度。“双规行政”使得作为官方文本的正式权力规则被扭曲、被置换、被超越,并以另外一种方式被实施,这是乡镇干部行为的隐秘机制。四、在大多数情况下,乡镇行政则呈现出冲突与矛盾的一面,当下乡镇干部正处于多种矛盾和冲突的情境之中,主要是“权”与“责”的冲突、“行”与“政”的冲突。其中,权责冲突主要表现在资源占有上的主体性缺失与乡镇干部超负荷的政务压力之间的矛盾。而“政治”与“行政”相互背离的现象,在本质上反应的则是乡镇政府“价值追求”与“效率追求”之间的冲突。一方面国家政治(政权)建设要求努力完善科层制度,试图通过完善科层制来加强对乡镇干部行为的约束,以争取更多的外部合法性,实现政府价值追求。但另一方面,乡镇政府作为基层行政机构,面对的是各种临时性任务和突发事件,以及高度复杂、高度不确定的乡土社会,这就要求乡镇干部不能过多的考虑科层制的制度性约束,相反却要打破科层制的运转规律,以实现乡镇政府的效率追求。反应在个体行为层面上就是,乡镇政府不得不通过背离正式规则,通过灵活变通、非正式运作的方式来实施乡镇行政活动。五、当前乡土社会自下而上的权威确立模式还不具有实质性意义,乡村政治仍未摆脱“行政吸纳政治”的现实,这是形塑乡镇干部行为的乡土性政治格局。在国家与社会层面上,则体现了“行政吸纳社会”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而非有些学者所认为的公民社会或合作主义模式。这是因为,从现阶段看来,一方面,国家仍然试图通过基层政府及干部加强对乡土社会的“控制”。而另一方面,尽管国家在大力培植乡村自治组织的发展,但显然,这些所谓的自治组织仍然是在乡镇政府和乡镇干部的“可控”范围之内的,乡镇干部通过私人社会关系,影响着村一级自治组织的活动,自治组织要想获得更多的资金和项目支持,也必须求助于乡镇干部手中所掌握的政治资源,因而不管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乡村自治组织仍然是依附与乡镇政府的,这就是所谓的“功能替代”。而“控制”和“功能替代”正是“行政吸纳社会”的两个核心机制。试图在回归中国真实行政经验的基础上,丰富有关基层行政组织的知识,并推进本土化行政组织理论的研究是本研究的理论旨归。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批判性地借鉴帕森斯、布劳等学者有关个体行为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初步提出了一个探索和解释中国基层干部行为现象的分析框架;2、使用田野调查的方法,系统研究了当前乡镇干部所面对的宏观情境以及政府内的正式和非正式规则,还在微观层面上呈现了乡镇干部的行为过程,这在研究方法和视角上是一个尝试;3、从“干部行为”这一新的角度向读者呈现了一个真实、生动的乡镇政府,为基层政府组织的本土化研究提供了实证材料。当然,本文所讨论的并不是乡镇干部行为的所有问题,所反应的现象也不能概括所有乡镇干部的整体性特征。因为,在中国,尤其不能忽略基层政府及其干部行为在空间上的差异。但是笔者相信,这些问题的探讨,对于认识当下的乡镇政府及其干部行为的若干特征能够提供重要参考。
解冰[4](2008)在《新农村基层政权权责制衡重构》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农村基层政权为研究对象,以政权职能及政权权责制衡为研究核心,从农村实际调查研究入手,以农村基层政权的历史变迁为逻辑起点,以农村基层政权的功能和结构设置及运转为基本研究框架,以农村基层政权在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及障碍性要素为切入点,以乡镇政权的自身生长逻辑和现实基础等为主要研究内容,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政治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以及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组织学等等多种学科理论,在分析了不同时期农村基层政权的相关职能变化以及对其绩效评估之后,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分析和探讨了农村基层政权的有效性和有限性的特征及其实现路径,并据此重构了农村基层政权权责制衡的相互关系,为相关部门在农村基层政权改革及其结构设计提供思路。全文共分十一章。第一章导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研究的背景、目的、意义,论文研究的内容、方法以及核心概念,研究的技术路线及研究的创新点等等。第二章是研究农村基层政权的制度变迁历程。本章主要从制度设计与形态变迁及功能这三个角度,对新中国解放前后几个阶段所发生的制度变迁进行梳理和分析。其目的旨在对农村基层政权的历史演变、政权运转等进行纵向历史考察,揭示农村基层政权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制度路径依赖。第三章是研究人民公社这一政权历史形态中的政权生态以及所承担的角色。本章主要研究了建国初期到人民公社这一阶段农村基层政权参与农村社会治理和经济建设的历史过程,并对人民公社的特定阶段进行政治、经济和社会三方面的绩效评价。研究表明,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公社的政权存在源于它承担的全能政治功能:社会改造与控制功能,一切行动(包括经济建设)都服从国家政治需要。以至于在以革命为动力、以革命为表征的社会改造和建设中,以特殊的方式组织秩序,运作经济。第四章是研究人民公社解体之后,新的农村基层政权形式——乡镇政权的重建及其新的政权功能,以及由此产生的政治生态。本章从乡镇政权涉足经济领域的起源及参与经济建设的历史过程,特别是通过其对政权基础因素的影响进行对比研究,由此分析和解构乡镇政权重建过程中所呈现出的三种不同行为方式的历史根源及其政治生态。第五章是讨论乡镇政权改革以及新农村建设。通过分析新世纪之初乡镇政权存在的问题,及由此产生的危害性,阐明乡镇改革既是新农村建设的方向,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影响国家战略发展的重点问题。基于对问题重要性认识,本章阐述了本次乡镇改革的政治内涵,以及新农村建设的战略命题。第六章介绍和分析目前学术界、理论界以及与乡镇政权密切相关的县乡村干部等对本次乡镇改革的看法和观点论争。之所以这样安排,其意义在于通过对学术界和理论界的观点予以梳理,以及身处改革之中的干部感受呈现,使得对目前展开各种改革试验既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也在认识基础之上形成共识。第七章通过公众舆论调查对目前乡镇改革进行评估并提出对策。基于目前乡镇改革取向不明、改革不配套、不规范以及观点论争等等原因,乡镇改革存在诸多变数,本章采用政治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对目前已经或正在进行的乡镇改革试验效果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并进行绩效评价。第八章主要通过对政治与经济之间的辩证关系角度,研究农村基层政权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基层政权效率。透过政权效率分析以及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发现和寻找出政权中存在的问题,旨在此研究基础之上为当前正在开展的创新实践提供思路,同时也为本论文的核心制度设计提供经验和思路依据。第九章重点研究新时期农村基层政权——乡镇政府权责制衡的理论和现实基础,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建构思路。主要通过对未来乡镇政权的权责逻辑分析、乡镇政权面临的现实(自身结构特性以及改革带来的行政空间变化等)的考察,以此来确定并阐述未来乡镇政权权责制衡的基本思路。第十章是农村基层政权权责制衡的具体制度设计。这是本论文研究的重中之重。基于对目前新村建设乃至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之后考虑,从现阶段新农村建设对乡镇政权的基本要求、乡镇政权未来功能认识以及新时期(未来中长期)乡镇政权的权责制衡等三个方面,给乡镇政权进行新的职能定位,并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对未来农村新形势下的基层政权中的责任和权力之间制衡进行中长期制度设计。第十一章是建立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基础之上的法律化机制设计。这既是农村基层政权权责制衡的内在配套需求,也是权责制衡的保障要求,更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形势下的必然要求。学术研究是累积性的。但“判断历史的功绩,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没有提供现代所要求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提供了新的东西。”由于本文首次从纪检监察角度和立足于反腐倡廉工作来研究农村基层政权,不仅在研究角度和研究方法方面有所创新外,而且研究内容有所创新。其中,关于乡镇再改革问题的提出和基础政权效率的分析,关于权责制衡重构的逻辑推演和思路设计以及新时期乡镇政权的功能定位,关于权责制衡重构的法律化机制的设计等,均突出了创新性。从而,极大增加了研究成果转换为政策实践的可能性。
李成方[5](2008)在《我国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中,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间发生了很多的矛盾和冲突,两者关系的失衡严重阻碍了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不断推进与完善,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研究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权间的关系问题,对于促进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在政治权益与经济权益方面均出现了失衡,如乡镇干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乡镇通过派出机构控制村委会,乡镇通过控制村党支部来控制村委会等;乡镇通过目标管理、奖惩、工资等措施控制村委会,乡镇通过“村财乡管”控制村委会,乡镇干涉村民自治组织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以及乡镇对农村公共产品供应的缺位。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的原因主要有:国家放权让利的农村发展战略引发的矛盾、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乡镇现行体制的制约、村民自治能力不强以及乡镇与村庄拥有资源的不对称。要平衡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间的关系,就要从宏观体制、法律制度、乡镇、村庄四方面着手进行改革。首先,要改变国家的农村发展战略。第二,健全规范乡村关系的法律制度体系。如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间的关系具体化,明确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职权范围,完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完善村民自治权的法律救济机制。第三,要改革和完善乡镇政府管理体制。如转变乡村干部观念,建立新型乡村关系,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推行乡镇政务公开,改革县乡压力型行政体制与政绩考核制度。第四,提高村民的自治能力。如提高广大村干部与群众的素质,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加强农村党支部的建设,大力培育农民维权组织,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郭相宏[6](2008)在《失范与重构 ——转型期乡村关系法治化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中的“乡村关系”也可以表述为“乡—村关系”或“乡、村关系”,就是指乡镇一级基层政权和村级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这种用法也是学界的惯例,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乡村”。“乡”即乡镇一级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村”即以村民委员会为代表,行使自治权。乡村关系体现的是“乡政”与“村治”之间的关系,就其实质而言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政府和农民的关系。在基层管理体制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乡镇政府和代表村民行使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实现乡村治理的最重要的因素。乡、村两级组织是实现国家意志和保障农民利益的节点,乡村关系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晴雨表。本文结合作者的实地调查,并借鉴他人的相关研究资料,选择村民自治背景下乡村关系的失范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同时,将范围限定在农业型乡镇政权和农业型村级组织之间的乡村关系,这类乡(镇)、村是全国乡(镇)、村的主体部分,并且乡(镇)、村之间关系复杂,矛盾冲突多,是实现农村政治现代化的难点所在。乡村关系的失范涉及诸多因素,本文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做一个全景式的描述与分析。本文把乡村关系放在中国宏观制度环境中和中国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从国家法的立场阐述村民自治背景下的乡村关系,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之中考察乡村关系的失范。在结构安排上,全文除引论和结论外,其余五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第一章“国家法秩序中的乡村关系”中,首先梳理了自1949年以来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大致经过的三个阶段,即乡政权制时期(1949-1958年)、人民公社时期(1958-1983年)和乡政村治(1983年至今)时期。第一阶段奠定了乡村关系的基本结构,是一种乡、村政权“共治”结构的发展。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实现了国家对社会政治文化生活及其他一切领域的控制,农民失去了经济自主权而依附于农村集体,农村集体组织进一步成了依附于国家的一级单位,从而保证了国家对农村的资源汲取。直至今天,人民公社体制的影响仍然存在。乡政村治模式就是“乡镇政权+村委会制”。乡镇是国家的基层政权机关,乡镇以下的村庄,依法设立村民委员会。1982年宪法确认村委会是农村最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是被指导和指导的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这就用法律划定了二者的界限。村委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由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来自主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其他组织和政府无权干涉。村民自治凭借国家法的认可和支持而得以推广,却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乡村关系的失范表明,国家法遭遇到“法律不能”的困境。第二章至第四章构成第二大部分,抓住乡村关系中至关重要的政治因素(乡村关系的行政化)、经济因素(土地权利)和制度变革因素(税费改革)对乡村关系的失范进行深入剖析。第二章“乡村关系的行政化”揭示了乡村关系行政化的典型表现及其原因。行政化奠定了乡村关系的基本格局,也是乡村关系失范的突出表现。直接干预选举、实行村财乡管是乡镇控制村委会的人事任免权和财务管理权的举措;对村委会、村干部制定各种目标和任务、进行各种考核和考察以及派驻“包村干部”等措施将村委会的利益和乡镇利益捆绑在一起,村委会很难实现自我管理,村民也难以做到民主监督。于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村关系的规定便遭到破坏,弱化了乡村的新型指导关系,强化了传统的领导关系,不符合村民自治的基本精神。乡村关系的行政化是国家“压力型体制”作用的结果:上级总是想办法将压力传递到下一级,乡镇政府无可遁逃地承担起完成上级任务的角色。在失衡的国家城乡发展政策支配之下,牺牲农业来发展工业的基本格局仍未得到根本改观,农业依然在为城市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提供廉价农产品和原料。乡镇政府作为国家从村庄汲取资源的工具,既要完成国家任务,又要满足自己财政支出的需要,解决财政困难,还要维护乡镇滋生的自我利益等等,都促使其加强了对村委会和农民的控制。第三章“土地权利:在国家与农民之间”主要通过土地权利来探讨农民与国家的关系。土地征用极大地扭曲了乡村关系,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经远远超越了乡村关系的范围。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最为密切,而他们却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法》只是赋予农民对土地有限的使用权,而处分权属于土地主管部门。这种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三权分立”的土地权利格局加强了国家所有权的优越地位,削弱了农民的土地权利,农民对于土地征用只能被动接受,而且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补偿。同时,它为各种名目的税费征收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不仅如此,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在现实中无法解决究竟谁是所有人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及实践,四个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体)都能够享有土地所有权,也有四个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发包权。权利主体的混乱不利于对土地和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国家法对土地所有人、发包人和使用人处分土地的任何行为都做出了严格限制,而对于国家征用土地却极少限制。《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现行立法对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具有明显的国家强制特征。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完全是国家单方面的意志,农民集体无权亦无力与国家进行谈判,国家法律没有给农民集体留下丝毫余地。什么是公共利益,国家为了哪些公共利益就可以征用土地?对这些基本问题,法律规定付之阙如。现行法律对于土地征用的补偿,只是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以及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而土地所有权作为土地权利的核心权利却得不到国家法的补偿。这是明显不合理的。通过土地征用可以看到国家多重身份的冲突:规则的制定者(立法者)和执行者(执法者)、交易的一方当事人、纠纷的裁判者、部门利益的追逐者……使得国家对于征地这一行为享有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力。且不说有些政府超越权限的行为,仅就已有的法律规定而言,国家对土地拥有的绝对优势地位就足以使农民土地权利处于弱小而保护不力的境地。如此一来,土地成了人人都想吃的“唐僧肉”,国家、各级政府及村委会都想从中捞取好处,于是农民眼中的“卖地”现象就愈演愈烈,农民土地权利受到的侵害就越来越大。充分说明,不受限制的权力会越来越膨胀,将权利的空间蚕食鲸吞。要保障农民权利,土地问题是核心。土地权利得不到保障,就无法改变乡村关系失范的局面。第四章“税费改革后的乡村关系”叙述了中央政府实行税费改革之后,乡村两级陷入财政危机,由此反思农民负担沉重的体制性原因。在传统社会,赋敛的征收是社会治理的秘诀。古代的很多税制改革或者变法乃至近代的国家政权建设,都与赋敛的需要相联系。人民公社体制成功地满足了国家向农民征收税费的需要,为国家的经济建设积累了原始资本。时至今日,这一功能依然为乡镇政权所继承。村民自治遭遇困境的主要原因是乡镇政府要维持支配性的乡村关系,其根本目的是把村级组织继续作为自己下属的一级行政组织,依靠村级组织来完成税费的收取、贯彻自己的意图、完成各种指令性任务。村民自治形式化跟农民负担问题化几乎是同步发生的,二者之间有着内在的结构性关联。它们都是基于向农民征税、收费的需要而竭力维持支配性乡村关系的两种表现。中央政府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巩固政权合法性,从2000年开始进行税费改革,从2006年取消农业税,乡村关系因之进入到“后税费时代”。然而,这种“并税除费”决不是治本之策,若无其他改革配合,对其“治标”效果也不能期望太高,要以历史上历次税费改革都绕不开的“黄宗羲定律”为鉴。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加剧了乡、村两级的财政危机,而危机则为乡村关系的根本性转型提供了条件。同时,乡镇政府向农民征收税费的“目标考核”压力也大为缓解,乡村治理工作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使乡村关系的变革和发展面临着新的历史契机。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跟进,单兵突进式的税费改革在并未完全解决农民负担问题时,却有可能正在造成新的治理资源的缺失。作为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三章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运用一系列鲜活的事例、枯燥的数字和冷峻的法条来剖析乡村关系的失范。通过对土地权利和税费征收的分析,丰富了对失范的理解和适用。既存在违反规范的“违法的”失范行为,也存在符合规范的“合法的”失范行为。失范并不意味着完全违背既有的规范,亦不是无法可依、无规可循;更严重的失范行为是在既有规范的前提下进行的,而这些规范往往具有“合法”的身份。尽管国家、基层政府和农民都有失范行为,而前两者有国家法和国家强制力的支持而具有合法性,农民虽具有道义的正当性却无力与之抗衡,各项权利难以获得制度化的表达和保障。评价失范不能仅以国家法作为标准,而应以公平正义为依据。国家的失范(在本文中突出地体现为乡镇政府的失范行为)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农民的失范行为大多是在国家力量挤压之下的被动反应。乡村关系的失范凸显出国家权力对农民权利的制度性挤压,不合理的国家体制已经成为转型期体制改革的主要对象。这也是贯穿全文的一个基本思想。第五章“法治化的秩序重建”是本文的第三部分。解决失范问题的前提是有规范可循,秩序重建需要以公平、正义、人权等具有普世意义的基本价值为取向的规范。这样,体制改革就提上了日程,也只有体制改革才能真正破解乡村关系的困局,进而解决转型时期的三农问题。有了良好体制保障的法治才会实现“良法之治”。三个方面的体制改革分别以平等、自由、权利为目标:这就是拆除“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制度壁垒以实现城乡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取消对农民的差别待遇,要实现城乡在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各个方面的平等。同时,改革乡镇公共管理体制、把农民从对国家的身份依附中解放出来,使农民获得自由。这就需要撤销乡镇政府,建立农会组织,让农民拥有安排生产、自主经营的自由。此外,推动土地制度改革、恢复耕者有其田的传统,把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财产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以保障财产权为核心,进而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实现农民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是土地所有权的宪政意义,也是在农村重建法治化新秩序的起点。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实质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乡村关系的失范就是国家权力侵犯农民权利的外在表现。限制政府、保障民权乃是解决农民问题的根本理念,也正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只有法治政府才能真正解决农民问题。欲达此目的,就必须建立以实现平等、自由,保障权利为目的、以公平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新秩序。这一自然演进和理性自觉的过程,也就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
胡克春[7](2007)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乡镇政府效能的研究》文中提出发展问题是关系到我们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大问题,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是我们一切工作的主旋律。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既定目标的根本途径就是发展,而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则是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了今后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新农村建设影响深远,任务繁重而复杂。乡镇政府直接面对广大农村群众,负责建设新农村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它们对新农村建设任务地顺利开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建设新农村要求乡镇政府发挥高效能,对广大农民群众进行积极组织与引导。然而,当前乡镇政府效能低下是不争的事实,增强乡镇政府效能,就是要解决一直以来乡镇政府效能低下的问题,以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研究新农村建设进程中乡镇政府效能问题,是一个涉及范围比较宽泛、内容复杂的课题。对此,笔者运用文献法、调查研究法、理论研究法、实证分析法分别从乡镇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建设新农村对乡镇政府的新要求、乡镇政府效能发挥的现状及新农村建设中增强乡镇政府效能的对策等几个角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笔者首先分析了乡镇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并阐述了新农村建设对乡镇政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我们知道,挖掘现象产生的根源是正确认识事物和解决问题的前提。制约乡镇政府效能发挥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通过在实地调研乡镇政府效能现状的基础上,笔者从三个方面分析了乡镇政府效能发挥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并详尽论述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可行性的创新方案,力求为解决新农村建设进程中乡镇政府效能低下问题提供可操作性的思路。
邓红梅[8](2006)在《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法学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治对于新农村建设具有规范制约与促进保障的双重作用。要避免新农村建设转化为政治运动,只有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制监督,确保新农村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黄飙[9](2006)在《农业产业化及其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农业产业化是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政策的又一伟大创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益尝试。“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也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重要任务。农业产业化经营在中国已经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点滴积累使这一新生事物逐渐成熟,但目前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阻碍其更快更好的发展。因此这类问题的解决成为本文探讨的中心话题。本文试图在前人理论研究及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对农业产业化的规范化经营进行试探性的探讨,主要关注其进程中较为突出,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概念的统一认识,政府职能的转变,各参与主体、各组织模式的资格认定以及经营行为的规制。按照这种写作思维,本文大体上分成四个章节。文章的第一章节主要是从农业产业化的主导力以及本质特征入手纠正目前存在的认识误区。按照主导力的不同,把农业产业化分成“政府的产业化”和“农民的产业化”,强调指出我们所提倡的应是以农民为主角的产业化。其次再从本质特征进行分析,力图还原其本来面目。第二章节主要从规范政府行为的角度入手。虽然农业产业化是以市场为导向,但是政府的作用是无法被忽略的。政府应解决其自身的定位问题,建设服务型政府。本章在分析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政府行为的偏差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法并指出政府应合理发挥调控职能更好的为农业产业化服务。第三章节主要涉及到农业产业化各参与主体及一些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认定问题。分别对农户、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松散型、半松散型及紧密型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的问题进行探讨。各参与主体及一些产业模式法律地位的模糊将不利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因此其遂成为本章要解决的中心问题。第四章节主要是对农业产业化经营行为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订单农业由于其灵活的经营手段成为当前比较普遍的组织模式,而其出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就成为本章要解决的重点。本章的另一任务是对庄园经济的进行试探性分析,并尝试性地提出相应的法律处理方法。
叶华[10](2006)在《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十六大报告以及“十一五规划”都对农村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规划。但作为农村政治生活重要组成部分的村民自治的运行却并不令人乐观,在一些地方甚至令人相当沮丧,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这其中主要就是乡镇行政权对村民自治权的侵蚀以及村民自治能力的缺乏。应该说近二十年来,有关村民自治的国家立法有了长足的发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过修订后正式实施,其后许多省份相继出台了实施细则。在这些法律中蕴涵着现代民主理念和严格民主程序,使村民自治一时成为世人关注的公共话题。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村民自治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新的突破点。但伴随着村民自治的是“三农问题”的日益严重。如何解释这一悖论以及走出这一困境,使农民真正在政治经济等方面享有自治权呢?本文将通过考察我国农村治理的历史传统,以及当前乡村关系不和谐的现状,力图探求乡村关系不和谐的根源进而寻求解决的办法。 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进行了非常多的研究,并且形成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多数学者把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放入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下的论点尤为引人注目,如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周贤日、潘嘉玮教授所撰写的着作《村民自治与行政权的冲突》、《论村民自治权与国家行政权》,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付小刚撰写的论文《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村民自治》等文。在这些研究中,学者均把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看作是对立的两种权力,基本上认为,要想使村民自治权得到充分发展关键就在于乡镇行政权退出农村领域。因此主张要在法律上明确界定政务与村务的界限,或是要求撤并乡镇从而为村民自治权的发展提供空间。 但本人认为,乡镇行政权侵犯村民自治权的根源主要在于行政权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同村民自治权所代表的私益之间的冲突所致。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在表面上是一对对立的利益关系,其实二者在很大程度具有一致性。这也是本文力图寻求解决乡村关系和谐共存的理论依据。同时经过研究,本人认为,村民自治权的发展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前面许多
二、“逼农致富”现象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逼农致富”现象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基层财政稳定性的法律路径思考——基于烟叶税法治化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治化:烟叶税制变迁的进程 |
(一) 烟叶税制变迁的法治化诠释 |
(二) 烟叶税法治化的影响因素解读 |
二、基层财政对烟叶税的依赖性检视 |
(一) 基层财政对烟叶税依赖事实的典型样例考察 |
(二) 基层财政对烟叶税依赖性的负效应分析 |
三、基层财政稳定性法治化路径之建构 |
(一) 当务之急:准确定位烟叶税 |
(二) 核心议题:实现基层政府财权与事权相匹配 |
(2)当代乡村消费文化及其变革:一个东北村庄的物质、规范与表达(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缘起、意义与研究范围 |
1.2 关键概念和运用的理论分析框架 |
1.3 相关学术史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研究的创新点 |
2 河村:一个东北移民山村 |
2.1 村落背景:地理与历史 |
2.2 河村概况 |
2.3 村庄经济 |
2.4 河村的社会团结机制:弱社区记忆、低度的社会分化 |
3 静悄悄的消费革命 |
3.1 住房更新热潮 |
3.2 耐用消费品时代的来临 |
3.3 消费革命的发生学 |
4 物质消费文化的跨越式发展 |
4.1 后发展地区自然物质的符号化 |
4.2 时间的物质化:儿童节 |
4.3 空间的物质(商业)化与符号化 |
5 规范型消费文化及其变革 |
5.1 家庭消费规范:集体主义与利他主义 |
5.2 家庭间的交际消费:彩礼 |
5.3 多元化的社区消费规范 |
6 表达型消费文化的萌生 |
6.1 以物质依赖为基础的自我呈现:地方性时尚 |
6.2 精神文化消费中的自我呈现:休闲消费 |
7 需要层级、精神文化消费与公共政策选择 |
7.1 人的双重属性与需要/消费层级 |
7.2 边际效用与需要/消费层级 |
7.3 村庄的精神文化产品与政府的公共政策选择 |
7.4 小结 |
8 结论与讨论 |
8.1 结论 |
8.2 讨论:后发展地区“后物质主义”消费文化的可能性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3)我国乡镇干部行为的情境与过程 ——以Q镇政府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实践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1.3 研究问题和目的 |
1.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相关研究 |
1.3.2 国内相关研究 |
1.4 研究方法 |
1.4.1 资料收集方法 |
1.4.2 资料分析方法 |
1.4.3 对信度和效度的讨论 |
1.4.4 对研究伦理的讨论 |
1.4.5 对个案代表性的讨论 |
1.5 个案与个案选择 |
1.5.1 小镇概况 |
1.5.2 个案选择方法和理由 |
1.6 主要内容和结构安排 |
第2章 组织中个体行为的"情境-过程"分析框架 |
2.1 组织中的个体行为 |
2.2 组织中个体行为的基本分析要素 |
2.2.1 从帕森斯"唯意志行动"理论谈起 |
2.2.2 组织行动系统的基本要素 |
2.2.3 要素间的联系 |
2.3 本文的理论假设 |
2.3.1 情境理性:乡镇干部的人性假设 |
2.3.2 结构二重:情境与行为的互动性假设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干部行为的外情境:乡镇政府的环境 |
3.1 环境中的组织 |
3.1.1 环境 |
3.1.2 组织环境与个体行为 |
3.2 文化环境:乡土文化的转型 |
3.2.1 乡土文化及其特点 |
3.2.2 乡土文化的转型与表现 |
3.3 政治环境:国家授权与社会授权 |
3.3.1 自上而下的国家授权:压力型体制及其表现 |
3.3.2 自下而上的社会授权:非制度化的农民政治参与 |
3.4 经济环境:资源非均衡配置与"资本差序格局" |
3.4.1 财政体制与城乡二元:资源配置的结构性失衡 |
3.4.2 从"关系差序格局"到"资本差序格局"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干部行为的内情境:乡镇政府中的规则 |
4.1 规则中的行为 |
4.1.1 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 |
4.1.2 组织规则与个体行为 |
4.2 正式规则与"规定性行为" |
4.2.1 乡镇政府正式规则的基础 |
4.2.2 乡镇政府中的正式规则 |
4.2.3 乡镇干部的"规定性行为" |
4.3 非正式规则与"策略性行为" |
4.3.1 非正式规则的产生与影响 |
4.3.2 乡镇政府中的非正式规则 |
4.3.3 乡镇干部的"策略性行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干部行为的过程:情境内化与社会交换 |
5.1 乡镇干部行为过程的两个阶段 |
5.2 行动者对情境的内化 |
5.3 乡镇干部对情境的内化过程 |
5.3.1 感知 |
5.3.2 修正 |
5.3.3 维持 |
5.4 乡镇干部的社会交换过程 |
5.4.1 乡镇政府的社会性 |
5.4.2 布劳的微观社会交换过程 |
5.4.3 乡镇干部的社会交换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乡镇干部行为逻辑的理论解释 |
6.1 体制中的乡镇:制度性压力与干部行为逻辑 |
6.1.1 "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 |
6.1.2 资源境遇与干部行为逻辑 |
6.1.3 压力型体制与干部行为逻辑 |
6.2 乡土中的乡镇:"乡土性"对干部行为的影响 |
6.2.1 "乡土性"与乡镇干部行为 |
6.2.2 "乡土性"权威与干部行为逻辑 |
6.2.3 "乡土性"政治格局与干部行为逻辑 |
6.3 潜规则中的乡镇:"规则替代"与干部行为逻辑 |
6.3.1 乡镇政府中的"规则替代"现象 |
6.3.2 作为"规则替代"核心的"关系替代" |
6.3.3 潜规则对干部行为的形塑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讨论 |
7.1 研究结论 |
7.2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7.3 进一步的讨论 |
7.3.1 "双轨行政":乡镇行政运作的隐秘机制 |
7.3.2 冲突中的基层行政 |
7.3.3 "行政吸纳社会":再谈国家与社会的整合 |
7.3.4 对基层行政组织研究的启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录1:研究日志(部分) |
附录2:访谈提纲 |
附录3:正式访谈目录 |
附录4:文本资料目录 |
附录5:Q镇2009年度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一览表(部分) |
附录6: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文章 |
(4)新农村基层政权权责制衡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第一节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一、相关概念及关联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动态与分析 |
一、国内外研究动态 |
二、国内外研究的观点 |
三、国内外研究分析 |
第三节 研究的内容与结构 |
一、研究范围 |
二、基本思路 |
三、内容结构框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理论基础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三、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五节 本研究的可能创新 |
第二章 我国农村基层政权的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封建社会中农村基层政权的历史变迁 |
一、制度及其环境演变 |
二、制度变迁中的政权功能:控制社会 |
三、政权运转特点:专制政治下的“官绅合治” |
第二节 近代中国的农村基层政权 |
一、近代中国的基层政权变迁 |
二、危机应对中的中国共产党选择 |
三、政权运转特点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制度选择 |
一、乡级政权的形态 |
二、政权实现路径 |
三、政权运转特点 |
四、乡级政权评价 |
第三章 人民公社的政治生态与角色 |
第一节 人民公社的设立背景 |
一、国际政治环境与军事安全 |
二、国内政治压力与经济形势 |
三、人民公社的理论逻辑根源 |
第二节 人民公社的战略选择与任务 |
一、人民公社构想的提议 |
二、人民公社的建立与修正 |
三、人民公社的战略任务 |
第三节 人民公社结构与运转 |
一、人民公社的组织结构 |
二、人民公社的运作特点 |
三、人民公社的政策讨论 |
第四节 人民公社绩效评价 |
一、基于政治学视角的人民公社绩效评价 |
二、基于经济学视角的人民公社绩效评价 |
三、基于社会学视角的人民公社绩效评价 |
第四章 乡镇政权重建与绩效 |
第一节 人民公社制度变迁与乡镇功能转轨 |
一、农村基层政权形态的变迁 |
二、制度变迁中的政经角色剥离 |
三、乡镇政权功能转型:搞活经济 |
第二节 乡镇政权重建的绩效 |
一、取得巨大的经济成就 |
二、确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 |
三、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
第三节 乡镇政权行为形态差异化及解析 |
一、不同乡镇政权行为的差异化特征 |
二、乡镇政权不同行为的差异化要素解析 |
三、乡镇政权行为形态形成过程解析 |
第四节 转型期乡镇政权的政治生态 |
一、乡镇行政自利化倾向 |
二、“离根”、“离土”倾向 |
三、乡镇政权畸变与机制性脱序 |
第五章 乡镇再改革与新农村建设 |
第一节 乡镇再改革的背景 |
一、机构膨胀与农民负担 |
二、宏观繁荣下的“三农”危机 |
三、乡镇政权出现合法性危机 |
第二节 乡镇再改革背景成因解析 |
一、政策成因 |
二、体制根源 |
三、机制缺陷 |
第三节 乡镇再改革的政治内涵 |
一、农业价值再认识 |
二、政权合法性再生产 |
三、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重塑 |
第四节 乡镇改革的战略命题解析 |
一、制度安排与农村发展 |
二、农民福利再造 |
三、农民权利——权力的演进与互融 |
第六章 乡镇改革争论与政治实验 |
第一节 乡镇改革再认识与讨论 |
一、“三农”问题与城乡差别认识 |
二、改革规律及共识的认识论争 |
三、乡镇建制论争与分析 |
四、城乡融合问题讨论 |
第二节 乡镇再改革实践议论 |
一、对“精简机构”改革效果的质疑 |
二、对“海推直选”乡镇长的合法性质疑 |
三、对小城镇建设作用的质疑 |
第三节 乡镇改革的碰撞与冲击 |
一、政治逻辑与治理逻辑的冲突 |
二、乡镇债务化解之痛 |
三、乡镇改革成本之困(钱从哪来?人往哪去?) |
四、农民中介组织发展的进与退 |
第七章 公众舆论调查与改革绩效分析 |
第一节 公众调查及测定 |
一、公众调查设计 |
二、方法与抽样 |
三、分析与测定 |
第二节 乡镇再改革绩效分析 |
一、经济绩效 |
二、政治绩效 |
三、社会绩效 |
第三节 乡镇再改革中的新问题 |
一、“讨饭财政”下的秩序干扰与政治失序 |
二、形式化改革下的消极行政与信仰流失 |
三、改革遮蔽下的跑冒滴漏与新型腐败 |
第八章 农村基层政权效率分析与讨论 |
第一节 农村基层政权效率因子 |
一、政权效率问题的提出及其背景 |
二、政权效率问题的研究与思考 |
三、乡镇政权效率因子选择 |
第二节 调查统计与分析讨论 |
一、调查方法与抽样 |
二、模型设计与数据统计 |
三、结果分析与讨论 |
第三节 农村基层政权效率实证分析 |
一、1949年之前:无为政治与有为介入 |
二、人民公社:政治高效与经济低效 |
三、乡镇政府:经济高效与政治低效 |
第四节 农村基层政权监督与效率 |
一、政策扭曲过程解析 |
二、农村基层政权的监督渠道及效率分析 |
三、乡镇政权监督乏力的因素解析 |
第九章 权责制衡重构的逻辑与思路 |
第一节 权责制衡的理论基础 |
一、乡镇政权的权责逻辑 |
二、乡镇政权权力的有效性 |
三、乡镇政权权力的有限性 |
第二节 权责制衡的现实基础 |
一、乡镇政权结构与特征 |
二、乡镇政权调整的必然性 |
三、乡镇政权廉政建设形势研判 |
第三节 重构乡镇政权的思路 |
一、乡镇改革逻辑:职能决定形态 |
二、乡镇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三、乡镇监督机制的构建路径 |
第十章 农村基层政权权责制衡重构 |
第一节 新时期乡镇功能定位 |
一、保护性功能 |
二、生产性功能 |
三、服务性功能 |
第二节 乡镇政权权责制衡建构 |
一、乡镇政权的权力建构 |
二、乡镇有限权力建构 |
三、责、权、利量化与统一 |
第三节 乡镇监督体制重建 |
一、乡镇监督要素及其关联 |
二、县乡村监督体制整体设计 |
三、乡镇民主嵌入制度设计 |
第十一章 权责制衡重构的法制化机制 |
第一节 依法治国的内涵和要素 |
第二节 权责制衡的法律架构 |
第三节 权责制衡的工作化机制 |
第四节 法制化的社会动员机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1 |
附件2 |
附件3 |
附件4 |
附件5 |
(5)我国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2章 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的表现 |
2.1 乡镇与村民自治组织政治权益的失衡 |
2.1.1 乡镇干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
2.1.2 乡镇通过派出机构控制村委会 |
2.1.3 乡镇通过控制村党支部来控制村委会 |
2.1.4 村委会的“附属行政化”与“过度自治化” |
2.2 乡镇与村民自治组织经济权益的失衡 |
2.2.1 乡镇通过目标管理、奖惩、工资等措施控制村委会 |
2.2.2 乡镇通过“村财乡管”控制村委会 |
2.2.3 乡镇干涉村民自治组织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
2.2.4 乡镇对农村公共产品供应的缺位 |
第3章 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的原因 |
3.1 国家“放权让利”的农村发展战略引发的矛盾 |
3.2 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
3.2.1 法律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规定过于原则 |
3.2.2 法律对村委会与村党支部间的职权范围规定模糊 |
3.2.3 法律对村民自治权利缺乏救济途径 |
3.3 乡镇现行体制的制约 |
3.3.1 压力型行政体制的影响 |
3.3.2 现行乡镇财政体制的压力 |
3.4 村民自治能力不强 |
3.4.1 农村集体经济薄弱 |
3.4.2 村民自治组织不健全 |
3.5 乡镇与村庄拥有资源的不对称 |
第4章 平衡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对策 |
4.1 改变国家的农村发展战略 |
4.2 健全规范乡村关系的法律制度体系 |
4.2.1 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间的关系具体化 |
4.2.2 明确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职权范围 |
4.2.3 完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 |
4.2.4 完善村民自治权的法律救济机制 |
4.3 改革和完善乡镇政府管理体制 |
4.3.1 转变乡镇干部观念,建立新型乡村关系 |
4.3.2 转变乡镇政府职能 |
4.3.3 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
4.3.4 推行乡镇政务公开 |
4.3.5 改革县乡压力型行政体制与政绩考核制度 |
4.4 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
4.4.1 提高广大乡村干部与群众的素质 |
4.4.2 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 |
4.4.3 加强农村党支部的建设 |
4.4.4 大力培育农民维权组织 |
4.4.5 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失范与重构 ——转型期乡村关系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Abstract 引论 |
一、问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资料与术语 |
四、思路与结构 第一章 国家法秩序中的乡村关系 |
第一节 乡村关系的失范 |
一、乡村关系的难解之局 |
二、转型时期的社会失范 |
第二节 1949年以来乡村体制的变迁 |
一、乡级政权的确立 |
二、人民公社的衰落 |
三、村民自治的勃兴 |
第三节 乡村权力结构的法律渊源 |
一、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 |
二、宪法规范的乡镇政权 |
三、村级治理的基本组织 |
四、乡村关系的基本结构 第二章 乡村关系的行政化 |
第一节 乡政控制村治 |
一、以考核促管理 |
二、直接干预选举 |
三、实行村财乡管 |
四、设定考核目标 |
五、设立派出机构 |
第二节 乡镇政府的资源优势 |
一、党务资源 |
二、行政资源 |
三、经济资源 |
四、文化资源 |
五、动员能力 |
第三节 乡村关系行政化的原因 |
一、城乡发展政策失衡 |
二、体制压力自上而下 |
三、事权财权不相匹配 |
四、利益集团寻租结盟 |
五、自治组织角色冲突 第三章 土地权利:在国家与农民之间 |
第一节 "三权分立"的土地权利格局 |
一、国强民弱利归谁? |
二、权利主体何其多 |
三、公共利益何处寻? |
四、所有权不予补偿? |
五、法律不敌"潜规则"? |
第二节 土地征用中的国家 |
一、作为立法者的国家 |
二、作为逐利者的国家 |
三、身份冲突中的国家 |
第三节 所有权人有什么权利? |
一、虚置的所有权 |
二、两难的村集体 |
第四节 农民利益谁来保护? |
一、法定补偿知多少? |
二、征地更比种地强? |
三、法律不为民做主? 第四章 税费改革后的乡村关系 |
第一节 税费征收:乡村关系的实质 |
一、赋税征收:传统社会的治理秘诀 |
二、控制村政:人民公社的制度遗迹 |
三、因果关联:村民自治与税费改革 |
第二节 税费改革:轮回还是新生? |
一、并税除费:新瓶再装旧酒? |
二、"黄宗羲定律":改革面对陷阱? |
三、税费改革:单兵如何突进? |
第三节 制度壁垒:单项改革的困境 |
一、中央文件效力式微 |
二、中央地方分权不明 |
三、公共管理高价低效 |
四、长远布局综合兼顾 |
第四节 乡村关系:危机与契机 |
一、乡村两级的财政危机 |
二、乡村干部的赢利思维 |
三、乡村关系的改革契机 |
四、税费改革的制度跟进 第五章 法治化的秩序重建 |
第一节 平等:消除差别待遇,实现城乡平等 |
一、促进城乡制度平等 |
二、实现城乡政治平等 |
三、保障城乡赋税平等 |
第二节 自由: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农民自由 |
一、解放农民,还民自由 |
二、政府"守夜",经济自由 |
三、撤销乡镇,建立农会 |
第三节 权利:推进土地改革,保障财产权利 |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法理基础 |
二、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宪政价值 |
三、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治意义 |
第四节 秩序:健全法律制度,重建乡村秩序 |
一、拆除城乡壁垒,落实宪法精神 |
二、保障利益表达,深化司法救济 |
三、保护农民权利,完善法律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附:索引 |
(7)新农村建设进程中乡镇政府效能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课题研究的背景 |
1.2 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 研究本课题的现实意义 |
1.4 研究的主要方法 |
第2章 乡镇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战略地位 |
2.1 新农村的科学内涵 |
2.1.1 新农村建设概念的提出 |
2.1.2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科学内涵 |
2.2 乡镇政府及其效能 |
2.2.1 乡镇政府及其历史发展 |
2.2.2 乡镇政府效能 |
2.3 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增强乡镇政府效能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
2.3.1 增强乡镇政府效能是新农村建设方针政策贯彻实施的客观需要 |
2.3.2 增强乡镇政府效能是改变乡镇政府工作局面的有效途径 |
2.3.3 增强乡镇政府效能是提高党在农村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新农村建设对乡镇政府的新要求 |
3.1 新农村建设要求有高效能的乡镇政府 |
3.1.1 新农村建设要求有高素质的乡镇干部队伍 |
3.1.2 新农村建设要求乡镇政府有新的工作机制 |
3.2 新农村建设要求乡镇政府明确职能定位 |
3.2.1 新农村建设要求乡镇干部转变思想观念 |
3.2.2 新农村建设要求乡镇政府“回归法定职能” |
3.3 新农村建设要求乡镇政府更加注重工作实效 |
3.3.1 注重工作实效要求乡镇政府必须对新农村建设有清醒的认识 |
3.3.2 注重工作实效要求乡镇政府必须转变工作作风 |
3.4 新农村建设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 |
3.4.1 韩国“新村运动”的背景 |
3.4.2 韩国“新村运动”的成功及可借鉴之处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乡镇政府效能发挥的现状 |
4.1 乡镇政府效能发挥的积极方面 |
4.1.1 权力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时期 |
4.1.2 权力相对分散的乡镇政府时期 |
4.2 目前制约乡镇政府效能发挥的若干问题 |
4.2.1 乡镇干部的腐败问题 |
4.2.2 乡镇政府对新形势适应性滞后的问题 |
4.2.3 乡镇政府机构设置问题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增强乡镇政府效能的对策 |
5.1 处理好“对上”与“对下”的关系 |
5.1.1 处理不好“对上”“对下”关系的后果 |
5.1.2 正确处理“对上”与“对下”关系的方法与途径 |
5.2 实施“人才反哺农村”策略促进乡镇干部整体素质提升 |
5.2.1 当前乡镇干部的整体状况 |
5.2.2 实施“人才反哺农村”的策略 |
5.3 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加快乡镇政府改革 |
5.3.1 乡镇政府改革的基本原则 |
5.3.2 乡镇政府改革的方向 |
5.3.3 乡镇政府改革的可行性方案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法学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农村建设的提出及其法律意义 |
二、法治对于新农村建设的双重作用 |
1.规范制约作用。 |
2.促进保障作用。 |
三、“政治运动”的隐忧与对策 |
(9)农业产业化及其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 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农业产业化概述 |
1.1 农业产业化的定义 |
1.1.1 农业产业化提出的背景 |
1.2 农业产业化的内涵及特征分析 |
1.2.1 农业产业化的内涵 |
1.2.1.1 两类农业产业化 |
1.2.1.2 农业产业化的概念 |
1.2.2 农业产业化的特征 |
1.2.2.1 农业产业化中企业家居于核心位置 |
1.2.2.2 经营组织化、企业化 |
1.2.2.3 生产规模化、集约化 |
第二章 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政府行为的规范 |
2.1 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政府职能的转变 |
2.1.1 市场机制本身缺陷需政府适度干预农业产业化 |
2.1.2 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政府职能的转变 |
2.2 政府行为的偏差及纠正 |
2.2.1 政府行为的偏差表现 |
2.2.2 政府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产生偏差的原因 |
2.2.3 政府行为偏差的纠正 |
2.2.3.1 农民权益的保障 |
2.2.3.2 政府问责制的建立及完善 |
2.2.4 政府调控职能的合理发挥 |
2.2.4.1 协调功能 |
2.2.4.2 制度创新功能 |
第三章 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各主体的法律问题探讨 |
3.1 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农户的法律主体资格 |
3.1.1 农村承包经营户概述 |
3.1.2 农村承包经营户为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 |
3.2 农业经济合作组织 |
3.2.1 农业经济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存在的问题 |
3.2.1.1 身份未确认 |
3.2.1.2 注册登记混乱 |
3.2.2 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法律地位的确认 |
3.3 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主要组织形式的法律人格认定 |
3.3.1 松散型经营组织形式的法律人格认定 |
3.3.2 半紧密型经营组织形式的法律人格认定 |
3.3.3 紧密型经营组织形式的法律人格认定 |
第四章 农业产业化经营行为的法律问题探讨 |
4.1 半紧密型组织模式――定单农业经营行为法律问题分析 |
4.1.1 定单农业存在的问题 |
4.1.1.1 政府职能的越位 |
4.1.1.2 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履约意识不强 |
4.1.1.3 合同内容的不规范、不具体、不全面 |
4.1.1.4 合同格式不规范 |
4.1.2 提高合同履约率的几点思考 |
4.1.2.1 加强合同签订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努力推动农业产业化的法治进程 |
4.1.2.2 明确合同签订各方的主体身份 |
4.1.2.3 制定明确的纠纷处理制度 |
4.1.2.4 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司法力度,保障合同的法律效力 |
4.2 紧密型组织模式之庄园经济模式的法律探讨 |
4.2.1 庄园经济简要介绍 |
4.2.2 庄园经济的法律思考 |
4.2.2.1 规范招商行为 |
4.2.2.2 遵循信息公开原则 |
4.2.2.3 完善监事会功能 |
结束语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研究成果 |
(10)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部分:当前我国乡政村治的现状 |
一、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的应然模式 |
二、乡政府的侵权 |
(一) 乡镇行政权侵犯村民的民主权利 |
(二) 乡镇行政权侵犯村民的经济自主权 |
(三) 乡镇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提供的缺位是另一种形式的侵权 |
三、村民自治权在某些方面超越法律 |
(一) 村民委员会的一些职权具有行政色彩 |
(二) 村规民约超越国家法律体系 |
第二部分:我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历史传统及其发展规律 |
一、我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历史传统 |
二、我国乡村治理模式的发展规律 |
(一) 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关系 |
(二) 村民自治权的发展规律 |
(三) 乡镇行政权发展规律——权力扩张性 |
第三部分:当前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失衡的原因 |
一、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 |
(一)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模糊 |
(二) 村务同政务界限模糊 |
二、农民缺少利益表达途径 |
三、行政权的扩张性是行政权不断侵权的原动力 |
四、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失衡是行政权不断侵权的根源 |
第四部分: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和谐共存的背景和意义 |
一、二者共存的背景分析 |
二、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和谐共存的意义 |
(一) 从民主政治的角度看乡村关系和谐的重要意义 |
(二)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乡村关系和谐的重要意义 |
第五部分:乡村关系和谐共存的模式构建 |
一、目前理论界的观点及建议的分析 |
二、二者共存的模式构建的理论分析 |
(一) 二者共存的可能性分析——从公益与私益共存的角度 |
(二) 如何达到和谐 |
三、具体制度模式构建 |
(一) 限制政府行政权是村民自治发展的空间前提 |
(二) 提高村民自治能力是关键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四、“逼农致富”现象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基层财政稳定性的法律路径思考——基于烟叶税法治化的视角[J]. 侯欢. 地方财政研究, 2018(06)
- [2]当代乡村消费文化及其变革:一个东北村庄的物质、规范与表达[D]. 李洪君. 华中科技大学, 2014(02)
- [3]我国乡镇干部行为的情境与过程 ——以Q镇政府为例[D]. 刘晓峰. 南京农业大学, 2011(06)
- [4]新农村基层政权权责制衡重构[D]. 解冰. 华中农业大学, 2008(05)
- [5]我国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问题研究[D]. 李成方. 湖南大学, 2008(12)
- [6]失范与重构 ——转型期乡村关系法治化研究[D]. 郭相宏. 西南政法大学, 2008(04)
- [7]新农村建设进程中乡镇政府效能的研究[D]. 胡克春. 哈尔滨理工大学, 2007(02)
- [8]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法学思考[J]. 邓红梅. 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6)
- [9]农业产业化及其法律规制[D]. 黄飙. 福州大学, 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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