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人民的利益 远安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农民减负纪略(论文文献综述)
王文利[1](2018)在《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任何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诉争合同无效,裁判者均需审查合同的效力,如若认定诉争合同有效,则需在裁判文书中表述诉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悖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如若认定合同违法而无效,则需引用违反具体强制性规定法条,因此每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均无法回避合同效力之审查,存在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问题。作为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违法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合同违法即无效,自当无从研究此类合同效力,然则强制性规定类型化肇始,无论立法者是否予以规定此概念,违法合同不一定无效已深入法治思维之中,如何进行司法识别责无旁贷成为研究对象。当企及探究强制性规定类型精确化、标准化沦为无法实现之幻想,放弃则欲罢不能,如何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依旧是司法实务中疑难杂症。《民法总则》第153条未采纳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概念,源于理论与实务界争议较大、无明确区分标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空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之概念,立法未予采纳极具正当性,不仅在于无明确司法识别标准,更主要困境为如何界定之,概皆源于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系法学概念,并非法律或言立法术语。现因上述原因虽未纳入立法之中,但如何司法识别违法合同的效力依然系裁判难点之一,可谓沉珂痼疾未除,又添并发症,争议不仅未平复,相反更加激烈。探究违法合同之效力,如若继续固持沿循强制性规定类型标准化之路径,因其固有性质使然,无法实现初衷。如何精准识别违法合同效力,仍需自法律历史中探寻,因人类的各种社会制度均起源于蒙昧社会,发展于野蛮社会,成熟于文明社会,法律制度亦不例外。欲探寻法律体系中细枝末叶,需自无效合同规则的历史演化肇始。强制性规定和违反之无效合同先于国家、法律存在,起源于远古时代之禁忌和违反禁忌的合同。无效合同规则的成因基础为公平、良知、正义、效率,分别系其民法学、伦理学、哲学、经济学基础。有效合同自有价值判断理念,合同有效的基石为鼓励交易、契约自由、等价交换等,鲜有探讨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理念,无效合同规则亦应存有其相应价值判断理念:维护交易秩序是其首要需求,保障契约自由是其必然结果,鼓励和促进交易是其内在目的。强制性规定源于氏族禁忌,先于法律而存在,其类型化并非如我国学者误传系史公尚宽先生所创,细究其雏形可追溯至罗马法中将限制性法律或禁止性法律划分为不完善法律、不完全完善法律及完善法律,在我国系“舶来品”,其继受中存在诸多失误,其中之一,当下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存在极端两极化,即过于宽松和苛求。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效力认定,矫枉过正,如苛求认定有效,随意扩大无效的范围。其成因无外乎学术研究存在误识、理论准备不足、司法识别路径指向不明。虽强制性规定类型标准、精确化是无法实现的梦想,但仍具有相当的价值功能:根本性转变了裁判者的理念、慎重对待违法合同的效力、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为防止公法过分干涉意思自治、保持适度管制,需要对强制性规定加以一定限制,两分法起到了在私法领域桥头查验欲进入国家管制、分辨强制性规定对私法行为效力影响的审核作用。两分法作为一种严格预防强制性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否定的守桥者(裁判者)手中检测仪器之一,规制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尊重和守护意思自治是守卫者使用两分法之本分,其价值功能亦在此。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并非唯一司法识别违法合同效力利器,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需考量立法目的、衡量相冲突利益、法益之种类、交易安全,其所禁止者,究系针对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等,加以认定。不仅如此,还应当考量无效后果、法律效果、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量各种影响合同效力之因素,慎重适用强制性规定否定合同效力,尽量减少无效合同之认定。我国无效法律行为规则的历史演化,特别是违法合同效力之司法识别,系改革开放伴生物,随前者不断深化而变化,历经任意无效、限制无效至严格限制无效之清晰可见脉络。其进步性不可小觑,但因我国改革开放仍然在路上,故现行规则及其适用依然存在不足,突出表现在违法合同效力之司法识别中:适用法律依据不规范、认定合同无效扩大化、强制性规定类型化识别有误、裁判无效依据有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自相矛盾。特别是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适用《合同法》第52条不规范:依据该条认定合同有效;不直接适用该条认定合同无效;笼统适用该条;混用该条各项。无效扩大化表现为:有瑕疵合同认定为无效;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认定无效于法无据;将未生效合同判定无效。诸多司法识别失误主要源于司法实践忽视法律适用、强制性规定泛滥、强制性规定类型化识别认识模糊。矫治上述缺失首先须在立法上清理限缩强制性规定,慎重判定违法合同无效,在此基础上奉行“存疑推定有效”之规则,具体而言,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因部分无效否定整体合同效力;法定撤销及解除优先于无效。在违法合同中,违反资格准入强制性规定的嗣后补正合同,作为特例,此类合同主要是指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合意,合同已成立甚至履行,但出卖方、租赁方、出让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或自始至终未依法取得相关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安全合格证、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及依法被法院查封财产后擅自处分的合同,合同标的物或其建筑行为因此存在瑕疵,但存在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涤除瑕疵可能性的合同。该类合同异于无效合同补正及无效合同转换,虽合同内容具有一定瑕疵,但存在涤除瑕疵可能性,并不因此无效。无论自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基础、理念,抑或违法合同效力之司法识别,均旨在限制强制性规定即公权力对意思自治过度干预,尊重当事人合意,尽量认可合同有效,严格控制违法合同无效之司法判定,鼓励交易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吴烨[2](2013)在《“调解优先”司法政策下的法院调解异化现象研究》文中指出很难想像一个关切中国前途的法律研究者,能够对法院调解制度在这个国家现当代司法史中戏剧性的兴衰无动于衷。自2002年起,中国司法当局开始逐步推行在日后被概念化为“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使调解(包括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在经历近10年的衰退后出现强势“逆袭”,成为司法改革历史上的标志性事件。本文即以此一历史事件为研究对象,以法院调解为考察面,通过分析“调解优先”司法政策的形成背景及发展过程,展现这一政策推行过程中所无法解决并且日益加剧的、自司法改革启幕以来于民事审判和司法管理领域中始终挥之不去的种种乱象,反思法院调解制度在近二十年的时程中戏剧般的命运起伏,以图照见中国司法制度的深层机理。依循政策的由来——问题——反思这一逻辑结构,本文以三个篇章展开如次论述:第一章:描述“调解优先”司法政策的形成流变。是章对1950年代以来中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状况进行粗线条的描述,对笔者所认为支撑政策变迁背后的种种社会、政治、司法因素进行相对细致的分析。第二章:展现“调解优先”司法政策下的法院调解异化现象及其危害。是章旨在描述“调解优先”司法政策在运作过程中造成的审判管理权大规模扩张而恣意干扰审判权的正常行使,以及由此引发的审判权在调解程序低羁束性的制度条件下不断扩张,从而全面侵犯当事人的程序、实体处分权等现象。第三章:反思“调解优先”司法政策所引发种种乱象。是章在对前文的现象、成因分析基础上,点出全文的基本命题:所谓“调解异化”现象的本质系1990年代以来中国司法改革中不断朗现的“双重尺蠖效应”,即以“扩张审判管理职权——推卸审判监督职责”为轴线的司法管理体制改革路径和以“扩张审判职权——推卸审判职责”为轴线的审判方式改革路径的延续和变体。是章以此一命题为出发点评述近20年来与司法改革史相伴的主要理论争议,展现笔者所认为的我国司法改革理论知识生产与司法改革待解的“真问题”需求之间不断发生脱节的危险情态。第一章第一、二节与第三章第一节为全文重点片段。
周仁标[3](2011)在《省管县改革的动因、困境与体制创新研究》文中认为“郡县治、天下安”,这是我国的一句古训,也是对中国数千年历史的经验总结。县作为我国历史上各朝各代一个不可或缺的地方政府层级,在维护国家政治统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据统计,2007年我国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有2859个(含市辖区),县域面积896万平方公里,超过国土面积的93%,县域内人口总数为9.15亿,占全国总人口的70.41%,①另据2006年12月发布的第六届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评价报告显示,全国县域经济的地区生产总值为8.81万亿元,仅占全国GDP的48.1%。可见,当前我国县域面积和人口与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极不相称,县域发展的严重滞后,对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是极为不利的。导致目前县域在国民经济中比例偏低的原因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工业的发展和城市的兴起,城市经济逐步取代县域而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二是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市管县体制”的束缚,这一体制将县域的各种生产要素更多地向市域积聚,使县域失去发展的动力和能力。工业化和城市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县域经济要获得长足的发展,必须从改革现行的市管县体制入手。市管县体制,顾名思义,即是由地级以上的市(含直辖市、较大的市和地级市)管理周边县(市)的体制。市管县体制是伴随着我国城市的兴起和城市地位的日益提升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该体制全面启动并掀起高潮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事情。其在运行初期,在加强城乡合作、促进城乡一体化和城市化进程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加之该体制在设计上存在着缺陷以及地方政府本着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动机,在体制建设上采取“一哄而上”的策略,使得体制在运作过程中出现了变形和走样,演化为广为学界所诟病的“市管县”体制,进而成为制约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障碍。近些年,改革“市管县”体制,实行省直管县(市)的呼声日益高涨,在实践领域也出现了与省管县相契合的体制实验,这一改革还得到了中央领导人及国家政策的支持。如2005年6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省直管县’试点”。《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也明确提出“减少行政层级”,“理顺省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级直接对县的管理体制”。因此,推行省直管县(市)的体制已成为大势所趋。本论文的写作目的是:全面、系统地研究省管县体制改革的动因,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当前我国省管县体制实施所面临的困境与障碍,探索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的地方政府体制模式。论文共分为七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导论部分阐述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指出地方政府体制是上层建筑的范畴,其产生和发展是由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即经济基础所决定。然而,地方政府体制义不是消极和被动的,它可以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从而使该社会的经济基础得到巩固或削弱。此外,影响地方政府体制选择的重要因素还包括政府管理的有效性,即政府管理的规模与能力、经济发展的水平、科学技术发展的状况、公民的自组织能力等。历代统治者理想的体制模式是中央政府—中间层级政府—基层政府三级体制。但是,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和主观因素的制约,中国政府历来都是多层级设置的,地方政府体制长期在二级与三级、虚级与实级之间徘徊,直至发展到当代的省——市——县——乡的四级体制。市领导县体制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产物,其在运行初期,对于加强城乡合作、促进城乡一体化和城市化的进程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该体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地背离初衷,演变为广为学界所诟病的市管县体制,进而成为制约县发展的障碍,改革市管县体制已成大势所趋。该部分还对文中涉及的一些重要概念作了阐释,分析了选题研究的现状,提出了具体的研究方法和写作思路。第一章我国地方行政体制的历史沿革。夏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王国,也是第一个政治实体的国家。我国历史上的地方行政体制大致经历了郡县制、州郡县制、道(路)州县制、省府县制、省县制等发展时期。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结束了长期诸侯割据、战国争雄的局面,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政治稳定,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是这一体制也构成了中国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基础和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想基础,容易形成央强地弱的局面,不利于地方自主权和积极性的发挥,以至于在政府体制的安排上多次在集权与分权间徘徊,在地方行政体制上多次出现二级制——三级制——二级制——三级制的怪圈循环。行政体制作为上层建筑,是阶级社会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综合反映。伴随着历史的演进、社会的变迁以及政权的变更,行政区划的结构体系和行政区划各要素的内容、形式都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影响地方行政体制变迁的主要因素有:国土面积、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民族因素、历史社会因素等。第二章市制与市领导县体制的兴起及其演进。作为一种地方行政建制,市制创始于欧洲国家。中国近代意义上的市建制,是伴随着城市的发展,在清末民初推行城乡分治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市制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隶属于县、与县并立到一些市领导县等不同的阶段。市领导县体制发端于国民政府时期,经历了“建立——撤销——再建立——全面实施”的发展历程。市领导县体制的兴起,既有决策层加强城乡合作、推动城市化进程的制度考量,也与地区行署的发展和演变密切相关。市领导县体制实施的积极意义在于:有利于缩小政府结构规模,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克服省级政府管理幅度过大、管理负担过重的问题;有利于推动城市化的发展进程,促进中心城市的快速发展;有利于打破传统市县之间的行政壁垒和城乡分割、工业农业分离的弊端,为实现城乡优势互补和统筹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和城乡居民的共同富裕提供有利条件;使生产要素在更大的区域范围内实现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提高了资源利用的效率,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然而,由于决策层体制设计上存在缺陷,加之地方利益的驱动,市领导县体制后来逐步地演变为以行政管理和干部安置为目的的“市管县”体制,从而成为制约县域发展的障碍。第三章省直管县(市)改革的动因分析。省直管县(市)改革的直接动因是消除市管县体制的弊端,根本动因则是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以行政管理和干部安置为目的的“市管县”体制逐步暴露出诸多的缺陷,其弊端主要有:缺乏宪法和法律的支撑;地级市政府职能定位模糊和不当,制约其积极作用的发挥;层次增多,加大了行政管理成本;泛城市化现象严重;“小马拉大车”现象普遍;存在着市“吃”县、市“刮”县、市“卡”县的现象,等等。本文还通过对两类不同发展水平的县域的分析,提出在经济发达地区,其改革的直接推手或动力来自于区域内部,即“草根经济”的推动,而在欠发达地区,其直接动力则来自于外力,即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推动。此外,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相协调的理论、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理论、民主政治与公民社会发展的理论、依法治国的理论、科学发展的理论(科学发展观)以及关于“市管县”体制改革的种种理论探讨,为省直管县(市)的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中国传统行政体制的历史积淀,现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以及省直管县(市)的改革实践等,为“省管县”体制的实施提供了现实基础。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兴起及其后爆发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西方国家掀起了以变革政府权力运行机制与管理方式、调整地方行政区划和政府职能定位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政府改革,为我国地方政府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了有益的国际借鉴。第四章省直管县(市)改革的实践进程与面临的困境和障碍。“市管县”体制所存在的诸多弊端,已经引起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不少省份正积极地进行省直管县(市)改革的尝试。浙江省是我国最早推行财政省管县体制和扩权强县政策并先行受益的省份。海南省自1988年建省以后,就一直实行行政上的“省直管县(市)”的体制。继浙江、海南改革之后,湖北、安徽、吉林、江西等20多个省份也积极进行省直管县(市)的改革试点,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可喜的成就。然而,各地在改革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权力存在虚扩现象,实质性权力下放力度不够;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相矛盾;市级政府的职能定位不当,市县关系趋于紧张;县难以适应扩权后管理上的需要;缺乏权力监督的相关规定和措施等。本章还主要从心理层面、操作层面、体制层面、政治文化层面、法律制度层面等不同的视角,对“省管县”体制实施的困境与障碍作了较为全面的探讨。第五章我国地方政府体制的创新。实行省直管县(市)的体制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地方政府体制的重要的制度设计。但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资源、经济和文化等差异很大,这就决定了我国地方政府体制的构建不能搞“一刀切”,就像不能在全国全篇一律地实行市管县体制一样,省直管县(市)体制也不能成为我国地方政府体制唯一的制度选择。本文从宏观架构与具体路径两个层面提出创新我国地方政府体制的政策设想。宏观架构是以省管县为主,市领导县为辅,两种体制协调并举。论文分析了建立这种新型的体制架构的必要性和意义,并在前一部分分析省直管县(市)面临的困境与障碍的基础上,提出了体制创新的基本思路:创新政治文化;转变政府职能;改变管理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同时还提出了重构市领导县体制的设想,并以此作为省管县体制的必要补充。创新地方政府体制的具体路径包括:缩省并县;增设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推行扩权强县改革;加强县际及县市之间的区域联合;地级市领导郊县;县级政区划分等第;乡(镇)政府实行乡(镇)治与县派相结合的体制。第六章县域自治——地方政府体制改革的出路和方向。本章通过对中国历代政府体制的演变历史及其规律的梳理,认为单纯地依靠政府自身的改革,地方政府体制将难免陷入“二级制——三级制——二级制——三级制”的怪圈循环,而治理理论为我国地方政府体制的改革,提供了一条全新的理念和路径。县域自治是对治理理论的升华和具体运用,推行县域自治,有助于实现政府组织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改变政府官员传统的执政理念和权力运行方式,解决政府官员为谁工作和对谁负责的问题。县域自治是使我国省管县改革取得实质成效的理性的制度选择,也是保证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真正落实的根本途径。
朱湘[4](2010)在《我国省直管县改革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创新地方政府管理体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实行“省直管县”改革,推进分权管理模式是创新我国省以下财政体制的重要突破口之一。省直管县改革有利于我国县域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分税制改革,对于克服市管县现有弊端,简化行政层级,提高行政效率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界定了“行政省直管县”、“财政省直管县”、“扩权强县”、“强县扩权”等与省直管县改革相关概念,划分了“行政省直管县+扩权强县”、“准行政省直管县+扩权强县”、“财政省直管县+强县扩权”、“财政省直管县+扩权强县”、“财政省直管县”、“强县扩权”、“扩权强县”、“强县扩权+扩权强县”8种地方改革模式。通过对东、中、西部省直管县改革内容的分析,研究发现:东部省份中,海南是行政省直管县+扩权强县模式;浙江是准行政省直管县+扩权强县模式;山东、河北、黑龙江是财政省直管县+强县扩权模式;吉林是财政省直管县+扩权强县模式;江苏是财政省直管县模式;辽宁是强县扩权模式;福建、广东是扩权强县模式。中部省份中,湖北、安徽、河南是财政省直管县+强县扩权模式;江西、山西是财政省直管县模式;湖南省是扩权强县+强县扩权模式;广西是扩权强县模式。西部省份中,重庆是行政省直管县+扩权强县模式;陕西、甘肃是财政省直管县+强县扩权模式;青海是财政省直管县模式;四川、云南、宁夏是强县扩权模式。最后,本文对各省下一步改革的重点进行了探究,对各地省直管县改革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以期为省直管县改革的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
许远旺[5](2010)在《规划性变迁:机制与限度 ——中国农村社区建设的路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湖北省农村社区建设实践为例,对中国农村社区建设的路径进行考察与分析,认为农村社区建设是一场规划性变迁过程,政府在其中扮演了积极能动者和行动主体的角色与功能,起到了动员、组织、引导、规划和推动的重要作用。与传统内发和自然生长的社区不同,现代意义上的社区主要是一种计划性或规划性社区,体现了国家由外向内进行整合和理性建构的特点。在乡村社区分化及认同流失的条件下,政府在规划性变迁中的主动性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及合理性。不过,政府主导的规划性变迁方式在现实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度。新一轮农村社区建设能否取得成效不仅取决于人们对农村社区建设目标的重新认识与定位,而且也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方式和机制。第一章对农村社区建设的缘起、背景、改革动因及实验进展进行了概括和分析,认为同城市社区建设一样,农村社区建设的兴起并不是实践中人们主观意愿或想象的产物,而是适应社会结构转型及乡村基层治理的需要。长期以来,单位制不仅是城市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和方式,而且也是我国乡村社会组织及农村基层治理的重要特征。这种僵化和封闭的机械整合方式在新形势下日益丧失其存在的经济社会基础及合理性。第二章对农村社区建设的试点和实验过程进行描述,从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角度对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的动员过程、方式、体制安排及农村社区的试点类型与模式进行考察,并对转型期乡村治理的渐进改革模式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重点考察社区重建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做法,一方面旨在从服务、管理、社区组织与邻里关系角度探讨和分析乡村社区化管理的动因与逻辑,另一方面也着眼于对新型农村社区的组织结构与制度基础进行具体考察。通过分析发现,近代以降,伴随“政权下乡”的同时,国家还采取了“服务下乡”这样一种更为隐蔽和柔性的渗透策略和方式。不过,国家在一步步加强对乡村渗透和控制的同时,却未能为乡村提供同城市一样充足的公共服务。这样一种二元制整合方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导致城乡矛盾加剧,引起人们之间的冲突和不满。社区平台的创设为实现从城乡二元整合向一体化治理奠定了组织和制度基础。第四章对农村社区建设的推进方式和实施机制进行考察,发现自上而下的行政动员和政府推动仍是当前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机制和方式。不过,在借助行政化的惯性运作机制和能量的同时,各级在具体推动该项工作过程中还引入了社会化参与、市场化运作、志愿服务等理念和方式。因此透过社区重建这扇窗口也可进一步观察政府行为方式与运作机制的嬗变与转型。第五章从政府理性人和政策执行的视角,对政府在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的政策执行行为、方式、表现进行具体考察,并对基层选择性政策执行行为的后果和影响进行了分析。第六章对政府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目标动机、行动逻辑、作用功能及其有限性进行考察和分析,了解乡村社区组织与制度变迁的生发机制和变迁路径。从基层治理模式转换与变迁的历史来看,乡村基层社会组织与管理体制的变革与民众需求、自发创造以及基层干部、中央自上而下的组织、规划、引导与支持密不可分,是一种“支助型”制度变迁过程。在此过程中,民众自下而上的需求压力与“倒逼”机制、地方领导的默认支持和回应机制以及中央自上而下的合法性确认和推动机制共同推进了制度变迁的进程。最后对本文的结论进行总结,认为农村社区建设是政府主导下的规划性变迁过程,各级政府在其中起到了动员、组织、引导、规划和推动的重要作用。不过,从根本上而言,农村社区是一定地域的人们基于内在认同和需要而形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因此,国家在自上而下地建构社区的同时,应着力培育社区居民的“自立、互助、合作”精神,增强农村社区自我整合和发展的能力,在规划性变迁中实现国家理性与农民理性的有机衔接、良性互动。同时,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应充分调动地方和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而形成农村社区建设的合力。
吴理财[6](2006)在《治理转型中的乡镇政府 ——乡镇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总体上而言,我国乡村治理正处于从“社会国家化”到“国家社会化”的转型之中,与之相应的,我国乡镇政府的职能必须从“管治”(government)转向“服务”、从“汲取”(乡村资源)转向“供给”(公共产品),因而,笔者认为,乡镇改革的关键是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那么现实的乡镇改革实践是否以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原则呢?对于乡镇政府的实态运行以及乡镇改革的实际发展路径又应如何理解?如何促进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是本文关心的主要的问题。 然而,通过对乡镇改革的实证研究发现,贯穿乡镇改革实践的主线并非我们在理论上所主张的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而是“效能优先”。所谓“效能优先”,是指改革将提升政府效能放在首要位置,并围绕它而展开。从各地的乡镇改革实践来看,“效能优先”原则既明显体现在“减人减支”的机构精简、乡镇撤并之中,又蕴含于“交叉任职”、“以钱养事”以及“乡财县管”、“委托扩权”等改革之中。这种“效能优先”式改革即便牵涉到政治层面的内容,例如乡镇党政班子“交叉任职”、民主选举,实质上也是以“效能优先”为主旨。这种改革实际上仍是一种行政自我改革,它很难超越行政体制的范畴而触及体制性的根本问题。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乡镇政府职能的转变,但是这一转变却极其有限。 作者认为,对于乡镇政府职能的考察,不单要考虑到“国家”、乡村人民的需要,以及二者的交互作用对乡镇政府职能的影响,更不能忽视乡镇政府和乡镇干部自身的利益诉求,以及乡镇政府和乡镇干部面对“国家”和乡村社会的制度规定、利益要求、实际的乡镇权力结构的能动性反应。正是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决定了乡镇政府职能运作的实际内容和形态。乡镇政府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特定“结构”(或“场域”)的“惯习”,只有把它放置在特定的“结构”(或“场域”)之中才能切实理解乡镇政府为什么要这样做、而不是那样做。也就是说,要想改变乡镇政府的“惯习”,除了政策的要求、理念的转换以外,最重要和最关键的是改变生成、维续这一“惯习”的“结构”(或“场域”),简言之,就是要变革体制,进行机制创新,产生一种“激励结构”,促使农村基层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良性转型。
叶长卫[7](2005)在《新时期湖北省供销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协调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中国迈向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在这一新时期,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农业现代化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历史任务,也是全国人民经济工作的重点,同时这一时期对农产品优质化、农业发展区域化、农业经营产业化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这一切都要求实现农业的历史性跨越,必须要有新的理念、新的思路、新的方法。在此新背景下,农业产业化这种新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在全国蓬勃发展起来,并且在山东、浙江等地取得较好的实践效果,农业产业化甚至被许多专家学者认为是继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之后的第三次农村革命。与其同时随着产业化理论的逐渐完善、产业化实践中种种不协调问题的凸现,合作经济组织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弥补产业化经营不足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涨。从理论上讲,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对伴生兄弟,互有需要,互相促进,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载体,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供销合作社发展的经济基础,两者协调发展会实现双赢的目标。同时,两者的发展又都有利于推进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促进农业商品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完成与实现,有效解决“三农”问题。 作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供销合作社,实际上涵盖了合作经济组织除了农业保险与信贷功能以外的所有经营内容,是农村最具优势的合作经济组织。从历史发展来看,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历来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中央对供销合作社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非常重视,1995年中央5号文件、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以及胡锦涛同志、温家宝同志都曾明确地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交给了供销合作社。显然,积极主动地参与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也已成为供销合作社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 20世纪末以来,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现在发展势头良好。但是,湖北农业产业化经营存在的问题还很多,其中合作经济组织不发达,农业产业化经营不能有效地与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供销合作社嫁接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湖北省供销合作社近年来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办社宗旨,立足于促
吴开钧[8](2002)在《为了人民的利益 湖北省远安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农民减负纪实》文中研究表明 十多年来,远安县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减轻农民负担这个农村工作热点,加强监督不放,取得明显效果。加强事前监督从源头上把住减负关为了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落到实处,县人大常委会首先从源头抓起,强化预算管理,做好事前监督。一是年初审查预算时,认真把好支农资金、教育附加费征收、扶贫款的发放等各个环节;二是仔细核查上年农民人均收入,防止抬高基数,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三是在乡镇召开人代会期间,常委会负
吴开钧[9](2002)在《为了人民的利益 远安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农民减负纪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远安县人大常委会十多年如一日,紧紧围绕减轻农民负担这个农村工作热点,加强监督不放松,取得明显效果。1985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以来,全县连续7年将农民负担比例控制在国务院规定的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其中近5年农民负担比例一直控制在3%以内,5年来连续被宜昌市人民政府及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表彰为减轻农民负担先进县。加强事前监督,从源头上把住减负关为了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落到实处,县人大常委会首先从源头抓起,强化预算管理,做好事前监督。
二、为了人民的利益 远安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农民减负纪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为了人民的利益 远安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农民减负纪略(论文提纲范文)
(1)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动因 |
二、选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三、研究状况 |
四、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违法合同的“法”规范:强制性规定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概念诠释 |
一、强制性规定的范围 |
二、相关概念辨异 |
三、强制性规定的祛魅 |
第二节 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演变 |
一、类型化的现实性 |
二、类型化的追根溯源 |
三、类型化继受的缺失 |
第三节 类型化既存问题成因 |
一、法源误区 |
二、储备不足 |
三、识别路径指示不明 |
第四节 二分法类型化的适用功能 |
一、二分法类型化的功效 |
二、二分法类型化的考量 |
三、类型化精准目标的践行 |
四、未入典并不是废弃 |
小结 |
第二章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判断理论 |
第一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历史演化 |
一、无效合同的起源 |
二、民法总则第153条对无效合同规则的影响 |
三、我国无效合同规则发展趋势 |
第二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建构基础 |
一、民法学基础:公平 |
二、伦理学基础:良知 |
三、哲学基础:正义 |
四、经济学基础:效率 |
第三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理念 |
一、首要需求:交易秩序之维护 |
二、必然结果:契约自由之保障 |
三、内在目的:鼓励和促进交易 |
小结 |
第三章 违法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 |
第一节 司法识别误区 |
一、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不规范 |
二、合同无效认定扩大化 |
三、强制性规定类型识别错位 |
四、合同无效判定依据不当 |
五、适用诉讼时效认知不一 |
第二节 无效合同司法识别误区的成因 |
一、忽视法律适用 |
二、强制性规定滥觞 |
三、强制性规定类型识别不清 |
第三节 无效合同识别误区之矫治方法 |
一、清理限缩强制性规定 |
二、慎重判定违法合同无效 |
三、确定存疑推定有效规则 |
小结 |
第四章 违法合同的特例:嗣后补正合同效力 |
第一节 嗣后补正合同创设的必要性 |
一、嗣后补正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
二、嗣后补正合同现存困境 |
三、嗣后补正合同缺失性 |
第二节 域外启示 |
一、违法合同未必无效 |
二、违法合同嗣后补正效力的法益权衡 |
三、违法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不足为鉴 |
第三节 嗣后补正合同的性质 |
一、嗣后补正合同异于合同效力补正 |
二、嗣后补正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转换 |
三、嗣后补正合同的有效性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调解优先”司法政策下的法院调解异化现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命题的设定 |
三、 行文结构说明 |
第一章 “调解优先”司法政策的由来 |
一、 “调解优先”司法政策出台前的法院调解发展镜像 |
(一) 前司法改革时期的法院调解 |
(二) 司法改革初期的法院调解 |
二、 “调解优先”司法政策出台的成因研判 |
(一) 社会原子化:基础性原因力 |
(二) 政治形势:导向性原因力 |
(三) 司法改革失败:直接原因力 |
三、 “调解优先”司法政策的成型过程解读 |
(一) 萌蘖在犹疑中:2002-2004 年 |
(二) 在“和谐社会”语境下显山露水:2005-2007 年 |
(三) 从“调解优先”到“大调解”:2008 年至今 |
第二章 “调解优先”司法政策下的法院调解异化表现与影响 |
一、 对审判活动正常秩序的扰乱 |
(一) 审判质效考核下的行为强制 |
(二) 形成的负面影响 |
二、 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侵犯 |
(一) 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侵犯 |
(二) 对当事人程序参与权的侵犯 |
(三) 对当事人程序救济权的侵犯 |
(四) 形成的负面影响 |
三、 对当事人实体性权利的侵犯 |
(一)强制化的实体权利处分 |
(二)对恶意调解现象的纵容 |
(三) 形成的负面影响 |
第三章 法院调解异化现象引致的思考 |
一、司法改革中的“双重尺蠖效应” |
(一)司法改革的“真问题” |
(二) 调判关系的“理想图景” |
(三) 告别制度建构中的“土冒进”与“洋冒进” |
(四) 以自愿合法、事清责明原则羁束审判权 |
二、 遏制法院调解异化现象的制度作业 |
(一) 修正审判质效考核机制 |
(二) 明确先行调解、立案调解相关规范 |
(三) 保障程序可参与性 |
(四) 完善调解案件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表 |
致谢 |
(3)省管县改革的动因、困境与体制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其研究的意义 |
二、相关概念的阐释 |
三、本选题的研究成果与研究动态 |
四、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我国地方行政体制的历史沿革 |
一、国家的形成与地方政府的产生 |
二、县制与省制 |
(一) 县制 |
(二) 省制 |
三、我国地方行政体制的历史分期 |
(一) 郡县制时期 |
(二) 州郡县制时期 |
(三) 道(路)州县制时期 |
(四) 省府县制时期 |
(五) 省县制时期 |
四、影响地方行政体制变迁的因素 |
(一) 国土面积 |
(二) 政治因素 |
(三) 经济因素 |
(四) 民族因素 |
(五) 历史社会因素 |
第二章 市领导县体制的兴起及其演变 |
一、市制的产生及其发展 |
(一) 市制的产生 |
(二) 新中国市制的发展 |
二、市领导县体制的兴起和发展 |
三、市领导县向"市管县"的演变 |
四、市领导县体制产生的积极作用 |
第三章 省管县改革的动因分析 |
一、省管县改革的根本动因 |
二、省管县改革的直接动因 |
三、省管县改革的理论依据 |
(一) 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相协调的理论 |
(二) 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理论 |
(三) 依法治国的理论 |
(四) 科学发展的理论(科学发展观) |
四、省管县改革的现实基础 |
(一) 政治环境 |
(二) 经济环境 |
(三) 文化环境 |
(四) 实践探索 |
五、省管县改革的直接推手 |
六、省管县改革的国际借鉴 |
(一)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兴起 |
(二) 新公共管理视阈下西方国家地方政府的改革 |
(三) 西方国家地方政府改革给与我们的启示 |
(四)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适用性 |
第四章 省管县改革的实践进程及其面临的困境与障碍 |
一、省管县改革的实践进程与存在的问题 |
(一) 省管县改革的实践进程与取得的成就 |
(二) 省管县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二、省管县体制实施面临的困境与障碍 |
(一) 心理层面 |
(二) 操作层面 |
(三) 体制层面 |
(四) 政治文化层面 |
(五) 法律制度层面 |
第五章 我国地方政府体制的创新 |
一、宏观体制架构:"省管县"为主,"市领县"为辅,两种体制协调并举 |
(一) 两种体制协调并举的必要性和意义 |
(二) 构建新型体制架构的基本思路 |
二、构建"省管县"与"市领县"协调并举体制架构的具体路径 |
(一) 建立以省管县为主导的三级地方政府体制 |
(二) 构建以"市领县"为辅助形式的体制结构 |
(三) 推行扩权强县改革 |
(四) 加强县际及县市之间的区域联合 |
(五) 县级政区划分等第 |
(六) 乡(镇)政府实行乡(镇)治与县派相结合的体制 |
第六章 县域自治——我国地方政府体制改革的出路和方向 |
一、我国政府层级体制的历史演进和发展规律 |
二、治理理论与县域自治 |
三、县域自治——省管县改革取得实质成效的理性的制度选择 |
四、县域自治是落实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途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我国省直管县改革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理论探讨 |
1.3 研究思路与论文架构 |
2 东部地区省直管县改革模式研究 |
2.1 东部地区省直管县改革概述 |
2.2 海南:行政省直管县+扩权强县模式 |
2.3 浙江:准行政省直管县+扩权强县模式 |
2.4 山东、河北与黑龙江:财政省直管县+强县扩权模式 |
2.5 吉林:财政省直管县+扩权强县模式 |
2.6 江苏:财政省直管县模式 |
2.7 辽宁:强县扩权模式 |
2.8 广东与福建:扩权强县模式 |
2.9 未来改革方向 |
3 中部地区省直管县改革模式研究 |
3.1 中部地区省直管县改革概述 |
3.2 湖北、安徽与河南:财政省直管县+强县扩权模式 |
3.3 江西与山西:财政省直管县模式 |
3.4 广西:扩权强县模式 |
3.5 湖南:扩权强县+强县扩权模式 |
3.6 未来改革方向 |
4 西部地区省直管县改革模式研究 |
4.1 西部地区省直管县改革概述 |
4.2 重庆:行政省直管县+扩权强县模式 |
4.3 陕西与甘肃:财政省直管县+强县扩权模式 |
4.4 青海:财政省直管县模式 |
4.5 四川、云南与宁夏:强县扩权模式 |
4.6 未来改革方向 |
5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规划性变迁:机制与限度 ——中国农村社区建设的路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与目的 |
二、相关研究进展及理论综述 |
(一) 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 |
(二) 近代以降的"政权下乡" |
(三) 20世纪上半叶乡村社区建设实验 |
(四) 20世纪下半叶乡村社会的重构与再组织 |
(五) 乡村社区及共同体性质与特征的几种理论解释 |
三、研究思路与本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五、相关概念的简要说明 |
第一章 后税改时代农村基层治理体系的变革 |
一、转型与重建:农村社区建设的缘起与背景 |
二、基层突破与政府推动:改革的动因与路径 |
三、农村社区建设的实验与扩展 |
第二章 试点:转型期乡村治理的渐进改革模式 |
一、试点的启动:动员与准备 |
二、试点的运作:体制安排与模式选择 |
(一) 集镇型 |
(二) 建制村型 |
(三) 自然村落型 |
(四) 中心村型 |
三、从"试点"到"全覆盖":渐进式改革的路径与逻辑 |
第三章 社区重建中的基层治理转型 |
一、"服务下乡":构建城乡统一的服务圈 |
(一) 传统时期村社的自我供给与乡绅治乡 |
(二) 近代以降的"政权下乡"与"服务渗透" |
(三) 从"二元"到"一体":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
二、"管理下移":实现乡村管理的社区化 |
(一) 乡村社区化管理的动因与逻辑 |
(二) 乡村社区化管理的组织与制度 |
三、组织重塑:推进社会的合作共治 |
(一) 改革以来农村微观组织的发育与成长 |
(二) 社区建设背景下乡村多中心治理格局 |
四、空间再造:培育邻里社会资本 |
(一) 城乡分离与乡村公共空间的衰弱 |
(二) 空间的回归与社区的重建 |
第四章 当前农村社区建设的推进方式与实施机制 |
一、农村社区建设的推进方式 |
(一) 干部包村 |
(二) 部门包村 |
(三) 结对帮扶 |
(四) 社会捐助 |
二、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机制 |
(一) 以奖代补 |
(二) 检查评比 |
(三) 目标考核 |
第五章 乡村治理中的"选择性政策执行" |
一、"选择性政策执行"的行为及逻辑 |
(一) 试点样本的选择性 |
(二) 利益分配的部门化 |
(三) 硬指标"驱逐"软指标 |
二、"选择性政策执行"的影响与后果 |
(一) 乡村发展的非均衡性 |
(二) "一刀切"的乡村建设模式 |
(三) 运动式的乡村建设 |
第六章 "支助型"制度变迁中的政府主动性:功能与限度 |
一、"支助型"制度变迁:中国乡村变革的生发机制 |
(一) 理解乡村变革的几种理论解释 |
(二) "支助型"制度变迁的过程与机制 |
二、农村社区重建中的政府主动性 |
(一) 社区重建中的政府行动目标与逻辑 |
(二) 社区重建中的政府作用与功能 |
三、社区国家性建构的成效与限度 |
(一) 社区国家性建构的成效 |
(二) 社区国家性建构的有限性 |
讨论与结论 政府主导下的规划性变迁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6)治理转型中的乡镇政府 ——乡镇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综述及问题 |
二、内容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乡政历史:一个以职能变迁为视角的检视 |
一、传统中国的“乡治”:整合与汲取 |
二、百年“乡政”:变与不变 |
三、“乡政”转型:契机与挑战 |
第三章 当前乡镇改革的几种模式(上) |
一、机构精简 |
二、乡镇撤并 |
第三章 当前乡镇改革的几种模式(中) |
三、任职交叉 |
四、选举创新 |
第三章 当前乡镇改革的几种模式(下) |
五、站所转制 |
六、委托扩权 |
七、财政统管 |
第四章 比较研究 |
一、乡派式改革 |
二、政府、部门和市场 |
三、效能优先 |
第五章 乡镇改革的动力、路径、约束及趋向 |
一、动力与路径 |
二、约束 |
三、发展趋向 |
第六章 现代农村治理体制的构建 |
一、后税费时代乡村治理结构 |
二、县政乡派村治:现代乡村治理体制的一种选择 |
三、从管治到服务:农村基层政府的基本定位与改革取向 |
附录Ⅰ 乡镇干部视角中的乡镇改革——四省乡镇干部问卷调查 |
附录Ⅱ 乡镇改革调查问卷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7)新时期湖北省供销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协调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三、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
四、研究难点和创新点 |
第一章 供销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的理论综述 |
第一节 有关供销合作社的相关理论 |
第二节 有关农业产业化的相关理论 |
第二章 供销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协调发展的研究动态及国际借鉴 |
第一节 国内供销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协调发展的现状 |
第二节 国外供销合作组织与农业产业化协调发展简介 |
第三节 国外的典型案例借鉴 |
第三章 湖北省供销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协调发展的背景与现状 |
第一节 新时期湖北省农业发展背景 |
第二节 湖北省供销合作社发展现状 |
第三节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现状 |
第四章 湖北省供销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协调发展的实践和成效 |
第一节 湖北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践和成效 |
第二节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以供销合作社为载体的实践和成效 |
第五章 湖北省供销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指标体系与模型 |
第一节 指标体系建立的理论框架 |
第二节 指标体系的建立 |
第三节 协调发展模型的构建和实证分析 |
第六章 湖北省供销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协调发展的互动机制 |
第一节 互动机制建立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互动机制的启动环节:动力机制及其整合 |
第三节 互动机制的中间环节:互动模式及其构建 |
第四节 互动机制的最后环节:绩效评价机制及其设计 |
第七章 湖北省供销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协调发展的原则与对策 |
第一节 主要原则 |
第二节 主要对策 |
第八章 宜昌市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案例研究 |
第一节 基本情况 |
第二节 宜昌市供销合作社参与产业化运作的历程 |
第三节 宜昌市供销合作社参与产业化发展问题的深层次分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为了人民的利益 远安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农民减负纪略(论文参考文献)
- [1]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D]. 王文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2]“调解优先”司法政策下的法院调解异化现象研究[D]. 吴烨. 华侨大学, 2013(08)
- [3]省管县改革的动因、困境与体制创新研究[D]. 周仁标. 华中师范大学, 2011(01)
- [4]我国省直管县改革模式研究[D]. 朱湘. 复旦大学, 2010(03)
- [5]规划性变迁:机制与限度 ——中国农村社区建设的路径分析[D]. 许远旺. 华中师范大学, 2010(09)
- [6]治理转型中的乡镇政府 ——乡镇改革研究[D]. 吴理财. 华中师范大学, 2006(03)
- [7]新时期湖北省供销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协调发展研究[D]. 叶长卫. 华中农业大学, 2005(02)
- [8]为了人民的利益 湖北省远安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农民减负纪实[J]. 吴开钧. 吉林人大, 2002(04)
- [9]为了人民的利益 远安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农民减负纪略[J]. 吴开钧. 楚天主人, 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