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执行工作中的证据运用(论文文献综述)
杨旭[1](2021)在《司法领域失信惩戒连带责任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司法机关为破解司法“执行难”,不断进行执行路径的突破,失信惩戒连带责任是切入点之一。在限制高消费的司法解释中,失信被执行人子女不得就读于高收费私立学校,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控制人也要被限制高消费。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失信惩戒连带责任与限制乘坐交通工具、限制出境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列放置,将失信惩戒连带责任单纯地视为一种强制执行措施。但失信惩戒连带责任不光作用于失信被执行人,也实际影响了与被执行人存在关联的第三人,其本质为被执行人范围的变化。被执行人范围的变化涉及到第三人的实体利益,需要格外谨慎。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第三人权利保障程序和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连带责任的实体规范。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可以为失信惩戒连带责任提供理论支撑,其包含的一种类型为除诉讼标的物外责任财产的持有人。此种扩张的正当性在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为了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流失,执行力随着责任财产扩张至责任财产的持有人。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入学受限是出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财产处分权的考虑。但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子女的就业歧视显然超出了理论基础,需要对特定关系的信息传播予以截断。社会舆论对于“男明星父母是失信被执行人,却用父母财产大肆消费”的负面性评价,对于失信惩戒连带责任的正当性予以补强和肯定。追加、变更当事人是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的主要形式。从第三人的角度来看,失信惩戒连带责任与追加、变更当事人最大的不同在于,追加、变更当事人后,第三人也需要履行债务,而失信惩戒连带责任,债务仍然只由被执行人来负担,第三人只是要被限制高消费或其他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责任财产的流失。追加变更当事人的理论和程序相对完善,可以借鉴追加、变更当事人制度来构建失信惩戒连带责任的程序。实体规范的完善分成两个方面,一是将比例原则和执行力主观范围理论作为失信惩戒连带责任的基本遵循,二是对于具体法律规则的完善,例如区分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学费的财产来源、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子女隐私的保护等。
麦艳琳[2](2020)在《中国民事裁判立书释法说理的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说理部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记载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对法律适用的解释说明以及对裁判结果的综合评判。文书说理既是法官审判专业性与公正性之体现,又能提高文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裁判文书说理一直是近年理论研究的热点。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对裁判文书说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如细化繁简分流、拓宽论据来源等。但说理不充分、不说理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文书说理研究不能泛泛而谈,应围绕特定样本展开系统分析。故本文以某一特定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为分析样本,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揭示裁判文书说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究说理不足的原因,并以上述分析结果为基础尝试提出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解决对策。本文选取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平台上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2018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类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为分析样本,共73篇。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引言,介绍选题依据、研究样本及方法与研究现状;第二章界定裁判文书说理的概念,阐明说理意义,并将说理内容分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自由裁量权三个说理部分,展开具体阐述;第三章考察选取的文书样本,并总结归纳样本在事实认定部分、法律适用部分及自由裁量权部分存在的说理问题;第四章就样本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探索,指出上述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包括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说理缺乏激励、约束与保障机制、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及法官说理观念制约,对应提出落实案件繁简分流、细化说理评查、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法官职业技能教育与培训、重塑法官说理观念的解决对策。总之,本文拟以实证分析为方法分析样本文书,以小见大,总结司法实践中文书说理的特点及不足,据此提出改善文书说理的具体可操作的方法,为各级法院与法官提供理论参考,为完善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提供一些启发。
孟海波[3](2020)在《论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文中研究表明“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重要途径,是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法治国家建设和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民事“执行难”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初露端倪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存在,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阻碍了国家法治进程。产生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自身方面的原因,又有当事人方面的原因,同时还受到民事执行立法滞后、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法治氛围不浓厚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因此,解决民事“执行难”这一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应该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方能达到标本兼治之效果。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来,民事执行工作战线上的工作者,以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为己任,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参与下,2019年最高法院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宣布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民事执行工作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仍存在不少短板和不足,阻碍执行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依然存在,如何切实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依然任重道远。本文全部篇幅共包括六个部分,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中的四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民事执行与民事“执行难”概述。主要从民事执行的概念、民事执行制度发展历程、民事“执行难”现状及表现方面进行分析,通过对民事执行相关概念的系统梳理和认真分析,为下文的写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分析。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原因进行分析、梳理,进而找到造成执行难的深层次原因。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上的原因;二是当事人原因;三是法院系统内部原因;四是社会方面的原因。第三部分,是域外民事执行制度实践之考察。通过分析和比较域外英国、法国、德国、美国、日本五个国家在民事执行立法及执行模式上的异同,以期能对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有所借鉴和帮助,在立足我国当前民事执行工作实际和扬弃的基础上做到洋为中用。第四部分,是我国民事“执行难”的破解之道。本章是文章的核心部分,本章从推进执行立法、完善执行措施、深化执行改革、加强执行协作、强化执行监督等五个方面进行系统的论证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的具体对策。通过以上分析论证,希望本文能够为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供绵薄之力。笔者坚信,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立足我国执行工作实际,厚植中国特色制度优势,一定能够切实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杨家明[4](2020)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问题与机制构建》文中认为民事强制执行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8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第六次会议上指出,“执行难”的首要问题是查人找物难,相当数量的被执行人想方设法的隐匿财产、隐藏行踪以规避执行。为了快速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我国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中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但是,近期江苏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制度适用情况的专项调研表明该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不尽人意,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率十分低下。这是因为制度自身存在一定缺陷、当事人与法院沟通渠道不畅通、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法院执行员对制度的认识不足、相关的社会制度不完善等一些列问题导致的。本文第一部分是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范畴,通过梳理制度的实践沿革,探讨制度的价值功能,对制度的理论基础做一个基础把握;第二部分是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反思,通过专项调研,分析制度的实践困境,并对制度失灵的原因进行多元剖析;第三部分是以德国债务人财产释明及代宣誓保证制度为例,考察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比较法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机制构建,对设计制度运行模式和完善相关社会制度提出建议,希望使法律规定得以在实践中充分运用并充满生命力,为制度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刘法杞[5](2020)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文中指出本文以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为研究对象,围绕法院的组织结构,展现执行机构的体系内配合和体系外联动,解释法院组织结构塑造执行工作的机制和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特性。法院执行系统的组织结构在近二十年间发生了巨大变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总体趋向垂直化管理方向发展。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到省级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建立再到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体现的是法院执行机构组织关系的变化,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法院系统与外部系统之间的关系变化影响了整个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进程。9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起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的统一执行管理体制,而统一管理实质上就是统一领导关系。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都要求执行机构上下级之间必须具有这种强有力的领导关系,这种统一领导关系决定了执行队伍建设以及法院执行系统内部行政化的运作模式。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服务于执行工作本身,并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兴起,虚拟的网络财产、数字化形态的支付宝和微信以及公积金等新型财产形态进入执行领域,给执行工作带来新的难题,这些问题必然要通过信息化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信息技术作为执行工作的一种载体被广泛应用到执行领域。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使之更适合于信息技术的运作方式。而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信息传递的方式,建立起透明、完整的信息传递体系,将组织结构通过信息技术的方式作用于执行工作。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机制中,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从组织角度来看,其中最重要、最突出的就是审执配合。但是,审执配合存在着内在的张力。审判机构和执行机构作为诉讼程序中各自独立的机构,存在一定的组织壁垒,难以建立起长效化的审判、执行协调机制。因此,必须把握审执关系的共通性,保持审判与执行的一致性的部分,促进审执配合。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也影响着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的领导关系直接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组织结构形态,进而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执行配合方式。另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向综合治理格局发展,执行联动是法院和党政系统联结的重要纽带,对于执行机构来说,统一执行联合行动是一次重新进行组织力量分配和调动的实践方式。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是在“分权制衡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和许昌市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均遭遇了组织困境。二者在执行权的分权方面界限不清晰、标准不明确,组织关系协调出现了重大问题。因此,把握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的原貌,须从根本上把握执行系统的组织特性和运行规律,探讨组织与法院执行之间的关系。将法院执行系统放在法院与体系外的互动关系视角去把握,才能获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深层次机制,采取合理的改革措施。本文最终得出结论: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关键不在于执行权的分权理论,而是法院的组织关系问题。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深受法院组织结构的影响,执行困境也是由组织问题导致的。
徐萌[6](2020)在《民事执行难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民事执行难”既是一个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尽管目前“执行难”问题得到一定改善,但同“切实解决执行难”仍存在距离。执行难问题的长期存在不仅损害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还会削弱司法权威,对社会良性运行造成消极影响。文章从现状、成因及解决路径三方面对执行难问题展开研究。从统计数据和现实表现角度,对执行难现状进行全面剖析。在此基础上,追溯执行难问题成因。诚信意识和法治观念缺失,民事执行立法滞后以及执行管理体制不完善多方面因素致使执行难问题产生。文章在借鉴域外相关制度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从强制执行单独立法、推进执行体制改革、完善助力于执行的相关协助机制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
谢安艳[7](2019)在《论我国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执行难是当前司法工作的一大顽疾,执行难主要体现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当申请执行人是急需救助的老幼伤残人员等弱势群体时,司法救助就成为解决燃眉之急的救急之需,民事执行救助制度也在实践中运用而生,该制度为缓解法院“执行难”的困境,保障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提高法院司法能动性,彰显司法为民的宗旨发挥了日渐重要的作用。囿于我国民事执行救助制度起步较晚,发展不够成熟,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对民事执行司法救助的认识程度的不同,民事执行司法救助的范围、标准、程序等方面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事执行救助范围不明确;二是民事执行救助标准不统一;三是民事执行救助程序不规范;四是民事执行救助案件缺乏有效监督与惩罚机制;五是民事执行救助的资金保障不力;六是民事执行救助联动机制不完善。通过对域外一些国家相关民事执行司法救助制度方面的考察,认为在司法救助制度的立法模式和具体制度的衔接方面可以给我们以一定的启示。我国民事执行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分别是明确民事执行救助的范围、统一民事执行救助的标准、细化民事执行救助的程序、完善民事执行救助的监督制度以及强化民事执行救助的资金保障等方面,在立法以及具体实施制度两个层面建立相关配套的法律执行救助法规体系的建立。
郑令晗[8](2019)在《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发现、选择与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裁判文书改革不断强化和细化,我国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已经逐渐深入到“说理依据”上来。在建设高效率的智慧法院背景下,将裁判文书的各个要素都实现智能化生成,尤其是裁判理由部分的自动生成,有赖于说理依据的结构化、客观化和计量化。因为裁判理由是法官价值判断的过程,而说理依据则是该价值判断的载体。因而,有必要将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研究置于“智慧司法”或“智慧法院”场域中,以“说理对象=说理理由+说理依据”为裁判文书说理的构造公式,从“基本原理”“现状实证”“适用情形”“发现方法”“选择准据”和“能动适用”构建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理论-应用”体系。“理由”并不是完全客观的,它具有主观性的因素,理由的“主观性”需要依据的“客观性”来排除。裁判说理彰显着司法论证的实践理性,裁判理由是进行裁判说理给出的理由,说理依据是裁判理由的事实样态,由此可以推导出说理依据是指在裁判文书中支持被说理对象的说理理由的一般性依据。说理依据与裁判依据既有关联性,又存在实质性区别。无“依据”则无“说理”,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既是规范与事实的连接点,也是同案不同判的理性尺度,这是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独立价值。知识是人类经验的凝结,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来源于显性知识、隐性知识以及隐性知识显性化,这也是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知识图谱可行的理论依据。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发现”的现状表现为“依靠个人经验发现依据”“法官缺乏检索依据技能”“存在说理依据库的需求”,而且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选取的整体思路、主要类型和考量因素等存在现实困境;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适用的现状表现为“说理均有说理依据”、“部分说理没有说理依据”和“说理没有说理依据”。简而言之,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发现的工具不便利、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选择的标准不统一、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适用的能动性不够,是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发现难、选择难和适用消极的主要原因。在证据审查阶段,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证据三性以及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等都须要说理依据;在事实认定阶段,审查诉称事实、认定法律事实、确认事实争点、以及根据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采用推定方法认定事实都须要说理依据;在法律适用阶段,法律漏洞出现、法律适用争议、法律规范竟合时都须要说理依据;在自由裁量阶段,是否运用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因素都须要说理依据。作为专业术语的“说理依据发现”是指司法的一种过程,而不属于立法范畴,因而它强调从“现有的依据”中找到“适当的依据”,而非是从“无”到“有”的创制。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知识图谱构建可分为四步展开:从实体抽取、关系抽取、属性抽取方面完成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信息抽取;从实体链接(实体消歧和共指消解)、知识合并方面完成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知识融合;从本体构建、知识推理和质量评估方面完成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知识加工;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构建并不是一次性就能完成,需要不断地对建成的说理依据知识图谱进行优化和完善。最终,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知识图谱为基础构建说理依据库和说理风险评估体系,不仅实现说理依据智能检索的功能,更能降低法官说理的风险,破解“不愿说理”“不敢说理”和“不愿说理”的难题。民事裁判要求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做出价值衡量,不是所有的依据都能成为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法官在选择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时,应该分三步判断:首先,考察说理依据的“合法性”,即从“合乎现行法律”考察说理依据的形式合法性,从“实现法律效果”考察说理依据的实质合法性;其次,考察说理依据的“必要性”,即遵循“缺位-弥合”模式考察说理依据能否弥合法律漏洞,遵循“诉求-回应”模式考察说理依据能否说理理由均有说理依据;最后,考察说理依据的“可行性”,即从“说依据本身无须再证”考察说理依据的客观性,从“说理依据之间不相冲突”考察说依据的一致性。新类型依据能否成为民事裁判文书的说依据,不需要一一列举,而是需要设定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判定模型来统一识别的标准。应分别从心理和行为两方面来分析法官与法院之间的互动行为,引入心理契约理论来审视法官和法院间的隐性心理期待,引入助推理论来释明法院激励法官应该采取隐性行为策略。法官身份一旦得到确定,在法院与法官之间除了书面契约(合同)以外,诸如隐含的、动态的以及无法公开说明的相互心理期望也随之形成。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能动适用的心理机制,就是要在心理契约形成、维护和履行阶段让法官形成愿用说理依据、敢用说理依据和用好说理依据的隐性期待。此种采用“隐性”策略来引导公众达成某种特定目的的手段,比采取硬性规定或强硬措施更好,更容易让人在兼得“自由选择权”和“利益最大化”。建立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能动适用的助推机制,就是要形成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为内容的简化机制,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体例灵活调整为核心的纠正机制,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辅助生成的默认机制。
何啸[9](2019)在《我国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6年知识产权司法状况保护白皮书》显示,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00800件,审结93300件,同比增长31.33%和22.55%。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有所下降,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所提升。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普及,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知程度逐年增加,从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白皮书数据也能够看出我国人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借助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惩处侵权行为。然而从社会反馈来看,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执行问题成为知识产权司法体制完善的一大难点。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赢了官司却无法挽回损失、获得赔偿的困境,企业责怪法律无能,法院判决在执行阶段遇到尴尬境地,如何彻底的执行判决,知识产权判决执行问题成为关键环节。本文从知识产权的判决执行角度出发,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判决执行进行分析,以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例为调查分析对象,跟踪判决执行结果,了解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困境,分析困难和困境的原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判决执行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建立社会对法律的信心之关键。因此,执行问题得不到解决,法律的保护作用就会减弱,社会信任感也会下降。本文首先对我国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制度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比较分析国内外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制度的异同,尤其是知识产权体制健全的发达工业国家,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郭敬明案”、“琼瑶于正案”、“河南鹤壁案”等案例进行分析,跟踪上述案例判决执行情况,了解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困境,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的意见和建议。
谢锐勤[10](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认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二、论执行工作中的证据运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执行工作中的证据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1)司法领域失信惩戒连带责任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五、创新点 |
第一章 司法领域失信惩戒连带责任的现状 |
第一节 司法领域失信惩戒中连带责任的案例分析 |
一、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入学资格受限 |
二、失信被执行人子女面临就业歧视 |
三、明星因父母为失信被执行人而事业受到影响 |
四、失信被执行人的控制人被失信惩戒 |
第二节 司法领域失信惩戒连带责任制度的困境 |
一、制度合理性存疑 |
二、制度规范运作混乱 |
三、程序保障制度缺失 |
第三节 司法领域失信惩戒连带责任的性质 |
一、司法领域失信惩戒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体系 |
二、司法领域失信惩戒属于间接执行、对人执行 |
三、司法领域失信惩戒连带责任性质为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
第二章 司法领域失信惩戒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执行债务人主观范围的扩张 |
第一节 执行债务人主观范围扩张的考量因素 |
一、执行及时、迅速 |
二、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关联性 |
三、第三人的程序保障 |
第二节 执行债务人主观范围扩张类型及正当性基础 |
一、执行债务人主观范围的扩张类型 |
二、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至责任财产持有人的正当性基础 |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控制人被限制高消费的正当性基础 |
第三章 司法领域失信惩戒连带责任的保障程序构建 |
第一节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程序 |
一、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程序的启动 |
二、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审查 |
第二节 司法领域失信惩戒连带责任与追加被执行人的比较 |
一、不同点 |
二、相同点 |
第三节 司法领域失信惩戒连带责任的程序构建 |
一、程序的启动 |
二、事项的审查 |
三、事后救济 |
第四章 司法领域失信惩戒连带责任实体法层面的完善 |
第一节 司法领域失信惩戒连带责任的基本遵循 |
一、比例原则 |
二、失信惩戒连带责任属于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而非株连 |
第二节 司法领域失信惩戒连带责任的规则构建 |
一、区分财产来源 |
二、设置宽限期和赦免制度 |
三、细化失信被执行人的控制人的认定标准 |
四、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子女的隐私保护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中国民事裁判立书释法说理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依据 |
第二节 研究样本及方法说明 |
第三节 研究现状 |
第二章 裁判文书说理概述 |
第一节 裁判文书说理的概念及意义 |
第二节 裁判文书的说理内容 |
一、事实认定说理 |
二、法律适用说理 |
三、自由裁量权说理 |
第三章 样本文书考察现状 |
第一节 事实认定部分 |
一、证据认定说理不充分 |
二、要件事实认定说理明确 |
三、程序性内容完备 |
第二节 法律适用说理忽视涵摄过程 |
第三节 法律原则在自由裁量权说理中的恰当运用 |
第四章 说理不足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
第一节 说理不足的原因探寻 |
一、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 |
二、说理欠缺激励、约束与保障机制 |
三、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 |
四、法官说理观念制约 |
第二节 说理不足的解决对策 |
一、细化文书说理繁简分流的标准 |
二、完善说理评价、激励及保障机制 |
三、重塑法官说理观念 |
四、加强说理职业培训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论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文献梳理 |
2.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研究方法 |
2.创新之处 |
一、民事执行与民事“执行难”概述 |
(一)民事执行 |
1.民事执行的概念 |
2.民事执行制度的发展 |
(二)民事“执行难” |
1.民事“执行难”现状 |
2.民事“执行难”表现 |
二、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
(一)立法上的原因 |
1.民事执行立法上滞后 |
2.拒执罪的使用率较低 |
3.民事执行措施不健全 |
4.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不规范 |
(二)当事人原因 |
1.被执行人法治意识缺失 |
2.申请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 |
(三)法院系统内部原因 |
1.执行中的司法腐败 |
2.执行机制不健全 |
3.队伍建设不完善 |
4.强制执行力度不足 |
5.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度不够 |
(四)社会方面的原因 |
1.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
2.执行根据和执行标的种类多样 |
3.执行检察监督不到位 |
4.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 |
5.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
三、域外民事执行制度实践之考察 |
(一)英国 |
(二)法国 |
(三)德国 |
(四)美国 |
(五)日本 |
(六)小结 |
四、我国民事“执行难”的破解之道 |
(一)推进执行立法,强化制度供给 |
1.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 |
2.加大刑事打击的力度 |
3.完善破产制度 |
(二)立足执行实际,完善执行措施 |
1.劳务抵债 |
2.集中执行 |
3.悬赏执行 |
(三)深化执行改革,厚植制度优势 |
1.推进审执分离改革 |
2.狠抓执行队伍建设 |
3.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
(四)加强执行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
1.完善协同联动机制 |
2.强化信用体系建设 |
(五)强化执行监督和宣传,营造良好的执行外部环境 |
1.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
2.强化民事执行监督 |
3.加大法治宣传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问题与机制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一章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范畴与实践演进 |
第一节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范畴 |
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性质 |
三、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
第二节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演进 |
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沿革 |
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发展动向 |
第二章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问题与成因分析 |
第一节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问题分析 |
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适用情况的数据统计 |
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问题 |
三、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实践问题产生的危害 |
第二节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实践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申请执行人与法院沟通不畅 |
二、被执行人逃避执行 |
三、执行人员对制度不够重视 |
四、立法供给不足 |
五、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 |
第三章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与启示:以德国财产释明制度为例 |
第一节 修改前的德国财产释明制度 |
一、德国财产释明制度在《德国民诉法》中的内容架构 |
二、旧法中德国财产释明制度的弊端 |
第二节 修改后的德国财产释明制度 |
一、德国财产释明制度修改的内容 |
二、德国法学界对新法的评价 |
第三节 德国债务人财产释明制度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
一、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为财产查明机制的核心 |
二、强化被执行人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 |
三、赋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程序启动权 |
四、保障执行当事人的知情权 |
五、增加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 |
第四章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运行长效机制构建 |
第一节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优化 |
一、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运行模式优化 |
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运行程序优化 |
第二节 相应配套制度的完善 |
一、建立文书有效送达协同机制 |
二、健全财产登记和公示体系 |
三、构建执行联动机制 |
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概念界定与文章结构 |
第一章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 |
第一节 审执分离改革 |
一、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工作 |
二、市场经济发展与审执分离改革 |
三、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 |
第二节 省级法院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形成 |
一、执行机构改革 |
二、从传统管理体制到统一管理体制 |
第三节 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 |
一、“执行难”问题的根源 |
二、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过程 |
三、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具体内容 |
第二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组织管理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组织设置 |
一、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职能划分 |
二、执行队伍建设 |
三、执行人员的权力边界 |
四、与法院其他机构的关系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
二、统一管理与统一领导的关系 |
三、法院执行机构的上下级领导关系 |
第三节 法院执行系统的行政化运行模式 |
一、行政化的执行组织结构 |
二、指标至上的执行绩效考核 |
三、发现问题式的执行监督 |
四、纠偏式的运动式执行 |
第三章 信息技术应用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对信息技术的内在需求 |
一、信息化管理 |
二、规范化执行 |
三、司法公开 |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技术平台的运行机制 |
一、技术平台的启动 |
二、技术平台的运转 |
三、技术平台的组织管理机制 |
第三节 技术平台下法院强制执行的实践效果 |
一、法院执行机构的统一协调管理 |
二、执行问题的可视化 |
三、执行案件的严格控制 |
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 |
第四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 |
第一节 执行程序中的审执关系 |
一、审执关系的现状 |
二、审执关系的组织冲突 |
三、审执关系的共通性 |
第二节 法院间的委托执行 |
一、委托执行的改革演进 |
二、从传统型委托到技术型委托 |
三、委托执行的协调与监督 |
第三节 上下级法院间的执行配合 |
一、基层法院内部的执行配合 |
二、上级法院的执行协调 |
第五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 |
第一节 综合治理格局下的执行联动 |
一、执行联动的历史发展 |
二、综合治理与执行联动 |
三、执行联动的特征 |
第二节 执行联动的运行机制 |
一、外部联动机制 |
二、内部承接机制 |
第三节 党政系统的执行配合 |
一、执行机构与党政系统的关系 |
二、党政系统对执行联动的组织协调机制 |
第六章 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分析 |
一、审执分离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审执分离改革的内容 |
第二节 许昌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试点分析 |
一、分阶段执行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分阶段执行的组织分工 |
三、“分阶段执行”与执行工作 |
第三节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试点评析 |
一、改革试点的理论基础 |
二、改革困境 |
三、改革试点对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的启示 |
结论 组织结构塑造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组织困境 |
二、组织结构对法院强制执行的形塑 |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民事执行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文章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民事执行难现状 |
第一节 执行难问题的数据分析 |
一、全国法院近年执行案件“案多人少”的收案情况 |
二、全国法院近年首次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低”的结案情况 |
第二节 执行难的具体表现 |
一、寻找被执行人难 |
二、查找被执行财产难 |
三、特定财产执行受限 |
四、识别规避执行难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民事执行难问题成因 |
第一节 诚信意识与法治观念的缺失 |
一、社会诚信意识淡薄 |
二、当事人法治观念的缺乏 |
第二节 民事执行立法滞后 |
一、民事执行法律规范粗疏 |
二、民事执行单独立法的缺失 |
第三节 执行管理体制不完善 |
一、执行机构设置不合理 |
二、执行队伍建设水平不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民事执行难问题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加快强制执行单独立法 |
一、强制执行单独立法的必要性 |
二、我国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 |
第二节 推动执行体制改革 |
一、执行权配置比较法研究 |
二、推进我国执行体制良向改革 |
第三节 完善助力于执行的相关协助机制 |
一、建立社会统一的信用体系 |
二、建立律师辅助执行分流机制 |
三、强化正向宣传引导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我国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4.1 主要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我国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法律现状 |
2.1 民事执行救助的概念界定 |
2.2 民事执行救助的规制现状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执行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民事执行救助范围不明确 |
3.2 民事执行救助的标准不统一 |
3.3 民事执行救助的程序不规范 |
3.4 民事执行救助的监督与惩罚缺失 |
3.5 民事执行救助的资金保障不力 |
3.6 民事执行联动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国外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4.1 大陆法系国家 |
4.1.1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考察 |
4.1.2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借鉴 |
4.2 英美法系国家 |
4.2.1 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考察 |
4.2.2 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借鉴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 |
5.1 明确民事执行救助的范围 |
5.2 统一民事执行救助的标准 |
5.3 细化民事执行救助的程序 |
5.4 健全民事执行救助监督与惩罚制度 |
5.5 强化民事执行救助的资金保障 |
5.6 完善民事执行救助的联动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发现、选择与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建设高效率的智慧法院 |
1.1.2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 |
1.1.3 小结:背景反映的问题意识 |
1.2 研究综述 |
1.2.1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基本要素和其必要性 |
1.2.2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的原则、方法与选取因素 |
1.2.3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问题、因素与完善 |
1.2.4 国内外研究成果的述评 |
1.2.5 小结: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研究的必由之路 |
1.3 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1.3.1 基本研究思路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1.3.3 主要研究内容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潜在的不足 |
第2章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基本原理 |
2.1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本体论 |
2.1.1 裁判说理:司法论证的实践理性 |
2.1.2 说理依据:裁判理由的事实样态 |
2.1.3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内涵 |
2.1.4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构造 |
2.1.5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与裁判依据的关系 |
2.2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独立价值 |
2.2.1 无“依据”则无“说理” |
2.2.2 事实与规范的连结点 |
2.2.3 同案同判的理性尺度 |
2.3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知识来源 |
2.3.1 说理依据的显性知识来源 |
2.3.2 说理依据的隐性知识来源 |
2.3.3 说理依据的隐性知识显性化来源 |
第3章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现状实证 |
3.1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发现的现状:基于访谈样本 |
3.1.1 依靠个人经验发现依据 |
3.1.2 法官缺乏检索依据技能 |
3.1.3 存在说理依据库的需求 |
3.2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选取的现状:基于问卷样本 |
3.2.1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需要说理依据的情形 |
3.2.2 选取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整体思路 |
3.2.3 可选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主要类型 |
3.2.4 影响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选取的因素 |
3.3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适用的现状:基于案例样本 |
3.3.1 说理没有说理依据 |
3.3.2 说理均有说理依据 |
3.3.3 部分说理没有说理依据 |
3.4 小结:说理依据发现难、选择难、适用不当 |
第4章 民事裁判文书须要说理依据的适用情形 |
4.1 证据审查说理阶段须要适用说理依据 |
4.1.1 举证证明责任分配须要说理依据 |
4.1.2 证明标准须要说理依据 |
4.1.3 证据三性须要说理依据 |
4.1.4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须要说理依据 |
4.2 事实认定说理阶段须要适用说理依据 |
4.2.1 审查诉称事实进入法律事实须要说理依据 |
4.2.2 认定事实及确认事实争点须要说理依据 |
4.2.3 根据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须要说理依据 |
4.2.4 采用推定方法认定案件事实须要说理依据 |
4.3 法律适用说理阶段须要适用说理依据 |
4.3.1 法律漏洞出现时须要说理依据 |
4.3.2 法律适用争议时须要说理依据 |
4.3.3 法律规范竟合时须要说理依据 |
4.4 自由裁量说理阶段须要适用说理依据 |
4.4.1 运用自由裁量权须要说理依据 |
4.4.2 自由裁量所考虑因素须要说理依据 |
第5章 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发现方法:以知识图谱为模型 |
5.1 从法律发现到说理依据发现 |
5.1.1 发现的内涵 |
5.1.2 法律发现的内涵 |
5.1.3 说理依据发现的内涵 |
5.2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知识图谱构建 |
5.2.1 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信息抽取 |
5.2.2 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知识融合 |
5.2.3 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知识加工 |
5.2.4 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知识更新 |
5.3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知识图谱的应用 |
5.3.1 说理依据的发现Ⅰ:构建说理依据库 |
5.3.2 说理依据的发现Ⅱ:优化说理依据检索 |
5.3.3 说理依据的发现Ⅲ:降低法官说理风险 |
第6章 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选取准则:以宪法规范为例证 |
6.1 选取准则Ⅰ: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合法性 |
6.1.1 形式合法性:合乎现行法律 |
6.1.2 实质合法性:实现法律效果 |
6.2 选取准则Ⅱ: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必要性 |
6.2.1 弥合法律的漏洞:缺位—弥合模式 |
6.2.2 回应当事人诉求:诉求—回应模式 |
6.3 选取准则Ⅲ: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可行性 |
6.3.1 具有客观性:说理依据本身无须再证 |
6.3.2 具有一致性:说理依据之间不相冲突 |
6.4 小结:新类型依据成为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判定 |
第7章 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适用机制:以能动司法为视角 |
7.1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能动适用的理论基础 |
7.1.1 心理契约:法官与法院间的隐性心理期待 |
7.1.2 助推理论:法院激励法官的隐性行为策略 |
7.2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能动适用的心理机制 |
7.2.1 心理契约形成:愿用说理依据 |
7.2.2 心理契约维护:敢用说理依据 |
7.2.3 心理契约履行:用好说理依据 |
7.3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能动适用的助推机制 |
7.3.1 简化机制: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 |
7.3.2 纠正机制: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体例灵活调整 |
7.3.3 默认机制: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辅助生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 外文译着 |
(二)外文文献 |
(三) 中文着作 |
(四) 中文报刊 |
(五) 学位论文和报告 |
(六) 电子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附件 |
附件1: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研究访谈提纲 |
附件2: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研究访问卷 |
(9)我国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 基本框架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及判决执行概述 |
2.1 知识产权 |
2.2 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
2.3 中国的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制度 |
第三章 我国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现状 |
3.1 我国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相关法律条文 |
3.2 中国知识产权的判决执行情况 |
3.3 我国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状况分析 |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典型案例研究 |
4.1 郭敬明着作权案 |
4.2 河南鹤壁侵害商业秘密案例判决执行的建议 |
4.3 琼瑶诉于正案执行的建议 |
第五章 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判决执行效率的建议 |
5.1 公开道歉的执行和范围 |
5.2 诉讼保全和事后执行结合 |
5.3 多部门联动配合执法 |
5.4 异地执行,委托当地法院事项执行 |
5.5 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加大违法成本 |
5.6 建立知识产权判决执行部门工作绩效制度 |
5.7 调整智慧法院的系统功能并加强数据保护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和研究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论执行工作中的证据运用(论文参考文献)
- [1]司法领域失信惩戒连带责任规制研究[D]. 杨旭.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8)
- [2]中国民事裁判立书释法说理的实证研究[D]. 麦艳琳.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3]论我国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D]. 孟海波. 河南大学, 2020(02)
- [4]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践问题与机制构建[D]. 杨家明. 江苏大学, 2020(05)
- [5]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D]. 刘法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6]民事执行难问题研究[D]. 徐萌.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7]论我国民事执行救助制度的完善[D]. 谢安艳. 西北大学, 2019(04)
- [8]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依据的发现、选择与适用研究[D]. 郑令晗. 湘潭大学, 2019(12)
- [9]我国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研究[D]. 何啸. 昆明理工大学, 2019(04)
- [10]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