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史论文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史论文

问: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变化与发展
  1. 答:(1)“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
    ①律、令作为两种法律形式,在中国早已有之,但两者概念比较含混,界限不是很明显。
    ②西晋时,著名的律学家张斐和杜预从内容上对律与令进行界分,提出所谓“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违令有罪则人律”,使得律与令的区分明确。
    (2)“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
    ①汉朝时的科,泛指科条、事条,三国时期,曹魏修订有《甲子科》,蜀汉有《蜀科》,孙吴也有“科令”、“科条”等,西晋时期,未见有科,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故事等。南朝的梁、陈两代均有科三十卷。
    ②与汉朝时期单行的科条相比,魏晋时期的科成为独立编制的单行法规。
    ③北魏末年,开始“以格代科”,尤其是东魏制定《麟趾格》,正式将格上升为国家法典,科逐渐被废弃不用。
    ④北齐时,“律无正条,于是遂有《别条权格》,与律并行”。将律无正条的编为《别条权格》,使格作为律的补充,获得与律并行的地位,格后来成为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3)“式”也发生变化。
    ①在云梦秦简中,已发现有《封诊式》,是有关司法审判工作的要求及诉讼文书的程式的法律文件。
    ②汉朝时有“品式章程”,是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法律文件。
    ③西晋颁布有《户调式》,是有关户调制、占田制、课田制等方面的法律。
    ④西魏大统十年(544)编订成《大统式》,使“式”上升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为隋唐所继承,成为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
问:魏晋南北朝法律思想对立法的影响
  1. 答:随着封建法律思想的转变,封建法律制度也进行了重大改革。此间,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儒家思想所确立的封建法制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封建法律从内容到体例的重大变化,对后世封建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研究也达到了新的高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制长足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的主要法典有:《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和《魏律》、《陈律》、《北齐律》、《晋律》等。
    将夏、商、周以来奴隶制下所实行的肉刑从法律上一举废除,从而为封建制刑罚中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础,也促进了封建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具有进步的意义,在中国法制史上是个划时代的事件。
问: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法律形式的变化
  1. 答: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先朝的法律形式有所改进。其时律令已经有所区别,科为格取代,式的出现,比的沿用等成为变化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刑名法例的出现意义尤为深远。(1)律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这一时期律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其变化较大的是律典的篇章体例的逻辑结构。首先是《名例律》的形成。魏律把汉《九章律》的第六篇《具律》改为《刑名》篇,置于全律之首。晋律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至北齐将晋律的《刑名》、《法例》合并为一篇,名为《名例》,冠于律首。《名例律》集中规定了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则,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其二是律典的篇目趋于简约。魏《新律》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删繁就简,全律十八篇;《晋律》、《北魏律》均为二十篇;《北齐律》最后确立了十二篇的体例,完成了自汉律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历程。(2)令的发展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令和律一样,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其内涵开始有别于秦汉时代。律是固定性规范,令是暂时性法律。违令有罪者,依据律定罪处刑。(3)以格代科。曹魏时期,科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将科按性质分为律、令。科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的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北齐律》的颁行,律从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然与律并行,但是退回复法地位,在律无正条情况下暂作定刑依据。(4)式的出现。西魏文帝时期编定《大统式》,成为隋唐以后律、令、格、式四种基本法律样式之一的“式”的先声。
    此外,这一时期仍沿用汉以来,用“比”和经义断案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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