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贸易托收中付款人地位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黄骜[1](2019)在《票据融资创新法律问题研究 ——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票据作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最为重要的发明,将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环节与商品销售环节紧紧联系并形成资本循环。正如马克思所言,商品转化为货币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潜在购买者的商品需求与现实支付能力之间总是存在矛盾,商品销售的停滞则会使得资本循环不再畅通,影响商品生产正常开展。因此,要保持资本循环只有让商品转让与货款支付暂时分离,基于商业信用的赊销和预付方式应运而生。然而,仅有赊销性质的商业信用既无到期收款的保证,也无到期前需求资金时通过转让债权进行资金融通的凭证,将债权人置于不利地位。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票据逐渐演化出与社会经济环境相契合的多种功能。在较早的经济时期,汇兑、支付、结算、流通、信用作为票据的基本功能,构造了票据法律的基本结构和主要规则。以票据为核心的支付方式通过减少货币使用,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提高了买卖双方的资金使用效率,从而逐渐替代了赊销和预付等方式。随着票据使用范围的进一步拓展,扩大再生产不再需要大量货币的积累,商品生产和销售之间的障碍得以打通,资本得以加速周转和循环,商品经济以此高速发展。当社会经济环境发展至全新阶段,交易媒介、交易主体与商业信用来源均发生着巨大变化,人们对金融工具的期待早已不再局限于支付、汇兑、结算、流通功能,而是将目光投向了更便捷、更高效的方式。新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不再是打通资本循环的唯一方式,不论从支付便携性或时效性票据早已远远落后于新兴的电子支付方式。因此,本文研究的第一个问题,即在新社会环境下探索票据的价值,即票据是否已经完成了使命从而应当退出历史舞台?如果票据依旧具有价值,新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的价值应当如何体现?票据是商业信用的物质表现使得票据具有与生俱来的信用与融资功能,但在我国目前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融资功能处于矛盾境地:一方面,票据融资是中小企业融资的理想方式。由于票据融资是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理想方式,凭借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票据贴现利率的,信用较好的中小企业拥有一定程度的议价能力,可以以较为低廉和便捷的方式完成融资。因此,鼓励票据融资引导企业节省融资成本,可以为市场营造较为宽松的资金环境,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票据融资存在诸多法律障碍。由于我国票据法律并未将票据融资功能列入票据的功能定位,票据融资面临法律困境,如票据融资主体间缺少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融资过程中票据单纯交付效力不确定、票据融资的实质贴现主体适当性存疑等。此外,票据融资风险所引发的票据案件对金融稳定形成较大威胁,票据套利引起的资金空转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精神相悖。近年来国内外均从制度上和产品上对票据融资进行了尝试,结果或不尽人意或不适合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基于此,本文研究的另一个问题,即如何在我国现行票据法律框架下发挥票据融资功能?以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的电子票据融资是否可以实现合法、有序、可控的票据融资?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本文旨在为新社会经济环境下的票据融资创新的制度建设提出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的参考建议。票据法律问题从来不是一个冷门的研究方向。从1995年我国《票据法》颁布起,票据相关法律问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得到广泛讨论,有关于票据无因性、票据质押、票据权利救济等方面的研究成果、指导案例以及法律修改建议可谓百花齐放、异彩纷呈。随着技术水平的提升和支付习惯的改变,部分票据法律问题已被化解于无形,如票据伪造、票据变造、票据涂销等方面问题的重要性骤降。以往关于票据必须应记载事项填写有误所引起的纠纷与争议,也在电子票据系统的普及趋势下日渐平息。更为重要的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与变化使得票据的角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对票据的需求也已经从支付和汇兑转至融资和创新。当然,票据融资并非今天才提出,如何在《票据法》限制真实贸易背景的条件下合法地、有序地、可控地发展票据融资讨论已久,主要以修改《票据法》以坚持票据的绝对无因性为建议。然而,在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融资模式存在风险,多种票据融资模式仍旧是商业银行“绕规模、绕监管”的工具,货币政策相对宽松的背景下票据套利所引发的资金空转问题十分棘手,短时间内不再要求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或开放融资性票据的提议或许具有较大难度。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聚焦于如何在我国现行票据法律框架下寻找发挥票据融资功能的路径研究则更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基于此,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通过对我国票据融资法律困境的分析和对国内外票据融资实践的对比,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票据法律框架下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票据法律以适应票据融资发展缺乏现实性和可行性。本文提出票据融资的可行路径应当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标准化债权资产要求基础资产可等分。由于纸质票据等分显然违背票据“权券结合”的基本要求,本文提出电子票据在电子票据系统内具备可分性,并对电子票据等分后的票据权利行使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释。第二,本文结合我国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监管要求和电子票据特点,提出如何通过适当调整和修改票据法律法规以适应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的票据融资发展,并提出以建立电子票据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为代表的制度创新和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衍生品为代表的业务创新。本文主体部分分为五章,各章之间具有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首先,回顾票据功能演进的历程,提出票据功能顺应社会经济环境是票据功能演进的前提;其次,在新社会经济环境下对票据价值进行再探索,提出票据在新社会经济环境下应以电子票据融资为核心;再次,提出票据融资限于票据法律仅赋予票据支付工具地位,票据融资存在多重法律困境;又次,对比国内外不同类型票据融资的实践,提出上述案例在我国社会经济环境下均不具备适当性;最后,提出电子票据标准化是我国现行票据法律框架下票据融资的可行路径。各章梗概内容如下:第一章“票据功能演进的法理基础与历程”。票据的各项功能从来不是一蹴而就,伴随着经济发展,票据逐渐演化出与当时社会经济环境相契合的汇兑、支付、结算、流通、信用等功能。同样,票据在我国也经历过从商业抑制下商业习惯的载体向商业信用建立依据的发展历程。基于此,本章从票据功能演进的法理基础出发,结合社会经济环境追溯票据功能的发展历程,论证票据功能演进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紧密联系,为后文研究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价值变化的必要性提供基础。第二章“新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价值的再探索”。社会经济环境是一国的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离岸市场与商品市场相联系所形成的综合体。在交易媒介电子化、交易主体去银行化、信用来源去中心化的新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作为支付工具的重要性不断下降。与此同时,电子票据的出票量与贴现量增长迅猛。一方面,电子票据灵活、安全、高效的特性使得票据重获生命力;另一方面,票据融资特有的低成本与高效率优势备受中小企业的青睐。基于此,本章提出新社会经济环境的视角下对票据的价值应体现为电子票据融资。结合票据融资的功能和定位,本章认为要处理好票据融资在支持实体经济和防止资金空转两个目标之间的博弈关系,应当回到票据融资制度研究。第三章“票据融资的法律困境”。由于票据法律的立法时代背景与目前社会经济环境存在差异,我国票据法律将票据定位为支付工具,票据法律从不同角度均对票据融资功能的发挥进行限制,在多个票据法律问题上存在矛盾,如票据融资主体间缺少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融资过程中票据单纯交付效力不确定、票据融资的事实贴现主体适当性存疑等。尽管修改和调整票据法律为票据融资扫清障碍显然是一条康庄大道,在我国目前条件下简单放开票据融资可能引发票据风险和票据套利,造成资金空转,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精神相悖,威胁金融稳定。基于此,本章提出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票据法框架下票据融资的法律困境,为后文提出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的票据融资制度设计提供基础。第四章“票据融资的实践与反思”。近年来国内外均从制度上和业务上进行了票据融资创新尝试,如国内以票据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票据资管计划,又如以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为代表的融资性票据,再如以Fundbox、MarkInvoice、Behalf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票据融资。然而,上述票据融资方式结果或不尽人意或不适合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本章通过对不同类型票据融资创新的比较与反思,为我国票据融资创新提供借鉴经验和参考建议。第五章“票据融资的出路——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的票据融资创新”。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已有的较为成熟的制度设计,本文提出票据融资的可行路径应当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电子票据标准化最为重要的条件是电子票据等分,本章将电子票据的等分性拆分为票据凭证的可分性和票据权利的可分性。在论证票据凭证具备可分性的前提下,本章详细阐释票据权利具有可分性,从而实现电子票据的标准化。随后,本章对电子票据标准化适用《票据法》提出协调与小幅修改的建议。基于此,本章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资产证券化、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衍生品为例,对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的票据融资进行规则设计;以票据中央对手方净额结算制度、票据信用评级制度、票据做市商制度为例,对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的票据制度创新进行制度设计。最后,结合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本章将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与以区块链技术支持的智能合约相结合,提出在金融科技背景下对电子票据融资的展望。
程明[2](2016)在《跟单托收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研究》文中提出在当代国际贸易中,出口商为了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优势,正逐步采用更有利于进口商的结算方式—托收,以增强己方在当代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因此其日益成为我国这一长期处于贸易顺差地位的国家重要的结算方式。国际法上将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比较简便,一般适用于小金额的交易,但由于不附随货运单据,因此对交易双方来说风险较大。而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发货时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代为收款,这对各方来说更加安全可靠,因此其在当前国际贸易中适用更为广泛,但伴随而来的便是更多与“跟单托收”有关的纠纷。其中,如何界定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理论界尚无完全统一的观点,目前国际通用的《托收统一规则》(后文简称URC522)对此也并无确切界定,两者间法律关系的界定也是司法实践中不能绕开的焦点问题,因此厘清这一法律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无直接合同关系说、间接代理说、复代理说、侵权关系说等。本文包含四章节内容:第一章阐述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的学理界定。本部分介绍了各学说的基本观点,并指出传统主导学说具有局限性,代理说和侵权关系说可以更好地保护委托人利益,但也存在着不足之处。第二章讨论了委托人与代收行关系的法律界定。此部分对国际商事惯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介绍,指出其尚有不足之处。并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此法律关系的界定进行了比较,继而阐述中国对此关系的界定。最后,讨论了国际商事惯例界定与国内法界定的关系。第三章探讨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的司法界定。本章分为三个模式进行讨论,利用每种模式所涉司法案例来说明各学说的合理性与缺陷。并对各国在处理此类纠纷中的做法进行了相关比较,得出复代理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受支持的结论。第四章讨论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界定的反思与发展。若要从学理界定、法律界定和司法界定三方面进行改进,必须明确肯定委托人对代收行的诉权。法院在今后处理此类纠纷时,必须结合案件具体特点来界定当事人间关系,并充分考虑委托人的诉求。只有这样才能平衡委托人承担风险与行使救济受限的矛盾,从而更好地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综上所述,本文将从学理界定、法律界定和司法界定三个角度出发,全面分析跟单托收中两者间的法律关系,并试析对这一法律关系最为恰当的界定与解释。
曹靖[3](2015)在《对于国际贸易支付托收规则下代收行违约之原告适格问题的探讨》文中指出托收作为国际贸易支付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然而在托收法律关系中,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争议不断,从而产生当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时委托人是否具有原告诉讼地位的分歧,这一问题对于解决国际贸易结算纠纷颇为重要。本文从托收的理论与规则入手,针对这一问题浅谈笔者的观点与建议。
宋敬臻,姜起民[4](2015)在《国际托收中委托人对代收行之直接诉权研究——以权利与义务之统一性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在国际托收中,委托人是否应享有对代收行的直接诉权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文章从委托人与代收行的权利义务这一本质问题切入,并从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代收行的善意合理谨慎义务和私法之诚实信用原则三方面展开,来阐明两者的权利与义务之统一性,从而认定委托人应具有对代收行的直接诉权。
王慧恺[5](2015)在《国际托收中委托人与代收行关系之法理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在托收所涉及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委托人与托收行、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代理关系,这点并无争论。而对于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托收统一规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其亦未对银行违反该规则所设定的义务时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作出任何规定。因此如何结合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法条解释,形成一个既遵循现行法律的规定,又能妥善合理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平衡双方权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将显得尤为重要。
张诚,朱艳阳[6](2015)在《URC 522下跟单托收提示风险与SWOT分析》文中提出论文通过对国际跟单托收流程的分析,发现托收的风险与托收的提示有关。运用列举与列举的方法,解释了托收提示细节中潜在的可能性风险。并通过SWOT模型分析,说明了在跟单提示下进出口双方使用托收的优劣势所在以及策略的选择。
束孝宇[7](2014)在《浅析国际贸易托收结算中委托人的权益保护》文中研究指明在国际贸易托收结算业务中,委托人和托收行签订有委托合同,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同时托收结算中委托人同意托收行确定代收行参与托收,代收行同意参与托收等,双方都就托收事宜分别做出了意思表示,并且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他们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托收行和代收行都与委托人存在代理法律关系,如果由于托收行或代收行的过错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委托人可以追究托收行或代收行的责任,要求其进行赔偿。
蓝翠玉[8](2012)在《跟单汇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与国内贸易相比较,国际贸易要复杂得多,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国际支付的主要付款工具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应用比较广泛,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跟单汇票作为主要的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手段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从国际贸易的实践情况来看,单纯某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总是不能满足交易各方的要求,经常采用综合支付结算手段进行,如汇票与托收相结合、汇票与信用证相结合、托收与信用证相结合等等。因此,学术界对于国际贸易支付手段的研究多集中在票据、托收、信用证等领域。这其中大多是更偏重于贸易实践中具体的托收和信用证法律关系研究,而忽视了跟单汇票在这几种支付结算工具中发挥的功能与作用,故在票据法领域与国际贸易领域研究中少见关于跟单汇票的研究成果。对于跟单汇票本身而言,有着不同于光票的特殊的法理构造,票与单之间、票与证之间相互形成怎样的法律关系,方能起到确保交易安全的支付作用,从而保证国际贸易双方的利益均衡?这些疑问对于现有的研究而言并未得到合理解释。因此,本研究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对跟单汇票进行法律关系解析,进而将之放置国际贸易常用的支付方式中进行具体的阐述与分析,厘清跟单汇票法律关系的全貌。由于国内外对于跟单汇票的研究资料比较少,笔者是结合托收和信用证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来寻找跟单汇票的特性以及法律关系,这本身是一种创新,但也遇到了很大的挑战。对于外文资料的把握和理解、对于跟单汇票的法律关系的深入理论探讨都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将票据法律制度与国际贸易法律制度有机结合,从跟单汇票的概念、构造和功能出发,并依据票据法理论对跟单汇票的基本法律关系以及具体国际支付方式下的跟单汇票的特殊法律关系进行了整体和特例的分析,基于跟单汇票的特殊性,对其法律适用中的疑难加以分析,并对完善相关票据法律制度提出建议。结合国内外的立法和我国的司法实践,采取法解释学、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汇票的法律关系进行论述。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对跟单汇票基础理论的论述。主要从跟单汇票的起源、法律性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跟单汇票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第一节首先对跟单汇票缘起和发展进行分析,汇票的起源是跟单汇票缘起的基础,跟单汇票以国际贸易支付中买卖双方的利益平衡为背景,因其附随单据的担保功能而被广泛使用,之后的信用证又是对其的完善;第二节对跟单汇票的内涵和性质加以界定。首先笔者在汇票概念的基础上,将跟单汇票不是简单的作为汇票的分类,而是借鉴国外相关概念,对其进行定义,明确跟单汇票附随运输证券的特点。接着在此基础上论述跟单汇票的法律性质,跟单汇票本身具有汇票的特点,自然也继承了票据的属性,同时又因为其跟单的特性而具有特殊的无因性和要式性;第三节详细论述了跟单汇票在国际结算中具有的结算功能、融资功能、信用证功能以及双重制约的功能,表明跟单汇票存在的必要。第二章是对跟单汇票基本法律关系的外在探讨。第一节对跟单汇票的构造和当事人进行基础分析,了解跟单汇票的整个使用流程;在此基础上,第二节试图探讨跟单汇票中运输证券担保汇票付款的附随关系。跟单汇票根据出票人与交易银行的意思表示不同,运输证券对于跟单汇票担保付款表现出权利质权、信托转让和商事留置三种关系,笔者对此展开探讨,并对这三种关系下跟单汇票流转中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也进行论述;第三节通过对跟单汇票在国际支付和融资中的应用机制的分析论述跟单汇票在当事人方面以及出票、承兑、背书等行为方面体现出的与一般汇票的差异性。第三章是通过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法律关系的特殊性研究从内在探讨跟单汇票的法律关系。首先通过对信用证的法律性质相关学说的阐释明确信用证作为一种特殊制度安排的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阐释其项下跟单汇票在信用证的特殊制度安排下与信用证的关系及其存在于信用证项下的必要性。紧接着通过后三节的内容,从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具体法律关系入手,对其基础关系、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方面与一般汇票的相通性上的差异性进行相关论述,主要体现在跟单汇票的当事人地位、出票、背书、承兑、付款以及议付追索权上。第四章是在前三章的基础上梳理跟单汇票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的冲突和难点。首先对于跟单汇票这样的涉外汇票在法律适用的冲突提出了票据形式有效性和票据行为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准则,对我国跟单汇票一般性规定提出立法建议,并对完善变式票据的相关规定提出建议,使跟单汇票能够有法可依;其次通过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在要式性、背书规则和议付行地位方面适用我国《票据法》的疑难进行分析,使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特殊性更好地得到票据法律制度的保护;最后是对于电子跟单汇票的一种展望,探讨电子跟单汇票中电子票据和电子单据的发展在法律适用上的疑难,并对我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在书面形式、签名和证据效力方面提出立法建议。在此笔者贯彻一个思想,对于跟单汇票的法律适用疑难,能够用《票据法》解释为基本,有疑难的就修改完善,而不是一味的要求新的立法。
徐峰[9](2011)在《国际托收制度及其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研究》文中认为托收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支付方式之一。托收具有以商业信用为基础、进出口双方资金负担不平衡、结算简单快捷且费用低的特点。依据是否附有商业单据,托收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不同,又可划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又可进一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其中远期付款交单风险较大且具有较多不确定性。目前调整国际托收的国际贸易惯例为URC522。在适用URC522时,需要适用相应国内法进行解释。因此,在托收纠纷案件中,可能出现管辖权冲突以及适用法律冲突的情形。URC522中规定了广泛的银行免责的情形,然而适用这些情形的前提是银行的托收行为符合“善意和合理谨慎”。但善意和合理谨慎这一原则在理解和适用上也可能出现不一致情形。托收关系涉及到四方当事人,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及付款人。其中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构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项下的买卖关系,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构成代理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亦为代理关系,然而对于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URC522及国际商会相关评论未明确作出指示。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无直接合同关系说、间接代理说、复代理说、共同代理说及侵权行为说。其中复代理说以复代理关系解释托收关系更符合托收的本质特征,也受到我国司法实践的支持。本文包含四章节内容:第一章简述托收的定义与特点、托收的分类、托收当事人及托收的程序。第二章分析了《托收统一规则》的演变过程,URC522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在解决托收纠纷时可能产生的管辖权冲突和适用法律冲突,银行在URC522项下享有的广泛免责和应当遵守的善意和合理谨慎原则。第三章分析了托收中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及付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指出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是托收中引起争议的问题。同时鉴于托收中诸多不确定因素,也提出委托人需要采取必要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第四章分析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关系的主要理论观点,包含无直接合同关系说、间接代理说、复代理说、共同代理说及侵权行为说等。同时也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关系的定位和判决。
贾雯[10](2010)在《国际托收中委托人与代收行之法律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托收是在当代国际贸易中被普遍采用的支付方式。托收业务通常涉及到分处于两个国家的四个当事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受国际惯例的支配。目前调整托收的规则主要是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在托收所涉及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委托人与托收行、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代理关系,这点并无争论。而对于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URC522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其亦未对银行违反该规则所设定的义务时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做出任何规定。一旦代收行违反URC522基本义务导致委托人受损失时,法院或仲裁庭就无法直接从URC522本身找到银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亦无法确定委托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代收行。关于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的理论问题在中国的学术界与司法实践中至今未能得到解决。本论文即以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研究对象,从法律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出发,运用比较分析、法理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对关于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问题上的各学说进行分析评述;同时结合两大法系的一般规则和URC522中的相关规定对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考察各国法院审理的相关托收纠纷案件,以期找到更合理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为中国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托收贸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一定参考。本论文共包含四章内容:第一章概述托收制度,包括托收的含义、托收的分类和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然后在回顾URC522发展进程的基础上阐述其与国内法的关系并分析其中关于银行责任与免责的规定。第二章对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的各种学说进行评析。传统观点认为委托人不可以直接向代收行主张权利;也有学者主张委托人可以基于代理关系向代收行主张权利,其中包括复代理说、间接代理说、共同代理说和直接代理说;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委托人也可以侵权为由向代收行主张权利。第三章在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理制度的基础上,并基于URC522的相关规定对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第四章考察分析了各国对于委托人与代收行纠纷的司法实践,主要有英国实践、美国实践和中国的相关司法实践。
二、国际贸易托收中付款人地位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际贸易托收中付款人地位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票据融资创新法律问题研究 ——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票据功能演进的法理基础与历程 |
第一节 票据功能演进的法理基础 |
一、票据流通性内涵的演进 |
二、本票的法理基础:无条件承诺函 |
三、汇票与支票的法理基础:无条件支付指令 |
第二节 票据功能演进的历程 |
一、支付与汇兑:流通货币的替代 |
二、结算与流通:资本循环的纽带 |
三、信用与融资:商业信用的物质载体 |
第三节 票据功能在我国的演进 |
一、古代:商业抑制下商事习惯的载体 |
二、近代:商业信用雏形建立的依托 |
三、现代:支付现代化的主要工具 |
第二章 新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价值的再探索 |
第一节 新社会经济环境的表现形式 |
一、交易媒介去现金化 |
二、支付体系电子化 |
三、交易方式去中介化 |
第二节 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价值的再探索 |
一、电子票据对纸质票据的替代 |
二、支付功能向融资功能的演进 |
三、签发主体向中小企业的倾斜 |
第三节 票据融资的博弈与制度回归 |
一、票据融资的功能定位 |
二、支持实体经济与防止资金空转的博弈 |
三、票据融资的法律制度回归 |
第三章 票据融资的法律困境 |
第一节 真实贸易背景的法律困境 |
一、真实贸易背景与绝对无因性的价值导向 |
二、真实贸易背景要求在法律实践中的矛盾 |
三、真实贸易背景审查制度的反思 |
第二节 单纯交付效力不确定的法律困境 |
一、背书转让与单纯交付的价值导向 |
二、单纯交付效力的法理争议 |
三、单纯交付效力不确定定对票据融资的阻碍 |
第三节 票据贴现主体适当性的法律困境 |
一、从事资金支付结算违法说 |
二、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合法说 |
三、票据贴现主体违法性不确定对票据融资的阻碍 |
第四章 票据融资的实践与反思 |
第一节 票据收益权融资的实践与反思 |
一、票据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
二、票据收益权融资尝试的瑕疵 |
三、票据收益权法律规避行为的风险 |
第二节 互联网票据融资的实践与反思 |
一、域外互联网票据融资实践 |
二、互联网票据融资模式的比较 |
三、我国互联网票据融资的适当性争议 |
第三节 融资性票据的实践与反思 |
一、域外融资性票据的实践 |
二、融资性票据的比较与借鉴 |
三、我国融资性票据的开放与限制 |
第五章 票据融资的出路——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的票据融资创新 |
第一节 电子票据标准化的法律基础 |
一、电子票据标准化的逻辑起点 |
二、电子票据权利等分的法律分析 |
三、电子票据凭证等分的法律分析 |
四、电子票据份额向标准化债权的转换 |
第二节 电子票据份额对《票据法》的适用与调整 |
一、功能等同原则下电子票据份额的界定 |
二、电子票据份额真实性的保护 |
三、电子票据份额质押生效要件的调整 |
四、电子票据份额追索权的豁免 |
第三节 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的票据融资制度创新 |
一、电子票据交易制度 |
二、电子票据中央对手方净额结算制度 |
三、电子票据评级与增信制度 |
四、电子票据做市商制度 |
第四节 电子票据融资在金融科技下的进阶 |
一、数字票据的法律性质 |
二、数字票据对电子票据真实性保护的提升 |
三、智能合约对票据信用模式的改进 |
四、信用流转凭证为目标的票据融资发展方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跟单托收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的学理界定 |
第一节 传统主导学说:无直接合同关系说 |
一、传统主导学说的理论依据 |
二、传统主导学说的局限性 |
第二节 晚近争鸣理论:间接代理说与复代理说 |
一、间接代理说 |
二、复代理说 |
第三节 新兴替代理论:侵权关系说 |
一、侵权关系说 |
二、“侵权关系说”的合理性 |
三、“侵权关系说”的不足 |
第二章 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的法律界定 |
第一节 国际商事惯例对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的界定 |
一、URC522的相关规定 |
二、URC522相关界定的不足 |
第二节 国内法对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的界定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界定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界定 |
三、两大法系法律界定的比较 |
四、中国的法律界定 |
第三节 国际商事惯例界定与国内法界定的关系 |
一、URC522界定在国内法中的地位 |
二、URC522的国内适用 |
第三章 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的司法界定 |
第一节 界定模式一:代收行与委托人无合同关系 |
一、界定模式一所涉司法案例 |
二、界定模式一的缺陷 |
第二节 界定模式二:代收行与委托人存在代理关系 |
一、界定模式二所涉司法案例 |
二、界定模式二的合理性 |
第三节 界定模式三:代收行与委托人成立侵权关系 |
一、界定模式三所涉司法案例 |
二、界定模式三的法律功能 |
第四章 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界定的反思与发展 |
第一节 学理界定的反思 |
一、无直接合同关系说的摈弃 |
二、代理合同关系说的检讨 |
三、“侵权关系说”的合理运用 |
第二节 法律界定的改进 |
一、URC522界定的改进 |
二、国内法界定的改进 |
第三节 司法界定的完善 |
一、委托人对代收行诉权的明确肯定 |
二、委托人风险承担与权益保护间的司法平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对于国际贸易支付托收规则下代收行违约之原告适格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托收的行为模式 |
二、托收的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三、代收行违约情况下诉讼主体确定之困境与原告适格问题 |
(一)委托人直接起诉代收行 |
(二)通过托收行起诉代收行 |
(三)委托人直接起诉托收行 |
四、案例实践与理论分析 |
五、结语 |
(4)国际托收中委托人对代收行之直接诉权研究——以权利与义务之统一性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委托人与代收行之权利义务统一性分析 |
(一) 代收行权利义务之统一 |
(二) 委托人与代收行权利之平等性 |
(三) 隐含的法律关系 |
二、善意合理谨慎之义务阐释 |
三、诚实信用原则之实质正义 |
三、结语 |
(5)国际托收中委托人与代收行关系之法理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托收的定义 |
二、托收当事人 |
三、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的各种学说评析 |
(一) 无直接合同关系 |
(二) 间接代理关系 |
(三) 复代理关系 |
(四) 侵权关系 |
四、转委托中的法定债务关系 |
(6)URC 522下跟单托收提示风险与SWOT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理论综述 |
二、跟单托收使用流程 |
三、URC522下跟单托收提示内容与风险点 |
四、托收提示条件下进出口方SWOT分析 |
(一) 进出口方S:strength |
(二) 进出口方W:weakness |
(三) 进出口方O:Opportunity |
(四) 进出口方T:Threat |
五、总结 |
(7)浅析国际贸易托收结算中委托人的权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托收委托人与托收银行之间以及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的关系 |
二、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探究 |
三、对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片面认识及委托人的权益保护 |
四、结语 |
(8)跟单汇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主题的形成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创新和难点 |
四、研究思路及内容 |
第1章 跟单汇票的基础理论研究 |
1.1 跟单汇票的缘起 |
1.1.1 票据的历史沿革——跟单汇票的缘起基础 |
1.1.2 国际贸易支付困境与方式——跟单汇票的缘起背景 |
1.1.3 信用证与汇票的历史渊源——跟单汇票的缘起意义 |
1.2 跟单汇票的内涵与性质释析 |
1.2.1 跟单汇票的概念界定 |
1.2.2 跟单汇票的性质阐释 |
1.3 跟单汇票的功能分析 |
1.3.1 跟单汇票的结算功能 |
1.3.2 跟单汇票的融资功能 |
1.3.3 跟单汇票的信用功能 |
1.3.4 跟单汇票的双重制约功能 |
第2章 跟单汇票的基本关系探析 |
2.1 跟单汇票的构造及当事人地位解析 |
2.1.1 跟单汇票的构造解析 |
2.1.2 跟单汇票的当事人地位解析 |
2.2 运输证券担保汇票付款的附随关系 |
2.2.1 权利质权关系阐释 |
2.2.2 信托转让关系阐释 |
2.2.3 商事留置关系阐释 |
2.3 跟单汇票的应用机制解析 |
2.3.1 跟单汇票在国际支付中的应用机制 |
2.3.2 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融资中的应用机制 |
2.3.3 跟单汇票与普通汇票法律关系的比较 |
第3章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法律关系特殊性研究 |
3.1 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及其与跟单汇票的关系 |
3.1.1 信用证的法律性质释析 |
3.1.2 信用证与其项下跟单汇票的关系 |
3.2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基础关系的特殊性释析 |
3.2.1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原因关系的特殊性释析 |
3.2.2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资金关系的特殊性释析 |
3.2.3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预约关系的特殊性释析 |
3.2.4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相对无因性体现 |
3.3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票据行为的特殊性释析 |
3.3.1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出票行为的特殊性阐释 |
3.3.2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承兑行为的特殊性阐释 |
3.3.3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背书行为的特殊性阐释 |
3.3.4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付款行为的特殊性阐释 |
3.4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票据权利的特殊性释析 |
3.4.1 信用证及其项下跟单汇票的付款请求权竞合 |
3.4.2 议付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的追索权问题 |
第4章 跟单汇票适用法律的疑难及对策研究 |
4.1 跟单汇票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
4.1.1 跟单汇票法律适用的疑难 |
4.1.2 跟单汇票法律适用之对策分析 |
4.1.3 完善我国跟单汇票相关法律制度之对策分析 |
4.2 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适用我国《票据法》的疑难及对策分析 |
4.2.1 跟单汇票的要式性规则的疑难及对策分析 |
4.2.2 议付行汇票当事人地位的疑难及对策分析 |
4.2.3 跟单汇票有无条件付款的疑难及对策分析 |
4.3 电子跟单汇票适用要式性规则疑难与对策分析 |
4.3.1 跟单汇票电子化的实现 |
4.3.2 电子跟单汇票与要式性规则的冲突之疑难 |
4.3.3 电子跟单汇票与要式性规则的协调之对策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9)国际托收制度及其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托收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托收的定义和特点 |
一、托收的定义 |
二、托收的特点 |
第二节 托收的分类 |
一、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 |
二、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 |
第三节 托收的当事人和操作程序 |
一、托收的当事人 |
二、托收的操作程序 |
第二章 支配托收的国际惯例《托收统一规则》解析 |
第一节 《托收统一规则》产生和演变 |
一、《托收统一规则》产生 |
二、《托收统一规则》演变 |
第二节 《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及适用 |
一、URC522的主要内容 |
二、URC522与国内法的关系及托收支付方式的法律冲突 |
三、URC522的适用 |
四、托收中银行的免责 |
第三章 托收关系中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分析 |
第一节 托收当事人间基本法律关系 |
一、委托人与付款人的关系 |
二、委托人与托收行的关系 |
三、托收行与代收行的关系 |
四、委托人与代收行的关系 |
第二节 委托人在托收法律关系中的风险防范 |
第四章 中国有关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的学说和司法实践 |
第一节 中国有关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的学说评析 |
一、无直接合同关系说及其缺陷 |
二、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间接代理说评析 |
三、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复代理说评析 |
四、共同代理说 |
五、侵权行为说 |
第二节 我国有关委托人与代收行纠纷的司法判例分析 |
一、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诉华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花旗银行案 |
二、意大利飞奥公司、常州市武进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与武进市对外贸易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武进市支行买卖合同纠纷案 |
三、上海赛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等国际托收纠纷案 |
四、大连某化工公司(化工国贸公司)与某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分行)、法国某银行阿尔及利亚分行(阿尔及利亚分行)委托合同纠纷案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国际托收中委托人与代收行之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托收制度概述及支配托收的国际惯例 |
第一节 托收概述 |
一、托收的含义 |
二、托收的分类 |
三、托收当事人及其基本关系 |
第二节 支配托收的国际惯例—URC522 |
一、URC522的发展进程 |
二、URC522的适用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 |
三、URC522中银行的责任与免责 |
第二章 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的各种学说评析 |
第一节 无直接合同关系 |
一、无直接合同关系说的内容 |
二、无直接合同关系说的缺陷 |
第二节 代理关系 |
一、复代理说 |
二、间接代理说 |
三、共同代理说 |
四、直接代理说 |
第三节 侵权之诉 |
一、"侵权之诉"的产生 |
二、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分析 |
第三章 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探析 |
第一节 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分析 |
一、两大法系代理制度基本理论的比较 |
二、两大法系代理权产生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基于URC522的分析 |
一、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
二、代收行代理权产生的基础 |
第四章 委托人与代收行纠纷的司法实践考察 |
第一节 外国司法实践 |
一、英国实践 |
二、美国实践 |
第二节 中国司法实践 |
一、相关案例 |
二、法院判决的合理性分析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国际贸易托收中付款人地位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票据融资创新法律问题研究 ——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D]. 黄骜.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2]跟单托收委托人与代收行法律关系研究[D]. 程明. 山东大学, 2016(12)
- [3]对于国际贸易支付托收规则下代收行违约之原告适格问题的探讨[J]. 曹靖. 智富时代, 2015(08)
- [4]国际托收中委托人对代收行之直接诉权研究——以权利与义务之统一性为视角[J]. 宋敬臻,姜起民.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5(04)
- [5]国际托收中委托人与代收行关系之法理分析[J]. 王慧恺. 法制与经济, 2015(05)
- [6]URC 522下跟单托收提示风险与SWOT分析[J]. 张诚,朱艳阳. 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 2015(01)
- [7]浅析国际贸易托收结算中委托人的权益保护[J]. 束孝宇. 特区经济, 2014(05)
- [8]跟单汇票法律问题研究[D]. 蓝翠玉. 吉林大学, 2012(03)
- [9]国际托收制度及其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研究[D]. 徐峰. 复旦大学, 2011(01)
- [10]国际托收中委托人与代收行之法律关系研究[D]. 贾雯. 复旦大学, 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