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一、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蒋玖珠[1](2020)在《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认定》文中研究指明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根据我国立法中的定义,其仅在公司担任董事一职,且与任职的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会影响其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设立于美国,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引入该制度,就该制度在我国的实践来说,独立董事在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准、维护中小股东权利及利益等方面发挥了正面作用,但在独立董事责任认定方面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就实务案例来看,独立董事通常因在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文件上签字而被认定为未勤勉尽责受到行政处罚,其与内部董事责任的区别往往通过不同的处罚数额来体现,但具体到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内容和边界,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责任认定标准。法院对独立董事责任的认定也往往围绕监管机构对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的认定展开。由于立法未明确区分独立董事和其他非独立董事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实务中关于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内容及判断标准等问题无法得到较为清晰的指引。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对独立董事勤勉义务边界及责任限制问题予以探讨。第一部分对实务中独立董事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实务认定的难点在于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认定,实务机构将独立董事与董事划等号体现出对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内容界定不明晰,另外在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方面存在不明晰的情况,也就导致在独立董事是否违反勤勉义务的认定方面缺乏较为清晰的指引,且独立董事面临与其任职利益不相匹配的责任承担风险。基于该部分提出的问题,本文第二部分对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内容予以界定。鉴于职责分工的不同,明确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内容不同于内部董事。在分析美国法规则及学说的基础上,对我国学界的讨论进行梳理,再结合我国规则及实证分析,对我国法上独立董事职能予以定位,围绕其职责,对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予以界定。第三部分为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履行的判断标准问题探讨,这是独立董事责任认定中涉及的核心问题。本文采取客观标准作为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履行的一般性判断标准,在具体的判断标准方面,应围绕独立董事行为、独立董事主观状态、公司客观损失、独立董事行为与公司违法行为之关联关系等四方面予以展开。第四部分为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履行之保障,对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信息获取及信息合理信赖问题进行讨论。第五部分为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衡平机制探讨,具体从两个方面对独立董事责任限制问题予以讨论。其一,构建责任限免机制。一方面,通过责任限定合同对独立董事责任进行事前免除,另一方面,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对独立董事责任进行事后免除,从而在责任限免方面对独立董事予以双重保障。其二,完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机制。不仅应明确独立董事责任保险适用的范围,还应明确具体的承担比例。本文围绕实务中独立董事责任认定中与勤勉义务有关的问题,拟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完善独立董事勤勉义务体系。

徐锦宜[2](2019)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义义务客观标准构建》文中提出独立董事之信义义务方面的包括内容还有待探讨。回顾独立董事制度自始至今的运行效果,无论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还是从法律运作角度看,各学者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效果的统计数据及其他研究均表明,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状况并不能达到引进的初心。我国从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之初至今,有关独立董事因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信义义务遭受处罚的事件时有发生,以及有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独立董事每年出勤率及会议出席率较低,行使表决权的情形不容乐观。这些案例和数据均与独立董事履行信义义务有关。信义义务起源于英美法国家,是指以他人最大利益为目的去行事,包括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我国《公司法》亦规定公司的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本文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应适用准代理兼准委托说,在此基础上,董事与公司之间关系所指内容可参考信托说中的信义义务相关精神及内容。本文比较独立董事与董事的信义义务在一般情形与特殊情形下的区别点。除此之外,笔者还认为独立董事有特别情形下的信义义务,如反收购情形下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在梳理清楚信义义务概念及内容后,笔者从我国证监会近期言论推知,我国证监会认为独立董事所应尽勤勉义务与内部董事相同,但笔者认为独立董事之义务不应与董事受同等待遇。为比较二者异同,笔者对内部董事的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的内涵进行论述,在董事应负信义义务基础上,再对独立董事应履行之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的客观方面进行梳理,比较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的不同。由于独立董事是否履行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客观判断标准还未具体明晰,笔者阅览其他学者文章,对各观点进行归纳提炼,概括总结。忠实义务对董事提出的客观行为规则是最基本的,这样的客观行为规则也未对技能提出较高要求,凭借善良之心可以履行的义务。相较之下,独立董事的该方面义务内容或许有所出入,但衡量标准还是大体一致的。忠实义务侧重于董事的品格,即“不能做什么”,勤勉义务其更侧重于董事的能力,即“应该做什么”。对技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并非仅仅凭借一颗善良之心就可以做到的,需要扎实的功力等综合素质。笔者认为,判断一个独立董事是否尽到信义义务判断标准应按照以下程序判断:第一,考察独立性,如果不具备独立性,那么无须再对信义义务进行判断;如果独立董事丧失了独立性,则没有存在的必要,独立董事是否尽到了信义义务也成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无从谈起。故而当发现独立董事不具有独立性时,独立董事是否尽到信义义务已无必要探讨,独立董事丧失了独立性,其行为或多或少都会有失偏颇。裁判者对独立董事是否尽到信义义务作出判断之前,一经发现独立董事不独立,应视为独立董事未尽到信义义务,因为独立董事所在公司对独立董事不具有独立性有高度盖然的可能知晓,且独立董事自身对与自己有关的千丝万缕的关系最为清楚。第二,如果具备独立性,那么可着手考察独立董事是否满足忠实义务客观表现方面,如果未尽到该义务客观方面,则直接认定未履行信义义务的客观条件,暂时无须再对勤勉义务进行考察;第三,考察是否尽到勤勉义务的客观方面,其中,投票表态非常重要,代表独立董事最后之态度,是内心想法表达于外的形式,独立董事需对自己的投票行为负责;最后,再结合相关主观因素和其他判断原则综合衡量。以上考察独立董事是否尽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时,应从客观方面进行考察,包括一般情形下和特殊情形下履行信义义务的客观方面,至于对独立董事的主观方面的考察,以及责任免除部分,如引入经营判断原则等机制,则是对上述客观方面判断流程进行完毕后的修正。即先识别考察对象是否尽到信义义务客观方面,在已有识别的基础上,再凭借主观方面的特征对特定独立董事是否履行信义义务予以综合判断。因主观方面较为抽象,且不同行为在不同判断者眼中,是否可以为特定独立董事履行了信义义务做修正是不同的,这需要在现实中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为促使独立董事履行信义义务,笔者另浅谈了其他的几种配套相关机制,包括建立其声誉机制和完善其薪酬机制,对其处罚限制额度,建立其补偿保护制度及其他相应措施。其中建立独立董事声誉机制是首要任务。

陈冲[3](2019)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证券市场构成中,中小投资者占比九成以上,持股市值达半数,却贡献了八成以上的交易额。从绝对值来看,中小投资者数量超2亿,以三人之家的标准计算,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保护了超2亿中产家庭、超6亿的中产群体利益,对于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也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却是最容易受到权利侵害的群体,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立法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属于“符号性”目标,是发展资本市场顺带实现的附属性目标;二是立法没有对于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中小投资者寻求保护也处处碰壁;三是长久以来对于资本市场治理以公权力为主导,对于中小投资者也是公权力保护为主,没有发挥权利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对于私权利的保护长期处于抑制状态。随着国家设立投服中心作为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其公权力背景和市场地位优势,发挥中小投资者的示范、引领作用,唤醒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并联结自上而下的公权保护和自下而上的私权利保护。本文结合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和投服中心运行的体制机制,探索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和法治社会发展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本文共七个章节,其中第一章为绪论,主体为五个章节,第七章为结论。绪论部分主要阐述本文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从文献角度梳理了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和法理发展,从投资者保护到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和必要性研究,以及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推演出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的原因在于公权力保护不足、执法激励不足,现有保护体系的不完备推导出需要强化对私权利的保护,并由权利主体行使保护的权利。而由于中小投资者分散化的特征导致个体行使私权利的成本高,因此需要由专业保护机构引领行权:一方面引导投资者以股东身份和投资者身份积极行使防御性权利;另一方面在权利受到人为损害时积极行使救济性权利。进而希望达到的目标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来维护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秩序。第一章为理论基础研究,界定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范围和概念,区分金融消费者、中小股东、个人投资者及流通股股东等概念,对中小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和金额做出限定。研究私权利的概念、投资者私权利的内涵和特征,论证保护投资者私权利与我国证券市场法治理念的契合。从维护社会稳定、中小投资者私权利易受侵害以及私权利保护制度的缺失角度,论证中小投资者保护应然性的法理逻辑。对于我国证券法实施机制下的行政保护、市场保护和司法保护进行评析,推演出赋予性公权力保护不足和内生性私权利保护必要的法理逻辑,对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设和创新模式做出思考。第二章为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并研究投服中心作为引领机构的角色和功能定位。目前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困境在于: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长久以来对于公权保护的倚重、在资本市场中的投机心理及用脚投票、缺乏股东权利和本位意识,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意识;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弱势、缺乏公司治理的参与能力以及私法救济的专业能力,导致其缺乏私权利保护的能力。破解之道在于通过机构示范引领养成其私权利行使的意识和能力实现事前保护、构建证券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以及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的全链条保护模式。同时注重专业引领机构的培养,明确其性质、法律定位、行为模式和监督与激励机制,有序推进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中国新模式探索。最后通过细化对中小投资者权利的各项指标实证分析,以及投服中心对于各项指标提升所发挥的作用,检验我国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实践效果。第三章横向分析各法域中小投资者保护引领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模式,主要对比了四个法域的投资者保护模式:一是美国ISS引导的股东积极主义、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以及非营利组织对于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二是韩国PSPD的行为模式和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起到的引领作用;三是台湾地区投保中心的功能与运行机制,及对我国大陆投保中心的启示与反思;四是香港地区证监会、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以及司法规制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作用,研究我国在制度建设中可借鉴、可吸收的有益成分。第四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主要从股东积极主义的角度通过引领示范使中小投资者通过持股行权参与公司治理,从损失防范的角度维护法益。研究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的法定股东权利和投资者权利,分析中小投资者行权的难点,结合投服中心的示范性行权以及征集代理权等,唤醒和引导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意识。同时研究投服中心在持股行权和代理行权中的法律和制度障碍,以及选择性行权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投服中心引领行权、示范行权的行为模式提出建议。通过让中小投资者知晓权利、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制度性条件,并逐步扩展引领机构的行权保护范围,达到进一步提升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目的。第五章探讨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主要通过多元纠纷化解和证券民事诉讼的角度研究中小投资者对于损失填补的法益修复。中小投资者私权利的核心和落脚点是财产权利,相较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小投资者更关注于投资的当下收益与可预期收益,以及一旦发生因人为欺诈产生的损失,如何进行损失弥补。投资者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入市,最佳的救济性保护是给予受损投资者经济补偿,使之恢复原有经济利益。本章节主要分三个部分:一是证券民事纠纷的ADR机制,讨论投服中心整合现有的调解、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渠道,以及现有的先行赔付制度,帮助中小投资者获得诉讼外的权利救济;二是证券民事诉讼,从支持诉讼和示范诉讼的角度,结合司法改革中的案件管理和繁简分流制度,研究法院逐渐放开证券民事诉讼管制之后的案件处理方式,寻找集团诉讼的替代模式,让司法发挥其作为权利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三是针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发生的责任竞合问题,如何保障民事责任优先赔付,进而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主要研究罚款罚金回拨制度和建立专项赔偿金的可行性,以及在推行上述机制时投服中心能够发挥的作用,通过制度整合,推进更好的法治。结论部分是对投服中心引领中小投资者保护模式的总结、反思与展望,归纳保护机构从私权利行使维护与私权利保护救济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全链条保护模式,中小投资者公权保护与私权利保护的衔接耦合才是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核心要义。提出四方面建议:一是建立以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二是破除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的制度障碍;三是为中小投资者行权提供制度保障;四是探索投服中心的长足发展,以及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在其他领域推行适用的可尝试性。

臧兴东[4](2017)在《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法律规制》文中提出上世纪30年代,伯利和米恩斯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前提,从经济学的视角对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做出了经典分析,奠定了现代公司治理研究的理论基础。詹森和麦克林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创立、发展了代理理论,成为各个学科展开高管薪酬研究的基础。上市公司因公众性而与众不同,其高管薪酬制度系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中的重点。为了解决代理问题,增强高管与公司之间目标函数的一致性是高管薪酬制度设计的方向。但是,在股票期权激励方式产生以前,各种激励方式的效果有限,高管的非股权薪酬与他们的业绩一直仅有着微弱的联系。自然地,股东与政策制定者越来越依赖股权薪酬来增强各方目标函数的一致性。自上世纪50年代,美国上市公司开始推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来,股权激励薪酬在高管薪酬总额中的占比不断增加,最终成为高管薪酬的主体,薪酬激励制度与薪酬制度逐步变成了同义语。伴随着上市公司薪酬激励制度的实践,高管薪酬不断攀升,天价薪酬现象周而复始,引发了“公愤”,以股票期权为主的薪酬激励模式受到了广泛的质疑,上市公司转而采用限制性股票计划,但并不能改变薪酬制度已经异化的基本事实。一直以来,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激励制度的设计被普遍认为是减少代理成本,促进代理问题解决的关键路径。但是,当薪酬制度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如股市整体上扬,利率变化等情形时,高管常能获得“意外之财”;当巨额薪酬的系高管自定,或是通过财务数据作假、扭曲或隐瞒披露的信息、恶意利用行权规则等获取高薪,损害企业、股东以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时,与企业业绩脱钩的薪酬收入印证了上市公司薪酬制度的扭曲和异化。以股票期权为首的股权激励制度在高管薪酬制度异化的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基于此,股票期权可以被视为高管薪酬制度的紊乱之因,加之响应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的正式施行,股权激励在文章中单列一章。薪酬激励制度本为解决代理问题而生,却又成为代理问题的一部分,围绕着薪酬合理化的目标,公司治理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促进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合理化的法律实践主要发生在公司法领域,体现为薪酬决定、薪酬信息披露、司法介入等多方面的努力。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进行法律规制的努力中,形成了两条基本脉络。一是美国式的努力。美国一直是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法律规制实践的排头兵。其解决薪酬代理问题的基本思路为,在单层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以独立董事制度为保证,增强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将其设定为高管薪酬计划的制定者,以独立性和程序公正为手段,借助周密的薪酬信息披露规则保障薪酬的合理化;就薪酬合理性而言,美国司法实践形成了三大标准,进而推动了商事判断原则的形成,如今,法院通常拒绝对薪酬的合理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相较而言,税法与会计规则更乐于以税收杠杆对过高的薪酬进行调节,尽管常常起到事与愿违的效果,但表明了政府对天价薪酬的干预态度。另一是德国式的做法,德国强调薪酬决定者有薪酬合理性的注意义务。监事在薪酬决定中需遵循“合适性要求”,董事职务、公司状况、业绩与通常性薪酬水平等因素是决定高管薪酬时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如此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高管薪酬的事前遏制。尽管这样的标准仍然缺乏客观性,但为法院进行薪酬合理性的审查提供了可供讨论的标准,而德国法院也更乐意对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展开审查,加之相关政策也没有对股权激励给予优惠措施,于是,德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问题没有英美那样突出。我国的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同样出现了严重的异化。2006年,我国证监会在推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之前,已经有中国平安等公司适用虚拟股票激励方式推出了股权激励方案,并形成了我国第一波上市公司高管天价薪酬的冲击,恰逢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频现的巨额薪酬形成了对传统分配方式的巨大挑战,引发了民众的热议。尽管如此,如伊利股份等借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行,掀起了MBO改革之后的又一波造富运动。我国的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尽管饱受诟病,但并不能因此而停止改革的步伐。2016年,试行10年有余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正式推出,对股权激励有了更为全面、完整的制度规范,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激励制度的完善也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我国《公司法》确立的治理结构是以双层制为框架,以英美国家推崇的以独立性为特点的制度设计为手段,试图通过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委托征集投票等制度来实现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问题的解决。但是,独立性的实现是极为困难的,在我国的实现难度则更高。我国的资本等市场不够成熟,国有企业的改革正趟入深水区,在转型经济以及独特的制度环境背景下,上市公司股权的结构、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外部监管环境等等都具有独特性,既难以学习德国对薪酬合理性的事前调控,也难以完全跟随美国唯程序正义的做法。本文认为,借鉴日韩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共同决定模式,高管薪酬的总额和形式由股东大会决定,而董事会在总额内决定薪酬的具体形式与分配的具体实施计划;对现阶段的国有上市公司治理辅之行政力量,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体应积极介入股东大会,以合法方式干预高管薪酬的形式及总额是当前解决高管薪酬合理性的有效办法。与此同时,进行薪酬的决定权、股权激励制度、薪酬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对高管薪酬的司法介入建设与完善中,薪酬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全文分为8个部分:文章的第1部分为“导言”,提出了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问题,指出,201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正式施行,随着国家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出台,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必将在随后几年内又激发新一轮的高薪,再度引发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在导言部分还对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文章结构等进行了介绍。文章的第2部分为“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问题分析”。该部分基于对上市公司高管与高管薪酬的概念进行界定,指出高管与公司之间的应为雇佣或服务关系,以公司法律为主进行调整。该部分依据“人力资本”、“代理成本”、“经理人市场”、“管理层权力论”等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激励进行了合理性的逻辑解释。值得强调的是管理层权力理论,其基于经理人控制的观点出发,提出了管理层权力对于薪酬契约的缔结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的独立性不够,对管理层存在客观上的依赖,管理层借助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获取高薪、扭曲薪酬结构,薪酬激励制度异化,甚至产生了负激励。传统公平交易理论的前提为公平交易的假设。管理层权力论还提出公平假设与实践是脱节的,在引入股权薪酬激励之前,薪酬代理问题即已存在,但系股票期权促成了天价薪酬的产生。高管薪酬激励制度的脱轨,天价薪酬现象的频现成为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进行法律规制的动因。该部分还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规制进行了框架性的分析,对法律规制的正当性、公司法规制的效率优先、维护秩序、实现公平的价值取向,以及规制目标进行了分析。文章的第3部分为“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决定权”。公司高管薪酬由公司(章程)决定。公司法对公司章程需要进行一定限度内的干预。该部分对英、美、德、日等国公司法对高管薪酬决定权的干预进行了介绍和论述。信奉股东自治,薪酬市场化的英美各国正面临着薪酬正当性危机的巨大考验,以决定独立性、程序正当性原则为指导,通过专门委员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税法与会计制度等来进行应对,避开对薪酬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的做法,其作用究竟如何,还有待实践的证明。在德国,监事会具有位阶上的优势,对董事薪酬具有实质上的决定权力。德国《管理层适当薪酬法案》规定了监事在薪酬确定中需结合董事职务、公司状况、业绩与通常薪酬水平等因素要综合考虑,即应遵循“合适性要求”。薪酬决定者负有薪酬合理性注意义务,加上德国法院更为积极地对薪酬合理性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的态度,有力地遏制了德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总体水平和增长速度。英美国家对高管薪酬决定权进行了有限度的变革,即创设股东薪酬话语权制度与增强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基于高管薪酬决定为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应当为董事会行使的认识,英美进行了有限度的股东薪酬话语权的变革,即股东可对高管薪酬进行表决,但对董事会不具有约束力。对此,人们的看法不一,但股东的态度至少对董事会与经理层形成了一定的压力是客观事实。就薪酬委员会而言,独立的改造来自对其赋予更大的薪酬方案制订的权力,以及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多角度的约束,如禁止交叉任职、限制报酬的数额等等,但无疑,效果是有限的。董事之间(包括独立董事)相互庇护的同时,对CEO有着多方面的依赖,难以改变。至于聘请薪酬顾问的做法,对独立性的促进也是有限的。文章的第4部分为“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能促进信息对称,通过其他制度的配合,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各方信息上的对称,是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问题解决的关键。该部分对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制度的变革,进行了介绍、分析。美国证券市场对于信息的披露有着极为苛刻的要求,高管薪酬信息被要求全面的,甚至事无巨细的披露,这与其强调事后监督的原则密切相关。美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方法经历了表格披露为主,到叙述性披露为主,再回到表格披露为主的历史发展过程,最终在2006年形成了以表格披露为主、叙述性披露为辅的做法。美国SEC以促进各方对薪酬信息的全面了解为目标,围绕如何设计全面的、合理的披露制度进行了变革。在欧洲各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披露的要求从简单、无序发展为严格、规范。即便是在对高管薪酬信息一直讳莫如深的德国,从薪酬总额的披露,也过渡到了对董事会每个成员的薪酬披露,并不断进步。2002年的《德国公司治理法典》在经历了四次修订后,在2006年最终形成了当前的格局,即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需进行系统性披露的规定。文章的第5部分为“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司法介入”。司法介入是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的最后一道防线,意义重大。该部分首先对董事责任的理论前提,信义义务、薪酬合理性注意义务进行了分析,论述司法介入高管薪酬问题的必要性。高管薪酬的司法介入有两条路径,高管薪酬方案制定内容的有效性、或程序上存在瑕疵可触发决议瑕疵之诉;从高管薪酬方案对公司利益的侵害可触发股东代表之诉。后者是司法介入的核心路径。鉴于发达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上多认为高管薪酬的合理性判断应交给市场,法官不能也没有能力来进行判断,至于公正性,更与民众的主观心态相关,股东派生诉讼在高管问题薪酬上的作用有限。该部分还对美国高管薪酬正当性审查的三大标准,即浪费公司资产、违反注意义务、违反忠实义务(自我交易),以及商事判断原则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对商事判断规则对司法介入形成的掣肘进行了剖析,厘清了司法介入作用的有限性。文章还对英国、德国等国的情况进行了介绍,最后对薪酬取回权进行了论述,指出其是司法介入的新的制度接口。文章的第6部分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股票期权激励形式的出现,彻底改变了上市公司的薪酬结构。股票期权一方面能带来“意外之财”,另一方面其运行规则容易被利用,最终形成高薪甚至天价薪酬,引发了高管薪酬的正当性危机。股票期权的优势直到其成本费用化以后才逐步减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薪酬政策是密切相关的,薪酬政策决定了股权激励的基调,能摆正股权激励在薪酬结构和薪酬水平中的位置。在薪酬政策为管理层设计、控制的前提下,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最大问题为业绩反映失真,“无功受禄”的现象时有发生,内在运行机制容易被扭曲的股权激励,从而成为问题薪酬形成的关键,是各国上市公司薪酬制度规制的重点。该部分还对美国和其他国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美国对股权激励制度的完善,从公司法、税法、证券法、会计准则及上市规则等各方面均做出了要求。由于股权激励制度固有的问题,难以通过外在制度的改革解决。对传统期权制度的改进是股权激励制度完善的关键。文章的第7部分为“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的完善”。该部分是全文的落脚点,主要观点为:采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共同决定高管薪酬的机制,即股东大会决定高管薪酬的总额,而董事会进行具体的分配。就决定权的干预手段而言,提出应立足实际,在国有上市公司推行行政化与市场化手段结合的薪酬决定机制,全面推进高管薪酬的市场化决定机制需待条件成就之时;就高管薪酬信息的披露而言,主张以美国模式为借鉴,全面、充分地披露高管薪酬信息;就司法介入而言,介绍了我国的相应制度基础,对三大标准、商事判断规则与薪酬合理性对我国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结合我国立法与诉讼实践,对股东代表诉讼存在的问题作了分析,提出了完善建议;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沿革和发展作了介绍,对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异化与问题薪酬的产生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制度异化、业绩考核指标不合理,薪酬与业绩关联度低、股权激励计划容易被操纵等是股权激励制度的内生性危机,为保证股权激励制度的积极作用,提出了具体问题的完善意见。文章的最后部分为结语。结语对全文进行了概况和总结,指出了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问题产生的原因、解决的困难,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评价。薪酬决定和信息披露制度是促进薪酬合理化的关键。薪酬决定是薪酬问题的起点,对高管薪酬水平的有效控制无疑为源头上解决问题的努力。充分的信息披露对于解决代理问题的内源性矛盾——信息不对称具有关键性的作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能有效地促进薪酬的合理化与高管薪酬问题的解决。

韦晓勇[5](2013)在《论我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法律地位》文中研究说明美国最早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为了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监督董事和高管的公司治理行为,避免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我国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引入该制度,旨在改善我国目前的“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帮助上市公司发展壮大。但是制度实施以来,并没有发挥出制度设计者期望的效果。一些上市公司丑闻频繁出现,譬如内幕交易、财务造假等行为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阻碍了公司的长远发展。由于我国企业历史原因,“一股独大”的股东结构依然我行我素,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造成独立董事不能发挥监督作用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独立法律地位没有得到确立。为此我们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建立健全独立董事行业规范等方面入手,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法律地位。本文以确立保障完善我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法律地位为中心展开论述,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独立董事“独立”法律地位的基本理论。阐述了独立董事“独立”法律地位的含义和理论依据,着重强调独立董事需要保证形式上独立和实质上独立的统一。第二章为国内外独立董事“独立”法律地位。从世界上主要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实践中汲取宝贵经验,审视我国当前立法中的不足。围绕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展开剖析,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三章为我国独立董事职权和义务分析。独立董事的“独立”法律地位决定职权能否得到充分发挥,能否独立承担责任和义务。通过独立董事制度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使之更好服务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确立独立董事权、义、责一致性的价值取向。第四章为我国独立董事法律保障制度及完善。主要探讨了独立董事选任制度和激励约束制度,以及独立董事行业准则的建设和完善。提出了自己对完善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一些不成熟的观点或建议。

李希[6](2011)在《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文中研究说明独立董事制度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短短的三十年间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实践证明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己初见成效,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监事会作用虚弱,“一股独大”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上市公司仍无法彻底摆脱被“内部控制”的命运,现行独立董事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导致独立董事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有必要合理借鉴独立董事制度先行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和创新,保证独立董事制度的优势得到真正、完全的体现。本文通过对大量现有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结合实践调查,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史进行了简要介绍,对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其中重点阐述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保障、履职能力、激励机制与责任机制等问题,并在分析国外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和措施。全文除引言与结论共三大部分:正文部分第一段主要是独立董事的概述,从独立董事的概念入手,对“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与“内部董事”、“非执行董事”与“执行董事”几个相关概念进行比较辨析,得出“独立董事”的概念更为严格,是“独立的非执行董事”。然后阐述了英美国家的相关独立董事法律制度以及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引入的背景和发展历程。第二段主要内容是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出现的问题和原因分析。结合2010年的《公司治理报告》相关数据,分析出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独立性不足,原因主要出于任免机制的不合理;履职能力欠缺,原因在于独立董事的人选和时间精力投入不够;激励机制不完善,原因在于缺乏长期有效的多元化薪酬激励和未形成市场规模的声誉激励;责任机制不明确,原因在于责任认定标准的缺失、立法模糊以及缺少降低风险的责任保护机制。第三段主要是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通过加强任职资格的独立性,保证工作的时间精力来提高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通过改革任免制度加强独立性;通过健全薪酬制度和声誉评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同时注意独立董事的风险转移,通过建立责任保险来加强独立董事的责任保护。

李红琨[7](2009)在《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条件下,现代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由这一分离而产生的内部人控制与道德风险问题。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就显得至关重要。独立董事制度正是适应增强董事会独立性这一要求而产生的。在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后发行上市的,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控股股东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现象十分突出,董事会实际上成了大股东的代理人。而且,董事会的董事也主要由大股东委派,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利益。另外,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内部人控制问题在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独立董事在保护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方面与其初衷相距甚远,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成普遍化趋势,其有效性和独立性令人质疑。因此,有必要对独立董事问题进行一些深层次的探讨,从理论上和实践中对有关的模糊认识进一步澄清。本文结合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实行几年来的实践,对这一制度进行初步评价,在对实证结果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政策建议。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以及进一步完善展开研究,主要从两大方面即理论分析与实证部分提供经验证据。理论分析部分论文在第一章引出主题,阐明论文研究思路和论文结构。在第二章里特别对美英国家独立董事制度的法规文献进行了回顾,为后面构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机制奠定了一定的法规基础。第三章不同公司治理模式下独立董事制度特点比较分析,用比较的方式对四大类公司治理模式即英美市场主导型治理模式、德日银行主导型治理模式、东亚和东南亚家族控制型治理模式及中东欧转轨经济国家治理模式下独立董事制度特点进行比较,通过比较认识到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无疑是强化内部制衡的一种有效的选择,同时,也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第四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理论分析框架。首先提出了独立董事制度理论基础: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信号传递理论与人力资本理论。其次,构建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理论分析框架,主要包括独立董事制度基本目标、独立董事制度制定、执行以及独立董事业绩评价几部分。第五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制定,具体又主要是从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责任追究与风险防范机制两方面进行分析。选任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合理的作法应该是在公司提名运作中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继续拥有提名权,但是在具体选举环节实行回避表决,即要求提名投票权人回避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候选人的投票程序。应当成立统一受中国证监会指导、监督和考核,由各行各业专家组成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独立董事协会”,负责对独立董事的资格审查。尽快由有关部门拟定《独立董事法》,明确规定与解释独立董事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以及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时应给予何种具体的惩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股东代表诉讼、集体诉讼等机制。在《公司法》中引入独立董事责任补偿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独立董事的补偿责任,保护独立董事请求补偿的权利,给独立董事提供直接保护。健全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独立董事责任保险机制建设需要保险行业配套进行。第六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主要从独立董事行权机制与激励约束机制两方面来分析。行权机制部分,从近期来看主要是重点加强审计委员会建设,发挥独立董事的核心价值,同时积极为提名委员会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运作创造条件;中长期来看,随着配套机制与外部环境的改善,上市公司逐步设立战略委员会等其他的职能委员会。激励约束机制部分,在具体运作上,可以考虑在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薪酬议案时,采取股东表决权的排除方式。在决定独立董事薪酬时,可以实行大股东回避的表决制度,即大股东不参与独立董事薪酬议案的决定,而由中小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薪酬委员会提交的独立董事薪酬议案即可。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激励制度安排应采取逐步推进,固定薪酬和股权有机组合合的薪酬模式,各个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与内外条件具体考虑如何组合。第七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业绩评价,构建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业绩评价体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业绩评价体系应该从业绩评价目标出发,即解决为什么要进行评价,其次,考虑评价的主体、客体以及评价的具体方法与指标等。实证分析部分独立董事制度对公司盈余管理、经营业绩的作用机理可概括为:独立董事可以提高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而董事会独立性直接影响董事会功能和效率的提高,一个高能的董事会又可以映射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规范,经营业绩的提高。因此,对独立董事制度与盈余管理、经营业绩关系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1.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性得到了极大提升,监督绩效已经较为明显。独立董事比例均值为35.26%,已超过了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本文以后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2.独立董事薪酬与盈余管理关系检验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制度存在制度安排上的问题,多数独立董事即便领取了相对较高的薪酬,但是保持沉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3.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无论与盈余管理,还是与经营业绩关系分析验证中都表现出不显着,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往往是流于形式。研究不足以及未来研究展望1.在反映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特征的指标选择方面,在本文写作中本想加入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职业背景、学历背景、知识结构等指标,因基础数据库缺乏其原始数据资料,以往一些学者研究也受到数据影响而选择的样本量较小,研究结果的可信度存在一定问题,今后要进一步深入研究。2.公司经营业绩的评价本身比较复杂,本文只能从数据的可得性和稳健性的角度采用会计数据,在我国公司外部资本市场逐渐规范有效的前提下,以后的研究应该逐步采用市场评价的业绩指标进行研究。3.对独立董事业绩评价机制与测评指标体系尚需深入研究。文中对我国独立董事评价目的、内容等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设计考核指标的基本思路,但是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4.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与代理成本的关系。Fama and Jensen(1983)指出独立董事的介入,会降低和经营者恶意合谋的可能性,同时董事会作为进行低成本控制权内部转换的市场引致机制,其活力会得到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将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价值1。后续笔者将进一步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与代理成本的关系。5.公司外部环境研究将是未来研究的一大方向。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但远不是全部方面。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面临着众多的制约因素,比如缺乏成熟的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社会信用体系及经理人市场,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本文试图在以下方面形成特色,实现创新1.本文初步构建了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理论分析体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理论分析应首先从独立董事制度的目标开始作为研究逻辑起点,尤其是应当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构建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目标;其次,分析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定,具体有独立董事制度制定中的关键因素即独立性问题,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与责任追究风险防范机制。再次,分析独立董事制度的执行,具体有独立董事的行权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最后,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价。2.在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环节,实行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回避表决制度。在我国一股独大的现实情况下,董事会实际上由大股东控制,这样的规定就可能造成大股东实际上控制独立董事的薪酬决定权而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后果。在具体运作上,可以考虑在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薪酬议案时,可以采取股东表决权的排除方式。股东表决权的排除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当然,证监会在这方面监管要特别严厉,有一套相应的措施与办法。3.通过信号传递理论提出构建声誉机制在我国目前和一个相对长的时期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某种意义上看,把声誉的价格看作未来更高收入带来的现金流所对应的贴现值,将这一贴现值和独立董事现实报酬相加就是出任独立董事所获得的实际总报酬。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里表现出应有的客观与独立,将较好地保护他们的声誉;而如果与上市公司高管等合谋欺骗中小股东,那么他们的声誉就会面临毁于一旦的风险。4.本文在研究独立董事制度与盈余管理关系模型时,引入带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修正Jones模型1。并利用该模型来确定盈余管理的变量主观应计额的绝对值即ABS(DA),在确定了ABS(DA)后,针对所要研究问题的目的,根据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选择,构建了线性模型来对盈余管理与独立董事制度特征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马建兵,任尔昕[8](2006)在《商法学研究动态与综述(2005.04—2006.07)》文中指出2005年4月—2006年7月,商法学无论在总论还是各商事部门法的研究上。成果颇为丰硕,其中以公司法、证券法领域最为突出。学者们在基本理论及立法实践上进行了不懈的努力,推动了新《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出台。然而,学界的努力并未因新法的诞生而停止,对两部新法的实施,诸多学者提出了建议。现对2005年4月—2006年7月商法学的研究综述如下。

马建兵,任尔昕[9](2006)在《商法学研究动态与综述(2005.04—2006.07)》文中研究指明2005年4月—2006年7月,商法学无论在总论还是各商事部门法的研究上。成果颇为丰硕,其中以公司法、证券法领域最为突出。学者们在基本理论及立法实践上进行了不懈的努力,推动了新《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出台。然而,学界的努力并未因新法的诞生而停止,对两部新法的实施,诸多学者提出了建议。现对2005年4月—2006年7月商法学的研究综述如下。

沈剑[10](2006)在《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文中指出独立董事制度是当前我国民商法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研究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提高经营业绩,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对中国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比较系统地研究,以独立董事的概念、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为切入点,探讨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建议。在占有尽可能丰富资料的基础上,通过横向与纵向的比较,进行从个别到一般的归纳,从一般到具体的演绎,分析我国目前独立懂事制度运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具体案例就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和例证法,通过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理论及其理论基础和两大法系的在公司治理上的差距,分析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实行情况以及对未来进行设想,笔者认为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就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理论,我们在其研究和分析并运用于中国的实践时,必须要结合中国国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构建出适合中国的、能发挥其作用的独立董事制度。

二、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问题的提出
    (一)实务中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内容界定及判断标准
    (二)立法上独立董事勤勉义务规范缺失
    (三)与独立董事勤勉义务认定有关的问题
        1.独立董事勤勉义务与董事勤勉义务是否相同
        2.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内容及判断标准不明晰
        3.独立董事面临较大的责任承担风险
二、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内容
    (一)董事勤勉义务与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围绕职责展开
    (二)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特殊性:以独立董事职能定位为核心
        1.美国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监督
        2.我国独立董事职能定位:监督、咨询还是决策?
        3.实证分析:独立董事及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
        4.小结
    (三)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内容
        1.程序性勤勉义务
        2.实体性勤勉义务之一:知情义务
        3.实体性勤勉义务之二:监督义务
        4.实体性勤勉义务之三:建议义务
三、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一)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1.董事勤勉义务的一般行为标准
        2.理性人之界定
        3.勤勉义务与经营判断规则
    (二)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1.客观标准之可适性
        2.经营判断规则引入之无必要性
        3.客观标准具体化之必要性
    (三)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具体化
        1.行为: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职责
        2.主观状态:重大过失
        3.客观损失
        4.关联性
四、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履行保障
    (一)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履行中的知情权保障
        1.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履行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独立董事知情权之保障:建立信息获取及沟通机制
    (二)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履行中的合理信赖利益保障
五、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衡平机制
    (一)构建独立董事责任限免机制
        1.域外关于董事责任限免的规定
        2.理论研讨
        3.小结
    (二)完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2)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义义务客观标准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独立董事信义义务相关理论
    一、独立董事制度存废之争
        (一)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之初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现状
    二、信义义务的基础理念
        (一)信义义务的概念
        (二)信义义务的分类
    三、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
        (一)信托说
        (二)代理说
        (三)委任说
        (四)准委托兼准代理说
    四、总结
第二章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忠实义务内容
    一、上市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内容
        (一)一般情形下董事的忠实义务内容
        (二)特殊情形下董事的忠实义务内容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忠实义务内容
        (一)一般情形下独立董事的忠实义务内容
        (二)特殊情形下独立董事的忠实义务内容
    三、总结
第三章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勤勉义务内容
    一、上市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内容
        (一)一般情形下董事的勤勉义务内容
        (二)特殊情形下董事的勤勉义务内容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内容
        (一)一般情形下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内容
        (二)特殊情形下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内容
    三、总结
        (一)专业能力
        (二)勤勉尽责
        (三)细心谨慎
第四章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义义务的判断流程
    一、优先考虑独立性的合理性分析
        (一)从独立董事概念的角度
        (二)从独立董事特征的角度
        (三)从独立董事功能的角度
    二、独立董事忠实义务的客观判断标准
        (一)董事之以不当得利为核心的忠实义务判断标准
        (二)独立董事以兼顾特性为辅的忠实义务判断标准
    三、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客观判断标准
        (一)董事之以职责权力为核心的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二)独立董事以专业背景为辅的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四、修正步骤
        (一)引入经营判断原则
        (二)其他因素纳入考虑
    五、总结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行信义义务配套机制
    一、建立独立董事声誉机制
        (一)积极作用
        (二)消极作用
    二、独立董事薪酬挂钩机制
        (一)独立董事履行义务与薪酬挂钩
        (二)改变独立董事直接薪酬来源
    三、独立董事处罚限额
    四、独立董事补偿保护机制
    五、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六、总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3)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文献整理与既有研究评述
        一、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概念发展
        二、投资者保护的法理发展
        三、投资者保护的应然性与必然性
        四、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研究
        五、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落后
        六、公权保护的不足与私权利保护的兴起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问题意识
        一、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二、拟解决的问题
        三、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理论研究与概念厘定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的范围界定
        一、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之思辨
        二、中小投资者概念界定
    第二节 投资者私权利的概念与界定
        一、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界定
        二、投资者私权利的特性
        三、投资者私权利保护与证券市场法治理念契合
    第三节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法理逻辑
        一、中小投资者群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小投资者能力弱势导致利益最易受损
        三、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缺失
    第四节 公权力保护与对私权利的保护
        一、行政保护评析
        二、市场保护评析
        三、司法保护评析
        四、对私权利的内生性保护
    第五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供给与重构
        一、制度供给不足
        二、制度重构
第二章 机构引领下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制度构建——兼论投服中心角色定位
    第一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与难点
        一、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意识
        二、中小投资者缺乏私权利行使能力与激励
    第二节 机构引领下的私权利行使制度构建
        一、机构引领下的私权行使意识与能力之养成
        二、通过示范性行权实现事前保护
        三、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事中保护
        四、通过证券民事诉讼实现事后保护
        五、通过机构引领破除私权利保护的制度障碍
    第三节 中证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引领机构的研究
        一、投服中心的性质与法律定位
        二、公益性公司的特殊性质研究
        三、公益性保护机构行为模式研究
        四、公益性机构的独立性和社会监督
        五、公益性公司激励机制研究
    第四节 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效果验证
        一、评价指标体系
        二、保护效果实证检验
        三、提升保护效果的反思与建议
第三章 域外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私权利保护模式与引领机构研究
    第一节 美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一、机构投资者服务公司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二、律师主导的私权利行使
        三、非营利组织保护投资者权利
    第二节 韩国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一、投资者保护机构PSPD成立背景与简介
        二、PSPD行权方式方法
        三、韩国股东积极主义评析
        四、PSPD活动独立性保障
        五、PSPD对中国投服中心的启发
    第三节 台湾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一、两地投保机构的法律定位
        二、台湾地区投保中心主要功能与运行机制
        三、台湾地区投保中心制度检视与反思
        四、对我国投服中心发展的启示
    第四节 香港地区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研究
        一、回复原状令
        二、证券民事纠纷调解模式
        三、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四、准司法机构维护市场秩序
        五、对我国投服中心的借鉴
第四章 私权利保护的防御性机制——持股行权与公司治理
    第一节 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积极主义
        一、何为股东积极主义
        二、我国践行股东积极主义对于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必要
    第二节 中小投资者法定权利研究
        一、中小投资者享有的法定私权利
        二、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
        三、证券法赋予的投资者权利
    第三节 机构引领的行权研究
        一、行权原则
        二、行权方式
        三、行权困难
        四、投服中心选择性行权
        五、机构引领行权的建议
    第四节 推动中国中小投资者积极行权的思考
        一、中小投资者充分知悉股东权利
        二、敦促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互动
        三、为中小投资者行权创造条件
        四、扩展引领机构行权保护范围
第五章 私权利保护的救济性机制——纠纷化解与民事诉讼
    第一节 证券民事纠纷中的ADR
        一、ADR模式概述
        二、证券纠纷调解模式
        三、证券纠纷仲裁模式
        四、先行赔付制度
        五、我国现有ADR模式的短板及建议
    第二节 证券欺诈纠纷民事诉讼
        一、我国证券民事诉讼现状
        二、投服中心推动证券民事诉讼实践
    第三节 证券支持诉讼研究
        一、从支持诉讼到证券支持诉讼
        二、证券支持诉讼的实践难题与思考
        三、现存证券支持诉讼模式借鉴
        四、构建证券支持诉讼长效机制的建议
    第四节 证券示范诉讼研究
        一、示范诉讼机理研究
        二、示范诉讼对证券民事诉讼的重要性
        三、证券示范诉讼的域外参考
        四、证券示范诉讼机制的构建
    第五节 责任竞合时民事赔偿优先问题
        一、责任竞合法理研究
        二、民事责任优先理论
        三、现行法律规范的制度安排和实践障碍
        四、落实证券民事赔偿优先的建议
结论 机构引领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的总结与建议
    一、机构引领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模式
    二、完善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的制度建议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4)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1 导言
    1.1 问题提出
    1.2 研究意义
    1.3 研究现状
        1.3.1 高管薪酬合理性研究
        1.3.2 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研究
        1.3.3 高管薪酬激励研究—以股权激励为中心
    1.4 研究方法
    1.5 文章结构和创新
        1.5.1 文章结构
        1.5.2 可能的创新
2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问题分析
    2.1 高管与高管薪酬的界定
        2.1.1 高管
        2.1.2 高管薪酬
    2.2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解释逻辑
        2.2.1 人力资本的逻辑
        2.2.2 经理人市场的逻辑
        2.2.3 代理成本的逻辑
        2.2.4 管理层权力的逻辑
    2.3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出现的问题与原因
        2.3.1 高管薪酬失控与社会的质疑
        2.3.2 高管薪酬失控的原因
    2.4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规制的理论分析
        2.4.1 法律规制的动因
        2.4.2 公司法律规制的正当性
        2.4.3 公司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与目标
        2.4.4 公司法律如何干预高管薪酬
3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决定权
    3.1 各国公司法对高管薪酬决定权的干预
        3.1.1 英、美公司法的干预
        3.1.2 德国公司法的干预
        3.1.3 日本、韩国公司法的干预
    3.2 公司法对薪酬决定权干预的法理分析
    3.3 薪酬决定的改革方向
        3.3.1 股东重拾话语权的努力
        3.3.2 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努力
4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制度
    4.1 信息披露制度是薪酬问题解决的关键
        4.1.1 信息披露保障信息对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1.2 信息披露制度的功用优于其他制度
    4.2 国外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制度的变革
        4.2.1 美国的变革
        4.2.2 其他国家的变革
5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司法介入
    5.1 信义义务、合理性注意义务与司法介入的必要性
        5.1.1 信义义务、合理性注意义务与高管责任
        5.1.2 高管薪酬司法介入的必要性
    5.2 股东诉讼——薪酬问题司法介入的路径
        5.2.1 美国的司法介入实践
        5.2.2 其他国家的司法介入实践
        5.2.3 薪酬取回权制度,新的司法介入路径
6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
    6.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高管薪酬政策
        6.1.1 股权激励与薪酬政策
        6.1.2 股权激励的运行机制及业绩反映的失真
    6.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沿革及发展
        6.2.1 美国
        6.2.2 其他国家
7 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7.1 薪酬制度、公司治理与薪酬问题
        7.1.1 薪酬制度的演变
        7.1.2 公司治理的特点
        7.1.3 高管薪酬问题
    7.2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决定权
        7.2.1 决定权的立法现状
        7.2.2 决定权的分配
        7.2.3 对相关规定的评价
        7.2.4 对决定权设计与完善的思考
    7.3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制度
        7.3.1 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
        7.3.2 存在的问题
        7.3.3 解决的建议
    7.4 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司法介入
        7.4.1 司法介入的制度基础
        7.4.2 三大标准、商事判断规则与薪酬合理性
        7.4.3 存在的问题
        7.4.4 解决的建议
    7.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
        7.5.1 股权激励制度的现状
        7.5.2 存在的问题
        7.5.3 解决的建议
8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A.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5)论我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法律地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独立董事“独立”法律地位的基本理论定位
    (一) 独立董事“独立”法律地位的确认
    (二) 独立董事形式上的独立与实质上的独立
    (三) 独立董事“独立”法律地位的理论依据
二、国内外独立董事的“独立”法律地位及评述
    (一) 英美法系独立董事的“独立”法律地位
        1、美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法律地位
        2、英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法律地位
    (二) 大陆法系独立董事的“独立”法律地位
        1、日本独立董事的“独立”法律地位
        2、法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法律地位
        3、德国监事会的“独立”法律地位
    (三) 我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法律地位与评述
        1、独立董事期限问题
        2、利益关系界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三、我国独立董事职权和义务及分析
    (一) 我国独立董事的职权及分析
    (二) 我国独立董事义务和责任及分析
        1、忠实义务
        2、注意义务
    (三) 我国独立董事权、义、责一致性的价值取向
四、我国独立董事法律保障制度及完善
    (一) 我国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及完善
        1、提名权的归属争议
        2、引入累积投票制度
    (二) 我国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制度及完善
        1、激励机制
        2、约束机制
    (三) 建立完善我国独立董事行业准则
结语
参考文献
谢词
个人简历

(6)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独立董事概述
    (一) 独立董事涵义及相关概念辨析
    (二) 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三) 英美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实践
    (四)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原 因分析
    (一) 独立性仍然不足
    (二) 独立董事履职能力欠缺
    (三) 独立董事激励机制不健全
    (四) 独立董事的责任机制不完善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一) 提高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二) 改革独立董事任免制度
    (三) 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四) 完善独立董事的责任约束机制
    (五) 加强独立董事的责任保护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7)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1. 导论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目的
        1.1.1 研究背景
        1.1.2 选题目的
    1.2 研究思路、方法与结构
        1.2.1 研究思路
        1.2.2 研究方法
        1.2.3 研究结构安排
    1.3 研究创新
    1.4 研究不足
2. 相关文献回顾与评述
    2.1 国外独立董事制度法规文献回顾与评述
        2.1.1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法规文献回顾
        2.1.2 英国独立董事制度法规文献回顾
        2.1.3 英美独立董事法规文献评述
    2.2 国外独立董事理论与实证研究文献
        2.2.1 独立董事的角色和作用
        2.2.2 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
        2.2.3 独立董事薪酬和激励
    2.3 国内独立董事理论与实证研究文献
        2.3.1 独立董事的特征
        2.3.2 独立董事的本质和理论、实证研究
    2.4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评述
3. 不同公司治理模式下的独立董事制度比较分析
    3.1 公司治理模式的一般框架
        3.1.1 公司治理模式的一般架构描述
        3.1.2 公司治理模式的一般框架内容
    3.2 不同公司治理模式下独立董事制度比较分析
        3.2.1 英美市场主导型公司治理模式下独立董事制度特点
        3.2.2 日德银行主导型公司治理模式下独立董事制度特点
        3.2.3 家族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下独立董事制度特点
        3.2.4 转轨国家公司治理模式下独立董事制度特点
        3.2.5 总体评价与启示
    3.3 公司治理模式的演化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
    3.4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制度特点
        3.4.1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突出问题
        3.4.2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特点
4.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理论分析框架
    4.1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理论基础
        4.1.1 委托代理理论
        4.1.2 利益相关者理论
        4.1.3 信号传递理论
        4.1.4 人力资本理论
    4.2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理论分析体系的逻辑框架
        4.2.1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理论分析体系构建的意义
        4.2.2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理论分析体系构建的原则
        4.2.3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理论分析体系框架构建
    4.3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目标
    4.4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制定
    4.5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4.6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评价
5.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定
    5.1 独立董事制度制定的关键——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5.1.1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基本含义
        5.1.2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多维视角
        5.1.3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独立性现状分析
        5.1.4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评判标准
    5.2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任机制
        5.2.1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5.2.2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
        5.2.3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举
        5.2.4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聘用
        5.2.5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更换
    5.3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责任追究与风险防范机制
        5.3.1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责任追究机制
        5.3.2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风险防范机制
6.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6.1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权机制
        6.1.1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权的前提条件
        6.1.2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权的组织机构——各职能委员会
        6.1.3 我国上市公司职能委员会现状分析
        6.1.4 改进上市公司职能委员会运作的对策
    6.2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
        6.2.1 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的功能
        6.2.2 独立董事激励约束的方式
        6.2.3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的现状与问题
        6.2.4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的选择
7.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业绩评价
    7.1 独立董事业绩评价体系框架构建
        7.1.1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业绩评价现状分析
        7.1.2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业绩评价体系逻辑框架的构建
    7.2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业绩评价基本目标
    7.3 评价主体与组织方式
    7.4 独立董事业绩评价内容
    7.5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业绩评价方法、指标
        7.5.1 评价方法
        7.5.2 独立董事业绩评价指标设计原则
        7.5.3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业绩评价指标设置建议
8.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实证分析
    8.1 引言
    8.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提出
        8.2.1 独立董事制度与盈余管理关系的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8.2.2 独立董事制度与经营业绩的关系的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8.3 研究设计
        8.3.1 研究样本
        8.3.2 变量选择
        8.3.3 基本模型构建
    8.4 实证结果及分析
        8.4.1 描述性统计分析
        8.4.2 回归结果分析
    8.5 本章小结
9. 结论、政策建议、不足与研究展望
    9.1 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
    9.2 政策建议
        9.2.1 制度层面
        9.2.2 社会层面
        9.2.3 公司层面
    9.3 研究不足以及未来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8)商法学研究动态与综述(2005.04—2006.07)(论文提纲范文)

一、商法总论
    (一)商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二)商法的立法模式
    (三)商主体
    (四)商事登记、商事账簿、商事代理、商事仲裁
二、公司法
    (一)《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
        1.《公司法》修改的宏观研究
        2. 公司的目的与社会责任
        3. 公司的人格、有限责任
        4. 公司的设立
        5. 公司治理
        6.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7.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8. 公司资本变动、转投资、担保
        9. 公司组织的变更
        1 0. 中小股东、职工、债权人利益保护
    (二)对新《公司法》的解读、评价及实施中一些问题的探讨
三、证券法
    (一)《证券法》的修改与完善
        1.《证券法》修改的宏观研究
        2. 证券发行、交易与信息披露制度
        3. 证券违法行为与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4. 证券监管
        5. 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中介服务机构
    (二)对新《证券法》的解读、评价及实施中问题的研究
    (三)对金融衍生品的研究探讨
四、票据法
五、保险法
六、合伙法
七、合作社法
八、信托法
九、破产法
十、海商法

(10)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独立董事制度的概述
    第一节 独立董事的概念
    第二节 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独立董事的理论基础
    第四节 独立董事的功能和作用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缘由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然性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
第三章 国外部分国家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
    第一节 美国独立董事制度
    第二节 英国独立董事制度
    第三节 日本独立董事制度
    第四节 德国公司相关法律制度
    第五节 各国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结论
第四章 完善我国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对策
    第一节 我国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我国现行立法中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
    第三节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对策
结束语
参考资料
致谢

四、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独立董事勤勉义务的认定[D]. 蒋玖珠. 南京大学, 2020(02)
  • [2]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义义务客观标准构建[D]. 徐锦宜.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私权利保护研究 ——以投服中心为研究视角[D]. 陈冲.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法律规制[D]. 臧兴东. 重庆大学, 2017(12)
  • [5]论我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法律地位[D]. 韦晓勇. 福州大学, 2013(09)
  • [6]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D]. 李希. 安徽大学, 2011(06)
  • [7]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D]. 李红琨. 西南财经大学, 2009(01)
  • [8]商法学研究动态与综述(2005.04—2006.07)[J]. 马建兵,任尔昕. 中国商法年刊, 2006(00)
  • [9]商法学研究动态与综述(2005.04—2006.07)[J]. 马建兵,任尔昕. 中国商法年刊, 2006(00)
  • [10]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D]. 沈剑. 兰州大学, 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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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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