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议行合一,还是民主集中制?——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门中敬[1](2021)在《我国政府架构下的权力配置模式及其定型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权力配置模式是政府架构的核心。根据"相对地位"的形式标准与"立法权限配置"的实质标准,可将不同政府架构下的权力配置模式类型化为"分立制衡""行政臣服于立法""分工制衡""议行合一"四种典型模式。按照上述类型化标准,我国政府架构下的权力配置模式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典型模式。基于责任政治的二元化,在对我国政府架构下的权力配置模式定型化时,应综合采纳宪制和政制的双重标准,将我国政府架构下的权力配置模式定型化为"统分结合"模式。该模式下,"党的领导"规范为"分工协作"注入了新的内涵,即在党的领导原则统摄下,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目标一致、使命共同、协调运作。该模式的定型化,应综合考虑民主、责任和效能三个功能要素,并坚持以下完善路径:一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快建设责任政府;二是科学配置立法权限,尊重行政权的自主空间。
钱坤[2](2021)在《论《共同纲领》中的民主原则》文中研究表明《共同纲领》中的民主原则以新民主主义理论为基础,指向"人民民主"与"实质民主",在规范体系中起到建构性作用。在国家权力配置领域,《共同纲领》设置了常态与过渡两种体制。从民主原则中可以提炼出民主正当与民主制约两项规范要求,二者间虽存在一定张力,但初步建构起了国家权力正当化的体系。在基本权利保障领域,与国体相适应的"民主权利"观侧重于权利的制度属性,具有多元面向的"专政"概念则与其相互构成,民主原则成为基本权利的分配规范。《共同纲领》以其民主原则深刻影响了新中国的宪法秩序,但伴随宪法修改与变迁,对现行宪法中民主原则相关规范的解释还应更多注意到其与法治国家、人权保障等规范的交互影响。
于文豪[3](2021)在《地方政府双重负责的宪法内涵》文中认为《宪法》第110条规定,地方政府分别对本级人大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政府都服从国务院。该规定是处理国家统一权威与有效治理这一重大问题的关键规则,但其内涵的模糊给理论和实践带来困惑。构造其内涵的核心目标是使自上而下的行政意志与自下而上的民主意志得到恰当平衡。地方政府双重负责是我国作为超大型国家的独特治理规则,它是一种既重视地方也强调中央的混合权力关系,旨在维护中央权威和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容许地方自主。地方政府双重负责不是同等或者同时负责,其内涵具有差异性:在两种"负责"方面,应当区分负责的主次顺序;在两种"报告工作"方面,应当区分报告的性质、内容和形式;"都服从国务院"的重点在于形成以责任一体为核心的行政一体。以该条款的规范内涵为依据,应当进一步实现上下级政府事权分配的法定化,充实地方人大的主体地位,避免上级政府工作部门直接领导下级政府,并建立行政统一领导的程序机制和外部化规则。
杨振[4](2020)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是一项概括性职权,其权力属性难以界定,权力运行范围不明,其权力功能有待进一步的探讨。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此项权力作出了各种类型的决定,而这些决定作出过程中的权力运作难免存在失范与失当的问题,因此需要对该种权力涉及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并有必要在此基础上,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实践如何展开提出有效对策。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基本概述。首先,文章界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概念。其次,文章分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规范变迁及其实践发展。最后,文章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程序进行了梳理。本部分内容的研究旨在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属性、功能等方面的讨论提供基础性的、概念性的认知。第二部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宪制基础和属性分析。首先,文章探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宪制基础,通过研究,概括性地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以人民主权、党的领导、人大主导三个方面的宪法精神和原则为宪制基础,并从源权基础、立权基础和行权基础等三个方面作了具体分析。其次,文章从决定权的性质和特点两个方面分析了决定权的属性,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具有民主性、国家性、强制性等性质,具有范围的有限概括性、权力的代位执行性、对象的具体事务性、主体的排他性等特点。最后,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宪制基础和属性的研究,将该种权力从规范产生到实践运作的整个过程划分为五个阶段,在各个阶段分别表现为“主权性决定权”“宪制性决定权”“立法性决定权”“过程性决定权”“结果性决定权”等五种权力存在样态。第三部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功能研究。首先,文章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54年起至今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文件做了类型分析,划分出立法性决定、监督纠改决定、任免决定、特定事项决定等四大类共涉及十小项的决定类型。其次,基于决定的类型划分,文章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具有的规范功能作了具体探讨,分析了规范功能层面的立法性功能、监督纠改功能、任免功能、事项决定功能等内容。最后,文章还分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在实践层面的社会功能,其包括解决冲突的功能、为国家改革提供正当性的功能、决定权的权力整合功能等。第四部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实践展开。文章通过分析权力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合宪性与适当性质疑,讨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实践的合宪性与适当性展开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制约监督决定权的两条思路建议:第一,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五种权力样态建立一套体系化制约框架;第二,适时启动《宪法》第62条第12项规定。
张洋[5](2020)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及其模式研究》文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对人类近代以来“最大限度实现人民权利”的理想进行的新的求索,是保障和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的正确之路,是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成功之路,是一条充满无限光明和希望之路。既包括体现社会主义性质与方向的质的规定性和指导思想,又包括依据当代中国基本国情和时代特征而确定的严谨的制度安排,既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又有有效的实现形式和可靠的推动力量,植根于中华文化、锻造于政治实践、呈现了制度优势,并为世界政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成功实践,取得的伟大成就,产生的外溢性影响等等,越来越成为学界关注的研究热点。为了使人们能够切实地全面了解和正确认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正本清源,坚定道路自信,急需全面系统探究和整体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科学分析和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历史发展逻辑、实质、科学内涵、表现形态、实践模式、基本特征、独特优势、基本经验、路径拓展、时代价值与国际影响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增强政治定力和战略定力,从而为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话语体系提供坚实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论文主体部分由六章组成: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历史发展逻辑”,主要分析和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历史起点与现实依据、理论渊源与实践基础、开辟与拓展的逻辑轨迹。阐述了以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为重任的中国特色革命道路是其历史奠基和逻辑起点,探索社会主义建设的曲折发展历史是其由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其现实依据,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是其重要理论基础,毛泽东探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道路的正确理论观点是其重要思想先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为其开辟与拓展提供了新的实践经验。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其亦在探索中成功开辟、不断拓展、成熟和丰富完善。第二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实践形态”,主要分析和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实质与科学内涵、表现形态与具体体现、基本特征。这条道路实质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植根于中华文化土壤、立足于中国具体实际、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成功之路。其主要内涵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第三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模式创新”,主要分析和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对苏联模式的突破和超越、对西方政治发展模式的破除、对民主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模式的澄清。坚持“以苏为鉴”,遵循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结合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实践和时代特征,突破和超越了苏联政治发展道路模式,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这条道路超越了西方所谓的“多党制”“议会制”“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等政治实践范畴和理论范式,为人类政治发展探索出了一条新路。这条道路并不是民主社会主义在当代中国的政治翻版。第四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优势”,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党和人民伟大的政治创造,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有效调节国家政治关系,发展充满活力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增强民族凝聚力,形成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促进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促进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有效维护国家独立自主,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福祉。第五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路径思考”,笔者认为,应从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等方面,探究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路径选择。第六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时代价值”,主要分析和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世界影响与时代意义。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世界社会主义发展蹚出了一条中国新道路,为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复兴提供了鲜活的实践经验,为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政治发展道路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葛翔[6](2020)在《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文中研究说明在这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2014年至今),司法责任制是整个改革的核心,从宏观角度来看,司法责任制改革包含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管等改革内容。从规范层面来看,司法责任制又可分解为两个方面,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前者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审判独立问题,后者解决的是独立后如何监督、制约审判权的问题。司法责任制中所谓的“审判责任”,不是一项单一概念,而是包含了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权限划分,管理性责任和结果性责任、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等多重范畴的复合性概念。司法审判首先向自我负责,维护审判独立最主要的还是依赖于审判机关本身,审判机关内部应当形成一整套维护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性保障。其次,审判权部分程度上要向代议机关负责,即使是西方国家代议机关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仍然是存在的,只不过在程度上强和弱的区别。最后,审判权要向人民负责。五四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第78条之所以不参照当时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审判员独立”,可以从意识形态因素、现实司法状况和宪法规范体系解释三方面来分析。之所以强调法院审判独立,而不规定法官独立,体现了无产阶级国家观和法律阶级性的意识形态。而意识形态又并非唯一因素,通过集体决策的进路保证司法质量,是另一个重要的原因。伴随中国共产党全面夺取政权的胜利,代表国民党政权制度的“六法全书”体系被全面废除,由此造成国家层面法律规范的普遍缺失;于此同时,1952年至1953年开展的司法改革运动,对旧司法人员的改造也在客观上从司法人员结构上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展开产生了深刻影响。从五四宪法第78条的历史背景来看,政权更替、社会面尚未稳定等客观因素决定了审判工作有较强的政治属性和工具属性,宪法规定“审判员独立审判”是不符合现实的。社会环境,法律的废除、司法人员的调整必然客观影响到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因此,确立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来行使审判权,在法律不健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条件下,是保障审判质量的重要途径。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的政策性强调法院是人民政权的组成部分之一;强调司法审判的人民性,必然会形成分散主义的特征,而要使得审判工作服从政策、服务中心工作、服从群众路线,就必须从组织样态上对司法审判进行必要的约束。在五四宪法制定之初,将民主集中制作为活动原则,那么在审判机关中就主要表现为集体领导的体制。“人民法院能独立进行审判”而不是“审判员独立进行审判”,也就鲜明地体现了集体领导的含义。法院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民主方面而言,其在组织结构上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审判委员会制度,二是合议制。从组织结构上来看,审判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合议庭合议制度的扩大。院庭长领导负责制与审委会制度相结合,就体现了民主集中制中集中的一面。从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审判委员会是从行政机关演化而来的,本质上是党政合一、议行合一、司法和行政混同的产物。所以,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往往体现出深厚的行政色彩。在以五四宪法为制度框架的历史背景下,我国审判机关的责任只能体现为一种整体性的责任,而非个人责任。由五四宪法所确立的法院整体性的司法责任框架所导出的必然是法院组织内部科层制的运行特征。在法院整体性的责任归属模式和监督制约机制下,造成权责不明,审、判分离,司法决策不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司法审判进入改革时期,十八大以后,审判机关逐渐相对地独立于地方其他机关,尤其是独立于地方党政机构的改革方向愈发明显。“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的论断,突出了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性。从狭义的司法权定义而言,所谓司法就是“在个案中‘说出法是什么’,也就是在个案中适用法律。”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并非所有的权力活动都属于狭义司法权即审判权的范畴。所谓“中央事权的司法权”实际上指:一,从国家行政管理角度对审判机关人财物实施统一管理;二,审判权的普遍性和国家性。司法改革后,审判行政事权的统一管理有利于法院实现整体独立。审判权的国家性需要对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进行再认识,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有别于政府与人大的关系,省以下法官人选的统一遴选并不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今后如果由全国人大或省级人大相对统一的行使法官任免权可以更好的实现对审判的监督。法官独立也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独立主要指的是独立于行政机关,而并非独立于立法机关,司法独立最主要的仍然是指法官裁判的独立。改革之后,对现行《宪法》第131条的内涵解释,可以从这样几方面进行理解:法院独立审判不等同于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审判独立原则包含法院独立审判和法官审判独立两方面;法官审判独立是审判活动规律的体现。由此,现行《宪法》第131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应当是这样的:即审判权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不能行使审判权;法官在审判中参与审判组织独立履行审判职责,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干涉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法官履行审判职责。而审委会讨论个案与审判独立原则及法定法官原则仍有距离。基于审判独立原则对审委会制度进行改革,可以取消基层法院审委会讨论个案法律问题的职能;审委会讨论个案法律问题是行使审判权,原则上应当适用诉讼程序;审委会是党对具体审判工作领导的连接点,因此其讨论个案的范围应当是有限的。从法院向人大负责角度来看,一方面,法院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形式空疏,并没有完全发挥人大在监督过程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一些地方人大听取法院报告后对相关决议予以否决,或是对法院审判个案进行质询等等,缺乏法律制度上的支持。法院组织和审判权的内容来源于法律。审判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反过来意味着审判权受到法律的规制,也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制。基于这样的理由,全国人大作为法律的制定机关,法院因适用法律而向全国人大负有法律责任,同时间接地向人民整体负责,全国人大可以对法院个案审判实施法律监督;而地方人大是地方法院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命机关,基于选举权而对地方法院实施工作监督,主要是对选举任命的组成人员实施监督,地方法院向地方人大负责只是部分体现了民主政治属性。人大的工作报告制度实际上来源于党的制度。是法院向人大作报告而并不是法院院长。法院向人大所作的报告反映的是审判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而不是审判本身,其直接体现为审判管理举措实施后的司法效能。人大对法院报告的否决,也只能体现为对法院相关审判管理权行使主体的审判管理工作的否定,而不可能直接指向审判本身。司法责任制框架下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监督和考评,则是一种内部责任制度。我国目前对审判管理的定位是案件管理与审判过程中人员管理的集合,其目的和功能有这样两个维度:一个维度是通过案件的管理来完成对审判人员及其他主体行为的监督,另一维度是通过审判人力资源的调整和对行为的监督实现案件公正高效审理。在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事项上,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单个法院内部当然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审判管理的功能和目的是为了实现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但是目前在流程管理中混同了管理权和监督权,由此对审判独立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可能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审判管理资源天然地向院庭长倾斜。二是,使得审判流程中的个案监督有可能凌驾于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上。因此,审判独立原则下个案流程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应当分离。审判流程中的管理应当符合预定性和集体性要求。审判管理还包括对法官的考评和惩戒。对法官的考评应当立足于对法官的监督,而非对法官的管理。我国现行法官惩戒机制存在不足。从比较视野来看,域外法制强调惩戒程序的诉讼化审理,我国可以将考评委员会作为完善惩戒机制的切入点。司法公开体现了法院向公众负责。司法改革的立足点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其中的一项举措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司法本身的制度建设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并不存在一种特定的对应关系,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观感往往有其固有的形成逻辑。司法作为法律实现的途径之一,它在实现法律的社会融合功能的同时,也需要当事人——参与司法的公众——尊重司法并在司法程序中合作。因此,司法审判能否为社会所信任,既取决于司法能否真正促进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同时也受到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本身的影响。而当前社会对司法信任不足,一方面源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稳定成熟的社会关系尚未成熟;另一方面社会大众意识大多还未能接受公平合作、平等竞争的现代思维。同时,无限制的倡导通过媒体手段对司法过程进行全面的公开,也是涉诉舆论应对的误区。要转变舆论对司法的不当影响,一方面应当加强涉诉舆论应对的规范建设,另一方面应当强化司法中立,避免司法的道德主义倾向,并注重规则推导,弱化价值判断和经验判断。
杜强强[7](2019)在《议行合一与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原则》文中研究表明对议行合一的理解不能望文生义,它并不是指立法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或者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从这个概念的正式提出来看,它并不反对国家权力之间的适当分工,它主张的只是权力机关的"全权性"及其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优越地位,其背后隐含着人民主权不可分割的宪法原理,并因此与分权原则形成对立。"有分工,不分权",这才是议行合一的基本内涵。与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建构相比,议行合一能够更好地描述我国国家权力在横向上的分配。
张翔[8](2018)在《我国国家权力配置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权力"分立"或"混合"的形式主义理解,无法解释和规范我国国家权力的配置。我国宪法对民主集中制规定方式从"一律"到"原则"的改变,为国家权力配置的宪法原则开放了新的解释可能性,邓小平、彭真等"宪法工程师"将权力配置的实质标准确定为"权力行使的正确性"。此种功能主义的权力配置原则,强调国家效能和治理能力,要求将各种国家任务的相应职权配置给在组织、结构、程序、人员上具有功能优势的机关,而不再僵化地拘泥于权力的"分""合"问题。我国现行宪法隐含此种功能主义的权力配置原理,其例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和组织的加强、国家主席的恢复设置和外交权扩展等具体制度变迁。在"功能——机关"的维度,功能主义的权力配置原则可以概括为两项规范教义:第一,以机关结构决定职权归属;第二,因应职权需要调整机关结构。这一规范性原理可以实质性填充民主集中制的内涵,有助于解决有关我国国家机构的众多实践争议,我国国家机构的宪法释义学也可据此基础展开。
钱坤,张翔[9](2018)在《从议行合一到合理分工:我国国家权力配置原则的历史解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议行合一"曾被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权力配置的重要原则,一度也是我国的主流学说,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争议。马克思通过对巴黎公社的描述,最早提出了在职权、组织与人员三个维度上的"议行合一",但其重点在于批判资产阶级议会制。列宁继承了马克思的"反官僚"立场,但在列宁思想指导下的苏俄(联)的苏维埃制与"议行合一"的构想有明显断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权建设经历了从苏维埃制、边区制度到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变化,到1954年宪法时已经表现出国家权力的实质分化。而1982年宪法基于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以及其他经验,提出了国家权力配置的新原则即"彭真三原则",探索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理解相关理论与实践发展的脉络,可以从历史维度为我国现行宪法下的国家机构的宪法解释提供依据。
刘卫东[10](2013)在《当代中国公共产品供需选择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公共产品包括了基础教育、社会医疗,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等基本社会福利,涉及到人们基本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近年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公共产品供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围绕着公共产品如何生产、怎样生产、为谁生产的一系列制度建设和制度选择的研究由此而生。本文认为,中国的公共产品供需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一个“选择”的历程,它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公共选择过程,不是以个人主义为社会的中心,而是以一种集体主义的形式出现,这种集体选择,包括决策的形成,选择制度的构建,是建立在集体主义原则上的一种选择,它不是简单的个人选择的累加,而是最优策略的集体决策方法和社会意志的表达。这种选择是中国政治体制中公民参政议政的方式。中国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不仅仅是改革现有的政府职能和政府管理模式,而且是改变一种集体的选择方式,这种方式的改革,是我国政府和全体人民在寻找适合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和政治制度的一次艰难选择,更是一次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尝试,这种制度选择,不仅影响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意味着我们在管理方法、方式和政府职能等方面的艰难转变,中国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集中地体现了这一选择的过程,也反映了这种集体选择的改革与创新。本文以马克思理论为指导,以马克思对社会产品的分类和分配的思想为研究出发点,结合西方经济学的一般均衡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以及福利经济学,财政学和政治学中的“治理”理论,考察了新中国建立以来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演进历程,分析了我国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产生原因、变迁诱因、发展中的路径依赖。本文通过比较国外公共产品的供给制度,介绍了福利型、自由市场型,社会市场型三种典型国家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经验和教训,针对我国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问题和问题成因,在供给主体选择、主体激励、资金来源制度等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设计、制度选择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论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交代了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本文的视角和论文的框架,主要初步介绍了将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置于国家和政权体系下研究的观点。第二部分分析了本文所使用的主要概念,主要介绍了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公用选择和集体选择制度、公共产品供需中的个人行为分析、制度性公共产品和技术性公共产品的分类。分析了马克思和西方经济学者对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相关理论,同时,介绍了国内同行在这一领域研究的主要观点和方法。第三部分介绍了中国公共产品供需选择制度的发展状况,首先梳理了中国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发展历程,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其次分析了“议行合一”的国家制度和政权体制下公共产品选择制度形成的机理;再次剖析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方式,政府、社会和经济组织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角色扮演;最后回顾了中国集体选择制度的公共产品的发展状况。第四部分分析中国公共产品选择制度中的问题和成因,认为中国公共产品制度选择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的公平性、制度原则的协调、制度的执行、制度的自我调整机制几个方面。形成这一系列问题的原因在于:制度的理想主义与非理想主义的制度实践、精英政治与理性经济人假设的人性矛盾、人格化的志愿主义和非人格化制度的设计困境、结构先于制度的被动性创新等几个方面。第五部分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共产品公共选择制度和发展历程进行了比较,选取了三个代表性的国家,一是自由市场经济下的美国公共产品的公共选择制度和发展,二是高福利制度国家瑞典公共产品公共选择制度和发展,三是市场社会型的德国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和发展。这三个国家在公共选择过程中分别体现了自身的特点。美国为市场主导、政府补救型,瑞典为一党独大普济式选择制度,德国为计划和市场综合的“共决制”。从这三个国家公共选择制度来看,分别对应我国共产党与多党合作执政下市场和社会组织共同提供公共产品的制度研究。第六部分是中国公共产品供需选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首先,完善中国公共产品选择的决策制度,健全公民需求显示制度,使公民的需求偏好能够通过畅通渠道得到有效的表达,然后再研究投票规则对公民个人偏好表示的影响,完善个人偏好的社会转化机制,设计激励公民表达需求偏好的规则。其次,在政府的决策执行方面,重构中国公共产品的决策执行方式,改革中央和地方层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的不对等,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强化对政府行为的监控。再次,健全完善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保障。
二、是议行合一,还是民主集中制?——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是议行合一,还是民主集中制?——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政府架构下的权力配置模式及其定型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政府架构下的权力配置:典型模式及其宪制标准 |
(一)“分立制衡”模式 |
(二)“行政臣服于立法”模式 |
(三)“分工制衡”模式 |
(四)“议行合一”模式 |
三、我国政府架构下的权力配置模式定型化:标准与依据 |
(一)从形式的和实质的宪制标准出发,无法将当前我国政府架构下的权力配置模式归属于前述任何一种典型模式 |
(二)基于责任政治的二元化,在对我国政府架构下的权力配置模式定型化时,应综合采纳宪制和政制的双重标准 |
(三)政制与宪制互动中的“民主”“责任”“效能”要素,是定型化政府架构下的权力配置模式之基本依据 |
四、我国政府架构下的权力配置模式:“统分结合”模式 |
(一)按照宪制和政制的双重标准,我国政府架构下的权力配置模式属于一种新型的“统分结合”模式 |
1.“党的领导”规范为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提供了宪法实施的规范依据 |
2.“党的领导”已经内化为国家权力运行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
(二)我国“统分结合”模式定型化的基本路径 |
1.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快建设责任政府 |
2. 科学配置立法权限,尊重行政权的自主空间 |
结语 |
(2)论《共同纲领》中的民主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共同纲领》中的民主观念 |
(一)政治主体:“差序”“动态”的阶级构成 |
(二)社会条件:作为政权基础的社会变革 |
1.人民民主权利的虚化。 |
2.国家政治权力的腐化。 |
(三)法律范式:国体、政体与法律 |
三、作为国家权力配置规范的民主原则 |
(一)《共同纲领》的两种体制 |
(二)民主正当要求 |
(三)民主制约要求 |
四、作为基本权利分配规范的民主原则 |
(一)基本权利的制度性 |
(二)“民主”与“专政”的相互构成 |
五、结语 |
(3)地方政府双重负责的宪法内涵(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双重负责条款的历史演进 |
(一)《共同纲领》:议行合一的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单重负责 |
(二)1954年宪法: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与双重负责条款的生成 |
(三)1982年宪法:议行分离的彻底化与双重负责条款的定型 |
三、地方政府双重负责的宪法功能 |
(一)中央统一领导与因地制宜 |
1. 央地“适当分权” |
2. 意志统一与执行分层 |
(二)地方民主决策与执行效率 |
1. 地方决策的民主基础 |
2. 政府履职的有效监督 |
四、地方政府双重负责的差异化内涵 |
(一)地方政府职权的双重性 |
(二)双重负责的主次顺序 |
1.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的判断 |
2. 地方政府的辅助性负责 |
(三)两种“报告工作”的目标差异 |
(四)“都服从国务院”的内涵 |
1. 以责任一体为核心的行政一体 |
2. 国务院统一领导的边界 |
五、地方政府双重负责实践的合宪性调整 |
(一)上下级政府事权的法定化分配 |
(二)地方人大主体地位的实质化 |
(三)上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之禁止 |
(四)行政统一领导的程序化与外部化 |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基本概述 |
一、决定权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决定的概念 |
(二) 决定权的概念 |
二、决定权的发展历程 |
(一) 决定权的规范变迁 |
(二) 决定权的实践发展 |
三、决定权的行使程序 |
(一) 决定权的启动 |
(二) 决定权启动后的行使程序 |
第二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宪制基础与属性 |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宪制基础 |
(一) 人民主权原则 |
(二) 党的领导原则 |
(三) 人大主导原则 |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属性 |
(一) 决定权的性质 |
(二) 决定权的特点 |
三、决定权的五种存在样态 |
第三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功能 |
一、功能研究中的决定类型化 |
(一) 决定类型化研究的意义 |
(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分类 |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规范功能 |
(一) 决定权的立法性功能 |
(二) 决定权的监督纠改功能 |
(三) 决定权的任免功能 |
(四) 决定权的事项决定功能 |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社会功能 |
(一) 解决冲突的功能 |
(二) 为国家改革提供正当性的功能 |
(三) 决定权的权力整合功能 |
第四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实践展开 |
一、决定权的合宪性运行 |
二、决定权的适当性运行 |
三、规范决定权运行的建议 |
(一) 建立针对权力实践的体系化制约框架 |
(二) 适时启动《宪法》第62条第12项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及其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的缘起与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的基本内容 |
四、研究目标、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历史发展逻辑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历史起点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历史奠基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现实依据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理论渊源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理论渊源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理论基石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实践基础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开辟与拓展的轨迹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成功开辟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逐步展开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整体推进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全面拓展 |
第二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实践形态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科学内涵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实质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科学内涵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实践模式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表现形态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具体模式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特征 |
第三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模式创新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对苏联模式的突破 |
(一)苏联政治发展模式的评析 |
(二)苏联政治发展模式对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影响 |
(三)突破与超越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与西方政治发展模式迥异 |
(一)西方政治发展模式的评析 |
(二)合理吸纳和借鉴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有益成果 |
(三)中国绝不能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对民主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模式的澄清 |
(一)民主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模式的评析 |
(二)中国绝不能走民主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
第四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优势与基本经验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独特优势 |
(一)拥有坚强的领导核心 |
(二)具有科学的思想理论支撑 |
(三)拥有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有效的制度体系 |
(四)具有合理的议行合一的权力结构模式 |
(五)拥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经验 |
(一)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改革开放的有机统一 |
(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
(三)必须坚持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
(四)必须坚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 |
(五)必须坚持走自己的政治发展之路 |
第五章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路径思考 |
一、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
(一)完善人大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 |
(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三)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
(四)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 |
二、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
(一)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 |
(二)切实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 |
(三)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 |
三、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
(二)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
(三)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
四、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
(一)完善国家治理的组织架构 |
(二)深化简政放权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
(三)优化地方各级权力配置 |
五、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
(一)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政党制度 |
(二)进一步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工作 |
(三)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工作 |
(四)进一步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
(五)进一步巩固壮大港澳台海外爱国力量 |
第六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时代价值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对世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贡献 |
(一)开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新“版本” |
(二)成为引领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复兴的一面伟大旗帜 |
(三)提供了世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发展有益的现实参照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对发展中国家政治现代化的示范效应 |
(一)提供了一条后发国家的政治现代化之路 |
(二)提供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问题的重要经验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对维护世界稳定与和平事业的贡献 |
(一)有力推动了世界和平稳定和人类进步事业的发展 |
(二)提供了推动全球治理和促进世界文明多样化发展的中国方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6)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改革开放后司法改革的政策梳理 |
三、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四、对研究现状的述评 |
五、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与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我国宪法上审判独立条款的历史成因 |
第一节 五四宪法第78条的成因 |
一、形成第78条的意识形态因素 |
二、形成第78条的现实因素 |
三、形成第78条的规范因素 |
第二节 五四宪法框架下司法责任归属机制的表现与弊端 |
一、对司法的监督制约路径和司法责任的整体属性 |
二、整体性司法责任框架下的科层制特征 |
三、法院整体责任归属和监督制约机制所带来的问题 |
第二章 司法改革中的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一节 司法改革后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 |
一、司改政策文件中的“司法权”指的是什么? |
二、司法权的国家性与同质性 |
三、司法改革政策对审判机关整体独立的影响 |
第二节 司法改革中的法官审判独立 |
一、十八大以来法官审判独立的规范发展 |
二、从规范和实践两方面重新解释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三节 审判委员会与审判独立原则的调和 |
一、审委会讨论个案与审判独立原则及法定法官原则仍有距离 |
二、审委会制度与审判独立原则的调适 |
三、审委会制度是党对具体审判工作领导的连接点 |
第三章 司法责任制实施后法院如何对人大负责 |
第一节 人大监督审判权的简要历史梳理 |
一、人大监督审判权的历史侧重 |
二、《监督法》制定过程中对审判权监督规定的变化 |
三、人大对审判权监督的现实问题 |
第二节 从审判独立原则出发重新认识法院向人大负责的问题 |
一、法院“依照法律”审判的规范意义 |
二、法律最高性决定了人大监督法院的二元性 |
第三节 重新定义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制度 |
一、其他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的一般功能 |
二、法院工作报告的内在机理分析 |
第四章 司法责任制实施后审判管理如何服从于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一节 审判与对审判的管理 |
一、审判管理的类型概括 |
二、审判管理的体系 |
第二节 审判流程管理如何服从于审判独立原则 |
一、我国审判流程管理的意旨 |
二、审判独立原则下个案流程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应当分离 |
第三节 审判独立原则与法官考评和惩戒 |
一、法官为什么考评及考评什么? |
二、法官的内部监督与惩戒 |
第五章 法院如何向公众负责:走出司法公开的误区 |
第一节 从司法机制来看司法信任和社会信任的关系 |
一、司法公信力要素中的悖论 |
二、司法机制隐含社会信任决定司法信任 |
第二节 舆论裁判的背后:社会信任不足的成因和涉诉舆论治理的误区 |
一、社会组织结构的激进变化 |
二、社会意识结构的惰性演进 |
三、庭审公开反映出的舆论应对之误区 |
第三节 双管齐下:从涉诉舆论应对和强化审判中立入手 |
一、建立涉诉舆论的应对规则 |
二、强化司法中立性 |
结论 |
附表一:美国部分州、属地法官考评制度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议行合一与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议行合一原则的实践:并非议行一体 |
(一) 巴黎公社和苏维埃的权力配置 |
(二) 议行合一在我国国家权力配置上的最初体现 |
(三) 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议行合一原则的继续 |
二、议行合一与分权原则 |
(一) 巴黎公社体制的特质 |
(二) 分权原则的要义 |
三、议行合一原则背后的政治理论 |
(一) 议会制度的发展及其衰落 |
(二) 经典作家的人民主权理论 |
四、民主集中制抑或议行合一原则 |
(一) 议行合一与民主集中制:作为分权原则的对立物 |
(二) 议行合一作为理论建构的优势 |
结语 |
(9)从议行合一到合理分工:我国国家权力配置原则的历史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一、巴黎公社与马克思的描述:原旨意义的三维度“合一” |
二、列宁的构想与苏维埃制 |
(一) 列宁的构想:原旨意义的延续与“反官僚” |
(二) 苏俄 (联) 制度的实践:“议”、“行”分离 |
三、1954年宪法前的实践:从苏维埃制到人民代表大会制 |
(一) 苏区的政权建设:苏维埃制的实践 |
(二) 陕甘宁边区的制度:“双政权机关体制”的调和尝试 |
(三) 《共同纲领》:“双政权机关体制”外观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
四、1954年宪法:国家权力的实质分化 |
五、1982年宪法: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 |
(一) 历史教训:权力过分集中 |
(二) “彭真三原则”:“议行合一”的替代方案 |
(三) 制度确认:三个维度上的“议行分离” |
结论 |
(10)当代中国公共产品供需选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的目的与方法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方法 |
1.3 本文的视角和框架 |
1.3.1 本文的视角 |
1.3.2 本文的框架 |
1.4 论文创新点与不足 |
1.4.1 论文的创新点 |
1.4.2 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公共产品供需选择制度理论综述 |
2.1 基本概念内涵解析 |
2.1.1 公共产品 |
2.1.2 公共选择和集体主义原则下的制度选择 |
2.1.3 个人行为选择 |
2.1.4 公共产品制度选择的一般逻辑 |
2.1.5 公共产品的选择制度 |
2.2 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供给思想 |
2.2.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公共产品供给的观点 |
2.2.2 列宁对公共产品选择的制度实践 |
2.2.3 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再认识 |
2.3 中国学者对公共产品及制度的理论探讨 |
2.3.1 公共产品的性质 |
2.3.2 公共产品的供需均衡 |
2.3.3 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形成 |
2.3.4 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视角 |
2.3.5 国内学者观点总结 |
2.4 西方经济学公共产品制度选择的理论 |
2.4.1 公共选择理论 |
2.4.2 公共产品供需原理 |
2.4.3 交易成本与制度经济学理论 |
2.4.4 其他相关思想 |
2.4.5 国外理论述评 |
第3章 中国公共产品供需选择制度的发展状况 |
3.1 公共产品选择的制度形成与发展 |
3.1.1 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初步建立 |
3.1.2 计划经济体制下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发展 |
3.1.3 公共产品计划供给制度的瓦解 |
3.1.4 公共财政的确立和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演变 |
3.2 公共产品的制度选择机理 |
3.2.1 “议行合一”的公共产品集体选择 |
3.2.2 民主集中制下的多数票原则 |
3.2.3 多元主体的公共产品供给博弈规则 |
3.2.4 公民需求偏好显示制度 |
3.3 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 |
3.3.1 公共产品的独家供给方式 |
3.3.2 多重主体的公共产品供给方式 |
3.4 中国公共产品的发展状况 |
3.4.1 公共产品范围不断变化 |
3.4.2 公共产品绝对数量增加和平均量不足 |
3.4.3 公共产品选择的自发性与自觉性并存 |
第4章 中国公共产品供需选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4.1 现存的问题表现 |
4.1.1 制度公平的欠缺 |
4.1.2 制度原则的背反 |
4.1.3 制度执行的乏力 |
4.1.4 制度自我调整机制的缺失 |
4.2 中国公共产品选择制度问题的成因 |
4.2.1 理想主义的制度设计与非理想主义的制度实践 |
4.2.2 精英政治主张与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冲突 |
4.2.3 人格化的志愿主义和非人格化的制度设计 |
4.2.4 结构先于制度的被动性创新 |
第5章 国外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经验与借鉴 |
5.1 美国的自由主义供给选择模式 |
5.1.1 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一般规则 |
5.1.2 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发展 |
5.1.3 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特征 |
5.2 瑞典的社会民主主义的供给选择模式 |
5.2.1 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基本规则 |
5.2.2 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演进 |
5.2.3 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特点 |
5.3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供给选择模式 |
5.3.1 公共选择制度的原则规定 |
5.3.2 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发展历程 |
5.3.3 公共产品选择制度的特征 |
5.4 经验与借鉴 |
5.4.1 公共产品选择制度必须彰显权利平等性要求 |
5.4.2 效率优先是制度选择的基本规则 |
5.4.3 公共产品供给方式选择体现政府主导意向 |
5.4.4 制度健全的公民权益保障 |
第6章 中国公共产品供需选择制度改革与创新 |
6.1 完善公共产品决策制度 |
6.1.1 健全公民需求显示制度 |
6.1.2 完善个人偏好社会转化机制 |
6.1.3 制定激励公民需求偏好表达规则 |
6.2 提高公共产品决策的执行能力 |
6.2.1 公共产品的供给要体现财权与事权对等 |
6.2.2 尽快转变政府行政管理方式 |
6.2.3 实施对政府行为的效果监督机制 |
6.3 强化公共产品选择权利的保障 |
6.3.1 改善公民民主权利实施的制度环境 |
6.3.2 提高公民实现民主权利的物质保障水平 |
6.3.3 丰富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渠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是议行合一,还是民主集中制?——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政府架构下的权力配置模式及其定型化[J]. 门中敬. 中国法学, 2021(06)
- [2]论《共同纲领》中的民主原则[J]. 钱坤. 法学评论, 2021(06)
- [3]地方政府双重负责的宪法内涵[J]. 于文豪. 中国法学, 2021(03)
-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研究[D]. 杨振. 大连海事大学, 2020(11)
-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及其模式研究[D]. 张洋.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6]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D]. 葛翔.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7]议行合一与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原则[J]. 杜强强. 法学家, 2019(01)
- [8]我国国家权力配置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J]. 张翔. 中外法学, 2018(02)
- [9]从议行合一到合理分工:我国国家权力配置原则的历史解释[J]. 钱坤,张翔.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1)
- [10]当代中国公共产品供需选择制度研究[D]. 刘卫东. 吉林大学, 20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