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公安厅河南省消防工作“十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河南民办教育研究院课题组,胡大白[1](2020)在《河南民办教育70年》文中提出新中国成立70年来,河南的民办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经历了艰难坎坷、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1949年5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成立时,全省没有一所民办高校。当年上半年,全省有私立中等学校35所,占全省中等学校总数131所的26.16%;在校生5584人,占在校生总人数35 286人的15.82%。下半年统计,全省有私立小学1884所,占全省小学总数14 282所的13.19%;民办幼稚园2处,占全省幼稚园总数15处的13.33%。到2019年,河南省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21 429所,在校生709.75万人,教职工59.12万人。民办教育在校生数占到全省各级各类教育在校生总数的26.51%。70年河南民办教育发展成就,超过了此前任何时代。
程逸凡[2](2020)在《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第三方数据利用法律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大数据背景下,社会活动呈现出数字化、复杂化的趋势,公安机关为更好应对这一社会现象,在其行政执法过程中利用第三方数据是不可或缺的,且利用的范围和频率与日俱增。但是,现存法律规范对公安机关利用第三方数据却鲜有规定,在立法缺位状态下,公安机关继续开展数据利用工作势必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因此,研究公安机关利用第三方数据的法律规则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首先,本文对基本概念、发展现状、主要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并探讨了相关理论基础,然后结合国内外立法经验,力求通过理论研究为现实问题探寻出路,以期对公安机关利用第三方数据提出具有建设性与可操作性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第三方数据利用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规制。首先,本部分对数据的概念及其分类进行了阐述,并对数据、资料、信息、隐私等概念进行了辨析,同时确定了第三方数据的概念。然后,在厘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按照时间的顺序对国内外关于数据利用与保护的一般立法进行了梳理,同时对涉及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利用第三方数据的特殊立法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利用第三方数据的现状及问题。首先,本部分对公安机关利用第三方数据的实践现状与实践领域进行了阐述。然后,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缺位、数据的安全保障、来源与标准以及数据利用的权力与权利配置等问题。第三部分,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利用第三方数据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主要对数据的财产权属性、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第三方数据主体的协助执法义务、公益与私益的划分及其相对性等内容进行了论述,旨在为实践现状做一个正本清源的纠偏,同时为下文的法律规则构建提供理论基础。第四部分,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利用第三方数据的法律规则构建。本部分在全面了解基本概念、现状、困境的前提下,通过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并结合相关理论基础,旨在构建公安机关利用第三方数据的法律规则,同时提出以基本原则、第三方数据主体的范围及其权利义务、公安机关利用第三方数据的权力、义务与范围、公安机关利用第三方数据的问责、救济与监督机制为基础的理论框架。
刘冰捷[3](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浦恩菱[4](2020)在《南方英文网汉英新闻编译实习报告》文中提出笔者在南方英文网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实习(2019年7月至9月),主要负责中文稿件、采访录音及视频的编译工作,共完成稿件64篇。本报告中,笔者将结合自身的编译实习经历,对南方英文网平台、编译人员职责、编译产出过程以及质量控制做出介绍。在生态翻译学理论框架下探讨南方英文网的汉英新闻编译,总结出编译原文本的特点,包括中国特色政治话语和新词的使用、标题中对政府官员的突出、引语、主动语态以及小标题的运用等。结合原文本特点,以具体实例分析编译过程中的适应性选择,并有针对性地从语言维、文化维及交际维提出相应的翻译技巧。具体而言,语言维的适应性选择可通过增译、省译、意译、仿译、转换等翻译技巧,解决中国特色政治话语、新词、标题、直接与间接引语以及主动句等的翻译问题。在文化维的适应性选择方面,可使用直译与意译处理文化对等和文化差异。而在交际维的适应性选择方面,可通过增译、省译和转换来分别解决信息缺失、信息冗余及信息可视化的问题。基于本次实习经历,笔者希望提高自身的翻译技能,掌握新闻编译技巧,为将来快速融入相关行业做准备。同时也希望本报告能为其他新闻编译以及相关专业者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邢梦琪[5](2020)在《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问题研究 ——以河南省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承担了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办学校、办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和退休人员管理等办社会职能,对促进企业发展、保障职工生活、支持地方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已经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越发暴露出它的弊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是实现企业“瘦体强身”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本文以河南省为例,对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内容、必要性和措施进行分析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和访谈法,总结了河南省的成功经验,梳理出其中存在的改革意愿不强、政策落实存在偏差、资金成本压力较大、政府职能缺位、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等问题,认真剖析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要解决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中的问题,就要凝聚改革共识,完善落实政策,统筹协调成本,转变政府职能。
河南省人民政府[6](2020)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中认为豫政[2020]1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规定和有关要求,省政府对2019年9月底前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批转省民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85]3号)等89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刘蕊[7](2020)在《《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历史的车轮留下了清晰的“辙迹”: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法治,社会才能团结稳定,坚持以人为本,人民才能安乐生活。《大河报》作为一份以“关切民生、倡导时尚、贴近生活、服务大众”为宗旨的综合性都市报,在法治新闻的报道中,报道主题有哪些?法治新闻报道中报道篇幅情况如何?法治新闻报道中的版面结构框架和文本结构框架如何?这些都是笔者想要研究的问题。本文运用构造周抽样法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报纸中,一共抽取72天的报纸作为分析样本,从中统计出涉及法治的新闻报道共计592篇。笔者在框架理论的基础上对这些研究样本进行新闻报道凸显性分析,从法治报道主题、法治报道对象、法治报道篇幅、法治报道版面、法治报道倾向、法治消息来源、法治报道呈现方式等七个等方面来探讨《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框架建构的过程。笔者发现《大河报》的法治新闻报道在基本客观的基础上,开辟了法治专题版面,采用官方权威信源为主,坚持以中立和正面报道倾向,短篇消息报道和纯文字报道为主,注重对行政执法方面的报道,关注官方信息,对于社会比较关注的一般的民事案件,《大河报》也能够给予足够重视,以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通过对《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样本的凸显性分析呈现出三种报道主题新闻框架:政绩新闻框架、人物新闻框架、犯罪新闻框架。并对《大河报》的法治新闻框架从五个方面进行了框架特征分析,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报道框架不足处。最后,笔者对《大河报》法治新闻传播的发展进行建构策略分析。分别从体制层面、理念层面和实施层面给予适当建议。体制上要完善立法,培育法治环境“土壤”;理念上要肩负媒体责任,善用新媒体资源;具体实施上优化内容生产,创新管理模式。
赵炜[8](2020)在《警政区划及其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警政区划指的是警察活动区域的划分,是公安机关乃至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设置的基础。研究警政区划,可以科学优化公安组织体制,合理配置警察资源,大大提高警察效能。新中国的警政区划体系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划分警政区划的原则主要是行政区划主导原则和警务工作需要原则。警政区划层次的设置应与行政区划保持一致,也可适度根据警务需要来划分。应探索实行警政区划等级制度,积极推进警政区划改革工作,优化警政区划设置。
罗鹏飞[9](2019)在《行政证明的法定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证明是行政管理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广泛地存在于法律法规和现实社会生活之中。多年来,行政证明出现了泛化倾向,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越来越普遍地要求相对人提供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证明,甚至要求开具“我妈是我妈”的“奇葩”证明,给企业群众办事创业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无端消耗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成本。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实施和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通过法治手段进一步减轻企业群众负担,释放全社会的创新动能和发展活力,其中行政证明的法定化应是法治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的应有之义。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国务院各部委、各地方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减证便民”探索得多,从法治视角规范行政证明研究得少。因此,加强行政证明的法定化研究,通过法治方式规制行政主体“爱要”但企业群众“厌烦”的行政证明,对于助力“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行政证明为研究对象,结合多年来从国家层面到各地“减证便民”的丰富实践经验,对行政证明法定化的现实障碍进行了分析,对法定化的实现路径作了尝试性探索,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引言部分,介绍了行政证明法定化的研究现状、意义,研究思路、方法,对本文的研究缘起和总体思路进行了概略阐述。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限缩性明确行政证明的概念,梳理出行政证明的历史发展脉络,分析其主要内容和特征,并与相关法律概念进行了辨析,对行政证明的基本内涵进行了总体呈现。第二章,通过阐释行政证明的依据来源、实际影响、与相关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衔接属性,剖析了行政证明的法律属性,着重从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角度对行政证明进行了类型化研究。第三章,分析了行政证明法定化的内涵,法定化过程中面临的现实挑战,以及设定主体混乱、性质复杂、标准不清、程序不明、救济不足等主要障碍和形成缘由,力争找出目前行政证明存在问题的“病灶”,为法定化“对症下药”提供依据。第四章,结合行政证明法定化面临的迫切现实要求,以及法定化应遵循的原则,提出法定化的实现路径,主要包括设定依据法定化、设定主体和实施主体法定化、内容法定化、程序法定化、救济法定化五个方面内容,力图从法治视角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规制行政主体行为,维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结论部分,对本文的主旨思想进行了总结性概括,并着重阐述了行政证明法定化的制度构建设想,以期发挥出建言献策和抛砖引玉的作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赵娜娜[10](2019)在《“大跃进”时期河南省武陟县农村公共食堂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村公共食堂是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伴生物和重要构成内容,是一种曾经轰轰烈烈地改变中国农民传统生活方式的“新生事物”。它从1958年夏的迅速兴起到1961年初的悄然解散,走过了近四载的曲折历程。本文以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典型区域之一——河南省新乡专区武陟县作为特定的考察区域,梳理出河南省武陟县“大跃进”时期农村公共食堂的建立、巩固、发展和消亡的过程,考察19581961年间武陟县公共食堂兴起的背景、政策调整、强行恢复、艰难维持以及最终解散的过程,力求对三年困难时期武陟县公共食堂做出客观的历史评价。河南省是开展公共食堂最早的省份,武陟县又是河南省兴办公共食堂最早的县之一。本文根据武陟县档案馆保存的大量原始资料,包括当时保存下来的会议记录、调查报告、工作汇报、运动总结等资料,概述了该县县委主导的农村公共食堂兴衰的大致过程。通过这些档案中的大量细节,可以揭示县委、公社干部和大、小队干部、普通社员对公共食堂各自不同的立场以及彼此的互动,探讨各阶层的态度对农村公共食堂兴起、调整、解散所起的作用。这些档案资料,证明了中央、省委、地委宏观政策在地方贯彻的权威性和延续性,以及公共食堂在基层实践具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农村公共食堂是一件新生事物,要改变全县群众几千年来以家庭为单位的生活饮食习惯,取消私有小灶,集中到大食堂集体就餐,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它触及社员生活的方方面面。1958年7月,中共武陟县委在新乡地委的要求下开始筹备公共食堂,县委要求各乡镇上报创办大食堂(农忙食堂)的经验。接着,中共武陟县委树立詹店公社、城关公社两个典型,推广经验。8月23日,随着人民公社的成立,公共食堂在全县普及。11月初,县委采取一些措施对全县公共食堂进行了巩固提高。随着公共食堂的成立,全县也普及了供给制和集体福利事业。1959年初,武陟县农村公共食堂的弊病不断暴露出来。武陟县委对公共食堂进行了初步整顿,如实行“计划用粮、以人定量”;“允许社员在家吃饭”、自愿参加食堂;缩小食堂规模等。因为家庭副业是公共食堂的逻辑延伸,在初步整顿食堂的同时,县委还要求开展多种经营和副食品生产等措施来增加社员口粮。这些措施,使食堂初期的混乱局面有所改善。但是,公共食堂的整顿工作,因为庐山会议上的反右倾斗争而被迫停止下来。庐山会议后,武陟县再次出现大办公共食堂的高潮。公共食堂的强行恢复,“五风”盛行,加上反瞒产运动,给农村造成了很大破坏。1960年初,武陟县委对公共食堂进行再整顿。但这些措施不足以改善公共食堂的困难局面,全县普遍出现了浮肿病、人口外流、中毒事件、非正常死亡等严重的困难。县委不得不推行粮食增量法、代食品运动等措施维持公共食堂的运行。1961年初,中共武陟县委根据上级精神,在农村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了公共食堂中存在的诸多弊端,摸清了基层民众对公共食堂的真实态度,明白了停办食堂的好处,找到了食堂停伙的善后办法,在此基础上解散了全县的公共食堂。武陟县农村公共食堂是在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有领导、有步骤地分批分期散伙的,并且在食堂解散前和解散过程中甚至解散后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有许多工作需要去做,并非“一哄而散”。武陟县大办农村公共食堂浪费了大量粮食,挫伤了社员劳动积极性,剥夺了社员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恶化了干群关系,而且把社员置于非常恶劣的饮食环境中。公共食堂是“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左”的产物,它给武陟县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了深重的灾难,认真总结这一经验教训,对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仍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公安厅河南省消防工作“十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公安厅河南省消防工作“十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河南民办教育70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原私立学校的改造与接办(1949—1952年) |
(一)从“保护维持”到“完全自办” |
(二)从“完全自办”到“全部接办” |
二、探索、试验:公社、大队、厂矿集体办学(1953—1981年) |
(一)需求与狂热(1953—1965年) |
1.“民办小学”概念的提出 |
2.教育“跃进” |
3.民办基础教育发展 |
(二)盲乱与探索(1966—1976年) |
(三)苏醒与寻觅(1977—1981年) |
(四)两种民办公助教育形式 |
1.“五七”学校 |
2.“七二一”大学 |
三、民办教育的当代形态(1982—2019年) |
(一)法律铺路,春潮涌动(1982—1993年) |
1.政策引领 |
2.发展状况 |
(二)登堂入室,天下为先(1994—1999年) |
1.政策法规推动 |
2.发展状况 |
(三)层次提升,全面发展(2000—2003年) |
1.政府导向 |
2.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和规范 |
(四)规模扩张,实力凝聚(2004—2012年) |
1.政府态度 |
2.规范管理 |
3.发展成就 |
(1)快速发展 |
(2)民办教育体系基本建立 |
(3)民办教育事业形成特色 |
(五)成熟思考,健康转型(2013—2016年) |
1.政府支持 |
2.规范管理 |
3.发展成就 |
(六)新法实施,面临机遇挑战(2017年—) |
四、结语 |
(2)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第三方数据利用法律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概况 |
1.3.2 域外研究概况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2 第三方数据利用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规制 |
2.1 第三方数据利用的基本概念辨析 |
2.1.1 数据的概念及其分类 |
2.1.2 数据与资料、信息、隐私的关系 |
2.1.2.1 数据与资料同一 |
2.1.2.2 数据与信息具有关联性 |
2.1.2.3 数据基础上的信息与隐私 |
2.1.3 第三方数据的概念 |
2.1.4 其他概念的界定 |
2.2 数据利用与保护的立法概况 |
2.2.1 域外立法概况 |
2.2.2 国内立法概况 |
2.2.3 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利用第三方数据的立法概况 |
3 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利用第三方数据的现状及问题 |
3.1 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利用第三方数据的现状 |
3.1.1 实践概况 |
3.1.2 实践领域 |
3.1.2.1 治安防控领域 |
3.1.2.2 交通管理领域 |
3.1.2.3 反恐怖主义领域 |
3.2 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利用第三方数据面临的问题 |
3.2.1 法律法规缺位问题 |
3.2.2 数据的来源问题 |
3.2.3 数据的标准问题 |
3.2.4 数据的安全保障问题 |
3.2.5 数据利用的权力与权利配置问题 |
4 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利用第三方数据的理论基础 |
4.1 数据的财产权属性 |
4.2 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
4.3 第三方数据主体的协助执法义务 |
4.4 公益与私益的划分及其相对性 |
5 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利用第三方数据的法律规则构建 |
5.1 确立公安机关利用第三方数据的基本原则 |
5.2 明确第三方数据主体的范围及其权利义务 |
5.2.1 明确第三方数据主体的范围 |
5.2.1.1 其他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数据主体 |
5.2.1.2 互联网企业作为第三方数据主体 |
5.2.1.3 社会公众作为第三方数据主体 |
5.2.2 明确第三方数据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
5.2.2.1 第三方数据主体的权利 |
5.2.2.2 第三方数据主体的义务 |
5.3 明确公安机关利用第三方数据的权力、义务与范围 |
5.3.1 明确公安机关利用第三方数据的权力配置 |
5.3.2 明确公安机关利用第三方数据应履行的程序义务 |
5.3.3 明确公安机关利用第三方数据的范围 |
5.4 建立公安机关利用第三方数据的问责、救济与监督机制 |
5.4.1 建立公安机关利用第三方数据的问责机制 |
5.4.2 建立公安机关利用第三方数据的救济机制 |
5.4.3 建立公安机关利用第三方数据的监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二、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三、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南方英文网汉英新闻编译实习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ACKNOWLEDGEMENTS |
ABSTRACT |
摘要 |
1.TASK DESCRIPTION |
1.1 Background of transediting internship |
1.1.1 Brief introduction to transediting |
1.1.2 Overview of Newsgd.com |
1.1.3 Responsibilities of a transeditor at Newsgd.com |
1.2 Significance of the report |
1.3 Outline of the report |
2.PROCESS DESCRIPTION |
2.1 Pre-transediting preparation |
2.1.1 Parallel texts |
2.1.2 Information collection |
2.1.3 Eco-translatology theory study |
2.2 Transediting process |
2.2.1 Routine of transediting at Newsgd.com |
2.2.2 Tools used in the transediting |
2.3 Post-transediting management |
2.3.1 Quality control |
2.3.2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
2.3.3 Glossary collection |
3.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ECO-TRANSLATOLOGY |
3.1 Overview of eco-translatology |
3.2 Adaptation and selection |
3.3 Multi-dimensional transformations |
3.4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translatology and news transediting |
4.CASE ANALYSIS |
4.1 Translational eco-environment of C-E news transediting |
4.2 Adaptive selections in linguistic dimension |
4.2.1 Lexical level |
4.2.2 Syntactic level |
4.2.3 Discourse level |
4.3 Adaptive selections in cultural dimension |
4.4 Adaptive selections in communicative dimension |
5.CONCLUSION |
5.1 Summary |
5.2 Reflections |
5.2.1 On news transediting and eco-translatalogy |
5.2.2 On transediting job as a transeditor |
5.3 Limitations and suggestions |
5.3.1 Limitations |
5.3.2 Suggestions |
REFERENCES |
APPENDICE |
Appendix A Glossary sheet |
Appendix B Practice materials |
(5)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问题研究 ——以河南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基本思路、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 |
1、基本思路和框架 |
2、理论工具 |
3、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二、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概述 |
(一)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定义 |
(二)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历史成因 |
(三)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影响 |
1、国有企业负担过重 |
2、公共服务水平低 |
3、职工抗风险能力较差 |
三、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现状分析 |
(一)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内容 |
1、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
2、剥离国有企业办公共服务机构 |
3、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
(二)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政策措施 |
1、国家指导意见 |
2、河南省配套措施 |
(三)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成效意义 |
1、减轻了国有企业负担 |
2、进一步理顺了职能定位 |
3、促进了公共服务专业化 |
4、为国企改革营造了有利环境 |
四、河南省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河南省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存在的问题 |
1、改革意愿不强 |
2、政策落实存在偏差 |
3、资金成本压力较大 |
4、政府职能缺位 |
5、易引发不稳定问题 |
(二)河南省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1、初期思想认识不够 |
2、配套政策不完善 |
3、经济下行加剧筹资难度 |
4、政府履行职能不到位 |
五、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宣传引导 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 |
1、统一思想认识 |
2、加强思想沟通 |
3、坚持以人为本 |
(二)突出顶层设计 完善落实配套政策 |
1、科学制定政策 |
2、注重政策宣讲 |
3、加强协调推动 |
(三)强化统筹协调 健全资金保障机制 |
1、管控改革成本 |
2、合理分担成本 |
3、加强资金管理 |
(四)转变政府职能 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
1、明确职能定位 |
2、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
3、提升社区治理能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 法治 |
二 法治新闻 |
第三节 相关研究综述 |
一 关于法治新闻现状的研究 |
二 关于大河报的研究 |
第四节 理论依据 |
一 框架理论 |
二 议程设置理论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内容分析法 |
三 文本分析法 |
第六节 研究创新与难点 |
一 研究创新 |
二 研究难点 |
第一章 《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的样本描述 |
第一节 样本调查说明 |
一 样本的选择 |
二 样本时间选取 |
三 样本选取方法 |
四 分析单位 |
第二节 样本类目构建 |
第二章 《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统计分析 |
第一节 样本总体说明 |
第二节 报道样本凸显性分析 |
一 报道主题分布 |
二 报道对象分析 |
三 报道版面分析 |
四 消息来源分析 |
五 报道篇幅分析 |
六 报道倾向分析 |
七 报道呈现方式分析 |
第三章 《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框架建构分析 |
第一节 《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主题新闻框架呈现 |
一 主题框架之一:政绩新闻框架 |
二 主题框架之二:人物新闻框架 |
三 主题框架之三:犯罪新闻框架 |
第二节 《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框架特征 |
一 采用官方话语为主,构建良好法治形象 |
二 注重报道深度,聚焦报道板块 |
三 注重把握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
四 引导议题正面求解,理性呈现 |
五 重视法治教育,潜移默化影响受众 |
第三节 《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框架的不足 |
一 法治议题不突出,报道框架受限 |
二 新闻报道信源单一,受众话语权小 |
三 “情”与“法”的失衡,娱乐化倾向明显 |
四 法治信息反馈互动不足,媒体整合力度弱 |
第四章 理性思辨:《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优化策略 |
第一节 体制层面:完善立法,培育法治环境“土壤” |
一 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二 培育良好的新闻法治环境“土壤” |
第二节 理念层面:肩负媒体责任,善用新媒体资源 |
一 要注重法治精神的彰显,守住伦理底线 |
二 整合新媒体资源,拓展法治传播力度 |
第三节 实施层面:优化内容生产,创新管理模式 |
一 优化内容生产,提高法治报道的专业性 |
二 创新管理模式,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大河报》新闻报道中的法治新闻报道样本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8)警政区划及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警政区划概念的提出 |
(一)警政区划的定义 |
(二)警政区划的基本要素 |
(三)警政区划的类型 |
1.层级角度 |
2.方位角度 |
3.社区角度 |
(四)研究警政区划的意义 |
1.科学优化公安组织体制 |
2.合理配置警察资源 |
3.大大提高警察效能 |
二、新中国警政区划沿革 |
(一)1949-1954年大行政区制 |
1.华北 |
2.东北 |
3.华东 |
4.中南 |
5.西南 |
6.西北 |
(二)1954-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 |
(三)1966-1978年期间的警政区划 |
(四)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的警政区划 |
三、警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
(一)我国行政区划的基本原则 |
(二)警政区划划分的基本原则 |
1.行政区划主导的原则 |
2.警务工作需要的原则 |
四、警政区划的层次 |
(一)中国大陆的警政层级 |
1. 省级警政区划层级 |
2. 地市级警政区划层级 |
3. 县级警政区划的层级 |
(二)其他国家与地区警政区划选介 |
1. 新加坡 |
2. 英国伦敦 |
3. 中国香港地区 |
(三)如何“实行扁平化管理” |
五、警政区划的幅员、边界与等级 |
(一)幅员与警政区划的幅员 |
1. 幅员 |
2. 警政区划幅员 |
(二)警政区划的边界 |
(三)警政区划的等级 |
1. 中国古代县级行政区划等级划分 |
2. 境外警政区划等级的划分 |
3. 我国警政区划等级的划分 |
六、警政区划改革 |
(一)警政区划改革势在必行 |
1. 行政区划变动 |
2. 开发区、保税区、新区等新兴区域建设 |
3. 行政体制调整 |
(二)警政区划改革的地方探索 |
1. 辽源公安的警政区划改革 |
2. 大庆公安的警政区划改革 |
3. 郑州市公安局的警政区划改革 |
(三)探索推进警政区划改革 |
1. 探索实行省级警政区划的海南模式 |
2. 完善省管县体制下的警政区划三级制 |
(9)行政证明的法定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证明的制度概述 |
一、行政证明的概念 |
(一)什么是证明 |
(二)行政证明的概念 |
二、行政证明的发展历史 |
(一)行政证明的生成 |
(二)行政证明的古代类似形态和演进过程 |
(三)建国后行政证明的发展历史 |
三、行政证明的内容与特征 |
(一)行政证明的内容 |
(二)行政证明的特征 |
四、行政证明与相关法律概念的比较 |
(一)行政证明与诉讼证明的区别和联系 |
(二)行政证明与群众自治组织证明、法人证明、自然人证明的区别和联系 |
(三)行政证明与行政许可的区别和联系 |
(四)行政证明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和联系 |
第二章 行政证明的法律属性 |
一、行政证明的依据来源 |
(一)行政证明的法律依据和来源 |
(二)行政证明的行政法规依据和来源 |
(三)行政证明的地方性法规依据和来源 |
(四)现存的其他依据和来源 |
二、行政证明与“实际影响” |
(一)准行政行为型的行政证明 |
(二)行政行为型的行政证明 |
(三)行政事实行为型的行政证明 |
三、行政证明的程序属性 |
(一)行政行为型行政证明的程序属性 |
(二)非行政行为型行政证明的程序属性 |
第三章 行政证明法定化的现实障碍 |
一、行政证明法定化的内涵 |
二、行政证明法定化面临的挑战 |
(一)覆盖领域广 |
(二)数量庞大 |
(三)在经济和民生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上集中度高 |
三、行政证明法定化的现实障碍分析 |
(一)设定主体混乱 |
(二)性质复杂 |
(三)标准不清 |
(四)程序不明 |
(五)救济不足 |
四、行政证明法定化的现实障碍形成缘由分析 |
(一)统一立法存在空白 |
(二)政府干预过多 |
(三)信息共享程度低 |
(四)信用社会建设不到位 |
(五)公众维权意识不强 |
第四章 行政证明法定化的制度构建 |
一、行政证明法定化的现实要求 |
(一)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要求 |
(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
二、行政证明法定化的原则 |
(一)依法行政原则 |
(二)客观公正原则 |
(三)为民便民原则 |
(四)保守秘密原则 |
三、行政证明法定化的实现路径 |
(一)设定依据法定化 |
(二)主体法定化 |
(三)内容法定化 |
(四)程序法定化 |
(五)救济法定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10)“大跃进”时期河南省武陟县农村公共食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公共食堂概念的界定 |
四、研究资料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武陟县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社会历史状况 |
第一节 武陟县的地理环境和经济状况 |
第二节 公共食堂兴办前的社会状况 |
一、公共食堂兴办前的经济状况 |
二、公共食堂兴办前的政治形势 |
第二章 兴起的背景 |
第一节 公共食堂兴起的原因 |
一、“大跃进”运动 |
二、人民公社化运动 |
第二节 公共食堂兴起的条件 |
一、“合伙吃饭” |
二、部分农民的积极拥护 |
三、粮食大丰产 |
第三章 一哄而起 |
第一节 公共食堂的建立与普及 |
一、公共食堂的筹备 |
二、推广经验 |
三、人民公社的成立和公共食堂的普及 |
四、公共食堂的大致面貌 |
五、食堂化的实质 |
第二节 供给制与其他各项福利事业 |
一、供给制 |
二、各项福利事业的建立 |
第三节 公共食堂的巩固提高 |
一、出现问题 |
二、公共食堂的巩固提高 |
第四章 初次整顿 |
第一节 食堂出现了问题 |
第二节 有限的政策调整 |
一、整顿人民公社 |
二、整顿公共食堂 |
第三节 生产救灾 |
一、开展多种经营和副食品生产 |
二、救助灾荒队 |
三、安排穷队发展生产 |
第四节 东石寺样板食堂 |
一、基本概况 |
二、初步整顿 |
第五章 强行恢复 |
第一节 庐山会议后公共食堂的再恢复 |
一、庐山会议的召开与公共食堂的转向 |
二、反右倾,办食堂 |
三、继续“大跃进” |
四、“五风”的再度泛滥 |
五、反瞒产私分 |
第二节 、再次整顿 |
一、学习林县 |
二、整顿措施 |
第三节 公共食堂的被迫坚持 |
一、保粮运动 |
二、安排社员生活 |
第四节 生存危机 |
一、口粮标准一再压低 |
二、中毒事件 |
三、人口外逃、浮肿病和非正常死亡 |
第五节 “渡荒”难度 |
一、艰难的维持 |
二、保人保畜 |
第六章 决策解散 |
第一节 中共中央政策的转向 |
一、宣传贯彻“十二条” |
二、宣传贯彻“六十条(草案)” |
第二节 调查研究 |
一、群众疾病调查 |
二、供给制不得人心 |
三、公共食堂存在的问题 |
四、解散食堂的经验 |
五、调查研究与公共食堂的解散 |
第三节 决策解散 |
第七章 公共食堂的教训与启示 |
第一节 从口粮标准看武陟县公共食堂与“大饥荒”的关系 |
一、供给不足 |
二、分配不均 |
第二节 公共食堂的弊端 |
一、浪费了大量粮食 |
二、挫伤了社员劳动积极性 |
三、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剥夺 |
四、恶化了干群关系 |
五、公共食堂饮食环境恶劣 |
第三节 公共食堂失败的原因 |
第四节 公共食堂失败的教训与启示 |
一、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
二、正确认识共产主义 |
三、应重视调查研究 |
四、必须健全党内民主 |
五、必须尊重个人自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公安厅河南省消防工作“十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河南民办教育70年[J]. 河南民办教育研究院课题组,胡大白. 黄河科技学院学报, 2020(12)
- [2]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第三方数据利用法律规则研究[D]. 程逸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2)
- [3]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4]南方英文网汉英新闻编译实习报告[D]. 浦恩菱.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08)
- [5]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问题研究 ——以河南省为例[D]. 邢梦琪. 郑州大学, 2020(02)
- [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J].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10)
- [7]《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研究[D]. 刘蕊. 郑州大学, 2020(02)
- [8]警政区划及其改革研究[J]. 赵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2)
- [9]行政证明的法定化问题研究[D]. 罗鹏飞.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7)
- [10]“大跃进”时期河南省武陟县农村公共食堂研究[D]. 赵娜娜.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