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调研报告

高利转贷罪调研报告

问:高利转贷罪最高院解释
  1. 答:法律分析:高利转贷罪司法解释如下: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此外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伏历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尺数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陵厅首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高利转贷的构成特征有什么
  1. 答:(一)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二)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三)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四)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前孙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慎悔棚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宽则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什么是高利转贷罪
  1. 答: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高利转贷罪 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再高利转贷给他人, 违法所得 数额较大的行为。 目前高利转贷行为在中国的一闭大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金融轿袭竖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禅消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利转贷罪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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