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郭利丹,井沛然,宋野,王辉,吴玥葶[1](2021)在《澜湄流域水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研究与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各国的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尽一致,对流域水电可持续发展提出严峻挑战。以中国和老挝境内典型水电工程为对象,采用比较分析法和归纳法,从环评制度、评价程序、评价内容、评价方法等方面进行对比,探讨跨境流域不同国家水电环评制度的异同与协调性。结果表明:中老两国的水电环评制度及实践有着较多相似性,但在评价范围、评价方法、评价内容、评价深度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总体上中老两国的水电环评制度具有一定协调性和衔接可能性。研究结果可为深化中老两国的水电开发合作及构建澜湄流域水电环评合作协同机制提供参考,亦可为中国水电企业在湄公河流域进行水电投资开发提供决策依据。
周忠倩[2](2021)在《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动态化法律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加入WTO以来,中国的经济整体发展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与此同时,因为城市化的发展,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导致公众对物质和文化需求日益增长,区域内原本的公共设施难以满足现有需求,故政府开始陆续兴建一些能够促进就业、满足民众日常需求的公共设施。但是,类似垃圾焚烧厂等公共设施因其自身具有的负外部性以及其引发或者潜在的人身和财产风险,导致周遭居民强烈的抵制行为此起彼伏,让该类设施或项目的兴建乃至运营都举步维艰,“邻避问题”亟需行之有效的法律治理方案。本文的核心是运用“动态化”思维对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进行分析,动态地审视法律治理与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的互动,摒弃孤立的思维,注重动态地审视法律治理的过程,关注法律治理规则的制定、监督和执行,法律治理过程中的制度安排、实施效果、以及发展出相应的反馈机制,对已有的法律治理过程或者治理漏洞进行评估以及修正和填补,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防控、监管、恢复”的治理方案。因此,本文从邻避问题的基本理论入手,阐释邻避问题的意涵、法律治理的法理依据。为本文所论述的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的“动态化”法律治理奠定基础。进而论证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动态化”法律治理的正当性。剖析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不同发展阶段产生的原因,从正本清源出发,论述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动态化法律治理的正当性,为文章的核心主张和观点的进行奠基。同时阐述国内外已经相对成熟的治理经验。从已经有相当完备的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法律规制的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借鉴,并从中获得启示,取其精华,为我国提供镜鉴。在此基础之上,总结出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的治理方案。这一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经过文章前期的研究,总结出“防控、监管、恢复”的解决机制。不仅仅关注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的防控机制和激化后的处理方式,同样侧重于“动态化”思维下的恢复方案,形成一个全方位立体的治理方案。
刘彦平[3](2021)在《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下,环境治理以“预防为主”为基本原则。环评制度通过预先评价、提前制定防范措施等程序,期望规制规划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是“预防为主”模式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其中,公众参与是环评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形下,邻避冲突不断,公众参与的司法救济不力,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有效性风险仍然存在。本文以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为研究对象,在界定公众、环评、环评公众参与等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环评公众参与的理论,分析了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在梳理公众参与和环评信息公开立法的同时,笔者对邻避冲突和公众参与的司法救济现状进行了描述,并从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层面,在公众主体、评价对象、参与阶段以及环评信息公开等四个方面进行了问题分析。为了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案,笔者对域外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些许建议:为实现建设项目环评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完善应以保障公众参与有效性为标准,在公众主体方面,应进一步明确公众定义、放宽参与公众范围限制、提高参与公众代表性和参与公众组织化程度;在评价对象方面,应增加公众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类别、明确公众参与评价影响的因素;在参与阶段方面,应恰当把握公众参与时机、合理设置公众参与时限和强化审批阶段的公众参与;在环评信息公开方面,应进一步细化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认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希望本文可以为我国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做出一些有益的探索。
肖玉[4](2020)在《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城市建设对于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为响应土地集约化利用政策的号召,人们将开发规划的视野从地上扩展到地下,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日益得到重视。在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过程中环境问题频发,而法律保护不力。本文首先就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问题予以概述,将这一组成词语进行分解,从“地下空间”这一概念开始切入,得出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范围内为人类所支配,能满足人类利益需求并受地下空间相关法律调整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手段与目的多样。在此基础上,总结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特点,将其概括为相对封闭性、难以恢复性、热稳定性和地区差异性四个方面。分析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环境污染方面以地下水污染、振动噪声污染和大气污染为典型,生态破坏方面以地面植被破坏、城市地质灾害和破坏地下水环境为重点进行介绍。其次,总结了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规划制度不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漏洞;管理制度不完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再则,以问题为出发点寻找他山之石,有针对性地借鉴日本、新加坡和英国这三个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立法上较为先进的国家的经验,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日本为政府配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专家委员会,立法上贯彻绿色开发思想,规定完备的环境健康损害赔偿制度。新加坡开展工程地质勘察,总结完善城市地质资料,为科学规划奠定基础,坚持规划先行的同时加强综合管理,促进部门间有效统筹和协调配合,向公众普及地下空间知识,拓宽其参与的渠道。英国拥有完善的规划申请程序,重视规划前的调查和评估工作,规定建设规划公开制度。最后,总结国外先进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实际,对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魏文思[5](2020)在《环评机构依法治理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众环保意识不断加强。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日益增长的生态保护要求。作为环境保护法制中的最重要的一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实践已有30年之久。遗憾地是,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绝对优先的思路和相对落后的环保意识,使我国的环评制度带有强烈的行政主导色彩,环评仅作为项目开工的一项必备行政手续,没有受到足够重视。此外,环评机构此前一直依附于政府行政部门和体制内事业单位,对委托单位和政府部门难以起到监督作用,未能发挥其保护环境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鉴于此,我国国务院、环保行政部门加紧对于环评机构的治理,出台了多部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并于2019年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规体系,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取消了对于环评机构的资质审核,意图改革完善针对环评机构的治理体系。本文根据目前的环评改革背景以及政府依法治理,提升行政效率的要求,采用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和数据统计法,并结合法学领域归纳和演绎的推理方法,分析政府应当如何设计一个内外协调的法律治理体系。政府可从外部加强对于环评机构的法律监管,以督促环评机构提升自身从事环评业务的能力。同时政府还应转变为服务提供者,帮助环评机构自身进行内部治理,使环评机构更好地适应环评市场。由此,在新的环评法律法规体系下,我国政府将完成服务性政府的转型,建立对于环评机构的法律治理体系,优化环评市场,最终使环评法律制度能够发挥其真正的功能。
肖和龙[6](2020)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是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完整性、科学性进行审查,为规划决策提供支持和重要依据的制度。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是保障规划决策科学性的重要技术支撑。作为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预防作用的关键制度,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主体不独立,审查程序缺乏完整性、系统性,审查形式过于单一,审查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影响了制度作用的发挥。面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顺应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形势,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在审查主体上,提高审查小组召集机关行政级别,明确由规划审批部门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建立专门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专家库,同时合理设定审查小组规模、人员结构以及专家比例等,以强化审查小组审查能力;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筛选程序,探索多样化的审查形式,以环境大数据作为审查辅助工具提高审查的科学性,强化审查意见的可操作性。在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责任方面,主张加强审查专家责任,明确规划审批机关有关责任。
杨建国[7](2020)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研究 ——以大同市两类项目为研究对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建设项目和区域规划中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规避办法和治理措施,以预防或减轻其可能造成的污染的制度与方法,它是我国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参与制度,是指社会公众自觉自愿的参与公共事务和社会各种活动的管理,并对政府管理中所做决策和落实情况的监督,体现了社会民主化管理的理念。公众参与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项目民主性、科学性,监督决策落实,协调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而生态环境质量却越来越差,政府面临着改善生态环境的巨大挑战。建设项目往往具有公共性,影响广泛,要对建设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除了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付出努力之外,还有赖于公众的参与。然而,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事件、宁波镇海PX事件、厦门PX事件、安宁炼油事件等近年来频发的各类环境群体性事件,反映出我国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未真正起到作用,公众参与制度还有很多地方不完善。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外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现状,与引入的大同市某废旧汽车拆解站项目和大同某医院建设项目两个案例作对比,分析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参与领域、扩展参与时限、确定参与主体、完善信息公开、完善独立监管、建立公益诉讼制和加强宣传等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对策。
黄雪骐[8](2020)在《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震惊世界的环境污染事件都与人类健康损害有直接关系,例如“伦敦烟雾”事件、日本“水俣病”事件、“痛痛病“事件等,环境变化引起的人类健康问题已经让全世界都认识到环境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人类面临的严重威胁,改善环境问题成为保证人类健康发展亟待解决的课题。本世纪60年代日本开始出现规模性的环境公害问题,民众环境意识开始觉醒,他们为了寻求环境利益表达而选择与政府抗争,随之爆发了一系列群体性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让政府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在该问题上给予公众参与合法途径的重要性。之后日本重点建立“风险管理”型环境法,在环境健康问题法律规制上采用了“风险评价—风险管理—风险沟通”的体系结构,其后为防止在这个过程中专家与政府决策者过分专断,日本政府提出将风险沟通广泛地运用到风险评价与风险管理全过程中,形成了新的公众参与秩序。环境权与环境预防性原则是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中公众参与的理论性基础,而环境信息公开是其制度基础。其次日本政府在20世纪60年代环境公害防止时期以及20世纪90年代环境风险规制时期集中对环境问题进行立法,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构建采取分散型立法模式,分散规定在各个法律条文中,例如《公害对策基本法》、《环境基本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对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理论基础、制度基础、制度构架等多个方面研究,提出可供我国解决相关问题借鉴的经验和方法。全文的具体结构如下:绪论部分从问题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出发,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对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相关争议问题、观点讨论、以及研究现状分析,同时也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难点和创新点等。第一章介绍了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的含义、必要性和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内容。从环境健康风险控制的概念着手,分析了环境风险控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后以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概念为基础,介绍公众参与制度中个人、事业者、环境NGO等参与主体的基本特征,整体分析了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在日本《宪法》、环境信息公开领域、环境立法领域、环境诉讼领域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所对应的内容,最后分析了环境健康风险控制与公众参与的关系。第二章介绍了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的基础,其中包括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第一部分理论基础中包括环境权和环境预防性原则。其中对环境权的概念、发展、基本内容予以介绍,重点分析了环境权的人权属性以及它与日本《宪法》中幸福权、生存权的关系。预防性原则主要介绍了该原则的基本概念、起源与发展进程以及该原则在案例中的适用。最后由于风险社会理论对环境法的影响作用,环境预防原则从传统的损害预防原则发展过渡到风险预防性原则。第二部分制度基础主要论述了日本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主体、内容、特点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与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的相互关系。第三章与第四章都是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的框架分析。第三章主要是对日本19世纪60年环境公害时期的制度分析,首先介绍了环境健康风险控制法律规制的立法背景,通过公害纠纷解决机制、污染物控制和公害防治协议以及健康损害救济的法律规制这三个大的方面来分析这些法律条文中所包含的环境健康风险公众参与的思想和内容。第四章主要是对日本19世纪90年代以后以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为主要特点的环境法规制下的制度分析。通过对具有代表性法律的研究,例如日本《环境基本法》、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分析危险化学物质对环境健康影响,通过这些影响公众参与的具体法律规定对制度进行详细剖析。同时也通过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两个方面论述了对公众参与权利的救济规制。第五章分析了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优缺点,同时分析了我国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建议。首先分析由于我国在该问题上未能及时从“损害控制”向“风险控制”转变以及风险信息公开不足、公众参与机制和能力不足等问题,在借鉴日本经验的基础上,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加强环境健康风险信息公开;确立社会社会协同治理原则,建立环境健康伙伴关系;建立环境风险沟通制度,加强公众参与。
刘日捷[9](2020)在《基于回复力原则的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实施后造成的已知和未知生态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的制度。作为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开展的后续评价制度,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实现规划环评与规划过程之间的有效衔接,对于预防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影响,并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仍然存在诸如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效果不理想、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标准较低、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法律责任承担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待深入探研制度完善的理论支持及具体路径。回复力原则是指在生态系统受到外来污染、破坏或威胁时,可以重新排列组合其系统内部结构,并自动回到原有状态和质量应当秉承的基本准则。回复力原则强调生态系统内部自我调整能力的实现,强调生态系统保持可持续发展应当具备的最优状态,强调立法对生态系统保护应当达致的最优目标。我国现有的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评价标准和法律责任承担机制侧重通过对生态系统外在环境的保护来预防生态环境损害,而对通过生态系统内在能力的保有来预防生态环境损害存在不足,回复力原则的引入能够弥补这一缺憾。本文从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现有问题以及所研究的成果出发,在对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基本制度及理论的研究基础之上,创新性提出“回复力”原则在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中的适用,从“回复力”原则本身所具有的生态属性出发,提出了应该遵循以回复力作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此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更加高标准的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审查标准和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承担制度。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回复力原则的一般解读。该部分从回复力原则提出的背景、概念、特点、回复力原则与其他相关环境法律原则的联系区别,以及回复力原则提出的理论及实践价值等方面对回复力原则进行全面的分析。第二部分是我国现行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立法及实践检视。该部分通过对现有法律和地方行政法规的梳理,总结出我国目前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中仍然存在着开展跟踪评价的效果不理想、跟踪评价标准较低、跟踪评价的法律责任承担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第三部分是对回复力原则引入跟踪评价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回复力原则引入的必要性体现在它弥补了预防原则等现有原则的不足,对我国跟踪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具有指导意义,并且回复力原则是与国外新近的研究理论相契合,因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要求,同时具有技术上的可支持性。第四部分是对美国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概览及启示。该部分通过对美国跟踪评价的评价指标以及法律责任承担机制的借鉴,启发了我国应当提高跟踪评价制度的评价标准以及完善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法律责任承担机制。第五部分是基于回复力原则的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完善。首先,将回复力原则确立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立法原则,使其与我国预防原则等原有原则相协调,从而共同建立起一道预防生态环境损害和保护环境的法律屏障。其次,将回复力原则作为跟踪评价的评价标准来弥补跟踪评价标准较低的问题。最后,将对生态损害的救济的范围扩张到回复性生态功能损失的填补,从而健全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和承担范围,将生态修复作为主要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把生态服务功能纳入到法律责任的承担范围当中。
孙田田[10](2020)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总体思路,为两项制度的衔接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技术指导。十八大以来,环评制度改革和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如火如荼进行,环评制度的改革思路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提高环评审批效率;排污许可制度则面临着“一证式”改革,要把排污许可制度建设成为整个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的核心。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应只着眼于其本身,环境是一个整体,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也存在关联。激发环境管理制度整体的最大化功能是改革的根本目的,因此在对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本身进行改革时,更不能忽略两项制度之间的互动。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法理基础与现实要求,但是在具体衔接实践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和困境,主要体现在顶层设计层面法律基础不完善、技术规范不一致、沟通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具体实施层面衔接对象、衔接内容、衔接程序不明晰等困境。本文从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分项管理入手,在分析美国和德国的先进衔接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提出构建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污染源全过程管理制度和全面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这两条衔接总体思路。制度的衔接需要走出困境。实现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顶层设计层面的衔接需要加强立法供给、统一两项制度技术标准、建立全国污染源信息管理平台保障两项制度联动沟通;在具体实施层面则需要明确衔接对象、衔接内容、衔接程序等关键问题。在此基础上,以污染源全过程管理为线索,通过对污染源“从无到有,从有到管”的整个生命过程的监管,将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在一起,构建环境管理制度衔接体系。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澜湄流域水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研究与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 研究背景 |
2 中老水电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现状 |
2.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演进 |
2.2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体系现状 |
3 中老水电行业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与程序对比 |
3.1 评价范围 |
3.2 评价程序 |
3.3 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 |
4 中老典型水电站环境影响评价的异同对比 |
4.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构成及评价内容 |
4.2 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
4.3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关切 |
5 结果分析与启示 |
5.1 结果分析 |
5.2 启 示 |
6 结 论 |
(2)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动态化法律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文献综述的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的意涵 |
一、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的概念与范畴 |
二、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的特征 |
第二节 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法律治理的理论依据 |
一、环境权理念 |
二、环境正义理念 |
三、利益平衡理念 |
第二章 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法律治理“动态化”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动态化”思维下的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之缘由 |
一、兴建之初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之缘由 |
二、运营之际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之缘由 |
第二节 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法律治理的正当性 |
一、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法律治理的意涵 |
二、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法律治理之正当性 |
第三节 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法律治理“动态化”的正当性 |
一、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法律治理“动态化”的意涵 |
二、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法律治理“动态化”之正当性 |
第三章 国内外法律治理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
第一节 美国的法律治理经验 |
一、信息公开透明,注重公众参与 |
二、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三、逆向拍卖模式 |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调控 |
五、超级基金制度 |
第二节 日本的法律治理经验 |
一、借助媒体公开信息,鼓励公众参与 |
二、“公害防止协议”的有效约束 |
三、完善邻避问题法律治理的立法 |
四、引进第三方的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 |
第三节 中国台湾的法律治理经验 |
一、签订环境保护协议 |
二、多元化的补偿和回馈形式满足居民多方面需求 |
第四节 对我国法律治理的借鉴与启示 |
一、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
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三、完善环境邻避问题的法律治理体系 |
四、拓展相应的补偿和回馈制度 |
第四章 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动态化”思维下的法律治理方案 |
第一节 防控方案: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法律治理的第一道防线 |
一、完善环境邻避信息公开制度 |
二、深化环境邻避公众参与机制 |
三、探索逆向拍卖的选址模式 |
四、创新构建合理补偿和回馈机制 |
第二节 监管方案: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的有效法律治理 |
一、规范环境邻避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二、“三同时”制度落实完善 |
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优化 |
第三节 恢复方案: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法律治理的落脚点 |
一、强化生态恢复的理念 |
二、构建环境恢复保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结构与方法 |
三、研究现状 |
四、文章的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环评公众参与概述 |
一、概念界定 |
(一)公众 |
(二)环境影响评价 |
(三)环评公众参与 |
二、环评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
(一)环境权 |
(二)行政权正当性 |
三、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
(一)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价值 |
(二)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功能 |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现状 |
一、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梳理 |
(一)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梳理 |
(二)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制度梳理 |
二、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现状 |
(一)邻避冲突不断 |
(二)司法救济不力 |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问题分析 |
一、公众主体问题分析 |
(一)公众定义模糊 |
(二)参与公众范围狭窄 |
(三)参与公众代表性不足 |
(四)参与公众组织化程度不高 |
二、评价对象问题分析 |
(一)公众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类别单一 |
(二)公众参与评价影响的因素模糊 |
三、参与阶段问题分析 |
(一)公众参与时机迟滞 |
(二)公众参与时间较短 |
(三)公众参与阶段重点错位 |
四、环评信息公开问题分析 |
(一)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模糊 |
(二)信息公开方式不便于公众知悉 |
第四章 国外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镜鉴 |
一、国外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概述 |
(一)公众主体方面制度概述 |
(二)评价对象方面制度概述 |
(三)参与阶段方面制度概述 |
(四)环评信息公开方面制度概述 |
二、中外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比较研究 |
第五章 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措施 |
一、公众主体方面的完善措施 |
(一)明确公众定义 |
(二)放宽参与公众范围限制 |
(三)提高参与公众代表性 |
(四)提高参与公众的组织化程度 |
二、评价对象方面的完善措施 |
(一)增加公众参与评价的建设项目类别 |
(二)明确公众参与评价影响的因素 |
三、参与阶段方面的完善措施 |
(一)恰当把握公众参与时机 |
(二)合理设置公众参与时限 |
(三)强化审批阶段的公众参与 |
四、环评信息公开方面的完善措施 |
(一)细化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认定 |
(二)采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问题概述 |
2.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含义 |
2.2 开发利用的城市地下空间的特点 |
2.2.1 相对封闭性 |
2.2.2 难以恢复性 |
2.2.3 热稳定性 |
2.2.4 地区差异性 |
2.3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
2.3.1 地下水污染 |
2.3.2 振动噪声污染 |
2.3.3 大气污染 |
2.4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生态破坏问题 |
2.4.1 地面植被破坏 |
2.4.2 城市地质灾害 |
2.4.3 破坏地下水环境 |
2.5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的理论基础 |
2.5.1 预防为主理论 |
2.5.2 代际公平理论 |
2.5.3 外部性理论 |
第三章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制度不完善 |
3.1.1 规划科学性不强 |
3.1.2 规划缺少和地面规划的协调 |
3.1.3 规划制度缺乏强制力 |
3.2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漏洞 |
3.2.1 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缺少针对性的规定 |
3.2.2 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完善 |
3.3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制度不完善 |
3.3.1 开发利用管理责任不清 |
3.3.2 信息管理不规范 |
3.4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 |
3.4.1 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狭窄 |
3.4.2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鉴定评估体系不完善 |
第四章 国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立法经验 |
4.1 日本 |
4.1.1 政府配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专家委员会 |
4.1.2 城市地下空间相关立法贯彻绿色开发思想 |
4.1.3 完备的环境健康损害赔偿制度 |
4.2 新加坡 |
4.2.1 开展工程地质勘察,总结完善城市地质资料 |
4.2.2 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制定城市地下空间规划 |
4.2.3 加强综合管理,促进部门间有效统筹和协调配合 |
4.2.4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普及地下空间知识 |
4.3 英国 |
4.3.1 重视规划前调查和评估工作 |
4.3.2 建设规划公开制度 |
4.3.3 完善的规划申请程序 |
第五章 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完善 |
5.1 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制度 |
5.1.1 建立城市地下空间信息调查制度,增强规划的科学性 |
5.1.2 建立地面地下规划信息共享制度,实现地面地下统筹规划 |
5.1.3 严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更改程序 |
5.2 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5.2.1 确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 |
5.2.2 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
5.3 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制度 |
5.3.1 配置与厘清管理部门职责 |
5.3.2 规范城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 |
5.4 完善城市地下空间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
5.4.1 扩大赔偿范围 |
5.4.2 完善鉴定评估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科研成果 |
(5)环评机构依法治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源起 |
1.2 概念界定 |
1.3 文献综述 |
2 典型案例分析:王某诉省级环境保护厅、国家环境保护部 |
2.1 案例始末 |
2.1.1 案件背景 |
2.1.2 案件内容 |
2.1.3 案件分析 |
2.2 本案中环评机构的法律定位 |
2.3 本案中环评报告的法律效力 |
3 环评机构的法律功能及存在问题 |
3.1 环评机构的特征与分类 |
3.2 环评机构的法律功能 |
3.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 |
3.2.2 区域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领域 |
3.2.3 战略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领域 |
3.3 环评机构目前存在的问题 |
3.3.1 环评机构工作过程不规范 |
3.3.2 环评机构监管秩序混乱 |
3.3.3 后环评程序监管缺失 |
3.3.4 环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混乱 |
4 环评机构的外部监管:实体设定 |
4.1 法律依据 |
4.2 明确监管主体的权责划分 |
4.2.1 二元监管主体的设立 |
4.2.2 垂直环保行政管理体系 |
4.3 扩大对环评机构的监管内容 |
4.3.1 环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
4.3.2 环评机构评价内容 |
4.3.3 环评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 |
4.4 加强对环评机构法律责任的追究 |
4.4.1 扩大环评机构行政责任的追究范围 |
4.4.2 明确环评机构可适用的具体罪名 |
4.4.3 建构环评机构连带责任的划分机制 |
5 环评机构的外部监管:程序设定 |
5.1 环评全过程监管方式的调整 |
5.1.1 取消环评资质许可后的事前监管 |
5.1.2 环评过程中合法程序监管 |
5.1.3 环评结论的事后追踪监管 |
5.2 公众知情权的保障 |
5.2.1 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
5.2.2 环评过程中信息的公示 |
5.2.3 环评过程中座谈会的沟通机制 |
6 环评机构内部治理规范设定 |
6.1 环评机构组织形式的优化 |
6.1.1 鼓励环评机构采用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
6.1.2 加强环评机构自身规章制度的建立 |
6.2 加强审核环评机构人员的资质 |
6.2.1 建立环评人员从业协会 |
6.2.2 环评人员资质审核 |
6.2.3 环评人员征信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的含义 |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的内容 |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的特征 |
第二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的重要性 |
一、是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的需要 |
二、是保障规划决策科学性的需要 |
三、是提高环境行政科学性的需要 |
第三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风险社会理论 |
二、专家理性理论 |
第二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的演进与面临的问题 |
第一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的演进 |
一、制度框架的形成阶段 |
二、制度的发展阶段 |
三、制度的改革阶段 |
第二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面临的问题 |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主体缺乏独立性 |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程序有缺陷 |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形式太单一 |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责任机制不健全 |
第三章 国外代表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考察与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代表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考察 |
一、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 |
二、俄罗斯的生态鉴定审查制度 |
第二节 域外代表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的经验 |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过程公开评议 |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倚重专家意见 |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依靠强制执行 |
第四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小组能力 |
一、提高审查小组召集机关行政级别 |
二、强化审查小组审查能力 |
第二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程序与方式的完善 |
一、设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筛选程序 |
二、引导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形式多样化 |
三、提高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科学性 |
第三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责任机制的完善 |
一、加强审查专家责任 |
二、补充规划审批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有关责任 |
三、明确审查小组召集机关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研究 ——以大同市两类项目为研究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2 研究基础 |
2.1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1 协商民主 |
2.1.2 民主集中制形式下的参与阶梯 |
2.1.3 公共治理 |
2.2 概念界定 |
2.2.1 环境影响评价 |
2.2.2 公众参与 |
2.2.3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
3 大同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研究 |
3.1 大同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概况 |
3.1.1 环境影响评价各方机构介绍 |
3.1.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法律法规 |
3.2 大同市某废旧汽车拆解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案例分析 |
3.2.1 项目概况及环境污染分析 |
3.2.2 公众参与概况 |
3.2.3 公众参与数据统计 |
3.2.4 公众参与意见落实及结果分析 |
3.3 大同市某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案例分析 |
3.3.1 项目概况及环境污染分析 |
3.3.2 公众参与概况 |
3.3.3 公众参与数据统计 |
3.3.4 公众参与意见落实及结果分析 |
3.4 大同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4.1 参与主体受限制 |
3.4.2 参与方式还不完善 |
3.4.3 参与结果受其他目的影响 |
3.4.4 问题原因分析 |
4 其他国家与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研究 |
4.1 国外经验研究 |
4.1.1 美国经验研究 |
4.1.2 日本经验研究 |
4.1.3 法国经验研究 |
4.2 国内经验研究 |
4.2.1 中国香港地区经验研究 |
4.2.2 厦门市经验研究 |
4.3 其他地区经验对大同市工作的启示 |
4.3.1 实行项目全程公众参与 |
4.3.2 鼓励第三方在公众参与中发挥作用 |
5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对策 |
5.1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领域 |
5.1.1 对环境影响评价立法开展公众参与 |
5.1.2 对宏观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开展公众参与 |
5.2 扩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时限 |
5.2.1 初期介入 |
5.2.2 终身监督 |
5.3 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主体 |
5.3.1 扩大参与主体的范围 |
5.3.2 合理选择公众参与主体 |
5.3.3 重视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NGO)的作用 |
5.4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制度 |
5.4.1 明确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内容 |
5.4.2 多渠道公开信息 |
5.5 完善环境保护独立监管和公益诉讼机制 |
5.5.1 实行环境保护独立执法监管 |
5.5.2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
5.6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宣传 |
5.6.1 建设大同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官方平台 |
5.6.2 推进环境主管部门、项目建设方与公众积极对话 |
5.6.3 利用新媒体宣传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
6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 |
(8)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一 国内文献综述 |
二 国外文献综述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内涵 |
第一节 环境健康风险控制的含义及必要性 |
一 环境健康风险控制的含义 |
二 环境健康风险控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内容 |
一 基本概念 |
二 主体类型 |
三 制度内容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环境健康风险控制与公众参与的关系 |
第二章 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理论依据 |
一 环境权 |
二 环境预防性原则 |
第二节 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依据 |
一 环境健康风险信息公开制度 |
二 环境健康风险信息公开制度与公众参与关系 |
第三章 公害时期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分析 |
第一节 公害时期环境健康风险控制法律规制立法背景 |
第二节 公害纠纷解决机制下的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 |
一 公害定义中的环境健康 |
二 立法目的中的环境健康 |
三 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公众联合治理 |
四 公害对策会议和公害对策审议会 |
第三节 公害污染物控制下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 |
一 日本中央政府管理公害污染物治理中的公众参与 |
二 地方公共团体环境行政体现公众参与 |
第四节 环境公害防治协议与健康损害救济中的公众参与 |
一 环境公害防止协议中的公众参与 |
二 健康损害救济中的公众参与——为日本水俣病为例 |
第四章 现代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分析 |
第一节 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下的公众参与 |
一 日本《环境基本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
二 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
三 化学物质环境健康风险评价制度 |
第二节 司法保障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 |
一 公众参与的救济权 |
二 公众参与行政救济 |
三 公众参与司法救济 |
第五章 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优缺点分析 |
第二节 我国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特点 |
第三节 加强环境健康风险信息公开 |
一 风险信息公开 |
二 建设风险信息平台 |
第四节 建立社会协同治理原则下的环境健康伙伴关系 |
第五节 丰富参与方式建立环境健康风险沟通机制 |
一 建立环境健康风险沟通制度 |
二 丰富环境健康公众参与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基于回复力原则的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课题研究的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1 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1.2.2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
1.3.1 研究的重点 |
1.3.2 研究的难点 |
1.4 研究的方法 |
1.4.1 交叉学科研究方法 |
1.4.2 文献梳理研究方法 |
1.4.3 比较研究方法 |
1.5 论文创新点 |
1.5.1 研究视角创新 |
1.5.2 研究方法创新 |
2 回复力原则的一般解读 |
2.1 回复力原则的提出 |
2.1.1 回复力原则提出的背景 |
2.1.2 回复力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
2.2 回复力原则与其他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
2.2.1 与预防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
2.2.2 与保护优先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
2.2.3 与损害担责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
2.2.4 与公众参与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
2.3 回复力原则提出的理论及实践价值 |
2.3.1 回复力原则提出的理论价值 |
2.3.2 回复力原则提出的实践价值 |
3 我国现行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立法及实践检视 |
3.1 现行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立法检视 |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 |
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
3.1.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规定 |
3.1.4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3.2 现行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中的实践检视 |
3.2.1 跟踪评价实施效果不理想 |
3.2.2 跟踪评价的评价标准较低 |
3.2.3 跟踪评价的法律责任不健全 |
3.3 现行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
3.3.1 亟待添加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基本原则 |
3.3.2 亟待确立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评价标准 |
3.3.3 亟待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 |
4 回复力原则引入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4.1 回复力原则引入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必要性 |
4.1.1 弥补现行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基本原则的不足 |
4.1.2 能够有效解决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现存问题 |
4.2 回复力原则引入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可行性 |
4.2.1 契合国外的新近理论研究 |
4.2.2 因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要求 |
4.2.3 具有技术可支持性 |
5 美国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概览及启示 |
5.1 美国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相关内容 |
5.1.1 美国跟踪评价的评价指标 |
5.1.2 美国跟踪评价的法律责任承担机制 |
5.2 美国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我国的启示 |
5.2.1 提高跟踪评价的标准 |
5.2.2 完善跟踪评价的法律责任承担机制 |
6 基于回复力原则的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完善 |
6.1 将回复力原则添加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基本原则 |
6.1.1 确立回复力原则的法律原则地位 |
6.1.2 与预防原则等原有法律原则相协调 |
6.2 确立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评价标准 |
6.2.1 将回复力原则作为跟踪评价的审查标准 |
6.2.2 提高跟踪评价的审查标准 |
6.3 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 |
6.3.1 将生态修复作为责任承担的优先方式 |
6.3.2 将生态环境功能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
7 结语 |
8 参考文献 |
9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10 致谢 |
(10)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我国环评制度概述 |
一、我国环评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
二、我国环评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制度框架 |
三、我国环评制度的困境与改革方向 |
第二节 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概述 |
一、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
二、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制度框架 |
三、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的困境与改革方向 |
第二章 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法理基础与现实意义 |
第一节 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法理基础 |
一、环评制度的法律性质 |
二、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性质 |
三、环境行政许可 |
四、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法理基础 |
第二节 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现实意义 |
一、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必要性 |
二、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可行性 |
第三章 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现存问题与关键 |
第一节 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顶层设计层面的问题 |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衔接缺乏顶层设计 |
二、技术规范不一致,衔接缺乏技术基础 |
三、沟通不顺畅,衔接缺乏联动机制 |
第二节 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具体实施层面的关键 |
一、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管理对象的衔接 |
二、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管理内容的衔接 |
三、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行政管理体制的冲突 |
四、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主导地位冲突 |
第四章 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 |
一、美国环评制度 |
二、美国排污许可制度 |
三、美国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 |
四、美国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德国的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 |
一、德国环评制度 |
二、德国排污许可制度 |
三、德国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 |
四、德国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加强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建议与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完善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顶层设计层面的建议 |
一、加强立法供给,搭建高效合理的衔接平台 |
二、落实绿色理念,统一衔接的技术标准 |
三、强化监督管理,建立联动沟通机制 |
第二节 实现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具体实施层面的关键 |
一、程序上的衔接 |
二、内容上的衔接 |
三、权责上的划分 |
第三节 构建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体系 |
一、衔接核心—以污染源全过程管理为线索,构建衔接体系框架 |
二、形成污染源全过程管理衔接体系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澜湄流域水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研究与启示[J]. 郭利丹,井沛然,宋野,王辉,吴玥葶. 水利发展研究, 2021
- [2]环境污染型邻避问题动态化法律治理研究[D]. 周忠倩. 兰州大学, 2021(02)
- [3]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D]. 刘彦平. 兰州大学, 2021(12)
- [4]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制度研究[D]. 肖玉. 河北地质大学, 2020(05)
- [5]环评机构依法治理问题研究[D]. 魏文思.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6]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制度研究[D]. 肖和龙.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研究 ——以大同市两类项目为研究对象[D]. 杨建国.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20(02)
- [8]日本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研究[D]. 黄雪骐.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9]基于回复力原则的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的完善[D]. 刘日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10]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研究[D]. 孙田田. 武汉大学, 2020(04)
标签:公众参与论文; 地下空间论文;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论文; 建设项目环评论文; 环境评价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