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创建与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李超[1](2021)在《云南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指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主渠道,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依旧面临诸多挑战”。提高和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是专业学位培养的首要责任。云南地处我国西南,是面向南亚东南亚开放的重要门户,研究生教育规模稳步提升,结构逐渐优化,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不够完备,培养质量还不能够很好满足社会发展和产业行业需求。研究并解决好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问题,有利于云南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的合作倡议,创新和改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提升云南省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素质,服务创新型云南高质量发展。本研究利用文献分析法、调查法并结合相关统计分析技术与方法,梳理我国和云南省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历程,调查发现高等学校层面存在课程设置应用性不强、案例教学实施不力、专业实践执行不力、学位论文训练不足、导师队伍建设不强等问题。教育理念落后、省级层面统筹力度不足以及行业产业协同育人支持力度不足也是影响培养质量的重要原因。基于全面质量管理理论和系统权变组织结构理论,提高云南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本研究从促进专业学位培养系统性、整体性进行优化和改良,解决问题的路径在于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参与,从教育理念、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三个层面提出对策建议,应当提高认识,树立全面、系统和协同的教育理念,教育主管部门应优化顶层设计,健全外部质量保障体系,高等学校应全面育人,健全内部质量保障体系。本研究对云南省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问题的探讨,有利于丰富基于省份的、中观层面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究,以期能为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及高层次人才培养提供理论参考,促进全面优化,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邱煌辉[2](2020)在《我国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自然资源管理方面,自然资源、林业、水利、农业等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是自然资源领域各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顺利实施、自然资源领域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实现的保障,是顺利开展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核心和灵魂。然而由于传统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模式存在执法依据不健全、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监督不到位和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各种弊端影响自然资源行政管理的成效,制约自然资源领域经济的发展。党和国家将综合执法改革作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趋势,学界对综合执法模式的研究和探讨也较多,因而是否可以在自然资源领域也进行综合执法改革以及如何进行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模式的制度构建是着重要研究的问题。本文在厘清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基本理念的基础上,总结了综合执法模式的演变过程及学界对综合执法三种不同的分类方式,将综合执法模式分为部门内综合执法模式和跨部门综合执法模式这两种。同时对综合执法模式的规范依据进行梳理并对学界的质疑进行回应,从合理性及合法性两方面对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模式进行理论论证。由于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模式是一种全新的模式,在进行制度构建前,本人分别选择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为实证考察对象,前者是部门内综合执法模式的典型案例,后者是跨部门综合执法的有效例证,这两案例分别从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和权力运行三个方面呈现了模式的现状,并总结了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比分析、结合自然资源的特点梳理了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模式需要克服的难点,为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机制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最后笔者从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及权力运行三个方面对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模式进行制度构建。总而言之,自然资源综合执法一种可行的改革方式是可以考虑先采取自然资源部门内综合执法模式,在该模式经过一段时间,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之后,再尝试选择自然资源跨部门综合执法模式,进而得以继续改良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的现状,促进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程。
蔡芳芳[3](2020)在《数据驱动型企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于1994年开始组织《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反垄断法》经过十余年之久的探索和研究终于于2008年颁布实施。但时至今日又是十余年过去了,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商业运营模式已然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大数据往往规模巨大、种类繁多、可以实现实时更新并拥有巨大的实用价值,因而成为市场经营者之间竞争的重要资源。数据驱动型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会选择进行经营者集中,并且趋势越来越频繁。相较于传统企业,数据驱动型企业具有网络外部性、平台市场及锁定效应等特征。自谷歌收购双击公司以来,脸书收购Ins和瓦次普案,滴滴公司收购优步案等一系列数据驱动型企业的集中交易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学者、业界以及相关部门等相关方都开始对这个问题表现出较高的注意力。而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这些集中案件的审查过程中面临着相较传统企业更加复杂的难题,现有的法律制度难免带有滞后性和局限性。本文在分析数据驱动型企业这一新型模式企业经营者集中的基础上,阐明对这一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必要性,进而透过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发展现状和现有的法律规制状况,发现我国目前在面临数据驱动型企业进行集中后的反垄断审查难题。结合域外的相关经验以及制度设计,运用相关知识理论试图探索出适用于目前我国发展现状,能与我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相互融合,有效解决数据驱动型企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问题的完善对策。结合《反垄断法》新修意见稿,期望从价值理念出发、涉及相关标准、审查内容和违法成本等多个维度进行剖析,提出相应的可行性建议,通过制度的完善以及辅以技术的支撑更好地促进问题的解决,更好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经营者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推动新时代经济健康发展。
姜晓婧[4](2020)在《网络个人数据私法保护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个人数据是用户在互联网活动中直接生成的以数据形式存储的个人信息,是大数据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支撑。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数据产业发展与个人数据安全的矛盾日渐突出。在公法保护为主的背景下,网络个人数据的私法保护相对滞后。网络个人数据的私法保护面临保护边界不确定、法律定性不统一等问题,阻碍着保护路径的明确及后续制度的构建。通过对网络个人数据的多维解析可以发现网络个人数据既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私权属性,又具有信息传播与社会识别的公共属性,既与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相互交织,又蕴含着潜在的财产价值,既承载着数据来源人个体的利益,又扮演着大数据产业基础资源的角色。对网络个人数据的私法规制重在寻求私权保护与公共开发的平衡点,在数据来源人与数据产业者之间的博弈中开辟一条共赢之路。现有的三种主要保护模式都无法满足互联网时代对网络个人数据保护的要求。人格权保护模式对数据交易造成了阻碍,财产权保护模式的低效性较难克服,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又缺乏正当性。理想的保护模式不应罔顾知识产权保护智力成果的原则将其盲目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不宜牺牲数据产业的发展效率过于超前地采用尚不成熟的财产权保护模式,而应该兼顾人身与财产,化解权利冲突,对既有人格权保护模式进行调整,将数据来源人的利益定性为防止非法侵害的防御性自主利益,适用责任规则削弱数据来源人对个人数据的支配性,从而为数据产业者收集、使用与流转网络个人数据留出空间。同时为数据产业者设置申请行业准入许可、统一操作网络平台、履行行政登记手续的主体责任,通过前置审查程序降低数据产业中的泄露与侵权风险,加大公开力度,建立良好的备案溯源制度,保障数据来源人的知情权,为可能的侵权损害求偿奠定基础。当然还应赋予数据产业者对大数据产品的支配性权利,维护数据产业者之间稳定的竞争秩序,激励数据产业者积极投身大数据产业的建设,共同推动数据产业繁荣健康发展趋于良性循环。《网络数据法》的单独立法能够突出互联网时代的典型特征,构建政府数据、产业数据、个人数据三类数据的利用秩序,与《网络安全法》共同致力于网络空间的治理。其中,将网络个人数据保护的内容置于《网络数据法》中第四部分,能够实现内容的自洽与体系的完整。
张波,顾秀文[5](2020)在《创新与落成: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的构建与展望》文中提出创建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是实现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治人才目标的有效途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责任感与自觉性、市场对高层次应用型法治人才的渴求、司法改革的实际需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等,使创建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成为可能。在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中,进站学生是顶岗实习,接受站内实务导师的直接指导,履行助理的岗位职能,依据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则亦可获得相应的岗位津贴。该工作站模式依赖战略合作协议的支撑机制、自主选择和轮岗的交换机制、即时信息的交流沟通机制、工作簿管理及评价机制、项目立项保障机制等六大机制保障运转,该模式实现多方合作共赢,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欧阳松[6](2019)在《论法律硕士的职业伦理教育》文中研究说明法律职业伦理是包括公证员、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在内的执业人员及其辅助人员和所属机构,在从事与其身份相关的各种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时应该遵守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其调整的是上述主体在与其职业身份有关活动中的行为。而法律硕士的职业伦理教育则是针对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领域德才兼备的高层次的专门型、应用型法治人才对其在其正式踏入工作岗位之前,进行法律职业中的规范教育和道德教育,以培养更具有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人才。但当前法律硕士职业伦理教育上存在课程设置不合理,教材建设滞后、师资队伍薄弱,教学内容空洞、教学方法落后,欠缺考核机制、学生主体性不强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起步较晚且长期处于边缘地位,在培养方式上与其他法学人才同质化所导致。因此,要改进当前这一问题,要从教育模式及教学方法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在教育模式上完善法律硕士培养方案、设置合理的课程体系、加强师资建设,编写统一教学用书、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估机制、在专业实习中培育法律职业伦理;在教学方法上加强法律硕士的专业实践能力,通过学校提供的平台,使学生接触到真实的案例,安排法律硕士去解决实实在在的法律案件,使其清楚的看到和意识到要遵守法律职业的规则。同时,在课堂教学中丰富教学形式,通过仿真实战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以及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联合培养工作站,使法律硕士将课堂中的职业伦理的理论规范融入到真正的实践中去,并在专业实践中强化职业伦理教育的学习,将课堂中学到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贯彻到将来的法律职业中去,从而使得法律硕士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为真正的主力军,在工作中成为一个真正具有正义感和善良品格的“准”法律人。
袁钢[7](2018)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路径研究》文中指出解决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衔接问题已成为国家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分析我国既往关于两者衔接机制的相关研究,并考察3种国内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以及3种国外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衔接模式。我国法学教育与法职考试衔接存在学术型硕士和专业性硕士培养模式趋同、法学类研究生招生考试效度偏低等问题。基于此,就报考条件、成绩认定、招生改革、培养过程等方面提出我国法学教育与法职考试衔接的相关建议。
戴一飞[8](2018)在《走入历史的日本法科大学院全国统一适应性考试》文中指出本文以日本法科大学院全国统一适应性考试的停考事件为切入点,观察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制度及其配套的招生考试体系,尝试分析该项考试停考的原因,具体包括考生人数与招生院校规模的双双下降;进入法曹的补偿路径受到青睐;法曹就业面过窄以及缺乏与LSAT类似的制度土壤等。总结日本法科大学院招考制度上的教训,对我国法律硕士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提出建议:法硕招考制度改革应注重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设计保持步调一致;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律硕士,进行分类筛选;重视教育、司法等行政部门顶层设计的协调。
彭俊,张丹丰[9](2016)在《西部民族地区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与定位探析》文中研究指明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掀开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篇章,法律硕士报考持续升温,这说明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与定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与定位应顺应时代的潮流,法律硕士(非法学)旨在培养复合型人才,而法律硕士(法学)定位于培养专门型的法律实务人才。针对西部民族地区在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双导师制来弥补师资不足并实现加强实践教育的效果,还要加强宣传工作吸引优质生源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戴一飞[10](2016)在《法律硕士联考的新路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对法硕联考的实质类型化要求》文中研究表明法律硕士联考在增设联考(法学)类型后,与传统的法硕联考在考试性质与功能、考试定位、考试内容等方面产生诸多矛盾,联考的类型化仅停留于形式,未能实现分类选拔的目的,亟待实质类型化处理。将联考(非法学)改造为法律职业适应性考试,检验考生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一般能力与潜质,联考(法学)在保持现有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法律专业能力的要求,加大应用法学的考核力度。凡法律硕士报考者,无论专业背景,须无差别地参加法律职业适应性考试,法律硕士(法学)报考者,还须加试法硕联考(法学)。积极探索将法硕联考嵌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新路径。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创建与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创建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云南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内容 |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五、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 |
(一)专业学位 |
(二)研究生教育质量 |
二、理论基础 |
(一)全面质量管理理论 |
(二)系统权变组织结构理论 |
第二章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历程 |
一、稳步发展、积极探索阶段(1990-2008) |
二、快速发展、制度完善阶段(2009 年—今) |
第二节 云南省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历程 |
一、开端起步阶段(1997-2000) |
二、缓慢增长阶段(2001-2008) |
三、稳步发展阶段(2009-今) |
第三章 云南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发展概况 |
一、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类别与规模 |
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布局与规模 |
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 |
第二节 调查研究 |
一、调查目的 |
二、问卷调查 |
(一)问卷编制 |
(二)问卷样本情况 |
(三)问卷信效度 |
三、访谈调查 |
第三节 调查结果与问题分析 |
(一)课程设置应用性不强 |
(二)案例教学实施不到位 |
(三)专业实践执行不力 |
(四)学位论文训练不足 |
(五)导师队伍建设不强 |
第四章 云南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教育理念滞后 |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系统意识不足 |
二、缺乏全面质量管理理念 |
第二节 教育主管部门质量保障统筹力度不足 |
一、教育统筹力度不足 |
二、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力度不足 |
第三节 高等学校诸多因素制约人才培养质量 |
一、课程体系缺乏针对性 |
二、案例教学存在短板 |
三、专业实践资源匮乏 |
四、学位论文训练不够重视 |
五、导师队伍资源匮乏 |
第四节 行业产业协同育人支持力度不足 |
第五章 云南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对策 |
一、提高认识,树立全面、系统和协同的教育理念 |
(一)行业产业提高协同性认识,坚持协同育人的教育理念 |
(二)教育主管部门深化系统性认识,树立整体性的教育理念 |
(三)高等学校提高全面性认识,秉持全面质量管理教育理念 |
二、教育主管部门:优化顶层设计,健全外部质量保障体系 |
(一)扭转重学术轻教学的观念,做好顶层发展规划设计 |
(二)围绕行业需求优化布局,完善类别设置和布局结构 |
(三)构建联合培养体系,深化产教融合培养模式改革 |
(四)完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搭建创业课程实施平台 |
(五)完善评价机制,推进职业资格衔接 |
(六)强化政府行业协同,构建多元联动保障机制 |
(七)完善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强化督导落实与组织领导 |
三、高等学校:全面育人,健全内部质量保障体系 |
(一)明确培养目标,探索一流人才培养模式 |
(二)加强课程体系建设,提高职业能力素养 |
(三)深化产教融合育人机制,提升实践创新能力 |
(四)加强导师队伍建设,落实好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
(五)坚持质量导向,保障学位授予质量 |
(六)创新招生方式,提高生源质量 |
(七)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升就业服务质效 |
(八)完善内部质量保障机制,建设一流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2)我国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现状梳理 |
二、 研究方法 |
三、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概述 |
第一节 自然资源的概念及种类 |
一、 自然资源的概念 |
二、 自然资源的种类 |
(一) 土地 |
(二) 矿产资源 |
(三) 水资源 |
(四) 森林资源 |
(五) 草原资源 |
(六) 海洋资源 |
(七) 渔业资源 |
第二节 综合执法的内涵和特征 |
一、 综合执法的基本内涵 |
(一) 综合执法与联合执法的辨析 |
(二) 综合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
二、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演变 |
三、 综合执法的基本类型梳理 |
第二章 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模式的理论证成 |
第一节 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模式的提出 |
一、 现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一) 执法依据不健全 |
(二) 多头执法和多层执法 |
(三) 执法主体不明确 |
(四) 执法监督不到位 |
二、 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的定义和界限 |
第二节 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模式的合理性分析 |
一、 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模式的内在机理 |
二、 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模式的制度价值 |
(一) 顺应行政执法改革的趋势 |
(二) 生态文明时代自然资源管理新格局的迫切需要 |
(三) 促进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 |
第三节 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模式的合法性分析 |
一、 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模式的规范依据 |
(一) 《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二) 《行政处罚法》 |
(三) 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 |
(四)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
二、 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模式的合法性分析 |
(一) 质疑的提出 |
(二) 对质疑的反驳 |
第三章 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模式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部门内综合执法模式 |
一、 部门内综合执法模式的实践现状 |
(一) 深圳模式 |
(二) 浙江模式 |
(三) 天津模式 |
二、 部门内综合执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一) 机构设置方面 |
(二) 职责范围方面 |
(三) 运行机制方面 |
三、 总结 |
第二节 跨部门综合执法模式 |
一、 跨部门综合执法模式的实践现状 |
二、 跨部门综合执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一) 未明确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
(二)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不完善 |
(三) 执法队伍结构不合理 |
三、 总结 |
第四章 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模式的制度架构 |
第一节 自然资源部门内综合执法模式的制度架构 |
一、 机构设置 |
二、 职责范围 |
三、 权力运行 |
第二节 自然资源跨部门综合执法模式的制度架构 |
一、 职责范围 |
二、 权力运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数据驱动型企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数据驱动型企业经营者集中概述 |
第一节 大数据概念 |
一、数据规模 |
二、数据速度 |
三、数据种类 |
四、数据价值 |
第二节 大数据时代数据驱动型企业 |
一、数据驱动型企业的基本涵义 |
二、数据驱动型企业的特征 |
第三节 数据驱动型企业经营者集中基本概况 |
一、《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
二、数据驱动型企业经营者集中现状 |
第二章 数据驱动型企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困境 |
第一节 反垄断审查价值目标 |
第二节 反垄断申报与违法处罚标准 |
一、反垄断申报标准 |
二、违法处罚标准 |
第三节 反垄断实质审查内容 |
一、实质审查标准 |
二、实质审查因素 |
第三章 域外数据驱动型并购的反垄断审查经验 |
第一节 国外企业并购反垄断制度 |
一、欧盟企业并购控制制度 |
二、美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制度 |
三、德国企业合并控制制度 |
第二节 国外数据驱动型并购典型案例研究 |
一、谷歌收购双击案 |
二、脸书收购瓦次普案 |
三、微软收购领英案 |
第四章 完善数据驱动型企业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建议 |
第一节 健全反垄断法律法规制度 |
第二节 权衡反垄断审查价值理念各要素 |
第三节 调整反垄断申报与违法处罚标准 |
一、申报标准 |
二、违法处罚标准 |
第四节 实质审查中评估数据相关因素 |
一、数据集中 |
二、数据竞争 |
三、消费者注意力集中 |
第五节 完善反垄断审查配套措施 |
一、行为救济措施 |
二、建立大数据分析平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网络个人数据私法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个人数据的保护现状述评 |
第一节 网络个人数据的侵权概况 |
第二节 网络个人数据的保护进展 |
一、公法保护为主 |
二、私法保护不足 |
第二章 网络个人数据的多维解析 |
第一节 网络个人数据的概念 |
一、网络环境中的信息与数据 |
二、网络个人数据的定义 |
三、网络个人数据的“可识别性” |
第二节 网络个人数据的属性 |
一、网络个人数据的性质之争 |
二、网络个人数据的私权属性 |
三、网络个人数据的公共属性 |
第三节 网络个人数据的分类 |
一、传统“领域区分”理论概说 |
二、传统“领域区分”理论的弊端 |
三、对传统“领域区分”理论的调整 |
第三章 网络个人数据私法保护模式探讨 |
第一节 多元保护模式陈述 |
一、人格权保护模式 |
二、财产权保护模式 |
三、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
第二节 多元保护模式评析 |
一、人格权保护模式的交易阻碍 |
二、财产权保护模式的低效性缺陷 |
三、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正当性的缺乏 |
四、理想保护模式的条件限定 |
第四章 有限人格权保护路径的选择 |
第一节 网络个人数据之上的权利保护位阶 |
一、人格利益优先 |
二、兼顾财产价值的实现 |
第二节 人格权的弱化 |
一、积极人格权与消极人格权 |
二、财产价值实现对人格权的弱化 |
三、网络个人数据有限人格权的初步构造 |
第三节 财产价值的实现 |
一、搁置权属争议 |
二、非排他制度的设计 |
第五章 有限人格权路径下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数据来源人的权益 |
一、知情同意权 |
二、查询、更正、删除权 |
三、损害求偿权 |
第二节 数据产业者的义务与权利 |
一、数据产业者的义务 |
二、数据产业者的权利 |
第三节 网络个人数据保护的制度设想 |
一、《网络数据法》单独立法 |
二、《网络数据法》总体立法思路及框架 |
三、《网络数据法》之个人数据部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创新与落成: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的构建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是落实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 |
(一)面向法律市场,能够满足法律实务部门的需求 |
(二)面向法律职业,能够锻炼法律硕士的思维方式 |
(三)面向职业岗位,能够培养符合需求的法治人才 |
二、构建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的可能性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对建立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的共识 |
(二)新时代法律事务部门对高层次应用型法治人才的现实呼唤 |
(三)司法体制深度改革中对专业技能型职业法治人才的迫切渴求 |
(四)法学高等院校与司法实务部门长期良好合作关系的坚定支撑 |
三、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的构建内容和运转机制 |
(一)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的构建内容 |
(二)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的运转机制 |
1.战略合作协议支撑机制 |
2.自主选择和轮岗交换机制 |
3.即时信息交流沟通机制 |
4.工作簿管理及评价机制 |
5.项目立项政策保障机制 |
四、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的构建价值 |
(一)填补了法律实务部门的人才缺口 |
(二)满足了研究生的技能与薪资需求 |
(三)创建了法学高等院校的教育品牌 |
五、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的构建展望 |
(一)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构建的可推广性和落成指标 |
(二)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的立项项目等级升级和评优问题 |
(6)论法律硕士的职业伦理教育(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概述 |
第一节 法律职业伦理内涵 |
一、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 |
二、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准则 |
第二节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特征 |
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目标的全面性 |
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对象的广泛性 |
三、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教学方法的多样性 |
第三节 法律硕士职业伦理教育的特殊性 |
一、法律硕士职业伦理教育不同于法学本科职业伦理教育 |
二、法律硕士职业伦理教育不同于法学硕士职业伦理教育 |
三、法律硕士职业伦理教育不同于法学博士职业伦理教育 |
第二章 当前法律硕士职业伦理教育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高校法律硕士职业伦理教育情况调研概述 |
一、48所高校法律硕士职业伦理教育情况调研概述 |
二、45所高校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中培养目标调研概述 |
第二节 当前法律硕士职业伦理教育存在的问题 |
一、课程设置不合理,教材建设滞后 |
二、师资队伍薄弱,教学内容空洞 |
三、教学方法落后,考核机制欠缺 |
四、培养目标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目标欠缺 |
五、学生主体性不强 |
第三节 当前法律硕士职业伦理教育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国家层面 |
二、高校方面 |
三、人才培养模式层面 |
第三章 法律硕士职业伦理教育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完善法律硕士职业伦理教育模式 |
一、完善法律硕士培养目标 |
二、设置完善合理的课程体系 |
三、加强师资建设,编写统一教学用书 |
四、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估机制 |
五、在专业实习中培育法律职业伦理 |
第二节 改革法律硕士职业伦理教学方法 |
一、法律诊所教学法 |
二、仿真实战教学法 |
三、案例教学法 |
四、U+联合培养教学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法学教育与法职考试衔接的相关研究 |
(一) 限定法学本科或者法律硕士报考 |
(二) 两阶段考试+职前培训 |
(三) “四证合一”的改革 |
三、国内外专业学位教育与职业资格衔接的实践 |
(一) 国内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职业衔接实践1.“四证合一”模式或“医教协同”模式。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5+3” (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教育中“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书和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四证合一”, 相应从2015年开始临床医学教育全面调整实施7年制医学教育, 改革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办法[13]。 |
(二) 国外法学教育与职业考试的衔接实践 |
四、我国法学教育与法职考试衔接存在的问题 |
(一) 学位体系问题: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培养模式趋同 |
(二) 招录制度问题:法学类研究生招生考试效度偏低 |
1. 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招生考试模式趋同。 |
2. 法律硕士联考 (非法学专业学生参加) 和法律硕士联考 (法学专业学生参加) 几无差异。 |
3. 法律硕士联考 (非法学专业学生参加) 陷入了考“应学之学”的悖论。 |
五、法学教育与法职考试衔接的相关建议 |
(一) 完善法职考试 |
1. 允许高年级法律硕士 (非法学专业学生) 参加法职考试。 |
2. 法硕教育与法职考试衔接的论证。 |
(二) 完善法硕教育 |
1. 试点以法职考试成绩认定法硕部分课程成绩。 |
2. 开展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申请-考核”制度的试点。 |
3. 推动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实践化。 |
(10)法律硕士联考的新路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对法硕联考的实质类型化要求(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增设法律硕士(法学)与法硕联考(法学)的初衷 |
二、两类法硕联考的测量困境 |
(一)困境一:测量悖论与常模差异 |
(二)困境二:“问”不出差异 |
(三)困境三:“答”不出差异 |
三、法硕联考的实质类型化改造 |
(二)维持法硕联考(法学)的基本定位,强化法律专业能力考核 |
(三)法硕联考结构性整合的初步设想 |
结语 |
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创建与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云南省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问题研究[D]. 李超.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2]我国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模式研究[D]. 邱煌辉. 华侨大学, 2020(01)
- [3]数据驱动型企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问题研究[D]. 蔡芳芳. 华侨大学, 2020(01)
- [4]网络个人数据私法保护制度研究[D]. 姜晓婧. 华侨大学, 2020(01)
- [5]创新与落成:法律硕士“U+”联合培养工作站模式的构建与展望[J]. 张波,顾秀文.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20(05)
- [6]论法律硕士的职业伦理教育[D]. 欧阳松. 湖南师范大学, 2019(12)
- [7]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路径研究[J]. 袁钢. 中国高教研究, 2018(10)
- [8]走入历史的日本法科大学院全国统一适应性考试[J]. 戴一飞. 法学教育研究, 2018(02)
- [9]西部民族地区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与定位探析[J]. 彭俊,张丹丰. 法制与经济, 2016(12)
- [10]法律硕士联考的新路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对法硕联考的实质类型化要求[J]. 戴一飞. 当代法学, 2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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