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华泰经纪五个办事处升格为分公司(论文文献综述)
李其成[1](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卢迎[2](2019)在《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文中指出《民法总则》第十条确立的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单维公序良俗标准存在严重背离商业交易逻辑的缺陷,因此探讨如何构建法律逻辑与商业逻辑相兼容的判定标准无疑是法律因应商业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从商事习惯法源制度的规则群来看,即使制定法已经对法源构成、启动与查证等内容提供了相对完备的规则供给,但公序良俗仍然构成限制商事习惯法源资格的终极性标准。为此,底线标准的设定不仅是影响商事习惯法源功能的关键因素,而且也决定能否有效规制商事习惯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立足于以解决实践问题为导向,以提出问题—构建标准—校验标准—具体运用为研究框架,本文综合运用制度经济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史学等基本理论,立足于一个较为微观的研究视角来检视现行法构造下单维公序良俗的实践效果,从而在回归商业交易逻辑的基础上提供一种功能性判定标准的设定思路。本文的主要观点是:《民法总则》第十条将公序良俗确立为商事习惯的适法性判定标准并不充分,应在坚持不违背强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引入由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构成的复合化功能性评价标准。商事习惯作为商事主体建构交易秩序与实现自我管理的一种交易规则,本身即表征着商业交易活动运行的客观规律,其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设定也应充分考虑到如何消解适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交易社会负面效应。在民事思维支配民法典制定的现实背景下,《民法总则》第十条基于规制具有伦理性民事习惯的逻辑所确立的公序良俗标准,不仅混淆商事习惯区别于民事习惯的公序良俗色彩差异,而且难以回应司法实践极少适用公序良俗并出现多元判定立场的现实状况。因此,应从尊重商事习惯背后所蕴含的文化基础出发去矫正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规则,通过分析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自由的具体目的,借助对交易社会负面效应的类型化界定,从而构建一种复合化功能性的评价标准。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展开系统论述,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现行法构造下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体系透视。首先,梳理从单行法到法典化演变进程中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所呈现出的公序良俗标准理论共识,并通过考察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处理模式来校验该审查标准的实际效果,反思理论共识与司法实践多元立场之间的分歧原因。其次,通过对立法机关确立习惯作为辅助性法源所做的权威解释、立法史料以及习惯规范分布特征的系统梳理,明确《民法总则》第十条将公序良俗确立为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立法意旨与规制逻辑。随后,诠释商事习惯相较于民事习惯在形成机制、技术品性以及适用场域等方面等存在的文化差异,在此基础上明确两者所具有的公序良俗程度的不同;最后,分析将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标准可能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并指出消解这些不足的可能路径。第二部分,探讨构建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由于单维公序良俗标准难以有效消解商事习惯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交易社会负面效应,这为复合化功能性评价标准的构建提供了可能性。商事习惯本质上是一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的交易规则,本部分首先从分析强制性法律规范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入手,指出法律强制介入商事习惯的目的在于消解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其次,探讨强制性法律规范介入商事习惯的功能分类,指出可依据商事习惯对主体利益产生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对交易弱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利影响两种类型,并分析解决这些不利影响的具体方式。随后,探讨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复合化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功能性标准所呈现出的一体两面的内外部关系。由于《民法总则》运用公序良俗取代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平原则所具有的对交易弱者权益救济的保护功能,可以从经济逻辑与生活逻辑的角度将公序良俗与公平与确立为功能性标准的内容。第三部分,探讨功能性判定标准与民法其它基本原则的关系。功能性标准仅是通过理论推演而确立了公序良俗与公平两个复合原则,只有阐释何以不选取《民法总则》中的平等、自愿、合法、诚信以及绿色原则,才能强化本文所确立的功能性判定标准的正当性。设定商事习惯法源资格限制标准的目的在于防范交易社会负面效应,这些原则要么本身很少与交易发生直接关联,要么更多地都构成一种过程性控制手段。商事习惯违反此类原则的法律后果,也可以归入到功能性评价标准的涵摄范畴。第四部分,阐释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商事习惯合理性的判断要立足于客观的商业规律结合商业创新发展的需求而展开,置于特定时代背景下动态化的理解公共秩序,谦抑适用善良风俗介入影响交易主体权利义务建构秩序。为此,首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类型及其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问题的具体路径进行理论分析;其次,考察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评判商事习惯合法性问题的基本立场,分析司法实践的问题与成因;随后,明确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时应当坚持的的理性立场。最后,对公序良俗与商事习惯分别进行类型化的区分,明确不同类型商事习惯公序良俗判断的一般逻辑。第五部分,分析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运用。首先,诠释公平原则的内涵以及具体类型,指出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具体理解;其次,考察司法实践中法院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实践状况,指出其存在轻易以实质公平否定商事习惯的倾向做法并分析其具体成因;再次,通过分析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时的基本理念、目标定位以及具体考量因素。应审慎适用公平干预商主体通过商事习惯而进行的权利义务配置。对商事习惯公平性的审查应当会回到商法关于公平的基本判断之上,不应过分关注结果公平,而应聚焦于过程性公平。同时,要关注到商事习惯成文化的显着趋势,考虑商事习惯作为商主体交易行为价格等构成要素的属性,修正以轻易以违反公平为由否定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做法,以充分发挥商事习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最后,依据适用商事习惯的主体类型,对如何区别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进行论述,通过微观视角的讨论为司法实践处理此类问题提供相应的参考。
马伟[3](2018)在《日本涉农会社中国东北“农业开发”研究(1906~1945)》文中认为日本对我国东北的“农业开发”,是通过涉农会社实现的。其中,“东亚劝业会社”“满拓公(会)社”及“大连农事会社”主要从事土地掠取及农业经营、农业移民、农业金融等业务,“东亚劝业会社”“满蒙畜产工业会社”“满洲畜产公(会)社”“满洲猪毛工业会社”等则从事畜产品买卖、加工、输出等业务。1922年设立的“东亚劝业会社”,致力于东北土地、农产品、大米、牛肉等资源的掠取。截至1935年,该会社在“南满洲和东部内蒙古”掠取土地超过13万町,吉东地区95.32万町。其中部分土地改造为水田,以朝鲜佃农为主要劳力,获取稻谷等实物地租,部分旱田租借给我国汉族农民,以货币地租获利。1936年“东亚劝业会社”解散后,水田业务由“鲜满(满鲜)拓殖会社”接收,旱地业务则由满拓公(会)社所承继。截至1941年,“满拓公(会)社”共掠取土地2002万町,相当于日本本土耕地面积的2.2倍。对于如此规模的土地,除一小部分配给日本移民外,剩余绝大部分一方面由该公社直接采用租佃制度进行经营,另一部分则采用“掠夺型经纪”模式,雇佣土地经理人进行管理,这很大程度造成农业收入体系及分配模式混乱。同时,该公社还试图在“满拓区”内推行改良农法,办法是通过改良农具取代东北传统农具,但因数量严重不足而进展缓慢,最终造成该改良农法流于形式。1929年设立的“大连农事会社”,主要在“关东州”进行土地及农产物的垄断业务,并为日本农民迁移东北积累经验,但大规模移民侵略实施后,该会社的作用降低,但依然以租佃的形式对所掠土地进行控制。畜产方面,“九·一八事变”前,“东亚劝业会社”对农业资源的垄断和掠取有所节制,伪满洲国建立后,借助政治优势,始实行行业垄断。1930~1935年,“东亚劝业会社”还一度向日本海军提供东北冷冻牛肉。该会社解散后,畜产业务整合为“满蒙畜产工业会社”,从事肉类屠宰、加工等业务,并专门供应日本海军及关东军。1937年,“满洲畜产会社”获取该工业会社的全部股份,并完全垄断了伪满肉类、皮革、毛皮、羊毛等畜产物的加工、运输、输出等业务。“满蒙毛织会社”主要从事东北羊毛及澳洲细羊毛的深加工业务,并垄断了东北羊毛业务的输入。1943年升格为“满洲畜产公社”后,着重以制定价格的方式控制东北畜产资源。针对日本对我国东北,乃至东亚的殖民,本文以“结构性殖民理论”三大要素三大维度进行解读及理论提升。三大要素包括重农主义、农业移民及“国策会社”,其中,“国策会社”是核心环节,是推行重农主义和农业移民的基础和载体。而涉农会社体现“国策会社”的意志,并助推其农业殖民政策。三大维度是重农主义而非重商主义,规模性的农业移民而非零星的工业、商业移民,“国策会社”而非商业公司。三大维度处于高位,对殖民地的占有、同化及转化为“地理边疆”的可能性将处于高位。否则即处于低位。相较于西班牙、葡萄牙及英国、法国对美洲殖民,日本对我国东北殖民的政策性无疑处于高位。
吴帆[4](2018)在《中国金融机构跨国经营动因及路径选择研究 ——基于中国银行业的理论与实证分析》文中指出21世纪以来,中国金融机构的跨国经营开始加速,有着较长国际化历史的大型国有银行、大型券商开始不仅在全球开设分支机构进行业务布局,并且积极开展海外并购意图开拓海外业务板块。基于此背景,本文首先从理论层面,运用比较优势理论、引导效应理论、企业国际化阶段理论和外商直接投资理论等传统国际投资理论来解释金融机构跨国经营的动因和路径选择。随后文章分析了外国和中国金融机构跨国经营的历程,之后选取进行跨国经营的主要17家中资银行2009-2016年的相关数据,运用零膨胀负二项回归模型(ZINB)实证分析了中国银行业跨国经营的动因。研究发现,中资金融机构跨国经营动机基本符合传统的引导效应理论和比较优势理论。目前“追随客户”跨境经营仍是中资银行跨国经营的最主要原因。无论是双边贸易还是中国对东道国的对外直接投资,都能够显着地提升中资银行在该国的跨国经营意愿。其次东道国特征对于中资银行的跨国经营有着重要的影响力。金融市场越发达,与中国“地理距离”和“心理距离”越近的东道国越能吸引中资银行来此设立分支机构。银行业层面,中资银行的盈利能力在国际环境中竞争力不强,但是人民币国际化推动中资银行离岸人民币业务发展,成为推动中资银行跨国经营的新的契机。在动因研究的基础上,本文结合工商银行和汇丰银行的国际化对比,分析了中国金融机构跨国经营的路径选择。主要结论是:中国金融机构与发达经济体金融机构类似,在跨国经营策略上都经历了立足本国和周边区域,拓展欧美发达经济体市场,继而进入新兴经济体开展跨国经营的阶段性发展过程。目前中国金融机构跨国经营水平尚低,海外业务规模、盈利能力与发达经济体金融机构还有较大差距。随着中资金融机构海外经验的不断丰富和经营能力的提升,预计未来中国金融机构将越来越多基于自身业务发展动因决定跨国经营。文章最后一章还从实践角度,提出了中国金融机构国际化的五方面建议,包括推动内生动力为驱动力的企业跨国经营、完善企业跨国并购保障体系、抓住经济金融波动契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与金融机构跨国经营共同发展、提升本国经济实力和政治实力。
苏诗岚[5](2013)在《文化政策传播对台湾台北县城市文化建设之影响(1989-2010)》文中认为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之间国家相互往来逐渐频繁,尤其是在经济贸易上的交流更是迅速发展,全球化之各种现象逐渐出现在国际社会的各方面事务上,诸如跨国的经济组织全球化(如:世界贸易组织,WTO)、非政府组织全球化(如:善待动物组织,PETA)、商业集团全球化、文化全球化等。表面上看似积极跨国交流合作的国际社会,却在二00一年美国的九一一恐怖攻击事件发生后,突显出和谐国际社会中,国家交往之间,所存在之严重冲突问题。当时恐怖份子劫持四架民航客机,冲撞具有美国商业地标代表形象的纽约世界贸易中心、华盛顿五角大楼等地,导致三千多人死亡与数千亿美元的直接与间接之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造成国际社会的震惊与大多数美国人的灾后心理创伤。继美国遭受攻击之后,其他几个国家亦陆续出现跨国或本土恐怖份子攻击事件,并且这些恐怖攻击活动持续在国际社会中发生。在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的和谐国际社会中,发生如此令人意想不到的可怕暴力冲突事件,灾难过后人们正视并寻求问题发生的根源;美国着名学者与政治家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 Huntington)在冷战后所提出的“文明冲突论”(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又被各界重新提出探讨。亨廷顿在九0年代冷战刚结束后,所提出的“文明冲突论”在当时学术界备受争议。亨廷顿主要的观点为冷战后的国际政治将受到文明的冲突所主宰,他认为在未来世界国际冲突的根源主要原因将是文化冲突,而不是意识形态与经济的冲突。此外,全球政治的主要冲突将在不同文明的国家和集团之间进行,冷战后的国际政治秩序是与文明内部的力量配置和文明冲突的性质是分不开的。因此,在不同文明之间,尊重和承认相互的界限与跨越不同的文化与文明的界限(crossing boundaries)是非常重要。国际间往来频繁在全球化之后,政治格局正在以文化和文明为界限重新形成,这在世界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多极的和多文明的全球政治并且呈现出多种复杂的趋势,种族冲突会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或国家之中;当不同的文化和文明将人们分开的同时,具有相同文化背景之关系亦容易将人们凝聚在一起,并促进了不同族群相互间的信任与合作,这有助于削弱或消除族群之间的隔阂。亨廷顿“文明冲突论”最受学术界争议之处,亦令许多学者所不认同的是亨廷顿认为目前文化之间或文明之间的冲突,主要是世界七种文明的冲突,而伊斯兰文明和儒家文明可能共同对西方文明世界进行威胁或提出挑战之观点。不同的文化或文明之间的冲突,除了发生在国际社会中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往来之外,在一国之内不同文化的族群之间、不同地域生活文化的群体之间以及不同价值观的社会团体组织之间亦常会因文化背景不同,生活价值观见解之间的差异而引发冲突或流血暴力事件,有时甚至发展成屠杀之情势。例如,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希特勒对犹太人进行屠杀、一九一五年发生在中亚的亚美尼亚大屠杀,以及一九九四年非洲卢旺达大屠杀等历史事件,皆为人类历史上的重大悲剧。在台湾历史上,亦发生过不同族群之间的冲突械斗事件;早期明清治理期间即发生过大陆移民之间以及台湾原住民与汉人之间的大小规模不等的族群械斗事件。据史料记载,台北县境内除了原住民与汉人发生过冲突之外,由福建闽南移入的泉州人与漳州人之间,也往往会因利益或文化习俗不同,在相互往来交流过程之中,因沟通不良而发生零星或大规模的械斗冲突,并因此而致使居民死伤无数。近代台湾发生大规模族群之间的冲突,当属一九四七年所发生的“二二八事件”,此事件范围扩及台湾大部分区域,事件对台湾的影响,至今在政治选举时亦偶尔会被候选人提出,利用“外省人”与“本省人”的分化选民议题,以求获得特定族群之选票。但随着台湾公民社会的逐渐成熟,选民对于选举时期政治人物炒作的“族群分化”之相关议题已逐渐感到厌恶,不见得会仅仅因候选人族群属性的身份而给予选票。在上述的冲突事件里,虽然造成每个事件发生的成因有许多不同,但其归结根本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不同文化与价值观相异的族群,在相同一个空间地域里,相互交往所产生的摩擦而引起之冲突。因此,如何让居住在一个空间,不同文化背景的群体能够在相同地域里,对彼此的文化产生相互理解、尊重与包容,并和谐的生活在一起,不缔是目前社会、国家,甚至国际之间的重要研究议题,亦为作者选择研究城市文化政策对城市文化建设影响之主要因素。欲使相同地域所居住之不同文化背景族群能和谐、融合的生活在一起,除了随着时间更迭,不同族群之社会文化能在自然的状态下,所形成的相互交流沟通而产生慢慢演进变化之外;最迅速与有效的促进族群融合之方式,便是政府组织的介入,有计划的制定文化相关政策,并长时期的进行政策推动。一个城市文化政策的制定与推动,除了可促进城市辖区内族群融合与社会和谐之外,从安东尼奥·葛兰西(Antonio Gramsci)所提出文化霸权(cultural hegemony)的视角观之,文化政策的制定与施行对执政领导者而言,不外乎是想藉由通过政策宣传其意识型态与价值观,藉由其在政治权力的领导地位,让广大的人民在道德和精神方面接受政府一系列的制度规范、社会价值观与世界观等,以便达成其政治统治之目的。此外,文化政策之推广,亦可获得民众对政策制定者所推广之价值观的认同感,进而协助政策领导者“赢得政权”,而使政策领导者能拥有一个能够开始行使政府“领导权”之首要条件。因此,文化政策的制定与推行,不仅对城市居民有促进融合与和谐之重要作用外,对于政府领导者亦有政治性之实质作用。本文研究封象之主体选择位于台湾北部的台北县,并将研究观察的时间点设定在一九八九至二0一0年之间,主要是因为此城市与此时段点具备两个独特性。其一,台北县为台湾人口结构最为复杂之城市;另一为台湾解严后与台北县升格为直辖市前的这段期间,台北县政府的政府组织、社会政治经济之变迁与社会文化环境之转变等各方面,皆具有当初时代背景的独特性,这两个独特性在台湾其他县市不为所见。台北县位于台湾北部,是近十年来全台人口数最多的城市,亦是台北市周边最重要的卫星工业城市。台北县为一个移民城市,居民人口结构组成多元庞杂,其人口结构组成的主要族群大致可分为闽南、客家、外省、原住民与新住民等。除了自明末清初至一九四九年的几次较大规模由中国大陆移民来台的汉人之外,随着时代变迁,社会经济结构改变,台北县居民亦由全台各县市与离岛的金门、马祖与澎湖等离岛,以及其他国外移入的民众所组成。由于城市居民多由外地移入,故台北县城市内所居住的不同族群与族群的生活文化相当多采多姿与丰富多元,可说是浓缩了全台各地与国外的生活文化。加上五0年代随着国民政府撤迁来台,源自于大陆各省份的外省族群移入,台北县亦增添了中国大陆各地的南北文化。台北县在“解严后与升格为直辖市前”时期,系政府富时的文化政策推广相当成功,当时台北县政府所制定与推动之文化政策,对城市整体的社会文化影响甚深,有些经典之文化政策推广,甚至促使当地之文化活动知名度跃升国际,亦吸引国际观光旅客至当地参与地方的文化活动,诸如平溪乡的国际天灯节,除了在特定节令时岁的元宵节时,吸引来自台湾各地民众参与施放天灯与祈福许愿活动之外,平日亦吸引许多国际观光客至平溪旅游并体验施放天灯之民俗活动。另外,贡寮乡的国际海洋音乐祭,在每年夏天会吸引台湾各地与来自海外其他国家的摇滚乐团参加音乐竞赛,连续数天之音乐竞赛,吸引大批热爱摇滚乐的音乐爱好者,在活动办理期间,往往可看到沙滩上布满参与音乐祭之群众。此时期所推广的文化政策影响与传播,由台北县辖区内的乡镇,扩大至全县、全台甚至扩散至国际,台北县在此时期文化政策成功推广之影响可谓是盛况空前。台北县政府在如此丰富庞杂、人文荟萃之社会文化中,在文化政策制定时同时兼顾到不同族群或群体之需求,并且使台北县的社会文化各种语境之意象,能够呈现出台北县辖区内独特之文化特色,以延续区域内之文化习俗发展、向外推动文化特色并吸引区域外之民众了解本地文化,且吸引外地民众至台北县内参与本地文化活动及消费文化相关产品,上述皆是目前台湾各县市政府主要关心之政策议题。在二0一0年台北县升格为直辖市,改名成为新北市之后,随着政府组织与组织结构改变,新北市的文化政策推行是否能如同一九八九至二0一0年这段期间文化政策推广的成功?经本文研究后,认为由于政府组织结构改变,“由下而上”的政策制定参考输入项转变为“由上而下”之形式;因此,刚升格成羯直辖市的新北市,在文化政策制定与推广方面,很难超越“解严后与升格前”的台北系在这段特殊时期所推广的文化政策。本文研究的结果认为,台北县在“解严后与升格前”这段时期的文化政策传播与影响,由于政策制定参考输入项为“由下而上”之形式,使得文化政策内容具有当地区域的独特本土特色,促使台北县辖区内二十九乡镇市各地域独特的区域文化特色,可以藉由文化政策之制定而大放异彩的展现出来;但在台北县升格为直辖市之后,由于政府组织结构转变,政治权力亦随之转变,大多数文化政策制定参考输入项转变为“由上而下”,多数政策由官僚体系所制定,进而形成各区域政策推行内容“统一”的思维模式,故文化政策较不具备“在地”与“本土”之特色与元素。台北县“解严后与升格前”时期,具有该区域本地文化色彩“由下而上”的政策制定参考输入形式,亦成为“空前绝后”的特殊现象。本文开篇绪论叙述本文的研究缘起、课题选择意义与实用价值、当前相关课题研究之文献综述、本论文研究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并且对论文中新概念的引用、研究方法的创新、论文内容与结构等进行阐述。在论文正文部分,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探讨文化对城市之意义与重要性、第二章综述台北县社会结构概况、第三章探讨台北县文化政策的制定与传播、第四章叙述自一九八九年至二0一0年台北县升格为直辖市前,针对台北县三位县长一尤清时期、苏贞昌时期与周锡玮时期等,不同政治领导人的文化政策制定核心与风格进行剖析,并归纳整理与探究此时期的几个经典文化政策案例、第五章探讨台北县文化政策传播对民众之影响与社会文化建构。本篇论文主要是在探讨台北县自一九八九年至二0一0年所推广之文化政策,对台北县城市文化建设之影响。在探讨文化政策之前,需要先对文化之定义与文化研究之历程进行了解,才能对文化政策的内涵与内容有所认识。因此,在本文第一章探讨文化对城市之意义与重要性的内容中,对文化之定义、文化研究之发展历程与文化政策制定对城市之重要性等面向进行探讨与阐述。对文化进行相关论述之后,再对本文研究主体—台北县,进行社会结构背景之探究。因为,只有使读者对台北县社会结构清楚了解,并且对此城市社会文化有具体概念之后,才能够更加深入探讨台北县政府所制定的文化政策意义、内涵与目的。故本文第二章安排台北县之历史沿革与社会结构进行探讨,针对台北县之历史沿革与社会结构进行历史文本分析。本文所指涉台北县的社会结构(social structure),主要是对于台北县社会结构之历史沿革与变迁、在地语言分布概况、宗教信仰概况、社会习俗与经济环境结进行分析,而非传统社会学中广泛定义所指涉的家庭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城乡结构与区域结构等,或是社会学中所指涉的社会阶层之狭义定义。本文前两章对于文化与台北县社会背景进行系统性的历史文本分析与梳理之后,第三章进入政府政策的制定与传播探究,针对台北县文化政策的制定与传播进行相关分析。首先对政策与传播进行探究,探讨要如何有系统的研究城市文化政策的制定与传播,才能清晰的理解城市文化政策建构的轮廓。本文研究政府政策制定的研究框架,主要是使用“文本与档案分析”、“网际网路与政治研究”及“菁英访谈法”等研究方法。利用政府出版的刊物、书籍与报章杂志,来观察政府文化政策的公告宣传与执行过程。本文依据对不同时期的文化政策,所进行文本分析之研究、观察与归纳,得出的结论即为文化政策传播对社会文化产生影响共可分为三种社会现象:混合、融合与化合;故本文提出由混合、融合与化合之三种社会文化现象,作为研究“政策对于社会文化作用而产生之社会现象阐释,可以更加清晰的说明与分析社会文化在政府推行文化政策之下所产生的文化特微。在混合阶段,各族群虽然居住在同一个城市的地域空间内,但却较不进行或极少进行相互交流彼此之族群文化,而各自发展与维持自己原有族群之语言、宗教、生活习惯与原乡风俗等社会文化。故在此时期内,容易会因为各族群的文化背景与价值观不同,在相互往来与沟通上容易出现障碍,当相互之间涉及到利益冲突时,在两者之间更容易引起纠纷,甚至升级到暴力冲突之情势。在融合时期可观察到之城市文化现象,即为一个族群中除了故有族群的文化习俗之外,在其日常生活起居中,亦融入了其他族群之生活习惯或文化风俗,并在平日生活内会透过行为或思想而展现出来。化合这个名词,在此主要意指为相异之物质或精神上的融合,经化学作用的过程后产生新的态样。就如同化学程式的作用,诸如“两个氢气分子(2H2)”加上“氧(02)”,按照比例混合,则会产生新的物质-“水”(H20)。同样地,将“化合”这个概念用于观察、解释社会文化现象,就能较轻易且明确地定义出不同族群文化,在特定地域空间中,经过交流与沟通后,相互对彼此的部分文化具有相当程度之认同,并将认同或欣赏之异族文化融入至自己本族文化中。吾人从事文化研究时,透过作者所提出的混合、融合与化合等三个观察社会文化现象之指标,作为论述社会文化现象之说明,便可简洁的对一个社会文化概况做初步之定义。第四章迈向多元化之城市,则是经前三章对于文化、台北县历史与社会背景、政策制定与传播等相关内容进行梳理之后,再依时间纵轴为主体,自一九八九年至二0一O年,解严后与升格直辖市前的台北县县长任期内之文化政策制定风格与推动形式进行介绍,由尤清时期(1989年-1997年)开始施行“去中心化”之文化政策、苏贞昌时期(1997年-2005年)所推行“一乡一特色”之文化建设蓝图,以及周锡玮时期(2005年-2010年)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等为文本分析之时间纵轴,菟集官方出版书籍、县长每年度向县议会所做的市政规划报告书、县政府年度预算书等资料,作为文本分析之框架,以求有系统的梳理分散在各出版刊物与官方报告书之中的庞杂文化政策制定之相关资料。最后再将一九八九年至二0一0年这段时期,在实务上具有重大传播影响力之经典文化政策案例进行整理与分析。本论文的最后一章(第五章)政策传播之认同与社会文化建构,内容分为政策的宣传与说服、政策传播与社会语境之建构、政策传播认同、文化政策传播与城市认同等三个面向探讨。台北县这个城市在一九八九年—二0一0年的部分文化建设之成果,不仅建立了台北县社会文化之蓝图,其文化政策传播效力亦影响全台各地;甚至,如前所述,其传播效力还延伸至国际海外,此时期文化政策推行之独特性可说是“空前绝后”,这个特殊时期在学术研究领域里具有相当高的研究价值。本文所探究之主题在实务上,亦有提供给政府组织参考、制定及推行文化政策之实用价值。目前关于本文主题的相关探讨与研究,在学术上不论是国外或是两岸三地,仍然处于方兴未艾之情况,目前尚未有学者进行相关之专题研究。作者认为与本文主题相关之研究在目前的学术领域内尚呈现着相关主题探究稀缺之状态,主要原因为文化、政策与传播等研究为跨科际研究,研究范围与内容较为复杂。另政府机关组织与行政体系庞大且复杂,研究者需具备与熟稔政府组织运作之相关专业知识。此外,与文本研究分析之相关资料菟集与取得不易(例如,县政府年度预算书、年度施政报告书),公部门施政报告或官方出版刊物等出版物在一般图书馆并无典藏。因此,这部份之相关研究课题,对许多研究者而言,会因其复杂性而望之却步。前所叙述之问题,亦是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所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此外,本文所采取的研究方法之一的菁英访谈法,有时亦受限于被访问者由于种种原因而遭受拒访,故本文访谈之对象有其局限性,仅就部分重要的政策制定关键参与者进行访谈,亦为文本资料与菁英访谈所提供资分析不足之处。此外,由于一九八九年至二0一0年台北县二十九乡镇市各自制定的地方文化政策数量太多及范围太大,由于研究的时间、预算、体力与篇幅限制,作者无法进行全面性的系统梳理,仅能针对县政府与二十九乡镇市公所共同推广的“一乡一特色”成功经典案例进行分析,亦为本文不足之处。本文创新之处,除了前述在研究过程中归纳总结而提出由“混合、融合与化合”三个观察面向作为社会文化研究观察论述之观点外,亦在理论分析架构部分提出采用政治学领域着名学者大卫·伊斯顿(David Easton)“政治系统”理论作为基础,创新发展出“政策与传播系统”(见第四章)作为本文研究文化政策传播之框架。有别于传统传播学研究所使用的斯图亚特·霍尔(Stuart Hall)’‘编码·解码”理论作为分析之框架,作者认为要研究政治讯息的传播与政策制定相互之间之关系,就要从政治学者伊斯顿的系统理论为研究基础之框架,才能更加全面、清晰与完整的理解政策制定与传播之间的内在与外在环境的相互影响与关连性。在本文中先进行说明伊斯顿(D. Easton)的“政治系统理论”是如何观察政策制定,由政府机关、地方团体及个人之间的相互沟通、交流与运作,最后产出政策。再观察政策执行对社会影响,并将意见反馈到运作的系统中,再重新影响政策制定或修改,最后重新开始另一个新的政策制定循环。但伊斯顿(D. Easton)的“政治系统理论”在“政策输出的接收者”(讯息受众)部分仅就“政策输出接收者”将政策讯息转化成“意见反馈(feed back) "回将意见返回政治系统,并没有讨论“政策输出接收者”将“意见反馈(feed back)"的讯息传播至“环境”中。然而,在现今新媒介广泛被应用的社会,“讯息受众”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其重要性在第四章讨论),故本文借用伊斯顿的政治系统理论作为观察研究的理论基础,发展出新的“政策与传播系统”的模型,这样的创新研究思路或许可以为政治传播学理论进行适当的补充,获得比较完整的科学结论。
罗跃飞[6](2013)在《证券行业创新时期证券营业部模式转型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传统证券营业部依赖通道服务、服务同质化严重、缺乏真正的核心竞争力,由于佣金率下滑、交易量下滑、优质客户流失等多种原因导致营业部经纪业务收入也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2012年证券行业进入创新发展的新时期,在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背景下,类似“双融”、“约定购回”、“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创新服务不断涌现,以及新三板扩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建成、前海产权交易中心成立标志着中国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进入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给证券公司营业部业务发展带来重要的发展机会。如何在新的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时期,突破现在的红海竞争困境,探索适合于营业部实际情况的服务转型战略,实现从通道经纪业务向“产品+服务”综合金融服务的转型,从投资咨询服务向投资顾问、财富管理服务转型,从以个人客户为主向以企业机构客户提供投融资服务转型,从而培育营业部长期发展必须的核心竞争力。因此,研究证券营业部在创新发展的新时期的转型战略对行业发展都非常有指导意义,对于提升证券公司的服务水平、进而提高证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着重要而现实的意义。本研究报告以客户服务体系、证券营业部发展战略等理论为指导,在回顾X证券M营业部实施战略转型历程的基础上,对X证券M营业部实施“砺剑计划”、发展机构客户的服务转型过程中遇到具体困难、转型战略制定和实施、经验收获等方面进行分析。结合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的新趋势,探索证券营业部转型业务模式,通过对证券营业部竞争困境、发展机遇、转型的策略、转型实践问题的分析,试图寻找一条证券营业部成功实现服务转型的模式,为证券营业部未来发展寻找方向,引导证券营业部在更广阔的的“蓝海”上去展开更高层次的竞争以形成难以超越的竞争优势。本研究报告通过六个章节进行阐述:第一章: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第二章:对客户服务体系、证券营业部发展战略的理论研究,奠定营业部转型的理论基础;第三章:证券营业部的竞争困境和发展机遇分析。第四章:M营业部转型实践1-M营业部实施“砺剑计划”,打造投顾为基础的财富管理服务体系;第五章:M营业部转型实践2-M营业部开发机构业务进军新蓝海;第六章:总结证券营业部转型模式,并对转型中遇到问题和解决思路进行初步探讨。本研究报告主要贡献:1)通过对证券营业部目前发展阶段的竞争困境的研究,从更深层次研究证券营业部发展转型时期的主要战略思想:从营业部组织结构、业务结构、服务体系、人才培养等方面实现“产品+服务”的全面转型,建立起依托财富管理为核心的投融资综合服务体系是关键。报告将对M营业部实施砺剑计划来实现服务转型的过程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营业部转型的基本战略思想,对行业其它营业部发展有借鉴意义。2)国家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对营业部发展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机遇,发展机构业务是证券营业部开展竞争的新突破。本报告将对营业部可以参与机构业务的业务类型、各业务开发思路以及机构业务开发具体实施方案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发展机构业务是服务转型的主要方向”、“发展机构业务要敢于创新并善于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未来”、“因地制宜寻求重点突破是营业部开发机构业务的关键阶段”等发展思路。本报告的创新之处:1)选题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对证券营业部转型工作有较好的借鉴意义。目前证券行业内竞争日趋激烈,产品同质化严重,各证券公司经营模式基本相同,在创新发展时期,各证券营业部都基本达成服务转型的共识,但是如何转型才能让证券营业部业务发展更上新台阶,如何通过转型才能培养营业部核心竞争力是一个见仁见智的课题。X证券M营业部的转型成功实践给大家展示了一种转型的思路。2)理论基础扎实。本研究运用了大量的理论,通过对客户关系管理、财富管理和多层次资本市场、金融企业战略等理论等进行回顾研讨,并在理论基础之上结合营业部实际为营业部的经营管理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3)重视实践性,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本报告立足于营业部转型实际工作中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在理论指导下寻求可行的系统化解决方案,并对经验进行总结。
林丁钦[7](2012)在《两岸MOU与ECFA签署启动大中华三地证券市场的整合趋势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两岸三地近期发生的三件证券大事,触发了大中华证券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的实施对香港与大陆证券市场的相互开放彼此对接有着重要的意义;(二)台湾与香港签订双边证券监理合作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MOU)架构下附函(Side Letter),使得台湾与香港双边可申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ETF)跨境上市,台湾人透过购买在香港挂牌的ETF即可间接参与大陆A股的获利机会;同样的大陆人也可透过购买在香港挂牌的ETF即可间接参与台湾股市的成长机会;而最重要的是(三)两岸证券监理合作备忘录MOU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签署生效,正式启动大陆与台湾证券市场新的合作机遇,亦同时触动两岸三地大中华证券市场的整合,迈向两岸三地大中华证券一体化的道路。CEPA促成大陆证券市场与香港证券市场的合作新机遇,台港证券MOU附函签署促进台湾与香港的证券市场新机会,而两岸证券MOU与ECFA签署启动大陆与台湾证券市场的合作新契机。有关两岸三地证券市场整合一体化的文献,过去皆局限在三地股价指数的关联性,探讨彼此之间是否有共同趋势或者波动溢出效应等表面的现象,无法实质深度探讨目前区域证券市场的整合紧密程度;本研究企图从启动两岸三地大中华证券市场整合的最重要因素--两岸证券市场整合状况,透过两岸证券整合综合指数(Strait Securites Integration Composite Index;SSIci)的模型建立,以衡量目前两岸证券整合紧密程度与方向。SSIci选定三个一级指标,即证券市场交流金额指标(Strait Securites Trading index;SSIti)、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投资金额指标(Strait Securites Investment index;SSIii)与证券从业人员人数指标(StraitSecurites Employment index;SSIei)。在三个一级指标下,再细分十个二级指标;证券市场交流金额指标SSIti用来衡量两岸对彼此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金额及跨境发行市场的融资金额交流状况;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投资金额指标SSIii用来衡量两岸在彼此证券中介机构相互投资交流状况以及证券从业人员人数指标SSIei作为衡量两岸证券从业人员在彼此证券市场交流人数状况。两岸证券市场整合综合指数实证分析结果:两岸MOU及ECFA的签署后,启动前所未有的两岸证券市场交易交流,使两岸证券市场交易金额指数SIIti达到最高点。主要原因是2010年由于大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基金投入1.6亿美元在台湾证券交易市场,大陆企业在台湾发行了4.2亿美元的台湾存托凭证(Taiwan Depositary Receipt;TDR);但另一方面,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相互投资机构金额指标SSIii指数,却未能突破2007年的109点数,主要原因是两岸法规限制因素,依据现行大陆方面规定,设立大陆代表处的积极条件必须该证券机构连续获利3年,而台湾方面亦规定证券机构连续获利2年才可向台湾金管会提出申请,由于2008年出现世界性的金融风暴,大多数台资券商出现亏损,导致大多数台湾券商未能达标,导致2009年及2010年的SSIii指标呈现停滞状态;证券从业人员人数指标SSIei是唯一趋势明显上升的指标,除了2003年由于SARS的因素使指标数据往下修正,其余各年度皆成向上趋势,在2010年达到高点。总的来说,两岸证券整合综合指数SSIci在2002年以前第一阶段两岸证券整合酝酿期的综合指数为38.4,到2002—2009年第二阶段两岸证券整合成长期,指数在2007年到相对的高点59点,但在2008及2009年呈现下降,直到2010年两岸签署MOU及ECFA之后,综合指数上涨到历年来的100高点。两岸三地证券市场整合的意义在于经济发展要求两岸三地提供一体化的证券产品与服务。资本管制、市场准入及技术障碍是两岸三地证券整合的最主要的障碍,其限制了两岸三地资本的自由流动及跨境的投资融资的证券活动,尤其两岸尚未签署货币清算协议,缺乏运作的法律依据。两岸三地证券发行市场整合目标:上市公司相互挂牌共同融资平台、三地相互持股的统一证券交易平台、证券中介机构创新产品合作及彼此相互参股,以及大中华证券市场监管委员的建立。本研究提出两岸三地证券市场整合模式主要表现四方面:(一)在发行市场上:主板采三地跨境发行及二板场外交易三地合作。(二)交易市场短期目标采开放ETF相互挂牌方式让投资人间接投资对方股市,长期目标则开放台港个人投资者直接投资大陆股市的“大陆直通车”及大陆个人投资者直接投资台港股市的“台湾直通车”与“香港直通车”模式,而最终目标是使三地交易所相互持股成为统一交易平台。(三)台、港证券中介机构可采独资、业务合作及参股等三个模式进入大陆,其中以参股模式是最佳的模式,而中外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是台湾及香港证券公司最佳切入大陆市场的模式。(四)在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框架下建立大中华证券市场监管委员会;而大中华市场藉由两岸三地交易市场及发行市场的整合、透过机构合作及参股使得两岸三地证券中介机构的整合以及两岸三地监管协调使得两岸三地证券市场整合成为一个发行、交易、机构及管理一体化的大中华证券平台。
张恒[8](2012)在《两岸金融合作与交流深化的制度创新研究-ECFA的论述》文中提出1956年Solow运用新古典成长模型预测了区域内与区域间各国或地区的经济成长在长期内会达到收敛(convergence)的效果。这是指区域内会有一个自动化生产的机制与经济政策使区域内的偏离减少。因此,开发中的区域经济成长会比已开发区域经济成长的要快,直到两个区域达到相同的成长状况为止。更甚者Solow预测了长期的区域金融将造成区域内的国家金融体系会归于一体化。1988年Lucas也提出区域金融会增进区域内国民福祉的成长。Lucus(1988)认为区域性政策对国民福祉有深远的影响,区域性政策的不同会造成经济成长的差异,因此,每人人均所得就会不同。2002年Sapienza&Luigi Zingales提出了区域金融理论中有关区域性合作达到区域内的国家经济成长的可能性。综规上述研究可以看出区域性的经济与金融的合作可以达到区域内国家经济成长与国民福祉的上升,区域间的国家的经济与金融的合作也可到达国家间的和谐发展。然而,区域经济与金融的合作也可能有负面的效果的存在,例如欧元区近年来的崩解不只带来区域内国家的伤害也带给区域外国家的困窘,欧元国家的问题主要来自欧元区没有统一的财政部对欧元区内的国家在政策分配上达到均衡的发展,图利少数国家的结果造成非重点国家的发展产生畸形的成长,所谓畸形是在于欧元区经济发展较慢、财政问题较大的国家如希腊、爱尔兰、西班牙等国,因为成为欧元区的一员而享受到欧元区同样的待遇既低利率与无汇率调动自主权,低利率与无汇率调动自主权这两个因素造成希腊、爱尔兰、西班牙等这些国家可以较低的资金成本运用财务杠杆以国家主权对欧元区经济发展较好的国家如德国、法国或欧元区以外的国家融资,低利率也造成了希腊、爱尔兰、西班牙等国家在进入欧元区的初期区域内、外投资人对区域内的高度经济成长的预期而造成的高度通货膨胀的同时,无法借由利率的调整降低高度通货膨胀。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这些国家因为持续低利率所造成的房地产泡沫化。因此,区域内的经济与金融合作不只有正面的经济成长的功能也是区域内产业泡沫化的根源。刘斌(2011)认为区域内的金融资源各国有差异,因此,在区域内进行金融与经济合作的同时要对各国金融资源的差异有所了解,他认为金融资源的差异造成金融资本的差异,而金融资本又是推动经济成长的主要因子,因此,当我们研究区域金融合作时就必须考虑区域内各国或地区在金融资源的差异。否则,就会造成区域内的不均衡发展,进而造成区域内合作的崩解。过去的国际文献多有提及区域金融合作,例如像是提及欧元区与东盟10+3的区域金融合作的成与败的文献,但很少有文献提及海峡两岸的经贸合作的文献,少数文献有提及两岸的经贸合作,例如Lee and Wu(2011),但他们只论及ECFA对海运与港口产业的冲击。过去的文献有论及两岸金融合作者更少出现在国际期刊上。据我们所知,我们是第一个对两岸整体金融制度深化与创新提出看法的作者,也是第一个提出关于两岸的中华经济圈自由贸易区的架构的作者。我们提及这些是因为两岸非关官方的互通已经二十年以上了,而无论官方或非官方任何形式的互通都涉及到钱的问题,可是在国际收支帐的计算上非官方的互通无法做最有效的控管,而货币上的兑换与资金互通也相当受限于法律,造成实质的不方便,如果两岸非官方实质的互通所得到的交易量占对其它所有国家官方的交易量达到一定的比重时,那么就应该对两岸关系进一步讨论金融与经济的合作以利使实质的交易,同时促进两岸经济的成长。目前海峡两岸已经进行ECFA两岸经贸合作的会谈,在这个框架下两岸隔置了多年来的政治与外交的争议并进行和谐的经济与金融的合作。这是世界应该观注的焦点,因为世界的经济重心在经历近十年的金融风暴的催化下已经由欧、美转移到亚洲,而亚洲的经济重心也由日本移转到中国大陆,而在更深化的研究下中国大陆的经济重心又在于两岸经济与金融的关系发展和谐与否。然而,两岸在经历过这么多次的会谈背景下,在实质上并没有具体的进步可言,两岸在谈OBU的同时,两岸台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与汇款,却因为两造的货币非国际储备货币而交易又涉及跨境交易所以依然非常复杂,其中包括高额的交易成本与交叉汇率的转换的成本。目前大陆已经是台湾实质上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可以说台湾当局实质上离不开与大陆的贸易联结,但对陆资与大陆人才又不断以法律限制了最适的资源配置。两岸多年的谈判在好不容易隔置多年争议背景下却没有实质的进展与确定的行程表,实在至为可惜。在区域金融合作的过程中投资环境与区域内的绩效也有直接的关联性,Wang and Yung(2011)提出了中国大陆国有事业私有化后的二十年间国有事业的绩效与盈余质量依然没有提升主要就在于大陆的国有企业或私有化的半国有企业仍然绩效不张,而其源由来自于大陆的投资环境中对于投资人保护的主张不多也就是说大陆的投资环境与企业一半以上还是政策导向而非市场导向,这对区域内的金融合作机会与成长机会是一大阻碍。当投资国的环境对投资人有利时会造成投资绩效的提升,La Porta, Lopez-de-Silanes, Shleifer andVishny(2000)暗示国家改变法规与加强的机制以保障投资人朝向成功的标准,这个过程称为法律的收敛(Legal Convergence)。La Porta, Lopez-de-Silanes,Shleifer and Vishny(2002)也证实了投资人保护的环境越好,在此环境下的公司价值会越大。有鉴于此,我们在谈及区域内的金融与经济的合作时就不能不对区域性金融机构合作的环境做规划。再者,我们也要对区域内因为金融机构合作所产生的盈余质量做监管的动作,因为大陆企业特别是国有或私有化的国有企业盈余表现虽好,但其好的表现多来自于旗下的子公司或孙公司对其所做的补贴,因此盈余质量往往不佳。公司的盈余质量与长期绩效成绝对正相关,而区域金融机构能有长期合作的契机也是来自于区域内各国或地区所属的公司能有较佳的盈余质量。Chen,Chen, Lobo and Wang(2011)认为国际上一般对于盈余质量的衡量采用自由裁决的应计项目对于中国大陆是不够的,因为大陆的信息透明度太低,因此公司与投资人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严重。有鉴于此,对大陆金融机构在衡量盈余质量时还要加入关系人交易这个项目。我们对此深感认同,要规划区域性的金融合作就应该跨越国度,在合作的区域内各国公司经营都必须聘请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进驻,以便对区域内合作的公司做统一与公平的稽核。并且,有鉴于欧元区整合的失败我们认为区域内金融合作应该定订成长率的标准并对此标准进行监管。身为台湾人也是中国人我们期望的是两岸和解带给我们与我下一代美好的未来,让二十一世纪成为中国人的世纪,然而近年来我看到台湾的发展无论是在经济或在教育上都设定一些虚幻的空包弹,与虚幻的目标,在子弹没打出前就已经知到结果了,这是台湾当局的耻辱,却由全民概括承受。因此,我们希望借由本文的发展给予两岸特别是台湾当局一个良心的建议与规划。特别的,在参股制度与税制上我们认为应该还有改善的空间,例如在参股比率与合资参股的设计上。再者,我们对于分行的设置不只要求速率,也大胆提出两岸平权,大陆金融机构也可来台设立分行以增加就业率与人源配置的最适化。两岸应该扩大经济与金融的深化合作,这个工程可以从两岸合作做起,但区域性金融合作必然因为大陆与台湾原来合作的金融食物链中达成区域性多国家与地区的金融合作,中华经济圈自由贸易区就是我们扩大金融合作的一个深化的构想,透过多国的交流与共同监管才能达到区域内资源的最佳配适。我们的文章分做七部份,第一部分叙述选题的背景与研究的思路、目前待解决的现状、本文思路与我们预计达成的创新。经济学家与商人所关心的是自由贸易协议(FTA)运作下对商业的冲击。而台湾目前面临对外贸易必须扩张,但却无充足的扩张的谈判筹码的问题。再者,扩张速度的缓急与台湾本身的经济发展又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扩张速度过快,资金大量流入,长期会造成通货膨胀。然而,在台湾对外生存空间不断紧缩与台币连续升值下,与出口商面临生存严重的挑战下,又必须快速的寻找贸易出口并与周边国家达成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大陆因为面对国际竞争,从1990年代开始将国有事业释股给私有公司并在2000年的时候设定三条保护投资人的条款1使大陆经济朝向市场化时国有事业释股能有较好的股价,同时好的投资人保障环境也能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大陆市场。我们的思路就站在两岸所缺乏的条件上,借由两岸合作扩大为中华经济圈的合作将两岸与中华经济圈的个别优点弭补彼此的缺点,并且以中国政府为中华经济圈的领头羊,借由台湾这块中介点扩大全中国经济与金融和谐成长。因此,我们拟突破的是两岸在经济与金融合作上的速度与范围,将经济与金融合作上的速度与范围扩大,对于台湾陷入国际边缘化的速度才能有缓解的现象,另外,对于大陆扩大内需也找到适当的出口。因此,在本章节希望能够在不久的将来借由两岸金融与经济合作,对于目前ECFA与MOU建立的陆资参股台湾与台资到大陆驻点设分行与其所产生的税制能等议题有所改革。而为了避免政治问题干扰两岸金融合作的进程,我们提出两造双方与第三国合资进入对方国度与地区的方式,如此,可以扩充进入对方市场的持股数上限也可造成国家层级(第三国或第三地)外部公司治理或外部监管的效果。再者,借由两岸合作的契机将金融与经济的合作形式与范围扩大为对大中华自由贸易区的金融与经济的合作。第二个部分我们叙述区域性金融合作的理论包括其合作的条件、区域金融合作的必要性、目的、形式与背景。区域金融的理论源自于区域性经济学与货币银行学,由于区域内的国家或地区的合作需求必然源自于经济民生的需求,同时在经济合作的同时也会有区域内的通货膨胀与紧缩的外溢效果产生,因此,区域金融的合作离不开区域内的货币政策的协调。而区域内的经济与金融的合作在于区域内国家或地区原本的联动性,本章就两岸的经济与金融的联动性分析两岸经济与金融的合作对于两岸国民福祉既消费能力实质上是有增加的效果存在的。本章同时就人民币的国际化对于台湾当局与中国政府长久以来对美国的金融帐的赤字与美国不断要求人民币升值的要求找到适当的解释与对策。区域性金融合作的内容可以推论到利率与汇率。关于利率,我们有鉴于欧元区的失败案例所以在两岸进行金融合作的同时就要防止因为合作所造成的经济过热与利率过低所造成的通货膨胀与产业泡沫化。关于汇率,我们希望能在进行金融合作的同时进行能维持稳定的汇率,因为两岸金融机构的交流必然涉及货币的交换,如何在货币清算机制上让两岸的金融机构交流能够达到效益极大化是我们要讨论的议题也是延伸后续发展系统创新的起始。第三部分我们叙述两岸经贸交流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包括台湾与大陆经济、两岸金融合作存在的问题、目前取得的成就与金融发展的历程。本章就台湾当局与中国政府在过去经济与金融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与地位做一个剖析,台湾经济从二战后的发展沿革是从绿色金融也就是发展农业经济的农业信合社或地方贷款的信合社开始做起的,接着后续的十大建设与经济发展计划将台湾当局转向高科技产业的方向,然而随着国际劳动市场的转移,台湾当局面临不得不变的境界。对于大陆来说中国政府在1979年开始进行改革开放,按邓小平的说法是摸着石子过河,然而大陆在经历1990年代三次的宏观调控后,除了1996年发生了通货紧缩的现象外,大陆实质上发展速度已经超越西方国家,但大陆的内部依然存在许多不均衡的现象,其中包括国有事业的解体与中国政府不再对教育等民生事业做全额的补贴等,造成大陆民众实质消费能力的下降,也就是说大陆的成长有很多数字来源并不能很清楚的解释。因此,在中国崛起之时中国政府仍免不了要为内需去做考虑。两岸金融合作就是在这种基础下产生的。但对于区域性的金融合作来说,光是目前的合作范围与速度与合作的对象其实是不够的,在证券与期货的发展上台湾就比大陆要早也要深化,大陆可以从台湾方面借鉴的也应该是从这一方面着手,所以应该要扩大这方面合作的范围。再者,深入的合作涉及原先两造双方的金融机构上下游的交易食物链,特别台湾与日本与新加坡的关系因为战略上的需求与过去历史的沿革上都有密切的经贸交流经验,而大陆在收回香港与澳门前在金融合作上就已经有多方的合作,而目前大陆因为地位上的优势与需求也与东盟国家与韩国、日本等多有交流,当两岸在作金融合作的同时无法不把这些已交流的国家列入考虑。因此,我们主张两岸深化的合作除了就范围与比率上放宽外还要将原本合作的对象扩大到中华经济圈或其它国家以加速合作的进行。第四部分我们叙述两岸在ECFA前后金融与经济的交流史。在ECFA前两岸实质上已有非官方的交易,但就金融机构的交流方面来说,ECFA之前台湾与大陆的金融交流集中于台资银行到大陆设立办事处,其即非分行也非子行,加上台银资本额少。因此,台资银行在大陆与外资银行几乎无法竞争。ECFA后截至目前为止,已经完成台银登陆与陆资参股台湾金融机构的制度。对两岸金融机构合作的发展虽然已经在ECFA的架构进行中,但仍有不足的部分。在两岸金融机构的必较中虽然大陆的金融机构无论是银行业、证券业或保险业都是台湾资本额的六倍以上,但就证券业来说特别是期货、融资、融券与财富管理等事业,台湾都做的比大陆要来的深入,大陆真正要借鉴台湾的是这一块,然碍于法令却不能行,使金融合作成畸形发展。台湾当局惧怕产业外移与被陆资吸收的结果就是裹足不前,市场导向的金融应该是让市场机制决定供需,当然要在两岸对于金融监管更进一步的协议下进行。第五部分我们叙述以欧盟区与东盟区的区域性金融合作与两岸金融合作做比较与对照,其中包括中国政府与新加坡的金融合作经验,特别的还提及中华经济圈中的中国政府与新加坡的合作历程,希望借他山之石以攻错。由于欧元区的整合曾被喻为世界上最成功的金融一体化模式,随着欧元区的崩解我们了解到欧元区设置进入条件的缺点在于他给予所有的会员国在进入欧元区门坎后的待遇都在统一平均的经济状况下,以统一的财政政策达成区域性金融一体化的整合。造成欧洲多国房地产泡沫化与债务危机,因此知往鉴来,我们从欧元区得到最大的启示就是对利率的控管。而与中国与东盟的经验中我们也可以知道短期国际资本的移动会影响汇率的波动,而东盟金融资源并非属于同一个机制因此还须设立一个由东盟十国与中国、日本与韩国共同设立的安全基金才能使区域内的货币价值到达一个稳定的状态。目前台币有强化的情况因此,随之而来的就是国际上的炒汇的现象,台湾当局央行总裁彭怀南就提出了以清迈多边换汇机制(Chiang Mai InitiativeMultilateralization, CMIM)与东盟十加三的总体经济监控办公室(ASEAN PlusThree Macroeconomic Research Office, AMRO)的机制成立亚洲货币基金,因此,区域内的货币价值稳定也是需要我们加以规划设计的机制。第六部分我们叙述ECFA下的金融合作框架为何,协议的意义与评价的方法。协议实施的效果需要的评鉴原则为何。由于过去在评价一个自由贸易区的功能往往在这个自由贸易区开展多年以后才做,这也是失败导因。因此,在两岸提出ECFA的架构下谈金融合作初期,我们就应该对合作的区域金融模式中加入监管的模式,首先要对盈余的计算在自由裁决的应计项目外加上信息揭露与关系人交易的监管,盈余质量的监管也是重点之一,同时对于一个投资人保护不好的国家要达到盈余与成长也着实不易,两岸在谈金融监管备忘录时应该就法规层面协议并签署时程表才有可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以往在谈区域合作时都不会论及区域内的经济成长与区域内各国的个别成长,最终造成很多区域性合作的崩解。因此我们在金融监管项下特别提及区域成长的监管,其功能由区域内会员都聘请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稽核的动作以彰显其功效。最后我们对金融的制度提出我们设计上的改革的看法其中包含了台银登陆与陆资参股与金融监管制度的看法,甚或包含了不动产投资防治泡沫化等可能性方式。对于陆资参股台湾与台资进入大陆我们都认为其范围与数量不符市场化的数量与速度。因此,我们主张为避开政治争议与产业外移的顾虑,无论台资进入大陆与陆资进来台湾都可以与外资合进的方式进行以增加两造参股的幅度,并提升与区域内其它国家的金融与经济合作的经验。另外,有获利就有税务的问题,因此,我们就税务与获利结合进行控管制度的改革。对于不动产这个易造成市场混乱的根源我们也加以验证并提出对策。再者,我们就过去几章提出的纲要列出了扩大金融合作的国家与范围成立中华经济圈自由贸易区的理想,此贸易区的地点为台湾,原因在于台湾有相较于大陆或东亚有较好的财富管理能力,而台湾对投资人保护的环境也较大陆要好。我们在这个自由贸易区内准许陆资上市,根据Berkman, Cole and Fu(2010)的说法跨境上市的公司如果到另一个投资人保护较好的地区,则市场对其股票的评价也会上升,对于2012年到目前为止比起全球表现不佳的大陆股市来说也是一个提升内需的方式。希望借由我们的规划与催促能让台海两岸甚至于中华经济圈自由贸易区内的国民福祉都能提升,给我们稳定成长的生活与稳定成长的亚洲。
方前移[9](2011)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皖江区域社会经济研究 ——以芜湖、当涂、繁昌、南陵四县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清末以来,随着古丹阳湖区生态环境的变迁,湖区内掀起围湖造田运动的高潮,由此引发了乡村社会、垦务公司、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以及政府代理人之间的博弈和苏皖两省关于省界划分的冲突,也为我们理解国家、政府、社会之间关系提供了一个视角。在古丹阳湖区,由于大量湖滩提供着丰富的储备耕地资源,以及太平天国战争造成人口的锐减,近代以来,该地区的人地自然矛盾并不尖锐。佃户将湖田垦荒成熟,精耕细作,投入大量流动资本,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这样的经济环境影响着租佃关系,在该地区,地主对佃户剥削并不象传统学界认为的那样严重。在南京国民政府初期,中央政府对土地问题进行政策调整,力求实现业佃关系的公平合理,在这种新的制度环境下,地主对佃户的剥削趋向减轻。并随着城市的发展,地主城居化成为普遍的趋势,城市乡村一元化程度加深。近代以来,随着芜湖城市的通商开放和芜湖米市的形成,中外资本在以芜湖中心的皖江市场进行着垄断与竞争。依靠芜湖钱业对金融的调度,维持庞大的贸易量流转,促进了芜湖城市和周边市镇的繁荣,刺激了农村经济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农村经济深受市场波动的影响。20世纪30年代以来,这种市场波动给皖省经济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1931年长江流域大水灾,1934年大旱灾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1929年爆发的国际经济危机都直接影响着皖江地区的经济。自然灾害毁坏家园,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危机。世界经济危机爆发后,西方国家通过货币和贸易政策向中国转嫁危机,中国的对外贸易逆差加大,洋米的大肆侵入对皖米的市场构成严重的威胁。在这种不利的外部市场环境下,芜湖米市内在封建性缺陷也暴露无余。30年代初期粮价不断跌落,而商业资本掠取着高额的垄断利润,使得农家获得的收入极大地降低,完全处于粮食生产成本之下。农家收入进一步减少,而农家的支出却不断增加。30年代,皖省推行保安制度和保甲制度相互为用的防御体系。地方军事化建设增加了当地政府的财政负担,地方政府通过田赋的征收,让农家承担着沉重的赋税负担和高额的税收成本,农家经济入不敷出,农村金融不断萎缩。农村金融市场资本供不应求,造成农村高利贷盛行,农村经济严重恐慌。为了拯救农村,各级政府和团体推行的乡村建设运动和民众教育,从事“管、教、养、卫”的全面建设,然而在恶化的国内外环境下,在南京国民政府不能解决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威胁下,并不能有效达到救济农村的目的。
李力锋[10](2011)在《西藏农牧区现代金融业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国将农业作为压倒性产业,表明其农村问题非常严重,且解决起来十分棘手。发刃于农村的中国经济改革已走过30余年风雨历程,尽管国民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城乡经济发展的巨大差距彰显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农牧业税费的取消和惠农强农政策的陆续出台与落实,“三农”问题有所缓解。然而,破解“三农”难题依然任重道远,许多深层次矛盾尚未得到有效化解,其中农村融资难问题已成为阻碍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民持续增收的一个关键瓶颈。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核心功能在于优化配置资金资源。若资金配置效率得到改善,则有助于提升实体经济发展的速度与质量;反之,若资金配置效率低下,则国民经济运行势必出现“高投入、低产出、低效益”问题,甚至诱发“滞胀”。可见,努力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对于改善宏观经济运行质量意义重大。改革开放以来,尽管中国农村金融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已经形成了由商业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名义合作性金融机构三足鼎立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但农村各类经济主体多元化、多层次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信贷需求)仍远未得到有效满足。农业发展银行资金实力薄弱、机构网点缺乏,决定了政策性金融难以成为缓解中国广大农村金融难题的现实依托;农业银行已改造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性和盈利性动机不断增强,注定了商业性金融不可能担负起金融支农的政策性责任;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性质早已丧失殆尽,其走商业化、城镇化发展道路的内在冲动很难遏制,2003-2007年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耗资巨大而实效不彰就是明证。2006年底,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意见”,启动了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4年来,全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试点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诸多难题有待进一步破解。西藏自治区脱胎于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社会,经济发展基础十分薄弱,农牧业历来是西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农牧区人口一直是西藏人口的主体性成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西藏城镇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农牧区经济呈现出边缘化趋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着力抓好西藏“三农”发展工作,推动农牧业增产增效、农牧民收入增长和农牧区经济发展,对于实现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目标,确保西藏2020年与全国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然而,西藏农牧区产业结构比较单一,传统农牧业比较效益低下,而高原特色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又受到融资困难、生态脆弱、远离市场等诸多不利因素的严厉制约。因此,找准农牧区经济发展的切入点,集中力量实施重点突破,就成为破解西藏农牧区发展难题的战略选择。长期以来,金融业发育滞缓、资金要素短缺一直是制约西藏农牧业及农牧区非农产业发展的最大瓶颈。西藏农牧区地广人稀、经济落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这些给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在农牧区拓展业务带来了巨大障碍。在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关于“全国援藏”战略布置的推动下,中国农业银行西藏分行通过合并西藏农村信用社系统成为农牧区唯一的贷款类金融机构。尽管农业银行在金融支援西藏农牧区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与农牧区跨越式发展对金融服务的迫切要求相比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目前,80%的西藏人口仍居住在广大农牧区,能否成功实施金融先导型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将直接影响到西藏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两件大事解决得实际效果。本文综合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金融发展理论、现代计量经济学等相关理论与方法,以西藏农牧区现代金融业体系构建为主线,从理论与实证、宏观与微观、历史与现实等多维视角,梳理了农村金融发展相关基础理论,回顾了国际国内农村金融发展历程,运用前沿计量经济方法对民主改革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西藏自治区及其农牧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展开实证分析,设计了金融业支持西藏农牧区经济发展的主要模式,建构了未来5-10年西藏自治区及其农牧区现代金融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全文共分为八章:第一章导论。本章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交待了本文的基本研究思路和主要研究方法,说明了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及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第二章农村金融发展理论研究述评。本章在界定若干核心概念的基础上,简要述评了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相关文献,然后对农村金融发展理论前沿问题进行了选择性综述。第三章农村金融发展相关基础理论。本章系统梳理了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制度变迁理论,信息经济学中的非对称信息理论、信贷配给理论,垄断与反垄断理论,金融发展理论,以及农村金融市场理论流派等与农村金融发展问题密切相关的基础理论观点。第四章国际国内农村金融业发展经验考察。本章首先分别考察了美国、日本、德国、法国、印度等国家的农村金融体系演进历程以及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模式,并提炼出国际农村金融业发展对于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启示;然后系统回顾了1920年以来中国农村金融业发展各阶段的基本情况;最后考察了改革开放以来西藏自治区及其农牧区金融业发展进程。第五章西藏农牧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首先,对西藏自治区及其农牧区民主改革以来相关经济金融时间序列变量进行最小LM结构变化单位根检验;其次,对西藏自治区及其农牧区两组经济金融变量进行了边界检验;再次,对这两组经济金融变量做出广义因果关系检验。同时,分别对各类计量分析结果给出了合理性解释。第六章金融业支持西藏农牧业及民族手工业发展模式探讨。本章分别设计了金融业支持西藏农牧业和民族手工业发展的具体模式,为金融业支持西藏农牧区经济发展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初步方案。第七章中国特色西藏特点农牧区现代金融业体系架构设计。本章具体构建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西藏特点的西藏自治区现代金融业发展体系和西藏农牧区现代金融业发展体系,为未来西藏及其农牧区现代金融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性方案。第八章全文总结与前景展望。本章简要总结了全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和基本政策建议,并对未来5-10年西藏及其农牧区现代金融业发展前景进行了合理展望。
二、华泰经纪五个办事处升格为分公司(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华泰经纪五个办事处升格为分公司(论文提纲范文)
(1)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现行法构造下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透视 |
第一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理论共识与实践分歧 |
一、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理论共识 |
二、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实践立场的多元化 |
三、理论共识与多元立场的分歧反思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逻辑审视 |
一、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立法意旨 |
二、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规制逻辑 |
三、商事习惯区分于民事习惯公序良俗程度的差异性 |
第三节 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评析 |
一、商事习惯法源制度的规则体系 |
二、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不足 |
三、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不足的成因分析 |
小结 |
第二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功能性标准的内容确立 |
第一节 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理论基础 |
一、商事习惯在企业法中的历史沿革与功能阐释 |
二、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理论溯源及启示 |
三、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目的:消除交易社会负面外部效应 |
第二节 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功能分类 |
一、防范对不特定当事人利益影响而避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二、防范对特定当事人利益影响而避免损害交易弱者利益 |
第三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 |
一、功能性判定标准之一:公序良俗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之二:公平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的一体两面的关系界定 |
小结 |
第三章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民法其它基本原则的关系校正 |
第一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 |
一、平等原则的内涵与法律属性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界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关系的司法验证 |
第二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 |
一、自愿原则的基本内涵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的关系厘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关系的司法再校验 |
第三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合法原则 |
一、合法原则的法律表达与规范类型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强制性法律规范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任意性法律规范 |
第四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 |
一、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基本功能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的关系界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关系的司法验证 |
第五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绿色原则 |
一、绿色原则条款的规范性质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作为绿色原则的关系解析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绿色原则关系的司法实证 |
小结 |
第四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 |
第一节 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与基本类型 |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类型 |
三、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的具体路径 |
第二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实证 |
一、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司法实践样态 |
二、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存在的问题 |
三、司法实践问题的成因解析与完善思路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判断商事习惯适法性的理性立场 |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审慎谦抑介入 |
二、矫正公序良俗原则的泛化适用 |
三、公序良俗原则具体适用时的动态理解 |
第四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化认定 |
一、商事习惯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分析 |
二、不同类别商事习惯公序良俗的判断 |
小结 |
第五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运用 |
第一节 公平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类型梳理 |
一、公平原则的内涵 |
二、公平原则的类型 |
三、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具体理解 |
第二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司法实证 |
一、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基本立场 |
二、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存在的问题 |
三、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体系适用 |
一、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与商法效率原则的关系厘定 |
二、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的基本理念 |
三、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的目标定位 |
四、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关注的具体要素 |
第四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类型化适用 |
一、商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二、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三、非商事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日本涉农会社中国东北“农业开发”研究(1906~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其局限 |
三、研究方法、所用概念及史料解析 |
四、创新之处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
第一章 日本涉农会社中国东北设立的历史及资源背景 |
第一节 近代日本人口政策及农业移民 |
第二节 “日本之满蒙特殊地位”产生的思想根源 |
第三节 我国东北的农业资源禀赋及其特点 |
第四节 日本涉农会社及其主要功能 |
第二章 “东亚劝业会社”及其对“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农业资源“开发” |
第一节 “东亚劝业会社”的设立及股权变动 |
第二节 1906~1922年日人的土地盗买 |
第三节 “东亚劝业会社”的土地掠取活动 |
第四节 “东亚劝业会社”的农业经营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满拓公社”所控土地管理及农耕技术 |
第一节 土地经理人制度与“满拓区掠夺型经纪”模式 |
第二节 农具与东北垄作耕法 |
第三节 “北满改良农法”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大连农事会社”对“关东州”农业资源掠取 |
第一节 “大连农事会社”的设立及农业移民 |
第二节 “大连农事会社”的土地掠取 |
第三节 日本移民的农业经营及“大连农事会社”的地租收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满洲畜产会社”对东北畜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
第一节 东北畜产资源数量考析 |
第二节 “东亚劝业会社”“满蒙畜产工业会社”对畜牛资源的掠取 |
第三节 “满蒙毛织会社”的设立及对东北羊毛资源的垄断 |
第四节 东北猪的养殖及日人对猪毛资源的控制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对日本涉农会社的理论探讨 |
第一节 “结构性殖民理论”的构建及日本式殖民的特点 |
第二节 “国策会社”满铁关系会社及其涉农机构 |
第三节 日本涉农会社的主要特点及其影响 |
结语 |
附录一 东北古今县名对照表 |
附录二 日本在中国东北“农业开发”大事记 |
附录三 东三省各县及“关东州”农作物种植面积及产量 |
附录四 东三省各县家畜数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4)中国金融机构跨国经营动因及路径选择研究 ——基于中国银行业的理论与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本文研究思路和研究目标 |
第三节 本文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和不足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主要创新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理论梳理与文献综述 |
第一节 金融机构跨国经营概念界定 |
第二节 金融机构跨国经营的理论梳理 |
一、比较优势理论 |
二、引导效应理论 |
三、企业国际化阶段理论(Uppsala国际化模型) |
四、外商直接投资理论 |
第三节 金融机构跨国经营的文献综述 |
一、金融机构跨国经营动因相关文献综述 |
二、金融机构跨国经营的路径选择相关文献综述 |
第三章 全球金融机构国际化经营历程 |
第一节 国外金融机构跨国经营历程 |
一、国外商业银行跨国经营 |
二、国外投资银行跨国经营 |
第二节 中国金融机构跨国经营历程 |
一、商业银行跨国经营 |
二、证券公司跨国经营 |
三、保险公司跨国经营 |
第四章 中国金融机构跨国经营动因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中国金融机构跨国经营动因的理论分析 |
一、基于传统理论的金融机构跨国经营动因 |
二、基于中国实践的金融机构跨国经营动因 |
三、基于跨国经营主体与东道国特征的控制因素 |
第二节 实证分析——模型构建和数据选取 |
一、实证模型的选取 |
二、实证模型的构建 |
三、变量说明与数据选取 |
第三节 实证模型结果及其分析 |
一、实证模型估计 |
二、回归结果及分析 |
第五章 中国金融机构跨国经营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中国金融机构跨国经营路径特征 |
一、呼应国家战略的跨国经营初始动因 |
二、以追随客户为核心的后续动力 |
三、人民币国际化的助推因素 |
四、全球化布局为导向的国际化战略深化 |
五、国际化经验助推跨国并购 |
第二节 中国金融机构加速实施跨国经营——以工商银行为例 |
一、工商银行跨国经营的历史阶段 |
二、工商银行并购南非标准银行的案例分析 |
第三节 发达经济体的成功实践跨国经营——以汇丰银行为例 |
一、汇丰银行跨国经营的历史阶段 |
二、汇丰银行并购英国米兰德银行的案例分析 |
第四节 中国金融机构与发达经济体跨国经营路径对比 |
一、工商银行和汇丰银行的跨国经营阶段比较 |
二、中资金融机构跨国经营水平较发达国家有差距 |
三、中资金融机构未来跨国经营将基于业务拓展动因下的选择 |
第六章 结论分析和实践启示 |
第一节 结论分析 |
第二节 实践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后记 |
(5)文化政策传播对台湾台北县城市文化建设之影响(1989-201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参考文献 |
第一章 文化对城市之意义 |
1.1 文化之定义 |
1.2 文化研究之发展历程 |
1.3 文化政策制定对城市之重要性 |
参考文献 |
第二章 台北县社会结构之概况 |
2.1 台北县社会结构之历史沿革与变迁 |
2.2 台北县辖区内之语言分布概况 |
2.3 台北县辖区内之宗教信仰概况 |
2.4 台北县社会习俗概况 |
2.5 台北县产业概况 |
参考文献 |
第三章 台北县文化政策的制定与传播 |
3.1 政策与传播 |
3.2 台北县文化政策制定之概况 |
3.3 文化政策传播对社会文化产生影响之三种现象 |
参考文献 |
第四章 迈向多元文化政策之城市 |
4.1 尤清时期(1989-1997):开始施行“去中心化”之文化政策 |
4.2 苏贞昌时期(1997-2005):推行“一乡一特色”之文化建设蓝图 |
4.3 周锡玮时期(2005-2010):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
4.4 经典文化政策研究案例(1989-2010) |
参考文献 |
第五章 文化政策传播之认同与社会文化建构 |
5.1 文化政策的宣传与说服 |
5.2 文化政策传播与社会文化语境之建构 |
5.3 文化政策传播与城市认同 |
参考文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证券行业创新时期证券营业部模式转型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2. 文献综述 |
2.1 战略管理理论 |
2.1.1 战略管理理论的主要观点 |
2.1.2 战略管理理论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转型的关系 |
2.2 服务企业服务制胜法则 |
2.2.1 服务制胜的三个飞轮 |
2.2.2 服务组织的三个层次 |
2.2.3 如何赢得客户 |
2.2.4 如何赢得员工 |
2.2.5 建立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 |
2.2.6 服务组织核心竞争的关键要素 |
2.3 创新理论 |
2.4 利润模式理论 |
2.5 本章小结 |
3. 证券营业部转型的必然性 |
3.1 中国证券行业发展历程及行业发展趋势 |
3.2 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时期新特点 |
3.3 北美财富管理对中国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转型的启示 |
3.3.1 北美财富管理发展概况 |
3.3.2 北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主要的经营模式 |
3.3.3 北美财富管理给我们的启示 |
3.4 中国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转型的必然性 |
3.5 本章小结 |
4. X证券M营业部实施“砺剑计划”打造财富管理服务体系 |
4.1 X证券公司“产品+服务”转型战略介绍 |
4.2 X证券M营业部简介 |
4.3 X证券M营业部“砺剑计划”的形成过程 |
4.3.1 “砺剑计划”出台的背景 |
4.3.2 首先确定转型时期的发展目标 |
4.3.3 通过开展头脑风暴,引导员工思想转型 |
4.4 砺剑计划介绍 |
4.5 砺剑计划的实施情况 |
4.6 M营业部转型的成效 |
4.7 本章小结 |
5. 积极拓展机构业务深化业务转型 |
5.1 背景 |
5.2 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给证券公司拓展机构业务的机会 |
5.2.1 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给证券公司业务拓展创造条件 |
5.2.2 机构业务介绍 |
5.2.3 机构业务开发的基本思路 |
5.3 对分公司进行SWOT分析,确定分公司的初期发展战略 |
5.4 分公司初创期创新发展的思路 |
5.5 分公司初创期战略实施 |
5.6 分公司机构业务进展 |
5.7 本章小结 |
6. 研究总结 |
6.1 国内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转型探索 |
6.2 证券公司营业部模式转型心得 |
6.3 研究的主要创新 |
6.4 本研究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两岸MOU与ECFA签署启动大中华三地证券市场的整合趋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动机 |
第二节 选题的意义与研究目的 |
一、 选题的意义 |
二、 研究目的 |
第三节 研究创新与限制 |
一、 研究创新 |
二、 研究限制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架构 |
一、 研究方法 |
二、 分析架构 |
第五节 章节架构 |
第二章 两岸三地证券一体化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有关经济一体化文献探讨 |
一、 四种衡量经济一体化整合的模式比较 |
二、 证券一体化文献述要 |
第二节 两岸三地证券市场一体化文献探讨 |
一、 两岸三地证券市场一体化方法探讨 |
二、 两岸三地证券市场一体化实证文献探讨 |
第三章 两岸三地证券发展与现况 |
第一节 大陆证券市场发展与现况 |
一、 大陆证券交易市场 |
二、 大陆证券发行市场 |
三、 大陆证券市场逐渐开放政策 |
四、 大陆证券市场隐藏的重大弊端 |
五、 大陆证券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 |
第二节 台湾证券市场发展与现况 |
一、 台湾证券交易市场 |
二、 台湾证券发行市场 |
三、 台湾证券市场问题与优势竞争 |
第三节 香港证券市场发展与现况 |
一、 香港证券交易市场 |
二、 香港证券发行市场 |
三、 香港证券市场的优势与未来的机遇 |
第四节 两岸三地证券市场之比较 |
一、 两岸三地证券交易市场比较 |
二、 两岸三地证券发行市场比较 |
第四章 两岸三地证券市场合作方向 |
第一节 CEPA 促成大陆证券市场与香港证券市场的新机会 |
一、 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
二、 大陆对于香港证券业的四项优惠措施 |
三、 香港与大陆证券市场整合的主要障碍 |
四、 香港与大陆证券市场整合的主要机会 |
第二节 台港 MOU 附函签署促进台湾与香港的证券市场新机遇 |
一、 台湾公司在港上市是大中华地区的集资平台新角色 |
二、 台港证券指数基金的互挂及港股发行台湾 TDR 筹资风潮 |
第三节 MOU 与 ECFA 签署启动两岸证券市场合作新契机 |
一、 两岸证券差异分析 |
二、 两岸证券市场准入法规分析 |
三、 台湾与大陆证券市场整合的主要障碍 |
四、 台湾与大陆证券市场整合的主要机会 |
第四节 两岸证券整合综合指数模型建立 |
一、 指标体系的建构说明 |
二、 两岸证券整合紧密指数 SSIci 的编制 |
三、 指标基期及两岸整合阶段时期 |
四、 结论 |
第五章 两岸三地证券市场整合的模式探讨 |
第一节 两岸三地证券市场整合的意义及障碍 |
一、 两岸三地证券市场整合的意义 |
二、 两岸三地证券市场整合的主要障碍 |
三、 两岸三地证券市场整合时可能发生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证券发行市场整合:上市公司相互挂牌共同融资平台 |
一、 两岸三地主板证券发行市场整合模式:跨境发行的一体化 |
二、 二板证券发行市场整合模式:三地分工合作 |
三、 证券发行市场制度整合模式:挂牌的制度及一体化蓝图 |
四、 证券发行市场整合模式比较 |
第三节 证券交易市场形成:三地相互持股的统一交易平台 |
一、 证券交易市场整合理论基础 |
二、 证券交易市场整合模式 |
三、 证券交易市场整合模式比较 |
第四节 证券中介机构:创新产品合作及彼此相互参股 |
一、 经典外资证券中介机构模式参考 |
二、 证券中介机构整合模式 |
三、 证券中介机构整合模式比较 |
第五节 建立大中华证券市场监管委员会 |
一、 证券监管整合方向 |
二、 证券监管整合基础及原则 |
三、 两岸三地证券监管单位整合的模式 |
四、 证券监管单位整合模式比较 |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一、 发行一体化:两岸三地投资人一致的证券产品与服务 |
二、 交易一体化:统一交易平台及证券交易 |
三、 机构一体化:证券中介服务机构自由从事两岸业务 |
四、 管理一体化:监管机构共同监控证券市场 |
第二节 推进一体化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8)两岸金融合作与交流深化的制度创新研究-ECFA的论述(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本选题要解决之问题 |
1.1.3 议题拟达成的突破 |
1.1.4 国际金融合作的文献 |
1.1.5 合作方向 |
第二节 研究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
1.2.1 两岸金融合作现况 |
1.2.2 过去研究的遗漏 |
第三节 本选题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与拟达成的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3.3 拟达成的创新 第二章 区域金融合作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区域金融的必要性 |
2.1.1 什么是区域金融合作 |
2.1.2 区域金融合作的目的 |
2.1.3 区域金融合作的意义 |
2.1.4 两岸金融机构合作的必要性之证明 |
第二节 金融合作交流的制度形式 |
2.2.1 区域金融合作的内容 |
2.2.2 区域金融合作的方式 |
2.2.3 区域金融合作的社会经济制度与条件 第三章 两岸扩大金融交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台湾经济发展的状况 |
3.1.1 台湾经济发展的状况 |
3.1.2 台湾在区域经济中的地位 |
3.1.3 台湾经济发展进一步的条件 |
第二节 大陆经济发展状况 |
3.2.1 大陆经济发展状况 |
3.2.2 大陆在区域经济中发展的地位 |
第三节 台湾和大陆之间的经济关系 |
3.3.1 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历史 |
3.3.2 两岸经贸关系的主要形式 |
3.3.3 两岸经贸关系的取得成就 |
3.3.4 两岸经济合作存在的问题 |
3.3.5 两岸发展经贸取得的成就 |
3.3.6 两岸发展经贸合作要求扩大金融合作 第四章 两岸金融合作交流历史 |
第一节 ECFA 之前的发展 |
第二节 ECFA 之后的发展 |
第三节 两岸金融交流的影响与存在的问题 |
4.3.1 对台湾经济和政治发展的影响 |
4.3.2 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区域金融合作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欧盟经验 |
5.1.1 欧盟金融一体化的目的 |
5.1.2 欧盟金融一体化的过程 |
5.1.3 欧盟金融一体化的效果 |
第二节 东盟-中国架构 |
5.2.1 合作的目标 |
5.2.2 合作的进程 |
5.2.3 合作的成效 |
第三节 中新合作 |
5.3.1 中新合作的目标 |
5.3.2 中新合作的过程 |
5.3.3 中新合作的成效 |
第四节 经验与启示 |
5.4.1 国际经验总结:成功与教训 |
5.4.2 国际经验启示 第六章 ECFA 框架下的金融合作 |
第一节 签署协议的目标与意义 |
6.1.1 签署协议的背景 |
6.1.2 签署协议的目标 |
6.1.3 签署协议的意义 |
第二节 协议框架 |
6.2.1 协议的基本内容 |
6.2.2 协议的特点 |
6.2.3 协议的局限 |
第三节 协议的设施效果评价 |
6.3.1 协议的实施状况 |
6.3.2 协议的实施效果评价方法 |
6.3.3 协议的实施效果评价结论 第七章 深化金融合作制度设计 |
第一节 扩大金融合作的目标与原则 |
7.1.1 扩大金融合作的目标 |
7.1.2 扩大金融合作的原则 |
第二节 扩大金融合作的形式 |
7.2.1 台银登陆参股 |
7.2.2 税率制度改革 |
7.2.3 陆资来台 |
7.2.4 不动产投资 |
第三节 加强金融监管 |
7.3.1 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
7.3.2 加强金融监管的主要措施 |
第四节 深化金融合作的保障条件 |
7.4.1 扩大经济联系 |
7.4.2 中华经济圈自由贸易区 |
7.4.3 深化政治互信 |
第五节 论文创新之处与不足 |
7.5.1 论文创新之处 |
7.5.2 论文的不足 |
第六节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学术论文发表与研究成果 |
(9)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皖江区域社会经济研究 ——以芜湖、当涂、繁昌、南陵四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学术史回顾 |
二 选题缘由 |
三 资料来源 |
第一章 生态环境变迁与垦务博弈 |
第一节 青弋江、水阳江流域的环境变迁 |
一、古丹阳湖区围湖造田运动与频繁的灾害 |
二、皖南山区开发与生态环境破坏 |
第二节 古丹阳湖区湖田垦务的群体博弈 |
一、围垦与水利的博弈 |
二、垦务公司争夺湖滩领垦权的博弈 |
三、湖民与垦务公司争夺湖滩围垦权的博弈 |
四、政府部门间的利益博弈 |
五、苏皖省界划分博弈 |
小结 |
第二章 农村土地问题 |
第一节 人口与耕地资源概述 |
第二节 土地所有关系 |
第三节 土地租佃制度 |
第四节 国家、地主、佃户 |
小结 |
第三章 腹地、贸易、金融 |
第一节 芜湖地区近代市镇网络体系 |
一、市镇网络层级结构的构成 |
二、层级市场网络的经济互动关系 |
第二节 中外资本的垄断与竞争 |
一、外国资本的垄断行业 |
二、外国资本与民族资本的竞争行业 |
三、民族资本的竞争行业 |
第三节 银钱业与商品贸易互动 |
一、商品贸易与金融市场的季节互动 |
二、商品贸易市场与金融机构分布 |
三、商品贸易变迁与金融市场的兴衰 |
小结 |
第四章 灾荒与救济 |
第一节 灾荒的危害及其原因 |
第二节 政府及社会的各种应对措施 |
第三节 华洋义赈会主持的农赈和合作事业 |
第四节 地方士绅赈灾活动 |
第五节 应对饥荒的粮食政策 |
小结 |
第五章 粮食、市场、价格 |
第一节 皖省粮食的全国统一市场 |
第二节 米市贸易的波动对芜湖城市发展的影响 |
第三节 芜湖米市贸易衰落的原因 |
第四节 全国市场籼米价格波动的影响 |
小结 |
第六章 信贷、税收、乡村建设运动 |
第一节 县级财政困乏与农民负担加重 |
第二节 农村金融的萎缩 |
第三节 乡村建设运动与民众教育运动 |
小结 |
结语 |
附表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西藏农牧区现代金融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主要内容 |
1.2.3 研究方法 |
1.3 可能的创新点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1.3.1 可能的创新点 |
1.3.2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2. 农村金融发展理论研究述评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金融业与现代金融业 |
2.1.2 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 |
2.1.3 城镇金融与农牧区金融 |
2.1.4 合作金融与农牧区合作金融 |
2.2 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述评 |
2.2.1 国际研究述评 |
2.2.2 国内研究述评 |
2.3 农村金融发展理论研究前沿问题综述 |
2.3.1 国际学术界有关农村金融发展问题文献综述 |
2.3.2 国内学术界关于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综述 |
3. 农村金融发展相关基础理论 |
3.1 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 |
3.1.1 马克思产权观点 |
3.1.2 西方产权经济理论 |
3.1.3 交易成本理论 |
3.1.4 新制度变迁理论 |
3.2 信息经济学相关理论 |
3.2.1 非对称信息理论 |
3.2.2 信贷配给理论 |
3.3 垄断与反垄断管制 |
3.3.1 垄断的含义与资源配置效应分析 |
3.3.2 反垄断管制 |
3.4 金融发展理论 |
3.4.1 金融抑制理论 |
3.4.2 金融深化理论 |
3.4.3 金融约束理论 |
3.4.4 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理论 |
3.5 国际农村金融市场理论流派 |
3.5.1 农村信贷补贴论 |
3.5.2 农村金融市场论 |
3.5.3 农村不完全竞争市场论 |
4. 国际国内农村金融业发展经验考察 |
4.1 国际农村金融业发展经验考察 |
4.1.1 美国农村金融体系演进历程 |
4.1.2 日本农村金融体系演进历程 |
4.1.3 德国农村金融体系演进历程 |
4.1.4 法国农村金融体系演进历程 |
4.1.5 印度农村金融体系演进历程 |
4.1.6 孟加拉的乡村银行模式(GB) |
4.1.7 国际农村金融发展经验启示 |
4.2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进程演进 |
4.2.1 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概况 |
4.2.2 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农村金融体制(1949~1978年) |
4.2.3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1979~1992年) |
4.2.4 中国农村金融商业化改革模式探索(1993~1996年) |
4.2.5 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1997~2002) |
4.2.6 新一轮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2003~2007年) |
4.2.7 中国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的积极尝试(2007~今) |
4.3 西藏自治区农牧区金融业发展历程 |
4.3.1 西藏自治区金融业发展进程 |
4.3.2 西藏农牧区金融业发展历程 |
5. 西藏农牧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
5.1 研究思路、指标选取和数据来源 |
5.1.1 研究思路 |
5.1.2 指标选取 |
5.1.3 数据来源 |
5.2 计量研究方法综述及模型推导过程 |
5.2.1 相关计量研究方法综述 |
5.2.2 最小拉格朗日乘子结构变化单位根检验模型推导过程 |
5.2.3 边界检验模型推导过程 |
5.2.4 非参数广义因果关系检验模型推导过程 |
5.3 民主改革以来西藏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
5.3.1 民主改革以来西藏经济金融发展情况 |
5.3.2 西藏经济金融发展最小拉格朗日乘子结构变化单位根检验 |
5.3.3 西藏自治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边界检验 |
5.3.4 西藏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广义因果关系的非参数检验 |
5.4 西藏农牧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
5.4.1 西藏农牧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边界检验 |
5.4.2 西藏农牧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广义因果关系的非参数检验 |
5.4.3 西藏农牧区同自治区经济金融关系对比分析及其政策启示 |
6. 金融业支持西藏农牧业及民族手工业发展模式探讨 |
6.1 西藏"十一五"金融业支农支牧绩效、问题及改进措施 |
6.1.1 西藏"十一五"金融业支持农牧区发展取得的主要绩效 |
6.1.2 西藏"十一五"金融业支持农牧区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
6.1.3 西藏"十二五"金融业支持农牧区发展的基本措施 |
6.2 金融业支持西藏农牧业发展的模式设计 |
6.2.1 金融业支持西藏农牧民生产生活模式设计 |
6.2.2 农牧区农畜产品加工业金融服务模式设计 |
6.3 金融业支持西藏民族手工业发展的模式设计 |
6.3.1 西藏民族手工业的特点 |
6.3.2 西藏民族手工业企业的金融服务模式设计 |
6.3.3 西藏民族手工业家庭的金融服务模式设计 |
7. 中国特色西藏特点农牧区现代金融业体系架构设计 |
7.1 西藏农牧区金融业发展与全区金融业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 |
7.1.1 西藏金融业发展与全区经济增长之间的辩证关系 |
7.1.2 西藏农牧区金融业发展与全区金融业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 |
7.2 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现代金融体系构建方略与政策措施 |
7.2.1 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的基本架构 |
7.2.2 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现代金融体系的基本架构 |
7.2.3 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现代金融体系构建方略 |
7.2.4 构建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现代金融体系的配套措施 |
7.3 中国特色西藏特点适应性农牧区现代金融体系框架设计 |
7.3.1 中国特色西藏特点适应性农牧区现代金融体系构建的思路、要求和目标 |
7.3.2 西藏农牧区现代金融业组织体系基本构成 |
7.3.3 中国特色西藏特点农牧区现代金融业体系总体架构设计 |
7.3.4 构建中国特色西藏特点农牧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的政策措施 |
8. 全文总结与前景展望 |
8.1 全文总结 |
8.2 前景展望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四、华泰经纪五个办事处升格为分公司(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2]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D]. 卢迎.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3]日本涉农会社中国东北“农业开发”研究(1906~1945)[D]. 马伟. 南京农业大学, 2018(05)
- [4]中国金融机构跨国经营动因及路径选择研究 ——基于中国银行业的理论与实证分析[D]. 吴帆.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8(12)
- [5]文化政策传播对台湾台北县城市文化建设之影响(1989-2010)[D]. 苏诗岚. 复旦大学, 2013(03)
- [6]证券行业创新时期证券营业部模式转型初探[D]. 罗跃飞. 西南财经大学, 2013(03)
- [7]两岸MOU与ECFA签署启动大中华三地证券市场的整合趋势研究[D]. 林丁钦. 南开大学, 2012(07)
- [8]两岸金融合作与交流深化的制度创新研究-ECFA的论述[D]. 张恒. 南开大学, 2012(07)
- [9]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皖江区域社会经济研究 ——以芜湖、当涂、繁昌、南陵四县为例[D]. 方前移. 南京大学, 2011(04)
- [10]西藏农牧区现代金融业发展研究[D]. 李力锋.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5)